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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事情总有峰回路转之时。我们一直在想,通过每个月这100多页纸,我们要和大家传达一个怎么样的旅行世界,最终,我们摩挲着纸张的质感,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还原旅行本质、凸显人文气质一正如美国《国家地理》著名撰稿人Simon Winchester所说:“我旅行是为了满足内心两种简单却又强烈的渴望,而且和许多人一样,这两种渴望都是从少年时就装在了我心里。”
纸质旅行,也许就是要做一场这样的心灵还原,就像最初的游牧民族旅行是因为生活所需,探险者认为有旅行的必要去探索未知世界,商人旅行是因为有金钱的诱惑一般,从现在开始,我们会因为内心的一种力量而去旅行,用故事去撰写这些文章,用诚意去阅读这本杂志。
也许,纸质旅行在经历了好大一阵琢磨之后,即将到来。就像我们一直在诘问自己的那样:那些对旅途中浪漫体验的幻想、冒险的渴望究竟来自何处?它的根源是何处?其实答案很简单――这一切都源自于阅读和文字,《游遍天下》想和Joseph FRock、弗吉尼亚。汉密尔顿一样,用平实、自然的文字,记述世界的一切奥秘,正是在这些文字的激励下,许多人走出家门,追随前辈的脚步开始旅行。
正如在这个酷暑即将到来时我们策划出炉的《88个旅行者的旅途恋物志》大专题,从那天在飞机上我灵机一动想到的这个点子开始,到随后10几天,我和同事们近似焦虑地联络各路英杰成全这个选题。最后成文时,我和编辑们长谈至深夜,有人告诉我:做完这个选题,不知为什么,心里沉静下来了――这是我们始料不及的,不过是个关于物质的话题,却给每一个参与者都带来心灵的战栗,也许,这才是旅行的意义。
嘉兴之旅周记 今天是清明节,爸爸妈妈说要去嘉兴,我听到这个好消息兴奋得蹦了起来。我们做好准备就乘上车子出发了。
到了嘉兴,爸爸去车店洗车子,妈妈和雪芹阿姨带着我和洋洋弟弟去城南公园玩。城南公园的景色真美啊!花开得鲜艳,草也翠绿,我被深深吸引住了。阿姨说:这儿不但美丽,还有好玩的呢。说完阿姨就给我和洋洋弟弟买了游乐场的票,我们马上就去玩了。
我正玩得高兴的时候,却发生了一件令我提心吊胆、六神不安的事情:爸爸撞车了!这时我没心思玩了,连忙下了飞机打算去找爸爸。阿姨说:你别着急,爸爸没事的,只不过追尾而已。我这才松了口气。
于是我和洋洋继续玩,我们一起钓鱼、放风筝。玩得可开心了。不知不觉回家的时间到了,我真舍不得离开,我又看了一眼嘉兴美丽的风景和人们灿烂的笑容,留恋地说:再见了,我还会再来玩的。
综观近年来民事审执关系的发展,已从浅层次的"审执分立"即执行权独立于审判权的理论,延伸至深入探讨"执裁分立"的执行权配置问题。执行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如何协调处理民事审执关系一直是我国执行权配置优化的重要方面。执行救济制度作为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核心组成部分,既受限于执行权的目的与价值,也与审判权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从民事审执关系的角度检视执行救济制度,或许能为我国"执行乱"问题提供些许解决思路。
一、执行救济中的裁决权:在民事审执关系的两维度中考量
(一)透过执行权与审判权关系的解读
1、属性上的共通性。审判权与执行权同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其目的都是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在保护手段上,审判权的行使是对产生争执的民事主体间的私权关系加以判断和确认,而执行权的行使是通过公权力保障这种被确认了的私权关系。如果说执行实施权尚存在行政权的特征,体现为一种强制权,那么执行救济中的裁决权则与审判权在权力运作上较为相似,以裁定的形式回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的异议,或支持或驳回,这种"司法手臂的延长"更多地体现了判断的属性。
2、效果上的互动性。审判权与执行救济中裁决权的行使会相互影响、相互制约。首先是审判权的行使,"随着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审前程序中当事人与法官角色的重新界分以及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地位的强化,使得审前程序的有效与否成为诉讼成败的关键,因此,作为当事人自身参与下的行为结果,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当为当事人所信服并自觉遵守。审前程序中有关追加或通知当事人、证据交换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事项,都与执行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 所以,该追加或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没有追加或通知,易导致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等权利,以阻却法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裁判文书的说理及判决主文的可执行性与否,同样会影响当事人执行救济程序的启动。其次是执行救济中裁决权的行使,满足一定条件后也会影响诉讼程序,如当案外人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3、外延上的差异性。审理程序中法官行使审判权时,不仅要处理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理论,审理中出现的任何程序性问题仍然需要法官作出裁判。执行救济程序中,法官行使裁决权只能依据执行行为、争议标的的权属外观进行形式化判断,即俗称的"形式审",无权从实体上审查,实体性审查应该留给审理程序进行,否则容易出现广为诟病的"以执代审"现象。
(二)透过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关系的解读
1、"执裁分立"的必要性。执行实施权是人民法院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而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的权力,这些强制措施不仅包括对财产的强制,也包括对被执行人人身和意志自由的强制,如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搬迁、拘留、罚款等。执行裁决权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对相关执行事项作出裁决的权力,如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审查执行异议,是否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从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定义可见,"执裁分立"不仅基于两者属性上的差异,而且是从权力的监督制约上考虑,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规范执行法官的执行行为。执行救济制度为当事人开辟了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提级执行等救济渠道,对异议事项进行裁决,防止和避免违法执行行为和执行懈怠行为发生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执行权范畴下的效率要求。执行裁决权越注重程序与公正,越会使操作环节增多,如受理、立案、通知、听证、合议、裁决、送达等程序,对执行效率的制约就越多,容易造成执行时机的贻误,最典型的情形是通知被追加的执行主体听证,导致被执行主体转移财产,造成案件执行困难。执行裁决权归属于执行权大范畴,它的运作不应当脱离于执行权的效率价值而单独追寻公正目标。在执行救济中裁决权的运行上,既要强调与执行实施权分权制衡、相互制约,又要强调与执行实施权相互配合、协调,以期构建公正高效的"执裁分立"运行机制,实现执行效率与公正主题,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二、理性检视:诱因分析及现实困境
执行救济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历经数次修订,最新一次增加了程序上的执行异议,将实体审查从执行程序中剥离出去,逐渐体现了审执分离的运作思路。但从实际运行效果看,执行救济也因制度的不完善遭遇了现实困境。
(一)执行救济产生之诱因分析
执行救济是矫正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违法性或不当性问题,起到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因此,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或其他人以异议的形式对抗执行行为的权利。结合司法实践,形成上述违法性或不当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审理程序中的诱因。审判权与执行权有着密切联系关系,其对执行救济程序的影响至少表现在:(1)对争议财产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所有权人、管理权人或处分权人,如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应当被追加或通知参加诉讼而没有被追加或通知的,导致他们在执行阶段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占有、孳息收取权、债权等事由提出案外人异议,以排除强制执行;(2)生效裁判文书论证说理不充分,部分用语不严谨,或者论证说理与裁判主文前后不一致,引发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抗拒执行行为。尤其是判决主文只注重案件的审结而未能考虑到权利实现的可能性,表述不清存在歧义,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不当而提出异议,如离婚案件中探视权、相邻纠纷案件中恢复原状的执行问题,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恢复原状的标准、手段等等,判决主文笼统表述或者细述不当,不具备可操作性,极易使执行工作陷入词语或文句理解上的泥沼,影响执行效率;(3)庭前、庭中、庭后的法律释明工作不到位,一方面使当事人对诉讼规则、法律规定或裁判说理产生误解,主观上认为审判行为存在过错,另一方面使当事人没能及时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一定侵害。一旦裁判结果对当事人不利,当事人便会对裁判文书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产生质疑,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要求的内容,往往找各种理由提起执行异议、躲避执行、抗拒执行,以表达不满情绪。
2、执行程序中的诱因。执行程序的目的与价值决定了执行行为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暴力色彩,需最大限度地做到及时有效,而且执行中的审查一般只是形式审查,加之执行人员的个人素质、被执行人配合法院执行的程度等种种因素,执行程序中难免不会出现侵害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而会引发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这些情形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1)执行
人员不及时采取执行措施;(2)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如"以拘促执"、"以拘代执",执行结果影响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违法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滥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不按规定通知必须到场的人员到场,等等;(3)无法定缘由而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或者有法定缘由而不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4)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有误的;(5)对没有法律依据所指明的被执行人或财产强制执行,或者不依执行依据执行的。
(二)执行救济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
1、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缺失
所谓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针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足以排除该执行请求主张,请求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裁决,以排除已有执行依据的执行力的救济方法。"一般而言,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享有强制执行请求权,被执行人只有容忍和接受强制执行的义务。但当发生消灭或妨碍申请执行人请求的事由(如债的混同、清偿、免除等)时,域外强制执行法多容许被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以资救济,我国法律未予规定。" 我国现行执行法律规定只规定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实体救济程序,并未涉及被执行人实体上的法律救济,使侵害被执行人实体权利的执行行为无法得到纠正。实践中,当事人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进行,但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保障程序的合法性,而非实体的正当性,被执行人的实体性异议缺乏法律规定,极大地削弱了被执行人实体权利的保护。
2、救济程序竞合处理规则不明
在我国现行执行救济体系中,执行救济程序间发生竞合的情形比较多见,其中,既有执行异议程序的竞合,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程序的竞合,执行异议与对消极执行行为救济程序的竞合,也有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与执行监督的竞合,执行回转与国家赔偿的竞合。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二十七条分别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概念上难以有清晰的界定,极易使当事人可以同时或先后提起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再如,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行使监督权,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监督执行工作,当执行存在问题时,这两种救济途径也易产生竞合。执行救济程序产生竞合时,是否需要处理以及如何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处理规则。带来的后果是,处理的不确定性一方面造成执行救济程序的反复提起,增加了当事人及法院的工作负担,拖延了执行效率,另一方面当事人以剥夺其合法救济权利为由引发连环复议或申诉,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3、涉执与执行救济并存
"的救济功能一直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方面,它是普通民众必需的利益表达途径和政府实现社会综合治理的手段,是社会的"安全阀",但另一方面,它也被认为是规则和秩序的对立极,与法治社会和维护司法权威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 涉执并不是一个法律救济途径,严格来说,涉执不能包含在执行救济的范畴。但于司法实务来看,涉执救济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集中表现在执行不力或拖延执行的利益诉求上,缘因执行人员为民意识不强,态度生硬。法律已然规定了一整套的执行救济和执行监督体系,至于为何还会出现涉执,一是与涉诉不同,涉执并不总是会对法律秩序的稳定带来冲击,至少在反映执行不力或拖延执行案件中,不会冲击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正式执行救济制度的不完善,某些执行救济制度的缺失,为涉执提供了机会。
三、应对之道:全局思维下的横纵合力
在法社会学理论中,秩序应在司法的理性引导与公众的感性认同中得以确立,缺乏任一方面,都将不利于秩序的稳定构建。执行程序同样如此,仅有执行救济制度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不能从诉讼程序中规范审判权行使,增加当事人对裁判的内心确信,仍然难以遏制执行救济程序的不断启动,执行效果会大打折扣。在审执分离基础上,审判兼顾执行,以"公正、效率、合理"为原则,才能有效规制执行救济制度。
(一)思路后延,构建和谐审执关系
1、强化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立案阶段,立案人员经形式审查发现存在担保人、投资人等连带责任人时,及时向当事人释明是否需要增加被告;审理阶段,审判人员对当事人的主张不清楚、有矛盾,提交证据不充分,诉辩偏离争点,或者发现讼争标的上有其他权属人时,通过提示、询问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规范诉讼行为,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在实质意义上及时、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得到实体公正,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依法追加、变更当事人,纠正不当诉讼行为。宣判阶段,应注重判后答疑工作,向当事人解释判决的理由和依据,提示执行风险,防止当事人因对执行结果的过分期待而引发对执行工作的不满。
2、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审判人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要有大执行意识,以"法院工作一盘棋"的思维践行裁判兼顾执行理念,审判与执行做到分工不分家。说理部分能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充分论证,用语表述上要字斟句酌,不能有歧义或前后矛盾,否则会给今后的执行工作受阻埋下伏笔;裁判主文不能一判了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考虑是否适于执行,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分歧,不会因过于宽泛而使执行方式不固定。
3、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和谐审执关系的构建,不仅需要审判人员自身理念与素质的提升,也需要人民法院内部架构一整套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文书签发制度中,签发人应加强把关,帮助审判人员完善裁判文书的撰写,防范执行风险;在每年开展的"两评查"即庭审评查与裁判文书评查活动中,增加"与执行关系"一项,评查审判是否兼顾执行,区分有明显兼顾倾向及因审理行为或裁判文书导致执行受阻或者执行不能,引发当事人提起执行救济或涉执,执行效率与效果大为下降的情形,做出加分或减分;执行部门也要善于总结,并将相关建议反馈至审判部门。
(二)制度拓深,完善执行救济程序
1、执行救济中裁决权属性的启示
执行救济中裁决权的运作类似审判权,主要解决执行程序中的纠纷、争议,实现程序或实体上的救济,因此,追求程序公正乃是执行救济中裁决权运作的主要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辩论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首先是执行听证。"执行听证使执行裁判工作成为一定程序规范下的活动,并将它置于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置于法院内部的监督之下,增强执行裁判的透明度。它有利于强化当事人、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依法充分行使诉讼的权利。" 执行救济程序中,应充分认知听证活动的目的与意义,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在听证活动中一视同仁,积极调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参与的积极性,为他们提供充分的举证和辩论机会。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围绕执行异议及案外人异议进行举证、质证,查明异议的有关事实,以决定执行行为是否违法、执行标的是否存在争议权属。
其次是执行合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 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在执行救济制度设计中,无论是执行法院还是上级法院,在处理异议时都应组成合议庭审理,防止权力滥用、法官专断导致执行不公,对执行救济进行集约化、规范化管理。合议庭评议必须由三名执行人员(包括执行长)参加,在执行长主持下进行,执行长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执行合议庭讨论意见,并制作笔录,合议庭成员审阅后签名。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裁判主文的内容。
2、内部规则的再规范
一是增设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德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规定了执行抗议、执行保护申请、即时抗告、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等八种救济方法,为被执行人提供了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方法。"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其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并非静止不变,它将随着既判力’基准时’之后新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变更或消灭,如果执行法院仍然依照原执行依据执行,显然将违背民事之公平、正义理念,侵犯被执行人之民事权利,从而构成不当执行行为。" 构建我国被执行人异议之诉,需在提起事由和提起时间上着重考虑:提起事由可限定为请求权消灭的事由(如债务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更改、消灭时效完成、解除条件成就,赡养、抚养请求权人死亡等),请求权主体变更的事由(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妨碍申请执行人请求权的事由(如同意延期履行、被执行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当然,这些事由必须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后;提起时间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执行程序终结后提起已没有任何意义。对于被执行异议之诉期间的执行行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关键词:人民银行 履职审计 转型
中图分类号:F839.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171-02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经过试点后,推出了一种新的审计形式——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经过这几年的审计探索,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已成为人民银行内审部门最主要的工作形式之一,并已逐渐成为人民银行内部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内审转型工作的深入推进,如何进一步深化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便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的必要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履行业务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活动。
1.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有助于促进各级人民银行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责。随着改革和发展的深入,人民银行在实施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金融宏观调控、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金融生态、促进经济稳健发展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职能更加重要,得到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因此,有效维护人民银行自身的信誉和形象,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以领导干部为审计对象,以业务和管理活动为审计内容,基本涵盖了体现人民银行主要职能的各项业务,通过审计活动可以更好地促进人民银行各级行依法、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促进央行各项工作水平的提高。
2.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丰富了干部监督的内容,有助于领导干部加强自律、拓宽了干部监督渠道,提高决策和管理能力。通过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在管理决策、内部控制、工作运行、业务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既发现问题又肯定成绩,在查处和纠正问题的同时发挥正向引导作用。特别是履职审计将发现的违规问题与有关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挂钩,全面落实问题责任,履职审计得出的结论可以为干部考核和使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对完善干部监督考核机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3.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符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内审作用,提高内审工作的水平和层次。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体现了“人与事结合”、“权利义务与责任结合”,拓展了审计领域和空间,较之以单纯业务活动为重点的其他审计,将审计内容拓展到了复合的管理活动,与国际上通行的“绩效审计”更为贴近,具有管理审计的特点,有利于内审部门强化自身特色,促进业务发展。同时履职审计突出审计时效,监督关口前移,对风险隐患进行预警,及时发现不足,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既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的风险防范、价值提升,有利于被审领导干部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履职能力,也有利于发挥内审的监督作用。
二、制约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深入发展的因素
1.配套制度滞后,审计内容不全面。为了加强对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总行制定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指南》,就履职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责任认定与处理进行了明确,但对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审计周期等有关规定比较模糊,配套制度和程序也不完善,尤其是对于同级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单位往往都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实施,同级监督工作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同时,领导干部的廉洁勤政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在审计内容中没有涉及,缺乏对上述重要内容的审计,内审部门做出的评价结论是不全面的。
2.审计评价难以准确把握。目前仍然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履职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对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评价的评价标准、用语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履职审计报告中对审计对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取得的实际成绩,多使用鉴定性或结论性的语言,而采用客观事实和具体数据说话较少,甚至存在超越审计权限和范围、狭隘片面、只涉及事不涉及人的简单评价。同时,由于内审人员对审计对象如何评价无据可依,缺少定量评价,主要取决于自己的主观判断作出定性评价,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不同的被审计对象之间也缺乏可比性,不仅影响审计评价的有效性,还易带来审计风险。
著名撰稿人欧阳应霁应邀担任“创意我的艺术生活――意大利之旅”专题栏目的外景主持人,带领大家一起体验意大利的设计与艺术文化。为此,我们特意采访了他。
由网友设计路线的提案阶段已经结束了,您作为评委,感到什么样的出行方案让您比较满意?
我目前看到的方案还不多,但已经感觉到有些震惊了。看来是有很多专业玩家参与这个活动的,大家对于意大利的了解,对于旅行线路的创意和思考,令人眼前一亮。不过,意大利可以有更多的主题,除了艺术和设计,不晓得还有多少朋友会牵扯到电影,文学或者其他种种,就算只是看历史遗址也看不完。如果一些网友对以上几个不同的领域都有了解,能够从更全面的角度提炼出几个领域里的组合主题,就可能形成一次高端的出行。但这个行程,需要考虑到让参与者都能于其中得到满足。这次去意大利,除了网友设计的路线,您是不是也有一些自己的想法?
每次我都会先考虑自己的身份,因为这次不是我自己的DIY。最要搞清的是大家怎么理解,怎么看这趟旅行?我一直强调,没有人有权去设计别人的生活,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一种生活方式跟方法,我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就是给出一些意见。其实,我觉得这样的方案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度,让每个人都有一些自己的弹性。
我去过很多次意大利,我觉得几乎每一次都能感受到不同的东西,有一些是累积的,有一些是完全独特的,还有一些是很轻微变化了的。如果你真的对那个地方有一种迷恋,你肯定不止一次地去。意大利就是这样一个地方,你可以在一生里头不停地去。
你如何用自己的方式去感受一座城市?
我会认真听取朋友们给我的建议。比方说,有的朋友到了一个城市会先去买一份报纸,无论那个地方使用什么语言文字;有的朋友会去找一家当地的电影院看场电影,在一个黑暗的世界里感受周边的环境;有的朋友一定要去坐公汽,要坐几线的公汽走来走去。我也常常会这样,这里面的关系很微妙。
至于我,几乎每到一座城市,都一定会去找它最老,最大的菜市场,这样我就觉得我好像和这个城市的人每天买什么,吃什么直接有联系了。甚至观察某个人今天买了什么菜?他会怎么煮?他的家人是什么样的?这个也很像一场游戏。看着这个人的长相就会想象他的厨艺如何,逐渐形成自己对这个人,甚至对一座城市的一种印象。
我觉得依据每个人不同的兴趣、经验,总是会寻找出他平常已经很在行的一些看东西的方法,然后对号入座地跟那个城市发生关系。但你必须清楚城市是一个巨大的体系,你只是其中一个微小的个人,所以之前就要有这种心理准备,这样就比较好进入。
在行走过程中,我们更应该发现什么?注意什么?以你的经验给大家谈一些建议。
我们总会有各种限制,如时间上的限制和资源上的限制等,而且我们这是一个团体活动,里面会有各种矛盾,对这些大家要先搞清楚,否则落差会很大。
其次,因为每个人对不同的东西都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大家也要及时将自己的想法说出来,以形成互动。
另外,大家还需要有一个比较健康的身体(尽量在出发前将自己整个身体状态调整得好一点)。旅行这个事情,其实应该在旅行之前就准备好。
有些时候,你跑去老远的一些地方,以为自己会看到些什么,其实这些东西早已在自己的身边存在了。所以对于这个我也要提醒:我们要出门去看意大利,就要带着自己想象中的意大利出去跟真实的意大利去碰撞,看到喜欢的或者不喜欢的,都会接纳,当你回到家,回到自己的生活中时,就可能以此为依据做出一些调整,做一些改变。这就是跟我们理想的生活状态一步步接近的过程。
您走过这么多地方,对中国和意大利,还有香港的家居设计,您认为有什么相同或不同?另外,对中国整体家居设计您有什么样的建议?
意大利是一个不大的地方,相当于我们的一个省。香港也只是中国的一个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时空环境里发展到今天,而中国这么大,不能简单地进行类比,但我们应该去关注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路是怎么走过来的,里头究竟有什么样的经验?整个发展过程是怎样的?这些才能慢慢地了解,帮助我们跟他们有很好的沟通。
像我们这趟去意大利,会在短时间里有很多资讯进来,但是如何保证我们吸收的东西是正面的,而不更多是负面的,从而形成全面的认知,这是很重要的。所以我会时时提醒自己注意自己的身份,不只是一个导游。我会更多引导大家,但不会说这个不要看、那个不要看,但是看了之后,怎么让东西进入自己的系统很重要,而不是什么都塞进来,这会吃坏肚子。
我喜欢你的漫画,你的漫画里有些比较负面的情绪。我很好奇,一个很颓废的人为什么会乐于发现生活里的美,而且会参加这样开放的活动,把美介绍给大家?
我是一只被主人丢弃的破球鞋。我的主人是一个非常顽皮的小男孩,当他第一次看到我和我的兄弟时,就立刻对我们”爱不释脚“了,三天两头地穿着我们去踢球、爬山。没过多久,我们就被他折磨得惨不忍睹了。就说我吧,圆圆的头上裂了个大口子,鞋帮上布满了泥巴和划痕,显得肮脏不堪。之后,我的兄弟成了他的出气筒,被他一脚踢进了臭水沟,再也没起来;而我则“幸运”地进了垃圾桶。
现在我正位于一辆行驶中的垃圾车上,伴随我的是一群臭气熏天的垃圾。一路上颠颠簸簸,不一会儿,垃圾车就带着我们进了一个大门,大门旁竖着一块碑,碑上刻着:垃圾焚烧场。哎呀妈呀!我咋进垃圾焚烧场了呢?我吃了一惊,想到:我年纪轻轻,虽然已经破旧不堪,但也不至于被销毁啊!人类就是这样处置废旧物品吗?天理何在啊!不行,我要逃出去!突然,一阵翻天覆地的大震动打断了我的念头。啊!工人马上准备把我推进焚烧炉了,这更增加了我要立刻逃出去的欲望。我使足劲儿,乘工人不注意,用力一蹦,蹦到了地上,连滚带爬得躲到墙角,逃过了一劫。这时,有一个小女孩发现了我,她将我捡起来,擦了擦,放进了她的袋子里。“真是老天可怜我啊!”我热泪盈眶,不由自主地感叹道。
那个小女孩把我带回她家,仔细地将我洗净、晾干后,用水彩笔在我身上画了好看的花纹和卡通图案,把我装饰得像新的一样。接着,她把我身上大大小小的破洞用剪刀剪得更圆了,那些破洞排列成不规则的图案,显得特别有新意。可是,头上的大口子该怎么办呢?哈哈!聪明的小女孩竟然把我的大口子画成了一个夸张又可爱的大嘴巴,看上去就像是一副张大嘴巴哈哈大笑的表情。这可是今年最特别的创意啦!小女孩还把各种各样的笔我的“口袋”里。“小女孩可真是心灵手巧啊!竟神奇地把我这只破球鞋变成了一个可爱又时尚的笔筒!”我不禁又感叹道。
现在,我感到无比幸福。因为我遇到了一个善良又懂事的新主人,她不但让我从地狱步入天堂,更让我懂得要珍惜和爱护身边的一切。
为那么一个破东西代言,经这么一曝光,郭德纲这回糗大了。正像网友所说的,郭德纲多少有点肥头大耳,与“排油减肥”有点距离;而作为200万代言费收入的既得利益者,郭师傅为代言产品吹点凑凑,有些言过其实,看来这也是逃不掉的。不过郭德纲多少有点冤,别的不说,相比于那个躲在背后为“藏秘排油”宣传搞策划的“策划大师”张锦力,郭德纲师傅就成了挡箭的标靶,整一个草船借箭的“稻草人”。
策划大师张锦力厉害的,他曾向媒体披露了种种成功的“策划诀窍”,比如替“其实就是一个英语学习机”的好记星,策划出一种人们没听说的理论一五位立体论:可以眼睛看着、嘴中念着、手中按着、耳朵听着、脑中想着,这叫“五位立体”的学习方法;其实,用哪种学习机不是“五位立体”学习的?至于“藏秘排油”,也是策划界“发展进步”的结果:排毒养颜胶囊第一个提出排毒概念,一炮走红;随即“清宿便”概念策划出台,比简单的排毒要强;后来“肠清茶”明确提出是清理肠中的毒,一下子就大发了;新“突破”的概念是“排油”,既去毒还减肥,一举两得,“吸油基排油素”凭借的就是这个“突破”。再往下怎么炒作?张锦力说,弄个“排油因子”那就太小了!于是,大师的策划思路在2006年获得了新的突破:藏秘排油!不仅排油,还加上喝酥油茶都不胖的人的“秘籍”,谁禁得住不买?
如今,对于代言明星也好,对于策划大师也罢,我国的法律没啥规定,所以,曝光归曝光,明星大师们照样可以过舒坦的日子。的确,整个事件中,个人因素并非主因,正像郭德纲所说的:“我仔细查验了该公司的各种手续和广告批文,全都合格。如果这个产品有问题,权威主管部门为什么不查处?”所以,郭德纲同志也是监管“无法”且“乏力”的一个普通牺牲品而已;而其他明星代言的倒灶玩意儿还多着呢!
对于他们来讲,智能手机理所当然应该是桌面电脑的功能延伸;他们觉得,提高工作效率,与其提一台笔记本执行工作,倒不如选择一部商务功能强大的手机,最好还具有Wi-Fi功能,如此便可无时无刻地随意开展工作,不受任何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以下从三个角度分析,带你领略如何选择自己中意的智能手机的乐趣。
处理器平台
当前的主流智能手机定位在“手机+个人娱乐中心+个人信息中心”。实现这些丰富功能的核心器件是具有强大处理能力和高度集成的应用处理器。当前的主流应用处理器厂商大多数采用了ARM系列处理器内核,但都根据自有技术进行了优化和集成,并推出独特的处理器架构,如英特尔的XScale和TI的OMAP2。开发商基于相同处理器架构能很容易地实现产品换代开发,并且很方便应用原有的开发成果。方案提供商在推出应用处理器的同时还提供完整的参考设计和设计平台,如TI的TCS2620和Freescale(其前身是摩托罗拉半导体公司)的Innovative Convergence系列平台。此外,为加快开发商产品开发并提高其方案的竞争力,每个方案都有大量的第三方厂商提供完善的技术支持,可以提供从硬件系统设计到软件集成的完整方案。
英特尔最初通过DEC公司获得StrongARM技术,后来经过速度和功耗方面的优化,形成XScale移动计算技术,目标是提供企业级移动计算能力。而PCA(Personal Internet Client Architecture,个人互联网客户端架构)则是基于XScale和针对智能手机之类个人手持设备开发出的应用处理器系列,最初为单纯的应用处理器,近期又推出整合数字基带的产品。PCA强调对互联网的访问和内容处理能力,但一般认为功耗也相对较高。
TI公司在基于DSP技术的数字信号处理方面堪称翘楚,该公司的产品广泛应用在有线和无线通信中,近年来市场业绩相当不错。在智能手机应用处理器的DSP和CPU双核架构中,TI以DSP优势弥补了CPU方面的弱势,因此与Intel相比,虽然主频速度不太高,但总体表现仍然优秀。TI的另一特点是拥有广泛的并且性能较好的周边器件,如WLAN、USB及其他通用接口芯片等,以便能够自主建立完整方案。在全球10大OEM厂商中,有8家采用了TI的无线技术。到目前为止,TI公司已累计销售了10亿颗基带处理器芯片。
OMAP(开放式多媒体应用平台)是TI公司针对无线市场推出的一系列针对便携设备的多媒体处理器,应用并不限于手机。OMAP系列处理器一般拥有双核结构,除具有性能/功耗比上的优势之外,还提供丰富的接口,支持几乎所有流行的有线和无线接口标准。
摩托罗拉的龙珠处理器被应用于全球70%以上的PDA产品及一部分智能手机。后来又采用ARM内核开发出i.MX系列,成为其目前主推产品。i.MX利用选择性硬件加速、动态频率控制、直接内存存取通道和时钟门控等设计来提高系统效率,实现以更低能耗完成更多工作的目标。
Freescale是另外一家重要的手机方案提供商,该公司的i.MX系列嵌入式应用处理器采用了ARM内核,主流应用处理器i.MAX21在多媒体、安全性能和并行处理能力等方面都有不错的表现。i.MX21拥有一个总线主接口,可减少与外部多媒体协处理器进行通信的系统开销,提升整体系统性能,可支持实时MPEG4和H.263编解码,最高可每秒传输30帧CIF或QVGA图像。
智能操作系统
就像买衣服要先看看材质一样,只有对智能手机的操作系统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才有可能买到一款适合自己使用的智能手机。截至目前,国内手机市场上的智能手机所采用的操作系统主要可以分为Symbian、Windows mobile、Linux和Plam四种类型(还有一些例如夏新newplus之类的智能手机操作系统也归在Linux范畴之列)。其中,Symbian操作系统又对应着S40、S60、S80、S90和UIQ五个平台。
需要注意的是,S40平台并不具备开放性,因此基于S40平台的Symbian手机从分类上看并不属于智能手机。在Symbian智能操作系统中,最为枝繁叶茂的平台当属S60了。迄今为止,以诺基亚为首的多家手机厂商已经推出了几十款基于S60平台的Symbian智能手机。对于不习惯手写输入的网友来说,基于S60平台的Symbian智能手机是非常好的选择。索尼爱立信、诺基亚、明基都推出过基于UIQ平台的智能手机。
Windows mobile智能手机不仅在界面设计和操作方式上和安装了Windows操作系统的电脑有相似之处,而且与Windows系统的无缝链接让其在商业客户方面优势明显。
Linux系统的发展相对混乱,不同品牌的Linux系统外壳不尽相同无法通用,第三方软件的资源也比较少。摩托罗拉是Linux智能手机的倡导者,其产品主要面向多媒体娱乐和商务领域。Plam操作系统拥有数以千计的第三方软件支持,在国外得到了商务人士的青睐,但它在国内的发展并不顺利,主要原因是采用Palm系统的机型屈指可数。
功能扩展性与软件兼容性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行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公有制经济制度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以后,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了行政垄断。较之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具有更为严重的市场排斥性。其结果是几乎全部、彻底地取消了自由竞争的市场,导致了资源配制效率低下,国民经济缺乏生机的后果。由于行政垄断与市场经济体制所追求的目标相悖,阻碍了资源配制的渠道,制约了技术的创新和扩散,并最终导致经济发展的低效率。因此,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必须反垄断,且重点要反行政垄断。以下的分析,主要以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为主。
二、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在行政垄断四个构件中,主体要件及其重要。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将行政垄断的主体规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也是行政垄断的主体。
(二)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垄断是否以行政垄断主体的主观故意为必要条件。从反垄断法理论关于垄断状态与垄断行为的一般论述来看,两者的主观要件是不同的。所谓垄断状态就是“指在某种商品或商业服务领域内,因市场规模、市场结构的原因产生市场弊害的情形” 。垄断行为是市场经营者为了获取超额垄断利润而故意实施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这种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客观上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因而绝大部分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反对。
针对我国实际,从法律层面考虑,将行政垄断状态纳入反垄断是不可欲求的。因此,只有以限制竞争为主要目的的行政垄断行为才属于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只能表现为故意。
(三)行政垄断的客体要件。行政垄断的客体即行政垄断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从法律角度观之,不管是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还是行政垄断,都是对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违反,都对国家、社会有害。行政垄断与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垄断形式一样,它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是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实践中行政机关的非法行为有很多,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也非常复杂,既有侵害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也有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判断一种行政非法行为是否是行政垄断的标准就是看这种非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不是竞争关系。只有侵犯市场竞争关系的行政非法行为才是行政垄断。
(四)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即行政垄断的客观表现,概括为滥用行政权力。在我国《反垄断法》中采用了列举式规定,具体表现为: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判断行政垄断的根本标准,缺一不可。
三、行政垄断的成因
行政垄断的成因,非常复杂和特殊。行政垄断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传统体制的滞留和局部利益的驱动,但进一步分析,却可以发现潜在着更加深层次的原因。首先,历史上官商不分的传统构成了行政垄断的“历史惯性”,加上严格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集权,使行政垄断在新的形式上得到了加固,改革开放后,在遇到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时,也常常简单归咎于缺乏管理,而再次强化早已驾轻就熟的行政干预,形成不良循环。其次,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冲突是形成行政垄断的制度根源,对地方利益的追求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封锁、保护地方市场等行政垄断行为皆出于此。第三,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标准和考核体制,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GDP为唯一指标,没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是建立在对这些原因的正确认识和分析的基础上。
四、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措施
通过以上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垄断的形成,有着相当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是整个中国改革进程中的一项综合性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将反行政垄断规定其中,客观上会促使、推动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有以下特点:
有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调查权,采取措施权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一个独立的、集中的、统一的、专业的执法体制和执法机关,所以,由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能够和强大的行政垄断主体相抗衡,《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就会突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