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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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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

第1篇: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范文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如何保护好文物,是世界各国、各民族共同关心的课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为此采取了大量的措施。然而,现代群众性旅游活动的兴起和生机勃勃的旅游业的发展,又为文物保护工作增添了新的难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物大国,文物保护的任务非常艰巨;而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异常迅猛,正在快速向世界级旅游大国进军,因而,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显得更为突出,如何看待和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二者相互促进,对我们这个文物大国和未来的旅游大国来说,具有丰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物古迹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

探古求知是广大旅游者的共同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历史有所了解,对自己民族、祖国乃至全人类博大精深的文化有所体会。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外乎两条:一是学习书本知识;二是观览文物古迹。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反映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古迹给人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感受,留给人的印象深刻。观览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学,边游边学,学得轻松、愉快、有趣。此外,文物中大量的人类各发展阶段的绝世之作,能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由于文物能满足人们探古、探奇、求知的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5000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史,文物古迹比比皆是,如被称为“世界第奇迹”的秦兵马俑;世界上古今体量最大的封土陵墓秦始皇陵;世界上保存最大、最完整的皇宫--北京故宫;有“东方艺术明珠”之称的敦煌莫高窟等等。这种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决定了我国要重点开发以历史文化为主体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观光型文化旅游为主。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的灵魂,中国旅游业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国际游客到中国来旅游,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东方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

因此,较之其他国家来说,文物对于我国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例如,西安市位于我国中部地区,但它却能吸引络绎不绝的国际国内旅游者,成为我国十大旅游城市之一。究其原因,是因其握有几张王脾:它是我国古代社会定都时间最长,定都王朝最多的城市,号称十朝古都;是我国文物荟萃之地,拥有世界上第奇迹秦兵马俑、秦始皇陵,我国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古城墙、历代帝陵等等,可以说,文物古迹是西安市旅游业的生命。北京市无论在接待国际游客,还是接待国内游客方面,都高居全国榜首,这除与它作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有关外,另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它拥有一批在国内外知名度很的文物古迹,如北京故宫、八达岭长城、明十三陵等等。文物古迹在旅游中所起的这种特殊作用,在全国各地都有非常明显的表现。

基于如此的现实,从实际出发,我们应充分利用文物优势,以文物古迹为主题,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

1.为吸引游客,注意文物保护。由于探古求知是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而文物古迹可满足这一需求,文物古迹遂成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利用它,可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界人士认识到文物古迹在旅游中的这一重要作用后,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会注意保护文物,以便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

2.为了文物这项旅游资源的永久利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

3.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无经费来进行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发展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文物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那么,该旅游区就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这个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这样,大批文物就可得到抢救和保护。

4.增强人们的文物意识,利于文物保护。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可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意识,使全社会都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三发展旅游对文物保护有一定负作用

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旅游事业的发展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作用。

1.对旅游区进行开发,从某种角度来说,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开发旅游区,就要在旅游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宾馆、饭店等,甚至还开办工厂,这一切,都破坏了文物原有保存环境。特别是在文物古迹周围办工厂,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体量高大的建筑等等,直接威胁着文物的保护。

2.短视行为导致文物被破坏的恶果。某些旅游部门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刮益,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古迹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了文物古迹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任意改造文物,造成文物被破坏的悲剧。某些旅游部门为了提高文物古迹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使其长期为旅游服务,在发展旅游的同时.确实对文物采取了一系列维修与保护措施。但由于有关人员文物专业素质差,不懂得文物的维修与保护应尽量使其维持原样、符合其历史时代特点,而是对文物古迹进行随心所欲的“改造”,将其弄成一个大怪物,名为保护,实为破坏。

4.旅游业对环境的污染,使文物遭到破坏。车、船等交通工具排出大量的废气,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空气。旅游基础设施中排出的废水、废渣以及船舶泄出的油污等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水源。这些被严重污染的水和空气对文物古迹有着强烈的腐蚀作用。

5.游客对文物的破坏,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份,使文物古迹受到浸蚀,特别是在洞窟、古墓、地下室等古迹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可严重损坏文物,例如世界七大奇观之一的埃及金字塔,由于长时期中大量游人的攀登,已经受到严重损害。北京八达岭长城的城砖连遭高密度游人的脚踏手推,出现了严重的凹陷松动。凡游客所到之处,都存在着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涂的现象,更有甚者,竟然用敲砸等手段盗取文物古迹的部件,此等野蛮行径,严重地危害着文物古迹的保护。

四、搞好文物保护、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

保护文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文物,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持的原则。文物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既可吸引游客,获得经济效益,又可通过旅游活动起到对人们的宣传,教育作用,弘扬传统文化,并可使文物本身得到一定的保护,这样,既保护了文物,发挥了文物的作用,又达到了发展旅游的目的,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可谓是相互促进的。

旅游的发展,对文物保护有一定的负作用,这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将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截然对立起来,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极为有害的。忽视负作用,对文物只用不保,既不利于文物保护,又会损害旅游景观,从而降低经济效益。一味地夸大负作用,只保不用,既违背了我们保护文物的根本目的、又无视人民群众的普遍心理需求。正确的策略应是: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文物为旅游服务,边用边保,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尽量消除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使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的结合达到和谐、完美的境界。要达到如此境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事业的长远规划。各地政府部门和各旅游主管部门应认识到文物对发展旅游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事业发展规划时,应对旅游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明确的规划,以指导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的进行。

2、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如对级别较高的文物古迹应派专人负责,对旅游区内的文物古迹要经常或定期检查,从旅游区的经济收入中提出相当部分,专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等等。

3、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应密切配合,建立兄弟般的合作关系。

第2篇: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范文

一、保护文物古迹与促进文化兴市

文物古迹是历史沿革的印证,是历史文化衍续的载体。我市之所以能被誉为“历史文化名城”,其根本在于三千年来形成的传统文化,存留保护下来的名胜古迹;园林古建、诗词文章、名士贤哲等等文化遗产。文物古迹是城市发展中的宝贵资源与财富。充分保护利用文物能起到提高城市文化品位和城市知名度,拓宽旅游渠道,增加经济效益,增强社会效益的重要作用,又是弘扬民族精神、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必不可少的教材资料。文物是文化的根基,是追溯历史的依据,是城市文明的佐证,是我市的珍宝,文化建设应注重文物的保护、开发、利用。

经济建设和文物建设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它们一枯共枯,一荣共荣,文化事业的滞后,会使经济建设缺少原动力。一个城市实现现代化的标志,不仅在于具备繁荣的经济和发达的科技,而且还必须具备优良的人文环境和高度的文化品位。经济要振兴,文化更要振兴。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安阳,文化建设的发展更应该优于经济发展。

爱护文物古迹,首先要了解文物古迹的价值。安阳是有文字和文物可考的中国第一古都,也是中华民族文字的发祥地。数千年来,我们的祖先在这块美丽富饶的土地上,留下了众多的名胜古迹和丰富的文化遗产,现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8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30余处。文化遗产、文物古迹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对国内外旅游者有着强大的吸引力。但在文物古迹的爱护方面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

文物古迹是祖先给我们留下的宝贵遗产,也是我们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文物古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现在每年都有大量的文物古迹被破坏或走私出境,文物古迹保护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文物古迹保护和整个环境保护工作一样,都离不开公众的参与。

目前,国家对文物保护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原则是“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对风景名胜区的方针是“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都把保护放在了第一位。其原因主要是由文物古迹本身的特点所决定,文物古迹是历史上造就的,一经破坏就不可能再得。有些东西虽然可以再造,但已经成了复制品,价值就不大了;有些东西由于技术、工艺、材料失传或其他种种原因,不可能再造了。就是那些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山石景观等,一经破坏也无法挽回。名胜古迹失去魅力之日,也就是旅游业衰败之时。这里还必须强调的是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除了它们本身的价值不能破坏之外,它们的环境也十分重要,如果把它们的环境破坏了,同样难以挽回。环境包括它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二、正确认识发展旅游产业与重视文物保护的关系

古迹要在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利用,因为古迹的保护是为了展示。只有这样,才能使更多人了解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因此,我们坚持古迹的开发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政府的行为必须置于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保护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对世界遗产的四项主要威胁,第四项就是旅游。旅游是发挥文物古迹作用的一个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途径和一个非常好的形式。两者如果处理得好可以达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双赢目的,如果处理不好,也可能两败俱伤。

旅游产业的发展和文物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日益突现。各地区发展旅游产业,越来越注重文化旅游和旅游文化的概念,注重发挥地区优势,通过对文物古迹的开发,打造旅游文化品牌。但是,人们在挖掘旅游文化潜力的时候,过于追求经济利益,对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过度开发,加之保护的意识和力度不够,使它们承受了严重的破坏。盲目过度的开发文物古迹,以牺牲文物古迹内在价值为代价,一味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和旅游发展,无异于杀鸡取卵。例如,将世界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旅游项目捆绑上市或租赁使用,进行商业性开发;无处不在的索道严重破坏了自然景观;一窝蜂的修建新造景点,却忽视了对文物本身的保护和利用;弃真求假,随意修造假古董和臆造景观等等不一而足。安阳既有丰富的人文旅游资源,又有奇特的自然旅游景观。以殷墟博物苑、里城为主线的殷商文化游和以岳飞庙、红旗渠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为主线的传统教育旅游构成了安阳特色文化旅游。此外,天宁寺塔(文峰塔)、二帝陵、灵泉寺石窟(万佛沟)、袁林、明福寺塔、修定寺塔等也以其独特的文化内涵吸引了众多游客。安阳自然风光秀丽多姿,小南海风景区、珍珠泉风景区和旖旎的太行大峡谷、林虑山自然风光,令中外旅客流连忘返。独具特色的航空运动基地,因其鬼斧神工的天然地势而深得跳伞、滑翔运动爱好者的青睐。被称为世界“第奇迹”的人工天河红旗渠,也成为不可多得的旅游景观。殷墟、岳飞庙、瓦岗寨、红旗渠、百里太行大峡谷,当这些历史集中在一个城市,带来的除了久远的盛名,还有无限的责任。

发展旅游产业与重视文物保护是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发展旅游产业可以促进文物保护。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对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可以为旅游部门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为保证其能够长期利用,能够吸引更多旅游者,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旅游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加大对景区内文物保护的力度,使其最小程度的遭受到破坏,相应地也会从获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部分用于文物保护,实现文物古迹的可持续利用。另外,通过观览文物古迹,不仅可以满足人们探古求知的渴望,还可以弘扬中国的传统文化,使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得到传承,所产生的这种社会效益是不言而喻的。它可以使人们认识到文物保护对社会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关注文物保护的意识,更加有利于文物的保护。

另一方面,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可以推动旅游产业的发展。文物古迹是旅游资源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文物古迹为旅游者带来了接触历史、了解历史最为直观的感受,使人们能够在旅游中体会人类历史博大精深的文化。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辽阔的地域蕴藏着丰富的文物资源,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和对外交流的进一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带着探求东方文化神秘感的好奇心到中国来旅游,这不仅拉动了地区经济的增长,也推动了与旅游相关的其他产业的发展。保护文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它,在保护文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文物的优势,以文物古迹为主题对其进行适度的开发、合理的利用,最大限度延长它的寿命,使之能够充分发挥自身蕴含的价值,推动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

发展旅游产业与重视文物保护可以相互促进,所以只有平衡协调好发展旅游和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重视文

物保护,才可能实现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文物保护,促进文化兴市

为加强文物保护,促进文化兴市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文物的作用。文物古迹固然重在保护文物的价值,通常理解文物价值就是历史价值,文物工作者的任务和职责就是保护好它。其实不仅如此,保护的意义在于使之能够发挥其社会价值作用,即潜在的研究、教育、商业、旅游、文化、经济等价值作用。在新时期,文物保护的观念也要有创新,认真总结借鉴国际上文物保护和建设共同发展的先进经验,解放思想,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更好地贯彻文物保护法确立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逐步实现文物从单纯保护到保用结合这一发展方向的转变。也就是说保护措施的确定首先要明确保护的目的,不仅要考虑到如何保护好文物价值,同时也要考虑到发挥文物古迹的价值作用。如能在文物保护工程中正确把握价值取向的合理性,在文物保护的措施上也就能做到既保护文物的文化价值,又有助于发掘丰富文化资源的优势,才能正确掌握文物保护的修缮原则。保护文物建筑的文化价值,使之世代相传是我们的共同责任。

(二)狠抓文物法规宣传。加强文物法的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本来有法可依,但目前肆无忌惮的破坏却又无法控制,究其原因,文物法宣传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对破坏者的惩处差,这方面有待进一步强化。群众的文物意识相对较弱,为了广泛宣传文物法规、政策,文物工作者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同时,利用下乡的机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以各种形式宣传《文物保护法》,在社会形成“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可耻”的风尚。同时,通过在各文物点、寺院现场讲解的形式,让广大群众和僧尼充分理解文物的涵义,认识文物工作的重要性。每年定期举办“文物宣传月”、“文物宣传周”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特别是利用“国家文化遗产日”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三)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进行专项保护。成立普查队,深入到乡镇和重点文物普查点现场进行文物普查。通过普查,进一步掌握文物资源的数量、分布和保存的基本情况,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预见性、规划性。我市的文物古迹历史年代久远,涉及门类广,应分类做好保护,在保留原物的基础上作好录像、文字记录,以便长期档案留存,为修复提供依据。

第3篇: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乡村旅游;文物古迹资源;一步到位开发方式;分步到位开发方式

中图分类号:F5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1-0130-03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国的文物古迹旅游资源应该说是相当丰富。文物古迹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无疑对更好地实现其本身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现实中的一些过度开发行为却又严重地影响到了文物古迹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事实上也正是有鉴于此,现阶段在乡村旅游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展开对文物古迹旅游资源开发方式选择的博弈分析也就有了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1.对两种有代表性的文物古迹旅游资源开发方式利弊的简要剖析

尽管实践中文物古迹旅游资源的开发方式有许多种,但相对而言,影响大和应用广的却属“一步到位开发方式”和“分步到位开发方式”这两种具体模式。既然如此,在深入剖析文物古迹旅游资源开发方式选择这一问题时,我们就从上述这两种开发方式的分析入手。

1.1 文物古迹旅游资源“一步到位开发方式”的利弊分析

在乡村旅游旅游事业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文物古迹旅游资源的“一步到位开发方式”主要是指在对文物古迹旅游资源进行资源审查、开发条件论证的基础上,在科学规划文本的指导下而对文物古迹旅游区的项目设置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所进行的一种一次性的投资开发运作方式。实践中,当投资者的资金与技术条件良好、具有一定的冒险精神且同时又能够对市场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时,对乡村的文物古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时,一般就会倾向于选择这样的一种开发利用方式。

在“一步到位开发方式”下,由于其能借助于科学的规划文本来对景区的开发范围、开发强度、开发内容进行严格的界定与限制,由于其能对相关的保护性项目和开发性项目进行系统的和相对完善的投入,因而实践中其也就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相关的文物古迹旅游资源。不仅如此,在“一步到位开发方式”下,由于其采取的是一次性的投资方式,因而实际运作中就又有必要将文物古迹资源的实体与内涵都进行展示;而恰恰是这样的一种行为,无形中就十分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及其内在价值的充分体现。此外,在“一步到位开发方式”下,由于相关的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及其他方面的制度条款的相对完善,因而又必将会有助于大大地提高景区以后的经营与管理效率。尽管如此,考虑到在“一步到位开发方式”下相关的项目开发资金与技术需要一次性的投入,因而实践中对于相关政府(尤其是乡村政府)与开发商来说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地解决自身的资金与技术压力,应该说也是一个十分严峻的考验(对于一些资源级别较高的文物古迹旅游区的开发来说,情况就更是如此)。

1.2 文物古迹旅游资源“分步到位开发方式”的利弊分析

在乡村旅游旅游事业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文物古迹旅游资源的“分步到位开发方式”主要是指开发商对于文物古迹旅游区的开发项目采用分步到位、逐步完善的开发方式来进行开发;实践中当投资者受制于自身的资金与技术等方面条件的限制、同时又不太容易对市场的发展作出准确的预测时,采取这种开发方式往往就能较好地规避投资风险。

相比较而言,在乡村旅游旅游事业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文物古迹旅游资源的“分步到位开发方式”的主要优点便是开发过程中的资金与技术问题容易得到解决,因而对相关政府与开发商的压力就不会太大。尽管如此,“分步到位开发方式”的不足之处也是相当明显的:在“分步到位开发方式”下,由于相当部分的旅游资源不能完整地展示给旅游消费者、由于许多的旅游配套设施难以及时跟上,因而最终不仅不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及内在价值的充分体现,而且也难以真正有效地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分步到位开发方式”下,由于相关的旅游配套设施难以及时跟上、尤其是景区内的相关保护及防污处理设施的欠完善,因而实践中势必又会对文物古迹资源的有效保护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

2.影响乡村文物古迹旅游资源开发方式选择的因素探讨

由于“一步到位开发方式”与“分步到位开发方式”在实践中各有优缺点,因而实际开发过程中,相关开发主体往往就会依据具体情况来灵活地加以选择。从总体上看,文物古迹开发方式的选择在实践中主要会受到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文物古迹资源的开发理念、文物古迹资源的属性与价值、相关开发主体的资金及技术实力、文物古迹的开放程度以及文物古迹旅游资源的投资风险等等。上述的影响因素尽管涉及面较广,但从实际的影响情况来看,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文物类型、文物古迹的开放程度以及所需投放的资金与技术这三大因素对乡村旅游资源中的文物古迹开发方式选择的影响(具体情况见图1)。

在图1中,假设文物的敏感性为坐标轴Z、文物的开放程度为坐标轴X、资金与技术的投放度为坐标轴Y,于是就有三者间的函数关系为:Y=F(x);X=F(z)。这样以来,这三者间的关系就又可以表述为:文物古迹的类型决定了文物古迹旅游区的最大容量(也即是文物古迹的开放度),而文物古迹的开放程度又决定了文物古迹开放所需要的资金与技术投放;与此同时,资金和技术的投放以及文物的开放程度也对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及完整性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开发风险、开发资金及开发技术拥有度这二大因素对乡村旅游资源中的文物古迹开发方式选择的影响。实践中,当经营者拥有充足的资金与技术,同时市场的开发风险又不大时,其往往就会倾向于加大资金投放力度以便借此最大限度地获得投资收益;反之,实践中当经营者缺乏相应的资金与技术、同时市场的风险又显得比较大时,经营者往往就会减少资金的投放力度并进而借此以规避风险。此外,实践中资金与技术的拥有度还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开发理念。

3.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的文物古迹资源开发方式选择的博弈分析

在对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的文物古迹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中,由于“一步到位开发方式”与“分步到位开发方式”在实践中各有优缺点,因而经营者往往就会依据这两种开发方式的具体的投资收益状况来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在这里,由于不存在其他博弈方的决策及行为选择的作用与反作用,因此,这种博弈便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单人博弈模式,属于实践中的最优化问题(也即是获得了经营权的经营者如何去进行决策的问题)。

3.1 乡村文物古迹旅游区经营者开发方式选择的博弈模型的构建

3.1.1 博弈模型的行为主体与相关参数分析

在这种比较典型的单人博弈模式中,博弈的行为主体应是获得了文物古迹资源经营权的经营者(由于文物古迹旅游区是实行管理式经营还是转让式经营将会产生不同的经营主体,因此,实践中获得经营权的主体便可以是地方政府、非利润组织以及旅游开发商等),博弈中的战略决策选择为“一步到位开发”与“分步到位开发”,博弈中参与人的支付为“一步到位开发”的所得收益与“分步到位开发”的所得收益(由于市场本身的不确定性的存在,实践中任何一种开发方式就都会面临着一定的开发失败的风险;相比较而言,采取“一步到位”的经营方式的经营者如果开发失败的话,将会比采取“分步到位”开发方式的经营者损失更大)。

3.1.2 博弈模型中支付矩阵分析

在对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的文物古迹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假设“一步到位开发方式”的开发收益为X:X=A-B(其中,A为一步到位开发方式的所得收益,其主要包括开发过程中的直接收益、对资源的充分利用、因保护资源而产生的长期收益以及方便日后管理所节省的开支等;B为一步到位开发方式的具体支出,其主要包括相关的投资成本、筹资成本以及为延长文物古迹使用寿命所投入的日常维修保养成本等),“分步到位开发方式”的开发收益为Y:Y=C-D(其中,C为分步到位的收入,其主要包括项目的直接收入和其他方面的收入;D为分步到位开发的支出,具体包括在开发过程中所造成的资源破坏成本、由于相关设施不完善而造成的日后经营管理的支付成本以及由于资源未充分利用而造成的损失);而文物古迹的开发风险或说是开发失败率则分别为-B和-D(-B为一步到位开发背景下的开发所造成的投资成本,-D为分步到位开发背景下的开发所造成的投资成本)。“一步到位开发方式”与“分步到位开发方式”的具体得益矩阵见表1。

由表1中可以得知,在这种博弈模式下,开发商与市场无形中构成了两个博弈方;开发者有一步到位和分步到位这两种开发策略可供选择,同样其相关收益也出现两种情况。矩阵中的4个元素分别代表开发者在4种可能的情况下具体收益(成功收益与失败损失的值)。

不仅如此,上述的“一步到位开发方式”与“分步到位开发方式”的具体得益矩阵还可以用拓展形法来进行更清晰的了解(如图2)。在图2中,第一个信息集为博弈0,也即是市场的选择节点。由于博弈方1(经营者)在决策时无法准确地了解市场的选择与需求,因而尽管市场的选择道路涉及两条路径并分别达到两个不同的节点,但博弈方1仍然只有一个信息集(也即是意味着只要作出一个选择);只是在这里,博弈方1的两种策略却会对应着四种结果(也即是对应开发风险所对应的四种策略)。

图2 开发方式扩展形

结合图2中的相关情况,我们不难得到开发者一步到位时开发商所应获得的期望收益为:(A-B)×k+(-B)×(1-k)=A×k-B×k-B+B×k=A×a-B;而开发者分步到位时开发商所应获得的期望收益为:(C-D)×k+(-D)×(1-k)=C×k-D×k-D+D×k=C×k-D。由于实践中各经营者会倾向于选择能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战略,因而当一步到位开发的期望收益大于分步到位开发所获得的收益时(也即是:A×a-BC×a -D),开发者往往就会选择一步到位的经营方式。这时又有:(A-C)×a(B-D),a(B-D)/A-C。显然,当开发商的成功率大于(B-D)/A-C时,开发商一般就倾向于选择一步到位的开发方式;反之,开发商就会倾向于选择分步到位的开放策略。考虑到一步到位开发与分步到位开发均与市场的开发成功率息息相关,而开发的成功率又与一步到位开发及分步到位开发的收入之差(A-C)、一步到位开发成本与分步到位开发成本之差(B-D)息息相关;所以我们就又不难得出如下的几点结论:一是文物古迹开发的成功率越高,那么开发者选择一步到位开发方式的可能性也会越大;二是如果一步到位的开发方式所得之收益比分步到位开发所得之收益越高,那么开发者选择一步到位开发方式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三是如果一步到位开发方式的支付成本比分步步到位开发方式所支付的相关成本高出许多;那么开发商选择分步开发方式的可能性也就会越大。

3.2 文物古迹开发方式战略选择的制度安排与政策激励

根据上述的博弈分析结果不难发现,实践中开发商在选择自己的开发方式时一般会受到开发成功率、一步到位所得收入与分步到位所得收入之差、一步到位所支出成本与分步到位所支出成本之差等因素的影响;既然如此,实践中在开发方式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激励的实施方面也就应充分考虑到上述各因素的综合影响。具体说来,对于那些能够一步到位开发的景区,采取一步到位的开发方式相对于分步到位的开发方式就应是更有利于文物古迹资源的保护及有效地利用的;而对于那些因技术或资金等方面的原因无法满足对整个文物古迹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和保护的,采取分步开发的运作方式就不惜为一种更明智的选择。

考虑到一步到位的开发方式对技术、资金及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为有利于文物古迹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践中充分抓好如下两方面的工作是有相当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一是经营者必须要加强开发条件的论证和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降低开发风险。为此,一方面开发商应切实做好包括投资环境、客源市场、区域旅游产品竞争力等方面的论证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提高文物古迹旅游开发的规划质量;另一方面还必须要注重文物古迹旅游产品开发的地方性和特色性,在尽可能地完善相关旅游配套设施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同时,突出对文物古迹旅游资源文化内涵的挖掘、休闲娱乐功能的完善以及整体旅游环境的塑造。二是要强化政府对文物古迹旅游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一步到位开发目标的有效实现。为此,政府一方面应加强对文物古迹旅游资源开发方案的审查监督,建立文物古迹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标准及有效的奖惩制度;另一方面则应适当增加文物古迹开发者的经营转让时限,切实提高旅游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投资回报率;同时,政府还应通过提供诸如贷款担保、分期支付经营权转让款、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来进一步地降低一步到位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并最终培育起一种有效的一步到位的开发偏好与开发预期。

与一步到位的开发方式有别,分步到位的开发方式除了应做好与一步到位开发相关的市场论证、旅游开发质量把关以及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外,政府还应下大力气加强对景区建设项目的管理及审批。由于受资金及经营者自利特征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分步到位的开发方式下,开发者往往倾向于选择将投资的重点放在能给自己带来较高收益的项目开发上;相反,对那些暂时与自身的获利无关或是关系不大、甚至在短期内表面上看还会带来些不利影响的项目(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则往往投资积极性不高、甚至是不加理会;为此,在文物古迹旅游项目的审批及开发建设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就一定要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对此类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定其保护性的标准。事实上,也只有如此,文物古迹旅游资源的开发才能获得真正的可持续性。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7BJY137)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杜江.旅游管理硕士论文文库(2004)[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5.

[2]张朝枝.旅游与遗产保护[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6.

[3]徐嵩龄.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管理体制改革[J].管理世界,2003,(6):45-51.

[4]张进福.经营权出让中的景区类型与经营主体分析[J].旅游学刊,2004,(1):22-26.

[5]史晓玲.探析景区产品的市场化问题[J].旅游学刊,2003,(6):75-79.

第4篇: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文物建筑;价值观;原则

中图分类号:TU-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085-02

对文物建筑的保护不仅要从技术层面加以着手,还要能够从理论观念,实际情况和遵循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正确的树立价值观,大力宣传文物建筑保护工作,这样才能为文物建筑保护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并且有助于文物建筑的价值提升,促进悠久历史文化传承。

一、文物建筑价值评估和保护原则的分析

(一)文物建筑价值及评估

关于文物的价值判断早在1996年起草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就已经提出,当时参与起草的中外专家经过认真讨论认为历史价值、艺术价值以及科学价值是对文物价值的根本体现,并达成共识[1],在这几方面的基础上我国还建立了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加大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并且大力提倡文明旅游、绿色出行,保护现有文化遗产,使文物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因此对文物建筑价值评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历史角度出发,古代建筑是见证历史的铁证,还原历史本来面目,为判断历史的真实性补充记载缺失提供了重要的实物铁证,并让人们在游览文物古迹的过程中能够身临其境的感受到历史变迁,欣赏古代建筑的时光变换,实现文化传承。地球上自从有了人类以来,所有的活动都是社会活动,任何历史痕迹和文物都成为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产物。文物建筑本身也凸显了当时所处的历史背景下人们创造的灿烂文化,反映了当时社会生产生活中的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民族风情等,形成了探索人类历史的重要内容。

其次从文物建筑的艺术方面也彰显了文物建筑的艺术价值,文物建筑艺术是综合艺术的表现,涉及到方方面面。从远古时期人类便开始了创造艺术的时代,发挥着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建设人类家园。1982年全国文物普查时在赤峰市敖汉旗宝国吐乡兴隆洼村发现了我国最早,规模最大,保存最好的新石器时代原始“聚落”遗址-兴隆洼遗址,距今有8000多年的历史,被考古界赞誉为“中华远古第一村”。遗址中清理出房址达到170余座,排列井然有序,布局严密,体现了原始建筑规划和原始建筑空间艺术。随着时间的变迁,人们对居住空间变换和日常生活需求逐渐提高。从起初的便于起居到后来刻意运用艺术表现来装饰修建各类建筑,反映了不同时期的人类文明,文化特色和不同民族的文化特征,让后人欣赏到不同时代的艺术之美,领悟文物建筑的艺术价值。

相对科学价值来说科技进步反应了时代进步和生产力的进步。文物古建筑本身也反应了每个历史时期的科技和生产力水平。《易・系辞》曰:“上古穴居而野处”。《韩非子・五蠹》曰:“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穴、巢是当时用作住所的普遍方式。生产力的提高,科技的发展使人类逐渐从穴、巢发展到被地面建筑所取代。建筑格局、建筑构造和建筑材料不断创新,原始的土、石、木到砖、石、木、瓦、的运用直到今天的高科技建筑材料的使用,即体现了人类智慧,也体现了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在人类建筑史中的重要价值。

我国的文物建筑拥有独特的历史背景、艺术价值和科学的创造力。在历史进程的推动下对文物价值的评估,能够使研究的视野得到有效拓展,并且有助于倡导文物建筑保护工作。从这些价值体现的情况来看,文物建筑价值的评估能够开拓文物建筑保护的思路,同时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得以完善实施都起到积极的作用[2]。

(二)文物建筑保护的原则分析

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具有系统性和专业性。在具体的保护过程中,要遵循原则,才能有效保证文物建筑的原有历史面貌和完整性。《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年修订版提出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十条原则,包括:必须原址保护.尽可能减少干预,定期实施日常保养,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按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正确把握审美标准,必须保护文物环境,不应重建已不存在的建筑,考古工作注意保护实物遗存,预防灾害侵袭等[3]。只有遵循原则,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才能真正体现出文物价值的内涵。文物古迹的不可再生性也决定了对它干预的任何错误,都是不可换回的。前一步的工作失误,必然给后面的工作造成损害,直至危害全部保护工作。因此必须分步骤按程序进行工作。《准则》中还提出文物保护的六部程序,依次为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3]。由于文物建筑有着历史原貌和特定的文化符号等特征,所以在具体的保护工作实施中,就要注重这些规范,只有如此才能使文物建筑的保护价值得到真正的体现。

再者,历史赋予了文物建筑特殊的文化承载,在时间的推移过程中,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实施,不但要遵循原则,尊重历史,力求原貌,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加以维护,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的本法[4]。在文物建筑保护过程中只有有效的遵守相关原则和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保护历史文物,使历史文物古为今用,提高整个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激起人民群众振兴中华民族的斗志。

二、文物建筑保护的价值观问题探究

文物建筑的保护要注重深化认识价值观,明确文物价值的内涵。文物建筑并不局限于古建筑,在人类发展阶段的各个层面有着重要意义的建筑物都涵盖其中。因此要充分认识文物建筑的价值,将其渗透到情感价值以及文化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层面上去[5]。

随着文化保护宣传工作的思路和理念逐渐成熟,采取的具体措施也日趋理性和合理。从精神文明建设出发大力宣传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提高全民文物建筑的保护意识至关重要,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旅游事业大力发展,人们通过游览名胜古迹来放松心情,亲近历史,与此同时也给文物建筑带来不可避免甚至是刻意的人为损害,在游览文物古迹过程中,有的人会故意在古迹墙面或是明显的地方刻上自己的名字,更有人会直接刻上“XXX到此一游”,自认为“良好”殊不知是对文物古迹的严重破坏,已经到了违法的地步,而从道德层面来说这种无知行为即让自己蒙羞也有损国家形象,大力宣传教育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使人民群众能够真正的从思想上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大力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传承中华民族悠久历史。

文物建筑承载着不同时期的历史进程,是某个特定时期的文化缩影,反映了不同历史背景下当时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科技等各层面的发展历程。文物建筑的使用要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近年来旅游事业蓬勃发展,文物古迹游览成为旅游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地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来源之一。对文物建筑的使用更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文物建筑的管理制度,完善运营程序,严格控制参观人员数量,认真做好每日参观人员数量记录备案,避免超负荷运转,对文物建筑造成损害,加强文物建筑环境的保护。做到长期维护保养,促使各方面有效运转。正确认识保护对象,保护原则,保护策略与合理,科学利用及管理问题是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建设关系的核心。

文物建筑的保护从技术层面来看要有专业的技术团队来维护和修缮,1935年1月“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北平文物整理实施事务处(简称“文整会”)成立。以朱启钤、梁思成、刘敦桢等先生创办。这个机构就是目前国家文物局直属单位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的前身。至此中国近代以来从事古代建筑修缮保护工程的专门机构正式成立。成为20世纪前半页中国建筑遗产保护实践的核心机构。随着历史进程,中西方科技文化的交流,文物建筑保护技术不断提高,促使现阶段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发展,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还原历史,创造价值

对于文物建筑保护过程中的价值观问题要充分重视,从多方面的措施实施加以有效保护文物建筑的完整性,要能防止破坏,对文物建筑以及环境等方面要加强保护。只有保障了文物建筑保护措施合理实施,才能将其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价值得以保护[6]。

三、结语

总而言之,对文物建筑的保护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诸多问题,这就要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和技术手段出发才能针对性的解决问题。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既还原了历史的真实性也更加凸显了文物建筑的自身价值。加强重视本民族的文物建筑保护,大力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有利于历史文化信息的进一步传播,让世界能够看到中国的文化魅力所在。此次主要从文化建筑保护价值评估以及原则方面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探究了文物建筑保护的价值观相关问题,希望有助于对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深化认识。

参考文献:

〔1〕晋宏逵.文物建筑的价值评估与有效保护[J].中国文化遗产,2015,(3).

〔2〕梁松.文物建筑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的实施思路探寻[J].江西建材,2016,(03).

〔3〕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ICOMOS CHINA.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第5篇: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公民社会,英国立法,文物古迹保护,文化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K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3)06-0058-06

英格兰人对其文物古迹的探索可以追溯至都铎王朝时期(The Tudor dynasty);并由此激发了知识群体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兴趣与责任感。1545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六世的宫廷史官、文物收藏家利兰(John Leland)写道:“珍藏一定数量的优秀历史文物就是为了让世界知道英格兰有如此鲜明的高雅与美德。”①然而,自工业革命以来,英国的文化遗迹与历史建筑屡遭损坏,故曾使其社会文化及生态环境面临着威胁。这一时期的英国民众尤其是知识群体,积极推动了对文化遗产及环境的保护。英国环境史学者克拉普(B. W. Clapp)在其《英国环境史》一书中指出:“英国公民社会不仅推动了全国范围的历史文物保护运动,特别是在完善英国文物遗产保护的发展规划方面尤为突出。”②那么,英国公民社会又是如何保护其历史文化遗产呢?

本文从公民社会的视角探究英国对历史文物的保护与立法管理过程。拟将以工业革命对英国社会、尤其是对环境的影响为背景,论述在拯救濒危的历史文化遗产中,公民社会作出的巨大努力远比单纯使用经济手段有效得多。为此,文章首先对公民社会的含义进行理论梳理,继而讨论了它在保护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中所起的作用。毫无疑问,英国的经验与教训不只属其独有,它是整个国际社会在致力改善全球文化生态环境和保护人类历史遗产探索中的有益镜鉴。本着这一宗旨,文章在结语中归纳出,英国的经验与治理能否被称为英国模式并非重要,关键是,作为工业革命先行者英国所进行的探索,对今天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将带来何种启迪。

学术界对“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产生与作用一直存有不同的解释。究其理念根源,当然可追述至希腊、罗马时期的古典思想家的论述。但就其理论体系而言,只有在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前提下,“特别是在法律与社会制度上保障了工商业活动的自由发展和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够促进公民社会的实质性发展”。③近代英国不仅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同时也较早地提出了公民社会的思想学说。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提出的“契约”论,成为现代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石之一。虽然洛克没有明确界定公民社会这一概念,但他关于“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公民权利(rights of citizen)的学说则是后来公民社会的核心理念。①此外,有中国学者认为,公民社会出现在17世纪的英国是因为“英国文艺复兴的突出特征,在于人文主义观念最早落实到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而社会整合在法律制度建设和宗教改革的双重作用下自然而渐进地走向深入,由此奠定了法治社会的基础”。②当时英国的社会等级依然森严,知识群体与市民之间常有摩擦、甚至冲突;但是,他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与参与,以及他们与王室和议会的关系逐渐]变为后来公民社会的特征:即服务于社会、自由平等的理念以及公正和法治精神。③结果是英国国家权力在法治社会形成的过程中确立起来,并经常受到各种社会力量的制约与改良。近代英国社会改良主义坚持对现实社会的批判以及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从而促进了英国民族精神的重塑和公民理性的建设。最终为英国公民社会的形成起到了建设性作用。④无疑,近代公民社会为日后文化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体制支撑。

严格地讲,现代公民社会的理论体系则是由20世纪30年代的意大利学者安东尼奥·葛兰西(Antonio Gramsci)与后来的德国学者尤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为代表而进一步发展起来的。他们在强调意识形态与文化领域重要性的同时,倾向于公民社会为一种独立于国家的“公共领域”;即由追求自由与理性的各社会阶层渴望参与公共领域的管理,并以谋求公众利益为基点。⑤

具体地讲,首先,公民社会能够提供一种组织化的利益表述与合法的维护权利的渠道。通过参加立法或行政决策听证会、向决策当局提供较为可靠的咨询信息等,以推动决策者的决策行为合法性。其次,公民社会在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以及社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中,促使政府尽可能公开政务信息以提高政治的透明度。再则,公民社会为了促进善治的目的,其核心理念要求政府与社会合作以实现对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简言之,公民社会的宗旨就是维护公共利益、投身公益事业,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依靠道义力量来整合社会资源,从而能够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改善公民与政府间的关系。⑥有鉴于此,近代英国的公民社会可以说是容许或鼓励其民众对时政的批判以及对社会弊端的改革诉求。

18—19世纪之际,英国率先在世界上开展工业革命。之后纵观其百余年的工业化历程,英伦三岛不仅实现了雄踞世界霸主地位的强国之梦,同时亦深陷“要环境还是要发展”的两难抉择。在工业化进行的初中期,工业发展严重地威胁着英国的生态环境、并对其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破坏。面对这一威胁,英国民众主动而缓进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环境的保护。他们表现出来的社会责任,或者说“社会意识”尤为值得当今人们探究。⑦显然,历史责任感并不是激励英国人保护历史文物与文化遗产的唯一原因,同样也是出于对自然环境的关注以及对其弥足珍贵的人文历史的认同及归属感。1862年,英国工艺美术家莫利斯(William Morris)写道:“那些历史文化遗产应该成为铸造一个民族进步与希望的神圣纪念碑。”⑧当时推动历史文物保护的人士中还包括学者及社会活动家,如狄更斯、麦考莱、贝克特(Edmund Beckett)等。显然,英国民众正是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养成了一种社会意识,即人类不仅被赋予对大自然的使用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自然环境与文化遗产的历史责任。⑨实际上,人类生存的真正意义最终还得体现在其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双重追求之上。

诚然,与其他欧陆国家如古典文明发源地希腊、罗马相比,直至15世纪,英格兰编年史的成就依然乏善可陈。在此之前,英格兰尚未确立对文物古迹的系统研究、甚至没有做过规范的整理工作。①虽然有过一些早期历史爱好者或文物收藏家的文物整理,不过,在那些留传下来的研究成果中或是支离片碎;或是充满着荒谬之说。只是到了16世纪,英格兰历史学家及其史学编撰才进入一个初具规范的发展时期。②追求客观的史学编纂,并非推动英格兰史学发展的唯一动力。1545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的宫廷史官和文物收藏家利兰开始了其英格兰与威尔士之游;他计划要为国王收藏征集到更多、更广的图书资料,并记录了旅途中的所见所闻的人文资源。③到了1525年,历史文物(ancient monuments)这一概念才出现,虽然当时所指的范围并不明确。但正是这些构成了一个民族文明的历史传承与内涵。

与历经宗教改革、政治纷争与经济动荡的欧洲大陆相比,中世纪近代之交的英国也绝非文雅之地。其民众拆除教堂之风一度盛行,并造成全国许多珍贵的建筑群的损失。当这些破坏行为还没有被制止时,狂热的新教徒又继续破坏其他古老宗教文物。例如,廷腾修道院(Tintern Abbey)、格拉斯顿伯瑞修道院(Glastonbury Abbey)和方腾(Fountains Abbey)等地的遗迹都让人联想到那些被毁坏教堂的昔日辉煌。④不可否认的是,伊丽莎白女王(1533—1603年)和她的国务大臣塞西尔(William Cecil)意欲阻止进一步的浩劫。但是由于他们的铁腕治理不久随其相继去世而告终结,因而他们的成就并不显赫。⑤直至18世纪末,英国仍在发生这类对宗教及历史文物损坏的事件。最早发起社会民间组织来推动英国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代表人物是上文提及的莫利斯,此时他已成为一名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激进的改革者。在文物古迹保护问题上,他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环境保护主义分子。1877年,他写信给“艺术之家”(The Athenaeum)抗议修缮文物古迹中的一些错误做法并倡议成立一个民间性质的文物保护机构。他写道:

我希望的就是建立一个民间文物保护组织去关注那些历史文化遗产,反对任何形式的人为“修复”,因为“修复”不仅是修补其风化和腐蚀,而是竭尽全力去唤醒一种激情,那就是我们的古老建筑不能落俗于教会摆弄的东西,更应该是一个民族进步与希望的神圣纪念碑。⑥

恰在同年(1877年),当温布尔敦广场附近的建于恺撒时期的罗马军营遗址遭到破坏时,文物古迹爱好者和周围的民众表现出强烈的愤怒。不久前,他们曾抵制了当地政府计划在16世纪英格兰内战的战场——纳斯比战役(Naseby)遗址旁修建一条公路。此外,当时的植物学家柯瑞克衫科(William Cruickshank)只身保护伦敦郊外的一片森林以及当地的稀有野生植被。这些行动反映出英国知识群体带有的历史责任感以及科学工作者的职业精神。他们呼吁保护的那些历史遗留的人文与自然资源的确具有普世价值。

莫利斯等人的执著最终催生了第一个英国古建筑保护学会的出现,俗称“反对毁坏古建筑组织”(anti-scrape)。这是一个早期的英国民间组织,其首要任务是尽可能地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原貌。为此,他们主张在修复中注意做到“修旧如旧”,即保护故有建筑的“原创性和悲壮的感染力”两种古典风范与特质。何谓建筑的“原创性和悲壮的感染力”的古典风范与特质?其一,盖因建筑本身反映着某种文化的传承和风格;其二,虽然某些建筑遭受了破坏,但仍然表现出一种悲壮的感染力。莫利斯反对任何把修复工作看做是为了清洁或者表面装饰为目的。他认为这种修复工作实际上是虚假的,因为它用现代的手法扭曲了古典艺术的神韵。由此,他担心由于现代建筑工人对中世纪工匠的技艺与理念缺乏把握,他们的修复工作往往是呆板的模式化。实际上,艺术需要真实,但不应该夹杂人为的修复与变动。值得庆幸的是,维多利亚时期(1837—1901年)的英国不仅拥有强盛的国力,而且具备修复古建筑所需要的技术与财力。特别是对广大民众而言,保护历史文物古迹已被视为英国公民的社会责任。⑦这正是本文意在强调我们当代人应该汲取的价值。

由此可见,公民大众对历史文物古迹的关心促进了整个社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古建筑保护学会成立的第一年(1877年),只注册了40余座受到破坏的古建筑;但50年后,在英国登记的濒危建筑增加至10倍。这并不能完全归因于是多数的建筑处于濒危,而更反映的是英国社会对历史文物古迹的关心与保护意识。诸如此类的现象也可见于此后其他自然资源保护组织的兴起。1894年建立了全国信托组织、1937年成立了保护乔治时期建筑组织、1957年成立的民用信托和转年组建的保护维多利亚时期的建筑学会。这些民间团体与学术组织的成立,推动了英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对历史文物的保护与研究,包括把传统的风力和水磨机械列入保护项目。二战后的英国民间组织进一步兴起。它们与其他古建筑保护协会和全国性文物古迹保护组织一起,在保护古建筑文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1947年开始,由于政府的直接支持和社会上的积极参与,古建筑保护学会等社会民间机构拥有了更具体的职权。其中包括可能会被损害的历史文物、古建筑的“道路拓展规划”,并制定了具体保护自然资源等措施。这说明在拯救濒危的英国历史文物古迹的活动中,具有公民意识与职业精神的本国知识群体实际上是历史文物古迹保护的中坚力量。①

不言而喻,只有当社会对历史文物古迹保护的关注形成一定的规模时才能]变成必要的政治议题。英国也不例外。英国的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志愿者协会做了很多事情,但是他们意识到最有效的工作还是去游说议会立法,并通过立法来保护那些受到侵蚀或是受“发展至上”理念所威胁的历史文物,特别是无人居住的非宗教建筑和教堂遗址。公民社会的作用之一就是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1876年,鲁勃克(John Lubbock)起草了第一个古代历史文物法案(Ancient Monuments Bill);但是直到1882年,才正式出现了历史文物保护法令(Ancient Monuments Protection Act)。根据这一法令,英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如国家资产服务管理局被赋予古建筑或历史文物的法人资格,并可使用国家资金修缮受损的文物。这一法令同时包括鉴定、收购历史文物的有关规定。最初,拥有历史文物的私人没有义务将其财产必须转卖给国家或同意由国家监护,而他们自己也没有责任一定要保管好这些古建筑与历史文化遗产。然而,1900年城镇地方政府被授予了相关的职权,其中包括规定由政府监管的历史文物古迹随时对社会公众开放。仅两年的时间,就有30多处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古迹、其中包括著名的伦敦塔与爱丁堡城堡开始向社会开放。②

191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个新法令。它规定政府部门有权制定相关的保护条令,以保护那些已受危害的历史文物古迹。为了有效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对他们的确定与分类。因此,要求专业人员对古文物管理署的各类文物古迹进行整理并列入清单。1931年通过的修正案进一步要求任何被列入文物清单的业主,不得改动或拆除这些遗产,除非他们已经提前三个月就通知了政府相关部门。③除了立法外,20世纪初的英国还建立了一个常设的历史文物管理委员会,目的就是整理记录1700年之前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以及建筑物。随着这一时间期限被取消,历史文物的定义也变得宽松多了。但它们必须与当时的英国文化、文明以及人民的生活状况有联系或者能够说明其联系。即使没有专门机构负责文物保护,也有必要鉴定哪些文物最具保留价值,以区分他们为“特殊”还是“一般”的保存等级。1941年,面临战争的英国国家建筑注册署仍坚持如期开始编辑一部综合的古建筑图片总集,以防备它们可能被战火毁掉。这项浩繁但系统的计划就是把全国有价值的建筑都详细地记录下来。

二战后,英国在此基础上整合了1947年的城镇发展计划法案,它把主要建筑列入一级;其他的则被分为二级和三级。1950年,该委员会再度编辑了一部多达40卷的英国地方概览,其中调查了9个英格兰城镇,13个苏格兰城镇和8个威尔士城镇。虽然内容有些枯燥,但是记录较为准确翔实,整部书无异于是对当地建筑构造、城市布局的全面整理。不足之处则是论述呆板。例如,翻阅有关南白金汉郡的阿莫沙姆(Amersham)等68座建筑被记载入册,但却没人注明它是整个英格兰保护得最好和最吸引人的历史文化小镇之一。④幸运的是,不久一部更为人知的英格兰历史建筑概览问世,这就是历史学家佩夫斯纳(Nikolaus Pevsner)编纂的46卷《英格兰建筑史话》。自二战以来,他曾出版了多卷本并受大众读者所喜爱。虽然佩夫斯纳与上院文物委员会的工作风格和理念迥然不同,但他们却从不同的侧面证实了英国社会对历史建筑与文化遗产的关注。①

当然,英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也非一帆风顺。最初被列入分类保护只是以1840年为界,或更早的一些建筑。例如,工业革命时期的工业建筑以及能够反映当时建筑技术特色的建筑。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来建造的著名建筑也被列入。目前已被列入保护名录的著名建筑数量庞大,仅1990年就超过了40余万栋。显然,无论是哪里,仅凭几栋特别有价值的建筑是难以成气候的。它通常要求保护综合的社会环境与文化元素,这包括布局简朴、整体性强或是浓厚的建筑风格。他们具备更强的吸引力以及保存价值。在英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巴斯古城。该城市区存在的乔治时期留下的历史文物。40年代中期,由于多年的大气污染和管理上的问题,其中一些建筑亟待修缮。令人愤慨的是在70年代,许多乔治时期的建筑因市政重建计划被列为拆除对象。几经周折,多数的历史建筑还是保留原貌。正因为保留了不少古代的建筑群能够让今天的巴斯仍不失为最具乔治时代建筑特点的城市——既有历史的辉煌也不乏现代之繁荣。②巴斯是一个保护历史文物成功的案例,因为在修复工作中实用与审美相得益彰。巴斯成功的案例让后来的其他历史城市纷纷仿效巴斯模式,其中尤以约克、彻克腾汉姆、斯坦福德为典型代表。截至1972年,共起草了31个保护历史名城的计划,而同年批准的修正案对上述修缮工作拨了专款。这些实例表明,在英国对历史文物的保护一直有着公民社会的鼎力支持。③

1977年以来,英国文物管理工作继续向着系统化、正规化的目标迈进,而1982年成立了英国文化遗产机构(English Heritage)。这个从事文物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是一个官方批准、民众熟知的组织,其正式名称为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名胜古迹管理委员会(Historic Buildings and Monuments Commission for England)。它是把从前三个不同的工作——鉴定历史文化名胜古迹、预算具体项目的拨款、实施对历史文物的监督保护——集于一个更加商业文化运作的管理体系。在其运行的5年里,历史建筑学会共拨了400多项专款来修缮英国的著名建筑。在英国历史上,900万英镑的专款拨给教会修缮之事并不为奇,但它反映的并非完全是媒体披露的所谓“保守派的阴谋”,它实质是对英国教堂建筑修缮的一次大规模捐赠。上述例证说明,纵观英国文物保护的历史,公民社会与立法积极、有效地推动了英国民众强烈的归属感。④

今天,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反思过去。为此,它首先需要回答“发展是什么”和“发展到底是为什么”。整个社会应达成这样的共识,即经济发展不能以GDP为本;当然,发展也不是一味好大喜功,以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为归宿;更不能变为生态、摧残历史文物遗产的理由。为此,历史责任感不仅是积极保护历史文物的唯一动因。追求个人审美层面的心理诉求也是明显的动机,就像英国历史上民众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态度一样。在公民社会的语境下,那些试图保护历史文物乃至古建筑的人们一直努力并且通过融入美好的主流文化来推动公众事业。因此,公民社会不仅给民众提供了一种组织化的利益表达方式和维权意识,而且公民有组织化、团体化的表达利益势必对政府产生更大的责任感,令其做出更加迅速、公正的回应,从而减少了公民采取暴力等非制度化参与方式的可能性。追溯英国对历史文物保护的进程,不难发现其特有的“英国模式”,换言之,即构建公民社会的必要性。这一工作的基础则来自全体国民的素质教育和公益精神培育。文明的社会风气是由公众参与、公正法规造就的。公民社会理应树立一个长远的目标:即尊重历史与自然的。倘若我们具备这样的社会文化环境,积极在全体民众中培育公民意识,曾毕生献身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梁思成与林徽因先生的北京故居也许会免于被毁坏的厄运。⑤

【作者简介】李冈原,女,1961年生,浙江杭州人,杭州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从事英国史研究。

王黎,男,1957年生,河北保定人,南开大学世界近现代史研究中心、世界史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欧美近代史研究

British Civil Society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Legacies

第6篇: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范文

1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与现状

    国外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由来已久,而从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开始于19世纪。最有代表性的文件就是1964年制定的《威尼斯》,它是一部关于文物古迹保护及修复的国际。2005年10月在中国通过的《西安宣言》延续了《威尼斯》的文物古迹周边环境的概念并加以扩展,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它把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界定为:直接的和扩展的环境,即作为或构成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日益得到重视,并且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近年来,全国各地出于振兴地方经济发展的目的,大力开发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这些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也出现了各种各样不利于保护的问题。比如有些地方片面地认为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急功近利,只重近期效益,竭泽而渔,过度开发,破坏了永续利用。还有些地方为了旅游效果,不顾历史真实盲目复建,造假古董,仿古一条街方兴未艾。这些做法不仅损害了历史信息,损害了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违反文物法原则,损害文物价值,也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2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

    位于山西的平遥古城,是一座具有27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是中国目前保存最为完整的四座占城之一,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以整座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获得成功的古县城。平遥旧称“古陶”,明朝初年,为防御外族南扰,始建城墙,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在旧墙垣基础上重筑扩修,并全面包砖。以后景德、正德、嘉靖、隆庆和万历各代进行过十次补修和修葺,更新城楼,增设敌台。康熙四十三年(公元1703年),因皇帝西巡路经平遥,而筑了四面大城楼,使城池更加壮观。平遥城墙总周长6 163 m,墙高约12 m,把面积约2.25 km2的平遥县城一隔为两个风格迥异的世界。城墙以内街道、铺面、市楼保留明清形制;城墙以外称新城。这是一座古代与现代建筑各成一体、交相辉映、令人遐思不已的佳地。

平遥古城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它完整地体现了17世纪一19世纪的历史面貌,为明清建筑艺术的历史博物馆。其古建筑及文物古迹,在数量和品位上均属国内罕见,对研究中国古代城市变迁、城市建筑、人类居住形式和传统文化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这座坚实完整的砖石城池,数百年来在军事防御和防洪挡险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城内街道、古建衙门、市楼、商店、民居等还保留原有的明代形制,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7年12月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平遥古城为世界文化遗产,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平遥古城的评价是:“平遥古城是中国汉民族城市在明清时期的杰出范例,平遥古城保存了其所有特征,而且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为人们展示了一幅非同寻常的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

3平遥古城的保护现状和经验

    平遥被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古城在一瞬间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完整保存平遥古城,山西各级政府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1998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平遥古城保护条例》,随后平遥县据此编制了《平遥古城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平遥古城环城地带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地方性保护办法,对古城进行了全面综合的环境治理工作。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平遥县开展了“蓝天碧水”工程,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企业,不符合环保政策的企业一律不准审批,同时,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取缔;为改变古城内多年形成的基础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的状况,当地政府先后投资数亿元,对古城内10l?余条中小街巷进行了硬化改造,并完成了古城内主干街道的管线人地工程,改变了城内各种网线、电线杆如蜘蛛网密布的状况;为了保持古城的原汁原味,当地政府开展了有序的移民行动。居民搬迁后,原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被拆除,古文庙、城陛庙、清虚观、日升昌票号等一系列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和明清宅院相继受到保护,得到应有的原貌恢复。为配合大规模居民搬迁,平遥县在古城外建了几个居民小区,同时推行集中供热、集中供气,使住在古城内取暖、用气不便的居民自行逐渐搬迁。

    另外,当地政府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和开发措施,使古城在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保持活力。比如为了保护性开发素有“古代中国华尔街”之称的西大街,使其既保存街道的古朴风貌,又延续自身的商业价值。政府将其辟为步行街,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行驶。西大街被划定为古城内的一级保护区,其街面建筑严格保持传统建筑的群体布局、空间风貌、形体色彩和建筑材料等,在维护、修复、重建中也必须按原有风貌进行施工。如今,西大街不再拥有“华尔街”的地位,但却给平遥老百姓带来可观的财富,成为保护和开发相得益彰的典范。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方法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要遵循保护和发展兼得的原则。既要使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实现城市现代化。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还要遵循一定的保护方法。从城市总体角度采取综合措施,确定合理的城市发展战略,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确定城市合理布局,开发新区,保护古城。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保护古城空间秩序。做好城市设计,延续风貌特色。

    另外,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根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典型地段,要保存历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 

这些原则和方法是平遥多年来在庞大细密的古城保护和发展的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具有非常现实的借鉴和推广意义。笔者认为,其他城市和地区在学习的同时,应根据各自地域特征和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保护规划,确定明确的保护目标,确定保护内容及重点,提出保护措施。

第7篇: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规划设计;保护发展;古村落

我国拥有5000年的文明历史,留下了很多宝贵的历史遗产,比如传统村落。我国的大江南北都遍布了传统村落。传统村落的形成要有良好的自然环境,因地制宜,形成地方独具特色的古村落。不同地域古村落的空间格局和建筑的形态都有很大的差异性。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人类保护好古村落,对此,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本文分析了古村落的保护内容和保护原则,并对古村落的保护发展和规划设计措施进行探讨。

1古村落的保护内容

1.1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村落的年代久远,其建筑的历史较为悠久,大多是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此之外,古村落的民居建筑结构和建筑材料具有极强的研究性,对于地方性的历史文化研究有很大的作用。除去建筑技术之外,地区性的民风、民俗也是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传统村落的灵魂。在对传统村落进行文化保护时,必须对这些传统文化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以传承和发扬这些文化精神。1.2村落格局。传统村落的格局主要由村落的水系流向、街巷方向、村落的框架以及布局形式组成。传统村落的空间格局是民俗文化、村落居民和周边环境融合沉淀的结果,因此,必须保护好古村落的骨架,保护古村落的根本,保住了古村落的格局,就是保住了古村落中宗教文化和建筑文化的根本。1.3传统民居和宗祠建筑。传统村落的主体主要是民居建筑和宗祠建筑。这些宗祠建筑和民居建筑丰富了传统村落的文化,反映了传统村落文化所具有的独特特点,是当地居民的精神信仰。由于历史的原因,大多数传统村落的民居建筑极具特色,据笔者的调查分析,大多数传统村落的建筑的历史都比较悠久,大多为明清时代的建筑,邻里之间距离较近;其次,传统的建筑都比较优美和细腻,灰瓦黄墙,隔扇花板,其工艺精细,独具特点。所有的特征和价值都集中在建筑的结构、形体、材料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1.4自然环境。大多数的传统村落都是天人合一、山清水秀的景象,质朴而典雅,似是人间仙境,如世外桃源一般超脱质朴。古村落的命脉成于山水,因此在对古村落进行保护规划时,必须对古村落所处的自然环境进行规划保护[1]。1.5民俗风情。传统村落多数历史比较悠久,期间流传这具有当地特色的民俗故事、名人事迹、神话传说等代表村落特征的事迹。规划应该在了解现状的基础上,深度挖觉出村落的历史事迹、民俗风情,在保护与发展一体的前提下,通过规划的手段给予推广,将村落的文化发扬光大,通过新老故事的打造,吸引游客的到来。1.6环境要素。传统村落有很多的历史环境要素、包括街巷、古树、古桥、溪流、古道等等。这些要素承载着了村落的起源,对村落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存在意义。设计的时候需要适当的保护梳理,进行传承延续。

2古村落的规划保护原则

(1)延续与原真性保护原则。由《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相关原则可知,古村落的保护必须遵循其延续和原真性的原则。原真性是指传统村落的文物古迹本身的设计、工艺、材料及其所处环境所反映出来的社会、文化以及历史等信息的真实性。古村落的保护价值在于它是历史艺术的载体,是历史文化的积淀,其街巷空间是重要的历史资源,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在对古村落进行规划保护时,应注意保护古村落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另外,对于和古村落文物古迹相关的一些文化传统的真实性也应予保护。首先是保护为主,其次才是规划,否则古村落就失去了它的保存价值。然而,大多数人对原真性的保护方法的认知非常浅显,表面的认为原真性保护就是“冷冻”保护,并没有充分的发挥其使用价值。因此,应在原真性保护的基础上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出古村落的使用价值,展现出古村落的延续性,保护好传统村落的建筑风貌,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性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的居住舒适度,采用“保鲜”保护法保护好传统村落。(2)分层次原则。以2013年试行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为依据,对我国传统村落进行严格的分层次的保护。应根据古村落的艺术、科学以及历史价值等因素来综合评估传统村落的保护价值,分清古村落保护的先后顺序和保护的力度大小。据笔者多年的经验总结出古村落的保护一般可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传统村落的历史环境和文物古迹。其中文物古迹分为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文物古迹[2]。

3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措施

3.1传统村落保护措施

现如今,我国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面临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和生活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生活方式和基础设施,主要表现为大多数现代化的道路和建筑与传统村落的整体风貌不相符,不利于传统村落民俗文化的发展,这些行为正一步步的侵吞我国传统村落的民风、民俗文化。笔者到目前为止对很多个古村落进行了调研,例如我国广东省梅县的茶山村(见图1)、浙江乌镇、南浔、安徽西递宏村以及我国著名的“印刷术活化石”之村———东源村(见图2)以及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石门村等。从整体上来说,很少存在传统村落保护非常完整的情况。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从古村落的保护和控制层面来看,应尽量恢复传统村落的原有风貌,对和传统村落的原有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进行整治。比如一些平屋顶、瓷砖贴面、砖混结构和一些新建房,应控制在核心保护地带之外。这些建筑影响了古村落的整体风貌,降低了传统村落的欣赏性,改变了传统村落的文化韵味。因此,在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规划时,第一步是要恢复传统村落的原有风貌,一般可采取屋顶改建或墙面粉刷等措施,对新建建筑的高度和美化形式进行调整。比如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的河西村,就是采用这种办法进行古村落建筑的保护。(2)对传统村落的民居古建筑进行整修。由于历史悠久的原因,我国传统村落的大多数古建筑已坍塌或是破损,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整修或重建。笔者在进行现场调研时,发现大多数明清时代的传统建筑因为年久失修的缘故,早已无人使用,少部分有人使用的也经常发生墙面渗水、屋顶漏雨等情况,满眼残垣断壁之景。必须注意的是,传统村落的居民建筑大多位于村落的核心区域内,对这些坍塌或破损的古民居进行整修,能改善古村落居民的生活质量,恢复古村落的原有风貌,保护好古村落的历史文化遗产。

3.2传统村落的规划设计

对于传统村落的规划设计,笔者参考了河西村、茶山村、东源村、浙江石门村以及山西师家沟等十几个传统村落的规划设计情况,总结出传统村落规划设计的一般规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建筑物规划设计。首先对古村落进行范围划定,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协调区。在核心保护区内只能进行修缮。我国现存的传统村落大约有5000个左右,村庄类的物品大多为明清、民国时期的物品,因此,可将传统村落的部分建筑改造成古博物馆。比如民国时期的一些学校可以改建为历史博物馆,村落中的一些宗祠建筑或是独具特色的民居也可改建为民俗博物馆等。在保护好传统建筑的原始风貌的基础上,也为古村落文化的传承打好了基础。风貌协调区可结合乡村旅游增加旅游设施,根据村庄发展适当可以新增房屋,但是应制定协调区建筑设计导则,不能对核心区风貌产生影响。(2)自然绿化设计。针对古村落保护的原真和延续性,采用自然绿化的方法营造传统村落的特色景观。①在一些特色景观旁边配置植物;②为求层次鲜明,应多种植一些灌木、花草、乔木等植物,对整个传统村落进行绿化设计;③在种植植物时,应因地制宜,考虑当地的生态功能和种植条件,多种植本地植物。归纳总结主要有四点,分别是传统村落的滨水区绿化、道路绿化、庭院绿化以及主要节点绿化。(3)主题式旅游发展设计。在保护古村落的基础上,应充分发挥出古村落的价值,因地制宜进行旅游开发设计,对不同区域的村落设计不同的主题,做好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传统村落的吸引力,发展传统村落的旅游经济,实现保护和发展共同促进[3]。(4)古村落旅游业态的选择,古村落要发展,一味的进行保护并不能给村庄带来造血机制,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经详细规划和论证,有重点的采取村落空间展示,文化建筑展示,民俗文化活动展示、耕地农业观光相结合的展示,向公众展示传统村落文化传承,以达到村落文物宣传,在保护修复的基础上面,引入知名的品牌,对村落古民居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以文化度假为特色,同时增加乡村美食、购物休闲、特色居住等功能,构建以乡村旅游为特色的文化传统村落。

4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调研了十几个传统村落,并对这些古村落的保护发展和规划设计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总结出我国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措施,分别是建筑物规划设计、村落自然绿化设计以及主题式旅游发展设计和旅游业态的选择。

作者:肖丽萍 单位: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参考文献

[1]赵鸿炜.古村落文化景观保护与规划设计研究———以东源村为例[J].装饰,2014(02).

第8篇: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常州古镇;对策;建议

常州史称“中吴要辅”、“三吴重镇”,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是吴文化的主要发祥地之一。常州各类文物丰富,名胜古迹众多,常州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也有很多颇具地方特色的古镇。如万绥镇、孟城镇、焦溪、魏城、横山桥、横林镇、洛阳镇、雪堰、潘家桥、奔牛镇、郑陆镇、夏溪镇、湖塘镇等,都有很多历史文化遗存和富有地方特色的民居、生活方式。近年来,常州市政府加大了对文物古迹和古城镇的保护力度,力图通过古城镇的保护和开发为常州市的旅游产业注入新的增长点。本文通过对常州古镇的实地调查,试图对常州古镇的保护和开发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对策。

一、常州市政府对古镇文化保护的措施

(一)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

为有效保护文物资源,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近几年,常州市从规划入手,完成了《常州市文物保护“十一五”规划》、《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4-2020)》和《常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图集》的编制工作。完成了《青果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规划》、《杨桥村历史街区保护概念规划》的方案初步论证工作。

为了保护利用传承历史建筑的优秀历史文化与传统建筑艺术,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常州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2000年4月,常州市制定《常州市市区文物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工作。2005年10月,《常州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及保护策略研究》课题由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和常州市规划设计院共同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审核。该课题对古镇危旧房屋的修缮提供了技术依据。

2006年7月,常州市制订了《常州市依法保护文物奖励办法(试行)》。

2008年10月9日,常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常州市市区历史建筑认定办法》。

2009年3月18日,《常州市第二批历史文化街区和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规划》规定了杨桥老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范围,对保护区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还明确规定了保护要求及措施。

2009年3月24日,常州市规划局委托常州市规划设计院,会同市文物保护管理中心联合开展常州市区历史建(构)筑物的普查工作。普查范围包括常州市市区(含武进、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五个区)。万绥镇、孟城镇、焦溪、魏城、横山桥、横林镇、洛阳镇、雪堰、潘家桥、奔牛镇、郑陆镇、夏溪镇、湖塘镇等大部分名列其中,为古镇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奠定了基础。

2009年3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副市长王成斌在市文广新局领导、新北区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现场调研了孟河文物保护工作,实地查看了万绥东岳庙戏楼、马培之故居、孟城老街、费伯雄故居等文物点。

(二)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

近几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和筹集社会资金,先后修缮了西瀛里明城墙、黄仲则故居、梅村戏楼、万绥戏楼、县文庙大成殿、常州府学、吴氏中丞第、两孙故居等。前后北岸历史文化街区整治修缮工程、费伯雄故居修缮工程和西瀛里改造地块文物保护区修缮工程等也已全面实施。常州市还专门制定和实施了2005-2007年全市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计划,2005-2006年已修缮30余处,力争用三年时间,将市区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全部修缮一遍,修缮后的文物保护单位将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全部对外开放。

(三)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近年来,常州市制定了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及经费需求“十一五”规划纲要;申报了一批全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张太雷旧居、三星村遗址两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升格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常州古戏楼群、盛宣怀故居、赵元任故居、史贻直墓址和中华猿化石遗址五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升格为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新公布了市区第四批、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开展了文物资源普查工作,发现了一大批具有较高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存。通过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带动了全市文物保护事业的全面发展。

(四)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

为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常州市于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举办了全市性的文物管理法制培训班,组织辖市、区文物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培训,提高各级文物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的依法管理和执法能力。在此基础上,2008年8月,常州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文物行政执法月活动,文物部门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查处违法、违规现象15起,其中立案查处3起,分别罚处人民币20万元、7.2万元和0.5万元,责令整改5起,警告7起,通过全市文物行政执法月活动,依法打击和处理了各种文物违法活动,推动了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二、常州古镇文化保护与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部门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力度还应加强

常州市文化景观资源开发存在小、散、差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部分管理者对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认识有限,对某些历史遗迹缺乏保护意识。在城市的开发建设中只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

素有“常州文脉”之称、1987年被确立为“常州历史文化保护区”、1996年为常州赢得“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称号的常州市前后北岸老街区,成为“地块改造工程”的牺牲品,土地用途是“文化娱乐、商业、办公、旅馆、文保”,目的是“进行房地产开发”。

到2005年底,常州拆除了文保单位6座,分别是:胡故居、青果巷八桂堂(新建假古董)、吴氏中丞第屠寄故居(新建假古董)、黄仲则故居(新建假古董)、西瀛门城墙(新建假古董)、青果巷唐氏宗祠楠木厅(新建假古董)。

到2005年底,常州全市27个文物控保单位被拆除11个,分别是:明八角井、清代建筑邹浩祠、清庄氏塾馆及星聚堂明式轿厅、庄氏济美堂、清先贤卜子祠、清志王府(新建假古董)、清费氏庭院、清恽氏庭院、民国民元里民宅、民国玉佩弄民宅、民国“天友来”店旧址。

国务院文件规定:要成为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必须要保护好三个方面的东西:第一,保护城市里所留存的历史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遗存;第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能够反映城市风貌特色的景观地带;第三,保护历史文化传统,包括反映城市特色的东西,文化、艺术领域里的东西。常州因为拆文物,曾经三次丧失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第一次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拆明代园林“半园”,第二次是在1991年至1992年拆清代洪亮吉故居,第三次则是因为拆恽氏庭院。

(二)历史古镇缺乏保护规划,保护开发滞后

2000年常州市就已经列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但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却忽视了历史文化镇(村)的保护,至今,该市尚未有一镇一村列入省级保护名录。常州市没有及时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在这方面工作相对滞后,虽然《文物法》颁布以来,人大、政协进行过一些调研,两会期间部分代表委员也提出过相关提案和建议,但未有实质性进展。

(三)许多古镇基于经济利益和保护观念淡薄,破坏严重

古镇居民在村镇建设的过程中普遍认为历史遗存的古街镇是落后破败的象征,必须大拆大建,否则有碍地方形象。有的甚至认为保护古村古镇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一些地方领导不愿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相当部分的历史文化镇村已经遭到破坏。湖塘桥、雪堰桥、横山桥、戚墅堰、奔牛镇等地曾是常州市历史上的经济文化重镇,进入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在核心区域内进行改建,老街改成马路、弄堂变成新巷、百年古桥纷纷拆除。杨桥、焦溪、孟河的一些历史建筑虽然有的已列入文保单位,但因为缺乏修复资金,也危在旦夕。

(四)文物保护资金严重缺乏

市政府对文物保护方面的投入共分两块,一块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1%用于文物专项维修的资金,每年为80万元,另一块是每年从全市社会事业经费中安排6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文物保护工作。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但多年来常州市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一直没有增加。由于近几年常州市正面临着大规模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文物保护资金的不足,制约着常州市文物保护事业的顺利开展,影响了市政府提出的文物保护单位三年修缮任务的完成。

(五)常州古镇保护与开发的后发劣势

古镇旅游已成为旅游业的一个热点,各个省市纷纷上马进行古镇的开发。但新开发的古镇如何在已有的众多古镇中突围而出,创立自己的品牌,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苏南古镇由于民风民俗、历史文化的相似性,大部分都是“小桥、流水、人家”的格局。如何避免常州古镇的开发不沦为周庄、同里等地的翻版,成为“小周庄”,“小同里”,是常州古镇开发面临的艰巨任务。如果不能打响自己的品牌,过多资金的投入只能造成浪费。

三、常州古镇文化开发与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成立古镇保护和开发的专门机构,直接对市政府负责,在全国以至世界范围聘请文物保护、建设规划的专家组成

古镇的保护与开发当然可以由民间和私人进行投资、参与,但巨额的保护开发资金,长期规划的实施,消除急功近利,培养古镇居民的文保意识,都需要政府部门居于主导地位。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周庄、同里、木渎的发展模式,成立市、区、镇三级的古镇保护与开发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对现有古镇文物古迹特别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古迹如戏楼、石桥、遗址、名人故居、清代民居的保护和修缮工作

古镇建筑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在对建筑文物进行修缮的过程中,应该坚持修旧如旧的原则,同时拆除妨碍古镇景观的现代建筑,将水管、电线、排污管道等埋于地下。

(三)加强古镇建筑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的立法工作,在古镇保护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虽然常州已出台了很多文物保护的法规,但由于人们文物保护意识淡薄,随意破坏、拆除、盗卖文物建筑的现象十分严重,许多古建筑材料被运到苏州无锡进行古建筑的修复。因此,制定严格的文物保护法规并严格执行是市政府着重要解决的问题。

(四)做好常州古镇旅游的宣传工作,加强常州古镇在全国以至世界范围的宣传,力求树立品牌,打开知名度

古镇的保护与开发,必须与古镇品牌的树立相配套,孟河的齐梁故里,焦溪的石头建筑,杨桥的原汁原味的晚清建筑都是宣传的重点。常州古镇虽有开发晚,破坏严重的劣势,但保护较好的几条古街受商业化影响较少,古镇风貌未遭到商业化的破坏,这是其相对于其他已知名古镇的优势所在。

(五)避免与其他地区古镇开发的同质化

第9篇: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范文

我国的主要能源是煤,煤燃烧后会产生大量的粉尘、二氧化碳等有污染的物质,北方和南方相比较的话,北方的环境就更为污染的严重了,北方主要是以煤为主,一年四季皆是,所以在北方的文物相对于南方的来说,北方的污染更为严重。由于大量燃烧煤,就会产生更多的二氧化碳、三氧化硫等污染物,产生的物质大量排放到空气中,经过长时间的作用,就会导致酸雨。酸雨会腐蚀金属物质和一些含碳酸钙的一些文物,使得文物变得脆弱,不堪一击,损坏的文物的外观,使得文物不能长时间的进行保存。例如:位于山西省大同市西北的云冈石窟,大同市是煤炭的生产基地,粉尘污染相当严重,煤矿生产的污染物随风迁徙至云冈石窟,而且大同地区风沙也比较大,长期风化的作用使得云冈石窟的石雕风化的很严重。对于文物保存的环境来说,除了粉尘污染,酸雨的腐蚀,还有工业污染意外,还有旅游也对文物保存的环境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再以云冈石窟为例,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大力宣传,开通旅游专线,使得游客数量大量增加,使得云冈石窟洞内的空气处于酸性,加速了彩花的褪色,游客数量增加,二氧化碳的含量就会增加,空气中有含有水分子,二氧化碳和水结合就会形成酸性物质,使得云冈石窟内的壁画的颜色加速褪色,雕像被酸化,石质风化。我国的自然条件差异比较的大,南方地区较为潮湿,而我国的北方地区的气候环境则是相对来说比较的干燥,我国沿海地区也相对来说比较的干燥,因此,要有针对性的处理博物馆内部的环境。例如半坡博物馆是第一座遗址博物馆,不封闭,与室外的环境相差无几。

二、文物保存环境的保护

文物受损后在修复是很被动的保护措施,所以应该采取主动的保护措施,而不是在损害后才去保护,防止文物受损才是上策,保护文物环境,实际上就是保护文物古迹本身。文物是不可移动的,文物的环境也是不可移动的。对于尚存的历史环境是要坚决维护的,包括那里所包含的一切;如果原本那里的环境没有遭到破坏的话就要防患于未然,尽可能的保护好它们,使得它们不被人为的去破坏它;如果那里的环境已经遭到了破坏,影响文物环境安全要进行整治。对破坏历史风貌的建筑物,凡能进行整修的进行整修。除了静态环境以外,还应该考虑交通运输、生产生活等动态因素。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之中,要注意好文物环境保护过程之中各种环境因素的排查工作。具体的来说,在进行文物环境保护的过程之中,不仅仅要考虑到直接在短期范围内有可能会对文物的环境产生破坏的因素,还要注重那些可能会持续的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因素。例如,对于那些工厂之中排出的有毒气体是直接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对于文物有着非常直接的破坏作用,针对这样的情况,为了有效的保护珍贵的文物,就需要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之中,尽可能的杜绝这些工厂的一些施工项目,并予以治理整顿。与此同时,对于那些有可能造成间接持续性破坏的,也要督促这些工厂拿出相应的整改责任书,以便于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运行。文物所在地要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达到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大气质量标准按照一类区一级标准执行,有的企业单位向空气中排放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粉尘等)可以进行收集或者尽可能的使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光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减少向空气中的排放,如果可能的话,尽量不要在有文物的地方建立工厂;由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到古迹旅游的人也越来越多,故而产生的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就越来越多,这些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也会给文物到来很严重的污染,所以,对于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应该设置移动式收集箱收集,运到文物古迹区以外集中处理,保障文物所在地空气清新、水质优良、环境整治,为文物保护和利用提供可持续发展空间。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