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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合规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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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合规的重要性

第1篇:证券行业合规的重要性范文

根据美国卡普兰和诺顿两位管理学大师《平衡计分卡》及其之后的《战略办公室》《战略地图》等系列理论,一家公司的战略能否能以有效执行,战略绩效管理体系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战略绩效管理即以战略为导向的绩效管理系统。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根据企业战略,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管理体系,以战略为中心牵引企业各项经营活动;二是依据相关绩效管理制度,对每一个绩效管理循环周期进行检讨,对经营团队或责任人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价值分配。[1]

二、证券公司设立战略绩效管理职能的必要性

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迄今,中国证券行业历经初创发展、清理整顿、综合治理、创新发展、依法、从严、全面监管下的规范发展等几个阶段。目前证券行业基本结束了粗放、同质化的发展模式,进入了追求差异化、内涵式与外延式相结合的较高水平竞争发展阶段。

在此背景下,如何制定符合自身需求和特点的战略,如何强有力地执行战略,达成自身战略目标,是每家证券公司都不得不关切的事情。有所追求的证券公司不可避免地需要强化战略管理。这既包括战略规划的制定,也包括通过战略绩效管理体系促进、督导战略的执行落实。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

三、大型?C券公司战略绩效管理工作的现阶段情况

笔者在大型证券公司的战略绩效管理岗位上已经工作了近6年,跟一些大型证券公司(排名行业前十)的同行互有交流,因此对大型证券公司战略绩效管理工作的整体情况有一定了解。归纳起来,目前证券公司战略绩效管理工作的特点如下:

(一)大多数大型证券公司都已经设立了战略绩效管理职能

2012年前后,大型证券公司陆续开始建立战略绩效管理职能,目前大型证券公司已经基本都设立了该职能。2015年前后,不少中小型证券公司也开始组建队伍,设立职能。

在主要管理工具的选择上,基本以平衡计分卡系列理论为主要工具,辅以关键绩效指标KPI等。但不少证券公司对平衡计分卡的应用不够全面深入,仍然过多偏重于财务结果类指标。

(二)在组织方式和功能强弱的设置上有较大区别。

就笔者所了解的情况,各家公司在该职能的组织运作方式、所赋予的管理强度方面却有较大区别。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类型一:战略绩效管理职能设定在战略管理部门或办公室。

战略管理部门或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或总裁办公室)通常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或二者共同直接领导,对公司最主要领导者的思想具有较充分理解。

战略管理部门或办公室一般首先被赋予牵头制定战略规划的职能,其次就是战略绩效管理职能。这种设定将规划与绩效管理二者紧密结合,使战略绩效管理能够更准确地向上对接战略规划,向下将公司战略目标分解到各项子业务和管理条线,有利于各分管高级管理人员统一认识,并按照分工承担相应职责。

大多数情况下,此类战略绩效管理职能还同时兼具战略督导职能。使其有日常具体的管理抓手,可以及时跟踪了解各子业务管理条线的战略执行情况。

也有部分公司未同时赋予其战略督导的职能。这种情况下,战略管理部门或办公室反映无法及时深入了解战略执行情况,行使战略绩效管理职能时就容易流于表面和空泛。

类型一的组织方式存在两大不足:一是通常没有绩效考核和评价的职能。其所积累的绩效跟踪数据可能无法不失真地传递给绩效评价部门,从而可能影响战略绩效管理最后一个环节――评价和激励约束的有效性。二是通常不负责高管层以下的绩效管理,则有可能造成中基层员工绩效管理的脱节。

类型二:战略绩效管理职能设定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计划财务部门。

这种设定是较为传统的做法。战略绩效管理职能设定在计划财务部门,可以使公司的年度目标任务和预算制定统一安排;设定在人力资源部门则可以贯通公司高管层及其所辖部门,直到一线员工的绩效指标分解体系,同时降低绩效评价信息失真的可能性。

但这种做法较易偏离平衡计分卡理论的核心点――“平衡计分卡是一个整合的源于战略指标的新框架。它在保留以往财务指标的同时,引进了未来财务业绩的驱动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客户、内部业务流程、学习与成长等层面,它们以明确和严谨的手法解释战略组织,而形成特定的目标和指标”。[2]

毕竟,人力资源或财务部门不具有战略规划职能,对公司战略规划的理解深度和对接精准度相对较弱;其次,也不具备战略督导职能,这又使其很难从战略高度跟踪了解各业务管理条线的具体情况。

类型三:战略绩效管理职能设定在以战略管理部门为主,人力资源和计划财务部门为辅的专门职能组内。

这种组织方式较好地弥补了前两种类型的缺陷,发挥了三个职能部门各自的优势。如果结合得好,无疑将有助于战略指标体系与战略规划的精准对接,有助于战略绩效指标体系的贯通到底,有助于公司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的有机融合,有助于绩效评价结果和奖惩机制的紧密结合。

(三)战略绩效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效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证券行业在佣金价格战①开始后,逐步清醒地意识到同质化竞争只有死路一条,纷纷探索差异化竞争。但从最早明确提出依靠自身战略取得竞争优势的说法迄今,不过十几年;从最早开始战略绩效管理迄今也不到十年。因此,整个行业里,不论是包括最高管理层在内的各级团队对战略绩效管理体系的认知程度,还是战略绩效管理制度、流程的建设,人才的成长、培养和储备,或是数据和经验的积累都还是起步不久,战略绩效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效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四、影响战略绩效管理体系运营效果和效率的几个主要因素

(一)与公司战略的对接程度

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能否把公司的战略目标全面、准确地分解到各个业务管理条线,是决定战略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的最根本因素。前文深入探讨的战略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方式几乎决定了其与战略对接的程度。

(二)对各类证券子业务的理解程度

制定妥帖的战略绩效指标需要对各类子业务发展状况和发展方向有深入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既理解各项子业务发展之需,也明白行业及公司对该业务的要求,才有可能在制定各条线战略绩效指标时统筹兼顾两方面的诉求,达成在现实条件下的较优选择。

(三)战略督导作用的发挥程度

战略绩效管理工作能否体现价值,还体现在能否将战略督导做到实处:持续跟踪业务发展动态,敏锐地发现新情况,及时为管理层作出分析和初步判断,及时向决策层提交报告和管理建议等,都展示了战略督导的价值,也为绩效指标拟定和调整提供了有力依据。

事实上,以上三点做得越好,就越能充分发挥平衡计分卡作为战略执行工具的作用,而不仅仅是一张绩效指标列示表。

(四)与晋升、薪酬激励和约束等资源的相关程度

战略绩效考核结果是否与晋升、薪酬激励等资源正相关,对战略绩效管理体系运营有效性的影响显而易见。否则,不论之前战略绩效指标设计得多好、督导得多得力,都会破坏战略绩效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最终影响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公司文化和制度环境的支持程度

公司文化和制度环境是决定战略绩效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看不见的手”。举例来说,如果公司文化不认同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绩效指标就很可能过度强调财务成果,对业务人员的主观冲动不但形不成制约,反而还有可能助长;如果口头上说重视合规风控,却缺乏合规风险管理制度的综合配套,对触犯底线的行为缺少有力的惩罚措施,那么风控指标要求再高,也是空谈;如果公司文化不认同合规经营前提下,业绩才是硬道理,或者公司对绩效差异巨大的员工?p罚不明,那么公司就很难对业务条线下达具有挑战性的指标,造成公司发展速度迟缓,推诿避让盛行;如果公司文化过度追求“绩效主义”,那么各业务管理条线就很容易有单打独斗的倾向,促进集团协同效应的指标也就很难下达。

(六)战略绩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程度

据笔者了解的情况,目前大型证券公司战略绩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程度,距离当前大数据时代的要求还是有一定差距的。不少证券公司都还在利用简单的信息技术工具,有的还主要依靠手工制作电子表格EXCEL和邮件等工具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处理和信息传递。

事实上,战略绩效管理需要的信息链很长。理想状态下,前端需要收集统合行业和公司合作方信息的系统,中端需要能够覆盖全部业务、管理信息的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后端则需要绩效指标制定分解、评价与激励分配信息系统。通过有力的信息自动化处理,前中后环环相扣,可以帮助高层管理者和绩效管理人员进行更准确、深入和全面的分析判断和决策。目前,大型证券公司已经意识到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性,有些已经开始投入。

五、提高证券公司战略绩效管理体系运营效果和效率的建议

(一)搭建有利于战略绩效管理体系运营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

以公司自身战略目标为核心,搭建有助于战略实施的机制,[3]赋予战略绩效管理团队上接战略规划、下为各条线制定重点任务目标的组织环境和流程环境,使其可以“上达天听、下接地气”。

(二)加大战略绩效管理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其重视程度和待遇水平

合格的战略绩效管理人员既要对行业发展方向和公司战略选择有深刻的理解,又要对公司综合以及子业务发展情况有充分的了解,还要具备平衡计分卡运用能力、财务分析能力、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抗压能力。

(三)加大投入,快速提高战略绩效管理信息化水平

管理大师德鲁克说过:无量化,不管理。量化就是将信息数据化。在证券行业客户需求日益复杂多样的当下,业务品类越来越丰富,信息量呈现数量级的增长。对大型证券公司而言,要想更好地制定战略规划、制定战略绩效目标、制定子业务发展策略,加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管理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已经是必须之选。战略绩效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当然是必须中的必须。

第2篇:证券行业合规的重要性范文

最近两年多的市场不景气,让证券公司业务拓展乏力的问题暴露无遗。中国证券行业创新活力、进取性不够强,粗放经营的现象未根本改变;能够为市场提供的金融产品、交易工具、中介服务数量不足、质量不高,专业优势与核心竞争力尚未显性体现。

在由乱及治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的复苏,证券行业获得了“救赎”。在此之后,证券公司在创新和提升专业水平方面缺乏动力,当市场阴霾再次来临时,证券行业依赖“牛市”的传统业务,通过“跑马圈地”实现规模效应的经营模式无法持续。

在与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同业的竞争中,证券行业已经远远落后。作为核心中介机构的证券公司是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其专业水平和促成资源市场化配置能力直接影响着市场功能的强弱。

面对持续低迷的市场,业界在苦觅将证券公司“做强做大”的良策,证券行业转型的需求愈发显得迫切。

作为综合治理以来最直接的核心监管者,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对证券公司近年的发展颇有体会。9月20日下午,在北京金融街富凯大厦20层,庄心一接受了《财经》记者长达三个多小时的专访,这既是他对未来监管理念发展趋势的展望,亦可看做他结束分管证券公司前的最后总结。庄心一承认由乱及治监管理念转变的滞后,阐述了未来放松管制的思路,亦总结了证券公司发展至今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应该把握的核心竞争力。

显然,放松管制是未来的总体监管基调,但庄心一未提及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监管部门坚守监管的底线,斩断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利益链条。未来,监管者如何平衡监管边界,仍将是这个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综合治理回溯

《财经》:2002年以后证券行业风险不断暴露,你在2003年赴任证监会后负责处理行业风险,当时的思路和解决办法是什么?综合治理对证监会日后的机构监管提供了哪些借鉴?

庄心一:2002年之后,证监会已经关注到证券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当时,我担任证券业协会会长,目睹会员公司的窘况困境,颇为忧虑,看到证券公司风险失控的惨重代价,很是痛心。2003年12月,我调任证监会工作,立即受命具体负责处理证券行业的风险。

综合治理之前,中国证券行业的风险集中爆发,既有历史积累的风险,又有现实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这些交织在一起,控制和化解的难度很大。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明确要求,证监会一方面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高危公司进行紧急处置,化解迫在眉睫的风险,控制个案风险向外部蔓延和冲击;另一方面集中力量深入剖析风险成因,研究整体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配套措施,逐步形成了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推进行业发展三管齐下的综合治理思路,采取了全面摸清底数、督促公司整改、平稳处置风险、改革基础性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创新发展、完善法规体系等一系列措施。这是一个“刮骨疗伤”的过程,目标是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时我们对证券公司提出十二字要求,“讲实话、真整改、定责任、给时间”。“讲实话”是要求公司彻底弄清楚自己的风险底数及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真整改”是要求公司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达到法定的监管标准;“定责任”,是对于不交底、不整改、逾期不达标甚至顶风作案以及资金链断裂危及市场运行的公司,依法追究公司和个人的责任;“给时间”就是给证券公司整改的时间和发展的空间。

经过相关各方共同努力,绝大部分证券公司在26个月内如期达标,也有一批公司未能“过关”,陆续退出了市场。在平稳处置高风险公司的同时,我们集中改革了一批基础性制度,健全了法规体系,完善和强化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机制,实施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建立了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制度和以公司内控为基础的合规管理制度,就是在综合治理过程中确立的。

综合治理既是攻坚克难、化解行业风险的一场战役,也是对机构监管工作的全面检验和深刻反思,这为监管理念、思路、规则、措施的调整转变和改进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留给我们的借鉴非常深刻,如用一句话概括,那就是风险控制与创新发展是行业前进的两个车轮,永远不能失衡,更不能偏废!

《财经》:当时感觉分类监管在行业内的影响很大,分类监管的设计思路是什么?

庄心一:对分类监管,我在证券业协会工作时曾与业界讨论过多次。我那时就说,一群人,有老有少,有强有弱,咱们能不能让年轻健壮的人先走,探探路,然后大家跟着走。综合治理后,在此项探索的基础上,建立了现行的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及配套的分类监管体系。

良好的、达标的证券公司分别被评为创新类和规范类。推出此项工作的主要考量,一是当时券商的信誉普遍降到了冰点,一个金融服务行业,失去了信誉,就失去了一切,实事求是将正面信息揭示出来,有利于维护市场信心;二是客观上每家券商的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以及整改效果确实不一样,“一刀切”有失公平,对整个行业和市场都有损害。

通过分类监管、区别对待,形成了激励约束机制和示范效应,推动了公司积极整改、正常经营和创新发展。治理合格的就放手发展业务,不合格的证券公司继续治理,解决问题。

《财经》:这种分类监管方式,表明监管部门一边在处置风险,一边在推动行业创新吗?

第3篇:证券行业合规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

入世以来,在新世纪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和推动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得到长足发展。在日趋国际化的市场环境下,虽然企业发展得到了很多以前难以想象的优惠和便利条件,但面临的生存竞争复杂而激烈,经营管理的风险骤然加大,对稳定市场环境的依赖性也越来越高,影响企业发展中不确定因素增多。市场形势变幻莫测,审计环境不断变化,都直接影响证券投资。这就造成在主观上,证券公司为有效管控风险,必须建立完善而可靠的内部审计体系;而在客观上,传统的内部审计模式,对于日常涉及巨大资本运转、风险高发的的证券企业的作用,越来越难以满足投资者、管理层和政府以及社会大众的需求。这也是逐步发展成为当前主流审计模式根源所在。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研究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的理论发展,探讨该审计模式当前在国内证券公司的发展和现状,并提出几点改进措施。

一、内涵与发展

1.内涵。风险导向型的内部审计,遵循“目标―风险―控制”的逻辑,基于风险点开展企业审计工作,把整体风险植入到审计风险的评价当中。内部审计作为风险管理过程的参与者、协调者,根植于企业管理体系之中,置身于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之中,企业风险管理为内部审计实现价值创造了条件。企业在组织已有的内控手段基础上,对控制措施失效或没有相关控制情况下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直接针对高风险领域展开工作,进而能够改善内部控制,提升组织整体抗风险能力。

2.历史发展沿革。自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世界经济形势激烈变化,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企业经营的不稳定性增加,直接导致了审计风险的加大,这迫使内部审计模式由内而外延伸发展。“安然事件”后,面对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复杂环境,传统风险导向审计对固有风险的评估流于形式、忽略报表整体层次风险等方面的内部缺陷逐渐显现。在这种情况下,旧有审计方法已不能满足企业对风险控制的要求,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应运而生。2001年,国际内部审计协会了新版《内部审计实务标准》,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的概念和理论正式诞生;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15日,国际审计准则委员会经过为期一年多的调整过渡,正式确立并施行三则新的风险准则;随后的一年中,又再次修订完善了该标准。通过一系列措施和准则的制定实施,在国际协会的引导下,风险导向型审计模式逐渐成为内部审计的主流。

3.国内引进过程。2001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与国际内部审计顺势接轨。2004年,我国正式将风险管理审计准则纳入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中,逐步进入风险导向审计阶段。随后,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经过广泛论证与实践,重新修订了一揽子个新的审计风险准则,积极推进符合我国国情特色的新准则的制定,成功地引导我国内部审计工作顺应国际转变。

二、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是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必由之路

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企业,良好的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国内外屡屡爆出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的重大事件,特别是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多个投行因为使用杠杆经营不善,不仅给证券公司自身造就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是重创整个金融行业,甚至影响多国社会的实体经济运行。这给我们上了宝贵的一课,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随着国内证券行业监管力度日益加大,做好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加强风险管理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如今内审部门业已成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体系的重要部门。但随着证券业市场进一步发展,新开拓业务就必然带来新的风险和隐患。而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具备传统审计方式所不及的进步与优势:实施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可以使审计工作提升主动性和预见性,帮助企业更好的应对风险,改善管理质量,达成企业的发展目标;内部审计提出的建议多发掘于公司缺陷和漏洞,对管理层稳控运营风险,遂行应变治理更具价值。所以,为了确保自身守法合规经营,适应内部审计职能转变的需求,更好的应对市场风险,企业的内审部门,应当重视建立和运用符合自身特点的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模式,发挥好内部审计的实际作用,提高公司应对内部和外部风险的能力,并对日常经营和管理存在的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从理论上讲,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是按照战略管理论和系统论,将风险评估的范围从局部微观拓展到了整体宏观,把企业整体经营风险所带来的重大错报风险作为审计风险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进行评估。更重要的是,该模式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既可以帮助企业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又可以降低或者规避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与责任。同时,此模式紧密伴随审计程序始终,节省了额外审计环节和资源,这在达到提高审计质量效率的同时,降低了审计成本。这些都促使不同的证券公司不约而同地选择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模式,用以严格内部审计、强化风险管控。

三、证券公司提高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效果的几点措施

当前,国内证券公司应用风险导向型的内部审计模式已经成为主流,并更加成熟和规范。纵观市场,其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内部审计新模式深得人心,促使传统的内部审计观念得到改变,风险导向对内部审计作用与日俱增;更多的共享的专用信息数据库被建立和使用,内部审计新技术和新手段受到重视和应用;新模式促使接受内部审计的行业领域得到极大地扩展,而在内部审计的内容和规范上更加地趋向综合而严谨,整个国内的内部审计行为更加合理。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应用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仍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应当借鉴其内部审计的先进做法,立足自身实际,继续改进审计工作。

1.建立专业化的内部审计工作团队,重视杠杆效应,以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和内部审计工作效率的提升,促使加强企业治理与风险管控水平的层次提升。因此,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各行业政策、知识的学习与掌握,以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要优化专业审计团队,不能简单做财会人员数字上的重复叠加,而要多精心挑选关心企业成长、适合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人员,比如多个领域均常常需要的工程、法律和信息技术人才等,能够促进内部审计发生质变的“化学效应”;为保证遂行审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审计部门内部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固定的不同行业审计团队,更便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展开;为确保审计人员严谨敬业地执行内部审计程序,需要保持对潜在风险的敏感性,需要确立未雨绸缪、曲突徙薪的风险意识,需要怀着刨根问底、打破砂锅的怀疑精神,需要百折不挠的韧性和灵活的应变性,这些都是专业的内部审计团队应该具备的素质。

2.企业搞好内部审计,要从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着手。内部审计本身就是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有效延伸和补充。内部审计工作顺畅是增强内部治理的控制机制的有效行为,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施行是确保内部审计正常开展的内在环境。如果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丧失,将助长内部投机行为的泛滥,严重威胁企业管理与营运。如果连内部控制的约束机制都不能正常运行,那么何谈严谨而高效地施行内部审计。而我国没有经历工业社会的洗礼,市场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缺乏,而且对其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不可获取的一方面,可现实是,由于一些企业治理结构本就不合理,内部控制制度更是不完善,加之企业经理人信息控制权的存在,这不仅影响着内部控制的正常实施,更从事实上阻碍着内部审计的实施。所以,必须先解决内部控制这个基本问题,加强管理责任性,保障监督有效性,才能保证内部审计顺利实施,行之有效。

3.特别地重视对国家制定审计法律法规的教育,确立红线意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法规的完善,确立底线意识,都是能够有效提升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法律风险意识的题中之义。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多是重在约束行政责任规范和治理,从当前施行的《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皆是如此。而且,对于产生的民事责任和惩治过于宽松,刑事规定的门槛又很高,行政责任的覆盖面又显得更多,这些都干扰甚至破坏内部审计的违法成本过低,不利于法制约束。所以,要发挥风险导向型的内部审计的优势,确立起一系列比较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从宣传教育入手,加大具体责任的追究和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建立良好的审计与维护环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证券公司面临着金融业开放后巨大的机遇和挑战,建立并完善强有力的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制度和模式,更好的发挥证券企业在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是大势所趋。但当前证券企业的风险管控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和不足,亟待解决和提高。在应用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上,还可以从建立专业化的审计内部团队、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上做起,这样我国的证券企业才能与国际接轨,真正走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的路子,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规避风险,远航。

参考文献:

第4篇:证券行业合规的重要性范文

一、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稽核监督存在的问题

同发达国家的证券业相比,目前国内的证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种制度方面的因素和管理方面的因素,使得各证券公司都普遍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内部控制是内部稽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公司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目前,国内各证券公司制定的内控体制存在的问题表现为:(l)重制度建设,轻执行落实。各证券公司都有一套内部管理制度文本,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时,制度的作用往往被淡化,于己有利就严格执行,于己不利就加以变通或回避,使得规章制度形同虚设。(2)重事后检查,轻事前防范。建立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用于严格管理证券经营活动过程,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然而有些管理人员重经营轻管理倾向严重,忽视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的防范与分析。(3)现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约机制不健全。任何规章制度的实施都存在一个相互制约问题,之所以目前内部控制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时缺乏制约。例如一项业务流程本应两三个人或部门顺序操作以互相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一个人包办代替,形成制约机制失控,出现漏洞或弊端。

(二)稽核工作中存在的会计处理问题。在稽核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特别是会计方面的问题较难处理。

1.证券业务的迅速拓展出现了一些现行制度无法解决或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属于特殊业务和特殊行业类的证券会计准则尚未出台)。以基金业务为例,基金投资领域宽广,投资组合复杂,无论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其业务特点明显不同于其他业务。《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办法》中对基金的会计处理也缺少具体规定,而套用现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又不合适,监管比较困难。它如证券经纪业务、自营有价证券、交易所席位费、业务等的许多会计处理问题都缺乏统一规范。

2.应收帐款和帐外帐的问题。证券公司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包含的项目很多很杂,除了规定的核算科目外,还有一些不好处理的或有问题的款项,都挂在这两个科目下,如客户保证金的空存空取,新股申购资金的冻结和解冻等。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稽核,除了要获取明细帐共和总帐核对外,还要分析挂帐的帐龄,必要时可向债务人函证。在资产类科目中,这两个科目及银行存款“飞帐”最容易隐藏问题,风险也最大。要把握资产质量,必须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稽核。

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设帐外帐,但事实上许多证券公司都有自己的小金库,这就给稽核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帐外收入的来源较多,如申购新股、对外融资的利息收入,开户费、销户费、远程传输费、撤单费、查询费,以及一些发行费结余分成回扣等等,对这些灰色收入,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危害很大。

(三)内部稽核工作现状与其重要性不相适应。目前证券公司的内部稽核运作,缺乏系统的监督功能,这样就很难查出隐性问题,也就提不出根本性的改进性意见和建议。具体表现在:(l)内部稽核部门权威性不高。相对于业务经营部门,稽核部门应具有独立性、超脱性和权威性,这也是稽核部门有效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效能的前提。(2)稽核监督工作存在盲点。只注重对营业部和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而未涉及到对公司总部有些业务部门的审计。(3)内部稽核的广度和深度不够。有的还停留在帐目基础上的稽核监督,末将重点转移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上,既不利于对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分析,也不利于对经济效益、内控机制进行有效评估。(4)内部稽核手段落后。稽核方法单一,时效性差,大部分工作需要到现场并通过手工处理。随着证券公司规模的扩大,营业网点的不断增加,传统的稽核手段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5)内部稽核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复合型人才。目前稽核人员大多来自财务与业务部门,对电脑系统不熟悉,很难适应内部稽核现代化的要求;有些内部稽核人员缺乏内部审计经验,工作方法不当,与被稽核单位缺乏交流与合作,从而形成对立;有些稽核人员怕得罪人,工作敷衍了事,这些都影响了内部稽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强化内部稽核监督,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针对内部稽核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内部稽核组织体制。首先,建立董事长(或公司总裁)领导下的总稽核负责制的领导体制,以提高内部稽核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同时,建立三级稽核制,实行垂直领导:即各营业总部及各分公司设立稽核部,对本级单位和上级单位双重负责;其下属营业部及孙公司的稽核工作实行兼职稽查员或稽核人员派驻制,并采取“分片联网,巡回稽核”的方式,集中稽核力量,用稽核整体优势弥补稽核员个人业务单一的劣势,从而达到增强稽核监控的能力。其次,形成组织领导、技术监控、稽核审计、监察处罚一体化的稽核监督机制。通过技术监控和非现场稽核来发现潜在风险,采用现场稽核、数据分析等方法找出风险的成因,明确责任和解决办法,依靠监察力量整治违规违纪行为。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授权审批机制。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计一套具体详尽的控制资产风险的授权审批程序。其内容应包括:公司内各项业务的流程、流程涉及的岗位、岗位的权限责任、各项业务的审批金额权限、行使规定的权限必须满足的条件。授权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越权行为的处罚措施等。而稽核部门应是监督该制度执行的职能机构,业务职能部门和各分支机构承担组织落实该制度实施的工作职责。

(二)建立和完善现代内部稽核工作机制。处于电子信息时代的内部稽核工作,必须依靠电脑来进行监督。因而证券公司应在开展非现场稽核的基础上逐级建立稽核预警系统,采用电脑等现代化手段为稽核提供技术保障,及时传递信息,提高非现场稽核频率和质量,为内部稽核提供预警。如利用财务软件的联网、同营业部平行清算的电子监控系统、公司公文系统及INTERNET等网络系统,加强与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联系,达到对经营管理、重要业务和风险环节的实时控制;在非现场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有重点、有目标地深入下去进行现场稽查,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还要积极探索符合证券公司发展趋势的稽核软件模式,设立合适的内部稽核指标体系,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扩大稽核监督的覆盖面,增强稽核监督的渗透力:逐步把稽核重点从对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转移到经济效益、资产风险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稽核监督上来;把现场稽核为主转移到以非现场稽核为主、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轨道上来;把目前的事后稽核转移到事中、事前稽核中来。

第5篇:证券行业合规的重要性范文

随着贵金属行业专业整治越来越严厉,贵金属交易公司对合规风险管理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本文阐述了合规风险的相关概念,并针对贵金属交易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现状及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

贵金属交易合规风险风险管理

一、引言

针对贵金属行业的专项整治越来越严厉,各大贵金属交易中心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业规范性政策文件,并针对会员单位进行合规性稽查验收。在此严峻整顿形势下,作为会员单位的贵金属交易公司,正处于业务量不断萎缩,客户大量流失,业务投诉已成常态,公司经营举步为艰的境地。因此,贵金属交易公司进一步认识到,重视和加强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已迫在眉睫。

二、合规风险管理定义

合规风险(ComplianceRisks),2005年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对合规风险明确定义,指“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准则而遭受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管理,是指银行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合规风险管理是对其相关制度及流程的一个不断修正、持续更新的过程,是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

三、贵金属交易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贵金属市场还处在发展的初期,近几年才引起投资者的关注,一些贵金属交易所因缺乏必要的监管,各种不规范、欺骗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充斥其中,导致行业交易投诉激增,风险事件频发。2015年7月以来,国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经联合文件,提出对现货交易所严加整顿,贵金属交易所则成为专项整治对象。随后,全国各地方政府也相应出台了有关清理整顿方案,还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随着贵金属行业整顿力度逐渐加大,国内贵金属交易所数量锐减,一些行业领先的大型交易所也陆续进行整改转型,部分大型交易所还联合发表倡议,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贵金属交易公司(会员单位)目前状况非常严峻,一边要应对交易所的合规性稽查验收,一边又要加强处理飞速增长的业务投诉,同时面临展业困难、利润锐减的棘手局面。

四、贵金属交易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我国的贵金属行业起步比较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所以涉及贵金属行业的合规风险建设管理的相关监管政策、行业标准及指导性文件还比较少。同时贵金属行业长期以来更加重视交易风险的控制,合规风险未作为单独的风险来加以重视,也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来引导和规范合规风险管理。所以,只能通过学习其他金融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的经验方法,结合贵金属交易行业的现状特征,对其合规风险管理进行研究探索。贵金属交易公司合规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

健全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是全面风险管理的前提,当前贵金属交易公司的合规管理体系还不完善。我国在2012年,国务院曾下发37号文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对各类交易所的监管框架进行总体勾划,联席会议制度也随即产生,此时才将贵金属行业的合规管理提上日程。在近年来不断整顿下,各贵金属交易中心要求建立合规管理机构,但与银行、证券等行业成熟的制度与运行机制相比贵金属交易公司虽然设有合规部,但从隶属关系上看,合规部与行政部、客服部、结算部等为平级业务部门,没有监督管理的权限,因此,贵金属交易公司从上至下的合规管理框架及体系没有形成。公司在运营过程面临的多种合规风险,需要一个专门机构进行监督防范,不然就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可预测的风险损失。公司需设立相关合规管理机构,来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经理层有效评估控制管理合规风险,检查和监督公司全体员工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履行合规政策开发、合规咨询审核、检查监控、培训教育等合规相关职责。

(二)合规管理制度不完善

合规风险管理在贵金属行业还是新事物,贵金属交易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才刚刚起步,由于缺乏系统性、强制性的专职机构与相关从业人员,缺少有效的组织协调和科学的运行流程,合规观念还未完全深入到公司的组织、制度、文化建设等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虽然公司对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制度规章的完善、梳理也正在进行,但从更深角度来看,公司当初为交易中心的监督检查而设计相关规范制度,未经过实践的检验,同时缺乏相关的合规运行流程与约束机制,还存在诸多有待修正和改进的地方。

(三)合规风险监管不全面

贵金属交易公司的合规风险存在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宣传营销环节、开户入金环节、交易环节、投诉处理环节等,但公司针对风险的控制着重关注于交易环节,并制订了比较完备的风险控制相关制度与执行细则,而对其他环节的各风险点没有相应的重视,这些风险点将会给公司带来十分严重的合规风险。同时,公司的合规监管措施主要是交易中心开展的各项检查、抽查与验收方式进行,再加上合规部人员的缺乏,多次交易中心进行的检查和验收,公司都是临时组建专门工作小组进行应对,没有从实质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合规管理。公司合规监管不全面,并且很多工作环节在执行时流于形式,往往使得合规监管的效率不高,不能主动及时防范风险。

(四)信息系统合规管理不到位

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是以信息系统平台为依托进行交易的商业模式,一个稳定安全,便捷高效的交易系统平台无疑是市场各参与方最关注的问题。贵金属行业起步晚,信息技术和交易系统研发水平比较落后,使得全国各大交易中心都自主研发并对交易系统进行长期维护,因此各会员单位及至营业部都不够重视信息系统的合规管理。贵金属交易公司一般没有设立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交易平台出现异常问题时,在处理上存在很多随机性,常出现无人跟踪事件进程等问题。同时交易系统也在不断的更新优化,对公司的设备的硬件、软件、应用系统都有新的要求,而公司缺乏有关技术方面的人员配备,在系统运行维护过程中明显力不从心。

(五)从业人员合规意识淡薄

我国贵金属市场还处于早期的起步阶段,贵金属行业的规范管理都是借鉴比较成熟的证券、银行业,而自身的监管制度规范标准比较少。近年随着行业的清理整顿越来越严厉,整个行业才对合规风险管理才有了新的认识。在没有行业统一的监管制度与规范标准的情况下,贵金属交易公司参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合规管理。因此,公司从上至下全体员工的合规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薄。虽然公司设立了合规部,但仅仅是负责客户开户的相关工作内容,公司也没有其它渠道对真正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引导宣传,使大多数员工对合规部的职能认识比较模糊,认为合规就是合规部以及合规管理人员的事。公司高管理层对公司合规监管也仅仅是流于表面,没有制定相关的机制流程,只是对交易中心的检查验收进行总结汇报。

(六)合规文化理念缺失

合规文化是企业文化的核心之一,也是企业稳健经营的关键,但贵金属交易公司的合规文化理念和氛围还没有彻底渗透到员工的日常业务和管理决策的工作当中。由于合规理念的缺失,公司在合规风险管理中存在贵金属行业中已根深蒂固且普遍存在的错误理念。一是重业务发展,轻合规管理,过于注重业绩的完成,为了多获取利润不惜进行违法违规操作,从而使公司的投诉和诉讼案件不断增加。二是重事后处理,轻事前防范,公司对已经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处理,而忽视采取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等措施。三是重交易风险控制,轻合规风险管理,认为交易风险关系着公司的存亡与发展,合规风险只是合规部及管理人员的事。此外,人人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没有成为公司全体从业人员从上而下自觉主动遵守的行为准则,良好的合规氛围还未形成。针对贵金属交易公司目前面临的诸多问题,如何组建全面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合规管理制度规范,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措施与策略,同时不断地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形成全体员工自愿主动合规理念,我们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总结其他成熟金融机构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关注本行业所处的环境、发展阶段与特征,结合本公司的实际运营战略、管理形势和可执行性进行不断的探索和研究。

作者:刘艳红 单位:广东国矿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马爱华.证金贵金属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4

[2]孙斌.国有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研究[D].复旦大学,2010

[3]王利东.证券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研究[D].复旦大学,2010

第6篇:证券行业合规的重要性范文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金融业的开放程度也与日俱增,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成为各国面临的首要问题。要保持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对之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是金融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本文从金融监管的法律视角出发,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机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 法律制度 制度完善

国际金融监管的特点及内容

金融监管,顾名思义,即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它是金融当局或管理机构对整个金融行业的监督与管理。狭义上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广义上,金融监管不仅包括狭义范围的金融监管,而且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

国际金融监管是国内金融监管的一种延伸,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可逾越法律;第二,系统性,因为金融监管是由监管体制、依据、主体、客体、手段和内容等系统性机体组成;第三,社会性,社会各界对金融监管的协调与配合是金融监管有效进行的保障;第四,国际性,国际金融监管是跨地区、跨国的协作监管,需要协调各方利益才能有效进行。

国际金融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三个:第一,国际金融监管要体现国家的意志,以实现金融业经营活动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统一为目的;第二,保护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第三,引导金融活动有序公平开展,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根据金融机构所处的市场阶段,可以将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容概括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对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等监督管理方面。

(一)对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事前控制环节,是对进入金融市场中的市场主体的筛选、结构的优化过程,具体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等的监管。它关系到金融机构的资质、金融业的整体健康状况等问题,而且涉及到行业结构和行业规模的适度化问题,因而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能够将那些可能对投资者、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的金融隐患提前排除掉。

在考虑市场准入标准时,要兼顾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金融行业发展的国家政策和方向,同时还要考虑分布地域空间需要。不仅要看其是否具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足够的认缴资本额,还要考察其内部的组织结构、制度建设以及战略和愿景。

(二)对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

在金融主体获批进入金融市场之后,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要对其市场运作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因为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金融主体会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而面临风险,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

在市场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这是指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各种金融法律法规,是否合乎当局的各种规章制度。

2.金融资本的充足性。金融机构是资本运作机构,充足的资本是其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因此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水平和资本结构进行监督有利于控制风险、保持组织稳定发展。

3.资产质量。优质的资产是一家金融机构健康经营的主要表现,因而监管部门应该设置资产质量指标以衡量金融主体的经营状况。

4.流动性。流动性反映的是金融机构的到期偿债能力,它是反映风险的直接依据。所以监管机构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监督。

5.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金融机构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其监督也是不可或缺的。

6.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是降低其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但这部分的审计难以通过客观数据衡量,因而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三)对市场退出的监管

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兼并或合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由于金融业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和波动性,在纵向上涉及的上下游行业范围广泛,在横向上也牵涉到其他众多机构,因而不能随意退出市场。这就需要金融当局和相关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综上,三个阶段的监管分别从“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进行,以将每一阶段的金融风险最小化,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是为了消除潜在的金融隐患,以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发展、有效运行的预防性措施。在金融机构日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中,面临着各种经营风险,因此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营运的监管。且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日常监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要随时掌握市场动态,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审慎经营,纠正违规行为,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一旦金融风险发生,并危及到金融秩序及金融体系的稳定时,就需要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对风险机构进行市场接管、兼并或解散,将风险降低到最小化,确保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形成于1998年,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此监管模式实行的是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行三会”的主要职能和目标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金融政策,对金融活动实施监督和提供支付清算。中国人民银行目前主要监管银行、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是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标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等。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主要是负责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业主体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构,依法统一监管中国的保险市场。其职责主要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等。

(二)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下构建的分业监管模式,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今天面临着许多挑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分业监管存在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复。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对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亦即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各自为政地进行监管,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这就很容易造成边界性问题难以全面覆盖,从而形成很多监管真空,更容易造成金融机构打球的行为。此外,机构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往往又易造成重复监管的现象。

2.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主要表现为:第一,监管主体缺乏独立性;第二,监管权行使缺乏独立性。

3.缺乏有效的外部协调机制。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机制,各个监管机构自成体系,各行其是,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外部协调机制,降低了监管的整体效果。尽管存在“一行三会”的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其沟通协调效果并不明显,而且这一会议也不具有决策的权利和职能,它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会议”的层面,协调性不强。此外,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也缺乏沟通协调。

4.金融监管对信息透明度要求不高。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对于信息的快速、准确和充分的获取和处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信息披露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但是在银行监管中并不注重信息的披露。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未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完善工作。

5.金融监管以行政手段为主,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的手段应该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统一,但是在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尽管也曾颁布过一些金融监管法律,但依然不成体系,监管效果一般。因此需加强金融立法,确保有法可依。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建立并完善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和协同机制

由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而造成了多头监管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并存的问题。对此,要建立并完善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和协同机制,从而使金融监管能全面覆盖到所有问题。可以通过完善“一行三会”的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赋予其一定的决策权,或者设立类似职能的机构对金融监管进行协调。抑或建立专门的、常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制定明确的协调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它们的职权进行切实的保障。

同时,可以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督职能。我国可以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赋予美联储监管系统内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权力和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予以协作的经验,对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系统内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从而维护金融业整体的安全与发展,从整体上实现各行各业的协同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各项制度的根本性保障,因而要切实地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目前依据分业经营而分别制定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金融法律,不能有效地化解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混合之后产生的一系列风险。而且对于中国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地位、职能、业务范围等都没有从法律上予以确认,这一空缺也是亟需填补的。因为这不仅可以保障金融监管部门充分地行使职权,对金融业进行有效的监管,而且也可以规范他们的金融监管行为。

此外,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当前国际金融监管不断发展,在与其他国家进行金融交易时,也必须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必须制定与国际化相对应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应该建立起有关于对外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投资银行的金融监管制度。

(三)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强化征信建设

我国应将信息建设的重点放在如何提供客观、务实、充分、全面、及时的金融信息上,而目前进行的征信建设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所谓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方面的业务活动。这一活动能够加强外部监管,以建立公开、公正的信用体系。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全球化浪潮席卷之下,金融业的监管必定要走国际合作的道路,这已经成为经济界、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共识。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信息交流;第二是加强金融监管业务的合作。

参考文献:

1.邢会强.金融危机与法律变革[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2.李志成.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3

第7篇:证券行业合规的重要性范文

非银行信贷供应者:为什么重要?

银行是一类特殊的金融中介机构,其存款吸收和贷款投放活动一直受到相对于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更为严密的监管。银行系统是信贷供应系统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然而,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其他“非银行”实体也正在信贷供应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这些向经济体提供信贷的非银行机构的规模及特征并不为很多人所知。因此,有必要了解这些机构的重要性及其所发挥的作用。

非银行信贷供应者――有时被称为“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性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释。第一,此类信贷供应者的规模远比过去(包括过去所有衰退阶段)要壮大得多。正如下文将要展示的,这一点引出的一个重要推论,就是银行系统信贷供应所占的相对比重比过去的任何时候都要少。第二,对于此类信贷供应者的监管普遍比对银行的监管更加宽松;而且,一般来讲,非银行监管更偏重于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而不是像银行监管那样强调机构和系统层面的安全及稳定性。第三,从危机管理的角度来看,政府监管机构影响和干涉影子银行体系的能力在范围上受到比在银行业更多的限制。货币政策工具被用来应对金融危机,而这些工具更多地是依赖银行系统来发挥作用(虽然公开市场操作的对象并不都是银行)。此外,监管框架提供给监管者各种工具来直接影响银行,既包括正式的方法(如强制执行),也有基于持续监管的非正式手段。上述影子银行体系的每一个特点,都给公共政策带来了特殊的挑战,并且使金融危机时期的政策反应愈加复杂化。

非银行信贷供应者:有多重要?

金融部门的信贷供应者可以分为三大类:(1)银行,由大体相似的存款机构组成(在相似的监管体制下运营),包括商业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合作社;(2)通过“结构性金融产品”(即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贷的非银行实体;(3)其他所有非银行信贷供应者。对于“影子银行体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可以把它看作后两类机构的总和。

图1给出了这三大类机构在大约40年中所持有的债务余额――即信贷投放――比例的变化趋势,并清晰地显示了金融部门各组成部分所持有的信贷市场资产份额。该份额占信贷市场资产总额的四分之三,且与经济体所拥有的信贷市场债务相一致(图1不包括国内非金融信贷供应者和外国信贷来源。)必须要明确的是,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合作社)所持有的债务(即信贷投放)仅指它们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这些资产包括银行贷款组合中的批发贷款,以及银行在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用来支持信贷投放的各种证券。特别地,银行投资于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和其他资产支持证券(ABS),这些工具的抵押品(如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已经被放入资产池并按后文所示的方法打包成证券。

图1中有两个趋势尤其引人注目。第一,在这一期间里,银行贷款投放的比例减半,由1970年的超过60%降至2008年末的约30%。第二,对于非银行信贷供应者,结构性金融在相对重要性上得到了大幅提高,从1970年仅占信贷供应的4%上升到2008年末的30%以上。事实上,结构性金融相对重要性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银行部门表内信贷供应的下降为代价的。截至2008年――当时金融危机正处在最严重的阶段――所有三类主要信贷供应者在整个经济中具有几乎相同的相对重要性。

图2提供了每一大类机构中主要参与者的更多细节。包括保险公司和养老金在内的传统机构继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过随着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壮大,它们的份额也逐渐有所下降。政府支持企业(缩写为GSE,包括房利美、房地美、吉利美,以及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份额占全部结构性金融的三分之二,其他住房抵押贷款和非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机构则占有剩余的三分之一。这些机构包括“私人”或“非政府支持”MBS发行机构(主营次级、Alt-A①和巨型②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以及消费者和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机构,这类信贷包括信用卡应收账款、汽车贷款和商业房地产贷款。

结构性金融:基本概念

经济资产――如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汽车贷款――的“结构性金融化”或“证券化”,是于20世纪70年代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首次得到广泛应用的一项金融创新,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和非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ABS)两大类。一般来讲,创造这种产品的过程是这样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等信用贷款,然后将大批的这类贷款聚合起来构成“资产池”,卖给一个俗称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的经济实体,该实体的唯一任务就是对这种资产池进行购买和再次出售。SPV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使实际的ABS受托人(即ABS发行机构)避免受到之后可能发生的贷款发放机构破产的任何影响。该受托人从SPV处购买资产池,将池里的资产重新打包成为固定收益证券,并作为MBS或ABS产品发行(销售)到资本市场上去。对于非银行机构创设的非住房抵押贷款ABS,受托人一般与承销该项业务的投资银行合作。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中,房地美、房利美以及其他政府支持企业充当主要的MBS发行机构。这些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级市场买家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再转手卖出。在这个过程中,又产生了进一步的衍生,比如“重新打包”MBS,使其成为一种新的证券――抵押债务证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CDO”的基础资产,或者将CDO再次打包抵押,形成二重CDO(又叫CDO2)、甚至是三重CDO(CDO3)。大部分市场参与者认为,对这些奇异产品普遍存在的风险低估及随之而来的风险溢价低估所造成的反复打包的证券化过程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因此,大多数市场观察者相信,就算这类工具有可能恢复当初的规模,也必将是很久以后的事了。

资产池化和证券化过程带来了很多好处,也正因为此,结构化金融已经成为了金融版图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好处别重要的一点,就是使银行能够从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已经发放的贷款,从而有能力去投放更多的信贷资金。通过销售贷款,银行不必再为这部分卖出去的贷款持有资本金或融资,也因此可以将资本金和融资能力用于支持更多的信贷投放。(此处也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常见于银行保留追索权销售贷款的情况,这意味着贷款的买家有权要求银行在特定情况发生时用没有偿付问题的优质贷款换回劣质贷款。在这些特定――却也相当普遍――的情况下,银行事实上还是要相应持有一些资本金的。)此外,资产池化过程还能够实现分散风险的目的,例如使用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的贷款来创设证券化资产。

困扰结构性金融市场的问题已经被解释得很清楚了。这些问题包括结构上存在严重缺陷的交易;所有主要评级机构由于低估各个资产池(尤其是CDO,CDO2,CDO3等)违约相关性而导致的错误的信用评级;投资者和监管者对于这些评级明显的过度依赖;一些贷款发放机构过于看重业务收入而没有对借款者的偿付能力给予足够重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问题并不是证券化过程的内在缺陷。

家庭信贷投放:银行与结构性金融

正如图1和图2所清楚显示的,对于美国经济整体来说,结构性金融相对于银行贷款不断扩张的地位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特点;不过,如果仅考虑面向家庭的信贷投放,这一特点则更加明晰。如图3所示,该特点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尤其突出。特别地,GSE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所持有份额的巨幅上涨令人惊讶。GSE在2008年末拥有全部住房抵押贷款余额的48%,而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该项资产仅占全部余额的30%。另外,在房地产泡沫不断膨胀的过程中,私人MBS发行机构所持有住房抵押贷款份额的上升也十分显著。在2006年达到顶峰时,这些MBS发行机构占有住房抵押贷款余额的20%,且其中三分之二是由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和其他非传统型住房抵押贷款作为支持的,另外的大约三分之一由巨型抵押贷款支持。随着房市泡沫的破灭,私人MBS发行机构的市场份额快速下降,到2008年末已经降至16.7%。

近期私人MBS发行机构份额的显著下降可以通过净新增信贷流量更好地反映出来。通过观察新增信贷流量也可以明显看出消费者贷款(即非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重要发展趋势。视角的变换让我们从观察当前信贷市场的余额情况转变为观察某个给定时间段内有多少新增贷款产生。这一视点与人们对当前及未来可能的信贷创造(或不足)的关注相契合。而且,由于新增信贷创造很可能是更高的经济增长率的一个必要支撑,所以这一点也至关重要。

表1展示了2001~2006年经济繁荣期间银行和非银行在新增贷款供应中的相对重要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一栏显示,随着房地产市场泡沫的膨胀,平均来看,银行提供了低于30%的新增住房抵押贷款,而结构性金融所提供的信贷占比超过60%。更进一步讲,虽然GSE在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中所占比重最大(如图3所示),但实际上在房地产泡沫期间它们所发放的新增抵押贷款要少于私人发行机构。事实上,在2006年,私人发行机构发行了全部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55%,而GSE只占45%。此外,大约40%的私人发行机构发行的MBS是由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如图4所示。

银行与非银行在泡沫时期的消费者信贷市场份额对比关系与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有所不同,如表1最右侧一栏的数据所示。与ABS发行机构相比,银行在新增消费者信用贷款中所占比重明显较多,达37.9%(主要是因为2003年和2004年ABS发行量在一定程度上的下降),但结构性金融仍然占到22.1%的较大比重。

家庭信贷投放:我们现在身在何处?

无论是基于债务余额,还是基于新增信贷流量来衡量,都能够很清楚地看到,结构性金融与银行均在信贷供应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住房抵押贷款和消费者信贷市场中。现在真正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在当前这轮衰退之中,这些关系的性质是什么。通过对数据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几个重要的变化。

图5显示了新增住房抵押贷款在2001~2006年泡沫阶段,以及在2007~2008年泡沫破裂阶段的变化趋势。这其中有一些特征值得注意。第一,在2008年,银行的新增住房抵押贷款(即银行选择放在资产负债表上、而不是将其证券化的贷款)呈现净减少。这一(净)负流量是由几个因素共同引起的,如一些大型银行和储蓄机构被其他银行兼并,以及银行整体上对贷款标准的收紧。然而,私人MBS发行量的大幅跳水远远超过银行贷款的下降,尤其是在次级抵押贷款市场情况最紧迫的时候。另一方面,银行和其他住房抵押贷款机构仍在提供新的住房抵押贷款给GSE,以供其继续大批发行MBS。

从图5可以清楚地看到,近期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发生的诸多事宜更多地是集中于结构性金融活动,而不是银行部门。图6汇集了MBS市场上自2008年初至今年5月的月度数据。(注意图6中的新增MBS发行量数据不同于图5中的净流量――流入量减去流出量。)该图显示,私人MBS市场在发行业务上仍没有什么起色,而GSE却保持了新增住房抵押贷款重要来源的地位。政策制定者在探讨GSE今后发展方向的时候,或许应当将这一事实列入考虑。

图7和图8运用与上述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趋势分析相同的方法,考察了近期和当前的新增消费者信贷流量数据。图7显示了银行、ABS发行机构及其他实体所提供的新增消费者信贷的剧烈波动状况。与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相比,随着2007年和2008年危机的蔓延,结构性金融部门在消费者信贷上是净减少,而银行则继续向消费者信贷市场提供新的流动性。事实上,在2008年末,来自非银行部门的消费者信贷可以说是少之又少。

图8通过描绘次贷危机以来直到今年第二季度三大主要部门的季度发行量数据,显示了当前消费者ABS市场的基本状况。总体来看,信用卡ABS(36%)、汽车贷款ABS(22%)以及学生贷款ABS(18%)占2008年全部ABS发行量的四分之三。图8告诉我们,消费者ABS市场在2009年第二季度已经出现了至少是部分上的复苏。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限期ABS贷款促进项目(TALF③)的实施。财政部和美联储不断鼓励人们参与TALF项目,以期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重新吸引充足的私人部门资金。

结 论

本文在开篇揭示了当前衰退与以往衰退的一个根本性差异:非银行机构――也被称为“影子银行体系”――较之传统银行部门在信贷供应中地位的显著提高。在很大程度上,这一区别有其重要意义,因为监管部门和货币政策主体用来刺激和驾驭非银行机构的措施与在银行业所执行的措施有所不同,而且总体来说力度也更弱,这一点尤其是在当前金融系统所处的特殊时期是尤为重要的。此外,特别是在面向美国家庭的信贷市场上,结构性金融产品――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消费者信贷支持证券――很明显地已经成为了主要力量。

通过进一步仔细观察家庭贷款市场的最新数据,可以得出两个关于结构性金融的结论,且这两个观察结果都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意义:第一,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GSE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所提供的贷款是当前主要的信贷来源;这一事实对于探讨GSE的前途命运有着重要意义。第二,虽然结构性金融并没有在消费者信贷市场中起到和其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中一样的决定性作用,ABS发行机构仍然支持着相当可观的一部分消费者信贷。这个事实凸显了对刺激手段(特别是TALF项目)进行政策探讨的紧迫性。

(作者为美国货币监理署高级金融经济学家)

① Alt-A为Alternative-A的简称,指风险处于优质住房抵押贷款 (prime mortgage)和次级住房抵押贷款(subprime mortgage)之间的抵押贷款。

第8篇:证券行业合规的重要性范文

财务顾问的历史使命

一般来说,财务顾问特指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战略和策略咨询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它是以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信息资源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在公司财务、项目融资、资本运作及其相关领域的专业咨询服务。

"财务顾问业务"与"财务专业顾问"业务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财务专业顾问"单指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会计人员向企业提供财会方面的专业顾问业务。"财务顾问"是立足于企业长期的发展战略,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为企业制定长期的投融资计划、合理的资本结构与股利分配政策,并为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提供策划等。

从客户对象看"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的业务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个人或机构的投资财务顾问,咨询的重要内容是客户所需要的投资和理财的分析报告;第二层次是企业财务顾问,项目范围重点是企业发展战略、资本运营策略等;第三层次是政府财务顾问,重点涉及宏观经济、国企改革、社会和产业咨询、区域经济发展等。本文所指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企业财务顾问。现在的实践中,财务顾问业务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并购顾问、公司重组和战略规划、投资项目评估、融资安排、IPO方案设计、银行融资谈判、股权设计、还款设计等业务。

财务顾问所能做的工作既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某方面、某环节的。(本文为中国证券业协会2003年度科研课题)

财务顾问业务开展现状

1、财务顾问业务所处的发展阶段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正处于业务发展期,在这一期间所具有的特征是:

相关的管理部门配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实施而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别是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颁布后,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执业资格、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基本的业务程序作出了较原则的规范(依《证券法》第157条的授权,中国证监会本应按《证券法》的原则及市场的现实适时制订《管理办法》,但《管理办法》至今未出台),基本处于逐步有法可依的状态。

证券业协会也配合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执业规范、业务开拓、技术创新等作了大量的理论研讨和执业群体的意见反馈。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的参与者之间沟通的渠道是畅通的。

新闻舆论亦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准入机制等公开作了大量的探讨和呼吁。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实践经验的积累、人才的储备、财力的投入和理论的研究使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自身具备了结合我国国情、自主创新地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基本能力。

我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承诺,国际上优秀的投资咨询机构将与国内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平等地展开竞争。

既然是发展期,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面临一些困难,甚至瓶颈也是正常的。目前,财务顾问业务处于一种相对的无序状态。

1)与其他证券业务相比,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还未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同,无论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还是其他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参与者都没有自己的主打服务品牌。业务的自我定位、程序化、规范化发展正艰难起步。

这项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有利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深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深入探索这项创新业务时,其有效途径在于要注重探索这项业务的标准化,努力使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程序化,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优化工作程序来深化这项业务的效率。

主体的弱势制约了财务顾问业务的规模、品牌发展。在证券业诸多子行业中,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是规模最小、实力最弱的一支队伍。它由两部分组成,50多家从属券商的研究部门和110多家独立的咨询机构。自1998年4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施行以来,经5年发展之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注册资本仍是以数百万元小公司居多的现状,规模和资金短缺困扰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基本前提是机构具有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形象。特别是在市场低迷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本该是资本市场的"教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客串"牧师"来帮助投资者恢复信心,从而激活市场。很遗憾,现在投资者更多的是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公信持怀疑态度。执业形象缺损导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步履维艰。

2)市场参与者众多、规模小,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缺乏严格的准入机制,无序竞争,不利于财务顾问业务市场的整体做大和规范发展。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来规范财务顾问市场行为,对从事财务顾问的公司和个人都没有明确的资格认证和考核,造成了我国目前从事财务顾问机构众多,鱼龙混杂,财务顾问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得不到保证。目前我国的财务顾问服务,基本上处于自由状态,收费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各个咨询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的情况。所以,要提高财务顾问的服务质量,真正发挥独立财务顾问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中应有的作用,需要制定具体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需要对财务顾问的服务对象、内容、资格认定,收费标准以及财务顾问业务管理、业务原则、罚则等方面尽快制订相应法规,规范财务顾问机构的业务范围,并保证其参与包括企业改制、收购兼并、公司重组、发展战略策划、融资策划等各种金融咨询业务的合法权利,才能发挥财务顾问业务的积极作用。

3)业务空间狭窄。

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事实上严重制约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发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等相关法规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明显过于狭窄。

其他方面如新的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时就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等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也就是要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这一规定对财务顾问的法定业务的开展有着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一要求只停留在一般性的规定上,对具体业务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往往流于形式,很难起到独立第三人的监督作用,因此在防止上市公司董事、大股东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方面,独立财务顾问作用不明显,发展空间也不大。

业务空间限制,加之证券市场的持续低迷导致业务拓展困难,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人才流失严重,2000余名取得执业资格的证券分析师,目前供职证券咨询公司的不足一半,导致业务能力、竞争实力相对低下。

4)立法滞后,特别是公司重组并购、外资准入、国有股减持、非流通股转让、流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需求比较起来还是显得比较笼统,甚至是空白,对业务中经常遇到的很多具体问题的实际操作形成"雷区",制约了现有业务的规范和新业务的拓展。

中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服务行业的对外开放将逐步实现,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对证券市场开放的要求是:第一、对各缔约方开放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第二、允许缔约方在境内建立证券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第三、缔约方公司享受同境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第四、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第五、允许缔约方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

另外,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任何一谈判签字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的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生效之前予以公布。我国财务顾问有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如果不迅速出台有关法规,当境外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全面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后,再规范和制约其财务顾问业务将变得非常困难。

5)转轨仍在进行中,法律障碍、制度缺陷、中介机构拓展业务多模仿少创新、价值取向的偏差等弊端对并购业务的制约加剧,导致收购兼并业务成功率不高。

价值取向是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主体必需正确选择的,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透明,确立证券市场的诚信机制,保护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为处于信息弱势的公众投资人提供保护。这一点对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特征市场尤其重要。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基本未进入职业状态,流于形式,对公众投资人的利益提供的保护不够,甚至加剧了信息不对称,伤害了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在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协调政府、企业和咨询机构三方的利益关系。

6)证券咨询行业明显萎缩,整个行业面临生存威胁。、

2、需求分析

从客户的需求来看,财务顾问应是一个项目上包括购并重组、项目融资、投资理财等,内容包括方案设计、资金融通、方案实施等的综合品种。

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发行、重组购并的实际运作可以看到,中介机构参与的比例逐步加大、介入的深度、广度逐步发展,我们认为主要有这样几个因素:一是监管部门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新颁布的上市规则要求,一些金额或比例较大的关联交易必须由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二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重组也越来越复杂,一些公司的重组需要一些创新性的设计,从而对中介机构提出了需求;三是中介机构已经较以往相对成熟,其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已经得到许多上市公司或企业的基本认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中介机构整体的专业化服务水准仍然有待提高。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建立起行业的公信,在这一领域占据较大的份额。

2002年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大的并购案涉案金额应超过1500亿元。今后,近10万亿元国有资产将有望进入资本运作。涉及国企改革、行业重组、战略购并、外资兼并或管理层收购的个案都具有政策性强、金额大、利益主体多、历史沉淀难以化解、程序复杂和操作周期长的特点,它们是证券市场的热点、难点,更是激活证券市场的亮点。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需求。

3、市场参与者分析

通过附表中的对比分析,我们看到目前国内的财务顾问业务中,持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无论从实力与规模上都处于劣势,即使从属券商的研究部门亦是如此。面临来自国际知名咨询机构的竞争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的介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无法在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理财服务领域中获得优势。从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培育与壮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规模与实力,才可能发挥它们特有的中介优势与作用。

4、法律环境

从立法角度来看,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的现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一些基本行为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给委托人决定是否委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留有较大的弹性操作空间,加上执法尺度把握不一,法则对参与重组、并购中介业务的主体约束偏弱,业务监管不力。

5、发展财务顾问工作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的财务顾问行业起步晚,与国外同行的差距较大。在我国,财务顾问行业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产业。与国外同行相比,各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水平、发展运营、综合实力、业务重点存在极大的差别,规模普遍较小,形成自己独特的品牌形象的家数较少,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比较单一。面对入世带来的巨大压力,我国财务顾问行业面临严峻的考验。国外的大券商和相应的投资银行业务已经开始进入我国,先后涉足了我国大型企业在海外上市的财务顾问和承销业务。因此,如何迅速发展壮大我国证券市场财务顾问方面机构的规模和实力,成为在入世缓冲期内非常迫切的事情。

财务顾问业务发展前景

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公司进行重组购并等资本运营时,一般都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担当重组购并的顾问,提供一整套的专业化服务。(未完)

从美林、摩根斯坦利、高盛等巨头近年来的收入结构看,包括战略咨询、并购重组、房地产开发咨询等在内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收入占了投资银行业务总收入的半壁江山,与证券发行收入相当,而以投行见长的高盛的咨询收入则超过了证券发行的收入。

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改变所有者空置的现状是国企改革的重点,中介机构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使财务顾问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正逐步显现出来。

中国加入WTO后,跨国公司对我国产业的全面整合将会大规模展开,本土产业必然面临全新的市场格局。国民待遇将使国家资本、外国资本和民间资本获得相同的准入机会,民间资本将在国有股减持、非流通股入市和大行业重组等领域全面参与。在相关政策、法规日益明确,同时国内依靠低效的财政投入维持增长的经济体系日渐乏力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加强,给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拓宽了市场。

国内大产业集团(如电讯、金融、汽车、能源、航空)已经选择重组实现跳跃式发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全面、深入地介入,提供优质的财务顾问服务。一段时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言必MBO,但唱者众和者寡,何也?体制障碍?法律制约?道德困惑?目标公司匮乏?这都是次要因素,主要原因是市场公平原则使然。只要公司管理层不能合法地支付获得股权的代价,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就面临不可逾越的障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管理层收购这一领域有市场,但有难度。

在政策法规中明文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为企业资产重组的必备要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透明的财务顾问服务势必促进上市公司对资产重组、并购等行为的动态信息披露,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通过拓展财务顾问业务,同时也将促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断加强自身的研究力量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更深入的接触和调研,有利于推动证券投资咨询信息的优化,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投资建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介入财务顾问业务,有利于中介机构提高竞争力、强化诚信建设,在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基础上推动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最近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诸多收购行为均要求由独立的财务顾问提供意见,这就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扩大了业务范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收购办法中对所列出的这些财务顾问业务的硬性要求,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来说是实力和能力的挑战。

应对挑战立规建制

面对新业务的挑战以及来自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真正发挥财务顾问的作用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我们认为以下七个问题需要注意和解决:

首先,自我约束,明确业务的目标定位。要以长远的眼光和战略来定位,树立起满足客户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透明和诚信为从业宗旨,以追求客户成功、市场成熟和中介机构成长的多赢为高目标,通过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带来长期的业务机会,通过做大市场来实现机构的持续发展。

其次,内强素质,造就一支精锐之师。要有自己的行业专家,练好内功。

第三、增强独立性,夯实生存的基础。

准确把握客户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价值取向,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透明,确立证券市场的诚信机制,保护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为处于信息弱势的公众投资人提供保护。

沪深许多上市公司因资产置换、回购、并购、重组等关联交易案例曾经聘请过独立财务顾问,在这些独立财务顾问中有不少曾经是该公司的股票承销商或配股承销商。承销商代表发起人股东向投资者销售股票,主要代表的是发起人股东即大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财务顾问代表的主要是中小股东即独立股东的利益。

第四、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政府对有些企业仍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这就需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时具有积极协调好各方利益的能力,寻求政策面对购并重组等业务的支持和认可。

第五、担当法律责任,逐步树立客观公正、敬业诚信的机构职业形象。独立财务顾问的作用在于通过独立第三者的监督,减少成本,防止上市公司董事、大股东的机会主义、利己主义等行为,防止大股东、董事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沪深交易所应尽快对以下四项予以规范。

(一)证券业协会应牵头制订财务顾问业务收费标准,财务顾问的收费标准采取按件收费或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该标准应报财政部批准,证监会、交易所备案。

(二)明确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营造优胜劣汰的财务顾问环境,保证并购市场参与者的主体合法、行为规范和财务顾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尤应实行市场准入机制。

目前可以承担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包括: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咨询机构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人员也必须取得证监会的认可。

建议:应规定只有独立的证券咨询机构才可以从事独立财务顾问业务。

可参照我国香港上市规则中的规定制订准入规则和监管规则。

(三)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范围给予明文规定。从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和规范看,要促进发展,首先要对业务进行鼓励和规定。鉴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的部分条款内容已经不适合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建议应尽快修改或另立规章,列如证监会可制订出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在当前应当优先考虑在《上市规则》中就重大的资产出售和购买、重大债务重组、股权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大额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等方面作出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规定。

明确将上市前的辅导纳入财务顾问业务,并规定上市公司的承销商、审计机构不得兼做该上市公司的上市前的辅导;且两年内不得做该上市公司的一切独立财务顾问业务。

(四)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行行业内的执业信誉评级制度,加强机构的自律和它律机制。

第9篇:证券行业合规的重要性范文

美国学者Shenker和Colletta(1991)定义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独立的可市场化的股权或者债券,将富裕财产打包出售,具有较大的流动性。Folarin Akinbami(2010)强调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认为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可以较妥善解决由于金融自由化引起的一系列问题。Krugman(2010)认为宽松的汇率环境更适合实体经济的增长,因此国际资本流动刺激了国内GDP和就业的发展。李瑞红(2011)从资金的流动性管理入手,比较了中美银行流动性的风险管理,并着重研究了与我国银行运作程序相似的日本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最后得出利于我国银行流动性发展的若干建议。王荻(2014)结合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分析了MBS在中国深化发展的可能性。费方域等(2012)认为银行内生流动性风险是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来源,在此基础上所研究的银行内部潜在风险以及加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管理成为研究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方向。

二、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

1、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含义即是指针对那些流动性很差的现金资产,在金融市场上将其转化为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这样一种行为。美国资产证券化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发展,至今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其中以住房按揭贷款发展最为迅速。

2、美国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资产证券化是将长期贷款资产变现,解决贷款资金来源的最佳渠道。金融机构仅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无法解决房贷资金矛盾的问题,而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模式,通过调节资产负债表,将信贷资产打包出售进行融资。

(2)二级市场做市商推动美国总产证券化的发展。由美国联邦政府设立的用于提供贷款并进行贷款担保的专业化组织房地美和房利美进一步推动了住房按揭贷款的发展。由于两家特殊的政府支持金融机构银行,抵押贷款公司和其他放贷机构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再将其证券化后打包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所以它们是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

(3)美国法律法规的完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保障前提。美国的法律制度保障了资产证券化产品转让的便利性,放宽了行业标准。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又相继出台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规范制度。

(4)金融市场融资理财产品的创新是金融市场供需双方理性选择的结果,是对传统担保类信贷的修正和改进,其在体制转型,诚信逐步提高,文化日益融合的今天,在产品的设计定价和风险等方面更能适应投资者的需求。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及住房按揭贷款的发展

1、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主体已涵盖各大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结构也由最初的商业银行日渐多元化。同时,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截至2014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余额为960亿元,占资产证券化存量的74%,说明由银监会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已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中流砥柱。表1显示了我国房地产近几年的变化。

2、我国住房按揭贷款的现状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5年,2008年危及全球的次贷危机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遭受了打击,2012年我国继续开展证券化业务。截至2015年4月,我国债券市场有220多家境外投资者,持有整个证券市场的余额6000多亿元,其中金融机构累计发行信贷资产支持债券近4500亿元。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如果不能把握好住房按揭贷款等中长期贷款在整体信贷资产中的比例和结构,将有可能使“钱荒”再现。

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仍处于发展阶段。一方面,商业银行仍处于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作为放贷资金的局面,融资渠道单一;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的业务缺陷,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无法提前预知,由此会形成资金错配从而加大流动性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还存在分散性、隐蔽性和滞后性等缺陷。表2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发行债券情况。

3、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资金流动性。2009年新启动的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完善,对流动性风险的可操作性和可计量性提出了新的标准。而关于流动性监管计量指标则有一部分反映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上。一是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由传统的货币市场的参与者扩大到保险公司、大型企业等机构投资者,同时丰富了短期债券、股票等投资产品,扩大了资金来源;二是商业银行在特定时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利率风险从贷款风险中分离出来,从而有效地管理利率风险,增加了融资的集中度。

(2)证券化的发展使得国家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逐渐减弱。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拓宽了金融企业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满足资产需求,改善市场体制的运行,金融市场将发挥主导作用,加大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减弱。

(3)证券化的发展分散了银行过度集中的信贷风险。由于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如贷款在央行实行宽松或者紧缩性的货币政策的时候影响较大,而那些证券化活跃的资产,例如债券和股权的发行,受到的影响则不明显,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贷款额度,从而降低行业贷款集中度风险。

(4)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促进商业银行业务转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发展,银行资金来源成本的上升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降低传统业务比重,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等影子银行的出现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则受到了广大储户的欢迎,银行“脱媒”现象日益严重。

四、银行发展住房按揭贷款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1、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住房按揭贷款遇到的问题

(1)贷款利率过低,商业银行缺乏将住房按揭贷款发行扩大的动力。现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但仍然低于其他类型的非住房贷款利率,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贷款人的收益,由此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兴趣不足。

(2)住房按揭贷款成本上升。2008年,国内银行信贷总额不足22万亿,经过几年的扩张,如今已扩大到将近50万亿。信贷规模的扩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之间的竞争力,但同时也降低了银行的收益率,扩大了信用风险。

(3)银行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阻碍了住房按揭贷款的发展。一是“假按揭”的现象普遍存在,即仅由开发商在商业银行提供阶段性的保证担保,存在较大的信贷风险;二是商业银行对于贷款逾期催收工作做的不到位,对部分“散盘”按揭贷款未执行开发商保证金制度。

(4)我国商业银行对住房按揭贷款的审核评级制度还不完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审核评级系统严重缺失借款人的个人资料、融资特征等信息,信息的缺失和失真使得按揭贷款的信用风险上升,大大弱化了整个信用评级体系。

2、促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若干建议

(1)增强商业银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动力。在当前情况下,商业银行业可以选择将不良贷款和金融理财产品进行捆绑销售的方式,盘活资金存量。考虑在会计、税收等制度方面增加相应的配套措施,主动将中长期贷款转化为资产证券化,以增强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推动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成立信托公司,组织发行证券,进行金融控股。

(2)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人的风险管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商业银行在进行贷前审查时,应充分运用风险评级机构的测评和分析方法,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和还款能力进行评定。在贷后管理中,加强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力度,对已发放贷款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