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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如何保障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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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如何保障

第1篇: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

关键词:职业安全卫生监察 ;人权 ;社会权 ;劳工权利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经济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我国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得到了极大地提高,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表现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相对有些滞后,使得职工的权利得不到充分地保护,我国台湾地区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方面做的比较突出,不仅有一部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还有许多配套的法律法规,极大地保护了劳工的权利,因此,学习和借鉴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对于解决大陆地区此类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人权理论的兴起

人权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或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存在、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及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道德上、政治上、法律上的标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以政府的名义,代表政府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进行监察,运用公权力对企业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和落实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制度,监督的目的就在于保护职工的安全工作环境和保障人身健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人权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保障职工基本人权的外在保证。

(二) 社会权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社会权这一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比较权威的学说认为,社会权是公民个人在社会关系中和特定历史条件下,应当享有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一种社会权利,它是人格尊严和自身价值的体现和前提。社会权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国家需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包括预算)、司法措施来实现公民的社会权,它人权价值在宪法上的具体体现。严格来说,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属于社会权的基本范畴,它要求政府主动介入劳资关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实施,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的实现。

(三) 劳动监察权理论的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契约化成为一大特征,劳动关系具有依附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依附性决定了劳动关系现实中的不平等性,劳动关系牵扯到劳动者的生存问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需要公权力对这一领域的介入。劳动监察权就是公权处于对私权的保护而介入的典型,通过专门机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处理等一系列权力,强行改变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权益结构。由此可见,劳动监察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即用人单位要提供安全优良的环境,来保障劳工的职业安全卫生,保障职工的人身免受伤害。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贯彻实施,切实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雇员安全卫生权的实现。

二、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法律特征

国际劳工组织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界定为:“是一种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法规得到遵守的行政公共职能,它的作用是通过预防、教育及强制措施,让社会伙伴认识到遵守法律的必要性,并切实执行这些法律”。上文已经提到,监察就是一种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就理所应当地需要政府动用公共资源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具有双重作用,它监督安全卫生条款的实施,它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法律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单方行使的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主体是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它直接行使监察权,监督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相应的行为,可以对雇主进行处罚,雇主对执法行为必须予以服从。

第二,对象特定。

职业安全卫生关系中,行政机关监督的对象是特定的,即雇主。因为劳工天然的脆弱性,极易导致权利的侵犯,鉴于此种情况,就要加强对雇主行为的监督,从而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劳动监察权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等执法行为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这要求劳动监察权的行使不仅表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量,还是法律上的职责,必须做到权力与职责相统一。

三、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法律规定

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立法依据在于《台湾职业安全卫生法》这一纲领性的法律。在其总则部分,以条文的形式诠释了卫生法的基本宗旨,即为了防止职业灾害,保障劳工安全与健康。这当然属于一般性的规定,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划定了政府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理念和方向,也同样明确了政府监察的目的,即保护劳工的安全卫生。同时,总则部分还对“工作者、劳工、雇主、事业单位”等法律概念作出了详细的界定,也明确指出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对象,即雇主和用人单位。卫生法第4条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适用的行业,实质上规定了监察的范围,即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权的行业。第二章规定了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安全卫生设备的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同时该法还明确了工作环境的监察职责。卫生法还赋予了雇主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测的权利,此举有利于获得专业性的评估监测。其他重要的规定还包括对特定的物质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特定行业和工作场所定期实施安全评估。卫生法对机械设备的使用、应急措施应对、特殊作业场所工作时长的限制、职业健康检查、都作出了十分详细的陈述,这些都以具体条文的形式予以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卫生法赋予了台湾地区的劳动监察机关很大的行政执法监督权力,但是需要履行监察职责也很繁重,无论规定如何细致,它的宗旨始终是为了保护劳工的安全卫生等其他合法权益。

(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关

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法》也明确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主体,在最高级行政机关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明确规定了不同层级的机关权属和范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是台湾地区政府行政院下的行政机关,主管整个台湾的劳工相关事务,使之成为全台湾劳动与人力资源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

四、当前大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面临的问题和现实对策

(一)当前大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面临的问题

1、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职业安全卫生法是调整和保护劳动者在单位劳动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免受侵害的法律规范。内地并没有一部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许多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在这其中的许多条文是职业安全卫生法的直接立法依据和渊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这一条就明确了政府在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义务,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基本工作所必须的环境要素,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是履行宪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其他相关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在其第一章第一条就直接规定了其立法的目的,即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它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免于遭受职业病的危害,实质上就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除了这部法律以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也同样有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规定。只是这些规定都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难言完美,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2、行政执法需要进一步加强

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是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运行的保证,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权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从静态到动态的流畅运行,各部门之间的关联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协同执法还稍显薄弱。法的灵魂在于执行,只有加强合作,严格执法,才能开创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新局面。

五、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立法启示

通过对台湾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分析,再结合我国大陆地区具体情况,急需制订一部职业安全卫生法,对此,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体例,可以设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部分可以在第一章中明确安全卫生标准,在第二章中可以详细规定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制度并需要确认具体的监督机关,第三章就具体的概念进行界定。分则可以对监督的程序性要求进行具体规定,职业安全卫生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权利,预防职业灾害的发生,在出现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时候,首先要解决的不是责任的追究,而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处于力量弱小的一方,在自身的安全卫生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需要公权力的救济,及时的救济不仅能够减小损失,更能够伸张正义。如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以及在权益受损的时候如何获得补偿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比权利本身更加重要,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实现同样需要程序法的积极作用,实体正义更多地依赖程序正义的实现,在当前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这类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传统意义上的由民事审判庭来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经济发展和法律实务的需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急需在职业安全卫生法中对相关程序作出配套性得规定,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劳动者在遇到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时候,力量有限,在诉讼过程中可能无力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此时,政府的法律援助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当然也可以学习欧美国家,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资金,对需要帮助的劳动者尽可能地提供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 孟燕华.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基础与实践[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第 1 版

[2]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第 1 版

[3] 胡芬.劳动权的行政法保护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第 1版

[4] 卓泽渊.法的价值[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第 1 版

[5] 张慧敏.职业安全卫生权的价值探讨[J].金卡工程q经济与法,2009,(11)

第2篇: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

关键词:高职;顶岗实习;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广泛开展,顶岗实习在实践中被各职业学校广泛采用,由于目前我国保护顶岗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缺乏、顶岗实习协议不规范及学生自我维权意识淡漠与维权能力普遍低下等原因,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不可避免会遭遇一系列法律风险。

一、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法律风险类型分析

1.签订合同风险。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实行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参与顶岗实习的学生要与学校和企业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学校、企业及学生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合同三方明显存在信息不对称、经济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必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高职学生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的供应者,在岗位技能、职业纪律、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等诸多方面不可能完全满足企业的要求;而学院为了抓住实习机会,在签订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合同时,往往在条款设定上采取“宜粗不宜细”的做法,为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埋下隐患。

2.权益保障风险。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高职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问题属于法律管理中的“真空地带”。同时,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造成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极易成为遭到实习单位“盘剥”的廉价劳动力,沦为真正的弱势群体。实践中,顶岗实习的学生被实习单位随意辞退、要求加班加点持续劳动、与其他劳动者不能同工同酬甚至最低生活保障都没有的现象相当普遍。总之,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包括安全保护权、休息权、报酬权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

3.安全事故风险。这方面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是实习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由于顶岗实习的学生完全是一线操作的生手,安全意识又比较淡漠,加上实习单位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岗前安全培训和岗位操作管理不是非常重视,实践中,参与顶岗实习学生更容易面临各种安全事故的威胁;另一方面,一旦顶岗实习的学生出现安全事故,由于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又面临无法依据劳动法获得救济的风险。

4.角色认同风险。参与顶岗实习的学生既有学生的身份,又是实习单位的一名在岗员工,身兼双重角色。作为学生,是学校的主人和学习的主体,享有充分的自由。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简单透明,很少有根本性的利益冲突。而作为实习单位在岗员工,则要服从实习单位严格的责任、纪律、劳动、生活作息等考核和管理,自由受到很大约束,个人利益也与企业利益发生根本冲突。巨大的角色反差和利益冲突,会使部分学生的心理结构与秩序受到一定冲击,行为偏离企业的要求,甚至要求中途退出顶岗实习,从而影响校企合作协议的履行,加大学院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风险。

二、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原因分析

1.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缺乏,使得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无法可依。高职院校的学生因参与顶岗实习而与实习单位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关系,但目前这种关系尚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实习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不受《劳动法》调整。尽管顶岗实习的学生同样要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与劳动纪律,与正式职工几无差别,但毕竟依然是学生身份,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与实习单位也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涉及到高职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问题,甚至连政策性规定都没有(实践中只能参照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至于实习院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院校及实习单位的关系如何理顺完全无法可依、无规可循。

2.社会责任感的缺乏,使实习单位不择手段“盘剥”实习学生以降低成本。企业追求成本最低化,实现创利最大化是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实践中部分实习单位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了追求利益,节约开支,占领市场,有的用人单位仅仅把实习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而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有的甚至故意以各种理由让实习学生加班加点,却克扣实习生加班工资或者津贴,他们想尽一切办法利用实习学生创利创惠。这种为了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却丢失企业诚信、损害企业社会形象的做法是严重短视的。

3.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缺乏,使得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顶岗实习期间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在受到侵害时,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自我维权意识缺乏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是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问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

4.自我心理调整能力的缺乏,致使心理落差加大。现在的高职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从小受长辈娇惯,任性、自利心强、团队合作精神差,对困难、挫折等承受力差。尽管法律上大多已经是成年人,但在心理上,他们却依旧是个孩子,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对实习岗位的艰苦工作和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更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因此在实习初期的兴奋与好奇之后,很快会产生逃避和退缩的心理,甚至要求中途退出顶岗实习,从而影响校企合作协议的履行。

三、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有关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这是制约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却无法有效维护的重要瓶颈。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一般不能通过劳动监察机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制度,学生权利的救济程序缺失,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尽快出台顶岗实习合法权益保障法规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急迫任务。笔者认为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通过修改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德国在这方面已开先例,德国劳动局有专门的条例来保障实习学生的各种权益,其中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休假、学习时间等。我国在立法时,不妨借鉴德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2.规范与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顶岗实习企业与学生签约比例较低,学生权益保护隐患不少。因此,高职院校要尽可能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在目前法律对实习生的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缺陷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可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且发生实习违约情况,实习学生可以采取民法保护方式,即通过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来保护自身的有关权益。高职院校要妥善选择实习单位,并规范与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特别就实习工资(或津贴)、工伤待遇等问题要事先作出约定予以保护。高职院校与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工作组织,双方安排稳定的管理人员,共同研究制定实习计划和管理办法,确保实习的内容、形式和管理方式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利于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的提高;高职院校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互惠互利合作,共同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生产安全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实习、生产和服务活动,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3.增强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律维权方面的教育。学生运用法律维权意识、能力的薄弱,是困扰学生权益保护的一大症结。因此,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应把开展相关法律知识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努力提升学生的知法、守法、用法意识,让学生能够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学习《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实习单位损害自身利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同时,要注意收集有关证据,以防发生纠纷没有证据支持自己权利主张。在实习过程中如果遭遇意外伤害,实习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或请求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索赔。

4.做好顶岗实习学生心理疏导工作,防范学生心理危机。虽然顶岗实习仍属于学习的一个环节,但它毕竟与学生平时的学习环境有很大的差异,再加上高强度的劳动、严格的管理行为,极易造成学生心理上的负担。所以在顶岗实习中除了对顶岗实习生的劳动权益应加大保护外,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心理不适应等问题也不能忽视,应由学校的实习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负责人员与学生沟通、交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心理疏导等措施,调整好学生心态,使实习学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精神上得到慰藉,心理上感到温暖,以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增强学生参加顶岗实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全面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苏运来.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初探[J].中国

职业技术教育,2008,(12):13.

[2] 杨和能,韦建群,韦永忠.中职生顶岗实习权益如何保护

[J].西北职教,2008,(12):10.

第3篇: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

关键词:班组建设;管理;创新;持续;巩固完善

Abstract: in the modern enterprise management, the team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annual work targets, how to improve the overall service quality of the individual to enhance the corporate image. 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from the grass-roots management team to strengthen management, to the construction of "safety, learning, skills, efficient, innovative, and type, standard" type six a team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the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objectives and tasks, in specific work team goals and the work of the staff, to implement and execution, the execution and implement in the process, according to the quantitative indicators, into the examination, in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uninterrupted, continuous improve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one of six types of class groups of results, and constantly consolidate and perfect.

Keywords: team building; management; innovation; sustainable; consolidation

中图分类号:TM6 文献标识码:A

一.班组建设的重要意义与作用

(一)是提升管理能力和树立企业新形象的需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应用与普及,共享数据库的应用系统与资源不断完善,信息传递、数据观测、监督评价具有随机性和易观性,为企业管理的决策提供了真实性的参考性数据;可以有效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管理人员掌握基层的动态,对指标的管理能够做到更有效地实施控制。班组作为企业的基层组织,在虚拟化、扁平化、柔性化、网络化的管理模式改进过程中,班组管理体现集约化的新模式,提高劳动效率,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是加强和创新班组建设与管理的新内涵、新任务。

(二)是提升执行力的需要

企业的执行力是在工作任务的完成上来体现的。如何把年度工作目标、临时性工作任务这个“千条线”,按照领导的要求做到上情下达,把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到每个班组的这“一根针”上来,要有不同工作方法和艺术性;特别是在迎峰度夏和度冬保电的时期,根据不同负荷采取不同的监督方法,来对电气设备、输配电线路进行巡视与维护,尤其是大负荷后、恶劣天气时,其巡视与维护的及时性,是实现对用户持续、可靠供电的重要保障;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白天或是晚上、人员忙于施工或是检修,做好人员的调配来对设备、线路的运行工况实行不间断的管控,来保证设备、线路连续、安全、可靠运行;因此,班组管理水平和班组长的素质与能力,则决定着处理问题的及时性和质量的保障性。

(三)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企业正确的战略决策是通过班组的正确执行来实现的。针对变电运行、变电检修、计量外试、调度管理、线路运行与检修到抄表(核、收)中心等不同技术专业的班组,一是靠应用规范、健全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约束;二是靠工作计划通过班组实施和执行;三则是稳定班组队伍,提高员工综合业务素质和技能。班组长以什么样的工作方式和能力来带领班组的员工?班组员工怎么样能为企业效力?这是企业对班组管理中,能否把班组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调动起来,在生产和服务工作的过程中,有效控制、降低成本。所以说,面对同样的设备,同样的工艺,同样的用电市场,针对不同的班组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达到同样的管理与效益,是当今乃至今后的一个时期,是研究班组管理与提升的重要课题。

(四)是保障安全生产,实现连续、可靠供电的需要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关系到企业和谐与社会和谐的建设。长周期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管理细心、耐心管理的体现;生产性的事故一旦发生,给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对和谐性的企业、社会造成的损失比经济损失要大的多。安全的定义是“无危则安、无损则全”,那么安全生产就是对人和设备来讲的,人员在生产的过程中,如何按照操作导则、安全规程进行规范、有序地进行,而在规范和有序的前提下,如何运用技术标准来正确把握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是保障人和设备安全性的基准线。企业要实现长周期的安全生产,必须通过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正确严格执行安全制度,班组创新建设中,把操作导则、技术标准、技能标准融入到每项工作程序执行的必要条件中,在生产工作的诸多个环节中,有实施、有监督、有纠错、有检查,就能在具体的生产工作中来保障安全。

(五)是员工全面发展与提升的需要

员工在实际的生产工作中,是用劳动这个形式来体现结果的,班组是员工的组织的集体形式;员工通过什么样的劳动形式,来体现劳动的结果,关键是方法应用的问题,而方法的要件是对技术标准的掌握与劳动过程中的工艺与技巧应用的能力;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对技术标准的学习、认识、理解后,才能得以正确的应用;所以,对待员工的培训与学习工作,当作首要工作,通过有效的培训和学习,来提高员工的综合业务、技术能力,保证员工队伍的技术能力能够不断地适应企业的发展。一个学习氛围浓厚、技术能力超前的班组,会成企业技术领军的团队,而这样的团队不仅能够“打硬打仗”,还能够运用扎实技术,带来技术创新的成果。

二.班组建设与创新的举措

班组建设首先要对工作目标进行量化,对责任要细化,采用量化考核、星级评比、员工小家、技术比武、员工培训、自主创新、人文关怀等不同的形式,对班组加强管理从基础建设上,能够体现“领军式”团队,把班组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在积累中,认真总结与提炼;在吸收班组建设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班组把提高管理水平的实际工作进行构想、酝酿、成型的创新式开展建设,在提升中进行巩固与完善。

在企业内部,各个班组的专业技术与工作目标不一样,其管理的状态也不一致。但各个班组工作目标是互为关联的,单个班组把工作做的突出了,而其他班组的工作没有达到要求,同样制约企业的发展与进步。要有牵头部门聚集资源,化解焦点。把各个班组的工作目标与各个职能部门工作重点结合起来,由职能部门把承担的重点工作与班组工作的成绩挂勾,班组工作的目标有支撑,其职能部门就会去监督、督促班组的工作进度与效果,当责任与要求发生冲突时,由牵头部门把责任的焦点问题给予化解与疏导,其重心仍然放在完成工作的重点上,这样,即把部门与班组的资源整合到了一起,其责任与要求也进行了统一,从而有助于工作目标的更好实现。

三.结束语

班组建设与创新式管理,不是建设成功了,就万事大吉了;重要的是持续与巩固这来之不易的成果,只有在日常的工作不断地进行有效监督、促进,班组工作的进度、质量以始终如一,才是班组立于领军的建设成果。

参考文献:

[1].周福生“浅谈加强供电企业班组建设与管理”《供电企业管理》2009.2

第4篇: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

关键词:劳动保护;就业指导教育;劳动权益;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5;G7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7)04-0057-01

随着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加大,学生权益被侵害的问题也频繁出现。因此,职校教师需要更新教育观念,通过各种有效的教学方式,让职校学生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确保职校学生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职校学生被侵害的权益主要包括人身权益和劳动权益两个方面,本文研究职校学生的劳动保护策略。

一、学习自我保护知识,奠定劳动保护基础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的定位是为社会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平时的课程教学也主要侧重于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的讲解,常常忽视就业指导教育。在这样的教育背景下,职校学生多数对劳动法规知之甚少,且缺乏岗位适应能力和社会生活经验,缺乏自我保护知识。学生劳动保护策略是确保学生在劳动过程中身心健康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具体包括劳动保险、安全设施、生产技术和环境卫生等诸项内容。首先,职校教师要让学生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做到严格守法和用法,使全体学生懂得自己作为企业职工所享受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在职业教育中增设职业保健类课程,引导学生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职校学生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有些涉及长时间、多粉尘以及工作环境较差等问题。如果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就可能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而设置职业保健类课程,可以使学生提前学习和掌握一些基本的职业保健常识以及常见职业病的防治方法,比如如何自救或者救治他人、如何避免因粉尘污染引发安全问题。另外,还要注意训练学生体能,以增强岗位适应能力。这就需要职业教育中注重劳动课、体育课教学以及课余体能训练活动,进一步锻炼学生的体魄,增强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以便学生符合新时期工作岗位要求。

二、强化安全意识,紧绷安全之弦

为了避免因思想麻痹而引发安全事故,学校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确保学生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理念。一方面,职业院校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定期到车间参加实习,使学生充分体会到安全的重要性。比如,可以选择职业院校周边的一些企业作为校外实训基地,让学生通过实训来了解如何穿戴安全工作服、了解车间危险地段以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另一方面,要以企业安全事故为反面教材,帮助学生吸取教训和经验。每一个安全事故均有其成因,业院校需要从多方面剖析事故的成因,以触目惊心的现场实例来敲响学生心中的安全警钟,确保学生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另外,要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参加企业举办的“安全周”等安全教育活动。目前,许多企业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活动来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因此,职业院校要用这些安全教育机会来对全体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充分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通过强化安全教育,让学生紧绷安全之弦,确保学生严格按照安全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确保学生不受伤害。

三、增强职业技能,增强适应能力

目前,企业对锻造、焊割和电工等工种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需要确保相应的工作人员具备合格的岗位技术能力以及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因此,职业院校需要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力度,且要尽量贴近企业的生产实际,从而确保学生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首先,要加强职业技能训练,采用相应的等级考证来提升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在教学过程中,除了向学生讲解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教师还要向学生讲解机器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事故的部位及其成因,确保学生具备安全生产能力和机器操作能力。其次,在学生毕业之前,要为学生灌输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帮助学生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习惯,确保学生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则,同时还要注意规范学生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改正学生的不足。最后,职业院校要注意开展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为主题的训练活动。比如,学校可以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让学生充分认识“高压危险”“禁止触摸”等各类安全标志,明确各种抢险设备和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增强学生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意识。

四、结束语

总之,制定劳动保护策略是就业指导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学生权益的有效保护。当前,部分职业技术学校常常忽视劳动保护等就业指导教育,影响学生就业质量。为了有效提升职校学生劳动保护能力,必须从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入手,强化学生的岗位工作安全意识,同时还要注意增强学生的职业技能,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要让职校学生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确保职校学生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孟续铎.学生实习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现实问题与政策建议[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16(03).

第5篇: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国际对比 发展对策

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也已经有50多年历史。然而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现实运行过程中,由于法律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约束力不够、经营投资能力较弱,出现了管理不善、社会资金被大量挪用,比如上海社保基金案;养老资金风险投资管理能力较弱,未来养老保险资金可能不够等问题。笔者将在对美国、日本和欧洲部分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他们之间的利与弊,并对其进行借鉴,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对策。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有约60年的历史。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这个时期社会保障的特点是“低工资、多就业、高补贴、高福利”,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对职工的生活,包括住房、医疗、养老、子女上学,甚至生、老、病、死等都要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那个政治运动频繁、社会动荡不安的特殊时期,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广大群众出乱不惊,但是也给当代的社会保障体制转换遗留下了大量的历史包袱。

到了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从国家统负盈亏转向自负盈亏,这时候为了缓解新老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用畸轻畸重的问题,也为了维护困难企业职工的保险待遇和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国家开始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障模式,在这种社会保障模式下,保险待遇继续按国家统一规定不变,社会共济,代际转移,以支定收,现收现付,略有积累的基金筹集方式,但是这种模式,社会统筹基金收缴难,地区间基金调剂异常困难,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甚至在部分地区出现职工养老金欠发,医疗费不能报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没保障等问题。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也就是199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新模式,这种模式结合了积累基金制和现收先付社会统筹制两者的优点,较好地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

目前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采用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建立起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共同分摊的制度,其具体的内容是:社会养老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金,二是由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金。企业缴纳的部分进入统筹基金池,作为社保机构日常发放基础养老金的来源,并对余额进行保值增值操作,以获得持续性。个人缴纳部分,是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永远为个人所有,当退休时,将根据缴费年限,或一次性或按月发还给个人包括法定利息。同时我国还将部分国有资产、部分彩票公益金收入、部分财政收入纳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在管理模式上,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了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为领导机构的分部分层、集中运作的管理模式,也就是由中央政府设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下辖养老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农村社会保险司和社保基金监督司,在省级政府设立社会保障厅,在市级单位设立社会保障局,实行统一政策、制度、表格、经费统收统支。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管理方面,社会保障管理和经办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不同地区,各个部分各有办法,各有政策,使社会保障运行成本过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差。另外由于社会保障部门没有建立起严格的监督机制,地方政府便通过各种关系重重施压、巧立名目来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严重威胁了社保基金的安全。2006年上海就发生过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腐败案,那就是上海社保基金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违规挪用、侵占社会保障基金,涉案金额达上百亿人民币。

二是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管理和保值增值问题。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国社会保障资金靠“代际转移”来维持。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新一代劳动力又逐渐减少,如何靠有限劳动力所缴纳的社保基金却维持步入老龄化的庞大的退休人群,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对此有专家提出“延长退休年龄”的做法,引起了不少市民的担心,因此推行起来,难度加大,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估计还要另辟蹊径。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未来发展建议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完善,对此很多学者进行过研究,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社会保险资金管理问题以及未来如何解决“社会保险资金缺口”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社会保险资金管理问题,如何防止社保资金被占用、挪用,如何防止“上海社保案”重演,如何提高降低社会保障的运行成本,是本节讨论的重点。笔者认为要做到这些,要将西方的文官制与新公共管理进行有机的融合。首先要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强调法治大于人治,制度超过人情。提高社会保障立法层次,逐步由地方立法转为中央立法,为我国社会保障工作运行奠定法律基础。其次是对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建立严格的等级制度。中央社会保障部门垂直管理省级社会保障部门,省级社会保障部门垂直管理市一级的社会保障局,下级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执行上级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和指示,地方政府无权干涉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正常工作。第三,要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上级媒体、人大、司法机关、媒体等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作用,并做到定期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情况。第四讲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改制为企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这些公司负责社会保险的办理、咨询和缴费等业务管理,并且引入竞争意识和效率机制,多设立几家社会保险公司,鼓励他们竞争。

第二是关于社会保障基金如何保值增值,如何填补未来老龄化带来的养老保险金缺口和新一代劳动力负担过重的问题。目前对此有不少学者提出“延长退休年龄”的方法,虽然既可以弥补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力不足,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社保资金的重压。但是此种方法很难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因此笔者认为与其“节流”,还不如想着怎么“开源”。首先可以拓宽筹资渠道,使资金来源多元化,比如开征社会保障税,发展民间筹资,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社会保障领域。其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另外还可以创新拓展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方向,促进基金保值增值,但是投资方向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防止出现乱投资,引起社保基金大量亏损。

参考文献:

[1]吴军海.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莆田学院学报.2006(2):35—40.

第6篇: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

采掘队伍的稳定,一直是该公司工作的重中之重。漳平煤业公司现有采掘队伍23支,其中自营队伍10支,采掘一线工人559名。虽说这几年公司采取了不少激励措施,但采掘队伍的稳定率仍然不尽如人意:公司的三对矿井都普遍存在着采掘一线劳动力紧张的局面,缺员率达到10%。如何稳定采掘队伍,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已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

“我是采掘七队的徐兴礼,来自重庆,在文宾山煤矿已经工作十多年了,这儿的生活条件、井下通风条件都很好,工资待遇也不错,我觉得在这儿上班有保障,所以我选择留下。但我也有些老乡为了拿到更高的工资待遇,选择到安全条件不太好,工作较累的私人煤矿工作。”

“班队人员要能容纳新工人,这样队伍才能扩大。班组长要认真做好传帮带工作,放手让新工人锻炼,才能留住他们。矿里可以制定一个措施,在一定时间内适当调低有新工人队伍的定额。”在一旁的肖美荣搭上了话。

“现在我们工人的工资都由矿井财劳部门打卡。虽说维护了他们的权益,却也对他们缺少了约束力。有些工人,工资拿到手后就到外面去赌博,赌输了影响上班情绪,赌赢了又不想上班,我们根本管不了。能否在明年用抵押的办法,每月给他们抵押500元,如果发现有赌博或是无端不上班的现象就给扣除?”文宾山煤矿的洪队长首先针对有些队员赌博及旷工的现象表示了担忧。

第7篇: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

关键词:劳动保障; 信息系统; 安全; 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2)06-162-001

一、引言

南京系统的设计规划、开发建设,一直到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将安全问题置于首要位置予以考虑,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从系统网络、主机设备、数据库、应用系统、人员管理、承建单位协调管理、区县包括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管理等各方面,制定实行了一系列比较全面、详细、具体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本文提出了南京系统的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并列出了系统风险防范的各种对策、机制。

1.南京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当前安全运行风险防范机制

南京系统从开发至今,始终将安全体系建设置于最重要位置,建立起包括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系统网络、物理环境、入网单位、入网人员等各个层面、多方位的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1.1应用系统安全防范机制:应用系统设置有三层管理机制,用户级、任务级和系统级,严格控制系统操作权限和范围,确保每一用户的使用权限和操作合法性。

1.2数据库系统安全防范机制:通过系统权限、角色权限、数据权限的管理,建立了数据库系统的权限控制机制。

1.3系统网络安全防范机制:关闭不需要开放的服务端口,限制用户的操作权限,使用网管软件,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1.4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安全防范机制:卡密钥系统为一卡一密,防止伪造。

1.5物理环境安全防范机制:存储信息的备份介质达到防尘、防潮、防毒变要求;主机房安装自动防火设备。

1.6各区县局域网安全管理情况:各区(县)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安全管理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建设。

1.7入网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管理:实行上岗前安全操作培训,对外机构:如定点医疗机构、全市各街道和社区等单位需要接入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的,建立了一套较完备的入网资格认证方案。

2.南京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风险

2.1管理层面。南京系统安全运行文件内容侧重点主要是如何避免南京系统客户端的安全运行风险,忽略后台的安全运行风险,且文件执行力度不够。

2.2技术应用层面。

2.2.1主机网络设备缺乏有效机制进行管理与维护。

2.2.2应用系统程序众多,功能繁杂,开发技术相对落后,系统架构缺乏先进性。

2.2.3只重视系统网络核心的技术支撑,弱化了系统辅助设备以及客户端的技术管理。

2.2.4系统的容灾恢复技术严重缺乏。

2.2.5缺乏动态口令认证系统。

2.3操作层面。对一些出现的故障没有做到“能发现”,“有证据”。

2.4人员层面。对信息技术人员培养投入不到位。

3.南京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风险防范对策

3.1安全防范技术对策。

3.1.1网络拓扑分析对策。对策内容:根据网络的实际情况,绘制网络拓扑图;分析网络中存在的安全缺陷并提出整改建议意见。

对策作用:针对网络的整体情况,进行总体、框架性分析。一方面,通过网络拓扑分析,能够形成网络整体拓扑图,为网络规划、网络日常管理等管理行为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另一方面,通过整体的安全性分析,能够找出网络设计上的安全缺陷,找到各种网络设备在协同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

3.1.2防病毒软件病毒库定期升级对策。对策内容:防病毒服务器通过INTERNET更新病毒库;防病毒服务器强制所有在线客户端更新病毒库。

对策作用:通过不断升级病毒库确保防病毒软件能够及时发现新的病毒。

3.1.3服务器定期扫描、加固对策。对策内容:使用专用的扫描工具,在用户网络管理人员的配合下,对主要的服务器进行扫描。

对策作用:找出对应服务器操作系统中存在的系统漏洞;找出服务器对应应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3.1.4信息备份系统。对策内容:定期备份电子信息。

对策作用:防止核心服务器崩溃导致网络应用瘫痪。

3.2安全防范管理对策

3.2.1管理制度对策。对策内容:编制详实的涵盖系统建设各个层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制度的实施办法与流程,建立健全制度实施、监督的流程与办法。

对策作用:使系统安全体系制度化、标准化,规范了系统的运行行为与操作行为,在管理上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

3.2.2建立系统安全风险防范评估机制对策。对策内容:进行自评估和他评估服务两类;进行安全检查;进行系统安全保障等级评估;安全认证与认可。

对策作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是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安全评估方法,是系统风险管理的前期活动,风险评估具有基础性作用,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指明方向。

3.2.3人员对策。对策内容:制订针对系统管理者、系统使用者、系统决策者等不同层面的培训内容与培训计划,并形成制度化、标准化;建立动态、长效的信息化技术和劳动保障业务的研究机制。

对策作用:提高人员素质,增强系统维护开发的力度,保证系统被正确的使用,从而从“人”这个因素上防范系统风险的发生。

二、结束语

南京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而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局的参与和努力。同时要加大投入,建立全新的系统运行风险安全防范体系,并在管理上、制度上保证该体系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黄志澄.电子政务的内涵及发展.中国信息导报,2002(4)

第8篇: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

关键词: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

电力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属于技术与劳动密集型行业,其电力企业的工作具有危险性,保护好职工的生命安全十分重要,这一背景下则对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要求。其中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中需要积极遵循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并且要最大限度的对员工的自身利益加以维护,如此才能满足时代所赋予的要求,并且才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实现电力企业的优化发展与进步。

一、做好民主管理工程

从本质上分析,电力企业基层工会最为主要的工作便是要履行自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对职工的各项利益加以保障。其一工会要对职工的安全进行保证,要积极提高职工劳动保护意识,其中在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行中,各类对职工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因素均需要加以关注,并及时做好督促与管理工作,通过宣传与教育提高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将可能出现的各类隐患及时处理与解决。其二是工会需要保证职工能够具备参与权,保证职工民主参与会议的制度加以落实,尤其是要对与职工密切相关的政策进行制定,并积极征求职代会的意见,在经过讨论之后实施。当然,工会还需要完善科学维权意识,要从根本上保证职工自身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甚至还可以实施自我保护。

二、对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形势加以认识

之所以实施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作用便是在实际的生产与劳动中保护自身安全,可以说这属于综合性保护措施。在相关政策的影响下,现阶段各个地区的电力企业已经纷纷响应国家口号,制定了多种形式并存在劳动保护监督检测网络,且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实现劳动保护的多元化。根据笔者的调查与分析,现阶段有大多数电力企业是从自身实际角度出发,并且将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健康问题列入其中,为电力企业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与保障。但是其中需要格外注意的一点事,因为时代在发展,其劳动保护工作要遵循时展的要求,定期将劳动保护制度加以完善。从另外一点分析,现阶段我国电力企业发展的速度非常快,且电力需求也逐年增加,电力企业工会在劳动保护中存在一些不足与差异,其一是电力企业在生产中存在重生产与重营销的倾向,越来越多的电力企业纷纷将工作重点放到电力生产之上,这样一来则会对电力企业职工安全问题有所忽略,仅仅是形式上的保护。其二是在电力企业制度方面,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自身的工作积极性没有得到发挥,导致职工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创造性。其三是在电力企业的整体发展中,其工会的劳动保护职责在范围以及深度上存在不足,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长此久往则会对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结果造成影响与制约。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目前电力企业的生产运行系统均处于大电网与高电压环境之下的,这种背景下电力企业对职工的生命安全保障要比其他企业要求更高,所以需要遵循以人楸镜幕本理念,针对实际的发展要求制定劳动保护管理体制。其一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中需要严格遵循国家所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包括《工会法》、《劳动法》,对工会劳动保护职责加以落实,对职工劳动卫生条件进行分析,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做好监督与管理,教育与宣传,有关职工健康问题,则需要多角度的关注,并将工会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在相互配合与相互监督中得到共同发展。其二是举办各类竞赛活动,在开展竞赛活动之前需要对电力企业加以分析,从其特点角度入手,尽可能的将劳动保护工会真正融入到竞赛环节之中,所开展的竞赛活动能够让员工对劳动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加以分析与了解,甚至在后期可以自觉抵制各类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其三是做好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构建。我国各个地区的电力企业需要将工会劳动保护条例加以落实,并且要从现实出发创建以职工为准的安全网,以此对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加以维护。另外还需要积极做好劳动保护队伍的建设与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各种集训工作,或者成立工会小组加以监督,开展培训工作,在潜移默化中真正提高我国电力企业职工的专业水平以及思想观念,值得注意的是在开展培训中还要与员工家属相互联系,对员工的家属也开展相应的培训,让家属能够随时提醒员工自身安全的重要性,这样才能为电力企业的发展以及劳动保护奠定基础。。其四是进一步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我国电力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还需要从当前的发展趋势入手,对电力工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以落实,派专人对用品进行发放,对职工岗位变更情况加以监督,并且还需要严格按照劳动强度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四、完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

毋庸置疑,在当前电力企业劳动保护的整个过程中需要积极做好领导队伍的思想建设,要保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根据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领导体系,实施工会组织的完善性,推动领导管理的合理化。还有一点是要将电力企业工会协管干部的作用发挥出来,选择优秀的人才,做好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此同时,在积极加强劳动保护领导队伍建设的同时,还需要积极做好工会劳动保护网络建设工作,这不仅是电力企业发展的硬件设施,并且也是推动网络建设,发挥其工会作用的关键所在,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提升服务基层工作的业务能力。当然,在劳动保护制度下,可以多方面的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提升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另外一点是要积极完善电力企业工会的工作方式,清楚了解基层工会与职工利益之间的关系,并且企业工会要提高认识,能够积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对职工的组织特点有所掌握,将自身的作用与优势充分发挥出来,真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工会与群众的相互联系。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我国电力企业的发展中积极做好工会劳动保护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与内容,只有保障了员工的安全才能推动电力企业的发展,因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现阶段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受到影响,因此在新时期需要从现实出发,从电力企业的特点入手,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将职工在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加以解决,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推动我国电力企业的创新可持续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龚研,姜世骁.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分析及优化[J].电力安全技术,2016(11):6-9.

[2]周宏平.浅谈如何开展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J].办公室业务,2013(22):38.

[3]黄辉.新时期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探索[J].黑龙江科学,2016(18):124-125.

[4]廖朝晖,王英.浅谈如何做好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J].广东科技,2012(17):5-6.

第9篇: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对策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到今天,实践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的贯彻,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的时间较短,制度本身的建设不够完善。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采取各种措施加以解决和完善。

一、提高立法层次,建立更具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

已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世界各国,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工伤保险的特征都是由国家立法,实行强制和互济,工伤保险的内容也是按照制定法律由政府直接组织或指导实施。德国是工伤保险立法最早的国家,早在1884年就颁布实施了《工伤事故保险法》,挪威于1895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法》,美国在1908年联邦政府颁布《美国联邦雇员伤害赔偿法》。以上国家由于采用基本法的形式规定工伤保险制度,效力高,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强制力,执行起来自然也较为顺畅。我们国家的工伤保险历经了十多年的改革,1996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开始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者是部门规章,后者是行政法规,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效力较低,难于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作用。例如,有些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严重影响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的基数,以致造成工伤保险难于达到真正分散风险的目的。另外,各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办法,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没有体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出自成体系的较为完整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法或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使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进入正规的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层次,以便提高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与执行的力度;制定和颁布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法或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有助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身法律意识的提高,更有助于弱化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工伤的处理,这样有利于社会补偿机制的建立,从而促进工伤保险法法律制度的全面建设。

二、建立健全我国的劳动行政执法队伍,提高经办水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保障纠纷将会越来越多,其社会影响亦越来越大。尤其是工伤纠纷,由于直接涉及到职工的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因此十分敏感,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我国劳动保障业务整体来说具有较为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劳动保障的执法队伍应该得到加强,逐步淡化其“行政色彩”,强化其“法律特点”,时机成熟时在法院系统建立“劳动保障法庭”,形成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劳动保障法律事务经办队伍。在工伤保险开展较好的国家(比较有代表性的如德国),工伤保险经办及纠纷处理基本是通过法院的劳动法庭处理,这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和启发意义。建立劳动保障法庭,是劳动保障事业贯彻“依法治国”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我国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从国外的工伤保险状况来看,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是相当广泛的。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工伤事故补助公约》,其中规定,工伤补助是对因工负伤者提供的保障。工伤补助的对象应当包括:因工受伤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因工伤不能工作并中断收入者;因工而永久地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因工死亡者需赡养的人口。由此看来,工伤保险对象应包括:公务员、各类企业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实行强制性工伤保险的德国,其工伤保险的对象甚至超出了国际标准。在1885年工伤保险创立之初,首先在部分工业行业建立,以后逐步发展到所有雇员。1942年,德国全部企业为工伤保险制度所覆盖。1971年,各类人员为这一制度所覆盖(从工人到国家工作人员及中小学生甚至幼儿园儿童)。德国统一以后,1990年,该法对前东德地区生效。目前,德国8,500万人口中有5300多万人处于工伤保险的保护范围。我国2004年的《条例》对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伤户都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覆盖范围仍然比较窄。我国大量的人口在农村,在农闲季节他们涌进城市、城镇做临时工、季节工,这部分人数量比较多,可是未能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因此,我国应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工伤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各种从业人员。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使现行《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能够真正参加工伤保险。

四、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完善工伤认定工作

在工伤保险中,确定工伤是决定是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我国工伤认定的依据是2004年施行的《条例》第14条及第15条规定。《条例》第2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工伤认的决定。也就是说,我国工伤认定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保险经办机构来组成,至于如何组成,该机构的性质如何,权威性如何,该《条例》未作明确的规定。工伤认定机构是一个重要的机构,立法应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作为一种秩序,权威在秩序中至关重要,工伤认定更多体现的是医疗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的结合,威信因素大于权利因素,在这一意义上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有很大的区别。人们之所以相信工伤认定结论更多出于对专家专业水平的认可及专家在该领域从业的经验所形成的威信。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成立一个由法律授权的完全独立的、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的机构来专门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特别是这个机构不能隶属任何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法律特许的社会服务组织,这样将有效地限制行政权力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扩张,其结果必然是工伤认定的结论科学含量上升,行政权力含量下降,这样会使当事人各方更加满意,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端。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五、完善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机制和解决长期待遇费用平衡问题

5.1完善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机制:

各国政府在工伤保险领域注重选择基金制的原因,在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补偿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并且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使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无法精确预算,为实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可能,实行基金制是可行的选择。但是若储存的基金因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贬值,则实行基金制的好处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基金的储存应当与基金的运营统一起来,即将可能遭遇的贬值风险与可能获得的投资收益统一起来。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尚未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运营制度,所以建立这种制度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的增值势在必行。

5.2切实解决长期待遇费用的平衡问题:

国外工伤保险基金有的实行“现收现付”制,即经过精算,当年基金基本平衡;也有的国家如日本实行的是“部分积累模式”,即当年筹措的资金除应付当年支出外,还留有部分积累,以降低未来基金支付的风险。这种办法把一段时间内将花费的长期费用在相应的时间内征收上来,并考虑将来利息收入的增加因素确定费率,实际上是阶段性储备积累。该制度以3年内确保保险费稳定(行业费率不变)和6年内资金平衡为基础。具体说,确定保险费率时把基金筹集金额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等于该年度新增长期待遇领取人年金数量的6倍,第二部分为下年度短期待遇所需的费用。该办法的好处是当代人与下代人的负担能够合理分配。同时,根据不同工种确定费率,可能有利于劳动力从工业部门流向技术开发部门。“基金阶段平衡制度”所积累的资金,将支付给未来的年金享受人员。我国的《条例》确定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工伤保险基金收付原则,对于长期待遇的支付是不合理的。日本的工伤保险待遇短期实行“现收现付”,长期待遇按当年新增人数所需年金的6倍征集上来。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这将有助于解决目前我国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费用难于平衡的问题。

六、加强工伤保险的预防和康复功能的发挥

传统的工伤保险主要是以经济补偿为主,随着现代工伤保险的发展,世界各国开始意识到经济补偿是消极的事后补偿措施。如果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能够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将更符合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思想。预防为主被视为一种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被当今许多国家看作是工伤保险的首要职能,它改变了传统工伤保险中以工伤补偿为主的模式。德国一般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7%用于工伤预防,预防费用逐年增加,1994全年预防经费超过了10亿马克。德国的成功经验表明,预防工作做得越好,工伤事故发生就越少。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工伤案例减少了三分之二,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法国的社会保障机构除负责工伤补偿事务外,还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和专职的安全监督员,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1.5%建立工伤预防基金,主要用于为企业提供安全方面的咨询,提供安全技术和安全专家,监督实施安全条例和工伤统计分析等工作。在德国,康复优于赔偿也同样被视为改变传统的通过行政划拨来配置社会资源的模式,而利用现代产权理论,对资产进行评估,通过股份制改造来实现现有资源的整合,从而形成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现代职业康复的社会机构;四是在管理上转变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应当改变过去着重体现工伤补偿的功能,而应把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积极功能——工伤预防和康复。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主编.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费梅苹.社会保障概论(第二版)[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3]崔丽春,刘晋元.论工伤优先原则和社会保险一体化[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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