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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核污染对社会的影响范文

核污染对社会的影响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核污染对社会的影响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核污染对社会的影响

第1篇:核污染对社会的影响范文

在学习电磁感应知识时,充分利用教材的阅读材料介绍磁悬浮列车,磁悬浮列车利用“同名磁极相斥,异名磁极相吸”的原理,使车体完全脱离轨道,腾空行驶,创造了近乎“零高度”空间飞行的奇迹。磁悬浮列车速度高,最高可达500 km/h~600km/h。让学生感受磁悬浮列车像一只穿梭于城市之间的“飞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着极大的便利,给人们的出行提供更加快捷和便利。

我国新能源领域主要有核能,我国有世界最大的三峡水电工程,利用核能发电。除核能作为新能源之外,还有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现在美国用大量的玉米做生物质能,大大节约了能源。但是中国人多地少,发展生物质还不完善。生物质能的利用依然停留在垃圾焚烧发电、农林废弃物(如秸秆)发电、生物质液体化(如生物柴油)、生物质燃料等方面。此外我国正在积极对潮汐能、地热等其他新能源进行研究。学生进一步理解物理知识与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学生在尽情领略物理带给人们的便捷与舒适的同时,提高对这些的兴趣,增强回报社会、服务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爱国主义情怀,增强民族自豪感。

由于对科学技术的不恰当的应用,人类正面临着温室效应、能源枯竭、核污染等问题的严重威胁。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学生调查家里、学校或社区水域的污染情况,感受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性,意识到公民在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有责任感的公民。北京奥运会广泛应用节能减排技术,节约能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北京射击馆、秦皇岛体育场等部门奥运场馆的LED照明产品比普通灯具照明节电百分之六十到七十。让节能环保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第2篇:核污染对社会的影响范文

历史上发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惨痛教训回顾

20世纪以来根据文献记载,对影响较大的200起公共卫生突发灾害的统计,其中核泄漏与核辐射10起,食品中毒32起,药物中毒7起,化学品泄漏、污染42起,毒气泄漏及煤矿瓦斯爆炸60起,有毒生物引发的29起,利用毒雾制造恐怖事件8起,利用毒物自杀或施放毒气伤害他人的8起。

国内外重大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有:1900年,英国曼彻斯特市民由于饮用了含砷啤酒饮料,造成中毒,死亡1000人。

1943年美国洛杉矶发生刺激性光化学烟雾经久不散,75%市民患红眼病,大片树木枯死,郊区葡萄减产60%,死亡400人。

1952年12月4日,英国伦敦大气中SO2等污染毒雾事件造成8 000人患病,4 000人死亡。

1971年,伊拉克误将浸泡农药的玉米、小麦种子食用,造成甲基汞中毒事件中毒8万人,死亡8 000人。

1957年9月29日,前苏联乌拉尔核废料储存罐爆炸造成核污染,死亡1000人。

1981年,西班牙菜籽油食物中毒案,中毒致残2.5万,死亡600人。

1984年11月19日墨西哥城煤气厂连锁爆炸,4 250人严重受伤,死亡450人。

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发生毒剂泄漏事件,含有异氰酸甲酯的烟雾逸入空气并扩散到附近村庄,中毒20万人,受害者67万人,死亡2 500人。

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外泄事故,13.5万人撤离,死亡237人。

1989年10月,尼日利亚出售假胰岛素药物中毒,致糖尿病人死亡300人。

1988年,在上海市民中突然发生不明原因的发热、呕吐、厌食、乏力和黄疸等症状的病例,数日内成倍增长,后查明为甲型肝炎,短短的几个月就发生了292 300例。

2002年9月14日,南京汤山发生一起特大投毒案。犯罪分子陈正平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将所携带的剧毒鼠药“毒鼠强”投放到食品原料内,造成395人因食用有毒食品而中毒,死亡42人。

21世纪面临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机,曾有人预言“人类伴随着生态环境危机、局部战争和人口过剩的重负跨入了新世纪,面临着一场全球生态环境的世界大战”。这样的预言未免过于悲观,但事实上,刚刚进入21世纪就已经发生了。

2002年11月~2003年8月7日世界卫生组织公布全球共有32个国家和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8458例,死亡807人。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使人类在对疾病的预防、控制、诊治方面,遇到了新的严峻挑战。

2003年12月至目前,在世界各地和我国周边国家及地区,在禽类动物中相继出现了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疫情,现仍有蔓延迹象。不仅对畜牧业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并导致38人患病,其中29人死亡。不得不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近几年来,国际上先后出现了30多种新发现的传染病如埃博拉、登革热、艾滋病、狂犬病、拉沙热、急性出血热综合征、病毒性脑炎、裂谷热、克雅氏病、基孔肯雅热、汉坦病毒肺出血综合征、立百病毒病、西尼罗热、一些早已控制的老的传染病如肺结核、梅毒、疟疾又死灰复燃。

食物中毒、化学中毒、职业中毒等非传染性的不明原因事件屡有报道;生、化武器,被称为“穷人的原子弹”,它具有隐蔽性、突然性、危害性和心理上的恐怖性。一些境内外敌对分子、组织成员以及社会上的极端分子采取的生、化、核恐怖袭击再也不是天方夜谭。

第3篇:核污染对社会的影响范文

一、初中物理教学与环保密不可分

全日制义务教育《物理课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十分重视环境保护问题,体现在:

1.课程目标中关于环保问题提出的努力目标如下:①“初步认识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②“初步认识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③“初步认识科学及其相关技术对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及人类生活的影响有可持续发展的意识,能在个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所贡献”。

2.内容标准中关于环保问题提出的标准

(1)物质的形态和变化中提出:①“有评估某些物质对人和环境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的意识。尝试与同学交流对当地环境资源利用的意见”。并列举了例2:讨论塑料、化肥、清洁剂、灭蚊片和农药对人和环境的影响。②“尝试对环境温度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列举了例5:尝试对温室效应、热岛效应等发表自己的见解。③“有节约用水的意识”。

(2)新材料及其应用中提出:“有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意识”。例举了例3。参观生产某种材料(如建材、塑料等)的工厂,了解这些材料的生产过程和应用情况,调查生产这些材料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治理这些污染的设想。

(3)运动和相互作用中提出:“知道防治噪声的途径”。列举了例4。举例说明建筑物中是如何防治噪声的。

(4)电和磁中提出:“了解电磁波的应用及其对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同以往的《物理教学大纲》相比,《标准》把环境保护的目标、内容标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环保教育是学生“从物理走向社会”的需要

我们的学生要从生活走向物理,从物理走向社会。当今时代以物理为基础的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新材料、新产品已无处不在,人们享受高科技的同时也发现这些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那么,我们的生活中都有哪些与物理方面有关的主要污染呢?它会给人们带来哪些危害?

1.电磁方面

无线电发射台(广播、电视发射台、雷达系统,移动通信系统),还有人们常用的电视机、手机、电脑、微波炉、日光灯等都能带来电磁污染,它常使人出现头晕,记忆力减退,睡眠不好,乏力,头疼,血压升高或降低等症状,已直接威胁了人类身体健康。

2.声学方面

噪声污染,它使人烦噪、耳鸣、头痛、失眠、恶心、心悸、视物模糊、吞咽困难、肝胃功能失调严重时会使人四肢麻木、胸部有压迫感。

3.物质及其形态方面

(1)各种仪器、仪表上废弃的旧电池,电脑、电视的荧光屏;乱堆乱放的废旧物品,各类垃圾,以及用来保温、现已废弃的塑料纸,塑料袋……这些都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

(2)工矿、企业在生产和燃烧过程中的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居民取暖、煮饭的各种炉灶、焚烧垃圾把烟尘直接排放在空气中;各种机动车辆直接向空气中排放废气……这些废气一般都是有毒、有害气体。它们会产生废气污染对人类的威胁也不可低估。

(3)农药厂、造纸厂、化肥厂、制药厂、化工厂、垃圾废品处理厂……把大量有毒有害的废水排向田间、地头、河流、湖泊。水污染致使农作物减产;人、畜饮水困难;鱼类大量死亡。

(4)原子能造成的核污染更是可怕,不但可以毁灭人类还可以威胁其它动植物存亡。

4.光学方面

现代歌舞厅是人们休闲的重要场所,而歌舞厅闪烁旋转的彩灯、低能彩色激光、黑光灯;夜晚装饰城市的探照灯、各种霓虹灯等会造成光污染。

以上问题,让人触目惊心!生活启示我们加强环保教育,是物理教学中义不容辞的责任,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三、物理教学中如何渗透环保教育

1.潜移默化培养学生环保意识

(1)在教室里上物理课尤其在学生面前,教师绝对不能污染环境,如吸烟、吐痰。写完的粉笔头不能随手乱丢乱扔,要放在专门的盒子内,这样可以潜移默化培养学生环保意识。

(2)无论是教师做物理演示实验还是学生自己做实验,实验前一定要把仪器用品摆放整齐。尤其是学生实验,教师一定要强调注意或禁忌事项。教师要以身作则给学生树立一个好榜样,使学生养成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3)老师带领学生进行室外物理探究学习时,如参观、访问、搞调查研究,要严于律己,注意爱护环境。要随身带一个塑料袋,可把自己喝过的矿泉水瓶、用过的食品袋、烟头、果皮、废纸统统装入塑料袋,投放在设有垃圾桶内。并要求所有学生都这样作,这对学生将来走向社会爱护环境也能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2.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爱护环境

(1)要求学生室内、室外不乱扔、乱倒垃圾。并且条件允许时可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把垃圾分装、投放在不同的垃圾桶内──防止产生固体污染。

(2)教室内要求学生做到:说话轻、走路轻、关门轻,回家尤其在别人休息时不要把家里的音响设备的音量开得太大。

(3)鼓励学生开展少用一次性的笔、筷子、塑料餐具,少用一个塑料袋活动。鼓励学生和家庭多用环保食品、环保材料、环保用品……,开展收集废旧电池统一交环保部门处理的活动。开展修旧利废活动如:用废旧灯泡注水制作凸透镜可当放大镜用;用废旧易拉罐制作土电话、小孔成像装置;用矿泉水瓶制作量筒;用塑料袋装水演示液体内部压强;用废旧电池中拆下来的碳棒、废旧塑料等做物质的导电性实验……这样既减少了环境污染又强化了物理学习。

(4)要求学生不进歌舞厅,少看电视,少玩电脑游戏──防止光污染和电磁污染。

(5)提醒学生过年过节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平时不点燃垃圾,在居民区不乱倒液化气残液,以防造成空气污染。

(6)组织学生参观本地的污水处理厂,了解污水主要处理方式。搞一些节水方案设计竞赛活动。参观生产某种材料(如建材、塑料等)的工厂,了解这些材料的生产过程和应用情况,调查生产这些材料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治理这些污染的设想。

第4篇:核污染对社会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新型电动车;新型汽车;新型飞机;惯性原理发电

DOI:10.16640/ki.37-1222/t.2015.24.070

金乌长飞,月兔走。地球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已经有几千年了!以前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农耕时代,生产力低下,发展所需要的能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很小。地球的生态环境在几千年里保持着青山绿水的状态。

1 旧能源发展状况

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与发展,人类文明的发展所需要的能源越来越多,越来越大!水涨船就高,对所需要能源的开发,大大破坏了人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地球的良好环境。煤炭与矿石的不合理开发,弄的地球千疮百孔、满目疮痍。特别是石油的开发与利用更是让人担心,石油的不慎泄漏,污染了海洋,威胁海洋生物的生存。

石油的开发利用对海洋的不利影响大大低于对陆地人类的影响,到处可以看到废弃的塑料袋,这样的问题是容易解决的,只要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与行为规范,不乱扔垃圾就可以了。但是机动车,所需要的燃料汽油柴油的燃烧对空气的污染是不可避免的。

走在大街上,看着来来往往川流不息的车流,再看汽车排除的尾气,日升日落间,一天天一年年,地球上各个国家各个城市的每一辆机动车都在消耗着汽油,排放着尾气。

真的不敢想象每一天会有多少废气排放到了我们人类与动物所共同呼吸的空气中。自从石油被发现与机动车的发明,到今天到底有多少废气排放到空气里,或许已经无法计算了。

但是人们眼睛却能看到,地球有些地方下酸雨,是对空气污染而形成的直接后果。人们看不到的是人们的各种疾病,大多也都是来至对污染的空气的吸入。不纯净空气的吸入都直接间接破坏人体的各个系统,而导致相关系统出现病变。

2 新能源在未来的推广

很多年以前,我自己在大街上溜达,看着来来往往的车流,看着让人闹心的汽车尾气,很是感慨。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私家车也越来越多。心里很是为人们的不明智的行为而感到气愤。

因为不论路途远近都开汽车浪费汽油资源,而不选择其它交通工具,我觉得人们应该根据路途的远近而选择相适应的交通工具,路途进就选择自行车,稍远的就选择电动车。这样既锻炼身体又为国家节省了能源也为自己节约了资金。如果人们什么都用现代交通工具,那么人们的身体机能也会越来越弱。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出行,也可以减少道路拥堵的状况。

电动车的发明与出现,大大降低了对石油的消耗,为地球节省了能源,减少了空气污染,但是电动车有个弊端,就是总充电太麻烦了。如果不用总充电,电动车就完美了。

有一天,我突然想起了在初中的物理课上,老师给我们做的一个小实验,就是用手摇动切割磁感线的小电机发电,摇了一会,小灯泡就自己亮起来,从而我想到车轮子也是转动的,为什么不仿照一下,把电动车的车轮设计成发电的形式,于是我就突发奇想,一发不可收拾,想了下面的各个创意。

就是设计一种新型电动车,在电动车的车轮上,安装上切割磁感线的装置。或者把前后车轮设计成切割磁感线的形式,目的是在车轮转动的过程中进行发电。

然后把发的电回收起来,回送给电动车的蓄电池,再次用于电动车的电力能源,这样电动车就可以更长时间行驶,或者达到能量守恒,永远不用充电。若是不使用的时候,也可以把电动车当发电机来发电。

举一反三,也可以发明新型电动汽车,把四个轮子都设计成切割磁感线的形式,或者装上切割磁感线的装置。在汽车底盘安上支架,让汽车悬空起来,通上电,让四个轮子转动起来发电。

以此类推,也可以把飞机的螺旋桨设计成切割磁感线的形式,这样飞机也可以不用燃料驱动。

发电厂也都可以利用惯性原理,将发电的涡轮机设计成电力发电,也就是说,用少量的电能驱动涡轮机转动,涡轮机转动可以像高速行驶的汽车轮子一样快,利用惯性原理,让涡轮机飞速旋转,发更多的电能。

这样就可以取代火力发电与核能发电,为地球节省大量能源与避免核污染。

3 总结

第5篇:核污染对社会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谣言;营销;涵义;商家;销售;目的;工商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不断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商家纷纷采取各种营销手段提升自己的营销业绩。在进军市场的过程中,有的商家依靠自己过硬的产品质量获取市场份额,有的商家依靠精湛的营销技术获取市场份额,还有的商家依靠投机钻营获取市场份额,有的商家却大打谣言牌,利用谣言促进营销。利用谣言促进营销,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商家的长远利益,同时还破坏了市场正常运行的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工商管理系统必须快速认清谣言的本质,加强对谣言营销的管理,对于促进商家的正常竞争,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谣言营销的涵义

1.谣言营销的涵义

所谓谣言营销就是商家有意制造与散播各种虚假信息,使消费者形成心理上的恐慌或者破坏其他商家的产品与形象,虚造对商家自身产品或者形象有利的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自己制造的产品,实现大量销售产品或者攫取不法利益目的的行为。

2.商家如何利用谣言营销达到销售的目的

(1)利用简洁而具体的谣言达到营销的目的。快速传播是谣言的重要特点,商家要想达到谣言营销的目的,通常都要制造一些简洁而具体的谣言,这样的谣言一方面非常具体,另一方面便于人们识记传播。2003年2月,广州地区出现了多例因为流感性肺炎而死亡的病例。为到达销售自己产品的目的,罗氏公司在2003年2月9日召开记者招待会,了患者死亡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感染了禽流感,而该公司生产的“达菲”对禽流感具有较好的疗效。一时之间“禽流感”“达菲”随着各路媒体的报道迅速传遍了千家万户,“达菲”一下子成了万众瞩目的焦点,而其销量也从2月8日的1000盒猛涨到2月9日的100000盒。与此同时,由于罗氏公司的“禽流感”信息,导致广东地区肉鸡产业遭受重大损失,几乎到了无人问津的地步。6天后,《南方都市报》发表文章指出,该病并非禽流感,“达菲”对“禽流感”无效。在这起事件中,罗氏公司就利用了谣言简洁而具体的特征,达到了谣言销售的目的。

(2)利用社会热点生成谣言达到销售的目的。为了利用谣言快速传播的特点,商家还会利用社会热点生成谣言从而达到销售的目的。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海啸,同时引发了核泄漏。这件事情一下子成为了全世界的热点话题,人们谈核色变。此时,一部分居心叵测的商家就抓住这个社会热点生成了海水被污染,食盐要涨价的谣言。谣言从手机、电话等各种传播手段传递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一时之间,城市乡村,街头巷尾,到处都是谈论食盐的话题,人们纷纷涌到大小超市抢购食盐,转瞬间,食盐就被一抢而空。第二天,国家就相关信息,告诉人们,中国不会缺少食盐,日本的核污染不会对中国食盐造成任何影响,“食盐事件”才平息了下去。

(3)利用某些人的愚昧无知达到销售的目的。尽管谣言充满了欺骗性,但是某些人还是深信不疑,甚至对于根本没有任何科学道理的谣言,一些人还是痴迷不悟。2012年12月12日前,大街小巷都在流传着世界末日的谣言,谣言中说:“玛雅文明历法中的2012年12月21日,被认为是第五太阳纪的最后一天,在这天之后黎明将不会再次出现。”尽管这样的谣言根本没有任何科学性,任何略有科学知识的人都能明白道出其中的破绽,即便这样,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相信这则谣言,黎明不会出现了,自然就是永远处于黑暗之中,处在黑暗之中自然要点蜡烛,在这样的推理下,有些人大量的购买蜡烛,甚至导致某些地区蜡烛告罄,不得不从外地进购蜡烛的现象。2012年12月13日,当这些人从梦中醒来,看到冉冉升起的太阳,才发现自己上了商家的当。

二、工商管理部门必须大力加强对谣言营销的管理

1.工商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澄清谣言

谣言是进行谣言营销的关键因素,要想控制谣言营销,首先必须及时澄清谣言,将因为谣言而发生的销售现象及时停止。为此,工商管理部门必须从科学出发,及时通俗易懂的科学信息,使人们能够迅速从谣言中清醒过来,从而遏制正在发生的谣言营销,避免市场无序状态的延续。

2.工商管理部门必须查清产生谣言的源头

要想加强对谣言营销的管理,首先必须查清谣言的源头。只有查清谣言的源头,才能顺藤摸瓜,找到制造谣言的商家,并对其进行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首先必须认真分析谣言销售商品的特征,弄清谣言营销商品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销售商家等具体特征,然后深入市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绝不放过其中任何一个细节。只有这样,才能够查清谣言产生的源头。

3.工商管理部门必须严惩制造谣言的商家

第6篇:核污染对社会的影响范文

美国康奈尔大学科学家在近年《生物科学》杂志上发表文章,给读者描绘了目前以及将来生态难民的生存状态:全球气候变化引起的气温上升将加剧疾病的蔓延,并将导致产生新的病种,将有数以百万计的人离开家园,去寻找食物,越来越多的人将生活在拥挤的城市生态系统中,这种环境十分有利于旧病死灰复燃和新的疾病发生;人类还将受到营养不良以及空前的空气、水和土壤污染的威胁。有关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九十年代全世界环境难民有大约250万,到2005年,全球已有3000多万环境难民。联合国“环境和人类安全”组织统计,目前全世界至少有2亿“环境难民”,其数量已超过了战争和政治因素造成的难民,几年以后,“环境难民”的数量会达到5亿,到2050年将达到15亿。

一、环境难民产生的原因

1.自然气候恶化。地震、台风、干旱、洪水等,各种自然灾害是现在威胁人类生存的主要因素,因为地球运动本身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以及人类活动的对自然气候破坏的推波助澜,使得其破坏力甚于武器攻击。地球上第一个将要消失的国家――太平洋岛国图瓦卢,预计将在2050年被海水淹没,从此长眠于海底。同时基里巴斯、库克群岛、瑙鲁和西萨摩亚等低地岛国也面临着同图瓦卢一样的威胁,美丽的度假胜地马尔代夫正在考虑购买印度或澳大利亚国土,进行举国搬迁。

2.能源泄漏污染。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核污染事故、美国纽约州诺威卡拉尔地下埋藏的放射性废物、墨西哥湾泄漏大量原油……民众因为灾难而选择放弃自己生存的家园。

3.生态环境破坏。城市化进程中政府管理不当、国土规划不当、工业灾害而产生的“灾难扳机效应”。自然资源开采中的毫无节制、滥采滥伐,在短期内可能因此创收客观的经济效益,但长此以往,突破了“扳机点”必将直接导致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以及难以逆转的沙漠化和淡水资源匮乏等问题。

4.病虫威胁侵扰。人类历史上,经历过鼠疫、天花等死亡率极高的重大疾病灾害,在世界各地也有为隔离麻风病人而开辟的隔离岛。虽有科学的发展、医疗的进步为人类的健康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近年来,病毒菌株不断变异、升级,各种新型传染疾病肆虐,例如2002年大爆发的SARS、欧洲各国经历的疯牛病以及这两年流行的H1N1,已威胁到每一个地球公民的生命。

二、完善我国对环境难民的保护

中国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也积极参加到联合国保护难民的活动中,自1979年中国恢复在难民署执委会中的活动并多次出席有关难民问题的国际会议。1982 年中国签署并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两个关于国际难民的重要文件,但我国国内目前没有专门的难民立法和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

在难民问题的实际处理中,我国目前接受的别国难民主要分为三部分:20世纪70年代末的“印支难民”;另外一个部分是20世纪90年代在中国留学的非洲学生,由于他们本国发生战乱,他们被迫留在中国,我国承认他们的难民身份;除此之外是关于朝鲜的私自越境者,这部分难民的地位问题,中国政府和联合国难民署之间一直存在分歧。

在我国,虽然向外跨境迁徙的环境难民是极少部分,但国内每年因为赖以生存的耕地沙漠化或是牧民草场退化等生态环境恶化,被迫跨地区迁居的却不在少数。另外,大部分国内的生态移民是自然灾害从家乡疏散,最后落脚在全国各地的生态移民。三峡工程的移民可以说是认为改造环境的产物,但在国家政府的政策出台后都得到了有效而妥善的安置。

2005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公开说:中国膨胀的人口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将使空气、水、土地、生物等环境要素遭破坏,自然灾害频发,资源支撑能力下降,使民族生存空间收缩。专家称:由于广大西部和生态脆弱地区难于承载现有人口,全国22个省市需要迁出1.86亿人,而能够接纳人口的广东、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浙江、福建、黑龙江、海南等省市最多只能接纳3000万人,届时全国将有1.5亿人口沦为生态移民。

对于环境难民,我国的做法基本和国际社会保持一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有《环境保护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仅仅规定对于具体的环境因素进行保护,而较少的关注生态因素对当地居民的长远影响和生态隐患。在《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部分对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但虽然规定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却未具体到对由于环境因素而导致的那一部分的环境难民弱势群体保护的有效办法。可以说,我国目前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整合既成法与填补立法空白,形成一套良好的科学的保护生态难民立法体系。

这些在本国区域内流动的流离失所者由于没有跨出境抵达其他国家领土,因此不能享受目前难民保护和待遇,无法获得援助,然而在有些时候他们的处境往往和得不到承认的难民没有什么区别。联合国难民署高级专员认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得不到适当的保护和帮助,是国际人道主义行动“最大败笔”。因此,我们需要在这场与环境博弈的战斗中做更多的努力,除一些针对公共事业项目的迁徙群众出台的安置方案,政府应当将更多注意力放在那些被迫迁徙的群体上,比如在户籍迁移上给予比较宽松的政策,并对于已登记在册的生态移民拨款用以补贴等,以安置生活。并且提供一定的就业辅导、技能培训和岗位机会,人民安定幸福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经济的健康有序。

在提倡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我国政府都需要⒏多的视线来关注这些已经遭环境报复的受难者,是他们替我们更多人承受了环境之伤,同时,这一群体的不断壮大也是生态环境对于人类发出的信号。每个国家、每个企业和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责任,不仅在现有的问题上正确处理,不推卸不逃避,为长远的发展而考虑,更需要共同安置这些人类发展和自然灾害的受害者,给予充分的生存权和尊重。

在法律保障的体系中,国际公约、多边或双边条约也只是这座环境难民保护摩天大楼的基座,而建立的大厦的砖瓦除了每个国际公民法律规约的有效执行,更需要的是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对于已有环境难民的接纳和包容。

而作为环境难民而言,获得接受国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尽自己的义务,遵守接受国的法律,开始新的生活,积极适应新环境以融入接受国的社会体制。

参考文献:

[1]王利民.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

第7篇:核污染对社会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 抢盐事件 新媒体 网络谣言

一、“3·16”抢盐事件概述

(一)背景

北京时间2011年3月11日13点46分,日本本州岛海域附近发生强烈地震,强震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核泄漏引发核危机。

(二)起因

2011年3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浙江省杭州市某数码市场的一名员工在几个QQ群上了一条“据可靠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暂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的消息。超乎他想象的是,此后短短几小时内,这条消息不胫而走,3月16日 浙江省部分地区发生集中购盐现象,并迅速向周边省市蔓延,3月17日扩散到全国大部分地区,演变为全国范围内的核辐射恐慌和抢盐事件。

(三)经过

本次研究,我们选取广州市作为样本,通过对“3·16”抢盐事件的发生、进展到平息的全过程描述(见表一),运用内容分析法对该事件进行传播学解读。

(四)结果

经过多个相关部门的及时辟谣和各种传媒的循环播报和澄清后,3月18日谣言得到迅速平息,陆续出现了“退盐族”。

从此次抢盐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谣言对社会公共秩序有着巨大的杀伤力。网络谣言扩散的速度和广度均令人吃惊,针对网络谣言的辟谣难度也随之大大增加。在此次谣言风波中,网络第三方辟谣组织的出现、政府迅速透明的反应让一场波及全国的谣言在短短两天内得以平息。那么,此次成功辟谣,为我们应对网络谣言提供了怎样的启示呢?

二、“3·16”抢盐事件的传播学解读

(一)“3·16”抢盐事件的传播路径分析

本次“3·16”抢盐事件属于事件先行类突发性事件,即3月11日日本地震这一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由于核泄漏问题,才出现了相关谣言,进而引发了抢盐事件。该事件经历了潜伏期、形成期、期、以及衰退期四个阶段。潜伏期即日本地震的爆发,带来了核辐射的泄漏,人们产生对核污染的恐慌,这成为后来的谣言产生和抢盐事件的导火索;形成期是指短期内谣言爆发性传播,即3月15日下午起人们通过短信得知日本核泄漏污染中国海域从而引发恐慌,许多人收到类似的手机短信:BBC报道,日本政府已经确认严重核泄漏,所有亚洲国家应该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这引起了人们强烈不安(但BBC当晚即否认了这一消息),在宁波地区开始出现了抢购食盐的苗头。期是指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爆发,即谣言迅速由浙江蔓延至其他省份,由沿海蔓延到内陆,出现大规模抢购食盐的情况,并发生了囤积食盐的事件。市民虽然关心核辐射,但真正了解它的却不到20%;食盐又与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因此,在“模糊性”与“卷入度”都极高的情况下,有关食盐遭污染的谣言才会快速传播。衰退期是指在政府多部门联合介入及媒体的传播引导下,谣言得以击破,抢盐事件得以平息。

(二) “3·16”抢盐事件的成因分析

纵观此次抢盐事件,结合其背景乃至发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可以发现,此次谣言的产生并造成抢盐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

2011年3月日本海啸引发的核泄漏事故,引发海水污染及核辐射的蔓延,导致中国公众对自身安全状况的忧虑,同时相关核安全知识的缺乏也是该次抢盐事件爆发的原因所在。

2.羊群效应的影响

羊群效应是指人们经常受到多数人影响,而跟从大众的思想或行为,也称“从众效应”。“羊群效应”说明很多人都有一种从众心理,从众心理很容易导致盲从。食盐是生活必需品,保质期长,即便多买也不会有太大损失,而且大家都这么做,所以大部分公众选样“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同时公众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信息时,缺乏判断能力,以及恐慌、从众也是造成谣言被快速复制和传播的重要原因。非典时期抢购“板蓝根”,甲流来袭时抢购“大蒜”……这种集体性的盲从表现出公众信息甄别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的欠缺。

3.知识沟的存在以及公共信息的不对称

转贴于

由于教育背景、职业等方面的差异,人们能接触、理解的信息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公共信息存在非对称情况,这种非对称在经历了非典、禽流感、甲流等公共卫生事件后有所好转,但是,离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公共信息的需求仍有一段距离。在公共信息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个体有限的理性就会被“集体”的非理性主导,自动弃权,丧失独立判断力,最终导致了“抢盐潮”。

4.各种新媒体的普及使信息快速大面积传播

互联网和手机等通讯工具的普及,为信息的快速、大范围传播创造了条件。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4.57亿,手机用户数量近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高达到3.03亿,这为“谣言”信息的大规模快速传播创造了条件。例如QQ群、手机短信、博客、论坛、微博等新媒体形式,通过发帖子、发表评论、转发信息等方式,在谣言兴起与谣言平息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此次谣言事件的导火线就是通过QQ群的一则不实信息。

(三)“3·16”抢盐事件中各方的表现及评价

在“3·16”抢盐事件中,各个社会群体表现出了不同的态度与行为,经资料搜集分析整理,发现各群体具体表现如表二所示。

从表二可以发现,政府部门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辟谣,除利用各种媒体进行信息的报道传播外,还采取了一定行政法规来维护社会秩序,专家、网民及超市等也积极配合政府进行辟谣行动,以引导公众行为,维持社会稳定。

从媒体角度来看,在这次“谣言”的传播中,反应速度最快的是各种合成微内容的微博、博客,之后是几个小时后的正规网站的新闻,接着是手机的短信接收,然后到电视播报,最后是报纸报道该事件。

三、“谣言”风波的启示

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对于事件先行类的突发性事件,由于受到重大事件的严重影响,恐慌性谣言难以避免,最需要重视的就是在事件发生伊始,对信息进行及时、全面、清晰的披露,避免出现误解性谣言的大规模传播。与此同时,要做好舆情监控,对于已经出现的恐慌性谣言和误解性谣言,务必做到早发现,早调查,早澄清,以防谣言发酵导致广泛传播,增加消解难度。具体来说:

(一)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要公开透明,反应要迅速及时

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公开信息。因此政府要建立预警机制,预防谣言的产生一旦谣言产生,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开真实信息,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要迅速的统筹资源,开展辟谣行动。

(二)大众传媒要及时反应,做好广泛传播与引导

大众传媒作为当前社会的主流媒体,它们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影响力及传播力。大众传媒所的信息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获得更高的认可。对于此类公共事件,公众媒体要利用自身的良好的可信度等优势特征,配合政府广泛传播与公开信息,做好跟踪报道,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秩序。

(三)新媒体须去伪存真,配合传统媒体进行辟谣行动

从“抢盐”到“退盐”,出现出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网民大规模地站出来辟谣。

第8篇:核污染对社会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绿色工程;建筑设计;发展因素

近年来,房屋建设正在如火如茶的建设当中,而以牺牲环境、生态和可持续发展为代价的传统建筑和房地产业已经走到了尽头,随之而来的是绿色建筑。绿色建筑的目的和作用在于实现与促进人、建筑和自然三者之间高度的和谐统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者之间充分的协调一致;国民经济、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总之,目前环境问题使得人们对绿色建筑设计理念有了足够的重视,人们隐约感觉到,一个新的时代即将到来,选择短时期内的毁灭或是永续发展,人类将为自己的全部行为承担最后之果。

1、绿色是建筑设计的发展方向

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世界各国对建筑节能的关注程度正日益增加。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建筑使用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是造成气候变暖的主要来源。节能建筑成为建筑发展的必然趋势,绿色建筑也应运而生。绿色建筑即环保节能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也称为生态建筑。绿色建筑设计主要包含让绿化走进建筑和使用节能清洁型能源这两方面的内容。目前,社会的进步带来的环境恶化问题以及人们对绿色理念的认识增加,使得绿色成为建筑设计发展的方向,一个新的时代也即将到来。

2、影响绿色建筑设计发展的因素

影响绿色建筑设计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环境因素、社会因素的影响和人为因素。首先,环境因素的影响主要起源于环境的恶化,目前我们的地球已经不堪负重,其中受到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有二氧化碳增多形成温室效应,酸雨,保护人类生物圈的臭氧层的严重破坏,烟尖增多形成阳伞效应,海洋石油污染形成油膜效应,核污染等,这些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绿色建筑设计的发展。其次,当前社会因素对绿色建筑设计发展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总的来说,社会因素导致资本在人对“资本”的操作行为过程中不断的消耗或变废,适当的循环方式遭到严重的破坏。这里的“资本”涵盖了人类建筑活动的全过程中所必须代价,包括各种资源和能源等,当设计作为手段服务于资本的增值时,建筑设计活动的过程中将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此外,人为因素的影响也很显著,主要表现为在绿色思想运动的发展史上,产生了很多里程碑式意义的人及其著作,这些人及其重要的著作共同将绿色运动推广到世界范围,促使不同文化、不同种族、不同职业的人们共同思考和行动,促成了从人本主义观念到人与自然和谐对位观念的转变。

3、绿色建筑设计的相关建议

3.1 提高绿色建筑设计方法

结合绿色建筑实践的现状,总结得出绿色建筑设计方法的三个重要因子即绿色建筑策略的正确使用,建筑师团队与其他各工种团队的信息共享与协同设计方法以及基于各种建筑设计工具的社会型网络动态评估。绿色建筑设计师们可以结合以上三个方面提高设计方法,运用绿色建筑现有评估体系,比较各因素在可持续概念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比较各因素在系统整体性中的地位(级别),各因素在特定条件下(如地方特征、具体工程特点等)的作用,通过对比评估对绿色建筑设计产生可控性指导。例如可以通过优先考虑与建筑设计有关的“硬件”,譬如形体、朝向等;优先考虑“普遍”的可靠的策略,譬如被动直接太阳能利用;测试各策略对于“软件”变化的敏感性,检讨过于敏感的策略,譬如特朗伯墙的性能取决于在昼夜、冬夏等不同状况下对通风和隔热的调控情况;测试各策略交叉采用后的综合表现等等对如何正确的使用绿色建筑策略这一重要因子做出回应。

3.2 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估工具的技术研发与应用

在传统的建筑设计工作中,在对一栋建筑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时,只能使用表格、计算器和己有的数据进行预测和做出猜测,三维模型最初只是用于预演。现在三维计算机模型与复杂的分析工具结合在了一起,当传统的方法对于数据进行初级的简单描述时候,我们便可以进入下一个阶段,这样我们可以预算出一栋建筑物所需要消耗的能源、水资源、建造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以及对建筑物可持续性特质的证明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其他参数。这些技术在航空和汽车行业都是众所周知的,在实际建造之前,为了消减开支并实现现代化设计,计算机模拟一直被长期的使用,现在同样被应用了绿色建筑设计方法中。目前,相关的技术已经取得很大的发展,例如模拟建筑物内部和周围的气流,通过计算机模拟制造智能的外墙壁;使玻璃窗可以根据太阳的辐射和角度进行自动的开关调节;通过对于风洞的模拟分析建筑周围的微气候环境等等。

3.3 遵循“绿色”原则

绿色建筑设计应该遵循“绿色”原则,即反馈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共生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等,通过对绿色建筑设计使得建筑在每一个步骤达到绿色建筑的全面要求。其中,反馈调节是开放、自组织系统功能正常发挥的动力所在,在一定的阈值范围内,负反馈调节是维持系统稳定的动力,正反馈调节是促进系统变化的动力;生态系统整体性则要求人们利用整体性原则来处理日常生活、工作中的事件,因为自然界不是许多分离单位的聚集,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个整体内各个组成部分是紧密相关和相互作用的;共生性指各种生物在一个生态系中的相互依存、协同进化,具有的亲密关系,如果其中一种生物受到伤害,势必会对另一种生物造成影响,因此共生性原则要求绿色建筑设计必须要考虑建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原则要求人们必须认识到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维持在资源和环境可承载的极限之内,要把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生态和谐统筹起来作为一个整体考虑。

3.4 绿色建筑设计方法的思考

首先,重视全球关注与地方性实施的结合,绿色建筑的关注应得到全球性的发展,但其实施与地方性的结合是极其关键,当绿色建筑的发展提升到全球化的时候,绿色建筑设计方法应考虑以建设的本地化为前提进行工作。其次,综合策略与适度技术的选择,绿色建筑策略比比皆是,绿色建筑的设计方法也是不尽相同,针对不同的案例,绿色建筑的方法应当是能适度调整,对于技术的选择,地方策略和传统策略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此外,关注协同创作和多工种协同设计方法,绿色建筑绝不是建筑师一个人能办好的事情,绿色建筑发展与实践需要整个相关行业甚至整个人类“绿色”意识的提高,单靠一个人的“绿色”效力是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绿色”,全民绿色运动才能真正将绿色进行到底。

4、结语

绿色建筑的发展必将引发整个建筑学,甚至人类生活方式的变化,这些较之传统的建筑学领域中的变化都是具有革命性意义的,这也是人类对其自身生存环境的不断深化的认识到必然结果。目前绿色建筑设计仍存在很多不足,发展和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方法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我国相关设计人员应该不断研究与探索,不断去发现。以促进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做贡献。

参考文献:

第9篇:核污染对社会的影响范文

一、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沟通是完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客观要求

环境污染侵权是伴随着工业化及其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不仅直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且往往会以受到污染或破坏的环境为媒介,造成对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在世界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之中,有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在民法、民法学以及环境法、环境法学中,都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同时,在国际法和比较法领域,它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各方面的关注[1]73。

一般而言,应对现代社会环境污染侵权问题的法律,实际上是以民法中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民事法律保护和民事法律救济为起点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形成和发展也主要是从民法中的侵权法理论和实践中脱胎而来。具体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主要是从普通法中的妨害行为法演变而成,大陆法系国家的环境侵权法主要是在干扰侵害法的基础上发展而形成,日本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则是起源于公害的无过失责任法[2]1。通常所指的民法是指近代民法,是适用于全体人的法、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3]15。民法中,人的形象根植于启蒙时代,是尽可能地自由且平等、既理性又利己的抽象的人,是“兼容市民及商人的感受力的经济人”(古斯塔夫语)[4]。这决定了民法的价值判断必然以个人为中心,以权利为本位。近代民法建立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上,其伦理基础即人的相互尊重,旨在保障每个人的存在及尊严。借助于康德的道德训诫来表述,民法的目的是:“人之为人,其自身系属目的,不得仅99以目的使用之。”[5]35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以个人为法律的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理。由于民法是现代社会生活的法律基石,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与社会生活最为贴近的法律部门,并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因环境污染而产生的侵权冲突和纠纷的基本法律手段。换言之,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个人乃至群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是民法对于环境问题作出回应的直接原因。环境问题既向传统民法、民法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但也为民法、民法学的创新与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6]251。民法需要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反映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实践的客观要求,并在发展中变革传统民法的理论和实践。

与此同时,当代环境危机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各个方位的日益凸显,使得传统的民法理论和实践在解决因市场失灵而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由于民法的私法法律视阈的局限性,以及其采用的私法手段解决环境污染侵权问题的事后补救、司法消极干预、诉讼效力限制等方面的限制,使得单纯地运用民法手段难以充分适应环境保护社会实践的现实需要。由此,以专门调整环境保护社会关系和解决环境问题为己任的环境法应运而生。在这个新兴的环境法律部门中,包含着以公法管制为特征的大量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尽管如此,环境法仍然不可避免地关注到民法所关注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以及对污染受害者进行民事法律救济的私法问题。实际上,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理论不仅是环境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最早引起学者关注的、与民法相关的研究领域,而且,与民法相关的环境法律问题仍然一直是环境法学者研究和关注的重点[7]。

面对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的现实挑战,环境法既要依托于民法相对成熟的理念、制度和方法,同时还需要透过其独特的部门法视阈,对环境污染侵权的传统私法救济手段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并提出一些新的法律解决方法和路径。例如,民法视阈中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主要是为了使污染受害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益获得弥补和赔偿,而环境法视阈中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除了考虑对污染受害人的民事法律救济之外,还注重考虑环境污染的预防和建立环境污染的社会安全保障机制。又如,为了有效地、及时地解决层出不穷的环境侵权纠纷,环境法中环境污染侵权救济机制需要摆脱单纯的私法视阈的局限性,并通过杂糅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发展并演化出一些新的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机制和环境侵权法律责任形式;其结果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社会化的思路被逐渐引入到环境法理论和实践之中,有关保险制度也出现在环境法视野之中。

当前,随着环境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及其影响程度和范围的不断扩大,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对我国环境法治建设构成了严峻挑战,从而日益成为民法学和环境法学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有学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侵权救济领域,重点关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等问题,侵权责任社会化的思路最终被引入有关的环境侵权领域,从而推动了民事侵权理论的发展[7]。由于民法学和环境法学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的不同法学视阈的存在,两个学界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成为完善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客观要求。对于这一问题的共同关注,以及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公平、合理、有效的法治方法和路径,则构成了我国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沟通与互动的客观基础和根本动因。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协调

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起步较晚。环境污染问题之所以引起民法的关注,主要是因为环境污染问题造成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问题并引发了社会冲突和纠纷。早期有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专门民事立法之中,特别是散见于1986年《民法通则》之中。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奠定了我国环境侵权污染责任法律制度的法律基础。具体来说,该法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该法第107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规定,以及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也都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一定关系。环境污染侵权往往是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并具有复合性、滞后性、累积性、迁移性等特征,民法试图通过不断地调整和变革自身的理论和实践,以适应保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例如,传统民法中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不利于有效地保护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民法中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的发展经历了“过失客观化”、“违法即过失”到过错推定,乃至最终无过错责任的确立[8]。除了引入无过错责任外,民法还通过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程序规则的变革,来不断适应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实践的现实要求。实际上,《民法通则》将环境污染侵权作为特殊侵权行为予以对待,并在其构成要件,特别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面做出了特殊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法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的重视和关注。

就我国环境法领域和环境法学研究而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也逐步成为最早受到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在1989年《环境保护法》及其后颁布的一些单项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分别做出了规定。不过,我国环境法中有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规定,基本上都是因循《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的规定,再结合环境法的理论和实践而做出的一些更为明确、具体的要求。尽管如此,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具体法律规定方面,由于民法和环境法存在一些立法用语上的差异,使得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在理解和适用上出现了一些歧义。例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由于该规定中没有包含《民法通则》第124条中“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表述,使得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否包含行为的违法性的问题上,产生了理论上的分歧和司法实践中的障碍。

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制定和修订的一些单项环境立法中,分别根据水污染、大气污染、海洋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不同的环境污染形式,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环境单项立法主要包括1984年颁布、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2003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涉及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定大都沿用了《民法通则》或者《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一个明显的立法特征是,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法律救济的现实困难和障碍,以及结合不同环境介质的污染特征和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事实,我国环境法学者呼吁在相关单项环境立法中规定更加明确的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条款,以保护污染受害者的合法环境权益。一定程度上,这些单项环境立法反映了环境法学者的这种主张和要求。例如,《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85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法第87条还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显然,这些细化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法律规定,有利于污染受害者援引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环境权益。

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立法的形成和发展脉络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实际上采取的是民事立法和环境立法的双轨制,并分别反映了民法学和环境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及其对于立法实践的能动性。因此,民法学和环境法学的积极沟通与有效互动是确保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统一性、协调性的根本要求。实际上,近些年来日益增强的民法学和环境法学的沟通与互动,为2009年《侵权责任法》以专章形式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提供了较好的理论铺垫。针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几个关键问题,《侵权责任法》在第八章用四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以及环境共同侵权和第三人原因造成污染损害时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等内容。可以说,该法推动了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立法进步。尽管《侵权责任法》属于民事立法的范畴,但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法学和环境法学的共识,是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沟通与互动的结果。

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拓展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基于特定社会语境下的自然科学发现、伦理道德观念、政治价值取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背景等方面的认知产物。随着环境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演化及其社会认知的深化,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肯定需要不断地予以拓展。目前,环境本身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以及新型环境风险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已经引起了法学理论领域和法律实践部门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时,这些新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对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沟通与互动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一)对环境本身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

与传统的侵权行为不同,一般而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是通过环境介质而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产生的侵害,并兼具对个人和人群的私害性和公害性。在传统民法的视阈中,由于民法以个人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民法(特别是其中的侵权行为法)关注和保护的是以个人为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无法关注到具有公共财产属性的一些环境要素,如土地、水资源等环境要素,以及本身并不具备财产属性的一些环境要素,如大气、水等环境要素。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由于民法尚无“环境”观念,更无“环境损害救济”观念,民法中的侵权法的功能只以填补个人损害为唯一要旨[6]232。然而,由于环境污染的空间跨度和时间跨度都在急剧地扩大,相对于人身、财产权利受损害,在很多案件中,对于环境本身的污染或破坏而造成的损失往往要大得多,治理、清理和恢复费用也更为巨大。例如,在2004年四川沱江水污染事故中,肇事者川化集团仅支付了1100多万元作为对相关利益主体渔业财产损失的赔偿,并交纳了100万元的行政罚款。而实际上,该事故导致了当地约100万人的饮水受到严重影响,直接经济损失约达3亿元;另据专家估计,沱江生态系统的恢复至少需要5年的时间。又如,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BP石油公司石油泄露污染事故,以及我国大连发生的输油管道破裂而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相对于巨大的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的损失而言,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损害在某种意义上几乎是微乎其微的。实践中,这些治理、清理和恢复受污染的环境的费用或者需要由公共财政和社会来负担,或者因公共财政的无力负担而导致了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放任。由此,暴露了民法的以私法救济为基础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局限。因此,国外有学者呼吁在国际法中建立协调的环境本身损害法律责任体制[9]。对环境本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无疑对传统民法的侵权责任理念和规则构成了挑战[1]1。考察我国现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立法,不论是民事立法中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还是环境立法中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际上都是从现有的民法理论与实践出发,关注于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并没有涉及到环境本身受到侵害的损害赔偿问题。以《侵权责任法》为例,虽然该法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但是一些环境法学者所主张的对环境本身侵害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规定在其中。该法第65条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造成了权利人的利益损害,要求行为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作为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可以理解为某种权利主体的损害,如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10]。据此,《侵权责任法》显然没有涉及到环境本身受到污染或者破坏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体制改革的深入,环境资源的诸多价值也逐步得以浮现,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环境资源市场化趋势。一方面,这种趋势对于解决环境本身受到污染或者破坏的民事责任问题是一个重要契机。显然,市场化的领域应属于私的领域,民法的调整作用和私法手段的运用是解决环境本身损害责任问题不可或缺的手段。吕忠梅教授指出,在解决环境问题的公法调整手段中,通过启动私法机制,可以有效防止“政府失灵”,从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11]。另一方面,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出发,环境法学必须突破民法学“兼容市民及商人的感受力的经济人”的视阈,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必须超越传统民法通过“意思自治”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6]232。实践证明,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和市场机制调控手段的结合,已经日益成为我国解决包括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在内的环境问题的基本路径。我国有学者提出,以往环境法学所讨论的环境侵权只是环境侵害的间接结果,对这种侵权的矫治及对受害人的补偿等,是传统法律部门的事,而环境法的使命则是防治对作为媒介的环境的侵害[12]。这种观点似乎有失偏颇;因为对于环境本身污染或破坏的法律责任问题,仍然无法漠视和摆脱传统民法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运用。在此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法律实践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例如,2004年欧盟颁布了《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的第2004/35/EC号指令》。它以污染者负担原则为依据,试图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了一个针对环境本身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法律框架,以解决对环境本身污染或破坏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该指令以传统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理论为基础,结合行政法律手段的运用,在环境本身受到污染或破坏的民事责任方面,实现了突破性的变革。对于我国民法学和环境法学围绕着环境本身受到污染或者破坏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的沟通与互动,这种做法无疑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

(二)新型环境风险带来的环境风险侵权责任问题

伴随着由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一些具有高风险特点的新型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转基因生物技术、核污染的扩散等新开始显现。这些后工业社会的环境风险的特点在于其在科学上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一方面,科学上难以对这些环境风险所造成的损害及其发生的概率进行可靠的预测;另一方面,确切地评估可能发生的损害范围和程度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具体而言,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损害地理范围的不确定性,如气候变化在全球范围内影响的不确定性;二是影响时间的不确定性,如有毒化学物质或核辐射的环境影响;三是影响的滞后性和累积性,如气候变化的环境影响等。“在风险的界定中,科学对理性的垄断被打破了。”[13]即使是科学家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在环境风险的预测和防范方面,也往往是束手无策,难以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做出科学的判断。然而,如果不对环境风险采取广泛的应对措施,将极可能发生严重或者不可逆转的环境威胁、环境污染或破坏,以及对人身健康权、财产权的巨大侵害。这里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进行讨论。引起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大气环境中的过度累积。从温室气体的排放分析,其排放主体不仅具有现实社会的多元化特征,而且还具有产业革命以来的历史累积性特征。关于气候变化的损害结果,美国国家科学院255位院士(其中有11位是诺贝尔奖获得者)指出:“地球变暖将导致许多其他气候模式以现代史无前例的速度发生改变,包括海平面上升以及水文循环变化的增速。二氧化碳浓度的日益增加正在使海洋的酸度增加。”而且,“复杂的气候变化作为一个整体威胁着沿海的社区和城市,威胁着我们的食物和用水供应,威胁着海洋和淡水生态系统,威胁着森林,威胁着高山环境,以及威胁诸多其他。”他们还指出:“对于像气候变化这样一个潜在的巨大灾难,不采取任何行动则会对我们这个星球构成一种危险性的风险。”[14]然而,与传统的侵权行为不同,气候变化引发的环境侵权十分复杂。它可能是一因多果,也可能是多因一果;它既可能造成近因损害,又可能造成远因损害;它既可能是一种即时的损害,也可能是一种滞后的累积性损害。这样,对于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特定侵害行为或活动,不仅其侵权主体难以确认、损失程度和范围难以估量,而且,直接因果关系的确认也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在民法中,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是以侵权主体和受害人的确定性、违法行为的确定性、损害结果的确定性,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性为前提。显然,如果拘泥和固守于传统的民法侵权责任理论,则无法解决环境风险造成的风险损害责任问题。为了公平、合理地实现对环境风险损害受害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和救济,需要加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沟通,并对传统民法的侵权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和机制进行调整、变革和创新,才可能有效地应对新型的环境风险侵权责任问题,从而共同解决环境风险侵害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例如,可以考虑在变革传统侵权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环境风险社会或者集体分担责任机制,包括环境风险基金、环境风险救助基金等,以应对环境风险并解决环境风险侵权的法律救济问题。然而,环境风险社会或者集体分担责任机制不仅离不开传统民法的侵权民事法律责任理论和实践的变革,而且需要创新和发展环境法中污染者负担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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