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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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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法律法规

第1篇: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摘要:尽管我国药品市场已部分启动了信用提供与管理体系,但这种缺乏法律支撑的信用体系相当脆弱。同时由于我国法、规律之间存在不和谐之处,更加剧了药品市场的信用缺失现象。本文主要分析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监管的法律缺失现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监管法律的策略。

1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现状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

就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而言,完善的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基于信用机制的经济体制。我国的民商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表述,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第6条亦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我国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均体现了信用法则。然而,我国已初具规模的药品市场虽然在供销链接、竞争机制、价格管理、品质保证、广告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制售假劣药品和违法经营等行为屡禁不止,突击大检查或“严打”只是治标不治本。我国经济转型期的医药市场面临着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

1.1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包括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契约关系规则,合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意志与能力11。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诸如财务信用、合同信用、借贷信用等等。现今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行为主体之间严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誉遭到严重破坏,债务纠纷不断;市场交易行为失信。

1.2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在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国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规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会信任的程度…。现今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内部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在药品研制环节,存在研制不规范、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在药品生产环节,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淡漠,忽视质量管理,把产品标准、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等作为应付检查的摆设;在药品经营环节,存在经营企业过多过乱,层层加价,出租柜台,挂靠经营,虚假广告,非法市场等不法经营行为;在药品使用环节,降低质量要求或者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问题在基层和农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较多。

2我国当前建立药品市场信用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

2.1上位法缺失近期,全国不少地区纷纷着手重建社会信用。但从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试点情况来看,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是法律障碍,因为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一部国家法律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在药品市场信用方面,尽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台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后文简称((暂行规定》),此规定对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级的定义与分化、企业信用的激励与惩戒及其监督管理4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是对企业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评价的有效尝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往往规定中所要求的款项不能实行或不能达到立法本意。如对失信企业的信息披露,因现行法律只限定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对象是否可以对公众公布,为避免企业对对外公布信息的行政诉讼,药监部门只能在系统内披露企业失信信息,从而导致了企业失信成本过低。

2.2现有规定操作性不强除了暂行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难点外,暂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惩戒和激励的措施过少过轻的问题。一些惩戒措施对企业的失信行为惩罚过轻,同时对企业守信行为的激励过少,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3信息记录、信用评价指标不统一目前全国各地设立了药品企业信用档案。因((暂行规定))对信用档案中应涵盖的内容没有统一的说法,其中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信用档案应该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内容,但规定中限定档案内容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其具体内容并未明确,造成各地的信用档案内容不一、信息记录也不完整。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各地对暂行规定中信用评价原则的理解不同,实际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样,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标,缺乏定量的指标。

3国外信用法律制度及其特点欧美国家的信用市场经过数百年的培育和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和管理机制。

一方面,通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了“讲信誉者生存、不讲信誉者淘汰”的良好信用环境;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大多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过完善非政府的市场信息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体系,进一步增强了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授信方能更加准确地掌握受信企业的信誉、信用状况,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准确性甄别出不同信誉价值的企业类型,实现了信用市场中唯一稳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约)。

上述两个方面大大降低了信用市场中的违约率,同时也使授信方判断的受信企业违约概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形成提供信誉资源与信用资源的激励和有效供给。

3.1国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简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因为只有市场上信用经济成分足够大时各类信用管理服务才会出现,才需要信用管理相关的基础法律来规范市场规则。只有信用管理专业法律健全的国家,才能上升为征信国家。目前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1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公平信用报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在信用领域的第一个公共法律。欧盟建立资信评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而美国建立市场评估体系是以市场为主导。在亚洲,有消费者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韩国、台湾、香港。3.2国外信用管理法律的特点

3.2.1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有现行的信用管理法律都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及使用等环节,并且整个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对个人信用体系的规制,也包括对企业及政府信用体系的规制。

(1)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政府不必亲自参与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评价,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可为其提供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传递方面更有效率同时也减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2)法律对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也有较完备的规制,使中介机构能提供有效信息;

(3)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如美国1966年颁布的信息公开法和1976年颁布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使许多案件调查过程和方式都能及时传递给公众和企事业单位,保障和增强了政府的信用度。

3.2.2致力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发达国家信用管理法律的立法主要通过以下原则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1)消除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原则;(2)金融机构平等和正当经营的原则;(3)控制信用工具发行的原则;(4)强制性开放征信数据原则;(5)指导征信机构的工作方式,并使其提供真实信息的原则。除法律外,美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信用管理有关的规则,最著名的有“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和“统一商业准则”;(6)法律系统配套,具有相容性。

3.2.3具有保证信用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为使信用管理法律有效的执行,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保证信用法律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

4建立和完善我国药品市场经济信用法律制度的探索

4.1对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规制的建议

4.1.1设立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规范,提高失信者失信成本现代市场经济中,信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法律与道德应当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如果法律无所作为,道德也是苍白无力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造成上述信用危机的原因很多,但主要的是法律缺乏有效的失信惩处机制,加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使得法律规范力和强制力成为对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毫无办法的软约束。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诚实守信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指导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律都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针对性也不强,对于个人失信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惩罚力度和方式。这种信用法律制度的真空状态,使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且客观上降低了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鼓励。低微的“失信成本”显然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4.1.2设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法律规范,提高社会信用信息对称程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资信服务行业也还在建立过程之中。只有对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取得的方式,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确保信用信息的完全和对称。事实上,当前我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并没有法律依据。信用信息的相对封闭和分散,或者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缺乏相关的法律限制,都可能造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而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公平使用信用信息,从而造成信用7昆乱。

4.2对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规制的建议

第2篇: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摘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阐述了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关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想法,并提出只有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经济市场中的无序竞争、信用缺失行为和现象。

目前,信用缺失现象在我国建筑市场表现得尤为突出。工程质量低劣、工程款拖欠严重、招投标过程的“暗箱操作”和合同履约率低等失信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失信行为如此普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建筑市场调节机制的失灵。

1建筑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健全信用体系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市场经济正在健康有序高速的发展。按照国际测算标准,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后,国家将进入信用时代。西方观察家分析,考虑到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中国市场提前进入成熟期。市场巳全面从买方市场进人到卖方市场,竞争逐渐激烈,信用交易日益频繁。信用交易是信用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加入WTO后,信用交易将更加活跃,信用经济特征也更加显现。

2)健全信用体系有利于建设主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和监管方式。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监管方式的一大变革,与传统的监管方式相比较,除可以形成监管合力外,还有以下一些特点:a.突破了传统的道德和单纯依靠道德规范,建立起一套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信用制度,强化对各种社会经济行为的约束.b.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监管,转变为将信用信息制作成商品,在市场上广为传播,更多地发挥市场自身的约束力量,实现社会联防;C.突破了传统的即时管理、个案监督,转变成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全过程的监管;d.突破了仅限于国内市场的监管,转变为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监管。

3)健全信用体系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信用意识较为薄弱,各方主体信用缺火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嵌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工程发包,明招暗定,拖欠工程款;一些承包业层层转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质最和安伞问题;一些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正,扰乱了市场秩序。

2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几点构想

2.1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法律体系

1)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并没有专门~l-x,t建筑市场而制定的信用管理法律。但有一些专门机构关注和研究建筑市场的信用问题,如美国的发展建设实践委员会(ICPC)。ICPC是美国伞国信用管理协会(MACM)的常设委员会,为国家信用管理协会成员提供建筑业相关信息,有计划地提高建筑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2)根据我国建筑市场目前的具体情况,建议在国家信用法律的覆盖下,根据~f,lk特点和需要,建立建筑市场的信用管理法规,为规范市场行为,建立良好信用关系和减少信用风险提供法律支持。由于建筑市场信用的有关内容和要求都渗透在相关的行业管理法规中,因此,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应包括二三个层次:国家建设法律、建设部等部门规章以及信用服务的规范和标准。

3)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建设法规还存在许多小完善或滞君的地方。立法机构应根据我国建筑市场信用方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新制订的国家信用管理法规中,如《征信管理条例》,应包含有建筑市场信用的专门条款,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建筑市场制度供给不足问题,义可防止制度供给过剩;而对于建筑市场相关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法规,如信用公示制度、征信管理办法及对信行为的一些规定。有的尚属空白,有的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2.2建立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和完善、灵活的信息数据库

1)建统一、完善企、编码和信息数据库。为了能使建筑企业在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中具有唯一性,就必须建立独立完备的企业编码和信息数据库,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企业信用情况的整体综合评价。它的建设也是实现整个系统“四个统一”的基础。

2)按类别建不的数据库。系统应按不同类别建相应的数据库,如按处罚或奖励文件建立信用档案文件数据库,按处罚或奖励的企业建立食业信用数据库,按处罚或奖励的建筑市场的职业资格人员(注册建造师等各类注册人员)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

只有按类别建立详的数据库才能使信用档案信息系统提供完备的各类信用信息。3)各个基础数据库的监理应尽量的格式化、规范化。基础数据库应按一定的格式和规范加以建设,应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也是将来数据共享的基础。目前,可参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分别建立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汁、监理、施T、招标等企业的不良行为数据库,并以此为蓝本建立业获奖情况和个人信用情况数据库。

2.3有针对性地构建建筑市场诚信标准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建筑市场开展信用评价的依据,没有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信用评价工作就无所适从,更谈不上信用评价的客观、公正与科学。当前最为迫切的就是要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诚信标准。只有这样,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才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和基础的信息来源,才能够适应建筑市场的现状和动态监管工作的需要,规范建设行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解决目前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2.4构建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

1)诚信奖惩机制是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相结合,逐步建立减信奖惩机制。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性质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

2)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奖惩机制。a.完善行政性惩戒机制,在资质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方面对失信者惩戒,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切实扭转失信违规成本小的状况。b.要逐步形成社会性惩戒机制,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使用,把失信者对某一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一处失信,处处制约。e.要切实形成诚信激励机制,同时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上的经验,着手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将企业的身份、守法情况、经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银行信用情况等一些数据、资料记录在案,建立警示系统,不良记录系统。

3建立和完善市场信用体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第3篇: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对象应该是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较强的人群,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商业银行不可能完全知道贷款申请人的全部信息,这就需要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虽然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主要涵盖了个人银行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等,但许多重要信用信息如个人交税记录、个人房产信息等都没有纳入进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依然很单薄。因此,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必须做到以下四点:

1、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利用银行的计算机联网技术,包括银行、房地产、证券、保险、商业、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数据,并且分阶段的把个人信用档案汇集存档。

2、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数据评价体系。该信用数据评价体系应该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一个多层次的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估制度,它将使政府、个人信用调查机构与银行实现系统资源的共享。

3、建立个人信用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对该体系的设置,在使居民的不良信用行为在银行的监控机制上表现外,这种负面信用记录还会对个人求职、提薪和信用消费等方面都首先不利的影响。

4、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有与之配套的惩戒措施。通过对不良信用行为的惩罚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定的震慑力,并且设定恶性信用记录的保留时间,达到制约违约人以后经济活动的目的。

2、加强信贷管理,做好风险预测

1、加强贷前审查,审查个人信贷的真实性。

要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开发商假借个人名义套贷;要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息的可靠性,是否存在“假按揭”和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情况;要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负债情况,是否存在他行贷款或者抵押物重复抵押的状况;要重点核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是否存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合伙骗贷的现象。

2、加强贷中检查,检查个人信贷管理制度是否?栏裰葱小?

要确保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严格按照贷款流程,认真填写核对贷款信息,确保贷款资料档案齐全,杜绝信息不全,流程缺失;要确保贷款审批环节,保证审批人的审批资格,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程序办理,杜绝一切投机状况;要确保各岗位的有效性,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不相容岗位进行有效分离,杜绝内部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

3、加强贷后管理,关注个人信贷的资金用途和流向。

要重点关注贷后管理情况,审查信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用途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挪用、或违规流入股市和房地产行业的情况。商业银行必须密切监督企业尽快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并以此作为判断开发企业诚信和贷款安全性的重要因素。

3、 建立住房贷款风险转移机制

银行风险转移机制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得以建立。

一是借款人所购房屋的财产保险。一旦借款人所购的房屋因某些不可预料的因素发生损坏影响其价值变化的,银行可优先受偿。

二是购房人的人寿保险。将购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它要求购房人购买相应年限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借贷的担保。可避免银行债权因购房人中途死亡、残疾以致丧失还款能力而出现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三是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前者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指义务人按权利人的要求或者主动向保险人投保,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保险费用的分担,银行的一部分风险可向保险行业转移,这无疑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个人房贷的监管力度

一是针对在房地产资金筹集、融资、接待各环节的经营行为中出现的问题,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定房地产信贷的法律地位。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围绕住房贷款的各个环节,包括信用管理、抵押登记、抵押评估、抵押市场管理等进行研究,制定出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提高其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建立健全有关房地产信贷的法律法规,如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管理法”、“个人购房抵押贷款管理法”、“住房贷款保险法”、“违反房地产信贷管理处罚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开发商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使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法规规范房地产贷款行为,认真履行还款职责,建立良好的银企与个人客户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对于提供假资料、假资信骗取贷款的开发商或个人,应立即停止贷款,并追讨已贷款项。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尽快挽回损失,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4篇: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现状

(一)信用立法滞后。有人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但信用如果没有法律做保障也就很难有效实现,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离开法律则寸步难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对个人信用进行规范的法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一个重要共同点,那就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有赖于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必然涉及社会有关方面,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公开、使用、披露,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等问题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从各国的实践看,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难点并不在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也不在于政府如何对信用行业进行有效管理,而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

(二)信用资料封锁、缺失。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街道、单位、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司法、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但从上海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仅实现了银行、电信、公用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对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

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这些资料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另外,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而且我国也没有推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的现金收入、支出、个人债务、债权的分布等没有系统的信息记录,个人或家庭缺乏类似企业的一张资产负债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材料。

(三)个人信用中介机构运作不够规范。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是个人信用制度重要的微观基础。虽然我国相继建立了几家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但无论从影响还是规模上,还存在不少问题:首先,这些机构运作的外部关系尚未彻底理顺,个人联合征信缺乏制度保障。其次,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个人资信公司在征信业务的运作中,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未引起重视。再次,信用中介机构对征信产品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普遍不足。

(四)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个人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在我国,个人信用评估虽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估自成体系,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同行业接轨;另一方面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缺少一整套经过科学设计、严密论证、权威度高、可推广使用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分模型,以保证个人信用评估的公开化、标准化和公平性。

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建设建议

(一)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立法。进行个人信用立法,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需要,我国的个人信用立法应该分两个阶段来进行。首先,修改现行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实施,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进行惩罚做准备。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

鉴于我国的法律制定过程较长,可考虑先出台一些法规,在全国一些条件成熟的地方加以试行。各个区域性个人信用体系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本区域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开展本区域个人信用管理活动。《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就是范例。

各地方个人信用管理的实践经验为制定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奠定了基础。国家立法机关在总结各区域性个人信用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再制定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

(二)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从世界各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做法看,个人信用体系建立都是在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下进行的。在现阶段,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要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是一种必然选择,政府的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最大,要在短时间内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尤其是征集信息数据,如果没有政府的权力做基础,是无法完成这一艰巨工作的。因为征信数据的采集可能会涉及金融、财政、工商、税务、公安等多个部门,而跨部门的协调和征集工作,只有政府出面不可。

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该有专门的职能部门来领导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协调立法、行政、司法和相关信用交易主体的关系,加快个人信用数据源建设。

(三)建立个人信用管理机构。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必须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尽快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统一规划和领导。可考虑由人民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建个人信用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个人信用的有关法规,充当信用立法方案的提议人,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等。

政府作为个人信用制度的创建者,具有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利和义务,这在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和发展初期是合理的。具体地说,由政府投资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局),由各商业银行和有关公共产品部门等个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无偿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各合法信用使用者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本着培养信用观念、培育信用市场的宗旨,信用局开始运作时以提供无偿为主,随着征信数据库的完善和信用市场的发展,可以逐步实行低收费政策,为信用局进行市场独立经营创造条件。在信用局运作一定时间,积累一定经验之后,再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信用评估方法,作为信用使用单位的参考。信用信息库建立初期,首先应以对社会经济影响大和有信用需求的征信对象为主,如个体工商户、中高收入纳税人、企业经营管理者、大额借款人等。

第5篇: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

我局结合省级文明县和省级卫生城市的创建工作,组织开展诚信市场文明集市的创建工作,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上级文件精神,使广大管理干部都要认识到创建“诚信市场”是加强信用建设,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倡导绿色消费、文明消费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方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进监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新的工作亮点;制定了《县工商局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文明集市实施方案》、《县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并下发各所、分局,明确规定各基层所、分局要把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日常工作计划,切实抓紧抓好,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都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诚信市场文明集市”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调动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二、狠抓工作重点,加强诚信建设

一是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引导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提高遵纪守法意识,自觉做到规范经营;指导各类市场把诚信理念作为市场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大力倡导“重诺守信”的价值取向,着力引导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提高道德素养;积极借助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手段,普及诚信相关知识,宣传商品交易市场诚信建设成果,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忧、无信者耻”的浓厚氛围;教育经营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广泛开展形式多种、内容丰富的文明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培养、树立市场各类典型,不断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

二是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市场信用建设是诚信市场创建的基础。我局积极帮助市场开办者确立信用管理思想,完善信用管理制度,通过对各类市场开展信用评定,实施分类监管,激励市场强化信用建设,引导市场加强信用资产积累,提升市场信誉度。使其建立健全信用征集、信用评定、信用公示、信用披露与反馈、信用奖惩、信用复核与调整等信用管理基本制度,通过场内经营者信用水平的提高,推动市场信用建设,实现市场整体信用水平的提升。

三是强化市场日常管理。我局严格按照创建标准,通过基层所推荐上报、县局考察评定,确定了县华藏寺商贸市场为创建典型进行培养,督促华藏寺分局做好对该市场的监督检查和培育工作,并多次进入市场检查市场开办者和管理者的工作情况,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要求市场内各经营者要切实履行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商品质量、经营行为、卫生秩序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质量承诺等制度,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保障商品的质量安全;明确入场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并定期开展检查,制止违法违规和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断提高商品质量,改进服务水平,美化消费环境,为消费者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四是丰富诚信创建形式。我局把诚信市场创建工作作为重点来抓,积极探索出符合城乡结合的市场和集市特点的诚信创建形式和内容,提高市场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水平,不断改进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市场开办者不断拓展创建载体,丰富创建内容,突出行业特色,全面推动诚信市场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开展;引导和激励经营者诚信经营、重诺守信;督促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诚信经营户”“争创诚信商铺”等诚信主题实践活动,把诚信建设落实到诚信经营者、诚信摊位等创建载体上,调动经营者参与的积极性,不断增强诚信市场创建效果。

三、加强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高效、快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成立了集市环境卫生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发放“集市管理从我做起”倡议书,通过标语、宣传单等方式广泛宣传集市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集市上乱搭乱建进行了清理,拆除乱搭乱建货棚、货架,对乱摆摊点进行规范管理彻底对卫生死角进行清理。加强摊点管理,定点定位、规范经营。要求市场开办者完善市场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定点定位或督促退路入市,实现相对集中经营,要求市场内消防通道不允许乱摆摊设点,不允许占道经营。对重点地段和重点时段加强巡查,文明管理,规范经营。

第6篇: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消费信用;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奖惩制度

中图分类号:F01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3-0099-02

一、美国消费信用制度

(一)美国消费信用制度的发展、现状

1.发展。美国信用管理行业萌芽于19世纪40年代,但是知道20世纪30年代,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才开始兴盛。20世纪50年代,美国开始兴起现代信用管理体系,20世纪六十至八十年代,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包括《公正信用报告法》、《平等信贷机会法》、《信用修复机构法》、《信用控制法》等17项法律,并且每一项法律条文都进行了若干次的修改,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在保护个人隐私、公平授信权利的同时,个人信息数据透明化,并对失信行为进行严惩。

2.现状。美国是目前世界上信用制度最发达国家。资本、商品和消费者三大市场都建立了完善的信用法规和执行机构。其中消费者市场,针对不同阶层设立了多种非银行融资机构,满足其多样化的业务需求,信用消费占国内商品总消费的比例高达2/3。非银行储蓄机构的放款协会,遍布全美各州,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它的消费贷款业务量仅次于商业银行。消费者财务公司,主要面向工薪阶层,人们遇到医疗费用的紧急开支,到就近的一家消费财务公司便可获得分期付款服务。人寿保险公司、退休信托基金、私人养老基金等机构,对客户的即时消费和远期消费进行筹划,并同样为其提供融资服务。

(二)美国消费信用管理体系

1.立法。每一条法律大多由引言、定义、数据保护原则、个人权利、豁免、过渡性条款、专员的权利与职责、通知、犯罪等章节组成。依据健全的法律,建立了相应的公共信用登记咨询系统、信用评价制度、信用风险转移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信息自由法》、《隐私法》、《接触秘密信息进行背景调查的调查标准》等大量的法律,明确界定了信息公开和个人的关系,强制个人在规定范围内披露全部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化是美国信用制度建立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基本因素。同时,明确规定了数据的评估要求,查询、更改、消除以及获得补偿等权利。

2.机构设立。美国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市场机制作用非常有效,所以美国采用的是企业自主经营的信用管理模式,即所有企业可以依法自主地经营信用调查和管理业务,政府不得直接参与经营,只能通过法律对其进行约束。

3.中介机构。信用中介机构是搜集信用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并提供信息和信息管理咨询的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评级、个人的征信机构等。信用中介可以控制交易风险、降低交易费用、规范交易,所以美国对信用中介非常重视,建立了健全的信用中介机构评价指标和运作法规、对信用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及其职能,对违规的信用中介予以严厉处罚,甚至勒令退出。

4.有效奖惩制度。美国的失信惩罚制度非常严厉:法律规定“生产、批发、销售假冒商品,对产销者处以25万美元~200万美元的重罚;有做假前科的,罚金可达500万美元,甚至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昂的违约金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失信行为。此外,对于失信行为长期记录在案,使失信者的失信成本随时间而累加。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信用良好、信用等级高的个人,可获得银行较高的信用额度以及更为优惠的贷款利率等。

二、中国个人消费信用的现状

目前中国从事消费信用服务的机构只有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信用消费占比非常低。信用消费涉及的领域包括个人住房、汽车、信用卡、助学贷款、医疗、旅游、大件耐用品等,但业务品种功能单一。新兴的消费信用业务,如个人资金周转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等发展十分乏力。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十几万的车、上百万的房的需求不断增加,如果单靠自我积蓄则需要很长时间,所以信用消费的模式是一种必然趋势。但是中国居民普遍消费意识淡薄,习惯于“用昨天而非明天的收入实现今天的消费”,这种消费观念根深蒂固,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变,但这也是由于中国尚不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三、启示

(一)立法

1.私人产权法。美国是私有制国家,对产权的保护早已形成了系统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我们必须要对传统的公有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明确私人产权的归属,实行等价交换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人们追求长远利益。因为如果人们对未来有稳定的预期,在长期的重复博弈过程中,只有遵守信用制度才能生存。

2.文明信用制度。信用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忽视道德的力量是信用制度建设的重大误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就根源于此。所以良好的信用制度必须以道德为支撑,尤其是诚信建设。

3.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即证明居民信用和偿还能力的法律法规,涉及:(1)个人信用基本档案:个人的基本资料、经济信用资料;纳税、保险及与银行的经济交易、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等。(2)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对个人信用资料进行整理、分析。(3)个人信用评级:评级的标准公开透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个人的失信行为。(4)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并非全面共享,要尊重、保护居民的隐私权。

(二)个人信用管理系统

信用管理模式除了市场主导的美国模式,还有政府主导的欧洲模式,以及政府和市场结合的日本模式。依据中国国情:政府掌握绝大多数的信用信息,担负重要的社会责任,欧洲模式可能更适合。

政府的推动是构建完善信用制度的核心力量,但是也不能越俎代庖,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能够以市场的力量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干涉,毕竟美国模式(即市场为主导的信用管理模式)才是信用制度建设最终的发展方向。

(三)信用中介机构

1.信用中介必须是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否则其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风险预警和管理分析就没有任何实际的参考价值。

2.遵循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等价交换,不得垄断信息资源。

3.有义务保证信息的正确、透明和有效性。对失信的个体打上标签。

4.建立信息共享互联网,避免信息重复和资源浪费。

(四)信用奖惩制度

建立失信惩罚机制是信用制度发挥作用的保障。明确划分失信与犯罪的法律边界,失信的严惩形式及程序。设置高额的失信违约金,建立失信“黑名单”并且长期不予以撤销,最大限度地增加失信成本。对于信用良好消费者,给予较高的信用额度和优惠的贷款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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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银行信用、商业信誉及个人信用等方面,从相互关系看企业信用涉及到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行为。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轨时期,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体系是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是我国加入WTO后参与国际竞争的必备条件,信用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发展的制度基础。但目前我国的现实是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尚未建立,信用意识淡薄、信用观念扭曲,很多企业信用面临危机,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害了经济的发展,其表现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经济合同履约率低、恶意拖欠货款、三角债严重。据调查统计,某省企业合同履约率只有60%左右,合同欺诈屡屡发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在货款的偿付方面,全国80%以上的企业深受三角债困扰,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高达15000多亿元,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的运转,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许多企业流动资金被压死,工厂停工、工人失业,经济体系陷入恶性循环。

企业逃废债严重。在金融信用领域,许多企业利用多头开户、无效抵押、无效担保骗取银行贷款;有的企业借改制、破产等名目,采取悬空、“金蝉脱壳”等等手法逃废银行债务。据人总行统计,截止2000年末,在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为62656户,经过金融债权部门认定的逃废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逃废银行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本息的32%.部分地区、企业逃废债行为相当泛滥,扭曲了银企关系,危及金融安全,成为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顽症和毒瘤。

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对经济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在农业生产资料里有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假农机等,农产品里有粮食掺假、棉花掺假、假药材等;工业领域更是难以找出一块没有被假冒伪劣浸染过的净土,劣质建材堆砌了“豆腐渣”工程、假食用油做成了有毒的饼干、兽药作人药、毒酒害命不绝;在服务业假冒伪劣也大有后来居上之势,假广告、假中介、假文凭、假审计、假评估为虎作伥。近年来,假冒伪劣给我国经济带来的直接损失以千亿元计,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量,假冒伪劣不仅使消费者蒙受了经济、人身、精神的多重伤害,还严重毒害社会心态。造假不仅使一些地方的经济拖向了崩溃的边缘,而且让被假冒的企业元气大伤,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合理秩序,制假、售假还恶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影响了外资的流入。

普遍存在的信用缺失危害无穷,给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巨大损失,大大增加了经济运行成本,降低了经济效率,严重阻碍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失信行为象瘟疫一样侵蚀社会肌体,直接破坏社会的法制基础,败坏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

面对如此严重的信用缺失情况及带来的巨大危害,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在疾呼要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和信用管理体系,这是当前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积极应对加入WTO面临挑战的必然选择。在严峻的形势和强烈的需求下,如何建立完善强有力的信用管理体系和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就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紧迫课题。

通过对有关情况的研究分析,笔者认为应从“破”和“立”两个方面入手,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尽快建设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信用体系,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破”就是工商管理、公检法、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继续加大对假冒伪劣、经济诈骗、虚假信息广告、恶意拖欠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因为当前这些不法行为嚣张的最直接原因是受到惩处的成本远远小于得到的收益,打击的力度不足以惩处和威慑贪利的欲望。要遏制和消除这些现象的发生,对违法分子个人、单位惩处手段和经济上的处罚必须足以击破贪欲的幻想、大大超过在经济上的收入。

“立”就是要从根本做起,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信用体系、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从总体上形成讲信用、促发展的良好信用环境。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无论是生产性企业或贸易性企业,经济往来的对象基本分为供应商、金融机构、产品经销商和消费者,发生行政关系的主要有工商管理机关和监管机关,如海关、技术监督部门等。

以下着重从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制、强化信用管理方面谈几点建议:

建立规范严密的信用管理体制

从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看,对企业信用直接或间接的监督、管理机关有工商管理、技术监督、人民银行、公检法等部门,这些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拥有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的职能和权力,拥有真实的信息来源,但缺陷在于这些部门对企业的相关行为和信息没有完整的记录和系统的整理,也没有对社会和运用的渠道,造成了信用信息的散失,信守诚信的企业无法得到表彰和益处,不守信用的企业却有空子可钻。因此必须建立和强化严密的信用管理体制,在各方面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采集和整理相关信息,形成系统性的资料,便于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客户的查询运用。

例如对于某个企业的信用情况,上述几个职能部门分别进行监督、采集、记录: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注册登记、年检、履行合同、企业受奖或受罚、消费者投诉等进行采集、记录;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在质量和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方面情况进行监督、记录;人民银行通过贷款登记管理系统对企业在各家银行的贷款、发行债券等情况进行监控,记录和分析企业融资的信用状况;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涉及违法和被其他企业、机构的情况归类和记录。建立严密的信用管理体制,通过以上几个部门记录的信息,使一个企业从建立、生产、融资、经营、到售后服务、客户意见等情况一一记录在案,加以汇总分析和判断,一个企业基本的信用状况就展现在我们面前,诚实守信的企业将会受到褒奖,赢得更多客户的合作;失信的企业将会失去立身之地。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信用管理需要法律的支持、规范和保障,无论是政府对企业信用实施管理,还是中介机构和客户运用信用信息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因此应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法”或“社会信用信息法”等法律制度,为管理机关和征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采集、保存、评级、、运用提供法律依据,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范企业、个人、政府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对故意造成信息失真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规范资信公司,防止其提供不真实的评级;在建立信用体系的同时,同时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

通过中介机构征集、整理、信用信息资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信用信息资源的积累运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欧美等发达国家历经一百多年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仅靠政府有关部门是不够的,也是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征信公司、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作用,运用行政的、法律的和商业化的手段,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收集、处理分散在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税务、公检法等部门的企业信用记录,以经济发达城市为支点,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和网络化的征信数据库。信用中介机构将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制作成信用信息产品,以方便、快捷的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企业及个人客户,供查询和使用。

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标准

科学的信用评价标准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包含企业的注册情况、年检、履行合同、被客户投诉、产品质量、融资信誉、纳税情况、涉诉案件、被政府表彰或被处罚情况等等,涉及企业的多个方面,信息数据纷繁复杂,如没有科学的评价标准,则难以直接运用信用资源。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对特定的企业评定出合理的信用等级,采取动态的方法,简明扼要的反映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方便客户的查询、判断,有利于社会对该企业的了解认识,使诚实守信的企业誉满天下,得到更多的资源和客户;使信用低下的企业难以藏身,断绝财路。

运用信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体系是形成良好信用环境的手段,而非目的,开发运用信用资源,促进经济的发展、优秀企业的快速成长,打击失信行为才是我们的目标。信用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资源,可从三个方面概括:一是信用作为一种资格和能力,是进入市场的入场券;二是信用构成无形的资本和财富,发挥商誉的品牌效应;三是信用是一种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可以共享的信息资讯,发挥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根据上述分析,运用信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建立快捷便利的信用信息传播渠道,使企业和消费者方便和低成本的获取信用信息,是运用信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使交易的主体及时、真实的了解到对方的信用状况,防范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资源的运用效率,通过建立征信公司或信用管理局作为信用信息传播的窗口,利用互连网等工具高效的查询使用。

制定对信用低下企业的警告和市场禁入制度。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要善于运用有关信息,防患于未然,对信用低下的企业及时提出警告,对情节严重的要禁止进入市场,以免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受骗上当,减少资源的损失。

第8篇: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定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第9篇: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摘要:目前,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我国政府大力提倡、开展的主要内容,只有创建信用体系、提高各企业的信用意识,市场经济才能稳定发展,国家才能日趋繁荣。现在绝大多数企业在管理、业务中都应用信息化完成相关工作。因此,构建信息化环境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极具意义。

关键词 :信息化;信用管理;体系

随着企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工作步骤的日益加快,信息化已经是企业业务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信息化已在大多数企业开展并逐渐加深其使用范围与功能。本文从信用管理方面对信息化软件的功能扩展进行探讨,从信息化系统的采集、评价、查询等方面探讨信息化环境下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问题。

一、信息化与信用管理体系的关系

1.信息化是信用管理体系构建的平台

目前国家大力开展信用建设,因为信用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保证,是经济不断发展的前提。信用管理的不断提升才能带动企业的不断发展,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

信息化平台是方便企业工作的工具,能够最大限度降低人工的运算、查找、搜索等工作。在信息化环境下构建信用管理体系,有利于企业将信用管理与现有软件集成使用,提高企业信息的利用效率与信用体系的构建周期。

2.信用管理体系是信息化良性运作的保证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很多信息都是从互联网中获取,虽然大大降低了信息的获取成本,但是获取的信息不能全部保证其真实性。如果合理的在信息化系统中构建信用管理体系,就能过滤一些对企业无关、虚假的信息,促使企业信息化的良性发展、运作。另一方面,企业在应用自身的信息处理业务时,需要增强信用意识,制定相关信用政策、利用信息化最大限度的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以企业为核心、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信息为主线的信用管理体系。

二、信息化环境下信用管理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1.信用管理体系构建的内在要求

企业间的竞争已从过去的个体竞争发展到了企业联盟间的竞争,即供应链的竞争。供应商、客户、企业间一方出现问题,则整个价值链利益受损,甚至瓦解。因此,在信息化环境下创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成为企业的内在要求,是企业健康、安全发展的前提。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工作平台的不断先进,互联网信息的广泛应用,采用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已经被很多企业应用,这就使得开展信用管理的意义尤为明显,构建信息化平台的信用体系的势在必行。只有构建了合理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企业才能不断增强自身的信用,取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加快发展步伐。

2.信用管理体系构建的外在驱动

企业外在的信息要求企业构建信息化的信用管理体系。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就需要不断的进行商业活动,不仅在现有的市场,而且需要不断扩展销售渠道,把目光放在信息化运作模式上。在信息化的运作模式中,商业风险尤为凸显。商业风险的形成,主要是由于信用体系的构建不完全造成的。因此企业需要确定准确的客户信息、获得客户信用状况,控制信用风险,构建信息化环境下的信用管理体系也以帮助企业最大化的过滤企业无用信息,规避商业企业风险。

三、信息化环境下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

信息化环境下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需要企业设立专门的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信息化的顺利运行,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实施。该部门可以全面推进企业信息化信用管理工作。

(二)完善评估系统

1.自我评估。根据企业现有信息化管理平台上的数据,对本企业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风险机制体系。对企业的产品、市场、技术等能力进行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给出适合的企业信用策略。

2.行业评估。对企业所在的行业进行发展评估,是企业时刻了解该行业所处的地位,并根据行业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策略。

3.供应链评估。针对企业的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评估,建立供应链数据库,对客户及供应商的生产状况、供货能力、支付能力、日常业务量进行评估,加大与优质供应链的合作,降低企业风险。

(三)改进信息化系统功能

企业在信息化使用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业务、财务方面。信用管理也是从这两个方面约束、促进企业的信用意识,改进企业信用模式,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的。因此信息化环境下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主要从信息化的总账模块、应收款管理模块、应付款管理模块、采购模块、销售模块来构建信用管理体系。

在各个模块中增加信用动态跟踪及反馈语句,在信息化的使用过程中,实时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析。

四、构建信息化环境下信用管理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1.企业内部培养信用意识

牢固的信用意识是企业信用体系的顺利实施的前提,企业开展信用管理首先要从完善自身信用着手,依法开展商业活动,诚实信用、保证提供给客户的信息真实,按时交税,接受政府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只有自身信用了,才会和信用的企业长期合作,促进企业持久、良性的发展。

另一方面,只有企业加强了信用意识,才会及时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保持与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合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2.政府加快信用法制建设

国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信用管理,并且用法律法规支持企业建立信用机制。建立政府网站,进行企业信用评估,确保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如果政府能建立、完善这样的信息化信用管理平台,那么,企业在进行交易时,都可以去政府的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交易方的信用等级,明确并降低信用风险。

3.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构建信息化环境下信用管理体系也要充分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也就是加强信用服务公司的建设与管理力度。信用服务公司相当于会计行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帮助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创建信用平台,使企业在信用管理建设中少走弯路。

综上所述,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不是企业独立进行的,需要企业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与政府的职能,做到环环相扣,才能实现信息化环境下信用管理系统的构建目标。

课题来源: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编号:2013SJD630100;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课题编号:201411054009Y; 苏州市职业大学教改项目(研究性课程)SZDYKC-140203。

参考文献:

[1]陈丹,赵树宽,巩顺龙.电子商务的信用管理体系构建研究[J].情报科学,2006.1:4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