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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市和区(县)公*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 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 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 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深入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重点场所治理、突出风险整治、重点行业管理等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公民消防安全整体素质,建立完善消除火灾风险隐患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火灾防控体系、监测预警机制,推动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一)全力防控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治理,全面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彩钢建筑、养殖区乱堆乱放、人员密集场所、石油化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以及老旧场所等领域的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
(二)持续夯实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全面实施,消防安全纳入主要行业领域职业培训内容,推动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制度,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全面落实。到2022年,实现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配合完成)
1.实施消防车通道划线管理。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文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高层住宅小区、社会单位、住宅区标线施划、障碍物清理、曝光警示等重点任务。
2.加强联合管理。充分发挥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作用,在消防安全公约中明确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约束惩戒措施,强化群众自治管理。
(二)集中开展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治理。
1.配合完成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任务。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省列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古政办发〔2020〕56号)要求,2020年,全县完成1000户高层住宅灭火器材箱配备和具备条件的住户逃生缓降装置安装,6个社区、17个高层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同时,全面排查全县高层建筑是否确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是否定期开展,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是否接入,微型消防站是否创建达标,是否出台微型消防站队员优抚优待、激励保障等相关配套政策等,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制定三年整治计划,分步骤逐项整改,2020年重点督办一批高层建筑严重问题,2021年高层建筑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2022年全面优化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能力水平。
2.石化和易燃易爆企业消防安全能力全面提升。不断加强石油化工和易燃易爆企业消防安全能力建设,重点针对石化企业是否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是否定期开展自查评估和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是否建立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和微型消防站并开展实战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
(三)整治老旧场所及新材料新业态等突出风险。
配合抓好老旧场所突出风险治理。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巡防、户籍检查、社区警务、群租房排查等工作,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民警“点多面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安监站适时组织力量对出租屋、老旧住宅等消防安全基础薄弱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持续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单位对小微企业、家庭作坊开展检查,重点整治违规搭建、违章操作、危化品存储使用不规范、电气线路老化、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损坏、安全培训演练不到位等问题,逐级明确监管责任,逐一落实安全措施。
(四)夯实农村消防安全治理。
1.夯实农村消防安全基础。各村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继续推进落实农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队伍作用,着力解决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滞后、柴草垛乱堆乱放等问题,督促村民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
2.持续推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推动落实近年来农村火灾隐患整治经验,各村结合脱贫攻坚和危房改造计划,将电改、灶改纳入改造范围,持续改造农村老旧电器线路,改造农村厨房灶台、炉灶、火炕等明火取暖设施,为烟囱安装防火罩,切实解决烟囱飞火、炕洞余火等生活用火不慎发生火灾的问题。各村要成立志愿消防队,按照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镇安监站、村民委员会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重要时段落实24小时防火巡查;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大会和疏散逃生演练,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升自防自救能力。2020年底,全镇16个村组建志愿消防队。2022年,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火灾起数明显减少。
(五)加强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集中整治行业消防安全问题。教育、商务、文旅、卫生健康、宗教、电力等重点行业部门,2020年组织对学校及幼儿园、商场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医疗卫生机构、文物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等行业单位集中开展排查整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列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力争在三年内基本整改完毕。
消防部门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加强工作检查协调,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六)推行消防安全智能化专业化管理。
加强基层消防管理共建共治。2020年底前,将消防安全工作融入镇政府“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范围,纳入基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基层一体化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整合发动群防群治力量使用手机APP确保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完成率达到100%;严格落实《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规定》,开展针对性培训,加强基层网格员队伍建设。依托镇安监站设置1名消防安全专干(兼网格专员),专职调度指导辖区消防检查、宣传培训工作。2021年底前,推行落实消防安全专业化监管。
(七)实施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
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制定《关于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工作的三年计划》,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融入基层综合治理体系,网格员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5日前)。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广泛发动,营造氛围。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村按照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紧盯工作重点、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明确排查时间表、整改路线图、工作责任人,积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确保各项任务精准推进落实。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村对照前期排查“清单”,坚持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细化各项治理举措,实施差异化整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全面落实挂牌督办和跟踪整治,确保按时整改销案,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村结合实际,巩固经验成效,建立健全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系统性、机制性治理举措,提升整体治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行研究部署,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具体主抓,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按步推进、按期完成。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积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通过专项行动,推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社会单位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更加健全,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成立原平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冯如平担任。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组和办公室,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三、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
(3)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3、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4、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地下空间。
5、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6、文物建筑单位: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建筑单位。
(二)排查整治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的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情况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3、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及防火间距情况;
4、消防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使用情况;
5、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情况;
7、生产、销售、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四、方法步骤
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3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广泛深入动员,明确任务分工,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
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安监、公安、消防、监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监等行业及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的在此次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统一交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实施行政处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将挂牌督办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各部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要逐一填写《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报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留档备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
20日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总结验收,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2011年3月31日前,市政府将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进行考评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整治隐患。此次专项行动时间长、任务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从改善和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实现全市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切实为今冬明春“两节”、“两会”期间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的稳定。要按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专门人员,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对经督促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公安、工商、文化、安监、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要依法撤销批准手续或注销登记、吊销相关证照。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重大案件,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舆论监督、跟踪整治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治力度。
(二)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牵头,公安、安监、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商贸、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文物、消防等部门参加,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行业、系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实行治安、督察、消防“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严格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全面排查小场所、小单位的火灾隐患,各有关单位依据本部门职能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内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排查整治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使单位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火灾预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灾案例,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进展,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公共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加强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战略任务,进一步落实基层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大媒体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公民消防法律法规意识、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和火灾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为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消防宣传“七进”活动,实现各级各部门单位及企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职工安全技能提升、学生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增强,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内容
(一)消防宣传进机关
1.各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机构,确定消防安全宣传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章制度,有年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
2.党校、行政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干部培训必修课程,至少有1名经过培训的专兼任教师,提高参训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水平。
3.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每年组织2次以上全员消防知识培训和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4.机关事业单位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定期有消防安全内容,重点部位设有消防安全标志,定期利用单位广播、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5.机关事业干部普遍掌握“一懂三会”知识,即:懂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
(二)消防宣传进学校
1.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有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建立校外消防辅导员制度,消防救援指战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定期对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2.中小学、幼儿园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有师资、有教材、有课时,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和师生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设消防安全课程。
3.高中将消防知识和技能纳入新生军训课程,开设一堂消防知识课、组织一次疏散逃生演练、进行一次灭火实操、阅读一本消防安全知识读本。
4.学校校园显著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有条件的学校设立消防体验室,配备常用消防器材和模拟体验装置。寄宿制学校的宿舍张贴消防安全须知和疏散示意图。学校校报、板报、校园电视、广播、网站定期刊播消防安全常识。
5.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示范课”教学活动,培养消防授课教师。定期组织消防运动会、消防知识竞赛、消防主题征文比赛、消防漫画大赛、参观消防站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消防宣传进社区
1.社区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明确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创建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内容。
2.推举产生“社区消防宣传大使”,经消防救援部门培训合格后,负责本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督促《居民防火公约》落实等活动。
3.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场所,配备常用消防器材、模拟体验设施和宣传资料;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楼宇电视、户外视频定期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或消防安全提示。
4.辖区医院逐级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每年对医务人员和职工进行不少于2次的消防培训,普遍掌握“一懂三会”知识。
5.社区内福利院、养老院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人,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消防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和有行为能力的人员普遍掌握“一懂三会”知识。
(四)消防宣传进企业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企业消防工作责任考评内容,明确工作计划、目标和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档案;确定消防安全宣传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建立固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场所,配备常用消防器材、模拟体验设施和宣传资料;每半年开展1次全员消防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3.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醒目,操作使用方法用文字或图例标明;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板、示意图或标识,开展“三提示”工作(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消防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逃生路线)。
4.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定期组织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运动会等活动;企业文化包含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企业员工普遍掌握“一懂三会”知识。
5.交通企业利用各类灯箱广告、电子显示屏、阅报栏、提示卡和交通工具内的广播、电子显示屏、报刊等,刊播消防安全知识和提示。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在电影、电视开映(机)时播放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提示。
(五)消防宣传进农村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工作内容;对村“两委”(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消防培训,明确1名村干部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行政村成立志愿消防宣传组织,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依托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场所,有条件的建立消防安全体验室,配备常用消防器材、模拟体验设施和宣传资料;在主要道路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易发生山火、林火的地方,设置警示性标语。
3.村委会因地制宜制定并落实《村民防火公约》,落实“户户联防、村村联防”措施;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对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麦收、秋收和春节、元宵节等重要时节,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古村落、文物古建筑等重点部位设立消防安全标志,提示村民和游客注意防火安全;村民集体活动场所设置宣传栏或警示牌;定期组织灭火、逃生疏散演练等活动。
5.建立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智障残障等特殊群体“邻里守望”制度,实行“一对一”帮扶,上门宣传消防知识、查找火灾隐患,并落实紧急情况时的救助人员。
(六)消防宣传进家庭
1.将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五好文明家庭”、乡规民约等创建内容;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建立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发放、宣讲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提示等活动。
2.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家庭消防安全常识,倡导安全用火、用电习惯,指导家庭查找、消除火灾隐患。
3.定期组织城乡居民开展家庭灭火、疏散逃生演练,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家庭成员掌握“一懂三会”知识。
4.教育家庭成员外出关闭电源和液化气、天然气总阀门,并检查门窗是否关好,防止飞火入户;教育儿童不玩火;协助、提示独居老人或生活能力有障碍的群众注意用火用电安全。
5.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家庭配备必要的报警、灭火、逃生器材;有条件的地区帮助弱势群体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七)消防宣传进公共场所
1.在商场、宾馆饭店、景区、商业街、电影院、医院、汽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高速公路路口、收费站、服务区,过街天桥、道路隔离带、护栏等重要地段,悬挂消防安全宣传横幅、标语,在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宣传片和安全警示提示。
2.组织大型商场、宾馆、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开展2次防地震、火灾、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3.商场、市场、电影院、车站等重点人员密集场所要滚动播放消防安全公益广告,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促进提高居民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宣传“七进”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将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教育和公民素质教育范畴,积极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责任落实,全力激发公民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09年6月底,现有“三合一”场所得到有效整治,基本实现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分离、与经营部位分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企业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即设有员工宿舍的厂房、仓库,从事生产储存活动的有人居住的民用建筑,集经营可燃物品、住宿于一体的商业店铺。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住宿3人以上(含3人)的经营性“三合一”场所。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开展清查。“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要迅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摸清底数,查明情况,并分类逐一建立台账,全面掌握“三合一”场所的场所性质、股东情况、建筑结构、规模大小、住宿人员数量、存在的隐患等基本情况。发现“三合一”场所的,必须督促整改,并报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依法开展整治。坚持“疏堵并举,有效防控”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营、技术、教育等手段,大力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要采取措施,将员工宿舍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中撤离,实现生产、储存、经营与住宿完全分离。对一时难以完全分离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规定和《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求》(见附件1)实施整改。通过开通第二出口,疏通逃生通道,增设室外通廊,实行垂直或水平实体墙防火分隔,规范安装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对企业员工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进一步强化“三合一”场所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对“三合一”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整顿后仍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能解决“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问题的,不得用于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要通过开展巡查、区域联防等措施,严密监控,坚决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综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公安、经贸、安监、工商、建设、土地、规划、税务、房管、供电、供水、文化文物、城管、消防、法院、监察等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5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多管齐下,做好“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三合一”场所完成整治后,由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做到整治合格一个、组织验收一个。凡逾期不改或整治仍达不到基本消防安全要求、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坚决予以取缔。对经整治合格的“三合一”场所,再次检查发现“回潮”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1月开始,到2009年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9年1月15日前)。为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由叶国壮副市长任组长的全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安、消防、安监、经贸、工商、文化、建设、土地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洪阳兼任。各地各部门结合辖区、行业、系统的实际情况,摸清底数,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召开相关场所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将整治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
(二)组织实施(2009年1月16日至5月31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排查整治,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督促其落实整改。凡无照经营的,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凡违法违章搭建的,要通报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拆除。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及时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督办和联合执法,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单位,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三)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6月10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将整治总结和《*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11日开始,由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地各部门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和查处整治措施不落实的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抓好整治各项工作的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精神,推进我省消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消防工作目标
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消防培训机制、制度完善并落实,广大城乡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素质得到增强;城乡消防规划按规定全部完成编制并纳入总体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发展,不欠新账,并全部完成补还欠账任务;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有效整改,消防安全环境显著改善,亡人火灾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应急组织和应急方案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有大的发展,以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合同制消防队员为辅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专业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力量体系覆盖全省城乡;消防业务经费满足防火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消防队(站)、人员、装备等达到标准要求。
二、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一)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建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公安、安监、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民政、工商、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监察、财政、人防、文物、农业、质监、城管、国土资源等部门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公安消防机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阶段性消防工作和火灾隐患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制订改进措施,解决有关问题,适时调整消防工作部署。
(二)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列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完善消防责任追究的程序、制度、办法。依法加大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等行为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对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火灾的规律、特点,制订和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经费、重大隐患整改、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出租屋消防管理、公众火灾责任保险、消防安全评价和中介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消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三、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一)完善消防专业规划。结合制定“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进一步修订城镇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于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各级政府不得批准。
(二)认真搞好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编制城镇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批准。对于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三)切实加强村镇消防规划。乡村要将村民住宅与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并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乡村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结合乡村饮水工程、乡村道路、水电建设等同步实施。
(四)到2010年底,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公安消防队(站);全省设区市普遍建成现役特勤消防大队(站),经济发达的县级市普遍建成特勤消防中队(站),其他县(市)至少建立普通二级消防队(站),达到每个县(市)都有公安消防队(站)。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队(站)要按标准规划设计、建设,配备灭火救援所需的人员、车辆和技术装备。有条件的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建设专(兼)职消防队(站)。
(五)保障消防经费投入。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出台省消防事业费保障标准,量化省、市、县(市、区)各级政府消防经费投入标准。消防事业费标准要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增加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增强而逐步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将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水源等方面纳入城市(镇)发展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确保各项建设资金的落实。将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业务经费纳入预算并确保预算落到实处。加大城市维护费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中的投入比例,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年至2010年,每年继续在省级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各设区市要结合自身财力状况,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国家、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队(站)消防车辆缺配问题。
四、加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根据本地火灾形势和特点,抓住重点环节,适时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等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安监、公安消防部门要在主流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公安消防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要逐件进行核实、查处,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二)严格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各级公安、建设、文化、卫生、教育、安监、房管、规划、质监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条件,定期通报消防工作信息,各负其责,严把“准入关”,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要提高消防监督的科技含量,确保消防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和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要严格程序,科学判定,逐级上报。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实施。
(四)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评估机制。建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消防安全评估和中介服务机构,对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科学判定火灾危险等级,为领导决策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同时要将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的建立和落实。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提高全社会预防和抵御火灾危害的能力。
(五)严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研究制订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建设,发挥消防产品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行为。
五、建立灭火救援应急力量体系,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针对当地的火灾形势和灭火救援对象,成立由政府及公安、安监、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灭火救援领导组织,明确任务分工,制订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综合演练。
(二)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按照“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由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在全省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公安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充实到一线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执法辅工作岗位。
(三)加强消防指挥系统和执法技术装备建设。根据实用、成熟、先进的原则,按国家标准完成总队、支队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系统建设,完善办公、训练、预警、出警、指挥、处置等各项功能,确保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配齐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原因调查、消防宣传教育、个人防护、通信和信息处理等执法技术装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确保消防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六、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切实增强广大群众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各级教育、人事、科技、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为教学、科普、普法、就业教育等工作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将消防宣传纳入宣传报道范畴,与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制订消防宣传报道计划,改进消防宣传媒体报道模式,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知识。
(二)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专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培训,落实考试考核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各级公安、民政、教育、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坚持“试点、推广、普及、提高”原则,扎实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形成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社会化长效机制。
七、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和任务。各级政府要将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文明生态村建设的内容。要成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负责,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教育、文化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县级政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分级负责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落实专项经费,努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地村委会和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织,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乡(镇)、农村村庄要因地制宜,依托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建立多种形式专(兼)职消防队伍;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配备必备的防火、宣传、灭火救援等器材设施,加强演练,切实担负起防火巡查、灭火救援的责任。
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解决当前我镇安全生产领域仍然比较突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丰山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村各企事业单要成立工作机构,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内容
严厉整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动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突出抓好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和旅游等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整治以下行为: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非煤矿山关闭不到位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
(七)发现隐患不及时组织消除的,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八)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九)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机关整改指令的;
(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坏境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存在问题的;
(十二)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5日前)
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成立工作机构,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并于7月5日前部署完毕。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6日至9月25日)
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本系统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的问题,要遂一登记造册,建立相关台帐。要针对发现的问题严厉整治,切实做到边整边改,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三)总结上报阶段(9月26日至9月30日)
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将开展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按规定时限上报总结材料,并将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工作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专项整治行动职责分工如下:
(一)经贸办负责整治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民爆器材、报废汽车回收生产经营和冶金行业等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派出所负责整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大型群众性活动、爆破作业等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整治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生产违法违行为,牵头整治“三合一”、“多合一”厂房。
(三)交通站负责整治交通运输管理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村建办负责整治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液化气、供水等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国土资源所负责整治无证开采、超越许可范围开采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商所负责整治各类无照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
(七)安办负责整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整治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八)农办负责整治从事渔业船舶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整治危险废物、放射源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九)文技校负责整治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及音像市场、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整治校舍、校车、幼儿园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十)农机站负责整治农业机械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整治职责领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村各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本系统行业实际,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出成效,确保我镇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好转。
(二)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