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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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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第1篇: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

1.1专项起步阶段

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2000-2002年,在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下,启动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示范工作。三年共投入治理资金2350万元,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湖北省、江西省、黑龙江省、四川省、北京市等16个省(市)的老矿山,安排了18个项目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治理矿山类型包括铁矿、煤矿、铅锌矿、铜矿和石材矿等,治理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地形地貌景观修复和土地复垦。通过示范项目的实施,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下一步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借鉴。通过项目示范,理清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的总体思路、投资方向和重点。

(1)我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成因类型复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所需资金巨大,必须按照新老问题区别对待的原则分清治理责任,明确中央财政资金的治理重点,依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其它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改善矿区地质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2)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点是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采矿活动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二是矿区地下含水层的破坏;三是矿区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破坏;四是矿区土地资源的破坏。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划分,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以2006年为界限,2006年以前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都归属为历史遗留问题。

1.2专项快速推进阶段

在总结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项目经验基础上,2003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财政专项支持的项目重点和支出方向等。自此以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有了明确的指导方向和依据,专项投入的资金逐年增加。2003-2009年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快速推进阶段,共投入项目资金85.5091亿元,安排的项目数量累计1577个,项目几乎分布在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涵盖了43个不同类型的矿山。2003-2009年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数量和资金分布见图1、图2。统计显示,2003-2009年,项目经费投入逐年大幅度增加,从最初2003年的1.72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36.059亿元,单个项目平均经费由2003年的232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2037万元。累计安排项目数量最多的前五个省份分别是:湖南省71个项目,山东省61个项目,辽宁省56个项目,黑龙江省56个项目,甘肃省56个项目;累计投入资金数量最多的前五个省份分别是:辽宁省54841万元,湖南省51070万元,青海省50870万元,黑龙江省50420万元,河北省36610万元累计投入经费最多的前五类矿山分别是:煤矿278500万元,砂石建材矿156721万元,金矿115460万元,铁矿70100万元,石灰岩矿29900万元;累计安排项目数量最多的前五类矿山分别是:煤矿452个,金矿255个,砂石建材矿201个,铁矿146个,石灰岩矿88个。

1.3专项优化调整阶段

在2003-2009年的治理专项快速推进阶段,虽然投入经费在逐年增加,但项目的数量也在增加,项目平均投入经费偏少,存在项目多而散,覆盖面广,经费投入不足、持续性差的问题。受项目经费限制,许多项目区只能完成对部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治理的整体效果不明显。2008年12月国土资源部实施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10],确定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76个重点区域。2010年4月国土资源部又实施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2015年)》,在全国76个重点治理区域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上述两个规划的实施,为下一阶段调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思路和重点,完善治理项目设置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依据。2010年至今是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调整完善阶段。本阶段项目的投入重点和方向发生了一些改变,由过去支持多而散、经费少的小项目转向支持重点工程的大项目。自2010年起,重点开展国务院确定的矿产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以及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急需治理的其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中央财政专项的经费投入大幅度增加,但实施的项目数量却显著减少。2010-2012年资金投入达到148.6936亿元,而安排的项目数量累计303个。2010-2012年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数量和资金分布见图3、图4。统计显示,2010-2012年,累计投入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达88.4亿元,而投入示范工程等其它治理项目的专项资金达60.29亿元。本阶段治理工作的特点是财政专项投资方向更加明确,治理重点更加突出,项目经费大幅度增加,在项目设置上更加强调总体规划、分期实施、成片治理的理念。

2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2.1主要问题

(1)矿区地质环境调查工作不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地质环境基础资料和数据作支撑,但绝大多数矿山没有进行过的地质环境专题调查。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缺乏技术规范和预算定额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缺乏专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规程和预算定额标准,给工程预算、投资控制、预算审查等都带来许多不便。

(3)项目的监督管理环节还比较薄弱。由于缺乏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使得项目的立项申报、项目审查与预算下达、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等方面没能制度化,给项目的监督管理造成困难。

(4)治理资金投入仍然不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治理难度极大,所需资金多,中央财政专项财力有限,资金的投入仍然不足。

(5)治理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就目前的项目实施情况看,缺乏经济可行、技术先进的治理措施。

2.2对策建议

(1)加强重点矿山地质环境专题调查。查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和主要的环境地质问题,分析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提供依据。

(2)尽快开展重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以重点矿山为单元,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工作方法,监测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及闭坑后所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

(3)加强科技研究,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复绿的质量和水平。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措施和技术方法研究及探索,推广经济可行、技术先进、行之有效的治理技术和方法。

(4)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渠道多元化。建立多渠道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入机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整治、工业园区建设、城市改造相结合;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

(5)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应尽快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规范项目管理。加强资金管理,制定奖惩措施,改进项目款拨付方式,通过资金拨付调控项目进展,使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加大资金的投入,实施一批有带动性、影响性的大项目。扶持进展顺利、效果好的项目。

3几点认识

(1)历史时期,人们只重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矿山环境保护和节约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是一种“吃了祖先饭,断了子孙路”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

(2)发达国家曾经历过先破坏后治理的阶段,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留下了很多难以整治的“后遗症”。发达国家矿山环境治理的经验充分表明,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及时进行治理和恢复在经济上是合算的,而先破坏后治理的代价将是昂贵的,甚至还会造成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

(3)经济发展-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是一个矛盾体,要破解这一矛盾必须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到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中。在矿产资源开发上要坚持科学、有序、合理、适度,在矿山环境保护上遵循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消化旧账、不欠新账,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2篇: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

一、矿产资源开发存在的问题

1、采矿次序混乱,资源浪费严重

我国在矿业权的产权界定不明晰,导致了炒卖探矿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国有矿产资源“得来全不费工夫”,有的企业占着资源没有资金开发,就搞所谓的资源战略储备。而非国有矿产虽有资金却没有资源开发,致使我国矿产资源的储采比过低。还有的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占有着资源区核心块段,使得内资非国有矿产企业难以进入,加上管理机制滞后,矿业权出让信息不透明,导致资源纠纷不断。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平均回采率与全球平均回采率相比仍然比较低。一方面是“承包者”各自为政,追求眼前利益,掠夺式开采、采富弃贫,尾矿利用率低,严重破坏了资源与环境;另一方面,由于国有矿产资源是行政分配而来,缺乏保护性开采的压力。很多矿山的矿种很杂,而“承包者”只集中开采主要矿种和提炼有价值的矿种,很多还含有矿石的尾矿就被弃而不用,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2、生态环境遭破坏,地质灾害严重

矿业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产生的“三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造成占用土地、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及经济损失等一系列问题。据国家环保部门统计,2000年我国各类固体工业废物累计存量达67亿吨,占地6.5万多平方千米,其中尾矿占1/3,并以每年排放5亿吨的速度增加。因尾矿库坝堆放、维护不利等原因而造成的崩塌、泥石流等灾害发生多起,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尾矿的堆放容易导致环境地质问题:损毁土地,破坏植被;诱发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矿区环境污染等。有些选矿场排出的废水中砷、镉、铅等严重超标,随着尾矿数量的不断增加,对坝体下游的人民生命财产潜在的威胁也随之加大。如2001年云南省河池五圩就因选矿厂排出的污水含砷高,污染水源致使193人中毒。

矿产资源开发时所造成的生态问题也是不容小视的。一般情况下,矿山开采前周围的自然环境都比较良好,但是随着各区矿山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将遭受一定的破坏,特别是一些矿区雨量充沛,岩石风化严重,存在潜在的滑坡、泥石流危害。许多矿山为露天开采,开采过程中将产生粉尘、废水、废石和噪声,并且随着台阶的推进,可能会产生局部塌方;露天开采结束后形成的最终边坡也可能产生塌方。因为许多矿体赋存于断裂破碎带中,带内岩(矿)石结构松散、破碎、泥化严重,矿体顶底板裂隙发育、氧化带较深。雨季地下水量大,易浸润软化,发生滑坡的可能性较大。矿区露采废石一般都堆放于矿区附近,若地表水补给丰富时,将具备产生泥石流的条件。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将会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并会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

3、超能力生产,引发安全问题

矿业是一种高利润、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小煤窑、小矿山企业盲目追逐眼前利益,矿产开发过程中超能力生产现象十分严重。一些矿山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开采。井下布置很多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多,容易导致通风系统紊乱,“一通三防”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从而导致事故多发,伤亡人员增加。其次,由于安全、技术欠缺,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一些地方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严、不细、不实,很多矿山的机械化程度低,防水治水工作和顶板管理工作也被忽视。同时,由于采矿劳动力普遍素质不高,就业适应能力差,不具备相关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知识,安全技术素质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违章作业现象比较严重。

4、储量增长缓慢,勘查机制不完善

由于地质勘查有效投入严重不足,我国矿产资源的供给速度远远跟不上需求增长的速度。全年共投入矿产勘查资金54494万元,部分探矿权人只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对真正用于地质找矿的直接勘查投入有限。矿产勘查程度尚低,勘查工作主要集中在浅表地带;探明资源量不能满足矿业开发对资源的需求,一大批矿产保有资源储量呈负增长,矿业投资人重开发、轻勘查的现象突出,有效勘查投入不足是云南省矿资源储量增涨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探矿权最低投入资金量要求过低,导致部分找矿远景区被长期圈占,而实际勘查投入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和评价可供开发的矿产资源;而且还存在重登记、轻投入、圈而不探、占地盘现象,部分勘查项目地质勘查的实际投入远低于矿产勘查登记申报的勘查投资。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总量大而类别不高,即储量、基础储量少,资源量多;二是经济可采储量少,经济意义不确定的资源量多;三是“探明的”资源储量少,控制和推断的资源量多。

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建议

1、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完善矿业权市场

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的分解和界定,产权的界定既是效益分配的基础,也是改变“资源无价”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关键。目前我国一级市场是在市场不足、矿权主体不到位情况下的一种政府替代,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在市场中的作用。设置矿业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矿业权产权结构的重组来降低或消除市场机制运行的社会成本、减少外部性,并为矿业权人提供安全保障,建立公平、公正的权利交换基础,而不仅仅是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监管矿业秩序。所以一方面要建立以矿业权主管部门为核心的权利配置体系,增加透明度;另一方面又要规范政府行为,减少其他政府部门不必要的干扰,提高矿业权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

矿业权要顺畅地流转必须要有一个相应的市场。我国现阶段的矿业权市场虽然有了一定发展,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现阶段重点应放在矿业权市场中介机构的建设和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的运行上,更多地要加快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在建立矿业权市场的同时,还要放宽对矿业权交易的限制,尤其是《矿产资源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的条件限制,继续贯彻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以及二级市场有偿转让制度。

2、进行综合改制,发展资源循环经济

推进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促进资源集约利用,提高矿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通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来发现新的矿种或矿量,来延缓矿竭城衰的时间,为城市转型赢得充足的时间。云南省的个旧锡矿、兰坪铅锌矿等矿区,按照“一矿一主、有序统一、规模开采”的原则,关小压劣,扶优扶强,大力推进资源整合,创造了全国闻名的“个旧模式”、“兰坪模式”,从而缓解了矿竭城衰的危机。

进行综合改制,最重要的是要推进尾矿的综合利用。首先要转变观念,提高尾矿利用的意识。针对我国全民矿情意识差、违规开采严重的情况,有关部门应该大力加强我国的矿情及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和教育,让全民了解我国的资源情况,加深对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认识,增强全民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宏观指导,完成相关体制建设。最后,企业应该加强管理,进行技术革新。企业应该引进市场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排尾主体”与“利尾主体”分离,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尾矿利用公司,在矿山企业与尾矿利用公司间建立起市场供需关系,有力改变某些中小矿山企业由于资金、技术上的劣势无法综合利用尾矿的状况。

3、建立抵押金制度,促进生态修复

对于资源开发,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英国、德国的做法,以土地复垦为重点建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保证能源开发、矿业开采后的生态得以修复。所有企业都必须在交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后才能取得采矿许可,保证金应根据每年生态损害需要治理的成本加以征收,要能满足治理所需全部费用。保证金可以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上缴国家,若开采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政府可动用保证金进行生态治理。政府也可以建立生态银行,设立企业生态修复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或委托其他生态公司予以完成。资源生态补偿标准应以生态环境修复的成本为依据确定,它不仅可以达到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也可以保护受损者的基本利益和符合补偿者的承受能力,具有可操作性。

4、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加大技术管理力度

首先,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督检查,重点查方案、查证照、查资源、查程序和查规模;加大对小煤矿“一通三防”的督查力度,重点查通风系统、通风管理、采掘工作面风量、瓦斯监控和瓦斯检查情况、放炮管理情况等;加大对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的检查,重点查防治水责任制的落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凡经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限期改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其次,要加大矿山防治水力度和矿山顶板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技术管理水平,避免因地质灾害发生矿难,同时,要防止矿山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生产。再次,要强化安全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加强矿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最后,通过法律规制的完善,加大煤炭行业的安全成本,提高行业的进入门槛,严格事前事后的监督,杜绝矿难的发生。

第3篇: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水利经济 增产增收 塘堰整治

以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和预防监督为着力点,建设保障生态环境的安全体系。首先要健全水土保持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结合实际,积极同计委、国土、建设、环保、法制等部门协调,酝酿出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在广泛征求区(市)县及相关部门意见后审批。该《办法》一旦出台,不仅可以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使我县水土流失预防监督法制化、制度化,还可以进一步促进水土保持工作上一个新台阶,而且还能使水利经济在增产增收中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 如何加大水土流失治理、监督力度

近年来我县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多平方公里:一是继续做好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水土流失治理工作,近年来在各乡镇开展小流域治理工作,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7平方公里。二是广泛开展水土流失面上治理工作,利用集雨节灌、塘堰整治等工程,通过修建塘、池、沉沙凼及沟渠来收集利用雨水,同时理顺了坡面水系,有效减少了水土流失,面上治理面积20平方公里。三是继续开展生态修复试点工程。我县按照生态强县的目标,开展水保生态修复工作,共完成修复治理面积15平方公里。四是利用土地整理项目大力开展水土保持治理工程。在乡镇等地通过开展土地整理,理顺排水沟渠,修建蓄水池等水利水保措施,整治水土流失面积15平方公里。五是发动社会力量治理水土流失。2011年我县出资200多万元,在自主经营的土地、矿山范围内治理水土流失10平方公里。,同时加大了城市水土流失预防监督的力度,保护生态的理念日益增强,生态工程不断涌现。

二、治理、监督和管理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水利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政协领导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多次率领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专题检查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现场办公,解决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并就新形势下,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和办法。县政府成立了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于2010年中召开了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电视电话会,制定了计划,部署了工作。

(二)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水利建设,抓好新形势下农田水利建设新任务

2011年是全县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十分重要的一年。围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并确定启动10个新农村示范点建设。农村水利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县水务部门责无旁贷有大量工作要做。一是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各新农村示范点的水务项目实施方案。二是按照实施方案指导各区(市)县做好新农村建设中的防洪排涝、安全饮水、生产用水、排水治污和水环境治理等水务工作。在实施中,利用各种项目资金加大对新农村示范点的扶持力度,调动农民发挥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为新农村示范点建设提供了优质的服务。

(三)以统筹城乡水务一体化发展为出发点,积极探索城市水务管理新模式

一是创造性地实行六城区农业和环境用水统一调配,全年调配环境用水近8000立方米;二是首次科学调配3个时段的雨洪水近4000立方米,改善了城区水环境质量,受到县领导的高度赞扬;三是为改善市域生态环境,创新地提出了建设生态湿地的建设方案,将在年底完成沱河生态修复和保护的规划设计,人工湿地治污工程也纳入年度计划,现已完成初步设计,预计8月下旬开工;四是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多次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进行论证和咨询,及时提出了改善我县中心城区水环境的基流保障方案、分散就地处理与集中二次处理及生物处理相结合的城区污水治理方案,受到市县领导的充分肯定。五是清理整顿沱河排污口的设置,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江河排污口实行严格审批,对全县的入河排污口进行了普查登记和建立数据库;六是完成了争创人居环境工作涉及的水环境和生态用水的调配工作。

(四)以规划统领整个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发展进程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科学配置水资源”的要求,开展了《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及“十二五”规划》、《沱江河保护和综合利用规划》;对关口水库规划的前期工作进行了调研,形成了为全面提高我县城市防洪能力打下了基础;加强对优先发展重点镇水利工作指导,制定了《推进优先发展重点镇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完成了14个优先发展重点镇的水利发展规划工作。

(五)积极探索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4篇: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

开展“两山银行”试点,是浙江省深化“两山”转化改革的创新举措,也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路径。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全力推进“两山银行”改革试点,进一步拓宽“两山”转化通道,将“沉睡的资源”唤发生机,助力“乡村振兴、富民增收、共同富裕”。目前,已收储耕地2154亩(1亩=667平方米,下同),签订亿元项目1个,获得综合授信20亿元,发放各类贷款1427万元。1.主要做法(1)系统搭建运营平台一是运营平台系统化。挂牌成立衢州市柯城区生态资源开发运营有限公司(“两山银行”),运用“分散化输入、集中式输出”的经营理念,统一开展全区生态资源存储和转化、生态产品招商、生态资产融资等业务,推进建立乡镇级平台公司。二是业务流程系统化。面向可收储生态资源,以村民或村集体自愿为原则,坚持确权、认定、评估、交易、经营等规范化操作,确保村民或村集体共享“利息”收益和分红收益。三是政策整合系统化。

制定全区土地经营权存储管理办法,进一步整合涉农政策和资金,为解决土地抛荒提供制度供给和资金支持。四是核算标准系统化。与省发展规划研究院、浙江大学开展技术合作,完成2015、2018、2019年区域GEP核算报告。(2)整体推进土地收储一是设立一套标准。明确适用对象是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村集体、家庭农场主等,对耕地和存储期限设定标准化要求。在确保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土地用途不变的提前下,按每亩每年225千克稻谷的标准支付固定“利息”,合作经营产生的收益部分,按一定比例分成。二是发动一批试点。聚焦重点乡镇主动查勘土地资源,精准对接所在村集体和村民,并通过发放宣传手册,主动吸引一部分闲置地块纳储。在航埠镇、万田乡、华墅乡等地,确定3个试点村,完成首张“两山银行”储蓄单开具。目前共收储耕地2154亩,涉及农户800多户,全部完成单季稻和高粱的种植。三是共享一定红利。立足合作共赢,积极探索政府、集体、村民三方共同参与的共治共享机制。一方面对符合存储标准的耕地,村集体和村民可享受固定“利息”收入,也可以耕地资源入股,与“两山银行”对经营溢价进行五五分成。另一方面对垦造开发项目,村民或村集体可按约定或评估后的标准享受存息,“两山银行”进行开发产生耕地指标。(3)精准定位引入资本一是精准对接金融机构。柯城区农商银行以“两山银行”建设中“农村资源变资产”为核心,推出特色金融产品,促进区域特色农产品培育特性、产质提升和实现产销衔接,提升品牌价值,起到引领作用。二是精准把握“开源节流”。“两山银行”负责直接收储运营砂石和矿产资源,持续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工作,开展数字化管理,实现疏浚物从出水到销售全过程监管,疏浚产物资源化、产业化和集中规模化利用后,作为平台公司重要资金输入方式之一。

同时对全区废弃矿山进行资源化生态化统筹管理,从资源挖掘、加工利用、生态矿业建设到生态修复、造地造林、美丽乡村建设进行链条式管理。2.工作成效(1)实现产业落地2020年新垦造耕地12000亩,经“两山银行”运营、管理后,多家经营主体主动前来商谈合作。目前已与衢州跃进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总投资1亿元,建设稻鱼、蟹、虾轮作共生种养、农耕文化普及的立体式种养休闲观光科创园。(2)实现有效管护通过“两山银行”对已验收和往年的垦造耕地项目进行土地管护、地力提升、落实种植等,确保垦造耕地项目长期、有效、稳定发挥最大效益。第一批重点推进23个抛荒整治示范村建设,涉及7个乡镇(街道),已完成一次翻耕面积5210亩,经村集体流转的种植面积达2783亩。(3)实现富民增收通过建立“两山银行”、村集体和农户收益共享机制,确保农户享受“两山”转化红利。“两山银行”已与石室乡等镇乡开展合作,承诺每亩每年分红不低于225千克稻谷(即585元),预计农户存储“利息”收入超过100万元。(4)实现金融助力柯城农商银行作为第一批合作金融机构,对“两山银行”进行综合授信20亿元,用于生态资源经营、开发和乡村振兴。同时,针对“土地银行”开发农垦贷、农耕贷、种粮贷等特色产品,农户可凭“两山银行”储蓄凭证,获得相应授信或增信,目前已发放各类贷款1427万元,真正打通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的通道。3.存在问题(1)“两山银行”信息化平台尚未形成目前已开展土地资源清单摸底调查,其他领域生态资源尚无较好的思路进行统计。(2)“两山银行”多样化生态资源整合机制尚未形成土地资源领域以外的其他生态资源的价值评估体系、运营方式仍在探索,尚未有标准化的操作方式。(3)“两山银行”金融支撑机制尚未建立金融机构对于“两山银行”的理解不够深入全面,参与积极性不高,融资渠道较少。4.下步打算一是总结“两山银行”的经验和做法,形成示范效应,以点扩面,在耕地确权、产业导入方面争取有突破。二是适时拓展“两山银行”业务,谋划研究老街老房、山塘水库、砂石矿产等资源经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加强数字化集成,加快形成全区生态资源清单“和生态产品(招商项目)清单“一张图”,实现资源资产数据化收集、可视化呈现、智慧化管理。四是引入技术支持单位,谋划研究生态产业园“标准地”和“一村万树”碳中和交易试点的项目实施方案。

作者:孔吴俊 李赢赢 张宇骁 单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

第5篇: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取用水管理

(一)城镇管网范围内的洗浴、洗车、饭店、宾馆等有自备水源井的,要逐步转用自来水供水,在转用自来水供水前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二)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的洗浴、洗车、饭店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备水源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三)城镇(含乡镇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建筑用水利用自备水源井取水的,要办理临时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违反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至5万元罚款。

(四)公路两侧专门向运鱼车售水的企业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五)利用水库供给下游用水的,由供水单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有取水要求的经营性用水单位(洗浴、洗车、饭店、宾馆等),应当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

第四条凿井施工管理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凿井施工单位在城镇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凿井(居民生活除外)、在农村凿井用于经营性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至10万元罚款。

(二)凿井施工单位不具有资质而凿井的,处2万至5万元罚款。

第五条严禁在八家子、潘家岗子、大杨家、两家子、三合堡等水源地范围内凿井、取水和排放污水。

第六条河道堤防管理

(一)河道管理范围: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河道有:辽河(*段省级)、西辽河(*段省级)、利民河(市级)、东马莲河、西马莲河、李家河、公河、八家子河、蚂螂河、南小陵河等。

(二)防汛抢险期间,堤防禁止一切车辆通行(抢险救灾车辆除外),违者处以10元至40元罚款。

(三)堤坡、戗台禁止种植农作物,护堤林地内禁止种植高秆农作物,违者除限期恢复外,并处每亩50元的罚款。

第七条河滩地管理

(一)禁止一切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河滩内开荒造林或种植高秆作物;违者除限期清障外,并处每亩50元的罚款。

(二)禁止在护堤林地内和河滩内取土、埋坟、爆破等一切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违者限期恢复原貌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八条防洪工程设施管理

严禁一切破坏防洪工程设施行为(包括石笼护岸护坡、丁坝、防洪标志、宣传牌、警示牌等),违者除限期恢复外并按实际损毁程度处以罚款,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水库的保护

(一)严禁在卧龙湖、花古、三台子等中小型水库管辖范围内围湖造地(包括水田、旱田和植树),违者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已经在库区围垦的,必须有计划地退耕还水。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库区功能及生态环境,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如违反本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原地貌。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按实际损失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

第十一条对人为破坏下列水土保持工程的做如下处罚:

(一)在塘坝大坝上取土的,每立方米罚款100元;破坏溢洪道的罚款1万元;破坏干砌石护坡的每平方米罚款500元。

(二)破坏干砌石谷坊的每座罚款5000元;破坏夹石谷坊的每座罚款3000元;破坏植物谷坊每棵树桩罚款50元。

(三)破坏截水沟的每延长米罚款50元。

(四)破坏梯田埂的每延长米罚款100元。

(五)破坏生态修复工程标志牌、桩的,标志牌每块罚款100元,标志桩每根罚款50元。

以上破坏行为的责任人在接受罚款的同时对所破坏的工程要进行恢复。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治理区域内的林草的管护措施按照本县林业和草原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6篇: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湖北省;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补偿标准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6)10-2710-05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6.10.063

Abstract: For realizing accurate compensation and determining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tandards, the service value of products in ecological regions needs to be understood. Based on ecological service value theory and focusing on status of different ecological service products in Hubei province, the ecological service value was measured, for providing guidance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t concluded that the assessment results of ecosystem service value could be used as the upper limited reference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 calculating the actual compensation standard, the willingness-to-pay and sharing mechanism in ecological product service regions should be also considered. In Hubei province, the path of combining market mechanism with policies and social governance should be actively explored. Specifically,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eaturing “different categories, regions and grad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calculate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practice and improve the accuracy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Key words: Hubei province; ecosystem service value; compensation standard

1 湖北省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

1.1 湿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为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国家在汉江流域开展了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其中,汉江流域是全国惟一的试点流域,在襄阳、宜昌、荆门、武汉、鄂州开展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是全国试点较多的省份[1]。

2013年,湖北省湿地面积共144.5万hm2,其中湿地自然保护区16个,5个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62个,其中39个是国家级湿地公园。湖北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有鱼类176种、底栖动物86种、浮游生物213种。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主要由直接使用价值和间接使用价值两部分构成。

湖北省湿地的直接使用价值主要表现为湿地的用途价值,主要包括:①湿地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各种生态产品,如木材、药材、肉类产品、泥炭、砂石、芦苇;②湿地水资源可用于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用水,在丰水期湖泊还是水运的通道和介质;③湿地独特的自然景观成为重要的观光休闲地,为人类提供舒适。具体物质生产的价值量计算结果见表1。

湖北省湿地的间接使用价值表现为它的功能价值,主要包括:①蓄水,调节洪峰,滞后洪水过程,减少洪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生命损失;②湿地植物固碳放氧,调节空气中的CO2和O2的平衡;③降解污染物,净化水质;④为生物提供栖息地,保存生物物种资源,以供科学研究,以便将来更好地服务于人类。湖北省湿地提供的各项间接使用价值量见表2。

根据以上估算,湖北省2013年每公顷湿地提供的生态系统产品和生态系统功能的价值总量约为22 961亿元。

湖北省湿地生态补偿量的计算主要包括3个内容:①湿地生态服务价值损失量;②湿地污水治理成本及其相关费用;③人工湿地部分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量。运用直接市场价格法、炭税法和造林成本法、疾病费用法等对湖北省湿地的生态补偿量定量评估,结果见表3。

综上,湖北省湿地的生态补偿量是湿地损失的经济价值总量、水体治理费用和人工湿地生态服务价值三者之和。湖北省湿地的生态补偿量约为354.26亿元,其中湿地损失的经济总量是333.56亿元,湿地水体治理费用是20.57亿元,人工湿地的鸟损价值量是1 270万元。

1.2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湖北省生态林业建设在全国生态林业体系建设中具有特殊地位。据统计,2013年全省水土流失面积仍有36 903.02 km2,占总土地面积的20.5%。全省水土流失地域广泛,主要集中在鄂西山地的三峡库区、清江流域、丹江库区,以及大别山、幕阜山、桐柏山和大洪山地区。

基于成本和收益角度,进行湖北省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测算。经济收益包括林产品收益、非林产品收益等。主要根据森林面积分别乘以林产品单位面积的年产价值、非林产品单位面积的年产价值加权得到。从收益角度,通过相同或近似产品法和直接产品评价法得出各地区林业生产总值(表4、表5)。

森林提供的大多数生态服务如水文调节、水土保持和碳汇等具有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 1712-2008),森林生态收益核算方法见表6。

1)涵养水源。按照总拦蓄水量=(降雨量-蒸发量)×森林拦蓄降水面积计算,其中湖北省森林拦蓄降水面积包括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苗圃地,为8 098 500 hm2。根据测定,湖北省境内平均降水量800~600 mm,林区蒸散量占年总降水量的60%。则计算的总拦蓄水量为51.8×109 m3。森林拦蓄水的价值,相当于等容量水库的价值,核算价格用水库拦蓄1 m3水的建造成本。目前,中国单位库容造价为5.48元/m3。因此,湖北省森林拦蓄降水的价值为2 838.64亿元。目前湖北省生活用水的价格1.96元/m3(以武汉市为例),净化水的量为51.8×109 m3,计算的森林净化水质的价值为1 015.28亿元。根据湖北省2014年统计年鉴,湖北省多年平均径流量为6 338亿m3,其中年洪水径流量为1 712亿m3。按照湖北省能够防洪的森林总面积24 405 hm2[1],土地防洪费20元/m2计算,湖北省防洪的总价值为48.81亿元。综上,湖北省森林生态系统涵养水源的价值至少为3 902.73亿元。

2)保育土壤。依据土壤研究可知,无林地土壤中等程度的年侵蚀深度为15~35 mm,年侵蚀模数为150~350 m3/hm2。本研究以无林地土壤侵蚀模数的年平均值(200 m3/hm2)来估计湖北省减少的土壤侵蚀量。湖北省林业用地的平均收益为500.3元/hm2,森林生态系统的土壤保持量为404.547万hm2。计算得出湖北省减少土地废弃的经济价值约为20.239 5亿元。湖北省因森林防护而减少的土地损失的面积约为22 785.89 hm2,按照平均林地价格2 459.9元/hm2计算,森林减少土地损失的价值为0.560 5亿元。湖北省森林地表层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为3.1%,其中全氮含量平均为0.094%,全磷含量为0.071%,全钾含量为2.9%,总量分布为60 970 t、56 300 t、314 498 t,而尿素、磷酸二铵和氯化钾的市场售价分别为1 900元/t、2 200元/t和1 400元/t。计算可得森林减少的氮、磷、钾养分损失的价值为6.80亿元。综上所述,湖北省森林生态系统保育土壤价值为27.60亿元。

3)固碳供氧。按照碳储量=森林生物量×容积密度×含碳率[2]计算,湖北省森林生物总量约为248.206万t,阔叶林的容积密度约为21.62 t/hm2,针叶林的容积密度约19.31 t/hm2,针阔混交林取两者均值,含碳率取0.5,则湖北省碳储量为7 619.304万t。从而得到CO2量为27万t,处理1 t CO2价格按100元计算,则湖北省森林固碳供氧价值为279.37亿元。

4)净化空气与森林防护。按照净化空气服务价值=林地面积×滞尘能力×单位滞尘价格计算,湖北省森林生态系统主要以阔叶林、针叶林以及针阔混交林为主,面积分别为400 483 hm2, 552 968 hm2, 660 425 hm2。阔叶林的滞尘能力为10.11 t/hm2,针叶林为33.20 t/hm2,针阔混交林的滞尘能力取两者平均值。阻滞降尘的价格采用0.56元/kg计算[3]。因此,湖北省森林生态系统净化空气的服务价值为205.57亿元。

由于缺乏相应的数据,保守的用森林保护稻田天敌的效益代替农业的增产效益,则湖北省每年至少因森林保护引起的农业增产价值为112.61亿元。

5)森林休憩和保护生物多样性。2013年,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接待游客人次达到650万,带来了约6亿元的旅游收入,而创造的社会效益则达到49.77亿元。在此,如果用社会产出代表森林游憩的价值,湖北省森林游憩价值为49.77亿元。森林生物多样性的间接经济价值主要体现为机会成本,2013年湖北省森林生物多样性的间接经济价值约为59.36亿元。

结合上述生态服务价值的计算结果,湖北省2013年森林生态服务价值汇总见表7。

以上以湿地和森林为对象,测算了湖北省主要生态产品提供的生态价值,表明湖北省生态系统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特别是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气候调节的生态服务功能需要被重点保护。

1.3 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和补偿

湖北省矿产资源丰富,种类齐全,主要矿产种类有铁矿、铜矿、磷矿等,2011年湖北省共有铁矿储量6.05亿t,铜矿96.58万t,磷矿7.70亿t。2011年湖北省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贵重金属矿、冶金辅助原材料、化工原料非金属矿和其他采矿业创造的产值为172.86亿元,产品销售收入164.00亿元(表8)。以能够创造经济效益的矿种来看,铁矿、钒矿、钛矿、磷矿、盐矿、灰岩矿等湖北省优势矿种2011年销售收入99.16亿元。这些矿山企业是当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要来源。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公式:征收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率以2%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需要由地方政府会同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根据开采方案进行核算,这里以1来估算,可得铁矿、钒矿、钛矿、磷矿、盐矿、灰岩矿等湖北省优势矿种应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为1.98亿元。与同期实收年均1个亿相比,缺口并不大。

自实施《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以来,设立了专项经费,累计征收保证金19亿元,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的治理提供了一定的经费来源,但是,目前已经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仅36项,占全省矿山地质灾害总数的5.48%,恢复治理面积600多hm2,占全省需治理面积的4%左右。在颁布的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湖北省将全面推行保证金制度,实施高标准的提取准则。因此,需要更多的配套资金支持上述政策。

2 基于生态服务价值的补偿标准确立――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为例

湖北省十堰市是“南水北调”工程的核心水源区之一,以汉江、丹江为主要河流,有215条河流的流域面积超过100 km2,21条河流超过1 000 km2,水资源总量超过388亿m3,占全流域比重为66.7%。全流域人均水资源量为3 741 m3/人,高于全国人均水平值[4]。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供给的强大后盾。受水区为河南、河北、天津和北京4省(市)。

2.1 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生态价值

根据谢高地提出的“中国陆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生态服务价值当量”[5,6]和研究区单位面积农田食物生产生态服务价值,可得研究区各种土地类型的生态系统服务单位价值。

1)应界定水源区为受水区提供的生态服务种类。只有在扣除林冠截留和林地蒸散后(根据陈东立的研究,林冠截留率的平均值为24.95%[9],林地蒸散率因计量复杂,暂定为0),其他四类生态系统(森林、草地、农田、湿地)提供的“水源涵养”生态服务才形成了水源区的水资源量,从而通过调水工程使受水区获得清洁水源。

2)确定受水区意愿支付水平。公众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认知水平和意愿支付水平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提高而发展的,它与恩格尔系数(受水区加权平均0.33)有大致的对应关系。

3)确立生态补偿标准中央和地方的分摊机制。根据王国栋[10]的建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中央与地方生态补偿资金分摊比例应确定为4∶6。

2.2 生态补偿上限与实际补偿标准

根据上述调整过程,以2010年得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生态补偿上限标准为46.12亿元/年。根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规划(2001年修订)》,中线工程一期工程调水总量为95亿m3,其中河南、河北、天津和北京分别为38亿m3、35亿m3、10亿m3、12亿m3,计算出河南、河北、天津和北京4省(市)生态补偿上限标准的分摊额度分别为11.07亿元/年、10.21亿元/年、2.91亿元/年和3.49亿元/年。

进一步来看,以2010年的现有生态系统土地面积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开工前的2002年比较,水源区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显著下降,减少了125.38亿元。其中尤以森林生态价值的下降为显著特征(表11)。因此,本研究的结果表明,当前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并没有扭转生态效益下降的趋势,原因除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缺口外(2009年中央财政17.88亿元,缺口28亿元),关键是地方政府和农户的积极性不高。在国外的生态补偿实践中,生态补偿标准亦根据当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实际值确定,若水源区当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上升,则补偿标准随之上升;若水源区当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下降,补偿标准也会下降。可见,适时监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量,确立生态补偿标准能提升水源区政府和公众保护生态系统、保护水源的积极性,有利于形成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

3 结论与启示

要破解湖北省当前生态补偿的现实困境,就必须理清生态补偿核算思路,加快重点领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进程,明确生态补偿核心任务,确定实现路径,加强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以重点项目为抓手,全面深化湖北省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成立专门机构,在科学测算生态价值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生态补偿的呼声,积极响应陕西、河南水源地的诉求,吸引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倾斜力度。

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点,湖北省必须尽快推进武陵山和秦巴山生态林(含神农架林区)生态补偿试点,争取纳入国家规划的“笼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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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浩然.建立完善恩施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J].清江论坛,2011(2):68-70.

[3] 韩秋萍,张修玉,许振成,等.珠三角生态屏障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核算―以韶关市为例[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S2):430-434.

[4] 周 晨,丁晓辉,李国平,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补偿标准研究―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视角[J].资源科学,2015,37(4):792-804.

[5] 谢高地,鲁春霞,冷允法,等.青藏高原生态资产的价值评估[J].自然资源学报,2003,18(2):189-196.

[6] 谢高地,甄 霖,鲁春霞,等.生态系统服务的供给、消费和价值化[J].资源科学,2008,30(1):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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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 疲李晓东,海米提・依米提.基于LUCC的喀纳斯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研究[J].资源与产业,2011,13(6):122-127.

第7篇: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

(一)县委农工部、新村办。负责组织编制高速生态风光带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新农村建设、村庄环境整治、新农村绿化工作。

(二)县发改委。负责将高速生态风光带建设的重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项目建设,并开展环境经济、生态补偿等政策研究,起草制定相关激励政策。

(三)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并设立高速生态风光带建设专项资金,配合各成员单位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项目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县农业局。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速沿线农业污染源治理,发展生态有机农业。

(五)县林业局。负责编制本部门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通过封山育林、补植补造、植树造林等措施营造秀美的森林生态景观,促进高速沿线林业产业发展升级,积极弘扬森林生态文化;加强沿线森林资源和林地保护。

(六)县水务局。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高速沿线有关乡镇场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和水源地保护工作,监测水库的水质,负责农村改水工作,推进河流和水库的生态化整治。

(七)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将高速生态风光带建设的有关项目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推进高速沿线农田林网建设,为高速生态风光带建设争取更多的项目支持。

(八)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专项规划,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进行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督促检查高速沿线矿山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保障高速生态风光带的项目建设用地。

(九)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科学规划区域内交通设施布局,对高速沿线乡村道路进行提升改造,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为高速生态风光带建设提供交通保障。

(十)县公路分局。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高速沿线公路网格的美化、绿化。

(十一)县城建局。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高速沿线新型城镇化建设,负责秀美乡村、镇村联动建设,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高速沿线村庄环境整治。

(十二)县工信委。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搞好工业园区的规划布局和生态工业园建设,抓好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示范建设。

(十三)县环保局。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高速沿线污染物减排计划,加强环境保护,负责开展国家生态县创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高速沿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协助沿线乡镇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县旅游局。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区域内秀美风光整合打造精粹精品旅游路线,开展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加强高速沿线风光带旅游景点的对外宣传,在旅游从业人员中普及生态保护知识,倡导文明旅游。

(十五)县文化局。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挖掘、整合、展示生态风光带文化底蕴,开展生态文化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化论谈等。

(十六)县广电局。负责高速生态风光带建设工作的宣传报导工作,协助沿线乡镇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扶贫工作,同时为高速生态风光带建设向上争取更多的项目支持。

(十八)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对限养区养殖场进行改造和治理,禁止畜禽粪便直接入河;对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十九)县森林公安局。负责高速沿线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保持打击破坏沿线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高压态势。

(二十)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负责高速生态风光带建设的通信保障工作。

(二十一)因地制宜制定本辖区建设方案,多方筹集建设资金,承担辖区内高速生态风光带的具体建设任务。

(二十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开展高速生态风光带建设的调查研究,起草、印发有关文件。

2.承办领导小组会务工作,管理印章,办理公文,收集、整理、归档有关高速生态风光带建设的文件资料。

3.提出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要点。

4.负责汇总高速生态风光带建设的进展情况,梳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5.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协调各成员单位推进高速生态风光带建设,并进行督查和考核。

6.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速生态风光带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7.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有关要求

第8篇: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

一、整治重点和总体目标

从20*年到20*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整治目标和要求是:以富春江和分水江流域水环境整治及*县城大气环境整治为重点,开展对工业污染、城镇环境污染、农业农村污染专项整治,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执法和监测。到20*年,全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全面建成县城和部分中心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二、水环境整治

(一)整治目标

富春江和分水江等主要河流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7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

(二)工作内容

1、做好本县交接断面水质监管工作。

2、组织实施富春江、分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3、实施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制定县城饮用水供水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整治工作。

4、开展小流域生态修复试点工作,加强以“治理污染、改善水质”为重点的污染小流域环境整治,以及“涵养水源、水土保持”为重点的入河溪流小流域整治。

三、工业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标

工业废水、废气排放达标率不低于9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不低于80%;无危险废物排放;废旧放射源集中收贮率达到100%。20*年年底前市控以上15家重点污染源排放浓度实现全面达标排放;20*年年底前县控以上重点污染源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实现达标排放,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域、行业和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20*年年底前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域和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工作内容

1、取缔“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重点整治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染化、小电镀和小矿山等。

2、关闭、取缔列入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中的项目。

3、对未经环保审批、工商登记的污染企业,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4、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分批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市控以上超标排污企业在20*年3月底前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督促企业在20*年年底前做到达标排放;县控以上超标排污企业在20*年年底前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督促企业在20*年年底前做到达标排放;20*年所有排污企业必须做到达标排放。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5、开展污染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钟山乡石材企业在20*年底前完成所有点源废水、污泥填埋、河道清淤整治工程建设,切实改善流域下游环境;深入开展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20*年实现废水全面达标排放。

6、50%以上的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7、加强*经济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达到浙江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考核指标(浙环发〔20*〕68号)要求,争创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必须建设集中供热设施,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8、完善工业企业的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系统,规范工业企业排污口和雨水排放系统排放口设置。20*年年底前完成市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9、继续深入开展工业粉尘、烟尘、二氧化硫达标治理工作。对现有的20吨(含)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工程,其脱硫率应在70%以上(含硫量为0.6%),同时开展工业废气的达标治理工作。

10、20*年年底前淘汰*第二水泥厂、桐君水泥厂机立窑生产线。

11、加强瑶琳镇“神仙洞”放射性废渣辐射环境保护;20*年年底前完成*第二水泥厂、桐君水泥厂废旧放射源的强制收贮工作。

四、城镇环境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标

加快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年底,*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5%以上;县城区和中心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以上。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要求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二)工作内容

1、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年底,*县城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分水镇、富春江镇和横村镇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及管网配套工程基本建成,并同时配套脱氮除磷设施。

2、建设和改造污水收集系统。加快迎春南路以西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收集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并于20*年底前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3、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出水水质达标率20*年达到80%,20*年达到90%;并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实行无害化处置。

4、加快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按照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要求,积极推进垃圾处理工作,到20*年,完成*县城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利用一期工程(150吨/日)。

5、加强区域环境噪声的综合整治。继续巩固和扩大噪声达标区,20*年年底前创建22.40平方公里噪声达标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超过建成区面积的80%。积极开展“安静小区”创建活动,20*年年底前完成5-8个“安静小区”示范点。

6、加强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的监管,健全废物收集系统,统一运至相关单位处置。

7、强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出台《*县餐饮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制订整治计划,加强餐饮业污染控制;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和“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8、制定《*县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建设工地、拆房工地及运输渣土、废弃建筑物料的扬尘污染控制。

五、农业农村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标

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生态养殖技术,深化畜禽污染防治,大力推进生态农业技术,通过减量、增效,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60%。

(二)工作内容

1、20*年年底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内*东方养殖场;“限养区”内禁止新批畜禽养殖场,积极推行适度规模养殖计划,到20*年,“限养区”内散养畜禽存栏量削减30%。

2、积极推广种养沼结合的生态养殖技术,提高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到20*年,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分计划逐年开展畜禽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到20*年完成19家养殖场的粪尿污染治理工作;重视做好瑶琳镇生态甲鱼开发和温室甲鱼养殖综合治理工作。

3、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实施沃土工程,推广应用有机肥,降低农药化肥使用强度,到20*年,平衡施肥技术面积占农田种植面积的30%,单位耕地化学农药使用量降低15%左右。

4、大力实施“十村示范、百村整治”,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六、环境监控设施建设

(一)建设目标

基本建成全县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网络以及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全面提高环境监控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内容

1、加强*—建德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监管,确保水质监测的连续性、稳定性。

2、加快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并实现省级联网,其中20*年底前建成1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3、*县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按要求建设在线监测装置,并实现市级联网。

4、20*年年底前省级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废水还应安装等比例采样器)并与省环保局联网,20*年市级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第9篇: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

一、美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分析

(一)美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经验

美国是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家,可以说在美国发生的一切都要依靠立法和执法这种相互制约的运作机制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在农业用地环境问题治理方面,1976年美国农业部颁布了《基本农田、牧场和林地宣言》,宣称农业部的目标是保护基本农田,减少基本农田流失量。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田的政策,要求州或地方政府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农业区域,在农业区域内禁止任何对农业生产不利的开发活动;经政府同意,某一地理区域的农场主可以自愿联合起来,建立农业区组织,以保护好当地现有的农业用地;对农场主的农业用地规定了相比其他用途的土地更低的财产税等。美国在恢复土地植被、增强土地肥力、减少水土流失、控制种植面积、改善耕作方法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在农药生产、使用和管理方面,197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新的《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该法是对杀虫剂和除草剂的全面综合的管理规定,并第一次将杀虫剂和除草剂划分为通用类和限制类,与此同时,为了更有力地执行相关法律,环保总署的杀虫剂和有毒物质办公室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来规范农药的使用和管理,把农药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降到最低;在淡水资源环境问题治理方面,1965年美国通过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之后美国国会在1972年以《清洁水法》的修正案对其做了重大修订。修订后的《清洁水法》加强了联邦政府在控制水污染方面的作用和权力,为美国的水污染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美国农业投入品的管理经验

美国在发展农业的实践中认识到科学合理地使用农业投入品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根据《劳工法》、《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美国联邦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农业投入品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在登记注册方面,美国法律规定,所有的农药都必须在联邦农业部登记,在使用的州注册。194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此后又经过几次修订,并于1988年经里根总统签字颁布。除《农药法》外,美国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也涉及到农药管理的许多内容。目前,在德克萨斯州农业厅农药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药品种有万种以上,约600种化学成分。

根据《农药法》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规定,美国环保局颁布了《农药和农药器具标志条例》、《农药登记和分类程序》、《农产品农药残留量条例》、《农药登记标准》等一系列农药管理法规作为农药管理的依据。可以说,美国拥有健全的农药管理法规和条例,这是美国农药管理工作成功的基础。在农药管理机构方面,美国的农药管理以联邦政府管理为主,联邦与各州政府相互配合。其他联邦机构如农业部、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职业安全及卫生管理局和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也被授权从事各自专业内的管理。

(三)对农地实行税收保护的经验

美国高度重视对农地的保护力度,主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成效非常显著。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对农地保留农业用途的减税、退税等优惠。美国许多州都采用这种农地保护方式。如196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通过了著名的《加利福尼亚土地保护法》,该法设计了利用税收优惠鼓励农民保护耕地的条款。据统计,大约有1500万英亩的农地曾经参加这个计划。

二、德国发展生态农业的经验分析

(一)政府实施积极而持续的农业支持政策

德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德国政府对生态或生物农业采取补贴政策,每公顷土地每年可以得到450马克的补助,这样的优惠政策使德国的生态农业发展迅速。在德国政府的支持下,德国“工业作物”种植业发展较快,全国“工业作物”种植而积在1996年就超过了50万公顷,为化工和造纸工业提供了数量可观的原料。德国农业的发展也十分迅猛。德国农业生产效率高,农业科技含量高,机械化程度高,农产品自给率高,农民收入高。除了对生产方面,德国也资助生态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从1993到2007年间相关资助费用超过2500万欧元。基于政策的导向,德国及欧洲农业不断加快转型的步伐,正在逐步转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农业、能源农业、非农产业等四个方面,生产能力和质量不断提高。

(二)优化生态农业产业结构

德国的农业发展政策是很有特色的。从1949年起到现在德国政府都把土地合并工作作为发展农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每个州及下级政府都设有专门的土地合并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有专门的预算进行这项工作。在优化生态农业产业结构方面,德国坚持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调整,农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德国《农业法》的指导下,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和出租,这样就使本来规模很小、生命力不强的小农场有机会逐渐转变为规模更大的富有生命力的农场。同时,在德国制定实施《土地整治法》,对零星小块土地进行调整,也使农场规模不断扩大;通过调整优化,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德国粮食单位面积产量跃居欧盟第五位,粮食总产量跃居欧盟第二位。此外,德国政府还利用补贴、信贷等经济手段来调整土地结构。按照政府规定,如果农民出售土地,则可以获得奖金或贷款,以帮助其转向非农产业;如果土地出租达到12年以上,每公顷租地可获奖金500马克。

(三)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力度

德国自2002年开始制定生态农业联邦项目,在国家财政预算中有2000万欧元专款用来发展生态农业,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培训、科研开发、科学技术向应用转化等。为了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德国在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指导培训方面加大了力度。培养农民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生产技术,从而成为家庭农场经营者、农艺师和农业技术员等;培养相当于大专水平的高级农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农业人才。德国对农民的教育渠道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正规大学或大专院校培养专门农业人才,另一种是通过进修和职业培训达到国家对农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为了适应德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对农民的培训更加注重有关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德国不同规模和类型的生态农场和村镇已发展到8000多个,许多大学和研究部门还设置了生态农业专业。

(四)加大对生态农产品的监管力度

随着禽流感、疯牛病、口蹄疫等动物性疾病的频频爆发,德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在加强生态农业建设,发展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和有机食品方面德国政府赋予了强有力的政策手段。同时,德国还加强标准化基地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市场准入、质量追溯等制度,全程监控农产品及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培育较大的生态农业基地,采取有力措施,培植更多的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著名品牌,使生态食品产业不断壮大。德国采取两种模式对生态农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检验生产加工过程,成品检查作为辅助,如出现可疑情况,也会进一步对土壤和植物以及残渣进行分析。农场必须书面纪录产品类别、数量、销售方向,以保证生态产品的来源有据可查。

三、日本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分析

(一)日本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宣传的成功做法

日本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的研究工作,在国内设有专门的农业环境技术研究所,相关科研人员不仅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还负责对政府制定环保政策提出建议及理论根据。日本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开发工作上投资力度是很大的,用于环保研究开发的国家财政支出由1975年的6260万美元增加到1985年的8040万美元。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设立了“自然环境保全法人”,允许这种公益法人买下拥有良好自然环境的土地并加以管理。除此之外,还开展“国民环境基金”活动,即通过募捐的形式使广大国民自愿参加环境保护活动。

(二)日本农业生态环境管理的成功做法

日本积极研究开发低毒农药,随着化学工业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低毒农药被开发研制成功,逐渐替代了残留性高的农药。1971年以后,根据修改后的《农药管理法》,日本加强了对农药的使用限制,对毒性大、残留性高的农药按《农药管理法》实行严格的注册管理制。日本下大力度保护水资源,确保农业用水不受污染。在全国范围内,日本为271个地区修建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对13个地区的大型农业用水的水资源进行了水质检查及污染原因调查。在农业振兴地区,对水质受到污染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66个地区实施了水源转换。

(三)日本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成功做法

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日本发起了土地改良运动。土地改良主要是针对被污染的土地采取排土、添土、水源转换等措施加以修复,并对其效果进行检验。此外,还实施了土壤环境基础调查以便于掌握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情况,制定了防止土壤中重金属蓄积的管理基准,力图把土壤污染防患于未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日本非常重视发展林业,1964年制定了《林业基本法》,1981年制定了《关于森林资源的基本计划》,1986年又提出《森林行政的方向》。日本林业经营目标是通过林业机械化,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实现林业经营现代化;提高林业生产和经营技术,改善林业结构;稳定林产品价格,提高林业人员福利待遇等,特别强调有计划开展人工造林活动。

四、国外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经验借鉴

(一)提高农业环境保护无国界的认识

无论是美国、德国还是日本,这些国家之所以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不仅仅是因为他们认识到本国的资源与环境发展可持续的重要性,而是因为他们已经认识到农业环境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回避的。如日本通过“政府开发援助”计划提供环保农业援助,应说是实现了援助国和受援国的双方受益。我们国家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也要从农业环保无国界的认识出发,在重视本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加强有关方面的国际合作,尤其是与邻国的合作,在农业环境保护问题上实现与自然共生、与国际社会共生。

(二)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农业生态环境的管理不应仅仅依赖于行政手段,同时也应学会和善于用技术手段即标准手段管理,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实现国际接轨的必然需要。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资源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如何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以及如何正确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不可缺少的内容。目前,在我国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条例主要见于现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这样的规范不成体系,难以产生好的效果来有效抑制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非常重视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特别在农业环保与治理方面,规定尤为详细。因此,我们应学习这方面的经验,尽快地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法律的实施效果。

(三)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功能

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可以说是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公共物品,其供给不可能由单个人来完成,这就要求政府充分发挥其调控作用,来组织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工作的实施与开展。像日本地方农业管理部门(如农林部或农业环境经济部)、农业决策管理部门(如农林水产省)、农民组织(如农协)、农业市场(如中央批发市场)等在农业农村中角色定位就非常准确,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分明,政府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十分清楚,井然有序。政府管理主要是政策和技术管理,有强大的技术力量和队伍。只有政府这个“看得见的手”充分发挥指引作用,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才会有序开展。政府的任务主要集中在资金的运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管理与规划等几个方面。

(四)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

从美国、日本和德国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来看,这些国家已经认识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有限性。资源是一国最宝贵的财富,是一个国家改善人民生活、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保证。日本在各方面都制定相应的开发战略,如《农地法》、《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林业基本法》等,都有效地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从这方面来看,我们应借鉴他国经验,加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人民的资源保护意识,坚持资源价值观,抵制个人及企业浪费资源、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同时应依照国家法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土地、森林、水、矿山等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