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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再是单纯的社会救济行为,而是促进市场竞争顺利进行,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社会条件.市场经济,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失业保险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受益者,在享受权利的前提是为社会作出贡献和缴纳保险费.因而,失业保险的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失业保险的主体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就企业而言,有了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能获得物质帮助,后顾之忧解除了,更能发挥其生产和创造能力,为企业带来更多、更好的效益.企业从失业保险中获得了收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向失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时给予一定的补贴,等于是再生产劳动力的投资,为他们的生活、再就业作出贡献,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就个人而言,他们失业时,能得到社会的帮助与补偿,从社会保障中得到了好处,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向社会保障缴纳一定的费用.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政府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少数从劳动者(尤其是职工)个人身上筹措的.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处于明亏和潜亏状态,只能以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职工工资的30%左右发放救济金,职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笔钱来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效益好的企业往往又不愿参加失业保险.这就造成企业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困难.就政府而言,对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无论是按国际惯例,还是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来看都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国家财政积累有限,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实施和开展,这往往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还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资金用于失业保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收入也逐步增加,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具有下列好处:首先,能开辟失业保险费的征集渠道,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储备和承受能力,适当减轻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其次,有利于打破失业保险金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旧观念,增强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从根本上改变职工因国家、企业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而形成的依赖思想;第三,能引导职工关心失业保险事业,促进更广泛地实行失业保险的群众监督机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职工的就业危机感,更加珍惜就业机会,增强其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由于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失业保障意识,借故各种理由拒交失业保险金,增加了资金筹措的难度.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以从法律角度考虑建立一个新税种:失业保险税,通过税收方式对失业保险金进行筹集.与我国现行的统筹缴费模式相比,失业保险税模式的优势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则.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税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失业保险预算,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日常发放,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这样,机构精简,权现分明,任务明确,便于操作和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失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3)更能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失业保险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他们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其税收收入由国家专设机构安排使用,并且国家有责任对失业保险提供最后保证.这样,使得三方共同负担原则落在实处.同时,失业保险税还可通过起征点、税率等的科学设计,均衡不同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
2失业保险基金的运用
市场经济存在通货膨胀,这就使失业保险基金存在贬值的危险,如果这部分资金不进行自我增值,单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或提高储畜率,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也抵消不了通货膨胀给资金造成贬值的负作用,而且国家的补贴也是很有限的.
失业保险经济活动具有其特殊性,失业保险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支付,总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闲置”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总资金的一部分,它的闲置就不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周转,无法从资金周转中获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业保险的后备力量,不利于增强其经济补偿能力.因此,失业保险基金只有进行投资使用,才能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如何进行失业保险的投资运用,关系到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转的关键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应该遵循安全性原则,有以下几种途径:首先,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以获得利息收入.这种办法风险小,收益可靠稳定,但存在资金收益低,摆脱不了通货膨胀带来的资金贬值的危险.要克服这一缺陷,需要国家政策支持,给予失业保险基金以优惠利率,要超过物价指数,才能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购买国库券或政府债券.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一般都会高于银行利息.而且国库券和政府债券不存在什么风险,把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这方面的投资应该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则.第三,成立社会保障银行,专门进行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管理,进行投资融资世界各国在社保方面一个比较成功的经验就是设立社会保障银行,独立于各级政府,实行董事会制度,由政府、劳工、社保三方代表组成,并聘请金融专家.同时建立其监督审查制度,保证基金运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如将一些有相当收益水平、风险小的项目优先照顾社会保障银行,此外在投资盈利的所得税方面,政府也要给予优惠.
3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内容失业保险金主要只能用于失业救济和失业培训,具体说:失业人员的救济金及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的转业培训费和扶持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费、失业保险管理费等.还不够全面,应增加:(1)女性失业者的生育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2)专列一项生活困难补助费,让双方都失业的夫妻能够承担起法定的赡养责任,并让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失业者申请使用;(3)为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和鼓励失业者参加培训、重就业的功能,在发放救济金时向这部分失业者实行某些优惠,如:对参加指定的转业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为鼓励失业者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全部发放.
3.2支出标准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中规定: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但对工作时间长、家庭负担重的失业人员要适当提高,而且失业救济金应随物价上涨而适当调整,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也不宜太高,否则不能调
动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且加重国家和企业负担.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规定: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这种以五年工龄为界的划分似乎过粗,应当再细分一些.
3.3支出结构失业保险金在各个项目的支出结构比例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及制度的运行.我国推行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着救济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费支出偏高、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使用效益差等问题,未能很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应有的功能.我国失业救济金支出额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国际惯例,失业救济金是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大头,而我国在管理费支出方面却一直居高不下,连续几年管理费占基金总支出的比例高达20%以上.在国外,管理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一般仅在3—4%.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费提取比例高一些是难免的,但长期居高不下,用大笔基金超标准购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及交通工具,显然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功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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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宪文,夏江海.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海南金融,1997,(10):40~42.
1、营业执照办社保是没有好处的,因为买社保是没有优惠的,缴费基数都是根据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来确定的,能选择的只能是缴费档位,一般最低不能低于社平工资的60%,一般不能高于社平工资的300%。企业基本上都以最低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也是国家确认的,因此是没有任何优惠的。养老保险,企业20%,个人8%;医疗保险,企业7.5%,个人2%;失业保险,企业2%,个人1%;工伤保险,企业1%,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企业0.8%,个人不缴纳。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社会保障;城市化;农民工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是世界上所有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都经历过的阶段,它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必然趋势,也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我国农民进城务工的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而产生的。与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不同,由于我国独有的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我国农民进城基本是"移而不迁",从而形成了农民工这一具有过渡色彩的社会群体。因此,城市化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将游离于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农民工群体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而进城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重要标志就是看其能否获得社会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至今尚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加上其他因素,致使农民工仍然处于流动状态,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保险为基本项目,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为辅助项目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从城市化的角度来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重大问题,就是对农民进入城市能够享受的社会保障或者含糊不清,或把其拒之门外,这样就将进入城镇就业和落户的农民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享受对象之外,进入城市的农民无法得到城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好处,从而无法真正融入城市,成为真正的市民,这不利于城市化的顺利推进。
在目前无法实现完全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前提下,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无疑离不开农民工这一庞大的群体,只有将其覆盖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才能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只保障城镇人口,而农民工基本被排除社会保障之外。
1、农民工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规定,"对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对象并不包括进城的农民工,农民工及其家属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工一旦失业就只能再回到农村去。
2、农民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
农民工仍然沿用的是农村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家庭医疗和养老保障模式,保障措施还是"土地"与"子女"的家庭保障,这种"土地加子女"的医疗和养老保障措施束缚了城市化的发展。农民工虽然进了城,但他们被排除在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增加了他们在城市生活的成本,因此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外出打工只是权宜之计,许多人最后还是又回到农村,依靠土地和子女医疗和养老。
3、农民工没有工伤事故保险和住房保障
很多农民工在高危险行业和场所工作,频频发生的工伤事故常常对他们造成致命的打击,他们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有的人财两空,有的终生残疾, 生活没有着落。对于住房,农民工更是无法奢望拥有,他们没有住房公积金,银行更不会给他们提供购房贷款,他们只能租房或住在非常简陋的棚屋中,生活环境非常恶劣。
三、建立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加快城市化最为必要的条件是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农民工社会保障,不将已经非农化的潜在城市化人口尽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城市化进程必定很慢。因此,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有利于实现由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真正转变,加快城市化进程。
1、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要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更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对进城农民逐步实行和城市居民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他们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对进城农民来说,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社会保险,其中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是重中之重,要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城市化进程所带来的大量的农业转移人口,从而扩大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保险覆盖面,解决目前农民工的农村户口所带来的难以真正融入城镇社会,阻碍城市化进程的问题。
2、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由于很多农民工在劳动强度大、风险高、环境恶劣的行业工作,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的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很容易产生工伤事故,并可能患上各种职业病。由于农民工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一旦发生事故,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政府应尽快强制推行和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以分散和化解农民工所遭受的高职业风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3、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
患病是农民工最为惧怕而又难以避免的问题,在缺乏保障机制的情况下,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会导致失业,从而失去经济来源而陷入贫困,这也使得医疗保险尤其是大病或疾病保险成为农民工的迫切需要。因此,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障机制,其筹资机制由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的一定支持构成。个人缴费和财政支持的比例应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凡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农民工均可持大病治疗卡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
4、建立农民工养老、失业保障
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应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建立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拥有较稳定职业且长期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可以根据工作年限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无稳定职业且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以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类似,自由选择缴费档次。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和设立专项失业保险基金。自农民工进城时开始登记,缴纳较低的保险费,工作以后由用人单位缴纳较高的保险费。农民工失业以后,达到一定的保险年限就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5、健全社会保障立法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政府及社会重视程度不够。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制性原则。一方面,农民工自身社会保障意识较差。农民工对于用人单位和自身参保持无所谓的态度,他们认为,缴纳保险费就减少了现金收入,担心失去工作机会而不敢向用人单位争取社会保障权利等。另一方面,很多地方政府把眼光着眼于地方利益,为解决城市居民就业问题,对农民工频频设卡,不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部分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对社会保险缺乏正确认识,为减轻企业参保负担,瞒报应参保人数的现象严重。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将企业和个人应尽义务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农民工自身和地方政府及企业的行为都可以起到约束作用,以保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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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经公布,坊间惊讶:一个官职不大的医院院长居然头顶三种罪名,作案跨度十年之久,涉案金额有800万元之巨。
“仗义疏财”
在下属眼里,牟成元是一个很“仗义”的人。
牟成元曾任朝阳市黄金工业公司经理。1999年,黄金公司搞自谋自立创业改革,领到10到12万元创业资金的职工就离岗创业了,没有得到钱的只有副经理樊民、武进,财务科长何山等人。
2001年5月,牟成元召集这几个人开会,说:“公司自谋自立改革已经完成了,其他职工都得到了创业资金,你们几个人工作没少受累,公司的活儿也没少干,公司也按照自谋自立职工的标准对待,给你们每人准备了10万元的创业资金。”
当时,黄金公司有一笔25万元欠款,欠款人把这笔钱直接交到牟成元手中。他就以自谋自立资金的名义,分别给了樊民15万元、武进10万元。按照规定,樊和武属于在岗职工,不应得这笔钱。“之所以给他们钱,是想给他们找找平衡。”牟成元说。
2002年初,何山找到牟成元说:“你以前说的给自谋自立的钱还算不算数,我开养殖场急用钱。”牟成元许诺说:“我说话肯定算数。”过了几天,牟成元从凌源市政府招待所要回了一笔50万元的欠款,从中拿出10万元给了何山。事实上,何山属于安置职工,不应当得到创业资金。
就这样,用改革的名义慷国家之慨,牟成元赢得了下属的称道。而在朋友眼里,牟成元简直就是“及时雨”。
2000年 4月,牟成元的朋友贾林找牟成元借10万元钱。牟成元爽快地答应了,安排黄金工业公司财务人员借钱。两年后,贾某将10万元钱还给牟成元时,牟已经在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担任院长,当黄金公司向他索要这笔款项时,牟就虚开养路费收据等单据,轻松将这10万元收入囊中。
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原是市卫生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从2004年到2007年,完成了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
2005年9月,牟成元的朋友邵平在朝阳市买了一新门市房,急需用钱,便找牟成元求援,牟成元二话没说,从公款里支出9万元,给邵平6万元,又借给本单位职工1.5万元,余下留作自己零用。但邵平钱没凑够,在2006年3月再次找牟成元借20万元。牟成元一时也拿不出,就从喀左金矿赵老板的手里借了20万元交给邵平。不过,这笔借款牟成元没让邵平来还,而是从医院弄出27万元公款,还给了赵老板20万元后,自己留下7万元。
同在2005年9月,牟成元的司机王宁的弟弟因家里存放很多鞭炮爆炸,损失很大,还把别人家的房屋也给炸了,急需一笔补偿费用。王宁找牟成元借钱,牟成元从职工闫成手里借了2万元给王宁。后来牟成元以招待费的名义在单位处理了这2万元,替王宁还给了闫成。
然而,在做帮扶公益时,牟成元却变成了另外一个人。2006年春,医院与朝阳市一乡镇结对帮扶,医院支出公款15万元,但牟成元只拿出5万元作为帮扶款,截留的10万元则“帮扶”了自己。
用公款“助人”,练了几次手之后,牟成元接连来了几次大手笔:挪用公款45万元,与人合办宾馆;支取90万元公款购买、装修别墅;在2007年,共支取公款460万元,借给朋友开发房地产。
白条冲账
2005年7月,牟成元贷款买了一辆车,感觉手头紧张,便开始盘算弄钱。这时,理疗医院急着要往朝阳市社保局交30万元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
牟成元觉得机会来了,一番思量后,他找到承包医院康复楼和浴池的经理王鹏,说:“你先预交给我30万元钱,以后算账时抵承包费。”王鹏照办。牟成元将其中10万元用来还车贷,另20万元则借给朋友开鞋厂。
等到年底王鹏清算承包账时,牟成元就随手写了一张收据:“2004年8月26日收人民币30万元,此款系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工资接收”,交给财务,用来冲减个人往来账。
就这样,牟成元以一张虚假支出单据入账核销,轻松地将30万元化公为私。
此后,牟成元一发不可收。
2006年,理疗医院按规定应交失业保险金40多万元,牟成元于是找到朝阳市就业局某领导说情:“我们理疗医院失业人员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麻烦给照顾照顾。”一番活动后,对方终于同意减免了一些费用,只交纳失业保险费10多万元。
牟成元给该领导奉上5万元好处费,另有9万多元则装入了自己的腰包。因实际交纳失业保险金额和从财务实际支款数对不上,牟成元就没有用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正式收据走账,他自己手写了一张25万元的收据入账。
当年12月,牟成元在朝阳市就业局领取医院职工经济补偿金35万余元,他将其中的 20万元据为己有,依然用白条子入账了事。
权力生意
2002年上半年,干工程的韩老板找到牟成元,提出想揽理疗医院的工程,牟成元很爽快地说:“你先干大门楼试试吧,干好了可以继续合作。”
到了9月下旬,理疗医院给韩老板拨付了7000元工程款。在中秋节的前几天,理解牟成元所说“合作”含义的韩老板来到牟成元的办公室,拿出1万元说:“感谢牟院长把医院大门楼工程承包给我,以后再有工程给我安排点儿。马上过节了,我也没买什么东西,这点钱你喜欢啥就买点啥吧。”牟成元假意推辞说:“用不着,工程干好就行,这钱你拿回去吧。”韩老板不由分说把钱丢下,迅速离开。很快,韩老板的尾款很快就到位了。
工程的利润可观,很多人都盯上了这块肥肉。姜老板从2002年11月到2003年4月,承包了理疗医院康复楼和食堂、大会议室改造装饰工程。在2003年5月,姜老板到牟成元家,送给他8000元,并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来感谢包下工程,另外想让牟成元早点结清工程款。随即,疗养院结清了姜老板工程款。
虽然在一些朋友眼里,牟成元是热心人,但在另外一些人看来,牟成元帮助别人办事,都是要收取回报费的,他把权力当成生意来做。
由于劳工标准的不同,劳动力价值的构成有很大不同,比如在工业经济时代,就是按能够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所必须消耗的劳动价值量去制订劳工标准的。一个劳动者能够持续出卖劳动力的前提之一是能够维持温饱,而社会能够维持劳动力市场的平衡,条件之一是所有劳动者必须在养育后代上进行劳动价值转移,以生产新的劳动力。劳动价值或劳工标准应该满足社会和劳动者的最低需要,以形成社会平均的劳动力价格。劳动力价值内涵的变迁
不能否认,我国长期以来就是按这个标准去制订最低(也是绝大多数)劳动力价格标准的。我们回忆一下,20多年以前,当我们领到工资后怎么安排:先买柴米油盐,交上房租水电费,赡养老人,这占收入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能够有剩余的很少,能够有储备的更少,所谓节衣缩食,“忍欲储蓄、以备不测”。这个时代的劳动力价值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低廉,二是很少有教育费用的构成,三是劳动力价值的绝大部分必须立即实现价值交换;我们再看今天,当我们看到工资条后,单位已经为我们做了许多扣除,包括失业和养老保险(储备)、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这些不可随意支取的储备账户资金几乎占了工资总额的一半。另外的一半虽然是现金,但也不会像以前那样先买柴米油盐,因为柴米油盐的消耗在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中只占极小的一部分,即使是劳动力的再生产也不是简单再生产,而是扩大再生产,要培养有文化的劳动者、有创新能力的劳动力。
毫无疑问,对很多城镇劳动者来说,除了单位为劳动者储备的部分外,劳动者本人还要做另外的储备,以备养老、大病医疗、子女教育、高档消费等大项开支。显然,今天的劳动力价值与过去相比有很大不同:一是它的内涵远远超出了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需要,虽然有很多人的储备仍然有忍欲甚至“强迫”的成分,但与过去相比有了本质的不同——储备中的相当部分已经转换成为财产储备;二是今天的劳动力价值不再以简单劳动为衡量标准,而应以受过基本教育的劳动者为衡量标准;更重要的一点是,今天的劳动力价值中的相当部分必须推迟价值交换,或者说,今天的劳动价值要储备起来并与未来的劳动价值进行交换。今天的城镇劳动者不仅要考虑,他们的劳动力价值中有多少储备能力,还要考虑转为储备的劳动力价值在将来会不会大大的贬值,当他们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力价值不被社会所承认后,他们靠什么生活。显然,我们的农民工兄弟暂时不用考虑这么多。
在生产力高速提高的新经济时代,城镇劳动者的生存危机感更强,因为生理寿命的延长与就业时间的缩短成反比。失业保障与养老保障对城镇劳动者来说更重要。又由于社会对简单劳动的需要量大幅度减少,良好的教育背景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条件。因此,制订劳动标准或衡量劳动力价值必须包含教育费用和失业保险以及养老储备。当然,由于他们必须在城市生活,住房储备也要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以内。一味抹平差距反而影响农民工就业版权所有
权利的客体,又称权利的标的,即权利所在之对象,是相对于权利的主体而言的。处在支配地位者是主体,受支配者是客体。在一般分析中,权利的客体是“与主体(授权的和迫使的)有关的权利(严格意义上的)和义务的关系,与一方要求、另一方被要求进行的行为或自律有关,还与某些特定的物(thing)有关”①。它因各种权利的不同而有差异,只可大致作出物和行为的划分。依传统民法观念,物的通常意义乃是除人身以外②,可以受支配而独立为一体的有体物质③。因此,托马斯•厄斯金•霍兰德(ThomasErskineHolland)下定义道,“物乃所有被法律视为客体的事物,一个人对其行使权利而另外一个人则据以负有一项义务”④。除了物以外,行为也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法律调整权利主体或法律单位(即人)之间的关系并规范它(他)们的行为。法律上所理解的行为是表现在外的意志⑤,是外显意志的行使,并且意味着一种选择⑥,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人有所作为),又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⑦。罗斯科•庞德指出,“行为很重要,这既表现在它可以产生或剥夺权利、权力、自由和特权,并能创设和终止义务和责任,也表现在它是那些固有权利、权力、自由和特权的人可以向那些负有义务和责任的人提出主张。”⑧因此,法律上的行为,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该意思表示,而使发生法律上效力,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
二、社会保险权客体的分类:现金给付与实物给付
社会保险权的客体乃是指社会保险权的诉求对象,同时也是建立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所要实现的保障内涵。具体来说,社会保险权的客体是由保险人根据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提供给作为权利人的被保险人及其他受益人的各种社会保险给付。对于社会保险给付,理论界存有多种分类方式:按照保险项目将其划分为年金保险给付、健康保险给付、失业保险给付、职业伤害保险给付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给付等五种类型;按照给付内容可以区分为“服务给付”、“物质给付”以及“货币给付”等三种类型;根据给付内容是否为现金,可以将社会保险给付划分为现金给付以及实物给付(包含物质或服务两类)等两种类型。事实上,根据前述对权利客体的“物—行为”二分法,我们也可将社会保险给付分为“物之给付”(对应于物质给付及货币给付)以及“行为给付”(对应于服务给付)。如果仔细比较上述四种分类方式,我们可以发现:最后两种分类方式实际上都是对第二种分类中的各类给付形式进行的排列组合;第三种分类将服务给付与物质给付合并为实物给付;第四种分类方式则在“物之给付”中隐含了物质给付与货币给付这两种物质性更为显著的利益。⑨由于服务或物质这两种保险给付方式皆以人力或物质的“自然状态”来呈现,因此,本文还是使用在国际社会政策分析中、社会给付或福利给付类型化研究方面使用更为广泛的现金给付(benefitsin-cash)以及实物给付(benefitsin-kind)的经典分类方式瑏瑠,对社会保险权的客体进行分析。
1.现金给付
现金给付是指在社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直接将货币金钱发放给被保险人或其他受益人,以弥补其因风险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形成对权利人一定程度的收入替代。如果给付义务人将现金支付给其他具体提供给付的第三方,如长期护理保险中的非受雇护理人员,此时则应归入服务给付或物质给付的范畴。另外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是,如果现金给付可以与其他给付方式进行互换,比方说可以用提供安养照顾以取代养老金给付时,就必须以当时实际的给付方式为准。相对于实物给付的方式,现金给付的好处在于能够更好地保证被保险人及其他受益人“选择的自由性”,使他们得以自行从商品市场中购买因应风险所必需的物资以实现自身的效用最大化,从而被认为是强调自由经济与个人主义的社会价值。然而,这种给付方式也有其缺点:第一,选择自由性有待市场机制的运作,不见得每个人都可以如愿获得所需的物资,市场也未必能生产足够的与受领人需求相符的设施与服务;第二,“保险商品化”的情形更为严重,因为保险人在此基本无法对于给付的实际提供者实施管控;第三,一般民众也缺乏医疗服务质量以及商品价格等方面的相关专门知识,难以充分发挥其“选择权”;①第四,受领人有可能最终并未将现金给付用于生活改善方面,而是花在喝酒、赌博等行为上,无法实现社会保险给付设定的目标。因此,现金给付一般多用于应对诸如失业、年老等导致“收入损失”的社会风险以及职业伤害补偿等带有对劳动能力丧失进行赔偿性质的社会保险给付的情形。具体而言,以现金给付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险给付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②:(1)养老金。养老金是最为典型的收入替代型给付,用以确保权利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给付水平一般与权利人退休前的收入水平及其积累的保险权益有关(由被保险人的缴费金额及缴费年限决定)。(2)残疾津贴。残疾津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向由于职业伤害③而导致残疾的被保险人发放的残疾生活津贴(包括一次性给付与持续性给付两种类型),另一类是在年金保险中向非因职业伤害致残的被保险人发放的残疾生活津贴;前者按照职业伤害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收入水平以较高的替代率发放,后者水平按照年金保险方式计算,一般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而有不同。(3)遗属津贴。像残疾津贴一样,遗属津贴也可以分为被保险人因职业伤害死亡后其遗属所享有的用以替代被保险人死亡之前薪资收入的津贴(有一次性与持续性给付两种类型)以及在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之前或领取养老金过程中死亡的情形下其遗属享有的津贴(寡妇或鳏夫以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未再婚为领取要件)。(4)疾病津贴。区别于医疗费用支出,医疗津贴是对被保险人的现金补助,主要用于补偿其就医期间收入减少的部分。为单次疾病而发放的津贴大都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很多国家和地区也要求雇主按相关法规单独或共同承担津贴支付责任。(5)失业津贴。失业给付主要由失业津贴、职业培训以及就业指导服务等内容组成。失业津贴则按照被保险人失业前收入的一定水平发放④,而且还规定有等待期以及给付期限。被保险人领取失业津贴一般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例如处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失业前须有就业及缴费记录等)并且领取时限与保险费缴纳年限有关。(6)职业伤害津贴。此部分津贴是在职业伤害就医期间向被保险人发放的有期限的收入补偿。(7)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因生育而中断工作以致不能获得原有收入时,由保险人给予的现金补助,其待遇水平一般比较优惠。(8)照护津贴。照护津贴一般只存在于被保险人选择由自己组织护理(例如将护理服务交由家人或其他亲属,或选定其他人进行)的情形下⑤。其实,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原则上所有的保险给付方式可以通过现金来折算。也就是说,社会保险中的服务给付或物质给付在很大程度上也都可以通过现金价值进行衡量。例如,在许多国家的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享受诊疗、药物、手术以及住院设施等实物给付时,一般仍被要求先行垫付医疗相关费用,然后据以向保险人申请报销。由于社会保险给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收入替代,在社会保险给付采取现金方式的时候,通常会以被保险人的“最后投保薪资”,亦即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薪资或径直以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的即期薪资作为给付计算基准。①此外,与商业保险需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通货膨胀对保险给付实际购买力造成侵蚀的风险有所不同,社会保险制度出于实现收入替代以及确保一定生活水准的目标,往往会建立现金给付调整机制,以确保保险给付实际购买力。不仅如此,在年金保险等实行长期性、持续性给付的保险项目中,为确保保险给付受领人与在职者的相对收入水平以及在全社会收入结构中所处层次保持相对稳定,即使生活价格指数没有发生变化,也应随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变动而作调整。
2.实物给付
我们从“in-kind”一词就可以探知实物给付的基本含义:物质(或服务)而非货币的给付,一般是在非收入替代或非生计维持的情形(健康保险中的医疗服务提供、失业保险中的职业训练与就业指导服务提供、职业伤害保险中医疗救治及残疾康复服务提供、长期护理保险中的几乎所有待遇项目)即健康保障及参与促进②之情形中被使用,并被视作发展型或积极性社会福利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实物给付如果能够契合受领人需求,将会相当实用并具有社会性集体主义性格③;如果未能符合其需求,就很容易造成福利资源的浪费。具体而言,社会保险给付中的实物给付又分为物质给付或服务给付两大类。其中,社会保险给付中的“服务给付”泛指所有以“人力”方式给予被保险人的照护或帮助,例如医学诊疗、康复服务、生育医疗服务、居家照护、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等;“物质给付”则是保险给付的提供者以“客观实在物”方式给予被保险人的给付,如药剂的给予、病床的分配、残疾人功能补偿及辅助器具的提供、老年人生活辅助器具的配备等以有形物为内容的社会保险给付④。然而,在某些社会保险项目中,服务给付与物质给付两者之间并不容易区分,这也是将两者共同归入实物给付类型的原因,如健康保险所提供的住院措施就可能包含着住处的提供以及医疗行为等不同类别的社会保险给付。相对于现金给付可以借助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非常方便地递送至目标受领人,实物给付是否能够契合受领人需要并发挥应有功效,还需要构建合理而有效率的社会服务输送体系⑤,通过政府、市场、社会与家庭等主体将社会服务提供给需要协助的个人、家庭或集体。根据中国台湾学者林万忆的研究,社会服务输送体系至少包括以下四种不同的形态之一或是多种形态的混合:第一种是家庭主义模式,即基于文化、血缘规范,由呈差序格局构造的、有亲缘关系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顾以及情感支持等;第二种是社区主义模式,即基于宗教、文化、民俗与自然规范,由生活在同一个社区里的居民依照邻里互助原则提供包括物质、收容照顾、情感支持等项目的相互照顾和支持;第三种是个人主义模式,即个人依靠工作取得收入或从社会保险等福利制度中获得现金给付,再利用该收入或现金给付从市场上购买有偿的诸如养老、健康照顾等社会服务;第四种则是国家主义模式,即国家扮演照顾国民的角色,国民基于法定权利从国家取得包括健康照顾、老年居养、就业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⑥此外,工作场所(workplace)提供的照顾与服务也是自从工业革命以来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关系的衍生。⑦此外,由于保险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在时间性(即持续时间长短)上存有不同,其所要求的实物给付方式也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一次性实物给付,旨在应对短期性的风险。在这里,“一次性”并非指实际提供给付的次数,而是对应该次保险事件的给付。以健康保险为例,被保险人每次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就医期间通常需要复诊多次,但给付期限以该伤病的治愈程度及治愈可能性为限,当伤患者健康机能大致已经恢复,医疗服务机构就会改为采取适当的医疗给付或者停止医疗给付;当患者身体机能无恢复可能性时,医疗给付就应改为残疾给付。第二种类型是持续性实物给付,旨在应对长期性、需要定期给付的风险。此种持续性实物给付主要针对的是诸如特殊慢性疾病的定期药物及物理治疗、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中长期生活照护、特殊伤残康复中的定期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的定期更换等情形。
三、新社会风险背景下的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意识;职工参保率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9月11日
一、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早在2004年中小企业已经占了全国总企业比率的99%,实数已超过1,000多万家,中小企业总产值占全国的60%、实现利税占全国的40%,商品劳务出口额占全国的60%,特别是城镇就业机会高达75%。很明显,民营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中的新气力,在宏观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多、发展快,在劳动就业中,社会保险存在许多问题。
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和员工都在逐步加深对社会保险的意识,但还是有很多中小企业出现一系列的社保不买,或少买滞后等现象,因而引发了一系列劳动纠纷问题。那么,怎样解决社会保险问题,使企业雇主和员工能够在利益上达到一个平衡点,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正是众多中小企业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
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业,简称中小企,最早来自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smallbusiness”概念,通常是指人员较少,规模较少的企业,一般是由个人集资组建而成。中小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我们一般从广义上来说是指除大型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环境关系不同,对于中小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也不同,一般按企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条件来划分。
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一)对员工具有激励作用。在现代企业中,企业员工已经成为企业的发展主体。因此,我们让员工内心拥有主人翁意识,员工也因这个企业而感到荣耀。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福利,对于员工的工作,不仅是提供一种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还是满足自身利益的一种基本方法,企业的价值要靠员工来实现,企业对员工的关怀也是一种激励,特别是社会保险,既是员工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企业的一种根本职责,企业购买社会保险,不仅激励了员工,而且也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购买社会保险在一定情况下,是增加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但它的有效激励使企业员工发挥更大的价值,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二)对社会具有调剂作用。在中国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者个体之间收入差距开始拉大,而社会保险则顾及了众多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不会拉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稳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2)社会保险保证了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3)社会保险实现了社会公平;(4)社会保险推动了社会进步。
(三)对企业具有增值作用。企业若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对企业的整体效益具有很大的增值作用,因为相对于那些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企业而言,使得员工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员工对企业的热爱,对工作热情,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具体的隐性增值和直观增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减少纠纷;(2)有利于企业创造效益,在一定程度承担了社会责任,解决了员工后顾之忧;(3)有利于降低企业综合用工成本。
四、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雇佣双方对社会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
1、雇主对社会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由于我国工业革命起步较晚,从计划经济转化到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够长,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但仍不够成熟,特别在法律机制方面缺乏专业了解,对社会保险易产生误解,认为购买社会保险只会加大人力成本,又因为中小企业成立时间较短,在短期内很难看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好处。
2、雇员对社会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由于我国劳动者一方面普遍对社会保险的知识不了解,所以对劳动风险和劳动风险损失补偿的意识不够,没有考虑过社会保险是自己必须获得的保障权益,没有购买社保的意识;另一方面在当今大的就业环境下,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调,就业压力严峻,对于那部分有文化的员工,特别是大学应届毕业生,他们知道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但面对激烈的就业环境,能够找份稍微满意的工作已经很知足了,不敢过于奢侈购买社会保险。
(二)购买社会保险滞后。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手续会遇到很多不便,有以下几种情况:
1、员工数目难以摸清。我国中小企业分布地域广,涉及行业众多;大部分中小企业不仅规模小,在经营管理方面并不规范,在应付市场方面抗风险能力较弱,导致停业、歇业的现象较普遍。由于中小企业发展这种不稳定性,使国家想查清楚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数目难度较大。
2、员工构成复杂。主要表现在各个方面,比如地域差异、工作性质差异、文化程度差异、工资收入差异、年龄机构差异、性别比例差异等,有的来自农村,也有的来自城市的;而来自城市的员工中,又有下岗、停薪留职、病休、失业、退休重新返聘的这几种情况。与此同时,还有许多中小企业里的员工有许多是兼职员工。这样复杂的员工构成让部分中小企业雇主有借口不参加社会保险或只给部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3、员工流动性大,稳定性不高。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都还处于不成熟期,而员工的自主选择性高,因此会依据企业的经营现状或者自己的一些因素随时“跳槽”,使得绝大多数流动人员都在中小企业。这些情况也使得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滞后。
(三)职工参保率低。我国中小企业的参保率很低,基本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些企业只缴“一险”(养老保险),有些企业只缴“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能够遵守法律规定缴全“五险”的很少,甚至有些企业公开表明“不给缴”。(青岛市企调队对一批中小企业的专项调查表明,中小企业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比例均低于40%,大部分中小企业职工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权益。)
(四)职工参保费率高。根据目前我国规定的企业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来计算:20%的养老+8%的医疗+1%的失业+1%的工伤+1%的生育共达工资总额的32%,32%的社会保险费,使中小企业在人力资源成本上面临巨大压力。即使就目前很多企业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这三个主要险种的费率计算也达到了29%,企业承担的费率也不低。这对一般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压力。一些企业之所以不愿意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就是怕要交过重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企业造成人力成本增加。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反映的问题几乎都集中在过高的社会保险缴费是难以承受甚至无法承受的负担。
(五)缺乏专业的社会保险管理人才。目前,一般的公司社会保险方面都是人力资源部门管理。但很多中小企业,为了节约人力成本,不仅没有专业的社会保险管理人才,还没有专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人事工作由其他部门人员临时兼任。他们对社会保险管理专业知识并不很了解,这使得企业关于社会保险的管理水平低,社会保险的优势发挥不出它应有的作用;而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对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并不会考虑对社会保险进行规范的管理,这也让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经常出现错误,这对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质量和实效不利。
(六)社会保险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存在众多的社会保险问题,不仅仅是因为雇主和员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不强、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过重等原因,还包括社会保险机制不完善。正因为保险机制不完善,才给了企业逃避购买社会保险的机会。
五、解决措施
(一)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知识教育。对于社会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应起带头作用,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好处要积极向企业宣传。让企业知道购买社会保险会增加员工的凝聚力,鼓舞士气,留住员工,吸引人才,甚至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等作用,让企业增加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还可以考虑将《社会保险法》法律法规发放到每个企业,也可以组织企业免费参加关于社会保险知识的教学讲座。
(二)加强员工社会保险知识教育。对于加强员工社会保险知识教育,一方面政府需要加大社会保险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另一方面员工需主动学习社会保险等知识,能够理解社会保险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购买社会保险能够给自己带来哪些好处,怎样利用社会保险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等,提高员工主动参保的意识。让员工明白购买社会保险给自己带来的好处,转变中小企业员工的思维模式,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提高全民参保意识。
(三)完善政府社会保险体系
1、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将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起来可以为国家提供较准确的中小民营企业的目前工作状态的信息,也为社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管理和落实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适当的降低中小企业社会保险基数和缴费率。按照目前社会保障法规定企业缴纳32%的费率来计算,在人力资源成本中占的比率较高,造成了人力资源成本总额的大幅度增加。而适当的降低中小企业社会保险基数和缴费率,可以使企业运营成本降低,减少企业的负担。
3、实行弹性缴费比率。在我国劳动者的现状的基础上,实行弹性的缴费比率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它是依据不同岗位的劳动年限和劳动报酬的不同,实行弹性的缴费比率。同时,还要根据员工收入的不同来制定不同的比率,那些收入相对较低的员工的缴费比率要低于那些收入较高的员工群体。
(四)增强管理部门监督执法力度
1、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督机制。国家必须强化监管社保缴纳的力度,做好关于社保的立法工作。一些中小企业为了避免承担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应聘员工时会采取很多干扰社保发展的措施。因此,国家要认真地监督管理好这类企业的社保问题。增强管理部门的监督执法力度,能够很好地把中小企业存在的关于社保不规范的问题处理好,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这一福利。
2、提高社会保险机构工作和服务水平。首先,要健全社会保险组织机构,为企业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平台和条件;其次,有关机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最后,关键要设置群众举报热线。发动群众的力量才能真正做好对企业的监督工作。
(五)完善企业本身社会保险体系
1、建立和完善与政府相匹配的社会保险体系。解决社会保险问题,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情,企业也要积极响应政府部门的号召,中小企业应该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服务程序,便于企业能够主动顺利地办理相关手续,再按照规定的费率到当地地税机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险体系,便于企业实施过程中操作,便于政府有关部门严谨检查审核,便于员工透明了解,对解决中小企业社会保险问题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任用专业的社会保险管理人才。根据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与社会保险发展的需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配用专业的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对于一般的企业,至少也要配用专门的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至少是人力资源专业方向的,对社会保险与人力资源管理都比较熟练,方可胜任和管理好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只有熟练掌握了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才能很好地建立公司的社会保险体系,明确职责,确定标准,开展培训,提高企业社保服务水平。
六、结论
我国社会保险与西方国家相比,起步较晚,20世纪50年代我国建立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全国开始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得到了改善和健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各个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推进本地区的社保工作,也因此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经济的高速增长,保险制度与社会发展渐渐出现不相适应的状况,政府和企业都应该考虑现行社保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应如何解决。所以,中小企业在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要目光长远,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作为有关社保的立法部门,则应为员工群体谋取应获得的利益,制定和改进社会保险的政策及细则让其更加具体化、成熟,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还要加大社保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每个人都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共同维护社会保险的稳定运作。而作为享受社保的员工,则应坚决维护自身的权益。只有多方面的共同合作,现存的社会保险问题才会渐渐解决。
主要参考文献:
[1]Moon Choi,StefanaI.Moldovan.Social Insurance and Social Justice:Social Security,Medicare and the Campaign Against Entitlements[J].Journal of Gerontological Social Work,2014.6.
[2]桂花.中小企业的界定原则与政策区别[J].商业时代,2013.7.
1、私设帐外帐,坐收坐支。在我县,部分县直机关,各系统、街道乃至其下属单位都或多或少掌握着一定的经营性房产用于租赁,但是数量不清、帐目不明,部分单位也没有完善的资产台帐。根据我县国库统一支付、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租金这样的预算外收是要统一进入财政,再由财政根据使用情况返还给各单位。由于缺乏全县公有经营性房产的统一台帐,各单位租金收入也就无法准确统计。部分单位利用这个漏洞,将部分或全部租金收入截留,不进财政,坐收坐支,自行使用。同时由于对于经营性房产基本信息的不明确,时间久了,房产流失,被个人侵吞也就存在着可能。
2、部分房产租赁期限过长,“二房东”现象突出,公有经营性房产的收益受损。房产租赁市场的行情瞬息万变,尤其是近几年我县房地产市场行情一路看涨,房屋租赁价格节节攀升。在这样的情况下,仍有部分单位的店面一签五年,更有甚者一签十年,国家、集体的利益严重受损。同时,由于我县的公房租金标准实行1997年前的政府定价,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金。一些承租户便利用政府定价的低租金擅自以高价将自己承租的公有经营性房产转租给他人,从中获取租金差价,牟取高额回报。尤其是在中山路,胜利路这样的繁华地段,层层转租的现象多有发生。这些严重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了国有、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
3、公有经营性房产租赁管理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较多,是商业贿赂的多发地带。除直管公房有明确的台帐外,各单位的店面情况大都是自行掌握。店面何时到期、现承租人是谁、租金多少等等信息也都只有各单位相关的人员才清楚。这种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为暗箱操作和各种腐败现象孳生提供了土壤。日前,我县就查处了县属某单位书记、经理、副经理三人利用店面租赁,采取降低租赁价格、违规延长租赁期限等手段,收受承租人好处的商业贿赂窝案,涉案金额四十余万元。
4、房产租赁税款收取成难点。现在各公有经营性房产的使用权多在企业手中。而我县的企业多为困难企业、破产企业和停产企业,企业职工也多已下岗。因此,租赁收入成为了发放职工生活费、缴纳社保等各项保险,维护企业稳定的主要来源。从我县目前的情况看来,大部分的企业都是入不敷出,都拖欠了社保等各项保险无力缴纳。在这种情况下,缴纳房产租赁税更是无从谈起。
二、解决当前公有经营性房产租赁中问题的对策
1、规范程序,促使租赁活动步入有序轨道
从公有经营性房产租赁的管理现状来看,现行的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迫切需要加以健全和完善。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调研,及时出台单位经营性房产租赁管理等相关文件,在租赁主体、时限、程序、收入使用、监管等方面予以规范。
2、建章立制,强化租赁活动的长效管理
一是建立台帐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联合房管、建设部门,对经营性房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同时要根据清查结果,及时制定经营性房产的统一台帐,内容包括房产的地址、面积、现承租人、租金、合同期限等内容。同时要将经营性房产的台帐(包括面积、位置、现承租人、合同到期期限等内容)全面进行公开,让每一个想承租的人都可以得到相同的信息和公平的机会,从而确保租赁活动的公开化,提高拍租和公开召租的参与率,杜绝暗箱操作。
二是建立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要将店面的招、拍租信息以报纸、公告、政务网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的广而告之。经营性房产必须通过公开的招租或拍租,让更多的人可以平等地参与店面的租赁过程,同时,实行拍租现场公开竞价,价高者得,对于最后的承租人还要将其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全面监督。
三是建立随行就市的租金调整机制。每年要由统计部门牵头,在对市场行情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租金变化进行全面测算,并结合对市场价格变化的调查,对下一年度的租金市场指导价进行调整。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节税;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 F420 [文献标识码] B
房地产业作为新兴的经济增长点,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年来,随着住房消费市场的增长,房地产市场愈加活跃,房地产企业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房地产业涉税事项和涉税环节较多,税收负担相对较重,这就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广阔,节税潜力巨大。因此,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税务筹划概述
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之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税务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偷税、漏税属于违法行为,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税务风险。而税务筹划则是利用现行税法优惠来进行合理的税务安排,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动机和税收行为,是企业达到“涉税零风险”的最有效途径。
税务筹划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时间的超前性。(2)内容的合法性。(3)行为的长期性。(4)其目的是企业的税收成本最小。一般来说,税务筹划“节税”的税收利益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二是延迟纳税时间,但是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降低税收成本。
二、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与税务筹划基本方法
(一)房地产企业在不同阶段涉及的税种
1.开发建设阶段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公司在前期准备阶段需要缴纳的税种较少,取得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购买土地时要按3%~5%的税率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契约价格;耕地占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核算,每平方米税额从5元~50元不等。在委托施工阶段,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需按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2.出售出租阶段涉及的税种
在房地产交易环节,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共6个相关税费。其中出售、出租房屋时需要按照营业收入额的5%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市区税率为7%、县镇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净收益的25%计算;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按照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计算,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印花税按照房地产交易金额的0.5‰的税率征收。
3.保有阶段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其中自用的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额的1.2%计算,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应缴税额。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基本方法
1.不予征税技术
不予征税技术是指选择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予征税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方案以减轻税负的方法。房地产企业在销售阶段,资金充足时可以加大一些免税方面的投资,比如购买国债等,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减免税技术
减免税技术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尽量争取最大的减免税额和最长的减免税期。税法中有很多减免税条款,纳税人可以根据各项条款尽量创造条件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比如国家对新办企业一般都给予一定的免税期,企业可以加以合理利用。
3.分割技术
分割技术是通过分割应纳税所得,从而减少应缴纳税费的技术。房地产企业的项目一般周期比较长,对于这种跨年度经营的项目应充分利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来进行筹划,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将所发生的列支费用化或成本化,提前回收成本、费用,能够当期确认的损失则应及时确认,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成本分配方法。
4.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税务筹划技术。税率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它体现国家的税收鼓励政策,这就给企业利用税率差异少缴纳税收提供了机会。例如房地产建筑安装业适用3%的税率,而房地产销售则适用5%的税率,所以房地产企业要分清核算对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5.延期纳税技术
延期纳税技术是指依据国家税法规定,将经营、投资等活动的当期应纳税额延期缴纳,以实现相对减轻税负的方法。纳税人延期纳税不能减少应纳税总额,但推迟的应税款无需支付利息,对纳税人来说等于降低了税收负担,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
三、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税务筹划策略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1.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反之,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把“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加以对比,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2.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房地产企业应根据整个市场的情况,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放弃“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制定房产价格。
3.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领域进行筹划
税法确定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领域和征税准则,房地产企业可以运用代建房、合作建房、改售为租、投资联营等形式实施房屋开发。其中代建房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合作建房后自用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出租和投资也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这种通过经营方法的变动能够达到少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二)营业税的筹划
1.有效运用企业合同制度,按业务类别分别签订合同
因为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合同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不同,相应的税收结果自然也会不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在精装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将房屋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即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筑业”交3%的营业税,这一区别为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了较大的可操作空间。
2.科学确定纳税主体,合理划分相关代收代缴税费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通常代为收缴业主缴纳的天然气初装费、水电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按规定这些费用也应统一归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样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就增加了。因此,房地产企业可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物业公司来实施统一收费,将类似服务性质的业务从房地产企业单独剥离出来,这样就可以针对不同的业务按照不同的营业税率进行缴税,总体上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各项税金、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纳税时,应合理分配这些成本费用支出,以增加准予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对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足额购买,这样既能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为员工谋取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2.推迟收入确认期限,合理延缓纳税时间
纳税时间的推延,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可以延缓企业资金周转的负担,相应的起到了税务筹划的效果。当房地产的权属出现变更时,销售收入才可以最终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延迟房地产权属更改时间,推迟销售收入的完成时间,延交企业所得税,以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通常来说,会计收入确认有不一样的时期,只要收入确认,不论资金有没有回笼,都应该上缴应缴的税款。因此,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一样的销售方式,比如分期付款销售、委托销售等,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减少筹集资金的成本,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参 考 文 献]
[1]胡芳,罗鸣.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J].特区经济,2011(3)
[2]张新红.试论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J].北方经贸,2011(7)
[3]陈惠萍.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纳税筹划实践的探讨[J].中国外资,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