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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授权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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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授权管理办法

第1篇:合同授权管理办法范文

二、甲方允许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在上述指定商品上使用合同商标。

三、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业务主合同附件之一,有效时间与业务主合同有效期一致。

四、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美的集团《商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正确使用合同商标。

五、合同商标标识由甲方指定的厂家负责印刷或者由乙方指定厂家并经过甲方认可后开始印刷,款项由乙方支付。甲方应提供乙方正确的合同商标标识,并负责确认乙方制作之印刷样板是否符合甲方要求。

六、乙方制作之合同商标印刷样板得到甲方确认合格并开始生产后,因甲方原因,对所确认的合同商标标识再作改动,因此而产生的增加费用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乙方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美的集团《商标管理办法》建立商标使用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合同商标标识。

八、合同商标标识、印有合同商标的包装、产品铭牌的入库和领用,残次废旧合同商标标识和带有合同商标标识的旧产品必须在甲方代表监督下即时进行处理,登记在案,以备核查。

九、乙方对使用合同商标的产品,只有生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销售。甲方保证所授权乙方生产使用之商标如有侵害第三方权益时,概有甲方自行负责。

十、因产品特殊工艺的需要而由乙方选定的协作企业,乙方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征得其同意,提供对协作方审厂的有关资料,建立相应的监控管理制度,派出专人进行管理,对带有合同商标标识的模具,其所有权归美的集团所有。

十一、乙方使用合同商标后,应确保产品质量和商品的信誉,每批产品的生产型号、数量均需甲方代表签名确认,乙方不能擅自生产或超额生产,甲方负责对每批产品的品种、型号、质量、数量、合同商标使用状况进行督查,以维护合同商标的信誉。

十二、甲方及甲方管理部门有权在任何时候到乙方生产所在地对合同商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甲方及甲方管理部门对“合同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十三、乙方应确保使用合同商标产品的质量,要以良好的信誉来维护合同商标的高度声誉。

十四、乙方使用合同商标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合同商标标识流失等不良后果,甲方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十五、乙方不得许可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合同商标,不得将合同商标标识提供他人使用,不得任意扩大合同商标的使用范围。

十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和甲方对转包人予以确认,乙方不得将任何带合同商标产品的制造转包给第三方。

十七、合同注册商标如被他人假冒侵权,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严厉查处侵权行为。

十八、如合同商标专用权期满而甲方未办理延展注册,致使与第三方发生任何诉讼或非诉讼之纠纷时,甲方应负责解决。

十九、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之规定,甲方有权制止其行为或立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十、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产品上使用合同商标进行生产、销售;乙方应配合甲方回收或销毁带有合同商标的模具、样板、菲林片等生产用品。

二十一、当甲乙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

二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三、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四、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第2篇:合同授权管理办法范文

专利分类有哪些有效专利

通常所说的有效专利,是指,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仍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要使专利处于有效状态,首先,该专利权还处在法定保护期限内,另外,专利权人需要按规定缴纳了年费。

失效专利

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因为已经超过法定保护期限或因为专利权人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而丧失了专利权或被任意个人或者单位请求宣布专利无效后经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并宣布无效而丧失专利权之后,称为失效专利。失效专利对所涉及的技术的使用不再有约束力。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确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与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专利技术文件,出具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每年六月一日起审理上年六月一日至当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收到的申请。

一个专利项目只能资助一次。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专利检索,提出立项评估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再进行审批并给予答复。

从开始审理到最后答复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否则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该项资金。

由于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金。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资金实行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年度管理的原则。合同执行期间,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验收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检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签章。市知识产权局对所拨付的专利实施资金予以一次核销。

第十四条 专利项目实施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3篇:合同授权管理办法范文

1.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写明起与止的时间,不写起止的时间,就容易引起争议。

2、特别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公民之间的,应当办理公证,以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为把权授予委托入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委托人实施授权行为的标志,是产生权的直接根据。授权委托书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授权委托书;另一种是诉讼授权委托书。

_____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年 月 日( )法合委字第 号

1.对外签订合同,需要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2.授权委托由法律顾问室归口管理。凡是程序性的授权,由法律顾问室决定;属于签订合同等实体性授权,由法律顾问室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此条可以细化到具体事务)

3.授权委托办理程序:

3.1经办人向法律顾问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用途等(附件一)。

3.2法律顾问室根据经办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经办人补充。

(可以增加对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的内容)

4.授权委托书应当编号登记,委托书由存根、正本两部分组成。存根留法律顾问室备查,正本交被委托人作为人的法律依据(附件二)。

5.被委托人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向法律顾问室提出工作报告。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办理情况、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给对方等。该工作报告应附在授权委托书的存根上备查。

6.被委托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务时,如果确有必要为授权以外的行为时,应当事先请示总经理,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其委托手续可以后补。

7.如果被委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或者超越委托权限签订了合同或者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及时向法律顾问室报告;法律顾问室要将情况写成请示,报总经理。

8.因被委托人的越权行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法律顾问室应定期检查被委托人办理事务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10.本办法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施行。

11.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附件一

授权委托申请书

法律顾问室:

兹有我部门_____同志,因与_____公司洽谈_____项目(写明要做的事项),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权限为谈判并签订合同。

特此申请,请予办理。

_____公司_____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 )授字第号(存根)

兹授权_____(经办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被委托人:(签字)

办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交被委托人)

兹授权_____(经办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此授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公司对__________(经办人)的行为负责。

法定代表人:(印章)

_____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第4篇:合同授权管理办法范文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重大合作、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执行)

4 定义和缩略语

无。

5职责

5.1 董事长

5.1.1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领导公司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5.1.2 审批公司合同。

5.1.3 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可以授权委托其他人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录)。

5.1.4 对公司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作出决定,授权委托人办理。

5.1.5 责成合同审核及归口管理部门,对违反合同管理程序的事件作出调查。

5.1.6 解决公司合同管理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5.2 总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

5.2.1 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表董事长行使5.1条所述各项职责。

5.2.2 负责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5.3 合同审核部门

5.3.1 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指导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拟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协助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5.3.2 负责审查合同对方单位的资质、信誉,负责组织公司合同的谈判及招标、议标等事宜。

5.3.3 负责合同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促进公司合同的管理工作。

5.3.4 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5 负责合同变更、解除的审查工作。

5.3.6 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5.3.7 负责公司合同统计和报表管理工作,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合同管理报表。

5.3.8 负责公司合同资料、台帐管理。

5.3.9 负责公司合同的签订、公证管理工作。

5.3.10 对合同价款或酬金来源与结算方式的合规、合理性、合法性审查、监督。

5.3.11 负责施工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的承办。

5.3.12 参加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业务培训。

5.3.13 负责对公司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工作程序及维护公司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5.3.14 参加对拟订立合同对方的资质审查,参与合同谈判及合同的审计审签,保证合同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5.3.15 负责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合同变更、解除的有关工作,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5.3.16 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内部控制审计。

5.3.17审核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并出具审核法律意见。

5.3.18 负责公司后勤工程(不含独立或大型土建项目)、人事用工、培训、保安、房屋租赁等合同的承办。

5.3.19 负责签订外委工程廉政责任书。

5.4 财务部门

5.4.1 负责对合同所涉及的费用计划、费用来源进行审核、认定,确保费用按计划使用,并作好统计。

5.4.2 负责合同所涉及的资金、资产的合法、合规性。

5.4.3 对合同价款的结算、财务手续、支付方式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5.4.4 负责合同结算审核。

5.4.5 负责公司贷款、财产保险、财产租赁类、投资类合同的承办。

5.4.6参加重大合同的商务谈判。

5.4.7负责组织合同中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5.5 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部门

5.5.1 负责工程和物资类有关合同(建安、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工程技术服务等合同)的技术部分;

5.5.2 参与工程和物资有关合同的谈判;并对工程量及技术、质量等差异进行审核确认。

5.5.3 负责对工程和物资有关合同的立项,并负责对资质、技术条款、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资格及施工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核;负责对合同甲方提供设备材料范围进行复核;

5.5.4 负责合同付款工程量的审核及安全、质量、进度等工程状态的评价。

5.5.5 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工程量核定。

5.5.6 负责合同执行中有关安全、质量、进度(工期)的条款。

5.6供应采购部门

负责公司设备、物资、材料类和大宗类运输合同的承办。

5.7 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

5.7.1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承办人制度,每一项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确定一名承办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履行等具体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合同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评估、设计、概预算、项目立项及合同申办批准手续、询价、技术规范等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并组织进行事前审查。

5.7.2 负责提出对承揽方的推荐意见,配合招标、议标等事宜。

5.7.3 负责与合同对方接洽,预审查对方的资质、信誉,组织合同的立项、起草和会审工作,并对合同的技术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5.7.4 负责办理各类工程准建、开工等审批手续。

5.7.5 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对合同标的质量、期限、价款、施工安全等进行检查、监督。

5.7.6 负责妥善处理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合同变更、解除的有关工作和手续,负责处理发生的合同纠纷,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5.7.7 负责对合同标的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出具合同履行中的有关工程签证,并对签证的准确性负责。

5.7.8 负责组织对合同标的各阶段的验收,提出评价意见,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7.9 依照合同条款提出支付价款及违约扣款意见。

6 规定和程序

6.1 合同管理原则和范围

6.1.1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与专业承办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承办机构不明确的,由公司领导临时授权委托或按照合同费用来源确定。

6.1.2 公司对外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6.1.3 标的额在1万元(物资采购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

6.1.4 有专业技术要求,短期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或工程质量、有试用期和保质期等要求的,虽能即时清结,也应订立书面合同。

6.1.5 其它业务往来。

6.2 合同的类型

6.2.1 本办法所称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但不得用货单、调拨单、计划衔接表、预算单、收欠条等代替合同。

6.2.2 经济合同按标的不同分为: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供用电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等。

6.2.3 按合同标的额的大小,公司合同划分为:重大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不含50)万元以上)、一般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下)。

6.3 合同的承办

6.3.1 每一件合同需由合同承办部门确定一名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人应当是公司的正式职工或本系统内借用的人员。

第5篇:合同授权管理办法范文

一、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精神,通过“以评价促落实、以检查促管理、以培训促提升、以计划促履行”的管理手段,完善和优化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推进合同管理标准化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合同争议报告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制度落实、机构落实和人员落实,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序的制约状态。同时,要组织办公室、财务、物资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组织机构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机构,清晰地划分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合同检查考核管理细则》,通过建立合同管理月评价、月通报、月考核机制的管理机制,从合同上线率、审核率、执行率、规范率、准确率、调考合格率等方面制定考核评价标准,促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健全常态管理机制。建立合同管理月报机制,按月梳理、分析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做好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采取部门自查、集中督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起草、审核、签署、履行及归档中存在的管理问题,促使合同管理做到规范、合规。

二、完善合同过程管控

在日常合同管理中,要将严把合同审查关作为合同常态管理的主要内容,强化合同谈判、起草、审核、会签、委托授权、用印等全过程管理,全面实现“有人负责、有人监督、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规范合同流转程序。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严肃合同授权管理,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与考核,提升合同管理效率与效益。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对合同统一编号的原则,对所有的合同进行统一整理编号,并在ERP系统录入项目时,加入合同管理的概念,使每个项目名称后面均有合同编号,实现项目的线上查询,项目管理效率大大提升。推行国网统一合同文本。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六统一要求,起草合同以甲方为主,按《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选用相应合同文本,确保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实用性、实效性、完整性,实现统一合同文本使用率100%。加强统一合同文本在招标环节的应用,本着“内部管理制度外部化”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文本的使用规则,确保对外部供应商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不断梳理与合同类型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对相关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及时更新,更加有效的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合同审查会签制度。防范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制度保障,就是建立、落实严格的合同审查会签制度,做好合同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防范。对合同进行技术、经济、法律审查,运用法律规定、技术经济手段,保证企业签订合同选择最佳方式、取得预期效益,实现合同目的。通过审查会签,可以发现合同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加强对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严格实行重大合同联签、备案制度。重大合同,需按照重大合同会签程序审查、会签、批准。重大合同包括: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清算合同;担保合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合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投资合同;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电合同、并网调度合同及标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合同等等。重点对条款完备、物资清单替代合同、乙方违约责任等情况重点审核。强化合同归档管理。合同是企业的有效凭证,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全面规范合同归档工作将有效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强化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是规范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分批分类整理合同台账及纸质文本,并及时归档,确保合同文本及附件资料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三、强化合同方资信审查

合同双方的资信情况是合同如期履行的关键,应按照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合同方资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工程结算挂钩。加强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信用,过去三年守合同、重信用,无违约事实等进行审核,审核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若人代签合同,则需要审核是否有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对于资信评价不合格的合同方,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范围内不予授标,这一举措必将对各类项目的施工质量起到关键作用。同时,资信评价结果,建立资信档案数据库,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

四、提高合同承办人素质

第6篇:合同授权管理办法范文

一、高校内部控制设计目标及方法

(一)高校内部控制设计目标 高校是非营利组织,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任务是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高校内部控制规范设计和实施要以基本目标为导向。高校内部控制规范的基本目标为: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节约运行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预防舞弊、腐败行为发生,降低学校运行风险;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更好地培养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提高为社会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高校内部控制设计方法 高校内部控制的设计方法有很多,其中应重点抓住以下方面:(1)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高校要科学划分职责权限、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及其关键岗位,实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经办与审批、经办与稽核、经办与会计、会计与保管、监督检查与审批等岗位都属于不相容岗位,都必须做到相互分离。(2)内部授权审批控制。高校要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要对授权审批范围、程序、权限、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高校各级领导必须在授权审批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3)预算控制。高校要科学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预决算分析,强化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控制贯穿于学校经济活动全过程。(4)会计控制。会计控制是高校财务部门在办理会计业务的过程中,借助相关财务制度和控制程序实施的内部控制。会计业务几乎涉及校内所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业务,使会计控制天然成为高校内部控制的主体。为提高会计控制效果,除制定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岗位分工及规范的业务处理流程外,关键还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内部控制相关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以增强其责任心和自觉控制的意识,避免在办理会计业务中的随意性。(5)单据控制。高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对单据的使用、填制、审批、保管等具体事项做出详细、明确规定。会计人员要严把票据审核关,严禁用虚假票据入账来套取学校资金。(6)内部报告控制。高校应加强对内部报告的控制。内部报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内部报告控制要求高校的相关人员要及时提供全面、真实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经济活动情况的信息,及时向高校管理者报告各种经营、财务执行情况。(7)资产保护控制。高校要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采取定期盘点、账实核对、定期清查等措施,确保实物资产账实相符,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8)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流程控制是按照学校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发生的先后顺序确定的业务处理程序、方法、操作规程和原则。业务流程控制使得学校的每项业务、事项都有清晰的、可操作的规定。(9)风险控制。高校要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反馈、应对,并采取防范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10)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校信息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高校要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内部信息公开制度,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接受群众监督。

二、高校内部控制规范设计:以L大学为例

L大学是山东省属综合性大学,学校占地近3000亩,校舍面积70多万平方米,现设有近30个学院、80多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生30000余名,教职工2000多名。学校大力实施“质量立校、学术兴校、人才强校、特色亮校”战略,全面推进内涵建设。L大学注重制度建设,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笔者以L大学为例,按照规范的要求,深入分析该校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高校内部控制规范的设计。

(一)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1)应尽快构建起科学合理的高校治理机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目前国内高校治理制度的基本安排。L大学应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形成由校党委、校行政、各管理部门、二级院(系)、监督部门组成的控制结构;在部门内部应按牵制原则进行科学的岗位分工,实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力求避免组织功能重叠,提高组织效率。对重要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以减少舞弊的风险;要建立健全集体研究决策机制,建立内部授权批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相关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2)要设立校长领导下的内部控制委员会,其成员由财务、审计、纪委、人事、教务及各院系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检查、评价和协调工作。L大学应在内部控制委员会的领导下,尽快梳理现有的制度,找出存在的弱点和不足,制定出符合要求并能贯彻执行的内部控制规范。

(3)加强理论研究与财务管理工作。L大学设有总会计师岗位,财务处科室设置比较完备,具体设有综合科、收费科、会计核算科、后勤财务科、校办产业财务科、资金结算科等。财务人员皆持证上岗,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大多数,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都比较高。但由于人手少、工作量大等原因,大多数人员被束缚在事务性工作中,理论研究与财务管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4)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目前,由于人手少等原因,L大学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并没有执行到位,部分不相容岗位还存在兼岗现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还需加强。因此,L大学应尽快制订《岗位责任管理办法》,明确岗位职责,实现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定期轮岗制度。学校应加大培训力度、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其岗位胜任能力。

(5)要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系统控制制度。L大学应加快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内部控制手段的电子信息化,将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学校信息系统中,尽最大可能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目前,L大学的领导已认识到该问题,正着手与软件公司共同开发适合本校特点的网上信息控制系统。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1)预算业务控制方面。L大学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还需进一步提高。目前,L大学尚未成立预算编制委员会,学校的预算基本由财务人员参照以前年度的预算数和决算数来编制本年预算,还没有实现二上二下的编制方法;学校尚未建立起符合本校实际的预算定额标准,财务部门在编制预算时,缺乏科学的预算依据和标准,影响了预算的公正和透明度,从而也影响了预算的有效执行。预算调整缺乏严格的调整程序,超预算、一事一批现象严重。预算执行分析还需进一步加强。目前,因人手少等原因,财务分析只是做到了学校层面的分析,对二级单位的分析尚未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制度尚未完善,二级单位预算执行还没有一个合理的评价办法,难以正确评价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L大学应尽快出台适合本校特点的《预算管理办法》,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审批、决算、评价、分析等预算管理制度。L大学要对预算编制依据、程序、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预算编制方法科学、定额合理、程序规范;要严格执行预算,确保预算刚性化约束,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预算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调整;要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要建立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系统,严格预决算奖惩制度,强化决算分析与结果运用机制。

(2)资产控制方面。一是货币资金控制方面。目前,L大学为了方便业务办理,付款所需的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皆由银行出纳一人保管,银行对账由银行出纳核对,不符合货币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银行支付仍通过传统的支票、电汇等方式,没有实施网银支付,内控措施控制不到位,容易出现支付风险;财务处的现金柜没有独立安全的保管空间,现金保管措施不到位;每日现金流量巨大,现金支付潜在风险巨大。因此,L大学应建立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健全并贯彻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建立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应按规定进行岗位回避;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制度,严格按规定权限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建立货币资金核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货币资金的余额、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应收及暂付款控制方面。目前,L 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尚未颁布实施,学校的应收及暂付款存在清理不及时,长期挂账的现象。对此,财务人员正大力推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措施,所有现金借款必须附借款预算,对借款催缴也加大了力度,不还款就不报销其它单据,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借款压力。建议学校尽快推进《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与控制。三是材料与低值品控制方面。目前,L大学尚未出台《材料与低值品管理办法》。学校的材料和低值品的采购、验收、保管等不相容岗位还存在未严格分离的情况;材料与低值品入库后出库不及时,领用手续不完整,材料与低值品的价值反映不真实;账账核对、账实核对没有责任到人,没有做到账账相对,账实相符。对此,L大学应建立材料、低值品管理控制制度,采用先进的存货管理技术和方法,明确材料、低值品管理流程,规范材料低值品购置、验收、保管、领用、盘点、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强化会计、出入库等相关记录,确保材料、低值品管理全过程得到有效管理与控制。四是固定资产控制方面。L大学固定资产的管理相对比较完善,但也存在薄弱环节。已颁布实施的《L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了学校资产有偿使用,但有的条款执行不到位,资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未起到有效的监督和管控作用。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有的利用率低下,有的甚至采购完之后因无安置地点长时间未拆封验收,导致财务无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另外,学校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固定资产账实不符问题。对此,L大学要加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强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五是无形资产控制方面。目前,L大学仅对专利权进行了登记管理,而对学校的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的管理须进一步加强。对此,L大学应尽快建立起《无形资产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无形资产的确认、处置、使用等管理要求,确保无形资产岗位责任制和授权审批制度贯彻落实,加强无形资产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无形资产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对高校核心竞争力的作用。六是对外投资控制方面。L大学尚没有制定对外投资方面的管理办法,但学校在对外投资方面比较谨慎。目前,校办企业与学校资产存在产权不清、无偿使用学校房屋设备等问题。对此,L大学应尽快制定《对外投资方面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对外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3)负债控制方面。目前L大学的银行贷款数额仍然较大,有的贷款放款之后使用效益比较低下,学校在负债方面存在很大风险。L大学在决策上缺少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存在贷款论证不充分,贷款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对于学校贷款,往往主要考虑如何能贷得出款项,而没有顾及项目资金结构、融资成本、偿还能力和财务风险等因素。对此,L大学要制订出贷款管理办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管理、使用、及时偿还贷款资金;建立适合本校实际情况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和成长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分析来监控高校财务风险,及时反映财务风险和预警财务风险,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体系。

(4)收入业务控制方面。一是教育事业性收费。收费数据库建立、费用收取、报表打印均由收费科负责,这存在不相容岗位兼岗情况。会计核算科根据收费科学费收取汇总表入账,未收到的学费在财务账无法反映,无法实现科室之间的相互核对、制约。学校的收费管理制度不健全,影响了学费等收入的及时、足额到位。因此,L大学应尽快修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二是培训班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因合同由二级单位直接与对方单位签署,只有款项到达学校财务时,财务人员才知晓该款项并入账,个别单位存在上缴不及时、私存私放资金等问题,甚至学校层面的房屋出租收入还出现过无人及时催交的情况。对此,L大学应进一步加强收入管理,制订相关收入管理制度,规范各收入主体的收费行为。三是票据管理。学校的票据管理办法尚未颁布实施,以前年度遗留下的丢失票据,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无制度可依,至今仍未核销。尽管目前L大学票据申领、启用、核销手续都比较完备,但学校仍应尽快出台《票据管理办法》,加强对票据的管理。总之,学校应根据本校业务发生特点,落实收费岗位责任制,建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申报制度和公示制度,严格按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坚决杜绝违规收费行为;要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票据领用、使用、核销等管理办法;学校内部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处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应建立基于数字化校园网络的学生收费管理系统,加强收费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强化收费激励控制。

(5)支出业务控制方面。 L大学对支出业务控制比较严格 ,但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支出的分级授权制度尚未建立。当前,接待费用由学校下发文件要求院长与书记会签,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 “一支笔”的现象。L大学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支出分级授权制度,各单位负责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支出签批。二是支出的定额标准没有建立,导致二级单位开支标准差异比较大。目前,劳务费、奖品、纪念品等费用没有开支标准,导致二级单位发放款项、物品具有随意性,会计监督作用无法发挥。对此,L大学应尽快制订出支出定额标准,加强支出管理。三是学校《财务档案管理办法》没有颁布实施,支出的归档控制还需加强。目前,学校的财务档案没有专人管理,档案查询没有登记,没有在制度上限制档案接触人员。对此,L大学应尽快出台《财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档案管理。此外,L大学还应建立支出岗位责任制,对各项支出标准和报销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建立经费支出的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各费用开支的节余或超支状况,接受教师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等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项经费支出进行审查监督,对学校各单位的经费支出与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制订出完善的经费支出奖惩制度,将评价结果与职务升迁、物质奖励相结合,以规范支出业务行为,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6)建设项目控制方面。L大学建设项目控制方面尚存在以下问题:有的建设项目手续不完备,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学校虽然已经设立了招投标制度,但有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有的建设项目招标之后工程变更较大没有按规定程序报批等;部分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多年尚未及时进行竣工决算,给学校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对此,L大学应尽快制订《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基建工程与后勤工程进行统一管理。L大学要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岗位责任制与授权批准制度,确保项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决策控制制度,明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科学、合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确保工程质优价廉;建立建设项目进度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工程价款支付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7)政府采购控制方面。L大学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大部分进行了政府采购。未经政府采购的2万元以上的资产,学校基本通过公开招标进行了采购,招标程序严格,招标小组一般由使用单位、资产、审计、纪委、财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采购腐败的发生。但L大学应尽快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现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

(8)合同管理控制方面。L大学没有制定《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尚不健全,没有指定专人管理合同。一般情况下,2万元以上的通过招标采购的资产都签署了合同,约定了相关条款,预留了质保金,对产品质量进行了必要保护。而2万元以下的物品采购大多没有签订合同,在付款时一般是全额付款,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很难顺利解决。收款合同大多由二级单位与对方单位签订,只有在交款时,收款单位才交财务处入账,会计监督很难发挥作用,存在着交款不及时,私存私放现象。对此,L大学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健全与合同管理相关的配套制度,尽快出台合同管理办法,以制度来规范合同运作。

(9)绩效评价与激励控制方面。L大学尚未建立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L大学必须将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入到内部控制运行机制中来。一方面要制定本校内部控制考评指标体系,明确考评内容和考评方式。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考评结果与每个责任主体的工资、资金、职务职称、福利等挂钩。

(10)监督与评价方面。尽管L大学的会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整个业务过程中,但L大学的监督评价作用还有待发挥。目前,学校还未建立起监督评价制度。对此,L大学应建立《内部监督与评价制度》,进一步落实监督岗位责任制,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采取有效的监督评价办法,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评价,确保监督控制执行到位。

通过深入分析L大学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对该校内部控制规范进行了构建,为其他高校内部控制规范的建立提供了参考。各高校必须对本校的各项业务进行全面调研分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正式实施打下基础。各高校内控规范的制定要抓住薄弱环节和关键环节,要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前瞻性,注重适应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符合本校特点的内部控制规范制定之后,各高校必须大力宣传和培训,切实推进内部控制规范的贯彻执行,为学校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本文系山东省教育会计学会课题《高校内部控制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7篇:合同授权管理办法范文

显然,如果一个特许连锁系统的总部与加盟者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均是无效的,那么,这个系统无论现在已发展到怎样规模,无疑将遭受灭顶之灾。因而,以下案例触及的法律判断决不是无稽之谈。

案例1

2002年10月,香港某著名餐饮连锁企业与中国内地山东某企业集团签订了《特许专营协议》,授权被特许人在山东境内使用其商标、商号和经营方式经营港式快餐厅,并有权进行再特许。作为对价,协议约定被特许人须向特许人交纳特许权使用费300万元以及按营业额3%收取的使用费。

协议签订后,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开业准备,除支付特许权费外,又投资了500余万元。虽然,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了开业支持,但由于忽视了培训、商圈调查、选址等项工作,使得被特许人加盟店在开张后的第一个月即出现了严重亏损,在经营七个月后,被特许人无法忍受累计近千万元经营亏损,不得已在2003年12月向特许人提出终止《特许专营协议》。

案例2

韩国某国际企业集团(香港法人),通过2003年12月在北京注册成立的内资企业北京某皮具有限公司开展特许经营,发展包袋皮具加盟店。原告人刘某于2004年5月与北京某皮具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书》,并且,韩国某国际企业集团与北京某皮具有限公司共同向刘某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专卖店经营授权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加盟合同书》规定,被特许人得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以及经营模式,但是,实际上特许人并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授权,韩国某国际企业集团的商标申请仅在国家商标局受理阶段。显然,特许人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本案事发原因在于刘某的商圈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特许人曾承诺在其加盟店1000米商圈范围内不再发展其他加盟商,而在刘某开业前后,在其加盟店150米的范围内特许人又新发展了两家加盟店,致使刘某的加盟店无法继续经营。

特许商不顾加盟商的商圈利益保护是当前特许经营存在的又一大问题,而本文关注的是以上两份特许经营合同的违法性问题。

一、在2004年12月11日前,关于外资市场准入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虽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三条第二款却规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2001年4月12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明确公布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中,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六条明确列明了“1.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并且,附件“二、限制类”之(五)又重复指出,“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等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同时,(五)之3继续说明“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并且,自2004年6月1日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施行后,同时废止的于1999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的施行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第二条也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商业企业)。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并且,第六条之(五)也规定,“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它连锁形式”。

根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和我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 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但是,该管理办法第三条却明确规定,关于(一)佣金、(二)批发、(三)零售、(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根据以上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外资市场准入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根据上述上位法制定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我国关于外资市场准入的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得投资商业企业(独资或合营)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即对于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言,中国大陆的商业特许经营市场是封闭的;

(2)在2004年12月11日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即有关商业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的时间、经营方式等存在限制性规定;

(3)在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由于存在着结论(1)的“市场封闭性”以及结论(2)的有关外资市场准入时间和经营方式等具体限制性规定,应当说,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施行后,在2004年12月11前,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在2004年1月1日以后,香港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遵守国家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行政规章的前提下,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附表1关于“4.分销服务D.特许经营”规定,“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不过,附件4第四条则强调,“对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附件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由此可见,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虽然,在市场准入时间上早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是,在经营方式上也存在限制,即只能“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

综述所述,由于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贸易协定等规定,在2004年12月11日以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不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禁止中外合营商业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不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直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作为例外,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允许香港的服务提供者在遵守国家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行政规章的前提下,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以及所有我国现行相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无一例外地规定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照执行”的原则。

因此,作为香港企业法人的案例1特许人,自2002年10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直接在中国内地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特许专营协议》授予申请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违反了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专营协议应当被宣告无效。

对于案例2特许人来说,其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内资公司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目的不得而知,但显然违反了上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一方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品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以上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特许人方能开展特许经营,缺少任何一个均应视为不具有特许者的资格。这是有关特许者在缔约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判断标准。案例2特许人并不拥有注册商标,同时在企业开业登记后即开始加盟募集活动,显然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虽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是目前我国唯一管理特许经营的规定,但由于其属于部颁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因而在实践中往往被咨询者问及该规定在法院、仲裁机构裁判中是否会被作为裁判依据?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详细论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与其上位法的关系,颇费笔墨。简单说,在实践中,依据该规定裁决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仲裁例早已存在(参见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网站),法院判例虽未见闻,但可以肯定说法理上不存在障碍。

第8篇:合同授权管理办法范文

合同管理规定

一、合同是公司的重要文档,是公司有关业务开展的凭证。根据《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为规范合同的调研、起草、审查、谈判和签订、合同执行及归档管理的全过程的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事务及管理。

三、合同承办人--指具体经办合同有关事宜的人员。

统一采办--指将各部门可通用的、消耗类的或其他物资和服务采办,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组织,形成规模效益的采办。

四、销售部负责业务合同的的谈判,并按合同及时催款及安装协调沟通。

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合同管理员须根据合同及时和厂里协调安排生产计划及,保证生产及时,准时供应。

财务部合同的审核、合同管理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评审。

五、管理内容

(一)、合同的调研

1、合同的调研由销售人员进行,主要调查了解合同对方,包括但不限于

(1)资信能力;

(2)履约能力;

(3)资质情况;

(4)支付能力;

2、与合同对方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合同相关要素,为起草合同创造条件。

(二)、合同的起草

1、一般由合同承办人员或合同管理员起草,要求:

(1)起草人应参加合同谈判;

(2)涉及技术方面的合同,应有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2、合同起草要求:

(1)各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起草合同,要做到内容合法、语言规范、结构严谨;

(3)合同起草应参照使用有关合同范本,合同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合同文本须按规定编制合同号。合同如若对方起草,也须按本规定合同号编制办法编制公司合同号附在合同文本上,并使用此合同号进行统计、申报、汇总等。

(三)合同的谈判

1、由销售人员负责合同的谈判,必要时邀公司领导参与。

2、销售人员协商洽谈,拟订谈判方案,研究洽谈对策和目的,洽谈中视情况适时进行补充、修正。

3、抓住重点,商定合同具体条款,并予以确认。

(四)合同的评审与审查

1、合同管理员组织合同评审,然后依据合同管理类别报送财务部组织审查;

2、未经审查的合同,公司财务部将不办理财务手续。

3、具体评审要求根据业务实际状况制定。

(五)合同的签订

1、合同签订时,签字人出示并与对方交换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

2、销售人员需要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批准授权。

3、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合同,应:

(1)法律法规强制或合同双方要求进行合同鉴证或公证的合同,需到有关部门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过户等手续的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批准或许可手续。

(六)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跟踪

(1)合同履行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销售人员自行负责本人的项目。

(2)合同管理员应通过下列方式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1)销售人员就本人的项目合同履行情况向合同管理员报告;

2)合同管理员根据合同规定时限对有关人员提醒及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2、合同履行中的变更

合同签订后,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本方或对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应

(1)双方要确定变更内容,并签字确认,需要时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进行审查;

(2)对变更事项,销售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管理员;

3、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其处理按合同约定或按法律程序进行;

(七)合同情况统计上报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合同管理员向西安公司负责人报送下列报表,以便公司及时掌握合同总体情况:

1、每月及年终汇总上报《合同统计报表》;

2、每年年终汇总上报《合同台帐表》。

(八)合同的归档

1、合同归档

(1)合同原件的移交

1)合同签订完后,销售人员应在签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以最后签订者的日期为起点)将交合同管理员保存正本一份,同时分别送财务部保存合同正本一份、工程部保存合同安装部分正本一份。

2)在外地签订的合同原件应在回到部门后3个工作日内交合同管理员;

3)合同管理员收到合同原件后,应填写《合同登记卡》;

4)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文本原件进行整理;

5)有商业秘密的合同应实行密级管理。

(2)合同相关资料的移交

1)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文件、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材料原件,合同承办人应在收到原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合同管理员;

2)合同管理员将其与合同原件装订成册。

(3)销售人员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使用

1)一般使用复印件;

2)严格控制再次复印。

(4)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1)合同管理员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2)履行完毕的合同,应交档案室归档保存,其归档时间和保管年限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5)合同资料的借阅

1)借阅资料应填写《合同资料借阅登记表》;

2)经合同管理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能提供复印件;

3)如需使用原件,应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批准。

第9篇:合同授权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

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同,融资租赁行业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和监管,造成了两类公司在经营管理和监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区别。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定义相同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没有区别。

2.会计定义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会计注重的是实质,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处理。会计定义是相同的。

3.税务定义相同

税法的制定依据法律,企业依法纳税,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税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被划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4.业务操作原理相同

租赁企业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业务,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都要遵守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法律授权不同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商务部只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没有规定审批事项。

2.产业归属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进行风险控制,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借款比例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实际做为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

3.财税政策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业务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还可以吸收股东存款、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融资租赁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从股东处借款,但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5.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制在“固定资产”,监管可以窗口指导来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制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

6.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在没有发生损失前计提呆坏账准备金。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

7.租赁资产登记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