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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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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条例

第1篇:电力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电子档案;信息安全;问题;策略

以前的纸质档案在保存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众多隐患,譬如:破损、腐蚀、虫蛀与丢失等,进而阻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发展速度。而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下,众多档案管理人员开始应用电子信息的方式来管理档案,这样一来就有效防止了纸质档案缺陷的发生。可是在一系列实践工作中不难发现,虽然现在我国应用电子档案信息的管理方式,可是在档案管理中依旧会出现不同种类的问题。譬如:标准化及规范化程度不够、编制人员素质不统一等等。所以,笔者在探究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并提出了解决办法,具体如下。

1分析档案信息的安全需求

档案信息安全具体包括以下要求:首先,要保证网络系统的运行安全;其次,档案信息内容应该具有相应的安全性。档案内容安全是档案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其不但包括信息传输安全,还包括信息存储安全。通过分析可知档案信息安全需求如下:

1.1完整性

针对电子档案信息而言,其背景信息、源数据以及内容都需要进行完善,同时还要确保硬件说明、软件说明、事件活动信息等都具有相应的完整性。也就是说,在传输电子档案信息时,一定不能出现破坏的现象,譬如:伪装重置、删除与篡改等。

1.2真实性

保证电子信息都是从可靠且安全的电子档案中获得来的,在通过迁移和传输后,不会与最初情况发生冲突,不会出现随意破坏以及伪造和改动等情况。

1.3保密性

只有合法的用户才能够访问电子信息,而那些非法用户是不能进行访问的。一般人们会对以下几种保密技术进行使用:信息加密技术、物理保密技术、防辐射技术、防侦收技术等。防辐射这种技术就是防止一些使用性质较高的信息被辐射出去;防侦收这种技术就是阻碍不法人员对有用的信息进行接收;物理保密这种技术就是应用各种各样的物理方法来保护信息,以有效预防信息外露;信息加密这种技术就是在秘钥的有效控制下,进行恰当的加密处理。

1.4不能被否认的特性

档案信息在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交互时,确保参与者的一致性及真实、可靠性。也就是一切参与者都不能在否定前进行操作。应用信息源可以防止发信人员对自己已经发送的信息进行否认。

2存在于电子档案信息管理中的问题

现在我国在电子档案信息管理方面还存着众多安全问题,影响档案管理效果与发展速度,其中安全问题包括下述几种:

2.1标准化及规范化程度不够

我国现在所进行的档案信息管理还不是非常成熟,相比于那些发达的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电子信息档案管理才刚刚起步,所以,在管理过程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逐渐明确数字化档案、信息化档案对于档案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可是我国目前在电子档案管理这方面却没有非常高的标准性和规范性,因此阻碍了数字化档案和信息化档案这个管理目标的实现。

2.2没有统一的电子档案文件

在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如果只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研究和开发而言,现在最需要重视的问题就是软件开发无法与档案的使用需求相符合,并且还不能提高档案的存储效率和实际利用。此外,单位、地区间应用的档案管理系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这样各单位以及地区就不能够实现共享和利用档案文件的目的。

2.3没有较强的技术支持

针对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而言,假如没有较硬的技术支持,那么电子档案信息就会存在安全隐患。现在我国在进行档案信息管理时,缺少科学技术支持。具体有下述表现:其一,在选配硬件方面有问题存在。譬如:在选配硬件时,选择的硬件系统性能和质量都非常差,且功能还不健全,进而影响档案管理系统的实际运行,还可能会因此丢失一部分档案文件。其二,病毒入侵计算机。当计算机中进入病毒之后,计算机当中的数据就会被破坏,使得相应的功能出现降低,并使数据和系统受到影响,进而失去安全性能,譬如:随着木马病毒的快速蔓延,电子系统就会被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档案管理工作。

2.4管理人员的素质不统一

大部分企业当中的档案管理人员都具备众多的管理档案的知识,可是他们的素质却不相同,较为明显的表现就是计算机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存在极大差距,在进行电子档案管理时,想要对一些电子软件进行操作,那么管理人员一定要具备非常强的操作能力,只有这样管理才能使有效性得到提升。可是实际上,部分管理人员都比较缺少计算机知识、不具备基本的操作能力和应用网络技术的能力,进而致使档案管理不能够得到安全保证。

3强化档案管理安全性的方法

3.1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及标准性

为了强化电子档案的管理,使其安全性能得到提升,就应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譬如:在搜集完电子文件之后,应该形成一个系统的文件,然后再进行细致的整理及积累,最后在相关人员鉴定没有错误后进行归档处理。只要按照以上步骤进行档案归档工作,那么档案的规范性、标准性都会得到相应的提升。同时,当整理完电子档案,并做好归档工作之后,还应该进行保管和移交工作。此外,档案管理部门还应该集中对电子文件进行管理,进而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加的规范和标准。

3.2对管理软件进行升级处理

现在国内所拥有的档案管理软件并不成熟,所以,应该对管理软件进行升级处理,以使档案信息的安全得到保证。升级管理软件的目标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种,提升管理软件的兼容性;第二种提升软件的统一性。兼容性就是管理软件能够与其余操作系统和设备进行配合,因此软件只有具有良好的配合功能,才算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譬如:和操作平台进行配合等等。而统一性就是升级过的电子软件拥有一个较为完善的管理系统,并且在每一个环节当中都应该体现出统一性原则,譬如:统一应用软件、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标准等,尤其是单位、地区内,一定要防止档案系统出现较为严重的差异情况,进而使系统在具备统一特征之后,使档案文件能够被更加广泛分享和利用。

3.3建立专业的管理队伍

管理信息档案属于较为系统且复杂的一项工作,想要使档案管理具备更高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便需要建立一支专业知识、操作能力及素质都极高的管理队伍。首先,对管理人员进行培养,让他们意识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杜绝那些思想不先进、工作不积极的现象发生。其次,应该选拔和聘用一些熟悉档案业务且工作能力和素质都极强的管理人员,然后再对这部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和知识培训,以此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此外,因为部分管理人员没有过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并且与计算机有关的知识积累也较为欠缺。所以,在网络应用和计算机操作方面都应该加强培训,进而使电子档案的利用、整理、形成和接收等工作可以更加完善。

3.4构建维护电子档案的法律条例

为了防止档案信息丢失和被随意被更改的现象发生,就需要构建维护电子档案的法律条例。其一,在掌握目前已经建立的法律内容同时,认真的整合立法信息资源,并构建维护电子档案的法律体系,进而使电子文件更加的安全和真实。其二,档案和文件在立法上一定要保持一致性,不能盲目的在两者间进行立法,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档案管理工作持续进行。其三,应该明确电子文件在法律上的地位,制定恰当的法律和法规,进而使档案管理工作在法律的维护下良好发展。其四,管理档案的部门间应该做好配合,如:信息部门、技术部门、法律部门等,充分分析文件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并在借鉴发达国家颁布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建立与国内国情相符合的法规体系,促进档案工作快速、稳定发展。

4结语

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还有很多安全问题存在电子信息档案管理过程中,譬如:电子文件统一性不足、管理人员素质不统一、标准化及规范化不足、没有较强的技术支持等。针对档案管理工作而言,一定要在探讨以上问题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强化措施,以使电子文件的安全性得到提升。在管理电子档案时,笔者认为要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及标准性、对管理软件进行升级处理、建立专业的管理队伍、构建完善的法律条例,使电子档案文件更加的安全和真实,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完善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刘斌.信息时代的电子档案安全管理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3,21(6):102-103.

[2]彭远明,涂昊云.电子档案安全评价指标的制定与实现方式[J].档案学研究,2013(6):65-70.

[3]赵晖.电子档案信息安全管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J].城建档案,2013(1):33-34.

[4]纪晓群,江媛媛,柳萍等.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和谐共存与集成管理[J].兰台世界,2013(29):15-16.

[5]恽敏霞,刘辉.基于电子档案的区域性教师专业发展评价研究[J].当代教育科学,2014(8):39-41.

第2篇:电力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电力调控运行系统 安全运行 问题

一、电力调控运行系统安全运行的关键地位

(一)确保整个电力网安全运行的作用

电力网的组成复杂,且规模较大,途径许多变电场所和发电站,还有非常多的电力用户,利用多种不同电压的输电线路相连构成电力网络,其对电能输送的要求非常严格。发电阶段、电力输送阶段及用户用电阶段的许多工作都要在短时间内达成,且发电机组出力与电力网承受的重量务必要确保彼此平衡,若想达成这个标准,电力调控运行系统是关键的组成因素。目前,电力调度运行体系和电力监督运行体系已经逐步向着智能化方向发展,电力调度工作人员可以越来越快速、高效取得电力网相关数据信息,且对电力系统实行监测和控制。与此同时,解决电力问题,更好的确保总体电力网中电能质量,保障电力网的正常工作。

(二)确保电力网的供电质量

电网的持续进步,电力调控运行系统也越来越复杂,导致电力网的供电质量很难得到保证,且用户用电的安全稳定均需要电力调控运行系统来保障。电力网发生问题的时候,或出现操作不正确,极易发生停电故障,给电力用户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还很可能对电力设备造成损害,导致出现安全事故。许多问题所造成的人员经济财产损失不可想象,除非达到电力调控运行系统的安全运行要求,方能真正预防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影响电力调控运行系统安全的主要因素

(一)自然因素

受自然因素的影响,电力调控运行系统的安全运行也会受到威胁。产生的自然因素在该文中从三个方面进行思考:(1)雷击的影响,特别在夏季,常常出现雷电活动较强现象,不仅落雷密度较高,雷电流的强度也比较大,从而给电力调控运行系统的安全性带来较大危害。(2)乌害的影响,该现象主要发生在一些山区,以及植被比较茂盛的区域、河流众多的区域。因为这些地区是乌良好的栖息地,鸟类活动频繁导致线路发生故障,所以,给电力调控运行线路的安全造成较大危害。(3)风暴现象导致的安全因素,特e是地理环境的影响,一些区域容易遭受暴雨、狂风的袭击,出现倒杆断线的现象。在该情况下,不仅会使一些电力设施严重受损,也会给该区域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电网结构

电网结构是电力调控运行系统中的主要渠道,能够促进供电企业的正常发展,促进经济效益的稳步提升。但在某区域,设置的220 kV变电站为6台,110 kV的变电站为35台。在电网结构上,虽然总体的电网形式比较可靠,能够促进高效的经济运行效率,但没有主电源的支撑,导致110 kV的网架结构单一。

(三)设备缺陷问题

设备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输电线路存在的老化现象,因为有些线路经过多年的使用没有更换,存在严重的锈蚀、耐雷水平低等现象。所以,在比较恶劣的天气情况下,受外力破坏因素的影响比较大。第二,设备存在老化现象,在电网运行期间,由于外绝缘没有满足等级防污,液压结构阀体出现较为严重的渗油现象。第三,在一些城市电网、农村电网改造期间,由于构建的规模比较大、任务量沉重造成严重的设备缺陷问题,面对产品升级、换代等现象,无法对其组织更换。

三、电力调度运行系统的完善的相关对策

(一)改善整体的电力监控运行系统

传统的检查和检测系统在对电度量进行采集数据时,主要是用脉冲传输到监控体系后才能完成检测工作。这样的系统这往往容易让电能监测的负荷增加,无法精准的测量电度量测量值。而使用电能监测,可以充分的满足监控体系的独立工作的需求。同时,还可以确保信息数据收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使电力监控运行系统的资源可以同时共享,稳定电力调控运行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优化的理念方式进行设计

如果在设计之初,将电力调控运行系统设计理念的进行优化,可以发挥其技术与器械功能,节省能源,降低企业成本的作用。那么,这就需要对整体系统的目标有一个具体明确的分析,确保网络技术的全面覆盖。严格遵循相应的操作规范和标准,确保电力调控运行系统可以正常进行工作系统交接,满足电力调度系统的优化性能的需要。

(三)实时数据监控与录入

在电力监控运行系统运行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电网设备中对实时监控的调节和数据的录入,进而实现监控的自动化,保证电力系统及时在无人操作的状况下也能够安全、稳定的运行,同时节约大量的人力资源。监控运行系统主要包括控制仪表、信号装置、数据采集装置、PLC等,这些装置是实现电力监控系统自动化监控的基础,通过优化电话报警系统性能,当电力监控运行系统检测出系统处于紧急状况时,能够在第一时间给电力调度部门接通信号,电力调度部门根据信号等级判断故障的类型,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尽快的将故障排除,以此保证整个电力系统能够安全、稳定的运行。

第3篇:电力安全条例范文

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安全教育。想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控制,首先应加强安全教育工作,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意识,统一思想,促进施工人员自觉进行安全施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内容不仅应包括基本的安全常识,还应包括新工艺、新技术和新的生产设备的操作注意事项。对于重要的内容必须进行强化教育。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后,应对所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此外,要通过大量的事例教育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感,使他们不断提高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增强他们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他们的自身防范能力,从而更好地达到完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工作效果。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施工过程。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规章制度是规范施工人员安全施工的关键。因此,在制定规章制度制定时,要依据安全法律法规使其更具全面性和针对性,提高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效性。此外,所制订的规章制度要容易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使施工人员领会其内涵,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由此可见,制定有效的安全规章制度,不仅可以约束施工人员的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还有利于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召开工地例会,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定期召开工地例会,为管理层分析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便利。指出安全隐患并在这一基础上进行有效讨论,寻找最科学的解决措施,确保工程顺利完成。此外,水利水电施工人员要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集中力量解决发现的安全问题,奖罚得当,以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实施文明施工,保证施工人员身心健康。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文明施工是确保施工人员身心健康的关键,也是防止安全事故产生的前提。因此,作为施工人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文明施工;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并要求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只有这样,才能极大程度地消除施工安全隐患,进一步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控制。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安全检查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安全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范围内,以及能否良性运行,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危险施工地段悬挂警示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只有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及时的发现问题,并且纠正问题,才可以有效地提高水利水电施工的质量,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完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制度。施工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培训制度的建设,以进一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技能、对安全操作技术规范的掌握程度,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此外,要将安全培训工作经常化,通过反复、经常的安全生产培训,增加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促进职工整体素质的提升。在培训内容方面,应该提高培训内容的实质性,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网络方式来进行,并且应该更多地采用实物、音像、讲解、现场参观、事故分析、现身说法等生动形象和直接的教育的方法,更好地增强培训的效果。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控制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想要做好这些工作首先应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安全教育,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施工过程安全,召开工地例会,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并且要实施文明施工,保证施工人员身心健康,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搞好水利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提高安全控制的质量。

本文作者:李冀辉端木凡彬工作单位:郑州水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4篇:电力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CPR1000;调试启动;消防安全

中图分类号:TF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2-0000-01

Fire-Safety management of CPR1000 PWR nuclear power plant

Liu Yong,Liao Bo ,Wang Zhaobiao

(China Nuclear Power Engineering Co. Ltd., Shenzhen, Guangdong, 518124, China)

[Abstract]In the CPR1000 PWR nuclear power plant commissioning start-up process, fire risk are prominent, equipments are expensive, Fire fighting system put into operation without formal standard. Through analyzing the main fire hazards of CPR1000 PWR nuclear power plant start-up process, combining the start-up schedule of Fire fighting system,giving some advice of optimizing the schedule of Fire fighting system and Fire Safety management method.

[Key words]CPR1000;Start-up commision; Fire Safety

1 引言

CPR1000压水堆核电站调试启动过程中,系统设备陆续投入调试运行,油、氢气等危险介质引入,火灾风险凸显[1]。核电站的消防水灭火系统投运顺序目前在国际国内无规范可依,部分系统、设备启动时仍然采取临时消防措施,存在火灾失控的隐患。因此,在主要火灾危害点分析的基础上,对电站永久消防水系统的调试进度进行优化,并落实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CPR1000压水堆核电厂调试启动主要火灾危害点分析

火灾危害点的分析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依据。CPR1000压水堆核电厂调试启动过程中核岛、常规岛、BOP厂房分别进行火灾危害点分析如表1[2]。

2.1核岛主要火灾危害点分析

*根据RCC-I防火设计和建造规则将PX及SEC廊道归入核岛防火设计范围[3]。

2.2 常规岛主要火灾危害点分析

常规岛厂房由MX汽机房及辅助间、MO油传送间、MP凝结水精处理间、MV通风间组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条款,常规岛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4](如表2)。

2.3 BOP厂房主要火灾危害点分析

BOP厂房的主要火灾危险点分析通过其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来体现,涉及到的BOP厂房主要火灾危害分析如表3[5]。

3 消防系统调试进度及逻辑优化

3.1 消防系统调试进度的实际情况

1、移交先后顺序与系统功能逻辑不符

由于设计变更、设备供货及现场施工等原因,消防系统交安顺序与各子系统功能逻辑存在分歧,具体表现为末端子系统先于分配系统移交,水源系统移交滞后等。造成自系统完成初步试验但迟迟不能够实现系统可用。区域消防安全只能够靠现场的临时灭火器来保证,厂房的消防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2、交安系统边界不完整

消防系统子项多,且都依靠同一JPD分配环网进行消防水供给。由于系统移交时间差异,导致其移交边界临时设施多,无法进行隔离操作。后期消缺窗口紧张,且造成相邻区域消防不必要隔离,极端情况甚至可能造成整体消防管网稳压丧失。

3.2 系统调试方案及调试逻辑优化

鉴于系统移交滞后、移交不完整性及设备缺陷对调试工作的影响,优先介入、永临结合、优化调试系统逻辑是确保消防系统按时可用、降低火灾风险、确保消防安全的必要手段。采取了以下措施对消防系统的调试逻辑进行了优化:

(1)BOP消防子系统优先可用

BOP厂房消防系统移交时间早,因消防水源的问题,受制于上游系统往往无法及时开展调试工作,系统可用时间较晚。针对这一矛盾提出在电站建设初期,规划敷设给消防系统设计临时消防管网的方案:利用临时管网水源及压力,完成BOP消防系统初步试验,提前具备可用功能。在满足厂房消防安全要求同时,错开系统调试高峰期,合理优化分配调试资源。

(2)公用整体性系统优先调试

消防稳压系统作为现场消防水系统的控制核心,维持现场所有消防系统正常工作压力的功能。核岛,常规岛以及BOP子项的固定自动灭火系统能够自动运行前提必须是稳压系统可用。根据以往CPR1000压水堆核电厂现场调试经验,该系统移交时间较晚,且调试的周期较长,导致现场一些消防系统只能够实现手动可用,无法按现场需求投入自动。

但稳压系统是整个消防管网建立恒压的必要条件,其系统设备独立性及逻辑独立性完全具备优先隔离调试的可能。采取了利用前期调试准备窗口,引入临时水源的方案,验证仪表、逻辑及水力部件,管网具备条件即可接入,提前完成安装实现自动运行功能。

(3)灵活利用流体传输

受制于上游条件制约,个别部件及局部系统往往制约整个系统移交。对于逻辑及物理边界采取了系统提前开始调试、提前形成环网的方案,提高了系统的可靠性。

(4)建立临时水源

由于在建机组条件限制,1号机消防水源有限成为制约调试工作及消防安全的不利因素。而又由于该北方核电项目中取消了SEA以及SEC作为消防系统的备用水源,而使用OA水池代替这两路水源的作用。但根据现场最大用水量(MO高速水喷雾系统1054.8m?/h)来计算,全部的水量4×1400m?只能维持不到5小时的消防用水。根据消防灭火的经验,实际火灾的持续时间很有可能会远远超过5小时(某电站主变火灾持续时间为16小时),这样现场可能会面临火灾情况下无消防水可用的恶劣情况。

故引入必要临时水源开展调试可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调试初期海淡系统、除盐水分配系统、生水系统往往已经可用且用户需求很小。于是采取了消防调试初期改造就近相邻水源管道,消防系统正式运行后作为消防水池的备用水源,将临时消防水源作为备用的方案,大大缓解了这一状况的发生,提高系统运行可靠性。

(5)优化后续机组移交及调试顺序

考虑CPR1000堆型1、2号机组差异与联系,2号机调试逻辑在保证按时可用同时,也应考虑对一号机影响,最大程度提供对机组整体安全贡献。

上文提到1号机建设初期消防水源往往处于最不利工况,且极端情况下消防水流量也得不到有效保证。考虑到消防水生产系统1#2#机组消防水泵启动顺序为1JPP 001PO、2JPP 001PO、1JPP002PO和2JPP002PO同时启动,在2号机消防水生产系统不可用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常规岛稳压系统排空。因此为了保证现场的消防系统满足初始设计功能以及流量与压力要求,需要在1号机组在建时先移交1JPP在2号机消防水生产系统上游6.6KV电源可用前尽快移交2JPP系统,提高消防水源可靠性,减小补水时间,并提供极端情况下外部水源输出。

4 压水堆核电厂调试启动过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结合火灾危害点的分析情况,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确保调试启动安全顺利的进行,我们采取了如下几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4.1 消防行动卡的编制和演练

根据国家应急预案体系及核电厂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调试启动试验前,应随着永久消防系统的可用,编制相应火灾风险区域的消防行动卡,并针对消防行动卡进行演练、生效。

4.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针对核电厂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提出的几项检查内容,CPR1000压水堆核电厂调试启动过程中应落实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消防组织机构的设置[6]

应建立四级消防干预体系:一级干预――现场人员(现操),二级干预――义务消防队(运行值二级干预队),三级干预――电站专职消防队,四级干预――外部消防力量。

(2)消防预案的完善

重大联调试验前,电站专职消防队应编制由灭火预案,工程项目部编制消防应急预案,以便与消防行动卡形成完整的消防应急预案文件体系。

(3)动火许可制度

对试验期间的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若在火灾风险点附近进行的动火作业,设置控制点进行监控。

(4)火灾荷载控制

试验前,组织对试验区域内的可燃物、易燃物进行清理,将现场的火灾荷载控制在合理、安全的范围内。试验期间,严格控制现场火灾荷载的存放数量。

(5)现场消防巡检

试验期间,安排人员对火灾重点部位进行定期的现场消防巡检,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 结束语

对于核电站来说, 安全是摆在面前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而在核电站的安全管理中,消防安全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美国有关部门的火灾概率安全分析(PSA 分析) 表明:火灾对核电站总的堆芯损坏频率可能高达55% , 而总火灾频率(平均)达0.28 次/堆年, 比核事故的设计基准事故频率高的多。从财产损失方面来看, 国际核电保险集团的统计数据表明, 核电站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占到总财产损失的80%~90%[7]。

对CPR1000压水堆核电厂调试启动消防安全管理的研究,从火灾危害性的分析为出发点,并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及电站消防系统的进度,提出了消防系统调试进度优化的措施,更有利于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调试启动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核电工程总承包与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年9月.

[2] 辽宁红沿河核电一期工程设计假设火灾分析[R].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06年12月.

[3] 红沿河核电一期工程消防设计专篇[R].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07年6月.

[4] GB/T22158-2008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S]..

[5] RCC-I 97版压水堆核电站防火设计和建造规则[R].北京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2002年6月.

[6] 周卫红,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消防管理概述[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1999年11期.

第5篇:电力安全条例范文

继电保护装置,即为了检测电力系统所发生的问题或者异常情况,用来发出故障信号或解决故障的保护装置。电力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依赖继电保护装置,它的精确可靠性会直接关系到电力系统的性能。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推动下,继电保护装置也有了很大的改进,不再是单一的传统组合模式,而是不断地向自动化、一体化、智能化方向发展。[1]因此,继电保护对于从事电力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专业的要求。在调试过程中,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然后对症下药,妥善地处理问题,保证继电保护装置能够良好地运行,也就能保障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转。

1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的调试策略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需要专门的调试,这是保证该保护装置能正常运行的重要步骤。在继电保护装置的调试中,对调试人员和调试技术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同时在调试前后及调试过程中,都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11对继电保护装置相关调试人员的要求

(1)继电保护装置的调试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调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工作前,必须要通过专业的考试或培训,拿到资格证书。专业知识丰富的人才更能保证继电保护装置调试的质量及安全。[2]

(2)调试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的积累。继电保护装置是典型的一次设备,因此需要调试人员熟悉并掌握一次系统的相关知识,以保护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同时,还要求继电保护装置的调试人员能熟练掌握相关的资料和图纸,并对相关的技术能有全面的掌握,熟悉管辖范围内变电站的所有接线圈,在出现故障后,才能快速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12对继电保护装置调试的技术要求

在电力系统中,继电保护装置就是为了保证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才设置的保护措施。若在供电过程中突发故障,这一条线路上的继电保护装置会自动切断故障电路,将不能正常使用的电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给电力系统及相关用户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要想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首先就要保证继电保护装置的安全可靠,就必须要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调试工作,调试人员要严格按技术规范来执行继电保护装置的调试。

13继电保护装置调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调试前准备。首先,在继电保护装置调试前,要充分重视工程图纸的会审和技术设计的交底。在设计确定后,尽量避免随便更改。其次,要制定相关的操作流程,并严格按照流程来操作,还需要制定相关调试质量检验表,来完成对继电保护调试装备的核实和校正。最后,在开展调试前,仔细检查需要断开的交、直流电源空气开关,保证连接片处于断开状态。

(2)调试时,一方面,对于带有方向的保护装置,需要做正反两方面的试验。验证需要结合一次与二次极性连接方法来有效进行;另一方面,要一定程度上增大最大负荷电流及三相平衡额定电压,并在此基础上,瞬间断合保护装置的直流电源,检查信号正确与否,并且检查有没有出现误动现象。然后,再快速逐一断合单相、两相和三相的交流电压,再次检查信号和误动现象。[3]

(3)调试工作结束后,在接入跳合闸连接片前,还要利用万用表直流电压档来分别测量上下两端的对地点位,而不能直接连接上下两端的连接片,而且万能表需要选取合适,否则可能会出现误动现象。在调试工作完全结束后,要调度核对继电保护装置的保护定值,并对于定值单上不存在的数值及和参数与之前做的记录进行核对。

2继电保护装置调试工作中的安全管理策略

继电保护装置的安全管理也是调试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我们对其给予高度的重视。在实际的工作中,继电保护装置的安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

1严格按标准执行,实现标准化

在继电保护装置的调试中,必须严格遵守质量手册规定来展开标准化调试工作。在调试之前,工作人员必须确定相关的使用仪表和仪器尚在有效期内,没有存在损害或者不精准等现象。而且在完成调试记录时,要及时并清楚地做好调试过程中所使用仪器、仪表及其他装置的记录。

2提高调试人员的专业技能

拥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是做好任何事情的前提,在继电保护装置的调试工作中也同样适用。而且,在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的前提下,继电保护装置的相关技术也有了很大的更新。因此对调试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工作人员要加强专业知识的丰富学习,并且不断积累经验;另一方面,电力企业要按时更新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从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等方面来对调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为丰富调试人员的知识储量和专业技能提供便利。

3树立安全及责任意识,培养严谨的作风

著名革命先烈邹韬奋先生曾说过:“真正进步的人决不以孤独、进步为己足,必须负起责任,使大家都进步,至少使周围的人都进步。” 这句话正是说明了拥有责任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继电保护装置的调试工作中,也是如此。在这一点上,先辈们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老一辈的继电保护装置的调试人员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更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在调试工作中,能快速而准确地判断出调试过程中易发生的安全问题,大幅度地降低了调试事故的发生。但是,随着我国的电力电网系统的快速发展,老员工的退休和新进员工的加入使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大大减少。在继电保护装置的调试过程中,容易引起设备损坏或运行断路器误跳等现象的发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工作人员在拥有专业技能的同时,更要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要抱有强烈的责任心,在工作中,注意观察细节,希望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继电保护装置调试工作的质量,从而保障电力系统的正常顺畅运行。

24加强二次图纸和资料的管理,建立系统的调试记录[4]

在调试工作开始前,工作人员需要先查线核对,确定到货正确后再进行有效的调试。对于已完成工作的二次改动,要在图纸上及时完成修改,这对于后续工作和最后移交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在调试工作结束之后,要对每一个故障的发生、检修工作的过程和经验教训及时地做好完整的记录。这些记录可以用于操作人员的学习和探讨,避免在以后调试工作中犯同种错误,同时通过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来提高调试人员的专业技能,以便更好地开展继电保护装置的调试工作。

第6篇:电力安全条例范文

文/李大林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进口食品不合格信息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2012年11月、12月共649批次进境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其中进口奶粉不合格现象较为集中。质检总局强调,所有公布的有问题的食品、化妆品都已被依法作出了退货、销毁等处理,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未在境内市场销售。

不合格奶粉比重比较大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2012年11月和12月进境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中了解到,共649批次食品化妆品不合格,其中奶粉占较大比重。

其中,杭州乔蒂贸易有限公司从西班牙进口的2.88吨喜乐宝幼儿成长配方奶粉3被检出锌超标,被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全部退货;上海善臣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从新西兰进口的3个批次共48.6千克善臣婴儿配方奶粉,或因铁、镁和左旋肉碱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因核苷酸总量、胆碱含量、镁含量标签符合性检测不合格以及标签不合格而被销毁;宁波保税区海禾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从荷兰进口的7.488吨海禾儿2阶段较大婴儿配方奶粉,被检出沙门氏菌而被退货,这也是此次公布的不合格进口奶粉中数量最大的一批。

此外,其他奶制品也被检出问题。

知名品牌“现身”榜单

在此次公布的进境食品不合格信息中,除了进口奶粉质量问题频出外,卡夫、吉百利、大哥等知名品牌也榜上有名。

卡夫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从美国进口的40千克卡夫奶油芝士被检出了超过保质期,全部货品被销毁;上海财陆商贸有限公司从英国进口的吉百利迷你牛奶巧克力蛋,总重量为11.9千克,由于标签不合格而被销毁。深受年轻人喜爱的大哥牌花生豆也出现在了此次不合格食品名单中,三嘉乐贸易(广州)有限公司从泰国进口的大哥芥味香脆花生豆和鸡味花生豆各36千克,均被检出过氧化值超标而被销毁。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网店拟禁售散装食品和奶粉

文/杨滨

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网店不得销售散装食品。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即将于4月1日开始施行。

经营项目则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3种类别来核定,尤其是散装熟食,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而对网店、邮政、电视购物、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经营,明确规定不得卖散装食品。

记者同时发现,无店铺经营项目核定只有预包装食品,没有“乳制品”销售一项,这也意味着今后网店也将被禁止销售奶粉。“网购奶粉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不利于监管”,相关人士指出,特别是一些“海外代购”婴幼儿奶粉在可追溯性方面都较难控制。

市工商局表示,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一旦出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将进行违法惩戒公示,通过网上公示、现场公示等形式,向公众明示该食品经营者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接受监督。

亮点1 现场制售项目须提交设计图纸

超市里制作大饼馒头、凉拌菜、糕点、豆制品等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同样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后方能经营。《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规定,商场超市内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区域,不得超过食品销售区域总面积的10%。便利店可从事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加热,而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食品流通许可审批部门提交经营场所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待设计图纸审查通过并结束施工后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布局。熟食卤味、糕点、豆制品的制作场所和设施,均有准入要求。

亮点2 无店铺禁卖散装食品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到对无店铺销售的许可监管。《北京市业态分类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范》中明确提出:“无店铺销售业态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征求意见稿对无店铺销售进行了界定,是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而通过互联网、邮政、电视、电话、自动售货机等方式进行食品销售的业态。无店铺销售经营方式为零售,经营项目核定是预包装食品。

第7篇:电力安全条例范文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坚持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教育、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并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交通、财政、水务、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组织,设置群众护线员。

第六条 市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电网建设和改造要求,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区、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电力空间布局规划有效衔接,对规划电力设施和电力高压走廊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相关规划调整涉及电力设施时,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项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第八条 在电力设施遭到外力破坏,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第九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电力企业举报。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三十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地区、车辆和机械频繁穿越地段以及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杆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其他地段的警示标志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风力及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场所、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计量装置、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在变电站围墙向外延伸三米的区域内,搭建建筑物、开挖坑渠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危及发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五)影响发电、变电专用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等飞行物体或者空中漂浮物体;

(三)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四)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五)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

(七)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鱼塘、水池,垂钓;

(三)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

(六)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竹子,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高度超过四米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其他可能危害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十八条 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道路,用于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的通行;

(二)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巡视、维护、检查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及时抢修故障、处理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电力企业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以及抢修故障和处理事故。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确需对其他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与其他设施所有人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及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道、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对电力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擅自埋设其他管道。

铺设其他管道应当尽量避免与电力电缆沟交叉通过;遇有交叉通过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搬迁;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林木相互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对需砍伐、迁移的树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其所有人一次性补偿。

(二)在既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不予补偿。

(三)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因林木侵犯安全距离造成电力供应中断,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对林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应当在五日内到市容园林、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受理、查处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

区、县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巡查队伍,发现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二)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三)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四)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五)对涉嫌破坏电力设施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并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拒不停止作业、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玩忽职守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导致电力运行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保护电力设施不能仅靠费时费力的人工检查,更多的时候需要一定技术手段加入。

20xx年开始,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引入无人机消除电力设施上的安全隐患。如高压线上悬挂的漂浮物。

随着科技发展,越来越多的新设备也加入电力设施保护行列。在美国,北美电力可靠性委员会(NERC)则更青睐视频监控。

然而,科技进步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信息安全隐患也成为摆在各行各业面前的定时炸弹,而属于电力行业的那个定时炸弹已被引爆。

20xx年12月23日,乌克兰电力公司的网络系统遭到黑客攻击,带来乌克兰西部地区大面积停电。

四川成都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安全专业博士生导师范明钰分析:对于电力网络,信息安全隐患是全球性问题,中国也有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黑客入侵对电网的危险可能并非停电几小时的问题,还可能涉及信息泄露、交通混乱等。

在乌克兰电网事故之前,国内电力企业已采取行动以预防信息安全问题。

FrostSullivian咨询公司电力能源高级经理曹寅介绍,国内电力网络通讯一直采用专线通讯,而非互联网通讯。

第8篇:电力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电力设施;安全;政府;保护;防范

作者简介:刘旭宇(1979-),男,河南确山人,确山县电业公司,助理工程师。(河南 确山 463200)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36-0088-01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电力设施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但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工程、基础项目建设不断,城市框架拉大,农田变厂矿、变道路,平房成高楼,尤其是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以及线房、线树、线路矛盾日益突出,一些法律法规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需要。同时,也给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电网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供电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保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杜绝人为外力破坏事故,依法规避法律风险,避免陷入事故纠纷。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电力设施保护是一项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工作,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应当牢固树立起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以注重宣传、加大宣传,努力营造社会氛围为最基本的工作出发点,针对不同季节,不同时期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1)要始终坚持把每年春季作为一次专项宣传时期。每年的二、三月份,是植树季节和农村施工建房的动工时期,要把严防保护区内出现新植树木、建房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违章行为作为重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介宣传电力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张贴政府行文《关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严禁植树的通告》等形式广泛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同时,积极动员广大农村电工,参与宣传和加大线路巡视密度,在乡镇集贸市场、村庄、线路沿线进行广泛宣传。

(2)要始终坚持结合“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活动、“三夏”用电安全宣传活动,组织系统单位开展宣传。采取以流动播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政府出台的《关于治理电力线路通道违章树木的通告》录音宣传为主,以在县城主干道悬挂条幅,在乡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品为辅的活动形式,把宣传活动拓展到线路沿线村庄、乡镇和田间地头,严防收割机、拖拉机等机械危害电力设施。

(3)要始终坚持结合“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电力法律、法规。因这一时期是各类工程建设的,要把防范各类大型施工机械危害电力设施和排查登记挖掘机、吊车驾驶员信息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从源头杜绝和减少大型施工机械危害电力设施的现象发生。通过面对面的宣传和交谈,在施工机械车门上张贴“作业远离电力线,距离不够有危险”安全提示语,赠送宣传资料、宣传品,利用手机短信向工程车辆司机定期发送“施工注意电力线,注意安全距离”等温馨提示语的方式,提高施工机械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二、充分运用政府职能,依法处置违章

早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却疏于领导和重视。为此,要实现政府职能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电力企业必须注重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汇报,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寻求政策支持和依法保护的法制环境。

(1)要坚持依靠当地政府,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发改、建设、国土、林业、安监、公安等政府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办公室设在电力主管部门(发改委),强化电力主管部门执法力度,采取多部门联动执法,多管齐下,在规划、审批、开工、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厉打击违反《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违法行为。

(2)要注重收集和汇总当地、全省甚至全国近几年因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造成的各种事故,以及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数据。推进和提高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促成地方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建立起以政府为主,供电企业为辅的政企长效机制,并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机制,做到机构健全、措施得力、责任明确、流程规范、人员到位。驻马店市政府先后出台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电力线路通道违章树木的通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供电区域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尤其是今年2月出台的《驻马店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严禁植树建房和违章施工的通告》,为“三清理一规范”的电力线路清障专项行动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3)坚持以人为本,取消以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违章施工作业单位发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做法。送达既能够制止违章、达到保护电力设施的目的,又能够起到提醒、关心违章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电力设施安全保障告知书》,减少违章作业人员抵触情绪和逃避行为,极大的改变了过去在履行书面告知时违章作业单位人员的不配合行为。对拒不在《电力设施保护告知书》上签收的现象,通过公证部门或邀请两名以上政府、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法庭、司法等部门的人员进行现场办理“拒签收”手续,并保存现场音像资料。

(4)对违章施工、作业、建房的行为,在送达《电力设施保护告知书》的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将违章施工的详细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办公室(发改委),将其尽快转入政府行政工作流程,由发改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进行发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公示,以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强化防范措施,实现对违章行为的在控、能控

为应对日益严重的违章施工、植树、建房等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违章行为,必须注重加强和提高自身队伍素质,发挥市、县、乡电力行业联动和农电工点多面广的护线优势,才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1)坚持开展供电企业设备管理单位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做到严格依法保护电力设施,有效控制法律风险。尤其是今年9月1日施行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更加迫使我们认真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做好防止电网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的预防工作。

(2)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密度,采取设备管理单位进行专业人员巡视检查、各乡镇供电所落实属地化管理的巡视检查,以及护线员(农村电工)巡视检查相结合的巡视检查方式,保证及时发现违章作业行为,确保对违章作业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实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避免和减少违章人员的经济损失,降低制止违章作业的难度,杜绝违章事件的发生。

(3)运用移动式远程视频监控技术,提高反应处理效率。为确保输电线路“零障碍”目标的实现,要针对重要输电线路附近有施工、作业迹象的地段和线路保护区内正在施工的地点架设视频监控。为远距离实时应急处置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

总之,在当前形势下电力企业必须牢固树立起“宣传、防范、依法处置”的工作理念,多措并举,强化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的在控、可控力度。同时,充分依靠和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才是我们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根本所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S].199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S].1998.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Z].(2006)10号.

[4]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Z].国能局电力(2009)13号.

[5]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Z].驻政办(2009)87号.

第9篇:电力安全条例范文

一、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全县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生活稳定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保护原则,实现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与保障人民生活稳定相统一,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协调。

(二)总体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乡镇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参加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县、乡(镇)两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在全县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新格局。

二、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机构及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和《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督查与指导,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编发工作简报以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动态;加强与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参与领导小组工作调研和督查;负责处理各类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案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五)相关部门职责。

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条例》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乡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与沟通,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内容,进一步细化考核机制,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兑现奖惩。

⒊人民法院。负责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案件,及时进行审理;针对涉电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根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⒋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批捕和工作;监督公安机关涉电案件的立案工作,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打击销赃行为;健全警企联防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协调查处各类涉电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审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土地利用项目用地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对非法侵占电力设施保护区土地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⒎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出电力设施保护区和输电线路通道。

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审批道路及配套附属设施(绿化、路灯等)建设项目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在审批跨越道路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协调处理已建或在建公路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协助对相关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⒐水利部门。负责在报建水利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时,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工建设;协助电力设施和电力安全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水利工程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⒑林业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种植纳入林业规划和林业行政执法及管理检查范围,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符合电力设施保护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清障工作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⒒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电力计量工作,规范和监督电力计量行为;将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纳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纳入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

⒕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政府及政府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负责承办政府的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⒗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运行和管理,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在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经常性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重大事项。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三、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范围与内容

(六)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0千伏为5米;35至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800千伏和1000千伏为30米;电力电缆线路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十一)公路、水利、电信、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产权单位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根据城市绿化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园林部门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使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十三)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十四)禁止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使用未经检定的电能计量装置;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十五)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对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保护现场;对现场的窃电装置及相关事实,可以录像、拍照,并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及时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六)电力用户应自觉遵守供用电秩序,维护供用电安全。不得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四、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主要措施

(十七)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违法活动。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涉电违法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检查、清理和整顿,对违法收购电力器材、设备的废旧物品站(点)要坚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从源头上堵塞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十八)建立办理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案件协作机制。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和电力行政管理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督促指导大案要案的查处,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重大或疑难案件,依法进行指导、督办;研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时通报信息资料;加强对重大刑事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办案水平。

(十九)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好违章建房、植树、侵占电力线路廊道施工等影响电网安全的突出问题,对长期存在影响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违章建房和树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予以清理。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提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自防能力。电力企业要不断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资金投入,增强电力设施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加强输电线路设备巡视、检查和维护,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避免大面积停电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用户业扩工程依法不予办理报装用电。

(二十一)建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奖励制度。对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