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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 本细则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第四条 企业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招用临时工。
第五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要坚持先本地后外埠、首先从当地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的原则。招用临时工的具体手续按《黑龙江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严格控制从农村及外埠招用临时工。确需从农村招用的,应报所在市(地)劳动部门审批。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户口和粮食关系不变。
跨市(地)招用临时工,由市(地)劳动部门协商办理;跨省招用临时工,报省劳动部门审批。
第六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必须终止合同。因生产(工作)需要,可按规定重新办理招用手续。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产(工作)和安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二)临时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企业不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四)自费考入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的。
第九条 临时工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条 临时工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
(五)符合国家其他规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至十天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临时工工资由企业参照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工人工资等级标准与临时工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临时工的奖金、津贴、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等待遇,应参照所在企业同工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致残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可分别作退休或退职处理;
(三)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期内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依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五至二十个月原标准工资。
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比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及我省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五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确定:
(一)工作时间不满四个月,医疗期为一个月;
(二)工作时间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医疗期为二个月;
(三)工作时间满八个月及其以上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医疗期在合同期内累计计算。
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六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一至三个月原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七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补助费标准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标准: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为一人的,发给本人六个月原标准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为二人的,发给本人九个月原标准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为三人及三人以上的,发给本人十二个月原标准工资。
第十八条 对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5%(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临时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从临时工工资中扣除)逐月向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以及临时工的退休条件。待遇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比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及我省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九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对招用的临时工应按上岗条件进行技术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经当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招用临时工。
第二十条 女临时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孕期和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由所在企业负责管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来自农村的应当返回农村,来自城镇的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登记,纳入社会劳动力管理,但不作为待业职工进行管理,不享受待业保险。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仲裁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按《黑龙江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处理;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按《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临时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省辖市、市、镇。本实施细则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停车场(棚)等。
第四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防脱落等安全防范功能。电梯、空调、煤气管、污水管、自来水管、电线、有线电视等安装、布线应当符合安全防范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二)符合安全、消防、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城市容貌规定;
(三)适应住宅区物业管理的需要;
(四)符合当地居民习俗;
(五)因地制宜。
第六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的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
第八条、城市居民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部分。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设施规范、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应责成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未经鉴定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采用。
第十一条、城市居民住宅或住宅区竣工后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邀请公安、物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单位参加,并就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签署验收意见,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安全防范设施属于住宅公用设施(设备)的,其建设费用应当进入住宅成本,其产权属住宅或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其日常维护费用在住宅或住宅区的专项维修基金中支出;属于业主或使用人自用自备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其建设、维护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由业主或使用人依照物业管理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公安机关对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和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居民住宅区的防护墙、治安值班室、监控室等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由业主和使用人依法按规定合理使用与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公民和单位有责任保护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安全防范设施,对破坏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安全防范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公安部第49号令《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增补、修改、停工、返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其中,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
(二)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
(三)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
(四)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以上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破坏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安全防范设施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大厦、综合楼宇、工业厂房建筑等其他类型物业项目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对健全救护队组织机构,补充应急救援装备,改善救护队基础设施,促进救护队自身建设,提高救护队应急救援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安监总办字〔*〕211号)实施后,资质认定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已有21个单位取得矿山救护队一级资质,41个单位取得矿山救护队二级资质,214个单位申报了三级、四级资质。但是,各地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与资质认定工作目标差距很大。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报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促进区域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认真组织和指导辖区内所有矿山救护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资质认定的申报工作。
申报矿山救护队一级、二级资质的材料要在*年7月31日前报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各省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机构要在*年8月31日前,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本辖区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并于*年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县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供电所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加强反习惯性违章查处,加强供电所效能建设,加大过程控制力度,根据《湖北省电力公司检查工作管理规定》、《建始电力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反习惯性违章考核条款》和《建始电力公司现场检查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实用于建始电力公司龙坪供电所。,
第三条现场检查实行直查、直处、直扣的办法,所扣资金直接在财务中直接扣减。
第四条发现未与专变客户签订合同的,每处扣线路维护班200元,未与其他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每块结算表计扣当事人100元。
第五条对不按报装程序擅自报装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扣款500至1000元,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按《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六条供电所人员只能在本岗位工作,不准擅自串岗开展工作,发现一次扣50元。
任何人不得私自聘请他人代为履行其职责,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0元,并待岗一个月。
第七条严格划分用电类别,按用电类别分别装表计量。分别装计量确有困难的,应实事求是,按用电类别划分分摊比例。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客户用电类别,每月开展责任区用电普查,杜绝高价低用或有意降低分摊比例,对高电价用电类别按照低电价开票收费或有意降低分摊比例的,发现一处扣当事人200元,并对客户补收差额电费。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八条对私自启用已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使用供电所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和分管领导每人10元/千伏安,对用户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电力设备的报停、启用,基本电费的收取要符合规定,发现有违规行为每处扣所在当事人300元,对用户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条任何人无权私自批准转供电,对私自同意转供电或擅自引入电源、供电电源,发现一处扣当事人300元。客户自己所为,按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按《建始县电力公司临时用电管理办法》执行。违反此办法的每处扣当事人300元。对线路架设不规范,擅自供电的扣当事人100元。
临时用电线路到期不拆除的,发现一处扣分管领导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二条各专责电工应加强法律、法规教育、检查监督电价执行情况、电费收缴情况的检查,加强业务学习。对增加农民负担、损害电力企业形象的每人每次扣当事人300元,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三条发现白条收费的,扣当事人1000元,扣营业管理班负责人200元,并追缴白条收费金额。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四条发现发票弄虚作假的,除追究法律、经济责任外,扣当事人2000元,扣营业管理班负责人500元,并追缴为规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五条任何人无权超过计量管理权限,擅自迁移、变动、操作关口计量装置。发现超越计量管理权限擅自迁移、变动、操作关口计量装置的,每处扣当事人1000元,扣线路班负责人500元。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六条计量表计要求按月到位抄表,出现估抄、漏抄、代抄、错抄的,每块表计每次扣责任人50元。
关口计量箱不上锁,发现一次扣线路维护班500元。结算表计损坏或烧毁致使表计不转的,发现一次扣线路维护班负责人500元;低压电表箱不上锁,一次扣专责电工200元。
第十七条开具发票应当规范,凡发生错误,每张发票扣当事人20元。
第十八条发现吃、拿、卡、要及收受客户好处费或物品,损害电力企业形象的,发现一处扣当事人500元。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九条对承装修试等业务收费,应明码实价,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发现乱收费、乱加价的,每处扣当事人500元。并责成当事人退还多收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条线路下建房垂直、水平距离应符合线路安全规范要求,对责任片区不普查、不报告的,责任人扣款100元。接到报告后不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的,每发现一处扣用电检查班200元。
第二十一条表计校检应做到随到随校,满足客户要求。发现未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的,一次扣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校表违反计量法规、弄虚作假的,每块表扣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校表收费应出具正规的发票。发现违规校表、收费的,每块表每次扣责任人300元,并追缴所得。
第二十四条发现变台、供电线路有明显的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或无人处理的,每一处扣用电检查班300元,并由用电检查班处理到责任人。
线路树障每年清理两次,未清理的扣片区责任人500元,清障不彻底且树障严重的,每处扣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容丝不配套,或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的,每发现一处对当事人扣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不按时上班,每发现一次扣款50元,上班时间擅自离岗(上班时间上街吃早餐)、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网聊天、听音乐),每次对当事人扣款100元。窗口工作人员与用户争吵打闹,每发现一次扣款500元,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影响的,待岗三个月。
流动收费员晚到指定的指定地点收费或电费未接零提前下班(时间上午10:00时—下午17:00时),每发现一次扣款100元。
上班时间不佩带工作证的每次扣50元。
第二十七条营业窗口内(危机收费室内)闲人免进(除领导检查工作)每发现一次扣款100元,并纳入当月考核。
第二十八条工作场所要求清洁、卫生,检查不清洁一次扣50元。场区里乱扔烟头、果皮等每发现一次扣100元,发现后未制止者扣款50元;厕所内乱扔报纸、便后不冲洗干净的每发现一次扣款200元。
院内车辆(摩托车)及其它物品(物资)乱停乱放的每次扣款100元,交通通道内乱停乱放的每次扣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车辆,每发现一次扣200元。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处理。
第三十条《建始电力公司龙坪供电所现场检查实施细则》属现场直处直扣,当事人拒绝交纳处罚扣款的,交财务室在工资考核中扣出。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防范意识,保证消防安全。
二、建立防火责任制度,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一名行政领导)担任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岗位责任制。
四、定期不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维护市场消防设施,并指定专人管理消防器材,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和完整使用。
六、严格遵守执行出租方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
用火、用电、值班巡逻等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接受出租方的消防管理。
七、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货物、推车、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八、不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如确因经营需要,须
经出租方同意,并定点、定人、定措施进行管理。
(一)独立学院生师比普遍较大
教育部对于教师指导人数仅提出指导性意见:“要统筹教师队伍在毕业论文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确保指导教师数量的足额到位”。但在很多独立学院在热门专业中,招生数量大,即使临时聘请大量兼职外聘教师,每个教师指导学生数量也会突破10名学生,很难保证论文质量。
(二)论文指导教师两级化明显
独立学院的专任教师来源一般为高校退休教师和应届毕业生,在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上两极化非常明显。年龄大的教授指导经验丰富,要求严格,但是与学生沟通和交流少;年龄偏轻的青年教师指导经验少,但是与学生沟通无障碍。
(三)大量的兼职外聘教师
由于独立学院专任教师少,独立学院不得不聘请大量的兼职教师。选择外聘指导教师的,学生在毕业论文选题和写作过程中有距离感,很难与教师沟通和交流;外聘指导教师又对关于毕业论文的管理规定不熟悉或者在执行上力度不够,造成毕业论文过程管理粗放,毕业论文质量较差。
(四)毕业论文管理
工作流于形式很多独立院校都设立关于毕业论文管理工作的一系列管理规定,但是在执行中仅仅注重形式而达不到设定效果。比如论文题目审核,应该由相关专家进行严格审核,在执行中,相关专家对于提出意见极为保守;教师指导记录表,为了应付检查,指导教师会授意学生根据学校的最低要求酌情填写。
二、毕业论文过程管理的关键环节控制
(一)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准确定位
为毕业论文工作开展指明方向母校培养目标为研究型人才,而独立学院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因此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的会计学专业在学院发展的总体部署下,突出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为“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的卓越会计师人才”。在这培养目标下,毕业论文的工作注重应用研究、社会实践等方向。
(二)规范毕业论文管理规定
落实毕业论文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根据学院培养目标,制定了符合学院发展的毕业论文管理规定,详细规定关于毕业论文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同时,规定在第七学期成立以院长为组长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和以系主任为组长毕业论文工作小组,在第十周前各专业学院提交毕业论文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为毕业论文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三)及时召开毕业论文
动员大会和指导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培训会,严肃纪律和要求毕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落实后,各系召开毕业论文动员大会,向学生阐述开展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流程、毕业论文的管理要求以及注意事项,明确毕业论文工作的主体是学生;同时召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培训会,主要向指导教师阐明关于毕业论文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毕业论文的流程、指导教师如何在系统中录入题目以及如何对学生进行管理等重要问题。通过“学生-指导教师”两条线在分别明确学生和指导教师的责任和要求,使学生和指导教师在相关规定上达成一致。
(四)查阅资料,充分论证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认真选题开题毕业论文动员大会后,选题工作正式开始。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会计系选题近些年来一直采用双向选择,学生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和指导教师擅长的研究领域,选择指导教师。指导关系确立后,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确定研究题目,题目可以教师提出,也可以学生提出教师审核。院系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题目审核把关,题目确定后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填写开题报告。
(五)指导过程做好指导记录
确保指导工作留有痕迹毕业论文指导工作是毕业论文质量提升的关键环节。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最少“三稿三审”,按月填写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情况,并保留至少3份有批改痕迹的毕业论文初稿备查。在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开展院系两级中期检查,对于指导不负责的老师和学生进行督促和批评,确保指导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为了杜绝学生抄袭情况,要求学生提供毕业论文报告。
(六)发挥评阅环节的监督检查作用
充分准备进行答辩在评阅环节增设教师评阅反馈意见表,如果评阅老师确实认为学生论文质量较差,有较大的改进空间的或者不能达到参加毕业论文答辩要求的,填写评阅反馈意见表,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提出修改意见。在进行评阅分组和答辩分组的环节,均是在保证完全回避原则的前提下,把一个指导教师指导的同组学生,分配到不同的评阅小组和答辩小组,避免某评阅小组和答辩小组标准过严或者过松的情况。
三、结束语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县综治委牵头,公安、民政、人劳社保、财政、卫生、教育、宣传媒体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综治办,负责协调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举荐、确认、奖励、保障、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确认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县公安局负责。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县公安局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县公安局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向县公安局申请或者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材料。
第七条县公安局在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并予以确认,下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送达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不符合条件而不能确认的申请或举荐,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有关单位或个人举荐的,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八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安局应当予以确认: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奖励: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通报嘉奖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嘉奖证书,并发给00元的奖金;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三等功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记功证书,并发给2000元的奖金;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由县人民政府分别上报金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见义勇为行为尚不够嘉奖以上奖励的,由协调小组评定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500元至800元的奖金;
(五)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受到伤害而住院治疗的,由协调小组组织人员前往探望,并发给200元至500元的慰问金。
第十条县公安局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和表彰建议意见,及时提请协调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原则上一年一次。对个别见义勇为人员事迹非常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视情及时组织表彰。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该为其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保障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专户,基金主要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有关保障。见义勇为基金采取财政拨款、慈善基金捐助、企业及个人捐款等多种渠道筹集,实行独立建帐,民主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并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县各级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在抢救和治疗过程中,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五)项的,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监督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支付;不能及时支付的由协调小组帮助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或亲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有关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县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无加害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有关费用,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剩余费用经协调小组审核,县政府批准后,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它福利待遇。其他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解决后,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其经费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的应给予伤残等级鉴定,见义勇为人员待伤势基本稳定后,可凭县公安局出具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或介绍信,直接到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及时出具伤残等级证明。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有关工(公)伤规定办理;其他人员,由县民政局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享有就业、入学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第二十一条县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关人员未予保密或者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确认、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推诿、拖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负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职责的人员坐视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害威胁,不予救援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发展现代物流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我省利用这些优势,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并把它纳入了“十一五”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2009年2月,郑州被国务院确定为21个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之一,相关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但目前全国还没有制定任何系统规范物流业的综合性法律法规,河南省也没有地方性的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缺位已成为物流业发展之痛。
同时,针对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支持与保障这个崭新课题,我省的研究十分欠缺:
1.专题理论研究乏。目前,尚未有专门的研究著述问世。
2.专题实务探讨裹步不前。自从2005年河南物流产业和法律实务首届高峰论坛举行以来,相关法律实务探讨并没有显著的进展。
①经学者研究,我省的物流业实际可归结为三大乱象:其一,由于物流行业门槛较低,物流业出现小、弱、散、乱、杂的局面,多数物流企业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效益低下的问题。其二,工商、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分割。政出多门的情况令物流企业无所适从,政府部门在规范物流行业过程中缺乏必要引导。其三,部分物流企业见利忘义,频频发生物流公司蒸发事件,物流行业面临空前诚信危机。
②面对这种状况,为推动物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通过法律加以保障。本文以河南大物流体系建设的法律保障为研究对象,旨在深入探讨保障物流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建设,为我省发展现代物流战略的实施,以及物流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我省发展现代物流的法律环境现状
物流与环境密切相关。环境是物流产生的沃土、存在的基础、发展的动力,而物流的发展又要求环境与之相适应。物流环境是与物流相关的客观情况和外部条件。按其存在形态,可以划分为物流硬环境与物流软环境。前者有如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后者有如物流体制、市场机制、政策、法规、信息软件、人文环境等。③就本文关心的问题而言,规范物流法制环境是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的保障。但令人遗憾的是,现有规范物流的法律法规已跟不上物流业的发展步伐。从如今的物流法体系看,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围绕“运输”来立法的。
国家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现已分别制定了《铁路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及一大批的部门规章,所有与物流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而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体系。如果对现行的物流法律规定做一个系统整理,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详细分析:从法律效力角度看,关于物流的法律法规可以划分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前者有如《海商法》;中者有如《公路管理条例》;后者有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④
根据物流业的流程,现行相关的物流法可以分为关于物流企业主体资格的法律规范,关于物流采购、运输、仓储、搬运、装卸、包装、加工、配送以及货运物流保险等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之繁杂是令人难以想象的,我们可以关于物流企业主体资格的法律规范为例。此种法律规范涉及物流企业的法律概念,物流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物流业的市场准入。其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物流企业下了一个概念。而关于物流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根据企业形式的不同,相应的法律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独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规范更是纷繁无比。
比如,如果是内资物流企业,相应的法律规范如下:
1.公路运输方面,有国务院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颁布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2.水路运输方面,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水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3.海运方面,有《国际海运条例》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也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4.航空运输方面,有《民用航空法》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公共航空运输、航空快递、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航空运输销售业务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民航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5.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方面,有《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国际货物运输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许可;
6.物流配送方面,有《商品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它规定物流企业经营物流配送业务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经营许可;
7.危险品运输方面,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业务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经营许可。关于物流运输的法律规范同样如此。
对物流运输,首先要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海商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贝1l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的原则优先适用。同时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也颁布了一系列物流方面的法规、规章,物流企业在相关的物流运输业务中也可能会与铁路、水陆、航空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关系,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引用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来确定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有关铁路、水陆、航空运输的法律有如:
1.公路运输方面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2.铁路运输方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3.海运运输方面的《国际海运条例》;
4水路运输方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5.航空运输方面的《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专车合法化 兰州将尽快制定本地网约车管理办法历时两年、经过多轮反复讨论修改的《网络预约处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终出台,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备受关注的专车合法化问题最终明确。《暂行办法》出台后,兰州地区的专车将如何运行、管理?记者当日从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了解到,兰州市运政管理部门将尽快对兰州网约车市场进行调研,初步制定符合兰州本地实际情况的网约车管理措施和办法。
据兰州市城运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兰州市已有网约车管理的初步规定,随着《暂行办法》出台,兰州市城运处将对《暂行办法》进行深入学习研究,并依据这一法规对本地网约车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同时,《暂行办法》有多个条款提及网约车管理的部分情况要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如运价方面,《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但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等。因此,兰州市城运处接下来将对本地网约车市场展开深入调研,结合兰州市实际情况,初步制定兰州市网约车管理措施和办法,并报请兰州市交通委、兰州市政府,尽快将兰州市网约车管理规定纳入地方立法计划。
苏州网约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明年5月前专车完成合法转变苏州市政府颁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两个文件,即日起正式实施。相比今年10月20日至26日的公示文件,政府部门对网约车的驾驶员、车辆准入条件等均进行修改。记者从市交通局了解到,苏州对于网约车的管理设置4个月过渡期。
公示期内收到8190件意见
网约车司机仍需本市户籍
今年10月20日至26日,《实施意见》(出租车)和《实施细则》(网约车)两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评估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和商讨,本市对两个文件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的内容有以下方面
关于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的,除需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外还必须符合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
关于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因《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监管平台已有明确规定,故不再重复表述;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从加强信用管理出发,增加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要求;
关于过渡期,考虑到车辆办证、人员考试都需要一定的周期,为了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的转变,设置4个月过渡期;
另外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处理等作了要求。
从最终结果来看,苏州从事网约车的司机,依然必须具备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同时车辆必须为本市号牌、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网约车有4个月时间过渡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将依法查处
苏州市《实施细则》已从昨天起正式实施,一方面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办理证件,包括完成线上能力认证和线下许可两个手续;另一方面是车辆需要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包括变更使用性质等一系列手续。此外,驾驶员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需要先进行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和人员驾驶员证实行网上预受理模式。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查阅。
从交通部门了解到,考虑到平台、车辆、人员的办理流程均需要一定周期方可完成,我市将设置过渡期4个月,即过渡期至20xx年4月30日止,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的转变。
如果在过渡期内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执法部门将坚决依法查处;对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责令其改正(或停止营运行为),并督促其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对拒不改正的(或仍违法营运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利用技术手段为没有营运证件的车辆提供接入营运服务的平台公司,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完全告别经营权使用费
针对出租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昨天也同步实施。
《实施意见》主要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对经营权无偿有期限管理、运价形成机制、利益分配制度、加行业转型升级、网约车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等提出了相关目标措施。
记者了解到,此次苏州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首要原则是乘客为本,包括:合理增加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供给,切实缓解城市打车难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各方权责,守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供给结构,满足乘客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