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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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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1篇:物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范文

一、深刻认识楼宇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我区已投入使用楼宇116座,大部分楼宇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多产权楼宇,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之间安全责任不清晰,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难以有效落实;部分楼宇安全生产投入无法保障,消防设施严重不足或长期得不到正常维护保养,非法施工、消防设施被封堵等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负有楼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未形成工作合力,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楼宇安全已成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抓好楼宇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全区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楼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做好楼宇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楼宇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整体创建“全国安全社区”为目标,以落实楼宇安全生产责任为重点,按照“安全教育普及化、安全责任明晰化、安全监管规范化”的原则,夯实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切实提高楼宇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2012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楼宇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事故防范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形成完备的楼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到2013年全区楼宇安全生产秩序基本规范稳定,全区楼宇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三、建立健全楼宇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一)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楼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区安监局要加强楼宇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研究制定楼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方案,牵头协调解决楼宇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区城管局要做好楼宇物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将楼宇安全服务质量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监督管理内容。消防大队要组织开展楼宇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组织楼宇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执法监督,指导楼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质监分局要强化楼宇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区商务、服务业发展、旅游、城管执法、开发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工作措施,积极配合做好行业领域楼宇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全面落实楼宇安全生产属地化监管责任。各街道办事处要把楼宇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社区志愿应急队伍,参与楼宇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未实行专业物业服务的楼宇进行自治管理。监督、指导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积极开展群众性楼宇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三)构建齐抓共管的楼宇安全生产监管格局。区政府成立楼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楼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把准入关,强化源头治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排查各类隐患,确保监管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深入街道、社区、楼宇,抓督查、抓排查、抓整改,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楼宇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四、明确楼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规范多产权、多使用单位楼宇安全生产管理。同一座楼宇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或共同委托一个物业单位负责楼宇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安全管理。产权单位专有部分的安全管理由产权单位或承租、承包的使用单位负责,物业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责任。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单位。

(二)明确产权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产权单位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将楼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时落实各种隐患整改措施,按规定承担整改所需费用;依法与物业单位、使用单位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三)明确物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物业单位要维护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秩序,对楼宇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和管理,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各种隐患,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事故隐患,要及时制止并告知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向产权单位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按规定对共用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保证楼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要建立健全楼宇内使用单位详细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等情况,整合楼宇应急资源,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四)明确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使用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服从产权单位和物业单位的管理,对楼宇使用行为负责,履行协议中的安全责任,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整改;保证生产经营区域自有消防器材及公用消防设施和其它重要设施完好有效,不得影响、妨碍公共消防设施和其它重要设施的正常使用;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报物业单位备案。

五、依法规范楼宇安全生产行为

(一)严格楼宇安全生产管理。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法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楼宇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和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主要领导带班制度。

(二)严格楼宇安全生产准入。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要按照楼宇权属证件登记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要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重要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测,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严格楼宇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1、楼宇装修、改造要依法办理有关审核或备案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需要验收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要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区域应当与其它经营区域相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依法备案;物业单位对装修、改造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2、进行楼宇外墙清洁、粉刷(喷涂)和高处广告、亮化工程灯具架设等高处施工作业,要严格落实《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核实施工企业的资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将高处作业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3、严格楼宇设施的安全检查。物业单位对重要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要报告消防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六、强化楼宇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一)全面实施楼宇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把楼宇安全生产监管作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各楼宇物业单位要利用网格化信息平台,认真开展楼宇安全生产信息普查、网上申报和动态管理,明确负有楼宇安全生产责任各相关方的管理责任和范围。建立楼宇安全生产网格化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楼宇每个区域、每个场所、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台设施设备、每个工艺流程纳入网格化监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形成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楼宇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实现楼宇安全生产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

(二)全面开展楼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区安监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楼宇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考评办法,开展楼宇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楼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实施楼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集中开展以楼宇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楼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投入使用的楼宇总体布局与安全间距、楼宇建筑结构与防火防烟、消防及防自然灾害设施、疏散安全条件、特种设备、水电气设施设备、高处悬挂作业和楼宇安全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情况,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整合公安、安监、消防、质监、工商、建设、城管、旅游等部门执法资源,建立联合执法会商制度,强化联合执法,落实监管职责,堵住监管漏洞,完善监管措施,解决楼宇安全生产难点问题和治理重大隐患。

七、完善楼宇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一)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单位是楼宇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逐级建立并落实从单位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二)加强楼宇隐患排查。物业单位要认真开展楼宇防火巡查、检查,楼宇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强化防火巡查,并按规定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楼宇内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必须采取防火隔热措施,经营者应定期对厨房烟道、燃气管道等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重要设施进行检查。

(三)设立楼宇安全专项资金。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专项资金,用于楼宇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应急演练和重大隐患治理等。

(四)强化楼宇安全生产投入。依法执行专项维修资金规定,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保证楼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对多产权、多使用单位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无专项维修资金的楼宇存在的重大隐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督导,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合法投入使用的楼宇,整改共有部分隐患或者维修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保修期满后,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物业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产权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发生危及楼宇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由相关产权单位共同承担或从其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区政府鼓励楼宇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特种设备商业保险,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确保楼宇安全生产的长期投入。

八、深入开展楼宇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活动

(一)实施全员安全素质三年培训行动。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2013年,楼宇各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培训率达100%,基本实现“人人关注安全、人人掌握安全常识、人人学会逃生自救技能”的目标。

(二)营造楼宇安全氛围。积极开展“11.9消防日”、“安全生产宣传月”等活动,强化楼宇安全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楼宇安全的浓厚氛围。

九、健全楼宇应急救援体系

(一)健全楼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以消防大队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楼宇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区志愿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区、街道社区、楼宇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和联动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二)建立楼宇安全生产预警机制。楼宇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进行楼宇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楼宇员工和社区群众要积极履行楼宇安全责任和义务,主动参与楼宇隐患排查治理,踊跃反映或举报楼宇隐患、事故信息。要赋予楼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离疏散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楼宇各类应急预案。消防大队要逐栋制定楼宇灭火救援预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动态掌控每座楼宇灭火救援的内外环境,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并不断完善预案;楼宇物业单位要制定符合应急管理有关规定、有效实用的楼宇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与区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和演练。

(四)提高楼宇应急保障能力。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加强各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应急逃生设备管理,完善楼宇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楼宇各单位要配足配齐应急逃生设备,因地制宜设置救生缓降器、防烟面具、救生袋、口哨、手电筒等应急工具,提高自救逃生能力。

十、严格楼宇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强化楼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区政府把楼宇安全生产监管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层层签订年度《楼宇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严格楼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定楼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把楼宇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落实。严格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加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实行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依法严格事故查处,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查处楼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附则

(一)商住两用楼宇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

1.产权单位,是指对建筑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

2.物业单位,指楼宇交付使用后,产权单位自行统一管理的组织或者接受产权单位共同委托的合法物业服务企业。

3.使用单位,是指在楼宇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4.重要设施,包括特种设备、变配电设施、报警系统、燃气系统、给排水系统、避雷系统等。

第2篇:物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范文

以党的“十七大”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核心,通过狠抓安全责任落实,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着力提高安全管理本质水平,全力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努力把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稳步推上新台阶。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年,我局将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继续坚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它始终贯穿到城管各项业务工作之中

在开展每一项工作时,都要考虑到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特别是在组织重大活动时,一定要首先认真做好安全评估。在开展工程建设的时候,一定要与监理方和施工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在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中,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标准,强化安全监管力度。

二、狠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继续贯彻落实“天天巡查,一周一报,月月通报”的检查办法,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台帐,切实做到对一般安全隐患发现后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的跟踪督办力度,严格实行重大隐患逐项整改验收销号制度。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继续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度。认真落实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各项要求,与各单位签订新一轮责任书,层层抓好安全目标责任管理的落实。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责任追究。完善考核机制,严格实施考核奖惩。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实际,制订安全生产年度考核量化指标,力求考核体系、方式创新,以发挥考核的科学管理作用,调动各单位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推行黄红牌警告制度,对辖区内发生伤人事故的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和责任倒查;对发生死人事故或较大事故的单位实行红牌警告和责任倒查,其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相关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

四、进一步完善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在新形势下取得新突破

我们要不断完善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日常工作机制,重点完善安全员制度、安全督查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流程。要完善应急预案。对《深圳市城管局安全生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城管局防汛、防风、防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城管局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深圳市城管局垃圾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进行修订。各单位也要根据形势发展的最新要求,并结合本身的实际进行修订。

五、突出重点,抓好专项安全工作

进一步抓好防汛工作,认真治理山体滑坡的地质灾害,对易涝路段、易滑坡路段加强检查和加固。进一步加大对道路、桥梁的检查、检测力度,继续狠抓道路桥梁安全管理,确保我局所管理的每一座桥梁的安全。继续狠抓所属物业的消防安全,防止发生各类消防事故。进一步强化对高压容器、填埋场、受纳场、游乐设施的安全防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运行。进一步抓好爱国卫生工作,加强防疫病物资储备,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强疫情防控,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疫情事件的能力。

六、继续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增加安全保障力度

在每年度的财政预算中要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做好安全物资储备和安全防护工程、基础设施设备及技术装备建设,消防器材该换的要换,防护栏、防护墙该建的要建,设备该添置的要添置。

七、建设覆盖全局系统的安全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平台

充分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构筑安全管理电子政务、隐患排查整治、预案及应急管理、量化考核等综合信息平台,并能与市应急指挥中心、市三防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气象中心等部门的信息资源进行共享,保证安全生产信息准确、快速传递和应急救援能够快速启动。

第3篇:物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沟槽开挖;稳定性;计算;安全措施

中图分类号:TD524+.1 文献标识码:A

1 沟槽开挖设计

沟槽支撑根据现场土质情况采用稀撑。撑板选用厚度为50mm,长度为2.5~3.0米之间的优质实木板材,间距2m。横撑选用150mm的圆木,水平间距3~4米,垂直间距1.2米。支撑深入沟槽底50cm。

1.1 撑板支撑应随挖土的加深及时安装,开始支撑的沟槽开挖深度不得超过1.0米;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1.2 撑板的安装应与沟槽槽壁紧贴,当有空隙时应填实。横排撑板水平,立排撑板顺直,撑板对接严密,支撑后横撑不得妨碍下管和稳管。

1.3 人员上下必须使用扶梯,或采用梯子上下沟槽,严禁工作人员攀爬撑木撑木板。

2 沟槽支撑稳定性计算

2.1 根据地质报告,土层参数如下:

2 沟槽支撑稳定性计算

沟槽沿线无堆土,无需考虑侧向土压力。

2.1 竖板计算

沟槽最深3.9米,按4米考虑,内摩擦角18°,板宽取b=25cm, 立板间距l1=2m,方木,圆木均取红白松,顺纹抗压系数fc=10N/mm2主动土压力计算公式:

深4米处的主动土压力强度Pa(KN/m2)为:

Pa=18*4*0.5278=38KN/m2

深2米处的主动土压力强度Pa(KN/m2)为:

Pa=18*2*0.5278=19KN/m2

Q1=(38+19)*2/2=57KN/m2

q1= Pa*b=57*0.25=14.25 KN/m

最大弯矩Mmax=0.064q1l12=0.064*14.25*

4=3.648KN・m

2.3 支撑柱计算

Qs=57*2=114KN

根据建筑施工手册才查得:红白松顺纹抗压系数fc=10N/mm2

则撑柱尺寸d:S=114/10=11.4

S=πd2/4=26.22 d=1.205cm

取撑柱半径7.5cm,即直径15 cm完全可以满足要求。

3 安全生产措施

本工程安全目标:杜绝责任行车和一般行车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杜绝职工重伤级以上的人身伤害事故,确保人身安全;杜绝交通、设备、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

3.1 安全管理措施

3.1.1 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对安全设施要定期检查和维护。

3.1.2 施工范围内的过路口以及坑、沟、槽等危险部位,必须设置护栏、加盖等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夜晚要挂红灯。

3.1.3 在地面两米以下或高空立体交叉作业区施工必须戴安全帽,对于使用的工具材料等只许传递,不许抛掷。

3.1.4 沟槽必须按计划设计宽度、边坡坡度和弃土位置自上而下开挖,需要打支撑的沟槽,支撑和挡土板必须符合规定。

3.1.5 上下沟槽要用梯子,梯子要坚固放稳,不许攀登支撑,每次下沟槽工作前要先检查支撑 和沟槽有无变形或松动现象,一旦发现要及时加固处理。

3.1.6 机械使用持证上岗、专人操作、定期保养,外露部位安装安全防护装置,防止发生机械事故或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清理搅拌机时电源处必须有人值班。

3.1.7 吊车在工作时必须重心平稳,使用的钢丝绳及挂钩符合吊装要求,专人指挥,作业范围之内必须与架空输电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吊臂旋转半径范围下严禁站人。

3.1.8 沟槽堆土距沟边一米以外,其高度不超过1.5米,堆土顶部要向外侧作流水坡度,还考虑出现场便道以利施工和安全。

3.1.9 使用挖土机挖土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施工时臂杆与输电线路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要向司机指明地下设施的种类、位置、走向、高程,并作出明显的标志。挖土前先发出信号,在挖土机回转半径范围内不许进行其它工作。

3.1.10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次检查都填写检查记录,同时要定期安全生产分析会,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于下步工作要提出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2 安全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施工生产安全、环境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结合本工程施工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2.1 任务和目标

为了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给公司员工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围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反应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力争做到事故出现后零伤亡、低损失。

3.2.2 应急响应的原则

紧急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立即报警。项目部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自救队伍,按事先制定的应急方案立即自救。若事态情况严重,难以控制和处理,应立即在自救的同时向专业救援队伍求救,并密切配合救援队伍。疏通事故发生的现场道路,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疏散人群到安全地带。在急救过程中,遇到威胁人身安全情况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迅速组织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后,再采取急救措施。紧急事故处理结束后,部门负责人应填写记录,并召集相关人员研究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

3.2.3 应急救援工作流程

当事故的评估预测达到起动应急救援预案条件时,由应急总指挥启动应急反应预案令。对事故现场经过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后,引起事故的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消除;所有现场人员均得到清点;不存在其它影响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的因素。应急救援行动已完全转化为社会公共救援,应急总指挥认为事故的发展状态必须终止的,应急总指挥下达应急终止令。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经有关部门认可后可恢复施工生产。

3.2.4 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

(1)雨季的应急预案

大雨过后,用泥浆泵、水泵将坑、槽内的雨水抽出,排入原雨水管线或新建管线内,最终排入内。对坑、槽的侧壁、支护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对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道路基坑边坡进行沉降和变形观测,并做好检(观)测记录;防止下雨基坑浸泡造成意外坍塌和滑坡。

(2)坍塌事故的预防及其应急预案

当施工现场的监控人员发现土方或建筑物有裂纹或发出异常声音时,立即报告给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并立即下令停止作业,并组织施工人员快速撤离到安全地点。当土方或建筑物发生坍塌后,造成人员被埋、被压的情况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全员上岗,除立即逐级报告给主管部门之外,保护好现场,在确认不会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受伤人员。当少部分土方坍塌时,现场抢救组专业救护人员要用铁锹进行撮土挖掘,并注意不要伤及被埋人员;造成较大事故时,及时上报,同时项目部应急小组立即投入抢险。采用吊车、挖掘机等大型设备进行抢救,现场要有指挥并监护,防止机械伤及被埋或被压人员。

(3)机械设备挖断各种管线所引发的事故应急预案

立即停止施工,疏散相关人员,报告施工负责人,同时做好现场警戒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对于较小突发事故或在能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项目部应急救援小组应立即投入事故抢险中,阻止事故进一步发展;对于较大突发事故或在不能确保抢险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上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

抢险前,要弄清管线类别以及危险特征:对于电力管线要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防止触电;对于燃气、煤气管道要防止事故现场出现明火,同时要防止人员中毒;对于自来水管道,要采取堵塞或关闭阀门开关,减少资源损失;热力管道要防止蒸气烫伤抢险人员。针对不同管线事故,应急小组要采取不同得抢险方法,以确保方法有效。事故得到控制后,要立即清理事故现场,残留物要按环保要求分类收集,由市政总公司物业公司收回统一处理。

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沟槽支撑施工一定要进行稳定性计算,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以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工地的各项要求严格加以管理,创建筑现场标准化工地。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方可保证整个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第4篇:物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障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和维护我市安全稳定,加强内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及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排除各类事故苗头隐患和各类刑事案件,预防和杜绝各类重特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确保我市燃气供给安全。

二、工作目标

在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全面采取超常规工作方式,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企业、关键部位严防死守,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三个确保”、”八个严禁“的总体工作目标。

(一)“三个确保”

1.确保排查环节不出纰漏、不留隐患、不留死角、不留空档;

2.确保不发生有责中毒死亡事故和大面积停气事故;

3.确保各燃气企业内部不发生大规模或影响恶劣的上访案件和闹事事件。

(二)八个严禁

1.严禁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作业;

2.严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投入使用;

3.严禁未经审批及未落实“三统一”要求的燃气分销站点从事经营活动;

4.严禁临时燃气服务站点过夜储存液化石油气“重瓶”;

5.严禁充装超期、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

6.严禁未签订安全运输合同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进入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生产区;

7.严禁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进行夜间作业;

8.严禁未经备案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上架销售。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成立“奥运期间燃气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建委常务副主任曲维嵩、市建委副主任刘清玉、中庆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大鲸、天辰燃气公司总经理杨延荣担任,副组长由各区、县(市)政府主管领导、中庆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王海、天辰燃气公司副总经理由日升、市建委公用事业协调处处长吴敏、市建委燃气管理办公室主任陈胜斌担任,成员为各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及各燃气企业相关人。领导小组下设中庆公司、天辰燃气公司和各县(市)办公室,主管领导负责本区域安全稳定供气工作,各办公室都应相应成立安全隐患排查组、重点部位巡查组、设施设备维修组、危险物品监控组、突发事件应急组。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公用事业处,液化气管理工作由市建委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

四、具体措施

(一)落实安全管理及工作责任制。各企业要认真传达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及时召开奥运安保专项会议,部署具体工作任务,区分责任,层层签订《奥运期间安保责任状》,确保各项责任的落实。各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要实行领导包片制度,有效落实本地区燃气安全管理及综合指导工作,要坚持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信息通报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集中对影响燃气行业易发生群体性矛盾的问题进行排查梳理,针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件落实领导责任、稳控人员和化解措施,严防和其他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问题发生。

(二)开展全方位的“地毯式”安全大检查。在奥运会开幕前各燃气企业要对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大检查;奥运会举办期间,企业所属各单位的主管领导每天要亲自带队,对辖区内的重点区域、重要供气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加强巡视,确保燃气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一是加强运行管线的巡查。各燃气企业要在坚持“四定一保”(定人、定时、定点、定责任区域、保管网安全)巡线制度的同时,重点做好危旧燃气管道的检测、检修和更新改造工作,加强对重要附属设施的检查,确保管网运行良好;同时,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夜查。特别要加强两条穿江管线的巡视,严防漂管事故发生。二是加强漏气阀门井的监测。每日对阀门井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漏气问题的阀门井进行放散,并对漏气阀井周边的“三沟”进行浓度检测,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三是加强调压站压力的监测。每日四次对调压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每小时对压力变化进行记录,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四是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管理。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燃气分销站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经销单位要向社会作出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开承诺,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值班值宿及应急抢险预案落实工作。严禁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晚20时以后进行充装,严禁充装超期、不合格钢瓶,严禁未办理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车辆合同备案证的车辆进入生产区,严禁载客加装液化石油气,严禁销售未经备案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类问题一经发现立即予以严厉处罚,违规企业将停业整顿,违规站点将被取消分销站点经营资格,且该站点在1年内不准进入我市液化石油气分销市场开展经营活动,违法车辆的调查资料和有关物证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违规行为严重的将清除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市场。

(三)加强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和监控。对重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对有条件整改的隐患立即整改;对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按有关要求,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有效监控,科学防范,确保不出事故。中庆公司要做好已置换区域中未置换户的联系与监控工作,要主动与未置换户所在社区、派出所、物业公司沟通,及时获取有关信息,争取早日与未置换户取得联系,完成燃气置换任务,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值班、值宿工作。各燃气企业要对小修、巡调、收费、抢险、施工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教育,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自8月5日起至8月24日止,各燃气企业实行“三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的各项规定,全面掌握值班期间的各种情况,对重要的维修要亲自到现场解决处理。要层级落实检查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记录完整,有据可查。奥运会期间凡工作记录不完整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

(五)加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及抢险抢修工作。在奥运会开幕前开展模拟事故演练,锻炼队伍,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要提前备足抢险设备、设施及物资,一旦发生供气故障,有关单位要迅速反应,如需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应立即启动。各抢修组接到抢险抢修指令后,立即带全带齐抢险设备、材料,5分钟之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的扩大。

(六)加强燃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组织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完善防暴雨、防坍塌、防滑坡等各项应急预案,确保施工安全。要进一步加强施工会签,严防挖断管线事故的发生。对燃气管网附近的施工现场加大监护力度,设专人死看死守,避免人为破坏事故;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一律停止施工作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一律不准投入使用。

(七)实行日报、三日工作例会及事故报告等制度。一是实行日报制度。各燃气企业须在每天16时报送当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中庆公司及天辰公司报市建委公用事业协调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报市建委燃气管理办公室。二是实行三日工作例会制度。自8月5日起至8月24日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隔三日召开一次奥运期间安保工作例会,听取各单位奥运安保形势汇报,及时传达上级对安保工作的要求,分析形势,制定整改措施。三是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出现问题立即上报,坚决杜绝迟报、瞒报等现象,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八)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加强供气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对重要、关键的控制阀门要加装锁具,对室外的进户阀门加装防护盒;对重要区域的调压装置加装防盗报警装置;对调压站、调压柜、调压箱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修缮,严防破坏事件的发生。加强办公场所的内保管理。进一步落实“四防”责任人制度,严格办公场所进出的登记制度,加强夜班巡查,消防设施、电源、火源及内部人员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同时,要加强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和管控,及时掌握员工思想动向,对可能影响安全的各类不安定因素加强分析,对重点上访群体加强管控,及时预警,化解矛盾,严防矛盾激化引发大规模。

五、有关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奥运会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事关重大,不容半点疏忽。各级领导、各单位及员工要从维护社会稳定、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清奥运会期间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和做好燃气供应安全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强化措施,突出重点,落实任务目标,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到位,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燃气企业要对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障机制,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成立领导小组,并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工作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迅速部署,并贯彻落实到各个岗位。同时要按责任状要求落实好相关责任,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确保奥运会期间的安全稳定。从8月4日至8月24日天然气置换工作暂停进行,同时,除正常的日常维修外,其它可暂缓进行的生产维修改造一律停止,全力保障此期间的安全稳定供气。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要加强干部、职工的教育,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奥运期间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及员工要坚守岗位,按照各自分管的业务和责任,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岗。同时,对此期间存在,措施采取不利,违反企业相关规定,造成一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坚决追究事故责任。

第5篇:物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范文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燃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促进燃气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平安建设为目标,按照注重宣传、预防为主、整防结合、查治隐患、遏制事故、强化基础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长效机制,不断规范燃气市场行为,强化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燃气安全检查,加大安全隐患整改,有效遏制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工作重点

(一)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一是加强城镇燃气设施报建审批管理。将燃气设施设计、报建纳入业务主管部门前期审查范围,严格按照住建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对不符合燃气规划、设计不合理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在燃气设施设计建设过程中,加大先进安全保护设施、施工工艺的使用推广力度;按照《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严把握燃气经营企业尤其是罐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准入条件,力求压缩数量、提高质量。(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消防大队,各燃气企业)

二是强化燃气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提高燃气工程各环节安全监管的市场准入门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质量和安全责任;严格遵守住建部《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等规章,严把管材质量关,严格按照施工工艺组织施工;在燃气管道安装后,严格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燃气企业)

三是严格组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燃气工程建设完工后,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认真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的燃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消防大队,各燃气企业)

(二)强化燃气安全使用管理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媒体专题宣传,精心制作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片,在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并刻录光盘发至各村(居),定期组织居民观看学习;在相关媒体开设专栏,普及燃气安全知识。要深入开展文字书面宣传,结合供气和季节特点编辑制作《致用气居民的一封信》、温馨提示、宣传海报、用户手册等安全生产资料,逐一向广大用户发放,并在社区宣传栏张贴;要印制瓶装液化气安全使用须知,及时向每个用户发放。要深入开展社区巡回宣讲,成立专门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宣传教育员;充分发挥村(居)社区服务中心和居民学校的作用,定期邀请燃气安全宣传员进行教育讲座;要注重加强回迁小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空巢老人等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农村集市集中宣讲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农村居民普及天然气、液化气安全使用知识;各学校每月要在学生安全教育课程中安排不低于一个课时的燃气安全教育教学内容,培养青少年安全用气意识,提高全社会燃气安全意识。(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教育局、电视台,各镇、街道,各燃气企业)

二是加强燃气使用检查。按照市建委《户内燃气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及户外管线安全巡查规定》,积极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检查。要定期进行集中专项检查,各燃气企业每半年组织一次居民家庭入户安全检查,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对工商业用户集中专项安全检查,并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定期组织复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罐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强化日常入户检查,通过组织专门入户检查或利用查表时机逐户检查,重点检查胶管、管道阀门、燃气灶具使用状态及有无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违反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等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村(居)委会(物业),共同督促整改;对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并拒绝整改的,燃气企业经报请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对该用户所处的整条燃气立管进行停气,并由燃气主管部门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罐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对瓶装液化气用量较大的生产经营用户进行登记造册,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要定期入户进行安全用气检查。要加强高危设施重点巡查,强化对过路燃气管道、老旧铸铁管道、阀门井、挤压燃气管道地段、市政、绿化施工地段等高危设施燃气管线的巡查力度,确保燃气管网运行安全;要强化对瓶组间的安全检查,重点是安全隔离设施、警示标语、消防设施、通风散气设施、泄漏报警设施和报警远传设施的巡查,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危险性较大地带和设施每周巡查,高度危险地带和设施要坚持每日巡查,形成巡检记录并妥善保存。要积极开展有奖举报活动,鼓励群众对燃气隐患点、泄漏点进行举报,若举报属实,隐患有效排除后,燃气企业要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安监局、工商分局、消防大队,各镇、街道,各燃气企业)

三是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市场监管。要加大对燃气器具市场秩序的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关企业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假冒伪劣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坚决打击无照经营燃气燃烧器具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燃气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工商分局)

(三)强化燃气设施升级改造和风险管理

一是积极开展老旧燃气管道改造升级。认真做好灰口铸铁老旧燃气管道地域分布情况和管道长度统计,根据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和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科学制定老旧燃气管道改造计划,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争取2013年底前完成区范围内灰口铸铁燃气管道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区住建局,各镇、街道)

二是积极推进瓶组间改造。全面掌握瓶组间具体分布情况和燃气供应范围,科学制定瓶组间改造计划,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积极有序推进改造工作,争取2013年底前将区范围内的瓶组间改造成管道天然气。在完成改造前,要确保瓶组间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区住建局、各镇、街道)

三是加大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加大对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的清理力度,依法对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进行清理和拆除,杜绝因违章占压燃气管线引发的恶性事故。加强城市管理,防止出现新的压占燃气管道现象。市区市政、园林等各类土方开挖施工前,施工单位须提前与燃气企业充分协调沟通,确保燃气管道安全。对在居民用户燃气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燃气企业、镇(街道)和相关村(居)委会(物业)要共同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区住建局、城管办、市政筹建组、园林筹建组,各镇、街道)

四是严格规范罐装液化气企业经营行为。强化对罐装液化气企业联合执法检查,督促其完善安全设施、规范经营行为。对安全生产管理不达标的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气化站要坚决予以取缔关停。按照属地化、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防控和取缔流动倒罐式液化气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安监局、城管办、工商分局、消防大队,各镇、街道)

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区住建局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做好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考核工作,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各燃气企业是燃气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增加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各镇(街道)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切实抓好居民燃气安全宣传教育,与燃气企业共同做好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联合整改,确保辖区燃气使用安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燃气安全责任,抓好各项工作的协调落实,形成燃气安全工作合力。

第6篇:物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范文

今年以来,在党政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和系列安全文件精神,按照“传承、创新、求实、提升”工作导向,以“网格化”和“区域·点数”管理工作为抓手,充分发挥安全监察职能作用,持续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实现各项安全生产目标,保障矿区安全生产和物资供应。

一、落实上级工作精神,明确安全管理目标

利用OA、工作QQ群、各种会议等形式,层层传达学习集团公司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2017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明确安全生产“五个一”的工作思路。即:围绕集团公司“基层基础本质安全年”活动一条主线;把握“传承、提升、创新、求实”一个工作导向;提升“安全是福”的一个发展理念;抓好“安全隐患”治理一个闭合管理;夯实“安全质量”系统考评一个建设。先后制定《关于加强2017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物流中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017年雨季“三防”工作方案》、《2017年安全生产月工作方案》、《关于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关于落实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健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确保上级安全指令、工作部署落实到基层。

二、注重安全宣传教育,推进全员素质提升

自去年开展全员教育以来,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形势任务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和安全法规学习,全面提升员工综合素质。今年一上手,继续借中心全员教育东风,将安全质量管理融入全员教育体系,推进2017年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制定教育方案。按照中心全员教育办公室统一部署,制定2017年全员教育方案和学习计划。分为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文化学习和安全质量管理四个方面。在安全质量方面,侧重于安全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术、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二是创新文化载体。安监部门与宣传部门联合,利用内部网站开设安全文化专栏,每个支部或部室设置一名安全质量宣传员,同时又是安全监督员,每月安全质量信息,利用舆论监督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三是强化红线意识。教育广大员工牢固树立“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思想,安全是一道谁都不能逾越的红线,在安全制度面前没有特殊人员;四是强化责任意识。在日常安全宣教工作中,营造“我是企业主人”的主人翁思想,企业是我家,爱护靠大家,维护生产安全是员工的第一任务,让安全成为一种责任、一种习惯;五是强化法规意识。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利用事故案例教育员工树立“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等于犯罪”的思想,增强大家遵纪守法意识;六是深化安全警示教育。在六月安全宣传月和“119”宣传月期间,重点开展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警示教育活动,以惨痛的事实和教训让每一位员时刻绷紧安全生产弦。

三、 坚持“大、快、严”常态化,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按照集团公司统一部署,以持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监督”集中行动为载体,采取“重过程、严管控、治隐患、留痕迹”管控措施,提升了基层基础安全工作。

一是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夯实年活动。重点抓好岗位安全教育、岗位技术练兵、安全风险管控、应急救援能力等工作,夯实了基层基础安全管理。

二是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重点对“雨季三防”、电气设备、吊装运输、消防安全和危化易燃易爆品进行攻坚治理,确保中心安全生产。

三是开展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全面生产安全大检查工作要求,利用“区域·点数”检查管理,不间断地加强现场生产安全巡查。加强调度值班,对薄弱时间进行监管;加强现场管理,对薄弱岗位、地点隐患治理;加强安全教育,对薄弱人物“三违”帮教;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对薄弱生产环节建档立案。

四、落实雨季“三防”措施,确保矿区安全生产

按照2017年雨季“三防”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及上级有关汛期防范灾害要求,定期对防大风、防雷电、防洪涝设施进行检验检查,做到事前排查、事中防控、事后巡查,加强“三防”动态管理,尹洼驻地加强防洪力量,抢险应急队伍随时集结待命。大雨来临前,开展实地预警演练,提升应急抢险能力,全力防范雷电和暴雨带来自然灾害,保障矿区安全生产,同时提高全体员工自我防范意识和应对灾害的处置能力。

五、冬季“三防”早落实,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冬季来临,认真落实冬季防火、防寒、防冻、防风雪工作措施,武保科启动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开展“119”消防日消防演练活动;汽运公司启动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对车库、车辆水泵、油路采取保温措施,确保车辆在冬季安全行驶;物业站启动防寒防冻、防风雪应急预案,加强管道、线路、供暖、燃气使用的冬季安全措施;顺立公司加大机械设备维护力度和防寒措施,确保冬季安全生产。

六、加强两个体系建设,制定安全隐患检查治理标准

      结合实际继续深化“两个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上半年制定安全风险责任清单,明确各单位、各岗位安全风险等级和管控责任。使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有内容、有标准、有目标,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全面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下半年按照行业领域、检查类别、检查对象、隐患内容、事故类型、控制措施和隐患级别对仓储配送、加工生产等方面制定详细的安全隐患检查治理标准,进一步明确我单位安全风险管控目标和分级管理措施,利用较大危险源因素辨识管控,明确各单位较大安全风险源,重点管理,重点监控。对存在较大危险风险,威胁安全生产的电气设备、特种设备、吊装设备、燃气设备、交通运输、消防等设备挂牌管理,责任到班组个人,进一步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提升防范各类事故的能力。

七、全面深化安全质量建设,营造和谐发殿环境

一是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避免和消除职业对职工健康危害,为职工创造卫生工作环境;二是加强劳动防护,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按期配备必要并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三是强化环境节能。按照集团公司节能环境工作要求,加强节能环保知识宣传,定期开展节能环保监督检查,及时上报月度节能环保信息;四是加强消防管理。定期对消防器材、消防设备、消防设备进行检验检查,开展防火自救逃生演练,提升员工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五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利用全员学习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宣传《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汇编》,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业务知识作为重点内容。7月份对安监管理人员进行为期2天的安全资格培训,提升安全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六是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顺立公司从源头入手,严把材料入库关,对胶管加强过压测试,保证加工材料质量合格。加强加工机器的维护保养和测试,加强对职工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加强劳动防护和健康防护,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率逐步提升,保障安全质量持续向好发展;七是加强问题整改。对照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系统考评标准和季度达标考核结果,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基层、基础方面查找主客观原因,以高标准、严要求、重实效为出发点,全面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

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是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在高标准、严要求上还不深不细,缺少创新。

二是基层基础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建设上还存在短板。

三是在制度建设、基础资料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九、明年工作打算

一是抓好上级各项安全工作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办公会精神,结合实际落实各项管理工作,营造稳定和谐发展的环境。

二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学习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开展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基本常识和岗位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培训活动,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理论知识水平。利用多种形式和载体,深化员工安全思想教育,通过普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教育,让劳动安全成为全体员工的第一需要,营造“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季节性和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管理。抓好夏季防洪防汛防恶劣天气和冬季防寒防冻防防风雪等特殊时期的安全监督检查,在重大节日期间,更要坚持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矿区安全生产和物资供应。

四是强化安全综合治理。利用“网格化”管理、“区域·点数”巡查、“两个体系”建设、较大危险辨识和“大、快、严”集中行动等载体,严格落实“班组查隐患、单位抓整改、安监抓监督”责任制度,全面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坚决杜绝各类事故。

五是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学习兄弟单位创新经验,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推进工作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各项工作提升。

第7篇:物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范文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

第四条 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方案。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校和安全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学校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直接联网的电子安全防范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安全、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滥用处方药物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每年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第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监督落实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协助校长处置突发事件;

(五)检查、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校长落实整改;

(六)拟定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教务、学生管理和德育机构开设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课程;

(七)组织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八)协助校长依法处理其他学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学校注册安全主任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承担维护学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务以及全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设立卫生室。

学校(独立校区)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学校卫生室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具体人员配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2周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学校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任职。

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长、注册安全主任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学校安全知识内容。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将其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学校,听取学校教师告知的未成年学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新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学校类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合理意见,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状况巡查学校周边的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发现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贸信息、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垃圾站(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和水库紧邻学校的一侧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对紧邻学校的高速公路、水库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周边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人居环境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周边区域道路设立限速标志、减速线及其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护学岗,协助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应当每日定时对学校周边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书报刊零售点、歌舞厅、发廊、酒吧、网吧、商店、餐馆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生产、销售、租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周边区域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应当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

第四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筑物、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

对于难以判断的建筑物、场地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委托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建筑物、场地维修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学校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作好记录,并分类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对学校道路进行交通安全规划,设置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

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多层建筑物的每一楼层及楼梯间设置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的正常使用,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情况。

学校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学校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遵守《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保证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点名和夜间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司乘人员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校车违法情况及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将学生到校和离校情况,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学校建设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四十条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或者离岗治疗。患病教职工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治愈的,学校应当恢复其原有的工作岗位;疾病确实不能根治的教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保护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学生。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条例》规定的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学生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学生到医疗机构治疗。患病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学。

学生监护人不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病情作出休学决定,并送达学生监护人。学生监护人对学校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学生无需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撤销休学决定。

患病学生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申请复学。

患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三条 公安、卫生、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预防学生吸毒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发现学生吸食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并将其纳入课程计划,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及周边环境情况,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习,使师生熟悉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增强师生防灾、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习应当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军训和体育活动。

任课教师在体育活动前,应当询问学生的身体状况,并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安排适当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内组织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集体活动,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活动的组织者制定安全预案,经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核准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活动结束时的地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事前告知活动所在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协助学校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教学日中,7时至18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非教育时间的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应急救助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建立应对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紧急事件的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优先救助学生,稳定学校秩序。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保护、救助学生的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紧急事件对学生的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

(一)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时进行救助,防止学生伤(病)情扩大;学校无法处置时,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

(二)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信息告知学生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十三条 鼓励学校、保险机构、学生监护人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伤害,当事双方的监护人请求学校主持进行调解的,学校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解之日起2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的。

学校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体育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

(二)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紧急事件时不优先救护学生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注册安全主任违反第十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员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时擅自离开岗位、发现异常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向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对学校选址不进行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未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在水库和高速公路紧邻学校的一侧未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学校休学决定,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1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严防脱离学校管理期间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地质、水文、气象部门结合汛情趋势研判意见,进一步完善防汛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强化落实应对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要对中小学校舍、幼儿园舍的教室、宿舍、厕所、食堂等单体建筑物,以及围墙、护坡、护坎等附属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受地震、暴雨、洪水严重影响,泡水、浸水、下陷、墙体酥松透水的校舍园舍和附属设施,必须组织专业部门进行鉴定,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使用。加强防汛施工管理,设置必要的隔离设施,严格划分施工区和教学区,对因排除地质危害、校舍园舍安全隐患工作所引起的学校师生学习、生活不便的问题,各地要妥善安排。

第8篇:物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范文

高层建筑与一般建筑不同,无论是从建筑高度,还是从周边环境来说,消防工作都存在很大的难度,所以说要想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要了解高层建筑消防的特点,才能为之后的措施做好足够的准备。接下来,我们从三个方面讨论一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的特点:

(1)结构复杂,形式多样

高层建筑的内部空间结构是极为复杂的,其立面体型和平面布置也日趋复杂,不仅拥有多变的平面形状,同时还有着矩形、圆形、塔形、阶梯形、凹形等各种各样的立面体型。中心部位通常主要设置电梯、安全扶梯等垂直交通枢纽,而其的空间部分及走道则通常被灵活分隔布置成为房间,许多高层建筑中部还设有很大的中庭,一旦发生火灾时,高层建筑的设计形式对于消防官兵铺设水带的方式选择就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比如阶梯形的高层建筑,当消防人员从上向下垂直铺设水带的时候就会遇到阻碍。

(2)体积庞大,人员密集

城市高层建筑在内部结构方面具备容积大的特点,这个特点在应用功能上具有好处,它能够提供更多的办公、娱乐空间,但是从消防安全角度考虑却存在一定的缺点。我们以美国双子大厦为例,它的办公面积达到了84万m2,最高峰的时候能够容纳接近5万人,结果因“9.11”事件造成了严重的伤亡。所以说,大空间、大面积的建筑风格,给火灾发生时人们疏散带来了较大的阻碍[1],所以在进行消防管理时,更要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3)通道繁多,曲折难辨

在我国当前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工作中,面对的重要难题就是楼道以及疏散通道过于复杂,这在实际的消防疏散过程中是很不利于逃生的。因为如果楼梯或者电梯数量过多,就会造成无法直接到达安全疏散地的现象,除非是熟悉内部构造的人员。如果是出入高层建筑的人员,会花费较长时间来熟悉建筑的内部通道构造。另外,在火灾发生的时候,人们内心比较急躁与恐慌,错乱复杂的通道容易使人在慌忙中迷失方向,对逃生不利。

2.我国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存在的问题

正如上述所分析的,高层消防管理工作任务复杂、艰难,但正是因为这样,才更需要提高我们对于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但是据笔者调查,当前在我国高层建筑工程当中,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还有很多不到位,需要我们注意。下面就从四个方面进行讨论:

(1)消防设计不合理,施工建设不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施工的各个环节要求均极为严格,然而在一些因素的影响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计施工过程的许多环节都暴露出一些十分严重的问题。如:有的帷幕式大楼各个楼层地板与帷幕墙之间并未做到密封,而是往往存在一些空隙,在填充材料上也未能做到全部采用不燃材料[2];有的由于一些建筑内设施(管道井、电缆井、空调系统)未能有效封堵防火阀和孔洞而导致一些问题的产生;有的擅自对建筑使用性质加以改变,任意进行装修,对装修结构和防火分区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防火分隔存在不到位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浓烟和热气流无法得到有效阻断;有的在装修材料选用上未做到全部使用不可燃性材料。以上问题,使有效的灭火救援无法及时有效地开展。

(2)消防管理责任缺乏明确性

现如今,相当数量的高层建筑完工之后由多家单位共同购买或租赁,从而产生了形形的产权关系,出现了产权多元化和产权、使用权不相一致等情况。而使用单位又各自为战,无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牵头负责,导致责任分工不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在消防安全职责方面互相扯皮、推诿,使消防安全制度往往停留在纸面上。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分散无力,消防控制室往往如同“稻草人”无法真正发挥作用,维护保养自动消防设施不力,这些都使得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形势堪忧。一些高层建筑为寻求对这一问题的解决采用了物业公司管理模式,然而建筑单位、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对彼此所应担负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未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这也使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本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

(3)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存在漏洞

根据消防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从摸底统计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功能运转良好,但是还有一些数量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转。一些建筑的固定消防设施陈旧,却从未进行过相应的检查维护,长期“带病工作”;有的建筑消防设施早已无法正常使用,可由于其生产厂家和施工单位出现倒闭或其他情况已经无法找到原有的厂家或单位,从而导致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单位根本未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消防设施管理缺失;有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培训不到位,业务素质不强,对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原理和操作方法一知半解,无法做到熟练操作。

(4)群众不具备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

例如,2009年2月9日,央视新大楼发生火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相关责任人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和安全评估就指示人员擅自进行烟花燃放,有些人还对民警的劝阻置之不理,最终酿成火灾事故。通过一次重大火灾事故,我们也可以看出许多人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消防安全的素质不高等问题[3]。很多高层公共建筑属于综合性建筑,融商业、餐饮、娱乐等各种功能于一体,使用功能极为复杂,多家单位共用一栋建筑,建筑内人员稳定性差,相当一部分人员不具备较高的消防安全素质。相当数量的单位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缺乏足够的重视,即使开展也往往流于形式,从而导致员工消防安全常识极为匮乏,对如何进行火灾扑救、自我施救等一知半解,可操作性不强。

3.我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的对策

针对我国高层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严格进行审核验收审批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高层建筑以及建造施工时,首先要立足其使用功能,对防火安全进行全面评估,进行科学合理的防火设计。设计单位对工程消防的各个环节负责,审验过程中对与防火规范工程设计不符的地方,要坚决禁止其施工或投入使用。高层建筑消防设计需做好如下五个方面的工作:其一,保证建筑消防总体布局和平面布置的安全性和畅通性;其二,对防火防烟分区进行科学合理划分;其三,确保所设计疏散逃生线路的直接性和便捷性;其四,建筑物内部装修不使用可燃材料;其五,确保自动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的质量。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设计图纸,对建筑物消防建设的各个环节加以施工,确保防火结构、技术安全措施、消防安全措施等真正达到所要求的质量要求,不得擅自降低或改动。如确有困难不能达到设计要求,不得不对设计加以变更的,施工单位需会同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进行协商,确定一致认可的变更措施并对其予以备案确认。

(2)做好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是我国城市高层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任务,一般来说,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督促高层建筑消防各级部门做好日常工作,这其中就包括消防设施是否正常、消防通道是否畅通[4]。但是当前我国城市高层建筑当中,也有一部分不存在消防管理部门,也就是属于无物业建筑群。对于这些建筑,一方面城市消防单位要去积极调度协商,在高层建筑内部形成自觉建立的消防管理小组,做好日常的消防检查工作;另一方面,要主动展开消防调查,形成消防检查日记,将每次的检查写入防火档案,以此将消防工作落到实处。除了高层建筑本身的消防部门与城市消防部门,公安机构也要进行相关辅助监督工作,对应该进行消防监督的单位进行不定时督查,一旦发现存在问题的建筑单位,立即要求整改,对于屡教不改的,应该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理。

(3)确保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得到切实履行

分析高层建筑火灾发生的原因不难得出,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导致的火灾占到八成以上。起火原因大多是由于未熄灭的烟头导致可燃物起火,或由于电气设备老化、短路以及超负荷用电引起线路起火,或由于照明灯具、电热装置等未与可燃物保持足够距离从而导致起火等。此外,还有部分高层建筑火灾是由于某些特殊工种人员在未取得相关证书的情况下就进行入岗工作,从而产生种种错误操作行为,导致火灾的发生。正是因为此,所有的经营者、管理者和居住者均需树立牢固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将火灾预防工作置于整个安全管理工作极为突出的位置来加以进行,确保防火工作真正沿着制度化、经常化、社会化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社会化维护保养机制的推行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重点做好全国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的各项工作,促进整个行业整体水平上台阶。从施工、维护等各个环节来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管,对无维修保养资质、未按消防技术管理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发展[5]。

(4)注重消防设备的维护管理和保养

高层建筑消防设备投入使用之后,一般都要有定期的配套制度,它包括结构安全制度、设备更新制度等,更为重要的是消防设施制度,要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由于只有当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才会发挥作用,安全时期很少用到,因此平时出现问题也不易察觉,然而如果有问题未加察觉和解决,那么等到真正需要的时候不能发挥作用,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现在高层建筑普遍采用的排烟设备、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消火栓和消防水泵等消防设施,在平时就应重点对其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责任到人,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记录并加以排除,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加强消防安全的培训

首先高层建筑的各使用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各种消防安全培训,并可通过考试的方式让相关人员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其次要全面提高建筑内部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强化消防安全素质。由于高层建筑内工作人员稳定性差,素质高低不等,这也就使得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显得尤为必要。可通过多种形式(办宣传栏、集中课堂培训、组织消防演练等)来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使其掌握一定的自救逃生本领。

(6)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

一是制定并完善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的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消防部门在各自辖区内要建立并不断完善高层建筑台账和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类型预案。重点做好消防实战演练。组织基层消防官兵对所辖高层建筑的责任范围加以熟悉,确保做到建筑内部结构、疏散通道、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水泵接合器、消防控制室、消防车道、喷淋报警等“六熟悉”。要详细了解固定、半固定消防设备运行情况,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相关情况能够真正做到烂熟于心。二是提升高层建筑内灭火器材装备水平。消防部队除了配备常规消防器材,还应配备专门的辅助器材,用以辅助消防工作的开展,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进一步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实战演练。按照实战的要求,强化基层执勤岗位练兵力度,创造条件使官兵更好地了解多种自动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真正做到熟练使用,打造一支能打硬仗能打胜仗的消防铁军。

4.结束语

本文以当前我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当中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相关对策为研究重点,首先对当前我国高层建筑工程中消防安全管理特点做出了分析,然后对高层建筑工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难题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高层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的对策,旨在为消防工作提供资料,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作者:马作栋 单位:甘肃省甘南州公安消防支队

参考文献:

[1]彭溪.城市高层建筑火灾消防及安全逃生途径研究[J].价值工程,2012(02).

[2]殷霓,高云.高层建筑火灾致因分析与防火对策[J].安防科技,2011(06).

[3]魏捍东,张智.从央视大火探讨超高层建筑灭火对策[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0(07).

第9篇:物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范文

排查工作从20*年10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四个环节衔接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由企业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和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

第二阶段:市、县管理部门检查阶段。10月25日——11月15日,市、县两级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查阶段。11月15日——12月5日,我厅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各市检查情况进行抽查,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抽查。

各单位、部门每个检查时段应细化为检查、整改、总结、建章立制四个环节,每个环节不进行具体的时间划分。

二、排查范围

1、在我省注册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2、在我省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三、责任主体

1、施工单位是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的主体,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

3、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检查的主体,对辖区内的工程安全负监管责任。

4、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管理部门,是辖区、行业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检查的主体(见附表一),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

5、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各部门检查建筑施工企业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各市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检查内容

1、对建筑施工企业,一是检查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是否及时申请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变化,是否降低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三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满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

2、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要查清项目基本情况,按项目是否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将项目分为有施工许可证和没有施工许可证两类。对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要按照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建字[20*]80号)要求的检查内容,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要查清相关手续办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3、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机关,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对所管理的所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延期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抽查。

五、整治措施

对在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查出的问题,要抓好整改和治理。既要重视安全防护、安全设施、安全设备等存在的“硬隐患”整改治理,也要重视管理制度、体制机制、管理机构等方面“软隐患”的治理,从人、机、管理、环境等安全四要素方面收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1、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非法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工,督促建设单位补办相关手续,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监理和施工活动,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停水、断电等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这些项目继续施工,同时将违法建设工程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对管理部门下达停工令后仍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继续进行施工、从事监理活动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处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示。对本省的施工企业动态考核结论核定为不合格,监理企业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对外省企业将限制其进入我省建筑市场,建议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处罚,并将违规情况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但一直未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严禁承揽工程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逾期不办或仍达不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注销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4、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要责令停工,待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施工单位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继续施工;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施工的,发包单位(含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立即撤换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对查出的违法分包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5、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同时许可制度,企业向管理部门申报资质申请资料的同时,应一并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同时满足两项许可规定条件的,管理机关同时发给两项许可证书。

6、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企业对承建的在建项目,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负责监管的项目所查出的隐患,要选择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责任到人,重点防范,严密监控,限期完成治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有重点的对一些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7、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管职责。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发施工许可证,谁负责安全监管的原则,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部由市、县两级具体负责监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工程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市级管理部门予以明确。

8、完善建筑安全管理制度,重视建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各管理部门都要根据要求建立、完善、细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14项管理制度,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制度要根据新情况加以完善和细化。

六、工作要求

1、组织要得力。要由分管领导带队,建管、安全、质量、招投标、图审等机构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进行检查。

2、覆盖要全面。要求做到两个不漏,一是初审部门对辖区和行业内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的所有施工单位都要进行排查,做到不漏企业;二是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要进行拉网式排查,责任人明确到具体的县和乡镇,项目要延伸到村镇公共和市政设施工程,做到不漏项目。

3、整改要落实。对查出的隐患要有专项治理方案,具体要求做到“整改方法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人落实、督促检查落实”等“五落实”。

4、查处要有力。安全隐患排查要与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结合起来,对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查出的隐患不整改的视为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具体处理和整改措施要按照整改要求进行落实。

5、上报要及时。各有关单位、部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和查出的隐患在报当地政府的同时,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对上报不及时、不全面或隐瞒情况不报的,要在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市政公用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方案

为确保我省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稳定运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总体要求和《山西省城镇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现就我省市政公用行业进一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施运营单位要在对前一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总结分析的基础上,继续按照《山西省城镇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排查治理范围、重点和要求,突出“回头看、查盲区、找漏洞”和冬季供应保障两个重点,抓好行业关键环节,进一步将隐患排查工作推向深入,确保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工作重点

在《山西省城镇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排查治理范围、重点和要求的基础上,各行业下一阶段要突出以下重点内容,进一步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城市集中供热。在冬季供热之前对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系统、锅炉房供热系统和城市地下热力管网等城市供热管网的安全运行开展严密隐患排查,做到不留死角。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由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占压、载重车辆碾压发生的供热管网断裂,以及车辆碰撞、建筑施工引发的设施损坏、变形和破裂等情况。同时,要结合冬季低温天气热源紧张的情况,制定城镇热源保障预案,确保市民温暖过冬。

2、城市燃气供应。各燃气供应单位要对照国家的有关标准,对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进行深入排查;加大供气管线的日常巡查力度,对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要限期全面清理、拆除;强化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教育、检查,消除用户违章使用燃气设施方面的事故隐患。同时,要结合冬季低温天气和当地实际,及早落实气源、煤源,保障供应。

3、城市供水。城市供水单位要加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动态监测,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实施监控,严防水体污染事故的发生。对供水厂、水井和水源地、生产泵房、加氯间、净化池、清水池等要采取防投毒措施,加大安保力度;对水质化验中心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等要加强管理;对城市供水设施,特别是老旧管网要采取冬季防冻措施。

4、城市公交客运。各公交企业和出租客运管理部门要对所有运营车辆进行彻底检查,严格杜绝“带病”车上路。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责任意识。要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管理力量的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做好恶劣天气和夜间行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对相关油库、停车场、修理车间、办公场所做好防火措施和各项预防工作。

5、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对城市道路发生坍塌、损坏等阻断通行的隐患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加强巡视巡检,特别要高度重视城市桥梁(包括倒路立交桥)、隧道等大型基础设施由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导致出现沉陷、空洞、阻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等安全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进行整改,确保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畅通。

6、城市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部门要确保城市排水井、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运行安全,进一步严格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程,严防中毒事故的发生。环卫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和垃圾中转站、环卫专用设施的安全检查,保证各项设施安全运行。

7、风景名胜区和公园。各风景名胜区要加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欺客、宰客的违法行为,防止突发和的发生。景区管理和城市园林部门要对景区及城市公园、游园、公共娱乐场所的游乐设施进行安全大检查,对带有危险性的大型游艺设施、护拦索道、山崖危石、假山叠石,容易发生火灾的林区和娱乐场所,进行安全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

三、时间安排

本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时间按照两项重点内容具体安排如下:

1、“回头看、查盲区、找漏洞”。工作开展时间为10月10日至11月20日,重点在前一阶段隐患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照要求,进一步深入查找隐患,及时治理,做到不留死角,完善健全机构、制度和方案,形成长效机制。

2、冬季供应保障工作。开展时间为今年10月10日至明年3月31日,重点结合设施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好低温天气和节日高峰时段的供热、供气、供水等基本供应工作,确保市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四、工作要求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和应急管理工作;相关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运营单位及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公务人员的相关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和行业的督查、指导,督促这些地区和行业进一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的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2、建立畅通安全生产信息渠道。要建立畅通信息渠道及通报平台,进一步健全简报和通报制度。各级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运营单位及企业要及时形成安全简报,将前期整改情况、当前存在隐患等分类信息,按月上报主管部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简报情况进行通报,对逾期不报的单位要进行批评,对瞒报、谎报安全问题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严肃处理,确保对安全隐患问题第一时间掌握情况,为及时处理奠定基础。

3、全面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全面落实责任和处置措施,完善和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效衔接各类相关预案,确保市政公用事业安全应急机制响应快速有效,切实提高应急事件处理能力。同时,要通过建立和运行预警机制,做到事故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消除,最大限度的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防范知识和典型经验,不断增强员工和群众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提高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自救能力。进一步加大对安全执法人员、企业经营者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从根本上促进安全生产。

5、尽快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市政公用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是一个不断强化的动态过程。要通过开展本次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市政公用行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使市政公用行业实现“五个转变”,即:从被动防范向管住源头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管理转变;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转变。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做到不留死角。上一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自查、整改和检查情况,以及“回头看”和冬季保障工作情况要分别于10月20日和11月30日前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彻底排除住房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文明和谐、舒适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电[20*]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30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排查、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项、逐幢、逐户排查住房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确保城镇居民住房的住用安全。

二、排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排查范围

1、直管公房。

2、单位自管房。

3、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住小区。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待售的商品住房项目。

5、拆迁项目。

(二)主要内容

1、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维修养护不够或因自然灾害、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等导致的结构安全隐患。

②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设备老化、消防通道不畅通等,存在的火灾隐患。

③汛期防洪排涝、冬季降雪积冰等恶劣环境造成的房屋安全隐患。

④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力量不足等,存在的治安隐患。

2、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住小区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或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结构安全隐患。

②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维修不够,存在的安全隐患。

③消防设备老化、消防通道不畅通等,存在的火灾隐患。

④巡查制度不健全,存在的治安隐患。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待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

②待售商品住房项目存在的火灾隐患。

③待售商品住房项目存在的治安隐患。

4、拆迁项目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拆除房屋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②拆迁范围内存在的治安隐患。

③拆迁范围内存在的火灾隐患。

④拆迁范围内未搬迁居民的住房结构安全隐患。

⑤拆除房屋导致的相邻住房结构安全隐患。

三、工作步骤

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安排部署、全面排查、梳理和排险解危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

10月10日前,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出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科室,督促、指导、组织有关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

10月11日至25日,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人员深入项目,逐幢、逐户地对本辖区、本单位的住房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排查,按要求做好记录,进行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组织好直管公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同时,做好其它项目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信息汇总工作。

单位自管房的后勤管理部门(物业公司),要对自管房的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治安、消防等隐患情况进行排查。

物业服务企业,要对所服务项目的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治安、消防等隐患情况进行排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措施、待售房屋的治安管理情况进行排查。

拆迁单位,要对拆除房屋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措施、拆迁范围内治安及未搬迁居民的住房结构安全、拆除项目相邻住房结构安全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三)梳理阶段

10月26日至31日,各有关单位要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安全等级、隐患类型进行梳理、分类,制定维修、加固、排险和危旧房改造计划。

(四)排险解危阶段

11月1日开始,各有关单位要制定防洪排涝、冬季降雪积冰等恶劣环境的应急处置预案,火灾和治安隐患排除计划及维修、加固、危旧房改造计划,实施排险解危。存在火灾隐患的项目,要抓紧更新、补充和检修消防设施,清除消防通道的杂物和堆放物,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排除火灾隐患。存在治安隐患的项目,要抓紧建立健全治安巡查制度,加大安全防护投入和治安管理力度,排除治安隐患。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维修、加固和规模较小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年底之前必须完成排险工作;规模较大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可跨年度实施,分阶段进行改造;一时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建立登记、监控、报告制度,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处于受控状态。与此同时,要建立住房安全隐患项目挂牌督办制度,明确督办项目、实施机构、责任单位和督导单位,确保隐患排险解危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各市、县要成立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和排险解危工作领导组,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和行政问责制。要加大监管力度,制订相应措施,落实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和排险解危工作责任,做好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动员、部署和检查工作。

(二)要进一步强化督促指导工作

各市要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实现辖区内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全覆盖。对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要逐项落实维修、加固、排险、改造责任单位,以挂牌督办和目标责任制的形式下达到各相关单位。责任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列出时间表,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加固、排险和危旧房改造方案,落实所需经费、物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将维修、加固、排险、危旧房改造方案和动态情况及时报督办单位。督办单位要明确督办责任人和督办机构,督促、指导责任单位按时完成维修、加固、排险和危旧房改造任务,并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不落实,进展过慢,敷衍应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