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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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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管理办法

第1篇:财经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井下采矿;顶板管理;有效措施

对于井下开采来讲,对顶板的管理是尤为重要的,是煤矿管理中重点工作之一。据统计,每年由于顶板引发的煤矿事故是最为频繁的,不仅给煤矿造成经济损失,还给开采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要加强对顶板管理,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提高井下采矿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为煤矿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一、提高安全管理意识,使得各项工作在安全下进行

第一,井下采矿上下班时,班长要对现场的交接班情况进行负责,将本班负责的工作面生产任务、顶板情况、安全、质量以及各项采矿设备等进行交接,并将采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对接班的交底工作。

第二,在进行井下采矿时,班长必须对矿井下的支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需要开采的工作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对开采工作面的敲帮工作进行严格执行,一旦有安全隐患出现,就要立刻进行排除,避免出现问题而造成人身事故,对开采工作造成影响。

第三,对每一个开采工作面,都要具备足够的支护工具、处理顶板的设备等;在进行井下开采时,要对相应的作业规程进行翻阅,以确定采取规定中要求的开采方式。

第四,支护工在进行工作时,必须对上一个班组的支护情况进行掌握。在对整个工作面进行支护时,要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支护,要做好敲帮与检查工作。对煤矿开采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三角带以及开口处进行详细的检查,若有断梁折柱的现象发生,则要及时进行支护处理,防止工作面出现煤壁片邦的现象,要确保安全上下口的通畅。

第五,对工作面进行开采时,必须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支护,并确保支护质量,坚决避免出现空顶作业现象。对支架进行设立时,必须要牢固稳定,避免将支架支撑在浮矸以及浮煤上。支柱在煤矿开采时,被破坏必须及时更换、恢复。

第六,所有煤矿工作人员必须对煤矿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严格遵守,确保在安全可靠且支护完整的作业面下工作,避免出现违规开采、违规指挥的现象出现。

二、加强对构造带的特殊支护

对于已经了解的构造带,生产部门必须对现场工作情况进行技术措施的补充,并将其落实到井下开采工作人员身上,并由煤矿开采的安全监理人员进行现场跟踪,以便于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队长必须在现场进行工作的指挥。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时,要严格按照作业规范的要求,服从队长以及班长的指挥与领导,工作进行中,除了确保自身安全外,还要对整个煤矿开采作业面的情况进行观察,确保作业面在安全稳定下进行,若发现有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给队长以及班长,并对其进行组织处理。若出现大面积冒顶现象,或者是在危险地段进行支护工作时,除了对安全措施进行做好外,还要确保工作人员的退路通畅,并将帮、顶的动态情况由有经验的人观察,一旦有安全隐患发生,要进行及时地撤离,以确保所有人员的安全。对于井下采矿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操作,安全监督人员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惩罚。

三、对顶板加强观察,做好压力预测

对矿压进行观测。对矿压进行观测时,主要的观测内容包括:对巷道变形时的离层情况进行监测,对日常支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顶板的活动规律进行监测与掌握等。井下开采时,要对地质预测制度进行严格的执行,并将顶板事故的预防方针进行有针对性的提出;矿山应该成立专门的矿压预测中心,矿山中的领导要起到带头作用,将安全科、生产科以及采掘队伍等融入其中,对矿压观测仪进行配置,以确保井下开采时,能够对矿压进行日常的观测,对矿压进行预报和预测,为预防工作提供有效数据。在对开采工程进行设计时,要严格按照新的煤矿安全相关规定对巷道的布置,支护工作的质量,以及开采的方式等进行合理确定,对矿压的规律进行遵循,避免与临近一面同时进行工作面的开采。对井下工作面的开采进行合理的人员安排,避免出现人为造成冲击地压、压力集中等隐患,使得开采工作在安全下进行。

四、加强对井下采矿工作面工程质量的管理

第一,支护人员以及班长要对支护工作的质量进行负责,以确保支护工作的质量,符合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进行支护时,要对支护的方式进行选择,以确保合适的支护方式而提高支护质量。如带锚点支护、贴帮柱,对工作面进行开采时,避免有空顶现象。所有进行支护的支架都要接顶,初撑力得到保证。

第三,矿山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要经常到矿井下,一线支护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要责令整改。

第四,对敲帮问顶管理制度进行严格地执行。工作人员以及班长要对煤壁、顶板、支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确保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若发现问题要进行及时地的处理。具体处理要由班长进行指挥,安全监督人员要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隐患没排除前,安全监督人员以及班长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五、对井下采矿工作面的安全出口进行管理

第一,对作业面的上下出口进行维护,并设立专门人员,并由班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出口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确保出口流畅,当有安全事故发生时,可以及时进行撤离。

第二,对安全出口进行架设抬棚,以达到加强支护的目的。在下出口处,设立梯子便于人员上下。对于安全出口、三角带、构造带等特殊位置,此处应力较为集中,必须对其进行木垛、从柱以及密柱等进行特殊支护,第一支护人与班长要对其进行负责。矿山管理人员必须深入到工作现场,对顶板问题进行监督与检查,加强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班长以及队长要对顶板维护工作、特殊支护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下来。顶板管理人员要对记录情况进行详细的审阅,为预防工作提供依据,加强顶板维护工作的较强管理。

第四,每周进行一次大型安全检查。管理人员要深入到矿井下,对特殊支护、顶板维护等工作彻底落实,对安全情况检查后,要予以记录,同时还要进行复查,坚决避免有安全隐患出现。若有安全隐患,要责令修整,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

六、顶板管理的其它方法

煤矿管理人员,要制定责任奖惩制度,将每个工作中的责任落实到实处,并进行相应责任的惩罚与奖励。顶板管理中,还要对管理技术与安全要求进行交底,以确保每个工作人员心中有数;定期对顶板管理人员以及安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创新管理方式,使得每个人员的管理意识提高;对发生过的顶板安全事故进行案例分析,找到发生原因,并将其作为以后管理工作中的重点。

七、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对顶板进行管理时,必须要有完善的技术措施,为顶板管理提供技术上的保障。顶板管理涉及到的环节较多,要制定全面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管理能力与管理水平,使得顶板事故发生率极大地降低,为煤矿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于天顺,谷郁伟,王曾涛,等.西马煤矿炮采工作面支护密度可行性研究[J].科技资讯,2011(7).

第2篇:财经管理办法范文

1.修订背景

我国目前规范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的顶层文件主要为1995年财政部和原国防科工委联合下发的《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简称1765号文件),由于科研项目的价格是确定项目合同经费的基础,为了满足项目经费管理,科研单位科研项目“完全成本法”核算原则、成本核算会计科目基本是按照此办法的要求设置的,因此该办法对科研单位财务管理影响深远。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国防科研经费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1765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成本科目设置交叉重复、计价无法真实反映项目资金需求、缺少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内容等问题,表明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国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需求。因此,基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发展战略的需要,国家对1765号文正在进行多轮修订调整,将建立一套能够恰当地处理计价、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关系,涵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全过程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2.修订原则

(1)经费科目设置合理化

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了计价科目的设置,取消按阶段划分的科目,将相关成本按其发生内容计入对应科目;按照科研任务性质、成本形式和经费构成特点,将项目分类进行计价;将不易测算的费用按可直接计列成本的一定比例计价;允许有事业拨款的科研单位计列工资及劳务费。

(2)经费管理全过程化

旧办法仅仅是合同计价的依据,而研制单位在实际经费管理和成本核算中则还需依据财政部下发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执行,制度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新办法新增了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的章节,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各环节进行了规范,解决了之前重计价轻核算、重分配轻管理的问题,同时也为审计和财务检查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二、新办法对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

从新办法的修订思路可以看出,新办法设置的成本项目更加科学,支出标准更加明确,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财务信息需要更加详实、明晰。由于新办法对预计成本项目及其反映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各成本项目所反映的费用性质单一化,因此无论是合同定价、外部检查,还是项目成本控制,均需要严格按照新办法的要求提供分类清晰、依据充分的财务信息。

其次,成本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新办法明确了预计成本项目的测算标准,例如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的测算标准和方法均作了明确规定,因此需要在项目研制过程中对各成本项目实施有效控制,从而满足新办法的要求,并为提高承研单位市场竞争力提供财务支持。

再次,财务管理的领域需要进一步扩大,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在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改制和军工产品市场化的大背景下,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明确传达出粗放型财务管理模式将成为历史,科研单位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建立更加精细全面的财务管理模式的信号。财务管理不仅仅是单位财务部门的专属职责,更需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参与。

三、科研单位提升财务管理能力的措施建议1.拓展财务管理领域,实施“大财务”战略

从成本源头抓起,增强各部门财务意识,树立“大财务”战略观。将财务管理触角延伸至所有的生产经营领域,实现财务管理与生产经营的协同发展。科研单位应引入管理会计理念,建立成本中心、利润中心等现代企业内部管理责任单元。决策层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在精细化、全过程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明确合理的费用类型和标准定额,确保在全单位范围内树立成本意识,改变“重科研轻成本”的传统经营模式。

2.推行全面财务预算,实施全方法财务管控

采用以成本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按照“总量控制、分解到项、重点突出”的成本控制思路,以预计成本为目标成本,以科研生产计划为已知变量来规划单位总预算成本,再分解到各预算单元,建立约束各预算单位行为的分预算成本。通过严格控制预算执行过程,考核预算执行结果,及时纠偏调整,将成本目标渗透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责任落实到具体员工,从而对成本实行有效控制。

3.完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精确财务信息服务

为生产经营和经费管理提供财务服务,要求财务部门“从财务的角度看经营,从经营的角度看财务”。科研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工具提高财务信息处理效率。财务部门要对项目研制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出具定期及不定期的财务分析报告,客观揭示项目研制成本全貌,为项目经理决策提供依据,确保项目经费支出合理合规,实现项目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3篇:财经管理办法范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是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材料交易中心)进行。对材料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品种分别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钢材、水泥、各类墙体材料、建筑给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建筑涂料及粘结剂、散热器、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内外墙、地砖)、建筑石材。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线电缆及开关)、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防盗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立体停车库、擦窗机。市建委对上述品种进行调整时,须及时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

(一)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重要材料设备;

(三)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鼓励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第七条 提倡材料由施工承包人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设备由施工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指定承包人采购设备的品种、规格、标准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八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公开招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进入材料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应交验有效证件和施工承包合同有效文本或中标通知书,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 材料设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名称、所需材料设备名称、品种、规格、标准、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供应时间、地点、供应方式以及合同争议解决途径街相关内容,并应在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备案。市建委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内容的,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总量须与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材料设备总量相符。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但应具备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材料供应能力。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同时查验其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材料供应资格备案手续,未办理的,应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储备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建设时,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材料设备采购开标应在材料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开标过程记录应存档务查。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从市建委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十八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产品成本的除外。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使用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排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公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和投标人应自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书面合同向市建委备案。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应向市建委备案。继续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材料设备采购中标后除辅工作外,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 材料交易中心应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法律服务,提供样品展示、展销和会展服务,为检测、公证等中介组织提供相关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场所服务。材料交易中心的服务要规范、有序、公开、文明。材料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

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后,材料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存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有关部门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材料交易中心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材料设备检测单位以及材料交易中心,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应招标未招标而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时,应及时向市、区县建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及应备案不备案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委等有关部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采购的定义是什么采购(purchasing):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 以保证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企业经营活动。采购是一个商业性质的有机体为维持正常运转而寻求从体外摄入的过程

采购实践可分为战略采购(sourcing)和日常采购(procurement)两部分。中央财经大学物资采购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学校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

物资采购是指学校的教学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后勤服务物资、基建工程所需的资产设备、图书资产等物资的采购。

二、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捐赠款和各系、处级单位自筹经费。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均纳入学校计划统一管理。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有财务处、审计处、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基建处派人组成,吸收物资使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年度采购计划的审定。

(二)各类物资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按照经费渠道和物资用途,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主管。教学设备及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办公设备由教务处负责;行政、党群部门办公设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后勤服务物资由总务处负责;基建工程所需的资产设备由基建处负责;图书资产由图书馆负责。

(三)监察处为物资采购监督部门,对物资采购计划的审定、招标等工作进行监督。

四、审批程序

(一)各类物资采购计划,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详细列出该项目的用途、性能、规格、型号、采购方式、使用时间及资金来源等基本要求和情况,于上年度末报有关归口职能部门和单位。

(二)有关职能部门将各单位申请的物资采购计划汇总审核后,在学校经费预算控制额度内,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

(三)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对有关职能部门上报的物资采购年度计划及时进行审定,明确提出实施采购的具体要求。

(四)年中可根据需要进行一次计划调整,临时急需的物资购置应履行立项报批手续,明确资金来源后可报采购计划。对突发性抢修所需物资,可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直接采购,事后必须补办申报批准手续。

五、实施办法

采购工作采取政府采购、招(议)标或由物资采购专职人员就地就近购置等方式进行。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的暂行办法,汽车、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并按有关要求办理。

(二)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并能够采取招(议)标形式采购的物资,按下列步骤进行采购:

1.使用单位在初步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向物资采购主管部门和单位推荐23个(单价价值在1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推荐3家以上)厂(商)家。

2.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使用单位推荐的情况,进一步进行考察、市场调研、了解厂商信誉等,拟定参标厂(商)家,筛选邀请投标单位,拟定招标说明书,发邀请函。

3.主管部门和单位把收到的标书进行登记整理,经由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招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同类物资或设备一年限购一次)。主管部门和单位经授权代表学校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未签合同的,一律不予付款。货到后,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严格进行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三)对不宜采取招(议)标采购形式的,分两种方式进行采购:

1.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由主管单位派人带队,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直接向厂(商)家采购。采购时要签订协议书。

2.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价格波动不大的物资,由物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或其他人员2人以上)派员到市场直接采购。

(四)对零星配件、材料、办公用品、个别单位专用品、价值较低的(总价值在20xx元以内)、不能进行批量采购的物资,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但要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手续。

六、采购纪律

(一)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必须廉洁奉公,讲究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必须熟悉采购业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保证供货厂(商)提供的物资质优价廉,并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4篇:财经管理办法范文

现将《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管理,保证售房收入的专款专用,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94)财综字138号《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管局京财建(1995)1326号《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的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均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缴款单位。

第三条  缴款单位上交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取得的收入总额为上交基数,上交财政的比例为:

(一)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直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二)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交财政。

(四)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五)企业自管国有现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六)其他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在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按上述不同类型单位上交比例上交财政。

第四条  符合市政府规定解困条件的职工人数占全部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的缴款单位,需持市、区(县)康居办公室或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开据的证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办理免征手续。免征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五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机关,分别负责市、区县所属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出售国有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立即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征收机关提供单位出售国有住房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向征收机关提供国有住房出售方案及售房计划;

(三)向征收机关提供出售的国有住房单位产权证明;

(四)向征收机关提供国有住房出售类别(高层或多层)、售房面积、售房价格、收款方式、收款期限、单位性质等情况或材料;

(五)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售房的单位,应向征收机关提供分期收款计划;

(六)售房单位应领取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登记表”和有关填报说明。

第七条  售房单位在取得售房收入后,应按规定填写“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必须在15日内向征收机关缴交收入。同时报送一联“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登记表”。

第八条  单位按规定完成应上交财政售房收入后,凭“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回执,到征收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同时领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第九条  单位向购房人出售国有住房收款时,可先向职工开据一般收款凭证,待清算和领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后,再向购房人开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此票据作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书的合法凭证,无票据不得向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书。

第十条  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无论采取一次付清房款方式,还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都必须一次缴清应上交财政的售房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售房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向征收机关领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分期付款清算单”;

(二)单位收取的首期付款,必须在15日内向征收机关缴交收入。当年收取的分期付款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前上缴征收机关,待完成应上交财政售房款后,再重新填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办理清算手续。

(三)对分期付款的购房人,待其交清全部购房款后,售房单位方可向购房人开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对1994年12月31日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取得的售房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已出售的国有住房及取得的收入各单位都要认真进行清理;

(二)对已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要向同级征收机关提供具体使用情况报告、有关部门批准用款的批件或证明材料及支出凭证(复印件);

(三)市、区县征收机关对已使用的售房收入进行审核,对已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办理。

(四)对未使用部分,要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十二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上交财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纳入单位住房基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上交财政后的余额,不得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对留用部分必须用于直管公房的改建、维修、管理支出,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市、区县财政机关有权对缴款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款单位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缴款单位必须按征收机关规定的上交期限及时办理缴款手续。对逾期不缴款的,征收机关除限期追缴应缴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款的,由征收机关填发扣款通知书,委托开户银行进行扣交。

第十五条  缴款单位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或隐瞒、转移收入,故意漏交少交的,征收机关除追缴应交的款项外,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1994年底以前所取得的售房收入,各单位应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及住房制度改革,凡挪作他用的售房收入,一经查实,要全部追回并上缴财政,并视情节轻重,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缴款单位对上交收入同征收机关有异议时,应先按征收机关的决定,如数上交财政部门,并按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条例》和财政部的《财政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上交财政部门售房收入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基金不足时,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九条  缴款单位于1995年1月1日起到本办法下发前单位已取得的应上交的售房收入,必须在9月30日前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市、区县征收的国有住房收入要纳入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

第5篇:财经管理办法范文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3.经市政府同意,将我市市属停工集体企业纳入享受“三三制”政策范围。

第6篇:财经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财经管理;物资管理;成本核算

企业科级成本核算系统正式启用多年了,许多企业仍不能全面正常运行。现实背景是:HIS系统仅局限于专项业务,而军财系统仅局限于财务业务,必然造成:

一是,基本数据“抓不到、抓不准”。

二是,清仓盘库“查不完、查不准”。

三是,核算结果“出不来,出不全”。

四是,业务流程“走不通,走不了”。

一、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系统

(一)固定资产系统操作流程:

1.固定资产增加工作流程

(1)一般设备增加

①各科室、部门在固定资产系统“固定资产增加”窗口填制固定资产增加报告单并打印,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②签字确认过的固定资产增加申请单报物供中心,由物供中心统一报采购中心审核汇总,经财经管理处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

③院领导审批后,由采购中心采购。

④货到后由物供中心在固定资产系统中做入库、出库的账务处理并进行拍照、粘贴二维条形码,通知申请部门领取。

(2)计算机网络设备增加

①各科室、部门在固定资产系统“固定资产增加”窗口填制固定资产增加报告单并打印,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②签字确认的固定资产增加报告单交信息科,由信息科审核签字后送采购中心审核汇总,经财经管理处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

③院领导批准后,由采购中心采购。

④货到后由物供中心在固定资产系统中做入库、出库的账务处理并进行拍照、粘贴二维条形码,通知申请部门领取。

2.固定资产减少工作流程

(1)科室、部门固定资产减少(报废、转让),需在固定资产系统资产减少申请窗口,按要求填制固定资产信息,填好后打印,由科室、部门负责人签字。

(2)签字后报资产分管部门(医疗设备报医学工程科、一般设备报物供中心、计算机网络设备报信息科)鉴定。

(3)分管部门按审批权限(2仟元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2仟至2万元由院主官领导审批;2万至5万元由院办公会审批;5万元以上由院党委常委会审批)。

3.固定资产转移工作流程

(1)科室、部门固定资产所属部门发生变化时,如:科室分家、合并、搬家或科室、部门之间调剂,固定资产所属部门应将变动的固定资产的转出部门、转入部门、资产编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及购入时间列表填写清楚,报资产分管部门(医疗设备报医学工程科、一般设备报物供中心、计算机网络设备报信息科)核准。

(2)资产分管部门核准后报财经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转移处理。

4.固定资产处置的工作流程

(1)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各资产分管部门在固定资产系统资产减少窗口固定资产处置界面下填制“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审批单”打印并签字确认。

(2)确认后报院领导审批,院领导批准后由各资产分管部门处置,处置后款项交财经管理处,财经管理处开具收款收据于各资产分管部门。

(二)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1.固定资产入库挂账操作流程

(1)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输机人员(物供中心、医学工程科)必须及时将收到的固定资产送货单及发票信息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产生固定资产入库单并打印。

(2)固定资产输机人员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必须将上月打印出的入库单及发票交物供中心及医学工程科会计进行入库挂账处理。

(3)物供中心会计进入固定资产帐务系统提取上月入库单,对照打印出的入库单及发票,仔细核对固定资产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入库挂账处理并打印出挂帐入库单。

(4)财务会计进入财务记账系统提取上月固定资产入库挂账信息,与审签后的挂账凭证进行核对,无误后将信息转记入财务系统会计账中。

2.固定资产付款操作流程

1.每月物供中心及医学工程科会计根据付款计划,将已入库挂账拟进行付款的固定资产进行报销准备。

2.物供中心及医学工程科会计进入固定资产账务系统模块提取已入库挂账信息,根据报销单据进行仔细核对,无误后进行固定资产报销结算处理并打印出固定资产报销记账凭证。

3.物供中心及医学工程科会计于4个工作日内将粘贴好的报销凭证传至财经管理处审签。

4.财务会计进入财务记账系统提取固定资产报销结算信息,与审签后的报销凭证进行核对,无误后将信息转记入财务系统会计账中。

(三)物资供应中心工作制度

1.物资挂账流程

(1)供应商根据企业需要将物资送达物资库房,并将物资送货单、物资检验合格证、发票等相关材料交物资库房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

(2)物资库房保管人员对照物资送货单、物资检验合格证、发票等相关信息,对送达的物资进行检查、验收,并登记存档,完成物资的验收入库。

(3)物资库房信息录入人员根据当日收到的物资送货单、发票,将物资按类别分别录入物资管理系统中,完成各类物资的信息录入工作,生成物资入库单并打印。

(4)物资信息录入人员每月第二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必须将上月打印出的入库单及发票交物资会计进行物资入库挂账处理。

(5)物资会计进入财务账务处理系统中,提取上月物资入库信息,对照打印出的入库单及发票,仔细核对物资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物资入库挂账处理并打印入库挂账凭证。

(6)物资会计于5个工作日内将粘贴好的入库挂账凭证传至物资供应科进行审核。

(7)物资会计将物资供应科审核后的入库挂账凭证报财经管理处领导审签。

(8)财务科会计将审核后的入库挂账凭证进行挂账转记账处理。

(9)财务会计进入记账系统提取物资挂账信息,与审核后送达的挂账凭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将挂账信息转记入企业会计核算系统中,完成物资的入库挂账工作。

2.物资付款流程

(1)每月5日前,物资会计根据物资挂账情况、使用情况,结合企业物资付款制度及规定,编制物资付款计划。在财务账务系统中选取已完成入库挂账,拟进行付款的物资信息,按月份编制付款计划,并打印付款计划单。

(2)物资会计通过系统将计划提交至财务科,财务科按照系统设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核。

(3)财务科将审核后的付款计划报财经管理处领导、院领导审签后,报院办公会研究审批。

(4)物资付款前,由物资会计进入财务账务系统中,提取已审核通过的物资付款计划信息,对照结账报销单据认真核对,无误后进行物资付款账务处理,打印并生成物资付款凭证。

(5)物资会计于5个工作日内将粘贴好的付款凭证传至财务科进行审核。

(6)财务科根据付款计划,将审核后的付款凭证报财经管理处领导和院领导审批,再将付款凭证转至财务会计进行转记账处理。

(7)财务会计进入记账系统提取物资付款信息,与审签后送达的付款凭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将付款信息转记入企业会计核算系统中,完成物资的付款工作。

二、总述

院级核算功能特点:

(1)构建桥梁,规范管理。

(2)解决问题,严格管理。

第7篇:财经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高校 会计基础工作

我国高校如何保证向会计信息使者提供本校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质量,忠实地履行受托责任。《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给出了正解的答案:夯实会计基础工作。

一、高校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

高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实行的是预算会计,有其特殊性。目前,我国高校有关会计基础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高校财经法规体系不完善

“十二五”期间,与我国高校相关的会计法规相继得到修订与建立。提高我国高校会计管理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提供制度保证。重新修订的法规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新建立的法规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

但高校还是按1997年制订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来核算其发生的经济业务。这已远远不能适合当前财政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了,更不利于高校会计核算需求。如基建账并入大账、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一系列会计核算方法无法依法依规进行账务处理。

(二)高校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大部分高校的规模已达到设总会计师职务的条件,但高校设置总会计师很少,绝大部分高校都没设置总会计师职务。

我国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校(院)长负责制,党委常委会对高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校长办公会则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实施办法、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产业发展计划,加强财务管理。校长办公会决策权在校长及副校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相关部分,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财务管理不规范。高校各项事业都在快速发展,但高校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还是按以前方法方式,所有经济业务由高校财务处集中管理,决策权则以校长为首领导们做出。校领导们做出的有关财务决策,都是以本校事业发展为方向,不考虑做出的财务决策是否合法合规,这样做最终导致高校的财务行为违法违规。因受各种财经法律法规的制约及政策指向,各高校都在按本校实际情况相应调整预算支出范围及支出标准。以高校“三公公费”支出数据为例,各高校为达到不超过预算所规定的支出标准,实际超出部分随意从其它经费支出,而使“三公公费”达到规定标准。

(三)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很多高校没有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管理规范、方法。会计人员依据自己的职业判断做好本职工作,因此会计基础工作很不规范。

我国的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体系、公共财政体制机制改革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修订与完善的。当然高校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也要随着国家政策法规不断修改与完善,使其制度能符合高校事业发展需要。

事实上,我国大部分高校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很滞后、不健全的。高校不重视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健全。以高校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为例,引用高校会计人员经典话语就是:“口授秘籍”。虽然这种说法是一种笑话,但从中可以看出其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严重缺失。

二、完善高校会计基础工作的措施

针对我国高校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采取如下措施,不断完善会计基础工作。

(一)加快修订《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配套的细则规定

新修订适合当前高校会计核算《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能尽快出台。只有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出台了,我国高校才能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完善会计核算管理系统或启用新版会计核算管理系统。这样才能使基建账并入大账有法可依,启用预算科目成为可能,有利于进行成本核算。

财政部不仅要加快出台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也要加快公布高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制定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管理办法,促使我国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供制度保证。加快制定无形资产摊销办法,保证各高校无形资产管理更加合理。同时也要尽快出台高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促进各高校进行成本核算。这些细则的出台,有利于加强会计信息化管理,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根本保证。

(二)完善高校治理结构

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已实现从精英化到大众化这一目标,2012年高校的教育经费已达到GDP的4%目标。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及教育经费所占比例越来越大,高校财务管理越来越需要站在更高层次的决策层来进行专业团队理财。

高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高校管理高层要加快选聘符合本校总会计师条件的人员,任用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总会师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要求组织领导学校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高校设置总会计师,能加强财经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强化经济责任、规范财经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高校加快完善内部会计管理规范

高校要加快内部会计管理规范建设。包括健全高校财务管理规范体系、建立有关财务报账规则、细则以及财务部门建设内部会计信息管理系统。

1、依据新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制定符合单位会计管理规范体系

单位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单位财务规范体系建立与健全。单位负责人要了解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积极支持财务部门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规范体系。财务机构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依据我国新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规范体系。

2、高校内部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完善经费内部管理细则

一是财务部门与基建部门共同努力,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建立健全本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细则;二是财务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采购、处置、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等管理细则、办法;三是财务部门与科研部门沟通,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及科技部对科研经费有关规范,明确有关科研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报帐办法;四是财务部门与学生工作部门联系,依据国家助学体系相关规定,完善学生奖助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学生奖助基金发放标准、范围、程序,保证专款专用原则。

3、财务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制度信息子系统

当代社会已是信息化、网络化时代。高校财务部门构建财务制度信息子系统意义重大。该系统不仅能宣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校内经济业务管理规范及相关管理办法,更重要的是能方便全校师生员生随时查询各种办理经济业务服务指南。该系统中有办理各种业务办法的详细说明:预算指标报销开支范围及标准、需填写的单据类型、授权审批人限权范围、如何粘贴报销单据等等。此系统建成,有利于加强全校教职工及学生对财务部门工作理解与支持,更有利于财务部门提高办理经济业务效率及效益。

四、结束语

完善高校会计基础工作,是一个动态系统工程。它是一个全员参与、持续不断完善的过程。它的完善依赖于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审计部门、高校的主管部门、基层高校单位等部门的通力合作;更依赖于高校单位负责人、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高校经费管理人、高校会计人员各司其职共同遵守及维护。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Z].2012.12.6

[2]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Z].2011.9.9

[3]《新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编委会,新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M].中国言实出版社,2009年:1-4

[4]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Z].2012.2.7

[5]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Z].2012.12.19

[6]周建.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浅析[J].财会通讯.综合2012 (4上):120-121

第8篇:财经管理办法范文

本文从村级财务内部审计的总概况、具体操作方法、取得成效等方面加以阐述如何加强审计监督,并从三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

村级财务 审计 监督

内部审计监督是经开区(杨舍镇)农经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近年来,经开区(杨舍镇)农工局农经科不断创新村级财务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规范农村财务与运行,保障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一、总体情况

从2008年起,区镇根据张委办(2008)41号《关于在全市推行村级阳光综合审计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审计监督,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在全镇开展村级阳光综合审计工作。2009年至2014年底,区镇农工局农经科共完成村干部离任审计27项,村级财务收支审计279项,村级集体企业专项审计88项,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132项,村级集体资产综合审计94项。审计中发现审计问题330条,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347条,被采纳审计建议347条,发出整改意见书61份。

二、具体做法

1.积极示范,引导做好村级各类内部审计。

一是统一各类审计内容。(1)对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其任期内村级集体资产、负债、净资产变化和主要社会事业及经济工作等,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2)对村级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计各项收入是否按期结算、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坐收坐支、是否存在小金库、是否存在以收抵支、财务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3)对村级年终可用财力审计,主要审计当年度村级经营性收入是否入账、查阅相关的会计凭证是否正确、审核经营性合同金额与到账金额是否一致等;(4)对村级集体企业审计,主要审计村级集体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二是统一各类审计文本。区镇农工局农经科根据村级阳光综合审计要求,结合新形势下村级经济发展的实际,统一制订了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村级财务收支审计、村级年终可用财力审计、村级集体企业审计等审计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内部审计工作。三是统一组织人员参与各类审计。在各类村级财务审计中,要求各办事处(街道)经管办人员共同参与审计全过程,使他们掌握财务审计的重点、内容和方法,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能力。

2.加强管理,实行村级财务审计常态化。

一是常规审计实行年审制度。区镇农工局农经科每年组织对村级可用财力、村级集体企业、社区股份合作社年终审计;镇记账中心每年对各村的现金、存款、承兑汇票进行不定期盘点,查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价证券登记薄,核实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二是专项审计实行抽查制度。每年根据财务管理需要不定期抽取几个村进行专项审计,改进财务管理办法。例如2012年针对闸上、城东未纳入村账镇的村集体资产和资金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并对审计中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于2013年1月将两村纳入镇记账系统。三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2013年经区镇党工委批准,聘请华景、天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全镇41个行政村(社)的集体资产进行全面审计。包括对所有房屋、土地进行实地盘点、对应收应付往来款项采用查询核对法逐笔核实、对经营性资产出租合同管理、对村投资或控股的各类集体企业管理、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方面等进行了全方位审计,进一步核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底。

3.完善制度,促进村级财务审计规范。

通过对审计中存在问题的检查、整改,不断完善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区镇先后出台了杨政发(2011)27号《关于印发杨舍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张经管发(2012)6号《区(镇)各部门、办事处(街道)和财务审批、报支的有关规定(试行)》、张经管发[2014]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经开区(杨舍镇)行政村(社)集体资金管理的通知》和张经管发[2014]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经开区(杨舍镇)行政村(股份合作社)合同管理的通知》等。重点对非生产性开支管理、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集体企业管理、合同管理、规范资金管理等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运行安全高效,促进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三、取得成效

1.保证集体资产安全。

一是非生产性开支得到有效控制。通过村级内部审计,对非生产性开支的报批手续是否完善、报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原始发票是否真实有效等进一步得到规范,大大减少了村级集体资产的损失和浪费。二是账外资产得到清查。通过审计中对各村(社)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发现有部分行政村新增的一些房屋和土地等资产没有及时纳入村账,形成账外资产,审计后全部纳入村账,核实了村级集体资产。其中:房屋61处,面积5.21万平方米;土地36块,面积25.99万平方米。三是查实应收款项。通过审计中对各村(社)的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逐一进行清理,对各种往来款项明细逐笔逐户直接询证核实,查实个别村漏记应收款项50万元,核实了32笔原来双方不符的往来款项。

2.规范集体资产有效合理使用。

一是规范经营性资产出租合同。区镇统一使用规范的租赁合同文本,建立合同管理网络,统一规定租金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限定合同期限,严控存量土地。二是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结算手续,严格控制印鉴管理,杜绝违法操作行为。严禁公款私存,禁止出借银行账户,禁止村集体为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资金不得直接出借给民营企业或个人,不得为非本村企业注册或还贷周转资金。三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规范运作和管理集体资产,通过有效途径进行收购、转让和购置集体资产。通过内部审计,有效防止集体资产使用不合理、不规范的现象,更好地规划对集体资产的使用,避免集体资产流失。

3.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村级内部审计,一方面可以明确村干部的经济责任,增强村干部的财经法纪意识,使村干部明白不仅拥有代表村民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权,还承担着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责任。通过审计监管力度加大,审计范围的扩大,经常化、制度化的审计,能够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财会制度,制止和纠正经济活动中违反乱纪的行为,转变村干部的思想观念,加强法律意识,增长财经知识。另一方面,也促使审计人员更熟悉财经法规,增强审计业务水平、判断分析能力,全面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村级内部审计工作的措施

1.突出把握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

一是积极开展涉农惠农资金补贴专项审计。重点关注支农资金中的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土地流转补贴等各类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二是重点对房屋和土地租赁收入、土地补偿费等定期进行专项审计,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合法使用。三是加强工程建设审计。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规范工程预决算、项目招投标、财务支出,使工程建设阳光操作,避免和减少不法行为的产生。

2.加强内部审计的执行力度。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如发现有不良债权和不实债务,须经村两委班子讨论、村民主理财小组通过,报区镇农工局农经科审核批准后,及时调整账户。

3.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审计人员应有过硬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具备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操守,所以要定期进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财务管理等培训,及时掌握农村新的经济政策,财务法律法规、提高审计操作技能,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陈丽萍 单位: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农村工作局农经科

参考文献:

[1]马青,陈刚,张文婕.浅议村级财务审计监督的问题及对策[J].农村财务会计,2010(8).

第9篇:财经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居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规范村居财务行为,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全街道政治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村(居)的帐目和资金全部由街道经管站实施委托制,形成村居审报、街道监督的运行机制,村(居)集体资金在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街道行使监督管理权,从源头上规范村居财务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街道行政区域内所有村(居)。

第二章村帐办管制度

第四条街道经管站的专职会计与村(居)报帐员共同负责村级财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街道专职会计职责:与村(居)报账员共同负责村级帐务的处理;对于各项村级支出单据,专职会计要严格把关,特别是对村级的非生产性开支要严格审查,出现问题追究专职会计责任。

(二)村(居)报帐员职责:负责村(居)集体资金的上解、领取、报帐及登记一帐两簿(现金日记帐、财产物资登记簿、往来登记簿)。村(居)报帐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有一定会计基础的人员担任,由各村(居)两委会推荐,街道经管站考核确定。村(居)报账员应逐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五条街道、村(居)两级财务管理人员要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把好财务收支关,密切配合,及时报帐、记帐、结帐、对帐,做到记帐规范,文字清晰,数字准确,达到日清月结,帐帐、帐实、帐款、帐据、帐表五相符。

第六条村级报账程序:

(一)每月29、30日,各村(居)报帐员要将手续完备的收支单据,上报街道经管站进行单据审核。不能及时报账的要说明理由,并于下月5日前报经管站。

(二)街道经管站对各村(居)上报的单据由专职会计负责审核把关。专职会计对审核合格的单据开据报帐收据,按照与村(居)报帐员分工,编制记帐凭证,登记总帐及有关明细帐,并编制月结表。

(三)各村(居)对已支取的款项,暂无发票的经济业务必须按支取款项的原始凭证报帐,不许白条抵库,对经济业务已发生尚未付款的也必须记入结算帐户。

(四)各村(居)要按时上报单据,超过一个月上报的不许入帐,按经济责任由责任人自负。各村(居)报帐员要保证收支凭证及时整理上报。

(五)农村会计处理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以收款权利和付款责任的发生,决定收入及费用的归属期。

第三章预决算和债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要有计划,开支不得无限度,要量入为出。

第八条村(居)集体举债应实行民主决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未履行规定程序和村(居)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债,不得纳入村(居)集体帐内核算,并由借款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村(居)集体应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第四章资金管理制度

第九条资金代管范围:村(居)集体的一切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催收的农户历年欠款、各项承包收入、“一事一议”集资款、国家下拨资金、上级无偿支援资金、各项工程补助、银行贷款、土地征用、拆迁占压补偿费、租赁费、收回的外单位欠款、村(居)集体收取的农业、生活水电费以及村(居)集体应收的其他款项。各项收款由财务人员使用统一专用收款收据,不得无据收款。

第十条资金代管办法:

(一)街道实行代管资金公证提存管理办法。

(二)资金管理由街道农村财务结算中心设总出纳,并设专帐专户管理。

(三)工作程序:

1、建户。纳入公证提存的各村(居)在街道农村财务结算中心总帐户下建立公证提存专户。

2、公证提存资金存入办法。发生公证提存业务时,所有资金必须由村(居)报帐员存入专户。

3、支取使用办法。资金使用实行街道领导审批制。发生支出业务时,村(居)报帐员规范填写《资金使用提取申请表》,报街道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提款。严格执行审批权限:支出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的备用金由街道经管站长审批;支出1000—5000元的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支出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4、村(居)报帐员与经管站办理本村(居)各种款项的上交与提取,实行收支两条线,各村(居)收入全部上交,支出一律公证提存。

第十一条约束机制。

(一)为确保村(居)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农村财务结算中心及村级专户,代扣各种款项,一经发现,按财经纪律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村(居)除规定的备用金外,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搞帐外帐,不准将资金转移到外单位和所属企业部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坐支现金。

(三)街道经管站专职会计每月对各村(居)发生的支出与批准的提款数额进行核对,以鉴别是否坐支现金。凡违犯以上“五不准”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按《济南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支出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村级支出必须按计划支出。每月月底由各村定出下月财务支出计划。

第十三条实行负责人签字制度。各村(居)每项支出单据必须经村(居)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支出审批权限:经费开支在500元以下(包括500元)由村(居)主要负责人批准;500元—1000元由两委会研究确定;1000—5000元(包括1000元)须经两委会及民主理财小组研究确定;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支出单据必须手续完备、要素齐全。原始单据应包括品名、规格、单价、事由等,并由经手人、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签章后,方可上报。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取消村级招待费。

第十七条村(居)干部因公外出开会、参观考察等活动所产生的支出,本街道范围内,一律不准报销;街道范围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视本村(居)实际情况自定。要严格控制租车费用,因工作需要确需支出的,租车费用每年不得高于6000元(包括6000元)。

第十八条严禁村(居)干部用公款配备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村(居)负责人一律不准报销通讯工具购置费及通讯费。

第十九条村(居)干部报酬标准参照当地人均收入,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六章财务监督与公开制度

第二十条监督措施。

(一)实行村居财务督查制度。街道成立由纪委、经管、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财务督查领导小组,对各村(居)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

(二)建立有效的村民监督机制。各村(居)要按要求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成员在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并依法开展工作,村(居)两委会成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理财小组成员。理财小组成员的任期与村(居)两委任期同届。

(三)实行村(居)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村(居)负责人离任必须经街道审计无异议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审计后发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四)建立村居财务管理岗位目标责任制。街道对经管站专职会计、管理区主管会计、村(居)报帐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对考核为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在全街道通报批评;村(居)报帐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除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外,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民主理财小组职责:每月定时参加理财会议,对当月发生的所有单据进行逐项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不合格的予以剔除,谁经手谁负责。对本村(居)重大经营活动、财务收支事项参与审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民主理财小组要在两委会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当好村民的代言人。理财小组成员应按时参加理财会议,如两次无故不参加理财,提出批评教育,三次无故不参加理财,视为自动辞职,两委会有权从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中另选他人。对于民主理财小组无故不理财或理财小组无理干扰两委会合法的财务工作的,两委会可按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研究通过后的提款申请及支出,理财小组不签章的照常生效。

第二十三条各村(居)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负责召集理财会议,理财日定为每月28日。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各村(居)要建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每月8号张榜公布上月财务收支事项,公开情况要实地拍照,存档待查。街道将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各村(居)财务公开工作,对于年度内累计三次不进行财务公开的村(居),街道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村(居)主要负责人及报帐员转移性支付年度补助。

第二十五条实行会议登记制度。各村(居)召开的有关财务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形成的决议必须经与会人员签字登记,重大事项的决策以会议记录为准。

第七章钱物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村(居)主要负责人不准直接管钱管物,钱物管理人员必须健全帐簿,据实登记,及时核对余额,盘兑实物,达到帐帐、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健全财产物资使用、保管和维修制度。各村(居)要定期盘点、及时处理损益类财产帐目,按规定提取折旧,严禁非法侵占集体财产物资。

第二十八条街道、村(居)都要配备档案室、档案橱,各村(居)当年及上一年度的会计资料由街道保管,三年以上的会计资料由各村(居)自行保管,并严格按卷归档,做好档案交接。街道、村(居)对历年会计资料,必须分年度统一编号,整齐有序地集中存入专柜,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所有会计资料必须按年限保存,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章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九条村居财务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街道全方位目标考核,对因财务和加重农民负担问题引发上访或越级上访的管理区及村(居)主要负责人依据街道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村居财务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依据《长清区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济长政发[*]7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任免村(居)报账员或村(居)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财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各村(居)报帐员不按时报帐的,扣发当月补助,并提出批评教育。年度内累计三次不报帐的,免去报帐员职务。超期上解资金,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处以超期金额10%的罚款;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处以100%的罚款。

(三)未建立健全会计账目、财务档案或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执行固定资产折旧规定或提取的折旧费未用于固定资产购建、改造、更新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将村(居)集体资金公款私存,设帐外帐、小金库,坐支现金,以白条抵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金额10%至30%的罚款。

(六)擅自以村(居)集体资产进行担保、抵押,或未按规定变卖、报废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资产,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处以经济损失10%的罚款。

(七)对挪用、平调、私分、侵吞、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财产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退还全部资产,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处以经济损失10%至3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