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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优势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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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优势

第1篇:电子合同优势范文

关键词:电力系统;配电网;自动化;应用

中图分类号:TM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话水平的日益提高,生产、生话对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不断提升。然而我国有些地区的配电网还存在设备陈旧、技术含量低、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配电线路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因此,必须加快配电网自动化建设,提高供电可靠性,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一、应用

(一)配电自动化实施目的。配电自动化实施目的是提高供电可靠性,提高电能质量,保证供电安全、稳定,以配电自动化提高管理水平,并进一步改善服务,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减少各种损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配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为电力系统改革打下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配电自动化实施原则根抓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的要求,配电自动化系统应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开放性、扩展性和容错性。配电网自动化系统是一个集计算机技术、数据传输、控制技术、现代化设备于一身的综合系统,具有在正常运行及事故情况下的监测、保护、控制、用电和配电网管理等现代化功能、配电自动化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实现配电自动化应本着“统筹考虑,全而规划,分步实施,汁重实效”的原则。

具体来讲,配电自动化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满足十年以上的使用要求;第二,技术可靠并且投资回报快,社会和经济效益大;第三,可升级,随着配电网的发展可以不断完善。配电自动化应满足以下功能:可以多电源供电、环网供电并自动隔离故障;继电保护装置可以判断接地、相间故障类型,并具备可调节的重合闸功能;主变电站可以实时监控、管理配电网。配电自动化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自动定位并快速切除故障,将停电时间和范围控制在最小;控制中心通过计算、传递可以实现信息交换、命令发送等操作;配电网自动化可以与办公自动化等系统共享资源。

(三)配电网自动化模式方案。配电网自动化指的是配电网运行自动化和管理自动化,是实现信息集成、用户服务的现代化管理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的发展,配电网自动化从原有的功能独立的自动化系统转变为电力资源的多方面综合利用。配电网自动化模式方案包括开闭所、馈电线路、调度自动化等内容,调度自动化系统可以接收全局电网和配电子站的运行信息,通过调度决策系统的计算、处理得出运行策略,从而保障配电网运行的经济性和可靠性。

配电网自动化是一项规模大、投资大、范围广、技术含量高的系统工程,需要结合现有信息和各项资源,以降低配电自动化建设成本和实施难度,提高建设水平。配电自动化模式方案应先规划实时监控环节,提高供电可靠性,再规划管理环节,提高供电经济性。配电网自动化对功能的实时性有很高的要求,实时性是保障供电安全、可靠以及劳动生产率的关键,必须首要考虑,其它功能可以在实时性的基础上逐步扩展和不断完善。在提高供电可靠性的基础上,需要以远程抄表自动化来提高供电经济性,并实现配电管理和负荷管理自动化,以降低电量损失,提高管理水平。

配电网调度自动化方面,需要采取从小到大、逐步实施的策略,及时总结经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在实施过程中,首先要分析可能涉及的技术问题,例如通信是否可靠、便宜、可发展;其次要分析问题解决方法的种类,例如通信可以使用光纤、载波、无线等方式;再次要分析最优的解决方法,例如通信可以结合实际需要选择光纤或是载波等某种方式;最后,试验,通过小范围试验来检验该解决方法是否可靠,在通过小范围试验之后,可以逐步扩大试验范围,以确保大规模使用中该解决方法也具备适用性和可扩展性等优势

配电网自动化系统由网络设备连接调度自动化系统等各个子系统,形成实时网,实现信息资源在整个系统内部的共享,配电网管理中心也可以通过连入实时网的设备对配电网进行管理。其中调度自动化系统包括中心站、子站、终端三个层次,实行分层控制。

配电网的数据采集系统不仅包括RTU,还包括FTU。通过RTU可以收集实时数据以实现数据处理功能和监视控制等功能,通过FTU可以收集馈电线路的实时数据以实现远动功能。数据采集监控系统(即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简称SCADA),通常分为常规和扩展两部分功能。其常规功能主要有数据采集、报警、时间顺序记录、扰动后追忆、远方控制、远方调整、计算、统计、趋势曲线、历史数据存储、制表打印、事项记录、对时、模拟盘接口、通道监视、安全保护、远程维护等等,其扩展功能主要有无人值守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远方投切、远方整定、生成变电运行报告、搜集变电站故障、网络拓扑作色、识别并隔离故障、显示地理接线图、网络重构等等。

通信网络方面,需要根据配电网分层分区的特点进行设计。通常电压等级不同或相同电压等级情况下的不同母线是独立运行的,采用适应配电网结构的分层分区设计的通信网络能够保证通信畅通并保持管理、运行以及维护的一致。通信网络的介质需要综合考虑技术和经济等方面因素,通常城域网可以利用光纤介质,发挥光纤网大容量、高速度的优势,能够解决城域网站点数量少、信息量大的问题,而且避开了光纤介质不适合多站点网络的弱点。中层数据网可以利用光纤或是电力载波等作为通信介质,由于中层数据网具有设备数量多、单台设备信息量小、信息需要实时传输等通信特点,选择光纤可以发挥光纤网抗干扰性好的优势,但无法发挥光纤网大容量、高速度的优势,且随着配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串入的节点会不断增多,将导致光纤网可靠性降低、速度减慢、维护检修等工作量增加,使光纤网失去优势;选择电力载波可以发挥其便于安装、扩展的优势,而且节点扩展不影响系统的可靠性,但电力载波的速度较低,抗干扰性能也较差。

二、优势

(一)提高供电可靠性

配电网自动化能够通过环网供电等方式,借助馈线自动化系统对线路进行检测,自动定位故障并隔离故障区段,保证其它区段供电的稳定。

(二)扩大供电能力

配电网自动化通过实时监控能够及时调整系统运行,并提高用户侧管理水平,提高供电和服务质量,从而逐步扩大供电能力。

(三)降低线路损耗

配电网自动化能够优化网络结构,通过无功配置降低线路损耗。另外,还可以优化运行方式,从而提高设备利用率。

(四)减轻劳动强度

通过实现故障检测、定位等工作的自动化,可以降低管理和维护工作量,降低劳动强度。与此同时,还可以节省维护费用,避免重复投资,节省配电网建设投资。

三、总结

配电网自动化能够提高电力系统的工作效率、经济效益和安全性,电力企业必须牢记自身责任,加快、加强配电网自动化建设,为居民、企业的生产生活提供优质稳定的电能。

参考文献:

[1]蒋蕙.配电网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及实施[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01).

[2]李秋霞.配电网自动化的应用与发展[J].民营科技,2011,(08).

第2篇:电子合同优势范文

关键词:火电厂;自动化;控制系统;施工;实现

随着电力市场的改革,促进了电力系统市场化的发展,各个火电厂开始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以及生产设备,电力市场被科学技术逐渐占领,使得火电厂的信息化以及数字化得到升级,并快速上升到了一个新型的高度。在工业发展一体化的趋势下,火电厂自动化控制的实现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火电厂自动化控制的内容分析

通常情况下,火电厂自动化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是自动检测内容,通过自动检测能够反映施工生产中的各个化学量以及物理量,同时还能够反映设备在生产工作中的参数,当反映出的物理量以及化学量与生产工作中的参数出现不符合的现象时,系统就会自动对生产参数进行调整,从而可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其次是自动保护的内容,当自动化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启动自动化保护系统避免事故的恶化,从而减少机器故障造成的人员伤亡,可以实现系统的安全运行,更好的保证系统的可靠性。还有顺序控制以及自动化控制内容,火电厂顺序控制系统的运行主要依靠预设的程序以及条件来实现,当条件不同时,系统的动作会不同,能够保证系统运行的准确性,系统之间也不会产生干扰,采用顺序控制的方式能够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人力成本。其中自动控制系统中有设定的工作条件,当系统的运行方式超过设定的工作条件时,系统就会实现自动调整到最初的工作状态,能够实现自动调节,进而达到自动控制。火电厂的自动控制过程较为复杂,主机和辅助设备需要同步进行控制,并且针对不同的工艺需要采用不一样的工作方法,这样使得控制系统的结果会出现不同。

二、自动化控制系统在施工中的优化设计与实现

(一)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

大多数火电厂主要是将通信方式植入DCS系统中来实现自动化控制,通过工业以太网将现场间隔层和站控层连接在一起,再利用通讯管理机实现控制系统的传输速率。采用这种控制方式不仅融合了集传感和采集为一体的深层次控制方案,还能够降低投资成本,促进系统之间的融合,实现系统的自动化。

(二)火电厂自动化控制系统在施工中的影响因素

火电厂自动化控制系统是火电厂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保障,要实现火电厂自动化系统的安全、可靠控制,在火电厂建设过程中,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备安装、调试及其控制软件的模拟测试,显得极其重要,否则会留下设备及其软件的重大隐患。

1. 火电厂施工中影响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原因

(1)火电厂项目单位对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备选型和软件系统选择,不够先进,或与原设计不匹配,使软、硬件达不到设计标准要求。

a) DCS软、硬件故障;电缆接线短路、断路、虚接;热控设备电源故障;热控元件故障;中间环节和二次表故障等。

b)热控元件故障 因热工元件故障(包括温度、压力、液位、流量、阀门位置元件、电磁阀、电动执行器等)误发或不发信号,而造成的主机、辅机保护误动、拒动占的比例也比较大。主要原因是元件落后和质量不可靠,单元件工作,无冗余设置和识别缓慢。

(2)火电厂施工时选择的施工队伍技术等综合素质不高,导致火电厂自动化控制系统设备等安装调试的总体质量基础差。原因大致可以概括为:

a)人为因素:安装、调试存在缺陷。信号处理卡、输出模块、设定值模块、网络通讯等故障引起。电缆接线短路、断路、虚接引起的保护误动主要原因是电缆绝缘参数不够,或破坏、接线柱进水、空气潮湿腐蚀等引起。 或因人为因素引起的保护误动大多是由于热工人员走错间隔、看错端子排接线、错强制或漏强制信号、万用表使用不当等误操作等引起烧损。

b)设备故障:随着DCS、热控系统自动化程度的提高,热控中加入了DCS系统一些过程控制站电源故障停机保护。因热控设备电源故障引起的热工保护误动、拒动的次数也有上升的趋势。主要原因是热控设备电源接插件接触不良、电源系统设计不可靠导致。

c)施工质量:安装、调试存在缺陷 许多机组因DCS、热控设备系统设计、安装、调试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机组热工保护误动或拒动。

(三)火电厂施工中影响自动化控制系统质量应采取的措施

(1)尽量采用技术成熟、可靠的DCS、热控设备和软件。随着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对自动控制的可靠性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采用技术成熟、可靠的自动控制设备和软件对提高系统整体可靠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合理投资的情况下,一定要选用品质好、运行业绩佳的自动控制设备和软件,以提高自动控制系统的整体可靠性和保护系统的安全性。

(2)施工中应尊重原DCS、热控原有的设计,设备厂家经多年的研究和实践设计出来的,较为成熟,电厂作为设备的使用者在征得厂家同意前不应随意对其进行更改,只能进行补漏和完善。对一些重要自动控制信号也应进行冗余设置,以提高其可靠性,对故障查找、软化和排除十分快捷和方便。

(3)施工中安装调试设备应建立试运记录,对重要DCS、热控系统所用的硬件设备实行跟踪记录制度。提高自动控制硬件质量和软件的自诊断能力。自动控制和保护系统的可靠性与系统硬件设备的可靠性直接相关,所以必须保证系统硬件设备的可靠性,尤其是保护出口卡件的可靠性,常规的做法是每次保护投入试运前对检测元件及卡件进行校验,确认合格再投入试运对设计、施工、调试、检修质量严格把关。。在试运中做好记录,严格跟踪保护系统校验的每一个过程数据,才能有效保证自动化控制系统良好试运行,避免施工事故的发生。

结束语:火电厂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实现不仅能够减少能源的浪费,提高电厂的生产效率,同时也是减少电厂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方式与手段。通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高质量运行管理,能够促进锅炉效率的提升,充分利用燃料的发热量,减少电厂生产过程中中间环节的浪费现象,降低电位电能的成本,从而实现了节能的目的。作为发电的主体,火电厂在能源价格增长的情况下面临着激烈的发展竞争,利润也遭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其生存的唯一出路就是不断优化系统运行方式,保证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实现机组多发满发电,提高机组利用小时数,降低发电成本。在此过程中,除了文中的控制系统实施之外,我们需要采用优化软件对火电厂的多种变量进行调节,对控制量以及调节量不断进行约束,从而有效降低现场设备的负荷量,有效减少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耗,进一步提升机组的运行效率。总之,在电厂机组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火电厂通过提高自动化控制系统质量,使安全生产效率会不断提升,促进发电企业获得更多的效益。

参考文献

[1]韩振东.火电厂自动化控制系统应用与研究[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48):104-104.

[2]廖毅清.简析火电厂热工自动化控制系统维修及特点[J].中国信息化,2013,(14):389-389.

[3]郑通武.火电厂热工自动化控制系统维修及特点[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5):2230-2231.

第3篇:电子合同优势范文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  数字鸿沟。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模式和商务理念,不仅改变了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与管理,而且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了重大影响。电子商务促进了贸易效率的提高,降低了贸易成本,简化了交易过程,但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也对国际贸易提出了新的挑战。

1 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冲击。

1.1 对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的冲击。

传统的比较优势包括自然资源、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差异。而在电子商务时代,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流贯穿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始终,信息是电子商务重要构成要素,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信息比较优势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决定因素之一。信息比较优势是指国与国之间对信息的生产、传播、反馈与使用能力上的差异,信息技术因素已经成为企业竞争力和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国家或企业的信息处理效率成为其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条件,信息基础设施的发达程度和信息产业的规模比重都极大地影响了一国在国际贸易甚至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实力和竞争地位。这种情况也使发展中国家原来具有的自然资源及廉价劳力的比较优势和重要性降低,在信息流动的自由贸易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不少好处的同时,机遇与挑战并存。

1.2 对赫———俄新古典理论的冲击。

赫———俄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基本前提是各国的要素丰裕程度不同,从而产生要素价格的差异,结论是一国利用相对较低价格的要素生产产品并进行国际贸易就可以获得比较利益。该理论主要侧重从供给方面分析国际贸易的产生,发展和流向,忽略了分析需求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迅捷性和网络互动性使需求成为一种主动创造性的行为,电子商务更加强调企业对客户需求的满足,企业的生产成为按需生产,定制生产,即可以根据网络汇总的需求和市场信息的变化来迅速调整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需求对国际贸易生产和流向起着越来越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为修正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在此方面的不足,以需求出发来分析国际贸易的产生和流向应当是现代国际贸易理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2 数字鸿沟可能加剧国际贸易中的“马太效应”。

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断加深的“数字鸿沟”。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文件,“数字鸿沟”是指由于信息和通信技术在全球的发展和应用,造成或拉大国与国之间以及国家内部群体之间的差距,这种差距尤其表现在掌握、应用信息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以及发展信息产业方面的差距。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全球收入最高的1 /5的发达国家人口拥有全球GDP的86%和因特网用户的93% ,而收入最低的1 /5的发展中国家人口拥有全球GDP的1%和因特网用户的0. 2%。从中我们很容易看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信息化领域的差距远远大于目前南北经济总量的差距。

发达国家经济实力强大,技术发达,电脑普及率高,企业人员素质高,而且信息化程度高,因此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先入为主的优势,牢牢占据了信息革命和电子商务的制高点,也必将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中占据有利的地位。而发展中国家目前大多尚处于工业化阶段,部分国家处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时期,而在新一轮的电子商务竞争中,信息、人才、技术等成为生产函数中极为重要的内生变量,这客观上弱化了发展中国家原有的普通劳动力、土地和资源优势,降低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使得发展中国家在新的国际分工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要发展电子商务,在前期需要对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高投入,背负重债和财政困难的发展中国家无力承担大规模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因此,发展中国家在与信息秩序和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则制定中几乎无发言权和影响力,在发达国家制定的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中,发展国家容易被边缘化,客观上提高了他们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

这对原本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很可能导致在新一轮的贸易利益分配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差距的拉大,加剧国际贸易中的“马太效应”,扩大“南北差距”。[ ]

3 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影响。

当前的有关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大多是在传统的国际贸易的基础上制定的,而电子商务大多应用信息技术,以计算机网络作为交易媒介,突破了传统的有纸贸易,因此原有的法律法规很多已经与这种贸易方式不合拍,这必然对原有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形成挑战。

3.1 电子合同的法律规范问题。

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后,贸易合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一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是不见面的;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被数字签名所代替;三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形式的变化,给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确定都出了一个难题,而且容易被改变和伪造。不仅如此,除了修改并完善现有合同法,适应新的国际贸易形式外,世界各国还面临着制定电子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电子合同履行的方式与地点、电子合同履行中的验收、网上格式合同的法律规范等作出规定。

3.2 电子商务中的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在电子商务参与国际贸易后,由于其具有跨地区、跨国界的特性,管辖权的冲突会更加普遍,如果管辖权得不到解决,会极大的影响诉讼效率。

3.3 知识产权问题。

1994年GATT/WTO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所涉及,但不十分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新问题随之出现。(1)版权问题。如何解决网上版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WTO的注意。( 2)域名和商标的关系问题。(3)出版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电子商务领域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作了不少努力。今后,WTO面临的政策挑战主要有:如何修订TR IPS协议,使之能够全面陈述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何和W IPO合作,对电子商务所引起的新概念(如域名) 、新问题进行统一的界定,并采取一致的、国际通行的准则来保护知识产权。

3.4 其他问题。

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规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等都是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后不容回避的问题,世界各国必须在这些方面加强立法,才能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

4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战。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战,现行的税收在很多方面都无法适应于这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尤其是电子商务应用到国际贸易领域之后,使得原本复杂的问题更加烦琐,引发了现行税收制度的一系列矛盾。

4.1 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大体有按照税收控制要素即住所、机构、收入来源实行三种或两种管辖权的,也有实行一种的。但不管实行怎样的管辖权,大多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但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地域的界限,商业交易已经不存在地理界限,即使有也很难确定,大大加剧了跨国家、跨地区交易的发生。但是税收还是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而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收入来源地和住所来源税收,因此会引发一些冲突,例如重复征税的问题。假设一个中国公民在美国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而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法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该公民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住所税收管辖权,中国政府将有权向该公民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话,法国政府也有权向其征收流转税;而美国政府有可能以交易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其征税。在传统贸易中,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解决,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来源地及交易者身份都难以判定,从而增加了解决国与国税收冲突的难度。

4.2 传统贸易与网上贸易赋税不公。

首先,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网络交易,网络贸易与服务经营往往比较隐蔽,一般税务机关很难得到交易信息,因此难以对网上交易进行稽查,导致以有形交易为基础的现行税制难以对网上交易征税,使得从事网络交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税。其次,有些国家比如美国等国家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在线交易免税或者实行较低的税率。上述情形导致即使相同性质的交易,由于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最后承担了轻重不同的赋税,有悖税收中性和平等原则。

4.3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转移问题。

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更多依赖于软件、计算机和通信网络来进行,这样必然增强了商业的流动性,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对高税率的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购买商品,此外电子商务加速了跨国公司的一体化,鼠标一点即可将其在高税收国家和地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综上,电子商务对不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产生了影响,使得不少国家国际贸易税款流失,电子商务导致的国际贸易中的税收转移问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4.4 国家之间尤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税收征免方面存在分歧。

由于电子商务能降低贸易成本,提高效率,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而且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信息产业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已经在未来的电子商务领域占据了比较有利的位置。

为了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一直坚决主张电子商务免税。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免税区存有戒心,因为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税基的大幅缩小,税收流失增加,财政实力大为削弱,从而南北经济实力差距将进一步拉大。

5 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是国际贸易必须面对的新问题。

随着Internet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它所面临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尤其是近年来,在国际国内有关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的事件层出不穷,给各国的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失。在Internet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商务活动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任何电子商务系统必须在安全策略的指导下建立一个完整的综合保障体系,来规避信息传输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满足开展电子商务所需的机密性、认证性、完整性、可访问性、防御性、不可否认性和合法性等安全性要求。

只要能满足这些条件,电子商务活动才能顺利开展,与此相关的贸易活动才得以顺利展开,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论文格式]

参考文献

[ 1 ]  周升起等著:《国际电子商务》[M ] .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2002年版。

[ 2 ]  娄策群,王伟军著:《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导论》[M ]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 3 ]  刘刚著:《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M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 4 ]  齐玲:《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及国际贸易立法的影响》[ J ].《江汉论坛》2000年第12期。

[ 5 ]  王有刚,龚应梅:《论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 J ] .《商业研究》2004年第18期。

第4篇:电子合同优势范文

传统的合同形式一般是口头式和书面式,口头式指的就是协议双方通过口头的形式达成协议;书面式采用的是间接地表达方式,也就是利用文字的形式来确定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当中,合同的本质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形式上发生了改变而已[2]。第一,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最大的一个区别就是,电子合同签订的双方或者多方,在多数情况下都是互不见面的。任意的买卖方都是在虚拟的市场当中进行相关的操作工作,卖方的信用度则是在密码的辨认和相关机构对其认证的基础上建立的。第二,传统交易当中,交易关系简单的都是店堂交易,合同的凭据就是商家开的发票。但是在电子商务当中,这种关系简单,金额较小的交易都没有具体的合同样式,而是直接从网络上下单,采取货到付款的付款方式,比如网购衣服。但是这种交易形式不会开具发票,电子发票就目前来说,还只是一个想法而已。

2、电子采办的优点

2.1自动化操作

和传统的物资采购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电子采办具有更高的自动化程度,各项规则也详细明了。电子采办的全过程都是采用全自动模式,使得操作变得更加人性化,过程也更加清晰。

2.2简单方便因为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手续,使得活动变得更加高效简便。因为电子信息系统具有更加清楚的客户端页面,所有的信息都是一览无遗。整个流程变得更为高效和规范。

2.3公平公开公正在传统的采办工作上,常常会出现物品采办时混乱的状况[3]。比如说一项物资进行重复的购买和盲目的购买,导致库存积压,从而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现象以及各种腐败的产生。在采用了电子采办之后,各种供求一目了然,订单可以下到世界各地,选择面也就更广了,采办的流程也是有高度的透明度,杜绝了腐败的产生,使得企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工作更容易进行操作了,而且成本也大大的降低了。

3、结语

第5篇:电子合同优势范文

尽管学界尚未形成被各方普遍接受的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但是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开放和发展的概念,其含义虽然不能被穷尽,但是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学者的著述以及社会生活实践的总结,提炼诚实信用原则应有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中有很多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一般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与诚实信用原则关系最为密切的合同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法律规范,可以列举出诚实信用原则应包含以下方面的要求:(1)要求当事人诚实不欺,言而有信,严格遵守已经达成的交易(协议),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2)要求当事人之间正当竞争;(3)善意并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保密义务与披露义务;(4)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诚实信用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不合理与不公平的权利义务。

二、电子商务交易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挑战

近十年来,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不断多样化,从单一的B2B(BusinessToBusiness)发展成为今天的三种基本模式B2B、B2C(BusinessToCustomer)以及C2C(CustomerToCustomer);从国外公司占据市场主流到本土化转变;从低迷到现今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已经逐步走向成熟。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02亿,使用率达到48.9%,相比2012年增长6.0个百分点。团购用户规模达1.41亿人,团购的使用率为22.8%,相比2012年增长8.0个百分点,用户规模年增长68.9%,是增长最快的商务类应用。[5]在网民增速逐步放缓的背景下,网络购物应用依然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然而,电子商务市场也不断面临着技术、安全、道德、法律等多方面的潜在危机。2013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网购消费欺诈、用户信息泄露、企业无序竞争等问题在2012年更加突出。除了由于技术的局限性和人类认知水平有限而现今无法解决的问题外,电子商务活动中主要存在着下列有待市场和政府监管部门加以完善的几类问题。

(一)交易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技术安全问题;二是信息安全问题;三是交易安全问题。而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涉及的层面十分复杂,其涵盖了合同、电子支付、隐私权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领域。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到道德、法律层面的问题,同时它还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电子商务活动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因而交易的具体情况无纸化、数据化,给交易当事人中的技术弱势一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带来巨大挑战。同时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规制起步较晚,仍处于初级阶段,因而交易的安全性问题更加严峻。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如何有效地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二)电子合同问题

从本质上看,电子合同是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而不是突破传统合同的新类型。因此,我国目前没有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定义,电子商务立法领域更加注重对合同的形式———“数据电文”等概念加以界定。结合合同的性质和国际通行观念,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电子商务的概念一样,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来说,电子合同是指所有通过电子技术手段缔结的合同,包括电子手段、光学手段以及其他类似手段;狭义上说,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方式缔结的合同。狭义上的电子合同是电子合同类型中的主体,它又可以分为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EDI)订立的合同、以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和电子格式合同。电子合同具有与传统合同显著不同的特征:(1)合同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性;(2)合同形式的电子化和标准化;(3)合同的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4)合同生效的时间、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不统一性。电子合同的上述特征使其具有传统合同所不具有的独特魅力,但是也正因此使其面临着突出的交易安全问题。电子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难以区分,要约与承诺成立的时间点与传统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多样,有离线支付、货到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上述因素使得如何判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履行受到技术层面与法律层面的双重挑战。同时,交易双方没有对等的信息交换、格式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地位的冲击、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追究困难等问题十分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合同的履行中的适用对于平衡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行为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从形式来看,电子合同大多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即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适用而预先制定的,并且适用于不特定的交易相对方,相对方无权修改变更,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的合同。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为提高交易效率而产生的订约模式。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格式合同的表现形式为点击合同,即由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预先设定全部或部分合同条款,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购买”等指令才能订立的合同。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往往具有优势地位,其往往利用优势地位订立有利于自己的格式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加重对方义务条款、不合理分配合同风险的条款等等,以谋求利益最大化。因此,为平衡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中均引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格式条款加以限制。我国《合同法》第39~4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3条均是对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体现。网络经营者订立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且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说明。网络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的义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的规定。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

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的虚拟性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中更加猖狂。交易欺诈、商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格式条款侵权、个人信息泄露、选择权得不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权受损、维权困难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尤其表现为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个人信息,又为个人资料或个人数据,是指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或资料的总和。常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生日、职业、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银行账号、购物习惯等。个人信息在现今具有与以往时代明显不同的特征:(1)个人信息更具有商业价值,逐渐成为商业竞争的重要目标,一些经营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作为买卖标的而泄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现象愈加普遍。(2)个人信息的获取更加便利。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形式,其不仅是虚拟的交易,而且是一种结合线上网络和线下实体的商务行为,在此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交换。(3)个人信息的获取范围更广。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商业行为超越了空间的限制,也就意味着个人信息突破了传统的在“熟人社区”中交换,发展成为全国性甚至全球性的交换。电子商务时代,只有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才能确保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抱有信心,推动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新解释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商事的交易路径从即时交易向远期交易转换,从现货交易向期货交易递进,从小量交易向大宗交易、从实物交易向权利交易、从双向交易向多向交易、从单次易向连续易的发展,迥异于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成就的民法原则和制度,我国商法确立了交易的定型化、权利的证券化、程序的简易化以及短期时效等制度,保证商事交易的简便迅捷。[6]电子商务无疑是商事活动中体会变化的确切的代表,从某种角度上说,现代科技的诞生必然伴随着其本身的不合理因素。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是信息科技时代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电子商务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及时通过技术、法律、行政等手段加以解决,最终将阻碍电子商务市场的良性发展,也会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诚实信用原则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现存问题的规制有着特有的作用。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只是一般性原则,而是采取一般原则与具体制度、具体规则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它既在民法总则和其他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总论中作一般性的规定①,突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关系主体的强制性要求和对司法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和限制,又在具体民商事法律规范分则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具体制度和规范,突出表现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要求使得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类型化适用同样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电子商务活动的现存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则设定就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类型化适用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作用。梁慧星先生在《民法解释学》中提到,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以道德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虽以社会伦理为基础,唯其并非道德,而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7]所以,以电子商务作为媒介而产生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应当遵循如下要义。

(一)适当、实际、协作履行

适当履行,又称为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电子商务中,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电子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前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行为将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依照合同标的履行合同义务。电子合同的标的大致上可以分为信息产品和非信息产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论合同标的是哪一种,当事人都应按照合同标的来履行。协作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互助协助对方履行以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以电子商务B2C模式为例,其具体表现为消费者应告知经营者自己的地址和身份信息以便于经营者发货和消费者受领;应处于可联系状态以便商品的收验;在信息产品交付中,应使自己的信息系统处于可接受的状态等。本文来自于《税务与经济》杂志。税务与经济杂志简介详见

(二)附随义务

第6篇:电子合同优势范文

一、企业为实施电子商务应该发生的成本

企业为实施电子商务所应该发生的成本是企业为建成、应用和运行电子商务系统所必须发生的成本。如果没有这些成本支出,企业就无法实施电子商务或无法得到电子商务的好处。这些成本应该包括:

l、电子商务的接入成本。这种成本是企业为建立电子商务系统所发生的成本,是对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具有基础意义的成本。这种成本一旦发生,就是一种沉没成本,它不管后来方案如何变化,都是固定不变的。

2.购置、维护硬件和软件所发生的成本。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必须具备一定的硬件如电子计算机、服务器、交换机和网络等作为载体;也必须具备相关的电子商务软件,才能完成其功能。硬件一般通过向电脑公司购买即可。软件可以购买已经成熟的商品软件,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自己组织人员进行针对自己的特点开发。电子商务系统运行以后,必须对硬件和软件加以日常维护,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行。

现在电脑技术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企业配置的硬件设备很快就会过时,被新的、更多功能的、更快速度的、更强兼容性的硬件所代替。与此同时,电脑软件的功能也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强大,遵循的标准越来越高。企业在信息系统路径依赖的作用下,为了赶上时代的潮流,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必须适时对电子商务系统进行更新换代。

3、系统人力资本的投入。实施电子商务系统以后,还必须配备相关的人员、建立相关的机构,具体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这些人员在招聘的时候需要花费选择成本,进入到企业后还要对其加以教育培训,需要支付其工资。

4.交易成本。企业在通过电子商务系统与其他企业发生商务活动也需要发生成本,主要由三部分构成:(1)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而在合同契约签订前发生的成本,如对对方的调研费用;(2)企业签订合同的过程所发生的成本,如双方讨价还价、起草合同、协商合同条款和最后签订合同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3)合同签订以后为监督、实施合同而发生的成本。

5.电子商务系统的保护成本。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了电子商务系统,企业间信息的共享程度也越来越高。但是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的竞争优势,都有自己的专有技术和信息。专有技术和信息区别于非专有技术和信息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排他性。公开的网络环境为“商业间谍”和黑客等不法之徒窃取企业的机密提供了方便之门。因此,企业在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系统之后,必须建立专门的制度,专门的设备和软件来防范系统中信息的被盗和泄密。系统的保密程度越高,相应地花费的成本也就越高。

二、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应避免发生的成本

以上是企业在建立和运行电子商务系统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属于直接发生的。但还有一些成本,它并不是明显发生的,属于间接成本。企业必须防止和避免这些间接成本的发生。

L、系统路径依赖的负面成本。企业建立好电子商务系统后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如果技术更新换代,也只是沿着同类技术的路径走下去。系统的路径依赖对企业的正面作用,是有利于企业积累经验,使企业在竞争中取胜。但是系统的路径依赖也具有负面效应,就是不可避免的对新的、更有效的、类型不同原有系统的技术的抵制。这既不利于新的更有效的技术的引进,也实际上是对新效率的一种自动放弃。这是一种机会损失,构成企业的一种间接成本。因为如果企业的竞争对手采用这种技术,就会具备更高的竞争优势。

2、操作技术不配套而发生的成本。不可否认,我国企业的信息化进程与信息技术水平良莠不齐,差距很大,甚至在同一个企业中也存在不同档次的操作系统与管理方法混用的问题。一些企业拥有相当先进的设备,但没有采用与之配套的管理方法,使大量的工作仍然停留在手工方式上,这是我国企业与国外先进企业差距的一个典型标志。

企业在这种不配套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双重付出:一是因为处理方法原始、落后,先进的系统“掩埋”在陈旧的操作方式中,原先的投资成为沉没成本;二是由于不同的处理方法造成的管理困难,以及由这种困难产生的额外的协调成本。

3、弥补信息流动性陷阱的成本。信息的流动性陷阱是信息供给与信息需求不对称在企业的一种特殊反映。随着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更多的信息流动渠道开通,信息的供给大大的增加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需求,出现了信息泛滥。这时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信息处理方法,就产生了信息流动性陷阱:一方面企业强烈的市场信息需求面对的是大量泛滥的、不适用或无法采用的信息;另一方面,企业对市场和技术信息有比较强烈的需求意识,但由于信息消费能力不足,影响需求意识转化为切实的需求行动。

三、企业实施电子商务成本的变化趋势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因特网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从而使企业实施电子商务的成本有以下变化趋势:

1、现代企业的电子商务成本的绝对量有增大的趋势。电子商务成本的绝对量有增大的趋势是指在总量上电子商务成本比企业的其他成本增长要快得多。这是因为随着实施电子商务企业的增多,从而产生规模效益,电子商务给企业带来的效益越来越大,其成本收益率高于企业平均成本收益率,即电子商务成本总量的增大不会影响企业收益的提高,反而有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

2、电子商务的硬件投入成本相对减少,软件投入成本有增大的趋势。由于技术的进步,硬件的性能有不断提高的趋势,而其价格却在不断的下降。硬件投入成本相对减少的含义是:相对过去而言,硬件的投入绝对值是增加了,但相对软件投入成本而言,不如软件投入成本增加迅速。

软件投入成本主要是指相关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服务、信息交流、人员信息处理能力的培训等方面的成本。客户在与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的时候,所接触的是软件,而硬件隐藏在背后。所以现在软件是决定一个企业的电子商务系统是否有效的关键,其在电子商务系统的地位越来越高。其成本有增大的趋势是指:不仅软件投入成本的绝对量而且相对硬件来说都有增大的趋势。

3、纠正成本、保护成本和升级成本有增大的趋势。在电子商务系统中纠正成本的支出可以防止信息泛滥、信息虚假,以求信息可靠、真实。企业在将外部的信息引入企业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变形,甚至错误,这时就需要付出纠正成本。现在互联网上过量和虚假的信息越来越多,就需要企业加大纠正成本的支出。

现代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竞争对手总是千方百计地搜集甚至是盗窃企业的机密信息。为防止企业的机密信息被盗和泄密,企业必须强化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程度,相应地必须增大安全成本的支出。

第7篇:电子合同优势范文

【关键词】合同法;电子采办;应用平台

引言

在当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之下,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的交换等现代化的通讯技术手段在全世界的贸易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的发展以及网络世界全面的升级及覆盖,这项工作正在以高速发展的态势向前推进,并且逐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紧密不可少的一部分。通过电子文稿的形式来将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息进行传递,不仅缩短了工作的时间,也提高了工作的效率,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1、电子采办的简单描述

电子采办就是交易双方的交易活动通过网络数据交往来进行,并且通过电子合同的形式完成交易,将事先拟定好的法律条文通过电子文本的形式进行交换,从而完成一项交易活动[1]。

下表就是将企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经历的阶段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概括和描述。

从上表中可以发现,最先开始的阶段就是第一步骤,买卖双方利用电子技术作为交流载体而得到彼此需要的相关信息,然后再利用传统的方式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行为。比如说从网上知道了某个企业需要300套家具,然后通过了电话或者传真的形式取得了联系之后,再利用原始的形式面对面的进行交流协商,或者是利用传真的形式讨论,并在此基础上签订相应的条文。这样的话就和我们平常所知道的传统的合同的签订的方式一样,没有根本意义上的不同。但是电子采办是电子商务中更为高端的一种形式了,不需要买家和卖家进行见面,由数据电文交换来确定相应的合同款项,并且通过电文交换的形式进行合同的签订。从实际的操作中发现,生产制造类的企业在网上选购商品的比重会比贸易、批发类企业更高,但是贸易、批发的企业在网上订单的接受量来说又是最高的。

一般采取的电子采办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参与者自己把电子采办平台搭建起来;另外一种就是通过某一个已经搭建好了的电子平台来进行相关工作的操作。

2、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区别

传统的合同形式一般是口头式和书面式,口头式指的就是协议双方通过口头的形式达成协议;书面式采用的是间接地表达方式,也就是利用文字的形式来确定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当中,合同的本质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形式上发生了改变而已[2]。

第一,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最大的一个区别就是,电子合同签订的双方或者多方,在多数情况下都是互不见面的。任意的买卖方都是在虚拟的市场当中进行相关的操作工作,卖方的信用度则是在密码的辨认和相关机构对其认证的基础上建立的。第二,传统交易当中,交易关系简单的都是店堂交易,合同的凭据就是商家开的发票。但是在电子商务当中,这种关系简单,金额较小的交易都没有具体的合同样式,而是直接从网络上下单,采取货到付款的付款方式,比如网购衣服。但是这种交易形式不会开具发票,电子发票就目前来说,还只是一个想法而已。

3、电子采办的优点

3.1自动化操作

和传统的物资采购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电子采办具有更高的自动化程度,各项规则也详细明了。电子采办的全过程都是采用全自动模式,使得操作变得更加人性化,过程也更加清晰。

3.2简单方便

因为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手续,使得活动变得更加高效简便。因为电子信息系统具有更加清楚的客户端页面,所有的信息都是一览无遗。整个流程变得更为高效和规范。

3.2公平公开公正

在传统的采办工作上,常常会出现物品采办时混乱的状况[3]。比如说一项物资进行重复的购买和盲目的购买,导致库存积压,从而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现象以及各种腐败的产生。在采用了电子采办之后,各种供求一目了然,订单可以下到世界各地,选择面也就更广了,采办的流程也是有高度的透明度,杜绝了腐败的产生,使得企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工作更容易进行操作了,而且成本也大大的降低了。

4、结语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电子采办在现今这个注重效益和时间的社会中是拥有着非常大的亮点和优势,并且还有非常深厚的发展潜力,在以后的电子商务中占据的地位也会越来越重要,并且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突出。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原有的交易模式发生了改变,建立起健全的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并且尽快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能够促成规范的电子商务的应用环境的诞生,从而可以激励和指引适合在网络上面交易的企业更快的融入到电子商务的实践操作中去,为推动企业的高效率发展和运行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能够在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市场中立稳脚步,使得国民经济能够有一个较好较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克.合同法在电子采办平台运行中的应用[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9,10(01)

第8篇:电子合同优势范文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形式。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成本低、易于参与、对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接受和使用。这种新兴贸易方式对传统法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有效性规范、支付方法、提单的转让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肃的挑战。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为电子商务的动作提供法律依据,以促进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建议

1电子商务的内涵及其应用优势

1.1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口、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具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一气呵成。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2电子商务的应用优势

1.2.1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1.2.2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1.2.3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1.2.4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1.2.5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

2.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

2.1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电子商务发展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政府1995年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1996年提出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框架,1997年又提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于是,电子商务很快风靡全球。电子商务无论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传播媒介还是企业组织的进化,近几年来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其发展速度是传统商务所不能比拟的,同时也显示了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尤其是各种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权归属、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店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法律问题用传统商务法律规范很难解决,但如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出现必将成为制约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在短短几年里,电子商务经历了大起大落的严峻考验,有过飞速发展的所谓“烧钱”时期,也经历了“泡沫”破灭后的困难时期,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电子商务要进一步发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环境。

在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1998年5月世贸组织在一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8年10月推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欧盟于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美国1998至2000年相继出台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电子签名法》,欧日等国也先后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欧盟支持电子商务共同宣言》、《欧盟电子签名的法律框架指南》以及《日本改善电子商务环境》文件……,这些法律规范为有关国家清扫发展电子商务的部分障碍,推动与保障电子商务的繁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有了电子商务立法的相关保障和促进的作用,才促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一定时期内各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来看,尽管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发展前景很被看好,但仍受到安全、支付、配送、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础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其实这并不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在技术上不能完全实现安全保障,网上支付体系和物流配送系统不能很好地建立起来,而主要在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还相当滞后,从而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必备前提。

2.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2.2.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先于各国国内法的制订

以往的国际经济贸易立法通常是先由各国制订国内法律,然后由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针对各国国内法的差异和冲突进行协调,从而形成统一的国际经贸法律。90年代以来,由于信息技术发展的跨跃性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迅猛性,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即已形成电子商务在全球普及的特点,因而使各国未能来得及制订系统的电子商务的国内法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跨国界的特点,任何国家单独制订的国内法规都难以适用于跨国界的电子交易,因而电子商务的立法一开始便是通过制订国际法规范而推广到各国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电子签名的可接受性等,该法虽然没有法律效力,却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随后,不少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以示范法为范本,纷纷制订各种法律规范。

2.2.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具有边制订边完善的特点

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目前仍在高速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还将在网络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因而目前要使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一气呵成是不可能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达成共识的法律问题制订相应的法规,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加以不断完善和修改。典型法规为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规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总则”,第二部分为“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目前只制订了“第一章货物运输”,该部分其余章节则有待内容成熟后再逐章增加,该法于1996年通过后不久,其第一部分内容即于1998年6月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作了补充。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这一特点是以往国际经贸立法中所罕见的,也是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相适应的。

2.2.3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重点在于使过去制订的法律具有适用性

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但电子商务本身并非同过去的交易方式相对立,而只是国际经贸往来新的延伸。因此,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重点在于对过去制订的国际经贸法规加以补充、修改,使之适用于新的贸易方式。例如,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制订时并未预见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因而其合同订立方面的规定实质上是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补充和完善,而并非推倒重来。又如国际商会2000年1月1日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方面,基本延用了1990年修订本的表述方式,而并未作推倒重来式的修订。

2.2.4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相对于传统立法更加繁多复杂

电子商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有效打破国际和地区之间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对世界经济贸易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同时,由于电子商务有效的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使电子商务中的国际化成分较其他贸易形式有所增加,这种特点决定了它的规则制定和执行具有国际性。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在制定时就自然会面临各国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经济发展程度、法律法规、文化传统千差万别的难题。

3.电子商务在国贸应用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从狭义上讲只属于商法或国际商法的范畴,主要涉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电子合同、电子身份认证、电子证据的确认、网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不过,由于商务活动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并且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作平台的,其交易场所虚拟化、表现形式多样化、交易范围国际化,因而从广义上讲它还包括税收征管、知识产权的保护、管辖权的确定、网络安全和管理、网上拍卖、市场准入、法律冲突、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总之,需电子商务立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十分庞杂的。下面主要以狭义的电子商务立法为出发点,简单分析目前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并需通过立法来解决的几个问题。

3.1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电子合同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因此,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3.1.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在传统贸易中,要约(OFFER)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复杂的问题。首先,撤回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网络中要约的传递和接受几乎是同时发生的,目前还没有一种传递方式,能让自由文本的撤回通知先于发盘到达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传统贸易中,要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但在网络交易的环境中,要约人没有撤销通知的标准格式,只有用自由文本来撤销,不能使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在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接受住处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1.2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在网上交易中,接受(ACCEPT)的含义及其成立条件,与传统贸易是一样的,即受要约人发出的接受被要约人接收电脑接收时,构成要约的接受,合同的成立,宜采用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原则。传统贸易中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在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而在网上贸易中,由于电子计算机发出的接受在瞬间就送达对方,在过程中没有停留时间,接受一经送达要约人,合同就已成立,再撤回接受就等于撤销合同。因此接受是不能撤回的。

3.1.3合同的形式问题

电子合同相对于传统的合同,其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其次,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电子合同的条款,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齐全、措辞严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可能发生的商业纠纷,就需要国家贸易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

3.1.4电子合同证据的保全问题

电子合同的一个主要特点就在于销毁、更改或补充非常方便,一旦电子合同遭到篡改或破坏,很难复原,即使发现留有拷贝,也很难判定拷贝的内容是否也被篡改过,以此类推,原件的内容也就无从知晓。纸质书面文件则不然,如果当事人能出示原件,其真实性很容易被论证。即便纸质文件的原件丢失,法院对书面复印件真实性的确认要比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确认容易得多。因此,尽管现代科学技术对电子合同使用了管理和技术上的防范措施,但很多国家仍然怀疑由于这些技术的不当使用或出现失灵,可能会使电子合同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大大增加,作为证据更加难上加难。因此,电子证据的确定就需要由严格的法律审查制度来规定。

3.2电子签名和认证问题

传统合同中签名或盖章的行为有两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签名者已确认文件所载之内容。各国法律主要是把签名作为一种认证的手段。而书面形式是签名的物质基础,换言之,签名的实现是以书面文件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和通讯均在网上进行,参与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无法当面进行身份识别,不可能通过电子数据来传递亲笔签名,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网上交易,这就产生了在计算机上以何种方式签名才能为法律所认同的问题。按照信息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网络上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这种电子签名是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它具备了上述签名的特点和作用。对每一方来讲,具体采取什么符号或代码,将根据现有的技术、相关经验、可应用标准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来做出决定。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可以不时地改变,以保护其机密的特征。因此,电子签名的产生和广泛运用给电子商务立法带来了两个新的课题,即电子签名是怎样认定和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的问题。

数据电讯的商业化应用,除了需要电子签名作为认证手段之外,在因特网等开放性网络环境下,认证中心的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电子签名侧重于解决身份辨别与文件归属问题,而电子认证解决的是密钥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问题,因为密钥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它存在着丢失、被盗、被破译等风险,这就产生了公开密钥的辨别与认证的有效性问题。即需要由一个权威的机构对公开密钥进行管理,以减少密钥丢失、被盗、被冒用而造成的损失。电子身份认证机构通过对公钥密码体制、数字签名、数字信封等密码功能的运用建立起了一套严密的认证系统,从而在技术上对电子商务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由谁来管理认证机构,由谁来充当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具体有那些权利,承担何种责任,就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也仍需通过立法得到确认和保障,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行为规则以及涉及交互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因此,要使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能真正发挥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作用,促使电子商务真正走向国际贸易应用,必须通过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严格的法律规范。

3.3电子提单的转让问题

特权凭证是海运提单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传统的纸张型海运提单可通过背书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电子提单与传统的纸面提单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它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出来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转让货物所有权的电子数据,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形式,通过计算机,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在流转上,电子提单快捷便利,顺应着国际贸易的时代要求,成了传统提单的当然替代物。但是电子提单不可能背书签名来进行转让。如何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一个技术问题,也带来了法律解释的问题。票据法中票据的转让和承兑以及信用证转让也存在着相似问题。

3.4电子支付问题

支付方式是真正决定电子商务意义的环节,也是电子商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任何一笔成功的商务都要归结到资金的支付与结算上来。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最终发展不是很快,其瓶颈之一就是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包括了各种支付工具(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等)的发行应用标准和条件、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执行、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电子支付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消费者、商家、银行和认证中心等,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买卖合同关系、金融服务合同关系、电子身份认证关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确,必会阻碍电子支付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

3.5税收问题

税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是一个国家经济的最基本的体现。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是在没有固定场所的国际信息网络环境下进行,造成国家难以控制和收取电商务的税金。

3.5.1.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界定遇到了困难

许多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该国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人也无法确定。这样,就不能依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

3.5.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在一国对非居民行使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上,目前国际上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1996年11月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一文,声称要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这样,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在发展中国家属地会强占其原属本国的税源,使发展中国家蒙受税收损失。

3.5.3.国际投资所得避税问题将更加严重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完善,导致网上国际投资业务的蓬勃发展,设在某些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可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假定某国际投资集团获得一笔来自全球的证券投资所得,为躲避所得税,就可以将其以电子货币的形式汇入此类银行。

因此,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时,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税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税收机制。

3.6发展中国家问题

根据WTO的基本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一般贸易中享有一定例外待遇,以鼓励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如何在电子商务问题上体现这一原则,不但是发展中国家自身的要求,也是对发达国家的要求。由于发达国家具有资金、人才、技术优势,因而其电子商务程序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甚至尚未开展,因而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各种构想都大多是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欧盟提出的,尤其是美国处于主导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地位,即使此种立法对本国造成不利,也只能被迫接受。如,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通过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简单的中性原则,有可能会损害作为电子商务中净进口国的财政利益。1998年美国又向WTO提出电子商务免税的建议,虽然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种种担心和疑虑,但最后只得同意,即是典型案例。

4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信息全球化,正确认识电子商务所产生的以上的法律问题,并在法律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确定企业和企业间、政府和企业间、企业和消费者间、政府和政府间进行电子商务时所必需明确和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严格依法管理,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遵循统一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运行。

4.1完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4.1.1修改现行法律是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需要

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订或扩展,或制定专门适用于网上贸易的法律法规,不仅是贸易技术上的革命,也是国际民商法律制度上的革命。因为现有法律没有涵盖所有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有很大的不同,而这种不同迟早会反映到对法律的要求上。既然我们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经济,那么就必然有它新的地方,就应该反映到法律层面上。如为解决涉外电子商务合同的签名问题,需要对“签名”作扩大解释。《汉堡规则》第14条规定:“提单上的签名可以手写、印戳、打孔、盖章、符号或如不违反提单签发地所在国家的法律,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方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0条也规定:“根据信用证规定或需要签署条款的文件可以手签、传真签名、穿孔签名、印戳、用符号或使用其他机械或电子证实方法签名。”

4.1.2签订相关的商业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

在电子商务中进行相关条款谈判,若发生失误双方当事人谁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应由当事人签订商业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来解决。目前,世界上制定贸易伙伴协议的有欧共体1990年拟订的《贸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草案》、英国EDI协会1990年《英国标准交换协议》和美国律师协会1990年《电子数据交换贸易伙伴协议范本》等。又如:为解决网络经营人的疏忽而后造成电子数据交换过程中失误问题,应以网络经营人有限责任为原则,参照《海牙规则》、《维期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国际运输公约对承运人责任期限,签订网络经营人和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

4.1.3成立专门的国际中介组织利用第三方网络(电子邮局、EDI中心或电子商务中心)来保存记录。

这种记录应真实地反映交易的全过程,同时这种记录应当被绝对安全地储存在电脑之中或其他载体之上,这对贸易双方都具有公正性。第三方网络除了要确保网络记录的安全,还要重视开发增强记录可靠性的程序,采用一切手段,包括进入控制,信息分析,不能抹去的中介物的应用、复杂的密码使用技术等,以及事先与贸易各方签订的协议,使由它提供的证据具有法律意义。

4.1.4加强法律与技术手段的结合

通过法律规定对技术手段予以肯定、鼓励使用和补充,以弥补法律的软弱和不足。因为法律规定必须要与技术进行一定深度的结合,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在信息网络技术领域,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复杂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直接对一些法律术语的明确性、固定性和稳定性造成了冲击,产生了如何使一些法律术语适应一种动态性、复杂性更强的范畴的问题,比如电子签名、电子货币等的定义中都免不了要涉及技术成分。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求这些技术术语不仅要规范,还要与法律术语之间保留良好的接口,实现平滑的连接。

4.1.5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任何企业如果从事电子商务,一般都必须具备设立网站和服务器,如果其具有相对固定的网站和服务器,则基本可以认定该网站和服务器为常设机构,这样就可以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所得税,以此来避免电子商务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对于电子商务征税采取中性原则问题,发展中国家必须坚持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具体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购买的情况通过强制地与税务系统和海关系统的链接,计算各种应正常缴纳的税收,并对其进行立法约束。

4.1.6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和协调

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将电子商务视为一种积极的国际贸易工具,积极推行对自身有利的政策、措施,试图在这一全新的领域中再一次凭借自身的强大优势和先行者的地位,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多的经济利益。在这场信息技术革命引起的国际贸易方式的变革中,发展中国家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境地,他们非常寄希望乘机取得后发优势,又无奈资金、技术等先天不足。因而除了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中较为发达的几个国家发表了自己的《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外,绝大部分国家的电子商务的政策尚不明确,更无法专门涉及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引导。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若不及时参加到电子商务的对话中来,参与国际贸易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就不利于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电子商务国际法律框架。

对此,WTO等国际组织也可以建立切实可行的技术援助制度,以协助发展中国家利用电子商务可能给他们带来的好处,使发展中国家变被动为主动。

面对世界经济和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国不能采取消极观望的防守态度,而是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问题的国际对话,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通力合作,努力打破有关电子商务问题的国际论坛被发达国家所垄断的局面,寻求更大的力量来争取为自身利益发言的权利,在建立一个国际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电子商务国际框架的努力中发挥自己应有的影响和作用。

4.2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

4.2.1遵循国际惯例,做到与国际接轨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在电子商务的管理上,政府应设法减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贸易障碍,政府的干预是有节制的、透明的、技术上有限的,前后一段不可预测的。应致力于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建立用户和消费者的信任,建立数字化市场的基本原则,并充分发挥企业自保和市场推动的作用。这些原则也应成为我国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参考的原则。

4.2.2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

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交易习惯、信用制度等本身可以较快地与电子商务适应,而我国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基础设施落后,管理水平、信息化水平低下,同时还存在信用卡使用不普遍,网络建设参差不齐,送货系统不完善,上网成本较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低下等发展电子商务上的诸多问题。因此,要建设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还要有自己的原则与立场,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总体方案。发展电子商务也要注重国家安全与信息安全,以保证文化特色与独立性。

4.2.3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

虽然电子商务对法律体系的挑战是全面的,但并不需要对整个法律体系进行全方位的重新立法。一般认为,除电子商务中的特殊问题,如数字签名问题、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问题等相关法律问题需另立法外,现有的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都适用网络世界、并不会因其虚拟化而有所不同。对现有法律没有完全涵盖的内容,尽量通过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争取解决,比如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商标法来涵盖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通过修改税法来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通过修改广告法来规范网上广告,等等。

4.2.4在电子商务的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作用

因为一方面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各行各业共同治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方式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造成了众多突破,电子商务中的相关问题变化较快,对政府原有的管理调控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政府内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合作。如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税收和工商等部门应通力合作,提高全方位的协调、管理能力。这包括政府既要对电子商务进行必要的扶持和引导,又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和调控,比如当电子商务活动出现侵犯知识产权、或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政府就应适时、适当地进行干预和予以惩治,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4.2.5在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执法、仲裁及国际组织的作用

虽然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但在电子商务相关案例的审判中,适当加大司法运用法律的自由度,还是非常必要的。在行政执法方面,版权、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就已在处理盗版软件、VCD、CD上起到过重要的作用,在用法律手段保护电子商务发展中,这一经验也值得借鉴。由于仲裁的灵活性、专业性与国际协调性,使其在新技术引发的各类法律问题中的作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在计算机Y2K问题的法律解决中,仲裁就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实用手段。

4.2.6加强税收管辖权

在税收立法方面,应对原有法律进行扩大要求,对于在中国进行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要求其在中国进行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在汇款时应该汇到该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专门账户上,以此为依据可征收增值税等税收;对直接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软件、书籍等销售的,中国政府应该根据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关税等。使其维持至少与其他产业一样的税负水平,这样就会产生新的税负平衡,使政府的收入增加,从而满足正常公共支出的需要。

总之,中国应该秉持何种对策应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对电子商务立法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其中鼓励和发展电子商务是立法的前提,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及相应的经营活动是立法的内容;适度规范、留有空间、利于发展是立法的技术要求。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需要对原有法律法规的进行调整修正来解决。密切注意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积极探讨、研究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改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致谢

在我的论文完成过程中,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与支持。

首先,最感谢的是我的导师……老师,她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做研究全力以赴的精神,对我毕业论文的写作给予悉心指导,提出了许多批评建议,使个人的论文得以如期完成,在此致上最真挚的谢意。

也谢谢……大学所有教导过我的老师,谢谢你们四年来的悉心教导与关心爱护。

其次,感谢……等朋友在个人撰写论文期间的大力支持,感谢……等同学在我写论文时对我的鼓励与督促。

个人之论文得以顺利完成,尤其感谢叶小麦对于本论文进行所需的种种资料的提供与协助,最是感激不尽。

最后,感谢我亲爱的家人,感谢他们在生活及情感上的容忍及包容,在我完成论文的学习生活中,默默的支持着我。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在未来若干年内,国际互联网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所在地,其蕴含的商机无可限量。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为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一些新的问题由此产生。如网络交易如何征税、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证、交易书面形式要求、签名的确认、合同的拟订、电子提单的转让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网络交易的发展。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望而却步,影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发展。因此积极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研究,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灵活法律框架,不仅可保障进行网络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可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文拟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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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电子合同优势范文

进入21世纪后,商业在互联网上的应用将取得令人瞩目的飞速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全球五联网上的交易额将达到2230亿美元,到2010年将会占全球贸易总额的42%。未来人们对网络将会特别依赖,互联网给商家带来一种让他能更好地接近客户的方式,尤其是对保险这种对配送要求不高,通过数字化或信誉的形式就可以完成交易的企业,网络上蕴藏着一个巨大的客户群。保险作为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网络为社会提供服务,已经日益显现出它的优势。尽管不是所有的生意都能在网上完成,但网络的最大优点是它能大大的节约成本。美国的实验表明,个人保险的网上推销比传统方式节约12%的成本。事实上,世界保险业正在大举向网络经济进军。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法国国家人寿、英国保诚集团等知名保险公司已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明显的优势,澳洲AMP集团保险业务的15%已由网络来完成。在我国,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已经或正在加紧电子商务的步伐,保险的网上宣传和销售正在形成强大的时代潮流。网络保险,将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又一契机。

网络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保险模式,作为一种分销渠道,一种中间人,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完成保险展业过程中的很多环节,并且可以不受地域、规模和时空的限制。对保险公司来说,即使在网上暂时卖不出保险,网络也可帮助你做很多事情,可以把对保险有初步意向的人,从众多的人流中挖出来,这是互联网一个最大的特点。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互联网在我国起步较晚,电子商务各个方面的发展很不平衡,存在制约其健康发展的许多不利因素,有很多方面急需加以完善,其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无疑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本文将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

1.网络安全问题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中的硬件、软件和数据不受自然和人为因素危害,保持正常运行。数据安全是指网络中存储及流通的数据的安全,是保障网络安全最根本的目的。网络的安全性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不断出现的黑客案件就可说明这一点。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秩序的稳定有序,关系着千家万户,维系着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网络保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在给保险业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其中安全性更是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因为网络在带给人们信息存储和传输高效率的同时,其数据也极易被篡改、增删、破坏或窃用,形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可克服的脆弱性。加强网络安全要注意防范影响网络安全的各种风险和威胁,它涉及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法律、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许多领域,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安全法律是实施各种网络安全措施的重要保证,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只能依靠法律手段进行惩处,当然也包括一些民事行为的法律调整,这是保护网络安全的最终手段。

2.保护客户隐私问题

隐私权为现代人格权的一种。所谓隐私,又称个人秘密,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记、生活习惯、储蓄、财产状况、通讯秘密等。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以及公民保险意识的增强,公民个人拥有的金融资产中,保险的比重会逐步增大,相应地,保户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为其保守财产秘密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在我国银行业,为储户保密早已成为行业惯例。对保险公司和人来说,为保户保密也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从一定程度上看,网上投保可以排除中介环节知悉或侵犯投保人的个人隐私。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从另一个方面给保户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隐患,特别是某些咨询机构和情报机构基于竞争的需要,进行有目的的情报搜索更是对保户隐私权造成巨大威胁。

网络保险的发展既要保证交易的安全、快捷,又要防止滥用个人信息,因此要加强立法,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储存和再使用,以保护个人数据信息方面的隐私权。在这方面,美国和欧盟走在了前面。1998年10月生效的《欧盟隐私权保护指令》对通过因特网进行的网上交易实施管辖,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不充分保护隐私权的国家和地区构成重要的非关税壁垒。我们可以借鉴其方法,构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

我国《保险法》规定有些单证必须有当事人亲笔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利用网络进行电子交易很难满足这一法律要求。因为人们现在还木能利用网络来传递亲笔签名。为此,许多立法者和电子专家正在努力探索消除这个法律障碍的方法,使“电子签名”能为法律所承认。可以考虑运用电子密码来代替传统的签字,因为在文件上签字的目的在于认证该项文件,其基本要求要具有独特性。因此签名不一定由签署者亲笔手书,而可以使用某种具有独特性的符号来代替。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凭信用卡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提款时,所使用的就是以电子密码来代替存户的签名。在这方面,有些国家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于2000年6月30日签署了电子签名的法案,赋予了这种数字化形式与手写体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克林顿指出,在线合同将拥有与白纸黑字的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他说在网上使用电子签名将很快成为一种普遍趋势。通过电子签名来雇用律师、明确产权关系、开设银行账户或签订保险合同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另据《中国计算机报》2000年7月31日报导,随着《电子通讯法案2000》中第七章的生效,电子签名在英国取得了与手写签名一样的法律效力。这一法案将消除英国发展电子商务的主要障碍。

4.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