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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市场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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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市场

第1篇:电子合同的市场范文

【关键词】自动化程度;提高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的可靠性

0.前言

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应现代化生产要求,其功能不断增强,应用范围也逐渐扩大,但同时这也使得系统故障率迅速增加。不论系统运行过程中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使生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如何提高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的可靠性成为了电厂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1.针对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可靠性研究背景的分析

随着DCS覆盖机、电、炉运行参数的增加,监控功能和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机组运行特点的改变,热工调试自动化设备已经成为决定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主导因素。电力生产单位在面临市场竞争剧烈和安全考核风险提高的双重压力下,应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以企业的最大利益为优先原则,从提高电厂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的可依靠性入手,保证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然而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稍有不慎便会导致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处在一个非理想的状态,而且在受到应用环境、时间等影响后,会产生一定的安全问题。因此如何通过科学的基础管理,确保所监控的参数准确、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成为了热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首要任务。

2.与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可靠性有关的因素

2.1控制软硬件不合理以及控制逻辑的漏洞

热工调试自动化设备和控制逻辑的正确与完善,是大机组安全运行的基础。只有在系统设计过程中保证高质量的软硬件和合理的逻辑控制才能够确保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的可靠性。很多电厂机组跳闸的主要原因就是是控制逻辑的不合理,这严重影响着生产的安全性。目前大多数电厂所采用的机组及逻辑控制系统,基本上都是随各机组的DCS控制系统从国外引进的。虽说其各有特点,但是技术层面上差异较大,因此必须寻求合理的配备,以保证机组的运行安全和产品的生产质量。

2.2使有效信号的可靠性降低的干扰信号

抗干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热工自动化系统的可靠与否,提高抗干扰能力是保障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可靠性的重要手段。由于电厂的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所处的环境较为复杂,并且存在着大量的干扰,严重影响了电工控制系统的测量精度,使控制无法实现,严重时会造成保护误动,损坏设备,甚至致使工厂停产并造成人员伤害。因而必须找到引起干扰的原因,釆取有效措施,提出各种防范对策。

2.3不够完善的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和设备管理制度

各电厂编写的《热控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参差不齐,有的内容不能满足故障时的处理需求,起不到指导作用;有的无预案,多数是凭着运行和检修人员的经验处理,结果发生了一些本可避免的机组跳闸。同时机组员工的素质也对生产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例如,有很多机组的跳闸是因为员工的实际操作不当引起的,并不是其向上级反映的设备功能不好引起的。有的机组出现异常,运行人员操作手忙脚乱,本可以不停机的停了机,本该停机的未停机,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生产事故,甚至更严重的后果。此外,还有很多发电厂在采购设备前,并没有提前对这些设备质量的好坏进行了解,从而采购了很多不符合生产要求的设备,大大影响了产品的质量和设备运行的安全。因此电厂必须制定合理的仪表检验周期,加强对设备的管理。

3.提高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可靠性的方法

3.1控制软硬件的合理配置和逻辑的优化

热工保护及辅机控制是热工调试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运行的基础。而热控的误动和机组的跳闸大部分是辅机控制逻辑的不完善和不正确造成的。因此必须减少控制系统软硬件的低配置,并且加强对控制逻辑系统的完善。控制逻辑的改进应进行综合比较和整体优化,充分采用容错逻辑设计方法,对运行中容易出现故障的这类设备,从控制逻辑上进行优化和完善,通过预先设置的逻辑措施来降低或避免整个控制逻辑的失效,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系统性的技术优势,也便于推广。

3.2提高采集信号的可靠性、加强对干扰信号的抑制

抗干扰能力是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的重要措施和手段,直接关系到系统的可靠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干扰轻则影响测量的准确性和系统工作的稳定性,严重时会造成设备故障或机组跳闸。因此,我们在生产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抑制干扰信号的重要性,归纳总结电力生产中实际经验,提出各种防范对策,确保电力机组的安全正常运行。在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生产中产生的干扰大多数与工程设计、现场的安装设施和生产维护等因素有关。针对这几种影响因素,实际生产中已有多种抑制干扰的方法被总结了出来,如消除或抑制干扰源、切断引入干扰途径、提高设备本身抗干扰性能等。但就目前而言,抑制干扰、提高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的可靠性最常采用的方法是接地技术, 它可以提高所采集信号的可靠性。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弊端,因接地有误引起的热工系统异常也时有发生,而且接地只能抑制干扰的影响,并不能阻止设备向外放出干扰。在电力事业迅速发展的今天,找到抑制干扰的新方法迫在眉睫。

3.3完善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和设备管理制度

电厂预案故障应急预案和设备管理制度或多或少都有些,但是不完整,不同的电厂之间缺乏交流故无法得到统一。为减少机组的误停机次数,应统一编写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方案,当生产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时要启动紧急预案,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生产的安全,防止出现安全事故,以及提高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处理能力。其次,电厂应该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购进设备的质量检验,确定合理的检验周期,确保设备安全有效的运行。最后,应加强对机组员工的操作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热工调试自动控制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演练,加强电厂之间的交流,可定期举办交流论坛会,实现各电厂专业人员的互动,从而更加完善电厂的生产系统,有效提高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4.结语

提高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的可靠性,是一个系统工程 。纵观制约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可靠性的种种因素,热工调试自动化系统的技术革新亟待进行。本论文只是一个起点,希望能够引起行业同仁们的关注和重视,以期减少电厂所面临的诸多安全隐患。希望各电力能从提高热工自动化系统的可靠性着手,开展深入的技术研究工作,使机组的安全经济地运行。 [科]

【参考文献】

[1]车朝瑞.浅谈大型火电厂的热工自动化水平[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

第2篇:电子合同的市场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 消费偏好 方式创新

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

从国家的角度而言,国际贸易即为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品和劳务通过某种形式进行交换。在传统国际贸易模式下,国际贸易一般通过进出口企业或贸易公司等载体完成交易过程,其中存在的问题是进出口产品信息流通慢、信息不全面。因此,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贸易企业可以利用信息不流通而换取差异价,增加了整个交易过程中的贸易成本。电子商务利用网络为有效载体,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网上交易和电子支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其特点在于节能、低成本、高效率。并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已经超越了新型商业运营模式的价值,不仅改变了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且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与结构都受到其的影响发生变迁。

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贸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一些欧美国家开始利用电子商务促进本国的对外贸易,甚至有学者断言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展国际贸易是世界度过金融危机的重要选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市场的重要力量。那么电子商务是否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如若,其影响的表现如何?电子商务又否带来国际贸易的方式创新。经研究发现,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主要是:电子商务分化了国际消费偏好,中小企业的市场由电子商务构建的虚拟市场供给,国际贸易中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职能角色发生转变。而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国际贸易方式创新,主要集中在贸易主体、载体、手段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创新。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测度

(一)电子商务分化国际消费偏好

电子商务形成超空间的消费商务模式,消费者利用这种商务模式进行产品消费。而正是这种商务模式,也使得消费者在种类、替代性的产品之间进行消费选择,消费者在有更多消费选择余地的同时,更能促使生产者进行更多的产品发明。同时电子商务的商务模式给贸易中的小额消费提供了便利,节约了小额消费者的消费时间,提高消费效率。也最大限度的缩短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距离,消费者只需要有消费需求,便能在技术层面与生产者取得联系,并进行消费。当然,电子商务的商务模式对国际贸易的主要影响还是分化世界消费偏好倾向。网络技术加快生产者产品信息的流动,消费者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各产品动态,一旦形成消费,便能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统一的示范效应。而这种示范效应的消费理念、消费时尚又能通过网络向世界各地进行传播,促使世界消费倾向统一,从而影响整个世界的消费理念。而在这种消费理念条件下,在电子商务中处主导地位的消费者便会逼迫企业进行差异性同类产品生产,其结果是使商品、服务更加独特、完美,各类商品、服务也会在市场中进行更为细致的分化。随着这种消费趋势的发展,国际贸易模式也必将向着特色和多元化取向发展。

(二)中小企业市场由电子商务构建的虚拟市场供给

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的中小企业均面临市场不足的问题,甚至有些因市场不足问题而破产。电子商务所构建的虚拟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广阔市场,为中小企业在面对资金短缺、订单不足等困境时提供了不少帮助。尽管中小企业在虚拟市场中的贸易地位和传统经济市场相同,但是相对而言,在虚拟市场下,中小企业的贸易障碍将远少于传统经济市场,中小企业不必像传统经济市场那样支付高额经营管理费、广告费用等,从而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投资成本,提高了资金效率,这对于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而言是关键。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中小企业通过网络形式产品信息、招商意向等,相比传统经济市场,缩短了中小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

而且在电子商务所构建的虚拟市场中,很难存在如传统经济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从而为各中小企业提供了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在传统经济市场中,大企业的规模效益、组织能力和销售渠道都相对优于中小企业,再加上大企业一般经营时间长,社会影响力强,中小企业不具备与大企业相竞争的能力,导致传统经济市场中某些行业为大企业垄断。而如果中小企业在后期以追随者的身份进入市场,即使中小企业具备优秀的管理精神和创新技术,也将面临极大困难,都不足以打破该行业的垄断局面。而虚拟市场则不同,只要中小企业具备与大企业相同的商誉,并拥有优秀的管理精神和创新技术,都有可能打破行业的垄断现状。

(三)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职能角色转变

相对传统经济模式而言,电子商务简化了整个营销体系,降低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诸多其它环节,从而使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能够直接达成交易,降低成本。传统的经济模式下,生产者与消费者一般无法直接联系,而是需要通过许多复杂层次,并经过众多环节才能达成交易。如此情况下,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往往存在如商,批发商与零售商等中间环节,成本逐级递增,最终达成交易后的费用已经超过商品所具价值,一定情况下不利于消费者的消费平衡心理。而电子商务则不然,消费者可以直接与生产者直接完成交易,节省了各中间环节的支出,从而使商品价值最大化,满足了消费者的平衡心理。一方面可以增加消费者的消费频率。另一方面,增强了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沟通,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生产者提出个性化需求,并依据消费结果对商品进行各类相关性的公平评价,从而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也满足了生产者的市场调查需求。电子商务的这种消费观念转变,其实是对传统经济模式的角色转变。消费者的角色从以往的纯粹被动消费者角色演变为企业的业务参与者,而生产者也从以往的盲目生产逐渐向着调查生产转变,通过市场反馈的市场信息,进而不断的调整与改进生产经营策略,以取得企业的最好发展。

在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这种角色职能转变,无疑为各国消费者及企业提供了便利。由于国际贸易处于差异较大的环境下,各国消费者具备不同性质,而传统消费模式无法直接向生产企业提供一手市场资料,消费者亦无法完成与生产企业的直接交易,二者之间无法达成交流,阻碍了整个消费过程。而电子商务可以通过网络熟知消费者与生产力,提供各国的消费与生产差异,直接向消费者传达产品信息,亦直接向生产力反馈消费信息,使得国际贸易的频率增加。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方式创新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主体及载体的创新

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不断运用,信息流逐渐在供应链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卓越技术的单个企业便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将其专业内的同类企业纺织成网络形式,以更有效的方式向经济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在这种背景下,国际贸易的整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迁,大批向经济市场提品或服务的“虚拟”企业应运而生,国际贸易中的经营主体与消费主体都超出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同时企业在这种“虚拟组织”的功能和效果促进下,其能力已经大大超出原来单个企业极限能力范围。各虚拟企业可以联合起来向全球范围任意扩展,以使得各组织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它们又不需要像传统经济模式那样,受到各种资本关系关联的影响,进而不需要受各强制性权力的制约,具备灵活性。尽管电子商务中的这种“虚拟组织”主体,看起来像是一个具有命令系统的经济组织,但实际情况其只承担了一定的信息功能,并不具有某种实体性。因此,电子商务又为中小企业进入虚拟市场提供了便利,扩展了国际贸易中的经营主体数量。

另外,国际贸易中的载体组织结构被电子商务冲击,传统国际贸易下的经济经营方式发生变革,进出口商和进出口贸易公司已经不再作为国家间商品及服务的主要载体。相反,商流与物流取代传统国际贸易中的载体,为进出口商品及服务提供报关、商检、仓储运输等服务,并及时向各成员提供商贸信息咨询、市场分析、进口产品的保税展示等信息,降低了国际贸易经营主体的经济投入,提高经营效率。

(二)电子商务带给国际贸易的手段创新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改变的最大特点是对其运作方式创新,且这种创新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各个阶段都有所体现。首先,在国际贸易的交易前期,生产力通过电子商务扩大产品的贸易范围和产品市场所占比。消费者则利用网络技术和网络贸易信息,锁定自身所需要产品,增加消费选择。国际贸易交易前期的这种互拉互动,共同完成了商品信息的供需实现过程,突破了传统交易模式局限性,是对国际贸易交易前准备工作的创新。其次,在国际贸易的磋商过程,经营与消费双方不需要进行单证交换的磋商,而是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和专用数据交换协议进行双证磋商,电子商务自动完成网络信息传递,减少了传统交易磋商中因人工干预而导致的失误,这是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磋商方式的创新。其三,传统贸易中的合同需要进行实体性的签订,效率性不高,且由于地域关系,大多数合同的签订都未实际进行或是被取消。而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合同订立可以通过网络完成,电子签名被法律所认同,提高了交易完成率。这是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合同订立方式的创新。其四,电子商务完成了对国际贸易的中合同履行监督,交易双方需要认真完成交易过程的所有合同责任,才能完全拿到交易过程的应有利益。这是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合同履行方式的创新。

(三)电子商务健全国际贸易有关法律法规的创新

尽管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事物出现在法律范畴内,但是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在我国,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不难发现,我国已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用,并且通过颁布电子签名法来完成电子合同签订。同时,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为规范电子签名、保障电子交易等电子商务活动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尽管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至今还未制定有关国际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但是其提出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文件内容已经对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产生了一定影响。

参考文献:

1.张希颖.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方式创新[J].商业时代,2006(30)

2.孙明凯,吕宏晶.电子商务形式下国际贸易变化的研究[J].商业时代,2009(26)

3.应小凡.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积极影响与存在问题分析[J].商业时代,2011(11)

4.王莉.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山东经济,2003(6)

第3篇:电子合同的市场范文

为了实现电子交易方式的虚拟经济模式,建材市场需要集成企业对企业的BToB电子商务和企业对个人的BtoC电子商务,利用BtoB和BtoC两大解决方案形成自己特色的电子商务系统。

一、企业对企业的基本电子商务服务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BtoB电子商务是非常重要的交易方式,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交易的又一重要手段,建材市场入场经营户的互相调货、入场经营户与大客户之间都可以采用BtoB进行商务交易,BtoB的基本功能包括:

(一)企业形象展不功能:建材市场和进场经营户形象信息,以主(网)页和列表的方式介绍企业概况,并随时改版更新。(二)商品信息功能:卖方销售商品信息,卖方注册取得授权后可在系统后台随时增添、修改、更新销售商品信息。(三)企业与商品查询功能:为买方提供模糊查询进场经营户、商品信息,买方注册后可通过分类、关键词等方式查询信息。(四)网上订货功能:系统支持买方网上订货,买方确定订货对象后,进入订货系统下订单。(五)在线洽谈、议价功能:系统设立网上洽谈室,支持买卖双方在线商谈、议价。(六)网上拍卖功能:系统提供网上商品拍卖竞价方式,供买卖双方进行竞价,拍卖交易山卖方提出拍卖商品和底价,买方注册后可进行竞价,拍卖交易。(七)合同(订单)管理功能:系统包含合同(订单)生成、网上签约、订单入库、合同(订单)查询等完整的合同(订单)处理流程。(八)网上银行结算功能:卖方收到买方确认的合同后可到物流中心发货,买方收到发货交易号和卖方银行账号信息后,通过网上银行汇款至卖方。(九)客户管理功能:按采购商和供应商分类进行客户管理,包括对其他注册会员的管理。

二、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现货交易服务

新型建材市场电子商务系统的BtoB服务除了上述基本的BtoB系统功能之外,还包括建材市场本身的电子商务现货交易等需求,这些功能和需求反映到新型建材市场电子商务BtoB统中,分为控制与运行、功能与经营活动两大部分。

控制与运行的总控制中心和四个分控制中心(配货系统控制中心、物流系统控制中心、交易系统控制中心和信息系统控制中心)组成。

配货控制与物流控制为系统的辅助功能软件,它们的运行山总控制中心发出的指令确定;信息控制也是系统的辅软件,发出的控制指令来自于市场内外信息及系统运行信息。在系统中唯有交易控制为系统运行核心部分,所有建材商户经营活动的状态以及所有系统运行数据的改变都将山交易控制软件确定并实施系统控制。这种以交易控制软件为核心并辅之以信息系统为支持的结构与建材商户实际经营活动的经营过程相对应,准确地表不了建材商户以商务活动指令为中心、以商务信息的获取与发送为辅助以及利用物流功能等商务活动的特征。

电子资金转账系统,该系统位于交易系统结算通道的前端,它将记录因交易行为发生而产生经营户资金账户的变化,这种变化也会引起所有交易行为与各交易主体之间现金权益的改变,从而改变经营户及商务服务功能系统的运行状态。OECR有效客户登记系统,对入驻经营户及场外经营户在加入电子商务交易时进行全面的经营状态与交易能力的信息注册登记,该系统是参与交易的所有交易商的完整交易身份的表达系统。山于交易系统运行在电子商务下,在实施交易的完全监控、实施EFT(电子资金转账系统)条件下的ECR(有效客户登记系统)后,建材市场交易系统将成为跨区域的建材行业商品物资的现货交易中心。

建材市场的电子商务交易系统及整个商务服务功能系统不仅实现了以围绕经营户商务活动为中心的服务功能,而且实现了整合经营户及商流机构所有的现货交易活动功能,形成了一个具有时空跨度的交易过程。

三、企业对个人BtoC电子商务服务

建材市场的BtoC电子商务具有先进完备的网上购物功能和强大的后台管理功能,入场经营户可以利用建材市场的电子商务平台迅速扩大自己的销售客户群,有效提高销售业绩。BtoC的基本功能包括:(一)商品信息功能:进场经营户销售商品信息,进场经营户注册取得授权后可在系统后台随时增添、修改、更新销售商品信息。(二)商品信息查询功能:为顾客提供模糊查询商品信息、搜寻商品,顾客注册后可通过分类、关键词等方式查询信息。(三)网上购买(购物车)功能:顾客确定购买对象、下订单、进入购物系统,完成购买。(四)网上结算银行功能:系统采用网上银行方式,支持网上结算,顾客注册,经过认证后,利用银行账号在网上处理购买结算。(五)订单管理功能:山订单生成,按时间顺序生成订单号、订单入库、订单查询组成的完整的订单处理流程。(六)客户管理功能:系统实行会员注册,对买卖双方(顾客和进场经营户)的相关信息、交易信息等实行跟踪管理。

四、结论与展望

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信息化、集成化把我们的视野从有限的市场管理拓展到强调高度核心能力集成的供应链管理中来。现代建材市场不仅要求具备超量实物市场的功能,也要求具备电子交易方式的虚拟经济模式。电子商务代表了建材市场不断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同时也是建材市场提升绩效、塑造核心竞争能力的源泉,是实物市场发展的重要方向,电子商务建设无疑对我国建材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黎. 国外商务模式研究前沿探析与未来展望[J]. 商业研究. 2011(10)

[2] 田华,王光. 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手机订票服务实证研究[J]. 中国商贸. 2010(04)

第4篇:电子合同的市场范文

    网络银行又可称为网上银行,是基于因特网或其他电子通讯网络手段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或虚拟网站。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网络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与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账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账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的产品与服务(BCBS,1998)。

    2我国网络银行面临的法律困境

    2.1市场出入机制不健全

    银行业是一个经营风险性极高的行业,世界各国对银行业的出入问题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革命的推动下,网络银行市场进入成本大大降低,削弱了传统商业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可能会吸引更多的非银行机构进入这个领域。

    2.2电子合同触发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即是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拟定的合同。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已经被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列入合同之列。但是还有一些适用普通合同之规定无法解决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电子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规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机器原因造成的合同错误的合同效力问题以及合同产生纠纷的管辖权归属问题等有待解决。与此同时,“网络服务协议”也成为电子格式合同的常见形式。一旦客户开始正式申请网络银行服务,就被视作接受了服务协议的所有内容。由客户领取的服务协议经客户和银行签字确认生效。该格式合同变相强制性的迫使顾客无条件接受,与平等自愿的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忽视了消费者的异议权。

    3解决网络银行法律困境的对策

    3.1规范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3.1.1严格规范市场准入制度从事网络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网络业务前,应当到金融监管部门办理业务登记,并提供有关网络材料。同时,金融监管机关也应做好从事网络业务金融机构登记,通过与税务机关、财政机关等专门机构的密切配合,深入了解金融机构的网络业务活动,确保金融机构在批准的网络业务范围内从事网络业务活动。2002年出台的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对网络银行准人审查业务开展及内部控制等作了补充规定。

    3.1.2严格规范市场退出制度『蚓络银行处在日益纷繁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当然也同样受到经济规律的制约,一旦其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也应当适时退出。对此,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网络银行预警、接管、紧急救助、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规定,把网络银行退出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

    3.1.3建立网络银行的全面防御和保护机制在网络银行技术安全方面,可以采取以下防御机制:

    (1)完善“防火墙”技术,建立良好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

    (2)规范系统的设计结构,完善功能支持,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3)加快发展网络加密技术。应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加快网络加密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包括乱码加密处理、系统自动签退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等。

    (4)完善系统安全扫描技术和病毒入侵检测技术。

    3.2完善网络电子合同法律规定

第5篇:电子合同的市场范文

【摘 要 题】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导致了新的交易方式与流通模式诞生,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流通模式相比,新的模式最根本的特点是提高了流通效率,降低了流通费用和交易费用。

一、流通效率的概念

根据日、美等国对流通效率的研究,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流通效率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流通联结生产和消费,流通效率高可以减少流通过程中的价值损失,如鲜活商品的流通,流通效率越高,价值损失就越小。第二,经济" target=_blank>经济是在生产和消费的循环中发展的,流通沟通在时空上分离的生产和消费,流通效率越高,经济发展就越快。第三,流通职能效率的提高,具有促进其他经济部门提高运行效率扩大经济效果的作用(姚力鸣 1991)。

研究流通效率,可以从四个层次进行研究和分析。第一个层次是企业层次上的研究,即以单个企业为对象,分析其经营成本(投入)同销售额、利润(产出)的关系和变化规律,判断企业经营效益的水平及影响因素。第二个层次是流通渠道或供应链效率的研究,研究整个渠道在协作的情况下如何提高效率。流通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的效率提高或下降,会怎样反映到其上下游环节,进而影响整个渠道。第三个层次是整个流通行业效率的研究。在流通的市场组织与企业组织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在流通社会化和流通手段现代化的情况下,整个流通业将如何获得效率,如流通费用的节约,意味着同样的流通资本可以实现更多的商品价值。第四个层次是社会经济效益或宏观经济效益,流通是整个社会经济再生产过程中的一部分,流通效率的变化,必然影响社会再生产过程,若流通效益提高,则会导致社会再生产过程加快,增加国民收入;此外,流通产业与其他产业有着密切的联系,流通效率的提高也会为其他产业带来效益。

电子商务对流通效率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它既对个别企业产生影响,又对整个流通渠道产生影响,既有微观层次上的影响,又有宏观层次上的影响。

二、流通费用与交易费用

电子商务对流通效率提高的影响体现在流通成本的降低上,流通成本包括流通费用和交易费用。但是,现实中人们往往把流通费用混同于交易费用。事实上,流通费用与交易费用是有区别的。

关于流通费用,我们可以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马克思把流通费用分为纯粹流通费用、保管费用和运输费用三个方面,纯粹流通费用包括直接与买卖商品有关的费用、簿记费用、货币生产上所支付的费用,我们可以把这些费用看作是商流和资金流方面的费用,而保管费用和运输费用则是物流方面的费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第146—170页。)

根据科斯的论述,可以把交易费用则理解为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注:R.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具体包括的费用有:进行市场调查,寻找交易对象,获取与买卖有关的各种信息;为确定价格的讨价还价过程:起草、讨论、确定交易合同的过程;对合同的监督和贯彻,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等等。

显然,流通费用与交易费用具有不同的内容,流通费用考虑的是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它包括商流、物流、资金流,但是它对商流的概括不全面,它隐含的前提是商品能够顺利地买卖,交易没有障碍。交易费用考虑的是现代商品交易中最为困难的问题,这就是寻找信息和交易对象、确定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交易费用属于商流和信息流的范畴,但它不包括买卖中为实现商品在空间转移所付出的费用,也不包括流通企业为实现商品流通所需的簿记和各种管理费用。

由此看来,流通费用属于商品流通中的“硬费用”,交易费用属于商品流通中的“软费用”。

电子商务环境下新的流通模式既产生对流通费用的节约,也产生对交易费用的节约,它实际上导致商流费用、物流费用

、信息流费用、资金流费用的全面降低。

三、电子商务与流通费用

电子商务导致流通费用节约的革命集中体现在交易速度加快和流通时间缩短上。马克思在考察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形成过程时指出:“重要的不是市场在空间上的远近,而是商品到达市场的速度,即时间量”,“在一定时间内能够生产多少产品,在一定期间资本能够增值多少次,它的价值能够再生产和增值多少,就取决于流通速度,取决于流通经历的时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31页。)

流通效率固然可以从多方面考察,然而最为根本的是流通时间,资本在向全球扩展时赢得了巨大的空间,然而产生空间扩大和周转时间延长的矛盾,于是资本“力求用时间去消灭空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33页。)。

可以说,在电子商务出现以前,用时间去消灭空间并没有真正实现。经济全球化使市场越来越远,人类虽然拥有电话、传真等先进的通讯工具,但是流通渠道仍然冗长,交易方式没有根本变化,传统的流通模式使流通时间提速难以突破。

电子商务导致了新的流通模式诞生,互联网将全球的生产者和客户(消费者)联系在一起,交易双方空间上的距离顿时消失了,交易者在网上解决从收集信息、签订交易合同到支付的整个过程,实体商品则由离客户最近的物流企业以最快的速度直接送至客户手中。

电子商务真正实现了“用时间消灭空间”,电子商务使交易过程中所需要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在网上一次性完成,流通时间大大缩短,它从根本上节约了流通中垫付的资金,极大地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

传统的流通渠道在空间上是一种驿站式、传递式的流通环节构成的流通渠道,是依靠众多中间商起分销和传递作用的商流过程,中间商能够在流通过程取得这种地位是以拥有资金、囤积商品为条件,因此,传统流通模式具有资金密集型的特点,需要大量的投入,形成了流通过程的高额费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流通模式使流通过程极大简化,中间商的减少使各种中间环节所需的费用省却了,流通费用自然降低。

四、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渠道合作效率

电子商务在流通领域中产生的另一个效率提高是使参与流通的市场主体从以往的“不合作”转变为“合作”,从而产生新的协作经济效率。

在传统流通模式中,参与流通的企业面临的是一个“外部不经济”的环境,渠道成员的关系是以牺牲对方的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利润来自于向对方压价或抬价,如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利益对立的关系。零售企业与供应商在供货价格上始终处于一个不稳定状态,零售企业在零售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销售毛利率趋于下降的情况下,不断地向供应商进行压价,把供应商的让利作为自己利润来源之一;另外,零售商还不断地拖欠供应商的货款,进行无本经营,实现“拖欠出效益”。供应商则隐瞒自己的真实成本,以各种理由和手段变相涨价,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双方在价格上进行博弈,都把渠道伙伴作为产生利润的来源,相互之间不能建立信赖的协作关系。

在传统渠道中,渠道成员(供货商、中间商、零售商)在交易价格上不断地进行博弈,各企业为了在与外部打交道中不至于陷入被动,都尽量完善自己内部的物流系统,都没有自己的库存,当一方增大库存时,其它渠道成员为防止自己在价格博弈中处于不利,不得不采取防范措施,增加了商品资金和库存费用。

在渠道关系中,渠道环节上的各个经营者在商品的供求信息上相互封锁,都以自己掌握的信息为私有财产,信息不能共享,首先获得信息的经营者可以借信息先机得到好处,但自己的渠道伙伴却因信息不灵而付出代价。渠道成员在信息上的互相保密增加了对方获取信息的成本,双方为了在销售中不至于断货或积压都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

渠道成员之间的互不信任使其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各方在市场供求关系一有波动或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时就要进行重新谈判,各方为收集信息、谈判、签约、履约等交易费用很大。

传统流通模式的渠道成员关系以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隐含的前提是使对方利益最小化,大多数情况下总是一方受益以另一方受损为条件。渠道成员面临不宽松的外部环境。

电子商务导致流通企业重新建立相互之间的关系,局域网和供应链管理把渠道成员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在此环境下,每个成员的任何一个生产或销售信息可以通过网络迅速地传递到所有成员那里,其它成员都可以据此调整自己的经营或库存,这种非常即时的信息共享使所有成员受益。新的流通模式下渠道成员面临的外部环境使协作比不协作更有利。

这种新型协作关系给经营主体带来的利益有:(1 )极大地降低了信息搜寻成本,可以与渠道成员实现信息共享;(2 )有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减少了企业为预防难以预测的供求变化而设置的库存;(3 )使渠道成员维系一种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减少因经常谈判、签约、监督和执行合同而付出的成本。

电子商务产生的新的流通模式减少了流通环节,缩短了流通渠道,整个流通过程中的流通费用和交易费用减少了,这样就使参与流通的市场主体可以获得比以前大的收益。

在实行电子商务条件下,流通领域的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这是因为在网络经济中,参与的企业越多,网络的效率就越高,也就是说,当一个企业加入网络、参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后,企业的行为不仅给自己带来了收益(利用网络的优势,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收益(网络使用效率提高使每一个参与者获得更多的机会,同时降低了所有参与者的交易成本,也即降低了社会为完成一定量的交易所必须配置的资源成本)。

五、电子商务与交易费用

按照科斯的论述,交易费用是经济行为的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实现交易所支出的费转贴于 用,为了降低市场交易费用而出现了企业,企业将市场交易行为内部化,从而节约了交易费用。(注:R. H. Coase, TheNature of the Firm,4 Economics, New Serise,386(1937.))

现实中,由于实现交易的困难在加大,导致交易费用上升,经济行为主体越来越依赖于企业,于是企业对市场的替代加大,企业的规模亦越来越大,企业运行的费用也越来越高。

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交易费用下降的影响发生在三个层面上:一是企业层面,参与交易的企业利用网络收集信息和利用电子商务实现交易从而使交易费用下降。二是渠道层面,由于实现供应链管理和渠道成员之间的有效合作,整个渠道上信息流、商流、物流、资金流的速度加快、效率大为提高,这种渠道整体效率的提高使成员均受益。三是流通产业层面,网络化和电子商务搭建的交易平台使所有企业的商品流通效率增加,电子商务基础上的社会物流为企业节约了大量费用。整个社会的流通在以比过去少的投入实现了更高的效率。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市场的功能加强,市场组织生产的效率提高,由此产生的一个革命性影响是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与以前截然相反的趋势:不是企业代替市场,而是市场代替企业。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趋势,首先是因为经济主体在市场上获取信息的搜寻成本下降。市场上有两个价格,一个是平均价格,一个是最低价格,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在购买中付出的是平均价格,而不是最低价格,因为获得最低价格的搜寻成本很高,也就是:最低价+搜寻成本>平均价格。电子商务的出现使搜寻成本极大地降低,信息的获取变得轻而易举,最低价+搜寻成本<平均价格,从而导致市场价格向最低价靠拢。

获取信息的容易使经营主体可以极大地节约交易费用,从而可以直接利用市场机制,而不再象过去那样耗资去努力营造庞大企业的科层组织。

市场代替企业的第二个原因是电子商务降低了市场的组织成本和管理成本。市场是社会生产的天然组织者,市场的浩瀚一方面使资源有可能达到最优化的配置,但另一方面也使得利用市场组织生产的成本很高。因此,在过去利用市场组织生产的规模是有限的。电子商务出现有可能使整个市场置于电子商务平台之上,市场组织成本和管理成本极大地降低了,利用市场组织生产在一定程度上比企业组织生产更为经济。

市场代替企业的第三个原因是电子商务的出现使流通产业社会化程度得以提高,市场经营主体可以将许多原先都由自己承担的业务外包给社会,如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存储、运输、配送等等,更多地直接利用市场机制可以为企业降低成本。企业得以“瘦身”,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得以减缓,过去被大量“内部化”的交易行为又外部化了。

市场代替企业的第四个原因是电子商务导致“虚拟企业”的诞生。虚拟企业是市场配置资源与企业组织要素的一种结合,虚拟企业虽名为“企业”,实为市场组织行为,虚拟企业使一些独立的经营主体通过网络形成一个具有时间性的经营联合体,它们之间具有明确的分工和默契的配合,其效率和一个真实的企业一样。虚拟企业按照市场原则组建,其成员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其组织可以在调整中不断地得以优化。这样的市场组织显然比传统的企业更具灵活性和活力。

以上所阐述的市场对企业的替代趋势,原因在于电子商务使市场组织生产的费用降低了,从而出现由市场组织生产相对有利的状况,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扩大了;与此相反,企业组织生产的费用由于没有发生变化而显得相对昂贵,企业的扩展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第146-170页。

[2]R. 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人民出版社, 第31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人民出版社, 第33页。

[5]R. 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4 Economics, New Serise, 386 (1937).

[6]奥列弗·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经济学”,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M].上海三联书店,1996。

第6篇:电子合同的市场范文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监管

一、电子合同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然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是却不在以一张纸为原始的凭据,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1].电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2]

2、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3],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3、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电子合同订立的电子化。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5、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之为“数据电文”。

二、电子合同订立与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4]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5]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6]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业活动形式,但是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因此,就该问体的区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决。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的标准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7]

(二)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对承诺的撤回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赞同承诺撤回的学者则认为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约、承诺不可能及时到达。笔者认为,撤回承诺同要约的撤销同样重要,这种民事权利不能剥夺,否则会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精神。

三、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对于什么是“进入”,笔者认为,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9]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他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传统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电子签名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11]因此,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12].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由特定的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服务。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13]电子认证即可以在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做出鉴别。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

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上,必须强调认证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数字服务,并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必须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电子认证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户进行商业交易,也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过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它必须能被当事人接受,也就是说,它应当在社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们在网络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认证服务。当事人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网络交易中默示承认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电子认证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认证机构应当是一种类似于承担社会服务功能的公用事业,其营业的宗旨应该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环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合同交易,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电子合同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电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虽然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电子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电子合同还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14]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电子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EDI、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进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无效。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那一种类型,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15]

六、电子合同监管

网上广告、网上购物、网上合同、网上支付等新型网络交易活动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大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责无旁贷,该项职能是由法律所赋予的。[16]工商部门对电子合同监管能促进网络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经济性,能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能减少合同争议和违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阶段的电子合同监管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电子合同的实体法和监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适应现阶段的要求。对电子合同的监管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是无法开展的。二是相关的技术与配套工程没有确立,从而无法保证电子合同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电子合同交易的开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如市场主体制度的认证,电子合同效力、电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与真实性问题,电子证据、电子合同争议的管辖权等等。目前的立法严重滞后,严重影响电子合同的交易和监管力度。三是现有的工商登记制度无法对网络交易主体进行监管,没有统一的认证机构。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有限,执法的手段单一。目前,我国基层工商机关自动化办公水平有待提高,计算机知识、网络技术有待加强。执法人员对网络交易行为不了解,不能快速的对网络市场信息进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从而影响了电子合同监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合同的监管是对电子合同交易的整个过程的监管,从电子合同要约,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合同的交付、电子合同的签证、电子合同争议的处理等。[17]笔者认为根据等同法则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合同的形式与性质,现阶段我们不能用原有的方法来对电子合同进行监管。电子合同的监管是对签约前、签约过程以及签约后电子合同的履行等监管。电子合同签约前的阶段主要是对买卖信息的检索,对整个交易行为做充分的准备工作,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门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应该对网络市场予以规范和管理,为电子合同的广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进网络交易行为,提高履约率。[18]

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对电子合同的监管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电子合同监管平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按照所辖区域设立电子合同监管平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对所辖区域的经济主体经济情况对公众公开,以备市场相对人进行查询和了解。这种信息包括对企业的信用、资金、企业产品质量,有无违规经营等一切公众资料,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没经权利人同意的不能公开。二、对电子合同的监管应该是对电子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纠正电子合同中违法行为,查处利用电子合同进行违法交易的行为,以及违约的处罚。三是完善我国物流配送体系,加强电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四是建立电子合同签证网。电子合同签证是对合同签证的延伸,电子合同签证网的建立能有效的弥补书面签证的缺陷,减少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建立网上电子合同监管投诉中心,及时反映合同监管中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是加强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网络监管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的安全。七是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电子合同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识面广泛,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更新知识结构。八是加强对工商部门职能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电子合同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宣传力度。面对新的挑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的研习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熟悉电子信息技术,切实有效的对电子合同实施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OnTheBasicTheoryofElectronicContractTrade

Abstract:E-commerceistheinevitabledirectionofthecommercialdevelopmentinthefuture.Withitsdistinctwayofbeingmade,e-contractchallengesthetransitiononpapertermsoflaw,technology,supervisionandsoon.E-contractisthefoundationandhardcoreofe-commerce.Thelegalproblemsine-contractconstrainthedevelopmentandtheprocessofe-transition.So,itisnecessaryforourcountrytoacceleratethestepoflawmakingone-commerce,makeupthemechanisticofe-contractsupervision,andcompletethelegalsystemofe-contracttransition.Inthearticle,theauthorhasmaderesearchingandstatementonthelegalandtechnologicalproblemsofthee-contract,andalsohasmadeaproposalonthelawmakingandsupervisionofe-contract.

Keywords:electroniccontract;electronicsignature;electronicattesting;electroniccontractsupervision

注释:

1、齐爱民、万暄、张素华著:《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2、齐爱民、万暄、张素华著:《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3、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01年第1期。

4、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5、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页

6、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

7、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

8、于静:《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初探》,《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

9、郑成思、薛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法律问题》,《知识产权》2000年第5期。

10、邱永红、魏丽:《国际贸易中应用EDI的法律问题新探》,《国际经济贸易研究》1998年第2期

11、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

12、唐春林、王颖、郭敏之著:《电子商务基础》,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13、刘满达:《数字签名的法律思考》,《法学》2000年第12期。

14、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15、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

16、吴怀福、张士茂:《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监管问题初探》,《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2期。

第7篇:电子合同的市场范文

关键词:北欧电力交易所;电力交易;运营模式

北欧电力库成立于1993年,最开始作为挪威电力交易的场所,1996年其覆盖范围扩展到瑞典,到2000年芬兰和丹麦陆续加入,随后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等也陆续加入,目前北欧电力库涉及十二个国家的电力交易,是北欧地区进行大宗电力买卖的主要场所,也是最大的跨国界电力交易市场。北欧的电力交易制度为分散化模式,即现货交易,辅助服务,平衡服务等在分散的市场完成。

北欧电力交易所分成三个独立的机构实体:①NP负责金融交易。由电交所全资拥有。②北欧电力清算所(NECH:Nordic Electricity clearing House)。由于电力交易法案规定同一个公司不能既负责交易又负责清算,所以单独成立电力清算所负责北欧电力市场的清算工作。为电交所中的电力交易和所外的标准合同(如欧洲市场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标)提供清算服务。③北欧现货市场。北欧电力现货交易所有限公司(Nord Pool Spot AS),负责组织现货交易,并受到银行保险及证券委员会的监督。电交所拥有20%股份(挪威国家电网公司、瑞典国家电网公司和芬兰国家电网公司各拥有20%,丹麦的2家电网公司Eltra和Elkraft各拥有10%的股份)。

除此之外,北欧电力交易所还成立了北欧电力市场咨询公司(Nord Pool Consulting AS)提供市场战略与管理服务,为政府公共当局、监管机构等提供咨询服务,由电交所全资拥有。北欧电力芬兰公司(Nord Pool Finland Oy)负责北欧电力平衡市场,为北欧电现所全资拥有。

截止2014年底,北欧电力库的成员已由2000年的278个上升到385个,北欧电力交易所的成员大部分来自北欧国家,但近几年由于交易范围的扩张,非北欧国家成员的数量有了大幅度增加。同时还增加了来自美国、英国、德国、瑞士等国家的金融市场参与者。电力交易所的核心责任是:①给电力市场提供价格参考:②运营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③作为中立、可靠的电力合约机构参与市场;④利用现货市场的价格机制优化使用可用容量以缓解电网阻塞;⑤向输电运营者报告区域电力交易交货情况和输送计划。

北欧电力交易所涵盖了两大市场:第一种是现货市场,大都用于物理合同交易(Elspot:Electric spot market),现货市场还包括它的补充调节市场(Elbas:Electric balance market)也就是平衡市场,目前平衡市场仅对在芬兰和瑞典两个国家开放。第二种是期货市场(Eltermin:Financial market),大都用于期权期货合约交易。电力期货交易的发展为电力相关企业提供了规避价格风险的有效工具。

当合同电量高于可用的电网容量时,现货市场会形成多个投标区域以形成分离的价格区,根据实际划分的投标区域可得出多个现货区域电价,然后根据新的电价和电量就能够预测发电量。通常丹麦东部和西部丹麦被视为两个不同的招投标领域,芬兰、爱沙尼亚、立陶宛和拉脱维亚各构成一个招标区域,瑞典被分为四个招标区域。但招标区域的划分也是常常变化的。变化后的区域划分将至少持续3一4个月。

现货市场主要为第二天经物理传输的电力提供服务,现货市场的价格由每小时的双边拍卖交易决定。即分为24个时段。现货交易的具体流程是在上午11点以前北欧电力交易所从各国电网公司获取网络运行信息。上午12点以前,由电力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向电力交易所申报第二天24个时段的交易数据。14点以前,北欧电力交易所公布交易计划。14点30分之前各电力公司可对电力交易计划提出修改。14点30分由北欧电力交易所向电网公司传送交易计划。

平衡市场是现货市场的补充,是由欧洲电力交易所管理,用于电能交易的盘中实时市场。由于现货市场的电力交割时间跨度有36小时,平衡市场作为这一时段的补充市场能更好的实现电力平衡,在平衡市场,每小时的合同可以在交货前的1h以内进行持续的调节交易,它使实时交易在一年中的任何一个时刻都可以进行。平衡电力市场的实现主要借助计算机技术,其中包括电子交易系统和帮助服务平台,除此之外市场参与者也可以通过电话下单。目前平衡市场覆盖北欧和波罗的海地区以及德国,最近扩大到包括英国,用于确保北欧电力现货市场供应和需求之间的必要的平衡。

在现货交易运行的前一天,电力公司对自己能够承受的提高发电量或降低发电量的价格进行申报(用于平衡市场)。市场运行的当天,北欧各参与的电网公司对本地区电力需求负荷进行预测,并结合北欧电力交易所的交易计划确定平衡市场需要的调节电量。在实时市场中,若预测负荷有可能超过交易计划,则电网公司则按照申报的数据让增加发电量成本最低的电力公司增加发电,反之则让减少发电量成本最低的电力公司减少发电。

在北欧电力期货市场,产品主要包含期货合同(Futures)、远期合同(Forwards)、期权(Option)和差价合同(CfD)。期货市场的合同价格来源于整个北欧现货市场的系统价格。交易的最长期限是4年。电力合同的交易不需要物理交割,只需要在交易期限内进行现金结算。期货合同分为天,周,块(即大于一周小于一季度的交易期限)合同。远期合同分为季合同和年合同。差价合同是为了克服系统价格与实际区域价格的价差风险而产生的,当输电网发生阻塞,电力价格分区时,差价合同是更有效的套期保值手段。

期货市场的交易时间是工作日的上午8点到下午3点半,交易地点是北欧电力交易所,所有交易都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一天交易结束后向交易对象发送交易确认书。各种期货合同收盘价格的时限在交易日的最后10分钟,根据参与交易的发电商的数量,计算后确定,并在下午3点半后向市场和电力交易所。(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志刚,王涛.北欧电力市场交易研究[J].天津电力技术,2005,S1:16-21.

[2] 孙建平,戴铁潮.北欧电力市场发展概况[J].华东电力,2006,12:60-65.

第8篇:电子合同的市场范文

[关键词]:国际金融电子化,问题,建议

二战以来,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的推动下,加上一电子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金融电子化已经成为当代国际金融发展的基本趋势。电子化下的国际金融区别于传统的金融业,因而针对传统金融业所设计的法律会不能完全适用。国际金融电子化在其发展中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本文将从历史和比较法的角度简单的对此问题予以分析。

一、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简史

各国的金融电子化发展之路是不同的。大体而论,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

第一阶段,金融机构间的电子联网,其标志为1973年美国将以电话、电报手段建立起来的“联储电划系统”改建为电子化的“联储电划系统”。即建立起联邦储备银行间清算服务的电子计算机系统。随着计算机在银行间的应用,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将现钞、票据流动而转化为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流动。这种以电磁信息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并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而使用的资金被称为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出现使传统的以有形货币为调整对象所建立起来的金融法律规范受到挑战。

第二阶段,金融机构进入国际互联网(Internet)。1992年国际互联网协会建立,网上商业活动增多,银行开始进入国际互联网增多,在国际互联网设置网点,进行咨询服务、促销宣传、提供金融市场信息(股票、债券以及其他投资衍生工具市场价格),为用户进行网上金融证券投资提供便利。

第三阶段,网络虚拟银行的建立。1995年11月在美国亚特兰大设立第一家网络银行,该银行在24小时之内提供银行业服务,包括储蓄、转帐、信用卡、证券交易、保险和公司财务管理等业务。目前,电子化已是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务运作的主要方式。

就中国以言,其发展也呈现出类似的过程。[2]所以我们可以从国际金融电子化的三个发展阶段中得出以下结论:金融电子化的发展一方面取决于金融业对信息技术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受制于信息技术本身的发展水平。进而,著者认为要加快国际金融电子化进程就必须大力发展以电子计算机为主导的信息技术。

二、电子化的国际金融与传统国际金融的比较

要认清电子化下的国际金融的性质,有必要对电子化的国际金融与传统国际金融作一比较分析。

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实现与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银行的业务处理和管理的旧体制,建立了以信息为基础的自动化业务处理和科学管理的新模式:[3]

首先,它用电子货币的支付方式逐步代替传统的现金交易和手工凭证的传递与交换,大大加快了资金的周转速度。

其次,它使金融业从单一的信用中介发展成为一个全开放的、全天候的和多功能的现代化金融体系,可以说,现代的国际金融业,是集金融业务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为一身的金融“超级市场”。

再次,金融业的营业网点已从砖墙式建筑向ATM、POS、网络等系统转移,提高了金融业的效率,降低了经营成本。

最后,它使银行业务的重点从存、贷款转向了提供金融服务和信息服务,从而让银行的收入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银行以传统的存、贷款利息作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局面,将被以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和金融信息作为主要收益来源所代替。

三、国际金融电子化所面临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安全问题

国际金融电子化意味着金融企业的内部网络间接或直接接入因特网。任何开立网上交易帐号的人,都有机会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内部信息,或者供给金融网络,从而造成重大的损失乃至产生交易网络瘫痪的严重后果。随着系统处理能力和网络速度的不断提高,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据统计,美国每年因网络安全而造成的损失高达75亿美元。中国的因特网服务提供上、证券公司及银行业也多次被黑客攻击。

就目前来看,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网上委托的技术系统被攻击、入侵、破坏,导致网上交易无法进行;二是委托指令、客户资料以及资金数据等被盗或被篡改,甚至造成资金的损失。[4]为有效地防范以上问题的出现,首先需要加强技术控制,另外也要加强立法和司法。

(二)管辖权问题

因特网是面向世界,无处不在的网络,全球各地的人都可以按一定的规则加入进来。电子化下的国际金融业的客户可以根据既定的协议,访问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的站点,而金融机构也因此可以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服务。国际金融的这种跨国界的运作方式,也跨越的各国的法律和金融法规。其中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管辖权的确定问题。比如,中国客户登陆美国的一家银行,成为美国该家银行的网上客户,那该银行是否要受中国金融法的管制?

目前,各国还未有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对跨国电子金融交易的司法管辖问题也未见一致。[5]

(三)信用问题

国际金融业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欺诈。欺诈人以银行客户的名义,向客户的银行发出一箱支付命令,指示从客户的账户中划拨一笔款项到受益人的账户。这个受益人就是欺诈人或其同伙。

如何防范金融欺诈,在票据资金划拨中,核证问题可以简化为核对签字盖章。但在电子资金划拨中却无法使用此方法。另外,在没有找到欺诈人或欺诈人无力赔偿时,那应给有谁来承担这个损失?[6]这也需加以研究。

(四)主体问题

国际金融电子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实现货币电子化。从而使银行从堆积如山的金融纸票(现金、支票和各种凭证)中解放出来。而这种解放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关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的范围界定便是一个。

当下,对此的看法未尽一致。在美国,对于结算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是以联邦EFT法和各州的法律为基础的。即是在实施一定的条件下,允许广泛地参与者加入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行列。在欧洲大陆各国,以加强金融监管为目的,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原则上限制于金融机构,并将此作为金融监管的对象。在中国,信用卡的发行限定在商业银行,并要受制于央行的监管。因而一个迫切的问题是如何协调各国的规定。[7]

(五)其它问题

国际金融电子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上述问题外,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还面临以下问题;信息技术本身的改进问题,技术人才的培养问题,各国的立法协调问题以及各国的司法协助等问题。[8]

四、有关的建议

由于笔力所限,著者仅从宏观角度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信用法制建设

信用是一个多视角、多范畴的概念,既然它是一个法学概念,就应该在理论和立法上不断完善它,因此完全有必要加强信用法制的建设。

加强信用法制建设,为国际金融的电子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十分重要。要继续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对关乎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要制定好、执行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等都是十分重要的市场法。

这里还要提一下的是,要强化电子合同的立法和执法建设。对电子合同的规范是电子商务法最为重要的部分,也是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狭义的电子合同法主要包括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总则性规定及各类合同的特殊规定,亦涉及少量管辖问题;广义电子合同法除包括狭义电子合同法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电子合同涉外管辖(连结点的确立等)问题、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等。此处所说的电子合同法从狭义。由于虚拟化的操作,电子合同关系的主体通过电子手段来设立、变更、终止合同,因此必须在保证电子手段技术本身安全、准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终端用户的收、发、转行为的标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应当明文规定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对电子错误、电子监控等亦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宜。电子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实体法中包含了少量程序法条款,主要是合同的管辖问题,建议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电子合同交易中的“场所”等问题。通过电子合同,在源头上保证电子交易行为的信用度是当前的主流思潮。

(二)建立完善电子银行业务法。

各国都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子银行业务法。

首先要制定《电子银行法》。《电子银行法》作为电子银行市场发展的核心法律规范,应对电子银行的性质、监管、市场准入、业务范畴与标准、金融创新、法律责任、市场退出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

其次是《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的问题是目前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最大的盲点,因为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一些国家现有法律尚未对其做出明确的规范。对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电子签名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符合各国国情的《电子签名法》。

再次是《电子资金划拨法》。虽然电子资金划拨与票据交换都属资金收付,但是如上所述,由于二者的当事人不尽相同,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并且票据是一种无因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电子资金划拨中电子化的票据既非无因证券,也不具有流通性,从而根本丧失了票据的特性,所以应当制定独立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在该法中主要规定有关客户与银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损失赔偿的范围、禁止欺诈等。[9]

(三)完善监督系统

完善监管体系的意义在于能够及时发现并惩戒不诚实的行为。国家可以对数据交换、电子化交易等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国际金融电子化下,由于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在Internet上进行交易,国家基于对电信通信信道的监管权而同时可以对Internet上的电子交易进行监管。

国家对电子金融信用的监管主要的方式和途径是规范信用制度、搭建信用公共信息平台。按照“部门协调、联合征信、统一管理、分类使用”和“政府发起、部门联合、相对独立、逐步社会化”的原则,建立企业信用公共信息平台,其目的在于将信用信息公布于众,以此惩戒具有不良信用记录者。

除国家监管外,还应建立交易相对人监管制度和企业内部监管制度。交易相对人的监管不像国家监管那样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一般为个案监管。由于相对人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债权关系,相对人一般都不会怠于监管,而恰恰相反,相对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而积极进行监督、催促。企业内部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一般也较为完整、系统,但是一些企业往往不愿意自揭其短,从而影响了内部监管的效果。未来应当强调在企业内部建立相对独立的会计信息监管结构,强化责任意识,实现自我监管。

(四)完善电子金融配套法

电子金融法的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是和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范相联系的,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合同法、国际税收法、电子商务立法、刑法、诉讼法、票据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现行法律规范对于传统金融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但面对电子金融新兴业务的发展,则相形见绌,难以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如税收征管法中对于电子商务的规定几近于零,特别是这种网上支付方式对税收问题没有做出较好的规范,因而必须做好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再如洗钱犯罪在电子银行业务中发生频率较高,对此必须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的规制,这样才能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此外,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标准等现行规定对于电子银行纠纷取证极为困难,不利于其发展,对此我们也必须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李辉。金融电子化:法律的困境与出路[J].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5。

[2]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486,498。

[3]戴建兵。网络金融[M]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7,19。

[4]林丹明熊辉。证券电子商务――网络经济时代的证券市场透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89。

[5]同[3].102。

[6]姚立新。电子商务下的金融创新与运作[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143,147。

[7]同[3]154。

第9篇:电子合同的市场范文

订购的电话拨号芯片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鉴定过程一波三折,合同种类约定不明,导致一起经济案件历时8年之久。

“8年的案子,由于上海某电子公司的违约行为,使北京东方智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明公司)错过了巨大的市场商机。同样,上海某电子公司也失去了与智明公司合作所能带来的重要发展机遇。”对这起历经曲折终于胜诉的案子,作为原告人的北京市齐进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晋律师很是感慨。

缘起:电话拨号芯片不合格

2003年,电话拨号号码识别与代拨号技术成为诸多生产商竞相发展的重要领域。如果这种技术在固定电话上使用,将会大幅降低通讯费用,公众打电话将非常便宜。在这个市场刚刚出现萌芽的时候,智明公司投资人敏锐地察觉了这个可能给他们带来巨大利润的机会。在短时间内,他们开发出一款“电话拨号器”样品,准备进行大批量生产。当时,联通公司已决定从智明公司采购100万个拨号器。

当年3月,智明公司与上海某电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后者生产5.05万个电话拨号芯片并按期交付。为了确保产品质量,以防万一,双方采取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方式采购芯片,将内含拨号芯片原有拨号器的样品装进信封,盖上双方的公章封存。一旦大批量生产的拨号芯片与样本的拨号芯片存在质量差别,可将样品拿出来进行比较。

没想到,短短几个月后,“万”里的那个“一”竟然真的出现了。当年5月,上海某电子公司交付生产的5.05万个芯片。随后,智明公司发现按照正常人的语速音量,这些芯片根本无法将声音转化成拨号。上海公司的工程师闻讯赶来,经过测试发现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

眼看错失巨大的市场商机,无奈之下,智明公司将上海某电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万余元预付款,并赔偿因芯片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29万余元。

2005年年初,黄晋律师接手这起案件。两年前可能为双方带来丰厚利润的芯片,彼时的实际价值已经严重缩水。而此时,双方仍在为“芯片质量到底合格不合格”争论得不可开交。

黄晋律师认为,通过律师各种途径的调查取证,被告上海某电子公司的工程师在测试中已经承认所生产的芯片存在质量问题,只不过其签字的那份证明材料未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最有效的做法是能共同请到一家权威的鉴定机构,由其对上海公司供货的芯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出具产品技术鉴定报告。若鉴定意见认为供货的芯片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大大地增加了原告智明公司胜诉的可能性。

过程:艰辛且一波三折

虽然双方都同意进行鉴定,但是,面对国内芯片核心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发展现状,想在国内找到一家有足够实力、能鉴定芯片质量的权威机构并不容易。

直至2007年,法庭选定的鉴定机构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写明:以现有技术无法按照法庭的要求提供鉴定意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由于智明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海某电子公司生产的芯片产品质量不合格,判决智明公司败诉。

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案件被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黄晋律师凭借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敏锐的职业判断想到,如果自己去做鉴定,即使对方不认可,至少也能在技术上首先站住脚。此时,用作比照的样本还在法院,如果自行取出,难保不被人说“掉包”。

黄晋律师先找到公证机关,对从法院取出样品的活动及送检全程进行现场公证。公证员、智明公司和黄晋律师一起来到法院,由法官将原来的样本和被告交货的5.05万个芯片中的一部分交给智明公司。公证员随即将所有证物封存,贴公证处封条、加盖保全章,直奔选定的权威鉴定机构。抵达鉴定实验室,交接给鉴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公证员均现场公证。

该权威鉴定机构经过专业的技术鉴定后,按照智明公司一方“鉴定程序最终功能”这一问题,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认为电话拨号器不能正常拨号,是因为其中的程序功能存在缺陷所致,这些错误现象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由智明公司的鉴定行为所得出的这份强有力的证据,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此时,纠纷已经过了5个年头,技术市场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无论案件的审判结果如何,因此而错过的巨大市场商机给原告方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重审同样经历一波三折。2009年至201 1年期间,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方对鉴定意见坚决不予认可,却始终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对于法院提出由被告再另行寻找一家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建议,被告迟迟没有作出回应。

“在这过程中还穿插着另一起案件的争议焦点。”黄晋律师说,“智明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份买卖合同,而上海某电子公司则认为他们签的是一份承揽合同。如果是前者,原告只负责收货、付钱,没有其他义务;如果是后者,原告要承担对于产品质量的管控责任。”

造成这起官司纠缠不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年签订的合同实在是太简单了:标题只有两个字“合同”,内容仅一页纸,除必要的事项外,对于双方其余的权利义务均未作出详细约定。

2011年中下旬,法院终于作出判决:判令上海某电子公司除向智明公司返还当年支付的6万余元预付款外,另须赔偿智明公司损失20余万元,并要求智明公司返还所有上海某电子公司已交付的芯片。

律师心语

细签合同,避免纠纷

“这些当年每片,价值4元多的芯片,在经历了一次次技术革新后,此时已与废品无异。”黄晋说,“且不论2003年的20万元再加上银行利息和2011年的20万元相比价值相差了多少,仅就双方错过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商机而言,利润不知是案值的多少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