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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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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第1篇:调查取证范文

法院调查取证问题概况

1、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有183件,其中以《证据规定》15条第一款规定调查取证的有132件。(1)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侵权类型的案件,离婚案件与债权案件也有少量涉及。以《证据规定》15条第二款规定调查取证的有51件,其中侵权类案件有44件,占51总数中的86%。(2)在所有依职权的法院取证成功的164案件中,随机抽访了10件案件的当事人,败诉人对法院判决满意度是60%,比当事人自行举证中败诉人对法院的满意度49%高的多。而在总共17件案件中败诉人的满意度相对低的多。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有1291件,类型以侵权纠纷为主,如道路交通事故、相邻关系纠纷较多,相比较依职权取证类型明显分散,几乎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有所涉及,数量上明显比法院依职权的为多。此类案件有一个比较大的特点是申请调取的证据对案件审判结果影响极大,而当事人服判息诉率相对较低,对法院公信力是个巨大的考验。(1)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被法院驳回的情况,5年间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案件1291件,被法院驳回的有490件,占申请数的38%。A、当事人申请依据和理由。在所有被驳回的490件案件中,申请人无一例外的选择以《证据规定》17条第三款规定为根据,即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统计结果显示与学术界批评的法院扩大理解《证据规定》17条第三款规定的“客观原因”,随心所欲的收集证据会严重的危害公正不同;如果撇开当事人滥用权利危害性不大不被重视原因不管的话,滥用《证据规定》17条第三款规定更多的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人,这与当事人认识因素和可期待得到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一是由法院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据在证据审查中实际上更容易被法官采信,二是由法院出面可以节省费用。三是认为法院调查取证是法院的职责。B、法院驳回理由(待补充)C、驳回方式上采用经办案件的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制作通知书的形式,当事人接到通知书后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一般由庭长审核,庭长是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由主管副院长审核。D、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被驳回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在法官行使阐明权和对当事人收集证据作出指导后,490件案件中原告胜诉或者基本实现诉讼目的有291件,被告胜诉的193件,其他为6件,原告胜诉与被告胜诉的比率大致为3:2,与所有案件中的原告胜诉比率基本持平。E、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被驳回对当事人的心理的影响。本院通过电话访谈的形式抽访了13位败诉的当事人,9人措辞激烈的指责法院不公,对法律的没信心,1人比较委婉的表达了对法院判决不公的疑虑,2人拒绝发表意见,只有1人表示败诉与法院驳回其申请无多大关系。这一结果表明,我国当事人普遍存在对法院期望值高,诉讼心理素质差,承受力低等特点,而当前就诉讼心理的研究也未能形成系统的理论来指导当事人参加诉讼。结果是当事人无论基于何种理由申请法院取证,一旦申请被法院驳回并败诉,都会引起当事人对判决不公的疑虑,对法官偏执的猜想,自身被孤立的感觉;要么冲动之下撇开法律,寻求私力救济;要么悲观失望,失去继续诉讼维权的勇气。当然,申请人最终胜诉的又会是另外的一种态度,对其在诉讼程序中遭遇被驳回的“不公正待遇”即取证申请被驳回,就很大度的表示可以“宽宥”。(2)、法院同意申请的案件总数800,占申请总数的62%。A、法院调查取证成功的案件数696,占法院同意调查取证案件总数的87%,由于《证据规定》实施前法院调查取证数比较庞大,统计上相对困难,无法从数据进行比较。据从事民事审判多年的老法官经验,《证据规定》实施后法院调查取证的数量上大幅度减少,负担减轻,精力到位后调查取证的成功率与调取的证据质量上都有提高;但也表示法院调查取证减少后可能会影响一部分案件的公正。a、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成功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所有696件案件中申请调查证据方实现诉讼目的或者部分实现诉讼目的有578件,占总数的83%,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对案件结果影响是巨大。这与《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的本身设计有关,如17条第一款规定的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档案材料;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相对权威,一般不被质疑,再加上证据获取方式上由法官调查取证取得,比较容易影响法官认证时的心理。无论基于证据的权威性、真实性还是在调查中法官先入为主的心理都会导向该证据容易被采信并最终影响判决的结果。第二款规定与第三款规定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只是相对第一款规定影响稍弱。b、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成功对当事人的心理的影响。在接受本次调查的要求法院取证的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9人中,8人对法院的调查没什么意见,1人认为他的案子中法院越权了,扩大了“客观原因”的范围。这种统计结果与我国长期采取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有关,但也反应出现阶段当事人对法院调查取证基本上是持肯定态度的。B、法院调查取证失败的案件数104件,占法院同意调查取证案件总数800件中的13%。a、调查失败案件类型的和调查失败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法制不统一存在法条冲突,另一方面人治干扰法治,地方保护主义严重。b、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失败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法院取证失败的104件案件中申请方胜诉的有23件,占总数的22%,比取证成功时的申请方胜诉率低了61个百分点。c、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失败对当事人的心理的影响。所有81件案件中败诉方是申请取证人的败诉方均表示了对法院判决的不满,但也认为不都是法院的错。法院调查取证失败对申请人心理冲击比申请人申请调查取证被驳回要小。3、法院调查取证案件在重改案件中的反映。法院调查取证案件对重改率的影响是一个很重要数据,这里单列开进行分析。2002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本院审结的民商案件中9931件中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有17件,被上级法院改判的34件,重改案件共51件中涉及到法院调查取证的有9件。(1)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而未依职权调查取证而导致的重改案件。8件案件中因为法院未依职权调查取证而导致重改的有6件,占总数75%,反映了法院在实现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变中,因对法院主动调查取证适用范围限制过严产生不少问题。(2)法院未依申请调查取证而导致的重改案件。这方面的重改的案件数为0,这与《证据规则》第17条旨在限制法院的调查权,但没有规定法院必须依申请调查取证有关。(3)法院依职权与依申请调查取证且取证成功的案件。取证成功案件的重改率,在8件重改案件中,因为法院滥用调查取证权导致的重改的案件数为0。反映了《证据规则》实施后,在控制法院调查取证权被滥用导致司法不公现象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与(1)项中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而未依职权调查取证而导致的重改案件数6件相比有些失衡。(4)法院依职权与依申请调查取证且取证失败的案件。取证失败案件的重改率,8件重改案件中存在法院调查取证失败情况的案件为2件,2件中只有1件被改判与法院调查取证失败有直接相关。

法院调查取证的新特点和查证中存在的问题

1、(1)法院查证范围的有限性。2002年4月1日《证据规则》施行后,具体化了92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第15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以列举式规定界定了法院证据收集范围。(2)法院查证的弥补性。《证据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收集证据无论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都只是在特定的少数情况下“偶尔”为之,作为当事人举证的补助出现的。(3)查证失败的不承担后果性。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对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查证不再是法院的职责,无论是依职权取证还是依申请取证,无论是取证成功还是取证失败,法院不承担法律后果。其他如查证的中立性、全面性以及以强制力为后盾等都是法院调查取证固有特征,并不是《证据规则》实施后出现或者明确的,这里不作赘述。2、法院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法院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可分为法院懈怠查证及查证不能存在的问题和法院积极查证存在的问题,这里主要探讨前一问题。(1)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但当事人之间在经济、专业技术、信息、组织、智力体能、地域等方面存在的差距的也是实实在在的。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如果僵化的理解“中立”,不合理的运用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平衡,消极查证必将弱化法律对弱者保护。(2)法院懈怠收集证据同样影响诉讼效率。法院调查取证是效率原则的要求,法院调查取证比当事人取证更专业,可以大幅度的节约取证的社会成本,节约时间提高效率,更为符合现代民事诉讼对效率价值的追求。(3)法院消极查证影响当事人心理,影响法院判决的权威,降低法院审判的公信力。(4)消极查证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会损害实体公正,法院消极取证的原因之一就是过于强调程序公正的结果,虽然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冲突,当在某些案件中如果不实施个案正义,实体公正也会因为程序公正的原因而沦丧。当然,法院积极收集证据的也存在诸如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的处理案件的方式混乱;程序设置不合理可能导致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也无法得到体现;司法负担过重,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兼顾公正以效率等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制度变革上的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根据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受前苏联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法官以极大的职权,其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上的体现即赋予法官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因而被称为“超职权注意的”的立法。具体法律规定有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证据。”1984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该法的司法的解释中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法院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提供证据范围的限制。”超职权主义整整存续了40年。第二阶段明确1991年至2002年4月1日,由于超职权主义模式下存在的当事人敷衍,法院负重,并不时的有损公正,效率低下的局面,在国民法律意识有所提高的前提下对1982年的《民诉法(试行)》的56条作了修改,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法院调查取证要求也大大降低,实现了从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到只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法院出于审理案件需要必须调查收集证据时,才要求法院收集证据的转变,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具体法律规定有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1998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第三阶段是2002年4月1日《证据规则》施行后,基本上实现了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的转变,明确了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后果,进一步明确了法院查证的范围和法院查证的性质及不承担法律后果,具体规定在第15条和第17条。三段演变表明在我国既有悠久的超职权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传统,又有突现程序公正价值,实现诉讼模式转变,进而实现实体公正的现实要求。与其他社会制度模式演进变革中一般都存在着一个矫枉过正的过程一样,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从超职权主义到职权主义再到当事人主义的演变过程,同样在每一阶段都存在矫枉过正的现象。现阶段采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只能说是我国前进方向上的标杆,是与我国将来的政治、经济、文化最相适应的,在我们又不能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现阶段社会状况的不适应为由对诉讼模式的改变加以拒绝从而违背改革的方向的情况下,现阶段加强法院调查取证应该是弥补这种差距最好的方法。2、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法律意识落差形成的矛盾。当事人的法律思维习惯上秉承的仍然是数千年来从未动摇过的官本位的思想,把收集证据证明客观事实当成了法院的职责,把证明客观事实寄望于法官们的明察秋毫。而司法工作人员作为特殊的群体,更容易接受先进的法律思想,更懂得尊重法律,这样就形成了当事人意识仍停留在职权主义而法官已理所当然的遵行当事人主义之间的矛盾。3、缺乏协调统一的权力运行机制,我国在权力运行上缺乏协调统一的机制,而利益分配上又条块分割严重。这样的大环境下不可避免使法院天平倾斜,沦为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保护工具,结果就是不该管的查了管了,该管该查的又视而不见,扭曲了法院调查取证本来面目,放大了法院调查取证的弊端。4、法院积极推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消极查证与现阶段的法院现实需求有关,近年来法院案件激增而人员增加有限,人均需办结的案件数连年翻番的客观现实是密切关联的,当然部分法官在无法确定是否应该调查取证时候往往选择一推了之,这与基于保护自身的目的也不无关系。

第2篇:调查取证范文

    负责人:刘××,经理。

    申请事项:要求调取××中级人民法院(2004)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案件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下称×建行)提交的下列证据:1、×有限公司出具的《汽车消费贷款资信调查确认函》;2、2003年1月17日A公司出具的《承诺书》;3、2003年1月22日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动机号码为******的汽车出厂合格证明;5、号码为×××2和××××4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发票联)

    事实和理由:

    ×建行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建行曾就本案的借款事实于2004年7月24日向贵院起诉,案号为(2004)民二初字第98号。为证明申请人是在×有限公司确认李××购买发动机号为******、价值170万元北方大巴汽车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以及A公司承诺将该车用于抵押的情况下同意为李××提供保证保险的,但×有限公司实际出售和李××实际购买并投入运营的是发动机号为******、价值100万元的北方大巴汽车,进而证明李××与×有限公司恶意串通共同骗取申请人提供保证保险的事实,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上述证据复印件。这些证据均是×建行在(2004)民二初字第98号案件中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

第3篇:调查取证范文

 

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到了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认可,是宪法辩护权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有效地实行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对控辩平衡进行保障,更加全面地收集证据。只有切实履行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真正履行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

 

一、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宪法分析

 

(一)从法律层面上探究刑事辩护调查取证权的依据

 

刑事辩护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调查取证权,其依据可以追溯到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天赋人权思想,也就是在法治社会中应该保障每个人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相同,践行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这也成为了一条国际人权原则。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对其作了明确的规定。1990年联合国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任何人都有权选择律师来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和确立。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律师都应该为其当事人辩护[1]。

 

在我国宪法中也有相似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之后辩护律师就可以向被害人收集相关材料。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直接法律依据。

 

这也表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国际化、文明化、法制化和民主化,对公民辩护权进行保障。由于辩护的需要,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自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证人出庭、调取证据等等[2]。

 

(二)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含义

 

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刑事辩护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了有效地行使辩护权,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并且实现了宪法保障和宪法保护。

 

1、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包括了刑事辩护权。按照天赋人权的原则,刑事辩护权是一项保障性人权。这指的是针对公权力而言,刑事辩护权属于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也就是宪法上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受到宪法的保护。在刑事诉讼案中,被告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对抗性权利,平衡控辩力量,保障基本人权,应该充分发挥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2、律师的辩护权和被追诉者的辩护权也属于刑事辩护权,是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因此在法律程序的框架内,并且取得当事人委托的基础上,律师就可以实行辩护权利。公民刑事辩护权与律师的辩护权是一种衍生关系。因此实施律师辩护权有利于完整地实现公民行使辩护权,各国都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视为一种宪法权利。

 

尽管律师辩护权相对独立,然而调查取证权却是建立在被告人的委托授权的基础上的,否则律师无权实行律师无权实行。与此同时,刑事辩护律师实行调查取证权必须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律师的调查权来自于法律保护和尊重人权的需要。

 

3、刑事辩护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调查取证权,在刑侦阶段,调查取证权是一项宪法权利。侦查机关有责任收集证据,也可以依法对被告人实行强制措施,剥夺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了避免侵害人权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必须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从而对权力滥用进行约束[3]。

 

4、刑事辩护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调查取证权,因此调查取证权的基础是宪法平等权,这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一部分。

 

要将国家采取的不平等措施排除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属于宪法上平等权的拘束对象。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与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之间必须具备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就需要通过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来实现。

 

二、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缺陷和完善

 

尽管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属于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但是其仍然存在重要的规定性缺陷。首先,由于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缺陷,侦查阶段的律师并没有享有调查取证权,导致了律师只能发挥法律解答的作用。《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了调查取证的范围和内容,而且律师调查取证的目的与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目的是相反的,很容易造成证明目的和证据内容上的对撞,增大了律师的取证风险。

 

其次,尽管律师在审判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得到了肯定,但是该阶段的侦查机关已经搜集到了固定的罪重证据和有罪证据,律师只能调取新的证据,从而造成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对立,会给律师带来调证程序的合法性和索取证据真实性的问题。

 

由于司法公权力的运行具有一定的隐秘性,难以保障其运行的合法性,甚至会使辩护律师遭到职业报复。从社会因素来说,辩护律师要刑事调查取证权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由于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调证行为并不具有强制性,不能保护证人,调查对象往往不配合使得调查取证。

 

总体而言,要对律师刑事辩护调查取证权进行有效的立法完善,就必须遵循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和辩护权原则。首先要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进行确认和加强,才能将控辩双方基本平衡的工作标准体现出来。

 

其次,还要对,介入侦查阶段的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和资格进行明确,在侦查阶段应该准许律师实行调查取证权,将其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

 

第三,要给予律师一定的刑事辩护豁免权,当律师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该对其进行充分的保护。最后,应该对律师刑事辩护调查取证权进行司法救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辩护权,调查取证权应该得到法律救济,也就是无论调查取证权受到了哪种方式的侵害,都应该对其进行及时的救济。

 

三、结语

 

本文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了简要的宪法分析,在此基础上也对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就此提出了完善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对策。律师权利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是辩护权的延伸,对其进行肯定明确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第4篇:调查取证范文

关键词:事故 调查 病例 采样

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直接关系者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到社会生产力的损失,严重的影响到社会的安宁和稳定。为了能够给公众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空间,我们广大卫生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对待,毫不放松。

一、准备工作

(一)人员组成。我们要根据事故情况成立调查组,通过运用食品安全、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和实验检测等各个方面的知识,让调查组人员的组成能够更趋于合理化。

(二)物资储备。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常备用品见下表:

参考资料各种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参考资料等。

(三)事故举报案件的接收。办公室人员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案件后,1.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对通过对案情的详细登记,为我们下一步的医学诊断做出准备,并积累好材料。2.通知报告人保护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和呕吐物及可疑智能高度食物以备取样送检。3.将食物中毒报告情况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

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一)诊断核实。我们通过医生的医学手段检查,对现有的问题进行核实,同时解决掉可能发生的问题,确保流行病不会发生。

(二)病例访谈。在经过了前期的诊断之后,我们对首末病例进行了跟踪和访谈,以确保其临床表现能够正常记录,并对其发病情况进行详细跟踪,以保证今后类似的问题的预防。

(三)确定病例。我们在制定病例的时候,务必要提高其可操作性,让病例的可参考性更强,这样将更有利于我们材料的积累,其内容为:1.日期;2.地区;3.人群;4.症状和体征;5.临床辅助检查阳性结果;6.特异性药物治疗有效;7.病因检测结果。

(四)病例检索。调查工作人员应该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进行病例检索,并用一览表记录病例发病时间、临床表现等信息。

(五)个案调查。包括病人和同餐进食而未发病的人员都要进行调查,调查应提前设《食品安全事故个案调查表》或现场根据中毒性质(聚餐引起、学校食堂发生、社区发生)制定调查表。100人以下全部调查,100以上可随机抽样调查。我们工作的重点为:1.人员详细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2.发病时间、症状、体征、用药情况;3.由于食物中毒必须以吃了致病食物为前提,所以调查应以进食史为突破点,调查患者中毒前72小时的进食情况,将72小时的进食食谱全部列出,一般以发病前24小时为重点。询问时应耐心、细致,对病人进食食物名称、进食时间、地点,发病时间等应填写清楚,最后让被询问人签字。

三、食品卫生学调查

(一)访谈相关人员。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询问本次活动是否在你单位就餐;就餐人员、时间、桌次;所有食物、酒水是否由你单位提供;原料何人采购,是否索证,何人加工;发病情况如何,现在采取了何种措施;收费情况。2.厨师及其他知情人员:询问厨师自身健康状况(上感、皮肤病、外伤、痢疾、伤寒等);食品的原料来源;加工存放空间及安全情况与卫生状况,加工前食品样本;烹炒方法及过程;加工后食品的安全性及备餐时间、条件;所用餐饮具消毒情况如何等。3.事主:询问本次集中就餐基本情况,包括活动名称、经过,就餐时间、人数,发病情况(人数、症状、救治情况以及发展趋势等)。

(二)有关资料查阅与分析。在加工过程中,对可疑食品进行进货、存储、烹饪、备餐的全方位检查,以保证其在食品安全方面能够让消费者放心。

(三)现场勘查。包括原料的包装、储存情况;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及运转情况;餐饮具消毒情况;生熟食品容器混用情况;成品的储存、备餐情况等。

(四)样品的采集。我们在进行样品采集过程中,要做到如下几点,总的原则是:务必做到准确、精细且具有代表性。

1.有剩余食物:对剩余食物进行密闭无菌封存,同时进行检测前的安全采集。2.无剩余食物:通过对器皿的专业检查采集,把灭菌水采集到试管内,进行封存。3.锅、桶、盆、砧板、抹布、刀等样品的采取,可以用专业的采集棉进行采集封存。4.罐头等某些定型包装食品,可直接检罐头或空定型包装。5.患者呕吐物、粪便、洗胃液、咽喉涂抹样品。呕吐物可注入灭菌容器内,避免混入杂物;排泄物(粪便)放入便盒,避免干燥,要及时送检;式子中毒病人进行式子采样,采样式子置于灭菌盐水内。

四、资料的整理分析

根据前期的检索、采样,对材料进行分类处理,同时按照专业的方法对所积累资料及临床表现进行综合分析,撰写调查报告。

综上所述,在食品安全调查阶段,我们要善于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证据采集,以保证为我们在后期的分析中能够提供有效的案例,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完成我们的工作任务,还给公众一个健康的安全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刘净.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0,(11).

[2]薄守省.论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人[J].政法论丛,2010,(02).

[3]刘水林.从个人权利到社会责任――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整体主义解释[J].现代法学, 2010,(03).

第5篇:调查取证范文

一、证据获取

证据获取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固定证据。电子证据容易修改,一旦决定需要获取电子证据,应该首先进行证据固定,防止有用证据的丢失。在本阶段要求将电子证据的状态固定起来,使之在后续的分析、陈述过程中不会改变。并能够在法庭展示证据固定的有效性。

(一)取证方法

在采集电子证据时,应将注意力放在计算机内容上而不是硬件上,而且需要采集所有的数据以避免遗失线索和损害证据。取证人员将从涉案的计算机硬盘中完整采集出所有数据,通常运用硬盘克隆机或者数据获取软件两种方法。

1.运用硬盘克隆机获取证据

运用硬盘克隆机方法是从硬盘中采集数据时最直接的方法。在记录了硬盘和主板的连接方式后,将硬盘从计算机上拆卸下来,然后用取证专用的硬盘克隆机制作原硬盘的克隆品。

硬盘数据物理复制采集按以下步骤操作:拆除将接受数据取证的原硬盘;检测原硬盘,确保无物理故障;打开预备的目标硬盘,对目标硬盘进行格式化处理,清除目标硬盘内所有内容;复制原硬盘数据到目标硬盘。

2.运用数据获取软件获取证据

由于Windows会自动在检测到的硬盘上写入数据,因此Windows的数据获取软件在使用时必须结合硬盘写保护器进行。硬盘写保护器通过USB或1394接口和取证计算机连接。

硬盘数据镜像采集按以下步骤操作:拆除将接受数据取证的原硬盘:通过硬盘写保护器将原硬盘连接到另一台计算机上,利用计算机应用软件复制原硬盘数据到目标硬盘。

(二)取证工具

证据获取通常使用的取证工具有硬盘克隆软件和文件浏览器两种。Norton Ghost就是一个非常著名的硬盘克隆软件,主要作用是将一个硬盘或硬盘中的某个分区原封不动的复制到另一个硬盘或其他的分区中,可以很好地支持FATl6、FAT32以及NTFS格式的文件分配结构(其中包括Windows 2000的文件分配格式)。而文件浏览器是专门用来查看数据文件的阅读工具,只用于查看而没有编辑和恢复功能,其体积较小并可以防止证据的破坏。比较好的文件浏览器是Quic View Plus。

二、证据分析

证据分析阶段的工作是分析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电子证据包含的数据量往往很大,而且数据类型往往杂乱无章,收集的所有证据需要进行提取、整理和筛选后才能被使用。在本阶段要求能够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并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数据挖掘和整合,使之清晰呈现案情相关信息。

(一)取证方法

主要的证据分析方法有:删除数据的恢复和加密文档的解密。

1.删除数据的恢复

被删除数据的恢复主要从两个层次进行:文件系统级和应用级的数据恢复。

(1)文件系统级恢复

在Unix环境下删除一个文件的过程很简单,即首先把索引节点和文件所占用的数据块的状态信息标记为空闲,然后增大目录文件中相应的目录项的前一项中记录项长度的值,绕过对被删除目录项的访问,有关文件的数据和原始数据都没有被彻底清除。

正是由于文件系统的上述特点。所以在计算机的硬盘中会留下大量记录着过去曾经发生过的文件操作的信息。当前取证工具的作用,就是收集和分析这些残存信息。取证工具可以从目录文件中找到被删除的目录项,从中恢复出过去存在过的文件的名字,还可以从索引节点中得到有关文件的信息,如果被删除的数据块没有被重新使用,它就能把文件从硬盘上找回来;即使找不回文件数据,取证者也可以从原始数据了解到文件系统中曾经发生过什么。

(2)应用级的数据恢复

除了文件系统级的数据恢复,还可以在应用级进行数据恢复。通过识别应用文档特征,在整个硬盘中搜索符合此类特征的数据,达到恢复数据的目的。以JPG文件恢复为例,JPEG文件头都有特征,如果根据此类特征在硬盘上寻找所有的JPG文件,将比只从文件系统中恢复带有JPG扩展名的文件更加彻底。

2.加密文档的解密

加密给证据分析提出了难题,像Office这样的办公软件就内置有加密文档功能。有两种方法可以处理类似于Office这种加密程序:密钥搜索和多节点分布式破解。

(1)密钥搜索技术

密钥搜索是一种新的密码破解方法。这种方法并不是尝试去恢复密码。而是通过测试所有的加密密钥。一旦密钥被发现,就可以解密文档。以一个解密节点为例,如果速度为每秒测试100万个密钥,仅需要305个小时,即13天即可尝试完所有的密钥。如果采用多个解密计算节点同时进行破解,则解密时间可缩短为几天甚至是几小时。

(2)多节点分布式破解技术

多节点分布式密码破解是一种新的密码破解技术,它能够将非常庞大繁重的密码破解计算问题分解成许许多多小的密码破解运算任务。并分散至多个计算节点上进行。然后通过这些分布式的计算节点将这些密码破解问题逐个解决。该方法可以利用多个计算节点同时进行字典搜索、暴力破解和密钥搜索破解,大大提高破解成功率和缩短密码破解时间。

(二)取证工具

证据分析通常使用的取证工具有数据恢复软件、解密软件和磁盘镜像三种。

R-Studio是功能超强的数据恢复、反删除工具,支持FATl2/16/32、NTFS、NTFS5和Ext2FS文件系统,能够重建损毁的RAID阵列,为磁盘、分区、目录生成镜像文件,恢复删除分区上的文件、加密文件(NTFS 51和数据流(NTFS、NTFS 5),恢复FDISK或其他磁盘工具删除过的数据、病毒破坏的数据、MBR破坏后的数据等等。

解密软件有AnyPassword l_3和BF Password Recovery 1.4.0.231等。AnyPassword为多种密码获取的集合,可获取电脑内一般加密后的密码,并提供删除密码功能,还有一些提供了修改密码的功能。BFPassword Recovery是邮件账号解密

工具。目前支持Outlook Express及Outlook邮件工具。只要打开邮件工具,再打开ABF Password Recovery,就会将所有账户,包含邮件、新闻群组等列出来,并将星号部分的密码显示出来。

可以满足取证分析(即逐位拷贝以建立整个驱动器的映像)的磁盘映像软件有SafeBack、SnapBack、Ghost、dd(UNIX中的标准工具)等。

三、证据鉴定

证据鉴定是要就电子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陈述。在此阶段要求能够证实电子证据取得的途径、分析过程,并合理引用电子证据分析结果对案情进行陈述。电子证据的鉴定主要是解决证据的完整性验证和确定其是否符合可采用标准。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工作的难点之一,就是证明取证人员所搜集到的证据没有被修改过。而电子证据又恰恰具有易改变和易损毁的特点,如腐蚀、强磁场的作用、人为破坏等等都会造成原始证据的改变和消失。所以。取证过程中应注重采取保护证据的措施。在这一步骤中使用的取证工具包括含有时间戳、数字指纹和软件水印等功能的软件,主要用来确定证据数据的可靠性。

四、调查取证方式

由于网络的特点,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有别于传统证据,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子证据的一般取证方式

一般取证,是指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主要方式有:

打印。对网络违法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

拷贝。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话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

拍照、摄像。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

制作司法文书。一般包括检查笔录和鉴定。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记录。鉴定是专业人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的认定,也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

查封、扣押。对于涉及案件的证据材料、物件,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进行损毁、破坏,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将有关材料置于司法机关保管之下。

公证。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破坏、一旦被破坏又难以恢复原状,所以。通过公证机构将有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是获取电子证据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电子证据的复杂取证方式

复杂取证,是指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多使用于电子证据不能顺利获取,如被加密或是被人为删改、破坏的情况下,如计算机病毒、黑客袭扰等。这种情况下常用的取证方式包括:

解密。所需要的证据已经被行为人设置了密码。就需要对密码进行解译。在找到相应的密码文件后,请专业人员选用相应的解除密码口令软件。在解密的过程中,必要的话,可以采取录像的方式。同时应当将被解密文件备份,以防止因解密中的操作使文件丢失或因病毒损坏。

第6篇:调查取证范文

《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清晰明了,所包含要素清楚准确,但基层审计机关在审计实践运用时,还是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探析。

一是“审计(调查)事项摘要”所包含内容问题。一种观点是,对审计证据进行罗列、汇总,将有关存在问题隐匿其中,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再予以反映;另一种观点是,对审计证据进行归类、计算、分析,并阐述存在问题事实、数据及违反的法律法规、定性结论。

二是审计取证单所包含事项问题。一种观点是,审计取证单要一事一稿;另一种观点是,审计取证单虽然对审计证据进行了汇总分析,但可以包括多个问题、多个事项。

三是审计取证单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字问题。一种观点是,由证据提供者签字;另一种观点是,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是审计取证单的运用问题。一种观点是,并不是所有审计事项都要用审计取证单进行取证;另一种观点是,所有审计事项都要用审计取证单进行取证,每份审计工作底稿都要附审计取证单。

笔者认为,判断某个观点的正确科学与否,一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准则规定;二看在遵循第一条的基础上,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更有利于开展工作;三看审计实践的检验程度。

一、关于“审计(调查)事项摘要”所包含内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这就是说,“审计(调查)事项摘要”所包含内容主要是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笔者认为,汇总、分析这两个词汇,既可以作为平行关系,也可以作为递进关系,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或者进行汇总分析。至于是否要阐述存在问题事实、数据及违反的法律法规、定性结论,笔者认为,有些审计取证单可以阐述有关事实及数据,因为那是对审计证据进行归类、计算、分析的结果,有必要让被审计单位知晓,充分听取他们的解释和说明,并根据新补充证据情况,确定是否对审计取证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违反的法律法规、定性结论,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要素之一,国家审计准则并未要求在审计取证单中予以阐明,笔者认为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二、关于审计取证单所包含事项问题

笔者认为,一份审计取证单包含一个事项还是多个事项,要根据审计工作实际情况而定。对于证据齐全、问题明确、思路清晰的审计(调查)事项,要尽量做到一事一份取证单,这样便于问题的定性处理,便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而对于一些疑点问题,由于被审计(调查)单位的行业、专业非常宽泛,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受限,而查询、学习等都需要一个过程,单凭被审计(调查)单位有关人员的解释说明,不足以让审计人员准确界定自己的专业判断是否科学、合规、准确,加上时间有限,也不能等问题弄明白了再来取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打破常规,尽可能对所有发现的疑点问题及相关证据进行取证,然后再利用足够时间进行汇总、分析、计算、提炼,对确实存在问题的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定性处理。

三、关于审计取证单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字问题

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而审计署下发文件制定的《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中,是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基层审计机关在规范审计取证单时,有的使用前者,有的使用后者。笔者认为,证据提供者的范围较大,包括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之所以在《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中规定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其中一个原因应该是基于以下考虑:审计取证单是在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时,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制的,这些证据提供者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个人,对于审计人员汇总分析的情况,某个证据提供者可能知其一不知其二,而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则对全面情况比较了解,其政策理论水平较高,能够对审计取证单有关内容提出自己的见解或说明。这样,一方面充分听取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加深了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另一方面,也有效降低了审计风险,提高了审计质量。有些基层审计人员认为,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比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审计取证难度,这种情况在审计实践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至于执行哪种签字或盖章格式的审计取证单,基层审计机关已根据审计署要求进行了规范。

四、关于审计取证单的运用问题

第7篇:调查取证范文

[摘要] 目的 为了解电白县城区各大幼儿园的预防接种情况,进一步提高接种率;为降低传染病的发生、流行提供参考。方法 以水东镇10间大幼儿园为调查对象,在园人数3590人,收集幼儿的预防接种证共3370本,查阅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率。结果 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率分别为:卡介苗(BCG)100%、乙肝(HepB)99.9%、百白破(DPT)95.6%、糖丸(OPV)97.4%、麻疹(MV)93.6%、乙脑93.6%、白破(TD)48.3%、流脑87.6%、甲肝81.7%、水痘50.3%、Hib64.5%、轮状41.3%、流感87.2%、风疹90.3%。结论 疫苗的预防接种率还有待提高,尤其是必须重视第一类疫苗的加强免疫,才能提高目标管理人群的免疫屏障,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对儿童危害较严重的传染病。

[关键词] 查验; 预防接种证; 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 R17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0)09-60-02

Immunization Records in Urbun Kindergartens of Dianbai County in 2008:Check and Survey Analysis

DENG Yanping YAO Aimin YE Guisheng

Dianbai County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enter,Dianbai 5254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To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vaccination of the major kindergartens in the urban area of Dianbai county in an attempt to further improve the vaccination rate and provide reference for reducing the infectious disease incidence and epidemic. MethodsTen large kindergartens with 3590 children in Shuidong town were investigated,with 3370 children vaccination cards collected. ResultsThe vaccination rates of the first category and the second category of vaccines checked were as follows:BCG 100%,Hepatitis B 99.9%,DPT 95.6%,OPV 97.4%,Measles Vaccine 93.6%,Epidemic Encephalitis B 93.6%,Diphtheria Toxoid 48.3%,Meningitis 87.6%,Hepatitis A 81.7%,Varicella 50.3%,Hib64.5%,Rotavirus 41.3%,Influenza 87.2% and Rubella 90.3%. ConclusionThe vaccination rate has yet to be improved,especially the first vaccine,in order to improve the immune barrier of the target management staff,leading to effectively controlling and eliminating more serious infectious diseases in children.

[Key Words]Check;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Survey analysi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依法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精神,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卫生厅共同制定了《广东省儿童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以及粤教体[2008]82号文的规定。为加强儿童免疫接种工作,控制传染病的爆发与流行,各级政府部门都要求和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据此判定疫苗接种情况,提醒受种者科学受种,还可以发现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并及时补种。电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8年9月对3590名入学儿童进行预防接种证调查,现将调查的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电白县县城有13万人口,在城区教育局管辖下有10所幼儿园,入园幼儿基本上是本镇儿童和流动儿童。2008年9月,在园幼儿共3590人,其中小小班603人,年龄在2~2.5岁;小班712人,年龄在2.6~3岁;中班768人,年龄在3.1~4.5岁;大班770人,年龄在4.6~5.9岁;学前班737人,年龄在6~7岁。各幼儿园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幼儿园设有护士专业校医1人。

1.2 方法

幼儿园负责收取在园儿童的预防接种证,由疾控中心专业人员按计划逐班逐人查验预防接种证,有证儿童按要求填写幼儿园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表,无证儿童仅登记儿童姓名和出生日期,每查完一个班,交由班主任签名核实。免疫程序按照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方案要求。

2 结果

2.1 查验预防接种证情况

在园幼儿3590人,共收到预防接种证3370本,分别是小小班590本、小班683本、中班756本、大班721本、学前班620本。另有98本遗失,72本领回到属地门诊接种未及时送还,50本放在家乡。按国家方案要求,持证率要达98%以上方为合格,本次查证除遗失的接种证实有预防接种证3492本,持证率为97.3%。基本达到国家要求。

2.2 免疫疫苗接种情况

对现场持有的预防接种证抽查结果是:卡介苗接种率100%、乙肝接种率99.9%、百白破接种率95.6%、糖丸接种率97.4%、麻疹接种率93.6%、乙脑接种率93.6%、白破接种率48.3%、流脑接种率87.6%、甲肝接种率81.7%、水痘接种率50.3%、Hib接种率64.5%、轮状接种率41.3%、流感接种率87.2%、风疹接种率90.3%。另外122位未能及时出示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家长都说能按接种证要求对自家孩子进行预防接种;第一类疫苗的接种率见表1,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率见表2。

3 讨论

本研究显示:第一类疫苗的基础免疫完成较好,而加强免疫不理想。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1)幼儿的基础免疫主要是在1周岁内,此时幼儿有来自母体的抗体,身体素质较好。母亲一般在家中休假或者家中有保姆,能够及时带孩子去接种疫苗。(2)在加强免疫年龄段的幼儿来自母体的抗体已基本消失,自身的免疫系统尚未健全,家长常因工作等原因未能及时带孩子去接种。如果这些幼儿不及时加强免疫,基础免疫抗体的效价将受影响,如白破接种率只达48.3%。

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各类疫苗的接种率差异较大。原因是:(1)对疫苗所预防的疾病认识不足,例如很多家长不知道口服轮状疫苗的用途;水痘、流脑及流感流行时要涉及停课等,医生解释后未引起家长足够重视,以为是普通的感冒、腹泻,服药就能治愈;而甲肝、风疹等疾病群众早有认识,向家长推荐时容易被接受。(2)某些疫苗的价格较高。粤西地区在广东省属于不发达地区,二类疫苗的价格普遍较高,对某些家庭来说依然是一笔不小的开支。(3)某些疫苗的名称与所预防的疾病无明显关系。

4 对策

幼儿园是人群密集点,属突发卫生事件的高危单位。如果在入园前对预防接种证查验把关不严,易造成漏种儿童的累积。而免疫空白人群增加是传染病可能暴发和流行的重要因素,必须高度警惕。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从法律上保障了易感人群实行预防接种。预防接种工作是一种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各部门密切配合,特别是幼儿园和学校必须坚持在入园(学)前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预防接种证后,再对在园幼儿进行一次全面的查漏补种。建立预防接种证查漏补种制度是建立传染病免疫屏障和控制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的有效手段。入园入托时不严格查验预防接种证,是传染病疫情发生的隐患。儿童入园入托查验预防接种证职责,应由卫生和教育两大部门共同完成。各部门在履行查验预防接种证职责时,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加强监督,以保证预防接种查验制度的真正落实。

通过本次研究,我们建议:(1)主管部门应组织水东乃至全县幼儿园主管人员认真学习或培训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电府办[2004]87号文的规定,自查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对拒不执行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或不及时通知无免疫证儿童家长进行补证补种疫苗的园校进行通报或行政处罚。(2)疫苗的商品名称应通俗易懂,让家长只看名称就知道用途。推荐使用多种疫苗,减少接种针次,提高接种率。加强电视、广播等宣传教育与检查,把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联合起来宣传,切实提高儿童家长乃至全社会对免疫预防重要性的认识,防患于未然,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突发事件。(3)对受计生等工作影响的超生儿童或外来免疫空白儿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工作细化,认真查漏补证补种。

[参考文献]

第8篇:调查取证范文

关键词:曲线类试题;问题;对策

一、调查目的

《经济生活》曲线类选择题具有直观性强、信息量大、新颖灵活等特点,能够很好地考核学生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等能力,因而被高考命题专家所青睐,成为高考选择题常见的题型之一。由于此类试题注重考查学生思维的深刻性、科学性、敏捷性、发散性,对思维能力要求较高,因而也是同学们易错的题型之一。为了全面真实的了解我校学生解答此类题的能力水平,我们课题组成员选择了典型的20道曲线类题为例做学情调查。

二、学情调查的基本情况

1.为了能够全面了解学生对曲线题掌握的真实情况,我们课题组在历年的高考题及各校的模拟试题中精选了20道选择题,作为考察的试题,限时为45分钟答完。

2.学情调查的实施

调查方式采用试卷调查为主,访谈为辅的方式。这次调查共发出问卷100份,收回100份,有效率为100%。调查的对象是我校高二年级与高三年级文科方向的学生,采取了分层抽样的方式,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使得调查结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校文科方向的学生在没有复习前与复习后对曲线类试题的掌握

情况。

三、学情调查的统计及分析

高二年级,共47人

高三年级,共54人

根据答题情况和与学生的面谈,我们找出如下问题:

1.函数思想没有建立起来

做经济学曲线题的关键是读懂曲线,基本方法是:观察随着自变量的变化,因变量的取值会有什么变化。我们的学生在这方面能力欠缺,再加上经济学与数学有区别,数学上习惯以横轴为自变量、纵轴为因变量,而经济上的习惯恰恰相反,以纵轴为自变量、横轴为因变量,当然具体题目也有依数学习惯的,这就加大了做此类题的难度。

2.基础知识不扎实

扎实的基础知识是学生答题的第一依据,是学生能力提升的前提。我在调查中发现我校的一部分学生基础知识不扎实,学生对经济生活中涉及的基本理论不掌握,也就不能明确这两个变量究竟应该是什么关系,这也是答题中容易出错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3.知识面狭窄

思想政治是一门时代性、社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改革中的政治课日益突出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这就决定了这门学科的教学必须紧密地联系现实,联系国际、国内和生活周边以及学生自己的思想实际,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感、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而面谈中有很少的学生能够关注国内外时事政治,这也许与教师的引导不够有关系。所以,学生在答题过程中对材料中出现的时政背景材料的理解不透彻,这也增加了学生答题的难度。

4.平时功夫不到位

高三一轮复习到的题,学生答的比较好,而没有复习到的就很差了,高二的学生比高三的学生更差,我觉得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教材本身就缺少对这些曲线图像的介绍,而我们的老师在高一高二上课的过程中没有特别重视对此类知识的讲解,到了高三一轮复习开始以后才接触。学生本身的基础就差,这样一来压力就会加大,一部分同学对此类题从心理上产生了畏惧。

四、建议

1.注意学科理论素养的培养

经济曲线尽管形式新颖、灵活,但其考查的基本点却有着深刻的理论渊源。基本理论知识是解读经济学曲线的基本支撑元素,基础知识愈深厚,对信息的感受愈敏锐,对信息的理解和分析愈深刻,判断事物愈准确,所以,考生在复习中要特别重视对理论知识和观点的理解和把握。同时,经济学曲线试题的另一个特点是要求考生对教材中的基础知识进行“变通”“整合”“创新”。因此,在学习过程中要加强对基础知识的拓展、延伸,在“旧知”的基础上形成“新知”。

2.注重学科综合,教学重视学科渗透

政治曲线类选择题的问题设置有这么两种类型:①以图求文:以一幅(个别题目也有两幅的)曲线图作为题干,辅之以简短的文字说明,展现某一经济现象、经济规律,如数值变化、数量关系;四个选择肢则以文字形式呈现,涉及对相应经济现象、经济规律的认识、理解。②以文求图:题干以文字形式描述某一经济现象、经济规律,而以四幅曲线图作为选择肢,要求考生从中选出符合题干文字描述的一幅。函数思想就是,人们根据事物的规律,人为的构造一种客观函数关系去解决问题的一种策略。人为的因素造就一个自以无限为有限,用有限的公式去描述一个有着无限数据的事物。其实这类型的题就是思想函数在经济学领域里的应用,实质上这样可以让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这样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关注数学与经济学这两门课程内容的融汇点。

3.知识的积累很重要

注意经济曲线试题的归纳。知识的积累很重要,这里的知识积累包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时事政治,明白一些时政词条的含义,比如什么是CPI,还有就是练习从历年的考试题中收集的试题。只有当量变的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才能达到质的飞跃。在复习备考中,我们既要对经典高考题进行归纳整理,同时又要注意收集调研考试中出现的此类试题,建立属于自己的经济学曲线“文件夹”。这样,有助于我们加深和拓展对学科主干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有助于培养和拓展解题技能,有助于我们加强思维缺陷的防范和训练,培养科学的思维方法和优秀的思维品质。

4.锻炼坚强的意志

还有一部分同学意志不坚定,或者精神高度紧张,碰到曲线类题缺乏足够的耐心,不能冷静地思考和周密地分析,要么轻易放弃,要么随意敷衍作答,容易出错,所以我们应该注重对学生意志品质的锻炼,面对复杂的问题,要不要畏难,自信面对,不轻言放弃,并在备考复习中学会并掌握解题方法的技巧。这有助于提高学生答题的正确率。

第9篇:调查取证范文

社区矫正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检察机关在监外执行中担负着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能,为客观、真实、全面地掌握监外执行罪犯服刑状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院组成由主管副检察长带队,监所科、调研室有关人员组成的监督检查组,到县司法局、县公安分局、县法院、各镇街道司法所和辖区派出所等相关单位,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台账、档案及个案调查等方式,开展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题调研,报告如下:

一、 肇州县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经排查和调研,肇州县共有监外五种人225名,我院掌握的社区矫正五种对象185名,其中,缓刑162人、剥夺政治权利13人、假释4人,暂予监外执行6人。司法机关有社区矫正对象人员91人,公安机关有70人。我院掌握的有判决书的五种对象有134人没到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到,他们也没有收到判决书,处于脱管状态。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有55名社区矫正对象我们不知道。有21名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判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但不知去向,无法联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1.监外执行罪犯脱管较为严重。一方面,由于法院未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要求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材料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大部分矫正对象没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司法机关办理登记接受矫正,也没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另一方面,由外地法院判决的社区矫正罪犯,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存在滞后现象,致使被监管人员不能被基层政法单位及时掌握,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2.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着衔接不到位的现象。在交付执行的衔接上监督不到位。即对于被判处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在宣读判决书之时就被释放了,法院有的在释放之前甚至都没和被判监外执行的罪犯签订社区矫正宣告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造成监外执行罪犯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矫正。同时,判决书送达矫正机关还有一个过程,检察机关没能及时掌握情况介入监督,这就造成了判决生效和矫正执行相脱节。

3. 相关制度还不健全、适用效果还不是很好。目前虽然规定了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但落实这些制度,职责还不够明确,也缺乏可操作性,也就造成有些矫正措施和制度达不到实际效果,同时给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社区矫正程序的检察监督。首先,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等进行监督,做好对监外罪犯的法律文书的异地交付和转接,避免因法律程序衔接不够,异地被矫正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造成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全面掌握情况,发生脱管现象。其次,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以及是否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监外罪犯予以减刑等进行程序监督。再次,加强对执行结束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防止提前宣布、逾期宣布、不宣布及不向矫正对象发放期满证明书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措施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监外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监外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依法维护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发现矫正对象长期脱管、漏管等情况,检察机关可向公安机关提出顺延执行期限的建议,也可以向矫正机构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矫正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延长执行期限;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违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及构成犯罪的,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建议、监督公安机关及矫正机构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收监或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