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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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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的区别

第1篇: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的区别范文

时至2010年,在国内注册的人身险保险公司超过50家,这些公司合计在售的定期寿险产品共有281个,而终身寿险数量相对少,共有223个产品。定期寿险半数属于“附加险”,必须要与其他“主险”一同购买。而终身寿险绝大部分都是“主险”,可以单独购买(如图表一)。

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定期寿与终身寿二者随便选其一,都是给自己和家人买了一份保障,但是业内和坊间对两类产品优劣的争论从未停息过。大多是对终身寿险的溢美之词,对定期寿险则褒贬不一。而事实上,终身寿险成为保险公司重点推荐、消费者购买最多的产品。

买保险也要挑“便宜的”

目前多年期缴费的保险产品,保费构成基本上是三个部分:

A:风险保费―也就是保险公司承担风险,消费者获得保障的成本。通常而言,消费者的年龄越大,身故或发生疾病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想让保险公司来承担这些风险,每年所要支付的保费也就越高。

B:附加费用―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其中也包含了保险销售人员的佣金。

C:储蓄保费―可以理解为“保单的现金价值“,是退保可以拿回来的那部分钱。

储蓄保费可以理解为消费者在保险公司“存“的钱,若干年后,保险公司再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一次性或分期“还”给消费者。

也有部分产品(例如定期寿险)仅有保障功能,但保费构成中也包含了储蓄保费的部分。原因是,保险合同大多约定消费者每年交同样数额的保费,保险公司每年提供同样的风险保额,但消费者的身故风险却随着年龄逐年增加。

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最初几年,每年交的保费比实际的风险保费要高,随着时间的推移,每年所交的保费渐渐等于或低于风险保费,这时消费者所交的保费与风险保费的差额需要之前所交的储蓄保费来弥补,直到保险合同结束,两不相欠。这也解释了为何定期寿险在中途退保能有部分保费退还,而合同到期反而没有钱返还。

总保费=风险保费+附加费用+储蓄保费

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的总保费都是由这三部分构成,其中风险保费和附加费用是消费者花出去的钱,所不同的是,定期寿险的储蓄保费仅用于弥补后期风险保费的缺口,储蓄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要远低于终身寿险,因为终身寿险的受益人迟早要获得保险保额的。所以说,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都有“消费”的成份,从这个意义上讲,寿险一定是消费品,“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那为什么终身寿险看上去能保本,没花钱呢?那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在起作用。

货币的时间价值通俗来讲就是一定数额的货币在经过一段周期之后,复利计息后得到的货币终值。即使每增加微不足道的1个百分点,经过数十年的复利积累,其结果也令人瞠目结舌。比方说,现在100万的一笔现金,经过50年,按照1%复利计算,就会增长到164万;按照3%复利计算,就会增长到438万,按照5%复利计算,就会增长到1147万!

如果我承诺您50年后保本,您一定会和我急,说我白占了那么多利息。而对于长期的人身保险,您却经常会对88岁或100岁时返还保额的小把戏动心,那时,您怎么就会忘了巨额的货币时间价值呢?

也许,您那时也意识到了您可能亏了利息,但鉴于是终身保险,就不再认真计较了… …

最大误区:终身寿险保终身,定期寿险保定期

大家都知道,保险是一种基于大数法则对于个体的小概率事件分散风险的工具。顾名思义,就是用相当于风险概率的小钱(保费)来保障万一发生风险时需要的大钱(保额)。如果发生风险的时候,保险公司给付的理赔金远远大于我们所交纳的保费,这就是我们所理解和希望的保障;如果发生风险的时候,保险公司给付的理赔金不过是以往我们交纳的保费总和,那充其量是我们对自己的“转移支付”,不能理解为保险公司“保”我们,而是我们自己“保”自己罢了。就这个意义上来讲,与我们在银行的存款、寄存在父母那里的一笔钱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事实上,所有终身寿险缴纳的保险费,在积累到被保险人接近60岁时,按照无风险收益率折算成复利终值,都会大大超越保额本身。说白了,就是至少在60岁以后,被保险人是在用年轻时的积累来“保障”自己,与保险无关。保障终身,不过是我们对于保险名称错误又善良的期望罢了。

我们用数据来说话,为了公平起见,选择同一家公司的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产品。假定被保险人为30岁A女士,寿险保障需求为30万元,选择30年交费期间。这样,终身寿险的年缴保费为6525元,而30年定期寿险的年缴保费为870元。我们来分析终身寿险真的 “保”终身吗?

A女士累计缴纳6525×30=195750元,保险公司终身提供30万元的身故和全残保障责任。如果我们假定另外一位同龄B女士,同样每年支出6525元,但是她选择购买定期寿险30万元,每年支付870元。B女士将购买定期寿险后节省下来的每年5655元,假定用于做无风险的储蓄安排,我们以现在的2007国债13的到期收益率4.52%作为长期无风险收益率参考。

第2篇: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的区别范文

女性是感性的,但保险是一件需要理性分析整体考虑的事情,要根据工作性质的风险程度、家族遗传病史、有无社保及补充医疗等等情况作补充方案,更要考虑到收入状况,以保证万一情况下,无论哪一方面出现风险,都能得到赔付,真正起到风险管控的作用。

有些女性很有保险意识,但在投保过程中,考虑支出及收益情况较多,却忽视了保险的保障额度,而保险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用小钱换大钱”,在万一出现风险时,赔付的保险金能否满足急用,能否不影响今后的财务计划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女性朋友们切记,一定要按实际需求确定保险的额度。

保险是伴随一生的财务规划,不是一蹴而就的,在人生各个不同阶段也需要做相应调整,以真正起到对个人及家庭保驾护航的作用。女性朋友们一定要立足现在,满足目前的保障需求,同时还要在今后人生不同阶段做保障计划的调整。

那么,针对拥有一定积蓄的单身女性(包括大龄剩女及单身主义者等)、新婚女性、上有老下有小的“夹心层”妈妈,在保险保障方面,应如何操作? 不同人群,还是需要有针对性。

单身女性:女性重大疾病险需配备

未婚年轻女性收入有限,可以先购买纯消费型的保障型产品,如意外保险、定期寿险、定期重大疾病险等,费用低廉。安邦人寿的安保系列意外及医疗险、安祥1号定期寿险、安康1号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可供选择,性价比非常高,在资金上以小博大,可以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有一定储蓄的单身女性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有附加功能的产品,比如附加分红功能的终身大病险、终身寿险、年金养老险等,可以在起到保障作用的同时还可以让资金保值增值,做养老等长期财务规划的补充;以及有投资功能的万能、投连类产品等。

在此特别要提到的是,因为女性独特的生理结构,易发女性特定的重大疾病,如卵巢癌、乳腺癌、子宫颈癌、红斑狼疮等疾病,所以女性在有一定经济基础后,最好购买专门的女性重大疾病险,而且保障期限最好长一些,目前很多公司都开发了此类的产品可供选择。有些公司在保险责任中有豁免保费权利,这点很重要,可以在赔付大病后,不用缴纳后期保费,但仍然有后期的大病保障,如安邦附加价值增长8号重大疾病保险,设计非常人性化。

新婚女性:建议为家庭做综合考虑

建议新婚女性要购买特定的女性重大疾病险,而且保障期限要长一些;如果考虑要小宝宝,建议再增加生育保险。

大部分女性在关心身体以外,更加关心经济上的保障。这时候,有一定基础的女性应该适时地增加一些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如安邦盛世系列万能产品、安邦财富增长666终身寿险(万能型)等。

中国家庭一般是女性理财,所以女主人还要为家庭做综合考虑。如果有房贷、车贷等负债,要把这些考虑进去;男主人如果是家庭主要收入者,一定要做额度高些保障,用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及意外险一次性把额度做够,从而保证家庭收入和基本生活的稳定。如价值增长8号和安详1号都可以做选择。

“夹心层”妈妈:

作为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对社会责任认知和家庭观念与男性也有着较大的区别,女性更寻求安全感和长远性规划,当聪明女性意识到在社会和家庭中自己所扮演的角色无法由别人来替代时,她们对家庭保险的责任就体现出来了。

教育金、医疗保障、理财、养老成了这个阶段女性的主话题,建议选则有理财性质的产品和组合,现在市场上的分红型投资类保险就是不错的选择。

如安邦价值增长6号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安邦附加价值增长8号重大疾病保险、安邦价值增长999号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盛世系列万能产品等都可做选择,无论健康险还是养老险,都应尽早做规划,因为年龄越小,保费也就越低,因此应该结合自己实际的风险特点和经济能力,尽早投保。

第3篇: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的区别范文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重大疾病不再意味与“死亡”画等号,但与之相伴的是不断飙升的治疗费用。如何抵御重疾治疗过程带来的财务风险?

长期以来,医保在我国医疗体系中承担着基础性的作用,是普通市民面对疾病威胁的重要保障措施。但医保并不是“万能保”,它还面临着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等多个风险缺口。因此医保发挥的作用还是有限,适当的商业重疾险就成为填补这一缺口的重要工具。现在市面上的重疾险种类繁多,应如何选择?是不是保障额度越多越好呢?

医保针对常见疾病

据平安保险的工作人员介绍,当前医保目录主要包含了一些常规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在药品方面,大部分进口药和最新研制的特效药以及补品等都不在保障范围之内;而在诊疗的费用方面,很多诊疗项目也不在报销范围之内,特别是在住院费用方面,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等诸多保证治疗、休养效果的基本项目费用都不在其列。

事实上,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比较高。

“而重疾险不是一种报销型的保险。重疾险理赔金的给付是以约定病种的发生为条件的,一旦确诊,即可理赔,理赔金额度一般也较高,对投保人而言,帮助其早日接受治疗,特别是对初期治疗费用的支援作用非常大。”友邦保险首席市场官赖均良先生对记者介绍说。

重疾险不可或缺

实际上,对于一般的工薪族,具备一定的危机感是非常必要的,谁都不愿意自己家庭陷入财务困境,当他们患重病并需求治疗和康复时,通常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此时,我们不妨设问:“如果一种没有预料到的大病,如恶性肿瘤、中风或心脏病等疾病发生在自己身上时,一张20万元的支票对我和我的家庭会产生什么不同呢?”

目前的重大疾病保险一般都纳入了保险行业协会推荐的25种重大疾病,此外还有一些自行增加的病种,但区别不大。

因此在比较保障病种时,不能单纯比较数量,因为部分公司设计产品时是将某大类的疾病拆解成几类更具体的疾病,数量虽然增多,但保障范围并没有实质性变化,投保人可以要求人详细说明产品的保障范围。

两种投保方式要认清

据记者调查,目前重疾险有两种选择方式。投保者可以选择纯重疾险,或者把重疾险作为附加险来购买。

选择纯重疾险时,要注意它分为定期重疾险和终身重疾险两种,定期重疾险有一定的保障期限,一般到60岁、70岁时保障就会终止,但投保人如果在保险有效期内未发生任何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会以一定保费的形式或既定金额返还保险金。

终身重疾险保障期限为终身,保险有效期直到身故为止,不受年龄限制,满期同样可获得一笔满期给付金。但是,重疾险的投保保费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提高。由于不需要承担无限期的保险责任,在相同的保障额度下,定期重疾险保费一般为终身重疾险保费的30%左右。

“因此,年轻人最好选择定期重疾险,而为老年人投保,选择终身重疾险更划算。”平安保险专家陈琼提醒说。

而以附加险形式出现的重疾险产品,主险可以是分红险、两全保险等,保费一般只有几百元,比较便宜,但是出险后主合同随之中止。新《保险法》实施后,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成倍增加。故此,保险公司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一方面主险可以进行分红,投保人可以在获得重疾保障的同时获得收益。此外,在同样的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下,附加险为重疾险要比主险为重疾险便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余地更大。

保障额度要量力而行

投保重疾,是不是保障额度越高越好呢?当然不是。对于大部分消费者来说,10万元到20万元的保额比较合适,因为低于10万元的保障功能太弱。当然,对于一些经济收入比较高的家庭来说,给家里的顶梁柱投保重疾险时就应该根据收入情况做一些调整。

关于重疾险的保费支出占比,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不会对目前的生活水准带来影响。建议为家庭年收入的7%-10%,如经济紧张的年轻夫妇,比例也可适当降低。而对于高收入家庭,重要的是满足他们高额医疗费的需求。

陈琼提醒说,购买重疾险宜早不宜迟。一般在投保长期性的重大疾病保险时,投保人的年龄对保费的高低影响很大,越早投保,保费越便宜。经过测算,50岁后购买的成本比30岁时购买要高出许多。而且,很多重疾险超过55岁或60岁就不能再投保了,而你在之前就投保的话,一般都可保障到晚年或直至终身。

重疾险购买方案

既然重疾险作用大,对个人和家庭保障而言也相当重要,那么,如何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重疾险产品呢?陈琼建议大家可视有无医保而决定。

无医保人士:

重大疾病险不可少

案例:45岁的苏先生,月收入10000元,没有医保,也没有购买任何商业保险。

保险方案:苏先生属于成熟家庭,高收入。从这类客户的保险需求来看,比较关注稳健型投资类保险、重大疾病保障和普通疾病医疗的保障问题。

建议购买重大疾病类和一般疾病类的保险。大病保险额度至少需要购买20万元以上。此外,还建议组合一些养老保险和定期返还型分红保险,作为人生各阶段的风险防御和资金储备。

有医保人士:

补偿型保险更轻松

案例:22岁的李小姐,月收5000元,单位为其购买了医保。

保险方案:单身的李小姐,属于平均收入程度。这类客户比较关注意外保障和重大疾病保障问题。由于有社会医疗保险,可选择补偿性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

建议购买重大疾病类和补充医疗类的保险。大病保险额度至少需要购买15万元以上,补偿性商业医疗保险额度至少在1万元以上。

医疗可报销人士:

选津贴型医疗险

案例:30岁的吴先生,月收入7000元,在某国有企业工作,医疗费可以报销90%。

第4篇: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的区别范文

8月新品结构分析

8月,55家保险公司中有12家公司新上市了14款产品,其中人寿保险9款,健康保险4款,意外险1款,年金保险8月依然没有出现。从产品设计类型来分,万能险6款,分红险3款,传统险5款。万能险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沉寂之后,再次受到保险公司的青睐。新品结构如表2~4所示。

万能寿险集体爆发

人寿险方面,万能型保险在这个月集体爆发,调查后发现保险公司对万能险的定位有所转变,由以前的灵活交费、灵活保障,转变成现金管理的工具,并且都有低初始费、低保单管理费、低风险保障的特点。

人保寿险的“人保寿险鑫福两全保险(万能型)”是一款趸交产品,20年到期,保证结算利率为2.5%,初始费用5%,第二年后支取个人账户零手续费。

华夏人寿的“华夏财富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也是一款趸交产品,至被保险人75岁满期,无初始费,保单管理费每月5元,在一定比例内的部分领取是免费的。

天安人寿的“天保利1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也是一款趸交产品,75岁满期,无初始费用,无保单管理费,第1年领取2%的手续费,以后可免费领取支取。

中荷人寿的“中荷稳健成长两全保险E款(万能型)”也是趸交,被保险人80岁满期,无初始费用,无保单管理费,无风险保费,每年前2次零手续费支取。

英大泰和人寿的“全能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作为一款附加险,零初始费用接受主险的分红、生存金进入万能账户,除了前5年有最高5%,最低1%的支取手续费外,并无其他费用。如此低的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支取手续费为现金管理创造了条件,再加上万能险的较高的月复利,添加了产品的吸引力。

太平人寿8月26日上市的“太平附加南水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趸交,8年到期,是国内比较罕见的高比例挂钩基础设施建设债券的保险产品,该产品挂钩的是“南水北调债券投资计划”。由于南水北调债券投资计划是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发行的,由国家信用担保,有风险低,收益高的特点,首期结算利率达到5%。

分红型的人寿保险,有英大人寿的“随心保两全保险(分红型)”,北大方正人寿的“百年康裕终身寿险(分红型)”,华泰人寿的“吉富88两全保险(分红型)”,与市场其他产品相比,并无新意。

政策利好健康险

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并且把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交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该政策对政府、城乡居民、商业保险公司三方都是利好,在政府和城乡居民不多花一分钱的情况下,使城乡居民获得更多保障,同时有助于提高 医保的经办服务水平,为商业保险公司大力进军健康保险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机会。

中国人寿在银邮渠道推出“国寿康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3年、5年、10年交费,保30种重大疾病至终身,重大疾病或身故赔2倍基本保额,70岁之前患恶性肿瘤再多1倍基本保额,以应对恶性肿瘤治疗花费大的风险,有家族癌症史的消费者可以重点考虑一下。

民生人寿也在8月推出“民生如意鸿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该产品保障40种重症疾病,10种轻症疾病,另外保障身故和高残,保额每年递增5%,最高达基本保额的2倍,在65岁之前因意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赔付再加倍。但是,关于意外加倍赔付实在是一个不太实用的噱头,这看上去很美,但人们最应该关心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多少钱能解决家庭财务问题,而不应该再揪心于因意外导致的要赔2倍,非意外导致的赔1倍。

人保健康推出“医诊专家住院费用个人医疗保险”,针对有社保的消费者,扣除500元的免赔额,100%报销,针对没有社保的消费者,扣除500元的免赔额,70%报销;针对社保范围外的自费药,在扣除500元的免赔额后,也能报销50%;因为恶性肿瘤住院的自费药,报销比例达80%,如果续保还能享受无理赔优惠,这在以往的医疗保险中是少有的。

人保健康的另一款产品“附加健康守护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主要提供5个不同档次的住院津贴,并且分一般住院津贴、重症监护病房津贴、癌症住院津贴,提供不同的健康呵护。人保健康从专业健康险公司的角度,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细致的健康保障方案。

长生人寿独领意外险市场

8月只有长生人寿推出“贷无忧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一款针对身负贷款的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公司按约定赔付保险金偿还贷款。该产品与一般的意外险并无太大区别,只是定位于保障偿还银行贷款。对于那些负债于银行的客户,不愿支付太多保费的消费者可以考虑,特别是那些按揭购房的年轻人。在保证偿还负债方面,定期寿险也有同样的作用,并且定期寿险保障意外和疾病导致的身故和全残,范围会更广,但同等保额的定期寿险保费稍贵一些。

保险以需定产

2012年上半年保费收入低迷,投资收益下降。以中国人寿为代表的大型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决定调整结构,改变以利差为主的盈利模式,转向费差、死差、利差三者的综合平衡,不再追求分红险“一险独大”,转而发展有较高承保利润的传统险;而中小型公司,如华夏人寿,天安人寿、中荷人寿等,发展万能险为储蓄型客户提供现金管理工具,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从8月的几款万能险来看,短期资金有结余,而长期现金要求较高的储户可以综合比较万能险的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支取或退保手续费、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选择合适的万能险,管理短期不用的资金,通过万能险的复利获得较高的储蓄收益。

第5篇: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的区别范文

既有全日制也有钟点工式的。家政服务人员一旦在为雇主服务过程中遭受了意外伤害,

将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有非常多的像李小姐那样的雇主,

希望购买保险来转移和规避相应的风险。

夏静:我想请问一下,为小孩买养老保险,是怎么样的操作方法?

《钱经》答:夏静小姐,像你们这样为子女的前程和生活考虑得如此周全的父母,真的是我们大家学习的榜样。因为无论是谁,都会经历成长、成家、成熟、退休养老的过程,您的小孩也是一样的,所以,为小孩购买养老保险是未雨绸缪的表现,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这里推荐的养老保险,是退休后每年按月领取的月薪型养老储备金保险,在大的保险公司里面均有销售。

当然了,我们不难发现,如果要根据时间顺序排列的话,恐怕在小孩养老之前,还要经历父母长辈的养老、小孩的教育培训、以及你自己的老年养老等过程。所以,希望能够在解决好了上述三块之后,再来重新考虑小孩的养老,如果是颠倒了顺序,恐怕有本末倒置的嫌疑。

秦先生:我正在准备购买保险,看到如实告知的要求,想起来我曾有过高血压病史,要不要再联系一些人?

《钱经》答:保险合同所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含义就是:需要客户在投保前如实告知自身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自己的健康状况。否则一旦在健康情况的告知里面存在欺骗的情况,那么在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就保留不予理赔的权利,甚至是被保险公司以欺诈保险金的罪名予以,追究经济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您的情况,需要把既往病史通过人让保险公司知道,并且准备好所有的详细病例等就医资料,争取到最好的承保结果。

路明小姐:我刚从英国回国创业,哪里有合适的健康医疗保险,最好是终身有效、保障终身的。

《钱经》答:作为创业的海归来说,健康医疗保险是最为关键和基础的保险品种之一。目前在国内,健康保险关心的是重大疾病、平时的“小毛病”以及突发的意外伤害。无论是费用补偿型的,还是津贴补贴型的,最普及的是一年一买的类型,其价格也是非常实惠的。可以用较小的代价取得较高的医疗保障。

当然了,路明小姐需要的终身型健康保险也很多,比如平安、友邦等公司推出的“终身医疗补贴保险”,包括门急诊给付、紧急医疗运送、出院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手术保险金等。

靳小姐:我刚刚创业,请问需要买什么样的保险?

《钱经》答:创业者往往在初期压力非常大,不仅是工作压力、市场压力,而且还包括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所以在如此特殊的情况下,需要加强下列三种保险:

健康医疗保险、身故身价保险以及意外保险,并且建议采用物美价廉的纯消费型。

顾俊:请问目前市场上的住院健康保险,有哪些分类?

《钱经》答:目前市场上的住院健康险,分补偿型和津贴型两种。

津贴型健康险:按天数进行理赔,与社保及其他商业保险不冲突,通常也只需提供就诊书或发票复印件即可。

补偿型健康险:报销住院期间费用,但只报销社保报销范围之外的部分,对已在其他保险产品中获得理赔的部分,也不能重复赔付,理赔要凭发票原件。

黄波:我父母在农村,没有固定单位和收入,不知需要为他们买一些什么保险?

《钱经》答:第一步,需要为父母购买好相应的健康保险,因为农村没有医保,而且年龄大的父母们今后出现医疗的需求会比我们晚辈要更多。

第二步,需要为他们准备好相应的养老保险,因为他们没有固定的收入,所以很难保证老年的养老金。当然,前提是黄波先生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支付能力。

李平:请问我们买保障保险,多少是比较合适的?

《钱经》答: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第一是保费角度,每年缴纳的保费占每年收入的8%-12%比较合适;其次,从保额角度来讲,相应的最低额度需要超过家庭负债,加上家庭5年的责任,以及相应的抚养和赡养的费用的总和。

杨峰先生:我今年28岁,在沪工作四年,外地城镇户口,可以选择何种商业养老险?

《钱经》答:像杨先生这样,在上海工作,没有社会保险(也就是俗称的“四金”中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老年的时候,国家没有相应的退休金发放给杨峰。所以,需要购买退休之后(55岁或者60岁)按月领取的商业养老保险,比如友邦公司的一款产品:可以每月缴纳278元,缴纳20年,从60岁起就可以领取“月薪”1000元贴补晚年生活。

当然,在购买养老保险的同时,也需要购买商业的综合医疗保险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每月花费在50元-70元左右。

潘凯迎:我儿子7岁了,我希望他能够获得一个比较高的保障,如何办理?

《钱经》答:目前国家规定,上海、北京地区17周岁之前的儿童,其身故保险总额度不允许超过10万元。相应的住院保障也有相应的最高额度限制。所以,在正常的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增加“终身健康医疗补充保险”,该险种在友邦、平安、人保等等公司均有销售。

Merry:我朋友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她投保后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

《钱经》答:通常来讲:在保险健康学中,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属于次标准体。投保时,肯定和普通的健康体有所区别。保险核保过程中基本上有下列四种可能性:

1、 所有保险品种都加费

2、 部分保险利益责任免除

3、 延期承保

4、 当场拒保

具体是哪种可能性,还需要根据Merry朋友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比较关键的指标是DNA是阴性还是阳性?属于传统的小三阳还是大三阳了。

Danny:请问购买了保险之后,还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在购买保单后,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仅是缴费、理赔的关系,还有保单保障变更、定期提供客户财务信息等服务关系。如果因为联系不畅而耽误了缴费时间,将直接导致保单合同失效,造成客户财务损失,还有可能因为被保险人年龄增加、健康状况改变而对保障产生影响。

李小姐:想为家里的阿姨买份保险,有哪些选择?具体应该怎么做?

《钱经》答:现在的很多家庭中都有聘请家政人员提供家政方面的服务,既有全日制也有钟点工式的。家政服务人员一旦在为雇主服务过程中遭受了意外伤害,将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有非常多的像李小姐那样的雇主,希望购买保险来转移和规避相应的风险。

综合起来讲有下列几种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1、比如在上海,由政府推动、商业化操作的家政保险。

年保费只有30元,最高赔付额10万元。在这一年当中,你不管换多少个钟点工,只要履行变更手续就可以了。

该险种的好处是对于雇主来讲具有极高的针对性,物美价廉,而不足之处就是:只负责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家中劳动期间的意外伤害,其他生活场所中的任何意外伤害以及疾病方面的治疗均不包括。所以,适用于短期、临时性的家政人员。

2、人性化程度更好的综合医疗商业保险。

第6篇: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的区别范文

    一、我国现行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已成为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严重弊病。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自己不劳动或少劳动而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勤劳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大批人才被埋没。这种制度在客观上起了打击先进,保护落后的作用,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极不利于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因此,用工制度上“铁饭碗”、“大锅饭”的积弊,势在必改。

    二、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劳动合同制的基本特征是,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实行责、权、利相结合。把劳动合同制与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对职工个人来说,只要积极劳动,工作就有保障,并能多劳多得。因此,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制度方面破旧创新的一项重要改革,应当坚决而有秩序地推行。

    三、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包括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既包括普通工种,也包括技术工种。实行的大体步骤,我们初步设想,当前主要在新招用的工人中试行,一个时期内以新人新制度(即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老人老制度(即原有固定工仍实行现行制度,但也要本着打破“铁饭碗”的精神,逐步加以改革)作为过渡;经过若干步骤,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目前已试行的地区和单位,需要适当加快改革的步伐和搞好各项改革的配套;没有试行的省、市、自治区,希望能在今年内抓好一两个市、县的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四、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需要长期使用的工人,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也可以签订短期合同(例如三五年);合同期满后生产、工作仍需要留用的,可以续订合同。有毒有害的工种,从保护工人健康出发,需要定期轮换的,可以签订定期轮换的合同。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岗位,仍使用临时工和季节工,也可以签订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包括:生产或工作任务、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的其它义务与权利。

    五、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合同制工人,必须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计划由省、市、自治区下达),尽可能在城镇经过就业前培训的待业青年中招收。从农村招收合同制工人,必须从严控制。少数国营企业的某些工种(如矿山井下等)确因生产需要从农村招用合同制工人时,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招收合同制工人,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由企业管理;解除合同后,城镇人员由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农村人员回社队安置。

第7篇: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的区别范文

1保险税收筹划的定义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把税收筹划定义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者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据此可以认为,保险税收筹划,是指个人或单位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产品,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理财活动。

保险市场上关于保险税收筹划功能的宣传,主要集中在保险金免税、保险分红收益免税、通过购买保险可以在“资产传承”过程中免交可能开征的遗产税等方面。不少国家和地区确实有保险金减免征税的规定。但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保险并非完美的避税方法,是有前提条件的。

2保险税收筹划的相关法律依据及风险分析

21《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保险赔款免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该条文通常被保险界人士解读为,保险公司支付给客户的保险金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中没有对“保险赔款”做进一步的界定。那么,税法上的“赔款”与保险法及保险条款上的“保险金”是不是完全一致呢?在保险理论上,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分为“保险赔偿”与“保险给付”两类,赔偿与给付是有差异的。根据支付保险金目的的差异,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两种。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保险赔偿”是针对补偿性保险合同而言的。补偿性保险合同需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保险金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即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事故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收益。没有收益,自然也就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而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不需要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身损失也无法以货币来评价。而且有些人身保险并无意外事故的发生,也无损失的存在,保险人依然要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保险金。如在生存保险中,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健在,无意外事故的发生也谈不上造成损失,但保险公司需要向被保险人支付生存保险金。因此税法上的“保险赔款”是指与损失补偿有关的保险金,而与损失补偿无关的保险金则不应属于免税范畴。

22《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红利所得”征税的规定

21世纪初分红保险在我国热销之后,先后有广州、哈尔滨、新疆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的地税部门向当地的保险公司要求代扣代缴分红险保单红利20%的个人所得税,后经中国保监会与国税总局的协调,多数地方为支持人身保险的发展暂时不对保单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近来不少地方税务局开始对保单红利进行征税,如2013年哈尔滨地税局发函明确对寿险公司开办的分红险种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分红保险是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即通俗意义上的“分红”或“保单红利”,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目前税法中未单独明确“保单红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保单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投保人)的一种负债,因此,保单红利可以视为是保单持有人因拥有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而获得的分红,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红利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3《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关于人寿保险金免征遗产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年版)第五条规定:“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此依据,成了保险从业人员说明保险在资产传承过程中免税的强有力证据。但笼统的宣讲人寿保险金能免税是不妥的,存在以下的风险:

其一,不是所有的人身保险都免税,仅仅是“人寿保险”所获得的保险金才能免税,财产保险、一般的人身保险是不能免税的。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四种,其中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所以,购买人身保险时,如果产品属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或者两全保险等属人寿保险范畴的,则属于遗产税草案规定的免税范畴,而其他类型的人身保险,如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则不属于遗产税草案规定的免税范畴。

其二,人寿保险合同中的投资理财功能部分,不属于“保险金”的概念范畴,也就不属于遗产税草案规定的免税范围。《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联结型、万能型等,投资联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部分,以及分红险的红利部分,与保险中真正起到保障功能的资金――“保险金”有着本质区别。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这类既有风险保障又有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混合合同的会计处理做了规范。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进行处理,支付给客户的款项属于“保险金”范畴;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支付给客户的款项不是“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税法草案规定的免税范围。

其三,企图通过购买保险恶意避税行不通。对恶意利用法律漏洞进行避税的行为,税法会根据实质课税原则进行堵漏。例如,为了遏制投保人购买大额保单恶意避税的行为,有的国家规定了免税上限。如日本早期的遗产税制度,规定人寿保险金不是全额免税,而是按每个法定继承人定额确定抵免数额,1988年以前为200万~250万日元,1988年起为500万日元。再如,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12条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项第9款,均规定给付予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险金不计入被保险人遗产总额,但税捐机关仍可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就疑似规避遗产税动机的投保个案进行查核,或进而依实质课税原则核课遗产税。

第8篇: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的区别范文

我国财政部于2000年底颁布了打破行业、所有制形式的《会计制度》,但是将保险业排除在外,并计划于2001年底颁布金融保险行业的会计制度。本文对美国有关的保险会计准则进行简要介绍,以期对我国的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有所启发。

一、美国保险会计规范

美国的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美国对其保险业的监管实行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双重管理体系,监管范围也非常广泛。在这一监管体系下,州是监管的主体,各州有权处理保险监管工作中的一切事宜,如保险立法和税收等。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法规和管理机构。

美国有关保险的会计规范可以分为两种,其一为公认会计原则GAAP,即适用于对外财务报告的编制;其二为法定会计原则SAP,适用于提供给监管部门的法定财务报告的编制。公认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原则在资产和负债的计价、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由于监管部门主要的目的是保护广大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因此法定会计原则的规定更加稳健。本文以下部分主要对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一些规定做简要介绍。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各国对保险的分类要么以险种为标准,要么以1年期为标准。美国的保险会计准则中的分类有其特色。

SFAS60“保险企业的会计和报告”中将保险合同分为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但是这种划分并不是严格以合同期限的长短为标准的,而是取决于保险合同在一延长的期间内是否仍旧有效。所谓有效,是指在责任期间内,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保险企业的负债的产生。短期合同在较短的固定期限内提供保险保护,并且在合同期间期末,保险人可以撤销合同或者对合同条款作出调整,如调整收取的保费的金额或提供的保险范围。在长期合同下,通常不能由单独一方对条款作出调整,如某些不可撤销或保证续保合同,要求在延长的期间内提供各种服务。大多数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都属于短期合同,某些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也属于短期保险合同,如信用人寿保险。长期合同包括终身寿险合同、保证续保的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两全保险合同、年金合同以及所有权保险合同等。而对于意外和健康保险合同,可能属于短期合同,也可能属于长期合同,取决于这些合同在延长的期间内是否仍旧有效。例如,不可撤销或者保证续保、或者集体续保团体中的单个合同是不可撤销的的个人和团体保险合同通常属于长期合同。对于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在会计处理上存在很大的差别。

三、保费的处理

美国SFAS60规定对短期合同的保费,在合同期间按照提供的保险保护insuranceprotection金额摊销。但是如果保险合同的风险期间和合同期间存在重大区别时,应该在风险期间对递延保费进行摊销。

美国准则中将毛保费定义为应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保费。对于长期合同的保费除万能型人寿保险合同以及有限支付合同外,在应向保单持有人收取时,确认为收入。对于万能型人寿保险合同,将评估的应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合同服务金额报告为评估当期的收入,除非此金额涉及长于一年的服务,有关未来服务的金额报告为未到期收入。从有限支付合同中收取的保费在给付提供期间确认为收入。而对投资连接合同收取的金额报告为负债,会计处理和带息的以及其他金融工具一致。

四、保险负债的处理

美国对短期合同的保险负债的计量采用的是资产负债法,而对于长期合同负债的计量采用的是递延配比法。长期合同中的人寿保险合同除了所有权保险合同、某些分红人寿保险以及万能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负债是对保单持有人或其指定人未来应支付的给付金额和相关费用的现值扣除未来净保费的现值。净保费是指保费收入中用来支付所有未来给付和费用的部分。分红合同的负债包括三部分:

1死亡和两全保单给付的净均衡保费准备金;

2期末责任准备金;

3任何可能的损失——保费不足。

万能型人寿保险的负债是保单持有人账户的余额。

在美国,理赔负债以结算的最终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包括损失调整费用。发生的理赔包括告知理赔和估计的回收额如残值或代位求偿额应从未付理赔负债中减掉。除了长尾业务外,不需要将理赔负债折现。SEC对理赔负债的折现规定有如下使用条件:

1单个理赔的支付方式和最终成本是固定的和确定的;

2使用的折现率是合理地建立在理赔结算时的事实和环境的基础上的。

五、取得成本的处理

美国的准则中规定将取得成本资本化,并按照确认的保费收入的比例逐年摊销转为费用万能型寿险合同以及一些分红合同除外。为了将取得成本和相关的保费收入联系起来,需要按照取得合同、提供服务以及计量盈利能力的方式将合同进行分组,然后进行取得成本的分摊。未摊销的取得成本列示为资产。

但是对万能型寿险合同,SFAS97规定其取得成本资本化后,在其整个寿命期间内根据可能实现的毛利润的估计现值,按固定比率摊销。如果预期会发生重大的损失,应该以估计毛收入、毛成本或者有效合同的余额的现值作为摊销额的基础。计算毛利润时采用以下参数的最佳估计值不考虑不利偏差:

1预计死亡成本减去给付赔款超过有关保单持有人账户余额的部分;

2预计合同管理费用减去合同管理发生的成本,包括未资本化的取得成本;

3保单持有人账户余额的预计投资收益减去属于保单持有人账户余额的利息;

4预计在退保时向保单持有人账户余额收取的费用——退保费用;

5其他预计应收或应付项目。

计算摊销额时,未摊销资本化的取得成本和未到期收入都应计息,采用的利率等于计算毛利润时的利率,即保单持有人账户的生息利率。

对分红合同的取得成本,中规定了和万能型寿险合同基本一样的处理,在合同期间内,根据可能实现的估计毛利的现值,按照固定比率摊销。但是这里的毛利所包含的金额和毛利润有些不同。

美国SFAS60中认为如果有关的短期合同或长期合同存在保费不足,此保险合同可能会产生损失。对于短期合同,当预期理赔成本和理赔调整费用、预期支付保单持有人的股利、未摊销的取得成本和维持成本超过相关的未到期保费时,需要确认保费不足准备,首先冲销未摊销的取得成本,余额确认为负债。对于长期合同,如果有关的投资收益、死亡率、生病率、合同解约率或者费用的实际经验表明现有的合同负债加上未来毛保费的现值的和,不足以补偿未来对保单持有人的给付的现值,以及相关合同组的结算和维持成本、未摊销的取得成本,此时,需要确认保费不足,冲销收益,减少未摊销取得成本或增加未来保单给付负债。

六、有关再保险的特殊规定

第9篇: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的区别范文

6月27日,中国政府网《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其中提到“十二五”期间,中国将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

6月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官员在回答网友提问时,再次公开表示,推迟退休年龄是必然趋势,该部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建议,相关调研工作,今年下半年将会启动。

其实,早在2008年11月,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负责人就称,相关部门正在酝酿,条件成熟时延长退休年龄,有可能女职工从2010年开始,男职工从2015年开始,采取“小步渐进”方式,每3年延迟1岁,逐步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在2030年前,职工退休年龄将延迟到65岁。有专家测算,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我国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约200亿元。

然而,在有关网站进行的“你怎样看待弹性延迟领养老金年龄”的调查中,45万名网友参与投票,93.3%的网友投了反对票。

就算还是60岁退休,我们可以领到的养老金能有多少呢?且看下面一组计算。

比如一位老人,1978年参加工作,工作32年,2011年退休,工资一直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平均水平一致,并每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按照全国人均寿命74岁来算,那么等他退休后,能拿多少养老金呢?

根据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月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010年全国平均工资为37147元,也就是每个月3095元,33年中,总的工资收入为288274元。个人账户余额=288274×8%=23061.92元

那么, 基础养老金= 3 0 9 5 元×(1+1)+2×(1%×33年)=1021.3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1061.92/168=125.37元,每月领取养老金总额=1147元。

也就是说,从1978年工作到2011年,收入为全国工资平均水平的话,退休后每个月只能领到1147元的退休金。在物价畸高的今天,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问:这点钱够用吗?

1997年,中国政府在全国建立统一基本养老金制度;1998年,中国半数省市养老金收不抵支;2005年,养老基金空账已达8000亿元;2010年,缺口17557亿元;2075年,缺口可能达90000亿元。

统计数据表明,2000年各级财政补贴金额为338亿元,2006年为971亿元,2010年为1954亿元,2011年新增补贴高达2272亿元,财政累计补贴金额达1.2526万亿元。这意味着,近三分之二的养老保险累计结余(1.9万亿元),来自于财政转移支付。

到了养老金出现亏损的时候,应该由谁买单呢?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的出现,国家在酝酿出台退休年龄是合理的,既然是合理的,但是就必须考虑到普通老百姓的呼声,要充分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和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不利情况。

商业保险的市场良机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柱,由国家依法强制实施,带有社会福利性质保险。社会养老保险金分为基础养老金(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两部分,基础养老金部分主要由单位缴纳,缴费比例是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个人账户部分主要由个人缴纳,缴费比例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

按照目前的政策,凡是已达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或者1998年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满10年,规定实施后缴费满15年的均可领取。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按退休前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则等于个人账户本息之和除以支取年限。支取年限的计算方式是假设60岁退休,如果届时的预期寿命是75岁(不考虑利息因素),计发月数就是180。过渡性养老金只针对“中人”(1998年7月1日前退休的人)发放。养老金全部由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按月领取。

显然,仅靠社保便希望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就比较难。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也是为保障大多数社会成员年老时的生活而建立的,然而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用于在岗人员缴纳的养老费,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费,随着“生育高峰期”的一代步入老年,我国的社会养老制度将面临着巨大财政负担。

正因如此,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考虑:要想有优质的晚年生活,还得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基本养老保

险的补充。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目前商业保险中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定期保险,终身保险都可以达到养老的目的,也就是都属于商业养老保险范畴。

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有着显著的区别。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是投保人本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缴纳,钱交给商业保险公司。社会养老保险对每个社会成员有统一的养老金领取规则。而商业养老保险则根据投保人购买的产品不同而有所不同。

同时,社会养老保险是低缴费低保障,保障相对稳定。商业养老保险是高缴费高保障,因为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挂钩,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在国外,商业养老保险是和房产、汽车并列的高档消费品。一个人在其一生之中从二十岁到六十岁只有大约四十年的时间有收入,因此必须考虑如何将这些收入连续的分配到没有收入的时间中去,购买养老保险便是满足这种需要的有效投资方式。

对生活水平快速提高的人群,尤其是那些年轻人来说,将社保和商业保险相结合是应对养老问题的最好方式。

商业养老保险丰富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种类,社会养老金只能按月领取固定数额,商业养老险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可以是按月领、按年领、还可以是一次性领取一大笔资金,如两全保险;有的还可以在按月领取的同时在到一定年龄时再领取一部分养老金,如年金保险中给付的祝寿金、满期生存金。因此,消费者如果感觉每月或每年领取保险金很麻烦,或希望集中使用资金的话,在选择商业养老险的时候可以选择一次性返还的。

商业养老保险还拓展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功能,现在人们都开始注重自己资金的升值,也开始注重投资。商业保险就不再局限于单一养老的功能,而是顺应市场补充了很多新功能,如:分红功能、最低保障收益、设立投资账户。而且商业养老险在购买的同时还可附带很多其他功能的附加险,如:医疗、意外、健康等,使消费者得到更全面的保障,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需求的不同侧重点去选择。如果消费者是家里的经济支柱,或者想在身故后给家人留下一部分资金,就可考虑购买两全、或终身寿险。

社会养老保险虽然覆盖面相对广,但是一些边缘人群或特殊职业人被排除在社保之外,因此这部分人就一定要购买商业养老险来保证自己晚年的生活,建议这些人在购买养老险的同时,可附加一些其他保险,如:医疗、健康。一是这样的人群在各方面的保障都薄弱,二是这样购买产品组合也会划算些。

在目前的情况下,老百姓对社保存在比较大争议时,也是商业保险进入养老保险的最佳时期,作为社保的补充,商业保险也到了应该发挥作用的时候了,商业保险如果在这个时期加大宣传力度,应该说可以赢得不少的市场,从而一举奠定在养老方面的地位。

延税型养老险呼之欲出

6月29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陆家嘴论坛上指出,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已步入“刘易斯拐点”。过去,企业是金融业主要服务对象和利润来源,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劳动者将在国内财富中占据更大的份额,为居民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将成为金融业日益重要的内容。显然,保监会也意识到了国内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挑战。

保险业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保险业有自身的独特优势。如完善金融体系结构,提升金融体系的效率和风险防范的能力;健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环境;引导长期储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项俊波还提出下一步保监会在养老险建设的工作重点:提升保险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能力,积极参与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行个人税延型的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企业年金。

作为保监会今年重点工作内容之一,个人税延型的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本刊曾在今年第5期做过专题报道)已提上日程。近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也表示,税延型养老保险年内会有实质性进展。从有关方面获得的信息来看,陈文辉所说的实质性进展应该是税延型养老保险年内在上海进行全面的试点,此前上海已经进行了多年的准备,各有关保险公司无论是在人员配置和办公场所都已准备到位,只等保监会的批文了。

延税型养老保险有三个好处:鼓励个人投保商业养老险,仅有社保对于“未富先老”的一代来说是根本不够的,延迟纳税可以让更多的人建立个人养老计划;可以抑制社会资金流动性过剩,将养老需求转换为购买力,也就是金钱留到退休时消费,这对稳定金融市场有很好的利处;个人也可以实现合理避税,推迟税收的收取时间,使得年轻时的收入所得能进行更好的时间更长的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