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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年度工作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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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年度工作报告

第1篇: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范文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召开2006年度全市法院工作会议。(来自)主要是总结二OO五年度的工作,对评出的二OO五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二OO六年的全市法院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此次会议的召开,市委领导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今天,市委***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等领导亲临大会进行指导,***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这是对我市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让我们用掌声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今天的会议分为上午和下午两部分。上午的议程有六项:一是由***副院长宣读表彰决定,然后进行颁奖;二是由***副院长传达省政法工作和综治工作会议精神;三是由***副院长传达市政法工作和综治工作会议精神;四是由***院长作2005年度工作报告,对2006年度全市法院工作进行全面布署和动员;五是由***院长与各基层法院院长签定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六是请***书记给我们作重要指示。下午召开纪检监察和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进行具体的工作布署。

现在大会开始。

一、大会进行第一项:由***副院长宣读2005年度对全市法院的表彰决定……

下面进行颁奖……

第一组:请获得**的代表上台领奖

第二组:

第三组:

二、大会进行第二项:由***副院长传达省政法工作和综治工作会议精神……

三、大会进行第三项:由***副院长传达市政法工作和综治工作会议精神……

四、大会进行第四项:由***院长作工作报告,大家欢迎……

五、大会进行第五项:由***院长与各基层法院院长签定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书记给我们作重要指示……

同志们,今天上午的会议议程就全部结束了。我们这次会议,既是一次总结大会、表彰大会,又是一次动员大会、鼓劲的大会。刚才,听了***书记的重要讲话,使我们深受启发,深受鼓舞,深受教育。***书记的重要讲话,寓意深刻,在对我们2005年度全市法院工作成绩肯定的同时,对2006年度的工作给我们提出了新的希望和要求,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来自)院长的讲话,在全面总结回顾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对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市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对做好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会后,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传达、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使全市法院的干警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振奋精神,鼓足干劲,为周口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下面我就会议的落实讲三条意见:一是要及时召开全体干警大会,传达全市法院工作会议精神。二是要遵照***书记对全市法院的工作指示,根据***院长对全市法院2006年度的具体工作部署,结合各自的具体工作实际,对照基层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静下心来,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详细的工作措施,并于*月*日前报中院办公室。三是要切实按照这次会议精神和所制订的措施抓好工作的落实。

第2篇: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范文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1)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定或决议。

(2)审查2011年财政决算报告和市审计局关于2011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全市201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并审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3)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广播电视、节能减排两方面工作报告。对2011年常委会发出的关于我市贯彻《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执法监督意见书和对市政府安监、交通、商务三方面工作审议意见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科技进步法在我市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5)开展三项调研,一项视察:一是对全市落实粮食直补、农机具补助等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调研。二是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调研。三是对全市法院系统落实司法救助和诉讼收费情况进行调研。四是组织代表对××机场4c级改造扩建工程、西长凤高速公路、××石化搬迁改造、南小河沟调蓄水库工程和华池县城调水、庆城西川人饮、环县南部人饮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视察。

(6)积极配合省人大做好各项调研、专项视察和执法检查工作。

(7)制定常委会贯彻公开监督原则相关问题的规定,对监督议题确定、实施监督程序、研究处理情况、整改措施和结果等公开事项作出规范。

(8)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把任职资格关、材料送审关和任免程序关,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认真做好代表工作

(1)举办市级代表及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代工委负责人培训班;组织代表及人大工作者赴外地考察学习,参加全国及省人大组织的培训、考察活动。

(2)联系、协调 “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向代表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常委会每次会议,安排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2-3名基层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开展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等重要活动,安排适当基层代表参加;建立代表履职情况登记通报制度,做好代表联络服务工作,维护代表合法权益。

(3)召开市二届三次人代会代表建议交办会,落实承办单位和办理责任。选择2至3件事关民生且有重要意义的代表建议,进行现场办理。

(4)按照“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限期反馈、严格督办”原则和“四个百分之百”的要求,规范市人大工作,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网络,加大督办力度。

三、积极开展人大宣传

(1)发挥市人大理论研究会作用,开展专题研讨交流活动;及时报道常委会主要工作和重大活动;配合省人大做好陇原环保世纪行采访宣传活动;积极参加省内、外人大工作研讨交流活动。

(2)召开全市人大理论研究会二届二次会议暨宣传工作会议,总结年度工作,表彰奖励理论研究暨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切实加强机关建设

(1)以建设“四型机关”(学习型、调研型、创新型、效率型)为重点,落实中心组及机关集体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努力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2)推行精细化管理模式,进一步明晰工作目标,落实岗位责任制,完善考核程序,注重工作能力和业绩。关心干部职工生活,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营造和谐氛围。

第3篇: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范文

我们正处在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一个社会矛盾的突发和高发期。劳动关系作为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已经成为观测社会矛盾的一个“晴雨表”。

官方信息证实,2008年劳动争议呈现猛增之势,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均明显上升。

据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争议44.6万件,调解成功17.1万件,成功率为38.3%;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96.4万件,结案86.1万件,结案率为89.3%;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8.6万件。

与上年同期相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争议增长4万件,增幅为9.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数增长34.3万件,增幅为98%;人民法院审结案件数上升93.9%。

2009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出口滑坡和内需不足极大冲击着实体经济。与此同时,劳资矛盾也进一步凸显。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0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另外,部分地区案件增长尤为明显。今年一季度,广东、江苏、浙江增幅分别达41.63%、50.32%和159.61%。

最高人民法院在综合分析当前劳动纠纷案件呈现的五大特点后认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成为民事案件中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

虽说任何社会都无法杜绝劳资矛盾,但矛盾数量逐年攀升并呈井喷之势,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个正常社会的常态。劳资关系现状让人担忧。

对集体谈判“脱敏”

产生于18世纪末的集体谈判制度,在欧洲和美国,已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劳资矛盾的一种“剂”。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历来看,排除暴力冲突,劳资双方平心静气地坐下来,通过集体谈判来达成利益关系平衡,是经历多次“破坏性博弈”之后的一种选择。

对于集体谈判,学界的基本共识是,这是资本主义之所以能够历尽经济危机之劫难,没有过早呈现垂暮之势的重要机制,属于人类社会共有的“文明成果”。

集体谈判在中国的命运却颇为坎坷。

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集体谈判不可能像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那样,由工会组织大包大揽。而工会组织在推动集体谈判过程中,还需要借助更多的“外力”,比如党政的重视、政府的支持和雇主组织的积极配合等等。而在所有因素中,党政对建立集体谈判机制的重视,扮演着尤为重要的角色。

作为集体谈判最终表现形式的集体合同,在中国的政策和法律上并不缺乏依据。但是,党政对集体谈判的认识,则在经历一个逐渐深化和清晰化的过程。

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关系实质上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集体谈判根本无用武之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地方官员更重视经济发展,客观上造成了劳动者权益屡受侵犯,集体谈判的发展空间在“资强劳弱”的格局下步履维艰。

当劳资矛盾引发的对社会和谐形成极大冲击时,人们才逐渐意识到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以及集体谈判在其中可能发挥的关键作用。一个对集体谈判“脱敏”和再认识的过程,正在进行。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这样的表述,开始出现在中央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之中。不少地方党政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工会组织的大力推动,也与高层的思路遥相呼应。

另外,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以集体谈判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民主协商,是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题中应有之意。这意味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通过集体谈判民主协商来决定。

至此,在多方力量的共同推动下,集体谈判才必须而且真正成为了值得我们借鉴用以平衡劳动关系的重要工具。

基层工会组织的“硬度”

集体谈判在中国的具体实践,自然要遭遇太多的“中国式问题”。谈什么、怎么谈、谁来谈,都是亟需解决的实质性问题。

当下,中国集体谈判的问题集中体现在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等方面。而这其中的关键原因,是基层工会组织缺乏必要的“硬度”――在同企业方开展集体协商时,存在着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能力不对应的问题,由此导致工会组织做不到也不可能完全为了职工的利益,与用人单位进行抗争。

简而言之,就是本应该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谈判的工会,存在着“不敢谈”的问题。

如此困境,虽然与中国基层工会组织的薄弱有很大关系,但其实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是,划分协商层级、区分协商主体,在具体实践中摸索出了企业级、地域级、行业级、国家级等多层次立体式谈判体系。这其中,尤以行业性集体谈判最符合我国国情。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7月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各地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实践来看,浙江温岭羊毛衫行业、江苏邳州板材行业、山西吕梁煤炭行业等,都有效地破解了集体谈判存在的难题。

不过,也要看到,行业性工会组织体系建设的现状,与期待尚有不小的差距;而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另一重要主体――雇主组织,在现阶段还不成熟不完善。

集体谈判不是“零和游戏”

事实上,基本的劳工保护规则和有效运转的集体谈判机制,早被市场经济国家验证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之所以在一些专家学者眼中成为了“水土不服”的“歪理”,是因为他们和不少抵触集体谈判的企业一样,陷入了“零和”的思维误区。

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据学者统计,20多年间,农民阶层通过“剪刀差”为国家贡献了8000亿元的社会财富。

改革开放后,随着劳动力市场流动性的不断增强,“剪刀差”现象依然存在,只不过从工农业之间转移到了资本和劳动力之间。

从上面的数据来看,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之间是一种“零和”关系,即“利润侵蚀工资”,企业利润的上升,不是以产业和技术升级为前提,而是以职工的低收入为代价。

“零和”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被逐步拉大,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因素,随着收入分配而逐步加剧。

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带来的是劳动关系隐患重重。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当企业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导致的时,超过半数的职工表示有参加的可能。

第4篇: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范文

一是认识不清。监督议题是地方各级人大履职行权的“路线图”和总纲目,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监督议题选择的好不好、确定的议题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人大监督的方向和重点,更决定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在选择确定年度监督议题的问题上,思想认识不统一,原则把握上有偏差。有的思维观念陈旧落后,把常委会、主任会和专项审议与专题调研混为一谈,概念不清,选题不准,监督议题、调研议题、工作安排“一锅烩”,“胡子眉毛一把抓”;在征集遴选年度监督议题时,有的视野不宽,仅仅局限于人大相关工委对口联系部门工作的“小圈子”,把议题选择作为履行工作程序而已,既不重视汇集民意,又不严格依法筛选,甚至不动脑筋,等着上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好监督议题后,再“依葫芦画瓢”,盲目性较大;有的仍然习惯按以往传统做法,年度议题由人大各委室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可。对于选择的监督议题程序上是否合法?确定的听审议题是否和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合拍?是否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否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考虑的不深不细。

二是定位不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一府两院”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县区人大主要应围绕 “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来选定监督议题。但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在选择监督议题时,定位不准,有的把本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的内容纳入人大监督范畴,只满足一般常规性的工作审议,忽视对政府依法行政和专项工作监督,或只重视对公、检、法、司机关小范围内司法监督,忽视对社会关切、群众反映强烈、事关国计民生的热难点问题的法律监督;有的年度监督计划,既不安排专题辅导和法制讲座,不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找不准法律切入点和工作结合点;监督的内容不是区域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甚至一些地方人大主次颠倒,各自为政,绕开“一府两院”监督对象,直接把基层社区、乡村、企业、学校一些工作错误地纳入常委会视察听审议题,盲目进行监督,造成监督“错位”、“越位”,这样的结果,势必会消弱人大职能定位,造成人大工作偏离方向,权力机关的地位下降,给监督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选题不精。人大监督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方方面面,但县区人大每年选择监督议题不可能面面俱到、包揽一切,只能根据工作实际,精选一些监督议题,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地开展视察调查和审议监督。而一些地方人大在选择确定年度监督议题时由于顾及各方面工作的平衡,以及在具体操作中的难以割舍,年初工作安排确定的议题内容和一般性工作仍然偏多,听审重要工作、决定重大事项少;一些地方人大不能坚持“抓大事、议大题、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没有把人大工作放在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工作重点不突出。有的听审议题陈旧老套,贪大求多,本末倒置、主次不分,顺序排列错误,选择的议题不是涉及面较窄、影响不大,就是偏离主线、没有重点,缺乏新鲜感,实施监督效果不佳;有的视角不大,只盯一点,不顾其他,甚至一味强调监督议题口子越小越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重复交叉,一个部门、一项工作连年听审,“换汤不换药”,热衷于吃“回锅饭”。这不但不利于常委会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而且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视察调研和专题审议,实施监督效果较差。

四是方法不活。按理说,地方各级人大由谋划制定年度工作安排到确定审议议题,一般有启动、征集、筛选、确定、公示、实施等六个环节,监督法更是特别强调要根据七个途径反映的问题加以选择和确定听审议题,并要多方征集、筛选,征求同级党委意见,与“一府两院”有效衔接,经主任会、常委会后讨论审定后加以确定。可实际上,这些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在一些地方人大被人为减化或弱化,有的不倾听民声、不顺应社会关切、不响应党委要求、不回应“一府两院”诉求,不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既不向社会公开征集,又不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更不认真筛选论证,集体研究决定,对外公示。听审什么议题?具体监督“一府两院”啥工作?全凭领导兴趣爱好和个人情感,搞个人说了算,结果只能是“自编自演”、“自点自唱”、“事与愿违”。

五是机制不全。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审议议题计划的实

践看,主要是监督议题的征集机制、筛选机制、评价机制、公开机制不完善,有的法律虽有规定,但不够具体;有的只有原则性要求,缺乏程序性规范。如法律规定,人大监督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多方征求意见、充分讨论协商、认真筛选论证、综合分析评价、集体研究决定、对外公开。但具体怎么操作,规定的不够明确;尤其是对未履行这些环节和程序选择的监督议题是否合法有效?如何处置?对选定的议题经人代会或常委会通过后能否修改变动?中途根据情况变化和形势需要,能否增添新的议题?等等问题,目前尚无一个既合理、又合法的解决办法。那么,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科学合理地选择确定好人大监督议题呢?笔者认为: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监督议题是人大工作的重要载体,监督议题的选定,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效果和质量,可谓人大工作的“总纲目”。正确选定常委会监督议题,对于人大服务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大局,监督“一府两院”依法履职,促进人大有序监督,减少人大工作的随意性、无序性、盲目性,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水平,都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应把选择确定好监督议题作为履职行权的基础和抓手,创新思维理念,切实改变以往旧的传统习惯和做法,科学合理地选择确定好监督议题,才能把人大应有的监督职能发挥好。

二是要把握好工作定位。选择确定监督议题是地方国家机关行使的一种权力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内容应涉及人大审议决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因此,县区人大选择监督议题,必须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从大局着眼,从宏观入手,突出“发展”主题、扭住“民生”核心,注意把区域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焦点、“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难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作为监督重点,统筹考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内容,科学合理地安排监督议题,真正做到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一府两院”需要集中力量推进的重点工作相衔接,与关系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问题相衔接,确保人大常委会会议所选择和确定的议题,主要应是涉及本行政区域长远的、根本的、重大的,并且是迫切需要人大审议决定的工作或事项;特别是监督的事项属于事关最广大人民利益或是某一社会群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使监督议题符合党委总体工作部署、切合地方发展大局、顺应群众愿望诉求,使人大监督更能把握全局、更体现民意、更符合实际、更具现实针对性。

三是要选准选好议题。“一府两院”工作繁重,涉及面广,人大的监督不能事无巨细什么都管,监督议题过多可能会给“一府两院”工作带来不便,甚至影响人大工作效能。所以,县区人大选择监督议题既不能偏离主线、贪大求多,又不能只盯一点、口子太小。在议题的确定上要按照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若干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依法实施监督;在议题选择上,应坚持“少而精、抓大事、议大题、求实效”,多方汇集民意,选准工作重点,找准切入点,关注热难点,适时将“一府两院”在年度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和要求报告的工作列入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的主要选题,将社会关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热难点问题及时纳入人大监督的范畴,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改进工作;在议题内容上,应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内容科学安排监督议题,既要有专项工作监督,又要有法律监督;既要对财政预决算、重点项目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普法决议贯彻执行等常规性工作做出安排;又要注意审时度势,紧跟国家政策、紧扣党委决策、反映人民诉求,突出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工作;并参考上下人大工作情况提出初步监督议题,经主任会议权衡综合后,作为全年监督工作内容列入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使确定的议题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是要科学选定议题。选择确定监督议题法律性、程序性较强。地方人大要科学合理选定监督议题,首先要严格把好议题选择关。根据监督法规定的三个标准和六条途径,严格按照常委会监督工作流程来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利用报刊、电视、网站等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广泛搜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扩大监督工作的选题范围,特别要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选定议题,力求使议题的选定和实施过程成为汇民情、集民意、聚民智的过程,确保议题的选定符合法律要求;其次要认真做好议题选定关。对征集到的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类汇总、筛选提炼,并组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有针对性地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法人、企业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公民代表等方面的人员参与,对准备列入计划的监督议题,进行座谈讨论和分析论证,确保监督事项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其三要把好重点关。如工作监督方面,每年可抓住四、五件对全局有影响的工作在常委会上进行审议,督促“一府两院”加大推进落实力度,切实改进工作;法律监督方面,每年选择对一、二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有关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其四把好沟通协商关。在议题初选阶段,由常委会领导带领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走访“一府两院”及政府成员单位领导,充分交换意见,深入沟通协商;在议题确定阶段,通过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召开“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共同会商等方式,多方征求和听取他们对人大监督议题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做到监督选题既能贴近实际、体现民意,又与“一府两院”的重点工作相互衔接,保证议题选定更加全面、合理和准确。其五要把好议题谋划关。为了使监督的主体和对象的工作更加协调一致,衔接更加顺畅自如,在议题时间安排上,要严格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以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一次会议安排一两个中心议题为主,分别听取和审议年初所选定的监督议题;在顺序安排上,应充分考虑“一府两院”的工作规律、计划安排以及实际推进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把握好时机,避免审议监督过早或过晚。

第5篇: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范文

论文关键词:业主委员会;社团组织;基层自治;诉讼资格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民事法律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制定和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推动我国的民事法律的法典化进程,促进我国的立法体系的完善,保证我国民事活动的稳定高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推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协调,高效和稳步发展。

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当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便是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发展及意义

业主委员会产生于社会发展的自然需要,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社会活动的日趋集体化,物业小区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自然产生,物业小区的产生对于方便居民的管理,节约社会的资源,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有积极意义。在物业小区基础之上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同样对于小区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业主委员会是在全体居民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的可以代表本小区全体居民意志并进行本小区的部分事务处理的执行机关。基于业主委员会之上的业主大会则是由全体业主参加的具有决定小区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成立业主委员会具有以下意义:

(一)业委会的成立符合了大多数业主基于共同管理小区事务的愿望和要求。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方便了小区的自主管理,有助于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积极性,日常生活自己管,也有助于小区的民主建设。

(二)有助于提高小区的管理效率,有助于节约资源和成本。业委会的成立实现了小区业主的自主管理,可以适当降低因雇佣他单位管理而造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消耗,有助于节省资源,低成本,高效率。

(三)是一种民主政治的新的实践方式,对民主政治的创新有实验意义。

二、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组织并督促全体业主依照合同行事。负责管理专项基金,公益活动经费以及办公经费的收支,保管和费用。

(三)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向业主大会提出管理共同事物的建议,向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割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审议决定无需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的事务,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以及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执行业主大会会议和本委员会的决议,实行自治事务公开,负责向业主公开本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计报告,结算报告及其它事项,接受业主的咨询。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区的行政监管,社会服务和文化建设工作,协调解决业主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物业纠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独立的原告和被告,代表业主大会参与诉讼的活动。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司法过程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困境

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问题在法理上的分歧和立法上的欠缺反映到司法过程中直接影响了法官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和当事人能力问题的判断,各地人民法院在认定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上有很大的分歧,如广东省“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诉深圳振业地产开发公司更换电梯和划拨公共设施专用资金纠纷”案,法院作出了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裁定;但有一部分法院则认定业主委员会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如广东省“广州越秀区北秀花园业主委员会诉广建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甚至同一个法院对不同案件也做出了不同的认定结果:在2002年“福州融侨花园业主委员会诉福建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元洪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中,该院则判定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业委会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有的被驳回,有的或支持。北京,上海等地法院认可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但江苏,杭州等地的法院一般予以驳回。理由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小区业主委员会只能是其他社团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才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小区业主委员会只是在房管部门注册,并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所以在法律上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些法院则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以算作是其他组织。对它的地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四、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立法借鉴

(一)不具有法人人格的管理团体。以德国为代表,又称德国模式。德国住宅所有权法规锁定:住宅所有权人共同体未有权利能力,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权利义务的主体非住宅所有人共同体,二是单个的住宅所有人。发生诉讼时,非住宅所有人共同体而是单个的住宅所有人成为当事人。

(二)具有法人人格的团体。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以此模式,不分情形的不同,而一律承认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我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这种模式。

(三)管理组合法人。以日本为代表,这种模式是一种附条件的承认管理团体为法人模式,《日本区分所有权法》第3条规定:由30以下的区分所有人构成的管理团体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但是,区分所有人人数为30人以上,且经区分所有权人及表决权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同意时,尔康申请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团体,成为“管理组合法人”。

(四)判例事务上的法人人格。以美国为其代表,又成为美国模式。美国传统法律理论并不承认区分所有人的管理团体具有法人资格,但因美国法律理论的变迁,美国法院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判例承认该类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现在,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的法人资格已在美国判例实务上获得了普遍认可。

五、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构想

随着当今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社区文化的迅速发展和社区委员会的进一步发展,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已变得愈加重要,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民主性的组织,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的作用越加突出,承认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地位已经为大势所趋。因此,我个人认为:在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中和在民法的实务处理中,我们首先应承认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地位,即承认其为一个合法的具有法人性质的社会团体。其次,鉴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的民法典体系还未建立,众多民法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因此,在确定业主委员会取得法人地位的同时也需要对其享有的权利给予适当的限制,即使其成为一种具有相对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再次,国家还要通过加大对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指导,并通过完善立法体系使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得到合法行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应当得到承认

业主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的自治团体,由小区内的多数业主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其职权的行使代表群体业主的共同意志,对小区内的所有业主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其通过自主选举,自主决策的方式具有民主性,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其地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其诉讼利益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次;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实现了小区内的自主管理,有助于提高小区内的业主进行民主决策的积极性,可以增强小区业主的维权意识,有助于增强小区业主的法律意识,促进小区法制建设的发展;最后,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运行,有助于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实现小区管理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小区管理的低投入和高产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对业主委员会的权力行使作出适当限制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运行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且其符合小区内多数业主的共同意志,有较强的代表性,因此,小业主委员会的法人地位应给予承认。但是由于其出于起步阶段,经验不丰是其必然的缺陷,如果对其无限制的承认则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应通过对其全力进行限制,如通过合理保障其作为法人代表的诉讼权的行使,从而实现业委会作为法人所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

(三)通过完善立法司法体系保证业委会权利的合理行使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的合法行使不仅是其自身作为法人的要求,同样也需要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司法体系来保证其合理合法实施,因此,国家的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是业主委员会行使其自身权利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6篇: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范文

金融争议,又称金融纠纷,系指在金融商品交易与金融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根据不同标准,金融争议可以细化为不同的类别,如依据争议主体不同,可分为金融机构间的争议、金融机构与非金融业法人间的争议,以及金融机构与自然人(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依据金融机构所处行业的不同,可分为银行业争议、保险业争议以及证券业争议等。本文所指的金融争议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所产生的纠纷。当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各类新型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层出不穷,大量金融纠纷也随之涌现。如何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金融争议,最大程度保障金融消费者利益,同时也维护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就争议处理机制的公正程度和法律效力而言,比较合适的有两类,即诉讼与仲裁。就前者而言,其不足是显然的。首先,诉讼程序耗时长、成本高。金融业发展日新月异,市场变化较为频繁,金融争议的处理效率将直接影响到市场的稳健与高效。而法院对于案件的受理、审理、判决需要遵循诉讼流程,审理期限相对较久,成本较高。其次,司法诉讼中,金融消费者往往要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而金融消费者所掌握的信息和专业知识均有限,过重的举证责任使消费者寻求救济之路变得异常崎岖。最后,审判人员的专业知识普遍欠缺。虽然我各地纷纷组建金融审判庭处理金融纠纷,但相关审判员多为法律专业背景出身,对金融知识了解比较有限,审判的专业效率会受一定程度的影响。

就仲裁机制而言,其优点在于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而且高效、灵活,其公正性也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因此,目前我国各地均设有仲裁机构并可受理各类金融纠纷。但尽管如此,仲裁在解决金融争议领域的普及度仍不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并且要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才可启用。故金融机构在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多不会将仲裁定为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适用余地也因此受到较多限制。第二,仲裁相较于诉讼,其收费偏高且为预缴制,对争议数额不大的金融消费者而言,构成了一种成本上的负担,从而抑制了其主动适用仲裁解决金融消费争议的积极性。

我国金融争议解决机制的不足之处

在我国金融实践中,部分金融消费者会在发生金融争议后去金融机构的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诉。对于简易的金融争议,该途径不失为一个高效便捷的方法。但针对较为复杂的争议,可能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相关内设机构解决争议的专业能力多有不足。尽管多数金融机构都会设置一些纠纷解决的机构或投诉热线,但这些机构皆为金融机构中的边缘化部门,其解决争议的专业水准和实际权限极为有限。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内的部门处理争议结果的公平性无法保障。由于金融机构内设的争议解决部门隶属于金融机构,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其很难摆脱自己所属机构的影响,无法确保公平公正。

为克服这一问题,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后文简称“一行三会”)均下设了金融消费(投资)者保护机构,如各类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等等。然而,囿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虽然这些部门均有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能,但其处理投诉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机构的监察行为。其主要的法律功能在于审查被投诉金融机构在程序上是否违法违规,而非一般的裁决行为。监管部门更多只是将投诉转交给被投诉金融机构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消费者以答复。相较于金融消费者直接向金融机构投诉,二者在结果上并无本质的差别。

目前,也有部分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金融争议。但问题在于金融争议能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调整,这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同看法。不乏有人认为,我国《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法条中所列明消费者的购买目的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其应是关乎消费者的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但在金融市场领域,大量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更大程度上是一种金融投资行为,或者说是一种获取收益的商事交易行为,其行为的目的和本质已脱离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因此,将金融争议纳入《消法》的范围,确实存在适用的难度。在说理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加以适用,反而可能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况且,即便金融争议可以受《消法》的调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协议同样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对当事人的保护力仍不足。这种尴尬局面,在我国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以及保险业协会中同样存在。前述机构也都具有调解金融争议的职能,但由于这些行业协会本身仅是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其所做出的调解结果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一样,均无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权威性较弱。

完善我国金融争议解决机制的路径

前文已述,无论是诉讼及仲裁,抑或调解和投诉,均有力所不逮之处。鉴于金融争议涉及人数众多,触及利益较广,故应尽快完善我国金融争议解决机制。而国外已经比较成熟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值得我们探索和尝试。金融申诉专员制度(FinancialOmbudsman Service,下称FOS),是指为解决金融争议而成立专门的第三方裁判机构,并聘请相关专业的金融申诉专员来客观处理争议的一套系统性体制。其最早起源于瑞典,20世纪90年代得到飞速发展。由于FOS机构聘请的申诉专员均为专业人士,故其解决纠纷堪称专业和高效。同时,FOS机构的第三方身份亦可保障其裁决的客观与公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也使得其权威性不容忽视。世界多国均结合本国实际情况,陆续在实践中对英国经验加以借鉴适用。我国亦可有所借鉴,在金融业内构建金融申诉专员制度,以高效地解决各类金融争议。

目前,国外金融申诉专员制度主要有两种运行模式:一种是综合型金融申诉专员制度,即由FOS机构统一受理银行、证券、保险等纠纷,以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另一种是分业型模式,即在金融领域的不同行业分别设置FOS机构处理各自行业内的争议,以加拿大、日本为代表。我国大陆地区现行金融监管模式为分业监管,若推行统一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须得到“一行三会”的共同支持和认可。在当前的情况下,并不是最现实可行的办法。如果在“一行三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分别在不同的金融行业建立FOS机构可能更易成功。当然,这并不排除未来我国有建立统一型金融申诉专员制度的可能。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各金融行业的联系一定会更为紧密。若未来我国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那将为建立综合性金融申诉专员制度奠定良好的现实基础。

建议我国未来的FOS机构可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部门,对本行业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受其监督。理事会会长依法定程序任命,其他理事由监管机构聘任,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可以连任。理事会主要有如下职责:制定和修改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金融申诉规则;审议提出执行官员的人选、审定内设机构设置和变更的方案;设立申诉专员名册,决定申诉专员的聘任和解聘;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等。FOS机构可考虑下设一名执行官员,主要负责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营并领导各执行部门展开工作。执行官员由理事会提名,由监管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任命,对理事会负责。同时,FOS机构还应设置其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日常工作,如立案、调解处、案件审理处、对外联络处、综合处、财务处等。除了执行部门,FOS机构内部还须设立案件质量监督处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如果金融消费者对于FOS机构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正确性有所质疑,则可向案件质量监督处进行投诉,质监处则应展开调查并给予消费者答复。

各金融业FOS机构的案件受理范围应是与本行业相关的金融争议,采取按件收费制度,不应强制要求标的额,方便小额争议的解决。为节约FOS机构的裁判资源,应当将消费者向金融机构内设部门投诉确立为前置程序。只有在争议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消费者才可向FOS机构提起申诉。案件受理后,一般的案件应先转入调解处,经调解专员的调解,申诉人同意该调解方案的,由调解处制作相关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效力。如金融消费者不接受调解结果,案件将被转入案件审理处,由申诉专员进行审理裁定,最终做出裁决。当然,对于一些较为复杂、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则可直接交由案件审理处进行审理。如果金融消费者接受最终的裁决结果,则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反之,如金融消费者不接受该结果,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讼。裁决做出之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向FOS机构提起申诉。

第7篇: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范文

一、谋划长远、综合全局,决策参谋作用充分发挥。

(一)认真编制全区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参与2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起草,提出20*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思路、预期目标和主要措施。

(二)做深、做透运行分析。通过进一步完善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和经济综合信息网络联席会议制度,保持和企业、部门的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经济运行总体态势和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创新经济分析的方式方法,拓展分析的深度和广度,高质量完成一季度和半年度经济运行分析。

(三)完善课题管理制度,统筹规划修编工作。一是严格课题管理程序。明确了课题的申报、确定、实施、评奖等各个环节,使之更规范严谨。二是强化激励机制。允许科室、自由组合的课题组或个人自行申报并开展课题研究。三是强化课题成果的宣传和优秀课题的申报。完成了对20*年的优秀课题成果汇编。积极参加省、市发改委的优秀课题申报,分别向省、市发改委申报了3篇和5篇优秀课题。四是组织区级各部门*年以来的规划编制的摸底调查,形成《规划管理办法》(初稿),为规范规划管理夯实了基础。五是编制完成了《*区中型水库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初稿、卫生分预案的初稿。委托*国际投资咨询公司进行《*区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等。

(四)努力提升《*经济》办刊质量。一是抓制度建设。拟定了《*经济》编委会内部考核和奖励办法(试行稿);建立并完善《编委会内部编辑工作流程》、《编委会岗位责任制》等一系列制度。二是抓队伍建设。分别从提高素质、增强能力和培养敬业精神等方面着手,共组织编委提高会2次,开设信息写作、编务理论等方面的提高培训3次,与媒体互动活动1次,考察调研活动4次。

二、科学调度,统筹平衡,投资管理和服务力度不断加强。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把好项目审批关。一是做好20*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和资金平衡工作。通过充分论证,形成我区今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141项,区实事工程8项,重点工程31项。二是规范制度,严格程序。全面推行工程项目代建制度。严格执行《*区公共建设服务中心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今年在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同时,明确了进入公建中心代建的项目。妥善安排责任单位的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所有重大项目实施定期督查、一月一报、一季一监督制。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建立新开工项目确认和检查制度,牵头组织对3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逐个上门现场核查,定期对500-3000万元新开工项目进行上门现场核实抽查。三是把好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关。继续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开工报告审查制度。今年还重点加强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管理,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调整建设内容、造价概算等事项进行了严格评审。

(二)把握项目准入门槛,加快促进产业升级。一是实施自主创新重大产业化项目。下达实施第一批项目计划(9个),其中高技术产业化专项1项,重大装备制造专项2项,自主品牌实施产业化专项6项。二是加大对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项目概算造价和工程招投标管理。充分发挥造价办职能,严格工程造价审查,加大对社会造价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保证项目资金的有效管理和节约使用。起草了《*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工作规程》(初稿)。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做好项目服务工作。在进一步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首接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全程窗口”建设,我局窗口1-12月共受理项目470个,4次被评为优胜服务窗口。

(五)切实履行“中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做好“中提升”战略任务的责任分解和进度督促工作。上半年重点做好浙洽会“中提升”专场项目推介工作,精心筛选、包装了8个项目进行推介,得到了市“中提升”办公室的肯定。

三、加强联动,狠抓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有序推进。

(一)继续做好重点工程的申报工作。下达20*年重点工程、重大前期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确定25个区重点前期项目。积极做好省、市重点工程的包装、申报和协调工作。通过努力,*市姚江东排*段整治工程(一、二期)、*垃圾焚烧发电厂、220KV殿跟输变电工程、*大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二醋酸纤维素及醋酐项目五个项目被列入或重新列入省重点工程。

(二)完善考核体系,加强目标管理。确定了20*年度*区重点、前期项目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及奖励办法。对项目按提前完成、按期完成和进度滞后进行分类,为项目的重点推进打下基础。

(三)在三个层次上加强项目的协调和联动。一是加强与市发改委等上级部门的上下联动;二是加强与区级部门的左右联动,积极协调各方关系,对所有新建项目从用地预审、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等各个环节予以大力配合,协助业主单位解决具体困难;三是加强对具体项目的协调,对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和前期工作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例如对110KV前方变路由走向、北区污水处理厂排污管与新泓口围垦之间的关系、化工区主管廊与宏远路北拓工程之间的矛盾、LG管道迁移问题、韩国爱敬、荷兰阿克苏项目报批等事宜进行了协调,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四、优化结构,集约发展,工业经济运行的调控力度进一步增强。

(一)科学编制20*年全区工业经济指导性计划,牵头制定出台有关工业经济扶持方面的政策。

(二)继续完善区域经济运行预警和监测体系。新建各镇(街道)每月工业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和销售前100位工业企业情况通报制度,每月一次对全区工业经济运行进行调研和分析。加强经济微观动态监测,着重发现经济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深层次问题,以更好把握经济形势。

(三)大力培育创新成长型企业。一是完成了创新成长型企业的筛选工作,确定20家入选企业。二是对财政资金通过担保公司放量运作,使得20家企业共获得6000万元(每家300万元)的担保贷款,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四)扎实开展循环经济和节能降耗工作。一是确定了20*年第一批(17家)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名单,并督促示范企业确定审核机构。二是开展清洁生产培训班,共有25家企业,近80人参加培训班。三开展了节能宣传月系列活动。四是组织了省电器推广工作。积极推进节能项目实施。五是推进重点能耗企业节能诊断工作。组织节能专家组和合同能源投资管理单位对我区高能耗企业进行“节能诊断”。全年完成对31家3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诊断,效果明显。

(五)组织好各类培训工作。围绕市经委对我区的培训考核目标和提高企业自身素质要求开展了清洁生产、ISO14000、成长型中小企业高级工商管理研修班(EMBA)、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培训班等共12期,培训学员412人。继续开展有序用电工作,制定20*年度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三电办”职责,努力降低供电不足对全区工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和损失。积极开展市场整顿和市场拓展。牵头制定我区20*年市场整顿方案。高质量完成各类展销任务等。

五、依法行政,关注民生,价格调控的杠杆作用逐步体现。

(一)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是在全市率先实行收费许可证网上公示。公示内容涵盖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极大地提高了收费透明度和方便了企业和群众查询。二是会同区国土分局核定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用;核定餐橱垃圾收集运输费、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重新核定招宝山风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蛟川书院学生住宿费标准;会同区住房委员会调整公有住房销售价格和租金;审核停车场收费标准等。三是开展涉农、涉企收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物业收费等各类专项检查。坚持价格巡查制度。继续开展节日市场价格检查。不断探索市场价格监管方式,拓展价格监督检查空间。对城镇纳入全市大网和农村的自来水价格进行常态化监管。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继续整治价格欺诈行为。健全价格举报工作制度,着力打造12358品牌工程。截止12月底,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15件,经济制裁总额28.55万元,处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23件,已办结23件,办结率100%。

2、加强成本监审,完善价格预警。一是搞好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工作,建立新的采价网点。开展了拆迁服务成本、招宝山风景区运营成本监审,为价格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巩固和完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干预机制。继续做好企业收费负担监测工作和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加强对热点价格问题的监测和分析。对市场价格走势坚持季度分析报告,及时掌握成品油、粮食、农资、液化气以及钢材、水泥等事关民生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商品价格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开拓价格认证各项业务。一是继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核。今年1-12月,工程造价概算送审额59465万元,核减7002万元,核减率11.77%,促进了工程造价保廉体系的建设,有效提高政府资金的利用率。二是稳步发展咨询新业务。三是积极开拓鉴证评估业务。进一步提高涉案和车损、保险、法院等评估业务水平;增强了拆迁赔偿评估业务,进一步加大政府项目的服务力度。

六、拓宽领域,协调推进,经济技术协作任务有效落实。

(一)扩大品牌效应,积极推进与定海的山海协作工程。1-11月共组织高层互访4次。确定了总帮扶资金达55万元的4个政府帮扶项目和1个总投资为1亿元的生产性项目。落实12个单位与定海3个社区的结对任务,并落实结对资金39万元。

(二)拓宽协作领域,努力开展与衢州的资源与产业合作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摸底调研。广泛征求各镇(街道)及有关企业对如何开展与衢州资源与产业合作工作意见,发放对外投资意向表50余份,掌握企业到衢州投资发展的第一手资料。组织*区与衢州市资源与产业合作洽谈会,全面推进了两地间多领域、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经过多方努力,今年我区与衢州方签订协议投资3.95亿元,完成实际投资1.6亿元,较好地完成了市考核任务。

(三)积极参加市协作办组织的接轨上海、西部开发、振兴东北的各项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外省市来甬的各类投资推介会15次;参加上海名医专家*行活动;组织1家企业参加哈洽会。充分利用区企业家协会的平台,引导和鼓励企业寻找商机、向外拓展。

七、有效疏导,妥善应对,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一)大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及上市工作。做好摩士集团与市发改委、市证监会的衔接沟通,密切关注和服务摩士集团的上市工作。加大服务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有针对性地组织部分企业参加上市及股份制改造的知识培训。

(二)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会同中介机构、国资办等部门做了大量的协调沟通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业国司的转制资产的界定、转制的形式、资产评估等方案。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目前,工业国司原经营者按评估价成功摘牌。

(三)开展关于加快我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前期调研。

(四)认真处理各类改革遗留问题,按照政策妥善处理来信来访的接待和答复工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

八、强化效能,提升形象,和谐型机关创建成果得到巩固。

(一)加强党建工作,着力提高战斗力。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区委关于党内监督九项制度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规定,将人事、财务、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重大事务分别由各自的班子成员负责。继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继续在机关干部中开展“廉政短信每周送”活动。以党建工作为龙头,积极发挥机关支部党建工作示范点的辐射力,围绕济建设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抓手,坚持人尽其材原则,合理优化调整科室人员配置。落实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交流轮岗制度,探索建立能岗适应的干部调配机制。

(二)大力推进作风建设,着力提高执行力。始终贯彻区委、区政府“真抓实干促落实”的要求,努力把抓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的目标落到实处。一是走近矛盾,破解难题。今年我局主要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了重点突破。调研出台中小成长型企业的扶持政策,搭建公共融资服务平台。二是在扎实推进领导下基层,围绕中心工作抓落实。以“工作落实推进月”活动为契机,局长和班子成员以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帮助指导工作,密切与基层的联系。在4月份“工作落实推进月”期间,局长、一名副调研员和一名科长分别参加了区巡回服务组和驻街道工作组,局长随巡回服务组多次到基层进行现场办公、现场协调;两名驻街道工作组的同志积极协助指导街道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基层各项工作的开展,基层的一些实际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和重大工程项目在活动中得以顺利推进,如骆霞线道路拓宽、临俞工业区污水管网规划等工程项目在工作组的协调配合下,得到了明显的推进和落实。三是注重为民办实事。重视抓好行政许可职能归并工作,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逐项清理,并严格按区里要求撤并设立了行政许可科。积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

(三)加强和谐型机关创建,着力提高凝聚力。围绕党委工作中心,以和谐机关创建为主线,工、青、团、妇以及老干部工作等有效推进。工会工作方面,主要做好局机关在职干部和下属企业职工及机关事业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工作,并组队参加了区总组织的全区职工社会保险知识竞赛,取得了二等奖的好成绩。妇女工作方面,主要围绕“三八节”开展了困难妇女慰问等系列活动。团支部则结合机关年轻人多的特点,开展了“好书大家读”、关怀孤儿、结对助学儿童、举办读书会、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等活动,还组织团员青年参加了“学团章、知团史、明团情”知识竞赛,喜获一等奖。老干部工作方面,顺利成立了发改系统老年人协会,并取得社团资格,目前运转正常。组织开展有益老同志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和每月3次的老干部集中学习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另外,还认真做好与联系村结对、与社区结对共建等结对帮扶等工作。

第8篇: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德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担保公司是经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筹措、运作担保资金,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同时,履行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职责。

第三条担保公司担保分为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两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五条担保公司是风险管理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应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以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为经营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机构设置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担保资金来源:

(一)国有、集体资金;

(二)民营资金;

(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进入担保行业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申办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鼓励拟申报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法人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每个股东的最高出资额不高于注册资本的30%;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二)鼓励法人股东不少于4个,相对控股法人股东的资产总额不少于1亿元,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三)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

(四)有中高级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职称和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不低于公司从业人员的25%。

(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六)有符合国家、省、市对担保公司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第八条设立担保公司,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然后由市民经委、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备案。已经审批的担保公司由市民经委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民经委审核呈报。

第九条设立担保公司,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请示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营业范围等内容);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公司章程;

(五)股东承诺书;

(六)公司法人股东简况、自然人股东简历;

(七)法人股东信用等级证明;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县市区公安局出具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证明;

(十一)代办人员委托书;

(十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十三)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所验资金锁定的证明;

(十四)法人股东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十五)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十六)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或证明;

(十七)担保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可行性分析报告基本内容:

(一)拟设担保公司项目概况;

(二)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股东出资及简况

(2)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专业水平

(三)经营内容及方式;

(四)市场需求分析;

(1)自然人群

(2)个体工商户

(3)中小企业

(4)国内外发展趋势

(五)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对策;

(1)风险分析

(2)控制和防范措施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可行性结论。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可以在本市内设立分支机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公司承担。

市外担保公司在德州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经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担保业务两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报市民经委备案。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无故意犯罪证明;

(四)从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

(五)县市区公安局出具的从业人员无刑事犯罪证明;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分支机构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对其单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担保公司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六条当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对当地担保公司实行监管,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担保公司日常业务监管;

(二)管理与指导担保业自律组织;

(三)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与管理;

(五)负责对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评定与管理;

(六)负责对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定与管理;

(七)督促担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八)审查担保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九)负责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的初审。

第十七条市民经委依据年终全面检查情况、审计报告及有关材料对担保公司进行年审,并将年审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填报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抽逃或虚假出资、扰乱担保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等违法违规经营的担保公司,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报请市担保业联席会议批准,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直至责令退出担保行业。触犯刑律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鼓励担保公司之间的兼并联合,扶持龙头骨干担保公司做大做优做强。

第三章变更、终止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应当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备案,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应当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备案,并按照变更内容提报以下材料:

(一)担保公司增资请示;

(二)新旧股东对照表;

(三)股东会决议;

(四)股份转让协议书;

(五)股东承诺书;

(六)新增法人股东法人代表无刑事犯罪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新增自然人股东无刑事犯罪证明;

(八)新增法人股东投资决议;

(九)新增法人股东的信用等级证明;

(十)新增法人股东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新增资金验资报告;

(十二)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担保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十四)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东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二条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发生业务,或者发生业务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民经委自动撤销原批文件,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担保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担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担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担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担保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四条担保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对担保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担保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担保公司终止。

第四章担保业务

第二十五条担保对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自然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信用程度较好;

(三)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成长性较好,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六)担保公司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申请担保条件由担保公司依法设定。

第二十七条担保种类:

(一)融资担保

包括:助业、消费、技改、基建、城建、教育贷款担保等;

(二)交易担保

包括:赊销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贸易履行担保、投招标担保、大额交易资金托管、投资担保等;

(三)信用担保

包括:个人求职担保、企业信用担保、信用消费担保、出国担保等;

(四)特殊担保

包括:申请法院执行和解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

第二十八条协议银行按照协议发放贷款,保证资金与贷款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10。具体比例由担保公司和协议银行双方确定。

第二十九条担保业务程序:

(一)担保对象到协议银行申请借款,协议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二)担保审核。担保公司受理担保对象申请后,要对其进行认真审查和科学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担保审批。担保项目的审批按照“担保评审与决策相分离”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与分级授权相结合”的决策制度。担保公司建立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业务总监、咨询部和风险管理部经理在内的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的审查。单笔小额(资本金的十分之一以下)担保业务和新增小额(资本金的三十分之一以下)担保业务,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决策办理。单笔大额(资本金的十分之一以上)担保业务和新增大额(资本金的三十分之一以上)担保业务,必须经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表决后方可办理。董事长、总经理对担保业务有一票否决权,但没有一票决定权。

(四)签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对象与协议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公司认为需要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应与担保对象签订反担保合同或连保合同。

第三十条担保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被担保对象应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根据企业的资信等级、担保期限、担保风险,担保公司收取担保对象的担保费率一般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不低于全市担保行业自律公约规定的最低费率。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审保分离”的横向平衡机制,内部组织机构之间相互约束和相互牵制。建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并保持其权限的独立性,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控制担保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

第三十二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注册资本的5%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超过5%的视为一般风险,给予风险警示通报;超过10%视为重大风险,要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停业整顿,合格后方可营业;超过20%的视为严重风险,责令立即停业,并通知各金融机构,暂停担保资格,整顿合格后恢复业务。

第三十三条为有效分散风险,担保公司在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可能承受的损失,约定风险分担比例。

第三十四条实施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认为需要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对象应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定金担保等,提供不低于合同额的反担保。反担保要按照“四易”的原则〈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确认反担保物。

第三十五条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年按不高于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从经营收入中按不高于年末担保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正常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

第三十六条当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对担保资金投向加强引导与监督;当被担保对象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担保公司要加强与协议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协议银行协助担保公司追偿债务。

市民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对担保公司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协议银行对信用等级高的担保公司实行优惠利率和信息资源共享,并按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高低实施授信。

第六章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不履行债务时,协议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代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

(一)及时与被担保人进行谈判,就代偿费用、被担保人还款计划、违约金的支付标准等内容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落实担保人的权利。

(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三)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四)依法提讼或仲裁。

第三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协议银行与受保对象转让债务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二)协议银行允许受保对象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三)协议银行与受保对象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监管体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每月5日之前报送市民经委,市民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担保公司进行财务年检和验资。

担保公司制度健全、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试点条件的,由担保公司申请,当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税务部门逐级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列入试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担保资金存入协议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尚未使用的担保资金,担保公司可委托协议银行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国库券等安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有价证券,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资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用于以下方面:

(一)业务费用;

(二)管理费用;

(三)提取准备金;

(四)担保业协会会员费(按当年收益的1%交纳)。

(五)其他。

第八章联席会议和担保业协会

第四十二条我市信用担保业的监督与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民经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德州监管分局组成,是对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进行监管的最高决策机构。

联席会议在分管市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民经委是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常务办事机构,该机构设在市民经委。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亦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风险控制、市场退出、业务发展方向、税收优惠政策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四十三条担保业协会隶属于市民经委和联席会议,为决策机构研究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意见。

第四十四条担保业协会的职能:

负责担保机构成立的初审;

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进行从业人员的资质评定与备案;

对担保机构的保证金存放、担保业务进行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

对担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

协调担保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金融部门、其他担保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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