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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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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报告

第1篇: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报告范文

关键词:新常态;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8-0186-02

2014年5月,在河南考察时提出了适应新常态的要求。“新常态”不仅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全新描述,也是对我国全面国情的准确概括。新常态下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都表现出新的特征、新的面貌。与此相适应,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也呈现出一些重要的“新常态”。在致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的贺信中指出,因应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教育变革和创新,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培养大批创新人才,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①在此形势下,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如何应势而动、顺势而为,适应新常态应成为教育工作者必须思考的时代命题。

一、新常态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形势与要求

根据2015年CNNIC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底,我国网民数量达6.49亿,互联网覆盖率达47.9%,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人均周上网时长升至26.1小时。②作为思维活跃、受教育程度高的大学生,无疑是使用网络最广泛的群体。根据某高校的不完全统计,该校学生网络覆盖率为100%。从获取信息到游戏娱乐,从社交联络到购物理财,网络已经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当代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工作方式,这就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基础和条件。笔者认为,新常态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势和环境还存在如下三个特点。

(一)新媒体应用异军突起

新媒体是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具有创新形态的媒体,包括网络媒体、手机媒体、数字电视等[1]。而近年来广为流行的微博、微信就是新媒体的主要代表。截至2014年6月,微博注册账号达13亿,微信用户已达6亿;微信公众账号以每天8 000个进行增长,且用户呈现年轻化趋势[2]。大量的文本、语音信息大有替代传统短信的趋势。另外,使用新媒体进行转账、购物、打车、查询信息已成潮流。基于这种情况,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高度重视新媒体发展,大力研究新媒体应用,主动占领新媒体阵地。

(二)大数据时代悄然来临

大数据的出现具有必然性,是信息爆炸已经积累到了一个开始引发变革程度的必然结果[3]。数据量的急剧增长使人为之感叹,有分析称:如今只需两天就能创造出自文明诞生以来到2003年所产生的数据的总量[4]。大数据不只是信息的简单叠加,而是全球运转的详细记录,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每个人的日常行为如消费、网上活动、各种通信行为都将被记录,当个人数据积累到一定量,就能够通过数据分析揭示个人的生活习性、心智状况、个性特征等[5]。大数据给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的是一种教育和研究方式上的转变,有了大数据的支持,就可以更为量化地设计教育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政教育工作。

(三)“互联网+”方兴未艾

“互联网+”的概念一经提出,就引来了各个行业的广泛关注。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将“互联网+”推向影响国计民生的“风口”。笔者认为,“互联网+”应包含三个特性,开放性、联系性、创新性,是互联网与其他行业产生“化学反应”后催生的一种新模式。这就为“互联网+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思路和依据,即运用互联网思维将二者深度融合,运用不同于传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模式。

根据对以上形势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在新常态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顺应信息技术发展大势,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深入分析学生特点,不断创新教研方法,构建网络化、个性化、日常化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这既是目标更是要求。

二、新常态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一)机遇

1.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强调,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并提出了建立网络强国的宏伟目标。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要求推进网络新媒体建设。这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网络、网络宣传的高度重视,并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和政策。这就为新常态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明确方向和重要遵循,也将使该项工作纳入顶层设计和全盘考虑。

2.教育改革的强劲东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教育领域将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主要方向,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也无疑是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教育部将“做好教育系统宣传思想工作”纳入2015年工作要点、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召开等信号都说明教育改革这项系统工程将给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带来政策与资源优势,助推其发展。

3.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新媒体等新技术、新行业迅速兴起,网络信息安全上升到国家战略,这些都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提供了保障和基础。尤其是4G网络的广泛覆盖,为人们通过手机实时获取信息提供了便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功能日趋丰富也为吸引着更多青年学生创造了条件。

(二)挑战

1.网络环境复杂严峻。互联网开放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一种大众传播媒体,每个人既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制造者,更是传播者。当今网络上各种思潮相互激荡、网络信息鱼龙混杂、一些不良的网络文化沉渣泛起,这些都不断地冲击着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严重威胁意识形态安全。在大学阶段价值观形成时期,频繁接触一些垃圾信息,难免“久闻而不知其臭”,政治信仰模糊、价值观念错位的危险不可小视。

2.学生诉求多元个性。当前本科生已逐渐进入95后,具有自我意识强、价值取向多元、思想独立、敢于创新等特点。成长于网络时代的95后,灌输式的思想教育已经难以满足他们的要求,单一化的平面阅读已经难以吸引他们的兴趣,需要更为多样的学习形式和更为丰富的教育内容。

3.网络教育本领恐慌。面对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网络环境、个性独立的学生群体,许多思想教育工作者也面临着本领恐慌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不熟悉当代大学生的网络话语体系;不善于使用新兴的网络工具;不了解网络传播规律,缺乏媒介素养等。

三、新常态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探索与实践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在加强高校二级学院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背景下,提出了具有鲜明特色、符合学院特点、顺应思想教育工作规律的“123”模式并付诸实践。旨在提高网络领域的影响力,增强教育服务的主动性,实现思想教育从“灌输式”到“互动式”的有效过渡。

(一)构建一支队伍,配好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动机

成立以学院党委副书记为领导,辅导员为骨干,学生为主体的网络管理小组,负责开展网络思想教育研究、网络内容管理、网站建设与维护、新媒体探索与应用等工作。

工作组以会议或沙龙的形式定期组织学习交流,包括:邀请思想教育、网络应用方面的内行进行讲座授课;在组内针对专项进行讨论;日常对于相关理论著作的研读,力争做到学思结合,学以致用。通过制定相关制度,规范网络内容管理和网站建设维护。吸收粉丝人数较多的校园大V和网上发言踊跃的活跃同学,利用各类新媒体丰富网络思想教育的途径和手段。

(二)紧扣两项服务,控好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盘

1.服务学院发展,将推动工作同教育引导相结合。学院网站要打造为对外宣传交流的展示窗口,提高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有效工具,师生获取学院信息的重要渠道。依托“中国大学生在线”,精心打造辅导员团队博客,通过结合实际,紧贴学生的博文,开展思想教育,增强了互动交流,提升了育人实效。

2.服务学生成才,将满足需求同提高素养相结合。通过网络课程地图,使同学们较早地理清课程体系,成功助力学涯规划的开展。利用人人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构建了公告、互动、帮扶、监督等四大网络平台,做到常规问题自动回复,专项事务个别答疑,线上活动全面覆盖,不断适应同学们多元化的网络生活。

(三)重视三个把握,踩好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离合器

1.把握“时”,顺应教育规律。“说得早不如说得巧”,及时适时的思想教育,往往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是以重要节日、纪念日、重大事件为契机,开展网络主题教育活动。如在党的十召开前后,推出“我谈十”校园微板报,引导学生关注十,学习十;二是抓住学生入学、考试、就业、毕业等关键节点,适时推出学涯规划、诚信教育、就业指导、文明离校等教育服务,帮助同学们提升自身素质,锤炼可贵品格。

2.把握“度”,提升内容质量。要使思想教育适度不失度,就必须不断提升内容质量,讲求引导的艺术。一是坚持正面引导,构建网络思想教育的主阵地。通过制度建设确保学院主页的信息及时正确,成为获取学院信息的主要渠道和引领学生思想的重要标杆;通过理论学习保证辅导员团体博客发声准确合理,“心灵导航”、“书记有话说”等博客栏目以高质量的博文,引导同学们理性看待问题,乐观面对生活,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观念和良好心态。二是注重生动鲜活,凸显榜样引领力量。通过新媒体,将身边的先进事迹和心得经验传播到同学当中去,使身边榜样的影响得到扩展,带动了全体同学进步。

3.把握“效”,拓展多元渠道。确保网络思想教育落到实处,就要贴近学生群体,增强吸引力,力争全覆盖。一是发挥新媒体作用,积极应对大学生群体的变化。主动运用人人网、SNS、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大学生喜闻乐见的时尚方式,将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教育服务信息准确推送给广大同学,增强了教育引导的主动性。二是注重线上线下结合,在现实中开展“头雁领航”等朋辈教育活动的基础上,利用网络加大宣传,分享心得和推广经验,使一带一变为一带多、多带多,扩大受众群,提升影响力。

参考文献:

[1]新媒体.百度百科[EB/OL].[2015-05-02].http://.

[2]2014年新媒体蓝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3][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第2篇: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报告范文

智能制造之所以这么重要,原因在于智能制造将以极高的生产效率以及实现规模化定制,改写当前制造业的生产模式。而德国的工业4.0,美国基于物联网的3D打印体系,都已经在构建新的制造业规则。

2017年中国家电及消费电子博览会(下称AWE)上,海尔首次向外界展示其转战互联网10多年来的探索成果:从打造中国版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到涵盖161个场景的全球首套全场景互联互通智慧家电的上市开卖,再到以六大品牌协同打造“世界第一家电品牌集群”,而这一切无不透漏着海尔剑指全球化的野心和综合运作能力――全球研发、全球制造、全球销售、全球服务的协同能力。

智慧家庭进入3.0时代

长期以来,智慧家庭一直停留在概念阶段,因此给一些消费者留下了“智能家居概念炒作多”的差评。但全球商业资本、科技巨头却纷纷看好这个拥有万亿级的市场。

智慧家庭发展至今,经历了三阶段:1.0时代是硬件智能化,旨在解决人与机器之间的远程控制等智能操作,这是当前80%的行业企业还在进行的工作,即电器到网器;2.0时代是场景智能化,旨在完成相关智能家电设备间的互联互通,比如空调、冰箱、洗衣机的互联互通,属于单一品牌多品类互,主要是少数综合性家电领军企业在推动,从网器到成套设备时代;3.0阶段,则是家庭智慧化,旨在面向不同家庭不同需求的生活场景实现从被动服务向主动响应的差异化场景定制,实现从网器、成套设备到智慧生活场景的进化。

3.0阶段此前一直是“无人区”。海尔家电产业集团副总裁、CTO赵峰认为:相对于前两个阶段,智慧家庭的3.0时代最大差异,就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让网器和生态具备主动意识。

海尔家电产业集团副总裁王晔认为:“只有多设备联动才能形成极值的体验。要设备联动,第一要你的产品足够多,如果是单品的话,很难获得极致的体验。第二你要实现互联互通。互联互通不是有一个简单USB接口,你要有一个数据的分享。而海尔具备了这两个条件。”

目前,海尔联合中国家电研究院、亚马逊、微软等成立联合场景实验室,以便根据用户的生活场景、生活习惯,快速迭代出智慧的生活场景。2018年,海尔智慧家庭的场景数量有望由首批161个场景扩容到1000+。

“人单合一”彰显海尔野心

整套智慧家电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背后,还需要智能制造平台的实力支撑。

在工业4.0和中国制造2025的背景下,众多制造企业纷纷开始智能化转型。与大多数还停留在“机器换人”的阶段的企业不同,海尔互联工厂打通了整个生态价值链,通过用户、产品、机器人、生产线之间的实时互联,让用户参与到产品的交互、设计、制造等全流程中,将消费者变成“产消合一者”。

人单合一模式的一大特点就是可以实现多元文化的融合,这是一种管理新思维,排除地缘政治和管理意识形态的干扰,把市场与人的永恒关系作为唯一的管理尺度。而这一目标也显示了海尔的抱负:全球化管理。

不仅如此,海尔还将互联工厂软化、简化、云化,搭建起中国首个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工业互联网平台COSMOPlat。

在当前的全球制造业格局中,美国的GE和德国的西门子作为发达国家智能制造的代表,已经开始探索开放共享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推出了Predix、MindSphere平台,构建互联网生态体系。

海尔家电产业集团副总裁陈录城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海尔智能制造一方面要支持海尔向大规模定制转型,另一方面是对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落地,形成全球智能制造第三极,“中国的制造企业发展水平层次不齐,智能化和自动化的程度也不同,如要换道超车,就得走一条差异化路径,构建起可以跨产业,在生态层面上相互联接和协同的平台,通过用户需求驱动的模式创新(供给侧改革)来带动企业的软硬升级”。

区别于美国由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德国由工业化带动信息化,COSMO是在互联工厂模式的核心基础上,企业可以迅速复制海尔互联工厂现有的成果,帮助企业快速向大规模定制转型,并缩小了与其他先进国家在品牌塑造、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差距,帮助更多的企业成为“海尔”。

陈录城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真正的工业4.0不但要实现系统与机器的柔性化、生产设施的网络分布化,还有生产全要素、全流程的互联互通,产品的联网和用户与各个环节交互。”

海尔方面表示,COSMO平台实践已初见成效。以胶州空调互联工厂为例,高精度方面,实现新产品开发100%用户参与设计,定制占比25%以上;高效率方面,订单交付周期缩短50% 以上,效率提升100%。

对话陈录城:

平台模式才是核心竞争力

《中国经济周刊》:《中国制造2025》提出,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把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中国制造如何顺利实现智能化转型?

陈录城:互联网时代,主动权由企业转向用户,且用户的需求越来越个性化、多样化,所以要求企业从以自身为中心转变为以用户为中心、从大规模制造转变为大规模定制。从2005年开始,海尔集团首席执行官张瑞敏就提出要把传统制造变成大规模定制。2008年,海尔对整个企业的产品设计和制造体系进行了模块化改造,同时在虚拟设计、实体制造方面进行了系统建设。从模块化到自动化再到黑灯工厂,直到现在的互联工厂,海尔依托持续自主创新体系,经过10余年的持续探索,通过管理模式创新实践和技术体系创新实践,初步构建了互联工厂生态圈体系和业务模型体系、家电业智能制造具体的实施方法论体系、实施策略及标准,为制造业从大规模制造向大规模定制转型提供了借鉴和示范作用。

《中国经济周刊》:海尔互联工厂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

陈录城:互联工厂的核心竞争力不是软件,也不是硬件,因为软件与硬件都是手段,是最基础的,不是核心竞争力,平台模式才是核心竞争力,因为平台能够聚合海量的软硬件、大数据分析等生态资源,而这些都是为了满足用户参与全流程大规模定制的最佳体验。获取与满足用户最佳体验的能力才是核心竞争力。

《中国经济周刊》:海尔COSMO表示将于与西门子工业4.0、美国工业互联网并列的第三极,海尔为什么这么说?

陈录城:COSMO平台与美国、德国的模式不能划等号。COSMO跟用户联系更紧密,用户可以全流程参与大规模定制,不仅效率更高,精度也更高。

中国制造智能化转型过程中,一直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标准不统一、方向不清晰、手段和模式混乱无序等表现突出。海尔的COSMO平台,实际上是搭建了一个集成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服务平台,并首次提出了中国智能制造的五大标准:开放、互联、柔性、智能和可视,这相当于中国企业智能制造的指南和落地标准。

第3篇: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报告范文

三网融合将对包括报业在内的传媒业产生深远影响

尽管早在1998年,国内就有人提出了“三网合一”、“三网融合”的概念和设想,之后,它又屡次被列入国家“九五”、“十五”、“十一五”规划,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都有提及,但由于三网融合涉及媒体内容监管的敏感性、广电与电信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纠葛等一系列问题,一直以来进展非常缓慢。此次借力于政府的强力推动,三网融合一改往年停留在纸面上的“政策性表态”,首次明确提出了“倒逼式”的目标规划:2010年至2012年重点开展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试点,探索形成保障三网融合规范有序开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2013年至2015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普及应用融合业务,基本形成适度竞争的网络产业格局。至此,三网融合的路径终于被清晰地描绘了出来。

所谓三网融合,就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通信网的相互渗透、互相兼容,形成适应性广、维护成本低、费用低的高速带宽的多媒体基础平台,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并逐步整合成为全世界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虽然在现阶段,三网融合并不意味着电信网、计算机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这三大网络的高层业务应用的融合,但从本质上说,三网融合必将朝着形成统一的信息传播通信网络的终极目标迈进。对于传媒业而言,三网融合影响深远,不论报纸、广电等传统媒体还是网络新媒体,三网融合都意味着一个媒体深刻变革时代的降临。

首先,三网融合对传媒行业整个产业链都将产生极大的增益效应。今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当日,股市TMT板块(通信、传媒、科技)表现活跃,以出版传媒(601999)为代表的传媒股一度上涨9%。三网融合在技术改造、硬件升级的初期所产生的巨大的需求直接利好于传媒产业链上游的设备提供商;技术改造完成以后,当广电、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条件、运营能力接近,关键在于谁能提供更具有吸引力的内容节目时,对优质内容的争夺将成为焦点。此时,内容生产者的收入将大幅提升。

其次,三网融合中广电和电信企业双向进入的原则,对于传媒业市场属性的强化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一直以来,我国传媒业过分强调意识形态属性使得媒体在市场化的道路上一直不敢迈出太大的步伐,远远落后于其他行业的市场化进程。1999年,在自下而上的业务融合、交叉竞争的骚动中,国务院82号文件出台,明确规定“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从事通信业务,对此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广电和电信行业自发形成的融合萌芽在此后一直受到压抑。2010年1月13日的国务院会议明确了广电和电信企业双向进入的原则,并指出,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企业可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部分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可以从事部分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和传输。对媒体内容生产者定义的扩大,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对传媒业进入壁垒的突破以及管理部门对传媒业在意识形态上的适度放宽。

再次,三网融合过程中传媒业内部的合并、整合必然出现,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新一轮的重构和洗牌在所难免。那些进入市场早、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雄厚的媒体可以在资本的力量下吸收那些在市场上不成功的媒体,整合资源,壮大实力;而且,其他行业向传媒业资本、资源进入的壁垒一旦被打破,优势媒体还可以大量吸收外界资本,加速发展。优势媒体的积累优势在资本力量的推动下在业界更大范围地整合资源,传媒业也将与其他行业一样,出现赢家通吃的“马太效应”。这种大范围的合并、整合必将改变现有的媒介版图。

在这种态势下,作为传统媒体的报纸产业该如何动作,关系到报业未来发展的前途和命运。

报业在三网融合中面临的挑战

从国家三网融合2010年至2015年的目标规划中看,涉及到的似乎只是广电、电信、互联网这三大主体,报纸与此并无太大关系,但是作为传媒业的一个重要组成单元,处于这样一个传媒深刻变革的时代,报纸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再置身事外、独善其身的。三网融合将要带来的传媒业的变革,也将对报纸产生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尽管学界、业界有相当多的人对报纸的未来抱有乐观的良好预期,但是从世界范围看,最近一两年里,以报业为代表的传统媒体行业坏消息不断,报纸总发行量和广告收入不断下降,不少超过百年历史的欧美老报接连宣布停刊,而在产业方面还未发展成熟的中国报业也出现了“未老先衰”的迹象:2008年全国报纸印刷总印量也出现了16年来的首次下降。许多人不是将传统媒体的价值下滑归结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而是认为这个产业已经开始结构性地“瓦解”。而且,进入21世纪,网络媒体的发展趋于成熟,在与传统媒体的力量对比中反客为主,进入命题时代。报纸在网络新媒体的冲击下多年来进行了各种转型尝试,至今没有找到一条效果显著的应对途径。如果说网络新媒体是因其信息的时效性、海量化、互动性等特点而对报纸媒体造成了巨大冲击的话,那么在三网融合时代,报纸所面临的挑战也许会更大。这些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三网融合形成的高效、迅捷的信息平台将进一步拉开与报纸时效性的差距。报纸媒体的出版周期本身就落后于广电、网络媒体;报纸虽然通过压缩采写、印刷、发行的时间而尽可能争取时效,但毕竟可挖掘的潜力有限,无法与即时、滚动更新的新媒体一争高下。三网融合时代的新媒体由于新技术的武装和更先进的信息平台的搭建完成,在传递信息时的高速、时效方面,更使得报纸媒体无法望其项背。

三网融合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信息更加海量化,扩大了与报纸媒体在信息量方面的差距。由于广电与互联网的结合,声音、视频、图像等形式的信息大量加入,报纸只有单一的文字、图片等信息形式,与前者相比就显得相对匮乏。

在三网融合的助推下,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内容将更加丰富,信息的获取也将更加便捷,这不可避免地会对报纸的受众进行进一步的分流。由于新生代信息获取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电子化阅读习惯更加普遍,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达到了3.84亿人,其中近75%的处于18~30岁之间的青年人群已经形成了在网上阅读新闻、收看主流媒体节目的习惯。技术的进步必将使无纸化、电子化阅读变得更为廉价和便利,如没有更好的应对措施,报纸读者人群就有可能进一步缩小。

报纸面临着将新闻内容转化为资产的困难,新闻内容难以销售,难以多次开发利用。一方面,报纸采集新闻信息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而且成本呈刚性的上升态势;另一方面,报纸版权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三网融合时代,新媒体获得报纸所采集的新闻信息将变得更为简单,没有完善的报纸版权保护机制,就无法根绝报纸新闻信息被新媒体无偿占有的现象。当数字技术让所有新闻信息通过网络零成本地复制和传播,作为原创性新闻产品生产者的报纸不可避免地处于弱势地位。

抓住机遇,走突破媒介边界的报纸转型之路

报纸虽然面临着三网融合时代的诸多挑战,但三网融合所带来的媒体行业的整体变革也为报纸的转型提供了多方面的机遇。

第一,报纸作为历史最悠久的大众传播媒体形式,拥有很强的采编能力,内容生产一直是它的强项;从整个传媒产业链条上来看,内容生产无论何时都是媒体无法绕开的关键环节,没有内容,即使有再好的渠道和形式也是枉然。在三网融合、媒介渠道更加便捷、多元的背景下,内容优劣会逐渐成为受众选择媒体的重要依据,这时相关内容生产者的重要地位将得到进一步的凸显,内容生产者将会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对于报纸来说,一方面,它本身就在深度信息的表达方面占有优势,在深度报道、调查性报道方面见长;另一方面,三网融合时代信息的更加海量化不可避免地会因信息过量而使受众产生焦虑情绪,报纸对重要信息的选择加工能力此时就派上了用场:将一些基础性、重要的新闻信息选择出来,加上报纸专业的分析解读,让读者通过一份报纸就可以把重要的新闻信息一网打尽,而不是在信息的海洋里迷失。

第二,报纸作为历史最悠久的媒体形式,多年的发展积累了许多新媒体无法赶超的资源。例如,报纸拥有更多的资深记者、观察家、评论员;报纸拥有更多的高端的采访机会、对细分读者的理解更丰富、更深刻;报纸多年的积累使其还拥有庞大的线下资源,这些线下资源如果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应。

第三,三网融合为报纸向其他领域的渗透提供了跳板和必要的平台支持。三网融合是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的高层业务融合,报纸可以通过自身现有的新媒体(报纸创办、掌握的网站等新媒体业务)平台将业务的触角延伸到与广电甚至是电信的业务领域。当然,这种渗透必须建立在充分的市场调查和有力的业务掌控的基础上,毕竟报纸的经济实力在现阶段与那些大型的广电、电信集团相比,根本不在一个数量级上,这种大的业务动作经不起任何的闪失。其中,也可以考虑通过与他们合作的方式介入。

第四,三网融合包含了媒体跨行业发展的可能,报纸有机会通过与广电、电信、新媒体的合作引入外部资本,进行资本运营。报纸媒体由于其高投入、倚重新技术、新装备的产业特性,对资产投入的要求很高;同时资本运营也是报纸实现规模经济的必须。但是,资本运营如果单单依靠报纸自身经营利润的积累,时间周期太长很难实现;依靠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报纸背负的还本付息的压力十分沉重。如果能够通过与资本力量雄厚的电信等行业的合作引入外部资本,对报纸的发展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而且,与其他私营性质的企业相比,电信行业的国企背景,可能使得其资本在进入传媒这个敏感行业时遭遇到的阻力要小很多。

第4篇: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报告范文

关键词:大数据;检验监管;共享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应用大数据实现质量共治关键是实现数据共享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27日

当今社会,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让互联网、物联网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电子图书、虚拟与现实等等,而互联网、物联网的基础是数据的采集与传输,物联网本质上是采集数据的终端,云计算本质上是大数据技术基础架构的变更,大数据则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形成的宝贵资源,更好地诠释信息资源的本质。今年全国两会时,“大数据”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大数据重要性已上升到了国家层面。2016年4月19日,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贯彻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围绕大数据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大数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大数据加强安全保障等方面推进大数据应用。由此可见,大数据已被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大数据的应用使人们对世界各国国力重新定位,政府的管理水平、产业更新发展、国家决策等都因其而重新界定。因此,我们政府职能部门检验监管也将步入大数据监管新阶段。

一、当前检验监管形势下运用大数据监管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带有神秘的面纱,主要原因是人们对大数据的认识和应用还不够深入。大数据的价值体现在信息分析和解读,通过数据分析,准确、量化地评价相关个体单元。大数据的研究首先要研究各种有用数据的采集,然后将采集的信息与具体应用相结合,提炼有效数据,形成大数据管理。大数据的应用可在全世界范围内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改变社会形态,提升国家管理水平,改变人类的意识形态,促进产业间的跨界融合,促进文明的传播、凝聚和升华。我国市场广阔,市场采集数据巨大,政府部门职能监管数据也很庞大,但是每个监管部门监管数据还是相对独立和封闭的,我国政府部门对大数据的管理还处于初始阶段,各项制度也不够健全,这样对建立全社会公正公平的市场监督监管体系,打造服务型、高效的政府造成了很大影响。

(一)数据共享存在缺陷。就我们检验检疫系统而言,运用大数据监管能够建立统一、公平、公正的市场管理环境,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诚信、公平的社会环境。但检验检疫部门大数据应用也存在数据共享的障碍。(1)与企业的数据交互存在障碍。由于企业存在各种顾虑,对企业的相关数据信息不愿与政府部门共享,如:企业有关退运召回真实原因不愿公开,企业内部的质量问题无法有效采集等;(2)检验检疫与政府、检验检疫与其他职能部门难以实现数据共享。由于原来相关部门都有各自独立的数据采集系统,各系统相互独立,没有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无法实现数据共享。部分职能部门由于业务相关联的关系,有部分数据能够对接,为建立统一的大数据共享平台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在数据开放、应用和共享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3)检验检疫系统内部也存在数据共享的难题。由于现在进出口检验监管形式不断变化,不同专业、部门或不同地区间的检验业务关联性不断增强,有些资料数据信息可能不能够直接收集,影响了工作效率。如不同部分实验检测数据、不同地区的进出口业务概况等难以通过某个数据平台直接查询。数据平台建立、法律法规的建设等等,要打通数据监管链,需要检验监管模式的创新,需要监管人员思想、意识的跟进改变,还需要企业、社会、政府管理模式等多个社会团体的协同配合。

(二)数据采集渠道不通畅,缺少标准化管理。现在由于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可以多渠道了解相关产品的信息。政府对市场的检验监管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检验监管数据采集渠道和基础的设施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利用大数据技术和理念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优质的服务,已成为当前监管部门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近年来,检验检疫部门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在为企业服务方面、信息开放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由于数据信息采集的渠道不够畅通,时效相对滞后,不能第一时间掌控相关信息,由“供给侧”和“需求侧”两个采集数据信息不对称或存在信息失真的现象,数据信息共享和采集还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

另外,由于大数据是一个新兴产业,不同部门、专业,不同地区采集信息都是为满足一个个单元的个体而定,缺少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缺少标准尺度,缺少对数据的校核,由于缺少统一的标准,数据互认机制不健全,无法开展,虽然在部分地区、部分业务实现联网互通,数据共享,但还不能实现对数据的多元采集、多方利用。

(三)数据信息安全缺少保障。由于互联网引领的大数据管理是新出现的课题,国内没有建立立法对企业信息技术机密或商业机密进行立法保护。由于市场上以商业为目的的大数据应用,企业和各社会团体对数据信息的安全性缺乏信心,在多元化采集信息上,难以快速拓展。信息安全保障离不开人才,现在检验监管与大数据产业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缺少。由于大数据的监管要求不断跟进,对人才的要求更高,相关人员的能力更强,既是检验监管的业务能手,又是可承担数据分析和数据安全、甄别的专家。大数据现在刚刚起步,受过专业的大数据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检验监管人员很少,制约了大数据在检验检疫系统的应用推广。

二、对策建议

在全球进入“互联网+”时代、世界进入信息化的浪潮,大数据、物联网等概念为人类社会带来巨大变革,也对政府部门行政和执法监管带来新的挑战。面对当前大数据在检验监管应用过程中的问题,应紧跟信息化技术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大数据为基础的技术手段提升行政和执法能力,这是“十三五”时期摆在检验检疫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近年来,检验检疫系统各部门都在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探索与检验检疫业务有机结合的监管模式,在提升监管成效和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适应社会新常态的发展,对大数据的应用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共享平台,使通关提速、优化监管流程。大数据共享需要进行资源整合,现有分散在各单位、各层级、各部门的监管数据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实现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模式协同和数据共享是关键。解决当前大数据系统存在重复建设、各自为政的现象,改变数据库分散、应用面不够广的情况,打通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的“最后一公里”。(1)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整合,要有政府主导,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对各单位个体的信息数据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信息数据对接端口,使相关业务数据对外开放;(2)在系统内,对数据平台统一协调整合,利用智慧数据分析系统,全面实施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建设,整合检验、检疫和检测、口岸、目的地、原产地、出入境货物、集装箱、生产企业、交通工具和人员等监管数据,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3)在系统外,协调相关与职能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的数据互通,资源共享,摒弃各兄弟局之间、直属局之间、与兄弟部门之间、与地方政府相互竞争,各建各的监管数据库,造成资源浪费的现象;(4)企业可通过移动终端进行网上办理业务,查询相关检验监管数据,检验监管部门自己可通过移动办公,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利用移动设备,把检验监管各流程的节点信息进行实时交互,可实时将检验监管指令、监管情况和监管结果等关键节点信息进行即时录入,企业和其他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信息查询,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必要时通过业务的开发应用,打通检验监管、企业、政府的数据交换,实现资源共享,进出口业务检验通关一站式服务,实现数据信息在空间地域、社会信用、质量风险等基础信息库与业务信息库无缝对接,数据实时交换共享,各部门监管数据互认,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异地业务办理。

(二)科学管理,优化大数据服务平台。建立大数据共享平台,能够缓解业务量猛增与人员不足的矛盾,可以助力企业规避出口风险,有效规避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推动现代物流发展和贸易便利化。构建公共数据共享和交换中心,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离不开科学的管理和决策。实现数据共享,还要对大数据进行系统性的优化。通过利用大数据,从互联网等海量信息源中检索检验监管相关数据,经校对、筛选、组合等处理后按标准格式进行集中存储、分类,以可视化形式将其应用于检验监管业务管理和决策支持。

大数据的开放共享开放,要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和采集渠道,在确保检验监管中的数据有效采集,检验监管人员通过现场监管、移动办公等实时录入检验监管信息外,要利用社会力量拓展信息数据的采集渠道,加大数据采集链,将数据采集端向公众开放,通过市场监督、消费者举报、互联网投诉等端口收集质量风险数据和社会违法数据,对由社会采集的数据进行校核,确保信息的完整有效。通过数据分析系统,自动对相关数据分析、甄别有效信息,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质量数据等进行评价,相关人员可以实时查询到相关的信息,建立公正、公平、透明的质量监管方式,实现全社会共治的治理局面。

另外,对相关部门数据采集的标准尺度,录入数据的有效性需要加强管理,还要加强对数据采集端口的维护和互认管理。录入端口的录入数据能够实时采集,不会因使用电脑软件版本或系统的不同而产生数据丢失或失真的现象,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在数据共享端口也不会因为数据兑换而产生传输不畅、数据失真的现象,以便于提升检验检疫系统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便于方便服务企业、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提高服务和监管的运行效率。

(三)实时防控,树牢大数据共享的安全保障。由于大数据的发展突破了“摩尔定律”,数据量增长呈现井喷式发展,在这过程中,我国大数据的立法保护、安全保障还不够完善,也需要检验检疫部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体系,建立大数据共享应用的应急平台。(1)检验监管部门对相关的违法和不诚信企业及行政违法信息进行数据公开,增强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提示风险,也要防止不法分子人为破坏,对企业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对涉及保密的信息确保安全、防止企业商业秘密被违规利用,积极推进政府在信息公开、诚信管理、网路安全等方面的立法;(2)完善数据安全的应急预案,对遭受意外性突发性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在必要的情况下,应急平台的数据也可实现信息的共享。

第5篇: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报告范文

[关键词]经济危机;文化产业;经济拉动

自2007年以来,美国“次贷风波”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性经济衰退,中国也未能幸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中国GDP季度增幅依次为10.6%、10.4%、9.9%、9%,到2009年第一季度,GDP增幅剧减至6.1%,二季度稍好,也仅7.1%,形势不容乐观.

2009年初的“两会”期间不断有代表呼吁:将“文化产业”作为“金融危机时期新的经济增长点”[1]。此前,学术界对“文化产业”的赞美之词一直络绎不绝,诸如“文化产业是全球范围内兴起的新兴产业,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2](P1)、“文化产业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展示了自己作为‘朝阳产业’的无穷魅力,并迅速成为21世纪的支柱产业”[3](P3)、“在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点和支柱产业”[4](P1),诸如此类的话语在其他论述中亦屡见不鲜。文化产业真的能够有效拉动经济增长,甚至成为一国经济的支柱产业吗?对此,本文持有异议,并拟从外国与中国、理论与实践的层面,指出前述命题中存在的值得商榷之处.

一、突如其来的“文化产业”

1947年,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领军人物阿多尔诺和霍克海默在其专著《启蒙的辩证法》一书中,将商业化和标准化了的大众文化称为“文化产业”,并批评了“文化产业”的平庸、强迫性与单一性。此后英国的“伯明翰学派”尽管得出了与法兰克福学派不同的结论,但采用了同样的“理论-意识形态”研究范式.

1994年,澳大利亚发表了一个政府工作报告《创意国度》,强调文化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至此,“文化产业”开始纳入政府施政纲领。《创意国度》的发表,标志着人们对“文化产业”的态度由原来的理论性思辨转向了现实生活中的倡导与扶持。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澳洲的经济与文化实力并不占优势,因此其政策主张并没有引起世人太多的关注,直到1997年情况才为之一变.

1997年7月,工党赢得了英国大选,为了应对当时的经济衰退,工党政府进行了机构重组,成立了“文体传媒部”,力图将“文化产业”①作为振兴经济的突破口,并组建了一个“创意产业专家组”,进行创意产业界定、创意产业纲要拟订、创意产业成果计量等工作。1998年和2001年,“文体传媒部”分别公布了当年的《文化产业行动纲领》,把“文化产业”看作增长最快的部门之一,认为应纳入国家的政治议程。在英国的鼓噪下,其他国家也纷纷跟进,宣布发展自己的“文化产业”。一时间,“文化产业”声名大振.

但是英国政府似乎没有从根本上搞清什么是文化产业,以至于它的后继者也陷入了同样的困境。2000年,奥地利新任命了一位负责艺术管理的国务卿,他宣称:在未来的文化和经济政策中,文化产业是最有前途的行业。在当时的奥地利,没人真正知道他在谈论什么,甚至,连这位国务卿本人也不知道“文化产业”到底是什么。虽然“文化产业”已被纳入了奥地利文化政策争论的核心,但并不意味着人们已经搞清楚“文化产业”能够带来什么样的经济增长、艺术进步或文化发展.

在笔者看来,所谓的“文化产业”不过是从现有的各产业———主要是“第三产业”下属的各行业中抽取一部分,组成一个“新”的产业形态,使之成为继一、二、三产业之后的“第四产业”。“文化产业”仍然属于传统的三大产业的范畴,只不过在重新排列组合后具有了新的性质与功能。由于各国/地区对“文化”概念的理解存在很大偏差,各国/地区所抽取的“文化产业”的范围也互不相同(表1)[5](P53).

表1 各国/地区文化创意产业范畴比较分析表由于各国/地区在“文化产业”的界定上难以达成共识,那么我们有理由质疑:既然各国/地区的“文化产业”外延各不相同,所得到的统计数据就难免缺乏可比性,那么所谓的“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支柱产业”的说法就值得慎思明辨了.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尽管各国/地区在“文化产业”的范围上存在分歧,但仍有很大一部分处于各方外延的重叠之处。大卫·所罗斯比分析了几种“文化产业”的分类模型,发现在确定“文化产业”的范围时,各方对以下部门没有疑义: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舞蹈、音乐、音像、电子游戏、视觉艺术、广告、摄影、手工艺、出版[6]。事实上,这些达成共识的部门占据了“文化产业”外延的大部分,从而使各国的“文化产业”统计数据又具有了一定的可比性.

二、“文化产业”之经济拉动作用的经验验证

世界各国中,英国在文化产业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运作方面一直处于前列,因此我们决定“管中窥豹”:以英国作为典型,通过英国“文体传媒部”的统计数据透视文化产业的经济作用. 在英国,政府和学术界高调宣扬文化产业的重要性,给人一种任何地方都能发展“文化产业”的幻觉,似乎“文化产业”成了带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之一,各个地区纷纷宣称要建立本地的“创意中心”或“文化产业区”,将“文化产业”当作一个应当大力扶持和培养的部门,全然不顾各地不同的工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历史传统。另一方面,“文体传媒部”提供的数据表明:在英国各大产业中,“文化产业”的经济重要性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大.

以2004年为例(图1),在产生的增加值总额①(GVA)中,“其它服务业”的贡献超过了2/3,稳居第一主力的位置;其次是制造业,其GVA占全部GVA的比重超过10%;剩下的农业、采矿、建筑、旅游和文化产业所产生的“增加值总额(GVA)”占总体增加值的比例都不大,均低于10%,属于“第三梯队”的行列.

只有在“第三梯队”里面,“文化产业”才算得上贡献最大的行业,但从宏观来看,“文化产业”对整体经济增加值的贡献仍然有限。当然,我们不排除未来英国的“文化产业”将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

图1 2004年英国各行业增加值占全部经济增加值的比重

资料来源:英国文体传媒部

另一方面,从1997~2006年的十年间,英国“文化产业”所产生的增加值在全部经济增加值中的比例一直不高,始终在5%~7%之间徘徊(图2),虽然有增长的迹象但速度缓慢。依此趋势,要使“文化产业”成为推动经济成长的重要因子,还需待以时日.

资料来源:2009年1月英国“文体传媒部”的《创意产业经济统计公报》

不但英国的“文化产业”在经济总量中处于次要地位,其他主要发达国家也大抵如此。图3来自于英国“文体传媒部”的统计,刻画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五个重要成员国的“文化产业”对本国GDP的贡献,即使贡献率最高的英国也不过6%左右,其余四国大都在3%~4%之间。很显然,这样的态势难以证明“文化产业”对宏观经济成长的重要意义。考虑到各国“文化产业”统计口径的差别,我们再选取我国香港和台湾地方政府对主要国家“文化产业”的统计数据(表2及图4),作为审视“文化产业”的经济意义的参照。如果说图3反映了英国人的视角,则表2出自香港人的视角,我们可以从表2得出与图3相似的结论:美国和台湾省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6%以上,其余国家都在3%~5%之间。这样,无论是欧洲的英国还是亚洲的香港,其统计数据都支持我们的假设:“文化产业”在发达国家/地区经济总量中的比例没有人们想象中那么大!但表2也同时表明:“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远远快于一般产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可观的增长潜力,这恐怕是世界各国看好“文化产业”的主要原因了,但良好的发展前景并不等于现实,何况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规模在宏观经济总量中的比例偏低.

图4所选取的样本中有将近一半来自亚洲,同时也包含欧、美、澳洲的国家,显得更有代表性。在图4中,美国和英国文化产业的产值占GDP的比例最大,在5%~6%之间;澳大利亚、韩国、香港、台湾的“文化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在3%~4%之间,只有新西兰最低,仅1.7%。图4同样表明:“文化产业”在各国/地区GDP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更不是“支柱产业”!表2 创意产业经济价值———所选国家/地区概览

第6篇: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报告范文

【关键词】公司登记 折中审查主义 自由裁量权 规制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某个体经营户甲,主要经营宠物买卖生意,现欲和个体经营户乙合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营宠物买卖生意,其中,甲欲以一宠物狗作价30万出资入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后拒绝,理由是宠物作价出资没有先例。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生效施行,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样作了实质性的修改,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本案当中的宠物狗,从属性上来划分应当属于非货币财产,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转让的财产范围,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并且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宠物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意味着宠物可以作价出资,但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了公司的设立登记,导致了公司无法成立的后果。事实上,在新《公司法》生效以后,公司登记中面临很多因公司登记机关与公司登记申请人对登记事项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那么,公司登记过程中,公司登记机关所拥有的行政职权性质应当如何界定?对该行政职权的行使又应当如何进行规制?本文的探讨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

二、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均规定,我国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依当事人的申请而提起,如此,我国的公司登记属于典型的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一)审查公司登记申请并予以公告的行政行为属于公法行为

公司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几种类型。我国立法规定公司登记的强制性,公司经设立登记而依法成立并获得商事行为能力,如果不进行设立登记,公司就无法取得经营资格,[1]就此意义而言,我国的公司登记具有创设效力。公司登记属于商事登记。目前,学界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主张:其一,认为商业登记本质是一种公法行为,是登记主管机关代表国家意志,以公权力对商事私法行为及其营业状态、主体地位的法律确认,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在性质上属于以公法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律行为。其二,认为商法理论所要阐述的,乃是商事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商业登记,对商事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商业登记与国家管辖监督意义上的商业登记,必须明确区分,商事法律行为当然是私法行为。其三,认为商业登记制度既具有明显的私法意义上的功能,又具有强烈的公法意义上的功能。[2]

一般认为公司登记包括两个步骤:一是申请人提出申请,二是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并予以公告。本文中,笔者所要探讨的是公司登记机关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强调的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其行政职权的行使和运用,在性质上属于公法范畴,因此审查公司登记申请并予以公告的行政行为属于公法行为。

(二)进行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第一,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管理的事前控制手段;第二,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第三,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第四,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3]公司登记程序依申请人而启动,具备行政许可的一般特征。《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可见,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当属行政许可的行为。

三、我国公司登记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

(一)我国公司登记采用的是折中审查主义

从商事登记的历史发展来看,登记机关的审查可分为三种立法模式:其一,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仅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从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角度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进行调查核实。采用此立法主义的国家有瑞士、比利时等。其二,实质审查,即登记机关不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对申请事项予以调查核实,以保证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法国采用此立法主义。其三,折中审查,即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重点地进行审查,尤其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予登记。

2004年6月10日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同时,该《规定》第11条又补充规定:“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据此“与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通过实行折中审查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的实质审查的职能”。[4]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增加了“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又将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改为“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登记”,从旧条例中的“依法核准登记”改为新条例中的“依法登记”,去除了“核准”二字,体现了由公司登记申请人对其申请负责任,尊重公司登记申请人意思自治的价值取向。那是否就意味着公司登记进行的仅仅是形式审查?

原国务院法制办杨景宇主任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中,对核准与登记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核准的功能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没有数量控制。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功能主要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5]因此“核准”更强调的是实质审查,而“登记”强调的是形式审查。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这里依然保留了“核准”二字。显然,立法是有选择性的赋予了公司登记机关是否采用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的权力,并且偏重于采用形式审查。概言之,我国公司登记采用的依然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折中审查主义。

(二)公司登记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无法避免

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我国学界对行政许可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否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之分。“否定说”认为,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行政机关审查相对人条件,只要相对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应当给予行政许可,反之,则拒绝。因此,行政机关只是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是一个技术过程而无自由裁量权,完全按法律规定程序。如,优先申请标准、条件优越标准,即使是有名额限制的行政许可,也只是树立了标准,不同于自由裁量。“肯定说”则认为法律规定不可能绝对详尽,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一些立法时预料不到的问题,给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如果许可机关发放许可证明没有自由裁量权,那么这种许可应归属于‘证明登记类’”。[6]因此,“许可主体没有自由裁量权只是理论和学术上的一种理想状态”,行政许可中应该存在自由裁量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实在权力和应有权力。行政许可普遍存在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许可制度的必然要求。在立法不能罗列穷尽、至臻完善的情况下,允许行政许可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作用,使之能更加灵活机动地处理瞬息万变的社会事务,提高行政效能;可以有效地弥补立法之不足,避免立法迟缓、规则缺陷给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带来不必要的被动;可以及时实现行政许可的法律价值和目的,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7]

尽管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采用原则性规定和列举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登记制度进行了规范,但不可能一一穷尽,而社会经济又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动的状态,新的财产类型不断出现,公司登记中也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加上我国对公司登记的审查采用的又是以形式审查为主的折中审查主义,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结果决定了公司登记的成功与否,必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自身经验对公司登记申请进行判断。正如博登海默说:“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是这样一些法律制度,他们的特征是将僵硬性与灵活性予以某种具体的、反论的结合”,而弥补这种僵硬性、保守性的途径,便是赋予行政裁量以合法的地位。[8]

四、我国公司登记中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检讨

(一)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认识的误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立法目的是放宽投资形式、有利资本流动,扩大了股东出资方式的范围,为股东出资赋予了较大选择权,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禁止性规定,选择何种方式出资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这是我国借鉴国外公司制度的先进成果,提高制度竞争优势,在资本制度方面的重大突破和改变。[9]但是从2006年1月1日新修改的《公司法》开始生效实施,到目前为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都没有出台,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公司登记中还是凭借以往的经验,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了我国公司登记实践中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认识不一致,不仅未真正给股东带来自主选择出资方式的便利和喜悦,也未给承担登记和监管重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带来技术层面的轻松。

传统公司登记观念注重保护交易的安全,对公司出资无论是质量或是数量方面的要求都较高,对公司出资的审查也很仔细,但这一传统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公司登记效率的要求,也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投资的新《公司法》的理念不符。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规范,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依然坚持“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态度,造成了公司登记中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认识的诸多争议。

(二)自由裁量权行使中服务意识的偏差

2005年,总理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并就服务型政府的宗旨、职能配置、管理方式、行为模式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这既是对我国前期行政改革经验的总结和概括,也为今后进一步深化行政改革指明了方向。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存在着行政机关是管理机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的是管理职能而不是服务职能的意识,有些公司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对象办关系案,根据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处理和对待;钻职责分工不明的空子,在行政执行时,对自己有利的事就积极去办,对自己不利或无利的事则应付了事,大搞钱权交易,贪污受贿等等。[10]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尤其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意识还是存在一定的偏差,其服务意识的加强还有待时日。

五、我国公司登记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对策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良好和正常运行,要解决的问题其实就是两个方面,一是自由裁量权拥有者自身的素质问题,即解决主体问题。二是外在体制的建立是否完备的问题,完备的制度规范会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公司登记中产生和存在的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

(一)提高公司登记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

行政人员作为社会治理活动中的主体,其本身的意识形态、价值偏好以及情感等相关的政治心理对活动的结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并且在这一活动过程中,行政人员把对自身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认识、对自身社会角色的意识自觉等主观精神情状通过外显的行为表现为一种现实性的整体存在,行政裁量不仅是行政人员专业自主性的真实体现,时还为行政人员道德伦理意志自主性提供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的职业活动过程中,获得其职业角色的定位,行政人员不仅仅是对行政组织体系负责,而且还通过现实的行政裁量行为,行政人员以从业者身份直接和社会相联系,直接对社会负责。[11]这就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仅需要从专业知识、法学知识方面加以提高,增强对法律的理解能力,而且需要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真正建立起“服务意识”。

(二)完善公司登记行政体制

1.确定公司登记人员个人责任制度。对登记机关违法行为的控制,应主要在于加大违法行为人的私人成本,使潜在违法行为人放弃违法行为的选择。对此可借鉴国外之立法经验,如法国《关于商事及公司登记的法令》中所设置的注册登记官制度。这种个人负责制一方面可督促登记官员谨慎而积极地履行职责,同时也突破了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的局限,为司法的介入提供了必要的制度空间。[12]

2.建立公司登记的全国互联网络体系。《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这一规定将监督公司登记真实性的权利赋予公众,以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我国目前的公司登记虽然已经在省一级范围内逐步实现了联网,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实现联网,而公司的活动又已经打破了地域范围的限制,这会给外地的公众查询带来不便。因此,应当建立起公司登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络。

3.确立登记机关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尽管都对公司登记机关错误登记或是应当登记而不登记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分,但对登记申请人的补偿问题并没有解决,即解决的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责任问题,但对实际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交代。因此在公司登记机关的责任上,可借鉴物权法的内容,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对登记机关的过错,应当由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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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下)[DB/OL].http://.2008-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