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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要实行免费赠阅,根据《意见》要求。赠阅重点向基层单位倾斜,范围要由市向区、镇(街)村(居)延伸。因此,政府公报的印刷数量要适当增加,赠阅范围应逐步扩大,免费赠阅点应与行政服务中心体系同步建设延伸,让更多的群众免费取阅,更好地发挥政府公报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服务社会的作用。
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政府公报的意见》粤府〔2011〕2号,为进一步办好佛山市各级政府公报。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政府公报的办刊模式
有些区采用“政报”模式,目前各区的政府公报办刊模式各不相同。有些区没有创办纸质版公报,除顺德区外其他各区都没有创办电子版政府公报。根据《意见》要求,各区要成立政府公报工作机构,统一政府公报的办刊模式:沿用“政报”尽快推进刊物向公报转轨;未创办纸质版公报的要尽快按要求落实;未创办电子版政府公报的要争取早日实现全文上网。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目前市仍有少数部门对这一规定认识不到位,没有及时把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根据《意见》要求,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本部门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把关,印发后按程序及时报送市府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公报》上进行统一。各区也要按要求抓好落实。
三、进一步丰富政府公报的栏目内容
政府公报要进一步增加栏目和内容,除按照规定公布本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外。如:转载上级政府的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侧重政府工作的党政联合发文、人事任免等。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行政案件 法律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一、 公报行政案例裁判要旨的法律解释功能
第一,解释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裁判要旨概括裁判规则,实际上是一个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阐释的过程。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亟待提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这种司法资源短缺和法官办案效率不高的背景下,如何促使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部分行政裁判要旨就通过具体案件来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并且概括为适用于同类案件的直观的裁判规则。习惯于规则化表达方式的法官,会在审理同类案件时迅速将这类裁判要旨作为自己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
例如,“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的裁判要旨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使用者与被使用者一般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使用行为未征得被使用人的许可,属擅自使用;被使用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将使用人提供的商品误认为是被使用人的商品。”这一裁判要旨通过对“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适用界限,消除对法律规定理解的分歧。
第二,创制法律规则,填补法律漏洞。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从法律技术上讲,法官之所以不能“同案同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法律的原则性、抽象性和概括性条文过多,缺乏可操作性,在适用时就难免因人而异,具体到行政法部门,无法可依的问题就体现得更加突出。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正确审理案件,大量的行政类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就在文本上创设了“具有规则或原则形成意义的解释”①性质的法律规则,扮演了填补法律漏洞的角色。
例如,“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的裁判要旨指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对所在辖区内发现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及时纠正。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所作陈述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客观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交通警察与违法行为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交通警察的陈述应当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基于此,这一裁判要旨将优势证据规则引入行政诉讼,让被告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平衡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可以视作是对《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补充和发展。
第三,对案例其他问题的分析评判。一部分行政裁判要旨中,其所涉及到的内容与法律适用问题联系不密切,不是对某种裁判规则的解释或归纳,但却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的产生。
例如,“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的裁判要旨是:“行政机关在对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做出裁决时,违反法规的规定,以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人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被拆迁人提出异议的,应认定行政裁决的主要证据不足。”这实际上是为法官提供了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手法,类似于判例法中法官的“推理(reasoning)”。
二、完善公报行政案例裁判要旨的编纂的构想
从目的论的维度分析的话,公报案例撰写裁判要旨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为同类或近似案例提供可供借鉴的裁判规则、裁判方法或司法理念,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同案同判。到2008年以后,裁判要旨的重心逐渐移向解释法律规则,以统一和规范法律适用。除去行政立法不断完善的原因,这一现象至少表明,最高法院在选取指导性案例时,希望恪守其作为司法者而非立法者的身份,尽量通过对现行法律的解释来解决日益复杂的法律纠纷,而非过多地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最高人民法院借助公报案例加大对现行法律的解释以及必要的漏洞补充,必然与现有的立法制度发生――冲突。如果经由法定的程序使具有法律价值的指导性案例及其裁判要旨获得法律效力以实现其现实拘束力,或许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努力调整的路向。
(作者均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9级宪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大公报》 公共领域拓展 贡献
《大公报》记录了一个剧变中的中国,当时中国的各阶层人士都在寻找不同的道路拯救国家。公共领域中各种社会团体表现得最为积极,他们急于以各种方式表达自我,牵引域外视听,恪守或者改变传统社会沿袭下来的观念形态。《大公报》作为当时全国性的大报,给他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二者的联合,为近代社会的启蒙和救亡等时代主题做了极大的宣传,推动了近代社会的进步。
一、公共领域的含义
近代对公共领域的界定,以哈贝马斯的阐述最为充分。他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说:“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利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利机关展开讨论。”①1964年,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中对公共领域再次做了界定:所谓公共领域,首先是指我们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象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的市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就形成了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约束。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问题时,公民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这种行为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的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的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②
将公共领域这一定义运用到中国的语境中来就是国家和社会的交叠部分。中国的公共领域由国家主导,又有脱离国家的趋势,这种趋势从未超过国家所允许的限度,是国家的内部空间。③
二、近代中国公共领域团体
从报纸媒体这个角度考察近代中国社会的公共领域会发现,社会团体是最积极的。近代社会团体发端于戊戌时期的政治性学会。往后逐渐发展,既有商业会所又有富于政治、思想意味的社团。与《大公报》联系甚为密切的三个社团分别是阅报社、天津基督教青年会、天津普通体育社。
阅报社是致力于开发民众智识的“启蒙”团体;天津基督教青年会是“宗教”团体;天津普通体育社是“尚武”团体。
三、《大公报》对近代公共领域的拓展
(一)《大公报》与阅报社
阅报社,就是聚集公众阅报,宣传新式报刊之地。近代中国变化激烈,民众都希望了解时局动态,但报纸的读者对象是那些能识字并且能买得起报纸的人。即使能买得起报纸,也只是局限于一两种报纸,对于扩大消息范围有很大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为普及报纸的读者范围,解决阅报的经费,宣传时局思想,阅报社应运而生了。
《大公报》对阅报社的积极作用大概有三:一是发挥报纸媒体的导向功能,在报上以论说或者刊登来函等形式对阅报社存在的合理性反复强调和宣传;二是积极且全面的报道各地阅报社成立的消息和具体发展情况,甚至刊印广告;三是为各阅报社提供信息来源。④《大公报》报道了世界各地阅报社的成立状况,刊登了阅报社内部的规章条例,即阅读的守则。通过“来函”这一栏目刊登各地读者关于阅报社的意见和建议,也登出阅报社在运行过程中的状况。通过报纸的宣传,其知识启蒙、政教宣传、风俗改良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功能能更好的为公众所认识和了解,有利于阅报社这样的社会团体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形象。
《大公报》、阅报社和读者、公众之间的互动,使得近代中国社会的公共话语空间得以存在,并寻求一定的发展。
(二)《大公报》与基督教青年会
基督教青年会是由英国人于1844年创办的一个以单纯宗教活动为主的团体,会员主要是城市青年职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组织的壮大,基督教青年会扩展为以推进“德、智、体、群”四育为目标的社会团体。
天津基督教青年会与《大公报》联系较为密切。在《大公报》上,关于基督教青年会的文章,主要分布在“时事”、“广告”、“来稿”、“论说”、“附件”等栏目中。“论说”、“附件”主要是刊登一些近代中外著名人物在基督教青年会所发表的演说。“广告”和“来稿”中的文章是天津基督教青年会主动要求发表在《大公报》上的,属于一种宣传,反映其自身的想法和意愿。“时事”主要是报道天津基督教青年会的一些活动。在《大公报》的支持和帮助下,天津基督教青年会的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得社团得以顺利发展。
(三)《大公报》与天津普通体育社
天津普通体育社是在中国被戏谑为“东亚病夫”的情况下,由既是地方士绅又是地方官员的杨以德创办的社会团体,以“招收本埠土著、并寄居之士农,工商及其子弟,练习体操,强健身体,振作尚武精神为宗旨”。该团体由一些地方士绅发起并资助,聘请有特长或专业人士执教,以增强国民体质,普及尚武精神,实践强种保国。⑤
《大公报》对天津普通体育社的成立、章程、人员配备、入学考试等一系列内容做了详细的宣传报道,使天津体育社的精神风貌给民众留下了比较深刻的印象,且其积极尚武的精神也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天津普通体育社和《大公报》所共同搭建的公共领域,实际上就成为了一个广大普通读者和公众“观点的自由市场”。
四、《大公报》与近代公共领域的联合对近代中国发展所做的贡献
《大公报》与阅报社之间有着不谋而合的追求,就是开启智识,普及智识,提高国民素质。从这个角度讲,二者都是传播智识的媒介,起到了扩展公共话语空间和筑构公共领域的作用。两者相互依赖营造出一种游离于政权之外的舆论环境,组成了文化观念上的对话场域。
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利用报纸将新思想、新知识用最浅显的语言向普通民众宣传,改变了他们的思想,成为他们生活中的指导、规范,提高了整体国民的素质,缩短了知识分子和普通民众之间的“鸿沟”。同时,中国的有志之士利用自己有限的话语权,通过多种传播渠道采用多种方式,通过内部深刻反省来促进中国接受现代化的方案。
《大公报》的办报理念与天津基督教青年会的精神有着许多共同点。“提倡德、智、体、群四育,培养健全人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⑥是天津基督教青年会奉行的宗旨,恰恰也符合《大公报》的办报宗旨。
天津基督教青年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被《大公报》称之为“文明”的符号,通过他的宣传,这些活动在人们心目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成为时尚和文明的标志。人们心向往之,养成了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了国民的生活素质。
《大公报》对天津普通体育社的宣传使其在社会上的影响越来越大,其积极向上的尚武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天津普通体育社提倡民众参加体育活动,解放身体。从身体史的角度讲,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传统意义上的身体并不属于个人,他具有多重意义,包括宗教、种族、国家、信仰等方面的涵义。寻求身体的解放,不仅具有行为的意义,更是对传统习俗、观念的改弦更张。⑦
通过与这三个社会团体的拓展联合,《大公报》从启智、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身体的解放等方面改变着近代中国的现代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①[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②[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载于tur und kritik,Frankfurt Suhrkamp Verlag,1973
③吴,《公共领域的再次转型》
④⑦侯杰:《与近代中国社会》,南开大学出版社,P208、262
⑤《大公报》,1911-2-18
⑥《天津中华基督教青年会简史》,《天津中华基督教青年会一百周年会庆特刊》,P34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6月3日《2008年河南省环境状况公报》。公报显示,水、空气、噪音等污染均有不同程度改善,生态保护和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
公报表明,在去年全省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2.1%的情况下,两大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较上年减排6.2%和7.17%,为“十一五”以来最大降幅。
与上年相比,2008年河南地表水总体污染程度有所减轻,省辖四大流域污染程度由重到轻依次是:海河流域、淮河流域、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省内Ⅰ-Ⅲ类水质河段占监控河段总长度比例同比提高3.3个百分点。
全省水库和城市地下水水质总体较好。民众最为关心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继续保持100%,饮水安全得到保障。
2008年河南18个省辖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优、良天数的比例为90.8%,同比提高1.5个百分点,酸雨平均发生率降低3.6个百分点。
去年河南城市功能区噪声测点达标率同比提高0.9个百分点,但城市道路交通噪声路段达标率同比下降2.4个百分点。
公报指出,去年河南造林合格面积创历史新高,水土流失得到一定控制,土壤沙化和盐渍化状况有所改善,但总体而言,全省生态环境仍较突出,具体表现在水土资源利用不合理,水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森林生态系统生态功能较弱,天然湿地萎缩,生物多样性降低、工矿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李庆瑞说,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环保部门既要为保增长服务,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又要为保环境把关,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爱水护水青年志愿者:了解“水家底”守护“水家园”
目前,一场由《黄河黄土黄种人・水与中国》杂志主办,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黄河水利委员会团委、河南爱心联盟大力协办,爱水护水青年志愿者学习交流活动在黄河水利委员会国际会议厅举行,近二百名省会大学生爱水护水志愿者团体成员参加。
交流活动首先由冯国斌教授做了“中国水环境”专题报告,冯教授用详实的数据和缜密的逻辑说理,配合自己多年在水利一线的亲身经历,从水资源的短缺,水资源分布不均,水体污染严重,水土流失严重,水生态环境系统恶化等几方面向大学生们讲解了我国目前面临的严峻的水问题现状。他呼吁在座的年轻人、大学生们正确了解我国的水资源国情,认识到中国水问题的紧迫性,真正行动起来,保护水资源,爱护水环境。
之后,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王玲副总工程师作了“气候变化与黄河水资源”专题报告。王玲副总工告诉大家,我们赖以维系正常生产生活的黄河之水正在由于气候变暖、开发过度等原因变得越来越少。她说,黄河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已由原来的580亿立方米减少为535亿立方米,将来还可能进一步减少,河川径流量逐年呈减少态势,干旱将是黄河流域长期面临的严峻问题。
王玲副总工还展示了她多年在气候与黄河水资源方面的科研成果,深入浅出地为大学生作了相关知识的科学普及报告。
之后,同学们还收看了纪录片《黄河》。近一个小时的片子通过对黄河全景式、人文化的介绍,浓缩了黄河文化的精髓,让同学们更进一步加深了对于母亲河的感情认知。
在最后的同学与专家互动环节,再次掀起了本次活动的。大学生们频频发问,争相与专家进行交流,大家围绕中国水环境,如何护水爱水等话题展开热烈的讨论,互动环节在大家踊跃交流提问中时间延长了将近一倍,临近中午,大家提问的热度依然不减。会议结束之后,仍有很多大学生围绕在两位专家身边倾听交流。
爱水护水志愿者感言
诃南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成员 宋玉坡
众所周知,水是生命之源,没有水便没有生命。虽然地球上的水资源相当的丰富,但可供我们人类有效利用的却是十分有限的。为了解决水资源方面的问题,我国采取了南水北调工程、积极采用滴灌等先进的节水措施。但全国浪费水资源的现象依然很严重。这次座谈会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水资源的重要性与保护水资源的紧迫性。
面对水的短缺,我们人类能够做点什么呢、其实很多很多,当你洗刷时关紧水管不要让一滴水轻易流走,当你看到有人浪费水时就加以劝说:因为世界上不知有多少双眼睛在期待水,你于心何忍?平时要积极进行节约水资源的宣传……这些微不足道的行为确实可以为我们人类节约宝贵的财富啊!
水是我们生存的基本保障,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爱护我们的水资源吧。正如一句很有哲理的话――不要让最后一滴水变成我们的眼泪……
河南工程学院纺织工程系现代纺织技术专业 陈 静
或许是因为我们现在所处的环境条件相对来说还比较好一些吧,我们一直没有水资源短缺危机的意识。水可以无节制地用,仿佛从来不用担心会没有水用。或许有时也会因为内心的触动而节约用水,但那似乎也只是一时之举,一会儿就忘了。
我曾经感觉水真的很神奇。我们一直在用,它却一直都有。但是,直到那一天,听了两位专家的介绍讲解之后,对我的内心触动很大。那些数字,令我震惊,竟然母亲河也在一段时间一段河区干涸过。那可是我们的母亲河啊!一个婴儿的母亲没有了乳汁,这婴儿就没法活一样,我们的母亲河干了,我们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怎么发展、怎么兴盛?
于是,我感到了危机。如果我们再这样下去,危机就会变成现实;如果大家再不行动起来的话,那就去陕北那样的地方看看,让你也切身的感受一下连喝水都很困难的生活状况吧!如果我们不加油行动的话,可能我们留给后代的只能是当他们结婚时,根据对方家里有几口水井来判断其贫富了。让我们为避免这一切可怕的后果赶快行动起来吧!愿我们国家真正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永续发展。
为此我想了想,决定从我们协会做起,在学校进行宣传,提醒大家节约用水,在水房亮出大条幅:保护我们的家因――节约用水;一起行动――节约用水,让节约用水之风在我校刮起,且永远延续下去。
爱水护水志愿者建议
靳娅轲:
提倡使用感应式水龙头,提倡水的重复使用。
岳承浩:
在校园人流密集处设立公告牌,要形象,让大家感受到水污染、浪费其实离我们很近。
郭乾乾:
提倡在学校等公共场所使用小口径水龙头,学校设立“爱水护水”小队,走上街头,宣传节水。
一、首次中日经济高层对话于2007年12月1日在北京举行。中方代表团长为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农业部部长孙政才、商务部副部长陈德铭、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等出席。日方代表团长为外务大臣高村正彦,财务大臣额贺福志郎、经济产业大臣甘利明、农林水产大臣若林正俊、环境大臣鸭下一郎、内阁府经济财政政策担当大臣大田弘子等出席。
二、12月2日,总理会见了日方与会大臣。
三、鉴于中日经济相互依存度的提高和两国经济在亚洲及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性,双方就两国宏观经济和贸易投资问题、气候变化等环境和能源问题、地区及国际经济问题等,坦率交换了意见,增进了相互理解。
四、中方对日本政府对华资金合作及中日民间经济交流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给予高度评价。同时,日方也高度评价中国经济发展对日本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双方确认中日经济是“双赢”关系。
五、双方一致认为,基于两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责任日益增大,应以此次经济高层对话为契机,继续推动中日经济关系的发展,通过构筑中日战略互惠关系,为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双方认为中日经济高层对话是达到以上目的的有益措施,应继续发挥该机制的作用,一致同意于2008年底前在东京举行第二次对话。
六、双方认识到,中日经济的相互依存关系不断加深、密不可分,就以下宏观经济政策展开了讨论。
(一)鉴于两国经济对世界经济的重大影响,双方确认应采取负责任的态度推进经济政策的运行。
(二)中方认为,日本走出流动性过剩问题引发的泡沫经济的经验教训值得借鉴。日方对中方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的方针表示欢迎。
(三)中国强调促进国内消费、投资、出口三者平衡稳定发展,并介绍了相关措施,中方认为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双方将继续加强政策交流。
七、双方认为,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框架下,两国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参与构建2012年后框架。该框架应是所有重要经济国家以负责任的态度共同参与的富有成效的框架。日方说明了在印尼巴厘岛COP会议上建立新的谈判场所的重要性,中方表示将研究日方想法。
八、双方确认APP(亚太地区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关系)中各个领域官民合作的有效性。一致认为,从有效实施防止地球变暖措施的角度,在未来框架中加入各领域合作的内容非常重要。同意推进有利于应对公害及地球变暖的协同效益步伐。
九、双方积极评价在扩大循环经济实验示范区、改善长江流域等重点水域水质、大气污染防治对策和防止废弃物非法越境转移等领域中迄今所做努力,并愿进一步加强合作。
十、双方就在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共同开展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教育达成一致。中方表示应进一步加强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在中日环保合作中的窗口和桥梁作用。日方表示将尽力给予协助。
十一、双方一致评价政府间合作及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委员会在森林、林业方面所开展的务实活动,同意共同致力于可持续森林经营措施。为进一步利用生物质能,将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交流。
十二、双方同意,继续推进《加强能源领域合作共同声明》中节能等领域具体合作项目,促进两国合作。
(一)中方表明将推进节能事业。日方表明将继续支持开展相关培训研修活动,并提议开展有利于实现多边框架确定的节能目标和行动计划的培训研修活动,中方表示将积极参加。双方认为这将有利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二)双方同意,加强合作以推动“中日节能、环保商务推进示范项目”取得更多成果。
(三)双方将继续加强煤炭清洁使用技术和生产安全技术方面的合作。日方强调两国煤炭贸易稳定发展的重要性。
十三、双方同意继续派遣知识产权官民联合访华团,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合作,将在修改主要知识产权法规过程中开展合作,继续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人才培养合作;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合作,同意就提供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在中央行政机关指导下推动地方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继续协商;双方确认将积极参与东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坛,以协调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十四、中方希望日方尽早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国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双方愿继续加强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五、双方商定在2008年3月底之前通过技术磋商研究解决各自关注的中国南瓜、偶蹄类熟制产品对日出口和日本大米对华出口贸易问题;在OIE公布非疫生产小区标准后研究解决中国冰鲜禽类对日出口问题。双方就今后进一步加强中日两国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技术交流合作,实现正常贸易达成一致。
十六、为深化中日经贸合作,拓展在技术合作与产品贸易领域的深度,双方将研究制定“中日技术贸易指导方针”;成立“中日技术贸易便利化工作组”;双方将就各自关切的出口管理制度、最终用户名单及法律完善和执行等问题加强交流与合作。
十七、双方同意发表《中日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联合研究报告》;同意继续联合编撰《物流流通报告书》;双方高度评价联合主办的第四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将继续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双方对农协、农业技术普及等农业领域合作予以评价,就进一步推进合作达成一致。
十八、双方认为,经东亚峰会确认,将共同推动WTO多哈回合谈判尽早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在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包括东亚自贸区(EAFTA)、东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EA)和东亚/东盟经济研究中心(ERIA)等方面推进合作;双方表明进一步加强清迈倡议多边化、培育亚洲债券市场倡议等地区财金合作的意愿。
十九、双方确认,加强合作以防止通过洗黑钱、恐怖资金、走私危害社会物品等不法经济行为而滥用国际金融、贸易体系的意义,将继续推进合作。
一、政治关系
1、面对国际和全球性挑战,进一步加强中德合作符合两国利益,将促进两国发展,也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两国高层经常接触以及政府首脑定期会晤和政府磋商,对促进中德关系至关重要。总理邀请默克尔总理访华,默克尔总理接受了邀请。
2、双方强调,愿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积极合作、互利共赢的精神,照顾彼此重大利益,加强相互理解和政治互信,确保双边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德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尊重中国,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3、两国政府将加强高级别外交政策磋商,并为筹备和实施政府磋商设立协调机构。双方积极评价2011年4月首轮外长级战略对话取得的成果,并商定每年举行一次对话。德国担任2011至2012年度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为深化两国在联合国内的合作提供了机遇。德方拟在沈阳设立总领事馆,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4、两国政府赞赏十多年来在法律领域富有成果的交流与合作,并商定加强相关合作。双方商定2011年9月在青岛举办第十一届法治国家对话研讨会。双方同意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基础上继续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于2011年7月在中国举行第九次中德人权对话。双方强调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对两国的发展均重要。
5、两国政府对将于2011年7月7日至9日举行的中德对话论坛表示欢迎,赞赏论坛为两国政府发挥重要的政策咨询作用。
二、经济、环境和社会
6、两国政府深化了经济政策磋商及在宏观经济领域的合作。双方愿继续密切二十国集团内的沟通与协调,推进全球经济治理改革,加强二十国集团作为国际经济金融合作主要平台的作用,体现代表性、平等性和实效性。两国央行拟共同举办“中德金融稳定论坛”,该专业会议将于2011年7月在法兰克福举办。中方宣布,在中国人民银行驻法兰克福代表处设立交易室,德方对此表示欢迎。德国和中国将与其他国家合作,为完善国际货币体系、促进其稳定和抵御冲击能力作出贡献。
7、两国政府商定,将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深化和拓展双边经贸合作,支持两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双方愿共同努力,争取至2015年双边贸易额达到2800亿美元。德方欢迎中国根据“十二五”规划将采取的扩大内需和进口的有关措施。两国共同致力于严格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和减少贸易壁垒。德方将继续积极支持欧盟尽快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将与欧盟就此继续对话。双方将努力推动多哈回合达成协议,这将为进一步促进世界经济发出重要信号,并为世界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德国欢迎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所作努力。
8、两国政府拟有效使用“中德船舶发展资金”,进一步深化双方在船舶制造、远洋运输、港口建设等领域的合作。
9、两国政府强调中小企业发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两国希望能于2011年在中国举行第三轮中小企业政策磋商。双方鼓励中小企业在工业设计、科技研发、文化及创意产业等领域开展合作。中方宣布由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总额20亿欧元的专项贷款,为两国中小企业的合作提供资金支持,德方对此表示高度赞赏。双方一致同意,应进一步实施并扩大中德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德方经营管理人员今后亦将赴华交流经验。双方将商签新的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协议。
10、德方欢迎愿意长期在德经营并创造就业岗位的中国企业来德投资。两国政府欢迎两国企业进一步扩大双向投资。双方决定建立中德投资咨询联络处,为两国间投资提供便利。两国还将共同发表“中德合资企业合同示范条款”,为两国合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举行合同谈判提供便利。
11、两国政府高度重视实体经济对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首轮中德政府磋商期间,两国总理出席了第六届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开幕式。论坛突出体现了两国政府和经济界在能源、环保技术、循环经济、医疗经济及生物技术、电子及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及电动汽车等领域开展合作的浓厚兴趣。能源工作组的会议还特别强调,双方在该领域具有极大合作潜力。双方同意2011年下半年在德国柏林举行中德部级信息通信政策磋商。
12、德国十分欢迎中国应邀担任2012年德国汉诺威工业博览会的伙伴国。
13、两国政府加强了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计量、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监管等领域的成功合作。双方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进一步开展贸易与投资具有重要意义。两国政府愿本着互利精神继续扩大标准化领域的成功合作。双方愿加强在认证领域的合作。
14、两国政府认为,两国农业合作前景广阔。中国是农业大国,德国拥有先进的农业技术。双方愿将此领域的长期密切合作提升到新水平,以应对新的全球性挑战。双方将共同制定未来5年中德农业合作行动计划,在中德农业合作联委会框架下组建中德生物质能工作组及中德畜牧业创新技术中心。双方愿在提升农业产品技术合作水平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继续开展互利合作,共同为维护全球粮食安全做出贡献。双方决定于2011年秋天在中国举行中德农业联委会第六次会议。双方将在2012年柏林国际绿色周活动中,充分展示中德农业科研合作30年来取得的成就。双方将继续就某些农产品贸易认证开展合作。
15、两国政府认为,加强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合作对两国人民均有益。双方重申,愿促进中德医院间的伙伴关系,支持双方医院开展有效管理模式的交流。希望通过这种交流为中国医院管理的青年带头人赴德进修提供更多机会。
16、两国政府高度评价双方在环保领域的密切合作,商定继续开展中德战略环境对话。优先合作领域包括:生态保护、污染减排、电子废弃物、化学品管理和核安全。第四届中德环境论坛将于2012年下半年举行。双方要加强在动力电池回收领域的合作。
17、妥善应对气候变化符合两国利益。两国政府高度评价双方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措施并一致认为,实现使大气层升温低于2摄氏度还需要继续付出努力。两国政府赞赏双方在气候保护领域的密切合作。双方将继续扩大“低碳发展”领域的务实合作。
18、替代动力对21世纪解决气候、环境和动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两国政府愿在未来发展战略、措施和规则等方面继续保持交流。双方将完善相关合作机制,以共同促进替代动力、电动汽车及其国际标准实现更为广泛的应用,并为解决气候、环境和交通问题作出贡献。中德双方相关部委将共同建立中德电动汽车战略伙伴关系。双方欢迎企业、研究机构之间建立伙伴关系,以及两国地方政府间在电动汽车研发示范项目、商业运营以及推广使用等领域开展合作。
19、德国在高能效建筑和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方面拥有先进技术和经验。这些技术和经验符合中国城市提高技术、管理水平的需要。两国政府将深化在低碳城市,尤其是高效能建筑和可持续城市发展领域的合作。
三、科技、教育、文化和媒体
20、两国政府将深化职教领域合作并为此建立“中德职教合作联盟”。共同建设一批职教示范基地。此外还发表了一项促进高等教育领域全面合作的声明。双方将通过在高校领域建立中德示范伙伴关系,深化高校领域合作。双方愿在今后4年内推动双方学生和学者交流人数达到2万人。
21、两国政府珍视30多年来科技合作的成就,双方商定扩展研究和生命科学等领域的对话合作平台,以及开展中德清洁水创新研究项目。2011年9月,中德创新论坛第一次会议将在中国召开。
22、两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主管青年工作的政府部门和组织巩固和扩大伙伴关系。双方欢迎建立“中德未来之桥”论坛。首届“中德青年精英夏令营”活动将于2012年春季在北京举行,主题为“走向低碳经济:21世纪中国和德国的可持续城市发展”。
一、概述
年,我市紧紧围绕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认真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珠府〔〕9号),大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提高政府决策效能和执行力,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服务作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发展进步。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年,我市设立了珠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副市长当联席会议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切实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从组织上保障统筹协调力度。明确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成立了政务公开科,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
(二)完善政府信息机制。全市各区、各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利用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今年9月,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我市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信息公开目录重新进行了梳理。针对以前市政府网站存在部分信息公开不及时的问题,市府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市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建设的责任单位,切实加强了市政府网站内容建设,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坚持办好《政府公报》,全年共发行18期。
(三)开创网络在线交流平台。在继续发挥各种已有的信息公开平台的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网络的及时、迅速的特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珠海”上开辟“民生在线”栏目,推动政府与网民互动交流。年,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和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负责人在线与网民进行交流,回答网民提出的问题,在推动政民互动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受到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我市积极扩展主动公开范围,探索主动公开新渠道。年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37105条,其中,政策法规类2066条,占5.6%;规划计划类412条,占1.1%;属于各单位业务类13102条,占35.3%。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有6642条,主要包括: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属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的信息779条,主要包括: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结果等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658件,其中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提交的网上申请有35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申请有3件,通过公开受理窗口当面提交的申请有531件,其它方式申请85件。
在已经答复的441件申请中,“同意公开”的349件,占总数的79.1%。“同意部分公开”的73件,占总数的16.6%。“不予公开”的3件,占总数的0.7%。“信息不存在”的4件,占总数的0.9%。“非本机关政府信息”的25件,占总数的5.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3件,占总数的0.7%。
四、咨询情况
年,共接受市民咨询2214975次,其中咨询电话接听1529995次,当面咨询接待432848次,网上咨询252132次。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为55919206次。
五、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费用情况
年,全市无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进行收费的情况。
六、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年度我市发生针对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21件;发生针对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21件。各类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有关的申诉案2件。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9月3日
一、引言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面向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有了较大的发展,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迅速扩大,从过去的国有企业扩大到集体、外资、私企的所有员工,农民工的利益得到较多的维护。根据《2011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1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8,478万人,比2010年底增加1,633万人。2011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65万人,比2010年增加13万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93亿元,支出4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8.7%和42.7%。2011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64亿元。然而,在农民工工伤保险迅速发展的同时,仍存在较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农民工从事的行业来看,农民工从事的主要是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工作,大都在建筑施工业、电子电器业、制衣制鞋业等行业工作,这类农民工占整个农村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行业分布的41.5%,而这些行业正是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业。在全国每年所发生的数万起工伤事故中,农民工工伤的比例高达40%以上,而农民工真正得到补偿和救助的比例还不到5%。可以看到,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分析
1、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较低。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人已达到了1.4亿人之多,其中每3个产业工人就有两个来自农村。吸纳他们最多的是建筑业,已达到了从业人员的90%,煤矿采掘业达到80%,制造业达到60%。总体上看,这些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而且职业风险较高。而在这些行业中,有91.6%的工伤者是农民工。农民工从农业生产转向了工业生产,从农村转向了城市,在获得更高收入的同时,也承担了更高的职业风险。一旦发生了严重的工伤事故,或者得了严重的职业病,不仅赚得的收入难以支付昂贵的治疗费用,而且还可能丧失日后劳动和获得收入的能力。因此,从保障城市农民工最基本权益――劳动权考虑,应该实现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全面覆盖。政府也认识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是中国城市化建设乃至中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但是,事实却不尽如人意,许多地区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执行不力。根据《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6年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537万人,在农民工群体中的覆盖率只有18%。只有极个别地区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相对较高,除此之外,各地区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都比较低。
2、农民工面临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日益严重。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但这些规章制度与农民工的需求还有巨大的差距,近年来农民工的劳动安全状况每况愈下。农民工大多在工伤频发的行业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恶劣,加之自身条件所限,导致工伤事故频发。农民工在为我国城市建设乃至现代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同时,其中一部分人员的健康甚至生命正在遭受着职业病的危害。据卫生部统计,全国有害厂矿约50万个,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近2,500万人,而且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农民工、临时工遭受的职业病危害尤为突出。根据卫生部《2005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对全国部分省份的不完全统计,发生各类职业病5,247例,其中尘肺3,380例,慢性职业中毒565例,急性职业中毒494例,这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在职业病诊断方面,相当一部分企业为逃避所应承担的责任,拒绝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正当的诊断要求,许多农民工由于经常变换工作单位、地点,找不到用人单位主体承担责任。
3、农民工获得工伤赔偿较难。农民工大部分都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遭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要求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时,他们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要确定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农民工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一件很困难的事。由于国家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使得我国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用工单位,就建筑行业来说,农民工在该行业工作人数已达到了从业人员的90%,但是其中相当多的农民工却是被非法的包工队所雇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被非法包工队所雇用的农民工获得工伤赔偿难上加难。
三、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1、改革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目前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存在的制度性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并最终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改革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消除城乡壁垒。由于传统的户籍制度管理将劳动用工、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公民权益同户口性质挂钩,在户口制度载体上附加了各种利益关系。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户籍制度对农民工的制约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因此,户籍制度改革进行的越顺利、越彻底,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推广的阻力相对就越小;反之,户籍制度改革缓慢、不彻底,也必然制约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施行。改革主要从三方面入手:第一,改变户籍管理机关;第二,改变户籍管理方式;第三,改革户籍迁移制度。
2、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制建设。虽然我国已经于2003年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规范了我国工伤保险的执行,但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所暴露的种种问题仍显示出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不足。因此,我国在不断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应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建设,建立起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从而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层次,使我国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在总的立法原则下,不同地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教育水平和社会保障发展程度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地方法规。同时,对于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的配套处罚措施的规定较为欠缺。政府应该加强对具体的惩罚措施和惩罚力度的制定,使企业在违法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从实际实施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保险开展比较成功的地方,往往都有系统配套的严厉处罚措施。
3、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率。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都是法律法规已经规范了的,也是一个企业起码应该遵守的法定义务。对于不参保或少缴费的企业,不仅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企业的违规成本就大大提高了,企业主就会做出理性的选择――自觉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另外,可以在准入机制上对雇佣农民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管,要求只有为雇佣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才能发放给其营业执照允许其经营,否则不允许其合法营业。
4、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三者的有机结合。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只有与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有机结合在一起才能得到健全发展。在西方国家中,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就非常重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尤其是把工伤预防看作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同业公会每年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工作,德国的工伤保险基金中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占8%,用于职业康复的费用占27%。从德国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费用所占的整个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就可以看出德国对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重视程度。正是德国在发展工伤保险制度过程中注重三者的有机结合,才使得德国的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较低,从而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朝晖.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问题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博士),2010.4.
[2]聂琳.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缺陷及其完善[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2008.4.
(一)组织健全,责任落实
局党组十分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始终坚持以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局办公室为责任科室的领导责任机制。年初,我局召开会议专题安排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每季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小结,查找问题和不足,完善措施和实施办法,确保了年初部署安排得以有效落实。同时,将不同政府信息公开项目按科室分工分解到各科室,各科室落实专人进行内容整理,将整理内容交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人,通过市旅游局官网、工作简报、墙上悬挂、公开栏刊登等方式进行公开。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部门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我局继续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并不断完善,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加规范,责任更加明确,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监管,采用每月一评,每季度通报一次的方式,对全局各科室进行打分。同时,我局积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监督,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意见薄,凡来我局办理事务的政府工作人员或人民群众,均可在意见薄上,就事情进展情况、办理透明化情况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并合理采纳,积极改进。健全和落实了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未依法公开信息、工作不积极主动、办事效率低下的责任人将受到处理,做到了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三)把握工作重心,掌握群众关心热点,认真梳理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方案》,及时编制更新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指南和目录,做到规范有序、全面及时。同时,积极把握工作重心,在不涉及保密的情况下,认真梳理出其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特别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及时充实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中去,做到了全面真实、公开透明、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的既定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公开了我局的行政审批、领导公示、工作分工、违纪违规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了重大决策过程。
(四)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使民众多渠道了解政府信息
由专职信息员负责旅游政务网,各科室所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均在网站公示,并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同时,充分运用新闻媒体、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便民资料、咨询热线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开政务信息。
(五)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
通过制度规范、严明奖惩、责任追究,提高办事人员工作效率,保证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或变更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对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时效性要求紧迫的内容,更是加快收集整理速度,确保在3—5个工作日,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