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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电子档案;管理;信息化
当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特征,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传统的税务档案管理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税务档案工作者必须探索出一套新型的档案管理方法,而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税务档案管理是今后税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必然趋势。然而税务部门间的程序缺乏联系,难以做到信息共享,这给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带来了困难。
1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特点及意义
电子档案管理是指利用数字信息化的形式进行电子文件的记录。它相对于传统的纸质档案来说,具有连续不断复制的特性。电子档案管理操作较为方便,电子文件在形成档案之前,可以被任意修改、增删,并且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从而保证了档案页面始终保持良好的整洁度和标准性。电子档案是依托于计算机系统完成的,它可以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快速的多方位组合。电子档案克服了纸质文件需要分类整理的弊端,它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进行自由组合分类,并且突破了纸质档案的时空限制,检索查询也更加方便快捷。此外,电子档案占据的空间很少,解决了无限增长的纸质档案文件与有限空间之间的矛盾,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把电子档案管理方法应用到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有效减轻了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促进了税务档案信息的流通与共享,使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建档、服务一体化,同时也解决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税务部门还能及时掌握税源动态,为税收计划的制订提供可靠依据,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降低了国家税收流失和征纳成本,从而使税收档案资源充分发挥出了其应有的价值。
2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几年来电子档案已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级税务机关之中,但是其效果并不理想。具体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也阻碍了电子档案在税务部门中的应用效率。因此,必须总结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经验教训,并进行认真分析、探讨,找出相应的对策和方法,切实让税务档案在税收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1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设施尚不完善
税务机关要想有效管理电子档案就必须有过硬的硬件配置和良好的软件系统支持。但是由于经费和技术的限制,我国多数基层税务部门税务档案设施还比较落后。电子档案管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和档案管理软件不足,现有的电脑、扫描仪等设备落后陈旧、功能不能满足目前电子档案管理的需求。这些都使税务档案数字化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脱节,严重影响了税务档案管理的性能。
2.2 税务电子档案的安全措施不到位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做好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是第一位的。在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中,保证电子档案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性,是提升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有效性及科学性的重要保证。当前税务电子档案的数字化建设还不够完善,网络安全措施还不到位。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有被黑客攻击和病毒侵袭的隐患。我国许多税务部门电子档案的使用尚在初级阶段,电子档案的数据系统滞后,如果受到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档案信息和数据就会丢失,并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电子档案网络系统,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3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改进对策
3.1 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研究
当前总局的“金税三期”工程已经在全国各级税务部门试点推行,这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征管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有助于对系统的流畅性和安全性进一步改进、提升。此外,在对税务档案的六大系统模块管理、应用的基础上,要把每个模块功能加以细化,加强高拍仪采集、高速扫描、本地上传等功能建设,使纳税人的业务办理更加快捷方便。为了让电子档案的资源价值得以充分利用,税务部门还要拓展档案应用模块,把税务电子书、档案统计查询、电子文件展示等纳入档案应用模块中,做到档案资源共享,为需求者提供咨询、查阅服务。另外,税务部门要提高税务档案工作人员对计算机的应用水平,努力使税务档案管理人员做到既懂计算机又精通税收知识,成为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还要对计算机专业人才加强税收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从事计算机的开发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税收干部进行计算机知识培训,强化信息数字化技术在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要协同相关技术部门加强信息化技术的相关研究,解决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存储与压缩以及保密性、长期保存等技术问题,切实做好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3.2 规范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建立有效的税务档案管理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制定出一套规范、统一、切实可行的办公自动化流程,并根据当前各税务部门的工作软件实际情况,开发出能够综合各项税务工作的应用程序,使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提高税务信息系统的应用效率。税务部门要在规范和统一的征管流程下,依照数据一致、一次录入、平台统一、信息共享的原则,在保证行政管理信息和税收业务积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在同一省内努力实现税务系统软件开发的规范性、系统性、兼容性与全面性。另外,税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各省的税收征管及档案管理办法,构建税务部门的电子档案管理模式,制定出适合税务部门自身实际情况的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此外,税务部门应该完善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让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确立电子档案管理负责人,由其负责电子档案校验、监督工作,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结合税务系统的绩效考核模式,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制,对电子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开发有明确的奖惩考核指标,激励档案管理工作者不断提高工作积极性,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3.3 完善税务档案安全系统,重视电子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
在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档案信息与载体是可以分开的,这就造成电子档案文件信息随时都可能被更改、盗取,甚至有被毁坏的危险。因此,保护电子档案资源信息的安全,是电子档案管理人员的重要工作。当前能够保护电子档案资源信息数据安全的主要是防火墙和病毒查杀系统。它采用了数据加密法和存取权限控制法,以及数字时间印章法、数字水印法等安全保障措施。其中数字水印法是利用特殊技术把作者自己设置的花纹、印鉴等标志隐藏到电子档案文件中,在档案数据被复制、拷贝时,这些标志无法复制,这就保证了文件信息的唯一性。数字加密法是按照一定的加密变换规律,对没有加密的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让它成为无法识别的难读数据,以此来保护电子档案不被窃取。数字时间印章保证了电子档案信息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不会受到破坏。如果已经归档的文件信息被删除或修改,该文件在网上登记或生成的时间不可改变。然而一切安全保护措施都是相对而言的,当前的电子文件保密技术和解密技术都在不断地升级和发展。所以,电子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任何时间都不能有半点松懈。另外,一些脱机方式保存的光盘对归档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条件要求较高。在保存光盘过程中,需要注意控制温度和湿度,以防光盘氧化。4 结语电子档案大大方便了群众的生活,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然而,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存在着税务电子档案管理设施尚不完善,税务电子档案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需要税务部门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规范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建立有效的税务档案管理模式,完善税务档案安全系统,从而使税务电子档案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亓海燕 . 浅谈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J]. 档案与建设 ,2016(1).
[2]侯春花 . 浅谈档案电子化管理和保存[J]. 科技资讯 ,2015(23).
[3]王雪琴 . 浅谈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几点认识[J]. 档案天地 ,2010(8).
第二条区范围内私房出租税收由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征收。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分别成立私房税收代征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代征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联动、委托代征”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区地方税务局是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的主体。各乡镇、街道接受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代征本辖区私房出租税收工作。各乡镇、街道可根据代征工作的需要设立“私房出租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以下简称代征工作站),在乡镇、街道代征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代征工作。
第四条私房出租税收的纳税主体:
(一)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私房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是纳税主体。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私房出租行为由实际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自有自用(含无租使用)房屋和有偿出租房屋的行为界定:对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须向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等证明资料。凡法人、产权人、户主姓名均一致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屋行为;除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无偿使用产权所有人房产,可视为无租使用外,其他无租使用房屋情形一律视为出租房屋行为。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私房出租行为:
(一)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
(二)承租人(个人)将租入的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
(三)个人以房屋作价投资入股但不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只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四)个人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固定收入的;
(五)其他租赁情形。
第六条私房出租税收代征范围包括:
(一)非住宅私房出租,包括商业用房、产权商铺、写字楼和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
(二)住宅私房出租。
第七条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规定,私房出租税收按以下综合征收率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
第八条委托代征的期限以区地方税务局与各乡镇、街道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为准,一般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
第九条计税租金收入的确定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房屋所有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无租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例举的无租使用情形除外);
(四)拒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的;
(五)《征管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核定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方法:一是参照政府授权部门公布的出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核定;二是参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别房屋租金价格水平核定;三是其它合理核定。
(二)核定月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月租金×房屋使用面积
(三)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第十一条私房出租税款征收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征收期限可实行简并征期,按年一次性征收或分次征收;对以前年度私房出租税收一律实行一次性征收。
第十二条代征单位应采取以下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一)代征工作站逐户排查登记,并按规定填写好《私房租赁表》,建立健全代征工作台账;
(二)纳税人自行填写《私房出租税收纳税申报表》,携带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到代征工作站进行纳税申报;
(三)代征单位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在上述复印件上由纳税人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签字)后,将相关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计算出应征税款,进行税款征收。
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保管、填用、结报、缴销《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简称《完税证》),实行专人领用、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开票、专人结报、按期缴销。
(一)各乡镇、街道指定一名会计人员专门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领用《完税证》时,由该会计人员持《票证结报手册》,到地税部门领取,同时在所领取的《完税证》上全部加盖“区私房出租税收专用税票”章戳;开具时,由该会计人员实行电脑打印后交代征人员进行税款征收,并将所打印的税票进行登记,办理领用手续;缴销时,由该会计人员持《票证结报手册》、《委托代征税款结算报告表》和已开具的《完税证》,先到区税收协控联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协控联管办)进行核实后,再到区地税局进行税款解缴及票证缴销。
(二)各乡镇、街道指定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做好票证填开、保管工作,打印填开《完税证》时要做到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应依票证顺序填开,严禁分次分联,跳号打印填开。票证打印填开错误时不得涂改,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全联次保存后于当月向区地税局进行缴销。
第十四条各乡镇、街道征收的税款要做到日结日清,由乡镇、街道指定的会计人员具体负责,当天打印填开的完税证交给代征人员征收税款后,应于当天对所征收的税款进行结算,对已收取的税款要全额收缴,对尚未征收到的税款的税票进行查验后进行收回保管。各乡镇、街道专门负责税票、税款管理的会计人员,应及时做好票证、票款的安全保管工作,对所征收的税款应于当天存入地税部门指定的税款待报预算收入专户,一律不得挪用,截留税款。同时,各代征单位应定期向地税机关办理代征税款及票证的结报,最长时间不超过十天。
第十五条区地税局私房税收管理办公室(设区协控联管办)负责对代征单位代征工作的政策辅导及日常检查与监督,每季度至少一次,及时发现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汇总向区人民政府、区地税局反馈。
第十六条承租人必须取得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私房出租的纳税人在代征单位缴清税款后,持《完税证》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开具发票。区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比对完税信息,开具发票后要在《完税证》原件上加盖“发票已开具专用章”,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代征单位应按照如下规定建立档案,加强代征工作的管理:
(一)代征单位有义务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税务机关报告代征税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代征工作站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全部代征税款。税款征收后要按期分税种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
(三)税务机关将定期对代征单位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使档案管理规范化,代征单位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对代征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代征单位要及时整理纳税人的登记、申报、征税、缴库等环节资料,逐户建档,实行帐表册纸制资料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五)年度终了一个季度内,各代征单位应按要求把上年度私房税收征管档案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后移送地税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乡镇、街道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代征单位代征人员由乡镇、街道公职人员组成,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放私房税收代征工作证后,方可进行私房税收代征工作;
(二)税务机关负责私房税收的业务辅导、票证管理、违法案件查处、税款上解等工作,有责任对代征单位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代征单位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完税证》;
(四)税务机关有权随时检查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税务机关负有及时通知代征单位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第十九条代征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代征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
(二)代征单位应该对拟聘的代征人员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政治可靠、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确保代征人员综合素质,报地税局审核;
(三)代征单位有责任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加强对代征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认真做好排查登记工作,填写好《私房租赁表》,辅导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并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足额缴税;
(四)代征单位依据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条款履行职责,在授权征收的范围内正确使用《完税证》,并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做好《完税证》领取、使用、保管、报缴。如发生不按照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丢失等现象,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区人民政府按私房税收代征进度拨付代征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形成部门联动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段房屋的基准出租价格情况;工商部门负责在核发营业执照或进行执照年检时,必须查验工商户的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出租房屋不申报缴税的给予纪律约束;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不缴税对象的打击力度,凡属逾期未缴纳相关税收的纳税人要立案侦查,按偷税处理;财政部门要及时保证代征工作经费的拨付,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实施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关键词】 会计信息化;会计造假;内部控制;防治措施
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感测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相继问世及其在会计信息处理中的广泛应用,不仅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强度,加快了会计信息的处理速度, 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效益和质量,更重要的是它拓宽了会计的研究领域、深化了会计理论探索的内涵和外延,同时,为会计实践提供了有利条件,也为加强会计内部控制提供了便利的方法。但是随着会计电算化事业的长足发展,在中外企业、上市公司实行会计信息化的过程中,利用计算机会计系统客观存在的安全缺陷进行的违纪、违法和犯罪活动也有所增加,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信息化条件下财务造假与舞弊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那么,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会计信息化过程中的舞弊和主要作法
会计信息化过程中的舞弊是指某些人员为了达到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在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系统时,利用业务便利或者不按操作规程或未经允许上机操作, 对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破坏、恶意修改、偷窃等故意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
会计信息化过程中的舞弊作法主要包括: 非法篡改业务数据, 在经济业务数据输入计算机之前或输入过程中, 通过虚构、修改、删除会计数据等手段来达到舞弊目的;非法篡改财务软件应用程序或数据文件;非法修改、截留、销毁输出的财务报表;其他非法手段, 如冒名顶替、盗取密码或利用网络黑客程序非法进入、拍照、拷贝、仿造或利用终端窃取会计信息等。
二、会计信息化过程中舞弊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财务软件自身并不完善, 存在着一定的技术缺陷
由于各单位所使用的财务软件开发方式不同,种类繁多,给会计信息化的舞弊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就通用商品化会计软件而言,目前市场上就有数百种之多,开发水平参差不齐,功能结构和用法各不相同,其内容设计和售后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网上交易、网上会计还存在一些漏洞,容易造成会计信息外泄或财务系统遭到攻击。有些单位自行开发或委托开发的财务软件在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上更是存在很多不足和隐患,如:系统源程序缺少必要的加密措施,容易被修改和盗用;财务软件系统功能不全,很多都缺乏完整的操作日志,权限混乱、责任不清等。
(二)会计信息化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单位领导对会计信息化工作认识不足。很多单位领导也知道会计工作信息化的优越性和必然性,但是对具体的信息化过程不甚了解,对会计信息化给单位财务工作带来的新方式、新问题认识不足,甚至有些领导认为,会计信息化也是换汤不换药,不加改革,还用以往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结果使财务工作一团混乱,漏洞频出。二是缺乏有效地系统操作管理制度和系统维护管理制度。财会部门不能做到专机专用,财务人员不能正确操作计算机,造成系统内部数据的破坏或丢失, 影响整个会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三是财务人员岗位分工不清, 没有严格的授权制度。实行信息化后, 一些传统的核对、计算、存储等内部会计控制方式均被计算机和程序所替代, 应该及时调整,按照软件的要求和单位需要,重新设置会计人员的岗位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否则就会给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由于内部控制制度薄弱, 操作人员可能超越权限或未经授权的人员有可能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浏览全部数据文件, 篡改、复制、伪造、销毁企业重要的数据, 以达到舞弊目的。如总账和明细账都由计算机根据审核后的会计凭证自动登记和归集, 取消了手工条件下两者的核对工作等等。而不少单位没有及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新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此加以约束。四是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技术条件下的会计档案管理有其特殊方式,应该建立完善地管理制度,采取新的保密措施。常见的会计信息备份不及时,存储会计档案的磁盘和会计资料不能及时归档, 或已经归档的内容不完整, 或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会计信息化档案保管人员职责等, 都可能造成会计档案被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乃至单位会计信息泄密。
(三)财务人员计算机和网络知识欠缺
会计电算化事业发展到今天,会计信息的获取与传递大多以网络形式进行,这要求财务人员既要掌握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还要掌握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知识、财务软件的使用技术以及保养和维护技术。而目前一般会计人员对财务软件的应用方法掌握的不够透彻和熟练, 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认识不足, 对财务软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不能及时排除, 对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这些都为舞弊提供了便利。
(四)内部审计监管不力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疏忽大意或对系统了解不透, 不能及时发现软件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使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解决。尤其是上市公司或集团公司,由于组织庞大、系统繁杂、会计信息来往频繁,更容易出现舞弊现象。主要体现在审计人员对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工作本身不是太了解, 对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不熟悉, 或对远程审计等手段陌生,因此对出现的问题无法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
(五)财政、税务机关等业务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目前看来,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对会计信息化及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以税务机关为例,只是利用现代化手段部分地实现了网上或远程报税,却没有启动远程监管或远程稽查,对网上交易、电子商务和网络会计存在的问题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对一些单位的舞弊行为不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和警告。
三、会计信息化过程中舞弊的防治措施
现代信息技术在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中广泛应用,给组织带来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利用ERP系统或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舞弊现象必然会有所增加,甚至花样翻新。虽然这些舞弊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且有较高的智能化, 但是只要我们采取正确的防治措施, 就可以起到提前预防和控制的作用。
(一)选择适合自己单位特点的财务软件
在购买财务软件或管理软件时,结合本单位自身的特点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尽量购买市场上开发比较成熟的通用商品化软件。 购买后, 应先进行一段时间的不间断试用,尤其注意整个系统的权限设置、初始化设置、安全性和保密性等关键因素,进行系统完善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与商家联系解决。
(二)提高组织领导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认识
财务部门应该利用一切方法,向单位领导说明会计信息化给单位财务工作带来的新方式、新途径和新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和防治建议,让领导对会计信息化实施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积极调整管理模式和管理思路。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防范与控制能力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电算化基本工作规范》中指出:“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 建立健全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这就要求各单位在实现会计信息化的过程中,要针对专业特点,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既要有严格的授权控制,如通过对不同人员权限的分配、设置密码等手段对上机操作和动用系统资源加以控制,必须对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操作权限进行严格的限制, 不允许软件开发人员有会计记账、修改、出纳等权限等;又要有完善的内部牵制制度,如按内部牵制原则实行职务分离控制、业务程序控制等合理分工、明确责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从而防止工作差错或故意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此外,制定有关的操作管理制度、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加强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等保证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完整准确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着力培养复合型的财会人才,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为了更好地发挥会计的管理职能,全社会都应着力培养精通现代信息技术的会计专业管理人才,即“会计――计算机――管理”型的复合型人才, 以促进会计电算化事业的顺利发展。同时,财会专业人才的职业道德建设仍需要进一步加强。既要有良好的职业能力,也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是对现代化会计人才的必然要求。
(五)加强审计监督,尤其是内部审计监督
加强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会计信息系统的监督,这要求审计人员对会计电算化、信息化系统本身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核查、监督, 并审核和评估其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二是审计监督组织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第一时间发现内部控制系统的弱点,完善内部控制与牵制制度;三是要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 加强对舞弊手法的甄别能力, 同时要加快审计电算化、信息化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以加强对会计信息化系统审计和全面监管的要求。
(六)加强外部监督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第一,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户。(3)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十率)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一)税源户籍管理有待加强。建材行业户数多、税源分散,管理难度大,部分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管漏洞,不登记,不纳税,特别是砂石行业,缴纳税款主要是以建筑企业代扣代缴居多,增加了税源户籍控管的难度。同时,有的基层国税单位重管事,轻管户,削弱日常的税源户籍管理,造成建材行业的税源户籍不明、底数不清。
(二)日常管理不到位。日常管理工作不够扎实,税源不清、户籍不明、纳税人经营状况不清楚的现象在个别管理片区依然存在。同时,受个体税收征收成本因素的影响,普通存在重征收、轻管理,重大宗税源、轻小税源的思想,导致建材行业税收疏于管理。
(三)税额核定难度大。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增值税定额核定弹性很大,收“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同时,由于建材行业生产经营粗放,经营条件落后,多数经营者财务知识水平低,大部分纳税户不建账或建账混乱,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第一手资料。此外,少数建材行业的纳税户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存在不开票、开白条、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弱化了以票控税的效果。
(四)征管环境有待优化。一方面,少数建材行业的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纳税意识淡薄,既不主动申报纳纳税,又不自觉接受税务管理。另一方面,部门配合协作不力,建材行业税收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但国税部门同相关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相互配合不紧密,数据信息不能够共享,没有形成管理合力。
二、建材行业税收管理的实践情况
今年,*县国税局把建材行业增值税管理作为税源管理工作的重点,积极创新管理办法,严格责任考核,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摸清了税源底数。全县108户建材行业纳税人全部纳入CTAIS管理,占全县总户数的5.6%。从管理类别看,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户,小规模纳税人1*户;从管理方式看,查帐征收42户,“双定”管理66户;从行业分类看,小砖厂32户,小预制厂47户,小碎石厂22户,彩瓦厂7户。二是创新了管理制度。制定了《采石场增值税管理办法》、《砖制品、预制品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建材行业税收分析制度》、《建材行业纳税评估制度》、《建材行业税收考评办法》、《建材行业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办法》等。全县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档案管理标准、统一收入计划考核、统一评估分析体系。三是完善了工作机制。
建立以票管税机制,先后召开部门联系会议3次,制作并发放发票宣传提示牌20个,不断加大发票知识宣传力度,扩大发票使用面,用票率达到82%,严格发票日常管理,不定期开展发票检查,严厉打击发票违章行为,处罚率达到100%。建立收入考评机制,明确专人管理,落实税管员职责,按月下达收入计划,单独考核奖惩。建立协税护税机制,与建筑、高速公路等施工单位建立长期协税护税联系制度,做到结算工程基础材料款一律凭正式发票,定期向我们税务部门如实提供基础材料购销合同、协议等结算依据,加大税源源泉控管力度。元至10月份,武英高速公路*段五个建设单位共向我们国税机关提供基础材料购销合同、协议28份,涉税金额760多万元,税款43万多元。四是提高了征管质量。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或户籍清查,共清理建材行业漏征漏管12户,补征税款3.4万元;通过纳税评估,及时调整税负偏低的“双定”户9户,调增税额4万元,及时督促查帐征收户补办申报28户,补缴增值税11.6万元。1至10月共全县建材税收累计入库133万元,同比增长125%。
三、进一步加强建材行业税收管理的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要在建材行业中推行分类税收管理,对一般纳税人和帐证健全纳税户实行查帐征收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验征收,税务机关按日登记查验台帐;对零散纳税户,实行源泉控制、发票控税、启运报税制。同时,要将查验征收户和零散纳税户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不定期开展纳税评估,评估面应达到100%。
(二)探索推行以票管税。进一步加大发票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建材行业发票使用面。推行普通发票分类管理,对建材行业中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逐步推行电脑版发票,取消手工版发票;对实行查验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百元版发票。定期开展辖区内建材行业发票的日常检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比对,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以查促管,以票控税。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评估;定位;配套改革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并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以增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的管理行为。可见,纳税评估是一种介乎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相对独立的管理活动,它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一起,共同构成税收征管体系,并在税收征管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
纳税评估侧重于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准确性的分析,其工作主要涉及案头评估、税务约谈和评估处理。分析工具一般采用“人机”结合,评估主要是根据事先掌握的信息,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和人工逻辑分析进行,税务约谈主要是引证或搞清评估中发现的疑点。它强调事前涉税信息的充分、评估方法的科学和评估技能的过硬。因此,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涉及各种税源管理及其纷繁复杂的纳税人管理事宜,在业务上相对单一和专业,除在评估中采用税务约谈和落实纳税评估处理结果外,评估员一般必须直接与纳税人接触。
(二)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属于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账、询问、现场勘查、异地调查等方式,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问题;税务稽查可以涉及纳税人当年和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稽查期一般视案情的复杂程度而定。而纳税评估是属于非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案头审计、约谈纳税人等方式进行;纳税评估对象主要是申报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评估期限一般在下一个申报期来临前结束。案头审计主要是根据评估部门预先设计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等,运用计算机对纳税申报涉及的各项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存在的疑点通过人工分析和约谈纳税人等方式予以解释。在评估中,评估员一般不应进行实地检查和查看纳税人的账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通过约谈仍未能解释清楚的,应转入税务稽查环节,由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
不赋予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权是有道理的。一是纳税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评估纳税人当期申报的数据与预警值是否相符,申报资料的各项指标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在评估中,评估员若发现申报数据及其资料出现较大差异,其责任是约谈纳税人并要求其作出解释或举证,以消除疑点。疑点若不能消除,则可判定纳税申报存在问题,进一步查核则是稽查部门的事情。其二,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不允许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介入过深的调查。因为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下一申报期开始前就要结束,如果允许其对案件审计中发现的疑点实地调查,将耗用较多的评估资源。由于纳税评估期限较短,因此,即使允许实地调查,在短期内也难以发现问题,而在匆忙之中作出调查结论,恐怕也是有问题的。其三,允许纳税评估介入实地调查容易与税务稽查相混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实行纳税检查时,具有“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职权。如果纳税评估也允许介入实地调查,就行使了纳税检查的职权,使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在某些职权上存在混淆。明确规定纳税评估不介入实地调查,可以使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职权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
(三)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地位
税收征管的基本目标在于贯彻税收法律政策,确保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地入库。税务管理涉及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从各方面构筑有效的征管平台,并通过执行一系列的征管制度以规范纳税人行为;而税务稽查则通过事后检查来判断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并追缴流失的税收。可以这样说,税务管理与税务稽查分别通过柔性与刚性的方式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但这一柔一刚怎样才能有效地结合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仍缺乏联结点,纳税评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纳税评估使税务管理柔中带刚,使税务稽查刚中带柔,从而使税款征收更有保障。
1 由于纳税评估是在申报后立即展开,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被发现和处理,因而能够有效地消除纳税人对申报不实的侥幸心理,改善了税务管理过于柔弱的一面,也给纳税人依法申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虚假申报构成一定的震慑力。
2 纳税评估的目标定位决定其具有服务的功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一般不像税务稽查那样强调处罚,而是更加注重帮助纳税人识错、纠错,提高其正确纳税的能力。虽然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不能完全免责,但相对于税务稽查而言,其免责范围相对较广,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这种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深受纳税人的欢迎,尤其是因税收无知而造成申报错误的纳税人,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少的纳税帮助,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可靠案源,有利于稽查资源的有效运用。当然,硬性地把纳税评估作为税务稽查前置的做法并不可取。这是因为,一是由于纳税评估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发现所有的涉税问题,即使是纳税评估通过的纳税户也不一定就没有问题;二是所谓前置是指没有通过纳税评估不得进人税务稽查阶段,因此,建立前置程序将限制税务稽查的选案权,并打乱税务稽查的具体计划。然而,不管怎样,纳税评估对于推动税务稽查走向科学化、高效化的作用是不可置疑的。
可见,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的核心地位,可以使征管体系更加严谨,征管工作更具活力,精细化程度更高,税收的管理与服务功能更加凸显。而一旦把纳税评估的核心地位确立下来,我国的征管模式也将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弱化管理的状况必将得到根本的改变。
二、纳税评估的配套改革
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其中,纳税评估机构的设置和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制建设,已经成为推进我国纳税评估向纵深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机构设置
纳税评估的专业性与基础性特点,决定了纳税评估工作必须在相对独立和稳定的环境下开展。建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明确纳税评估的职责,配备高素质的评估队伍,完善对评估人员的激励机制,是推动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关键。在国外,大凡纳税评估搞得较好的,无不与之有关。例如,新加坡成立了独立的评税部门,并分别设有税务处理部、纳税人服务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职能界定明确,各司其职。法国设有专门的税务审计机构,分为中央级、大区级和地区级,其内部审计则以各级税务局的管辖范围为界,各负其责。德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局也下设了税务审计局。而澳大利亚的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是分设的。相比之下,我国的纳税评估,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配备都相差甚远。一是除个别地方外,基本都没有设置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目前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是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在个别地方是由税务稽查员兼办的。二是纳税评估的职责不明,特别是与税务稽查的界线更是含糊不清。三是缺乏适应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的高素质的评估队伍,难以满足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四是纳税评估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尚未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因此,要推动我国纳税评估的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以上问题。
1 尽快成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设置的纳税评估机构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1)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测算、确定相关指标的峰值和预警值。(2)负责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3)实施案头评估,对案头评估中出现的疑点,约谈纳税人,对评估结论作出相应处理,并制作纳税评估报告。(4)帮助纳税人正确处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并开展相关的税法教育和纳税指导。(5)在法定时间内向稽查部门移交有重大违法嫌疑的案件。(6)建立纳税评估信息体系,不断开发信息来源渠道。(7)维护纳税评估资料数据,实施纳税评估档案管理。(8)把纳税评估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可在纳税评估机构内划分五个部门(或岗位,下同),分别从事五种不同的评估业务。(1)专门从事预警值和评估指标制定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税种的特点及其影响申报质量的相关因素,设计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搜集相关的涉税信息及其经济信息,运用经济分析学、计量经济学等原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经验数据,测算、修改、确定相关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和峰值,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前提和基础。(2)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对象筛选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运用计算机和人工方式对纳税申报期内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评估,把初步评估发现的问题户转交纳税评估分析处理部门处理。初步评估的面应逐步从重点户向所有纳税户过渡,使初步评估的对象覆盖到所有的纳税户。该部门应积极参与纳税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不断改进纳税评估手段。(3)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分析与税务约谈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筛选部门转来的有问题的申报进行案头分析评估,对疑点作出解释;约谈纳税人,搞清申报疑点;对纳税人解释相关的税收政策;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并把案卷移交纳税评估处理部门处理。(4)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处理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纳税评估分析部门转来的材料制作处理结论:对纳税评估暂无异议的,制作“纳税评估暂无异议结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已被确认的申报问题,制作“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并交由纳税人,由其对已申报的税额自主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案头分析和税务约谈仍不能搞清的,制作“纳税评估待处理报告”,转交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作出相关的纳税调整,或调整不理想的,制作“提请税务稽查建议”送交税务稽查部门。(5)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处理落实和归档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把“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文书送达纳税人,跟踪纳税人是否按处理建议对已申报的税额作出更正,并把纳税人更正纳税申报的情况及时向纳税评估机构报告以及向税务管理部门通报;把“纳税评估待处理报告”、“提请税务稽查建议”送达税务稽查部门,并向其提请对相关纳税人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建议。把纳税评估机构分成五个部门(或岗位),既符合纳税评估的专业化要求和评估权的相互制衡,也有利于纳税评估岗位责任制的推行。
2 配备业务素质高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评估队伍。纳税评估的性质要求评估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尤其是对从事预警值和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的人员要求更高。因此,不改变当前我国纳税评估队伍的状况,纳税评估工作将难以向广度和深度推进,纳税评估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建议从下列几个方面予以改善:(1)增加评估员编制。根据评估机构设置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评估人员,确保纳税评估工作能够有效运行。随着纳税评估核心地位的确立,税务人员的配置应更多地向评估员方面倾斜。(2)实行评估员定级制。把评估员划分为高级评估员、中级评估员和初级评估员,实行不同的待遇。实行评估员定级制,将有利于激发评估员自觉学习、自我完善的积极性,对促进评估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评估员的评级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进行。(3)加强对评估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评估技能,以适应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4)建立奖惩严格的机制。对在评估工作中成绩突出,能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的,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对评估工作不努力,工作马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律责任
纳税评估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纳税评估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评估所属期存在纳税问题,则该涉税责任应由谁承担;二是在纳税评估中发现被评估的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是否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评估部门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
1 纳税评估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纳税评估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通常有两种情况:(1)被纳税评估部门认定为暂无异议,而事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由于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评估指标实施案头分析和税务约谈,在信息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对被评估人存在的涉税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是在所难免的。因此,纳税评估没有发现的涉税问题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由纳税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虽然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22条的“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规定,已把纳税评估可能引起的麻烦降至最低,但为了避免纳税人对纳税评估责任的误解,征管制度还是应该明确规定,纳税评估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属于纳税人原因的,由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2)纳税人根据纳税评估部门发出“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对相关纳税事项作出调整、更正,但事后被稽查部门认定为错误的。如果该错误完全是由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的建议而形成的,则责任在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法定时间内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可以追征,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更不能罚款;如果该错误并非完全是由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的建议而形成的,则责任应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划清,并按征管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确认这一法律责任,将给纳税评估提出更高的要求,即纳税评估部门建议纳税人调整、更正相关的纳税处理方式,应以文书形式下达,事后税务稽查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纳税人应负举证责任,说明其涉税处理是在税务机关建议下进行的。
论文关键词:纳税评估税收遵从精细化管理
论文摘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税收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构建可操作性的纳税评估体系恰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助推器。税务机关整合内、外部资源信息对优化纳税评估体系颇具重要意义。
系统论的核心是如何根据系统的本质属性使系统最优化,这要求税务系统提高评估的科技含量,整合内部资源和外部信息,考虑不同层次上系统运动规律的统一性和特殊性,以降低遵从成本、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从而达到系统整体最优。
一、优化纳税评估分析手段,深化税收预警制度
为实现对企业生产经营全方位分析,评估指标分析体系要重视应用统计学理论,便于量化度分析,并建立模糊分析体系,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一是以行业分类为基础按行业设定税负预警率、数据评估模型及评估指标标准值。纳税人行业类别的划分,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探索行业生产经营特点与规律,选择行业经济各项指标,开展各类典型调查。预警制度要把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主要材料耗用比例列入监控,连同原材料购买渠道一并纳入预警体系,选取典型企业抽样调查,深入实地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分析不同区域、各种规模与性质下纳税人的行业标准、生产销售、能材耗用、投入产出、工艺流程与财务报表信息等,在实地调查、周密核算、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探究各行业的内在规律,分行业建立行业评估指标体系。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首先,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其次,将申报数据与预警值和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相比,与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横向比较,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纵向比较。再次,依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通过这种关联性分析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最后,利用税收管理员的经验与所掌握的情况,将申报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对照,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的合理性,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二、构建地方纳税评估分级指标体系联动机制
首先,构建以省、市、县、基层分局四级为基本框架的地方联动分级指标体系。钠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有缺失,只要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处在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而它所确定的行业内平均值,实质上是对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现实中,即使对于同地区、同行业的纳税人来说,也会由于企业的规模与技术水平、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企业产品的类型等因素不同,其“行业峰值’他会大相径庭。何况企业还受周边环境、面临的风险、贷款利率、资金流向与产品生命周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目前重点是在行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建立省、市、县三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对各基层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纳税评估经典案例考量分析,以县域为单位初步建立各行业纳税评估数据模型、评估关键指标及指标峰值,并在县域内典型试点推广验证,总结经验修订完善后,再由市级单位汇总各县级行业的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评析,确立本地区各行业评估的具体模型、关键评估指标及评估指标变化峰值,进而上报省局汇总各项指标在全省范围内共享,验证其可操作性及确立全省评估指标。
其次,建立地方四级纳税评估分级指标体系定期维护和动态变化联动机制。不能仅仅把预警率等同于原来相对同定的峰值,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维护应依据庞大的内、外部信息资源,适时地把握经济发展情况、纳税评估差异情况及业务部门提出的新业务需求等,定期或不定期地由各级税务部门相关业务骨干组成纳税评估指标修订指导小组对现有的纳税评估指标进行补充和完善,科学地提供多套组合型指标体系供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选用,有效避免纳税人借助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弄虚作假,从而保证评估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平性。三、完善基层税务机构设置,明晰开展评估工作的各级部门职责
一是建立健全各级税收经济分析制度,明确各部门税收经济分析的重点。总局负责建立税收分析工作规范,定期税收质量监控指标,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税收分析方法上的指导,推动税收分析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市局具体负责分析和监控地区、行业税源税收情况,提高数据质量和分析质量,指导基层做好分析工作;县局具体负责统计基本数据的采集,确保其质量,并认真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分析。
二是按照效率、便利征管和优化的原则,整合与协调地方各级系统层级机构,充实基层管理力量。现行税务机关内部受条条制约较大,很多省级税务机构的设置欠妥,存在着纵、横向分割的问题。纵向分割指地方上下机构不对应,省局往往按照税种设置部门,而市以下则常依照征管职能设置,上下级执法部门以及决策部门不易进行对口管理。有的市局设立稽查机构而不负责城区的日常稽查,这项工作却由没有稽查机构的分局去做,就不具刚性约束。横向分割是指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缺乏横向联系和应有的沟通,特别是“征、管、查”三分离后由于本位思想和互相扯皮这种问题更加突出。一项纳税评估工作,既要征管科牵头,又要税政科负责,还要计统科操作分析,必然使得责任交叉不清。应沟通各征管环节,提高数据信息利用率和征管资源的综合应用水平。加强办税服务厅、稽查部门与管理部门的衔接,办税服务厅要保证征收信息的及时提供,管理部门为在职责中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线索提供信息支持,稽查部门在查案中发现征管上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规范协调岗责体系。不断完善现有应用系统,加强系统上下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据此,进一步整合业务,优化税收管理流程,推动税收管理体制和机制的不断完善。
三是明确各级税务机关部门职责。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各税种、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以及县局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在2009年的工作中,财务部作为公司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市局党组的领导下,在省局办公室的关心帮助和具体指导下,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质量,努力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为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下面总结一下一年来的工作:
一、职能发展
过去的一年,财务部在职能管理上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建立了成本费用明细分类目录,使成本费用核算、预算合同管理,有了统一归口的依据。
*、对会计报表进行梳理、格式作相应的调整,制订了会计报表管理办法。使会计报表更趋于管理的需要。
*、修改完善了会计结算单,推出了会计凭证管理办法,为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前期工作。
*、设置了资金预算管理表式及办法,为公司进一步规范目标化管理、提高经营绩效、统筹及高效地运用资金,铺下了良好的基础。
财务合同管理月总结
公司推出“财务、合同管理月活动”,说明公司领导对财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同时也说明目前财务管理工作还达不到公司领导的要求。
为了使财务人员能充分地认识“财务、合同管理月活动”的重要性,财务总监姚总亲自给财务部员工作动员,会上针对财务人员安于现状、缺乏竞争意识和危机感,看问题、做事情缺少前瞻性,进行了一一剖析,同时提出财务部不是核算部,仅仅做好核算是不够的,管理上不去,核算的再细也没用,核算是基础,管理是目的,所以,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要提高管理意识,要求财务人员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如对每一笔经济业务的核算,在考虑核算要求的同时,还要考虑该项业务对公司的现在和将来在管理上和税收政策上的影响问题,现在考虑不充分,以后出现纰漏就难以弥补。针对“财务、合同管理月活动”进行了工作布置。
*、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结合公司管理要求对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的会计二级、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梳理,并对明细科目作简要说明,目的,一是统一核算口径,保证数据归集及分析对比前后的一致性;二是为了便利各责任单元责任人了解财务各数据的内容。这项工作本月已完成,并经姚总审核。目前进入贯彻实施阶段。
*、配合目标责任制,对财务内部管理报表的格式及其内容进行再调整,目的,一是要符合财务管理的要求;二是要满足责任单元责任人取值的要求及内部考核的要求。财务内部管理报表已经多次调整修改,建议集团公司对新调整的财务内部管理报表的格式及其内容进行一次认证,并于明确,作为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表式。
*、针对外地公司远离集团公司,财务又独立设立核算机构,为加强集团公司对外地公司的管理,保证核算的统一性、信息反馈的及时性,提出了与驻外地公司财务工作联系要求。**月份与宁波公司财务进行交流,将财务核算要求、信息传递、对外报表的审批程序、上报集团公司的报表都进行了明确。
*、对各公司进行一次内部审计,目的,是对各公司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地了解,为今后财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根据公司的要求对部门职责进行了修改,并制订了部门考核标准。为了使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重新提出《财务工作要求》,要求从基础工作、会计核算、日常管理三方面提出,目的是打好基础。内部开展规范化工作,从会计核算到档案管理,从小处着手,全面开展,逐步完善财务的管理工作。
*、会计知识的培训,我们从三方面考虑培训内容,一是《会计法》,要了解会计知识,首先要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二是会计基础知识,非专业人员学习这方面知识的目的要明确,目的是为了看懂会计报表,为了能看懂报表,就要了解一些基础的东西;三是如何看报表,这是会计知识培训的重点。
经过调研、沟通、设计,于****年**月推出《成本费用明细分类目录及说明》;于****年**月**日推出《会计报表管理试行办法》;****年*月**日推出《会计凭证管理试行办法》。
会计报表推出执行*个月后,从会计报表格式设置上看,报表格式设置还是比较科学,能比较清晰地反映会计的有关信息。但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销售收入与结算利润有一个时间上的差异,这样“损益明细及异动情况表”就无法全面反映出损益情况,需要增添一个表补充;另外需要增添反映“财务费用”的报表。这样对一个公司的财务状况能较全面地反映。已设计好“会计报表(内)ⅳ《经营情况表》”和“会计报表(内)ⅴ《融资及融资成本情况表》”。共2页,当前第1页1
会计凭证使用涉及到每个公司和部门,下文后财务部进行电话通知,*月份实行逐步换新的办法,*月份要求全面试行。试行一个月时间来看,主要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单子如何填写与审批程序怎么走。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组织各公司综合管理人员进行交流,明确有关事项,解决设计上的不足。****年*月份,针对会计凭证管理试行情况,再一次征求各公司对报销单据意见,根据大家的建议,对会计结算单据作进一步完善,并于****年*月**日下发了有关规定。
经过财务合同管理月活动,财务部的管理意识加强了,管理能力也得以提高,财务部从会计核算向财务管理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我们的管理水平离公司发展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要我们不断地完善和提高。
二、职能管理
(一)核算工作
核算工作是本部门大量的基础工作,资金的结算与安排、费用的稽核与报销、会计核算与结转、会计报表的编制、税务申报等各项工作开展都能有序进行、按时完成。
*、会计审核
会计审核是把好企业经济利益的关键,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决不应个人面子而放松政策。如,亲亲家园项目地处余杭良诸,根据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专用发票必须使用项目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在税前列支,为此我们对工程发票的来源严格审核,并将此项规定传达到项目公司,目前工程量大的施工单位均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使用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在审核中发现一些临时工程、零星工程的施工发票未按规定办理,我们在严格审核退回的同时,帮助他们联系税务机关如何开具工程发票的事宜,使企业双方利益都得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