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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建立、管理和考核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1、标准不统一。怎么样建立干警执法档案,执法档案的对象、内容以及如何建档、管理、有效利用等没有统一标准。
2、责任部门分散。有的单位纪由检监察部门、研究室、政治部一并收集各类档案,分别管理;有的单位由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室一起收集;有的单位只有纪检监察部门收集管理。检察人员个人执法建档呈现出繁、乱、杂的局面。
3、收集不及时。特别是档案建设中涉及动态性、同步性的执法情况,除了干警个人或者当事人之外,获取的渠道不多,造成一些信息收集滞后。
4、信息化程度低。个人材料收集和执法档案录入主要采取收集纸质材料,逐一为个人立卷建档的传统方式。
二、如何完善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机制
(一)规范机制建设,明确建档架构和标准
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执法活动,这是建立执法档案的基础。因此,建立检察人员执法档案的关键就在增强执法档案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1、明确执法依据和标准
在规范的框架下行使检察权,这也是执法档案规范功能的体现。建档之前,首先要明确执法依据,即制定案件质量标准,其内容涵盖执行实体法的质量标准、执行程序法的质量标准、办案效率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标准、办案效果标准。其次要明确执法流程,即制定办案工作规则,每个执法环节的操作规则。再次要明确执法职责,即制定各执法岗位职责规范、履职纪律。最后要明确执法效果,即制定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包括办案效率、案件诉讼情况、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涉检风险评估等。
2、规范执法档案建档标准
制定检察人员执法档案规范要求,从建档须知、档案目录、基本资料等基本环节入手,统一检察人员执法档案的基本标准、原则、方法及要求,促使执法档案逐步转向规范化、有序化轨道。主要方面包括:
(1)明确建档对象(即执法档案的适用范围)。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是为在执法岗位上的检察人员建立的档案。建档对象应当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反贪、反渎、预防、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主要业务部门执法人员,以及法警队、技术科等辅助执法人员。遵循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应首先在检察执法部门建立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做到每人一档,档随人走。
(2)规范建档内容。执法档案内容的设置要体现因人而异、因岗而异的特征。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应以人(执法主体)为中心,主要由执法人员基本情况、执法办案情况、执法考核情况三部分构成。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检察人员基本履历、执法资格认定、岗位、职务变动、业务培训和专业学习等情况。执法办案情况包括承办案件的数量和办案质量情况。办案数量既要有办案总数,又要有办理重大疑难(大要案)案件数量,要能够透过办理数量看到个人执法能力情况。对于自侦部门集体办案的形式,应注明检察人员在查办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分为主办、参办、协办等;办案质量反映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及时性、规范性情况,包括案件审查、审判处理的结果,执法过程中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案件控告申诉或涉检来信来访的情况以及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等。检察人员执法工作的创新,完成交办、督办任务,阶段性重要工作完成情况,撰写法律文书、调研信息、工作总结的能力也应载入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在执法档案中增设审批案件处理情况。对于检委会专职委员,应在执法档案中增设与职责有关的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司法警察执法情况应侧重与其职责相关的参与传唤、讯问、搜查、送达、安全防范等内容。执法考核情况包括在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等执法考核中,对执法干警的评优、记功、奖励,或对其执法过错认定、责任追究、违纪违法查处等情况的记载。监察部门就检察人员遵守办案纪律对涉案单位、当事人回访、调查情况也应予以记录。
3、确定责任部门。执法档案的建档工作琐碎且繁杂,涉及多个部门,必须确定一个责任部门。鉴于执法档案产生的背景和监察部门的工作性质,执法档案应由监察部门负责管理,其他部门分工负责。各业务部门提供办案数量信息材料。控申部门通过接访接待、办理案件提供群众投诉、案件质量信息材料。研究室提供建档人员的执法质量信息材料、执法创新信息材料、检察官调研文章发表以及获奖情况信息材料,并负责组织案件质量考评工作。政工部门负责收集涉及办案工作的奖励信息材料、个人基本信息材料。监察部门明确为执法档案的管理部门,不仅要负责收集执法作风、执法过错、执法检查、群众投诉方面的信息材料,而且要负责执法档案的汇总和管理,定期收集形成的档案资料、综合管理运用档案资料。凡移送归档的材料,需由检察官确认的要由检察官本人确认,如案件质量信息确认程序可以设置为承办人自评—部门负责人确认—分管检察长审核、确定案件质量,研究室(检委会办公室)抽查后确定该案件的质量情况。通过确认程序确保档案材料真实可靠,程序公正规范。
(二)依托信息化技术,增强管理效能
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便捷、规范、实用的电子执法档案,即在检察业务管理软件中设置执法档案生成程序,实现建档、监督、考核一体化运作模式,既保证执法信息数据的准确,又能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干警在业务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录入信息,同时成为执法档案的录入信息,真正做到随着执法过程,档案随之建立,执法完毕后档案随之生成。可从执法档案生成程序,直接获取执法办案的相关数据信息,如案件的办理过程、办理周期、法律文书等基本材料,直接生成执法档案基本数据库,减轻检察人员及业务部门的负担。研究室及时输入执法办案质量的督查评估信息情况,监察部门及时输入相关廉政情况,直接生成执法档案评估考察表,实现网上考核评估,实现监督考核的公开化。同时还可以将执法流程、职责规范、法律解释等制度固化到电子信息系统之中,设置预警功能,防止人为“疏漏”。
在推进执法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中,还需处理好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对于尚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执法档案信息仅对检察长及分管检察长、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政工部门和监察部门公开,实现对执法办案过程的动态监督控制。对涉及办案质量的主要指标进行考核,结合动态管理和案件评查,使执法质量的控制由事后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每个干警通过办案软件,直接查询自身执法办案情况和考评情况。对于在检察环节已经审结、并经考核评查的案件,可以进入执法档案资源共享平台,使执法干警可以通过网络学习和借鉴优秀案例的办案经验,吸取瑕疵案件的教训,使得执法档案建设透明程度更高,更具操作性和科学性。
(三)重在利用,完善执法档案的考核体系
当前职工档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档案丢失、损毁。由于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或是由于单位归属变化、单位搬家、档案管理人员变动等原因,职工档案没有及时妥善处置,造成职工档案的丢失、损毁。
2 档案信息失真。由于部分单位具体工作人员或本人没有严肃、负责地填写好每一份档案材料,致使有的档案错漏百出,档案年龄前后不一致、出现多个参加工作时间、个人经历前后记录不完整等,造成个人档案信息失真、可信度差。
3 自动“弃档”。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些职工频繁“跳槽”,几经调动后,个人档案已不知去向-还有些职工在单位不同意调动的情况下,不辞而别,自动“弃档”,对个人档案弃置不顾。
4 强行“扣档”。一些单位为了留住人才,在留人不成的情况下,强行扣留职工档案,还有一些单位以员工离开单位时不交培训费、不退住房、不交纳违约金为理由扣留职工档案不放;更有个别单位为达到控制职工的目的,强行扣押档案不给,使职工办不成调转手续、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等。
5 自行“建档”。针对“扣档”现象,一些单位提出可以不要档案,而在用人单位重建档案以达到人才引进的目的。重新建档的内容主要有恢复原有身份、连续计算工龄等。
6 职工档案转递问题。有些单位由于经济不景气,管理松懈,对职工档案的转递制度执行不严,放任职工自带档案直接去就业;还有个别职工图方便,干脆把档案放在自己手里。
7 不建立职工档案。有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为数不少的私营企业和一些计划经济时代的集体企业,用工不规范,与企业职工不签用工合同,不建立职工档案。
职工档案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1 收集鉴定工作不到位,内容缺乏实用性和真实性。一些基层单位档案意识薄弱,档案材料收集不全,不能做到及时补充新材料,导致部分档案材料不完整,不能跟上个人经历的变化。另外,是鉴定工作问题。近几年来,年龄、工龄、学历等造假现象严重影响了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给有关部门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在这些问题中,无论是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篡改档案,还是填写过程中的失误和管理的差错,归根到底还是职工档案管理标准不统一、管理制度不健全及鉴定工作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收集和鉴定工作的不到位,直接导致职工档案的作用被削弱,严肃性降低。
2 职工档案管理“分散多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管分散。职工档案有的保存在当前用人单位,有的保存在过去的单位,还有的保存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甚至保存在私人手中,使得一个单位的职工档案处于一种“分散”的管理状态。二是隶属混乱。现行的职工档案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参与管理职工档案的有组织、人事、劳动、企业主管等部门,甚至一些无权保存和管理人事档案的部门、单位、中介机构也保存和管理职工档案。职工档案出现“多头”管理状态,常常导致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各个部门之间权责不明、相互推诿。职工档案的“分散多头”管理,使得职工档案成为许多单位控制人才流动的一种重要工具。
3 职工档案管理费用过高。按照现行的职工档案管理政策,职工档案保存在用人单位、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保存在用人单位的,可以不需要交纳档案保管费用。保存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的,需要交纳一定的档案保管费用。目前的收费标准大约在每人每月10~20元之间,但从人才交流中心或职工介绍中心调出职工档案时,尤其是流动人员的档案,有些地方需要一次纳4000~6000元不等档案管理费。这样的标准对于还没有找到正式工作、还不能挣取生活费用的人来说,是一种严重负担,结果导致不少人员被迫或主动“弃档”。
4 档案法律法规不健全,可执行性差。涉及职工档案和专门针对职工档案的法律法规有不少,宽泛的有《档案法》,专门的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条例》等等,但这些法律法规管理调节范围却难以涵盖到所有职工档案工作情况,或有涉及却难以真正执行,与现实中的问题存在矛盾,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行性。
加强职工档案管理的根本措施
加强职工档案管理的根本措施就是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和要求,抓紧对《档案法》的修改,将职工档案的管理规范纳入档案管理体系之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修改《档案法》增加职工档案管理内容要体现以下几点原则:
1 “救济”的原则。救济的思路,是指为保护当事人的原权利,在当事人的原权利受损的情况下,赋予原权利人救济受损权利的权利。它是不当行为人的行为发生时,法律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属于“矫正的正义”范畴。从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角度来看,建立人事档案救济制度不失为当前的一种有效措施,《档案法》的修改也应从救济的角度考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江苏南通市分别通过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值得借鉴。《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人事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或者批准。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经认定的补救材料与原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南通市在实践上先行了一步,为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障档案合法、有效利用,切实保护公民的有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台了《南通市人事档案救济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人事档案救济是指公民因人事档案缺损、丢失等原因影响有关待遇的正常享受,由公民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启动的行政救济制度,并从启动、救济、效力等几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关键词:民营企业;档案;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形成了大量档案信息资源,真实地记录了企业诞生、发展的历史过程。这些档案资料对于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实施民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对记载民营企业历史的真实情况,维护企业历史的真实面目,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有不少民营企业在实施职工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制的民营企业职工档案有建档基础,职工档案管理比较规范,但职工身份转变后应形成的职工履历表、劳动合同等内容就没有在职工档案中体现。职工档案中体现不出职工的真实身份和实际情况,更有甚者,个别职工从参加工作到退休时,个人档案中只填有一份刚参加工作时的职工履历表,在档案中查不到个人的家庭及社会关系变化,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就目前情况来看,个体、私营、民营企业较多,而这些企业又成为就业的主渠道,吸纳了大量的从业人员,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企业大部分没有为企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等,更谈不上建立职工档案了;其次是临时工、季节性工、外来工、进城农民工,企业更没有为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建立档案的理念,致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从民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来看,档案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如,企业职工档案记载的姓名与户口簿、身份证姓名有差别;出生日期记载有差异,部分企业职工档案材料记载出生日期有几个不同的年、月;工种记载上的差异,档案没有详细记录职工工种,有的工人进入企业以后,变换了几个工作岗位,从事了几个不同的工种,但在档案上没有详细记录,档案记载工种不够准确。
(三)职工档案有涂改现象。个别企业在档案管理上不严格,对档案原始资料随意进行涂写、修改;由于涉及职工个人利益,个别企业劳资人员为职工个人涂改档案资料,更改年龄,更改工种。企业在整理职工档案时,未能按时间或记载顺序装订档案资料,有个别企业对职工的档案资料根本不整理、不装订。
(四)企业职工档案资料不够完善。个别企业在招用职工时,没有立即为其建立档案,故没有招工表等资料;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职工档案,但没有把职工的定级表、劳动技能鉴定表等装入档案,以至有关资料遗漏遗失;还有个别企业改制后,没有及时让职工填写履历表,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辞退的职工也没有终止或解除合同,致使档案中没有改制后的职工履历表,没有《劳动合同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档案资料欠缺。
(五)个别企业对职工档案管理不重视,管理混乱。很多民营企业没有专门的档案柜等设备设施,也没有管理制度,以至造成职工档案遗漏遗失。
二、强化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对策
(一)树立三个意识,强化档案管理
1、树立档案法制意识,充分认识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从法律角度看,民营企业的档案管理具有社会性,并不是“私人行为”,也不是可有可无的,是社会公用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是受档案法律、法规保护和约束的。因此,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下,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应走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之路。民营企业要强化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提高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企业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将档案管理创新纳入工作日程,给予档案工作发展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专人管理,并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把做好档案工作与企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建档促使企业提高内在素质和管理水平,建立起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档案管理机制;要严格遵守《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将法律制约与企业自觉管理有机结合,加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的约束力,规范企业档案行为,提高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2、树立档案利用意识,满足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竞争的需要。民营企业应强化档案利用意识,突出利用原则,加强利用工作,赢得利用成效,在服务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竞争中实现档案工作的价值。一方面要强化业务建设,为提供利用奠定基础。只有科学、规范的档案工作,才能为企业各项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民营企业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应该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归档范围、立卷标准、分类编目、上架排列、检索利用等工作的科学规范;另一方面要克服短视思维,对档案工作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正确认识,从长远的、科学的、发展的角度谋划好民营企业档案工作。针对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竞争的需要,有的放矢地开展档案利用服务,推进档案工作向企业一线靠拢,使民营企业管理者能实实在在地看到档案带来的效益。
3、树立档案效益意识,使档案管理切合企业生产实际。民营企业在创新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循效益原则,立足企业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多倾听业内专家对档案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企业建档的有利因素,总结经验,寻找规律,确定企业档案管理创新的方略,使档案工作更切合民营企业实际。以收集归档为例,民营企业应将经济合同、产品开发、经营销售、债权债务、资金周转、成本核算、基本建设、市场信息、科技信息、往来客户等内容作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重点,以此为基础将其按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产品、设备仪器、基建、会计、人事等类进行分类。民营企业可根据上述八个方面的类别对各种文件材料按要求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统一管理本企业各个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由于档案管理受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影响,因此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强化档案管理创新,确定了以商贸经营,房地产开发,农产品种植管理,农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制度、财务、人事等方面为主要内容的归档范围。
(二)“三管齐下”,强化档案管理
1、广泛宣传,突破认识关。要使民营企业的老板和企业管理者把职工档案的管理提高到建设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的高度,从而把职工档案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把职工档案管理纳入重要的工作内容和责任,摆上自己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使员工本人认识到完善自己的档案建设不但是一时谋职的需要,同时也是提升个人价值、经营人生和谋取长期利益的保障;要使公司专业档案工作人员系统参与职工档案管理过程,形成职工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制度规范,所有这些都需要政府档案行政部门、政府人事劳动主管部门、人才中心等中介机构、企业人力资源和档案管理部门、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宣传引导、大力呼吁和热情关注。
2、整章建制,攻克流程关。要把认识转化为实践,需要通过组织以制度、机制、流程等方式来固化。民营企业由于行业特点、规模大小、历史长短、员工构成以及经营者素质等的不同,内部管理的差异非常大。因此,应从规范职工档案管理的总目标出发,结合企业的实际,建立起一个比较系统的管理制度。重点是:①职工档案管理的责任制度;②职工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③职工档案收集、整理、定期检查的规定;④职工档案保管、调阅的规定;⑤职工档案调转的基本流程。通过这些制度、机制和流程的建设,使企业内部的职工档案管理得以固化为一个系统有效的闭环,而不是一件零敲碎打的杂务或临时应景的形象工程。
3、分工负责,把好进出关。首先,要做好人力资源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员工本人之间的职责分工。按照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职工档案归口综合档案室;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职工档案的建立、更新、转递等工作;档案室负责职工档案的保管,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归还等手续;员工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归档,保持档案的完整齐全。其次,要抓好职工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一是要把职工个人档案的“归档范围”明文化,使职工的履历、招收录用、考核培训、政治面貌、奖惩记录、工资、福利、保险、离职情况(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人事异动等重要的个人材料不致遗漏;二是要把好“入口”,坚持“人来档到”;三是要及时补充,使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种材料能及时归档;四是要定期整理和规范,以逐步实现职工档案的信息化(如建立职工档案数据库),同时做好补救、补建(特别是对未按常规手续进入企业的高管人员)工作,提高职工档案的使用价值。再次,要搞好衔接,把好转递关。对于档案调入,人事关系在“人才中心”的,试用期满即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档案转入人才中心保管;对于档案转出,要按照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严格的转出手续和转接反馈手续,严防丢失。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主要参考文献:
[1]李爽,朱静.民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史志,2010.1.
Keywords: Open Access;Archives website;Information resource;Resource construction
1 引言
20世纪80年代,参与出版期刊的商业机构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通过各种垄断行为逐年提高学术期刊价格,使得科研人员和学术交流机构无力购买太多的学术期刊,引发“期刊价格危机”,致使学术研究成果不能广泛传播,学术交流受阻。20世纪90年代后,网络技术发展推广,基于成本压力和技术动力,国际学术界、出版界和图书情报界发起了一场免费零障碍获取和传播学术资源的“开放存取”运动。之后,国外研究人员纷纷从不同的角度,阐发了自己对开放存取的独到认识。一般认为,《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先导计划》(BOAI)中给出的“开放存取”的定义是普遍被认可的。该文件指出:对文献的“开放存取”不应存在不同的政策和权限,用户可以通过Internet免费阅读、下载、复制、传播、打印和检索作品,实现对作品全文的链接,为作品建立索引,将作品作为数据传递给相应软件,或者进行任何其他出于合法目的的使用,而这些使用方式除网络本身的物理障碍和出于对作者著作权保护的考虑外,不应受经济、法律和技术的任何限制。[1]
国内对开放存取的研究始于2004 年,研究成果多集中在图书馆学领域,而同属信息服务领域的档案学界对此的研究成果却寥寥无几。笔者于2016年3月25日登录中国知网,以“开放存取”为主题词,分别在“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和“档案学、档案事业”学科目录下进行高级检索,分别得到相关文献1772篇和26篇,足见开放存取亟待引起国内档案学者的关注。与此同时,现有的少量研究成果侧重于开放存取理念与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理念的宏观对比、开放存取环境下高校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实现、历史档案网络存取等方面,学者们对开放存取在档案领域应用方法的关注不多,研究成果极少。因此,本文从开放存取视角下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适用性展开探讨,同时提出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途径、方法和注意事项。
2 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开放存取的适用性分析
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在国家政策支持和档案学术研究的推动下,有了较大进步和发展,但站在开放存取视角下观察,目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而开放存取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即时存取、多元参与”的特点恰好能够弥补这些问题带来的缺陷。
2.1 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2.1.1 可用资源类型单一,内容单调。大部分档案网站只是把纸质档案拍成照片,以非文本的图像形式上传,类型单一;网站上公布的档案信息以目录级数据为主,缺乏档案全文信息和专题信息,档案内容丰富的特性难以呈现。
2.1.2 各自为政,存在信息孤岛现象。利用者进入一个档案网站所获取到的档案信息资源仅仅限于本馆拥有的档案,想找到特定信息就要去浏览不同的网站。虽然大部分档案网站已提供了对本区域范围内或全国乃至世界范围部分档案网站的超链接,但基本只是链接到相应的档案馆网址,本质上仍然没有解决在线档案资源内容的整合与跨库检索。即每个档案网站从内容管理这一层面看,仍然是一个个独立的信息孤岛。[2]
2.1.3 信息更新速度慢,缺乏时效性。档案网站信息更新速度是满足用户信息需求、提高档案网站访问和利用率的重要指标,我国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整体较落后,网站内容相对贫乏,访问率、利用率较低,抛开用户利用动机,网站信息更新速度慢、时效性差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2.1.4 资源建设与对社会需求的认知存在偏差。当前的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主体单一、用户参与不够,这源于对社会需求认知的不足。档案用户类型众多,不同的用户对文件信息的需求不同,每个用户使用资源的侧重点也不同,因而有必要以用户需求为中心来拓展档案网站信息资源范围,遵循围绕用户需求(显性需求和隐性需求),服务于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原则,开展网站信息资源建设。[3]
2.2 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的适用性分析
2.2.1 开放共享增强资源多样性。开放共享使得社会需求多样化,多样化需求需要改进档案服务,这就要求档案网站成为应收尽收、应归尽归,档案资源丰富,能够提供多种角度查询、浏览及多种方式获取档案知识的多元化服务网站。
2.2.2 互联互通提高资源流动性。利用互联互通的现代化技术,简化利用方式,切实推动档案资源跨馆利用、跨馆出证。开放存取环境下用户对开放档案的使用权限增大,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免费检索、阅览,只要注明相应的著作权信息即可。
2.2.3 即时存取加快资源更新速度。对于众多的可开放档案,进行数字档案保管的主要任务是对数字档案进行更新和维护。数字档案的更新是存档过程的延续,需要将最新积累的经过标准化处理的有价值的数字档案资源定期或不定期地存储到云端,实现实时数据更新。[4]
2.2.4 多元参与提高资源建设效率。在开放存取环境中,用户对信息享有了较为充分的访问权、获取权与使用权,开放存取通过促进档案价值鉴定、保密范围、密级划分、保密期限、开放模式和开放范围的变革,使更多的档案资料以开放存取方式为更多用户获取,把多元用户的多元需求融入档案信息资源建设的全过程,扩展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体系中开发主体的合作范畴与广度,可以有效提高资源建设效率。[5]
3 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途径与方法
借鉴开放存取在图书情报和网络出版领域的应用实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提出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途径和方法。
3.1 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途径
3.1.1 针对形成档案的个人,建立云存储的电子档案。这是档案网站在收集个人档案过程中对开放存取利用的主要方式,其实现过程可分为现行利用和长远发展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现个人档案对自我的绝对开放。随着数字档案的不断增加,人们面对的数字存档的压力也不断增大,从当前云存储的发展趋势来看,有越来越多的人把数字档案资源存储在云端。[6]在云存储之前,个人档案是一种对自我的相对开放,只能在存储档案的指定设备中查阅利用,而云存储之后则可以摆脱存储设备的限制,从而实现先行利用的开放存取。第二阶段,实现个人档案对社会的相对开放。个人是档案的形成主体之一,个人档案是社会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个人档案的价值实现从个人向社会的转化后,就会产生社会利用需求,一旦其满足向社会开放的条件,利用者就能在自身可利用范围内实现开放获取,从而实现个人档案长远发展的开放存取。
3.1.2 针对收集档案的机构,实施开放存取仓储联盟。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的开放存取仓储应包括机构仓储和主题仓储。个人认为,各档案馆建立的档案网站实际上是开放存取仓储中机构仓储的一种,也就是说目前机构仓储建设正在进行之中,在开放存取理念下可以有意识地引导其朝着统一的标准化建设和合作建设的方向发展,即档案网站建设者将完整的作品版本和授权使用许可协议以标准的数字化格式即时存贮在档案网站的在线仓储中,确保可开放存取档案信息的开放访问、自由传播、统一检索和长期存档。[7]同样的方式可以构建主题档案开放存取仓储,进而实现档案网站的开放存取仓储联盟,提高网站信息水平,为用户实现便利的跨库检索创造条件,使利用者不论身在何处,都能方便地找到自己需要的可开放档案信息。
3.2 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方法
3.2.1 构建开放存取资源库。这是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资源基础。随着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推进,以及国家档案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档案馆藏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优化,已经初步具备了建立开放存取资源库的资源条件。在资源库建设中重视开放存取目录中心建设,开展档案目录资源基础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层面的档案目录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加快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国家数字档案资源融合共享服务工程,以开放存取资源库为基础开展档案数据开放计划,履行开放共享和存取便利的方针。逐步实现互联网环境下数字档案信息化服务的新模式:凡是经过鉴定开放的数字档案, 一旦被存放到档案网站上,就应按照开放获取的原则允许利用者免费获取,包括阅读、下载、复制、传递、打印、检索,实现“无限制使用”和“充分共享”。[8]
3.2.2 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这是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基本规范和法律保障。完善制度可从两个层面考虑:一是从单位层面,实行制度化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单位整体制度化管理中去,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审查体系,对档案信息形成过程加强质量控制,明确规定要严格审核档案信息内容的完整、系统、准确等情况。二是从档案部门层面,进一步完善档案鉴定制度和适宜开放存取档案的管理制度。将每个环节的档案原件鉴定及档案信息鉴定工作形成制度,从制度上明确符合开放存取要求的档案范围。法规需要明确即时归档和及时提供服务的法定责任。科学规划和推进与开放存取相关的法规体系建设,将档案法规的制定与档案网站信息资源的建设相结合,依法保障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科学、合理应用。就我国现行的档案法律法规来看,其内容侧重于档案的管理与保护,而对档案的公开和利用限制较多,因此,国家在宏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应当给开放存取以明确的宣示和引导。
3.2.3 实施存取质量控制。这是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核心要素。首先,确立质量评价标准。质量评价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档案著录格式标准、描述与标引语言标准、档案信息元数据标准、质量标准、计算机网络标准、数据库管理标准以及获取技术标准等通用标准。只有严格推行和遵循不同层次的标准,才能将不同档案馆组建成一个互联的共享网络体系,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兼容。[9]其次,严格控制实施。档案信息形成者必须改变思想观念、提高认识水平,这是优化质量的前提。档案信息的形成者主要指文件形成者和档案人员。文件形成者是档案信息质量控制的主要把关者,在文件制作过程中,要注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从源头上保证档案信息的质量。档案人员是档案再生信息的主要形成者。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过程中,档案人员必须树立质量意识,为利用者提供高质量的档案信息。需要指出的是,单位领导对优化档案质量的重要性的认识最为关键。[10]最后,建立“人机交互”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只有加强监督和检查,才能保证档案资源存量数字化、增量电子化、利用网络化,创新档案信息化管理模式,加快档案管理与信息社会的融合,从而促进档案网站服务水平的现代化。
3.2.4 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这是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技术支撑。网络技术在档案信息开放存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没有网络技术的支撑,档案信息开放存取如同泡影,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根本无法付诸实践。[11]在现有网络环境下,形成以局域网、政务网、因特网为平台,以档案目录中心、基础数据库、档案利用平台、档案网站信息为基础的档案网站信息化体系,可以为开放存取的实际应用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档案信息服务;隐私权;网络化
档案信息是一种重要的原始信息,也是记录隐私的重要载体,同时,作为历史的记录,档案中的许多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因此,档案工作和隐私权保护有着必然的联系。蓬勃发展起来的网络环境在改变档案信息收集、整理、贮存、传递、利用的传统模式的同时,也使隐私权保护呈现出新的特点。网络本身的安全性并不十分可靠,这是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进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由于技术的不完善,第三方(如“黑客”等)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既可以发生在档案馆与用户通过网络传送个人资料或不同的档案网站之间共享个人资料的某个环节,也可以发生在档案网站贮存个人资料的过程。这也从客观上推动了我们对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讨。
一、档案信息服务中涉及的隐私权问题分析
在档案信息服务中保护隐私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于为档案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档案信息化进程,促进档案社会价值的发挥。
(一)个人资料收集中的隐私权问题
档案是一种重要的原始信息,且具有保密性。其中包括公民的一些重要的个人信息,大多数鲜为人知。虽然档案法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制定了档案的开放期限,但其法律相对方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于个人重要档案信息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事实上,在档案所有人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或档案馆自行收集关于公民的档案之初,就应妥善处理好隐私权问题。
隐私权保护问题在传统的个人资料收集过程中并不太引人注目,但在网络化的今天,档案馆通过网络收集个人资料变得快捷化、自动化、详细化,隐私权问题相对也就更加突出。比如,档案网站在接受访问时往往要求用户提供若干个人资料,包括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职业、收入、工作单位、研究方向、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档案网站可以利用一些追踪软件来持续掌握用户的网上行为,判断他们的档案信息消费特点。
档案网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收集个人资料并非出于恶意,目的是通过对个人资料的分析与挖掘,找出可能连用户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档案信息消费习惯或消费需求,改进服务工作,这是网络环境中档案信息服务和信息产品开发“量身定制”的个性化、多样化的要求。但是,档案网站在用户毫不知情或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例如有的网站拒绝为不提供个人资料的用户服务)收集个人资料,就会侵犯用户对其个人资料的占有权和支配权。
(二)个人资料传输和贮存中的隐私权问题
档案信息传输和贮存过程中所涉及的隐私权问题,主要出现在档案信息网络化过程中。
网络本身的安全性并不十分可靠,这是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可能产生隐私权问题的又一个原因。由于技术的不完善,第三方(如“黑客”等)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既可以发生在档案馆与用户通过网络传送个人资料或不同的档案网站之间共享个人资料的某个环节,也可以发生在档案网站贮存个人资料的过程中。比如,第三方可以直接侵入档案网站的用户数据库,观看、篡改、传播个人资料,如果这种行为是出于恶意,那么当事人的隐私权无疑将受到极大的威胁。
(三)个人资料利用中的隐私权问题
不恰当地利用个人资料是档案信息服务中可能产生隐私权问题的第三个原因。
档案利用与隐私权保护之间存在着矛盾,档案利用必然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如果涉及隐私的档案被自由利用,就可能导致政治与经济活动的混乱,使社会公民产生生活危机感,给社会的安宁团结带来不利因素。因此,如何认识和正确处理好档案利用与保护公民隐私权问题,是档案利用工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这种侵权往往涉及到档案馆的管理职能及档案馆对个人资料的常规使用,所以控制和防止此种侵权的困难较大。比如,档案馆将用户为了特定的目的提供的个人资料出于业务需要用于未经授权的另一目的上,包括但不限于向别的档案馆提供该资料,且未限制该档案馆对个人资料的合理使用――虽然这种利用个人资料的方法对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无损害。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在档案开放利用工作中公民的隐私权得不到应得的保护甚至被人们所忽视,这无疑给档案信息服务工作带来了一定隐患。在目前我国隐私权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在人们普遍缺乏隐私权保护意识的情况下,档案部门在开放利用中忽视隐私权保护的行为还能被社会所容忍。但伴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公民隐私权意识的加强,档案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如不能很好地贯彻法律的规定,忽视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那么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档案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档案信息服务中保护隐私权的对策
要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在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得到保护,必须走依法治档的道路,进行相关方面的档案法律建设。目前我国《档案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档案信息所涉及的隐私权问题,仅在部分条款中作有类似说明。
在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档案利用是涉及隐私权的一个关键环节,在利用时应区别对待,通过控制使用这些涉及私人权益的档案,限制其利用范围,使隐私权受到必要的保护,做到合法利用。
做好档案信息服务中的隐私权保护,档案界和档案馆还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制定档案行业的隐私权保护政策
1997年9月2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发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该文件对于有效预防在档案开放利用工作中发生对个人隐私的侵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各类档案部门以此项规定作为政策指导和保障,结合各自实际馆藏状况,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收效显著。不仅如此,档案学会和档案馆也应制定本行业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政策,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内容包括:告知网站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方式、范围;对个人资料提供保密和安全措施的承诺;告知用户的请求阅览权、补充修正权、删除权、诉讼权等以及相关免责条款。
档案法律在以后的完善健全过程中,要着重注意解决一个问题,即档案信息开放服务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在档案利用实践中,我们有时不得不在保护公民隐私权和维护公民知情权之间做出选择。档案部门所作出的选择要符合法律利益最大化原则。如当档案中的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档案部门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二)加强对个人档案隐私权的管理与技术保护
1.在档案管理中采取措施
这是合法利用档案信息的前提条件,要求对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档案进行鉴定与区分,使之与一般档案区别对待,分开保管,做到有关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保密。目前,档案法规对涉及公民隐私权档案的划分并不十分明确,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这种状况亟待改善。
利用者在利用涉及隐私的档案时,只限于达到既定目的,当按规定获得了对档案的利用权后,可对这些档案进行阅览、复制和摘录,但不得将其以现行档案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形式对外公布,不得擅自传阅、散布、发表这些涉及他人隐私的档案内容。档案工作者有必要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向利用者说明有关注意事项。
2.网络化过程中的保护手段
相对于传统的纸质档案而言,在档案信息网络化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技术保护手段可谓多种多样。现在已经有了Cookies软件管理工具、个人隐私偏好平台(P3P)、加密软件、自动删除个人资料软件等由用户自己保护个人资料的技术。档案网站保护个人资料的技术也有很多种,比如:档案馆为了禁止未获授权的人截取或查阅个人资料,可以通过设置本网站运行的服务器,自动使电子邮件传输到一个预先指定的服务器目录机密邮箱,只供获得授权的人查阅。
(三)提高档案馆保护隐私权的自律性
“自律”是档案馆保护隐私权的一条重要原则,即通过档案馆采取自律措施来规范自己在个人资料收集、存贮、传输利用中的行为,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
1.档案馆应开展档案开放利用的鉴定工作
组织鉴定小组及时鉴定需要开放利用的档案,着重分析档案涉及隐私的内容和本馆档案的类型,从而确定哪些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属于控制范围。对个人资料的重要程度划分等级,以决定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档案馆还要建立一些规章制度,避免使所有的档案馆人员都能接触到敏感的个人资料(如出身、种族、政治倾向、、犯罪记录等),确保只有经过批准的档案馆人员才能收集、查阅、传播这些个人资料。对于已到开放期的档案,要严格按照《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对拟开放档案组织认真鉴定,以决定包含个人资料的档案的开放时间、开放方式和范围。
2.档案工作者要注意保护他人隐私
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这一工作性质要求档案工作者必须熟悉馆藏,以方便利用,因此,档案工作者更容易了解到档案中所涉及的他人隐私。档案工作者更要注意保护他人的隐私,不能因好奇心或别有用心地把馆藏档案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泄露于众,否则是极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这就要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规范和约束,强调对服务对象隐私的保护。
在档案信息服务中保护隐私权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对社会信息公开化需要的同时保障其隐私权,而且在于为档案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档案信息化进程,促进档案社会价值的发挥。这就要求档案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尤其在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绝不能忽视或轻视隐私权的保护,在宣传贯彻档案立法,保证档案信息服务工作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强档案信息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教育,提高档案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使档案信息能够健康、安全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我们的生活。
参考文献:
[1]张世林.档案利用活动中的隐私权保护原则.档案,2003(6).
[2]张宁.试论档案法中的隐私权保护[J].档案学通讯,2000(4).
[3]戴定丽.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的隐私权保护[J].档案与建设,2003(5).
[4]张伟,张江珊.档案开放利用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档案管理,2003(6).
论文关键词:信用个人信用档案档案建设
个人信用档案是指关于自然人信用状况的原始记录,是信用社会和信用制度的基础。有效、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之一,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具有重人的社会意义。
一、信用档案类型与特点
从经济、金融的角度看,信用是一种借贷活动,如银行部门的借贷、还贷活动,这是一种狭义概念。现代讲的信用管理实际上是广义概念的信用,广义的信用是狭义信用的基础。据此,我们可以把信用档案分成两种类型:一是每个行业专用的信用档案;二是综合性的信用档案。而信用档案包括原始性、权威性、非永久性、档案信息的共享性等特点。
二、个人信用档案构成
个人信用档案的构成包括如下方面:(一)个人身份证明和个人档案。具体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及同一户口册内家庭直接成员情况、个人职业经历、个人的社会关系等;(二)个人收入来源资料。包括现金、实物、福利补贴等多种形式;个人信用档案包括个人收人资料、收支风险等情况资料;(三)个人资产构成资料。包括个人银行账户、股票、债券、个人名义下的不动产等资料:(四)个人信用记载情况。包括个人在银行借贷情况和还贷情况,以及个人社会生活中不良行为的记录等;(五)其它资料。如奖惩、批评、表扬资料等。
三、个人信用档案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制约了个人信用档案的建设。根据国外的经验,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个人信用消费的巨大潜力才会被发掘出来。我国2008年GDP为30.067万亿,人均GDP为3266.8美元,这说明,我国直到去年才刚跨过这一经济上的门槛,根据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判断:除了东部沿海城市和中西部部分省会城市外,我国尚不具备大范围发展个人信用档案的经济条件。职称论文
(二)缺乏可靠的个人信用档案资料。我国居民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文件主要是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和个人财产证明。前三种文件仅能说明个人的自然状况,第四种虽然与经济有关,但它仅提供了某一时间个人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并不反映个人收入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反映个人债权、债务状况及守信状况。加上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还比较短,个人信用评估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信用评价办法又自成体系,评价结果的通用性比较差,整个社会还缺少权威性的中介机构对个人的信用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
(三)缺乏个人信用档案资料监管。日前,我国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法制建设滞后,我国除了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储蓄存款管理条理》等法律规章来规范银行业务和个人信用外,缺乏规范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及惩戒等方面的法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建设滞后,不仅制约着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立,而且也使个人信用档案资料监管缺位。
(四)缺少权威资信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的重要基础。信用评估的机构,是向需求者提供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供应商,是为了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报告,以汇编或评估消费者信用信息为其全部或部分业务的任何实体。其基本工作是收集个人的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传播信用报告。而我国只在极个别的城市拥有类似的机构,数量少且相互不能沟通。
(五)缺乏个人信用档案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居民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公安、街道、单位、工商、税务、银行、保险、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另外,在商业银行内部,各家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记录互相独立,缺乏同业信用记录的有效沟通由于各部门对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与数据仍处于封锁状态,从而严重阻碍我国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建设的步伐。
四、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对策
(一)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发展模式。在中国这样一个主要从道德层面强调信用意识、信息来源条块分割、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还不高的国家,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来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和个人信用档案体系是不现实的,需要依靠强大的行政推动力来打破对信用数据的垄断。因此,采用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是比较合理的。政府在推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要任务就是推动立法和加强执法,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打破对信用数据来源的行政垄断行为,为信用报告机构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
(二)完善个人信用档案法规体系。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是涉及全体公民利益的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其政治性、法律性都非常强。因此,必须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依法管理。如要修订、完善《商业银行法》和《储蓄存款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和《储蓄存款管理条理》应明确商业银行数据开放范围、提供方式、使用及传播限制等内容,为开展联合征信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制定《商业银行贷款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程序、贷后管理、清收做出规定,建立对恶意欺诈和非法侵占银行资产等不良行为的惩处制度,逐步以金融部门的个人档案为基础,培育公民个人的信用档案意识。新晨
(三)建立个人档案营运中介。个人档案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所以要鼓励发展全国性的个人信用档案中介公司,建立覆盖全国的信息网络。个人征信机构在法律保障与规范下,利用自身资源搭建起与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各数据系统的信息高速传输通道,在法律规定和系统硬件锁定的范围内,对所需的信用数据资源进行检索,并提供各项在线服务。在庞大的信息数据库基础上,断拓展服务范围,为银行、保险、汽车、广播、住房贷款、家庭装修、休闲、制造、出版、零售、电信和公用事业等众多行业提供个人信用产品服务。
关键词:档案开放;政务公开;效能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9-0169-03
一、档案开放的现状
档案是一个组织或个人重要的成长历史的记载,涉及到组织的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它的管理向来都非常重视和高度保密。档案是评价组织和个人的关键依据,是不容篡改和歪曲的,所以,档案管理部门对它控制严密,只有组织需要调查才会允许查阅。档案不公开已经形成了惯例。由于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社会生产和生活对档案的依赖性越来强烈。特别是科技档案资料是科技创造发明、发现的历史依据,对有些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所以要求一些档案资料开放,以提供社会生活和工作的基本起点。世界各民族的文明程度和社会生活习惯存在很大差异,因而,对档案的管理及其相关的制度是不同的。
在中世纪,欧洲各国档案馆的馆藏档案甚为机密,只准其拥有者或少数上层人物使用。18世纪末,法国在资产阶级大革命期间的档案改革中首先提出档案开放原则,宣布每一个法国公民均可在规定时间到国家档案馆查阅档案。这一原则很快为欧洲各国所采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各国国家档案馆普遍建立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档案开放已成为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途径之一,并作为各国法定的普遍性制度。在开放档案的范围和年限上,各国根据自身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如英国、罗马尼亚、印度、阿根廷等国规定除涉及国家内政、军事、外交等秘密,以及公民私人隐密的档案外,一般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30年均实行开放;丹麦、苏丹等国则规定为 50年。有的国家还对不同种类和内容的档案专门规定了不同的开放年限,如法国规定公务员人事档案、户口登记册和医疗档案分别在其产生后的 120年、100年和150年开放。
我国在1980年制定了历史档案开放的管理办法和一系列管理制度。1987年9月六届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档案开放以三十年为基本期限,对于形成满三十年的档案,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对于形成未满三十年的档案,以不开放为原则,开放为例外。
近年来,一些省市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国务院也于2007年4月5日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已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些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对综合档案馆开放档案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信网络技术和数字化技术的普遍推广、文件影印复制技术发展,使档案开放担负着泄密的风险,因此,在利用档案时,强调高度保密,尤其是个人隐私必须坚决维护。对个人档案的公开持非常慎重的态度,几乎还是处于一种封闭的状态,不愿给社会提供。而其他方面的开放度得以大大提高,从开放各朝各代的历史档案逐渐延伸到建国后各个时期的档案,从政治领域不断深入到经济、科技、文化以及社会公共事业领域,从党政机关的管理档案扩展到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民生档案。档案开放范围的不断扩大,意味着可利用档案的范围更宽广、信息更丰富,有助于更好满足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信息需求。同时,为了提供档案服务水平,创新了档案开放方式。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各级综合档案馆主要通过设立档案阅览室,出版发行报纸、刊物、图书、档案史料全文或者摘录汇编、档案馆指南,开放档案目录,举办档案展览等形式公开档案。新世纪以来,政府网站的建设、政务公开成为政府与人们进行信息沟通的重要手段。对接政府各部门建立档案馆网站,于是档案网站正逐步成为开放档案的一种重要形式。方便群众,为人们提供远程信息服务,提高了服务效能。此外,档案开放的容量大幅度提高。20世纪80年代,为适应开放档案的要求,各级档案馆采取各种措施对馆藏档案进行调查分析,以熟悉馆藏内容与成分,开展馆藏档案整理,编制各种检索工具。以编研工作为例,1984年全国各档案馆编辑的各种专题档案史料和丛编就达500多种30多亿字,不少档案史料还公开出版发行。也正是这一阶段大量开放档案,推动了80年代档案利用高峰期的形成。90年代档案开放数量继续增加,1991年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数量达到2094.3万卷件。以1991年为基点,1992―2000年各级综合档案馆开放档案数量分别增长了-3.6%、2.2%、17.2%、33.2%、40.3%、57.8%、69.8%、81.8%、94.4%。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政治民主、政务公开建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综合档案馆开放档案的步伐。2001年我国各级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数量达到4 129.7万卷件,将近1991年档案开放量的2倍。以2001年为基点,2002―2007年全国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数量分别增长了4%、11.8%、17.9%、24.3%、39.1%、42.3%,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档案开放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从档案的封闭性到开放性转变,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巨大进步。但是,对于快节奏的社会生活和人民对信息获取的需要而言,是存在不少问题。
(一)档案开放过分死板,错过档案信息发挥价值的良好时机
《档案法》规定,档案的解冻期限不少于30年。一般来说,到期应该自动解冻予以开放。但是,在具体实施档案法规中,很多公私档案尽管不涉及隐私问题、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有关公民的权益,鉴于慎重,宁可延期开放,而不会考虑档案的时代价值,还是把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档案束之高阁,尘封到档案馆中。待到开放之时,档案信息变成了明日黄花,已经没有了原本那么大的利用价值了。发生这种状况并非个案,几乎是当前档案管理的基本倾向。我们研究发现主要是由于以下两个主要原因。
第一,档案法规中的规定的条款有些模糊、不确切,难以把握具体操作的程度。
档案法规中关于提前开放的档案的条款有规定,但对于不同的档案级别没有进行明确细分,更没有指出哪些档案不受相关法律的限制,可以提前开放,哪些档案无论如何是不可以提前开放的;对于那些到期不适合开放的档案应该如何处理,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进行审查,以及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的提前开放是否等同于随时开放,都缺乏相应法规的解释、衔接和指引,
具体尺度不好把握。如果要让档案发挥时代价值,便于档案管理人员更好地为人民、为社会服务,就必须尽快完善《档案法》,以适应时展的需要。
第二,档案管理部门以规避风险为由,故意不作为。
职业道德是任何从业人员的基本准则。档案部门是涉及职业道德很关键的部门,因为凡是档案都会涉及到个人,牵扯到个人隐私和家庭关系,关联着社会问题。档案法中规定“对于擅自公布、提供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档案管理部门为了规避提前开放档案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坚持“不违法”的办事原则,不主动作为,不主动为政府和公民服务,在档案开放上不作为于己有利。所以,总是强调档案开放法规对开放时间的一般限定和延长规定,过于保守谨慎地贯彻法律法规中的保密精神,忽视法规精神中提前开放的规定和鼓励利用的导向,导致开放档案“老龄化”,开放时间普遍“超时”。政府的公开信息不能及时被人民群众所了解,不能正确引导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健康发展,影响政府的公信度和办事的透明度,为滋生腐败提供了便利。
(二)档案信息开放载体单一,开放方式滞后
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政务公开的信息量大量增加,并且被要求快速传播。这就对档案信息开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全面、准确、迅速把信息公开,满足人们的需要。一直以来,档案开放采取坐庄式开放,即需要获取档案信息者,持有效证明或证件到专业档案馆申请查阅获取。档案馆有四种提供方式,一是允许现场查阅档案;二是给查档者提供档案资料、允许抄录档案信息;三是经档案主管同意,由管理人员管控档案资料、复印档案材料;四是通过电话咨询,由档案管理负责代替查阅档案,获取档案资料。除了这些方式之外,即使档案开放了,你也无从获得所需要的档案信息。可见,档案开放效率不高。
(三)档案开放度低,使用效率不高
按照国际档案开放的惯例,1987年9月后,我国实施档案开放政策,公开了以往各朝代从来没有开放过的历史档案资料,破天荒打破了档案密不可宣的传统。由于这个传统的惯性作用,开放的量不大,仅占馆藏的21%;到现在,就是数字化技术很发达的情况下,全国档案开放率没有超过40%。有的已经开放过几年的档案资料,一直无人问津,可见利用效率之低。出现了一方面社会需要大量的全面的档案信息资料无从获得与另一方面提供了档案资料无人问津的矛盾。原因很明显,是档案管理部门为了自身的权益在自我纠缠。档案管理部门想方设法扩大本部门的影响,按照有关法律和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公布档案信息,赢得公众对档案部门的好评,所以,大众化的档案信息不厌其烦地公布,尽显本部门权威。如果所有的关键档案信息一览无余地公布出来,那么,档案管理部门利益从哪里来?所以,有必要控制部分档案信息,以便进行档案有偿服务。
三、提高档案开放效能的对策
(一)继续完善与《档案法》相关的法律体系,依法促进档案开放,提高服务效能
如前所述,我国档案开放不足的原因很多,其中与《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保密法》接不紧密、不系统、不统一有重要的关系。所以必须妥善处理好档案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党政档案是档案材料的重要内容,一般都有密级和保密期限,《保密法》没有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行而进行适应性修改,致使本来应该及时解密的文件没解密,应该移交其他可以公开档案机关的案件、文件依然留在保密机关,制约了档案开放程序。据统计,解密的档案文件只占定密文件的2%,使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大打折扣。
(二)强化档案开放意识,促进政府行政法制化、民主化
政务公开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反映,而档案管理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强化档案开放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服务理念,坚持大开放为主,以不开放为例外;改变服务态度,对来获取档案信息的公民绝不刁难,不设门槛把他们拒绝在门外,热情主动引导帮助公民查找档案信息;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自律,以严肃的工作纪律约束档案服务人员,保证档案开放有序。
(三)利用现代科技提高档案自动化服务水平
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特别是现代数字化技术、影音技术、馆藏技术的培训,加强他们的工作和服务能力;投资改造档案馆藏设施,克服单一的信息服务方式,实现多平台服务技术,把自动化、数字化技术用到档案开放服务事业上来。
(四)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知情权。对国家、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战略具有知情的权利。档案开放是公民获得国家、党政决策和发展战略的主要渠道。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服务公民的工作制度,保障他们的知情权,把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纳入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中来。
首先,继续强化社保档案管理的理解与认识
一、加强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是深化社会保险改革的需要。
随着社会保险改革的逐步深化,“社会人”将是必然发展趋势。社会保险部门不但要履行社会保障的责任,同时还要承担起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与管理职能,如此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若无完整准确的个人资料记载,即安全有序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作就会陷入困境,甚至会影响到社会保险改革的进程。
二、加强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是社会保险业务本身的必然要求。
一个参保人从办理参保手续到离退休以及中间失业等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要经过诸多环节。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首先要填写保险卡及个人详细情况表等,作为最原始的资料存入个人档案,其后要不断缴纳社会保险费、划拨个人帐户、计算利息,有时还要对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及养老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伴随人才的合理流动,还要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基金的转入转出手续等,这些详细的个人档案记载,就成了今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
三、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有利于社保部门提高业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实际上是对业务工作进行有序的梳理和有效的归纳。对已完成的业务工作进行回顾整理、总结,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将对正在进行或进一步开展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借鉴和推动。
其次,理性审视社保档案管理的现状
一、对社会保险档案重视不够。由于社会保险档案数量巨大,工作环节繁琐,加之有关领导的不重视,对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缺少相应的软硬件投入,人员配备、经费不到位的情况普遍存在,甚至对相关信息管理混乱,随意性较强。
二、社会保险档案多头管理。管理不统一,其结果就是责任缺位。社会保险档案由于涉及的面比较广泛,在我国不一样的类别社会保险档案分别归属不一样的部门管理,形成了多头管理问题,造成不一样的档案分属不一样的部门,各部门之间资讯沟通困难,一个人的保险资料分别保存在不一样的机构,不少社保经办机构不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综合档案室只保管文书档案,其余业务材料都存放在业务科室。且管理办法各异,没有一个完整的档案资讯中心能够查询到一个人的全部社会保障档案资讯。
三、缺乏专业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规范。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缺乏国家标准,造成社会保险档案的各地管理办法不统一。在社会保障档案的不一样专业类别中,管理的规范和水平也不一致。哪些资料需要整理归档,如何进行整理归档;哪些资料不需要归档,如何销毁;哪些资料需要分类、分级管理;哪些资料需要集中统一管理,如何管理;客观上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秩序。主观上也需要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
四、社保档案人员业务培训少,业务水平亟待提高。社保经办机构对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较少,开展经验交流的机会也不多;虽然一些社保机构有较多高学历的兼职档案工作者,但档案专业人才很少,未经档案专业培训的兼职档案工作者往往业务水平偏低,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
此外,努力创新社保档案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程序,理顺社保档案工作管理机制。依据《档案法》,《保密法》等法规政策,制定社保档案分类大纲和保管期限。对每一类档案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依法建档。对各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存档等要有一个明确的程序,做到既符合工作进程,又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平时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业务报表、台帐、图表、会计帐簿等,要及时立卷归档,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避免社会各保障职能部门间交叉重复而造成的浪费,实现社会保险档案的集中管理。
[关键词]被兼并单位;重组;档案管理;整体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对策
现实生活中,特别是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的今天,市场经济的浪潮冲击着每个生活角落。一些单位受市场经济条件的制约或受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控,处处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使得单位及其内部机构发生深刻的变化。为此,改制、重组与内部调整的政策纷纷出台,单位兼并不以为然。现阶段几乎成为“家常便饭”,就在单位或内部机构发生重大变革时,人们往往只注重于被兼并单位的经营资产、技术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这个“硬件”,却忽视了被兼并单位留下的印记----档案这个“软件”。本文试图对被兼并单位的“软件”----档案的整体性、完整性与严肃性作一简要剖析:
一、整体性
所谓整体性,是指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单位被兼并后,其产生与发展演变过程中,所经历的一切经济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文字资料,且经过收集、整理、筛选和立卷归档的全部具有价值的档案材料。这个单位虽然消亡了,但是,在它生存发展时期留下一连串的时代烙印是不可磨灭的。就如同一个自然的人一样,从他出生直至最后结束生命,一生中经历了由婴儿哺育、青少年成长、教育和长大成人后参加工作以及各项工作和阅历的全部过程。并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习性、爱好、特长,工作业绩、事业成就等等。诸如身份证、学历证、工作证、荣誉证、职业资格证、职称资格证等之类的,都为人的一生奠定了个人档案信息基础。除此以外,每个人勤劳奋斗一生,还赢得了许多物质的和精神上的财富。
要把档案视同它遗留下来的宝贵资产、技术等一样受到尊重。具体来讲,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将被兼并单位的档案材料纳入重组单位的档案管理体系;
二是迅速组织将该单位已经立卷、归档的档案材料移交档案局(馆),或并入重组单位的库房;
三是及时收集尚未立卷的各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资料;
四是广泛收集职工个人手中留存的零散文字资料;
五是对于遗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第一手资料,要采取补救措施,深入挖掘,尽力抢救,即便是职工口述资料也要设法搜救归档;
六是组织档案人员规范整理,精心筛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直至最后分类立卷,归档保存,科学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兼并单位和重组新单位的档案形成一个有效的整体,还历史的本来面目。也为今后实施各项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完整性
所谓完整性,就是一个经济实体的企、事业单位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并能全面、系统地反映出某问题或某专题的全过程的材料,使之完整、无缺项。它与“整体”是有细微的区别的。当然,二者不尽相同。
经过调整后的一些兼并重组的企事业单位,往往只注重本单位的“硬件”建设,对“软件”的东西不感兴趣,这是自然的。因为“硬件”的东西是人们看得见模得着的金钱或财物,而“软件”的东西则是潜在的社会效益,一时看不到效果。基于这种情况,被兼并单位的档案往往被人们所忽略。即使是将被兼并单位档案纳入重组单位的档案管理体系了,但在一些档案具体细节上未能引起足够的注意。因此,在涉及单位“评估”、“升级”等之类的重大事件时,或查找利用档案材料的过程中漏洞百出。不是“缺胳膊”就是“少腿”的现象相当普遍。比如,一个单位进行“合格评估”工作,要求近几年来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凭证――档案材料,如某年工作计划或某年的某方面的工作总结和某年的某方面的批文等,结果翻箱倒柜,找来找去,就是不见了踪影。还如,某企业升级工作中的相关获奖材料(奖状、证书、照片或经验交流材料、论文等),总是难以齐全。
三、严肃性
在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中,被兼并单位已然成为重组单位家族中的一员。因此,被兼并单位伴随而来的一切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理应受到尊重。档案材料也不例外,具有与组合单位档案同等保护和利用的权利。绝对不能视为可有可无之物,更不能任人摆弄当作废纸一张。要保证其严肃性,起码要从以下两个基础工作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