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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个人工作计划,欢迎阅读。
个人工作计划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201x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文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监督。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报到、汇报、请销假等,进一步规范电话汇报制度,加强电话联系沟通,以便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最新动态。坚持按相关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坚持周汇报、月报到制度,积极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在坚持遵守制度规定的同时,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例如公益劳动和每月的交思想汇报表,如有个别矫正对象有特殊情况未及时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个别考虑,在给予机会的同时,也能从另一方面强化改造的思想。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尤其抓好矫正对象的入矫时教育,这样能为以后的矫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广泛搜集各方面信息资料,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目前招聘信息很多,但是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也很多,平时继续多多观察留心,有招聘信息的及时通知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即使他们没有找到工作,也会心存感激,也会为以后的矫正工作埋下好的伏笔。
四、继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管理。建立专门的矫正对象档案资料库,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认真对矫正对象个人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维护。根据区矫正办要求,做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录入、维护工作。有的矫正对象年限比较长,为了更好的管理,在平时保存好个人材料的同时,每一年结束时把当年的纸质档案材料做出来,一方面可以及时有纸质材料信息,另一方面也为矫正对象结束矫正时不用一下子做那么多的纸质材料,这样不仅及时掌握情况,也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便利。
大家下午好!
在本次述职会举行之前,学校成立了专门的材料审核小组,他们已经对我们提交的申报材料做了认真、严格的审核,感谢他们的辛勤劳动。对照申报条件,我的从教经历、业务能力、教研成果、所获荣誉均符合要求,这里我就不再重复。
关于骨干教师的申报,我个人觉得,游戏规则本身存在不合理、不公正、不专业之处。例如,必须获得市级或以上荣誉称号。荣誉称号这个东西是体制给予的,与专业素养、专业发展的关系不大。一个并非开放、自由、公正的荣誉称号横在这里,打击了很多上进的心,也误导了专业领域的专业发展,行政化在学术探讨的路径上再一次充当了尴尬的角色。
随着教龄的增长,我越来越发现,如果我们始终跟着一根指挥棒走,那么必将迷失方向。做为成年人,我可以有自己的价值追寻。教师这个职业据说是人类发展史上少数几个具有永恒价值的职业之一,为此,我觉得能拥有“老师”这个称号,已经是我人生中最大的幸运。
今天的述职,我理解为借这个机会梳理自己的职业成长路径。
2007年8月,我来到了附中。在这之前,我在佛山的一所学校工作,那里的同事亲如兄弟姐妹,让人迷恋。我勤奋工作,被评为佛山市优秀班主任。但是在04——06年三年任教高三过程中,我听到了和看到了这样的事实:为了追求班级的升学率,有的班主任协同校领导一起,想方设法赶走成绩差的学生。我想,如果我也要去担任这样的班主任,那将是犯罪啊!为了高考而教,固然有意义;只为高考而教,则沦为拙劣的技匠,更甚之,我将沦为人类文明传播中的罪人。于是,我选择换一个环境。
非常幸运地,我被孙校所领导的附中接纳了。
附中,很好!真的。这里的生源更加多元化,特区家庭的孩子未来的路也多元化。多元化的时代特征促使我转型,促使我去思考和实践。从班主任到级长,再到学生处主任,再到专任教师,这些经历的转变,给了我思考的机会和更多的空间。
我慢慢地发现,你着急的事情孩子们根本不着急;你觉得他们应该懂得责任与尊重,他们却更在乎当下的情感与快乐。硬碰硬根本不可能,惩罚只会导致更多有声和无言的反抗。你必须让自己的心柔软下来,以最大的善意和爱意去发现他们、陪伴他们;以最大的智慧去引导他们读书写字,思想汇报专题在接受无数书中先知的过程中塑造一个更好的自己;以最温柔敦厚而又浩然正气的人格力量去引领他们,辨别善恶,建设自己的精神家园。
教化若水啊!孙维玉校长谆谆告诫我们,让每一个孩子坐下来和你说话,因为他们与我们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我必须读更多的书,在人类文明与学生之间做一个摆渡者。我们必须思考:我们传授给学生的所谓的知识,与书中那些伟大灵魂的思考,到底哪一样,更能照亮学生的人生?恳请在座的每一位,支持和鼓励我们学生多读一些好书。
【关键词】技校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14-0177-02
思想政治教育是每个学校都必须进行的一项教育课程,使学生的思想符合社会需求。同时,还能培养学生的政治能力,确立正确的政治立场,以保障其走入社会后,做一个对国家对人民有用的人。本文就校企合作下技校思想政治的教育现状进行了分析,针对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保证技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有所提升。
一 校企合作下技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
目前,校企合作已流行于各技校与企业之间,如何做好思想政治教育是学校的重要议题,也符合国家教育核心的关键,符合培养优质人才的理念。以下是通过对部分技校进行调查和研究,分析出的当前技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
1.技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意识较为薄弱
有关研究表明,目前大多数技校的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是积极、健康的,对国家的发展有着极大的热情。并且,会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社会最关注的问题和国内外的热点问题,有着正确的爱国方向以及自己的独到见解,对于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也觉得十分有必要学习。但同时一些学生在思想政治方面出现了问题,这些学生一般不关心时势,政治观念比较淡薄,有些学生甚至从不关心社会问题,感觉与自己无关。因此,技校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还有待加强。
2.技校学生缺乏健全的职业道德素养
职业道德素养指的是在职业中人们应当遵守的职业准则和道德品质要求,既能规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行为,又要求具有社会责任感。企业在招聘技校学生时,不仅要检验学生的专业技能,还要十分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
职业道德素养在技校学生就业时已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考查标准,但许多技校学生仍然对此不重视。从技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调查可以看出,部分学生缺乏职业精神,经常跳槽;部分学生没有吃苦精神;部分学生“白领”情节严重,不愿意做普通工人。这些调查都显示出学生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状况。
3.技校学生的法律认识不到位
法律是一切行为的保障,技校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并掌握法律是极为重要的。据相关调查表示,多数学生已具备了初级的法律知识,对法律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识。大部分学生有较强的法律意识,遇到不合理待遇时,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在技校中,部分学生的法制观念与其行为有冲突,这些学生的自我保护性太强,所以,还应适当地培养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在学生进入社会前,应提前认识和了解关于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此来维护自己在今后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4.技校学生的心理负担较大
据调查研究显示,大部分学生心理健康、心态积极向上,而技校中大部分学生存在着自卑的心理,因为技校学生往往都是在中考、高考失败过的学生。这些学生面临着生活和心理的双重压力,容易产生自卑或情绪冲动的现象,上课不敢积极发言,下课不敢和同学交流,沉浸在个人的世界中。这样的学生一旦在生活上受到挫折,容易对心理造成伤害。同时,在校企合作的环境下,脱离了以往纯粹的校园生活,会感到无法适应,心理上会造成负担。因此,技校学生的心理上存在着许多亟待学校和教师解决的问题。
二 加强校企合作下技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对策分析
1.转变传统教学观念,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力度
在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下,教师应当改变以往的老旧教学观念,明白校企合作的概念。在弄清了这个概念之后,要在学生中大力宣传,使学生了解到校企合作的意义以及实践对今后工作的重要性,使学生也能了解校企合作的真正意义和目的。如可以在校园内张贴宣传思想政治教育的海报,内容可以生动形象一些,以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在这样轻松的海报阅读模式下,学生对生硬的思想政治教育更容易接纳。同时,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定期的思想汇报,将优秀的学生请上讲台,为其他学生做一些示范性的思想汇报,带给学生一种榜样的影响力,更加明确思想政治的方向。另外,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将思想政治教育穿插于课堂中,贯彻落实到每个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当中,为学生学习思想政治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2.加强技校学生职业道德素养的建设
部分校企合作的技校,采取了新的教学方法,为突出培养实用型的人才增加了实践课程而减少了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但职业道德素养在实际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大多数企业也十分重视职业素养,因此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也十分重要。对此,学校可以在学生刚入学的时候,就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素养的初步引导,启发学生对职业道德的认识,认清职业道德素养的重要性,使学生在一开始时就对职业道德有清楚的认识,不至于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出现随意的工作态度。同时,学校也可以就职业道德开展课程,树立学生热爱工作、真诚服务的良好职业道德素养,根据学生学习的专业加入有关的职业教育,以提高学生的就业率。
在校企合作中,技校还可以将企业的一些职业道德建设的文化涵养渗透到技校的文化教育中去,这样不仅可以加深企业与学习的理解与沟通,还在无形中提高了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另外,企业还可定期派专人到校园中去宣传企业的文化制度,让学生在了解企业的同时,还树立了正确的职业道德意识。
3.增强技校学生的法律意识
在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不仅为学生的行为做了规范,也使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改良法律教学方法。在以往的技校法律授课过程中,教师的教学内容枯燥无味,学生难以理解,造成教学效率低下,教师应该注重方法的改进,多采取体验、案例等较新颖的教学法吸引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可以在上课的过程中,建立模拟法庭,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立足于受害者或是法庭的角度来看待事情,身临其境,感受到知法懂法的重要性和法律实际的用途,从而认真地学习法律知识。
第二,联系实际生活开展法律教学。教师在讲解法律的过程中,可将以往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讲述给学生,让学生产生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想法,想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从而激发起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或者,让学生找出自己身边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例,再讲事例的结果权益最终是否受到保护,无论成功与否,老师都可以从结果开始分析,讲述事例中的不法侵害,接着引导学生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生感受到法律的保护作用,自然就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
4.做好技校学生的心理指导,提升学生心理素质
技校学生在初高中时往往不受教师的重视,在心理上存在着自卑的现象,所以技校教师应该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让学生在心理上得到平衡。而开展学生的心理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
技校除了一般开展的心理健康课程之外,可以增设心理咨询中心,当学生面对生活、学习和工作带来的压力时,能有一个可以开导心理的教师,对学生的不健康心理进行疏通,帮助学生找出问题并解决问题。这样学生才不至于在心理压力大时找不到释放的出口,形成心理疾病或做出极端行为。开设心理咨询,不仅仅是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更是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
另外,负责带班的教师也可以定期对学生做一些心理调查,对心理出现异常的学生进行沟通和交流。在日常学习过程中,通过简单的小事例对心理健康知识进行一定程度的渗透,加强学生的心理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三 结束语
技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不仅关系到学生的成长,还关系到今后企业用人的选择,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在技校的教育中,应当加强思想政治的教育,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一个受社会和企业青睐的人才。
参考文献
[1]刘建军.论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化[J].教学与研究,2012(3):44~45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治安问题入手,全面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信息员的作用,加强对矫正对象、归正人员的排查管控,努力营造强大的打击“两抢”犯罪声势,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确保重点矫正对象和归正人员不失管、不失控,确保全县社会治安和政治的持续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以人民调解员为基础,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做好防范工作。充分发挥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信息灵通的优势,建设严密的信息网络,及时提供犯罪线索。
(二)营造强大的打击“两抢”犯罪声势和群众自我防范意识。结合大会战三个阶段,加强对打击“两抢”犯罪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履行法制宣传的职责,以“三边”、“两部”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党和政府的决心、措施及工作成果;使广大人民群众认清“两抢”犯罪的规律特点,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营造强大的打击声势,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打击“两抢”犯罪活动的积极性。
(三)严格管理,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教育管控。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狠抓各项制度落实。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接管,防止发生脱管、漏管、失管现象的发生;开展社会矫正和归正人员大排查活动,对重点对象落实管控措施、加强教育。同时,主动寻求民政部门支持,解决特困和无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归正人员的困难。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1月1日—3月31日)
成立打击“两抢”犯罪活动领导小组,专题研究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的有关工作,对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各项形势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攻坚阶段(4月1日—10月31日)、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充分利用每月调解主任参加综治例会之际,进一步加强“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教育,加强对“三边”、“两部”的村、社区调解员、信息员的管理,确保有关信息及时、有效。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适时开展有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和社区矫正有关制度规定学习,开展“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活动;严格请销假等制度,对重点矫正对象加强管控,落实奖惩,采取果断措施预防脱管、漏管、失管。局有关职能科室要采取措施,对社区矫正制度不落实、教育管理松懈的司法所进行集中整治;对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不服管的矫正对象,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力争达到整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要采取集中学习、个别谈话、发放学习宣传资料等灵活的方式,强化对归正人员的再教育;加强对重点归正人员的教育,利用村(居)干部、亲属做好帮教工作。按政策解决矫正对象、归正人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宣传打击整治“两抢”犯罪成果,在学校、农村、社区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打击“两抢”犯罪活动的信心。做好刑事辩护工作,积极为未成年和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阶段:巩固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1、深化信息、宣传体系建设。把阶段性治理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信息员、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使信息承包、十户信息员、楼道信息员等做法和法制宣传的体系、内容、方式更加成熟和规范,推动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向更高层次发展。
2、强化对重点人员的管理。帮助指导辖区司法所规范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社区矫正对象和归正人员的管理规范,教育、帮扶到位,对重点矫正对象和归正人员的防范措施切实有效。帮助指导辖区司法所及时处置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不送交思想汇报、不参加公益劳动、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逃避监督管理、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矫正办应协调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四款的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或提请司法惩处。
3、建立刑事辩护和援助的长效机制。律管科和法律援助中心要认真总结刑事辩护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使重大事项特别是无罪辩护的报告制度落实更加通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更加及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打击和预防“两抢”专项斗争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的全局性决策,也是为确保我县社会稳定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进行广泛动员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力量配置、经费投入、考核奖惩等真正落到机制的建设运作、制度的创新落实上来,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具体抓,并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及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这一活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在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活动中的主要任务,研究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认真组织,有序开展,做到面要全、工作要实、重点要明。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在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中组织、检查、督促、落实的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各单位要加强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落实重点乡镇(街道)干部联系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督查整改意见;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要及时给予表扬;对工作任务不落实、不得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五、组织领导
局成立打击整治“两抢”犯罪活动领导小组,以确保此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组长:*
副组长:*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识码:A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概述
社区矫正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将矫正人员即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政府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轻缓化的推行、刑罚结构的完善等具有重大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是题中应有之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即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社区矫正执行部门相互信任,相互配合,在有效利用现有人力、物力、条件资源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方式,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同步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既是法律规定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核心目的是通过监督促进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督促纠正社区矫正中的脱管、漏管现象,维护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院、监狱、看守所将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活动,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变更矫正(如减刑、收监执行)和结束矫正活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等。
二、社区矫正监督法理依据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为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检察机关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宪法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中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大成果,是一项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理应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制定的法规规章为社区矫正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可操作性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监督模式
社区矫正监督是新兴的检察监督。各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立足实际,探索了多种模式,创造性的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已经将监督触角延伸到社区一线。
一是直接将社区矫正监督权划分到监所检察部门统筹实施。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履行刑罚执行监督的专门部门,而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因此,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具有先天的优势。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大部分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重心都放在了对监所的监督,而缺乏更多的力量对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使得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不到位,不能充分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
二是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社区矫正检察科,配置专职检察干警专门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社区矫正检察科的设置顺应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的要求,能够集中力量统一对司法所进行检察监督,卓有成效地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但是,囿于机构、编制等的限制,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置社区矫正检察科不具有普遍性。
三是检察机关在街道(乡镇)设置社区矫正检察室。(街道)乡镇社区矫正检察室虽然可以普遍有效地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社区矫正检察室人员要求、经费支持等较高,相对于检察机关的总体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不现实。诸如有的基层检察院只是在乡镇设置了社区矫正检察室,没有配备专职的检察干警在检察室上班,这就使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是由街道(乡镇)检察室协助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由街道(乡镇)检察室协助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符合实际,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首先,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是(街道)乡镇检察室的职能之一,这为(街道)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其次,接触社区矫正人员,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还要通过下基层来落实,由街道(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协调易于安排,较为现实可行。再次,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方便易行,诸如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宣告,街道(乡镇)检察室检察干警到场相对来说方便一些。最后,(街道)乡镇检察室可以有效地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对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问题,检察室可以及时沟通院监所部门,由院监所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当然,街道(乡镇)社区矫正检察室也存在不足之处,对于未设置基层检察室的街道(乡镇),街道(乡镇)检察室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存在空白,还得主要由院监所部门进行监督,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完善,使街道(乡镇)检察室全覆盖社区矫正工作。
四、社区矫正监督机制
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一方面是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核对人社区矫正人员名单,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检查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集中学习、思想汇报等,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基本情况;一方面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包庇、隐瞒纵容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范围广、难度大,因此,加强社区矫正监督机制建设是必要的。
(一)定期检查机制。
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检察干警定期到司法所走访,核实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检查社区矫正监督考察人员档案、审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执行和矫正工作是否合法,检查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教育学习、思想汇报、报告等,接受矫正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及时解决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牵头联合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检查活动,每年对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集中专项检查,督促整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
(二)帮扶帮教机制。
检察机关可以积极面向检察干警招募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帮扶帮教,形成帮扶帮教机制。检察干警作为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宣告仪式,与社区矫正人员签订一对一帮教协议,通过开展家访、谈话,帮助解决家庭生活问题、就业问题等,使社区矫正人员重新树立起生活做人的信心,努力改造,顺利完成社区矫正,达到矫正的目的。
(三)风险评估机制。
预防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形成风险评估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通过对每位社区矫正人员均建立风险评估监督台账,定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情况检查表,同时发放社区矫正人员检察联系卡,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诉求,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再矫正过程中的问题,有的放矢的进行教育,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和效果的统一。
(四)联席会议机制。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政法机关,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往往涉及多个机关和单位,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合,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执法检查情况,反馈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商讨制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全程监督跟踪机制,商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原因,共谋对策。
(五)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可以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有助于解决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问题。检察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科室办公电脑联入司法局社区矫正平台,建立建立电子动态管理系统,录入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信息,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资料按时联合查对,如有不实、不全,立即查漏补缺,确保社区矫正人员资料齐全。
检察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涉嫌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或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社区矫正部门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发生脱管、漏管、违法犯罪,报上级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行政处罚等重大情况,社区矫正部门及时通报检察机关。
(六)社区矫正衔接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相互配合。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是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手段,是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的关键举措。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实践,社区矫正衔接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文书的送达滞后、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时间短、人户分离、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等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可以牵头,建立相关衔接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五、结语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积极发挥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季度评审、日常检察、动态跟踪等措施,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在监督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既尊重个体的差异,又遵循管理的规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真正实现监督和管理的双赢,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作者: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参考文献:
[1]陈文军、李润玲. 乡镇检察室建设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基层研究.2011年9期.
[2]周伟. 关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2期.
主要工作:
一、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1、顺利通过“五五”普法验收检查。5月18日,我所代表街道办事处迎接区“五五”普法验收检查。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所高度重视验收检查工作,将2006年以来积累的普法材料进行分类装订,整理五年来普法宣传学习资料50余册,街道党工委书记对五年来的普法情况进行了汇报,普法工作得到验收组的认可。
2、继续开展“六调联动”工作。年初以来,我们加强与社区警务队的联系沟通,联合调解虹桥社区住宅楼下水道阻塞纠纷等矛盾纠纷6起。为了使居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六调联动”工作意义,6月10日上午,在大街举行了“六调联动”宣传周法律咨询活动。街道主管综治副主任、司法所所长、街道妇联主席、各社区人民调委会主任、社区综治员、人民调解员等20余人走上街头向群众宣传人民调解知识。宣传活动现场,共解答法律咨询9人次,发放《调解案例》150余册、《法律援助工作手册》140余册、人民调解知识宣传单700余张,宣传活动受到居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3、积极参与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以街道办事处重点工作为普法宣传活动契机,深入开展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宣传教育活动。一是组织社区干部开展选举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培训了《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工作的方法、程序等知识的讲解,确保换届选举的合法、有序进行。二是进一步完善加强法律咨询制度。司法所长和司法助理员分别到社区调访办公室值班,接待居民群众的来电来访,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及时解答关于选举方面的法律问题。三是加强社区居民的普法宣传教育。9月2日是司法所的法律广场活动日,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单、《普法知识手册》等宣传资料3500份,及时发放到社区居民手中,现场义务解答群众咨询12人次,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全面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1、组织学习培训,增强业务素质。我所结合社区工作实际,针对新考录社区工作人员不熟悉工作业务的情况,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帮助社区工作人员熟悉适应工作环境,学习业务知识,为进一步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我们分别在3月23日、5月10日,分两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街道主管综治副主任、各社区调委会主任、社区人民调解员、综治员及普法宣传骨干30余人参加了培训班。培训中,详细讲解了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和“六调联动”等项工作的意义和工作方法,对基层司法工作中常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培训中把专业讲课与交流讨论相结合,突出培训实用性,加强互动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培训任务结束后,组织业务知识考试,检查参训人员的学习效果。
2、完善考核机制,定期检查评比。5月28日、12月2日,我所对各社区司法工作进行半年和全年工作检查。按照年初制定的专项工作考核细则,对各社区的文字材料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对于人民调解案件文书不完整、书写格式不规范等存在的问题当场指出,要求及时改正,并在工作会议上通报检查结果,从而使人民调解文书制作水平得到提高。
三、认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1、成立组织,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一是根据《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及时成立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成员有街道综治办主任、民政办主任以、司法所所长和社区警务队队长,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二是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想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矫正力量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社会矫正力量是通过居委会推选出一批关心社区建设,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老党员、退休干部,组建了一支22人的志愿者队伍。三是制定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办公室职责。四是召开社区矫正工作动员会。6月18日,街道召开了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辖区4个社区和社区警务队相关人员24人参加了会议,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今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
2、严格管理,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一是抓规范的同时抓创新。对各项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真正做到从严出发,从细节出发,同时注意在工作中进行创新,保证工作成效。如在谈话教育时,严格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定期进行谈话,在谈话内容上注意与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和当前的社会形势相结合。二是抓数量的同时抓质量。在分类教育、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矫正对象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每名矫正对象的家庭、技能、就业、心态等情况进行了再犯罪的可能性分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严格执行各类矫正措施,落实考核奖惩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要求,严格落实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公益劳动、家访走访等制度,对不能按时报到等违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理。通过严格考核,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的意识、思想觉悟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3、创新思路,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社区在矫正工作中的作用,社区相应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9月28日在对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入矫教育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了教育培训会,规范了接收程序,并对入矫对象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同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提出要求和希望,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期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又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人性化,从而积极配合矫正工作,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存在问题
1、居民对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程度有待加强。
2、社区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待矛盾纠纷,主动介入性不强。
3、社区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相对贫乏,对提高服务质量存在很大局限性。
2011年工作打算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开展两次“法律广场”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每月分别到各社区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进一步提高居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知度。
3、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区级调委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及时、认真、规范的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4、以提高个人素质和工作水平为目的,每月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主要学习较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基础知识。
5、继续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工作,不断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服务质量。
一、化解矛盾,着力为社会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一是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县调解中心、乡调委会、村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四级工作网络。全县共建立调委会337个,在册人民调解员总数1470人。二是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继续开展“金、银、铜”牌调委会和调解员评选活动,授予均溪镇调委会、广平镇调委会、华兴乡华安村调委会、县医患纠纷调委会、太华镇汤泉村调委会、桃源镇蓝玉村调委会等6个调委会2012年度“金银铜牌调委会”称号,授予梅山乡沈岭村调委会吴同万、县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陈宗袍、谢洋乡调委会李代汉、均溪镇南街社区调委会巾帼调解队刘晓玲、吴山乡东埔村调委会林成发、上京镇上京村调委会陈乘耿等6名调解员2012年度“金银铜牌调解员”称号。2013年2月,均溪镇被评为省级“人民调解先进乡(镇)”,桃源镇兰玉村等16个村被评为省级“人民调解先进村”,梅山乡沈岭村吴同万被评为省级“人民调解能手”。三是健全完善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参与1+N联动,大力开展“大调解”工作。全县18个乡镇公安派出所全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各乡镇通过聘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法官等配备专职调解员24名。转发了《省“公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闽公综〔2013〕272号)文件,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有效推进“公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继续推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激励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五是开展“大排查、大调处”活动。组织乡镇司法所每半个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今年来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808件,调处成功769件,成功率95.17%。如石牌组建“红旗”调解队、武陵组建“”调解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社会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二、全面普法,着力为社会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按照“六五”普法规划要求,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一是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向移动手机用户发送法制动漫彩信、出法律宣传栏、挂宣传横幅标语、上街法律咨询、入户开展普法宣传等形式,发放“宪法知识问答”、“12·4”及“六五”普法知识问答等宣传材料3万多份。二是继续抓好学生“带法回家”和“夕阳红”等特色普法活动。与综治委、教育局、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在暑假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活动的通知》(田综治委[2013]43号)文件,印发学生“带法回家”宣传材料6万多份,制作3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展板。组织各乡镇开展“夕阳红”普法活动,印制法律入户宣传单4万多份,把法律带进乡村、社区和家庭。三是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六进”活动,发放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800多册,印发各类普法对象学法用法知识汇编5000多册。四是开展“法制教育进家庭”“八个一”活动。做到每户有一份“法制教育进家庭告知卡”;一份相对定期的法制入户宣传单;一本常用法律书;一张“法律服务联系卡”;每天收看一台法制节目;每户掌握或熟知至少一个维权法律法规;一名学法明白人;每年对村、社区普法骨干、普法中心户组织一次培训。扎实开展全县18个普法重点村的法制宣传活动,确定华兴乡作为“法制宣传示范乡”,发放各种法制宣传材料2万多份。五是加强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集中宣传与当事人个别跟进宣传相结合的形式,通过广播、发放告知卡、入户宣传、现场解答群众咨询、一对一宣讲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先后开展了“深化法律六进、建设法治”、“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有序、依法治访”等法制宣传主题教育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守法、用法的法治观念。六是坚持普治并举,以依法治县“三五”规划总结验收暨“六五”普法中期督导为契机,广泛开展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治企、民主法治示范村(居)活动,表彰了柯文润等60户家庭为“遵纪守法示范户”,扎实推进法治县创建工作,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创新管理,着力做好特殊人员的管理教育
1、着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核心,以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为突破口,对社区矫正实行规范化管理。一是档案资料登记规范整齐,确保人档齐全。二是对在监狱服刑人员信息核查及时准确,做到日清月结。三是走访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摸清情况,做到底数清,去向明。四是在日常管理上严抓细扣,实行“日定位、周听声、月见面、季评议、年考评”,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谈话、思想汇报、组织公益活动等,切实从思想上矫正其不良行为。五是实行手机定位管理,设置定位手机告警围栏,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不脱管、不漏管。六是采取“一帮一、多帮一”等帮扶措施,多渠道多方面帮助无业人员实现就业,引导社区矫正人员自主创业。到今年6月30日为止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786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416人,目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370人,无一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2、着力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坚持以促进思想转化为根本,以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为重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积极采取措施,着力抓好安置帮教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健全安置帮教组织网络,完善衔接、管控、帮教工作机制。到目前为止,在管安置帮教人员共计1567名,现已安置1499名,安置率达95.6%;并已录入信息系统,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名册和帮教安置档案齐备。全县重新违法犯罪人员32名,重新违法犯罪率2.13%。二是进一步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建立了2个安置帮教基地,大力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安置上主要采取基地安置、输出安置、回原单位安置和鼓励自谋职业等四种形式,帮扶上主要采取政策扶持、技术扶持、资金扶持等三条措施,全力做好特殊人员的管教工作,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四、充分履职,着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1、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到一线,司法行政促发展”主题活动。组织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人员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为政府、机关、企业等单位或个人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审查草拟各类合同,办理公证,全力服务“六大战役”项目建设。选派5名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继续组织律师参与县领导接待日活动20多批次,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解决利益诉求。
2、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县法律援助中心深入乡镇、村庄进行入户宣传,发放《法律援助指南》、《法律援助服务手册》、《公证法》、《婚姻法》、《劳动合同法》及“便民服务联系卡”等宣传材料6000余份,为群众排忧解难,真正把法律援助“送进家门”,进一步提高了法律援助知晓率,受到了社会公众的一致好评。积极创新服务方式,营造创先争优良好氛围,突出农民工、下岗工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重点服务对象,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应援尽援。今年来,全县各法律服务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121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3年1月荣获“全国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荣誉称号。
3、做好律师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律师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在城区通过上街开展法律咨询、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形式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继续开展法律服务进机关、进单位、进家庭、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进高墙“九进”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或草拟合同、办理公证、解决有关法律事务。全县3个律师事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150家,办理案件308件,代书200份,解答法律咨询1095人次。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234件。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担任法律顾问16家,办理案件117件,解答法律咨询230多人次,并广泛开展农村“三资”监管法律服务工作。
五、明确重点,着力抓好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
1、抓好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全县18个司法所已有梅山、华兴、谢洋、石牌、济阳、奇韬、上京、桃源、太华、屏山、武陵、建设、广平、前坪、湖美、吴山、文江等17个司法所建成投入使用,均溪司法所正在抓紧建设,预计8月份可投入使用。18个司法所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达4025.32平方米,总投资682万元,每个司法所业务用房平均面积为223.6平方米。全县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一方面改善了司法所办公用房条件,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水平。
2、用好司法所专项行政编制。2012年9月,县编委下发田委编[2012]44号文件,增加乡镇司法所专项行政编制3名,增编后共39名。我局及时申报招考2013年春季司法助理员3名,现正在招录中,用足用好司法所专项行政编制,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提供人员支持。
3、大力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司法厅的标准大力进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司法所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健全干职培训制度,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各项职能发挥,抓好信息化建设,全面建成联接省、市、县、乡四级的基础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2013年2月,太华司法所被省司法厅评为全省规范化司法所。
六、加强学习,抓好主题教育和创先争优活动
加强对党的十精神、系列讲话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深入推进创先争优和“转作风、提效能、促发展”活动,切实解决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执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七、强化管理,抓好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制定下发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工作制度,抓好队伍建设,增强队伍活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岗位责任,量化绩效考评。开展“平安单位”、“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做好综治、、计生、精神文明等工作,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提高综合保障能力。
一、重视基本概念的教学
化学基本概念的教学对于学生学好化学是很重要的,在教学中,我既注意了概念的科学性,又注意概念形成的阶段性。由于概念是逐步发展的,因此,要特别注意循循善诱,由浅入深的原则。对于某些概念不能一次就透彻揭示其涵义,也不应把一些初步的概念绝对化了。并在教学中尽可能通俗易懂,通过对实验现象事实的分析、比较、抽象、概括,使学生形成要领并注意引导学生在学习、生活和劳动中应用学过的概念,以便不断加深对概念的理解和提高运用化学知识的能力。
二、思想汇报专题加强化学用语的教学
元素符号、化学式、化学方程式等是用来表示物质的组成及变化的化学用语,是学习化学的重点工具。在教学中,我让学生结合实物和化学反应,学习相应的化学用语,结合化学用语联想相应的实物和化学实验。这样有利于学生的记忆,又有利于加深他们对化学用语涵义的理解。还应注意对化学用语进行分散教学,通过生动有趣的学习活动和有计划的练习,使学生逐步掌握这些学习化学的重要性。
三、重视元素化合物知识的教学
元素化合物知识对于学生打好化学学习的基础十分重要。为了使学生学好元素化合物知识,在教学中要注意紧密联系实际,加强直观教学、实验教学,让学生多接触实物,多做这些实验,以增加感性知识。要采取各种方式,帮助他们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重要的元素化合物知识。在学生逐步掌握了一定的元素知识以后,教师要重视引导学生理解元素化合物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让学生理解元素化合物的性质、制法和用途等之间的关系,并注意加强化学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对元素化合物知识学习的指导作用。
四、加强实验教学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实验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帮助学生形成概念,获得知识和技能,培养观察和实验能力,还有助于培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因此,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化学教学质量的重要一环。在教学中尽量上好每一节化学实验课。本人教学中,课前准备十分周密,演示实验现象十分明显,效果良好,使全班学生都能看得清楚;教师应从科学态度、规范操作,给学生示范,并启发引导学生从生动的感性知识上升到抽象的思维。
根据本校的实验设备条件,我把一些演示实验改为边讲边做的实验,或调换一些实验,或适当做一些选做实验。同时鼓励并指导学生自己动手做一些家庭小实验,以进一步激励他们学习化学的积极性和探究精神。我还严格要求学生,具体指导他们逐步达到能正确地进行实验操作,并得出正确的结论。
1、教学工作的总结:
(1)课堂教学总结:
本人担任了高一年10个班级的《美术鉴赏》模块教学工作。个人认为在美术的几个模块中,美术鉴赏这个模块的意义是特别重要的。今天,图像在信息记录与传播中的作用逐渐地增大,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和普及,图像媒体对人类视觉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现在的孩子,在每天的生活中都会接触到大量的电视、电影、摄影、网络游戏、各种印刷品、商品包装、广告、海报、动漫等各种视觉文化产物,在这样一个“视觉文化时代”[也可称为“读图时代”],如何引导学生学习鉴赏视觉文化产品的方法,在开阔他们眼界的同时,提高其对视觉文化产品进行分析、理解与批判的能力就成了摆在我们美术教育者面前的挑战了。体验对于美术教学的重要性举足轻重。学生缺乏体验,对于艺术品第一手接触的经验很缺乏,所以在让他们理解相关内容方面存在一定难度。比如在讲关于商周青铜器艺术的课题的时候,我们和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或者地区的学生相比就存在着一个外在环境上的差距,也可以说我们的学生在这方面是处于劣势的。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或者地区的学生的外部环境为他们提供了更多有利的条件。他们这个课就可以到博物馆去上,在参观的过程当中让学生对这些艺术品有了近距离的感性的接触后,可以很大程度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回到学校后再借由理性的采集手段去搜集关于青铜器艺术的资料加以探讨研究,感性和理性结合,更好地理解这个课题涉及的内容。又比如讲关于当代艺术的课题的时候,由于学生大部分都基本上未曾真实地参观过当代艺术展或者直观地接触过当代艺术作品。所以在这种欠缺艺术氛围的先天不足的情况下,今后的努力目标是尽力摸索出一套适合我们的学生的具体情况但又不至于和时代脱节的教学方法。另外,这个学期由于条件所限,并未采取多媒体教学的方式。
(2)考核评价手段总结:
本学期采取了一些多样化的手段来考核、锻炼学生:
①开卷考:
这种考核手段让很多学生都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有一些题目是必须有认真听课或者通过一定程度上的自己的思考才能做的题目,让他们体验一种与他们经验中完全不同的考试方式。借此冲击学生死记硬背,或者盲目抄课本的习惯,逐步形成一种独立及灵活地进行理解性、批判性思考的习惯,这对于他们以后不管是进入高一级教育机构学习或者进入社会工作相信都是颇有裨益的。
②辩论:
方案简介:先在题目库中抽取出辩论题目,然后分出正反两方进行辩论。
此种方式除了是一种考核方式,更是一种在参与的过程当中进行锻炼、获得个人成长的学习方式。首先是让他们得到表现自己的机会,锻炼了勇气,而通过这样的过程参与也可让他们逐渐形成对别人的观点迅速作出思考以及反应的能力,还考核了他们的知识面。可惜还是有很多学生选择了在座位上沉默,未曾站起来发过言。
③主题设定的表现绘画:
[1]可以是自画像;也可以是一个你认为能代表自己个性,体现自我的形象(图案、图形、图画等,但必须附加文字说明为什么你认为自己选择的这种形象能代表你的个性)。[2]以“敬廉崇洁”为主题的绘画:主要以图画为主,可搭配适量的文字,必须体现主题。
2、教学研究的计划完成情况:
(1)校际、教研组、备课组教研活动:
每周三1、2节参加教研组的教研活动。参加学校举办的两次校本培训。
(2)公开教学、听课、评课:
在本学期内参与听课评课活动,听课30节。在15周开设一堂公开课《新的实验》。
3、课外兴趣小组工作情况:
指导高一年的美术兴趣小组。
开设课程:造型基础(素描)
每周的周三中午12:30——13:30,每周周五中午12:30——13:30;
每周周日下午15:30——17:30。
关键词 附条件 不起诉 考验期制度 缓刑
作者简介:郑国泛,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修改后的刑诉法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作为一项新生的制度,其在实践中是否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还需要有关部门对该制度的条文理解、具体的程序操作等方面作进一步的明确。鉴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涉及众多方面,笔者试图择其一面,即该制度在考验期内的制度创设及可能涉及的程序操作(本文简称“考验期制度”),并结合笔者所在县院自新刑诉法颁布后就该制度的司法实践作浅显的探析,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考验期制度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概况
(一)条文规定及解读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了规定。其中: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涉及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法定条件(涉罪种类、可能的刑罚范围及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以及参考条件(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涉及诉讼主体救济程序(包括公安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异议程序以及被害人权利救济程序);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主要涉及考验期满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出路。本文所探讨的考验期制度则规定在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其中: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配合……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规定了考察主体为人民检察院,考察配合主体为被考察对象的监护人;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考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及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则就考察义务以及考验期内的撤销条件作了规定,其中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分别从命令性和禁止性角度对考察义务内容作了规定。
(二)考验期制度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地位
如果说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价值“在其产生之初,……基于诉讼效率的现实考量” ,之后又体现 “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即,通过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裁量权,使一部分案件在起诉阶段即中止诉讼,无需进入审判阶段,从而有利于缓解诉讼压力,节约司法资源。那么如今,尤其是通过新刑诉法中对未成年人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看出该制度的价值取向更加追求刑事法律的矫正、改造和安抚功能,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价值取向。考验期制度以考察主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置一定的考察义务事项,在相应的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以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遵守规定以及改造效果如何来决定考察对象的诉讼出路的形式,体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矫正、教育、改造、感化的核心价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不管个案犯罪嫌疑人的最终诉讼出路如何,其经过考验期的考察,这一程序本身即体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创设的初衷。因此,只有考验期制度在实践中得以有效运行,才能真正体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价值。
二、考验期制度与缓刑、假释考验期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本文所述之考验期制度主要是指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考验期内所涉及的内容,包括考察主体、考验期限、考察义务等规定。相应地,缓刑、假释考验期制度是分别是指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在考验期内的相关规定(分别规定在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以及刑法第八十三条至八十六条)。
(一)联系
1.制度创设的目的、价值相似。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三者从制度创设的出发点来说,均含有通过对适用对象的改造,消除或者起码是减少其主观恶性,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上述三者制度内容之一的考验期制度同样均体现了通过对适用对象的考察,达到宽缓、改造的目的。
2.考察义务内容基本相同。三种制度在考验期内考察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均包含了“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居住所,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内容,同时均将“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以前还有漏罪”情况作为考察的必然撤销条件,考察义务内容高度相似。
3.法律效果类似。考验期内,通过对考察对象设置考察义务等内容进行考察,若其遵守相关规定,无违反禁止性规定,应视为考察合格,依法对其分别作不起诉、不再执行刑罚、视为执行完毕的处理,其实质均是“附条件地”对考察对象的“从宽处理”。
(二)区别
1.制度的法律渊源不同。考验期制度规定于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制度之一;而缓刑、假释考验期制度主要规定于刑法之中,系实体法制度。当然,上述主要指我国的情况,在国外(法国)亦有假释制度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之中的情况 。
三、考验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现有案例及做法小结
2.做法总结。从我院的实践来看,考验期制度的落实主要体现在帮教考察机制的确立与不断完善。帮教考察体系方面,根据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以学校、企业等组织作为帮教平台,将考察对象安排到上述帮教考察平台里以实现对其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在总结前期帮教考察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联合政府整合社会资源,吸收本县内具备一定规模、资质的企业,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文成立观护帮教基地,实现帮教考察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帮教考察程序方面,与考察对象及其监护人、帮教组织签订帮教考察协议,在协议中设定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帮教组织、考察对象监护人日常监管为主,检察机关定期走访为辅,配之以谈话、问卷调查、上交书面思想汇报等方式,逐步规范帮教考察程序。经过上述案例在我院的司法实践,考验期制度在我院的落实已初见成效。
(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考验期制度作为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刑诉法修改后新生制度的一部分,不管是在法律规定还是实践工作中难免会遇到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结合我院司法实践,笔者提出以下问题及解决思路:
1.考验期限。虽然新刑诉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而为考验期限的设置有了范围依据,但具体到个案的期限设置,实践中往往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考察主体对考验期限的设定缺乏足够的重视。其要么认为只要限定在法定的期限范围内即可,要么认为期限越久越体现对考察对象的教育与改造效果。而事实上,考验期限设定的越久越容易影响到考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考验期限的长短与改造效果的好坏也并非一定成正向关系。另一方面是因为现有司法解释、政策等的缺位。刑诉法作为基本法律之一,在制度的规定上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特点,而这必然使得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因无章法可循而在设置考验期限时存在困惑。
鉴于新刑诉法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上只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因此需要司法机关就包括考验期限具体设置在内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笔者认为,考验期限的设定可参照“量刑建议”的做法,实行“量化入档”处理。如,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将法定考验期限范围(6个月-1年)分为四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6个月),第二档(7-8个月),第三档(9-11个月),第四档(1年)。第二步,根据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进行原则性分类入档。例如,将涉嫌 “盗窃罪”、 “开设赌场罪”等犯罪性质相对不算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原则性归入第一档,将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的犯罪嫌疑人归入第四档。第三步,结合犯罪情节进行修正。罗列个案的法定及酌定的从重、从轻情节,对第二步已入档次进行修正重新归档。第四步,综合考虑强制措施、起诉刑罚等情况进行最终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前若有被羁押(刑事拘留、逮捕),考虑到该羁押对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教育作用,可减少考验期限;另,考验期限应与本案若被提起公诉时法院可能判处的刑罚(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尽量相匹配。如,实际可能判处拘役刑的,则考验期限不宜设置过长,尽量在第一、二档内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