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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同单位:
借款方:_________(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还款保证人:_________(甲方所在单位)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_________(写明售房单位全称)。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翻建住房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_________(抵押物名称)交乙方作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详细清单附后)。抵押物的现值为_________万元,担保_________万元贷款的偿还。
五、借款期限_________年,即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归还本息,甲方必须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元。
七、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存贷款利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依此重新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八、贷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乙方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权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额_________的罚息。
九、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处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和处理抵押物引发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并限甲方按期搬出用于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单位负责在三个月内无条件偿还。
1.甲方在贷款期内六个月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全部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或宣布失踪或移居国外,其法定继承人拒不继续履行甲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或无力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的。
十、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且抵押处理不能履行时,还款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负责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还款保证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后,应于三个月内无条件地代为归还借款本息。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乙方有权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权益让渡给乙方,并不得对抵押物作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处理。
十二、甲方需对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单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毁损,甲方应负责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乙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若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归还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负责归还。
十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用款,乙方应按影响金额和天数,每天付给甲方相当于影响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双方均有权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份,由甲乙双方及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三方盖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名、公证处公证后生效,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十六、补充条款: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范文二抵押人_______愿将其房地产作抵押物,以担保借款人_______的债务按期清偿,担保的范围为抵押贷款的本息及罚息,经与抵押权人_______协商,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签订本抵押贷款合同。
一、抵押房地产状况:
1.房屋座落:_______区_______街(路)_______胡同_______号。栋号。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字第_______号等共计:_______栋(详见抵押房地产评估明细表)共有权证_______字_______号。
2.结构类型: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使用性质:_______。尚可使用年限:_______。
3.权利来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产业。
4.房屋评估值:万千_______百_______拾元整。
5.土地位置:。
6.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使用年限_______。
7.土地面积:_______,地区类别:_______。
8.土地使用性质,土地证号:_______。
9.土地评估值:。
10.房地产评估总值。
二、抵押人将上述权证所载房地产之全部/部分,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_______保管。
三、找押权人同意在房地产现值_______%以内提供贷款。贷款总额为:(币种: )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抵押贷款期限_______个月,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
付款方式:
四、抵押人保证将该款项用于_______。抵押人同意按本合同所定之贷款利率(年/月利率)_______%支付利息。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计息办法,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规定计息。
五、还款方式:
六、双方商定:抵押房屋的保险事宜按以下第 款办理。
1.由抵押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用由抵押人负担,保险凭证交 保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抵押房屋因保险事由毁损灭失时,抵押权人为该保险赔偿金受偿及支配人。
上述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本息和罚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偿。
(已投保的,填写下列(1)(2)款)
(1)投保价值: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
(2)保险期限:_______个月,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双方再特约另定。
七、抵押期内,抵押人须保证抵押房地产的安全、完整,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八、抵押期内,抵押人欲将房地产出租,除应预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外,同时须与承租人订约由承租人出具承诺书,阐明抵押违约时,接到抵押权人通知后三十天内承租人即须迁离该宗房地产。
九、抵押期内,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地产转让他人或以其它交易方式处置;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修建、扩建。
十、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房地产征收的任何税费,并保障该房地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抵押人须与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十一、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给付贷款的,抵押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
十二、抵押人不依约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或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处置方
1.依照法律程序追回欠款,在欠款尚未追回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对房地产提出诉讼保全。
2.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抵押房地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依次偿还。
3.根据双方商定,抵押权人在合同逾期30天内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申请,将抵押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归抵押权人所有,以追回欠款。
4.若抵押房地产的现值或拍卖的价款不足清偿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若超出所欠贷款及罚息的所余部分返还给抵押人。
十三、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更名,本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十四、抵押人还清贷款本息及罚息,并同时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关系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应会同抵押人在十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合同注销手续。
十五、本合同的附件_______等,构成本合同的整体。完整的合同整体方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抵押双方各执一方,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十六、本合同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鉴证后生效。
十七、本合同经鉴证后,需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十八、特约事项:
抵押权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 办 人:签章
抵 押 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 办 人:签章
借 款 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 办 人:签章
鉴证机关 章
经 办 人 章
年 月 日
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范文三立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承押人)及_________(以下简称抵押人)(抵押人资料详见附表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以下简称合约),承押人于即日向抵押人贷予港币(以下简称该笔贷款),并已签署欠单_________份。抵押人愿意将附表二所列之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抵押给承押人,赋予承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约全部条款。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款,应予遵守履行。
(一)付款
(1)抵押人须依照该欠单及附表(三)规定之方式,照规定期数及付款日期,按期依时缴交应还款项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指定之其他方法付款。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缴债务,且履行合约全部条款者,可依照下列第(七)条之规定,向承押人赎回本合约抵押给承押人之房产。
(2)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_________‰,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内涉及借款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承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应付利息,并对依约所收之手续费,不予退还。
(3)依照附表(三)分期付款依期清缴,系本合约首要条件,抵押人如逾期未清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则须补交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率按月息计收,利率由承押人决定,最低按月息_________%计收,由到期之日计至该款收到之日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抵押人若不依期缴交本金及利息或其中部分时,则全部所欠款项及利息不论届期与否必须立刻一次偿还给承押人。
(4)该笔贷款未清还前,抵押人必须按本合约规定利率付利息,惟承押人可随时依市场情况调整利率,利率经调整后,立即生效。该笔贷款之本金及利息,由贷出款项后_________个月开始,照规定期数,每期付款金额及付款日期按月摊还。利率如有改变时,将由承押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抵利率,承押人认为有必要时,有绝对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5)一切每月分期付款应缴金额按照规定摊还期数,倘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承押人单方面决定,最低按月息_________%计收。
(6)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承押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承押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如有押品,包括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7)抵押人必须在银行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授权承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8)所有应付予承押人之款项,应交银行分行或经由该行之总行或分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币缴交。
(二)在合约期间,抵押人必须:
(1)依期清还本合约内所有到期款项,无须承押人催收;如依期付款,抵押人有权继续享有该房产;
(2)按照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决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3)准许承押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4)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承押人;
(5)对该房产之损毁,不论原因如何,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承押人之损失;
(6)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7)在按揭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承押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8)遵守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及保持该房产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
(9)先行咨询并取得承押人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产出售、转让、抵押、按揭、舍弃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该房产或本合约规定关于该房产之权益或该房产之承购权。
(10)在本合约签订后,立即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买该房产价值之全险,该保单不得附有任何特别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数目(除非该等条件或数目为承押人所愿意接受,并已认可者)。保单须保障该房产不受意外损毁,火灾及天灾之损失,直至本合约停止生效为止。保单须过户承押人,订明承押人之利益获得补偿之前,不得对抵押人付出任何款项。抵押人如违反本条规定,承押人得依照上述方式另行代为投保,并得向抵押人收回全部费用及利息。抵押人同意任命承押人为其代表人,接收保险赔偿金及任命承押人为该项赔偿金之支配人,且此项任命系不能撤回者;
(11)将该房产之“房产权证书”之权益抵押给承押人;
(12)将上述房产权证书保险单据及有关文件,在本合约有效期内交由承押人保管,承押人得收取保管费;
(13)在承押人认为必要时,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等保单俱以承押人为受益人。
(三)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上述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额(包括利息),或抵押人应付与承押人之其他款项时,不足之数应由抵押人负责清付,所有款项结清之后,本合约即告终止,在无损于保险公司权益之前提下,该房产即归抵押人所有,除如上述者,该房产之损毁均不能使本合约失效,亦不影响本合约规定抵押人之债务责任。
(五)抵押人与承押人的权利: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者或不遵守居民公约,承押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承押人认为合适之租金及年期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承押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酬报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行。每位按上述被委派之接管人,将有以下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承押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抵押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承押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2)承押人依照第五(3)条款,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之程序拍卖,此等拍卖或出售并不需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士之同意,承押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承押人不须负责。
(3)承押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出售该房产之权利:
1.承押人给予抵押人_________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承押人;
2.抵押人逾期_________天仍未清缴全部或部分应付之款项;
3.抵押人不缴交地税或有关部门所征收之其他税收;
4.抵押人不遵守居民公约;
5.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6.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7.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8.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4)当承押人依照上述之权利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承押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作有效及承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5)承押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需理会承押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於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涉。
(6)承押人或按第五(1)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人须将由出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人之费用及酬报)。
2.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之费用)。
3.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承押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人士,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承押人有权另行追索。
(7)承押人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承押人概不负责。
(8)承押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品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作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六)承押人要向抵押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承押人高级职员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不得异议。
(七)抵押人向承押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之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件者,承押人应将该房产所有权转归抵押人,倘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承押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_________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八)抵押人自选购之房产如有缺点(无论显著或隐藏)引致损失或损伤,此与承押人无涉,如有第三者向抵押人提出损失或损伤之索偿,承押人不负任何责任;本合约所用(抵押人)一词,其涵义包括一家公司、或两位或两位以上共同借款之人士。此等人士应共同及个别负担合约之责任。
(九)承押人在执行本合约各项条款时之宽容、延缓或容忍,或给予抵押人额外期限,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本合约所规定承押人之一切权利及权力;不能作为承押人对任何破坏合约行为之弃权,亦不能作为对以后任何破坏合约行为放弃采取行动之权利论。
(十)抵押人使用该房产不论自住、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书面通知承押人,并得承押人同意,方可进行,如出租给任何人,抵押人必须要求承租人依照本合约第(十一)条之规定签具承诺书办理。
(十一)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内任何条款,承押人得要求该房产住客,不论抵押人自住,托管居住或租住者限期_________天内迁出,抵押人特此授权承押人得同时呈报有关部门,由该有关部门考虑是否将抵押人(业主)因购置该房产而获准从外地迁移户籍之住客户口取消,因此而造成之一切后果,全部由抵押人承担,住客向承押人追讨赔偿时,抵押人亦须补偿承押人一切损失。抵押人将该房产出租时须事先征得承押人同意,同时必须与住客订约,阐明抵押背约时,接到承押人通告_________个月即须迁出。
有关房产抵押贷款的合同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 字第________号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 年__ 月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 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 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 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___ 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 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____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 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5‰,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____ 币____ 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息。
第十条 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___ 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____ 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接管人或人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他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文件及契约,及取销该项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运用其处分该房产的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一个月内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
(3)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住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的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的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接管人或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的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人的费用及报酬);
(2)用以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的费用);
(3)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够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的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的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投留在该房产内,而该要求或通知书将被认为于发信或投留之后7天生效。
第十二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的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如上述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的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的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的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的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的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的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均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的抵押物业的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的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费用;若有不足,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数额负责赔偿于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的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____ ,地址____ ,(营业执照)____ 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诉讼费用的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的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30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所列售房单位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的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的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的损失,如因处理该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他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计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依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还清本合约规定的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的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的房主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同时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的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交于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的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 其 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时,抵押权人可不预告通知,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的其他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他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一经发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于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的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付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的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在争议发生时,按下述第( )项解决:(1)向____ 仲裁委申请仲裁;(2)向____ 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的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给抵押权人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地区的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地区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并不影响其他规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 附 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 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____ 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的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即售房单位)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 签 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签 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抵 押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抵 押 权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担 保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____)楼花字第____号
抵押登记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对乙方开发的位于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项目的购房人提供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商业用房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所开发的上述项目商业用房的购房人提供商业用房贷款。
第二条 甲方对该项目提供的商业用房贷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度有效使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满未使用的额度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延期。
第三条 甲方为该项目购房者提供不超过房价或评估价(两者取低者)_______%的贷款(其中营业用房贷款不超过房价的_______%)。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_______年。
第四条 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以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低于不符合甲方规定条件的借款人,甲方有权拒绝贷款。
第五条 甲方应按照《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发放贷款。
第六条 乙方承诺
1、 所开发的项目为合法项目,开发和销售的各项手续完备,售房专户的资金专项 用于本项目的建设,不挪作他用,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的建造,使借款人能够按时入住
2、 与该项目有关的建造和销售活动存款、结算业务集中在甲方办理
3、 该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在甲方开立存款账户,统一办理与该项目物业管理有关的代收、代付业务、
4、 协助甲方办理抵押贷款项下商业用房的抵押登记或预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等记文件直接交甲方执管。
5、 在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对甲方提供的商业用房贷款承担回购保证责任,并在甲方开立“回购保证金专户”,按照甲方商业用房贷款余额的______%存入回购保证金。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负责代为偿还,授权甲方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收。有关回购保证责任是具体内容以《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记载为准。
第七条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发放贷款前,办理抵押贷款项目工程质量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证金额不低于本协议确定的抵押贷款最高限额。保险期限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止,保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期间,被保险的抵押贷款项目工程如发生保险责任内的问题,须以保险理赔款代借款人偿还相应的贷款本息,理赔款不足以偿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发生保险责任外并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问题,使住房部分或全部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有乙方负全部责任,代借款人清偿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经甲方同意不办理工程质量保险的,应在本协议“其他事项”中另作约定。
第八条 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转让、合资、分立以及企业领导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落实相应措施,确保其回购责任的承担
第九条 在售房及房屋使用过程中,乙方与购房人发生的有关房屋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方面的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乙方在印制售楼说明书、广告宣传中,有涉及甲方的名称或其他文字,事先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一条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抵押合同范本协议书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臵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第二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抵押人必须将此笔贷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贷款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________月。
三、贷款利率:月息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三条 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_____每期应缴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 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________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臵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
4.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 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
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另具函________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抵押权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之权力。
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3.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七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臵。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1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
五、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八条 担保及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 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住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
第十条 其他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迫偿欠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公章)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利率抵押贷款是最基本的贷款方式,是指预先确定利率和分期付款方式的抵押贷款。在整个贷款存续期内,其利率不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还贷的方式和期限也固定不变。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在抵押贷款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各种丰富多彩的住宅抵押贷款工具都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固定利率抵押贷款的出现对提高居民住房购买力、拓展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人们发现:利率剧烈波动或通货膨胀严重时,固定利率抵押贷款会给借贷双方带来多种风险,贷款机构的实际收益将大大降低甚至严重亏损。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可调利率抵押贷款。可调利率抵押贷款是为适应利率变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住房抵押贷款,即在贷款期限内利率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调整的贷款。
固定利率抵押贷款的种类及其风险
根据本金和利息的不同支付方式,固定利率的抵押贷款可以分为等额还款抵押贷款、等本金还款抵押贷款和分级还款抵押贷款等不同类型。
等额还款抵押贷款 等额还款抵押贷款是在整个贷款期内以固定利率按月均等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方式,其月还款金额完全相等。借款人能根据既定的每月还款额安排支出,贷款方也能较准确地掌握借贷成本,是应用最广泛的抵押贷款。
在等额还款抵押贷款下,贷款利率在整个抵押贷款合同期内不随市场利率变化而改变,一旦未来市场实际利率上升,贷款机构的负债成本将增加,而资产的收益水平却保持不变,于是金融机构承担了全部的利率风险。所以,等额还款抵押贷款的利率一般高于可调利率抵押贷款的初期利率,并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较高的利率水平,是为了冲抵利率变化带来的风险。
等本金还款抵押贷款 等本金还款抵押贷款也称非均付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借款人要在贷款期内均匀地偿还本金,而每期的利息按剩余本金余额和约定的利率支付。
等本金还款抵押贷款初期偿付的金额中,本金的比重较大,于是,其月还款额会逐年减少,即呈现“先大后小”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借款人的利息负担。但这种还款方式不符合居民收入水平不断增长的实际情况,而且月偿还额每月都会发生变化,在支付上比较麻烦。因此,与等额还款抵押贷款相比,等本金还款抵押贷款初期的违约风险较大。
分级还款抵押贷款 所谓分级还款抵押贷款,是指在最初的若干年里月还款额按约定的比率逐年递增,但其后月还款金额均等,直至贷款全部清偿的贷款方式。这是美国储蓄贷款机构于1976年专门为年轻的购房群体而设计的贷款方式,其月还款额的变化与居民特别是年轻人的收入变化趋势相同,降低了借款人前期付款的压力,拓展了贷款机构的抵押贷款业务。
与前两种贷款方式相比,分级还款抵押贷款前期会出现本金负摊销。在通货膨胀期间,如果住房增值低于贷款前期本金的增加值,贷款违约风险将会增加。为了降低违约风险,金融机构往往会要求相对较高的首付款比例,并提高了提前还款罚金和服务费。
气球式抵押贷款 现代的气球式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在贷款前期,按照等额还款抵押贷款的月还款额归还贷款,最后一期归还剩余本金的贷款方式。其中,前期的等额月还款额根据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名义贷款年限和贷款利率计算。而实际贷款年限由借贷双方谈判而定。当实际贷款年限到期时,借款人需一次性支付所有贷款余额。例如某一气球式抵押贷款,名义贷款年限是30年,但贷款合同规定第5年年底必须以一次性清偿所有贷款余额。对贷款人而言,这种还款方式实际上缩短了贷款期限,因而能有效地防范长期贷款可能面临的利率风险;对借款人来说,可以缓解贷款初期的还款压力,但第5年年底的一次性付款会带来巨大的财务负担,即此时潜在的违约风险较大。目前,美国的气球式抵押贷款方式主要用于住房之外的其他不动产的抵押贷款。
逆向年金抵押贷款 逆向年金抵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在贷款期限内定期向借款人提供现金,由借款人在贷款期末一次性偿付本息的贷款方式。逆向年金抵押贷款是专门针对老年人设计的贷款种类,即老年人把自己的住房抵押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每月向借款人提供生活费用。如果在贷款期间老人去世,则贷款机构可以出售住宅提前清偿贷款;如果贷款期满老人仍然健在,则通过其他途径清偿贷款。逆向年金抵押贷款能在不立即改变房产所有权的前提下,解决退休老人“有房没钱”的问题,贷款风险很低,是目前西方国家和地区实现“老有所养”的有效手段之一。
增值分享抵押贷款 增值分享抵押贷款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主要用于商业性或收益性不动产的抵押贷款。当时,由于长期的通货膨胀造成利率的持续上升,为了减轻借款人的债务负担,贷款机构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利率向购房者提供抵押贷款,同时要求按一定的比例分享所购房产未来的增值。在增值分享抵押贷款中,贷款机构分享抵押房产增值的时间相对滞后,且收益变动风险较大。因此,在这类贷款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借款人出售房产的最后时限(如贷款之日起的10年);过期未出售的房产,由贷款机构进行估价并分享其中的增值部分。
双周付款抵押贷款 双周付款抵押贷款是指每两周付款一次的固定利率抵押贷款方式。双周付款抵押贷款将传统的“月还款”模式改进为“双周还款”模式。这种改进提高了还款频率,使得本金偿付的速度加快,进而减少了借款人的还款期限和利息支出总额。
可调利率抵押贷款的种类及其风险
通常,可调利率抵押贷款的起始利率都低于同期固定利率贷款的利率水平。此后,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重新调整利率,直到贷款合同结束为止。按照利率调整的标准不同,可调利率抵押贷款可以分为随价调整抵押贷款和可变利率抵押贷款。
随价调整抵押贷款 随价调整抵押贷款是贷款机构按物价水平来调整利率的贷款形式。这种贷款方式的基本思路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信贷资金的市场价值应当与其他商品一样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动而变动。因此,贷款余额和根据贷款余额计算的月还款额,需要根据市场价格指数来校正。这种贷款方式能有效地减少通货膨胀对贷款收益的影响,而且,初期的月还款额较低,对贷款机构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抵押贷款的有效需求,具有积极的意义。
可变利率抵押贷款 可变利率抵押贷款是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条件,根据市场利率指数调整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的抵押贷款种类。市场利率指数综合反映了实际利率、通货膨胀率和各种金融风险等因素的变化,更适合作为调整抵押贷款利率的依据,因而能够更有效地防止利率风险对贷款机构收益的影响。借款人在承担部分利率风险的同时,也享受了前期优惠贷款利率、前期较低的月还款额等优惠。
贷款机构利用可变利率抵押贷款向借款人转移了利率风险;但同时,对利率调整周期与调整幅度等的规定,使得借款人承担的利率风险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且,作为承担风险转嫁的补偿,借款人可以享受较低的初始利率(低于固定利率抵押贷款的利率)。
可转换抵押贷款 对借款人来说,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和可调利率抵押贷款各有利弊。为减少借款人的顾虑并适应市场多样化的需求,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贷款机构推出了可以在固定利率和可变利率抵押贷款间转换的贷款种类。
可转换的可变利率抵押贷款 “可转换的可变利率抵押贷款”是允许借款人在利率上升时将可变利率抵押贷款转换成固定利率抵押贷款的贷款工具。这类抵押贷款合同规定了借款人转换贷款方式的时间,如贷款合同生效后的前3年中每月月初、第2年到第5年期间、每次贷款利率调整后的数日内等。新的固定利率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可以由金融机构确定,也可以根据市场利率得出。在大多数情况下,转换后的贷款利率接近于当时该金融机构发放的固定利率抵押贷款的利率。在提供转换贷款方式的选择权时,贷款机构一般要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而借款人既能享受较低的初始月还款额的优惠,又能在利率上升时锁定贷款利率以防止其进一步上升,兼具固定利率抵押贷款与可变利率抵押贷款的长处,受到市场的欢迎。
抵押住房保障的对象是购房者的利益。保险公司按信用保证保险条款在购房者连续三个月无法按贷款合同规定还本付息而代为还贷, 一段时期之后, 保险公司要向借款人追偿代付的欠款和利息, 如购房人无力偿还债务, 则保险公司有权处置抵押房产, 这时购房人将在遭受天灾人祸之后, 面临着房产被抵押拍卖及流离失所的悲惨境地, 而这时能够避免这种悲剧发生的险种就是住房抵押贷款寿险, 该项保险保障购房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时, 其家庭其他成员可使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证金继续按月归还贷款, 直至本息归还完毕。
抵押住房保险涉及购房借款人、保险公司、贷款银行和房产开发商等不同利益主体,有助于抵押住房保险的顺利实施,有助于当事各方在实践中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抵押住房保险涉及到贷款银行、借款人、保险公司三方, 他们之间有如下法律关系
1、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是借款关系, 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借贷合同。
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 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会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由于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 银行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 还会要求签订房屋抵押合同, 而为了进一步确保抵押物的安全, 又要求借款人将抵押房屋投保财产保险。
2、借款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关系, 法律关系的基础是保险合同。
如前所述, 借款人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 向保险公司投保抵押住房保险, 两者形成一个保险合同的关系。从客观情况来看, 抵押住房保险合同与抵押贷款合同中对抵押房屋保险的要求息息相关,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两者是相对独立的, 并非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3、贷款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关系, 法律关系的基础是保险兼业协议。
为简化手续, 保险公司通常委托银行抵押房屋保险业务,并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 由此双方便产生了兼业关系。此外, 银行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又成了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 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借款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 贷款银行作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可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向保险公司提出就保险赔款优先受偿的要求。除此以外, 贷款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
二、投保抵押住房保险是否为购房借款人的必须合同义务
想必对于贷款银行要求购房借款人为抵押住房办理保险,有些人对此不理解,认为这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不得强制保险的规定,对银行和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对此,有些银行或保险公司简单地解释为,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的确,中国人民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中规定了购房借款人抵押住房时应办理保险,但中国人民银行这一管理办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行政规章,不属于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能满足保险法规定的只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强制保险的条件,因此这一解释在法律上是不具有说服力的。
然而实际上,购房借款人办理保险不是银行单方强制行为,而是购房借款人与贷款银行自愿订立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义务。
购房人在积蓄不足的情况下,希望提前购房消费,为实现这一目的,购房人选择向银行申请贷款。在购房人与银行协商订立贷款合同时,银行为了保证自身债权的实现,即确保发放的贷款能安全收回,依据担保法要求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之一。担保可以采取保证、质押或抵押等不同方式。例如,由房屋置业担保公司为购房借款人提供保证;或由购房借款人将定期存单、债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给银行;或由购房借款人将购得的住房抵押给银行等。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可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与贷款银行协商确定。在双方选择了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根据担保法可以要求抵押人即购房借款人采取适当措施保全用于抵押的住房的价值,抵押住房保险便是一种有效可行的保全住房价值的方式。因此,双方在贷款合同中就约定了由购房借款人投保抵押住房保险。投保抵押住房保险与返还本金、支付利息、提供抵押一样,都是借款人的合同义务。借款人在享受从银行获得贷款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义务是等价有偿的公平交易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要求的公平自愿原则。抵押住房保险是使购房借款人、银行、保险公司和房产商都能从中获利的多赢机制,理应得到包括购房借款人在内的各方欢迎和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银行可以要求购房借款人投保抵押住房保险,但不能规定购房借款人必须向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剥夺了借款人的选择权,限制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违反法律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购房借款人有权拒绝。由于此类行为曾受到处罚, 目前由于这种原因引起的纠纷已不多见。
三、如果抵押住房在交付购房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保险条款规定或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即购房贷款人双方约定。
但有专业人士对保险生效日的规定存有异议,指出对于还贷保证保险,保险期限自贷款合同生效时开始是可以的,但对于财产损失保险,作同样的规定就不合适了。因为从贷款合同生效银行向房产商划付贷款到房产商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或登记产权之间有一段间隔期间,如果是购买期房,这段期间会间隔得更长。在这期间由于未办理产权登记,购房人对房屋不具有所有权,房产商未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前,购房人依合同法也无须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因而购房人对房屋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要求,使得保险合同中的财产损失保险在此期间无效,即抵押住房在交付购房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忽视了一个重要事实,即购房人在办理贷款手续和保险手续之前,已与房产商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在自付了首付款和通过银行支付了约定房款后,依购房合同其对房产商就享有了债权,债权的内容为房产商须按合同约定向购房人交付约定的房屋。如果抵押房屋在交付购房人之前发生毁损灭失,将直接造成对购房人债权的损害,所以在抵押住房交付购房人之前购房人对该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购房人是否占有该房屋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即使房产商还未交房,如抵押房屋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购房借款人也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因此,抵押住房在交付购房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总之,稳定完善的抵押住房贷款保险体系在房地产保险的发展中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以美国为例,其实行的是非营利性的政府机构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构成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体系。这种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相结合,共同分担风险的模式,使其有效地应对住房抵押贷款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目前,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体系在我国有一定的基石,如保险法和房地产法中相关的规定,但因为其突出的重要地位而所需求的专门的调制规范还没有建立,因此一直没有得到完善。我国政府应在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监督力度和设置政策性保险机构等方面深入参与到房地产保险市场中。可以基于现行部门规章及各地政府管理办法中存在的缺陷,建立与完善房地产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可以为保障房地产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可以探索设立政策性房地产保险机构,房地产保险机构的设置是否恰当合理,关系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正常发展。
关键词:住房价值波动;反向抵押贷款;定价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24日
一、引言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的养老压力进一步加大,并且存在着明显的“未富先老”的特点,传统的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已经不能很好地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危机。但是,多年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自有住房比率不断提高,“房子富人、现金穷人”的现象在我国尤为明显。借鉴国外经验,基于“以房养老”思想提出的住房反向抵押J款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并在国内初步试点推行。但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全国投保仅58户79人,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定价困难。
影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定价的因素包括住房价值的波动、贷款利率的波动、预期余命的不确定性、支付方式的选择以及其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但是对借款人和贷款人来说,最为直观的就是住房价值的波动。住房价值波动风险是指,在反向抵押贷款协议达成之后由于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房屋实际价值与期初估计价值不相符合,当房屋价值下跌(实际价值低于估计价值)时贷款机构会发生损失,当实际房屋价值上涨(实际价值高于期初估计价值)时,借款人会发生损失。
影响住房价值波动的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因素、房地产调控政策、金融环境、城市化进程、不可抗力因素等,要完全识别这些因素,再对未来房价进行预测是比较困难的。周佳(2009)、白丹丹(2011)、陈莹(2011)等分别采用人工神经网络、向量自回归、多因素回归模型等对房价进行预测。也有学者从反向抵押贷款合同涉及角度提出规避住房价值波动风险的办法,针对房屋价值上涨、借款人利益受损的问题,范子文(2006)提出在反向抵押贷款合同中嵌入可赎回期权,允许借款人在期末赎回房屋。陈近(2006)进一步将该种赎回权扩展到抵押贷款合同的任意时期。针对房屋价值下跌的办法,张国忠(2015)认为应该将反向抵押贷款合同纳入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分担住房价值波动风险。
以上定价模型的构建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房屋价值波动风险,但是影响房屋价值波动的因素众多以至于对其进行预测的难度比较大,因此其准确性是值得怀疑的,而保险措施更多的是对不可抗力因素有效。基于此,本文从改变传统的支付模式出发,提出了一种新的定价思路,令反向抵押贷款单次支付额度随着住房价值的波动而变化,将住房价值波动的风险在合同期内进行分散。
二、基于住房价值波动风险的反向抵押贷款定价模型构建
考虑到支付因子模型需要大量历史数据,不适合没有经验的国家使用,国内的反向抵押贷款定价主要是从保险精算定价模型出发。首先对传统的定价模型进行了介绍,再结合本文的思想构建新的定价模型,并对两种模型进行对比。
(一)传统定价模型。在我国使用最为广泛的反向抵押贷款定价模型是保险精算定价模型。Tse(1995)根据贷款机构未来收回住房价值的贴现值与支持贷款金额的贴现值相等的原则,构建贷款机构损益平衡定价模型,Mitchell和Piggott(2004)将其进一步完善形成保险精算定价模型。基本假设包括:单个借款人在反向抵押贷款合同签订时有权选择支付方式,但在后期不能更改;单个借款人在反向抵押贷款存续期内不考虑赎回;只有当借款人永久搬离房屋或者借款人死亡时贷款人才获得房屋处置权;处置房屋时若房屋价值低于应偿还贷款总额,贷款人不存在追索求偿的权利,若房屋价值高于应偿还贷款总额,其房产增值部分由借款人财产继承人享有。初始模型如下:
上式中:LSX表示X岁的借款人得到的一次性支付总额,T是借款人的预期余命,?兹是反向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占房屋价值的比例,Ht为t时刻的房屋价值,rt为t时刻反向抵押贷款年利率,tpx为年龄为x的借款人可以再活t年的概率,AX为年龄为x的申请人在反向抵押贷款合同期内每年年初可以获得的年金金额。
(二)改进后的模型。新模型构建的基本思想,首先考虑的是令单次支付额度随着房价的上升而上升,随着房价的下降而下降。房价上升贷款机构预期收入增加,借款人的收益也相应增加可以降低贷款机构面临的赎回风险;当房价下降,贷款机构收益减少,相应的当期支付额度也减少,在一定时期内减少损失。然后是不同的支付方式对反向抵押贷款产品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总额支付可以满足借款人对大额资金的需求而年金支付更加符合以房养老的本意,将两种支付方式结合起来赋予借款人更大的自。本模型的基本假设与原有模型相同。基于房地产价值波动风险的反向抵押贷款定价模型如下:
一次性单生命总付模型依然是传统的精算定价模型,与模型(1)相同:
(三)两个模型比较。当?琢=0、?茁=1时新构建的模型与传统的反向抵押贷款年金支付模型相等,当?茁=0时新的模型与传统的一次性支付模型相等。新模型的关键在于确定?琢、?茁的大小,?琢、?茁的存在同时赋予贷款机构和借款人充分的选择权。贷款机构为了降低风险,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并结合自己对未来房地产市场的预期选择?琢的值,?琢与A的大小成正比;借款人可以在合同签订之处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通过调整?茁值的大小选择分期支付占总额支付的比例。因此,传统反向抵押贷款保险精算定价模型是本文的一个特例。
同时,反向抵押贷款支付额度与房地产价格相联系,对于借款人和贷款机构来说都是有益的。当房屋价值上涨,借款人的损失可以减少,贷款机构面临的赎回风险下降,当房屋价值下跌,贷款机构的损失也可以减少。相比在合同中嵌入赎回权和引入保险机构,本文的定价模型更加简单,思路更加清晰,更容易得到认可。
三、规避住房价值波动风险的对策
影响房屋价值波动的因素众多,对房屋价值波动风险的控制直接影响反向抵押贷款定价的准确性,进而影响该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在市场的推广。通过建立更加精确的定价模型和设计各种支付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住房价值波动风险。但是要真正地稳定房地产价格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为反向抵押贷款产品的推广创造更好的环境。
(一)完善房地产市场,抑制市场投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由于过度投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越来越明@,房价经常呈现一种非理性的增长,大量的投资者对我国房价的预期是“只涨不跌”,因此普遍认为拥有住房是最好的投资方式。这种思想的存在使得住房持有者的“遗赠动机”进一步增强,不利于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在我国的推广,甚至有些老年人会认为这只是一场“骗局”。为了抑制房价的过度波动,政府可以完善土地供应结构,如重庆的“地票”制度,也可以从房地产企业和购房者的资金来源等方面入手,例如限制房企的IPO、提高房企从银行贷款的利率,也可以提高房地产企业的拿地资格等。总之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抑制投机炒作。
(二)发展房地产金融衍生品,提供风险规避场所。房地产金融衍生品是基于房地产而产生的房地产期权、房地产期货、房地产远期、利率互换等金融产品的总称,其交易以房地产价格指数为标的。在国外已经有较为成熟的房地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场所,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等,但国内对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的研究尚处在初期,以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的可行性和适应性为主要研究对象。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的存在使得贷款机构能进行相应的操作规避市场风险。
(三)引入保险机构,发展财产保险。房地产价值的波动除了受到一系列社会因素的影响外,也会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如台风、地震等。在反向抵押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可以约定由某一方购买一定数量的财产保险,当发生不可抗力风险时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从而将风险进行转移。
四、结语
总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为应对我国的老龄化危机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诸多学者对其实施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也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阻碍进行了分析。本文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定价中的住房价值波动风险进行了分析,针对现有模型的定价思路,提出了一种新的定价模型来应对该风险,也从宏观层面提出了应对风险的措施。希望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我国的推广提供借鉴。
主要参考文献:
[1]Tse,Y.K.Modeling Reverse Mortgage[J].Asia Pacific Journal of Managements,1995.12.
[2]陈近.反向抵押贷款风险定价模型的机理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0.
[3]张国忠.激励相容视角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定价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5.
[4]白丹丹.基于住房价值预测的反向抵押贷款定价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12.
[5]周佳.基于房产价值预测的反向抵押贷款定价模型[D].杭州:浙江大学,2009.
2003年1月2日,张荔与大宏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荔向大宏公司购买定门大厦3层007商铺,总价款3716240元,买受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付款,在2003年3月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10%,2003年4月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10%,2003年5月前支付1972992元,余款100万元向银行申请按揭等内容,刘佩作为大宏公司的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名。同月19日,A银行与“张荔”、大宏公司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张荔”提供100万元的贷款用于购买大宏公司的定门大厦商铺;期限5年,大宏公司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等内容,刘佩同样作为大宏公司的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名。21日,房屋管理机关对定门大厦商业用房3层007房出具了《抵押登记证明书》,记载抵押人为张荔、抵押权人为A银行。
同年4月3日,东安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A银行的负责人王威的人刘雄与张荔及大宏公司的代表人刘佩于2003年3月19日在广州市自愿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上述三方当事人的签约作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的签名、印章均属实。”同年4月4日,A银行将贷款100万元划入大宏公司账户。但“张荔”没有按时还款,A银行多次催促未果于2005年12月12日诉至大成区人民法院,要求“张荔”归还借款本金822676元及利息、罚息,大宏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大成区人民法院对《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承诺书中的“张荔”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材料并非为张荔签名,故认定《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收据、承诺书不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张荔没有向A银行借款,大宏公司也就无须就张荔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应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驳回了A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上诉人取得的购房款是否应该退回,由于《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承诺书》上“张荔”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所作的关于上述文件上“张荔”非本案被上诉人张荔亲笔所签引发的法律后果相关责任该如何分配。
上诉人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上的错误提出如下抗辩:(1)大宏公司对案涉款项收取的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合理取得购房款的行为,且有相关证据证明,案涉贷款是购房人张荔的真实意思表示。(2)大宏公司实际上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张荔处取得的案涉款项,是合理的收取购房款行为,并且给付了对价。大宏公司只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购房人张荔处收取了购房款,并做出了为购房人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抵押合同登记备案、开出发票、缴交契税等给付对价的行为。(3)根据大宏公司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调取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复函”,案涉张荔房产的“抵押登记证明书”中,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存根上方当事人认可签名(盖章)的签字,经大宏公司委托专家识别后认为系张荔亲笔所签。且案涉贷款亦从放款之日起持续供款至2005年,足有2年多的时间。因此,张荔知道并追认该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合同应属真实有效。(4)根据“双方协议书”的内容,可证明张荔对案涉商铺的贷款是知情的,并确认其对银行负债。根据大宏公司在上述民事案件中所出具的“双方协议书”,张荔与大宏公司达成如下约定“一、甲方将该商铺的所有权退回乙方,由乙方继续向该商铺的抵押权人(贷款银行)供贷款;二、甲方将该商铺的所有权退回乙方,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该商铺交易过户手续”目前,由于张荔均未履行“双方协议书”中约定的退回商铺的义务,大宏公司当然不可能替张荔偿还案涉的贷款款项。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贷款合同无效,大宏公司需返还不当得利是错误的。
另外,大宏公司还就过错责任的认定错误提出如下抗辩:(1)A银行作为贷款方,与张荔同为借款主合同的当事人,理应谨慎审查借款人张荔的身份。如贷款合同被认定无效,A银行存在主要过错。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也肯定了A银行的过错。且按照广州市中国银行的一贯做法,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银行理应收取齐全的贷款资料并登陆“阳光家缘”网站及致电业主核实身份及购房合同的真实性。(2)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处的职责就是辨别真伪并出具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中,由于公证处的失职和过错导致案涉款项的争议,公证处也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我国公证法规赋予公证处的职责就是辨别真伪并出具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中的抵押贷款合同进行公证就是为了保其真实性,但由于东安公证处的重大过错及失职,导致案涉款项的争议,公证处难辞其咎。且由于公证处的主要过错,原审法院判决公证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明显过低。(3)大宏公司作为购房款的收入方,只对收益负责,不需辨别付款人的真伪。且刘佩作为大宏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商品房买卖的交易习惯上只需作为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更没有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亲自见到付款人。因此,大宏公司无过错。因此,原审法院以“刘佩及大宏公司无法对为何两份合同不是同一个张荔所签的原因作出合理、令人信服的解释”为由,认定大宏公司对《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过错,实属混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当事人。
被上诉人A银行答辩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理由:上诉人取得涉案款项是基于《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根据生效判决,该合同不具有真实性,无论是依据《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的规定,上诉人均负有返还涉案款项的义务。被上诉人东安公证处的答辩意见与A银行的意见基本一致。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东安公证处对《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公证的行为与A银行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院(2006)文中法民二终字第2045号生效判决依据对《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承诺书》上“张荔”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所作的关于上述文件上“张荔”非本案被上诉人张荔亲笔所签的结论,认定张荔没有向A银行借款、大宏公司无须就张荔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A银行对《住房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驳回了A银行要求张荔偿还借款本息、大宏公司对张荔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全部诉讼请求。而事实上,A银行已将贷款100万元划入了大宏公司的账户,现仍有822676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未能收回。因此,在本案中,A银行请求大宏公司返还822676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有理有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大宏公司持其单方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9日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复函》中两份《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存根)》上“卢英伟”、“张荔”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不足以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由于大宏公司已参加(2006)文中法民二终字第2045号案的诉讼,若大宏公司对该案生效判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在该案中提出。至于大宏公司提出原审判决东安公证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明显过低问题。原审判决已根据东安公证处在办理涉案公证过程中存在的过失,判令其对大宏公司的涉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大宏公司认为东安公证处的过错责任超越原审判决所认定的30%、东安公证处应对大宏公司所已收取A银行的借款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举证不足,理由不充分,二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依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对银行的启示
虽然本案判决对银行的权益体现较为充分,但是本案法院审理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的依法抗辩及法院的分析对银行仍然有值得关注的启示。
第一,银行在按揭贷款业务中必须认真履行其法定和监管规定的义务。《贷款通则》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银行内部有关贷款发放也有一系列的管理规则,银行工作人员如果不注意遵守监管法规或者内部操作要求,将构成其过错,并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豁免其对银行贷款赔偿的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第二,银行应该谨慎应对住房按揭贷款有关文件可能存在虚假的问题。本案《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承诺书》上“张荔”签名非本案被上诉人张荔亲笔所签,使得有关法律文件的效力被否认,也导致银行基于这些文件构建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连带责任保证等机制面临挑战。本案法院就驳回了A银行要求张荔偿还借款本息、大宏公司对张荔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全部诉讼请求。鉴于此,银行应该谨慎审查有关法律文件,并应构建有效的机制来防控这些风险。
抵押物的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 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 (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_ 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_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内,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 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__ 个月,即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__ 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__ 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____ 次提龋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件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单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置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 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_ ,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____ 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 %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 %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合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____ 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订立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贷款适用范围
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必须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明确表示愿以该抵押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以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以交通运输工具、通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以专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不能办理抵押贷款的房产类型
类型一:未结清贷款的房产;这样的房产一般是有抵押的房产或者此房产正处于按揭状态当中,银行已经拥有此房产的他项权利,正在抵押中所以不能再次申请抵押贷款。
类型二:部分已购公房;这一种是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已购公房;另一种是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的央产房。
我国银行业在这方面采取了同样的审慎措施。选择的是以追索权形式提供的住房抵押贷款,多数合同文本中都有类似如下的条款“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这条看似简单的格式条款。就意味着在中国房地产市场上,购房者是不可能通过断供止损的。因为银行在拍卖了购房者抵押给银行的房产之外,其对购房者的债权还是同样存在的,可以继续通过其他司法手段对购房者进行强制执行。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断供者往往是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者,其个人资产一般情况下大于其住房抵押贷款不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并不会由于购房者断供邓兴华,等:中国房地产市场风险分析城市规划与管理而承担房价下行的风险,而恰恰是购房者会承担由于银行拍卖抵押资产过程中房产这一抵押物过度折价以及断供而产生的信用违约、利息以及相关司法费用和滞纳金。因此购房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承担者。在我国当前的银行住房抵押合同实务中,银行完全将自身的风险通过追索权条款转移到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方身上。自身的金融风险则已经部分转移。
2他国房地产市场变动的启发与意义
2.1我国金融体系受房地产直接冲击的影响较小我们通过上面的分析已经可以看出,我国金融体系并不会直接收到多数购房者断供与否的影响,同时由于我国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所以虽然在经济下行期可能出现少数购房者由于断供或者个人资产不足而造成相关贷款无法及时回收造成一定期限内的坏账,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其债权的永续性,在购房者收入提升和经济水平回复之后,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不会出现大规模的损失,也就是意味着在我国不会出现美国次贷危机一样的大型银行和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的情况,但存在由于购房者在房价下行的同时依旧承担巨大的还款压力的可能性,一旦出现可支配收入减少的情况,其消费开支也会进一步降低,从而减弱内需。因此这一情况看,除了稳定房地产市场,在关注金融机构与银行业的同时,更重要的继续深化其他行业的改革创新,一方面利用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改革收入分配机制,确定人民群众在购房还贷的同时有确切的收入能够满足日常消费。由于消费结构出现变化而导致经济波动。
2.2我国应当明确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共担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实际上断供并不会给购房者带来任何好处,由于其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中追索权条款的存在,一旦断供,购房者只是获得了短期内的现金流的便利,但在长期内由于银行债权的存在和相关费用的产生可能产生债台高筑的可能性。在这一意义上来说,也需要银行和相关媒体加强宣传,在保护房地产行业平稳发展的同时,让购房者更为理性的权衡自身的购房决策,避免出现双输的局面。由于我国银行业监管较严,银行风险管控中为了自身的利益所在,往往喜欢在合同设计和权益转移上使得其自身完全规避于风险之外,虽然这保证了在房地产风险期间金融行业的稳定,但也反映出金融行业市场化程度与创新水平不足,不能给购房者在住房贷款上更多的选择,也使得我国住房者和房地产企业独自承受房价波动的风险。作为一个市场化的行业,应该允许金融机构更多的创新,也避免我国购房者承担过分的风险而没有止损手段,从而可能使得我国在经济下行的情况转为日本经济的情况。
股权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元整。(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_________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____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同
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法
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房屋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 字第________号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年 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 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 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___ 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
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____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
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