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虽然国内外已有大量文献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迄今为止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范围和性质仍是众说纷纭,其原因在于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随实践不断发展的概念,呈现典型的阶段性和地域性特点。所谓阶段性,指的是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不同;所谓地域性,指的是同一时代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可能会有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Sethi(1975)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和认知受到文化和社会背景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维度会根据不同的社会、文化和时间存在巨大的差异。一项对15个国家的12000名经理人的调查显示: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先后顺序在国际间有很大的变化(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2002)。“企业社会责任观念是逐步演进的,唯有置身于一定的历史背景中,才能真正领会企业社会责任的完整意义”(Eberstadt,1978)。
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简单套用西方现成的分析框架可能会导致偏差。国内虽然也不乏有对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本土化”的探讨,但现有基于我国制度背景的,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研究总体来说比较有限,对不同所有权性质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的差异化研究还相对欠缺。本文拟在对高管深度访谈的基础上进行探索性分析,以期得出更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研究方法
(一)样本
本研究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等地的14家企业的22名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其中包括国有企业6人,民营企业12人,外资企业4人。平均工作年限14年,其中男性19人,女性3人。
(二)访谈提纲
为尽可能引导受访者充分表达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本研究采用半结构化访谈的方法,以企业高层管理者为访谈对象,进行现场访谈或电话访谈。本文研究的主要访谈问题共2个:
结合贵企业实际情况以及贵企业所处行业背景,您觉得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哪些方面?其中,哪一方面的责任是最重要的?您能简单地按重要程度排一个序吗?
您觉得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不是一样的?他们之间都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三)访谈记录程序
本论文的调查中,访谈小组由2名成员组成,事先通过对访谈提纲进行学习讨论,对容易产生的歧义进行沟通,确保对问题理解一致。访谈时由一人负责提问,另一人负责录音、记录和补充。访谈在取得访谈对象同意后进行了录音。所有访谈材料都在结束当次访谈48小时内进行了材料整理和文字录入。录入后由访谈小组成员共同补充整理,以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研究结果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构成
笔者根据对访谈笔录的整理,本文发现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企业高管认为,企业要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就是盈利,其次,还有守法、就业、顾客、员工、慈善、环保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企业家典型描述见表1。
本文将受访者对企业社会责任重要程度的排序做了统计,发现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具体见表2。其中,第一层次是企业必须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第二层次是与企业的发展直接相关的社会责任,第三层次是与企业的发展间接相关的社会责任,三者均属于企业自愿履行的社会责任,注重履行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社会责任有助于增强企业竞争优势,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比较
从访谈结果来看,受访者认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均具备一定特征,并存在差异性。典型描述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差异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国有企业首先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就是为国家免费或低价提供大量关乎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产品,其次才是盈利,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社会目标要优于其经济目标。
民营企业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就是盈利和提供就业岗位。
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注重对消费者、员工和公众承担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并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提高企业竞争优势的关键资源,纳入企业整体战略规划。
结论与讨论
根据以上研究结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具有多层次性;二是不同所有权性质的企业均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只是其社会责任内容有差异。具体讨论如下: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具有多层次性
我们之所以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多层次性观点,是因为:
第一,许多企业缺乏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责任概念的科学认识,认为履行社会责任就是做慈善,从而对履行社会责任持消极态度,或是在履责过程中本末倒置,连最基本的职业安全与产品安全都不能保证。近年来各地频发的矿难,劳资纠纷、产品安全事故以及环境污染事故都表明了这一点。
第二,企业缺乏社会责任自主治理的意识,在完成了原始积累之后,还满足于只承担最低层次的社会责任,漠视企业中小股东、雇员、消费者、社区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问题,产生企业社会责任“显性违规”和“隐性违规”并存的局面(李维安,2008),而这将阻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以上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多层次性的观点,不同所有权性质、不同规模以及不同行业乃至不同经济周期的企业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层次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特征选择承担相应层次的社会责任。例如,处于垄断性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除了必须履行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社会责任之外,还应该更多地履行第三层次的社会责任,否则就会招致广大公众的非议。处于竞争性行业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则只需要努力履行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社会责任就可以了,一个连基本的职业安全都不能保证的企业如果频频进行慈善捐助活动,这种不正常的分0 只能被称之为“作秀”。
随着经济以及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与重视,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为了了解企业和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情况,我们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期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此次调查分为企业部分与公众部分两种问卷分别进行,采用概率抽样――简单随机抽样方式。在问卷的发放过程中,遵循随机原则,力求所得到的数据真实可靠。企业部分问卷共发放350份,回收有效问卷305份,问卷回收有效率87.14%;公众部分问卷发放350份,回收有效问卷343份,问卷回收有效率98.0%。
一、您是否了解企业社会责任
根据对调查问卷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与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程度总体不高,选择“很清楚”及“有一定了解”的比例相对较低。具体数据如表1和图1所示。
二、您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哪些内容(可多选)
如图2所示,企业及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认知较为一致。各项数字反映出中国企业逐步开始意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以及道德责任是企业及公众认知度较高的企业社会责任组成部分。慈善责任在企业及公众中认知度都明显低于其他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这说明慈善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较高层次的责任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还有待企业及公众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可。
三、您是否了解如下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概念(可多选)
调查显示,企业及公众对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概念认知度均较低,企业及公众对《国际劳工标准》、跨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SA8000认证》等概念较为陌生。在回收企业问卷中有50.2%的被调查者选择没有听过相关概念,在回收公众问卷中这一比例更高达53.1%。在有认知的被调查者中,除《国际劳工标准》公众认知略高于企业认知外,其余两个概念企业认知好于公众。这说明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程度略好于公众。但是由于这些概念在中国还属于起步阶段,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及公众对此比较模糊。具体数据如图3所示。
四、您听说过以下哪些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国际机构或组织(可多选)
通过调查,企业及公众对这些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国际机构或组织较为陌生。如图5.13所示,企业及公众均有接近半数的被调查者选择没有听说过上述国际机构及组织,听说过这些国际机构及组织的企业及公众所占比例很低。但社会责任标准组织了解程度相对略高,这与近几年SA8000的盛行有较为直接的关系。此题的结论再次证明,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认知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您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什么积极意义(可多选)
通过对企业及公众统计结果比较可知,“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得到了企业及公众的普遍认可,被企业及公众认为是企业履行社会责的最主要的两种积极意义。其说明了企业及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各方面的积极意义给予大力肯定。“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进入世界市场的通行证”在企业及公众间具有一定的分歧。企业将其列为仅次于第三位,而公众选择该项比例较低,列为最后一项。由于企业员工在工作别是在进出口贸易中更多地接触到SA8000认证等国际标准,了解其对企业的重要性,因此对“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通行证”这一积极意义更为认同。具体数据如图5所示。
六、您认为跨国公司在中国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有何影响(可多选)
对于跨国公司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企业以及公众有较为一致的看法。分别有64.6%的企业问卷及66.5%的公众问卷选择“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居各选项之首。较少的企业及公众选择“对我国企业发展不利”,分别仅占11.5%及19.5%。具体数据如表2和图6所示。
内容摘要:企业社会责任一词自其诞生以来就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且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践界对其内涵的探讨从来都没有停止过,至今仍没有达成一致的见解。笔者通过阅读大量的国外文献,描述了社会责任产生、发展的全过程,并最终就社会责任的内涵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以供后来研究者参考。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响应 社会表现
社会责任定义的提出
社会责任理论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一种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然而对于社会责任的定义在学术界仍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
学术界公认的完整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是由英国学者Oliver Sheldon 1924年在“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一书中提出的,Sheldon认为企业在生产商品获取利润的同时也应关注产业内外各种群体的需要,企业的经营应该有利于增强社区服务水平,为社区利益作出贡献,社区利益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衡量尺度,应远高于企业盈利。至此,Sheldon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与满足产业内外相关群体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包含社会道德因素,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1953年Bowen在其著作中将企业社会责任明确定义为: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即经营者根据社会标准和价值观制定政策、作出决策并采取行动的义务。正如Wartick & Cochran(1985)所说,Bowen对社会责任的定义包含了两种前提条件:其一,企业存在的前提是社会的满意,它的行为和运营标准必须符合社会设立的标准;其二,企业是社会中的道德主体。这两种观点为社会责任的概念提供了两种基本的前提,同时也为后来的社会责任批评家们提供了两种主要的攻击目标。Davis(1960)也认为经营者在作出决策和采取行动时除了考虑企业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之外也要顾及那些受企业行为影响的人的需要和利益。也就是说企业不仅要为自己负责,必要时也要考虑到与其发生联系的其他人的感受。
社会责任定义的发展
然而,Friedman(1962)却认为企业在遵守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唯一的社会责任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管理的支持者是股东,股东唯一关心的是财务回报。管理者因为社会责任行为而减少对股东回报,实际上相当于对公司征税,通过决定这些自我强加的税收的使用方式来逐渐破坏配置资源的市场机制,并委任自己作为非选择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另外,他还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能会产生问题或者带来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者可能以股东利益为代价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达到自身社会的、政治的或者职业的目的的一种方式。总之,社会责任是自由社会中企业社会契约理论的破坏学说。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责任观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很多学者对其提出了质疑和批评。Garriga和Mele(2004)认为该观点将导致企业短期利益导向。Walter(1977)也认为经济责任导向对管理者来说不是一个正确的向导,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它忽略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长期影响;它没有正确识别管理者与变化的外部政治和法律条件之间的关系。McKie(1975)认为工商界从来没有严格遵守经济责任框架,博爱、社区参与、家长式作风和自愿性伦理准则都是有别于经济责任导向的长期的、实用的指示器。该点作者重点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慈善维度。然而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总之结论只有一个,就是经济责任作为唯一的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
超越经济责任的社会责任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然而针对经济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所应包括的范围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共识。McGuire(1963)承认经济责任作为企业首要的责任应该加以重视,但也应扩大社会责任关注视角,即企业应该将经济和法律义务之外的对社会的某种特殊的责任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之内。该观点得到了Backman(1975)的认可,他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涉及经济表现之外的并得到企业重视的动机或者目标。在这里,McGuire和Backman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经济、法律责任,而且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责任。然而,Manne和Wallich(1972)仅将企业社会责任看成是一种“自愿”的行为,这种行为凌驾于经济责任之上,企业可为也可不为,没有强制性。Steiner(1975)整合了前人的观点,提出一个几乎串联所有观点的定义,他将企业社会责任从“传统的经济责任”拓展到政府指定的“法律责任”再到“自愿的领域”,最后超越现实的期望。
社会责任衍生概念的发展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期,学者们由对社会责任定义和范围的研究逐渐转向了对社会响应的探讨,它强调企业响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一些学者认为对静态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过分关注将导致不能完全展现对企业社会责任所作的努力以及企业的表现。比如,Ackerman and Bauer(1976)就批评当时学者对社会责任内涵的表达,并坚持认为责任的内涵就是假设一种义务的过程,他们强调动机而非表现,对社会需求的响应比决定做什么更为重要,即相对于社会责任来说社会响应是一个更好的向导。而Sethi(1975)从另一条不同的但相关的路径完成了由“社会责任”到“社会响应”的转换,即他开发了一种针对社会需求的三维度企业行为架构:社会义务;社会责任;社会响应。社会义务指响应市场力量和法律约束的企业行为,社会责任意味着在社会义务之上与主流的社会规则、价值观和期望保持一致的企业行为。而社会响应暗示了这样一种含义,即对企业重要的不是如何应对外部压力,而是企业在一个动态的社会系统中的长期角色应该是什么,因此,该阶段企业必须具有预见性和防御性。1994年,Frederick明确区分了社会责任和社会响应的概念,指出社会责任回答了为什么,为了谁的利益,而社会响应回答了如何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等问题,并将社会响应明确定义为企业应对压力的能力。Carroll(1979)也指出社会响应不能替代社会责任,社会响应只是与社会责任并行的社会表现的另一面。
在社会响应进入学者们的视野的同时,另一个与社会责任相关的但又有区别的概念―社会表现也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关注。社会表现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它将社会责任和社会响应都吸纳为自身的组成元素,成为社会责任的又一重要衍生领域。企业社会表现最早是由Preston提出的,该词频繁地出现在Preston的著作中,但他并没有给出企业社会表现的明确定义。Carroll(1979)是第一个对企业社会表现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他提出了一个社会表现模型,在该模型中,包含三个维度,分别是:公司社会责任、社会问题以及社会响应。作者认为该模型的三个维度驱使我们思考在分析社会表现时所遇到的主要问题。Wartick和Cochran(1985)对Carroll的社会表现模型进行了改进,将“社会责任―社会问题―社会响应”模型替代为“原则―过程―政策”模型,并指出社会表现模型表明企业社会参与依赖于企业社会原则、社会响应过程以及问题管理政策,每一部分都有其与众不同的指导和导向意义。总之,该模型为目前的企业社会参与提供了一种综合的概念化框架。Carroll社会表现模型三维度之间是一种静态的组合关系,而没有更多考虑三者之间的作用关系,只是说明在各维度下对企业的要求。Wartick和Cochran提出的新模型弥补了Carroll社会表现模型的这种缺点,在模型构建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三者之间的动态作用关系,该点在Wartick和Cochran提出的有关社会表现的定义中可以察觉,即企业社会表现反映了企业社会责任准则、社会响应过程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之间的根本性的相互作用。至此,社会表现理论已基本趋于成熟,由最初的单纯概念的探讨至社会表现模型的不断完善,社会表现理论已成为社会责任理论一个重要的衍生领域,为更加深入地研究社会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社会责任定义研究的回归
整个20世纪七八十年代,社会责任的衍生理论(如社会响应、社会表现等)吸引了大多数研究者的目光,而对社会责任的研究似乎有消退之势。其实不论是在当时还是在今天,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仍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学者们对其内涵的探讨仍然在继续着。1991年,Carroll对其四责任学说进行了改进,将自由裁量责任更名为慈善责任,并构建了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处在模型最底层的是经济责任,往上依次是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处在金字塔顶层的是慈善责任。该模型描述了总体企业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彼此有区别的内容,但这四部分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且经济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之间也不是处于并列地位,而不同的责任在某一个企业的身上是同时存在,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条件以及外部情况作出决定履行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至此,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主体框架已趋于成熟,虽然学术界对社会责任的定义仍没有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但Carroll的社会责任学说获得了多数学者的认可,在当前有关社会责任的研究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基础。
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具体指标体系的确定与测量以及与其相关的衍生理论的发展,对社会责任的定义与范围的探讨已渐渐淡出研究者们的视野。随着研究的展开与结论的得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也会随着其不断地发展,以适应市场经济浪潮所带来的冲击。
结论
通过本文以上部分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梳理,本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分别是狭义的定义和广义的定义。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以Friedman为代表,他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即经济责任,对其他除了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必然会分散企业的资源,进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最终给股东造成损失。笔者不认同这种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狭义的社会责任定义只考虑到企业的短期利益,没有顾及企业的长期发展。不可否认在短期内企业承担较少的社会责任可以节约企业的成本,减少资源的支出,这可直接反映在企业的盈利水平上,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润可能是不可持续的,因为企业的形象是与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相一致的,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社会资本,而社会资本作为一种无形资本或者关系资本是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的,而且这种社会资本一旦形成就可以维持较长时间,也就是说这种社会资本在长期内具有可持续性,可以为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利润。不过这种社会资本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持续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并满足他们合理的要求以形成利益共同体,最终达到共赢的局面。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被当今大多数学者所认可,虽然在涉及定义的具体细节方面有所差异,不过在主题内容框架上是大体一致的,该方面的代表当以Carroll为首,他认为企业不仅要满足股东的盈利即经济责任需要同时也要承担法律的、伦理的以及慈善的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也是企业承担其他责任的前提。如果一个企业连生存问题都解决不了的话就谈不上其他责任了,但这并不是说经济责任就是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承担法律责任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础,偷税、漏税的企业终会受到制裁,严重的可能会被禁止进入市场,相信这是企业法人所不愿看到的。除了经济和法律责任之外还有伦理和慈善责任,这是对企业更高层次的要求,也是企业发展的助燃剂。在当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众多企业无不求助于伦理和慈善责任来笼络消费者,提高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便在竞争中获胜。鉴于以上观点,笔者赞同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即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
参考文献:
1.Oliver,Sheldon.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M].London:Isaac Pitman Sons,1923
2.Walter F.Abbott.On the Measuremen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77(3)
3.McGuire, J.W.Business and Society [M].New York:McGraw-Hill,1963
4.Steiner,G.A.Business and Society[M]. New York:Ran-dom House,1975
(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至少面临着“五大倒退风险”
一是“倒退回唯赚钱论”。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终其一生都坚持一个著名观点。“企业唯一的且仅有的社会责任,就是在遵守社会基本规则的同时,尽可能地赚更多的钱”。弗里德曼的观点是以肯定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为名,行否定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之实。表面上肯定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并不要求企业行为作任何改变,只需一如既往地继续“美国人的事情就是做生意”的一贯逻辑。当然,这种“在商言商,赚钱至上”的观点并不意味着弗里德曼是在倡导自私行为,而只是将其终身信奉的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逻辑“合理地”延伸至企业领域而已。我将“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赚钱”的观点,称作企业社会责任的“弗里德曼咒语”。之所以称之为咒语,一是此观点影响深远,至今国内有不少著名学者还称其为“弗里德曼的名言”,如著名学者许小年就在不同场合多次疾呼要重温这一名言;二是目前对此观点的驳斥并不符合弗里德曼的社会责任标准和论证逻辑,在论证上近似“鸡同鸭讲”,而无法做到纷争“止于智者”。不从根本上破除唯赚钱论的“弗里德曼咒语”,企业社会责任将不可避免地时不时地出现倒退。
客观地说,弗里德曼论证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思路本身并无可非议。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核心是要求企业行为对社会负责任,换作学术语言表达,就是要求企业行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在弗里德曼的世界中,由于市场和价格机制的作用,企业作为“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自利行为会自动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追求利润。
此外,弗里德曼还具体论证了企业在追求利润目标之外向社会捐赠所面临的现实悖论与困境。一是公司是虚拟的人,不能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企业主或公司管理者。如果是企业主决定向社会捐赠,这代表的是个人行为,反映了个人的道德偏好,而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无关。如果是公司管理者决定向社会捐赠,那么他要么是未尽到受托人义务,未按照股东意愿花钱,从而无法实现通过追求利润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福利;要么他只是代替股东进行个人捐赠,只不过利用公司实现避税而已,而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无关。弗里德曼据此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根本上有颠覆性的学说”,“显然损害了自由社会的基础”。论证逻辑看似言之成理,无可批驳,但是,无论是学者,还是实践者,只要能够着眼现实企业和企业的现实运营过程来研究企业行为与社会福利的关系,其实并不难发现这种观点及其论证逻辑所存在的明显漏洞。
弗里德曼之所以从根本上否定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原因在于他依照经济学的假定,将企业视为纯粹的生产函数,将企业运行过程视为单一的市场交易关系。而企业从来都不是纯粹的经济组织,企业运行过程也从来都不是单一的市场交易关系。企业是社会组织,它由社会人组成,企业运行过程是人与人的社会交往过程,内嵌于企业运行过程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单一的市场交易关系,而是丰富的社会交往关系。因此,企业为社会创造价值或增进社会福利的方式与途径,从来都不只是仅依赖于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或通过纯粹追求利润而实现。
相反的,强调纯粹追求利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流行,在现实生活中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因为经济学和管理学在相当程度上都能够“自我实现”。如果我们深入剖析一下“富士康十四跳”事件,就不难说明这一点。据调查,富士康的员工待遇,不论是工资,还是吃住条件,普遍优于同类型企业。但是他的员工为什么接二连三毅然决然地跳楼了呢?我认为其根本原因是富士康没有充分认识到员工的“社会人”属性而酿大错,富士康将员工与社会彻底隔绝的工作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将他们变成了生产流水线的一部分,从而使其员工在心理认知上不自觉地就将自己贬低和异化为物,而非一个真正的人了。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一旦人与其社会关系网络彻底隔绝,失去了社会支持与社会交往,他就无法成其为人,自然也就可以轻飘飘地纵身一跳了。按照弗里德曼的观点,人对于企业而言不过是人工成本,是账本上一组冷冰冰的成本数据。员工与企业的关系只是纯粹的劳动力买卖关系,这就像福特公司创始人亨利·福特所说的那样,我想要雇佣的明明只是一双手,但为什么要让我面对一个人。不难想象,这样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会催生怎样的企业行为,催生一个怎样的社会。人永远是人,不管他被什么类型的企业雇佣,都必须被当做是一个人,一个完整的社会人,而不是生产线的某个环节,或者财务上的人工费用或人工成本,否则“十四跳”的悲剧会以不同的方式不断重复上演。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概念 本质 功能
自1924年英国学者谢尔顿在美国首次提出现代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以来,企业经营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已被社会各界广泛接受。然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一些关键问题,如:何为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应怎样履行社会责任等,学界却并未取得观点上的一致。针对上述学界少有的“乱象”,笔者认为应借鉴系统空间思维,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维度,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与功能。
企业社会责任的维度
(一)对象维度
即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上对其做出界定。例如,Bowen(1953)认为,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制定政策、作出决策、采取行动,因此在Bowen看来,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是社会,至于何为“社会”,Bowen并未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再如,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对其利益相关者履行社会责任,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在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外延也在发展。
(二)内容维度
即从企业应承担什么内容的社会责任的角度对其做出界定。例如,Friedman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在Friedman看来,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承担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责任;再如,Carroll(1979)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四种,因此在Carroll看来,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经营好企业以使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且还包括企业在经营中应遵守法律、符合道德标准以及在力所能及的时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慈善责任。
(三)表现维度
即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形式上对其做出界定。例如,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责任原则、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企业行为结果的统一,因此在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学者看来,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实在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还包括指导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体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态度的社会责任原则、象征社会责任行为效果的社会责任信息等。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不能只强调上述的一个维度或两个维度,要同时在三个维度上做出把握,而不能偏废任何一维度。而且,从上述三维度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把握,实际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立体概念,因此可称之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维”立体模型。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
(一)企业社会责任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企业价值观
企业价值观是指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对经营目标和经营手段所持有的基本信念和根本看法,是得到企业全体或大多数员工认同的关于企业意义的终极判断,是企业对好坏、善恶、美丑的判断标准,是企业生存、发展与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李季芳,2010);企业价值观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处理内外矛盾的价值标准与准则(孙育平,2011);杨慧(2012)总结Dolan.S.L.等学者的观点认为,价值观可分为终极价值观和工具性价值观。终极价值观指关于企业存在的目的、目标,如“企业为什么存在?企业未来是什么?”;工具性价值观包括伦理价值观和能力价值观,伦理价值观是有关达到终极价值的行为和方式的合法性问题,而能力价值观指有关达到终极价值观的个人的方式和做法的问题。
作为一种企业价值观的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处理经营中的内外矛盾要以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社会负责为准则。具有社会责任价值观的企业在经营目标和经营手段上都体现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社会负责,其对企业经营目标与经营手段、经营行为的好坏、善恶、美丑的判断也以是否承担了社会责任为标准,因此企业社会责任规定了企业生存、发展、经营须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社会负责。如果有企业将对社会负责上升到为社会谋福利,企业的目标在于社会价值最大化,则企业社会责任就成为终极价值观,如:“和谐”社会理论认为,企业在本质上是为社会创造价值的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的终极使命;如果企业仅局限于在经营目标和经营手段上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社会负责,则企业社会责任只是一种工具性价值观,如:企业战略性社会责任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是要求企业承担所有的社会责任,企业应该有选择性地承担能有利于企业业务经营的社会责任项目。
(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利己”、“利他”的价值平衡观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企业价值观,主张在企业目标、经营手段上体现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然而,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社会负责不是空洞的,何为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与对社会负责?笔者认为,企业在政策制定、生产经营、非市场活动中处理好企业与利益相关者间、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是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本质。马克思认为,社会关系从本质上说是利益关系。企业社会责任反映的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间、与社会间的关系,是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该关系的本质也是利益关系。因此,企业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社会负责就是要求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的利益负责,不要因为追求企业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利益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往往存在矛盾的一面,因此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往往是在与利益相关者的合作、竞争中争取更多利益,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也被理解为博弈关系。易开刚(201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如下四种利益博弈关系: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经济利益的博弈、企业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博弈、企业自身利益和相关者利益的博弈、企业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的博弈。但笔者认为,博弈仅当“棋逢对手”时,该游戏才为博弈双方带来真正的快乐和价值;企业在与利益相关者、与社会的博弈中,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往往由于信息垄断、资源垄断而占据着优势地位,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在与企业的博弈中,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其结果往往是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害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等“他者”的利益,企业往往难以处理好“利己”、“利他”间的平衡。因此,不能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间、企业与社会间的竞争和合作看成一般的博弈关系,而往往应该看成不平等对手间的竞合关系。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和价值就在于平衡这种竞合关系产生的利益不平衡。由此,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利己”、“利他”的统一,其本质是“利己”、“利他”的价值平衡观。
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功能
(一)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价值创造功能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创造功能,国内外学者都有关注。Anderson(1989)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和社会都采取适当的法律、道德伦理和慈善行为,以保护、改善企业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福利;李伟阳等(201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企业特定的制度安排下,有效管理自身运营对社会、利益相关方、自然环境的影响,追求在预期存续期内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的意愿、行为和绩效。根据上述观点,企业社会责任以改善、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企业社会责任何以能做到改善和增进社会福利?李伟阳等(2011)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点主张,企业应有效地管理自身运营对社会、利益相关方、自然环境的影响;Anderson(1989)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点主张,企业和社会都采取适当的法律、道德伦理和慈善行为。上述两种观点有共性的一面,也有差异的一面。共性的一面是,两种观点都主张:企业不应只关注企业利润最大化,企业仅关注自身利润最大化可能会导致受企业行为影响的社会整体福利的损害,企业应转换思维,通过有效管理其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承担社会责任,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差异的一面是,李伟阳等(2011)的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企业的“事”,企业要自觉、主动、有效地管理其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企业有效地管理了其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减少了企业行为的负外部性,对社会福利整体能起增进作用;Anderson(1989)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单纯是企业的“事”,也是社会的“事”,因此主张企业和社会“都”采取适当的法律、道德伦理和慈善行为。笔者认为,企业采取适当的行为主要指企业有效管理其行为对社会的影响,而社会也应当为企业的经营提供一个适当的法律、伦理、道德环境,社会提供的环境既不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太高,也不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太低,太高、太低都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从企业社会责任能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的视角看,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价值创造的功能。当然,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创造功能也不是绝对的,其条件是企业有效管理其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同时社会为企业的经营提供一个好的、要求适度的社会责任环境。
(二)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价值分配功能
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须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作出回应,因此企业不仅应对股东负责承担股东财富保值、增值责任,还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承担社会责任。此外,根据利益相关者概念的发展,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范围也逐渐发展到包括人类、自然等一切能够影响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和能够被企业战略实施过程影响的所有因素。从价值的视角看,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质是企业将资源分配给利益相关者,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分配价值。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价值分配的功能。然而,进一步的问题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丰富,企业该拿出多少资源来承担何种具体的社会责任以及对哪类利益相关者分配价值?笔者认为,企业所在的制度环境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了“合法性”要求。这里的“制度”是经济、法律、伦理等制度的总称,是嵌入了社会心理因素的;由于嵌入了社会心理因素,制度往往缺乏严密的逻辑,这使得企业社会责任也没有严密的逻辑,人们很难对企业该承担多少社会责任进行定量描述,因此,学界出现了诸多的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统一标准的观点(刘强,2013)。在中国的制度背景下,“和谐”是我国社会对企业行为“合法性”提出的最根本要求。因此,作为价值分配的企业社会责任,虽然没有严密的逻辑,但有其准则,即社会“和谐”。从“利己”、“利他”的视角看,“和谐”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利己、利他,为私、为公,为当代与为后代的辨证统一。企业在经营中只有综合权衡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当代的与后代的利益才能真正算是对社会负责任的。从价值分配的视角看,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分配功能只有在综合权衡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当代的与后代的利益的基础上做出,其效用才最大,产生的社会福利才最大。
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创造功能和价值分配功能不是彼此孤立、相互分离的,而是相互促进、互为因果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统一。
综上,本文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维度、本质和功能的分析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提供如下启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须在其三个维度上做出科学、正确的决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强调在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间实现利益平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重视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辩证、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郑若娟.企业社会绩效管理模型与趋势[J].WTO经济导刊,2007(3)
2.李季芳.以社会互利导向构建我国企业价值观―基于“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反思[J].经济管理,2010,32(7)
3.孙育平.基于社会责任的企业价值观重构―对我国食品行业道德失范问题的反思[J].企业经济,2011(7)
4.杨慧.中魂西制视角下的中国式CSR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研究[J].商业时代,2012(10)
5.易开刚.和谐社会背景下当代企业的社会责任观[J].管理世界,2008(12)
6.易开刚.企业社会责任的多重价值博弈与长效实现机制―基于公司治理的视角[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1(12)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
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009-01
企业社会责任是自20世纪以来凸显于法学、社会学与经济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一个极富争议的概念,自其产生之时起,围绕企业是否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和内容等的争辩就从未停歇过。它一开始主要侧重于道德层次,后来进入到法律层面上,成为法学、社会学与经济学各种理念的一个综合体。借助世界市场的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逐步引入我国。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方面包括:对员工之责任,对债权人之责任,对消费者之责任和对环境之责任。
二、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化
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企业法》对企业社会责任规定尚不完善,仍存有需要调适的不足之处。
(一)立法规定过于原则
《企业法》第5条第1款规定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从而使“道德责任法律化”,但法律化并不意味着法定责任。在《企业法》中尚且找不到因为企业没有承担社会责任而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总则中“社会责任”条款的提出仅是作为一种宽泛的原则纳入《企业法》中,表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并未构成具有刚性约束力的责任体系[1]。新《企业法》也没有准确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内容。因而其对“社会责任”的表述,更是一个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尚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2]。
(二)立法体系零乱
我国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主要分散在《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体系。
(三)立法范围狭窄
个人独资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道德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期待法定化问题并未做出规定。
(四)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充分
我国《企业法》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规定得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缺少有关企业主要债权人和债权人权益因董事或经理的过错致损的救济缺位这两个方面。
(五)缺乏相应救济措施
《企业法》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并没有哪项条款涉及到企业违责任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规定任何企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从目前立法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之规定缺乏具体行力,一项法律制度不具有操作性则相当于形同虚设。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建议
《企业法》的完善对于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用。依我国的国情,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需要阶梯式发展,如同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其内容和标准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方法,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2]
(一)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完善企业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容,使其具备可操作性。
无论是传统民商事立法的伦理基础,还是目前我国的国情,通过立法对企业所要求道德意义上的责任作出明文规定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只应当将前述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并采用强行性规范予以规制企业的行为,完善处罚措施以严惩企业的违法行为。至于道德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则无须在法律中明文体现或者仅通过任意性规范予以表述即可。
(二)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范围。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企业承担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的对象应当限定在企业员工、债权人、产品消费者、环境保护受益人的范围内。
(三)确立企业债权人对企业的监督权及请求权
在对企业债权人的保护方面,我国《企业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可以采取以下两点措施,第一,通过允许银行等债权人参与企业治理,达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第二,赋予债权人在董事、经理执行企业业务过程中,由于其恶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或企业章程,致使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时,对企业董事、经理直接的赔偿请求权。
(四)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可诉性
我国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处于起步阶段。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许多漏洞,在我国并没有很好的诉讼制度来规范如诸如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问题。而像企业社会责任这类具有社会性质和社会影响的案件通常都会采用公益诉讼的方式去解决。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作者简介:赵鹏(1987-),男,汉族,河南郑州人,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经济。
参考文献:
企业社会责任听闻度低,主动了解行为少
在Google搜索栏中输入“企业社会责任”,立刻会有2390万条结果弹出,我们能说公众对这个概念很陌生吗?然而本次研究结果表明,仅有不到四成(39.5%)的公众听说过“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而有意愿主动了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公众比例则又下降了4个百分点,比例为35.5%。从行为角度来看更是每况愈下――仅有17.8%的公众曾经主动了解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比例不足1/5。
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层级出现认知倒置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专业的概念,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倡导者卡罗尔的理论,企业的社会责任以经济责任为基础,经由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公益责任依次向上形成金字塔模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首要目标应该是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盈利及员工福利,之后才能谈得上法律、伦理,履行公益责任则是企业的最高目标。但此次调研显示,公众对企业履行伦理责任和公益责任的认知远高于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呈现出基本责任和高级责任倒挂的反金字塔的认知模式。公众出现这一认知偏差时,企业本身是需要反思的一些企业连最基本的产品质量都不能保证,却热衷于在赈灾活动中大量捐款捐物,试图营造自身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颇佳的公众印象。再加上部分媒体的推波助澜,仿佛捐款就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惟一途径。如此,公众误解也在所难免。
逾五成公众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状况影响购买选择
调查显示,企业社会责任对公众的产品选择和购买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超过半数(56.6%)的公众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对其选购产品或者服务有影响,其中认为有非常大的影响比例为27.9%,比较大的影响的比例为28.7%。而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对其购买选择影响不太大或没有影响的公众分别只有7.6%和8.8%。调查还发现,企业社会责任状况对公众购买选择的影响对收入较高的群体影响力更大。
3/4公众愿意用略高价格为企业社会责任买单
当问及在实际购买中,是否会优先考虑社会责任好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时,受访者公众(95.5%)几乎一致表示,赞同在同等价位的情况下会优先购买,其中表示非常赞同和比较赞同的比例分别为50.3%和45.2%。如果社会责任好的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价格略高于其它企业时,公众又会如何选择呢?
在这种情况下,近两成(18.4%)公众表示不会购买。然而,仍然有3/4(75.4%)的公众坚持表示,会以更高价位购买社会责任状况好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表示非常赞同和比较赞同的比例分别为19.5%和54.9%。另外,新产品或新服务要想获得市场信赖,往往需要与消费者经历一个较长的磨合期。而调查显示,公众更加信任社会责任好的企业推出的新产品或服务,表示非常赞同和比较赞同的公众分别为27.4%和58.8%,总比例达到86.2%。
社会责任好的企业品牌更受公众信赖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会让公众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更加信赖,还会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整体品牌形象。具体数据表明,九成(90.3%)的公众会更加信赖企业社会责任好的品牌,其中表示非常赞同和比较赞同的分别占38.2%和52.1%。调查还发现,中高等收入的群体(月收入3001至8000元)最为信赖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优秀的品牌,比例接近95%。
此外调查还发现,近九成(88.2%)公众表示会积极向他人推荐社会责任好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可见,虽然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在中国还相对较新,但是已经影响到了公众的购买决策。所以,企业社会责任不是单纯的脱离利润的回馈行为,它可以为企业带来无形的营销价值,最终使企业和社会形成良性互动。
技术说明: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竞争优势 途径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对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和可被广泛接受的定义。不过基本上形成了普遍认同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主要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企业在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之外还应承担与生态环境、社会福利、公共秩序有关的责任。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
目前我国一些企业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意识,损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比如,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容乐观;很多企业的生产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高投入、高消耗为代价,不但加快了自然资源的枯竭,也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以侵害劳动者权益为代价获取利益的现象也有所发生。另外,一些企业在广告及促销中,虚假信息,误导欺骗消费者,甚至在低价的幌子下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无视自己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起的作用,逃避税收及社保缴费;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员工工资等等,这些都背离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侵害了社会的整体发展。
为了解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态度和认识,监控其年度变化情况,为深入研究公众意识与企业行为的关系提供基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对北京市民众进行了拦问,共回收有效样本1031个,调查显示,只有10.5%的受调查者表示很清楚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26.7%表示比较清楚;40.0%表示不清楚,但听过这个短语;22.9%表示以前完全不知道企业社会责任。另外中央电视台、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环球企业家》杂志和零点调查公司也曾联合对中国企业家社会责任感进行了一个调查,一共有980家企业被选中,3201名公众参与了问卷回答。总体上公众对于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的评价怎么样呢?以百分制来打分,答案是56.2分,也就是说在公众眼中,总体来讲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评定是不及格的。这个社会调查的结果,未必反映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贡献值的真实水平。但是许多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漠视和排斥却是事实,甚至连“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都相当模糊。在一项针对房地产商是否规划承担社会责任而进行的调查报告显示,34.7%的企业表示尚未进行,待时机成熟再考虑;39.9%的企业表示尚处于摸索阶段;只有16.8%的企业表示每年都有规划和预算,有长期规划的不到一成。可见,他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和认可是有限的。
由此可见我国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认知度不足,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认知度有待提升。而高学历、年龄较大和高收入的人群对这一概念更为了解;消费者非常重视企业的社会形象;投资行为与企业社会形象关系重大。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成功的关系
在许多产业陆续迎来微利时代的情况下,未来的企业竞争不再是单纯的新技术、新产品、人才的竞争,而是社会责任品牌的竞争。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是聪明的企业占领市场份额,获得经营成功的经营策略。也就是说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不但不会成为企业负担,反而会带来好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1)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提升企业的诚信度,改善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的品牌竞争力。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事业与企业竞争战略有机地结合起来,赢得消费者和公众对品牌的认同,无疑是一种深层次、高水平、智慧型的竞争选择。
(2)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诸多企业之所以怠于履行社会责任,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这些成本又以高价转嫁给消费者,或是通过较低的边际利润由股东来承担,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绩效。
(3)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实现持续经营的需要。企业活动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为社会提品、税收、就业等,是满足人类需求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这是企业活动的正面影响;另一方面,企业的生产营销活动又要大量地消耗能源、破坏环境、危害人类的安全与健康,这又无疑是企业的负面影响。在经济相对落后的阶段,社会往往是也不得不忽视企业营销的负面影响,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企业营销的负面影响必然要引起人们的重视,有时甚至会危及企业的生存。近年来在我国,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引发利益相关者的不满以及新闻媒体的暗访和曝光,大量企业已经不同程度地遭遇到了危机事件,对企业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长此以往,中国企业很难谈得上基业常青,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因而,企业应该认识到,企业利润只有建立在尊重社会道德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上才能是持久的,只有将经济利益、消费者需要和社会贡献结合起来的企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吸引认同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消费者。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数起公司在消费者诉讼中虽然获得胜诉判决,但仍然失掉市场的反面案例。因为,不管出于什么理由,消费者不太可能因为自己败在商家的脚下,就会忠诚于这一商家。
(5)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打造优良的企业文化。不同的企业有着不同的企业文化,以社会责任为导向的经营理念,追求的就是企业与社会和谐的境界,反映了有良知的人们的共同愿望,因而,能够更加强烈地引起企业员工的认同和共鸣,对员工产生更为强大的凝聚力,增强员工的自豪感和使命感,使员工树立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价值观念,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行体现社会责任精神的生产方式,创造和谐、健康的工作环境,从而形成独具特色的企业目标和企业精神,有助于达到企业与外部社会、企业与自然、企业与内部员工之间、员工自身心态的和谐统一,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内外环境,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途径
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众多企业在第一时间勇敢地承担起了社会责任,投入到抗震救灾当中,大家以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已被唤醒,企业正在完成从简单的趋利者向社会贡献者转化,但“奶粉事件”又一次令国人震惊,我们应该通过有关方式使企业认识到作为“企业公民”应该承担的责任。
那么结合我国国情,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研究,积极关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趋势,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具体含义,正确引导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发展。
其次,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让公众更多的了解和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第三,作为自愿举措的企业社会责任应与政府强化执法工作相配合。当前,履行社会责任首先是要履行企业的法律责任,做到守法经营,特别是要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禁止使用童工、反对强迫劳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总之,“毒奶粉事件”发生后,企业的诚信问题再一次面临全社会的拷问,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一个把企业自身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上的企业,必将丧失其生存的基础。因此,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保持长期的竞争优势,就必须与社会环境相适应,必须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保持与环境、生态资源的协调一致也就是说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田志伟.企业社会责任的竞争优势观[J].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11月
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概念出现于19世纪的西方社会,是由Sheldon于1924年首次提出的。迄今为止,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学者刘俊海从公司法学定义了企业社会责任责任: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以最大限度在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市场经济百科全书》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所作的定义是企业为所处的社会福利而必须关心的道义任。
二、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社会责任
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理财活动所希望实现的结果,是财务决策的准绳,也是评价企业理财活动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准。
宁永志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的财务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固有的矛盾。承担社会责任能够更好地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而刘培红也认为:“企业实现经济利益与承担社会责任有暂时的冲突,但是从长远来看,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的。”赵卫华说:“社会责任财务管理目标存在着这样的关系:(一)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务管理目标的变化,社会责任在不断的变化。(二)社会责任和财务管理目标对立统一的关系。(三)二者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四)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刘兴贺认为:“从表面或短期来看,社会责任的承担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股东财富,而逃避社会责任,甚至伤害社会利益,反而会提高企业的价值,但从长远来看,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社会责任是一致的。”
三、可持续发展与企业社会责任
面临21世纪的市场发展趋势,企业如何能实现不断持续发展的目标,已经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的重要课题。
李培林认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经营过程中,以社会责任为出发点,满足企业利益相关者合理要求,实现企业与社会永久性和谐发展的生存状态。张燕平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紧密联系的,只有企业承担应有社会责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双赢。”冯巧云认为:“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可以赢得较好的声誉,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使企业得以保持生命力,保持长期可持续地发展。”马红岩说:“现代企业只有较多地关注其社会责任,才能够获得持续发展。只有自觉地承担起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才能做到感恩社会、回馈社会,才能保证企业树立以人为本、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科学发展理念,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财务绩效与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的关系也是社会责任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搞清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关系,对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具有现实的意义,也有助于企业管理者更主动更有战略性的管理和从事企业社会责任。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了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的研究。李兆华、卢丽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年度分布、行业分布、地区分布综合分析了财务绩效对社会责任的影响,认为:“虽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短期内有可能会降低企业的当前财务绩效,但从长期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够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利益,这些利益必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长期财务绩效。”李承源以营销理论和经济理论为基础,论证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对企业财务绩效有影响,且存在正相关关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会使企业各方面绩效显著提高,最终落脚于财务绩效的提升。温素彬、方苑按照资本形态的不同,构建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模型。以2003-2007年中的46家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运用面板数据模型来检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从当期看社会责任与企业当期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是负相关,但是从长期看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对其财务绩效是有正向影响的。闫萍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其财务绩效的关系是正相关远远超过负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