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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又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范的税制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来实现,而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又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来保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就是规范化的税收检查。可见,税收检查的规范化问题是税收征管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实现税收检查规范化,对于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征税人履行征税职责,防止税源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人库,维护税收法纪,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实现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推进以法治税,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就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供同行们参考。
一、“税收检查”概念的规范化问题
明确税收检查的概念,是理解和掌握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起点。哲学认为,事物的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是对事物本质内容的理论抽象。因此,我们应当从税收检查的表象中去研究其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从而给它确定一个科学的概念。
然而,在税收理论界,对税收检查的概念表述众说纷坛,各抒己见。有的同志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要方法”。有的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
机关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检查和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情况的一种手段”。有的认为,“纳税检查,又称税收检查或税务查帐”,等等。从这些观点和表述可以看出,人们对税收检查的本质认识和本质内容缺乏理论抽象和科学概括,既不统一,也不规范。众所周知,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因此,作者认为,根据税收检查活动的本质的属胜,可以给税收检查下一个这样的概念。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一种方法。税收检查人员通过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资料和财会资料的审查来确定征纳双方的税收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真实,最后得出结论,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供征纳
税双方执行和参考。
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含义:
1、税收检查是一种经济监督的方法。经济监督包括财政监督、财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等等,税收检查属于税务监督的范畴。
2、税收检查的主体不仅仅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税务机关以外的依法享有税收检查权的机关单位(如财政、审计、检察等),还可以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如税收自查)。
3、税收检查的对象既是纳税人,又是征税人;既检查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又检查税务征收机关依法征税的情况。
4、税收检查对被查对象的监督是一种间接的监督,事后的监督。因为它只能是对被查对象进行了的税收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5、税收检查的程序和内容是依法进行的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不能随心所欲,肆意检查。
6、税收检查的范围是随着税收检查目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知道,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纳税检查等不是等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外在呕别。税务检查对税收事务管理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税务工作制度的检查、税收计划的检查、税收工作纪律的检查。税收征收管理的检查等等,还包括各级政府对税务机关工作的检查和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检查、税收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都属于税务检查的范畴。税务查帐是对纳税人的涉税帐簿凭证资料等的检查监督活动。它通过对纳税人帐务的审查,确定其帐务所反映的税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它是税收检查的组成部分。纳税检查是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税收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对整个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内容的检查,也包括与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检查。由此可知,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等概念的相互关系,可以用
二、税收检查主体的规范化问题
税收检查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税收检查主体分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和税收检查义务主体。税收检查工作人员代表税收检查主体行使检查权,不能称作税收检查主体。目前,从法学角度看,巳经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有:①税务主管机关;②财政机关;③审计机关;④检察机关;⑤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协公室;③纳税人。其中①至⑤项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第③项为税收检查义务主体(如纳税人自查)。在现实税收检查活动中,这些税收检查主体之间存在着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的现象,有的以“提前介入”为由,参与了正常的税收检查;有的以职能分离和改革为由,重复派人对同一被对象进行多次检查、同时,税收检查主体的检查范畴、检查效果都不相同,有的只注意查补税款;有的税收检查结论不告知税务机关,也不把税款交由税务机关人库;有的只进行检查不作检查结论,走走过场而已。所有这些造成税收检查主体多元化,各检查主体之间以及与被查对象之间的纷争和矛盾。既不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征纳双方,更不利于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的专业化.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为此,作者认为,宜从法律上规范税攸检查主体,明确各主体的检查层次、范畴、职责,使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减轻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初步设想是把税收检查主体规范为三个层次,即:
1、基本的一般性税收检查主体——①税务主管机关,负责日常税收检查工作;②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突击性的综合检查;③纳税人,负责自身的税收自查补报
作。
2、辅税收检查主体——①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年度内日常检查之后的税收审查监督;②受托的社会团体,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机构等,负责委托机关授权范畴内的税收检查。
3、特殊性税收检查主体——①检察机关,负责达到立案标准的偷税案件以及税务人员渎职、营私舞弊案件的查处;②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违犯政纪人员造成税收流失案件
的查处。
三、税收检查程序的规范化问题
程序就是步骤、次序。税收检查的程序是指税收检查工作从开始到最近结束,一步一
步有条不紊地顺序进行的过程。规范税收检查程序,不仅便利进行税收检查,而且有利实
现税收征管公平,提高征管工作效率。目前多地方的税收检查程序都不够规范。有的愿意查谁就查谁,愿意怎么查就怎么查,愿意什么时间查就什么时间查;有的只用电话或口头通知被查单位,往往产生被查单位办税人员外出等因素而影响检查计划或进度。有的只作检查不作结论,检查结果不通知被查对象。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着税收检查工作效果,进而影响征管工作水平。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宜将税收检查程序规范为三个阶段,同时对这三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也作相应的规范。
(一)税收检查的准备阶段
1、收集被查对象的帐簿凭证及一切税收资料,学习税收政策和财会制度,分析了解被
查对象的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税收的情况资料。
2、制定税收检查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被查单位的名称和概况;②税收检查的目的与范围;③税收检查的所属时期;④税收检查的内容和日程安排;⑤安排税检人员。
3、税务主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税收检查计划。
4、通知(书面形式)被查对象。
(二)税收检查的进行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记录和复制有关证据;
2、深入实际,实地检查;
3、分类汇总,核实数据;
4、组织座谈,听取被查对象意见。
(三)税收检查的终结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总结;
2、写出税收检查报告书,其内容包括;①是否达到原定税收检查计划的要求?②阐明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为其定性。③说明处理决定事项。④提出建设性意见。⑤主管领
导审批。
3、送达——将税收检查报告书送达被查对象签收。
关键词:专业化;管理;概念;分析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构建于20世纪90年代。近年来,随着社会信息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纳税主体跨国家、跨区域、跨行业发展日益增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更加多样。税源规模和结构的深刻变动,使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税务部门陷入税源监管的困境,传统分散式、单兵式、经验式的税源管理模式已难以为继。面对税源管理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急需重新建立起符合国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现代税务管理方式。
一、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概念
(一)税源管理的概念
从税收的支付角度或经济角度来看,税源指的是支付税收的财源。税源管理,可以理解为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的管理行为。对于税源管理的定义,由于立足点和角度不同,概念也各有侧重。
一般认为:税源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的基础上,通过掌握和分析税源信息,把握税源的形成、规模及分布,在动态监控的过程中,为促使税源依法形成税收、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和执法措施,包括开展的纳税服务等其它相关工作总称。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理论及特征
从历史沿革和理论成果来看,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发展、变革,主要基于专业分工理论、风险管理理论、纳税遵从理论、结构选择及效率理论等四种。
自2010年开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全国各地市结合实际,以破解管理难题和提高组织绩效为目标,掀起了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的新。从我国专业化管理的实践和探索看,虽然重点不同,形式各异,但均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以分类管理为基础。根据所辖税源结构情况,结合经营规模、行业特点、信用等级和税源分布的情况,对税源进行细分,按照相同的共性与不同特性之间的结合关系,实施有针对性的区别管理。二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通过对税收风险的识别、预测、评价,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战略。三是以资源整合为核心。区别不同类别税源的特点优化配置有限的征管资源,理清岗位职责,明确管理事项,不断提高机构、岗位和人员的专业管理能力。建立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互动运行机制,保持充分的沟通、配合与协作,形成相互推动的合力。四是以税种为管理内容。抓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重点税种的管理;通过分析纳税人增值税税基的管理和应纳税额,合理预测和评估其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与应纳税额,抓主抓重,带动小税种的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税源管理的效能。五是以规模税源为重点。将税源管理的重心转向税收比重较大、管理难度较大、涉税风险较大的规模税源,以便集中优势资源进行点对点分析、评估和服务,实现集中的深层次的管理。六是以信息管税为支撑。依托征管系统和各个单项管理软件,进一步深化软件应用,挖掘内部数据潜力;研究探索各个单项管理软件与综合征管系统的数据对接;拓展数据分析空间,促进信息资源在税源管理中的共享与良性互动。
二、当前我国税源管理模式及问题分析
(一)当前我国税源管理模式
税源管理模式是指围绕税源管理任务的执行,以实现潜在税源与实际税收差距的最小化为目标,涵盖税务机关内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贯穿征管查各个业务环节,由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的各部门组成的税源管理工作整体。
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征、管、查相分离为核心内容的税收征管模式,在税务机关内部实行权力分离与制约,以提高征管效率。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以后,“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30字新税收征管模式逐步建立。2004年,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对原“30字征管模式”增加了“强化管理”4个字,成为现行的“34字征管模式”。
(二)当前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 纳税主体多元化、税户增长速度较快
随着多元经济的融合、政策的变更,纳税主体发生了极大变化,销售业、加工业占绝对主体转变为批发零售业、加工制造业、精制茶行业、总部经济等多种重点行业纳税主体并存的局面。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方式不一,使得管理难度增大。加上投资、融资、租赁、重组、清算、破产等各种经营管理方式的出现,使得税源、税基管理监控日益困难。同时,复杂的所得税制度、增值税制度、出口退税管理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更加剧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
2 税收管理员模式难以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
现行税收管理员的固定管户制度,对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定位为“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一方面税收管理员所承担的工作非常繁杂,日常事务性工作量大,工作质量不能保证;另一方面带来很多直接和隐性的税收执法风险,未能将税收分析、风险监控、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等重要管理事项,从日常税源管理工作中分离出来。工作流于形式,成效不明显。但是目前无论税务机关还是企业,具备此种能力的人皆是少之又少,尤其是税务机关从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和税务稽查工作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非常紧缺。
3 各类信息软件过多过杂,信息化利用程度低
税务管理系统中的各软件平台之间无法形成数据接口,共享程度较低,这些系统或网络的运用绝大部分仅局限于税务机关自身,而最为典型的是,当前用于税收征管和专用发票等重要税源监控的CTAIS和防伪税控两大系统,由于开发内核不一致、数据库不同,管理层级不同,造成税源信息采集的口径不一、渠道不一,难以实现跨平台共享应用,信息化的整体效能没有在税源监控中得到应有的发挥。而且,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与整个社会环境的信息化建设不接轨,与外部共享连接不畅,部门之间网络,如工商、海关、银行、地税等至今未实现局域联网、数据共享,形成税务机关的“信息割据”局面。
4 风险识别控制体系难以取得应有效果
从目前情况看,各级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并没有顺应信息化发展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层级仍然过多,职责交叉和管理盲区、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同时存在,面对人少户多、税源结构越来越复杂的现状,税源分析监控和风险应对功能不强;纳税评估没有作为税收征管必经环节,评估效果不明显;稽查与管理没有形成最大合力,稽查对税源管理的作用没有充分显现;纳税服务仍不能满足纳税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需求;非税源管理机构偏多,占用了大量素质相对较高的税务人员,削弱了直接从事税源管理的力量。
三、国外税源管理的经验
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能以法律的形式将税源管理固定下来,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是税源管理的一大趋势。鉴于税源的复杂性和多层次的特点,很多国家都采取了“分类、分行业”的分级管理模式,以保证能够高效地完成税源管理的各项工作。现将一些典型国家的税源管理制度做一简单介绍,以资借鉴。
(一)美国:借助科技手段,形成严密的税源控管体系
美国税源控管体系具有一定的特色,它的控管体系的建立是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其他诸如银行、海关和边防等多部门联合参与的税源控管体系。在这一体系中,能统一进行全国的纳税资料搜集、纳税报表处理、票证正误鉴定、所得税汇算、税务咨询服务等工作,税务机关不仅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材料建立档案,而且大量获取第三方信息。
(二)澳大利亚:将数据分析与监控手段结合,实行分类重点管理
澳大利亚的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规模的大小,将企业分为大企业、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并根据这三类企业的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其中尤其重视大企业中的大型跨国公司的税源管理问题,将年销售额达到一亿元以上的公司全部列入重点监控范围。不但如此,澳大利亚的税务部门还专门成立税务机构专门针对这种大型跨国公司。
(三)西班牙:明确分工,整合业务,形成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制度
与澳大利亚不同,西班牙则将纳税人划分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和工薪自然人5种。超大型企业由总局的稽查部门进行管理并进行即时监控式的稽查,大型企业由区(大区)级税务机关的稽查部门进行管理和稽查,其余纳税人由省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同时还建立了一个透明、广泛、有活力的人才流动市场来填补计算机专业人才流失所造成的空缺。
(四)其它国家
英国将税源分为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零散税源,并根据不同的税源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着重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管控。荷兰则将纳税人分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大公司、中小公司和个人四种类型,并针对每种类型设置一种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监管。意大利则建立了税收情报信息系统,通过这一系统,可以快速实现税务机关、纳税人、政府部门,乃至欧盟其他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
四、我国的经验借鉴和思考
上述国家税源管理方法,尽管互不相同且各有侧重,但之间也有共性存在,其中一些成功的经验和方法值得提取出来,以供我们在未来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中借鉴和吸收。
(一)进行税源管理层次的改革,打造扁平化体系
将“抓大、控中、核小”的思路应用于税源管理的实践中,制定出税源分类的相应标准,依据纳税规模或经营收入规模或投资规模,打破以往的税源管理模式即“总局一省局一市局一县局一分局”的五级架构,将省局、市局等税务领导机关,由单一的领导职能向统筹全面和直接管理的双重职能转变,使各级部门都成为税源管理的实体机关,直接参与风险管理,尤其是其中对专业化要求较高的环节,省局、市局的数据集中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便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二)对管理对象按照“规模+行业”进行分类
按照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不同特点,将其划分成若干类型,按照企业规模和行业类别,找出内在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管理。为保证数据可比性,还应设定行业样本企业,测算行业标准值和参考值,对在行业内税收收入变动大,税负率偏离测算值的,将精力先集中在这些疑点企业之上,逐个评估、依次规范,按部就班化解风险。
(三)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方式团队化
在税源管理工作中,人才是关键因素。为适应现代化税收管理,对人才的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重视对人的综合素质的培养;将学习制度常态化,使税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学习、勤实践、精通业务知识,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精通财务核算方法。对税源管理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信息化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
(四)建立国家税收数据信息处理中心,加强税源管理信息化
借鉴国际上税源管理多部门协作以及信息共享的经验,以避免由于税务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完全而导致过高的税收征管成本和过低的税收征收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通过将这些外部信息与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税源管理信息相比对,从而加强对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监控力度。
(五)引入税收风险管理,强化对风险点的识别和应对
将风险管理理念全面引入税源管理,强化税源分类分级管理,是贯彻总局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升税源监控水平的有益尝试。可以考虑将风险划分为三个级别:对低风险重点税源企业采取“服务+合作”方法;中等风险重点税源企业采取“规范+引导”方法;而高风险重点税源企业则采取“打击+监督”。使纳税人树立遵从的理念。
间隙企业税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务管理的重要性逐渐体现出来。但是,长期的计划经济影响,我国的税务体制改革进行的非常缓慢,企业对税务管理的认识不清,在具体的工作中经常出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的税务管理理念落后,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目前,我国的税务管理模式落后,在税务管理程序上比较复杂,给税务管理带来不少的困难。企业的经营者和财务人员对税务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清,觉得税务管理没有什么作用,而且相对麻烦,浪费时间,再加上接触税务管理的时间不长,没有一个明确的税务管理思想,税务管理工作做得不好。所以多数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仅限于报税、交税,并希望能够尽量少交税,不交税。在这样的观念下,企业不可能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税务管理工作无法有效的开展。
第二、企业的法律意识欠缺,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有非法事件发生。由于多数企业早已习惯了简单的纳税过程,并没有严格的税务管理制度,在纳税过程中经常出现晚交税、少交税甚至不交税的现象,想通过这些手段达到减轻财务负担的目的。实际上,这些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已经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企业造成不良的影响,使企业的信誉受损,也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三、企业管理者缺少基本的税收常识和税收意识。纳税是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有效手段。企业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有效因素,也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纳税活动。但是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自身的纳税意识淡薄,而且对于税收的基本知识不是很了解,在企业的发展中,将交税作为企业财务的负担,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偷税、漏税活动。偷税漏税是违法行为,与法律允许的税收筹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的领导者不能区分二者的关系,最终触犯相关法律,给企业造成极大损失。
间隙企业税务管理的对策
我国税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只要采取一定的对策,有许多都是可以避免的。针对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一些对策:
第一、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保证纳税有法可依。国家目前的税收相关法律包括税收基本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三个主要的部分。我国在税收的法制化进程相对缓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执法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只能依据相关的条例进行,税收的强制性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出现偷、漏税的现象发生,严重消弱了税收的权威性。因此,制定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税法体系,对于规范政府和纳税人的征纳税行为,巩固和发展税制改革的成果,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有着重大的作用。
第二、积极的开展宣传工作,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有效手段,对国家的财政收入和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大力对征税、纳税的筹划。电视台等一系列的媒介加强纳税的宣传活动,制作出一系列的宣传片,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企业自身要经常开展一些有关税收管理的讲座,让企业的每个人了解纳税的重要性,并定期的开展培训活动,增强有关人员的税收知识和纳税意识,从思想根源上解决问题。
第三、企业自身提高对税务管理的认识,加强税务管理工作。企业是纳税的主体,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1)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有专业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在企业内部应该建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深入的对国家税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将国家颁布的优惠政策应用到实际的工作中,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将税收的功能发挥出来。(2)企业进行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避免违法的事情出现。企业的工作人员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素质,严格按照法律进行,避免违法的现象出现。企业要加强税收筹划工作,将税收筹划的理念深入人心,利用国家的一些列政策实现企业自身利益。(3)企业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以便第一时间得到优惠政策和寻求帮助。企业要与国家的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一但企业出现问题可以及时的寻求帮助,避免事态严重化。同时,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可以第一时间得到,帮助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企业经济利益的实现。
内容摘要:本文试图对学者关于税收信息化定义和内涵的观点进行对比归纳,以助于对税收信息化定义和内涵的理解。税收信息化给税收管理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是目前税收管理方面的研究重点。但迄今为止,对于税收信息化,国内外尚未有统一公认的定义。
关键词:税收信息化定义内涵
一、问题提出
税收信息化作为一种信息化发展过程,给税收管理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我国近年税收信息化发展迅速,目前正处于税收信息化一体化建设的关键阶段。尽管税收信息化是目前税收管理领域的研究重点,国内学者对其研究较多,但众多专著和论文中缺乏专门针对税收信息化定义和内涵的讨论,大多仅仅简单提到税收信息化一词,重点多放在研究税收信息化的目标、不足、改进措施方面。作为一个出现频率很高的概念,人们对它的认识很不统一,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并且衍生出各种各样的概念。本文试图对学者对税收信息化的定义和内涵的观点进行对比归纳,以助于对税收信息化定义和内涵的理解。
二、税收信息化的几种定义
随着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税收信息化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征管电算化、税收电子化、税收信息化这样的名称变化体现了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与税收信息化相关或类似的学术名词还有信息化税收管理、税务信息化、税收管理信息化,它们之间共同的也是最基本的特征都是信息化,所以这里不多加区分,仅以税收信息化一词涵盖。通过对已有税收信息化的定义和内涵进行对比分析,下文总结出了税收信息化定义的三种类型。
(一)税收信息化是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方面的应用
谭荣华认为,信息化是指在农业、工业、科学技术、国防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信息资源,加速现代化的进程。税务信息化沿用信息化的一般概念,可以定义为,是指税务工作各个方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税收与经济信息资源,加速税务现代化的过程。谭荣华主编的《税收信息化教程》大篇幅介绍什么是信息化,但并没有关于税收信息化的确切定义。
曾国祥在其主编的《税收管理学》中认为,税收信息化是指通过互联网、内联网和外联网技术,实现税收管理职能的电子化处理,为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和稽查管理服务,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税收信息服务、税收信息咨询和涉税指南服务。
曾飞、葛开珍更强调税务信息化中的信息化特征,他们认为税务信息化最重要的内涵或精髓在于,构建一个“虚拟机关”,即跨越时间、地点和部门的全方位的税务综合信息集合体。这个集合体至少要达到两个目标: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地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并将其整合到税收管理中去,实现税收管理的目标;税收信息的公开和可获得性,使全体税务人员能够更容易的获得各个方面的信息,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李晶同样从信息化的角度对税收信息化进行定义,并对税收信息化特征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她认为税收信息化是信息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应用。真正完善的税收信息化,具有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文书传递、信息反馈、入库催缴、税务稽查、会计统计等税收服务功能,以及意见征询、广告宣传等其他功能,多种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最终实现共享和传输汇总。
税务机构是信息化各领域中信息技术的最大应用者之一,税收信息化也是信息化的重要前沿领域。上述定义的共同点在于都是通过信息化这一更广泛的概念范畴,对税收信息化下定义。比较起来,它们属于狭义上的税收信息化定义。这一类型的定义也有不足之处,强调信息技术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化所带来的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二)信息化是一场税收征管革命
税收信息化不单单是简单的把手工操作移植到计算机上,而是在信息技术支持下的一场税收管理革命,涉及到业务重组、机构重组、不同层次机构事权的重新调整。税收信息化=业务重组+机构重组+信息化。许善达强调税收信息化首先带来的是税收征管的变革。税收信息化从技术上保证了上级部门能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基层征管信息,为分解和上收税收执法权提供技术依托。
圩岸认为,税收信息化作为一场税收征管革命,其内涵可概括为“人—机器—人”,主要由两个有机部分组成,先是机器管人,获取详尽、准确、全面的税收信息,不受纳税人、执法者主观意志的影响;其次是人管机器,培养合格的执法者,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最终实现税收管理的信息化。
胡小宁、钟玲认为,税收信息化是利用信息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的重组和改造。通过重组和改造,使税收征管体制更加科学、合理、高效,使税收管理从金字塔式的管理向扁平化的结构转变。
上述定义的共同点在于,相比信息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应用,更加重视信息技术应用所带来的税收机构重组、业务重组,更注重信息化所依法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创新。
该定义的不足之处在于,仅强调税收征管的改革创新,忽略了税收管理的其他部分。现阶段我国进行税收信息化的主要措施是进行税收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建立“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收征管系统仅仅是四个系统之一,另外还有税务行政管理应用系统(包含办公自动化、人事管理和行政监察),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进行外部信息交换和纳税服务)和决策支持管理系统(利用税收信息进行税收分析和决策)三个系统。上述定义在强调税收征管革命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税收行政管理、纳税服务、税收决策等方面。
(三)税收信息化是信息技术支持下税收管理制度的创新
江苏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认为,税收信息化应定义为,是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税务管理,深度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管理、监控、服务水平,并由此推动税务部门业务重组、流程再造、文化重塑,进而推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综合过程。
这一定义至少应包含以下内涵:税收信息化是税务管理改革与信息技术运用相互结合和互相促进的过程,以技术创新为驱动,在税务管理中广泛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税收信息化是技术创新的过程,同时也是管理创新的过程,将引发管理变革,推动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人文观念、组织模式、管理方式和业务流程;税收信息化的核心在于有效利用信息资源,只有广泛采集和积累信息,迅速流通和加工信息,有效利用和繁衍信息,才能通过信息资源开发提高管理、监控、服务效能;税收信息化以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为目标,它既是实现管理现代化的强大推动力,又是管理现代化有机的组成部分,因而税收信息化不仅包括税收征管业务的信息化,还应包括税务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李伟认为,税收信息化的主要内涵在于,建立新形势下的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和税收管理制度,完成信息技术和管理科学支持下的征管制度创新、管理模式创新、为纳税人服务创新和经济调控手段创新。
税收信息化涵盖的内容包括:税收信息一体化;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运行管理和维护;新增项目和升级项目的总体设计、开发管理、技术维护;数据管理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科学决策服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升级;制定整合策略,不断整合出现的新应用系统;建立日常工作制度、管理技术队伍和社会技术资源利用的渠道和机制;技术创新和基于信息化的制度创新的理论探讨和实践。
罗伟平认为,税收信息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优化税务管理业务流程,整合、深度开发利用涉税信息资源,以提高税收决策质量、税务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的服务。它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和征收管理手段电子化、税务机关同外部协作单位之间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双向信息互动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这种定义不但包含了信息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应用,也包含了在信息技术支持下的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属于一种广义上的税收信息化定义。它的内涵在某种程度上与税收管理制度现代化相近。税收管理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经济管理过程,是税收信息化的总目标。税收信息化是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根本推动力。
三、结论
税收信息化作为信息化发展过程,包含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生产方式,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二是利用信息技术强化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存储和信息资源的使用,提高管理、监控、服务的效能(信息化带来的税收征管的变化);三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管理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影响和促进人类发展和进步(税收管理制度的创新)。以上三种类型的税收信息化定义,一定程度上也是税收信息化在不同层次的概括。
税收信息化是信息化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政府部门的其他信息化,和居民、企业的信息化密切相关。但迄今为止,国内外尚未对税收信息化做出公认的定义。本文通过对已有的几种税收信息化定义进行对比分析,力图厘清税收信息化的定义和内涵,以有助于对税收信息化的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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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 大、企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复杂化,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日益显著。特别是“安然”、“世界通讯公司财务欺诈案”事件之后,更加推动了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税务风险的高度重视,纷纷开始探索解决企业税务风险的方法。本文分析了我国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构建我国企业税务风险识别、评估体系做了阐述。
【关键词】税务风险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税务风险控制
识别、评估税务风险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的一部分,是企业制定税务风险应对措施的基础。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识别,可以通过风险损失清单、财务报表、风险因素预先分析和因果分析等方法建立企业税务风险识别指标,以此来识别风险。对于企业税务风险评估,可以通过风险坐标图法、详细评估法、风险度评价法、SWOT 分析法等方法构建企业税务风险评估模型,对风险进行评估。
一、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
(一)税务风险识别的概念
税务风险识别是指税务管理人员利用有关的知识和一定的方法就企业面临的风险加以判断、发现风险因素的过程。税务风险识别实际上就是收集税务风险事故、风险因素等方面的信息,发现引发潜在损失的因素。
(二)税务风险识别的方法
(1)风险损失清单法。目前最普遍采用的方法是风险清单法,即运用类似于备忘录的方式,将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一一列举出来,并联系企业自身运营情况对这些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考察。企业的决策者和风险管理者依据所列举的风险清单,对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作出合理的评估,并探究防止风险的发生和蔓延的对策。税务风险事项有的特征较为明显,有的则较为隐晦,所产生的影有的微不足道,有的影响十分重大。为避免忽略相关风险事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聘请税务顾问编制税务风险一览表,把税务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事项一一列举出来,企业可以对照该表,这样能够比较简单的识别风险。
(2)财务报表分析法。财务报表分析法,以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为依据,对企业的收入、利润、负债等进行风险分析。通过财务报表上的相关数据,计算税收负担率指标、利润率指标等各项指标,进而采用比较分析法来分析数据。还可以将企业的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同类企业的指标做对比,若某项目指标差异较大,则说明存在税务风险;也可以以企业以前年度平均水平作为基期,将当期变动指标与其作对比,分析发展的趋势,确定分析项目是否存在异常,以此来识别企业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3)风险因素预先分析法。风险因素预先分析法是指在开始某项活动之前,对整个系统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及其类型进行分析,估计可能发生的后果的一种方法。这个方法通常有四个步骤:首先,区分系统出现的风险的类型,广泛收集国内外企业与本企业曾出现类似事故的资料。与专家磋商,深入了解企业外部环境,以及外部环境可能带来的事故,分析企业内部各项工作流程,了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属于哪一类型。其次,调查风险源,明确风险因素存在之处,从而确定风险源头。然后,将已经识别的风险源转变为风险事故的触发条件。最后,对已发现的风险因素按照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等级,然后依据等级的轻重程度对风险进行有计划的管理。
(4)因果分析法。因果分析法是从导致税务风险的原因出发,推导出可能发生的结果的一种识别税务风险的方法。在税务风险管理实践中,引发税务风险的因素多种多样,而这些因素往往又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企业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准确无误地找出产生问题的根源,进而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因果分析图就是寻求问题产生原因的一种有效方式,它能够清晰、有效地整理出税务风险和各个因素之间的关系并对其进行分析。
二、企业税务风险评估
(一)税务风险评估的概念
税务风险评估是指在税务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收集到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采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方法估计各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并对风险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和评估的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二是评估风险产生的影响后果。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越大,税务风险就越高。
(二)税务风险评估的方法
税务风险评估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它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税务风险评估可以由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聘请的税务专家进行操作。影响风险评估进展的某些因素,包括评估时间、力度、展开幅度和深度,都应该与企业的环境和安全要求相符合。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来选择恰当的税务风险评估方法。
(1)风险坐标图法。风险坐标图是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作为自变量,风险发生后产生的影响程度作为因变量绘制在直角坐标系上,旨在对多项风险进行直观比较,从而明确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2)详细评估法。详细风险评估是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详细的识别、评价,评估可能引发风险的威胁和弱点,根据评估结果来选择可行的应对措施。这种识别集中体现了税务风险管理的思想,即识别企业税务风险并将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以此证明企业管理者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恰当的。此时企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税务研讨会、问卷调查或咨询专家等具体方法来评估风险。
(3)SWOT分析法。SWOT(Strengths、Weaknesses、Opportunities和Treats的首字母缩写)分析法,是将企业的内部环境的优劣和外部环境的机会、威胁列在一张“十”字形图中加以对照。企业通过SWOT对企业目前的内部和外部环境进行初步评估,明确本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从而制定最优战略,实现企业的目标。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大数据;税收“新常态”;税务机关
一、引言
自于2014年5月在河南考察时首次以“新常态”描述新周期中的中国经济后,“新常态”迅速成为一个深入人心的经济关键词。作为一个含义丰富、具有深意的重要表述,经济“新常态”已在政府和社会各层面得到认同并成为共识。经济“新常态”客观上决定了税收“新常态”,而税收环境的复杂深刻变化也催生了税收“新常态”。因此在新的历史起点和时代背景下,科学认识和积极应对税收“新常态”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今信息技术领域最热门的概念之一就是大数据,其在解决税收信息不对称、促进税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税收作用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必将对我国税收“新常态”产生深远的影响,并成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工作的“新常态”的三个特征
界定税收“新常态”,并不容易。状态不论新旧,均需至少维持一段时间,才可能称得上常态。一种状态能保持相当一段时期,且区别于过去,才称得上“新常态”。像经济“新常态”一样,税收“新常态”尚未完全成为一种稳固的形态。笔者认为,所谓税收“新常态”指在现代税收治理新理念和新规则的基础上构建的较稳固和可持续的新秩序、新态势和新状态。经查阅相关文献,笔者将税收工作转为“新常态”的三个主要方面的变化梳理如下:
(一)税收工作的思维惯性正从“管理纳税人”向“服务纳税人”的“新常态”转变
税收事务与纳税人有着密切的关系。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专业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的职责。构建良好的征纳关系,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也将是税收“新常态”的表现之一。事实上,传统的税收工作思维以纳税人有罪判定为假设前提,以管理和监督纳税人为惯性思维,习惯于用对抗性的方法来解决税收执法中的问题,把打击逃税作为税收执法工作的全部内容或主要方面。现在,在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满足纳税人合法合理需求的前提下,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遵从度,将是不可逆转的税收工作“新常态”之一。
(二)税收工作的行为惯性正从“任务至上”向“税收法定”的“新常态”转变
依法治税不妨碍税收收入任务的确定,税收收入是一个可以较全面评价税收征管效率的指标。征多少税,与税收潜力有关。税收潜力可以转化为预测的税收收入,并进而转化为税收管理意义上的税收收入任务。预测总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假设条件。一旦某个条件不具备,实际值就可能偏离预测值。因此,收入任务即使不能完成,也还需要作进一步分析,探究影响因素,而不是仅以此为依据,就问责税务征管机构和相关个人。这种收入任务更不能成为各级政府给税务部门施压的指标。应收尽收,不放水,不收过头税,税务机关只要依法征税即可。
(三)税收工作的制度惯性正从税收管理员“各事统管”模式向税源管理的“分级分类+专业协作”模式的“新常态”转变
随着纳税户或税源户的大幅增长以及跨行业、跨区域企业集团的日益增多,关联交易、虚拟市场、电子商务等新兴经营模式蓬勃发展,税收征管制度必然需要升级换代或转型升级。以信息管税为依托(包括纵向信息的大集中以及横向信息的大分享),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原则(如按规模、行业和区域相结合的科学划分原则),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大量组建了税源专业化管理团队,重组了税收征管流程,实现了税务人员与企业类型的“专业对口”,大大提升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质效或绩效。尽管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改革依然在路上,但这种税收“新常态”已然确立。
三、大数据对构建税收“新常态”的催化作用
(一)大数据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专业纳税服务
面临构建良好的征纳关系,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这一税收“新常态”,纳税服务应该让纳税人体会到更多的便利,尽可能向纳税人说清税款的去向。而大数据能使得涉税数据和信息都完全透明,税务机关凭借其掌握的涉税信息也能进行对比、挖掘、分析,从而能掌控信息的正确性,防范风险,从而提高征纳双方的互信度。另外,大数据还能利用其丰富的网络信息资源增进税法知识普及并依托网络平台开展纳税指导和培训,可以加强征纳双方的沟通和交流。
(二)大数据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为了提高税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税收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税务机关利用大数据先进的技术和详尽的数据能够系统、充分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税务机关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甄别、过滤、对比、分析涉税信息可以确保在纳税申报时点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并通过后续的工作如监控税源来防止税款的流失。并且税务相关部门还可通过对年度相关数据的分析探究来评估和预测下一年度的征税风险,从而提高征税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三)大数据为税源专业化管理提供支撑
“大数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重要手段,为实现税源管理目标提供了技术支撑,进而推动了税源管理的革命。税务机关凭借大数据能够从各方位获取各种涉税信息,开展税源监控,完成税收征管的使命。在大数据条件下,如果法律充分保护税务机关获取全面的涉税信息,那么税务机关就能全面分析掌握除了交易双方之外的涉税第三方甚至第四方的信息,从而使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以“大数据”技术体系建立一套全口径、多层次的涉税数据采集平台,全面贯彻落实健全税收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治税,做到依法征税、科学征管、应征不漏。
四、小结
运用和发展大数据的手段、方法和思维,定能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专业纳税服务,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实现税源专业化管理。实现对税收制度的选择、税收政策的运用、税务机关的行为有更多的约束,使纳税服务更有效率更加贴心,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得到更充分发挥的税收“新常态”。(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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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方面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这样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同时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需要,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实施条例对其他不征税收入作了界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即需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在设定主体上,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二是属于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收入等均属于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政拨款原则上仅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其他不征税收入中提到了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问题,但税法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不具体。为此,《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对税法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哪种类型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了规定,具体如下:一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是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具体文件规定对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备注:该文件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首先,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其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最后,要求企业对该资金的取得及发生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核算,专款专用,而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用。经解读文件,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来源渠道,不仅限于财政部门,也可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截至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文件中规定:一是,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追踪管理方面,现行文件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将财政补贴等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相当多的企业对此认识不清,有的甚至混淆不征税收入概念。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财政部门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业(或事项)的财政专项资金,也有地方政府因减免流转税而形成的税收返还性质的财政补贴,还有企业收到的政府以投资者身份投入的资本性拨款,这些都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而使得企业的净资产增加。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有的企业,甚至个别国有大型企业,对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甚至将税收返还性质的财政补贴也列为不征税收入。
(二)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有的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便将其定性为财政性资金,认为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不用纳入收入总额,不用再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全面解读财税[2008]151号文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否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由于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款项,除软件生产企业、核力发电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以外,其他企业取得的上述款项不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混淆一些企业认为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因此,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混为一谈。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有的企业在确定收入性质时,盲目填报,如: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将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类免税收入,填入不征税收入栏目。其实,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性质不同。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是法定不征收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是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既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根据相关性原则,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一般可以扣除。
(四)税务机关对不征税收入疏于管理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以往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损失扣除及弥补亏损的管理、税收优惠的备案审核管理、对企业重组及清算的管理、以及反避税管理等方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的不征税收入,各地税务机关重视程度不一,有的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对此新概念认识不清,宣传力度不强,管理力度不大。目前,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不征税收入,处于无统一审核标准、后续管理情况不一、缺少事后的专项评估、分析等状况。
三、对于加强不征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目前,相当数量的纳税人对此认识不清、出现概念混淆的问题。因此,应积极拓展税法宣传渠道,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税收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媒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政策,做好对不征税收入的税收政策解读。为了有效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前,编写发放统一、规范、准确的“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管理政策专辑”,宣传普及不征税收入的政策规定,以及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分析。通过加强税法宣传,促进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二)明确规范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明确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明确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职责。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基层税务机关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进行案头审核,根据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对表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另一方面进行延伸审核,即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纳税人申报的不征税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不征税收入专题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
(三)分类实施加强审核管理1.财政拨款管理方面对于一般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要审核企业是否提供财政资金拨付文件,文件中对该项资金是否规定了专项用途;二要审核企业是否提供了财政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对该项资金的专项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要审核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支出单独管理的证明材料。另外,对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申报的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要审核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法定认定资料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是否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三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是否纳入预算管理。2.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面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总额与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附表的收入总额进行比对,表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企业是否具备下列资料,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批准文件、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上缴财政的相关资料等。3.政府性基金管理方面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总额与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附表的收入总额进行比对,表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企业是否具备下列资料,如:政府性基金收取的相关批准文件、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收款的文件证明、收费上缴财政的相关资料等。
关键词:纳税服务 新公共管理理论 优化服务体系 税收征管
自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后,全国税务系统本着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努力为纳税人、为社会、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逐步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不断努力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全力营造公平公开、方便高效的纳税环境,充分发挥税收的服务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引导了纳税遵从,优化了税收秩序。但是由于我国纳税服务的理论研究仍然比较落后,纳税服务实践还处在不断摸索的阶段,缺乏规范性和有效的组织保证,纳税服务总体水平较低。理论界对纳税服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一些基本理论、概念的定性仍然模糊。
纳税服务的内涵和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贯彻落实国家税法、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为目的,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它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是贯穿整个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广义的纳税服务体系包括两大系列:其一是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其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纳税服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税收信息服务,即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务相关信息,使之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有能力自觉、及时、完整地缴纳税款。税收信息包括税收法律信息、税收决策信息、税收业务信息和税务行政信息等;纳税程序服务,即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在税收征管流程的各个环节上提供的服务。纳税程序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信誉等级鉴定、税务检查等;纳税环境服务,即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办税条件和场所;纳税救济服务,即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行政救济服务,主要指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纳税权益服务,即税务机关为保护纳税人权益提供的服务。纳税人享有税法的知悉权、纳税情况保密权、申请减税免税权、陈述申辩权、复议讼诉权、请求赔偿权、控告检举权、申请延期纳税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等权利。
新公共管理理论概述
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社会科学的发展经过了长期分化过程后,开始走向各学科的融合,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成为学科发展的新趋势,形成了 “新公共管理”的思潮。新公共管理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提出政府改革的方向是建立 “企业家政府”,内容包括十项原则:掌舵而不是划桨;重妥善授权而非事必躬亲;注重引入竞争机制;注重目标使命而非繁文缉节;重产出而非投入;具备 “顾客意识”;有收益而不浪费;重预防而不是治疗;重参与协作的分权模式而非层级节制的集权模式;重市场机制调节而非仅靠行政指令控制。
可见新公共管理是个非常松散的概念,它既指一种试图取代传统公共行政学的管理理论,又指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还指在当代西方公共行政领域持续进行的改革运动。但它们都具有大体相同的特征:
新公共管理改变了传统公共模式下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自我服务”的官僚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提供政府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或“客户”,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近年来,英、德、荷兰等国政府采取的简化服务手续、制订并公布服务标准、在某一级行政区域和某些部门或行业开办“一站商店”服务等,就是在这种新的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下所施行的一些具体措施。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只计投入、不计产出不同,更加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由此而重视赋予“一线经理和管理人员”(即中低级文官)以职、权、责,如在计划和预算上,重视组织的战略目标和长期计划,强调对预算的“总量”控制,给一线经理在资源配置、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充分的自主权,以适应变化不定的外部环境和公众不断变化的需求。
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即主要通过法规、制度控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并根据绩效示标(performance indicator)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由此而产生了所谓的三E,即经济(economy)、效率(efficency)和效果(effect)等三大变量。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排斥私营部门管理方式不同,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如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和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如“政府业务合同出租”、“竞争性招标”等,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固然是向社会提供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公共服务都应由政府直接提供。政府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供给方式。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热衷于扩展政府干预、扩大公共部门规模不同,主张对某些公营部门实行私有化,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即通过扩大对私人市场的利用以替代政府公共部门。需要说明的是,许多新公共管理的拥护、支持者也认为,公营部门的私有化并非新公共管理的必不可少的特征。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僵硬的人事管理体制不同,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在人员录用、任期、工资及其他人事管理环节上的灵活性,如以短期合同制取代常任制,实行不以固定职位而以工作实绩为依据的绩效工资制等等。
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现代纳税服务提供了理论依据,不但确立了纳税人与政府平等的经济主体关系,而且还在公共产品“供需”关系中确立了纳税人的主导地位。因此,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政府的一项根本职能。对于作为政府公共部门重要组成部分的税务机关来说,不但税收征收的过程是服务,而且征收的最终目的也是为纳税人服务。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在公共部门广泛引入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也为税务机关借鉴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革新工作机制,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参考。
新公共管理理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启示
(一)增强纳税服务意识并提高纳税服务的法律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观念的彻底更新和转变,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关键,纳税服务观念要努力实现以下四个方面的转变。
1.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改变以往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相信大多数纳税人都能够依法申报纳税,履行税收义务。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使管理执法和优质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
2.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淡化权力意识,树立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
3.由职业道德要求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将过去作为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要求,转变为对税务人员的基本行政行为规范,使纳税服务的内容制度化、规范化,并将其作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落实和考核。
4.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要从片面追求纳税服务形式的认识误区中解脱出来,不能只注重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服务,而不管实际工作中服务措施的落实与否,服务效果的好与坏。必须通过持久和务实的工作,形成纳税服务长效发展机制。
只有观念的转变,没有法律的保障,纳税服务仍然难以规范地开展。因此,提高纳税服务的法律地位是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新《征管法》第七条为纳税服务的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对纳税服务的逐步完善具有深刻影响和重大意义。下一步可以考虑在制订《税收基本法》时,将纳税服务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建立纳税人,把纳税人的权利和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以法规形式明确下来;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纳税服务的基本内容和操作总原则,并根据纳税服务的总原则,制定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工作方式和岗位责任体系等。这样纳税服务就有了根本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建立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效率与效能的服务体系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施政的基本价值在于:经济、效率、效能。联系到税收工作,我们也应该把“经济、效率、效能” 作为纳税服务追求的目标。具体的:应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加快建立规范的纳税信息服务体系,整合税务信息资源,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公共信息和个性化信息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服务和实时在线服务,实现全天候的“无站式”服务,减少纳税服务的中间层次和环节,降低服务费用,提高服务效率;针对办税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现象,运用流程再造理论,开展结果导向的管理,深化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减少税务登记、核定申报方式、政策性减免税等审批手续,使程序运作现代化;针对纳税服务绩效难以衡量的问题,继续加强过程控制,坚持“有效执行没借口、决定成败靠细节”的思想,把优化服务渗透到税收管理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岗位和每一道环节;要建立以纳税人满意度为重要衡量标准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要针对纳税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趋势,构建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多种服务组织共同参与的纳税服务体系,将具体的纳税服务事项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或民间非赢利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三)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纳税服务决策机制
新公共管理的“顾客导向”主张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放式的决策模式,而不是封闭式的,认为由越多人参与的共同决策,就会掌握到越多顾客的感受,由越少人做决策就越不能真正掌握顾客的心声。严格来说,顾客导向的层次就是由外而内、由下而上,顾客导向的运作前提就是要集体决策,共同参与。在实施纳税服务的过程中,可以透过调查与统计分析去掌握纳税人的需求,但不能掌握纳税人的心声和感受,这往往只能通过基层的税务工作者去探求。作为基层的税务工作者,他们能够直接接触纳税人,最能了解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及切身感受。所以税务机关在作出有关纳税服务决策时,必须让广大基层税务工作者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成为决策的主体。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纳税服务决策机制不仅训练基层工作人员自我管理,更能促使他们自己考核自己的决策执行成效,从而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
(四)建立科学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
应围绕优化服务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指标和方法,加强和量化对服务的管理考核,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服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考核过程中应区分业务体系和非业务体系分别考核。业务体系是指直接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及人员,主要包括管理、征收、稽查、税源监控等一线岗位。非业务体系是指不直接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及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不直接与纳税人接触,但同样担负着提供服务的职责。对业务体系除参照工作质量标准进行考核外,一并对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纳税人满意度等关键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对非业务体系的考核应将税前服务、信息反馈与处理、纳税人满意度等指标作为重点,进行综合考核。
(五)构建完善的纳税服务监督评估机制
要进一步畅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就要建立公开的、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估机制,使税务机关能够正确地认识自身的服务现状,及时加以改进。通过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上门走访、问卷调查、发放“个人联系卡”、“征求意见卡”等形式,让纳税人了解税务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陈述自己对纳税服务的意见,让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合法合理的期望,进而修订和完善有关纳税服务的制度和规定;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纳税人对税务人员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周到的投诉;在税务政务公开和外部参与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意见,广泛聘请社会各界代表、纳税人代表对纳税服务进行监督评估,以便及时查找问题和不足,随时改进工作。
参考文献:
1.孙利军.关于纳税服务理论与实践诸问题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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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捷.纳税服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涉外税务,2003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
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比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1993]87号),国税系统职权主体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地(市、州、盟)中心支局;县(市、旗)支局。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税务授权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授权主体—税务所,《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一类是法规授权主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税务所本属区、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稽查局属省以下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原本不具有主体资格,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但已经法律、法规授权,就可成为行政主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稽查权和处罚权。
因此,《征管法》第十四条所谓的税务机关,应理解为:税务机关(这里应为税务行政主体),包括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各级税务局,(这里仅指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地级、县级四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分局(是指按属地管辖原则在大城市的区设立的全职能税务分局而并非征收、稽查等分局)。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所作为法律授权主体可以做出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决定,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行使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至于各级税务局设立的管理局、征收局以及纳税评估局等直属机构,由于法律、法规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否则就是主体不合法,将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二、当前税务机构对外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稽查局必须在《实施细则》授权的范围内独立执法,即“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除此之外的其他管理性检查、发票协。查等工作和《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职权性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而不能以稽查局的名义实施。
二是直属机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由于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等直属机构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而并不是说直属机构不能执法。
三是建议启用“执法专用章‘。由于直属机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所有的执法文书都得加盖所属税务机关的公章,这将给日常的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变,因此,为提高行政效率,建议启用”执法专用章“,即”XX税务局管理专用章“、”XX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专用章“等。这样,各直属机构的执法行为不发生任何变化,该管理的管理、该评估的评估,只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实质上,各直属机构受所属税务机关的委托,具体办理管理、征收或纳税评估等业务,但《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或经税务局长批准的执法行为必须加盖所属税务机关的公章。超级秘书网
四是建议恢复使用税务所的名称。各地为推行专业化管理,撤销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税务所,而设立城区或农村管理分局,这种分局的法律地位只能属内设直属机构,虽然其职能和性质与税务所相同,但《征管法》仅仅授予税务所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而没有授予直属机构任何执法权。因此,各地应抓紧恢复税务所的名称,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提高执法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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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卓泽渊《法治泛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3)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