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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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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性

第1篇: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一、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存在两种法学教育模式:一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实践型模式,该模式的培养目标是律师,因此其教育性质是职业教育,教育层次设置于研究生学习阶段,以案例、专题和模拟辩论为主要内容,以学生与教师的互动为目标,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学术型模式,该模式的培养目标是法律精英即法官,教育层次设置于本科学习阶段,强调对理论知识的讲授,同时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案件的能力。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借鉴德国和法国的模式,即精英教育。但是随着我国法学界干脆重视司法考试的作用,逐渐将精英教育目标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吸收了案例教学和讨论学习等英美法系教学模式。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

 

1、法学教育目标不清

 

我国教育目标是培养既能从事法律职业,即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又能进行理论研究,即成为学者的复合型人才。这种目标的双重性使得法学教育内容和方式等环节无法体现法律职业的要求,更多追求的是学究性理论教学,这使得教学内容中理论性强,实践性弱,无法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大部分法学本科生需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司法考试才能实现法律职业,其余学生只能从事非法律职业。有数据表明几所著名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的比例很小,如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是13.57%,北京交通大法学院是2.88%,北京大学法学院是21.43%,清华大学法学院是4.94,①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据《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2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②这类现状最根本的原因是法学教育定位不清导致严重脱离市场需求。因此我们应当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法学教育方式问题

 

我国法学教育方式属于“填鸭式”教学,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学习更多依靠死记硬背。这种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但不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芮沐在民国初期就曾指出:“本国各学校法科着重知识的灌输而不及方法的传授,此端为本国法律教育最大弊端。”③尽管在近几年的教学改革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学和讨论学习的方式,但是主动权仍然掌握在老师手中,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现有的考核模式中,一般是对学生的记忆力进行测试,而不测试学生的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

 

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生存和发展的迫切要求

 

(一)就业率成为衡量地方法学院系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据统计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生达22万多人。④在法学院和法律系越办越多的情况下,法律专业学生越来越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近几年,法学专业一直被就业蓝皮书课题组列为红牌警告专业。同时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困境来看,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改变过去过于重视学术教育,而建立侧重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模式。特别是在法律专业学生越来越多和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现实情况下,司法考试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我们的调查问卷显示我系2015届法学本科生的98%的学生参加了2014年的司法考试,其中有90%以上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是为了以后为就业拓宽渠道。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具有如此的吸收力,我们无法忽视司法考试的重要性。

 

(二)司法考试制度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的影响

 

1、教学方法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前,只有律师资格考试是作为律师职业准入的标准而存在的,而对法官和检察官没有职业准入标准。在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提高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水平,这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知识,还需要相应的法律职业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知识培养,更需要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老师在课堂上不仅要讲理论,更要讲实际,因为法律知识要到实践中才能发挥最大作用。老师在讲授知识点时要结合贴近现实的案例,分析如何理解案件,如何找到相应的法学知识点去解决案例。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更让学生学习到正确思维方法,以便于提高其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

 

2、课程考核方式

 

目前法学课程的考核题型主要有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填空、判断、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几种,此类型主观命题过多,命题难度不高,教师评卷随意性大,同时也无法反映学生真实的学习效果,特别是无法反映学生的理解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而近几年我国司法考试第四卷论述题出题越来越具有开放性和务实性,如2008年的案(2008年)、2009年信用卡透支案以及2010年行政协商和解案等,从评分来看没有设置统一的标准,只需要学生“自圆其说”即可。这种多角度、跨学科的考题需要法学教育要突破以往单一的考核方式,合理选择考点,合理配置考试题型的比例,特别要注重对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和对综合知识的运用。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民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

 

建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性的法学教育改革,采取怎样的教育改革方式显得非常重要。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要求,我们在思考应当如何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应当如何设置课程内容才能体现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应该偏向应试还是偏向职业技能的培养,应该如何融通两者的目标。结合我院公安院校的特性以及我系的具体情况,以培养专业复合性和实用性为目标,从教学理念、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课时安排、教学手段上积极做出改革尝试,以实现民法教学内容的司法考试导向。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

 

民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体扎实的民法素养,通晓我国民商法理论和实务,掌握民法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常见的实践问题的处置能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等从事民法实务操作和法律工作。把对法学理论学习颇感兴趣、想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学生定位于理论型方向,引导并支持其继续攻读法学硕士学位;把有志于从事律师和司法实践的学生定位于实践型方向,重视其理解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加速其案例分析能力处理实践问题能力的形成,使学生能够在独立思考下完成对案件的合理判断,并要求其能通过司法考试。

 

2、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所占的分数比例一般都在90~100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在应对司法考试中时学生的功利性很强,认为只需要记忆重点内容就可以轻松过关。

 

首先,需要对司法考试中民法内容重点考点进行了分析,总结出考点所反映出的理论性知识以及综合性知识的运用,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民法教学计划。

 

其次,在教学方式上注意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目前法学本科生多为90后,缺乏一定生活经验,而法律是生活经验的高度抽象,如何能让他们在短时间理解成为民法教师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因此教师首先把民法教材由厚读薄,总结出民法知识点的大概框架;在讲授中逐一向学生讲解,让学生对民法有大概的框架性知识,如若老师讲解所有知识点,学生可在框架性知识的引导下自我学习;最后,老师讲解知识点时要结合实际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以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思维能力的提高。

 

最后,要慎重挑选民法案例。案例所涉及知识点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质量。选择适应司法考试需要的民法案例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新颖性。由于近几年民事法律规范修改的频繁使得在法律适用上出现新的问题,因此在选择教学案例时要紧跟实际生活,以此引发学生们的兴趣;第二,教学性。选择适应司法考试的题型和题量的民法案例,最好能在一个案例中出现多个教学知识的重点和难点,能够使学生通过讨论一个案例来提高其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课时安排

 

在与司法考试内容相融合时,需要对各科门的课时做出适当调整,对有利于培养学生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并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较大的课程,应多设置课时;而且课程先安排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理学和宪法学放在后面。从2015届法学专业学生的问卷调查来看,96.3%的同学认为在学习法理学和宪法时无法理解,这是因为法理学和宪法的高度抽象性和原则性使刚入门的学生感觉为“摸不着头脑”。让学生先学习部门法,深刻理解什么是法律,再来学习法学理论课就好理解得多。因此民法可以从大二上学期提前到大一下学期,商法可以从大三上学期提前到大二下学期。

 

4、教材的选择

 

我们认为教材的选用是否适当直接影响着一门课程目标的实现和功能的选择。目前民法教材大多偏重于理论,涉及实践应用内容较少。因此在适应教学目标的转变和衔接司法考试过程中,地方院校更应选择实践性强、内容简洁的教材,以便于教学和学生的自我学习。

 

5、考核方式。我系民法课的试题类型为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类型命题主观过多,改卷随意性大,不能反映学生真实的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因此我们为了衔接司法考试的内容,按照司法考试的题型和题量对民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改革,重点考核具体案例以及民法知识运用的能力,逐步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并使他们逐步适应司法考试的题型和题量。

第2篇: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民法教学;改革

从2008年开始,在校本科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生就等于拿到了就业的“敲门砖”。因此,司法考试通过率影响就业率,就业率影响高校的办学声誉乃至招生指标。学界关于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作用和影响褒贬不一、喜忧参半。

作为地方院校,如何在高校林立、法学专业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情况下,求得生存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是每一个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努力探讨的问题。与名牌高校以及专业性政法院校相比,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在办学条件、人才培养以及生源素质等方面,无疑都处于劣势;如果一味地效仿重点大学的做法,就会缺乏特色和个性,以致使学生丧失了应有的社会竞争力。因此,地方高校必须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发展目标,注重学生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为学生未来长期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更是一种以能力为本的教育,培养、训练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学生适应当前与未来产业发展和技术变革的创新性能力,为学生进入就业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充分发挥地区优势,突出为地方服务,开辟自己的发展空间;应区别于重点大学,改变过分注重法律学术教育、过于注重法律学术训练,忽略法律职业训练的状况,应踏踏实实地立足地方,服务地方。如果能培养更多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毕业生,必将对地方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对学生的及时就业大有益处。

一、民法学课程在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中的地位

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律科学中,民法学是历史最悠久的法学学科,其他法学学科大多借鉴民法学的理论成果,民法学的理论成果是法理学的最重要源泉。在法学教学体系、课程设置中,民法学是最基础的专业课程。该课程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民法基本制度为中心,以培养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为学生大学毕业后所从事的法律实务工作或者进一步深造奠定基础。

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中流传着一句话,所谓“得民法者,得司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卷在整场考试中的重要性。民法的内容博大精深,在司法考试中民法的试题又往往不是考察一个知识点,而是注重对考生的民法知识的综合、体系化的考察,尤其是案例分析题,涉及不同的知识点的综合运用。因此,首先应当对民法的体系有较全面的把握,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其次,应当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最后,通过以上内容的全面掌握,应当学会综合运用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基本理论对于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能够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二、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和司法考试中的区别

司法考试是国家选拔法律专业人才的一个基本途径,鉴于我国目前法律专业人才还相对匱乏的情况,司法考试较为重视考察考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对于考生的法律理论的要求尚不太高。这不仅体现在司法考试的重点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而且在考题的设计上注重的是考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因此,许多考生把复习的重点放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记忆上,甚至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一本法律汇编就可以应付司法考试了。但是,以这样的态度来准备司法考试,尤其是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是极端错误的。

民法作为实体法,当然具有实用性,实践中的各种民事关系的规制都要依靠民法。司法考试试题中无论是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题,大都是根据实际生活的实例提炼出来的,这就需要考生熟悉和理解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学会在解决一个具体问题或者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时能够以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这里还要特別指出的是,有些单行法的法律条文比较原则、粗放,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则相对比较具体、细微,因此司法考试的许多题目都是针对民事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这些司法解释,适当地对其基本、重要的内容进行记忆,都是非常必要的。

民法作为实体法,又具有强烈的理论性。民法规则不是一些简单的实用规则,每一规则的背后都有着深邃的理论基础。如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这些基本理论,不仅对民法的制定有指导作用,而且对民法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考试中,不仅许多试题是直接根据民法的法理进行命题,而且在选择题的选项、案例分析题的设问的设计上很多都是以民法法理为依据的。民法的基本理论是考生选定正确选项、排除干扰选项以及正确、简洁地分析案例的基础。因此,对于民法部分的考前准备,仅仅有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泛泛了解是不够的。还必须对民法的基本理论有一个全面、充分的掌握,在熟悉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了其背后隐含的法理。这两者都要兼顾,偏执任何一方都不能取得好的成绩。

在正确处理理论与实务的关系问题上还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一个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考生来讲,其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的掌握基础较好,可以将复习的精力主要放在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熟悉上。而对于一个没有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考生而言,即使其以后取得了法律的硕士,甚至是博士学位,在准备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时,也应当以较多的时间加强对民法的基本理论的复习。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 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

纵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体制,会发现其内容设计与表现形式等方面都长期存在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之目标相脱节之处,法学教育本身远远落后于法律职业的时代要求,也与司法考试的要求多有不协调乃至格格不入之处。大学法学院所传授的知识与法律职业的需求相脱节,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执业技能也成为法学院忽视的对象。就目前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内容而言:存在侧重于抽象理论知识灌输而轻司法实务知识讲授的明显倾向。我国法学教育偏偏过于忽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尽管近年来的多项改革措施的推行使得状况有所改变,但本科法学课堂教育流于纯粹理论知识的灌输

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的改观,法律实务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技能方面的能力培养在多数大学法学课堂教育中仍付之阙如。长此以往,以至于“受过法律训练的学生不知道怎么去找法律,不知道法学词典和法律百科全书。不知道某门学科重要的前辈法学家的著作,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如何形成共同的法言法语?”更有实务界人士尖锐地抱怨:“现在的法科毕业生多是次品。”而在司法考试的指引下,法学教育要逐渐克服理论脱离实践的现象。在民法学课程中,体现更为明显。结合真实的案例,分析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传授学生如何分析案情,如何运用民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如何做出正确的裁决,无疑是学生学习法学的良好方法之一;民法就在我们身边,我们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生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设置法律咨询,进行社会调查,实施法律援助,都是学以致用,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2 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

如前文所述,司法考试的考点,重心在于现行法律制度与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在这个考察目标之上,大学民法教学的目标与之有相互重合之处。这种重合,构成了大学民法教学有可能作出适应于司法考试之要求的基础。

司法考试的实行是一个制度事实,它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机。面对统一司法考试的挑战,法学教育必须及时应对,实现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结构重整,主要包括课程结构和教学方法两方面。首先要解决课程结构的问题,只有在正确的课程结构的引导下,从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人手,全面调整法学本科教育观念,才能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突破。

(二)负面影响

1 “应试考试”教育冲击法学本科教育

在校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其考试时间是在大学四年级的第一学期,而在这之前,为了准备复习司法考试。有的学生甚至从一年前就开始准备考试,另外,再结合各个地方院校课程设置,大学一年级、二年级主要是公共课的学习时间,进入大学二年级、三年级才进入法学的专业课程的开设和学习,这无疑是重要的宝贵的学习阶段,对于培养学生法学的学习习惯和法学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慢慢积累的法律素养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这时为了准备考试,学生把主要的注意力和精力都转移到了考试上面,为了应试,反而忽略了法学基本理论的内涵,缺乏理论的系统、深入理解和掌握。针对民法学这门课程而言,体现得尤为明显,民法理论博大精深,其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脉络,在加之,我国民法的有些理论吸收了其他法系的内容,但在我国适用时又有所修改,其中原因,如果不结合历史背景和制度根源,是不能够透彻了解的,但是学生急于应对考试。学习的重点、难点即以司法考试的真题为指挥棒,偏离了民法学习的方向,进而直接影响法学的本科教育。

2 影响学生的就业

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客观存在的,在某网络进行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调查问卷中显示:问题1: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是否证明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高低,回答“是”的占55.1%;问题2:通过司法考试与否,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情况,回答“影响很大”的占72.9%;问题3:司法考试通过率高低对大学法学专业的声誉,回答“影响很大”的占71.4%;问题4:衡量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最重要的客观指标,回答“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占68.1%,回答“研究生考试升学率”的占31.8%;问题5:法学本科教育最主要应该培养学生什么能力,回答“法律应用能力”的占76.3%,回答“理论研究能力”的占23.6%;问题6: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应否考虑司法考试因素,回答“应考虑”的占79.5%。从这份调查数据中,我们已经清晰看出,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强烈冲击,我们不仅不能回避,更应积极地应对。

四、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民法学的教学改革

(一)新形势下民法学课程的新特点

1 民法领域新法不断出台加重教学任务

民法学本身体系庞大,内容丰富,传统理论的讲授就已经占据了大量课时,一般要进行两个学期的讲授才能完成民法的课程。这无论是对教师还是对于刚刚接触法学不久的学生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加之近几年《物权法》、《侵权法(草案)》等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相继出台,《专利法》大幅修改,这些内容都成为司法考试中的新增重点、难点,所占分值都很大,这种情势也给民法教学带来了挑战。怎样调整教学计划,将新增内容融人到民法教学当中,使学生能够充分理解消化,进而有助于其在司法考试中运用这些理论,同时又兼顾传统民法理论的传承是所有民法学教师共同面,临的问题。

2 民法学的教学体系及模式需推陈出新

民法的“博大精深”就在于其理论体系的完整性。民法理论的学习也罢,民法理论的考试也罢,其实都离不开构成其完美体系的那些基本要素,即通常我们所谓的理论要点。在司法考试中,往往功利性很强,仅仅将当年的考试作为重点来讲授和学习就会违背民法的精神,这样不仅不利于学生对民法学的整体掌握,也不利于他们对实务的处理。从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可以看出,对考生理论素养的考察越来越多,因此法学本科的教育必须为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学不能像司法考试培训那样偏重重点,而耍体系完整。传统的法学院往往在教学模式上也很传统,虽然借助现代教学辅助手段,但是仍然显得陈旧。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地方院系民法学教学的改革

地方院校,应立足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特色的法学专业发展目标,虽然说,司法考试不能作为衡量法学教育的唯一指标,但是它确是目前可以直接量化的参考指标,进而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就业率,学校的声誉和学校的发展。所以地方院校,不能忽视司法考试的导向作用。另外,高校本科法学教育不能唯“司法考试”是瞻,一方面,民法教学在司法考试面前必须保持其独立性,不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使民法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所进行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要坚持自身固有的学科要求和特定的发展规律,而不能完全地附和国家司法考试,因为这两者的目标和功能存在不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着重考虑到学生对司法考试的实际需要,抓住国家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影响而加快自身改革,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由此出发,大学民法教学,尤其是大学民法本科教学,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乃至改革,以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

1 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改革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法律,法律问题,法律分析和辩正的学习成为法律课的核心。因此,法学教学改革后集中于学生洞察力的增强,提高学生自身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在民主现代社会里作为管理工具的作用。在现行的法学教育方法中,老师是教育的组织者,学生是被动接受的对象,老师的观点是唯一的正确标准。学生很少会形成自己的观点,他们习惯于服从老师讲述的答案,而不去考虑标准的多样性和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的思考而不是主动的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到所谓的“标准答案”并不存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优秀的教学方法,如诊所式法律教育,它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要求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老师讲述的案例,要求学生将案件事实始终结合有关法律条文和原理来寻找答案。为了使学生真正能够开动脑筋发挥主角的作用,老师也要采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式的方法组织教学而不能简单地给学生一个标准答案,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进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使学生不但掌握从法律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和特有的法律推理技巧。而且还养成及时吸收新知识的灵活反应能力、获取新知识的大胆探索的能力和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应对将来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

2 强化对民法概念、原理、制度的精确性讲解

传统的大学民法教学,以民法的概念、原理和制度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试题,同样也是以此作为考察的对象。因此,对于民法的概念、原理和制度而言,大学民法教学与司法考试在对象上,是相互重合的。然而,作为一种“考试”,由此性质所决定,司法考试对于民法概念、原理和制度的考察,更侧重于对考生知识掌握上的精确性要求。为了实现这一考察目标,司法考试的题目往往大量使用相近概念、原理的辨析、法律条文的“关键词”考察等方式,尽可能做到考察对象的细致化与精确化。

3 注重对司法解释的讲解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居于重要地位。与民事法律相比较,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更为具体、细致,操作性更强,因而也更为司法考试所关注。对于大学本科民法教学来讲,如果培养学生的民法实务能力,仍然是教学工作的目标之一,那么对于司法解释内容的介绍及其适用方式的讲解,就应当成为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在现行大学教学体制下,教师的授课内容,基本上以教材为基础;而由于篇幅和体例的约束,大学本科教材在阐释概念、原理、理论和学说之外,对于“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部分,往往仅列举最为基础性的法律规定,而对于以此为基础而详尽展开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则无力涉及。因此,在以教材为蓝本而设计的本科教学内容,对于我国民法规定的介绍,通常也局限在基础性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而鲜有提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由此所导致的结果,不仅在于系统学过民法的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在应对司法考试时,对于考试中所涉及的大量司法解释的内容仍然感到陌生,而且在他们专业实习之中和就业之后,在知识储备上也无法直接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稳步推进。社会的发展要求整个社会的教育水平也要随之不断提高,其中当然包括法学本科教育。厘清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更要保持清醒,客观应对,在坚持改革基础上,努力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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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j],法学评论,2003,(2),

[5]潘剑锋,陈杭乎,再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j],法律适用,2008,(1),

第3篇: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法学教育 法律 职业道德教育

一、当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以及不足

(一)法学教学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人类价值的终极关怀。在法学教育中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成为了主要任务,仅仅局限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抽象议论等等具有理论深度的分析,没有将培养学生秩序与正义等价值理念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一些学校开设的司法道德、法律伦理或伦理学课程对法律职业伦理的一般机理和个性特色都没有进行研究和探讨,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仅仅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而法律职业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却被淡化甚至于遗忘。

(二)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存在不足

目前,在法律院校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或者是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以及研究执教的老师,大多数都是法理学、诉讼法的老师、哲学学科中的伦理学老师。由于这些老师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所知甚少,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他们的教学方法停留在单一教学上,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只限于知识、概念以及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解释,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无师生互动,无真实的道德体验,没有生气。

(三)国家司法考试的不足

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有助于法律职业人员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但是不可过分地仰赖它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实际意义。因为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现代性的道德实践,而不仅仅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活动。这种道德实践与司法考试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道德实践仅仅通过“书面考试”的这样一种简单的方式是体现不出来的。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设想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1.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伴随着全面展开的法律职业化,因此人们对于法律职业道德问题的关注也越来越高。想要实现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价值,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其首要的任务。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人的重要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也应该是为社会培养服务人才的教育,而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也必然迫使我们的法学教育需要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提上日程。

2.在法学各科教学中渗透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要求在理性认识层面向学生传授抽象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过程,以及解决的问题能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不是说仅仅开设几门课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专业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求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没有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无法成为专门人才。但是,仅仅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没有职业道德来规范自身行为,同样也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专业人才。

3.教师的素质要求上。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形成了传授知识和理论,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的认识上,而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所以,首先,教师要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法学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其次,法学教师要起到一定的模范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教师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教学素质的体悟和经验。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的选择

1.问题讨论法。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辨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它有利于形成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热情和兴趣,使学生学习的主动权,积极思维,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对法律职业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认知,促进他们形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2.案例教学法。常用的法律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法,特别是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尽可能的让学生快速的进入假象的角色,然后用法律的头脑进行思考和判断。因为学生能够设身处地,身临其境的假象自己为其中的角色,显然学生就会对该角色产生真实的体验,了解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

3.模拟法。模拟法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的产物,能够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际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综合运用的能力,能够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的工作能力,能够给学生提供独立分析思考和发挥其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空间;教学内容的丰富性、教学形式的现场性、教学方法的灵活性以及教学过程的趣味性等有利于吸引学生学习的注意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是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在要求之一。学校教育作为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场所,应该充分利用现有教学中的优势,借鉴外部经验,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领域的实践者。

参考文献

第4篇: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论文摘要: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呈现“供过于求”的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原图在于一些法律院校没有按照社会需求来培养学生的能力,以致“供需不符”。因此,探讨新时代背景下法科学生能力的社会需求,并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基础,形成面向社会需求的学生能力培养机制,是法律院校应解决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法学界和法律教育界是比较热闹的,其中关于法律人才的培养比较引人注目,各种观点和方案层出不穷,如关于法律教育是通才教育还是精英教育;是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的争论,关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下降导致的社会评价降低等,甚至,还出现了建议取消法学本专科教育的呼声。基于此,笔者以为,应该从社会的需求中寻找培养学生的依据,从市场的需要里发现教育的真谛。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高等学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使命,主动结合社会经济发展、主动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需求,是完成使命的落脚点和归属;。本文即着眼于探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模式,从宏观背景、社会需求、培养目标和培养措施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从我们的实践总结如何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

一、法律人才需求的宏观社会背景

在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力的社会需求进行分析之前,有必要先行考察与法律人才需求有关的宏观社会背景,这些背景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法律院校对于人才的培养。这些宏观背景主要包括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方略、统一司法考试和加入世贸组织等。首先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在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而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作用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其次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与实行。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显然会“刺激”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再次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与启动。由此,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再仅仅是关注是否是“科班出身”,还会再关注他们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项改革通过社会需求对本科法学教育会产生多大的影响,成为法学教育界争议至今的问题。最后,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在此背景下,能否培养出符合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法学人才,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在全球法律服务贸易竞争中的地位。

二、当前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具体能力的要求分析

我们通过多年来的积极探索,在参考前人的成果的基础上,认为以下一些能力应当是各单位各部门的普遍需要,兹分述如下。

(一)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专业基础的要求

本科法学教育既为硕士教育打基础,又为学生适应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打基础。所以,法学本科生应当获得本国和其他国家制定、执行、管理和解释法律规范等在内的整个法律制度的框架知识和本国法律文化中的核心法律学说的基本框架及术语。例如作为基础理论课的法理学、法史学、比较法学、法律社会学和法学方法学等;也包括在法律人才知识结构中专业性、实用性极强的知识,如民事法学、刑事法学、商事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行政法学等领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以满足社会不同部门不同机构的需求。

(二)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知识拓展能力的需求

知识拓展能力是要突破专业知识的局限,知识呈发散状向其他未知领域扩展,表现为知识的广博度和知识结构状况。有调查显示,高达50写的用人单位最看重大学生的知识广博度川。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学生的知识拓展能力更受社会的重视,因为法学虽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而法学专业的学生也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所以,我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孙晓楼认为:“我们研究法律的学生,至少于法律学以外的各种学科,都有些相当的涉猎。”

(三)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需求

近年来,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往往要求大学生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有调查显示,占63.2的用人单位表示看重大学生的实践经验,只有5. 5的用人单位表示不看重_s}。由于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的要求更高。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践能力是各用人单位所关注的:第一,培养学生寻求甄别法律证据,严谨表述法律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实际应用能力;第二,培养学生逻辑严密、功底扎实的文字表达能力;第三,培养学生雄辩的口头表达能力。也可以简要概括为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川。

(四)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的需求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和竞争的不断加剧,社会越来越认识到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性。调查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要求大学生应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虽然社会不会对他们提出科技成果转化之类的创新要求,但是也要求他们在理论和实践中敢于冲破传统思想和陈腐观念的束缚,在工作中提出新理论、新概念,发现和解决新问题、开拓新局面,例如提出学术新观点,解决实践中的疑难案件。

三、回应社会需求而设定的学生能力培养目标

在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问题上,法律教育界有较大的争论。在我们的培养实践中,对应用法学专业学生设定的培养目标是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人才。具体来说,我们要培养的是以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人才规格为基准,培养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法律实践技能,获得进行法学应用研究的初步训练,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和较强的中外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能胜任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能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人才。

四、社会需求导引下的能力培养理念与措施

在分析了社会需求并确立了学生能力培养的目标指向后,在实践中需要明确培养理念和采取具体措施,以下以我院应用法学专业的培养实践为例展开说明。

(一)树立以学生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育理念

基于上述分析,在人才培养上,高校首先要转变教育理念,实现由人才供给导向向社会需求导向的转化,使高校人才培养和供给与社会的需求之间形成“对接”。在教育目标上从强调知识传授到重视能力培养的转变。围绕着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学院在应用法学的教学规划中强调如下理念:(1)在本科教学改革和课程教学实践中,加强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2)调整课程结构,努力凸显应用能力的培养,强化学生的法律技能训练。(3)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建设,将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

(二)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建立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机制

这些培养机制包括结构合理的培养体系、培养的内容以及能力考评制度等环节,各环节之间互相联系,互相支持,形成完整的实践能力培养机制。

1建立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校内和校外两个部分,在校内,应用法学专业校内实践活动主要包括模拟法庭审判、法律援助活动、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庭辩论等。在校外,与各专业相关的单位与部门接洽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以形成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长效机制。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目前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社区、学校建立校外教学实践基地15个,为专业实习开展莫定了必要的基础。

2.确立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内容。一方面增开一些应用性、技术性强、旨在增强大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加大在这方面的师资、设备、场所等的投人,目前设置了法医学、民事案例、刑事案例、商事案例、行政案例和侦查学等6门实训课程并已列人教学计划中。另一方面还组织形式多样、层次不同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扩充实践内容,增强实效性。如审判观摩、参观监狱、社会调查以及专业见习和实习等。

3.建立学生实践能力考评制度。学院尝试把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指标进一步细化,加大实践能力评价在衡量大学生综合能力评价中的权重。学院还在探索建立学校主导、用人单位支持、大学生参与的实践能力考核机制。

(三)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科学的课程和教学体系

在我院应用法学的教学实践中,学院以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为中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学生的能力培养。

1.适应社会需求,不断修订应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计划。2005年以后学院每学年以应用法学新生为对象所进行的专业培养计划的修订工作中,体现了如下特点:C1)大幅降低了理论课学时,加大了实践(实训)课学时在总学时中的比例;(2)设置了创新学分;(3)调整了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专业方向模块课)、专业任意选修课(专业拓展课)之间学时学分比例为4: 2 :1; (4)突出了人才培养计划的应用性,适应司法、行政、执法不同部门工作的需要;(5)明确了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特色。

2.以学生能力培养为核心,推进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建设。目前,《经济法概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和《国际经济法》是学校的精品课程,《法理学》是学校精品课程和自治区重点课程。这些课程为应用型法律人才能力的培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以应用法学教学改革立项为切人点,推进教学内容和体系改革。近年来,围绕培养应用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学院获得并启动了一系列自治区级的教改项目。如周世中教授主持的《高师法学专业人才素质提高和能力培养模式研究》,该项目研究成果获学校一等奖、自治区二等奖和中国法学教育三等奖。此外,还有在研的由周世中教授主持的《应用法学专业“需求导向型”实践性教学与改革探索》、黄竹胜教授主持的《广西教育宏观政策与依法治教问题研究》、杨丽艳教授主持的《研究生实践教育研究》和薛林博士主持的《广西新型金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同时还获多项学校应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立项重点资助项目,如黄竹胜教授主持的《应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杨建生教授主持的《高校法科学生模拟法庭司法技能课教学改革理论与实践》、李艳梅副教授主持的《诉讼法学学科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改革研究》和蒋人文副教授主持《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研究》等。

第5篇: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人本是相对于神本、物本而言更为理性的社会发展之真理态度、价值取向和实践原则。渊源于西方的哲学范畴的人本主义思想无论从自然观、历史观、人生观或是价值观的角度均强调了人在自然及社会环境中的主体性地位以及追求实现自我价值的人文精神的重要性。而以人本主义思想为法律教育体系之内核的一大体现则是人本法律教育观的形成,即在覆盖相关领域的多元法律教育体制下,以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公正的价值评断能力以及专业与相关技能的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为宗旨,并给予学生充分的实现其人格培养及个体价值的机会的法律教育理念。其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是法治社会中每一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依法治国必须以法治观念的普遍确立为前提,即要求每个人都做到忠信于法、信仰于法才能达到法律对社会最大程度的有效调控。然而,在这样一个理性环境下各种社会单元遵循法律规则的协调运作却是由全民、终身的法律教育贯穿始终的。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却不尽然导致其绝对性,在人本主义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教育应当以充分的尊重人权及满足教育消费者需求为前提,民主、平等的对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识施加影响,以期对现实生活中的是非作出基本的评断。因此,人本法律教育观要求法律教育作为法治社会中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存在,人们可以通过主张这种权利来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律教育,进而丰富其对权利之学的认知与理解。此外,当人的这种接受法律教育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也应当受到相应法律的严厉制裁。

其次,受教育者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处于主体性地位。法律教育的直接对象应当是选择接受其教育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受教育者,同样作为直接受益方对于教师的知识技能传授方式、内容以及技巧等的反映与回馈是衡量该教育效果及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鉴于受教育者对于教育质量评价的决定性因素,其与教育者的关系应当体现为一种主体与主体的关系,而非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亦即“应当把每一个学生都当作具有他或她自己的感情的独特的人看待,而不是作为授予某些东西的物体。”可见,在这种师生关系下的学生已摆脱了不加选择的接受知识灌输的被动地位,也不再固定的成为教师单方面施教的作用对象。他们被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的选择符合自身兴趣的研究课题以及有利于本身知识架构良性发展的法学专业课程,甚至包括对该门课程授课教师的选择及理性的作出自我评价,也就是说,学生应当时刻持有对自己专业技能发展方向的理性考量及主动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此外,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地位还体现在利于学生自我能力发展的教学环境的创造上。在各种教学仪器、设施的配备、教材的选用、课程的安排、教学积件的建立以及不同主题讲座的设置上都应当以有利于学生的专业学习为考虑中心。

第三,法律教育中教师对学生自我发展的促进作用。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代表人罗杰斯从治疗精神病患者的经验出发,对教师提出了三项基本要求:第一,真诚。即教师与学生之间应当以诚相待,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出现的任何问题教师应当坦诚的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对自己在教育方法上的缺陷及时的作出纠正或开展自我批评;第二,信任与尊重。教师应当合理的尊重、关注和接纳学生的情感、意见和价值观念,并在对以学生为主体性教育模式充分的认识下为学生提供自我发挥的自由空间以及帮助对其自身潜能的挖掘,从而与学生建立起一种相互的信赖关系;第三,移情。是指教师应当以学生的角度去理解学生的思想、情感以及世界观,以此在对学生的自我意识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更加有效的达到其对学生学习的辅助和促进作用。除了上述教师对学生造成的心理气氛因素外,其自身的法学专业素质、理论研究水平,灵活多变的教育技巧和方式,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安排以及参考教材、资料的选取等均应重在体现对学生自我发展的促进作用。正如人本主义教育家坎姆勃斯所言:“教师的任务不仅是规定、传统、模板、发号施令、欺哄,它也是管理存在的过程。这个角色要求教师是促进者、鼓励者、帮助者。”

第四,法律教育应当满足学生个体性发展的需要。人本法律教育观在强调法律教育中学生的主体性地位的同时,也同样注意到了学生间的个体性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不同学生所具有的不同自我意识和价值追求,具体从法学专业学习的角度来看,则体现为各人对于专业知识的理解能力不同、学习方法不同、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不同、兴趣方向不同以及对自身未来发展方向选择的不同等。而以人为本的法律教育以“因材施教”为指导方针,在把握学生的不同特点的前提下,合理的实施针对性差别教育则充分体现了其对学生个体能力发展的人文关怀。

第五,人本法律教育课程观注重人格与专业技能的整合。这是以罗杰斯所倡导的合成课程(confluentcurriculum)为蓝本,即强调情感与认知的融通。就法学专业课程内容的设置上而言,应当在原有学理基础上的知觉、概念、推理、逻辑认识及实践能力等理性因素以外加入与专业相关的道德、情感、意志、直觉、灵感、需要和信念等非理性因素。这种人格化的课程设置模式突破了传统的以知识纯粹性和抽象性为中心的学科结构,在尊重学生人性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对其职业道德的培养、人格精神的塑造和正确价值观的调整以情感的互动流为平台有效的配合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和探究。

人本法律教育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深刻的影响着当今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律教育体制,而中国特有的传统法律文化及法律科学的特殊地位则决定了人本法律教育在中国大陆崎岖不平的发展道路。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并结合相关历史经验及我国当前的法律教育现状,笔者认为以人本法律教育观为内核的中国教育改革势在必行!具体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应当以促进学生个体发展,培养其多方面能力及专业素质,并最终完成学生价值的自我实现为宗旨。其次,法律教育的宏观模式应当是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精英人才的培训。在依法治国逐步确立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之学已不再专属于极少数专业精英,普遍加强全民的法治意识以及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应成为各法律院校的重要任务。而具体到大陆的统一司法考试,则应当体现为通过标准的适当放宽及通过率的适度上调。第三,取消本科阶段法律教育的专业区分。本科法律教育本来是为了让学生获得将来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引导学生形成宽泛的法学知识结构,训练学生把法律问题放到开阔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知识背景中去思考,才是法律教育的征途。第四,扩展综合性知识,注意交叉学科知识的教育。如可将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伦理学等课程在本科初期供学生选修,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助于学生对以后法学专业课程的深入理解。另外,塑造多元化的教学氛围,使外国留学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共同参与到本土学生的课堂上来,并在课堂上将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与认识进行积极的探讨,这样也便于教师进行更为广泛的介绍与总结,此为其五。第六,加大应用性教学课程的比重,加强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如法律语言学、证据法学、法庭审判程序介绍等,甚至可以单独列一门案例分析课。第七,与社会接轨,使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如法律诊所课、法庭旁听、模拟法庭、以法学为主题的辩论赛;社区法律援助服务;法制日的宣传活动等教学方式,此外学生应当利用假期时间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进行实习,或者以某一课题进行社会调查,并形成一项制度。第八,学校加强教学硬件设施的管理,使教学媒体配套化、完善化、先进化。第九,丰富教师的教学方法,尽量避免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模式,可以通过积件的建立来体现人本主义的教学理念。十,在一定条件下,为学生创造自由的学习空间,让学生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的攫取学习材料,进行相应的学习研究。十一,鼓励学生自行成立法律研讨社团或创办专业期刊,促进学生研究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十二,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因此不能一概的以政治教育及道德教育来取代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司法腐败屡禁不绝的现状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被列为与专业知识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它可以通过对学生的人格培养来指导学生执业后与社会接触过程中人际交往的原则和尺度,是人本法律教育中专业素质培养的重要部分。十四,教材的编写应当淡化对国家学说或政治学说的讨论和教学,要注重方法论的教育,尊重学生对教材的自主选择权。最后,考试制度应进行严格的调整,建议以写论文的形式来取代记忆性的考试模式。

概而言之,人本法律教育改革应当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总结历史经验,借鉴他国先进的教育理念并结合我国国情,在对以人为本的科学教育观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以此为法律教育改革的理论引导来完善我国现有教育体制的缺漏。这样,在以人本法律教育观统率下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发展前景才能够与时俱进、历久弥新。

参考文献:

[1]康德著,邓晓萍译:《实用人类学》[M],重庆出版社,1987年5月版,第235页。

[2]王堂兵:《生命创造体的精神乐园:人文主义教育——关于教育的批判与人文重塑》[A],2003年学位论文。

[3]徐亚文,孙国东:《“以人为本”与政治文明》,《湖北社会科学》[J],200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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