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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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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1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

(兵团种子管理总站,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摘要:本文通过对兵团14个师的170多个团场的农作物制种保险情况进行了调研,初步摸清了兵团农作物制种保险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 :兵团农作物;制种;保险制度;对策

1兵团农作物制种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财政补贴比例较小

2014年,国务院、农业部已经明文规定“要推动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积极争取把主要农产品和地方特色农产品纳入保险范围,并推动将风险保障范围逐步扩展到全部直接物化成本”[1]。由于现阶段保险公司上报保监会的保险金额低于目前的实际物化成本。一旦发生大的灾害,保险理赔不能满足职工的需求,所以提高保险金额已经迫在眉睫。

1.2风险机制尚未建立

制种业存在很大的自然和市场风险,种子生产企业与制种农户还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密切、平等关系,所造成的损失往往主要由制种企业承担。同时,没有建立种业风险保障机制,政府引导下的制种业商业保险业务开展缓慢,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制种产业的持续发展。

1.3职工的保险意识淡薄,缺乏参加保险的主动性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职工在对农业保险业务的认识和理解上存在误区,从意识上排斥农业保险,把保险费支出当作“额外负担”,甚至界定为“乱收费”现象,使保险业务难以推广。

1.4职工自身危机意识不强

部分职工对农业气象灾害和病害存有侥幸心理,缺乏预见性;还有人认为,参加保险后,没有遭受灾害,保险费付之东流,甚至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

1.5保险理赔培训不到位

部分职工对保险理赔程序不熟悉,出现受灾情况后,不能及时报案,致使保险公司错过了勘查灾情的最佳时机,得不到有效赔偿。

1.6保险赔付力度较低

目前,农业保险赔付额度较小,对农户的吸引力不大,出现险情后,赔付过程较长,使农户参保的积极性明显降低。

2推动制种保险试点的建议

2.1深化对农业政策性制种保险必要性的认识

要从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对农业政策性制种保险业务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把开展农业政策性制种保险纳入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真正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制种保险业务在农村经济中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2.2建立和完善农业制种保险的发展体系

针对农业政策性制种保险发展滞后的实际,要采取积极试点、稳步推进的办法,探索发展多种组织形式,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发展体系。一是建立农业政策性制种保险公司,开展高风险农业制种保险业务;二是建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作为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必要补充;三是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制种保险业务,加大对农业及农村保险的力度,真正形成组织多形式、所有制多结构、业务多层次、融资多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2.3提高财政补贴和保障金额

建议提高保险金额的同时最好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提高中央、省级补贴比例,同时降低农户缴费比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加大农险产品宣传推介力度,让更多的职工真正了解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2.4建议拓宽保险作物种类和保险责任范围

将甜瓜、马铃薯、蔬菜等制种作物纳入保险范围。对制种的特殊灾害及因品种适应性、抗逆性等造成的减产或绝产纳入保险责任范围。这样既有利于制种行业的健康发展,也能提高职工制种的积极性。

2.5提高制种保险赔付标准

由于制种作物成本较高,实际物化成本高于其他作物,制种保险赔偿标准应比普通作物种植提高一倍以上,且保产值的投保方式应在实际应用中更易为职工所接受。

第2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二、论文对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和制度现状,对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经验与启示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和建立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基本内容:

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借鉴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第一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包括养老保险制度的涵义及特征、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演进三部分。第二部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两部分。第三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借鉴包括外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其特点和外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两部分。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包括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和建立健立我国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两部分。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具体分析我国农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2、通过分析我国农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特点以及与国外的对比提出完善农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本论文将主要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将结合的方法:从对我国农村养老金制度内涵的梳理、意义的分析、制度演进的说明,然后深入到剖析我国农村养老金制度现存的问题以及面临的困境,最后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养老金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主要的研究方法有: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定性分析法、个案研究法、比较法、经验总结法、描述性研究法、调查法等

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 一、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

1、2010年12月10日前: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完成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等工作。

2、2010年12月10日:开题论证 3、对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进行修改

4、收集资料,修改论文研究框架,撰写论文。 二、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1、寒假:继续收集完善资料,继续撰写论文,完成初稿。 2、开学:提交初稿,收集资料,反复修改论文。 3、毕业论文定稿

4、答辩阶段(2011年5月22日前):第一次答辩 5、答辩阶段(2011年6月5日前):第二次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杨翠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理论与政策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14-16 [2] 陈长民.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突出问题与对策[J].经济纵横,2005.9:29-31 [3] 于超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1:77

[4] 汪岳、曲绍旭.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以法国的农业社会保障为例[J].社会保障,2006.10:218

[5] 王昊.部分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与分析[J].世界农业,2007.11(343):26 [6] 涂玉华、张宝文.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低效运行的原因探析[J] .考试周刊,2007.23:125-126

[7] 李逸波、胡灵红、李一鸣.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J] .安徽农业科学,2007.35(36):12044-12045

[8] 张美红.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 .现代商贸工业,2007.8:19(8):31-32.

[9] 李长远.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解读及启示[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8:17(4):105-108

[10] 胡宇飞.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8.12:286 [11] 常晓梅.关于改革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思考[D].2003.6:1-2

[12] 郑军、张海川.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J].农村经济,2008.7:126-129

[13] 王海燕.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D].2004.4:10-11

[14] 凤启龙.创新西部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探析[J].唯实.社会纵横,2006.7:53-55.

第3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项目用地量越来越大,征地工作所带来的农民保障问题也越来越重要。征地任务重、面积大的主要集中在杨和、望远、望洪、胜利等乡镇。根据提供数据,各乡镇被征地涉农人口27855人。从征地用途上来看,杨和镇主要是经济开发区和新城区建设用地,望远镇、闽宁镇主要集中为工业园和企业用地,望洪镇、李俊镇主要为中心村建设用地。截至目前,全县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共909人,已享受待遇663人。

二、主要做法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县各级党委、政府出台了相关办法及保障措施,具体做法是: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的职业介绍工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积极引导,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同时,协助用工企业在周边农村招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县望远经济开发区结合区内企业招工,优先推荐被征地区域农民就业。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应该说,县委、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是高度重视的,所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征地工作所引发的矛盾。但总体看,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农民认识不足。一是农民认为土地是生活的保障,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心里发虚,担心被征地后没有退路,生活没有保障;二是有的农民对养老保险不甚了解,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担心个人出资有去无回,对养老保险工作怀有抵触情绪。

(二)财政压力过大。目前,xxxx县所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都由xxxx县社保局管理,到龄农民享受由社保局统筹发放的养老保险金。全县截止至今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人数909人,随着征地范围扩大以及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到龄农民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金(补贴),财政供给将呈几何级数上升,给本不宽裕的地方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倘若因地方财政困难而难以维系养老保险金(补贴)的发放,将会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几点建议

随着我县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征用不可避免,被征地农民将越来越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未雨绸缪,高度重视。为此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站在维护农民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双重角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活、生存的重要场所和基础,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摆在重要位置上加以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通过深入宣传和对比分析,使他们感受到县委、县政府对被征地农民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是爱民、利民、惠民的具体体现,从而把被动征地农民的力量,转化为促进县镇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自觉行动。

(二)出台统一政策。县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征农民地情况作统一安排。要坚持市场化运作,根据我县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划分区域,不同使用类型定价不同,每一区域确定一个合理的基准地价,实施统一补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统一地价、统一划扣、统一办理,这样既可有效避免因农民之间互相攀比而引发的矛盾,又能体现征地和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要统一标准、统一计算口径,建议以村(组)为单位,将人均剩余不足0.5亩的农民列入办理对象。

第4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

关键词: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新型农村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2-0024-02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全国464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 168万人。本文在简要梳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沿革的基础上,拟对各地“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提出成功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

我国农村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 1992年民政部制定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截至1999年底,参保人数约8 000万人。自1999年始,国务院开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清理整顿,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5 374万农民参保。由于制度设计的“致命缺陷”等原因,农村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已“寿终正寝”。从2002年开始,各地自发地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规定:“以农村有缴费能力的各类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完善个人缴费、集体(或用人单位)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账户可随人转移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参保补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统筹调剂为辅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该部门规章,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是一个有政府补贴、适合农村实际的多层次的模式,但其覆盖范围却限于“农村有缴费能力的人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对我国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200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今年下半年,我国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各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各地在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部分农民参保意识有待增强

一些中青年农民认为,养老问题离自己还很遥远,对参保关心程度低,存在观望心理。

2.基金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农村居民居住分散,新农保基金管理环节多、在途时间长、金额大,存在安全隐患。基金如何归集、应由哪一级集中管理、如何保值增值等都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3.经办力量严重不足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在制度运行初期已显现出难以满足经办业务的实际需要。对全国农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的调查显示,2 209个县级市中有1 267个建立了农保经办机构,占57.4%;29 378个乡镇中,共有4 137个建立了农保经办机构,占14.1%。农保经办业务主要由县(市、区、旗)、乡(镇)和行政村三级经办,而三级经办机构力量十分薄弱①。

4.经办手段比较落后,业务流程不统一

不少地方经办工作还以手工操作为主,经办成本高、效率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系统软件和网络建设规划。

5.主要依靠社会保险政策,而不是社会保险法律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严重滞后。各地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推行依靠的是各地(包括县)自己制定的政府规章,“各行其是”,内容不一。

三、对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1.搞好宣传,提高做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自觉性

社会保险意识是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要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组织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和手段,以改变农民的陈旧观念,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全面提高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意识。要制订适合农村特点的宣传教育规划,广泛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及其优越性,通过耐心的讲解和引导,使农民了解政策,明白道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作用,努力营造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良好氛围。政府定期对本地区农村社会保险执行情况向农民公示,允许农民对本人在社保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咨询和投诉。

2.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

传统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基金保值增值方式主要是购买高利率财政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进行投资,致使参保农户实际收益率非常低,有的甚至为负收益率。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属于基本保障项目,但采取基金积累制筹资方式。根据国际主流趋势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性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应首选委托投资管理型基金管理方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治理结构应采取省级农保经办机构作为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权和托管权分别委托外部竞争性商业机构的管理模式;省级农保经办机构在不具备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将养老保险基金的账户管理权委托给商业机构[1]。省级农保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服务机构在从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过程中必须接受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路径有三:一是行政监督。由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社保资金的管理、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接受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投诉与处理。二是审计监督。依照国家法定程序,由国家审计机关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避免养老保险基金的挪用、乱用和不正当的投资行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安全。三是社会监督。由农民、农村集体、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执行情况及资金运营进行全面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和作用。

3.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组织建设

组建一个权威性的农村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机构,理顺各方面关系,同时,要大力提高对农村社会保险组织的协调管理水平。为改变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情况,建议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劳动、人事、司法、民政、卫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对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对资金的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

4.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是面对每一个参保个人的,这种特点要求经办工作必须做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和组织机构方面,力争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建筑在城镇养老保险的公共网络和管理系统之上。比如,新型养老保险计算机网络可以和城镇养老保险共用一个平台,一个主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占其中一个模块。国家应集中组织技术力量,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研制可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为将来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将“金保工程”延伸,为社会保险各险种之间的转移、衔接提供可能。实行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既节约了办公成本,避免盲目、重复开发软件,又能使一个地区的新农保步调一致,有利于将来更大范围的统筹协调。

5.加快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

政策容易受国家政治、经济等情况变化的影响,我国农村传统养老保险夭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这是沉痛的教训,值得汲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政策的形式出现。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目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受保险人的范围、缴纳保险费的原则和标准、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及待遇标准、社会保险机构为受保险人提供咨询、解释和说明以及提供社会保险待遇的义务和责任,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受保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法律救济的职能等问题,对于国家和受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2]。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保护[3]。

参考文献:

[1]刘昌平.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保险研究,2008,(10):38-41.

第5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

一、广西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劳动工作原因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广西从2006年至今,农民工成为推动工伤保险参保的主体力量,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呈现新亮点。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不断增长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在岗农民工750971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72.56万人,占总参保人数272.52万人的26.6%,比2010年增加11.02万人,增长17.91%。自2006年统计农民工参保以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净增65.84万人,增长了9.8倍,2006年至2011年平均增长率为195.95%。

(二)农民工工伤待遇保障效果日趋明显

从全区情况看,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能够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待遇,其工伤保险权益得到较好的落实。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2011年全区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农民工工伤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72.56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3.65%。二是全区工伤保险实现了市级统筹,统筹层次的提升大大增强了工伤保险应对各类工伤事故风险的保障能力。三是各地普遍建立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一条龙的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了参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工伤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较好的保障。

二、广西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覆盖面不够广

目前,虽然广西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比例在逐年上升,但覆盖面仍不够广。主要表现在,为农民工投保的用人单位主要集中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而安全生产相对薄弱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如矿山、建筑、加工业)覆盖率低。另一方面,工伤保险缴费方式难以适用于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群体,这也是工伤保险扩大覆盖范围难的一个原因。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和行业基准费率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普遍通行的做法。但对于农民工来说,流动性大、季节性强,工资总额难以核定,劳动关系不稳定是其主要特点。如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往往只干几个月,甚至只干几天,经常在不同的工地上工作,这种情况下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就很复杂和困难。又如,服务行业中存在大量的小企业、微小企业使用的农民工,要一一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并确定其行业基准费率,难度也很大。

(二)农民工缺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广西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矿山、加工制造、服务等行业。据统计,建筑行业劳动力90%是农民工,煤矿劳力85%是农民工,加工制造业60%是农民工,而建筑、煤矿、加工制造业都是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高风险行业。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职工(农民工)应进行安全培训后才能上岗,但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因急需用工或降低成本,对农民工不进行培训就让其上岗,普遍存在超时工作现象,由于生产环境条件的恶劣和企业主对生产安全的忽视,农民工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比例大大高于正规就业的城市职工。例如,国家扶贫重点县马山县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2005年,农村富余劳动力陆续到省外金矿务工的人员约有2000多人。2005年至今,马山县农民工被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为尘肺病患者共225人。马山县患矽肺病农民工的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当时到金矿挖矿的农民工都没有经过上岗培训,更没有与矿主签订用工合同办理工伤保险,至今无法找到责任人进行维权和索赔。

(三)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妨碍农民工主张权利

虽然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简化了工伤处理的程序,但对有些农民工来说还是鞭长莫及,特别是发生工伤后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使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和解,以牺牲自己的合法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妨碍了农民工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却使用人单位有时间以转移资产或其他手段逃避责任,使诉讼失去意义或面临执行困难。调解虽然能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但由于在调解中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并不对等,因此调解的结果往往是农民工作出让步,如果不同意调解,得不到及时治疗,小伤可能被拖成重伤,重伤被拖成重残或死亡。

(四)管理体制不够协调,政府一些部门责任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管理部门的利益驱使着管理者对企业参保存在逆向选择,他们并没有正确认识到自身的主导者和监管者的责任,往往从部门的利益出发来选择参保。比如,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广西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就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70号)明确规定:“对按常规办法难以核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可以工程项目参保,按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的1.3‰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应缴纳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市、县建筑管理部门没有很好地执行,这就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且不同行业、地区、经济主体之间的保障不平衡。

总之,广西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缺乏稳定的劳动关系,无论是过去还是将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都会遇到不少困难。同时,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作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尚不完善。鉴于此,应当理性地分析看待存在的问题,采取合理措施应对。

三、切实做好广西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对策

在党的十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笔者认为,这是今后广西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近期要采取以下措施做好工作。

(一)加快扩大覆盖面,实现有劳动关系农民工的全覆盖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在推动用人单位参保方面赋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账户划款、用人单位担保、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等强制手段,以及加征滞纳金和欠缴额的1~3倍罚款等强制规定,强制力度大大增强。当前的任务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全面推进按规定应参保的各类用人单位全部参保,尽快实现工伤保险覆盖全部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特别是随着广西城镇化进程加快,近年来每年还将新增农民工进城工作,其中部分行业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未能全部参加工伤保险,这是当前亟需解决好的扩面问题。对用工流动性大的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小企业或微小企业,可以采取按营业面积缴费或定额缴费等针对性强且比较灵活的缴费方式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家政服务业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突破口,研究制定灵活非正规就业农民工参保政策,逐步将灵活就业农民工群体纳入工伤保险。

(二)加强农民工生产安全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和工伤预防效果

首先,要加大政府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统筹力度。应主要从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检查,对农民工培训管理机构的调整和职责分配,对职业资格认证的考试制度的规范,以及财政投入与配置等方面,对农民工培训工作进行扶持和宏观调控。其次,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农民工上岗前,企业要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对岗位所需的技能培训和生产安全培训,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培训,通过培训确保农民工上岗前明确生产安全的要求,上岗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企业还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农民工工作与培训时间,经常组织在岗农民工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巩固和提高企业生产技术力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再次,要充分激发农民工主动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充分把握农民工生产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充分把握农民工培训内容的丰富性,充分把握农民工培训方式的灵活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在新形势下农民工培训的有效性,加强工伤预防。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作用,宣传《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使社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要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近几年,新生代农民工逐步成为产业工人的主力军,他们有着较高的学历,也有着较高的法律意识,在进城务工时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据《中国新生代农民发展状况及代际对比研究报告》调查数据显示:当合法权益受损时,青年农民工选择最多的维权方式是寻求法律援助(占44.7%)。由此可见,对农民工工伤争议案件要给予法律援助,及时解决工伤争议问题,已成为保障农民工权益和促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必要举措。对农民工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待遇保障等服务要做到简便、快捷、高效。

(四)加强政府农民工工作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和配合,形成有效推动工作落实的体制机制

目前,广西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体系最大的弊端就是管理权限的分散。因此,为解决以上问题且实现农民工工伤预防、工伤赔偿和工伤康复的良性循环,建议将农民工工伤保险各项环节、各项事务的决策权主要交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而卫生、工会、司法部门等则承担监督者的角色,各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则承担制度具体实施的职责,形成一个决策主体、监督主体、实施主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以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体制的运行效率。

参考文献:

[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发展和理念创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第25版第四期,2011年8月。

[2]曾士海.当前我国工伤保险的形势与任务.中国医疗保险,2011年。

[3]华迎放.农民工社会保障新阶段的政策建议.中国劳动第311期,2011年11月。

[4]冯建设.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改革建议——基于宁波市的实地考察.中国社会保险研究,2011第3期。

第6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

为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陕西在今后7年,农民收入务必保持比2010年翻一番半还要高的增长速度,这样才有可能赶上全国平均水平。如何让农民收入倍增?如何确保在收入倍增计划中“不拉分、不拖退、不掉队”?陕西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促进会课题组对此进行了深入调研。

该调研报告得到陕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并作出重要批示,称赞报告针对性强,希望相关部门能借鉴报告所提建议,共同帮助农民创业就业,提高收入水平。

如何进一步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较快地提高全省农民收入?一直是陕西的一大难题,也是陕西“三农”工作的关键,事关建成“三强一富一美”西部强省的全局。

在陕西省农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是农民纯收入中所占比重最大,而且增长较快的部分。该收入来源于外出打工和参与就业创业的收入,而2012年陕西农民收入的绝对值比周边各省区都低。比如:比四川低514元,比山西低374元,比河南低209元,比宁夏低53元。因此,提高农民收入成为陕西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为此,陕西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促进会组织专家,就大力开发农村劳动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问题进行深入调研,针对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提出了八条建议:

三大问题

首先是认识问题。没有把就业创业摆在各项工作的优先位置,一些地方只重视抓大项目,搞大投资,单纯追求GDP,对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传统产业和居民消费的作用,重视不够。

其次是培训问题。技能培训面窄,资源配置失衡,仍是农民工就业创业增收的障碍性瓶颈。由于职业技能培训跟不上,一些农民工找不到工作,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在城镇就出现了“闲荡”人群。“外出不等于就业,失业又不肯回乡”,以新生代农民工(即“80后”和“90后”)居多。这些人“拔根农村”比较彻底,“扎根城市”力不从心。其中有一部分采取比较消极的生活态度,打散工、零工,甚至拾荒、乞讨,生活工作极不稳定,久而久之,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第三是政策问题。虽然已经出台了不少政策,但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农民就业创业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仍不适应。已有的政策,在执行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留城或回乡创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大多属于生存型创业。

八条建议

建议一 调整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把农民就业创业增加收入摆到首要位置

着重理清农民收入倍增新的工作思路,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当、责任明确、工作得力。建议陕西省委、省政府把农民收入翻番作为今后7年陕西“三农”工作的核心目标,出台扶持政策,着力实施就业提升、创业富民、民生普惠、财富增值。要一手抓劳务输出,即劳务经济,重点是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维权工作;一手抓农民创业,即创业经济,重点要放在改善创业环境,落实扶持政策,推进相关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考核监督机制。使劳务经济与创业经济“两轮驱动”,以振兴县域经济。

要把农民工工作作为政府的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改变时抓时停,似抓非抓,敷衍搪塞甚至阳奉阴违的状况。一年至少集中、切实抓四次,比如,春季着重抓好招工进厂,合同签订、社保结转等工作;夏季着重检查工资、社保等福利政策的落实情况;秋季抓好农民工维权和子女入学等;年终作全面的检查。

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开展农业统一供种、统一施肥、统一农机耕作、统一防病虫害服务。积极开展农产品购销服务,减少流通环节,开展农超对接,增加农民在产销环节中的利益。发展农村咨询服务业。实现网络到乡、信息到村、服务到人的精细化管理。推进政府工作人员下基层,为农民创业就业增加收入提供面对面服务,到一线解决问题、排忧解难。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和完善利益共建共享体制,协调好搬迁安置、土地流转等利益关系。重点是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政策落实,了解新情况,掌握新动态,发现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有效办法。

建议二 增加人力资本投入,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农民工的素质

改进和加强农民工的培训。输出地着重培训农民工的专业技能以及融入城市和维权的知识,尽可能搞“订单式”培养。要求输入地搞好岗前培训。吸收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上岗前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费用在企业的税前列支。

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建立农民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培养有大专以上学历文凭、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历+技能型”农民大学生。以满足农村发展急需型、领军型人才的需要。

对口扶持开展培训。技能教育资源雄厚的市区与资源缺乏的县区结对子,对口扶持开展培训。通过政府行政手段,确定对口区县,强化培训。校校(或企业)对接开展培训。普通初高中与技工学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对接,对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的学生,直接送技校、职校和企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有效地实施“3+1”或“3+2”培训。

建议三 搞好城乡统筹,完善社会保障,加大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力度

把农民工的工资和福利作为农民工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一是完善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要同非农民工工资同时同幅增长,使农民工的工资随企业发展相应增长。二是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改变“年薪制”(一年发一次二次)的状况。三是各种社会保障(养老、医疗等)争取三年内提升到应该达到的比例。

适时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依法督查、监督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特别强调,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凡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目前,要把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重点放在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尽快将其纳入城市社会保险体系。尽快解决农民工跨地区、跨城乡转移、接续社会保险问题,保证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必须经农民工本人确认。

职业安全、卫生,是农民工不可或缺的劳动权利,也是农民工最担心的问题。要强化政府责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部门责任,明确监督执法人员职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要强化企业责任,落实职业安全性标准规定,完善劳动保护设施,改善安全卫生条件;强化农民工的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照章操作,专心生产,拒绝在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工作。

建议四 加大投入,提升城市教育承载能力,保证农民工子女入托就学

落实农民工子女就学政策,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实行与城市居民子女一样对待。完善就学补贴政策,对于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学校,按其学生数量,增加财政投入,解决经费缺口。加快改扩建公办学校,特别是农民工子女居住较集中的城区、新兴工业园区要加快建设的步伐。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建设公办幼儿园。

加大执法检查,杜绝收取赞助费、建校费等隐性收费,真正实现教育收费阳光化。凡是应该进入小学或中学的农民工子女,由于当地学校拒绝接纳而造成失学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对吸纳能力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就近安排上民办学校,农民工子女入学费用超出公办学校部分,由政府设法解决。

建议五 调整利益分配,明确用地责任,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创业

调整土地增值的利益分配,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增加失地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补偿标准的增量,可以划出一小部分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一小部分建立就业创业基金,大部分应该直接支付给失地农户。

项目开发与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与开发商直接挂钩,实行谁用地,谁培训,谁出资。按照失地农民的年龄段,开展相应的培训,特别关注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直接到技校、职校就读。

项目开发与失地农民的就业创业相结合,一是探索试行土地入股、农民就业创业的股份合作制模式;二是扶持、支持失地农民组建属于失地区域的物业管理机构,承担管理服务职能,实现就业和收益。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特别是“4050”人员(女40岁,男50岁)及其以上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允许失地农民按自由职业身份和城市标准补缴社会保险。对无房的特殊失地农民,在其打工的所在城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建议六 落实户籍改革政策。搞好均等服务,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落实已经确定的农民工落户政策。只要农民工具备了城市定居的条件要求,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有居所和社会保险,并是在城市工作生活多年的农民工,本人自愿的就应当在城市落户,使之市民化。

分区域、分群体、分类型、分阶段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要放宽小城镇,适度放宽大中城市副城区、控制主城区。主动为农民工市民化创造条件,向农民工提供低租金住房,允许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城市社区要主动接纳农民工进社区,分享城市社区的救助、低保、社保、就业培训及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共享社区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农民工市民化后,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保留农村土地和林地承包权以及宅基地和住宅房屋的收益权,减少农民工市民化的风险。

建议七 鼓励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培养现代职业农民,促进小城镇建设

由于利益机制和对现代生活的向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及其家庭要在城镇落户;另一方面,现代农业发展有赖于受过教育的年轻人在农村就业创业。建议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鼓励农民工回乡去小城镇创业。二是引导留守农村的有为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创办规模化的现代农业,使他们成为新型的现代化职业农民。这些都要在工商登记、财政、信贷、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还可以引导农民工返乡经办专业合作社,鼓励返乡农民工和留守农民兴办新的经营项目,如:农村垃圾清运、农村和城乡物流、红白喜事服务等。陕西省农民工创业之星俱乐部已在这方面做出示范。

建议在2013年之内,以陕西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倡导一种新的风气,形成一种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的新格局。让有理想有作为的中青年在农村兴业发展,也可以像在城市发展一样有前途、有贡献、有尊严。

建议八 搭建平台,通力合作,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和进城未就业青年农民的特殊问题

第7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营运;业务发展

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实力不断增强。为了解决自身资金运用问题,提高资金收益水平,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县级机构)陆续开展了资金营运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小法人”体制在资金业务中与生俱来的短板。使这些机构在资金营运中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研究分析能力较弱、专业水准不高、市场信息渠道单一、议价能力较差等问题,导致这些机构资金营运整体收益水平不高,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如何发挥省级联社“管理、服务、指导、协调”职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营运水平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营运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资金业务主要有债券投资、质押式回购等。本文通过调研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获取信息渠道单一

由于地域限制,县级机构获得市场信息的渠道较为单一,不能全面掌握市场利率,仅局限于参考与本机构合作银行的报价来进行决策,这就造成不同机构在同一时点,办理相同期限存放业务的利率不同。由此可以看出,信息不对称、获取信息不充分可能会造成资金收益的损失。

(二)资金规模小,议价能力不强

由于县级机构资金规模有限,在同业合作中处于劣势地位,基本没有议价能力,只能被动接受他行报价,而无法与其进行价格谈判。

(三)研究分析能力弱,投资决策科学性不足

资金业务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中最市场化的业务,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一定的研究分析能力。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专业人才匮乏的客观实际,在业务决策与操作中经常出现把握投资时点不准,甚至判断失误的现象,从而有可能带来一定的利率风险。

(四)风险管理水平低,对业务风险把握不够

部分县级机构在业务经营中忽视对交易对手的选择,盲目与资金实力较弱的机构开展合作。例如在同业业务中受高利率诱惑,忽视部分中小银行承受能力,存放资金过于集中,在市场流动性趋紧的情况下,一旦存放银行流动性紧张,会给自身造成严重的流动性风险。还有部分机构债券投资不审慎,为了追求高收益,大量持有低评级债券,忽视自身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五)缺乏资产组合意识,造成流动性失衡

县级机构对于资金营运工作缺乏规划,在资金营运中没有资产组合意识,未提前设定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承受度。对投资时点,投资品种配置,以及投资期限的搭配有很大的盲目性。这样不仅不利于保证整个机构对流动性需求,而且也不利于整体资金业务收益水平的提高。

(六)管理制度缺失,造成管理水平不高

县级机构资金业务制度缺失,管理水平低的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工作中相关制度不规范,无法形成完整科学的投资决策、业务操作、资金汇划体系;相关管理办法不完善,不能审查交易利率是否合理、交易对手资信状况是否符合要求;政策把握不深刻,违规事件屡有发生;业务监督不到位,容易造成巨大的操作风险隐患。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营运业务问题分析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分析,可以发现问题的根源:一是现阶段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运能力与资金业务的专业性不相适应;二是省级联社服务能力、服务手段不能满足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需求;三是由于体制政策等原因,省级联社对资金业务的指导还需进一步加强。

(一)“小法人”与“大市场”的不匹配

资金业务的自然属性使其必须要通过高效、专业、规模化的营运,来实现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规范性以及持久性的均衡发展。而现阶段县级机构不论从人员素质、信息获得渠道、研究分析能力、专业水准、风险管理水平都不能适应资金市场的发展,这就注定县级机构只能是市场中的“散户”。

(二)“多元需求”与“单一服务”的不匹配

随着县级机构资金实力的增强,其对资产多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对资产收益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但现阶段,却存在省级联社营运能力强,但投资品种受限较多;县级机构可投资品种多,但营运能力弱的尴尬局面。省级联社虽然经过几年发展,基本形成了较为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的资金营运体系,但资金运用渠道受到了严格的政策限制,使得省级联社无法满足县级机构资产多元化,改善资产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县级机构可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的需求。

(三)“风险程度”与“收益水平”的不匹配

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以及部分机构在资金营运工作中缺乏大局意识和风险意识,资金营运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盲目性和不规范。同时也潜藏着较大的风险,一是缺乏资产组合意识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二是管理薄弱带来的操作风险;三是研究分析能力不足带来的市场风险;四是政策把握不准带来的违规风险。与其面临的风险程度相比,由于各种原因,县级机构投资失误屡有发生,资产收益水平不高,资金低效运用现象严重。其所面临的风险程度与收益水平严重不匹配

(四)“快速发展”与“管理弱化”的不匹配

经过几年快速发展,大部分省级联社资金实力雄厚。但由于两级法人的体制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省级联社充分尊重基层机构经营自,尤其是在资金业务方面干预较少。主要以利率引导方式吸引县级机构上存资金,县级机构也可以自行选择与其他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但由于资金业务制度的不完善和由此带来的指导、监督不到位,造成县级机构在开展资金业务时没有相应制度来保证业务的合规性、收益率的合理性、风险评估的准确性等等。无法保证县级机构资金业务健康发展。

三、相关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强化和深入,以及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通过加强资金管理、搭建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能力、完善业务监督来保证资金业务健康发展,壮大自身实力,消化历史包袱,更好地支持“三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一)规范管理制度,使其成为抵御操作风险的“防火墙”

制度的设计目标往往与执行者的切身利益最大限度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全省资金营运业务制度如何制定和贯彻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发展的必要支撑。

在制度探索方面,通过制定审慎、严谨的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建立资金管理体系,规范资金营运行为,防范资金营运风险,将资金营运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一是规范业务权限,对资金业务实行统一的事前审查制度,主要是对利率、风险状况和交易对手资信进行审查;二是规范业务品种,建立统一的投资品种管理,主要是按照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要求对可投资业务品种进行明确规定;三是规范操作流程,形成统一的操作模式,主要是确保资金业务各个环节的操作严谨规范;四是规范监督管理,形成统一的风险控制体系,主要是建立一套嵌入资金业务各个环节的内控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二)搭建资金业务平台,使其成为资金业务发展的“中央处理器”

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强化省联社服务职能”的要求。建议以强化对县级机构资金业务服务为突破,将省级联社作为全省资金营运平台,并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消除县级机构顾虑。在不侵害基层利益、充分尊重其需求的基础上,省级联社通过运用利率杠杆吸收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进行集约化经营。最终通过约期存款利息支出的形式将收益返还县级机构。

通过全省资金业务平台,一是发挥省级联社研究分析优势,较好的把握投资节奏,实现收益的最大化,避免形成利率风险;二是发挥规模优势,提升市场议价能力,从而提高整体收益水平;三是统筹安排全省流动性,保证全省支农资金供应;四是规范操作,防范操作风险;尤其是避免县级机构因异地开户,大额资金汇划等形成的操作风险;五是科学识别相关业务风险,有效控制风险,使得营运资金的效能最大化。

(三)强化服务能力,使其为县级机构提供“多线程服务”

加强研究分析,“导航”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省级联社具备更有利的条件来吸引专业人才,并能够较充分掌握市场信息,发挥其研究分析优势,不断提高专业水准,为基层提供高质量的研究分析成果,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加强信息咨询,“丰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市场信息。省级联社在金融市场可以获得较为丰富的政策信息、市场信息,通过相应渠道传导至县级机构,可以有效指导其经营活动。

加强资金调剂,“助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资金供应。省级联社可通过“开闸放水”或通过货币市场融入资金弥补县级机构头寸不足。提高县级机构资金运用效率,助力其健康发展。

(四)完善业务监督,使其为资金业务发展提供“杀毒服务”

要建立起一套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检查的内部控制体系,来防范和化解资金营运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一是完善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实行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前台交易与风控分离;操作人员职责权限分离;岗位之间监督制约。二是完善事后监督,定期对账。设立专门的事后监督岗,每日对所有交易的合同、传票、划款凭证的合规性进行进行审核。加强对账管理,按期与交易对手进行账务核对;三是完善稽核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将资金业务纳入常规稽核范畴,定期、不定期对资金业务进行全面稽核,确保业务合规,资金安全。

综上所述,资金营运业务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行两级法人体制下,省级联社应该通过加强管理、搭建平台、强化服务、完善监督来提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营运水平;并通过发挥省级联社专业的研究分析以及信息优势,统筹安排流动性,把握投资节奏,运用规模优势,提升市场议价能力,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动态平衡,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程承.农村信用联合社资金营运管理的思考和建议[J].中国集体经济,2008,(7):16-19。

[2]何福魁.省级联社资金营运管理模式探讨[J].中国信用合作,2007,(3):32-35。

[3]杨岚.浅谈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操作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1,(21):121。

第8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

公平对待民企

2013年,我国民营经济贡献的GDP总量超过60%,为社会创造的就业岗位占总量的85%,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全部投资额的比重达到62%;来自于民企的发明专利占总量的65%,技术创新项目占总量的75%,新品开发占总量的80%。但民企在发展中仍面临市场待遇不公等现实问题。我认为,需要从如下几方面支持民企的发展。

其一,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企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相关保障制度。

除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领域外,均鼓励民营企业充分、深度参与;优化各级政府投资平台的投资领域和规模,让出竞争性的市场,列出一个可由民企参与合作发展的国企清单,为民企开辟新的发展空间;扩大在混合所有制中民营资本的投资份额,制定配套的民营资本进出制度,保护民营资本安全;根据股权原则及市场原则,对参与混合所有制的各类主体赋予公平的话语权,在混合后的企业中严格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治理结构。

其二,在进口配额分配方面,建立市场化分配机制,保障民企获得公平待遇。

在目前的体制下,进口商品更多地是向国有企业倾斜。例如:玉米全年的进口配额总量为720万吨,其中60%分配给国有企业,且该分配比例在过去十年间几乎没有变化。这样的机制对于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扩大进出口贸易、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显然是不利的,应建立符合市场化原则的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机制。

其三,政府对民企的行政审批应与国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在当前中央政策提倡简政放权、市场经济呼吁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各级地方政府尽快出台相关具体措施,大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流程,平等对待民企与国企。

农险:还需加大扶持力度

使补贴政策与农业保险业务更紧密联动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农业保险直接补贴丰富养殖险品种并加大补贴力度加大涉农民营金融机构补贴力度

基于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盈利模式不清晰、对地方财政依赖性大、保险品种偏少、补贴力度不足等现实问题,我的建议是:

第一, 加强制度顶层设计,使补贴政策与农业保险业务更紧密联动。

提高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支付,以此降低保险购买门槛;将保险与补贴等优惠政策联动起来,鼓励农户主动参与投保,避免农户逆选择、降低保险赔付压力;由中央统筹安排再保险及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第二,建议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农业重镇区域的农业保险直接补贴。

农业保险补贴分为中央、省、市、县多级补贴,目前主要问题在于中央补贴的支付需要在县级财政之后,部分财力不足的县则无力,或不愿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因此,解决好这个问题是关键。

第三, 建议丰富养殖险品种并加大补贴力度。

中央财政补贴覆盖的农业保险品种偏少,仅包含能繁母猪及奶牛,但近年养殖业风险事件增多,行业经营难度加大,建议扩充和丰富养殖险补贴品种并加大补贴力度。

第四, 建议加大对涉农民营金融机构补贴力度。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所获得的涉农业务支持相对偏少,且主要集中于农发行等政策性及国有金融机构,对市场化运行的社会资本发起的农业金融机构罕有支持。建议政府以财务投资或财税补贴等形式加大对于涉农民营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

H7N9:建议去掉“禽”

去年3月H7N9流感疫情的发生,对全国人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社会中形成了广泛的恐慌情绪,尽管国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也从科学的角度进行了宣传报道,但仍然对包含广大养殖户在内的整个家禽业造成了超过800亿元的巨大损失。2014年初,H7N9流感疫情再次出现,家禽市场受其影响量价齐跌,影响了约4000多万养殖场户和数百万养殖屠宰企业,许多企业面临停产、破产的危险。

第9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现状与问题;发展对策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发展的状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二是“三农”贷款持续增长。截至2006年上半年,我国农业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约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14%,60%以上农户的贷款需求得到满足。但是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也存在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农村地区资金外流情况严重。目前,通过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商业性金融组织,每年从农村地区流出的资金大于从城市流入的资金,导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受阻,城乡差距过大。二是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改革以来,几家主要银行都大批撤出了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与此同时,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建设没有跟上,造成机构网点覆盖率偏低,农民接受金融服务困难。三是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盈利水平不高。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经营传统的信贷产品和商业保险产品,而对农民需求量较大的小额贷款和农业保险则缺乏创新,造成金融产品单一,盈利能力严重不足,造成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薄弱,而一些非正规的农村金融组织由于金融服务比较符合农民需求,发展较快,但是潜在风险较大。四是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支付结算体系落后。适合农村经济特点的金融电子化、票据化基础设施研发和建设不足,覆盖的地域范围小,便捷化程度低。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金融“三农”服务的能力,严重制约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可行性建议与措施

通过对农村金融的经营背景及现状的分析与比较,为促进其更快更好的发展,从而裨益乡民,较好辅助“三农”政策的执行,特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相关风险补偿核准规划。通过财政部门等尽快偿还原拖欠农信社的相关贴息,同时剥离先前由于政策性原因而导致的不良贷款,地方政府应完善农业部门的信用评级制度及相关部门的贷款担保机制,控制农业贷款的可能性风险及损失。

2.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在引导农村信贷资金回流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一是要为抑制农村信贷资金外流提供制度性保证;二是要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通过财政资金补偿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地转化为农村投资。增加对当地经济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再贷款额度;鼓励邮政储蓄资金参股农村信用社,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长期的资金投入来源。

3.制定《农业投资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或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建议以县为单位,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贫困县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非贫困县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加强对县域资金流动的监测和预警,限制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上存资金比例,通过运用差额准备金制度,对上存资金比例过高的金融机构可以提高超额准备金比例实行缴存,并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

4.发展农村社区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近年来农信社改革的商业化趋势不断强化,一批农信社将撤离偏远落后地区。这种趋势无法逆转,只能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农村社区基金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就是弥补农村金融空白的重要手段。

5.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改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环境,重点是完善农村经济基础条件,提高农户和农村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建议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服务的投入,改善农村经济运作的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的谈判地位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带动其他担保机构的发展。要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增加农作物收益权、权利质押,同时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探索运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形式,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解决农民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

三、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美国农村金融体系来看,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农村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体制,建立起了支持农村建设资金循环的长效机制,较好地支持了农村和农业发展,维护了广大农民利益。借鉴美国经验,结合中国农村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已经成为下一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主线。

1.要鼓励金融组织创新,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

要按照农村现实和农业经济发展实际,培育和发展商业性的、可持续的金融组织。条件许可的地方可建立社区银行和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引进国外农村金融中的专门为农业设计的金融品种,以满足农村金融需要。

2.对现有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明确功能定位

农信社要巩固已有改革成果,办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农业银行要结合股份制改革,通过机制和体制的转换,充分发挥农业银行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切实提高对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和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县域经济的服务;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按照商业化原则,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

3.加强政策引导,开展金融知识教育

要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转变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理念,要努力塑造有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用市场化利率覆盖其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章奇.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多元思考.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