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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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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

第1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前的两三千年里,炎黄子孙在神州大陆建立了统一强盛的封建帝国,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在这漫长的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不同的关系及其亚种并存,也可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寻见各种经济关系消长的轨迹。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封建始终是建筑在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在封建社会中起这种作用的生产是农业,它的关系则是地主制生产关系。地主通过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剥削佃农,是这种经济关系运动的轴心。在这种关系中,地主和佃农矛盾对立,相互依赖,各自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主经济、佃农经济以及与之并存的自耕农经济和各种小生产经济的总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体制,我称之为“地主制经济”。

地主制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多种封建经济类型之一。这种类型的封建经济是否也象领主制经济那样,其本质属性是经济的,或者说它也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并可由此进而认为,凡封建社会必然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呢?这个既不应该教条式地肯定,也不可根据一些表面现象简单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经济单位——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的运转过程,它的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经营方式,以导找适当的答案。

先看地主经济。所谓地主经济是指地主自身的经济,它是地主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它制约着并存的其他经济,影响它们的。地主经济的主要特征是非生产者——地主占有土地经营农业,其经营形式大体分为两大类,即地主经营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谓地主经营制是地主在自己拥有的地产上进行农业经营;一般以使用雇佣劳动为主,有的使用奴婢劳动或僮仆劳动;产品往往是出售的,当其种植经济作物时尤其如此。所以地主经营大多不是自然经济。实行地主经营制的地主是经营地主,这类地主到明清才逐渐增多;但即使这时,他们在地主中也是少数。因此本文在对地主经济进行质的剖析时以租佃制地主为主要对象。因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经济成熟了的形态。就让我们用解剖人体去理解猿体那样,通过对租佃地主的分析去认识地主经济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将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给佃户经营;自己坐收地租。中国封建社会中绝大多数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进行剥削。除一般民田外,族田、学田乃至王府庄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实质也都是地主租佃制,尽管它们的形式或有小异。所以说,租佃制是中国经济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经营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相伴随的农业经营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积大小不等。绝大多数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大,而且往往没有草地、牧场、森林等多种类型的地产。有较少的地主土地占有量相当之大,特别是皇室、王府及缙绅。不论土地占有多少,他们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块招佃出租。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营。自营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户提供劳役耕种,而是依靠僮奴、奴仆或雇佣长工和短工耕作。是为租佃地主兼经营地主。地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有的地主要求佃农劳役,如为之看家护院,家庭服役等,但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从佃农那里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的是谷物。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产量的百分之五十;或于年节之际索些鸡鸭之贡,不占主要地位。地主一般不干预佃农的种植耕耘。当其为佃农提供耕牛、农具或种籽时,或对佃农生产施加某种程序的干预。这是因为提供生产资料带有租凭、借贷性质,干预生产以便于秋后获得满意数量的谷物,并非监督种植计划以满足地主的多方面需要。大地主设总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务是催租,是单纯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农的生产活动。可见,没有自营 地的地主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包括农业生产环节。这样的地主是不少的。

再看佃农经济。租地佃农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另一种基层经济实体。他与租佃地主相依,无此无彼。这种经济实体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时包括双亲)组成的小家庭为单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备其它生产资料,依靠家庭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劳动。佃入土地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家中劳动力数量的制约。他们从确定种植品种直到收获的全部生产活动都独立进行。收获时把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的二分之一左右无偿地缴给地主作为地租。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种、农具等经济条件的补偿、扩大再生产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费。有的佃家家庭兼营副业、手作为补充。租种同一地主的各家佃户自行决定所从事的副业、手工业的种类和规模,地主不作统一安排。出卖劳动力,充当短工,往往也是佃农收入来源之一;再不敷时,借贷则是不可避免的了。佃农自负盈亏,跟地主只发生佃地偿租、借债还钱的关系,其经济条件的补偿和再生产不在地主考虑之内。另有一部分佃农自己占有少量土地,同时租入部分土地,都由自家耕种,是为半佃农,其经营方式接近自耕农,属于自有的那块土地上的收获物与地主无涉。

还有自耕农经济。与地主、佃农时存在的相当大量的自耕农,也是由小家庭组成的经济实体。他们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堵阳自有的。土地占有量大体是家中劳动力所能耕种的,或者雇佣少数短工协助即可耕种的。一般地说,自耕农的经济比佃农优越,家中的劳动力也比佃农较多、较强。他们兼营副业、手工业的规模可能比佃农的大。自耕农自负盈亏,在分配方面不与地主发生直接关系;但需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差徭。与自耕农经济地位相仿的是小手工业者、小手工业作坊主,也可包括在自耕农经济这个范畴之内,不另叙。

在讲座自然经济的条件问题时,我们曾经提到,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既是强制本经济单位内生产者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劳役地租的有力保证,也是使劳动者按照土地所有者的需要进行分工的保证。这在领主制经济中表现得相当明显。中国封建社会中佃宵和地主的关系是因土地租佃关系才形成的。封建王朝也曾给予地主阶级某些特权,使之拥有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力。例如,为保证社会治安稳定而将佃户的户籍编入地主户籍,为维护等级秩序而将佃户的地位置于地主之下,在人口稀少地区制止佃客离开租地他往,以保证劳动人手不致外流,规定佃户不交租应受刑法惩治,等等。这种超经济强制力使主佃关系带有等级特征。不过,由于我国封建政权历来实行中央集权制,朝廷赋予地主的权力,最大也没有达到准许地主拥有独立的司法权的程度。在生产方面,地主一般并不利用这些特权强制佃永按照他的意志进行分工。又由于土地买卖和其他原因,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并不长期固定,因此同一地主的各个佃户难以形成固定的内部分工。地主索来的地租只是清一色的谷物。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租佃地主家庭是不进行生产活动的全寄考消费经济单位。他们的需求却是复杂多样的。谷物地租的价值量足够支付地主一世所需物品的价格而有余,但从使用价值来看,单纯的谷物只能直接供给食物中的主食所需,远不能代其他食品、衣著、住房、车马以及精神方面的各种必需物品,也不能用以缴纳须以货币缴纳的赋税。实物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靠地主经济单位自身无法解决。唯有和其他经济单位彼此发生商品货币关系,问题方能迎刃而解。他们只要出售租谷,就可得到货币,也可以得到一切。他们完全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因而没有必要强制佃户按照他们的需要分工生产各种实物。单一的实物地租丝毫不妨碍地主经济的发展,所以这种地租形态得以久存。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单一实物地租形态不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的实现条件,租佃地主经济单位不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有一种论点认为,对地主制经济而言,实物地租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的地租形式,或者说,实物地租长期占统治地位反过来又巩固了自然经济。这种看法是值的商榷的,因为这里忽略了单一实物地租和多种实物地租产生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租佃制使佃农相对独立于地主经济之外,佃农既不被强制提供劳役地租,又不按统一要求提供多种实物地租,地主经济要想实现使用价值形态自给是不可能的;那么,地主占有土地和拥有其他资源的数量多少,对于是否自然经济已经没有意义了。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中有的地主集中占有的土地量很大,在资源方面为实现自然经济提供了可能,租佃制下佃农分散独立经营和缴纳单一的实物地租,使这种可能性再也不能变为现实。

佃农和自耕农有许多共同之外,其基本点是:两者都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都是小农经济。他们耕种的土地面积大小,一般都与家庭劳动力(或加少量雇工)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他们的收获物都以农产品为主。作为一个生产型的经济单位,需要是多方面的。除去食盐、陶瓷器皿等生活资料外,要有锹、镐、锄、镰、犁等金属农具,磨、碾、碌碡等石器,乃至车、船等运输工具和耕牛、挽马等大牲畜;有些手工业更需另外一些工具,如织机等。这些都不是小农经济个体能够自给的。

地主和小宵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自都有使用价值形态的收入单一(少样)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并且这个矛盾都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地主制经济总产品中相当的一部分须经过如下的转化:使用价值形态(谷物及副业、手工业产品)卖 价值形态(货币)买 使用价值形态(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经过这形态的转化,生产循环必将发生危机。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五个基本条件,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商品买卖活动对于地主制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由地主制经济各个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所决定的。所以说,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是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条件的,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的运转中不是附加的,不是外在的。地主制经济和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

在分析中,人们有时认为,为了换了 本经济单位使用价值的需要而生产部分产品出售,这不是商品生产,不属商品经济范畴。这个提法可以商榷。说为买而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当然是对的,但说它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值得重新。因为这实际是,为了论证某种经济单位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简单地根据是否以使用价值为目的来确定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

经济单位生产活动的目的性可有三种不同情况,即(1)为了获得直接消费需要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用生产”,(2)为了换得本单位需要而又不能生产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买生产”和(3)为了价值增殖,简称为“为利润生产”或“为卖生产”。经济单位的生产目的性跟它的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类型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生产关系性质 生产目的 经济类型

非资本主义生产 (1)为用生产 自然经济

(2)为买生产 商品经济

资本主义生产 (3)为卖生产

从表中可以看出,(1)为用生产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经济类型不同但生产关系性质相同;(2)为买生产和(3)(为卖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生产关系性质不同但经济类型相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虽是非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类型却是商品经济。经济单位的生产关系性质和它的经济类型,概括的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两者虽有密切联系,但无必然的统一关系。这是因为商品经济并不专门存在于某种性质的生产关系之中,非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必然是自然经济。因此,分辨生产关系性质时,考虑其生产目的是为了使用价值还是为了价值,分辨经济类型时考虑的却是达到目的的方式,即是否通过外部的货币交换关系。不要因为(2)为买生产是非资本主义经济就认定它不属于商品经济类型;也不必因为它是商品经济类型而认定它必是资本主义经济。人们为了说明(2)为买生产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只看到其生产的目的和(1)一样都是为了使用价值,就认为(2)也是自然经济。这种看法忽视了使用价值的获得是否通过货币交换;而通过货币交换与否,却代表着看不同的经济类型。把(20为买生产看成自然经济,在上是把商品交换纳入到自然经济范畴之中;而商品交换恰恰是自然经济范畴所要排斥的主要内容,否定为买生产是属商品经济范畴,实质也就否定了小商品生产的存在。

我们还应注意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买卖问题。地主兼并土地成为大地主,或破产而出售土地,自耕农出卖土地沦为佃农,或买进土地变为地主,佃农购入土地成为自耕农乃至上升为小地主等等现象,在中国地主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生动地反映土地易手之频率。既然土地是商品,土地买卖当然是商品货币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想买土地就得先积攒货币,出卖土地得到的也是货币。小农是存在购进土地的可能性的。经济上升的欲望总在刺激他们扩大土地占有面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尽量扩大(2)为买生产,以便得到多一点货币。由此他们与商品经济的联系更多了,而不是保持或发展自然经济。

如前所述,有与农业相结合和与之并存的多种手工业是自然经济的重要条件。地主制经济中的佃农和自耕农确有不少是经营家庭手工业的。为了增加产品、扩大收入,他们有必要这样做;在农业收入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他们也有可能这样做,因为家庭是由男女老幼不同的劳动力搭配组成的,便于内部协调分工;还因为农业生产有明显的季节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在一年内有许多闲暇,佃农和自耕农都可以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一个小农个体同时从事的手工业项目毕竟是很少的,不可能经营多种手工业。他们选择哪种手工业,要考虑劳动力数量,原料来源、技术传统,更需考虑的是产品能否卖出支。通常的做法是致力于自家能够进行的手工业,尽可能多生产一些拿到市场出售。这也就谈不上家庭手工业是为了自给自足了。为了家用而制造一些手工制品,比如为扫地而自做两把扫帚,与其称之为家庭手工业,倒不如把这算做家务劳动更为贴切。自然经济必须有家庭手工业,但有家庭手工业不一定是自然经济。不能把有关家庭手工业的史料不加分析地统统用来证明自然经济,其中很多只是反映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而已。

许多著作认为男耕女织的耕织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典型表现。乍看起来,小农自种粮食以果腹,自织布匹而暖身,衣食具备,无复有求于他人,也就与商品经济无涉了。其实未必。如前所述,自然经济是有特定含义的,首要的是经济条件的自足。很显然,衣食两项是很重要的,但远非全部经济条件。单一的家庭手工纺织,并不能使经济单位得到使用价值形态的全部自足。不可否认,家庭手工织品中会有一部分是自给性生产,但不能仅仅看到这一部分因而否定出售部分的商品性。再者,如果说“织”是自给,就意味着该户农民自己植棉,自己纺纱,自已织布,最后自己缝制给够全家所需的衣服。可是,种、纺、织、缝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是自家不愿解决或根本解决不了的;如果进而想到这一系列劳动所需工具的来源,就更复杂了。其实耕种这类经济作物以及从事一系列手工业生产的农户的产品,大都远远超过自己家庭的需要量。一般地说,桑、麻、棉等经济作物总是作为商品作物种植的。农村中出售棉花、纱线、布匹,以及买棉纺纱,买纱织布成衣的,从来大有人在。麻亦类似,丝织尤其明显。在这里,买卖双方尽管都是为了满足本经济单位所需的经济条件,但都是通过货币运动进行的,商人活动其间尚暂不论。“男耕女如何”农户的产品从价值形态说可能收支相符,但这不意味着满足了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产品的使用价值形态对本经济单位来说,不论是自给不足还是自给有余,都将与商品经济发生联系;前者买进,后者卖出。可见,为了获得再生产必需的全部经济条件,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换。事实上,我国直到明清时期植棉织布的农户也从未达到总农户的一半以上,面织麻,织绸的更少,在考虑到大量农户的穿衣问题并不能依靠家庭自产解决时,可以设想其间普遍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何况小农之家机杼之声达旦,无非是为了明晨拿到市场上的布匹稍多一些。这种耕织结合越发展,市场上的商品量就越大,是不说自明的。男耕女织现象只能反映地主制经济下男妇劳动力的充分作用,说明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而不能证明农户个体或更大的范围内必然是自然经济。

总之,对于地主制经济来说,与农业相结合的单一的家庭手工业除去可能满足本经济单位某一种物质需求面外,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充家庭经济收入,而不在于因之实现自然经济;它不象在领主制经济单位中的多种手工业那样,是多品种实物地租的前提。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在考察地主制经济时,不要看到哪里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就认定那里必然是自然经济;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种结合正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它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小农一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并不排除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可能存在自然经济的经济单位。如前所述,凡具备平衡律实现条件的经济单位都可是自然经济的。魏、晋、南北朝、隋、唐都有大型的庄田,它们包括大片地产,拥有相当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足够的人身隶属于主人的劳动力,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要求的条件。如果这类庄田是统计表的经济单位,很可能就是自然经济的个体。不过迄今对它们的组织、经营情况不甚了了,其中主人和劳动者间是否租佣关系,内部如何分工,所属店铺、店舍是什么状况,如此等等,史料语焉不详。我们姑且把它们看作是类似欧洲领主庄园那样的自然经济单位。不过这类庄田是中国封建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之一,一般来说,是不用它做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典型代表的。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自北而南沿海堵省,黄河中下游,长江流域及长江、珠江两个三角洲等地,经济水平提高,那里的区域间以及经济单位间的商品经济都比较发达。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很明显的。南方是北方、沿海和内地、中部和边疆、平原和山区、汉族和少数民族、近郊和远效、经济作物区和大田作物区,经济水平差别很大。有的地区生产水平极低,特别是地理条件决定的困难地区,与外界的经济联系极少,呈相对闭锁状态。那里有的农民家庭自己生产所需的几乎一切物品,从而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虽然那里也是地主制经济。即使在一般地区,地主制经济各类经济单位产品的商品率也大不相同,他们之中有的绝大多数产品留自用或大部分自用。

是否可以由此认为自然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必然呢?不能。经济单位把部分产品留作自用,这和经济条件的自我满足是两码事,前者只是部分生产具有自给性,不能称之为自然经济。自给程度较高的现象并不是地主制经济运动方式内在决定的,而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结果。与商品经济联系很少的农民家庭往往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劳动力,不掌握较高的生产技能,缺乏原料,因循守旧,或者还有其他原因,他们只得以最坏的经济条件从事最供销水平的生产。他们的产品仅够维持起码的生存条件,没有多少产品能向市场提供,从而也极少右能从市场上获得较多的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单位再生产的经济条件低得和劳动力的生存条件极差而外,交通条件恶劣,运输工具落后,这是农民突破相对隔绝状态的重要障碍。这些都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诚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一般地说是较低的,因而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自给性。但应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基至可能在比封建主义先进得多的生产方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若就地主制经济的各种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而且以商品经济为自身繁荣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呈基本自给状态的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一量生产条件改善,产品有所啬加,商品经哜运动就会展开。生产力水平越高,商品经济就越发达,地主制经济也越繁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但没有破坏地主制经济,没有改变它的本质,反而使之繁荣;相反,地主制经济并不以生产的自给性为条件。谁也不会认为,地主制经济越发展,生产的自给性定然起高。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呈自给现象,并非由于它是地主制经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说以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西欧中世纪早期领主制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可以的;称它是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不妥当的。

再有,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A是B的基础,意味着B离开A就不复存在,或者改变本质。自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全然不是A与B的关系。即使佃户完全进行商品性生产,只要和佃关系不变,它仍然属于封建的地主制经济范畴。既然地主制经济是中中国这样的大国中蹑在了两、三千年的封建经济制度,那么在研究整个人类社会封建历史阶段特征时,当然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不加区别地统称封建社会经济制度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提法,也是不妥当的。

现在讨论一些有关的

先谈地方小市场的性质问题,我以为,地主制,也要把商品流通放在封建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之中考察。不能只看上农的商品率较低,便断言商品经济仅仅是地主制经济与之略有联系的身外之物。而应注意到商品流通是地主制经济的交换形式,没有它,分配所得与消费(包括生产消费)所需对不上号,经济运动难以继续。地主制经济依赖商品经济的根本原则,是私有制下小生产形成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这个矛盾是由地主制经济的经营方式决定的。

地主制经济的三类经济实体,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含小手者经济)是我国封建经济的基本细胞。出于细胞生存的需要产生了地方小市场,在地方小市场的基础上形成了区域性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以及域镇商业(这里暂时舍象对外贸易)。这种情况,在以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特征的社会,例如欧洲中世纪早期建立在领土庄制基础上的封建社会里,是看不到的。

有同志认为,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的品种调剂,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产的交换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乃是劳动的直接交换,虽然往往也经过商人,但应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这个看法似可商榷。

市场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的概念。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业以来,市场也和商人,商人资本、贷币、价值、价格等一系列关系一样,早已存在。价值也是十分古老的规律,在一切通过货币进行的交换关系中,不同程度地发生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市场为不同的生产关系服务,它的范围和性质随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商品生产的目的是 通过购买劳动力进行价值增殖,那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时,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市场就是资本主义市场,其规模扩展到空前的程度,劳动力普遍成为商品。这标志着商品经济的高度,进入新的阶段。不过,不能认为仅只这种市场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

封建社会的国内商品流通曾经相当发达。城镇中的商品经济固不必说,地方的、区域性的乃至区域间的商品商场都早已存在。各类市场各有其主要的功能。其中地方集市墟场是整个商品流通的基层环节,它起着为大范围市场集中商品的作用,更重要提,通过它才解决了基本经济单位固有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生产循环得以顺利继续。

市场,总是反映个人之间、经济单位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概念;大小市场都是一样的。地方小市场的贸易有许多是商人的活动。也有许多是生产者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生产者主要是小农和小手工业者,他们的产品有一部分留作自己消费,蓁部分进入市场出售,就成为商品。不是为了出售的,即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物品,是不会作为商品进入汉通的。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物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自发的社会分工使得产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换,即买和卖,就使个体生产者有可能满足各式各样的需要,既不应以小农产品中出售部分的性质决定自用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自给生产。也不该以自用部分的性质决定出售部分的性质,否定这种生产是商品生产。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个体小农的产品中进入市场的部分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在市场上,他仍以小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小农根本无法分清哪一件是为了自消费,哪一件是为了出售而劳动。中交换中,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都不问题的性质,都被商品这一共性掩盖了。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时说,产业资本是和各种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是是商品生产,不论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生产的产品,还是中国农民的,印度农奴的、荷隶东印度的公社的、俄罗斯农奴制国家的或者半开化的狩猎民族的产品,它们总是作为商品和货币同表现产业资本的体货币和商品相对立,作为它们来源的生产过程的性质如何是没有关系的。我们在分析封建社会市场进可以运用同样的。自耕农的产品也罢,佃农交租后自用有余的产品也罢 ,封建主利用奴婢劳动生产的产品也罢,地主收来的地租也罢。当它们作为商品出现时,共同构成市场客体,与货币相对立。地方小市场也不例外。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地方小市场上,确有许多生产者之间的交易是以物易物的。但不能把这看作是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劳动力的直接交换。从所周知,我国很早就有货币,至少到秦朝已经统一了货币单位,通行启蒙 及城乡了。我国封建社会中包括地方小市场在内的各级的以物易物只中表象,它不是直接的劳动交换,而是以货币价格为背景的。使用价值交换是不能离开交换价值。这里已不是一般等价物出现以前的以物易物,而是省略了货币转换过程的商品交换。这就意味着交换的产品不但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是交换价值的相当者,就是说,它是商品。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中产品交换过程表现为商品流通过程,前者与后者相一致。地方小市场也和更大范围的市场一样,是流通的场所,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小市场不但和更大范围的商品流通市场是在同一体系之中,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不应把它们从性质上分开对待。

再谈谈经济单位的划分问题。所谓自然经济,是指一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条件通过内部的再生产补偿,而不通过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商品交换。因此,与地方小市场是否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怎样确定经济单位范围。

有同志认为,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单一的经济单位个当于一个乡或邑县,包括这一地区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一家一户,包括手艺人户,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经济单位”,他们联合起来才成为一个经济单位。边个意见也可商榷。“经济单位”范围的确定,可因研究的目的面异。例如:研究国际经济时可以国家或跨国公司算做经济单位;研究区域经济时可以经济区或行政区为经济单位。现在我们研究的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经济单位划分的原则宜以是否能够发生商品交换行为为据。所以,所谓经济单位,应指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自负盈亏的独立体,也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本文有时也称之为经济实体。它有经常性的比较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自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和规模,在交换中是买卖的一方。其内,有决定全部经济活动的实际上的权威;这个权威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者是主要劳动力,在封建家长制下,往往就是家长本人。其收入如果是来源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活动,它就表现为一个生产单位;如果是经营商业,则表现为一个商业店铺;如果是出租土地或放高利贷,则表现为一个地主或高利贷者家庭。经济单位可以是一个消费单位,不一定是一个生产单位,而生产单位总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经浊单位实际只表现它在经济上的独立性而不反映其性质如何。中世纪早期西欧领主庄园中领主的自营地靠农妈的劳役地租经营,靠农奴缴纳多种实物地租满足经济条件。农奴虽有相对独立经济,他的生产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领主的需求,农奴之间有劳动交换而不形成商品货币关系。领主和他的农奴们共同成为一个不可分的经济实体。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地主佃农的经哜关系相比全然不同。因此,领主庄园作为一个整体是经济条件自我补偿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中国地主制经济中的小农家庭(包括佃农、自耕农以及小手工业家庭)和地主家庭,则分别是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一个地主即使占有大量土地,也是分租给许多佃户。佃户们用承担缴纳地租的义务换取土地使用权。地主如有自营地,并不靠佃户劳役耕种。佃户所缴实物地租是地主的经济来源,但不是再生产的物质条件。地主对佃农经济的盈亏不承担义务。佃户和自耕农一样自行决定生产内容,他们的经济条件补偿和再生产过程并不包括地主的活动。地主既不是自己的佃户们的生产计划者、组织者,更不是一个村、邑县的经济级织者。因此,地主和他的佃户们只相互依存,而不是统一为一个经济单位;村、县就更加不成其为统一的经济单位了,如果把许多自负盈亏的独立个体,臂如说一个县范围内所有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和商人等都放在一起称之为一个经济单位,无异于把肌体说成是细胞。那当然会认为地方小商场是经济单位内部的事,那些经过商人的货币交换活动,也都被划为自然经济范畴了,把商品流通活动归纳在排斥商品流通的自然经济概念之中,这在理论上是费解的。

最后谈谈地主制经济下商品经济的特征及其它。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我认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相适应。

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是以生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生产。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使用雇佣劳动进行价值增殖。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得以实现,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售,经过转化为货币这样一个产品运动阶段,否则,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都不得补偿,再生产循环中止,利润也不能实现。机器、原材料等不变资本也是货币资本通过流通五一节实现的。因此,商品流通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转中的必要环节。流通从属于生产;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

地主制经济也以商品经济为条件,同样是在一定水平基础上的再生产过程的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各经济单位的生产循环过程,使生产进一步发展。不过,这里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即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佃农、自耕农、小手工业者等都是小商品生产者。他们是依靠家庭个体劳动的小规模个体所有者经济。商人资本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所以小商品生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W-G-W1)显然不是资本主义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

G-W …P…W′-G′);以小商品生产为特征的地主制经济,也完全不同于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大经济。尽管地主制经济以商品经济为条件,但商品生产总是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流通也总是人属于地主制经济,为地主制经济服务。这样的商品经济,其发展程度无法和资本主义的相比,其结果也只能是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

小商品经济是十字路口的经济,它时刻在向两极分化。它本身没有导向性,其上升的方向明显地受当时主导经济形态的制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主要上升为资本主义企业,是谓小商品经济第时每刻产生资本主义。在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中,小商品经济虽然有的也向剥削雇佣劳动式转化,从而产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但它难以壮大为新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其中绝大多数走向购买土地进行地租剥削的道路,向地主经哜蜕化。所以当小商品经济处于地主制经济的宽容度范围以内的时候,它的发展起不了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大,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度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是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在,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时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为自耕农或佃农。但地主经济却同时有不断再生的能力。由于遗留或力量强制形成的带奴隶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最终也被地主经济“同化”。如下图(按,图略)所示,

地主制经济就是在这样的循环中发展的。如果这个示意图是三维的、全息的,就可以是看出图中的大圈随历史前进越来越大,其中诸半径形成的夹角在不同时期是有变化的,但它的结构将基本不变。图中的双线箭头()表示的道路不被堵死,地主制经济的这个圈圈就难有重大的突破,建立其上的封建社会就当然地屹立不动。

由此而顺便谈及,解决中国封建社会何以特长的问题,我以为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地主制为什么能长存,而这一问题的契机,则在于找到地主经济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原因。地主经济受到上层建筑全力保护和意识形态的全面支持,出租土地坐食地租成为合理、合法、省心、安全的剥削方式。购买土地的欲望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导投资意识,它对以各种方式积累起来的财富的投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地主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太阳,整个封建经济在围绕着它旋转。对解决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来说,这里就是“罗陀斯”。

小商品经济和地主制经济的协调统一是因为,一则小商品经济和小规模经营相适应,二则小商品经济和适合分散操作的技术及低效能的工具相适应。小农、小手工业者都是依靠归个人所有的、只供个人使用的、小的、简陋的和数量有限的劳动资料进行个体生产。在那些小农能够买得起并且能使用的高效能机器工具和相应的技术出现、从而突破分散的小经营形式以前,小商品经济只能是小商品经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证明这一点。归根结底,是生产力状况决定了生产关系形式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至于生产力之所以长期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有其经济的、上层建设的意识形态的多方面原因,不能企望用任何单一的因素解释清楚,而这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

在看到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的同时,还应看到它对小农的另一面的影响。地主得到的实物地租,一部分直接消费掉,一部分进行粮食投机,其余部分将投放市场换成货币,用于其化消费、缴纳捐税、购买土地、从事商业、开张典当,放高利贷以及入柜窖藏。商人和高利贷者用一部分资金购买土地兼行地租剥削,更多的部分用于通过商业渠道或放债、抵押、典当等活动剥削广大农民。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也是地租的派生形态。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彼此相通,形成三位一体的结合。

小农生产的粮食自留部分中,除去一部分为了生产需要必须投入市场出售外,留作食用的部分,有时为了以细换粗品种调剂,也要通过市场。一些贫困农民则往往陷入如下的恶性循环:春耕时借贷,秋收后卖谷还债,春荒再次借钱买粮度日;自有粮食全得通过市场环节。这就出现了谷贱伤农、谷贵也伤的怪现象。农民明知两头吃亏,还不得不投入这种买卖关系之中;他们被卷入商品经济的程度不但很深,而且无力自拔。

由此可见,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一方面是地主制经济生产循环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层层剥削活动的前提;而三结合的剥削反过来又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某些方面的发展,并不一定意味着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不一定反映农民经济十分兴旺发达,也不预示生产关系方面将有什么重大变化或突破。但我们却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中看到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结合的依据。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同有商品经济也就没有这种转化。正是从这个特定的意义上说,在中国的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是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联合对方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活动的工具。不同范围的市场网与三结合剥削网基本上是协调一致的,或者说,前者是后者的表现。上面只是粮食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其他所有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品的生产又何尝不是大同小异。如果认为小农纯属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基本无关,实际上也就是把他们排除于商人和高利贷者剥削对象名单之外了,那么,三位一体的剥削又从何谈起呢。

以小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是为整个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它和租佃制度一样,是封建经济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地主、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将其根系盘曲交错、密密麻麻地深扎在封建经济这块沃土之中,通过租佃关系、商品关系和债务关系三条管道,尽情地吮吸一切养分以自肥自壮,资本主义之芽要在此地萌生成长,难矣哉!

第2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资本主义萌芽;商品经济;资金;劳动力;市场;雇佣关系

中图分类号:G63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4)01-0128

学生在学习《〈中国近代现代史〉上册》(2002年审查通过必修本)关于中国近代资本主义产生时,容易出现一种误解,即认为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是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继续。而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没有准确理解明清资本主义萌芽和中国近代资本主义间的关系和区别。

资本主义萌芽与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即以商品经济活跃为基础的资本主义萌芽为的产生提供了客观的条件,但并不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产生的资本主义萌芽基础上逐步成长起来的。二者不能混淆。以下是它们的区别:

一、从概念上看

资本主义萌芽是封建社会内部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是指农耕社会中孕育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雏形,是为购买劳动力增值利润而进行的商品生产,并以自由雇佣劳动为特征,它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企业和生产关系。而是指殖民地、半殖民地或民族独立国家中民族资产阶级所拥有的资本及民族工业。中国的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环境中土生土长的资本主义,是相对于而言的。

二、从背景来看

资本主义萌芽产生于明朝中后期,处于封建社会内部,由于社会分工扩大,使各自的生产品成为商品,而扩大着交换的范围。民营手工业作坊增多,市场比较繁荣,白银流通和货币关系也得到发展。这些都说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内部,是在外商企业的刺激,的诱导,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加速了自然经济解体的前提下,直接从外国输入机器、技术创办起来的。

三、从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来看

资本主义萌芽是在明中叶以后产生并缓慢发展,但始终未能成长起来,仍是封建经济的附庸。前缓慢发展着。中西方资本主义萌芽出现的时间差距不大,但发展的结果却明显不同,欧洲资本主义萌芽自产生后发展迅速,16世纪英国资本主义兴起,尼德兰革命成功后出现了荷兰共和国――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却发展十分缓慢,从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到清朝前期,经历了两个世纪,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始终还处于萌芽状态。为何发展结果如此不同呢?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君主的权力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如,天主教会和教皇对王权的制约、封建贵族领主对王权的制约、一些封建自治城市对王权的制约等,因此,欧洲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形成较,专制力量相对薄弱,资本主义萌芽有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中国自秦始皇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来,历代君主专制不断强化,到了明清时期达到了顶峰,极大地束缚了社会的进步,根本原因是腐朽的封建制度严重的阻碍着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从政策上看,西欧主要封建国家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增强国力,对内实行重商主义政策,鼓励发展工商业对外拓展海外贸易,实行殖民扩张,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而中国的封建统治者

特别是明清统治者对内实行重农抑商政策。

如,设立众多关卡,对商品征收重税,严格限制手工业生产的规模等,对外实行闭关锁国政策,禁止或限制海外贸易,严重摧残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从资金上看,欧洲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后,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如,英国通过海外贸易、奴隶贸易、圈地运动等方式,为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积累了雄厚的资本。而中国的地主和商人将赚来的钱多用来买房置地,很少把资金投入到生产领域,严重影响手工业的扩大再生产,使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缺少必要的资金。主要表现在:农民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极端贫困,无力从市场上购买手工业品;地主和商人将赚来的钱大量买房置地,严重影响手工业的扩大再生产;封建国家设立众多的关卡。

从市场看,在欧洲,政府对内通过一系列措施,积极建立和拓展国内市场,如,英国通过圈地运动为资本主义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国内市场,对外通过殖民扩张,进一步扩大海外市场,因此,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发展所需要的国内外市场十分广阔。在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占统治地位,这使得国内市场非常狭窄。封建地租沉重造成农民极端贫困,无力从市场上购买手多关卡,对商品征收重税,并严格限制手工业生产规模;清政府实行闭关政策,禁止或限制海外贸易。爆发时,这种萌芽就被侵略者扼杀了。正如同志所说“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

是在19世纪的六七十年代产生,经历了一个初步展、黄金时期、遭受挫折、日益萎缩、被改造的曲折历程。的发展有不利因素和有利因素两个方面:不利因素:先天不足。缺乏资本的原始积累和人才、技术落后、规模小,市场狭小等;后天畸形。由于其先天的不足和列强的压制与掠夺,造成民族工业在工业结构和地区分布上呈畸形发展,中国民族工业基本上是轻工业,其中有主要是纺织业。产业结构不合理。地区分布不合理,主要集中沿海大城市,未能形成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三座大山的压榨。产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受到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的压迫和束缚,步履维艰;动荡的政局。近代中国政局长期动荡,使民族工业发展缺乏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因素:列强侵华客观上给中国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方式、思想观念,冲击了中国落后的生产方式和思想观念,瓦解着中国自然经济,客观上为民族工业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条件;清末至民国历届政府都鼓励兴办实业;中国人民反帝运动的高涨,使实业救国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爱国精神是支撑近代民族工业曲折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四、从特点来看

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在江南地区的个别行业(个别部门)如:纺织业、制瓷业等,一般规模小,采用手工操作,其主要特征就是雇佣关系。手工工场的管理者是富裕起来的手工作坊主,即“出资”的机户。劳动者是丧失了任何生产资料,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别无生活保障,他们与作坊主的关系是“机户出资,机工出力”,即生产资料拥有者与出卖劳力的自由雇佣劳动者的有机结合。出现在东南沿海地区,一般规模稍大,其主要特征是采用大机器生产。企业的管理者是一些官僚、地主和商人转化的民族资产阶级。企业的劳动者是工业无产阶级,即来自破产的农民。

五、从影响来看

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表明在封建社会内部已经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封建制度衰落的标志和具体体现之一;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代表了中国社会进步发展的总趋势,但是资本主义萌芽仅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产生,是对雇佣关系的一定发展,在整个商品生产中不起决定作用,在整个城市经济中也无足轻重,而相对于大海般的封建经济,它仅是沧海一粟,对整个社会的进程未发挥什么作用。使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变化:前,中国式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战主导地位。后,外国资本主义入侵使封建经济日益解体。中国产生后,中国的经济结构中出现了新成分,促进了自然经济的进一步瓦解。中国的阶级结构发生变化:诞生并得到发展,无产阶级队伍发展壮大。促使了民主思想的传播和民主革命的发展:在近代工业引进西方自然科学的同时,西方的是科学知识也随之引入。在此基础上,19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出现了早期的维新派,他们的主张为以后的奠定了思想基础。随着工业的初步发展,的力量也逐渐成长起来,形成一种新的政治力量,并开始登上政治舞台。

第3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宋代不仅是中国文化发展的高峰,也是中国古代绘画艺术向人文化发展的兴盛时期。[1](P245)它所反映的广泛的现实生活内容,在古代绘画史上是极为突出的。以至于影响到元明清及以后绘画的风格样式及理论,表现了中国古代绘画的成熟与高度繁荣。由于宋代举国重视文人,社会关注文化,印刷术的进一步改进和广泛使用,区别于官学的书院机构大增,使平民百姓受教育的权利大增,文化构成了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文化发达相对应的是商品社会的高度繁荣,宋朝打破了唐朝以后城市的政治区域与平民区域划分严格的格局,将平民的工商业的经营扩大到全城各个角落,还打破经营时间的统一。特别是坐落在贯通南北的大运河沿岸的汴梁和临安都是人口超过百万的大城市。宋朝人口超过20万的有6个城市,10万户以上的城市由唐代的10多个增加到46个。这些城市的繁荣为都市商业圈和市井文化形成、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土壤。

市井文化是区别主流文化的,它是属于无序化的自然文化,产生于街头巷尾、带有浓重商业倾向、通俗而纷乱的市民文化,直接反映着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心态。虽产生于城市,但价值核心仍然摆脱不了小农社会的自然经济的社会心态。这种具有平民精神的变革性表现在宗教的势微与世俗精神的来临。

一、市井文化的政治功利性决定着市井审美的价值趋向

(一)市井文化对宫廷文化的审美观念投怀送抱

市井文化既然本质上是一种典型商业性的文化,它的政治性价值观必然是功利的。宋代是宫廷画院最昌盛的时期,在当朝皇帝的主持下,画风富贵辉煌,“翰林图画院”为赞美天下昌隆而尽粉饰太平之能。“黄家富贵”就是指以画家黄荃为代表的画院绘画的主流。宫廷艺术的审美趣味直接影响着市井文化,社会的崇皇心态也反映在混杂市井的画家身上。由于宫廷画院对社会的重要影响力,晋身画院成为宫廷画家是民间市井画家的晋身之举,所以,他们的绘画风格是既效仿名家,又独辟蹊径,以迎合宫廷主流艺术的审美趣味。①

(二)市井文化影响下的绘画题材满足了统治阶级的审美需求

在宋代,商品流通日益增强,随着物质生活的繁荣昌盛,各行各业蓬勃发展,从唐朝170行发展到400多行,[2]可谓五花八门、三教九流。椐《梦梁录》“清明节”条载:“杭城风俗,侈靡相尚,大抵如此。”类似的记载在同书“五月”“七夕”“中秋”等条中亦可以轻易找到。朱熹也感叹:今衣服无章,上下混淆。表明民间衣着方面的水平提高。由此可证杭城奢侈之风极盛,消费意识极强,这种奢侈之风在当时非常浓郁。宋代政府对这种奢侈之风想禁也禁不住,反而顺水推舟。围绕城市生活的民间绘画行业,特别是造纸业、装裱业等文房制造业的进一步发达,直接刺激了以毛笔为主要创作工具的绘画艺术。甚至还出现了可以套3~5色版的木版插图印刷品。[3]

“宋代不只是在平民的商店、茶楼、酒肆和居室中有‘装堂遮壁’的绘画,以山水、花鸟等悦人心目的作品吸引主顾,象征高雅和装饰环境,就是连皇帝宫廷和上流社会也受此风影响,以至那些充满道释意味的宗教画或阐说人伦教化的箴规画也渐次衰替。”[4]反映在绘画领域方面产生了道释门、人物门、宫室门、番族门、龙鱼门、山水门、畜兽门、花鸟门、墨竹门、蔬果门等绘画门类,扩大了中国绘画的题材和门类,这样受市井文化影响的民间绘画艺术与宫廷绘画艺术一起完成了中国绘画审美风格由壮美到优美的转变。

二、带有商业标签的市井文化直接刺激了绘画艺术的人文表达

(一)读书人范围的扩大,直接刺激了民间绘画创作队伍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教育高峰时期,由于雕版印刷的流行,活字印刷的发明,教育成本大大降低,使平民受教育的程度大为提高。其中除一部分因科举成功而走向仕途,另外大多投身于市井商贾,并由他们的文化所为最终促进了独特的市井文化。和前朝的情况大为不同的是宋代画家的出身可谓千差万别,除有出身于皇家贵戚、豪门贵族的,大多出身于民间。除了由皇上亲自把持的宫廷画院创作队伍外,民间市井出现了很多的像范宽、翟院深等由民间到画院的艺术家。据《圣朝名画录》记载,许道宁成名前在开封端门前卖药,时时戏笔而做寒林平远之图,以聚观者,有买药者,必画树石相送,无不称其精妙。由此有名声,遂游公卿之门,多以礼待。因为宫廷画院的很多画家都来自民间市井,所以,随着蒙在“丹青之术”的具有宗教神秘外衣淡去,把绘画作为统治阶级向来“传教化、助人伦”的职业属性渐渐改为“图愉悦、重功用”的大众实用职业。这种来自平民化倾向、突出表达创作个体意识的创作潮流和绘画行业的重新属性,以及从业者出身的变异,必然引起社会的对绘画的通俗性、广泛性的时尚要求,也必然扩大了绘画行业的创作队伍。

(二)绘画可以以一种普通的商品形式流通于文化消费的链条中

商业经济发展不仅在理论上促进了宋代文化的自由发展,而且使之专业化、商品化。宋代文化市场包括绘画、印刷、诗词演唱、说诨话、合生、杂剧、南戏、音乐等。商业经济市场体系中,“交子”为主要钱币,支票、汇票等作为商业票据出现,与今天银行类似的换铺为市场交易的稳定提供了可能。与之相应,城市制度最大的变化就是坊市制的彻底崩溃。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坊市制彻底崩溃对城市居民生活的直接影响,就是使得人们的生活越来越随意、越来越自由。宋代的城市消费与前代有一个最大的差别,就在于个人消费的行为有很多是在经由市场这一重要环节之后才最终完成的。可以说,宋代城市的个人消费较前生了一定量的质变。绘画作品一反过去那种高雅的姿态,成为街肆买卖的商品。如相国寺庙会日,“殿后资圣门前,皆书籍、玩好、图画及诸路罢任官员土物、香药之类。”有的画家因擅长绘婴儿而被称为“杜孩儿”。擅画“照盆孩儿”的刘宗道,每次创稿都画几百本后一次抛售,以防他人摹仿夺利。[5]又如前面提到的潘家楼的“鬼市”上也有“衣物、图画、药环、领抹之类”的物品出售。北宋著名画家燕文贵初入东京开封时,曾在天门道上出售自己的山水、人物画。绘画作为一种商品流通形式并不产生于宋代,但是在宋代已经达到成熟。绘画艺术的普及使过去满足庙堂的奢侈品变成平民消费的文化产品。

(三)绘画艺术的进步体现在受市井文化影响的人性解放

尽管其消费活动有着高档和低档、高价和低价的差别,但仅就花钱消费而言,就包含了人人平等的因素。它反映出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政治强权基础的松动和普通民众社会地位的上升,是原始的人本主义的萌芽,这其中包括没有政治身份的市井绘画投资人。“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尽管商贾阶层对有名画家的作品青睐有加,有投资获利的因素,也不能排除附庸风雅的因素。毕竟整个社会对文化的重视是超出以前任何一朝的。商业活动依附于文化体现商业价值,文化又依附商业活动体现文化价值是当时的大势所趋。绘画活动相应投其所好也是必然,由前朝的政治画、宗教画转向山水画、花鸟画,人物画也注重生活情趣,反映世俗生活。《罗汉洗衣图》一反宗教画的神秘,把6位罗汉画成身边寻常的人,或洗衣服或挤干衣服或挽袖在水中刷洗,有的起身晾晒,这种把神仙当凡人的描画,突出反映了当时人本主义的思想。难怪有日本学者认为当时是“东方的文艺复兴时代”。[6]

三、市井文化影响下的绘画艺术游离在高雅与庸俗之间

(一)士人阶层是引领市井文化的先锋

宋代文人在文化市场的主导地位,离不开他们所具有的优越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处境。纵观整个中国封建时代,宋代文人所受到的优厚待遇几乎是绝无仅有的。因此成为市井文化市场必须迎合的消费群体。文化艺术的商品化,对当时或后世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影响。读书人的价值观和审美观因此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国古人在思想意识中形成了一种十分顽固的价值观念:“学而优则仕”、“学成文武艺,卖与帝王家”。因此,他们为了博取功名、踏上仕途而不得不寒窗苦读,甚至不惜皓首穷经。到了宋代,随着商品意识的兴起和文化艺术的商品化,传统的官本位意识开始发生动摇。文人的创作才华能够被商业市场赏识,能够获得直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文人的艺术价值能够在创作中获得实现并为社会所承认。因此,有不少士子在科举场上失败之后,不再醉心于此,而是投身到文学艺术创作中来,通过创作之路去实现自己的艺术价值。文人画在此时的兴盛说明文人画在宋代的繁荣是有深厚土壤的。文人画并不注重形象的精细刻画,具有一定的随机偶然性,以突出表达创作者的思想感情为主要特征的,它融儒释道于一体,体现“天人合一”的境界,至今仍是中国绘画的灵魂。对于崇尚时尚性、娱乐性、追求感官享受民间绘画来说,文人画的诞生标志着为他们树立了新的精神目标、寄托了他们的情感家园。后来文人画逐步从院体画和民间绘画中分离出来,为民间绘画的走向确立了其进程的航标。

(二)市井文化的通俗性决定了低俗绘画现象的泛滥

第4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 关键词:追溯历史;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体系 

一、破除“凡事追溯历史”的观点

学术界有这么一种惯例,即讨论某个问题或现象的起源都要追溯历史,乃至于奴隶制社 会和原始社会。经济法也不例外。有学者认为,“不论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 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①也有学者认为,“当人类 社会进 入阶级社会时,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在奴隶制与封建制社会中,它 是包括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的。”②也有学者认为,“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 级 为了确保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制不受侵犯,为了维护有利于它们统治的经济秩序, 也制定了许多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③等等。

从经济法的起源来看,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较为发达的商品经 济的一种形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市场经济是在资本主义产业革命后商 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的经济形态。因此,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 初的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而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主 要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缺乏商品经济的经济土壤;至于 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市场缺陷尚未充分显露出来。因此,当时国家调控经济的土壤尚不 存在,因而也无法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前的历史阶段或许有关 于国家经济性调节的法律规范,但多体现于刑法或行政法性质,还不能上升为现代意义上的 经济法,也无必要在讨论经济法时去苛求那些没有关联且无实质意义上的所谓历史渊源。关 于经济法的起源应主要着眼于较为成熟的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至于其他一般法律的起源则 着眼于人类社会商品经济产生的阶段,如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等。

从我国来看,虽然自明清以来有了商品经济的萌芽,但我国长期以来乃是自然经济为主 导,缺乏商品经济的基础,因而我国天然地缺乏法律产生的经济土壤,包括经济法。即使所 谓的法律,乃是封建专制色彩的刑律占据主导地位,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自清末以来, 我国就形成了法律移植的历史传统。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历史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 民国时期;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因此,探讨我国经济法的起源追溯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 包括计划经济时期,未免有生搬硬套之感觉,没有任何实际价值。就如同我们研究经济法历 史非要从“”时期寻找经济法的痕迹一样荒唐可笑。因为,无论奴隶制、封建制社会还 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缺乏商品经济的土壤,无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精神可言,运用地多是强 权政治和行政手段,充其量往往是政策或政治主张的代名词,至多可以说具有一些行政法的 性质,即使那时所谓的经济方面的“法规”也是 如此。其实,这也是经济法与行政法“打架”的原因之一,也正是我们探究两者关系需要予 以注入的新视野之一。

从学术研究角度,追溯历史本无过错,也是必须的。但问题是,是否任何问题或现象的 产生只有追溯至奴隶制社会甚至原始社会,才算是正本清源呢?如果考证的确如此,则是学 术研究的科学态度使然。但若不是如此,则未免有牵强附会之嫌。比如:我国票据法、保险 法等,有学者认为我国奴隶制社会即产生,显然有生搬硬套之嫌。这种做法就连作者本 人也有牵强附会之感,但仍为之,究其原因,乃是某种陈旧学术惯例作祟。似乎只有追溯 到最早历史,才能体现学术价值的含金量。其实这不仅没有任何学术价值研究之必要,而且 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也极易带来无谓的争议。如果关于经济法起源说纯粹是一种 学术 观点,则可以理解;但若让僵化的学术风气兴风作浪,则是我们今天学术界的一种悲哀。



二、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及其体系的再思考

1、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再思考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可谓是众说纷纭,目前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经济法是调整 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④第二,经济法是 调 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⑤第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 会 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⑥第四,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⑦第五,经 济法 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⑧第六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⑨等等 。

通过研究经济法的起源,我们不难看出,上述概念都强调了对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的规范,其 中第五、六概念受到了苏联“纵横统一说”的影响,即在强调规范国家调节的同时,又提出 了规范横向的流转协作关系。其实,无论“国家协调”、“国家干预”、“国家管理”、“ 国家调控”,还是“国家调节”等说法,虽然字面有歧义,但其本质是相同的。因此,笔 者认为,无论何种提法,只要其本质是相同的,都符合经济法起源的实质,经济法学界可以 保留各自观点,不必为此展开无谓的争论,让其顺其自然的统一,否则容易陷入“文字游戏 ”的泥潭,浪费时间和精力。这是学术界应予杜绝的不良学术风气。

2、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体系的再思考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二分法”,如张守 文教授提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⑩邱本教授提出“调整市场竞争关 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等。b11第二,“三分法”,如漆多俊教授提出“市场障碍 排除关系、 国 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b12第三,“四分法”,如杨紫〖fjf〗?〖 fj〗教授提出“企业组织 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b13李昌麒教授提 出“市场主 体

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等。b14 不管 哪种观点,至少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已成为共识。

如何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笔者认为,讨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着眼于经济法的起 源。如前所述,经济法产生的范式如下:市场经济市场调节市场失灵国家调节政府 失灵经济法。因此,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从市场经济入手,这也是经济法区别于有 些部门法学的重要因素。经济法规范国家调节经济,国家调节是因市场失灵而产生的。因此 ,国家调节经济的内容构成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国家调节经济的内容又取决于市场失灵 的情形。关于市场失灵的情形,漆多俊教授概括为市场障碍、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 滞后性以及市场唯利性。b15对此,笔者认为,市场失灵主要包括市场障碍、市 场调节机制 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这两种情形,至于“市场唯利性”已包含在内,原因就在于“ 市场 唯利性”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情形,而这已包含在“市场障碍”中;同时,“市场 唯利性”也容易导致市场主体不愿意投资一些无利可图、投资周期长、风险大且国家和社会 又需要的行业,而这显然属于“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一部分。因此, 相应的国家调节经济主要包括:第一,针对“市场障碍”的市场规制关系,这是国家从微观 上对市场失灵的调控;第二,针对“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宏观调控关系 ,这是国家从宏观上对市场失灵的调控。相应的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 法。

至于有学者提出的“三分法”,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基于“市场惟利性”的“国 家投资经营关系”,笔者已经提出“市场唯利性”已包含在上述两种市场失灵情形中,相 应 的调控关系也应包含其中。同时,笔者还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应 当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相应的国家投资经营范围也愈益缩小,且更多地体现了非市场因素 ,这是其一。其二,国家投资经营的组织从事的市场活动仍需要微观上的“市场规制”。其 三,国家投资经营范围更多地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主要致力于提供公共物品、政府采购、 转移支付等,此乃属于宏观上的“宏观调控”范畴。多属于非市场因素的国家投资经营关系 决定其更多地属于宏观调控关系范畴。相应的,国家投资经营法不应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单 独部分,而应基本纳入宏观调控法范畴,至于其中涉及的特殊的国有企业法部分可以考虑纳 入经济法主体制度部分。

此外,有学者提出的“四分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或企业 组织管理关系)或社会保障关系(或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对此笔者不敢苛同。首先,从市 场主 体调控关系或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来看,笔者认为,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有法律主体,但不能因 此就认为法律主体也成为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比如: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没有否定民事主体;刑法的调整对象为犯罪和刑罚关系,并没有否定 犯罪主体等等。虽然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往往成为该部门法体系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一 定能够涵盖该部门法体系的整个构成。也就是说,调整对象并不必然否定法律主体可以成为 该部门法的单独构成部分。换言之,法律主体与调整对象并没有必然联系,这是其一。其二 ,关于经济法的主体 ,比如公民、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其市场主体资格等相关问 题实际上已经在宪法、民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定,已非经济法 特有内容,故不可成为经济法特有的调整对象。

至于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能否成为经济法体系单独部分,笔者认为,虽然法律 主体并不必然成为调整对象,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法律主体可以成为该部门法体系的单独部 分。比如:行政法的行政法主体制度、刑法的犯罪主体制度等。但是否所有部门法学的法律 主体都可以成为该部门法学体系的单独部分呢?恐怕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这关键要取决于 关于该法律主体的研究是否属于该部门法的特有特征以及是否符合该部门法的本质。如果我 们对公民、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从该部门法的本质及其特 征予以研究,从而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关于该法律主体的基础性规定,并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关 于该法律主体的特有含义,则它就具有作为该部门法体系单独构成部分研究价值之必要。比 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中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角度研究,在刑法中从犯罪 主体角度研究等。然而,从目前有些经济法教材来看,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部分主 要罗列了企业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上述内容乃是民商法内容,不能成为经济法主 体制度或市场主体法部分的研究对象。与其如此,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就没有必要作为经济法 体系单 独部分加以研究。而且这种体系编排极容易混淆经济法与民商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应当 予以纠正。目前,有些经济法教材中涉及特殊企业制度,并作为经 济法体系单独部分研究。b16笔者认为,这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应当 说,目前关 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还不成熟,这也正是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能否作为经济法体 系单独构成部分存在争议的理由之一。此外,目前有学者提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概念。 b17笔者认为,如果借鉴行政法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研究视野,把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从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角度系统研究经济法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问题,则市场主体 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有作为经济法体系单独构成部分的研究价值所在。当然,这还有待于进 一步实证研究。

其次,从社会保障关系来看,虽然市场失灵也会产生贫富差距、社会分配不公等社会性 问题,但这并不是市场经济社会所独有的社会问题。其实,在计划经济和自然经济社会中也 同样存在上述问题,甚至有过之而不及。这是任何一个经济社会都有可能出现的社会性问题 。只不过近现代社会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主政治和人权保障意识的逐步提高, 愈益需要专门的立法予以解决和规范上述社会性问题,此乃属于社会法范畴。从经济法起源 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市场经济特有的 市场失灵而需要国家调节经济的部分,如前所述,虽然市场失灵也会产生社会问题,但并非 市场经济特有的市场失灵情形,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不能包含社会保障关系。相应的 ,社会保障法不应成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应作为狭义上的社会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至于有学者提出的“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中涉及的财政税收 法理应纳入宏观调控法范畴,这已成为共识;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纳入社会法 体系。这实际上为分析经济法与社会法及其他相关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路径。

由此可见,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目前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至于市场主体法 或经济法主体制度能否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单独部分,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证研究。但至少说目 前有些经济法教材关于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编写内容值得商榷。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 和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经济法体系也会相应的发展和完 善。此外,关于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之间的交叉领域(如价格法、产业政策法等)究竟 属于哪个构成部分范畴?笔者认为,本着划分的相对性、内容的主要性以及法的体系的完整 性原则来划分。比如:产业政策法的内容主要属于宏观调控范畴,尽管其中部分内容可能涉 及市场规制范畴,但不能将产业政策法从立法体系上肢解为部分属于宏观调控法、部分属于 市场规制法,而应将其归属于宏观调控法范畴。其实,这本身 就说明传统部门法学理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放眼整个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法 律社会化和法律体系的愈益丰富,交叉领域愈益增多。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模糊性地带” 反而有助于各部门法学以开放、包容精神为主旨的充分发展;如果局限于传统部门法学 划分理论,反而自我封闭各部门法学,并限制了各部门法学的发展。

关于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在目前经济法体系中孰轻孰重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在 资本主义国家,以反垄断法为主的市场规制法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但后来都在 发生变化,20世纪末期,各国的宏观调控法迅速发达,正在逐渐上升为各国经济法体系的主 导和核心。”b18诚然,最早的典型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来自于美国1890年的关 于反垄断方 面的《谢尔曼法》。因此,就此意义上说,我们又将反垄断法称为经济法的“母法”或“经 济”。反垄断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了市场规制法在当时的主导地位 和作用。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国家职能的转变,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并大量 出现。但我们能否因此就认为宏观调控法已成为当今经济法体系的主导或核心呢?不可否认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在奉行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社会市场经济国家和东亚一些国家等 ,以及历史不同时期,两者是有所侧重的。但我们不能因为两者产生的先后不同以及历史上 有所侧重,就一定认为两者在当今经济法中有轻重之分。如果从经济法起源来看,经济法 起源于市场失灵,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大小主要取决于市场失灵的表现程度。只 要现代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就应当置于同等 重要的地位。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也是现代各国发展经济时所应予以关注和努力 的,两者不可偏废。市场规制法的实施有赖于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的实践也有赖于市场 规制法,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及其市场失灵表现形式的变化,经济法体系及其相关构成部分的重要性也可能会发生相应的 变迁。注 释:

①杨紫〖fjf〗?〖fj〗.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

②关乃凡.中国经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23—26.

③李成建,李昌庚等.新编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__:5.

④杨紫〖fjf〗?〖fj〗.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 5.

⑤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2.

⑥漆多俊.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4.

⑦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__:212.

⑧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55.

⑨徐杰.经济法概论[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__:3.

⑩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__:208.

b11邱本.再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a].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__年卷)[c].北 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45.

b12漆多俊.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15.

b13杨紫〖fjf〗?〖fj〗.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 999:28—31.

b14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4;

b15漆多俊.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28—29.

b16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74—179.

第5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政治经济学(财)试题

课程代码:00009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在经济学说,第一次把经济理论的考察从流通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的是

A.重商主义学说

B.古典政治经济学

C.庸俗政治经济学

D.政治经济学

2.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根本方法是

A.系统方法

B.数学方法

C.唯物辩证法

D.归纳和演绎法

3.社会经济制度变革的最基本、最深刻的动力是

A.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B.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C.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矛盾

D.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矛盾

4.构成社会财富物质内容的是

A.价值

B.使用价值

C.交换价值

D.剩余价值

5.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是

A.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矛盾

B.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的矛盾

C.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矛盾

D.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

6.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的定期付款的保证书是

A.期票

B.汇票

C.支票

D.债券

7.解决资本总公式矛盾的关键在于说明剩余价值是在

A.生产领域产生的,但离不开流通领域

B.流通领域产生的,但离不开生产领域

C.流通领域产生的,与生产领域无关

D.生产领域产生的,与流通领域无关

8.假定资本家投入1000万元的资本,其中不变资本800万元(假定不变资本一次转移),可变资本200万元。雇佣劳动者生产出来的商品价值为1400万元,那么剩余价值率是

A.50%

B.100%

C.150%

D.200%

9.绝对剩余价值的产生是

A.个别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结果

B.社会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的结果

C.工作日不变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的结果

D.延长工作日增加剩余劳动时间的结果

10.资本有机构成是指

A.反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比例关系的资本技术构成

B.反映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比例关系的资本价值构成

C.由资本技术构成决定并反映其变化的资本价值构成

D.由资本价值构成决定并反映其变化的资本技术构成

11.在资本主义积累过程中,资本集中的直接后果是

A.导致社会资本总额急剧增大

B.导致个别资本规模迅速扩大

C.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下降

D.导致可变资本数量上升

12.考察资本循环要以

A.借贷资本为对象

B.商业资本为对象

C.产业资本为对象

D.生息资本为对象

13.固定资本在有效使用期内,由于生产技术进步所引起的资本价值贬值,被称为

A.物质磨损

B.精神磨损

C.固定资本折旧

D.固定资本更新

14.年剩余价值率的公式是

A.M′=m/c

B.M′=m/v

C.M′=M/v

D.M′=m/(c+v)

15.公式I(v+v+m/x)=II(c+c)是

A.社会资本简单再生产的基本实现条件

B.社会资本扩大再生产的基本实现条件

C.社会资本简单再生产的前提条件

D.社会资本扩大再生产的前提条件

16.平均利润率形成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部门获得的平均利润量

A.等于本部门创造的剩余价值

B.大于本部门创造的剩余价值

C.小于本部门创造的剩余价值

D.与本部门创造的剩余价值无关

17.垄断组织在购买生产资料时规定的价格是

A.垄断高价

B.垄断低价

C.自由价格

D.保护价格

18.公有制反映的是

A.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

B.财产的组织制度

C.资本的组织形式

D.资产的经营方式

19.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中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是

A.按劳分配

B.个体劳动收入

C.福利性分配

D.按资金分配

20.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的产权清晰是指明确界定

A.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B.出资人的财产经营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C.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经营权

D.出资人的财产经营权与企业的法人经营权

21.规范市场客体的规则属于

A.市场进出规则

B.市场竞争规则

C.市场交易规则

D.市场兼并规则

22.与集约型经济增长内容基本一致的是

A.粗放型经济增长

B.外延型经济增长

C.内涵型经济增长

D.数量型经济增长

23.下列产业中,消耗资源较少的是

A.建筑业

B.新兴服务业

C.装备制造业

D.加工工业

24.一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实质上反映

A.国家创新能力的强弱

B.物质资源消耗的多少

C.市场份额占有的大小

D.环境保护状况的优劣

25.企业分配给职工的工资属于

A.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B.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C.国民收入中的积累基金

D.国民收入中的社会后备基金

26.社会保险的三大法定保险是

A.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B.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C.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D.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27.产业资本国际化的主要形式是

A.国际贸易

B.国际金融

C.对外直接投资

D.国际间接融资

28.经济全球化的基础是

A.国际水平分工

B.国际垂直分工

C.工业国和农业国的分工

D.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工

29.世界贸易组织是

A.联合国的组成机构

B.区域性的国际贸易组织

C.多边性的国际贸易组织

D.双边性的国际贸易组织

30.中国对外开放的战略格局是

A.以质取胜、科技兴贸

B.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C.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

D.“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31.作为自然经济对立物的商品经济

A.以自然分工为基础

B.以社会分工为基础

C.以市场交换为目的

D.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

E.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总和

32.按主体的不同,信用可分为

A.商业信用

B.银行信用

C.企业信用

D.国家信用

E.消费信用

33.根据资本不同部分在价值增殖过程中的不同作用,资本可区分为

A.不变资本

B.固定资本

C.可变资本

D.流通资本

E.流动资本

34.产业资本循环中的货币资本是

A.产业资本运动中采取的一种职能形式

B.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资本

C.为生产剩余价值作准备的资本

D.商品资本的组成部分

E.生产资本的组成部分

35.平均利润率形成以后

A.各部门的利润率趋向平均化

B.各部门内部各个企业的利润率完全相等

C.各部门商品的价值和它们的生产价格完全一致

D.各部门的剩余价值与平均利润不一定完全一致

E.各部门投入的等量资本会获得等量利润

36.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运用财政政策进行调节的手段有

A.税种

B.税率

C.政府支出

D.利息率

E.货币供应量

37.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是

A.个体经济

B.私营经济

C.外资经济

D.集体经济

E.股份合作制经济

38.理顺分配关系和调节收入分配要求

A.提高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收入

B.调控不合理、不公平的高收入

C.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D.打击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

E.允许两级分化

39.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

A.社会保险

B.社会福利

C.社会救助

D.社会优抚

E.社会资助

40.属于非关税贸易措施的有

A.进口配额限制

B.“自愿”出口限制

C.行政手段限制进口

D.制定环保标准限制进口

E.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进口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41.简述经济规律的特点。

42.简述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

43.简述影响利润率的主要因素。

44.简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涵。

45.简述“走出去”战略的主要内容。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3小题,请任选2小题作答,全部作答只按前2小题评分。

每小题10分,共20分)

46.试述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区别。

第6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经济犯罪;人性基础;社会基础

引言

犯罪作为一种视为野蛮的现象,恰恰出现在人类步入文明的进程之后,并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却没有变得更加吻于社会,它所带给社会的烦扰也没有伴随社会的发展而渐渐减轻。甚至有人无可奈何地称犯罪是文明社会的必然副产品。经济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已是长期的和无法回避的事实,并严重地危害着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经济犯罪存在的人性基础

在经济犯罪中,无论是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还是由单位实施的犯罪,经济犯罪自我控制能力最终取决于具有生命意义的自然人主体的自控能力,所以探讨经济犯罪的基础就不能不探讨与之密切联系的自然人犯罪的人性基础。

在人类历史上,对犯罪根源的解释首先足从对人性的关注开始的。因为无论在哪个文化背景之中,犯罪首先是由于人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和不安而受到注目的。犯罪最直观的表现就是人的恶行,以及这种恶行所表现的人的相对稳定从而看起来加同与生俱来的顽固恶性。所以,人性之善恶在中国与西方的古代思想家那时都被用以解释犯罪的根源。[1]

对于人之所以会犯罪,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在一个人的品行中,具有“较善”和“较恶”两个部分,如果较善的部分能控制较恶的部分而占优势,就要受到赞扬;反之,就要受到责备。如果一个人对其恶性放松控制,其兽性就会活跃起来。这时就必须使用法律的力量,禁止人们不得放望。人性之恶是古代思想名探究犯罪的永恒根源而最早认定的答案之一,是基于对人在群体生活中所表现的行为特性所观察和总结而得出的结论。然而,这一结论本身是抽象的、思辩的。恶是伦理评价的结果,恶的属性是对人的品行做出评价而后天加诸于抽象的人性的,而要证别恶来源于人性本身极其困难。人性善恶论虽然似乎难以取得叫确服人的定沦,却在后世形成了久远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法思想对人性善恶的判断的深远影响是比较明显的。

犯罪生物学理沦尝试着从生物学的观点加以解释犯罪。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就生物学上的观点,均有热点话题其生理上的特征。换言之,犯罪人从其表面上,可以明确地辨认出来,冈而提出“天生犯罪人说”,并促使犯罪学的研究集中在犯罪人的遗传方面,企图证明所有真正昀犯罪人均具有人类学上的及心理学上的特征,从而可以与普通人相区别。犯罪生物学的另一理论乃是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犯罪倾向”。这一立论,在晚近的“犯罪黑数”的研究中获得证明,因为犯罪是分散于社会各个阶层,每个阶层都有其特有的犯罪形态,既没有人类学上的犯罪形态,也没有犯罪阶级存在。因此,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说”,虽然根本无法获得证明,但却为其他学者所接受。龙勃罗梭的弟子菲利师承老师的学说,又有着新的变化:“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无论他怎样强调社会和环境的作用,他都不能否认动物性这颗“种子”的决定作用。[2]动物性是人类理性的对立物。理性是指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而独有的理智,它可以包括对事物内在本质的认识能力,判断推理能力,对非理性冲动的控制能力等等。动物性则指人类非理性特性,即人类与其他动物共有的,源于动物低级本能的一些特性,它可以包括游移的情绪、无名的激情、动物的、兽性、残忍、嗜血等等。人类的动物性,而不是理性,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在现实中区别与一般不法的根据,是整个刑法体系存在的基础和制定的根基。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便有了刑法”,刑法是出现最早的法律形式,而且是人类初期最为繁荣昌盛的法律形式。人类是脆弱的,人类的理性、道德和智慧经常被动物性粉碎。因为人类的理性与动物性无法断然割裂,人类的理性是在动物性的基础上孕育成长起来的。人类失去了肉体,精神也便无从寄托。所以当动物性基础受到削弱和威胁时,人类的理性会受到更大的削弱和威胁,这时人类的动物性本能便会得到更充分的表现。相反,“仓廪实而知礼节”,当动物性基础得以很好的巩固,理性的枝叶也更茂盛,人类低级的动物性也便得以被遮掩。因此现实社会中的诸多因素,如物质匮乏、经济萧条、天灾战乱都可以使人群理性减弱,动物性增强。人类理性的这种波浪起伏,又都在刑法上有着极精确地反映。“重典治乱世”、“盛世用宽刑”都极好地证明着刑法的存在对动物性的依赖和对理性的排斥。

二、经济犯罪存在的社会基础

犯罪虽然是一种个人的行为,或是变态(非常态)行为,可是它却与社会的结构与社会功能的运作方式,有极密切的关系。因此,犯罪的质与量也就随着社会结构的改变而有所变动。我们观察整部热点话题犯罪的历史,即可发现,每一种社会结构,都会衍生与该社会结构有关的犯罪形态,每当社会结构有所变动时,假如不是产生一些新兴形态的犯罪,就是促使一些传统形态的犯罪发生质变的现象。[3]

犯罪源于社会矛盾是基本的犯罪规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生产力和经济模式变化,是社会前进的根本动力和首要标志,同时也会引起危害行为的种类、数量上的变化,而且行为的法律评价也取决于社会发展水平,它是确立行为犯罪化、非犯罪化的最终依据。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可以正确地解释犯罪现象的时代性,即犯罪现象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步伐而发生的变化。目前,多种经济形式、多种分配方式在积极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及经济、社会进步的同时,还必然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产生许多矛盾以及与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相悖的消极因素。这些矛盾和消极因素势必对个人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产生作用和影响,是我国存在犯罪问题的基本社会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矛盾的社会是不存在的,没有犯罪的社会也是不存在的。

工业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存在太多足以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而且经济活动中又处处存在着从事经济违反行为的可能性。工商企业社会是个“唯利是图”的社会,追求高利润不但几乎是所有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而且也是人生的主要目的。国外法学虽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但在表述法人犯罪概念时,几乎都把法人犯罪的根源归结为谋取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生产经营目的遂成为各竞争主体突破竞争的“公平”和法规界限的强大内趋力。经济活动的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确定也小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如果限制太严,可能在遏制经济犯罪的同叫也挫伤了参与市场竞争者主动从事经济活动的创造性、积极性;而放得太宽,则可能在刺激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助长了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从面最终危害国计民生,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利弊交织的“两难局面”是经济犯罪所独有的基本特点,传统的财产犯罪(偷、抢、骗)并不具有。由此也就要求立法者在圈界经济犯罪时必须要有新的、对策性的反应。后果制约行为,是行为科学的一个基本原则。由于经济犯罪同经济活动具有内在的密切联系,使得宏观上对经济犯罪采取对策时必须协调以下两种利益既要维护经济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又要保持白领阶层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西方刑法对经济犯罪处理上比较慎重,原因大概源于此。

市场经济要求商品的所有者即市场主体具有平等性、独立性、自由性,而不再是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下的国家或某些个体的依附者。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由平等自愿订立的契约所规定。正如梅因所说,这是一个“由身份到契约”的变革;而且商品经济的出现,互利、等价等契约观念的发达带来了利益观念的巨大变化,市场鼓励市场主体追求个体物质利益,并受到国家在法律上的承认和尊重。社会从一元的国家、集体利益的状态而走向利益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状态就成为必然。毋庸置疑,这是社会的进步,但与此同时,在物质财富并非绝对丰富的条件下,这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个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国家利益、整体利益的碰撞和冲突。在现实中就出现了市场主体利用市场赋予的、法律认可的自主性、自由性在市场运行中获取不法经济利益,并同时也给社会中的其他个体带来某种利益。但是由于社会利益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价值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市场主体与作为具体利益受益者的社会大众群体不再始终如一地视国家法律评价标准为确认个体伦理评价标准的指南,追求个体利益一跃而成其首要目标,法律之恶与道德之恶之间出现了裂痕。当个体面对具体的、现实的利益时,他就可能为自己的利益而冲破法律之网。所以,“人们经常自觉地同时扮演着立法的拥护者和执法的违犯者的角色。”利益的冲突、价值标准的相异性,正是法律之恶和道德之恶相互错位的深刻根源。

从产生经济不法行为的社会物质根源上考察,我们或许得出以下的结论:在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形态下,危害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法行为是无法完全消除的,它与当代商品经济形影相随,是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难以避免的代价,唯一可行的办法是通过种种制度与非制度的控制手段将其约束在一定范围之内,减少其危害厉果,使这一代价尽可能降低。刑法仅仅是控制手段之一,而不是手段的全部。

三、结语

中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与此相适应,不但经济犯罪形势严峻,并且经济犯罪的态势也具有明显的与社会经济结构紧密相连的特点,其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与市场经济消极因素相关的经济犯罪的数量呈增长趋势,而且体制的空档也促发了一些经济犯罪;二是与市场经济尚未发育成熟相关,职务犯罪主要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性犯罪呈增长趋势。计划经济是集权经济,而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到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仍发挥着作用,这就为以权易钱、钱权交换的“权力寻租”现象提供了现实条件,造成少数掌权者见钱忘义、违法犯罪。由于经济犯罪本身的独特性及转型期的社会现实,我们必须理性地调整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针对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天然共生性,针对经济犯罪主体的贪利心理的特点,要认识到刑罚威慑力的有限性,要在严密法网的基础上,要将现行刑法“自由刑与财产刑并罚”的重心偏向财产刑的合理运用,适度把握自由刑,以加大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以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北京:商务印书馆,19 95.

[2]许发民,于志刚:论犯罪的价值及其刑事政策意义[J],中国人民人学学报1 999.

第7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一、马克思关于生产决定流通的理论

政治经济学认为任何社会的再生产过程,都是由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这四个环节组成。因此,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交换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这四个环节中,生产是最根本的决定因素,决定着分配、交换和消费。同时,分配、交换和消费也反作用于生产。

马克思对生产决定论是这样概括的:“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着生产的对立规定上的自身,也支配着其他要素。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交换和消费不能是起支配作用的东西,那是自明之理。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也是这样。而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因此,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要素相互之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片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例如,当市场扩大,即交换范围扩大时,生产的规模也就扩大,生产也就分得更细。”①

二、关于流通决定论

流通决定论是20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中后期产生的一种流通理论。它反映的是我国经济从否定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时代要求。

流通决定论认为,流通在国民经济运行与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及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下是不同的。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流通是不能占主导地位的,因此也就谈不上“流通决定论”。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也不能笼统讲“流通决定论”。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流通决定论。所谓流通决定论,就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通决定一切,或市场需求决定一切②。

流通决定论从流通在国民经济总体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流通在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两个层次论证流通决定一切。首先,从国民经济运行的总体来看,国民经济是一个系统工程,就像一台极复杂的机器一样,哪一个环节停摆了都不行,但重要性的程度可以加以区分,而商品流通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子系统,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具体表现:

(1)流通是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晴雨表。国民经济各部门是否协调发展,社会生产结构是否合理,企业产品结构是否合理,首先在商品市场上表现出来。

(2)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需要。而这种需求与满足度大都集中在流通领域。所以要求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部门都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组织生产。

(3)财富是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但必须进入流通部门才能实现,即通过商流实现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从而实观惊险的跳跃。

(4)资金是国民经济运行的“血液”,资金从不同的角度与方式流向社会,流向居民。如何回收资金?按国际通行的做法,或者是金融回笼,如储蓄,发行国库券等;或者是商品回笼即通过购物与服务回收资金。因此流通业与服务业是回收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

其次,从再生产过程来看,在生产与再生产大循环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通起决定性作用。

(1)在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流通)、消费是四个独立的环节与过程,它们之间是互相依存、互相转化的。生产与消费决定着流通,没有生产,流通就是无源之

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102.

②丁俊发.我的流通观,商品流通热点探索[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4.

水,无本之木。没有消费,流通就是无的放矢。就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来说,流通决定论提出了与前人不同的说法,流通决定论说,“一个绝对真理是:没有流通,生产与消费都无法实现,因此,流通同样制约着生产与消费: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把生产与流通作为经济曲线横坐标与纵坐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86页),并明确指出:‘生产过程如果不能转入流通过程,看来就要陷入绝境’(《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388页)。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说,流通同样决定着生产。并对社会扩大再生产的速度,比例,结构起着决定性的影响。”①

(2)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要根据市场需求来进行。生产部门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如果没有需求,是一种无效劳动,就要产生大量积压,就实现不了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订单或没有科学的预测是不能组织生产的。我们常讲的市场引导企业或市场引导生产,也就是流通引导生产。在这种意义上,“流通决定论”表现得十分明显。

三、流通决定论还是生产决定论

综合以上流通决定论的主要观点,流通决定论所谓流通决定一切无非是说流通中的市坊价格作为调节手段对生产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对此经典作家早有论述。针对洛贝尔田斯用票券否定市场价格对生产的调节作用,恩格斯说,就一个国家来讲“单个商品生产者只有通过产品的跌价和涨价才亲眼看到社会需要什么、需要多少和不需要什么”;“从商品生产以世界市场的范围来进行之后,按私人打算进行生产的单个生产者同他们为之生产、却对其需求的数量或多或少是不了解的市场之间的平衡,是靠世界市场的风暴、靠商业危机来实现的。”恩格斯强调,“如果禁止竞争通过价格的起落把世界市场情况告诉单个生产者,那他们就完全被蒙住了眼睛。”②笔者认为,对经济学的流通理论,也和对待任何其他历史文化遗产一样,要有一个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既不能为某种目的而任意夸大其内容和作用范围,把经典作家原著中没有的内容强加到经典作家的头上,以便扩大其影响。也不能为另一种目的,而任意缩小其内容和作用范围,把经典作家原著中已经阐述清楚的内容进行忽略,以便缩小其影响。而流通决定论可以说在理论上并没有任何进步。流通决定论从国民经济运行和再生产过程两个方面论证流通决定一切。事实上,这两个方面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不过是名称叫法上不同而已。再生产过程只是国民经济运行的一种传统称谓。流通决定论所谓的商品流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子系统,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包括其具体论述的四点理由(“流通是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晴雨表”、“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部门都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组织生产”、“通过商流实现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从而实现惊险的跳跃”、“流通业与服务业是回收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可以说,没有一点是前人所没有说过的。这些理由

甚至可以说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常识。关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之间的相互关系,马克思有一段结论性的表述,我们不妨可以在这里重温一下。马克思说:“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着生产的对立规定上的自身,也支配着其他要素。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交换和消费不能是起支配作用的东西,那是自明之理。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也是这样。而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因此,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要素相互之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片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例如,当市场扩大,即交换范围扩大时, 生产的规模也就扩大,生产也就分得更细。”③在这里马克思既强调了生产对包括流通在内的其他环节的决定作用,又阐述了包括流通在内的其他环节对生产的反作用(或曰“一定条件下的”或“就其片面形式来说”的决定作用)。我们看不出,流通决定论所强调的流通的决定作用,在马克思的生产决定论中有什么被忽视的。我们同样也看不出,按照马克思的生产决定论,我们有什么理由,可以在实践中忽视流通的作用。事实上,我们在实践中忽视流通的作用并不是因为马克思的生产决定论的理论,而是因为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个大问题没有搞清楚。具体说就是对社会主义经济是产品经济还是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可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样一些认识上的曲折造成的。一旦确定社会主义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必然走市场经济的道路,那么,马克思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之间相互关系的

①丁俊发.试论我国的商品流通,商品流通热点探索[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4―5

②恩格斯.马克思和洛贝尔图斯――“哲学的贫困”德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215―216

第8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明清;徽州妇女;宗族

中图分类号:B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231-02

明清时期徽州妇女中并存着“妇比屋可封”和“新安节烈最多”的现象。这里的“妇”的形象与悍妇的形象相近。如果说这里的妇女对应的是“妇”,那么男人对应的则是“妻管严”。新安节烈指的是徽州地区的节烈妇。如果按照封建伦理的三纲,那么这两种现象是有矛盾的。妇多则意味着出现了一种反传统现象,而节烈多则是一种顺应传统的现象。那么,看来如此矛盾的现象背后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呢?我们首先从外因着手来分析。明清时期是一个经济转型时期,也就是一个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的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吸引了一部分徽州人外出经商。这些人不只改变了自己的经济状况,而且也改变了其配偶的地位。当然,这是在客观上改变了妇女的地位。尤其是那些和徽商一起外出经商的妇女。从此徽州妇女被划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留在家中,另一部分则跟随丈夫外出经商。当然,这只是一个理论上的划分。比如,也有些妇女原本在家中,后来又有外出经商的。这两部分妇女代表了不同的命运。在家里的成了节烈妇,在外的则成为了妇。造成这两种妇女的区别一方面和明清时期经济转型有关系。另一方面和宗族对于妇女的控制程度有关系。留在家中的妇女受宗族的控制程度高,而在外面帮助其丈夫经商的妇女则受到的控制程度则相对低。《五杂俎》中关于这些移居他乡商人妇的记载,称她们中或有“ 颇僻自用,动笑夫家之贫” 、“ 一切孝公姑、睦妯娌、敬师友、惠减获者,概未有闻”(唐力行,1992)等等。因此,可以简单的认为,徽州商妇的地位高低与宗族对其的控制程度成反比关系。宗族势力对商妇控制的程度越高,商妇的地位越低。而控制程度越低,则相反。

我们现在来详细地分析一下徽州妇女在远离宗族影响之后如何成为了妇。谢肇浙在其《五杂俎》总结道:“惧者有三:贫贱相守,艰难备尝,一见天日,不复相制,一也;枕席恩深,山河盟重,转爱成畏,积溺成迷,二也;齐大非偶,阿堵生威,太阿倒持,令非己出,三也。妇人欲干男子之政,必先收其利权,利权一入其手,威福自由,仆婢贴服,男子一动一静,彼必知之,大势既成,即欲反之,不可得已。”(王振忠,2007)从谢肇浙的分析中我们知道,第一种情况是患难与共,第二种是男子地位较女子地位低,第三种是丈夫依恋妻子。从谢肇浙的总结我们可以看出,是徽州商妇成功地从她们的丈夫那么争取到了权力,从而达到控制其丈夫的目的。

明清时期朱程理学在江南地区都很盛行,因此,从这一点看,无论徽州妇女在家乡还是在家乡以外的江浙地区都会受到影响。那么徽州商妇为什么还能够争取到自己的权力呢?原因在于,朱程理学虽然得到了官方的推行,但是它的推行始终需要一个载体。宗族就是一个很好的推行载体。朱元璋便诏令“ 民间寡妇三十以前亡夫守节,五十以后不肯改节者,族表门间,除免本家差役。”( 《明会典》)清统治者则进一步规定,蠕妇守节至六年以上身故,未婚贞女在夫家守节病故,女子拒辱被害及自尽者均得族表,立碑坊,并按口给银三十两(《光绪会典事例》)。这些律令的实行在族谱中多有反映,例如《祁门方氏族谱》卷《闰闹淑德》载“ 方德煌聘妻胡氏,孺人年七岁为童养媳,九岁未婚夫段,贞节著闻,事姑至孝。姑因长子遇之不善,商嫡堂侄德启,邀族公呈鸣官,批给口食,以安贞女。”(唐力行,1992)这便是未婚贞女守节按口给银的一则实例。类似的实例说明了国家怎么利用宗族这样的载体中来执行其律法的。然而,当这些妇不受宗族这个载体的影响后,她们受朱程理学的影响就小多了。这个可以通过后来一些有势力的徽商在外地也建宗祠得到反证。有些徽商意识到了宗族在控制妇女、仆役的重要性后在外地也建起来祠堂。例如,《款事闲谭》载,乾嘉间“ 总司鹾事十余年的” 徽商郑鉴元,“先世以盐策自款迁仪征、迁江宁、迁扬州,皆占籍焉”,他不仅在他乡“修款洪桥郑氏宗祠、上律寺远祖海公宗祠,置香火田”,且在南京“ 建祖父江宁宗祠,三置祭田”,还在扬州宅后建亲乐堂,“子孙以时奉祭祀”(唐力行,1992)。没有宗族对她们的束缚,她们才可以从徽商那里得到权力。无论是以共同创业的名义,还是以本身地位比较高的名义。这些名义都得依赖于一个大前提,没有宗族中宗法制度的束缚。

那么在宗法制度之下的妇女又是出于什么原因成为了贞烈妇的呢。这要从宗法制度本身来分析。宗法制度的实体是:宗祠和族谱。宗祠它是供设祖先的神主牌位、举行祭祖活动的场所,又是从事家族宣传、执行族规家法、议事宴饮的地方。而族谱中最重要的是它上面记载了族法族规。唐力行曾以《祁门方氏族谱》所记载的族规为例分析,“该族规共32 条款,举凡社会生活之方方面面均有涉及,其中专门针对妇女或涉及妇女的条款就有13 条,计有示家长、友兄弟、别夫妇、防继庶、严嫡妾、训诸妇、肃闺门、重婚姻、事舅姑、和妯娌、植贞节、尚勤俭、节婚嫁。正是这些族法族规所形成的舆论压力使得徽州妇女成为了贞烈妇。这些族规不仅体现在舆论上,而且还体现在具体操作上。守节的妇女得到族人的尊重和敬重,死后可以入宗祠,甚至可能会被旌表,修建贞节牌坊纪念。而寡妇再嫁要受到极大的侮辱,结婚时花轿不准靠近住宅,出门不能够走正门,而且她们要赤着脚、蒙着头,绕道从墙根走。由奖励和惩罚形成的鲜明对比促使徽州妇女成了宗族制度的牺牲品。

宗法制度同其他制度一样也是需要人去推行的。徽州地区的宗法制度除了国家的支持之外,徽商本身在制度的推行上发挥着助推器的作用。那么当时的徽商为什么会那么热衷与推行呢?徽商不惜重金在家乡建立宗祠、纂修族谱、立各种各样的牌坊都是为其在外经商服务的。唐力行先生认为,“与山西商帮不同,徽商对从商伙计的管理并不是以严格的制度,而是借助于宗法关系,在脉脉温情的面纱掩盖下,以宗主的身份控制从商的伙计。这就揭示了徽商热衷于投资建设宗祠和纂修族谱潜在的底蕴。”与控制从商伙计的方式一样,徽商也是通过宗法制度来控制商妇的。由于徽商在外经商有“久客不归”的特点。需要一个很稳定的后方提供各方面的支持。《欺县志・ 风土》上记载“ 邑俗重商,商必远出。出恒数载一归,亦时有久客不归者,新婚之别,习为故常。”(唐力行,1992)这足以说明“久客不归”这种特点。为了控制妇女从而稳定后方,徽商同样选择了宗法制度。通过宗法制度形成一种“公论”来钳制当地妇女的思想和行为。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徽州地区节烈妇多和徽商推行宗法制度有很大关系。

在宗法制度的钳制之下,徽州地区涌现出来数量惊人的节烈妇。全国现存各类牌坊3 000座左右,而歙县一县便有87座,其中贞节牌坊竟达37座。据明代弘治《徽州府志》记,宋代初年,徽州府城有座12牌坊,尚无贞节坊;元代增至18座牌坊,有贞洁牌坊1座;明代弘治年间忠孝节义坊大增,仅贞节牌坊便有14座。如“孝烈砖贞门坊”、“矢贞全孝坊”、“节劲三冬坊” 等。明清之际,“贞烈” 之风盛行,史载“新安节烈最多,一邑当他省之半” 。光绪三十一年歙县城建“孝贞烈坊” 竟集中表彰了府属孝贞节烈妇女“六万五千零七十八口”(陈九如,2001)。徽州妇女的保节方式也有很多种。其中包括:自警自强、自残保节、誓死保节、散财等(王传满,2009)。自警自强是通过《烈女传》或《金刚经》来实现。《徽州府志》中记载,有的遭逼嫁而毁容拒嫁的。许多寡妇遭遇逼嫁,就是因为丈夫有遗产而遭觊觎,在这种情况下,节妇往往散财或让产以满足觊觎者的贪心,使其打消逼嫁的念头,化解迫嫁侵产的压力,而得以保守贞节。

而在外地的商妇的命运则不同。她们受到宗法制度的控制程度远远低于徽州地区。因此,她们中出现了一些杰出的妇女。她们拥有属于自己的追求。她们中有经商能力强的妇女。商人妇中最为杰出的,当推汪太太了。她丈夫汪石公是两淮总商之一。丈夫死后,“内外各事,均其妇主持,故人则称之曰汪太太。” 乾隆南巡时,汪太太曾仿杭之西湖风景建筑亭台园榭,以供御览。”(唐力行,1992)由此得到高宗赞赏。据扬州民间传说,汪太太曾为扬州商总之一。在外地的商人妇中还出现了不少女诗人。唐力行先生认为,“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显露才智的商人妇,大多已脱离徽州本土,迁往经商地定居。离开家乡森严的祠堂、浓重的理学氛围,移居于商业都会和市镇,这有利于妇女的解放,也有利于她们才智的释放。”

从妇女解放的角度看,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徽州妇女的地位在一小部分人身上得到了提高。这集中表现在外出经商的妇女身上。其解放的外因是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根本原因是因为她们脱离了宗族组织对她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钳制。当然,在整个朱程理学氛围笼罩之下的明清社会这只是一种特殊的现象。但是就是这些特殊的现象使妇女们看到了希望。相反,随着徽商势力的增强,宗族在明清时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徽州地区宗族的发展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宗族组织的强化,从而加强了对当地妇女思想和行为的钳制。这种钳制所产生的现象就是“新安节烈最多”。因此,徽州妇女形成了强烈且鲜明两种形象“妇”和“贞烈妇”。

参考文献:

[1]唐力行.论商人妇与明清徽州社会[J].社会学研究,1992,(4).

[2]陈九如.明清徽州妇女节烈观的成因[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1,(4).

第9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古代中国有发达的农业、先进的手工业和繁盛的商业,它们为中华文明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作为历史学科的主干知识,古代中国经济是历史高考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从题型上看,本考点的命题多数以选择题为主,特别是材料选择题,以此来考查同学们理解、比较、判断和知识迁移的能力。从内容上看,古代的手工业、商业、主要经济政策、资本主义萌芽等都是考查的重点。如近几年的江苏高考,2009年考查了灌钢法,2010年考查了水排、古代饮茶之风,2012年考查了官营手工业生产特点、唐宋时期市的变迁等内容。本文把古代中国经济概括为一项经济制度(土地制度)、两项经济政策(重农抑商和闭关锁国政策)、三大经济部门的特征(中国古代农业、手工业、商业发展的特点)。

一、古代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土地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关系。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制度经历了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阶级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原始社会,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也就是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土地制度是以西周实行的井田制为代表的土地国有制,经济上的井田制和政治上的分封制密不可分,从而共同促成了西周文明的繁荣。春秋时期,随着铁农具的出现、牛耕的推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井田以外的荒田被大量的开垦为私田,加之兼并战争频繁,土地转让关系进一步发展,在井田上耕种的劳动力减少,井田制遭到破坏。鲁国实行按亩收税,其他诸侯国也竞相效仿,这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秦国以及其他诸侯国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新兴地主阶级的发展壮大,自耕农成本文由收集整理为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

二、重农抑商和闭关锁国政策

重农抑商政策强调发展农耕,限制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它是古代中国历代王朝采用的最基本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政策主要指禁止国人出海贸易,严格限制外商来华贸易。重农抑商政策与闭关锁国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可从实施阶段、目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比较。

1.实施阶段:前者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后者实施于封建社会衰落时期。

2.实施目的:前者在于压制商人势力,维护封建统治经济基础;后者在于防御外来殖民势力,维护封建体制。

3.根本目的: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前者是要严格控制国内市场和商业活动,后者是要禁止国人出海贸易,限制外商来华贸易。

4.影响:两者都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前者在封建社会初期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到中后期则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后者有一定的自卫作用,但不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使中国长期与世界隔绝,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使中国落后于世界潮流。

三、古代三大经济部门的特征

1.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特点

把握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可从生产模式、生产方式、农业结构等角度着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以小农个体经营为主是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精耕细作技术是我国古代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小农经济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在没有天灾、战乱和苛政的情况下,“男耕女织”式的小农经济可以使农民勉强自给自足。从农业结构上看,以粮食种植业为主,以家畜饲养为辅。中国古代的重大文明成就都是在农业经济发展基础上取得的。小农经济是推动精耕细作技术发展的主要动力,是中国古代一切文明成就的基础。但是,小农经济狭小的生产规模和简单的分工,很难扩大再生产,阻碍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经济的发展,到近代以后,它日益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发展的因素。

2.古代中国手工业发展特征

古代手工业是指依靠手工劳动,使用简单工具的小规模工业生产。手工业产生时从属于农业,主要表现为家庭手工业。在原始社会末期,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所以,手工业的第一个特点是其生产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夏商周时期以青铜铸造为代表的手工业,由官府垄断、政府直接经营,进行集中的大

作坊生产。春秋战国时期,逐步形成了官营、私营、家庭手工业三种经营形态。官营手工业产品精美,享誉世界,直到明代前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明中叶以后纺织、制瓷、矿冶等行业中,私营手工业后来居上,占据社会手工业生产的主导地位;而家庭手工业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它有利于稳定小农经济,但技术落后,生产分散,妨碍了市场的发育。这是古代手工业发展的第二个特点,即官营、私营和家庭手工业三种经济形态并存,官营手工业占据特殊地位。第三个特点则是手工业的生产技术不断进步,长期领先于世界,产品远销海外。第四个特点就是手工业生产部门不断增加,劳动分工越来越细,著名的有冶金、丝织和瓷器制造。此外,手工业发展与农业发展紧密结合,并长期受到农业生产的制约,手工业的布局随着经济重心南移而变化也是古代手工业发展的一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