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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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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

第1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八十年代初,有的同志提出:在历史上和理论上,都有两种小生产。一种是自然经济的小生产,曾构成漫长的封建经济的基础,特点是自给自足,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中分析的法国小农等,即属此类。另一种是商品经济小生产,其历史虽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瓦解时期,但在整个古代社会只处于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的缝隙中,直到封建社会后期,才获得典型的形式,《资本论》中论述的作为资本主义产生的直接前提而为资本主义剥夺的小生产即属此类。只有商品经济的小生产的充分发展才能走向社会化大生产。混淆两类小生产,否认小商品经济的合法性和进步性,是导致左倾经济理论的根源之一。[19] 当时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从小生产的地位和性质看,均无划分两种小生产的必有。马克思的《雾月十八》和《资本论》提到的小农并无本质区别。小商品生产从来没有也根本不会取得统治地位。它大量存在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时期,但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又会不断分化。[55]不过,两种小生产区分还是被不少学者所接受,并作为分析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一种工具。但在我国封建地主制中,尤其是它的后期,何种小生产占居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小生产是否构成过独立的发展阶段,则有不同的认识。

陈家泽认为,“在欧洲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小生产得到了几乎是纯粹的自身形态的发展,而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则始终只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而存在”。但占主要地位的自然经济小生产又呈现出不完整不纯粹的形态。这是因为中国封建社会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生产细胞,自给程度远逊于西欧中世纪庄园,故小商品生产很早就作为自然经济小生产的补充而存在。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这种不完整性和变通性导致商品经济的早熟及其对自然经济的依附和从属。他认为这种商品经济完全不受价值规律的支配,是“非商品生产的商品经济”。[47]龙登高认为宋代随着个体性综合型生产力趋于成熟和小农家庭独立经营能力的加强,小农与市场联系更密切,代替了前此与乡里宗族的联系而成为小农再生产的外部条件。但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农村市场属于商品内循环类型,并不能诱发个体家庭突破自给性生产,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了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的动机。[16ab]薛虹赞成“小农经济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提法,但强调明清小农经济中小商品经济的普遍性及其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决定性作用。他认为明清以前小农经济的商品生产基本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商人资本尚未进入小农经济领域,可视为自然经济产物.自给性生产的补充;明清商业资本进入小农经济领域,控制小农生产,价值规律起支配作用,已超出自然经济范畴,不能再视为自然经济的补充。他认为明清小农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封建剥削苛重.商业资本渗入农村和人稠地少相互诱发促成的,是由于农业生产不足追求的补偿。其运营总趋向是下滑的倾势,是生产投入增长率递增而产品价值增长率递减的二律背反的生产。在这基础上中国不可能发展为资本主义。[90]陈庆德不同意把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对立作为划分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基本标志之一,不同意把清代商品性手工业简单划归自给性典型的耕织结合,他认为油價农业生产向商品生产转化,手工业商品生产向农村家庭化扩展,两个过程融合在一起,把中国的小农毫无例外地卷进商品经济的体系中。它的根本动力是日益深重的农业危机,即人口激增形成对土地的沉重压力下,为补充农业生产不足维系小农生存而发展起来的。“这种与自然性农业结为一体的商品生产正是个体地域性经济中商品经济形式发展的历史特点。”陈铿则强调了封建社会中从自然经济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之间小商品经济形态的独立存在和历史进步性。[44]柯建中也论述过明清从自然经济到小商品经济的转化。[61]

在小农经济中,区分自然经济小生产和商品经济小生产是有一定意义的,但如把这种区分绝对化,则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上都未必妥当。一般而言,小农经济自始至终包含着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两种经济成分,不过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阶层,两者的比例各不相同罢了。根据这种比例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小农经济区分为不同类型。总的发展趋势是小农经济中自然经济成分的缩小和商品经济成分的增加,相应地是自然经济小生产类型的缩小和商品经济小生产类型的增加,但终封建之世,小农经济并没有完成从自然经济小生产向商品经济小生产的转化。《资本论》论述的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农民经济(自耕农),从其农产品大部分供自身消费,谷物价格不受平均利润率的支配看,也并没有完全摆脱自然经济的性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小农经济中的商品经济成分有较大发展,但是否已构成受价值规律支配的独立的小商品经济的阶段,仍然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论证。我们下面的介绍还将涉及这一问题

在海外学者中,黄宗智对华北和长江三角洲的小农经济的研究是影响比较大的。他着重批评了认为商品化与小农经济不相容和必然导致近代化的观点。他在《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指出中国近代农村演变型式不同于西方,西方小农分化过程归结为农村经济的全面转化;中国则在小农经济范围内发展,它所导致的不是资本主义的工业经济,而是一个分化了的小农经济。他认为家庭式农场(按,黄氏所说“家庭式农场”大体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小农经济)由于规模狭小和地租高利贷剥削的苛重,要依靠家庭手工业和佣工作支撑。但他不同意把中国家庭工业与小农耕作的结合视为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基础。他认为18世纪华北平原已高度商品化,小麦成为一种商品作物,棉花已广泛种植,手工业在许多方面已超出为自家消费而生产的“自然经济”阶段,而成为市场经济一部分。不是自足的自然经济,而是商品化了的手工业对近代工业的入侵作了顽强的抵抗。这种商业化了的手工业,与其说是过渡到资本主义工业的跳板,不如说它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商品化带来的不是家庭单位的削弱,而是它的更充会完善和强化。它把更多的妇女和其它家庭成员吸收到生产领域,从事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男耕女织”实际上反映了家庭生产在商品化推动下的这种完善和加强,明清以来蓬勃发展的商品化为什么没有导致近代化?黄宗智认为这是因为明清时代中国的商品化是在人口压力推动下的过密型的商品化,不同于推动近代化发展的质变性的商品化。这种过密型商品化导致的过密型家庭生产,使用低报酬的劳动(低于市场上男劳力的工资)的家庭劳动力,形成一个依赖雇佣劳动无法与之竞争的生命力极强的生产体系,虽可提高总产量与总产值,每个劳动日的报酬则是逐渐递减的。[93ab]

与上文提到的特定类型自然经济论相比照,黄宗智的观点可称为特定类型的商品经济论。除此之外,又有即区别于自然经济又区别于商品经济的交换经济论。

崔晓黎通过对1929—1949年无锡清苑农户家庭经济及其与外部市场关系剖析,提出传统农业是交换经济的观点。据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调查材料和老农对解放前生活的回忆,当时粮.肉.油.棉等能自给自足或大部自给,灯油.煤炭.烟.酒等则需用货币购进或支出。生产资料投入(种子.农家肥等)基本自给,靠货币购买的为数极少。农户货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清苑为45.5%,无锡县为70%。他把一个或几个与农民日常生活最密切的市场所覆盖的区域范围称为“市场社区”,反过来把这一区域内的市场称为“社区市场”。清苑县一个4000户左右的市场社区货币流通总量约为一百万元,在社区内和社区外流通部分各占64%和36%。在与社区外的货币流通中,30—35%为工业品。进入传统农村社区市场的三大工业品是棉布.煤油和煤炭。洋布受到农户中利用机会成本接近于零的家庭剩余劳动力生产的土布的顽强竞争,发展缓慢。煤油已基本代替农户的食用油照明,因它物美价廉,且可省点地种别的。清苑燃料短缺,故廉价的煤炭有相当发展。崔晓黎在分析了这三种工业品替代传统产品不同方式后指出:农民的生产.交易行为确实是处于一个大的广义市场环境约束之下。传统集市市场形成与人口发展同步,属“人口密集成因”。市场有明显历史沿袭性,长期不变,表明农民对市场的内在依赖很高,农户家庭经济的自身运行,是建立在时时刻刻的比较利益之上的。因此,传统农村社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它不同于工业社会的商品经济在于它是一非利润约束市场,没有平均利润率制衡机制,交换的实际上是使用价值等等。从原始社会的比较经济,到农业社会的交换经济,再到工业社会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基于一种比较效益的意识和行为。马克思说农业社会是自然经济,这是与工业社会相比较,从农业内部低商品率.农民自给自足部分很大这样一个角度提出问题,而不是社会发展内在动务角度提出问题。所以自然济与交换经济提法并不矛盾。

五.商品率与剩余率

对我国小农经济的商品率也有不同的计算。兹略举数例:李文治最近估算明清各类地区各类农户商品率:一.买布而衣地区30—50%;二.产粮为主兼植棉纺织地区,黄河中下游自耕农,售麦售布者约35—40%,只售麦类或只售棉布者,20—30%,租佃农交实物租者略减,交货币租者30%以上;长江流域自耕农约30%或更多,租佃农约20%,交货币租者超过30%;三.植棉纺织专业区或专业户,低者60—70%,高者80%以上;四.棉蚕以外其它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混合种植区,多为50—60%。他据此对该时期地主制经济是否仍用自然经济这一术语概括提出疑问。[35c]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社会调查,农家经济商品率常达50%以上。近年杜昌修整理发表1936年对定县.南京.肖县农村的调查材料,其农民经济商品率分别为64.4%,62.04%.66.96%。[48]曹幸穗对旧中国苏南家庭农场经济研究的结果则是:粮食商品率约为收获量的25%,棉花商品率达90%以上,实物收入与现金收入各占50%左右。[81a]上述农家商品率,均系指农副产品中出售部分占总产量或总产值的比例。对于近世学者调查或估算的相当高的农家商品率,不少学者指出其中包含了虚假成分。如卢锋指出: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应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生产者剩余产品量的提高为前提。但近代中国往往是耕作规模较小.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农户,商品率水平反而比较高。这是因为他们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出售自产细粮,换回粗粮充饥;为了完租还债,又往往在收获时贱价出售农产品,冬春青黄不接时又要买回农产品维持生活。这种同一生产者对同类产品卖出复买进的市场行为,虽然在统计上增大农产品交换比重,却不能真正提高农产品商品化水平。[14]有人称中国近代农村商品经济为“饥饿的商品生产”.“虚假的商品流通”。[1]或提出应将这类与剩余产品无涉的商品交换排除在商品率之外。吴承明对国内市场商品量与商品率的估算方法与此不同。以粮食为例,其商品量是非农业人口用粮,经济作物区人口用粮与商业用粮(酿酒.上浆等)的和,商品量除以总产量为商品率。这样算出来的粮食商品率,基本排除了农民之间在地方市场上的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以及为完租等被迫出卖.日后仍需反销的口粮,比较接近商品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按此法估算,鸦片战争前粮食.棉花.棉布和丝的商品率分别为10.5%.26.3%.52.8%.92.2%。在国内市场中商品值比重前三位分别为粮食.棉布和盐。吴承明认为,鸦片战争前的国内市场是一种以粮食为基础,以布和盐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之间交换的市场模式。作为农村自然经济解体的基本指标的粮食商品率仅有10.5%,经调整(排除引起产品单向流动的租赋等因素)后不到10%,商品粮中用于远距离运销的只占20%左右。棉布商品量虽大,但主要是农家自用有余的布,农村中的粮布交易属农家间的品种调剂,是耕织结合的另一种形式,未脱离自然经济范畴。总之,当时农村基本上仍处于自然经济状态。[28]徐新吾也认为,近代农产品的商品化虽有发展,但在农业生产领域中,自然经济始终占优势。据他的估算,农业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比例,1920年为38:62,1936年为44:56。旧中国农村已以市场经济为主的说法难以成立。近代中国农产品的商品化,受粮食生产长期停滞以至下降趋势的严重制约,和出口贸易兴衰的支配,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贫困的商品经济”。解放后粮食产量虽然增加,但由于农民生活改善和饲养业的发展,粮食商品率反而下降,即其反证。[71b]

有些世界史研究者根据他们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新理解,强调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现实的人的物质力量 与精神力量的发展是历史前进的终极原因,倡导开展中外封建社会劳动者状况的比较研究,也对我国封建社会小农的劳动生产率.净余率和商品率作出估算。庞卓恒认为中国封建时代的农民,以他们的能力可能达到的程度而言,劳动生产率是相当高的。他据《管子·治国》“一夫为粟二百石”推算,西汉一个全劳力已能年产粮2700公斤,高于12—13世纪英国全份地农奴的劳动生产率(2300公斤),以“中农挟四”算,一个全劳力剩余产品已达80%,也高于英国全份地农奴(77%)。但英国平均地租率为21%,净余率为26%,中国农民除唐代受田农民有10%的净余率外,大部分时期,剩余产品全被剥削掉了,仅能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无力掀起促成自然经济解体.封建制度向新的社会制度过渡的历史变迁。[61b]侯建新根据他对鸦片战争以前浙江地区农民家庭收支的计算,得出商品率11%,扩大再生产部分及净余率为7%的结论。(以后又调整为商品率14%,储蓄率6.7%)它大大低于英国十三.四世纪的水平(商品率53%,后调整至45%)的水平,根本无法冲破封建自然经济结构。[65ab]这里的净余率为收支相抵的余额,商品率为进入市场部分。据侯建新计算,农户收获粮食除地租.口粮和生产性支出外无剩余,能进入市场者仅为部分棉布,故与李文治等人估算相去甚为悬殊。箫少秋和陈景彪也具体分析了15—17世纪苏松地区的农户生活状况,据他们计算,16世纪苏松农户净余率为4—30%,出现了稀疏的资本主义萌芽,17世纪米贵布贱,加上赋役地租率上升,各类农民均无剩余,农村商品经济的资本主义萌芽遭到灭顶之灾。[78]

王家范.谢天佑对我国封建社会自耕农的收支情况作过估算,其中农民占有剩余劳动余额一项与上述学者所言之净余率一致,亦可供参考。兹将其估算表列如下:

五口之家 汉 代 唐 代 清 代

(二大三小) 收支 占总产% 收支 占总产% 收支 占总产%

面 积 50(汉大亩) 30(唐亩) 10亩

总 产 3×50=150 100 1.5×30=45 100 3×10=30 100

口 粮 90 60 28 62.2 20 67

农 本 10① 6.7 3.8③ 8.5 4.5 15

赋 租 19② 12.6 7④ 15.5 5 16

(衣着) (15) 10 (3.5) (7.8) (2.34) (7.8)

衣着不算 31 20.7 6.2 13.8 0.5 2

扣除衣着 16 10.7 2.7 6 (-1.84) (-5.8)

① 包括种子饲料等。

② 包括田租.口算赋.更赋.刍藁.未包括徭役

③ 包括种子.饲料.农具损耗等。

④ 包括田租.庸调.地税

上表表明,每一朝代自耕农的实际占有土地面积与最低必要耕地限量几乎相同,在影响自耕农占有剩余劳动量多少的诸变量(亩积.亩产.口粮.农本.法定赋税)中,虽然单产有所增长,但由于亩积缩小.法定赋税量增大,综合的结果是农民占有的剩余劳动余额反趋下降。[8]

对庞侯等人的估算和比较,学术界有不少不同看法。如毕道村按宋代亩产309市斤.每户占地30亩计算,得出每个农户年产粮8343市斤,为十四世纪英国中等农户的1.8倍。佃耕30亩的客户,扣除50%的地租和口粮.种子后,有余粮1521斤,为其收入的36%,远远超过西欧中等农户。明清农民的境况恶化是人口增加.耕地不足.土地兼并等因素导致的。[25b]就我国封建社会实际情况看,农民出售的农产品往往不仅仅是他们生产生活消费后剩余的部分,而农民交纳的地租赋税,也会有部会转化为商品,因而,按农民“净余率”推算商品率会出现误差,但以劳动生产率和净余率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真正基础,仍不失为观察这一问题的有意义的视角。

转贴于 六.价值规律与劳动消费均衡公式

为了正确判断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及其性质,除了要对农民经济的商品率作出量的估计外,还应进一步研究小农经济的有关运行机制,考察价值规律对小农经济作用的范围.程度和特点。

对于封建地主制下价值规律的作用,胡如雷作过比较系统的分析,他认为封建社会虽然 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但始终存在简单商品生产,价值规律不但对商品生产的商品,而且对非商品生产的商品,即对整个商品经济领域起着制约作用。但商品价值通过价格的摆动而测定,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价值规律对商品经济所发生的作用,又受到很多封建特权和其他因素的干扰和阻碍。如农民丰收时低价出售粮食,歉收或青黄不接时,不计成本低价出售手工业品以换取谷食,又如货币征税远远超出商品经济的实际水平时,纳税人被迫出售产品,造成供过于求和谷价病态下落,都会对价值规律的作用产生干扰和破坏。价值规律能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各经济部门中的分配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这种作用也受到很大限制。当农民为出卖而生产一部份产品时,不可能不考虑市场的价格而决定自己的生产安排,尽量选择价格对己有利的生产项目,并根据各种商品价格的变动调节各项生产比例。但农民经济中占大头的自给性生产,则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实际需要,不受价值规律的任何影响。[67]方行根据清代前期的史实,对价值规律在封建社会农民生产中的作用作了探讨。他指出清代前期棉.丝.烟.蔗等商品性农产品和棉纺织.丝织.造纸.榨糖.编织等家庭手工业商品生产有颇大发展,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比种粮有利,体现了价值规律对农民商品生产的调节作用。但封建社会中价值规律作用受到种种限制。如用作租赋的粮食生产,农户经济中的自给性生产都不受价值规律制约。农民不论从事自给性生产或商品性生产,均由家庭劳动力负担,就自给性生产而言,只要能养家糊口,即会耕种土地,是否有剩余产品,不表现为经营土地的界限。就商品性生产而言,家内劳动力的生活费用是可以不予考虑的固定开支,只要家庭手工业产品能收回原料费不略有盈余,这种生产就会继续下去。而其商品的市场价格根本不必提到与其相等的水平。因此,价值规律对农民商品生产的调节作用,是十分迟钝的。气候.土壤和耕地面积等不优裕的自然条件,也成为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限制的因素。方行认为“从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整体看,农业生产中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还主要是取决于农民对直接使用价值的需求结构与数量,而不是取决于价值规律。”但他又认为,全部农民的自给生产与商品生产的比例关系,是由价值规律来实现的。[10d]

一些主张秦汉是古典经济的学者认为汉代价值规律已能发挥其调节生产并维持社会分工的作用。如秦晖认为,“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利润率的平均化来体现的,整个经济在动态平衡中形成平均利润率,并借以维持社会分工不致失常”。《史记·货殖列传》:“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就是汉代已形成平均利润率的明确记载。[73]薛平栓不同意这个看法。他指出汉代和后世都存在农民“弃本逐末”现象,这是因为市场机制尚不建全,没形成平均利润率,致使商业利润高于农业利润的缘故,“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就是这种情形的反映。[88]

关于上述谚语,也有人认为是反映了价值规律发生了调节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配的作用。胡如雷对此亦有分析,认为经营工商业比经营农业有利是各种因素造成的(如经营农业所需垫支较大,生产周期较长,税负重而难以逃避等),基本上与价值规律无关。[67]叶茂则指出:“由于商品经济既有发展又不够发展,由于流通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生产,没有能够形成发达商品经济社会那样的支配整个社会经济的平均利润,农民经营既没有平均利润为最低界限,商人赢利亦不受平均利润的制约,商品价格遂在农副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端发生了方向相反的对价值的偏离;农民出售农副产品利益经常受损,商业利润却居高不下。农工商之间这种比较利益差距与其说反映了价值规律起作用,毋宁说反映了价值规律的作用被扭曲,无法发挥其正常作用。”[15]

以上是主张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学者的有代表性的意见。这种意见与自然经济主导论完全一致,是不言而喻的。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主张明清以后我国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或者径已进入商品经济阶段的学者,也并不认为价值规律在当时社会经济中已起支配作用,他们把谋生而不是谋利作为小农经济活动的第一原则。下面举两个例子:

陈春声.刘志伟认为,清代太湖流域.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商业性农业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农产品商品率达到较高水平,许多农户的生计已同市场有较密切联系;十八世纪广东区域市场结构的有机性和市场功能的有效性,甚至可以与同时代的法国相媲美。但即使是与市场联系最密切的农户,其生产经营活动也仍是以生活上的满足和群体和谐为根本目的。市场上某种农产品较优裕的价格,或者也会对他们产生一定吸引力,使他们改种这一作物。但他们作出这一选择的内在驱动力,不是这种作物作为商品投入市场后可能带来的利润,而是维持家庭生计的需要。农户收益要经过市场交换才能实现,收益大小也取决于市场价格,但对生产资料的拨付使用和劳动力的投入,却没有也不必要根据市场价格来核算。土地收益率的提高是以更多的物资和劳动力投入来获得,至于由此而可能导致的劳动生产率降低或利润(如果有的话)下降,则一般不会被考虑。这种现象,陈.刘称之为“农户经济活动的非市场导向性”,把它和所谓“整体市场活动的非经济导向性”作为清代经济运作的两个特点。并认为这些特点的形成不能单从经济层面.而应从我国传统文化中寻找其根源。[45]

如前所述,黄宗智认为明清以来的中国小农经济已充分商品化,但他也强调小农经济是维持生计而不追求利润的经济。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黄氏提出区分不同阶层小农的综合分析法,自称综合了以舒尔兹为代表的形式主义.以蔡雅诺夫为代表的实体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三种农民学理论。认为革命前的中国小农具有三种面貌,既是追求利润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当然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富农与经营式农场主较象前者,佃雇农更像后者,而自耕农则以中者相似。认为马克思只谈阶级斗争,自然是一种误解,经营式农场主也难以划入小农经济范畴,而自耕农和佃雇农在某种意义都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一书中,黄氏进一步指出:“长江三角洲农村经济的商品化不是按照舒尔兹的逻辑,而是按照蔡雅诺夫的逻辑推的。”[93ab]

以西奥多·舒尔兹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传统农业的小农是理性的,他们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价格反应灵活,资源配置有效率,象特定条件下的资本主义企业家那样行事。舒尔兹的理论在中国学术界有较大反响,农经界自不必说,史学界也有尝试应用他的理论重新认识小农经济的。如樊树志即根据舒尔兹关于理性小农的论述,指出小农是在传统农业范围内有进取精神并对资源能作最适度运用的人。把小农和小农经济描写成一切陋俗恶俗的渊薮,未免有失偏颇。[88]不过,舒尔兹等的理性小农论实际上是以资本主义已有相当发展的条件下的小农为模特的。我国传统小农是聪明的,有经营头脑的,但很难认为他们象资本主义的企业家。故有人根据韦伯理论提出“广义理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传统小农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以利益和效用的追求为其经济活动的目标,具有创造性和在一定范围的整体中寻求均衡的倾向。[40]

蔡雅诺夫的农民理论是以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俄国农村中广泛存在的家庭农场为理论原型的。他认为劳动家庭经济单位类型是独立的经济关系类型,不适合于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古典经济学等理论。其特点是不使用雇佣工资劳动,完全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以满足自身消费为目的。它包括完全自然经济的家庭单位和与市场交换有联系的家庭单位。前者固然以家庭需求的满足为经济活动的依据,后者更关心取得最大的劳动报酬,但仍以满足自身需求为最后原则,而遵循“劳动—消费”均衡公式。所谓“劳动—消费”均衡公式,是指以家庭内部劳动辛苦程度和消费满足程度的评价为决定家庭经济活动的准则。消费需求没获得满足,即两者未达到均衡。这时对劳动辛苦的评价低于满足消费的意义,劳动投入将继续,哪怕以降低劳动生产率或以在资本主义意义上的亏损为代价;相反,一旦需求已基本满足,即达到均衡点,则任何进一步的劳动消费都是无意义的。家庭消费需求是家庭经济活动的第一原则。[72a.49.73b]蔡雅诺夫认为,代役租农奴经济接近于劳动家庭农场,基本上适用“劳动—消费”均衡的原则。蔡雅诺夫理论的出发点是既作为生产单位又作为消费单位的个体家庭,亦即物质再生产与人口再生产相结合的小农家庭。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性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这种结合决定的。其理论对自然经济或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是有普遍意义的。蔡雅诺夫注意到小农经济中经济再生产与人口再生产的关系,注意到由家庭人口自然发展所决定的家庭规模与构成及其对家庭经济发展变化的重要影响。但他忽视小农庭与外部社会的联系,忽视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对小农经济的影响,因而这种理论难以全面准确地阐明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小农经济的发展规律。但他所揭示的小农家庭的特点和运行机制,对于自然经济和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小农经济来说,恐怕是难以移易的准则。

李根蟠把“劳动一消费均衡公式”视为“自然经济决定的原则与机制”,并以此分析《管子·国蓄》中“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的话。“当粮食丰收时,谷价虽贱,农民有较多粮食可卖,收入足供所需,其副业生产可以收缩,或把较多产品留作自用,产品投放市场数量较多,故谷贱万物贵。当粮食歉收时,谷价虽贵,农民没有什么粮食可卖,收入不足抵偿其各项开支,甚至还要买进口粮,这样,只好增加副业生产,把较多产品投放市场,以弥补生计之缺,故谷贵万物贱。这说明在当时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商品生产是自给生产的补充,副业生产是粮食生产的补充,其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多寡,主要不是取决于自身的需要,而是取决于自身的需要,即以足够换取自己不能生产的那部分物质资料和交纳贡赋为度,其副业生产规模及其产品投放市场的数量,则依据粮食生产满足上述要求的程度来调节。”“由此可见,在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中,由自然经济所产生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活动机制,仍然起着决定作用。”[34b]

现在我们再回到小农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上。

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并非完全自给自足,他们与市场已有较多联系,小农经济中可以容纳商品经济的成份,在整个地主制经济时代,尤其是明清时代,商品经济有较明显的发展。——这是多数学者所公认的事实,但解释各有不同。一种意见认为,这种商品经济繁荣的表象和它实际达到的水平之间有很大差距,相当部分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从总体看,当时的小农经济仍属自然经济范畴;或因其既包含商品经济成分,又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或依托而称之为“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小农经济中商品经济的这种发展已使它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而属于商品经济中的一种类型;但这是建立在劳动生产率低下,小农经济贫困化基础上的特定类型的商品经济。在这种商品经济的基础上,新的生产方式难以建立。——在这一点上两种意见又趋向接近,不过,我国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生产的发展,能否最终导致资本主义的建立,则不但在两种意见间,而且在两种意见内部,也存在着实质性的分歧。

第2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论文摘要: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整合的实践所带来的示范效应极大地推动了各国和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以较大的热情建立了许多不同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以求达到本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新疆是我国欠发达省份之一,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区,更应该发挥本地区的竞争优势来谋求自身的发展。本文从新疆与中亚各国的经济互补性和地缘战略地位的角度出发,力求探索一种适合新疆与中亚各国共同发展,实现共赢的发展模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和地区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各国越来越广泛地被纳入国际经济发展的轨道。新疆和中亚各国位于亚欧大陆的交接地带,是连接亚欧大陆的桥梁,具有较强的经济互补性以及独特的地缘战略地位,寻求一条适合新疆和中亚各国经济发展模式来开展区域经济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疆与中亚五国经济合作的有利条件

(一)经济互补性

从资源禀赋看,新疆与中亚各国有很大的互补关系,存在着巨大的资源再配置的空间。中亚地区及俄罗斯是世界上至今未被大规模开采的最后一块资源富集区,这里是世界公认的21世纪全球最具开发潜力的能源宝库,其中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丰富的油气资源是最大的亮点。

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能源供给不足已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中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石油消费大国,石油消费量占全球石油消费量的7.6%,每年有40%左右的石油需要进口。2004年,中国石油进口首次突破1亿吨,达1.2亿吨,预计到2020年,中国年石油进口量可能会在3~4亿吨左右。据国际能源署(iea)预计,到2030年,中国的石油进口量将占需求量的74%。而中国对外石油依赖的程度,已由1993年的5%上升到2001年的30%,2004年,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达到35%左右,且总体走势是上升的,预计2020年将达到60%。①新疆与中亚各国在油气资源领域的合作无疑将成为该地区未来经济合作中最重要、最具战略意义的领域之一。

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新疆与中亚各国处于同一层次,但是双方在产业结构方面存在巨大的互补性关系。在中亚各国中,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的工业基础比较好,素有石油、天然气、钢铁、煤炭、有色金属基地之称。但是,受到前苏联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片面发展资源型重工业,能源、原材料工业为其支柱产业,轻工业和农业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在食品加工和轻纺工业方面几乎是空白。 新疆的农产品、纺织品、家电、棉纺等轻工业产品是中亚各国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商品。新疆和中亚各国已经形成从中亚各国进口初级工业品,出口轻纺产品和食品的贸易格局。到2006年为止,新疆向中亚各国出口贸易额占全部出口贸易额的82%,并且新疆与中亚各国的进出口贸易额也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新疆的轻工业、纺织业和食品加工业都具有一定的规模,而且已经形成一批知名的龙头企业。正是由于双方在产业结构上存在着多层次、不同程度的互补性,为双方经贸关系发展提供了现实的物质基础。依托强大的国内市场,新疆与中亚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将具有更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优越的地缘优势

新疆位于亚欧大陆腹地,是我国面积最大、边境线最长、邻国最多的省份。新疆分别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接壤,与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虽不毗邻,但也是近邻。因此,与中亚各国发展经济合作具有明显的地缘优势。目前,新疆面向中亚各国拥有开放一类口岸12个(包括2个空运口岸),二类口岸11个,这些口岸成为我国向中亚各国地区开放的重要通道。历史上,新疆是著名的“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今天横贯新疆的新亚欧大陆桥是连接亚太地区和整个欧洲地区最便利、最廉价的运输通道,同时也是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通道之一。乌鲁木齐空港可直达阿拉木图、塔什干等地。新疆有与哈、吉、塔相通的公路,已初步形成了与中亚各国相互交流的立体交通网络。对于中国来说,新疆是向西发展的重要基地;对于中亚各国来说,中国的新疆是这些国家走向世界的东大门。

(三)上海合作组织提供了政治保障

2001年7月16日,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国共同宣布成立上海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多国领导人在谋求区域稳定的同时又寻求经济上的紧密合作,相继签署了多份有关旨在加强区域经济合作的文件。这些合作文件的签订为新疆与中亚各国开展次区域经济合作提供了合作方向和可靠的政治保障。

二、中亚各国经济合作对新疆的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

中亚各国的区域经贸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合作的领域日趋广阔。尤其是在2000年欧亚共同体成立以后,中亚各国都注重区域整合,建立以关税同盟为目标的区域经济合作。在这种情况下,新疆与中亚各国之间原有的经济互补优势和地缘优势受到很大的挑战。

(一)中亚各国加快了经济合作的步伐

2000年10月,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共同成立了欧亚经济共同体,以进一步推动其成员国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后来,乌兹别克斯坦加入到欧亚经济共同体,至此,除土库曼斯坦以外中亚国家均加入到欧亚经济共同体当中。2005年9月,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举行的欧亚经济共同体政府首脑会议上,塔吉克斯坦总理阿基洛夫宣布:从2006年起,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将开始实施统一关税制度。实行统一关税制度将为该组织成员国之间最终形成统一商品市场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欧亚经济共同体的建立,降低了中亚各国和俄罗斯之间的贸易与投资的交易成本,促进相互之间的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增长。新疆与中亚地区的传统贸易优势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新疆与中亚各国的贸易依存度存在很大差异

新疆是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之一,而且又是连续多年来对外贸易严重依赖中亚各国的内陆边境省份,中亚各国的经济整合必然对新疆与中亚经贸合作产生排他性不利影响。从中亚各国与新疆的贸易额占双方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来看,中亚各国占新疆对外贸易的比重远远超过新疆占中亚各国对外贸易的比重,2006年,中亚各国的进出口总额为925亿美元,其中与新疆的进出口总额为74亿美元,占中亚进出口总额的8%;新疆的进出口总额为91亿美元,与中亚的进出口额占其总额的81%,这说明相互贸易的依存度很不平衡,新疆更依赖对中亚各国的贸易。②而且,随着经济整合的不断加深加快,这种不利影响也会越来越明显。

(三)新疆作为向西开放前沿的地缘优势受到挑战

中亚各国地处亚欧大陆腹地,为加强与国际经贸关系,中亚各国在与周边国家加强联系的同时,也逐步同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联系,设计全方位的经贸合作新途径。与此同时,在中亚各国中,新疆最大的对外贸易伙伴——哈萨克斯坦逐渐认为,虽然两国贸易的80%是在新疆完成的,但是新疆属于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新疆每年出口的商品有70%以上是由中国内地生产的商品,即使是新疆本地生产的商品,与内地生产的商品相比无论是在质量上还是在款式上都有很大的差距。③因此,更多的哈国企业与商人开始与中国沿海发达地区直接进行贸易联系,这严重影响了新疆与中亚各国贸易的发展。对新疆来说,这种贸易形式增加了贸易转移,减少贸易创造效应,使新疆仅成为一个中亚与内地的商品物流中转基地。

新疆与中亚各国有很强的经济互补性和地缘战略优势,但是,伴随着中亚各国产业格局的调整和优化,区域整合进程的加快,这种优势受到很大的冲击和挑战。当务之急,新疆必须制定一条能够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科学发展模式。

三、自由贸易区是新疆与中亚各国次区域经济合作模式的必然选择

根据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一些相对成熟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程度的不同,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在学术界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具体可分为: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和完全经济一体化。这些不同阶段的发展形式反映了区域经济一体化从低级向高级所经历的一般过程:从商品市场的自由贸易到资本、货币市场的金融系统整合,再到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大市场形成,直至形成产业改造、经济体制、司法秩序等方面的一体化,从而最终实现名副其实的“深层次的经济一体化”。④

优惠贸易安排是跨国区域经济合作的最低形式,只需在协定国之间签订有优惠关税安排即可。优惠贸易安排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都远远低于其他的经济合作模式,不足以作为区域经济合作未来发展的目标模式。⑤而且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各成员国已经在优惠贸易安排方面取得很大成就,中国与中亚各国已经在贸易便利化方面达成了共识。2004年4月,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四国在乌鲁木齐达成协议,按照四国政府签署的《过境运输协定》规定,对过境运输车辆各成员国免征政府规定的过境费和通行费。

哈、吉、塔和乌虽然已经加入欧亚经济共同体并且向“一体化”的目标努力,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些国家达到共同体要求的目标还有很多基础性问题没有解决。首先,中亚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资本、管理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在大多数产品的生产上都处于劣势。各成员国的产品不仅在国际市场不具有竞争优势,即使在区域内也面临来自进口产品的竞争和冲击。建立关税同盟以后,国际商品可以通过贸易转移冲击本国内的民族产业,对本国传统产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其次,中亚国家在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方面不具备明显的互补性。中亚国家的国内产业多以能源、原材料和初级工业品产业为主,各成员国之间的产业和产品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难以形成紧密的产业分工,使各成员国难以分享产业分工和规模经济带来的收益。最后,2005年,中亚各国gdp总额接近1000亿美元,每个国家的gdp和人均gdp都不大,属于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无法大量吸纳其他国家的商品,为其他国家的商品提供广阔的商品市场。建立关税同盟以后,各国仅有有限的产品能在区域内得到关税同盟带来的收益,而大部分产品仍然要参与国际竞争。

由此可见,中亚国家建立关税同盟仍然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艰巨任务。所以,关税同盟这种合作形式更不能成为新疆与中亚各国的合作目标模式,基于关税同盟之上的更高级的合作模式就更是无法实现。

目前,自由贸易区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相当广泛的支持。其主要特征为:成员国之间相互完全免除关税,并大幅度削减乃至完全消除非关税壁垒,使商品得以在成员国间自由流动,但自由贸易区对成员国以外的国家并不规定共同关税,成员国可自行确定对区域外国家的税率。新疆与中亚各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可以在区域内部实行互惠关税和消除贸易壁垒的同时,通过设定科学的原产地规则有效地避免区域外商品通过区域内其他低关税国家流入本国市场,对本国市场造成冲击和损害。建立一种外向型、制度化的自由贸易区,将是新疆与中亚国家经济合作的最优形式。

四、采取渐进策略推进新疆与中亚各国的次区域合作

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方式开展新疆与中亚各国的经济合作具有十分可行的操作性。采用设立边境自由贸易区、实现区域内贸易投资便利化和在此基础之上的区域内自由贸易区,这种渐进式的合作模式来实现这个最终目标是最佳选择。

(一)借助地缘优势,设立边境自由贸易区

在中亚各国当中,无论是从经济实力还是从政治影响力来说,哈萨克斯坦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双方有7个一类贸易口岸,而且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贸易额占新疆对外贸易的82%以上。为了提高经济合作的层次,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中哈经济的互补关系和地缘优势,优先设立和扶持边境自由贸易区,使之成为新疆与中亚各国经济合作的核心地区。阿拉山口是新亚欧大陆桥中国段的西桥头堡,也是中国西部地区唯一铁路、公路并举的国家一类口岸,设立阿拉山口边境自由贸易区具有良好的基础条件,应该给予充分的论证和政策扶持。喀什是新疆南疆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与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三国接壤,在喀什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不仅能提升喀什综合性城市的功能,而且能促进南疆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鉴于喀什的优越地理位置和基础条件,可以在未来几年内把喀什建设成为面向中亚地区的金融中心、物流中心和制造中心。

(二)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由于中亚各国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贸易自由化程度不同,各国所存在的贸易投资障碍也就有所不同。在今后一段时期,消除贸易投资障碍是促进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主要目标。

中亚各国均是欧亚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国,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对内实行互惠关税的政策。所以,关税壁垒主要存在于新疆与中亚各国之间。消除关税壁垒是新疆与中亚各国之间促进商品流动,推动区域内贸易发展的重要条件。在非关税壁垒方面,应该把标准一致化、海关程序、电子商务和交通运输等确定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新疆与中亚各国贸易便利化的主要领域。在投资环境方面,加强合作软环境建设。建立以更高层次的“乌洽会”为主的多种经贸交流平台,设立边贸发展和对外开放专项基金,为对外贸易和投资的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开展双边和多边协商和会晤机制,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基础上完善法律机制,为区域内贸易和投资提供良好环境。

(三)在贸易投资便利化基础上建立自由贸易区

在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基础上,通过多方磋商,适时地启动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并促成新疆与中亚各国自由贸易区的早日建立。新疆与中亚各国自由贸易区以消除贸易和投资的障碍为前提,必然会最大限度地实现在区域内的商品、资本和劳务的自由流动,达到跨国界的区域内商品、资本和劳务的最佳配置,促进新疆与中亚各国共同繁荣和发展。建立自由贸易区将使新疆与中亚各国的经济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同时,也会提升本地区在世界经济和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地位。

注释:

① 何一鸣、刘广慧. 加强中印能源合作的可行性研究[j]. 2006,(06).

② 王海燕. 新时期新疆在中国与中亚地区经贸合作中的地位[m]. 新疆社会科学,2005,(03).

③ 黄一超、贺湘焱. 中国新疆与中亚五国经济合作现状与制约因素分析[j].中亚论坛,2007,(07).

第3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经济区/综合性/经济中心

一、历史经济区域概念的产生

经济区是由多种自然地理要素,包括地形、土壤、气候、资源的相对一致性和与之相协调的人文环境(历史文化传统、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科学技术)所决定,以劳动地域分工为基础,各具产业特色的地理区域。经济区域与经济区域之间商品流通是经济区域形成的必要条件。我国国土辽阔,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有很大的差异,由此而导致经济和人文现象的差异同样是十分明显的。根据我国的自然条件(主要是气候和地貌),可以划分为东部季风气候区、西北干旱和半干旱区、青藏高原高寒区三大自然区,这三大自然区决定了我国经济区格局的基本框架。同时这三大自然区内部也同样存在自然和人文环境要素的差异,在历史上先后出现过不同社会产业的地域分工,这种产业分工和差异便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区。

在我国古代社会的早期,由于经济开发不足,生产力低下,区域间产业分工不明确,商品经济还处于萌芽状态,区域间商品市场体系没有形成,经济区的边界是模糊的、不明确的。大致到了春秋战国时代,随着金属工具的用于生产,农业、手工业生产力的提高,各地根据本地的自然条件所生产的具有本地特色产品的产业兴起,除了满足本地区需要外,可以将多余的产品与他区进行交换,并从中获利,于是形成一定规模商品交换和贸易,产业的区域分工初步形成,开始出现经济区的雏形。正如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中所指出:“由于自然条件不同,即由于土地肥力、水域或陆地、山区和平原的分布不同,气候和地理位置,有用矿藏的不同以及土地的天然条件的特点不同,又有了劳动工具的天然差别。这种差别造成了不同部落之间的职业划分,我们一般应在这些部落相互进行的交换中发现产品向商品的最初转化。”(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34页。)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产业区域分工已经客观存在,经济区域的概念在当时人们观念里也有所反映。例如《尚书·禹贡》中以山岭、河流、薮泽、土壤、物产、贡献以及交通道路划分的九州,不仅是一种综合的地理区划,实际上也是经济地理区划;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第一次将汉朝全境分为山东、山西、龙门碣石以北和江南四大产业区,汉成帝时刘向的《域分》、朱赣的《风俗》,《隋书·地理志》各州后序,《宋史·地理志》各路后序,虽然都是以“物产风俗”划分的人文风俗区,实际上也是经济地域差异引起的人文地域差异的反映。因此可以说我国古代经济的地域差异在人们的观念里已经存在了。唐宋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地区间产业分工明显,商品贸易频繁,经济区域的特征更为显著,这在区域差异比较大的南方地区更为突出。南朝以来以至唐宋延及明清时期的所谓“三吴”、“江南”、“两浙”、“荆湖”等等已不仅是政区名称,更贴切的是经济区域的名称。明人王士性《广志绎》根据浙江省内不同自然、经济条件分为若干亚区,其云:“浙十一郡惟湖最富,盖嘉、湖泽国,商贾舟航易通各省,而湖多一蚕,是每年两有秋也”;“台、温二郡,以所生之人食所产之地,稻麦菽粟尚有余饶。宁波齿繁,常取足于台,闽福齿繁,常取给于温,皆以风漂过海,故台、温闭籴,则宁、福二地遂告急矣。”这就是说,在浙江省内还分为若干经济亚区,各经济亚区间的商品交换已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行为。明清时代大体上各省自成一大经济区,而省内又按自然条件分为若干亚区,这种亚区又可能跨省而成,如所谓“江南”即指长江三角洲经济区而言,虽然对“江南”范围的界定有不同看法,如有人认为苏、松、常、镇、宁、杭、嘉、湖、太八府一州为江南经济区(注:李伯重:《简论“江南地区”的界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有人认为应该是苏、松、常、杭、嘉、湖。(注:陈学文:《明清时期太湖流域的商品经济与市场网络》,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不论怎样,“江南”一地作为一经济区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宋代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地区产业差异更为明显,经济区的存在更为明确,经济区的等级、层次更为繁复。对此进行研究,是我们全面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经济、文化的区域差异和区域整合问题的重要切入点。

二、历史经济区域形成的历史和地理条件

在我国人类社会早期,地域、部落之间农业、畜牧业分工并不是很明确的。至少在黄河流域古代社会的早期,原始农业、畜养、采集、狩猎同时并存。我们从考古发现和文献资料中都可以看到,从新石器时代开始到古代社会早期,华夏地区以及周边草原森林地区产业中兼有原始农业、畜养和狩猎的痕迹。以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采集经济向原始农业发展,狩猎经济向畜养、游牧经济发展,标志着攫取经济向生产经济进步,以后逐渐形成以农业为主兼营畜养的部落与地区和以畜牧为主兼营农业的部落与地区。这种选择和变化,很大程度决定于所处的自然条件,如春秋战国以后,北方草原区形成畜牧区,东部季风区形成农耕区,东北高寒区还停留在采集狩猎阶段等等,由此形成的这种经济区本质上也就是自然-经济区;这种经济区之间的物产互补和交流成为当时人们生活的必需。《荀子·王制》:“北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而中国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羽翮、齿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国得而财之;东海则有紫@①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国得而用之。”可见在春秋战国时代中原与周边地区在产业差异上的互通有无是很频繁的,不可或缺的;从自春秋战国至汉代初年,农耕区和畜牧区之间、农耕区内部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一直延续到汉代,《汉书·食货志》说:“时民近战国,皆背本趋末”,就是说汉代初年,商品贸易在社会上还有很大影响。由此可见,不同产业区域之间商品贸易是经济区形成的必要条件。其次,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特别是西部、西南部和北部地区,主要是汉族以外少数民族的聚居地,由于民族发源地的自然条件决定了该民族经济的特点,如北部蒙古高原上袤广绵亘的草原哺育了游牧民族,西南横断山脉地区的深谷密林决定了采集和狩猎成为当地民族的主要生产方式,东北高寒森林地带原始民族必然以采集和狩猎为生。以后随着民族活动的频繁,生产活动变化,如游牧民族所到之处,往往将畜牧业带至该地,而汉民族所到之处,无不垦地种植。因此民族经济也成为我国区域经济的一个特色;而这种民族区域经济间的互通贸易,很早就开始,一直延续到整个历史时期。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市籴一》:“互市者,自汉初与南越通关市,其后匈奴和亲亦通市,后汉与乌桓、北单于、鲜卑交易。后魏之宅中夏,亦与南陲立互市。隋唐之际,常交戎夷通其贸易,开元定令载其条目,后唐复通北戎互市,此外,高丽、回鹘、黑水诸国,亦以风土所产与中国交易。”民族区域之间的贸易,也是反映不同经济区的一个方面。其三,由于我国很早就形成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为全国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自然条件发展不同产业门类提供了条件,同时出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也就是中央政权对地方经济管理上的需要,尤其是当地方政权特别关注地方经济发展时,有过多的干预,于是经济区的划分和调整往往与政治形势和政区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我国历史上曾出现过多次分裂局面,原先在统一政权的同一经济区,分裂后必然形成不同的经济区。行政区和经济区有密切的关系。故而我国历史上的经济区往往包含自然、民族、政治三方面的特色。我国历史上早期的经济的区域差异,可按自然条件分为农耕、游牧、渔猎三大经济区。这三大区实际也是汉族政权和游牧民族、采集狩猎民族的活动区。汉文帝给匈奴单于书云:“长城以北,引弓之国,受令单于;长城以内,冠带之室,朕亦制之。使万民耕织,射猎衣食,父子毋离,臣主相安,俱无暴虐。”(注:《汉书》卷四《文帝纪》,中华书局标点本。)这就是自然区、民族区、行政区和经济区合一的反映。

在这三大区中,从自然、人口、资源、文化各种条件而言,东亚季风区的农耕区都占主要地位。这里人口最多,几占全国人口的90%以上,资源最丰富多样,生产力最先进,最早进入文明社会。因此这里最早出现经济的区域差异,其先决条件是农耕发展到一定程度,有足够的粮食提供给社会,可以使一部分人从事适应本区自然条件的其他产业,以其产品与他区进行交换,首先就是经济作物商品化,也形成经济区之间贸易的主要内容。例如《史记·货殖列传》载,战国秦汉时代时“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获;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各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这种经济作物的区域差异才能初步形成经济的区域性。其中又可以自然、社会、人文等因素的差异分为若干亚区,各经济亚区因其经济在全国的影响,在全国的地位也不同。以后,随着自然环境变化以及人类适应自然能力和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分工的细化,商品流通的加强,以及地缘政治因素的变化,不仅经济区边界会发生调整,同时也会引起经济区在全国地位的升降。无论大区和亚区的经济区域调整、变化的因素也是多种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然因素(主要是气候和地貌),就是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经济区的调整,例如蒙古高原上一次巨大风暴、寒流,使生存在高原上的游牧民族大规模南迁,形成游牧区的南扩;黄河一次重大改道,就可能引起河北、河南经济区的调整,一次大规模的洪涝干旱灾害引起环境变化和人口迁移,就可能引起一些经济区地位的衰落和一些经济区地位的上升。二是政治格局变化引起的经济区调整,如长期大规模的战争,可能造成一些经济区的衰落和一些经济区的兴起,如关中地区自两汉末年战争的破坏,其经济地位明显衰落;南北政局分裂时期以秦岭、淮河一线为南北分裂界线和以长江为南北分裂界线,经济区的格局就不同。又如首都所在地的确定和转移都可能引起经济区的变化。这在我国传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里,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这种变化是很显然的。三是人口和民族迁移活动引起的经济区格局的变化,如农业民族的北移和游牧民族的南进,农耕民族向西南、东北地区的扩展,就可能引起经济区划的变化。秦汉时内地人口的移向北边,“定襄、云中、五原,本戎狄地,颇有赵、齐、卫、楚之徒”(注:《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中华书局标点本。),必然引起高原地区草原的农耕化,反之,魏晋时期匈奴入居中原,自然会将原有的耕地辟为牧地。西晋永嘉之乱、唐代安史之乱、北宋靖康之乱引起的我国历史上三次人口大南迁,对南方地区社会经济变化起了重要作用。四是产业分工的细化,如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自然资源的重要性的显露,手工业的发达,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经济区的变化。如宋代以后长江以南地区蚕桑、植棉、茶叶业、矿冶业和造纸、瓷器业等其他手工业的兴起和发展,原料和产品生产地的分离,商品市场网络的形成,从而引起经济区的变化和细化。经济区之间分工和差异主要表现为商品交换贸易,早期的交换和贸易主要在大区间进行,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手工业分工的细化,同一大经济区内经济亚区间的商品贸易量也会增加,于是中心城市和交通路线的布局也随之变化,最后引起经济区格局的变化。

我国古代不同经济区,对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影响。20世纪30年代冀朝鼎曾作文提出基本经济区的概念,“中国历史上的每一时期,有一些地区总是比其他地区受到更多的重视。这种受到特殊重视的地区,是在牺牲其他地区利益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这种地区就是统治者想要建立和维护的所谓基本经济区。”“中国的统一与中央集权问题,就只能看成是控制着这样一种经济区的问题:其农业生产条件与运输设施,对于提供贡纳谷物来说,比其他地区要优越得多,以致不管哪一集团,只要控制了这一地区,它就有可能征服与统一全中国。这样的一种地区,就是我们所要说的基本经济区。”即每个时期封建王朝都有一个或几个基本经济区,是这个王朝生存的经济基础。当基本经济区衰落时,这个王朝也由此衰落。而新王朝的崛起必需寻找新的基本经济区。(注: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10-12页。)由于当时资料条件的限制,冀文在具体论述上尚有可商榷处,但其基本观点是可取的。从这个问题上剖析进去,我们将发现对古代中国经济区及其演变的研究,是对中国古代王朝兴衰的原因深层次认识的重要条件,同时也能对今天全国区域经济的形成和变化的历史背景有深刻的理解,从而有利于现有经济区域的改造和规划。

三、历史时期经济区域划分的几条原则

我国历史时期划分经济区有些什么标准呢?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李伯重《简论“江南地区”的界定》中说:“关于中国古代经济区域的划分标准,我国史学界尚未有深入讨论。在海外学术界,则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另一种则以自然条件为根据。显然,对于经济史研究来说,后一种意见比较恰当。这种见解首先由施坚雅先生作出系统的理论阐述,后又由斯波义信先生加以发展和改进,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区域研究理论。施氏的理论主要着眼于水路交通,故其理论的核心可简述为‘地域即河川流域’说。斯氏则在重视水路交通的同时,也强调生态系统的作用,从而把施氏‘地文地域’说发展为‘地文-生态地域’说。我们认为施氏、斯波氏的理论是站得住脚的。但是还需要补充一点,即:我们所划的经济区域,在古人心目中,应当也是一个特定的概定(念?)。换言之,得到历史的承认。鉴于以往学术界对于江南地区的界定缺乏共识,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上述理论与意见重作划分。在确定其合理地域范围之前,有必要将我们所依据的划分标准,作一简要说明。首先,这个地区必须具有地理上的完整性,必须是一个自然-生态条件相对统一的地域,换言之,在其外部应有天然屏障将它与毗邻地区分隔开来;而在其内部,不仅应有大体相同的自然-生态条件,而且最后还属同一水系,使其内部各地相互发生紧密联系。其次,这个地区在人们心目中应当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也就是说,不仅由于地理上的完整性与自然-生态条件的一致性,而且也由于长期历史发展所导致的该地区内部经济联系的紧密与经济水平的接近,使此地区被视为一个与其毗邻地区有显著差异的特定地区。”我们认真读了李伯重先生的论文,认为他将他所定的标准对明清时期“江南”地区划分作为一个经济区是完全正确的。但这个标准是否适合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所有经济区呢?我们认为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这里需要补充一下,施氏的经济区域理论是从他研究历史上城市体系角度出发的,他在《中国历史结构》一文中对中国历史上大经济区的观点,大体上可概括为下列几点:一是“每一大区经济都是在某一自然地理大区中形成并完全被包容其中,这种自然地理大区是依流域盆地而划分的。”二是这些区域的核心区,都处于河谷中的低地,中国传统社会里,以农业生产为主,而核心区的可耕地自然条件最好,交通运输最为便利,成为交通枢纽。因此核心区比边缘区商品化程度更高。每一区的中心城市都兴起于核心区,并以不同层次,不同核心区构成不同层次的城市网络。于是在“每一个主要的自然地理区域中,都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城市体系亦即彼此来往频繁而集中的城市群,城乡之间的联系也很多,但大都局限在区域内。”三是大区经济应看成为复合的体系,内部是有差异的、相互依存、一体化的,尽管这些特征在边缘地区较核心地区松散。(注:王旭等译:《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城市研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2页。)

施氏的理论是有其可取之处的,例如任何一大经济区是有其核心区和边缘区,但核心区是否必然是该大区的河谷低地,则未必然,应视某一特定时代的其他人文因素而定。此外,认为一大经济区内部是有差异的复合体的观点也是可信的。斯波先生在施氏的理论上加入了生态系统作为考察的依据,即将人类活动引起生态系统变化的因素作为参照模式,比施氏理论又较为全面。但他们所研究的对象,在时代上偏重于宋代以后,地域上偏重于江南。这种模式是否适合整个历史时期,是否适合全国的范围,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总之,以往关于经济区域划分的种种理论有其正确的部分,也有其不全面的缺陷。首先,单单强调自然区域的条件,可能会给予人们一种误解,似乎历史上的经济区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历史时期除了黄河下游河道迁徙以外,其他自然地理要素只有量的变化,没有质的变化。那末是不是可以认为二三千年来我国经济区的格局基本没有变化?显然是不能的。其次,我国历史上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势力曾互有进退,同一自然生态区如鄂尔多斯高原,当游牧民族占有时,则成为畜牧区,这就可能与其北面的河套平原形成一个经济区;当农耕民族占有时,往往变成农耕区或至少是半农半牧区,则可能与其南面的陕北高原形成一个经济区。可见民族活动对经济区的变化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其三,历史上经济区有过不小的变化,当经济开发不足,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经济区的地域比较大,核心区与边缘区的距离较远。不同的自然地理单元可能存在于一个大经济区内;当经济开发充分,农业、手工业生产力大大提高,产业分工细化,商品经济繁荣发展时,经济区就可能划小,原先一个大经济区就可能划分为几个经济区,如两汉时期的“江南”经济区与明清时期的“江南”经济区地域就不同。其四,我国历史上曾出现过相当长时期的政治分裂局面,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在不同的政权统治下,就可能分属不同的经济区。如河北平原和山西高原在宋辽时曾分别属于两个政权,因此河北平原或山西高原在宋辽时就不可被认为是一个经济区。由此可见,划分经济区除了重要的自然生态条件外,人文因素还是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然而我国古代划分经济区域应该有那些标准呢?我们认为自然生态的相对一致性、完整性无疑是最基本的条件,但仅此还远远不够,因为历史时期人文环境的变化十分复杂,不同时期经济活动差异又很大,所以不同时期的经济区域的划分还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劳动分工的地域差异,即本区与他区在主要产业上的差异性,从大处而言,如农耕区、畜牧区、渔猎采集区和农牧交错、狩猎采集混合经济区等等;从小处而言,农耕地区内又可分若干亚区,如水稻作物区、干旱作物区、经济作物区等等。二是我国在近代化以前,基本上还是处在自给自足封闭式的小农社会,某一地区的基本生活用品,不可能全部依靠他区的供应。因此各经济区在主要产业分工的前提下,还有其他产业辅助,以使其成为一个可以独立生存的地区,如关中地区固然是一个农作区,然“其山出玉石,金、银、铜、铁,豫章、檀、柘,异物之类,不可胜原,此百工所取给,万民所@②足也。又有jīng@③稻梨栗桑麻竹箭之饶,土宜姜芋,水多蛙鱼,贫者得以人给家足,无饥寒之忧。故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注:《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中华书局标点本。)。如巴蜀地区“沃野千里,土壤膏腴,果实所生,无谷而饱。女工之业,覆衣天下。名材竹干,器械之饶,不可胜用。又有鱼盐铜银之利,浮水转漕之便。”(注:《后汉书》卷一三《公孙述传》,中华书局标点本。)如清代江南苏、松、太、常、杭、嘉、湖自成一经济区,当无异议,其农作有稻、棉、桑三种作物相对集中,鱼盐之产也很丰富,同时又是棉、丝纺织业中心。珠江三角洲当为一经济区,水稻为其主要农作,但其经济作物专业化十分突出,果树、甘蔗、荔枝、香蕉等热带水果以及基塘养鱼,成为农村主要产业,清代中期以后地区经济发展迅速,这正是商品经济发达的结果。明清时期华北平原(冀、鲁、豫)除了粮食作物(麦、豆、高粱)外,还有经济作物棉花、烟草、枣梨、药材、酿酒产业。因此产业的综合性也是古代经济区的特色之一。三是在大产业分

工前提下,还有产业的专业化方向,如农业区中有水稻产区、旱作产区、渔业区、经济作物产区、矿业区,经济作物区中有蚕桑区、植棉区的差异等等的专门化,以此专业化产品得与他区进行交换与贸易。《盐铁论·本议》:“陇蜀之丹漆旄羽,荆扬之皮革骨象,江南之nán@④梓竹箭,燕齐之鱼盐旃裘,兖豫之漆丝chī@⑤@⑥,养生送终之具也。待商而通,待工而成。故圣人作为舟楫之用,以通川谷,服牛驾马,以达陵陆;致远穷深,所以交庶物而便百姓。”揭示了各地区特定产业及其互相间的物资交流,成为人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四是经济中心城市及其辐射范围,即全区生产、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最集中的城市和以此城市为中心形成的城市网络和交通网络。《盐铁论·力耕》:“自京师东西南北,历山川,经郡国,诸殷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宛、周、齐、鲁,商遍天下。故乃商贾之富,或累万金,追利乘羡之所至也。”《盐铁论·通有》:“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二周之三川,富冠海内,皆为天下名都。非有助之耕其野而田其地者也,居五诸侯之衢,跨街冲之路也。故物丰者民衍,宅近市者家富。”概言之,划分经济区域应有区域性、综合性、专业化、中心城市四条标准。

四、经济区与自然区、行政区的关系

经济区与自然区、行政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自然区的划分,是根据岩石、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自然地理要素相对一致性所划分的区域。行政区则是按照统治者为加强地方统治的政治原则所划分的区别;有时为发展经济、巩固统治,可以考虑自然地理要素,有时则为了加强中央政权的控制力,有意违反自然地理原则。这在中国历史上事例很多,如汉代的长沙国,元代的陕西、湖广、江西行省划分,明代的南京划分等等。经济区则是根据产业的地域分工和商品贸易经济原则划分的,已见上述,不再赘述。行政区是封闭的、内向的,经济区则是开放的、外向的。这三者是出发点不同的三类地理区划。程民生《宋代地域经济》一书中说:“经济地理与行政地理不是一个概念,但二者联系十分密切。行政地理的划分一般以经济地理为基础的,所以研究历史地域经济,仍须以政区的划分为空间区划。”(注:程民生:《宋代地域经济》,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这种处理方法似乎过于简单了些。当然,经济区的划分不能不考虑自然地理条件,这一点似无需赘述。同样,经济区的划分不能不考虑行政区的要素,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国家,政府的行政体制常常要控制和干涉经济活动,使经济区服从于行政区,尤其是宋代以后中央集权空前加强,地方行政长官为了加强税收、协调地方经济、用行政手段支配社会经济部门的管理,如在同一政区内发展同类经济,统一施行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改造,以及颁布适应地方条件的经济政策等等,使经济区与行政区协调起来。所以明清时期经济区与行政区大致吻合。正如杨国桢在《清代社会经济区域划分和研究架构的探索》一文中说:“清代社会经济区域的调整和行政区域的变动是并行不悖的。社会经济区域的划分,可以借用行政区域的划分系统。比如说,我们可以行政县、乡、村作为社会经济区域的基层单位,而把行省作为社会经济区域的地方单位。”(注:《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7页。)但这只能是在基本属于同一自然经济的结构条件下,凡行政区与自然区违背的情况下,经济区就未必与行政区合一,如明清环太湖流域的

苏、松、常、太、杭、嘉、湖自成一经济区,就不受江苏、浙江两省的限制。施坚雅也说:“经济发展和朝代更迭很难一致,正如区域经济并不完全受帝国行政单位影响一样,事实上,它们的相似之处是很接近的。”(《中国历史结构》)可见虽然明清以来,经济区与行政区比较一致,但当地方经济进一步发展时,经济区必然要突破行政区的框框。

自然区的变化是缓慢的,有时需要数百年甚至上千年。行政区的变化则为常见,历史上一次改朝换代,往往会引来行政区的一次大变动,有时一个朝代内前后也有大变化,如汉、唐。但经济区则不一定因行政区的变动而变动,如明、清。经济区的发展有其继续性、稳定性的一面,它不是随着政权更递、行政区的变化而变化,而是随着生产的发展,产业地域分工的演变而演变。这就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产业结构发生了变化,地域分工有了新的调整,商品贸易开创了新的局面,新的经济区的出现将是必然的结果。

第4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次区域合作广西 商贸合作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作为区域合作的具体行动,目标是一致的,都建立在平等、互信、互利的基础上,旨在通过加强各成员国间的经济联系,促进次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广西要进一步建立广西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机构机制,整合次区域合作的多重机制,明确工作任务,拓宽合作领域,在经济商贸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大湄公河次区域与广西商贸合作

(一)商贸合作的现状与内容

湄公河发源于青藏高原,长4880 公里,为世界第六大河,是亚洲一条重要的跨国河流,流域面积81 万平方公里。国际上称此经中国(云南省)、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入海的湄公河区域为湄公河次区域。它主要在中南半岛,位于中国与东南亚、南亚三大区域的结合处,是前者与后者大陆路桥。资源丰富, 地理位置显要。中南半岛有“黄金半岛”之称。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简称为GMS。大湄公河次区域(不含中国)总面积233 万平方公里,人口2.46 亿人,广西面积23.67 万平方公里,人口4899 万人,分别约为前者的10%和20%。大湄公河次区域与广西合作的历史1992 年由亚洲开发银行根据该行成立的宗旨,与大湄公河沿岸各方磋商,旨在促进该流域各国之间经济发展,而建立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它建立在平等、互信、互利、互赢的基础之上,是发展中国家互利、联合、自强的合作,合作形式以项目为主导,亚行视各成员实行需要而提供资金支持。广西在2005 年7 月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第二次领导会议上作为中国参加合作前沿确定加入,从此融入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之中。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内容,主要在交通、能源、电信、人力资源、贸易、投资、旅游、农业、环保、灾害监测和禁毒等方面, 特别是商贸经济合作最为需要,最为迫切。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开发发展,成为我国与该次区域国家合作的热点。在商贸方面合作,主要有:参与次区域国家商贸合作和多边合作;推动商贸便利化和信息化进程;推动技术贸易合作;促进企业界参与次区域商贸经济合作;促进政府间协商合作,以加快商贸发展等等。而在参与合作各方的特点上,除广西之外,均处在湄公河流域,而合作已有14 年,广西参与才1年。其中,除泰国2001 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825 美元,经济状况较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处在较低水平,需要加强合作加快发展。

(二)广西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商贸合作的机遇与优势

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宗旨和目标是:建立一个一体化的、繁荣进步和公正自由的经济区域。这给广西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促进广西在参与合作中经济更加开放、更多开发和更大发展。参与合作可以提升广西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地位,突出广西在中国与东南亚、南亚合作的前沿作用,特别是商流先锋和物流中心的作用。广西作为西南大通道的作用将更加突显,不仅通中南半岛、东南亚,而且通南亚、西亚。这必将大大促进广西与东盟各国商贸经济关系的发展。参与合作中构建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民间文化交流平台,从而以文化搭台,商贸唱戏,发展商贸经济。广西与东南亚、南亚人文关系密切,与其多个民族有亲缘关系,生活文化习俗相同或相近,随着合作的深化,民族群体和文化交往必将增加。反过来,又必将促进贸易经济之间关系的密切、发展和增强。

与此同时,广西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具有很强的优势。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可以更有利地与其东部,与越南合作,从湄公河出海港口溯河而上到沿河流域。从而便利地进入该区域腹地,发展商贸合作。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可以更好地沟通该区域与我国西南、珠三角、长三角合作。使之更有力地发挥广西区位优势,促进彼此之间商贸合作发展。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可以发挥利用每年在广西南宁举办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平台的优势, 推动大湄公河次区域与广西商贸经济的发展, 或通过广西加强与全国商贸经济的合作。

二、广西参与次区域商贸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分析

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最突出和重要的合作是商贸合作,这也是参与的必要前提。这是因为商贸合作是最简单的,也是最基础性的合作,是最原始的,也是最现代化的合作,其形式是互相交换劳动产品。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交换表现为劳动产品产换,包括有形的产品交换和无形的产品(服务)交换。广西除与之交换工业品、生产要素之外,也交换农产品、生活资料和服务。通过商贸交换,以满足各国人民生产和生活需要。这是彼此需要的、必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商贸合作,是以国际货币为媒介而进行的。通过商贸,例如,缅甸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可与广西的机电产品交换,以支持相互商贸发展,促进各国人民走向繁荣富裕。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都处在发展之中, 都需要开展商贸,发展经济,走共同振兴之路。马克思指出:“在商品生产中,流通和生产一样重要。”这就是说相互开展商业贸易流通, 很是必要、很是重要。通过相互开展商贸,可以推动各国经济加快发展,共同振兴。

此外,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商贸合作具有很大的可能性。首先,地域相邻相接,生产发展基础相似相近,生活习俗相近相同,有着发展商贸合作的可能性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的国家山水相连,与越南有1020 公里边界,可以方便开展商贸或转口贸易。大湄公河次区域人口为广西人口的5倍,国土面积为广西的10 倍,资源丰富,市场十分广阔,前景看好,有着发展商贸合作的可能性。其次,经济互补互动,有着发展商贸的可能性。广西与缅、老、泰、柬、越五国在经济上有很强互补性,特别是在资源、产品上,因此有发展商贸合作的可能性。印度支那恢复和平前后,主要由港澳商人开展商贸。中越关系正常化前也通过香港进行商贸。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和广西融入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广西与它们的直接商贸将会有更多更大更好更快的发展。第三,交通和信息交流有一定基础条件。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诸国,除与越南可以陆水路相通以外,可通过越南—云南铁路、公路,或通过湄公河与之相通。广西公路到越南河内、老挝万象、泰国廊开也只需要几小时或一天的时间,到湄公河诸国自由通行。飞机到各国也方便。交通条件可以便利发展商贸。

三、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发展商贸合作的对策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涉及到交通、能源、电信、农业、环保、贸易、投资、人力资源和旅游等9大重点领域。根据广西的自然条件、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应重点在交通、农业、人力资源和旅游等领域开展合作。广西在主动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发展商贸合作时要明确重点领域。

(一)商贸方面

除了供应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需要的各种工农业生产资料外,当前要着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传统生活资料初级产品,以适应各国市场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可以较好地取得比较效益,对各方都有利。可建立大湄公河各国需要的亚热带农产品、加工品和互补性农产品基地, 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海产业和生态农业,建立农产品加工区。围绕市场需要,开展科技攻关,促进科教和商贸结合,增加科技含量高、效益比较好和数量比较足的适销货源,以源源不断供应。建立大湄公河次区域国民需要的工业品货源基地。在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区和投资区划出适合湄公河国家需要的工业品货源生产基地, 以生产适销对路的工业品供应其需要。建立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招商交易市场。除利用每年在南宁举办的中国—东盟博览会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厂商签订现货、期货供应合同,以及到各国做生意以外,要建立“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招商市场”,常年或不定期开展商品商贸。

(二)物流方面

以港口和城市为基地,发展港口和物流经济。特别是要统一规划,分工合作,在北海、钦州、防城港、南宁市分别发展现代物流中心,开展物流服务。建立跨国物流企业(集团)。在物流中心(基地)建立专业跨国物流企业,以发展成为以物流为主的多元化经营的现代企业。或与东盟(含大湄公河次区域) 国家合资办好跨国物流公司,为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企业提供良好的物流服务。搞好公路、铁路与港口升级建设,以增强和加快通过能力和服务能力,改善经营管理,使之迅速周转,实现货畅其流,降低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发展“会”、“节”经济,以“会”、“节”促商流和物流,使商流物流加快发展。“会”和“节”对参展商、供应商、组织商、经销商、批发商、采购商、物流商和广告商等开展业务活动,搞活商贸交易,都有好处。通过节会形式进行会展,通过各种经济文化民俗节会进行商贸交易,可以搜集许多竞争者和消费者信息。定期不定期举办商品交易会、特色展销会、博览会、文化节等会节,塑造具有特色的会节,可以有效地招徕各界人士,带动商流、物流、信息流、人才流和资金流的发展,促进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商贸的发展。

(三)商贸服务方面

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因地因时制宜地开展餐饮、住宿、美容、摄影、化妆、健康、修理等生活和生产服务贸易,满足各国人民生活、生产的需要。在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商贸合作中,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既是一项重要业务, 又是推动商贸发展一种重要手段。广西的服务集团或企业应当适当开展这方面的业务。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是发展商贸合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无论是商贸企业或者是政府部门都应重视抓好,使之有一个较快的发展。由于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交通、水电、电信和城乡建筑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开展,而人力、技术、设备缺乏。广西在这方面已具有一定条件,可以开展劳务贸易服务。例如,中国昆明至泰国曼谷的曼昆公路长1188 公里,是亚洲公路网重要公路,南宁至曼谷的南曼高速公路等工程,广西都可以争取中标而开展工程设施服务贸易。作为一种服务,金融服务可以在合作中强化。广西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可以依托资金、信息、网络、技术和人才方面的优势,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融资渠道,为国际融资、各类型企业金融往来和经营提供服务。此外,注重文化艺术服务贸易。广西的文化产业已有一定发展,原有深厚底蕴,在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合作中,应注重发展文化娱乐与教育培训等服务贸易。要打破“文化产品”市场弱者地位,增加文化产业服务贸易,提高其比重,从而增加贸易额、贸易总量。

参考文献

[1]郭晓合等.中国一东盟双边贾易、次区城经济合作问题研究.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

[2]陈泽民.区域合作通论—理论战略行动.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3]卢圣亮.利用外资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第5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一、引言

随着社会出现自由竞争不平等、垄断等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对经济机制进行改良等,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地位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部门并列,仅次于宪法。对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整合,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经济法是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在经济法的外部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便是其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下面将从各个角度分别论述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本文由收集整理的市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顺利。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发展为法。民法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法和民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的不同日益明显。作为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两者既存在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民法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在调整范围、宗旨和调整方法等方面有不同之处,然而实际上二者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从调整对象上看,两者具有交叉性,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本质上是经济关系,在经济关系调整中与经济法相辅相成。一方面,经济法维护宏观、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而另一方面,民法规范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行为,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由经济法作具体调整。

在法律作用上,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公民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最后,两者互为补充。民法以人为本,其理念是自由主义,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消除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个体私利与社会公利的矛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既是不同的法律,自然也存在差异和个性,且两者的区别是较大的,主要体现在:

1.两者法律属性不同。民法突出个体权利,以个体为本位,强调社会个体权利平等和自由;而经济法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眼于全局和长远的利益。

2.两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只限于公民和法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和法人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

3.两者的调整目的不同。民法侧重对私人利益的保护,目的是保障经济主体自由基础下的交易成果;而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强调合理配置社会公共资源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

4.两者调整主要内容不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具体来说,民法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对个人权利的关照。经济法主要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有显著的服从性、经济法每一条具体原则都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标,体现社会整体权益本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内部的和谐。

5.两者调整方法不同。民法对违法行为则更多地采用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在民法保护范围内,个人的行为一般不会受限制,不过多对法律行为后果予以保护,尊重市场自由交易规则,由市场主控。而经济法则以行政性手段为主,民事、刑事的调整方法为辅,多带有惩罚性。另外,还有经济法独有的奖励手段等。在经济法领域,若市场交易破坏公共利益的协调,即使交易是经济主体在平等、意愿基础上进行,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强制手段即宏观调控,弥补自由交易状态下的民法的缺陷。

6.两者的责任形式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位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兼有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经济法和民法有着很多的不同点,互不隶属,互为补充。我们更应关注的是他们之间的差异性铸就了他们之间的联系。只有这样,才会发挥两者在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财富分配中相得益彰的作用。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利用手上聚集的资本进行生产,促使了社会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为商法诞生创造前提条件;11世纪,商人为保护

转贴于

自己利益,采用通行的商事惯例解决商业纠纷,最终发展为商法,以保护商品交易者的利益为主。

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调整商业行为和活动的作用,并对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作用不可忽视。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商法的外延争议较大。在国外,经济法和其他法的关系主要是商法关系,他们是典型的商业社会,具有较完备的商业法律制度,在我国商法与经济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

法律属性上看,两者都与经济生活联系甚为密切。从法律主体上来说,有些主体,如企业,可以是经济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调整的方法上也有相同的地方,都可以采取行政手段或刑罚手段。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具有亲缘性,两者总体上具有一致性、和谐性和互补性,而不是对立的、冲突的和互耗的二元互补体系。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

1.两者的产生原因不同。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的一般性调整而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规模性、集团性商事活动的扬弃和发展,是政府不干预式的产物。而经济法的产生是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控,以纠正整体的不平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不仅对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监督、组织、协调,使个体经济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干预经济生活的视角也在不断调整。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干预的产物,

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商法属于私法,以个别经济主体利益为基础,维护主体的私权,调整利益关系;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调整经济管理和维护公平竞争,属于公法;经济法还调整体现一定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兼有私法的特点。

3.两者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以营利性主体权益为主,是商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调整的是商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全局,强调公共利益,其调整对象是国家为了履行经济职能,进行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等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商法调整的基本上是横向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是纵向的。

4.两者调整范畴不同。商法以企业为核心,但仅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企业个体的权利;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经济生活中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效的关系。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等往往属于经济法范畴调整的企业,而一些完全由市场调节活动,与国家协调无关的企业不属于经济法范畴。

5.两者调整目标不同。商法一般为具体的商主体或是从商行为提供规则,规束行为,保证商主体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从宏观国民经济运行问题出发,旨在保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立足一般,兼顾个别。

6.两者调整方法不同。商法多采取自律性和非权力性方法;经济法多采取他律性强制方法,即权力性方法。

商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商法。简单地说,商法是调整组织与商行为的法,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它们亦绝非相互排斥的关系,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个重要法律部门,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共同协调经济关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6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4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都有显著的变化和发展,标志着当代国际贸易的产生。以后,随着商品的输出和贸易方式的多样化,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贸易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和国际经济联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拟从国际贸易的作用谈起,进而探讨国际贸易一体化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的作用

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成了社会经济的细胞,商品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际贸易才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才真正具有了国际性、经常性和广泛性。同时,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发展,它也必然会越出国家的界限形成国际分工。国际分工是国际贸易和经济联系的基础,它的发展又必然促进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以及世界市场的开拓,就冲破了过去那种孤立的、自给自足的和闭关自守的经济关系,把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联结成为一个整体。商品输出与资本输出直接结合,贸易额成倍递增,商品结构不断变化,国际间贸易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

1、贸易国际化扩大了商品(包括劳务)的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商品能否及时卖出去,成为社会再生产过程能否顺利正常进行的关键。而开展对外贸易就能在相当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商品的实现问题,同时又能从国际市场上买回自己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从而保证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从战后的情况看,国际化贸易的增长速度是很快的。国际化贸易的迅速扩大对现代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贸易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和扩大,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商品交换,同在国内一样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谁的商品质量好、价格低,谁就能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反之,则难以占领市场。并且,商品交换的本身也是一个技术交流和提高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打败对手攫取更多的利润,他们就必须不断地改进生产技术,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以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这样,商品生产经营者轮番改进技术,进行竞争,从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战后,日本和联邦德国的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通过国际贸易引进了先进的科学技术,从而使劳动生产率获得迅速提高。

3、贸易国际化还可以提高利润率。马克思在谈到国际贸易时曾经指出:“投在对外贸易上的资本提供较高的利润率。”一方面,通过国际贸易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因为,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可以从国外获得廉价的原料、燃料和各种辅助材料,降低了企业用于不变资本的费用;同时,大量的进口廉价粮食和原料等,又可降低消费品的价格,从而使劳动力的价值随之降低,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可变资本。另一方面,通过国际贸易,企业可以获得超额利润。这是因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主要取决于商品中的国际价值。只要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高,它们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国际价值,这样在国际贸易中,它们就可以获得超额利润。

4、贸易国际化可以使参与贸易的国家利用国际分工来促进国内生产的发展。国际贸易是在商品生产和国际分工的基础上产生的,参与贸易的国家可以利用国际分工,扬长避短,使生产条件优越或相对优越的部门的产品迅速发展,并从国际贸易中获得自己所短缺的原材料等产品,这无疑有利于参与贸易国家生产的迅速发展。

因此,贸易国际化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而且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又进一步促进了商品交换和国际分工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全球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国家间的矛盾和竞争日益激烈,由此推动了世界经济区域化的不断发展和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不断形成。国际贸易一体化给世界经济带来的影响也成为各国企业和企业家的最为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二、国际贸易一体化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1、促进了集团内部贸易的增长。在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由于成员国之间取消了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实行自由贸易,对非成员国则实行统一的关税制度,建立了区域性的共同市场,并促进了集团内国际分工的发展,加强了各成员国在经济上的依赖和合作,从而提高了集团的内部商品的竞争能力,使成员国之间不仅在销售条件上变得更为有利,而且通过成员国之间的分工稳定了销售渠道,这一方面减少了从非成员国的进口,打击了集团之外的竞争者,维护了集团内的共同市场。

2、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经济一体化是为了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生产力空前提高,生产社会化空前增长而出现的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要求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全面干预和调节,不仅对国内经济进行干预和调节,而且要对国际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和调节;不仅各个国家分别对本国的对外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节,而且有必要由各国联合起来,对世界经济和国际经贸关系进行共同干预和调节。经济一体化虽然不能消除各垄断集团之间的分歧、争议和矛盾,但它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各国际垄断集团之间的矛盾,减少了世界市场上和整个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混乱和无政府状态,使国与国之间的经贸冲突、斗争和摩擦受到一定的约束。同时,经济一体化的结果,使得妨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各种障碍减少或消除,资源可以获得更加合理和有效的分配和利用,竞争和兼并加剧,也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并且经济一体化也决定了在集团内部经济联系加深的同时,必将依靠各成员国的共同合作而增强竞争力,加紧向更广阔的世界市场进军,从而推动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3、改变了交易地位,优化了贸易条件。经济一体化是生产与经济国际化发展的产物,是各国相互分工与依赖日益加深的需要。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发展中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日益加深,各国越来越需要对彼此间的经济发展、经济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进行协调,并互相做出一些妥协和让步,以求共同发展。当经济国际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单个国家已无法独自解决自身经济的发展,这就促使同一地域中的几个国家携手合作,以一定的国际分工为基础,逐步深化原已形成的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或是形成新的更大范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从而构成国际经济关系的新框架,导致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新格局。尽管各区域经济集团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矛盾、摩擦和对抗不利于关贸总协定自由贸易原则的实施,但由于各区域经济集团内部贸易、投资等各方面的障碍减少和消除,使得生产要素能够不同程度地自由流动和配置,从而增强了成员国相互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也改善了彼此的贸易条件,使成员国能比较平等地共享建立区域集团或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效益。

4、国际贸易加速了同质经济的发展。上世纪90年代国际贸易进程持续高涨,其重要原因在于世界各国均走向了市场经济,市场机制成为调节各国经济的基本机制。有人将市场经济机制的全球认同称为“同质经济”现象。市场的作用促使国际贸易不断融合,打破了不同的国际分工体系,推动了市场型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5、国际贸易一体化浪潮的持续高涨从经济上彻底瓦解了两极政治格局,并使多极格局呈现为不稳定发展态势。国际贸易一体化,使其世界上许多地区成为国际贸易大国竞争的前沿,区域冲突比较频繁,区域内对立现象比较普遍,意识形态的斗争非常激烈。两极格局瓦解之后,世界上的热点普遍降温,区域经济合作开始成为主旋律。许多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开始打破意识形态界限,吸纳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加入,一些新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形成。与此同时,新的世界格局还不稳定,国际竞争的威胁仍然存在。某些区域国家为了进一步争取本身在国际竞争与多边谈判中的实力,开始或继续谋求区域经济合作,以提高在多极格局中的国际地位。

第7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经济一体化;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03—0036—05

信息革命改变了各主体传统的经济关系,经济一体化成为各类经济主体的重要行为。有关经济一体化的提法很多,要清晰划分和准确定义是十分困难的。唐纳德·普查拉(Donald.J.Pucha.1a,1972)曾把一体化理论的多样性比作印度寓言中的肓人摸象,正如每一个盲人只能触及大象的某一部分一样,每一种理论最多也只能解释一体化进程中的某一个侧面,而无法反映全貌。。此外,几乎每一种理论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那就是它有一定的假设前提或者只能适用于具体的环境。环境不同,同一理论产生的效果可能就会完全不同。

一、经济一体化的相关概念与经济一体化分层

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集团化向纵深发展,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在概念上出现不断的交叉、融合,有时也容易产生混淆。因此,本文尝试性地对涉及各类区域的经济一体化进行区分和界定。

(一)一体化相关概念

1.一体化。“一体化”译自英文“integration"。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最早在“将各个独立的经济区结合成为一个更大的经济区”这一意义上,即“经济一体化”意义上使用“integration'’一词的是两本独立的著作:瑞典经济学家埃利·F.赫克歇尔(Heckscher Eli F)于1931年出版的《重商主义》著作和两位德国人于1933年出版的关于贸易统计的著作。“integration”一词在我国大陆多以“一体化”出现于文献中,而在我国台港地区则被译为“整合”,实质上就是把零散的要素通过某种方式而彼此衔接、组合,以实现系统资源的共享和协同,最终形成有价值有效率的一个整体。所以,一体化是指多个原来相互独立的实体通过某种方式逐步整合为一个单一实体的过程。一体化过程涉及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等多方面的整合,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涉及领域十分广泛的概念。

2.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行为主体为了获得某种经济利益而通过某种方式整合为一个经济活动整体的过程。经济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国家内部的地区,还可以是企业;整合过程既可以是通过合约、协议等方式,也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统一机构来监督合约的实施,还可以是松散型的协调机制。经济一体化不但应该包括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区域性国内经济一体化,而且应该包括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和次区域国内经济一体化,还应该包括国际或国内生产网络下的产业链分工与协作,即垂直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一般意义上的经济一体化是指国际经济一体化,但概念过于狭窄,很容易产生概念上的混淆。

3.区域与次区域。对于区域与次区域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论述。“地区”或“次地区”的概念总是相对的,它们不是天然给定固定不变的,而是人类所创造和构建的。GMS这个概念相对于东南亚来说,是次地区,而东南亚相对东亚而言,也可以算是次地区,从而认为GMS地区合作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地区主义的表现。但不可能把一个独立的洲或大陆板块称为次区域。因此,本文将次区域界定为相对一个洲或大陆板块的更小区域,“次区域”是一个相对于“区域”更小的概念。

4.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各种层次的区域在分工的基础上,通过某种方式整合,以实现商品和要素能够自由流动,从而成为一个更大区域的过程,最终实现在这个区域内不存在任何贸易壁垒。由于区域是一个相对概念,既存在洲级的区域,也存在国家级的区域,还存在着国家内部的区域,所以,区域经济一体化应该包括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和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也应该包括区域性国内经济一体化和次区域国内经济一体化。

5.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际分工的基础上,由政府间通过协商缔结条约,建立多国的经济联盟。在这个多国经济联盟的区域内,商品、资本和劳务能够自由流动,不存在任何贸易壁垒,并拥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监督条约的执行和实施共同的政策及措施。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南非关税同盟和东盟等组织虽然一体化程度不同,但属于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目前,很多文献上所称的经济一体化、广义的经济一体化、国际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等实际上都是指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

6.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就是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是指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内部地区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某种方式协调与整合,消除边界障碍,以实现区域内互利互惠、协调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在理论上的发展还不够深入,也存在着较大争议。伍贻康、周建平(1994)的分类中将区域和次区域作为一个层次,是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来划分区域经济一体化层次。实际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着经济一体化形式,所以将区域和次区域分开是很必要的。

7.区域性国内经济一体化。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别行政区域之间,为消除地方行政分割或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通过建立更紧密的经济关系而开展的经济整合与协作,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区域之间的自由流动。

8.次区域国内经济一体化。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级别行政区域之间;依托某种地理区位条件和地缘关系,通过区域内的协作与整合,形成合理分工与协作,以增强整体区域的竞争优势。

(二)一体化层次划分

由于各主体之间形式各异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体化被用于研究越来越多的领域,所以,对一体化的层次划分是动态的,将会随着各类一体化形式的深入而层次不断增加。就目前主要涉及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而言,大致可以划分如图-1的层次。

二、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及特征

有学者将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视为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一个比优惠贸易安排更低层次的一个阶段(董潘等,2004),这意味着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在实践中仍然将遵循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理论,也将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但在目前已经形成的各个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区实践中,有其自身的特征。也有学者认为,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并不适用于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赵永利、鲁晓东,2004)。鉴于这种争论,有必要总结一下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主要特征。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从其组织形式可以看出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显著特征。

(一)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

关于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的划分有多种方法,李普西在《国际一体化:经济联盟》(1961)中提出的划分方法被学界所广泛接受,他认为,区域行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可分为以下六种形式。

1.优惠贸易安排(特惠关税区)。优惠贸易安排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中最低级和最松散的组织形式。成员国之间通过贸易条约或协议,规定了相互贸易中对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的关税优惠,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各成员国按自己的关税政策实行进口限制。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建立的“英联邦特惠制”及战后建立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在优惠贸易安排这种形式中,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是不一致的,即各成员国给予来自其它成员国进口商品的关税等政策待遇是不相同的。这种状况如同各成员国对来自非成员国进口商品的关税等政策待遇各不相同。因而,许多学者不把优惠贸易安排列入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之中。但笔者认为,优惠贸易安排形成后,对成员国之间开展商品贸易的政策制定有一定程度的约束,以后任何成员国都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增加商品进口限制的政策调整,商品贸易的自由程度有所提高,这也是一种经济政策和措施的统一。因而,优惠贸易安排也可以称为一种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

2.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是指签订自由贸易协议的成员国相互彻底取消了在商品贸易中的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商品在各成员国之间可以自由流动。但是,成员国仍保持各自对来自非成员国进口商品的限制政策。最典型的自由贸易区是“北美自由贸易区”。在世界上众多的自由贸易区中,自由贸易的商品范围是有所不同的。有的自由贸易区只对部分商品实行自由贸易,如在“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内,自由贸易的商品只限于工业品,而不包括农产品。这种自由贸易区也被称作“工业自由贸易区”。有的自由贸易区对全部商品实行自由贸易,如“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协会”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均对区内所有的工农业产品的贸易往来免除关税和数量限制。据此,在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上就有部分一体化和全部一体化之说。

3.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是指成员国之间彻底取消了在商品贸易中的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商品在各成员国之间可以自由流动。另外,成员国之间还规定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采取统一的限制政策,关税同盟外的商品不论进人哪个同盟内的成员国都将被征收相同的关税,如早期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东非共同体”。关税同盟意味着撤除了成员国各自原有的关境,组成了共同的对外关境。这样使成员国的商品在区域内部自由流动的同时,排除了来自非成员国商品的竞争。关税同盟使成员国在商品贸易方面彻底形成了一体化。关税同盟开始具有超国家性质,是实现全面经济一体化的基础。

4.共同市场。共同市场是指成员国之间不仅在商品贸易方面废除了关税和数量限制,并对非成员国商品进口征收共同关税,另外还规定了生产要素(资本、劳动力等)也可在成员国间自由流动。例如,“欧洲共同体”在1992年底建成的统一大市场。其主要内容就是实现商品、人员、劳务、资本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也称“四大自由”。

5.经济联盟。经济联盟是指成员国之间除了商品与生产要素可以进行自由流动及建立共同对外关税之外,还要求成员国实施更多的统一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等。例如,“欧洲联盟”属于此类经济一体化组织。在理论上,应在多大的经济政策范围内实现统一才能称得上经济联盟。但是,货币政策的统一作为一个重要标志是具有共识的,即成员国之间有统一的中央银行、单一的货币和共同的外汇储备。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也只有欧洲联盟达到这一阶段。

6.完全经济一体化。完全经济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最高级组织形式。区域内各成员国在经济联盟的基础上,全面实行统一的经济和社会政策,使各成员国在经济上形成单一的经济实体。而该经济实体的超国家机构拥有全部的经济政策制定和管理权。目前世界上尚无此类经济一体化组织,只有欧盟在为实行这一目标而努力。

(二)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特征

上述六种形式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是由低级到高级排列的。各种形式的一体化组织之所以可以分级排列是因为上一级形式的一体化组织包含下一级形式一体化组织的特点。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的分级排列并不意味着一个区域性组织在向一体化深度发展时一定是由低级向高级逐级发展的。从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实践来看,一体化的起点并非一定是优惠贸易安排;某个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也可能兼有两种组织形式的某些特点。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在实践中也许会产生出更多的形式。

从以上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六种组织形式看,它们是根据其让渡国家的不同,从低级向高级排列的。无论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任何一种形式都必须以国家整体作为参与的主体。这是因为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对参与国问的制度建设和超国家的管理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它要求参与国一部分的让渡,并且在一体化范围内,成员国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因此,以参与国的全部领土参与,是实施超国家机构管理和排他性制度建设的前提条件,如欧盟的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形成,都是以相应国家的全部领土参与到国际经济一体化。

三、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分类与特征

由于各国和各区域性组织对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边境地区的重视,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是目前发展最快的经济一体化形式。对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滞后于实践。

(一)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分类

目前国际上已形成的各种类型的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可以总结为两种类型:“边境区一边境区”型和“边境区一境外国家”型。“边境区一边境区”型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的地理接近、毗邻或具有地缘关系的地区(往往是边境地区)之间开展的国际经济合作,各国参与合作的地区在国家政府授权的范围内通过建立协调机制、会晤机制和争端磋商机制来推进合作。“边境区一境外国家”型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是指参与合作的区域往往包括部分国家和另外一些国家的部分接壤或毗邻地区之间开展的国际经济合作,参与合作的国家和另外一些国家的合作地区之间存在不对等的外交关系,协调机制只能由参与合作的国家政府之间建立,部分地区参与合作的地区则只能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与国外建立联系。虽然很多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区可以划分到这两种类型中,但仍然有一些是难以作出严格归类的,尤其是一些国土面积很小且没有明显的行政地理层级结构的国家参与的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区,很难严格划人以上两类中的一种,如新加坡国土面积只有0.068万平方公里,是一个城市国家,不可能再划分为若干行政区,只能是以国家整体参与合作,且新加坡是一个国家,所以可以把新柔廖增长三角仍然归为“边境区—境外国家”型。

(二)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特征

从辨析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与区域国际经济合作的区别,即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差异性,能够揭示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特征。随着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在亚洲的快速发展,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不同于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特征逐步显现出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无让渡和超国家权力机构的存在。美国一墨西哥的边境经济合作、欧洲的各个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亚洲的各个“增长三角”都存在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不涉及让渡,也不存在超国家权力机构的存在。参与合作的国家之间、参与合作的地区之间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和建立不具有超国家权力的合作委员会、协会以及民间组织来推进合作。与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相比,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之所以无让渡和无超国家权力机构的存在,是由于无论“边境区一边境区”型还是“边境区一境外国家”型的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区,都存在一个国家或者多个国家的部分地区参与,这些地区虽然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国家与合作各方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但不具有让渡国家的权限,也就不可能建立超国家权力机构来维持和保证合作机制的实施。朱显平、姜永铭(2008)认为,跨国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实质是跨国的区域联合,以联合的形式解决各国边境地区面临的共同问题。可以避免为实现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的自由流动而需要国家的让渡与地方政府又不具有让渡权利的矛盾。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的“无让渡”和“无超国家权力机构存在”这一特征,正是文化差异性强和具有强烈的国家意识的东亚各国所容易接受的,所以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成为东亚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就一体化的成本和收益而言,由于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无让渡,也没有超国家管理机构的存在,一体化是通过合作各方的协调来维持的,因此,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协议成本高于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因而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收益低于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

东盟目前还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而只是一个政治联盟。有学者(陆建人,2008)认为,“东盟方式”有利于东盟国家的政治合作,是东盟一体化初期阶段的重要基础,但在“东盟方式”的制约下,东盟在经济和安全一体化进程上徘徊不前,取得的成就十分有限。由于没有建立超国家权力机构,东盟缺乏集体行动能力,不能对组织内部的共同问题进行有效管理,使东盟在亚洲金融危机、东帝汶问题等事件中不能发挥协调作用,东盟内部的凝聚力和国际声誉受到损害,“东盟方式”的一体化模式开始面临挑战,东盟内部要求改革“东盟方式”的呼声开始出现。

2.具有毗邻的地理因素和地缘关系。在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程度高的欧洲和北美,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都发生在各国接壤的边境地区,为解决边境地区由于国界对生产要素跨国流动的限制而造成的基础设施薄弱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问题,中小企业培育、吸引外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边境区居民的跨境流动管理成为欧洲的各个边境经济合作区的重要合作内容,各国参与合作地区之间接壤和毗邻是其显著特征。在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程度还很低的亚洲,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也都发生在具有毗邻的地理区位和具有较强地缘关系的范围内,参与合作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国家边界对接壤地区要素流动的制约作用.扩大对外开放来获得竞争优势,因此,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跨境货物运输管理成为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与次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相比,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则不强调地理区位和地缘关系。近年来,世界范围内两国及以上的自由贸易区快速发展,如美国与秘鲁、美国与新加坡、美国与南非关税同盟、日本与新加坡、日本与墨西哥、中国与新西兰、中国与智利等自由贸易区都不存在接壤和地理毗邻的特征。

第8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我国对东北亚国家商品出口的影响因素

(一)区位优势我国与东北亚国家间存在地理位置毗邻的优越条件,并在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以此为基础的诸种地缘优势。首先,交通便捷性与较低的运输成本是由地理位置形成的最直观的地缘优势。其次,临近的地理位置也为劳动力、知识、技术的流动创造了便利条件。总之,区位优势是我国对东北亚国家商品出口地缘格局形成的基础。

(二)国家间资源互补性日本、韩国的资金、技术及信息等资源丰富,这是东北亚其他国家发展必需且较为缺乏的资源,而这两国自然资源较为贫乏。俄罗斯、蒙古和朝鲜自然资源丰富,尤其是俄罗斯,矿产资源种类众多,生物资源潜力巨大,油气资源储量居世界第一,但劳动力资源较为缺乏。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正好与其他国家形成互补,同时也需要自然资源和资金、技术的支持,这也决定了我国对东北亚国家出口商品在一段时间内将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

(三)各国经济体制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在东北亚国家中,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日本、韩国是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俄罗斯处于市场经济转型初期,朝鲜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蒙古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而且不同的经济体制下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日本和韩国已迈入发达国家行列,我国是最具潜力的发展中国家,俄罗斯经济正处于复苏阶段,蒙古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但近年有所起色,朝鲜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经济体制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对东北亚国家间经贸往来产生了一定障碍,对我国与东北亚国家的出口贸易规模和地理走向均有较大影响。

(四)国际金融危机国际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衰退、国际贸易出现萎缩,对我国东北亚国家商品出口也有一定不利影响。2009年我国出口额较2008年下降16%,其中对日出口额下降15.7%,对韩出口额下降27.4%,对俄出口额下降47%。在我国对东北亚国家主要出口商品种类方面,贱金属及制品降幅最大,达52.6%,机电产品降幅和对日出口额降幅基本持平,其余商品变化较小。东北亚经济一体化进程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出现停滞,这主要是由于国际金融危机使韩国和日本经济陷入低谷,其他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2]

(五)东北亚区域外部的吸引来自东北亚国家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外部吸引,是影响我国对东北亚国家出口格局的要素之一,特别是美国对日韩的吸引及欧洲对俄罗斯的吸引都是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一直以来,俄罗斯的经济重心都在欧洲,2010年以前,俄罗斯的最大贸易伙伴国均为欧洲国家。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10年后俄罗斯的经济政策向亚洲倾斜,我国成为俄罗斯最大的贸易伙伴国。但当欧洲国家经济复苏后,俄罗斯经济政策是否会发生逆转还不确定,欧洲对俄罗斯的巨大吸引力仍然存在。同样,美国与日本、韩国在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联系密切,在2007年中国大陆成为日本、韩国最大贸易伙伴之前,美国一直是日本、韩国的最大贸易伙伴,2011年美国对日出口额743.7亿美元、对韩出口额为445.67亿美元,美国对日韩的吸引也会影响我国对日韩的商品出口。

我国对东北亚国家商品出口的发展态势

可以用出口贸易结合度和出口集中度两个指标来分析中国对东北亚国家商品出口的发展趋势。贸易结合度是衡量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基本指标之一,中国对东北亚国家出口贸易结合度可用来表示中国出口与东北亚国家相互关联的程度,是商品出口地缘格局的重要特征之一。贸易结合度值越大表示联系越紧密。[3]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中国统计局网站、世界银行数据库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关于2001~2011年中国出口总额、对东北亚国家出口额及各东北亚国家进口总额数据,经计算,2001~2011年中国对日本商品出口贸易结合度值分别为3.13、2.96、2.77、2.58、2.32、2.03、1.92、1.76、1.87、1.69、1.64,中国对韩国商品出口贸易结合度值分别为2.16、2.11、2、1.99、1.91、1.84、1.84、1.96、1.75、1.43、1.53,中国对俄罗斯商品出口贸易结合度值分别为1.11、1.2、1.45、1.53、1.49、1.23、1.48、1.31、0.96、1.25、1.57,中国对蒙古国商品出口贸易结合度值分别为5.56、4.3、3.7、3.55、3.82、3.67、3.93、2.91、5.24、4.84、2.9,中国对朝鲜商品出口贸易结合度值分别为7.64、5.14、5.54、5.19、5.68、5.52、4.56。从贸易结合度指数计算结果看,除中俄个别年份外,中国对东北亚其他国家商品出口贸易结合度指数均大于1,说明中国在商品出口方面与东北亚国家联系较为密切,其中以与朝、蒙两国最高,俄罗斯最低,说明中国为朝、蒙主要进口来源国,而日、韩、俄进口来源地较多,从中国进口额在总进口额中比重相对朝、蒙较低。中国对东北亚国家出口贸易结合度近年总体较为平缓,中国与韩国、日本、朝鲜贸易结合度呈逐年下降趋势。中国对东北亚国家出口贸易结合度在2007~2009年均有不同程度变化,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其中中日和中蒙出口贸易结合度在2008年最低,2009年有所回升;中韩和中俄出口贸易结合度变化较中日、中蒙具有滞后性,在2009年出现下降,中韩2010年仍在下降,直到2011年才出现回升,而中俄2009年低谷之后稳步回升。基于数据分析,我们认为,我国对东北亚国家商品出口的趋势是:第一,出口贸易规模将不断扩大。

东北亚国家整体处于经济恢复期,贸易规模正逐渐恢复并超越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前。我国对东北亚国家出口贸易规模必将不断增大,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的改善都使中国与东北亚国家联系更加紧密,经贸往来也更加频繁。第二,出口贸易结合度在短期内变动不大,将出现小幅波动。贸易结合度的稳定性主要与贸易双方的资源互补程度、各国产业结构调整、各国贸易政策制定及贸易双方的经济互补性相关,而在短期内东北亚地区除个别变量外其余波动较小,这使我国对东北亚国家商品出口贸易结合度变动幅度也将较小。第三,出口的传统商品在出口总额中所占份额逐渐缩小。我国对东北亚国家出口商品逐渐多元化,传统的优势商品份额逐渐减小,而高技术、高附加值商品增长显著,这也说明我国产业技术水平在东北亚国家中的地位稳步提升。第四,出口集中度将逐年下降。日本一直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地,韩国经过高速发展成为我国的次要出口地。近年来,俄罗斯经济重心向亚洲转移,与我国经贸往来更加密切,我国对俄出口占对东北亚国家总出口份额逐年增加,导致我国出口集中度不断下降。同时,由于日韩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较大,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导致中国与日韩间贸易摩擦加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与日韩间贸易的发展。第五,在我国对东北亚国家商品出口中各国格局会持续相当长时期。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东北亚国家商品出口仍将以日、韩、俄为主,蒙、朝由于自然条件、政治、政策等原因所占份额仍会较小。

促进我国对东北亚国家商品出口的对策

(一)建立多边调控机制在现有的双边、多边机制基础上,大力度增加峰会、论坛及对话等多边调控机制。全面构筑东北亚贸易平台,加强东北亚六国多层次、多角度的交流联系。着力从国家层面出发为东北亚贸易往来扫清障碍,多国联动为发展东北亚贸易打开绿色通道。[6]设立东北亚贸易协调组织,强化监督和立法,力图减少贸易摩擦,提倡贸易公平。

(二)优化贸易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开多国联运、陆海联运、陆海空联运航线,以便利的交通运输作为贸易保障。打造区域信息网络平台,扩大企业信息、商品信息电子化规模,提升区域内信息传递便捷性,形成区域内信息同步。促进配套金融业发展,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组织活动,提升我国的全球影响力。加强软环境建设,联合东北亚六国共同追求区域整体利益,维护周边和平稳定。

(三)改善出口贸易结构短期内仍鼓励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长期内努力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以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贸易结构优化,阶段性地将出口贸易结构由以资本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为主转化为以技术密集型为主。有针对性地扶持和保护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大力推动高附加值商品、高级产品及高端产品的出口,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商品出口。通过国家、机构软环境建设,为企业提供贸易政策、贸易形势指引。通过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鼓励低耗能产品研发生产,降低资源性产品的出口比重。

第9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范文

上世纪90年代至今,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高科技术革命的发展,对传统的国际经济合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个影响至今仍在继续。除了七八十年代已经形成的趋势,如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地位增强,国际贸易适当的增速支持经济增长以及服务贸易异军突起等以外,对本世纪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还有如下几个新的趋势,值得我们做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一、WTO成为世界范围维护和完善贸易秩序的重要机制

国际贸易的进行和发展,需要比较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作为支撑环境,战后的几十年时间里,从林林总总的商品组织到联合国贸发会上震耳欲聋的讨论,从GATT的第一回合到多哈刚刚启动的新一轮贸易谈判,各国、各地区都在为改善自身所处的国际贸易环境付出了大量的努力。

特别是近二十年来,在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技术进步和跨国公司的推动下,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和经济一体化在不断突破国家和地域的限制,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的跨国界流动的规模日趋扩大,国际分工日益加深,世界市场范围内配置资源的效率不断提高,各国、各地区间经济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正是基于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和作用的深切感受和发展自身经济的强烈愿望,各国、各地区不管国力强弱,不论社会制度和文化差异,都在试图逐步融入到全球化进程中,因而也就更加重视全球通行的市场经济规则。

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是WTO成员,目前已达144个,成员间贸易额占全球贸易额的90%以上,这样就使它具备了根据全球化要求和国际贸易发展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全球通行的交易规则的能力和条件。

作为当今世界处理贸易问题的重要国际组织,WTO在以往的实践中,在所有成员的配合下,卓有成效地履行着它的基本职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基本规则并监督成员执行。WTO也成功地组织了多个国家的贸易谈判,为建立公共的国际贸易秩序做出了积极的贡献。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为促进贸易的公平进行提供了令人信服的帮助和评断。WTO运转以来,以其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和实践,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WTO要求各成员实施统一的对外经贸政策,主张各成员不分大小,实行非歧视的贸易待遇原则,给予外国货物国民待遇,保护知识产权,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主张公平贸易和公平竞争。WTO的这些基本原则已为全球各国、各地区所接受,成为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

如果说GATT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把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协调起来,追求国际贸易的良好秩序的产物,各国、各地区都视之为同国际经济体系联系与合作的重要桥梁;那么,当这个组织演变到WTO以后,就不仅仅是联系国际经济的简单通路了,当然它仍有这个作用,但这时的WTO本身就已成为世界经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或者可以这样讲,它本身就是经济全球化的载体和舞台。它现在的方式、运行机制就是为经济全球化而设计的。

让我们来看一下乌拉圭回合的19个协议,就很容易理解了。19个协议浩如烟海的条文,对全球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做了相当全面的规划,其精细与具体可谓无微不至,不仅WTO成员奉为至典,WTO以外的国家也不能等闲视之。当贸易专家们不时翻阅这个1995年文本的时候,参加多哈部长会议的贵宾们已经着手环保等更深层次与贸易有关的立法了,人们当然还无法评估本次回合的成果,但有一点已经不容置疑,那就WTO为了国际贸易秩序的优化,为了从次优逐步过渡到最优,在严格监督现有环境的同时,还在不懈地推进新的立法。

不仅如此,WTO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作用还突出表现在它对各成员的国内立法产生了强制的影响。这就是各国在国内涉外经济立法和经济管理实践中必须坚持法律的一致性和透明度等基本原则。

法律的一致性是指禁止颁布与入世承诺相抵触的法规,这意味着不能通过与WTO规范相悖的法规。

公平地执行WTO规则是建立世界贸易秩序的又一基石,这一原则不允许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中存在不平等的竞争和垄断。

透明度要求全面公布并提供与贸易有关的现行法律、规则和措施,其目的在于可使成员清楚地了解制度信息、准确评估贸易环境,可见,透明度也是法律一致性的必备条件。

二、FTA的贸易创造效应成为全球贸易新的增长点

各国、各地区出于深化国际分工和合作,配合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已不甘于WTO所形成的次优原则和秩序,主动从双边交往和局部地区间的联盟寻求更大的便利和自由化。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FTA无论是数量还是进程都变化很大,据不完全统计,到2000年底,全球已经完成和正在商谈的FTA总量已近50个,其中双边的FTA占90%;区域性的FTA绝对数量虽少,但影响深远。下面我们先简略描述在当今全球经济和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的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情况,来看FTA的作用。

1985年6月欧共体发表白皮书,提出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92年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大市场,实现内部商品、服务、资本和人才的自由流动的考虑。1986年2月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签署了《欧洲一体化文件》。该文件规定在1992年年底正式实现12个国家间统一市场。事实上,经过6个年头的努力,到1992年底,作为这个目标的重要标志,三个“自由流动”得以实现。

一是商品自由流动:取消共同体的商品在相互边境间的全部检查,统一商品技术、卫生标准;

二是资本自由流动:公民可在各成员国自由存款、贷款和投资,取消外汇管制;

三是人员自由流动:公民在欧共体内可自由迁徙,他国公民享受本国公民同等待遇,相互承认居留权、学历和技术职称。

在这个基础上,欧共体成员继续努力,1992年又正式签署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决定成立欧洲联盟,确定在上世纪完成单一货币、建立中央银行。如人们所见,随着欧元的启动,欧盟经济一体化建设进入到了更高的阶段,此时的成员间,已经具备了完全的贸易自由和便利。

1991年2月,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之间公布了推进自由贸易区的设想,同年,三国之间开始了协议谈判,在一年零两个月的争吵之后,于1992年8月达成协议,同年12月三国分别签署。

1994年1月1日三个国家正式步入自由贸易区,三国约定15年之内逐步取消货物和劳务以及资本流动的所有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经过努力,到目前为止,已经实现了基本的优惠安排:

一一美国、加拿大对墨西哥的出口的工业品和农产品的65%已经在2000年前实现了免税。

一一美国、加拿大对墨西哥出口的汽车整车关税已经减半征税,2000年前已实现了取消75%汽车零件出口的关税。

一一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实现了汽车必须包含62.5%的北美制造的零件可以享受减少关税的优惠安排。

一一墨西哥逐步开放对美国通讯设备及服务的投资限制。

一一墨西哥取消对美国、加拿大农产品实行的进口许可证,使美国农产品的出口的25%获得了基本保证。

一一美国、加拿大逐步取消对来自墨西哥的纺织品和服装的限制。10年内实现没有壁垒。

一一墨西哥对美、加开放金融市场,经过6年的过渡期,美加银行、证券公司都可以在墨设立独资的分支机构。

一一2000年前已经开放了包括金融领域在内的所有资本市场。

一一三国间的货物跨境运输为贸易的便利和自由提供了支持。

一一三国一致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当然,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开放进程还在继续,自由化程度还在逐步提高,较之欧盟确实存在很大差别,但即使如此,我们从上述两个自由贸易区已经实现的目标中,仍然可以感受到它对经济和贸易的积极作用和促进效果。

首先,自由贸易区的商品贸易自由化进程度已相当高,在商品贸易上,不仅不能存在关税壁垒,就是比较复杂的非关税壁垒的取消也都有了明确的时间表。

其次,为了实现区内贸易便利化,成员在开放投资、人才、技术、服务等领域上予以全面合作,贸易自由已逐步演变为经济一体化进程。在这个进程中,各成员原来追求的贸易便利化目标确实得到了实现,但成员很快就把这一成果作为推进区内经济一体化的手段,区内的各项安排产生了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虽然从其本意上是为促进区内的经济快速增长,但作为结果之一,区内的贸易以其独到的便利条件迅速增长,作为一个新的增长点带动了全球贸易的迅猛发展。

第三,FTA间的攀比和竞争,使成员经济的让渡范围越来越扩大,欧元的启动把这一苗头发挥到了极至,人们现在考虑的已不再是自由贸易区的意义和重要性这一系列原则问题,摆在日程上的是如何推进并尽快取得成效。

凡此种种,自由贸易区便利的自由的经济结构对区域乃至全球的经济产生的影响已经不言而喻。

第一,FTA促进了区内经济和贸易增长。

综上所述,内部贸易壁垒的逐步消除及自由流通的实现,将促进内部经济和贸易的增长,同时生产要素将得到不同程度的自由流动,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也更趋合理,规模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根据测算,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分别给各成员带来利益,节约了开支。

如欧盟在实现了商品、服务、资本和人才自由流动后,可从取消的壁垒过程中获益3000亿美元,国民生产总值增长5%,物价下降6%,公共费用减少20%,工业成本下降7%,增加200-300万个就业机会。

北美自由贸易区也同样使三国获利。美国可因此得到1715万个新增就业机会,对墨西哥的贸易顺差将增加100亿美元。北美自由贸易区运行以后的数据也说明了三国是受益的,贸易出口都有明显的增长,墨西哥年增长率最高达20%,其次是加拿大10%,美国是5%.

第二,影响世界商品、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流向。

战后,世界商品和资本的流动一直集中在发达国家之间,FTA的产生和发展,将加剧这种趋向。以发达国家为主建立的FTA如上述的两个,由于区内逐步清除各种壁垒,生产要素的流动必然加速,各种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更趋合理,从而使相互间的经济贸易联系更为紧密。

FTA是区域间经济联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也要看到FTA的产生又进一步加深了这一联系。仅以资金和技术的流动就可说明,在FTA中,由于科学技术的发明国的主要使用者都集中在发达国家,因而对科学技术尤其是新科技的吸纳能力也是巨大的,这样就势必造成了资金和技术首先是流向发达国家,之后才是流向区内的发展中国家,真正流向区外发展中国家的就很少了。

近年来,人们对FTA的作用和优势认识得越来越清楚,FTA的优化机制对非成员的吸引也很明显,这就引起了区内外合作的问题。为了分享FTA的利益,FTA以外的国家都在积极寻求与其开展合作,这样就出现了FTA之间相互投资和技术交往以及贸易交流,特别是为了绕过FTA的贸易壁垒,区外国家的投资设厂成为最普遍的进入方式。近二十年来的跨国兼并、战略重组之所以发展很快,这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第三,FTA所固有的排他性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FTA的基础就是内部开放市场,相互提供优惠,这样的结果是以区内不断扩大和增长的贸易取代与区外国家的贸易,区外的国家和地区不能享受区内的种种优惠,从而导致外来产品的竞争力下降。如欧洲以共同农业政策为支柱的农产品统一市场就是一个典型的排他性很强、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很浓的市场。同样,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运行中,随着墨西哥产品对美输出的大幅增加,亚洲地区的电子产品和纺织品出口美国势必遭受巨大冲击。

三、FDI带动国际贸易快速发展

近年来,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与当今世界经济发展(包括国际贸易的法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进入到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加快,世界经济形势似乎变得越发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各国政府竞相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贸易和投资壁垒大幅削减,全球和区域范围的经济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跨国公司在国际范围内转移资源、扩张经营、全面开发市场已经非常便利。

据《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等权威统计,目前世界上约有5万多家跨国公司,其海外分支机构达30余万家,累计跨国直接投资总计约4万亿美元,其中30%是由全球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控制,由这些投资所创造的商品销售额,比世界出口总额还要多。2000年,跨国公司海内外分支机构的销售额达6.5万亿美元(其中30%是公司内部交易)。各种数据都清楚地表明,跨国公司带动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而且成为推动当今国际贸易发展的强大力量。

我们从既往的跨国投资实践中已经看到,跨国公司大规模向各地区渗透,进行跨国生产、经营和销售,大大促进了生产的国际化。跨国公司采取全球经营的战略,不仅增加了东道国的对外贸易量,而且所开创的以公司内部分工为特征的国际生产一体化体系,因其大大减少“交易成本”,使母公司分支机构间的内部贸易量急剧增长,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增长中的重要构成。

据统计,上世纪70年代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占世界贸易的20%;八九十年代这一比重上升至40%.目前世界贸易总量中有70-80%与跨国公司有关,而且这种趋势还有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之势。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各成员通报其与此相关的法规中存在的限制情况,并要求各成员根据确定的时间表在最长7年时间内取消这些规定。可见跨国公司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不断加强,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为跨国公司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制度保证。

作为90年代末最突出的全球经济现象之一,跨国公司的购并重组不仅对跨国投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同样对世界贸易的作用也是巨大的。在十多年的时间里,我们已经亲眼目睹了全球企业的兼并风潮,十几亿、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美元的资产和股本在一夜之间易主,存续几十年、甚或上百年的公司、企业,一纸合同就改朝换代。从曼哈顿到地中海,从传统的制造业到充满高科技成分的IT产业,还有老牌的商业银行都在洗牌之中。

但这次兼并浪潮席卷之处仍以欧、美为主,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几未波及,即使在发达国家中,也情况不同,美国是这次兼并浪潮的最大目标,同时也是自身兼并活动最活跃的国家。与70年代的那一次“把企业作为一件商品”的兼并不同,这次兼并主要是基于公司的长远的全球的经营战略考虑,目的主要在于扩大规模,利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优势互补,通过跨行业、产业的混合兼并,降低经营风险,避开贸易壁垒,开拓全球市场。更为引人注目的是政府推动、金融界积极参与,形成了全方位的推动兼并的大环境。

之所以要关注跨国公司的全球兼并,首先是由于它对全球经济产生着现实的与潜在的影响。毫无疑问,新一轮的兼并改变了国际资本的流向,推动国际资本在发达国家中的流动,这对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造成很大困难。

其次是兼并与重组加速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已有的和正在形成的贸易壁垒在兼并浪潮的冲击下已土崩瓦解,很难发挥作用。可以说,全球跨国企业的兼并在某种意义上加速了经济全球化,使许多国家之间,双边范围乃至多边场合久拖不决的问题变得容易解决。

再次是企业兼并增加了跨国公司的力量,扩大了他们占有市场的份额,使得国际贸易格局更加不利于发展中国家。

四、电子商务所提供的交易平台迫使既定的国际贸易格局开始了新一轮的洗牌

随着国际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适应国际贸易数量和规模的迅速扩张的需要,90年代后半期产生的电子商务一经问世,就以不可逆转的势头为世界贸易搭建起了快速运行的平台,特别是在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大力推动下,电子商务已成为本世纪国际贸易发展最具前途的领域之一。

在1995年以前,全球电子市场交易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论,但到1997年就迅速达到约300亿美元,到2000年为2500亿美元。专家估计在21世纪的前十年里电子商务市场完成的交易额将以每两年翻一番的速度超速发展,到2010年,交易规模约为10万亿美元,在全球贸易格局中将占1/3的比重。如果再划细一点,届时欧盟的网上出易将可能达到4万亿美元,美国可能在2万亿,日本在1万亿,亚太地区约15万亿美元。

人们还能看到,在进行电子交易的同时,各国、各地区已将传统国际贸易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全球制度化建设的思潮同步应用到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上,世界有关贸易组织、经济组织和致力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发达国家都同样非常注重电子商务运行规则的建设。这个在国际贸易领域内,经过几十年间成千累万件交易实践才令世人基本认识的道理,在电子商务这个虚拟的交易产所内却不费吹灰之力就实现了。当然,由于电子商务平台自身运行的高技术特点,其规则的制定并非一蹴而就,但应当讲,人们的这一努力方向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而且成效还是比较明显的。

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WTO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WTO总务理事会通过的《电子商务工作方案》,OECD召开的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以及电子商务全球对话形成的《巴黎倡议》都是国际范围内进行电子商务规则建设的可喜成果。

又如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关于电子商务最佳实施方案调查的总结》、《互联网免税法案》,欧盟的《欧洲电子商务倡议书》,英国的《电子商务-英国税收政策指南》,亚洲国家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比较框架》等都是从本国能力和利益出发完成的单项立法,虽然还不系统,但是对解决目前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障碍还是有积极作用和针对性的。

上述两个方面的概述虽然还不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全貌,但是已清楚地说明,电子商务提供的交易平台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优势多多,如降低成本、减少库存、缩短生产周期,增加商业机会以及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小等。我们可以把其对现有国际贸易的影响大致地归纳为如下几点:

首先是电子商务以其快捷的运行和履约冲击现有的交易方式,使交易商可以在传统的谈判室与因特网之间做出选择。

其次显然相当数量和比例的新生业务从初始就进入网络运行而压根就与传统的市场没有关系。

第三,网上交易既是一个平台,同时也是一个市场,数据库建设、域名注册等电子市场自身开发也在进行着激烈的商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