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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区已成为南京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引擎
自1988年我市成立第一家开发区――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来,我市开发区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深入发展,无论是在数量、质量,还是功能上都获得了极大地提升,目前已形成了以4个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8个省级开发区为主体、2个特殊功能区和26个市级重点工业园区为配套补充的发展格局,各类开发区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展示南京城市新形象的重要窗口。截止2010年底,我市12家省级以上开发区累计开发土地面积178平方公里,进区企业近万家,创造了56万个就业岗位;吸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突破5000亿元;累计实际使用外资141亿美元,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共投资了项目超过110个,其中千万美元以上大项目1084个。开发区以不到全市3%的土地面积,创造了全市66%的实际利用外资,35%工业就业岗位,28%的地区生产总值,26%以上的财政收入。
二、南京开发区管理体制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开发区管理体制发展现状
目前,我市开发区管理体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管委会+开发公司”的管理体制,也称作准政府管理体制。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获得政府有效授权,对开发区实施建设与管理,为入区企业提供服务。根据政企关系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政企分离和政企合一两种模式。政企分离模式下,开发区管委会只负责行政审批、管理和制定政策,而开发经营由独立的开发公司承担;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开发区管委会具有管理者与开发商的双重功能,管委会与开发公司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或交叉任职。二是企业化管理体制。开发区成立建设开发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被赋予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对开发区实施运作管理。开发公司不仅要开发工业用地,还要进行大量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投资补偿主要来源于工业和商业用地开发收入,而不能直接从政府税收收入中获取补偿。三是园区合一管理体制。开发区按照所在行政区政府授权,承担区域内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双重职能,负责园区内项目审批和规划建设,兼具有对乡镇的管理权限。开发区和所在行政区主要领导交叉任职。如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溧水经济开发区、江宁滨江开发区与相邻行政街镇开展的“园区带街镇”活动,就是该体制的一种有效探索。
总的来看,上述三类开发区管理体制适应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区划格局和不同功能定位,第一类管理体制,是政府主导下的一种准政府管理体制,有利于资源高效集约使用、产业功能快速形成;第二类管理体制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有利于市场化运作和经营效率的提高;第三类管理体制是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对“区镇联动”的有益探索。目前,我市除少部分市级重点工业园实行企业化管理体制和园区合一体制外,四大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均实行准政府的管理模式,即开发区设立党工委、管委会和开发公司,三块牌子一套班子,交叉任职,政企一体化运作。这种模式具有扁平、灵活、精简、高效的特征,有利于按照政府的政策意图集中统一快速地进行开发建设,改革成本小,可操作性强,对开发区早期开发建设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二)开发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南京开发区发展速度和竞争力有所下降,特别是与武汉、西安、合肥及省内苏、锡、常等地开发区的差距逐渐拉大,除了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开发区政策优势弱化等因素有关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开发区内部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甚至有向传统体制回归的趋向,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我市开发区的管理主要通过政府的派出机构――管委会来组织实施。但是从国家法律到地方性法规中,都没有对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予以明确定位,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行政机构设置序列中也没有管委会。尽管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但对开发区的功能定位、管理模式、组织原则和组织形式并没有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对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法界定,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一直备受质疑,不仅造成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和政策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也容易给客商造成权宜之计的错觉,影响其长期投资的信心,不利于开发区的长远发展。
2.管理职能行政化趋势明显。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市开发区大多完成了设立时规划区域内的开发建设面积。近年来,各级政府为了延续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开始对发展潜力大、前景较好的开发区进行扩容。开发区域的大面积扩张使开发区管理主体不得不面对更多的管理服务对象和事项,使其除了做好传统的土地开发、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经济工作之外,还要越来越多地承担区内流动人口和居民的文化教育、区域卫生、劳动就业、民政福利、公共环境、社会治安等大量社会事务。上级有关部门也往往将开发区视作一般行政区进行管理,要求对口设置有关部门,参加统一组织的各种会议、评比和考核,造成开发区管理链条拉长,财政负担加重,开发区高效的管理架构面临膨胀的极大压力,出现管理职能行政化趋势。
3.开发区职能权限不到位。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国家和省市对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先后实行了垂直领导,各级政府最初赋予开发区的权限,被纵向集中管理所分解。一些可下放给开发区的权限,如产业规划、土地征用、资金融通等,受制于部门政策条文制约,无法真正落实,影响了开发区职能权限的有效发挥。
4.规划建设不协调。目前,我市不仅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还有省、市、区县开发区和乡镇开发区。由于开发建设规划不协调,开发区与所在区县实行两层皮行政管理体制,为了争取投资项目和发展税源经济,各地开发区竞相以税收优惠、土地价格优惠等措施展开低层次竞争,造成产业空间布局不合理、产业雷同现象严重,无序竞争现象时有发生。从全市开发区布局来看,全市除12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外,基本上是一个乡镇一个工业集中区。从同一区域内部开发区布局来看,以江宁区为例,区内有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开发区、汤山工业区、湖熟工业区、东山工业区、禄口工业区6个开发区。分散布局的结果造成资源浪费,环境问题严重,基础设施配套不足,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和区域竞争力。
5.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的效用日益递减。我市开发区设立初期大都建立了以薪酬、级别、职位等为主要杠杆的激励机制,也因此吸引了大量人才,为开发区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开发区优势的逐渐弱化,开发区内部激励机制的效用日益递减。目前,我市开发区除主要领导由上级政府任命外,其他行政、事业身份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而不是采用聘任制、合同制或竞争上岗。在薪酬分配上也大多是“吃大锅饭”,没有采取年薪制等现代分配方式,缺乏优胜劣汰的奖惩机制。在级别、职位激励方面,受开发区内部职能部门相对较少和领导职数少的限制,大多数人的职务上升空间受到约束。久而久之必然造成开发区人才流失、队伍老化、士气不足、创新动力缺乏等问题,严重制约开发区的进一步发展。
三、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当前,我市开发区已全面进入“二次创业”转型的重要时期。面对新的经济形势和发展阶段,我市必须进一步明确开发区的功能定位,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开发区加速转型和整体竞争力提升。
(一)从南京经济社会长期发展战略来明确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国家级开发区功能定位:现代化新城区。这一定位主要是考虑到四大国家级开发区已有良好的发展基础,特别是开发区的大面积扩容和辖区人口大幅增加,开发区与主城及周边地区互动性日益加强,其功能已从单一经济功能区向集现代物流业、商贸、居住和商务服务等多元化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区转化,逐步有力分担主城功能,成为连接城市中心和城镇的空间纽带。
根据这一定位,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应从管委会体制尽快转变为园区合一的管理体制,开发区和所在行政区由一个行政主体管理,管委会和区政府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这种模式不但可以顺利实现扩容,而且便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当然,开发区和行政区要明确各自职责分工,以开发区的经济开发建设需求为先导,以行政区公共产品供应为配套,探索建立开发区与所在行政区管理体制优势叠加、互动发展新机制。管委会原有的机构承担行政区经济发展方面的管理职能,行政区不再重复设置同样的机构,而只设社会事务管理及其他机构。同时,行政区主要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承担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外来人员的就医、子女上学以及社会治安等社会事务,为开发区的加快发展提供更加优化的社会环境。
省级和省级以下开发区功能定位:“区域经济引擎”和“城市化加速器”。一方面借助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产业、人才、科技、资金、制度等优势,实现开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其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在开发区稳步发展同时,实现开发区地理空间向行政区的拓展,加速城市版块的扩容。
鉴于省级和省级以下开发区目前功能仍以经济开发为主,建议仍保持现有的管委会体制,保持开发区管理体制的封闭性,减少区外行政体制的干扰,但要继续实行精简机构、简化程序、政务公开、高效服务的原则,克服管委会机构和人员继续扩大膨胀的趋势,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园区合一体制过渡。
(二)整合资源,发挥整体竞争优势。目前,我市开发区分散竞争的格局不能适应经济功能和城市化功能定位的要求,必须改变现有分散管理、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应将开发区的建设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之下,通过全市统一规划,确定各开发区的发展方向和主要产业。以产业链为纽带,科学划分若干功能园区,将不同级别、相同类型的开发区进行合并重组,实行一区多园、良性竞争、共同发展。围绕做大做强国家级开发区,将位于四大国家级开发区周边的省、市级开发区纳入统一开发、管理,发挥国家级开发区的品牌效应,形成招商引资的合力。整合周边省级以下开发区,进一步做优做精省级开发区。规划选择发展条件较好、与整体规划无矛盾的市级园区进行重点培育,择机升级为省级开发园区。
(三)完善法规, 确保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积极呼吁国家出台统一的经济开发区法,省政府尽快制定或修改开发区相关条例或规定。考虑到国家和省里法律法规的出台或修订有个较长的等待过程,市政府也可以借鉴苏州高新区的做法,先行制订出台《南京市重点开发区管理条例》,内容包括:①开发区的性质、定位和目标,明确开发区是什么样的形式和组织、有什么功能、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任务;②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明确管委会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管委会对开发区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③开发区的管理职能、范围和管理权限。通过制定和完善法规,维护开发区管理机制和职能的相对稳定,使开发区的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开发区的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我市大多数开发区管委会与开发公司的关系还是政企合一模式,这一模式适合于早期开发建设阶段。对进入发展成熟期的开发区,有必要理清管委会和开发公司双方职责,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离,把开发区资产营运管理职能从管委会中剥离出来,建立专门的园区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实行公司化运作,根据市场需求对园区进行开发建设,科学核算成本效益。管委会职能除了制定政策,总体规划,行使政府授予的审批和行政权力外,主要是搞好各种服务。同时,大力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服务、沟通、协调、自律、公正、监督功能与作用,并逐步向这些机构移交一些必要的行政管理职能,减轻管委会与开发公司的负担,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四)规范管理,建立灵活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开发区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如果缺少灵活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和竞争机制,就很难发挥开发区的管理体制优势。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提倡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宽容失败、鼓励竞争的良好风气,将开发区思想文化建设与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有机结合,着力打造一支具有全球视野和战略眼光的高素质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团队。一是实行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的人事管理制度。除开发区主要领导由上级政府任命外,其余管理人员全部实行竞聘上岗,择优录用。探索实行聘任制、合同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年度测评、末位淘汰”等有利于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二是建立以岗定酬、按绩定酬的分配机制。探索实行“年薪制”,一般工作人员可在基础工资不变的情况下,拉开各种奖金、补贴档次,使收入着重向优秀人员、优质工作和关键岗位、复杂劳动倾斜。三是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机关、事业和企业身份工作人员,实行不同的考核办法。健全平时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人员的晋升、使用、奖励、惩戒紧密挂钩。
关键词:规划管理 执法 问题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229-01
一、山西规划管理执法问题的现状分析与兄弟省市的借鉴
城乡规划是引导城乡有序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科学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对于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确保城乡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整个城乡建设中处于龙头地位。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主要是通过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依法查处来保障规划实施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城乡建设的有序发展。违法建设的存在干扰城市秩序破坏城市规则,对城市构成建设性破坏,浪费社会资源,加大了建设管理成本,形成社会不公,毒化社会风气,激化社会矛盾,降低政府公信力,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十分巨大。因此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在整个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在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中出现难题,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甚至部分地区呈现高发态势,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划管理立法方面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化,为自由裁量留有较大空间。例如我省在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方面中处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北京市按照违法建设所在区域及违法建设的性质,制定出了处罚标准。根据土地地价情况,本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七类,其中,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被定为A类区域。依据违法建设对规划的影响程度、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设置固定的系数,相应减轻或加重处罚。二是我省规划编制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些地区的总体规划已经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而新的城市总体规划还未制定,同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未做到全覆盖,甚至一些地区并无编制控规,导致规划管理执法无规划可依,规划管理执法成为一句空话。三是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对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未建立。广州市在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中在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行政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四是在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过小,导致违法建设的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不断出现越证,擅自加高、加胖。重庆市为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提高违法建设成本,在建设工程规划违法建设处罚标准中对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内的商品房工程违法建设行为,按违法建筑每平方米500元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0%罚款。对主城区外的商品房工程违法建设行为,按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不低于400元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按不低于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40%罚款。五是部门联动机制并未建立。规划管理执法与土地、建设管理有密切关系,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区域更加明显。六是行政执法部门在采取查封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时缺乏切实的执法保障。七是相对注重对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力度,缺乏对建设单位守法的激励
二、破解规划管理执法难题的措施与对策
鉴于上述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难题,导致我省规划管理执法工作不容乐观,最近几年一些地区违法建设呈现高发态势。如何破解规划管理执法难题,建立具有山西特色的规划管理执法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的蔓延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加快制定与国家《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提高其科学性和适应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制约规定,清晰准确界定法律责任与义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专题学习教育,加强对城乡规划龙头作用和违法建设危害的宣传,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全社会规划守法意识。同时注重规划管理执法人员的双重作用,既要充当法律的执行者、违法建设的斗争者,也要充当规划管理知识的传播者,深入建设工地、深入到老百姓中间,宣传规划的龙头作用和违法建设的危害性,使全社会形成规划守法意识。
(三)建立规划、国土、建设和公安等部门联动机制
1.建立规划、国土、建设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在土地储备阶段,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梳理形成储备土地数据,房屋管理部门提早介入,预测远期市场供应量。在土地出让阶段,由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共同参与形成出让合同数据,明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及时将出让合同内容、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等各种技术参数抄报房屋管理部门。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房屋管理部门及时将实际开竣工情况、开发进度情况反馈至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由其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款加强监管,同时将房地产市场分析情况及时反馈给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为下阶段科学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提供依据。
2.建立规划公安联动机制。一是规划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公安部门应派员参加;对涉嫌规划犯罪的案件,规划部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便于公安部门尽早掌握案情,做好刑事侦查工作。二是对规划违法案件每月会商一次,通报近期规划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在查处规划违法案件上寻找合力点。
(四)建立规划守法激励机制
从经济学角度上看,任何行为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守法行为也需要成本,守法成本是指遵循法律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守法成本具体包括行为成本和机会成本,行为成本的大小一般由法律自身所决定,一般情况下,以作为的方式履行守法义务的行为,需要付出行为成本,比如给车辆上牌、缴纳行政收费、工厂安装使用治污设备等等。机会成本是人们被迫在稀缺物品之间作出选择时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将资源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它方面所放弃的收益,或者说,机会成本是采取某种而非另一种行动所放弃的机会的成本。在存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人们的行为决策通常只有两种可能即守法和不守法,从一种极端的机会成本角度上看,不守法的收益即为守法的成本。因此,守法意味着承担守法的成本,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经济人”不会有守法的动力,所以需要我们探索一套规划守法的激励制度。比如,对于需要付出高额守法成本的守法行为,给与适当补偿;对于长期守法的公民或社会组织,适当给予一定的奖励作为激励,努力构建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基金项目:2010年度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山西城乡规划管理执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2224)成果之一]
(一)司法质量评估的发展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法院系统即对司法质量评估问题进行了探索。以汉寿县法院为例,司法质量最初往往采取以公开互评的方式开展,评查的主要是民事案件,而刑事、行政案件局限于所办案庭室的唯一性未能评查。在评查中,办案人员对其他庭室办理的案件通过全案评查,根据自己的法律水平、审判经验,一般从实体处理、程序适用、书记员工作、案卷的装订等方面初步评出案件等次后,公开发表评查意见,再集体确定案件的等次,具备案件质量评估的雏形。从九十年代末至今,对司法质量评估则完全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方式,对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全面考评。在考评中,将司法质量划分为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三类。以汉寿县法院2004年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评细则为蓝本,办案质量方面总分为30分,包括合格案件达到100%计30分,每出现一起基本合格案件扣1分,不合格案件扣2分,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每件扣3分。办案效率方面为20分,包括各类程序审结、执结案件是否达院规定的期限(一般比法律规定期限要短),办案效果总分为10分,主要是指当庭宣判率、开展专项审判以及提出司法建议等,这三部分的分值大约占专业考评部分百分制的60%,其他专业考评内容则为业务指导、经费管理等办案质量占30分-35分,三部分分别由审监庭、立案庭按职责考评。
(二)司法质量评估体系的评价
从上可以看出,司法质量考评呈现出几大转变:一是从部分案件考评向全部案件考评转变。二是从非规范化逐步向规范化转变。通过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了考评内容、量化了考评的分值。从汉寿县法院近三年的考评结果看,总体上能反映案件质量水平,但是有的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操作性、权威性而流于形式,尤其是办案效率方面,如结案率、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率等。三是由个人考评向职能部门考评转变。在实践中,审监庭、立案庭的职能决定了在司法质量考评中的始终处理主导地位。
然而,也不难看出,司法质量评估体系并未完全真正建立。主要体现在:
1、司法质量评估的外延模糊,将司法质量等同于案件质量。从字面上来看,司法质量除了包括案件质量外,还应包括可能影响司法质量的其他因素。案件质量是司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司法(执法)最终的静态结果,但是(司)执法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果仅从结果来看质量的高低,显然不全面。例如:一个案件从实体处理到程序适用均合法,但未经立案庭统一立案,很明显这样的案件不可能成为合格案件。也正由于司法质量范畴的不确定,导致了不是司法质量的因素纳入了考评。如经费任务往往被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作为司法质量考评的内容,与办案质量相提并论。司法质量评估应是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执法质量的衡量,包括诉讼费、扣押款物、罚没款物管理、回避行为、审判案件办理期限、案件受理、立案程序、诉讼保全行为、庭审程序、执行程序、审判监督等可能影响司法质量的各种因素,但这些却并没有纳入考评。
2、司法质量评估标准不一。评价一个执法活动的好坏,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标准衡量,只有两上最基本的判断标准:一是法律标准,二是社会标准。法律标准是说,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以裁判适用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规范,又自然派生出实体法律标准与程序法律标准。社会标准是指舆论、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判的态度是赞同还是反对。在法治社会,对于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法律标准是基本的也是根本的标准,应当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社会标准的基准。①但作为司法质量评估这种法院内部对自身司法行为评价中,却执行“法外”的标准。在大多数法院均将审理期限通过内部规定缩短以期提高结案率,不但将结案率纳入评估的标准,而且也将内部审限规定纳入评估。如规定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5天内审结的占所结该类案件的50%以上计5分,每减少1%扣1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个月内审结的占50%以上计10分,每减少1%扣1分;全年结案率达95%以上计分,每减少1%扣1分。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想通过限期提高办案效率,但根本不具有科学性、必要性,混淆了法律标准实际上是最低标准。就审理期限来讲,法律规定的是最长的期限或最后的期限,至于最快、最短是多长,法律无法作出规定,将法律并未要求的标准进行考评,随心所欲,显然违背了司法的最终目的。
3、司法质量评估宽严不均。对个案质量大多数法院均由审监庭来评估。但审监庭具体应该从哪些方面、哪些标准来评估,未有统一硬性规定,五花八门。从我院来讲,由于一直未出台有关个案质量考评标准,仍然是由审监庭评查人权衡,大致为案件的办理符合实体法、程序法规范,案卷装订及时,为合格案件;案卷材料上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影响公正处理结果的为基本合格案件;存在实体错误、程序违法的为不合格案件。这种标准,由于采取的是粗线条,不同的人往往可能产生不同评估结果,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其他基层法院则通过实践,将案件中可能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列举,对于缺陷累计达到不同程度,确定案件的等次,体现出评查标准的客观性。在评查中各个法院均对改判案件往往倾注了更多的关注,而对改判案件态度则莫衷一是。有的一律列为不合格案件,因为要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但将改判案件一律划分不合格,显然有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有的法院则视情况,对改判案件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来确定,凡不是涉及实体案件处理(重大改判)而只是部分数额等改判,仍然确认为合格案件。
4、司法质量评估机构各异。一般来看,基层法院大多没有专门的司法质量评估机构,有的由审监庭、立案庭来承担此任务;有的只是在年终考评时临时抽调人员进行评查;有的则是抽调离退休人员对某些重点案件进行复查。从法院系统来看,未能建立象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那样从上而下的统一的评估体系。在前些年,中级人民法院最多也只是对某一类审判质量进行排名或划类,排名划类的依据是一般是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的多少。
5、司法质量评估工作无序。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整个司法质量评估工作条块分割,无法有序开展,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司法质量评估体系的定位
(一)司法质量评估特征
1、司法质量评估内涵。据《辞海》解释,司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以及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所进行的活动。我国现行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依法定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就应称为司法。狭义的“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关于“评估”一词,《辞海》解释为“评价、估计” .所谓的司法质量评估显然仅指法院为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防止审判权的滥用,通过一定程序和方式,对审判活动以及审判人员实施检查、调查、评价等内部监督活动。司法质量评估是对法院司法行为和司法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是对法院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执行案件过程中是否秉公执法、有否枉法裁判行为等进行监督;司法质量评估的目的应当是促进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司法为民。
2、司法质量评估特征
司法质量评估作为一种法院内部的监督形式,具有以下特征:
(1)评估形式的内部性。从我国司法监督体系来看,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等,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都是外部监督,与这些外部监督不同,司法质量评估是法院系统的一种内部监督活动,既包括法院本身对其内设机构司法质量的监督,更重要的则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法院监督。”上级法院司法质量评估则具有明确的法定性,较强的权威性。
(2)评估标准的唯一性。法律的价值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的最基本的需要的认识而认为、希望法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法的价值的内容包括“秩序”、“正义”这两在基本价值。正义,是法所追求的(或人们希望法所体现的)社会实质性状,这是法的实质价值目标。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则是法律的适用,审判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以法律为准绳是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以法律为准绳,即要求审判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是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衡量案件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尺度。而衡量审判活动质量高低的标准理所当然是法律,即是否实现了法律的公正这一价值目标。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诉讼法规定”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这也就表明,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正确与否,最终认定标准只有法律。而法官作为裁判者,总是处于矛盾的焦点,最终的裁决必然会使一方胜诉,一方败诉,正如波斯纳所说:”法官的判决总会伤害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医生一般不会以牺牲他人来帮助另一方。“②那么衡量法官行为的标准唯有法律。总之,作为评估审判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质量的司法质量评估的标准应该就是法律,这一客观的、具体的标准,同时必须是法律所要求的,包括实体法规范的要求、程序法规范的要求,同时也应包括职业法上的各种要求。该类规范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非法律的要求不应当成为评估的标准如结案率、当庭宣判率、调解率。
(3)评估体系的整体性。由于评估标准唯一性,从全国法院来看不应当条条分割、块块分割,司法质量评估应当成为一个有机的“系统”,具有整体性。但是应该看到任何法律,不论其规定得多明确、具体,都要给法官个人理解、适用留下足够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法官在某些情形中享有平衡各种衡平原则的自由裁量权”。我国虽然实行成文法制度,但法官也同样享有无可争议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由于我国地区差异,法律对此也为法官适用法律也留有了一定幅度,比如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发达地区明显高于不发达地区。因此司法质量评估标准也因此有一定的弹性、灵活性,应当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本身也是坚持法律标准的体现。法律规范是静止的,抽象的,将静止、抽象的普遍规定适用到动态的、具体的单个案件之中,需要经过司法人员的主观活动,需要进行大量的、深入细致的创造性工作,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在司法质量评估工作中,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简单地对号入座的做法,不仅不能客观评价司法质量,往往会违反法的本意。
(二)司法质量评估的意义
1、司法质量评估是确保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公正司法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职责的要求。法院系统内部的司法质量评估则是通过评估活动,规范、引导司法活动朝公正的轨道上来,确保公正司法、文明司法。
2、司法质量评估是完善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在实践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往往是通过个案来监督,如对某个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对下级法院司法质量监督缺乏全面性、主动性,导致对下级法院司法质量、对存在的问题缺乏整体的认识。通过司法质量评估则有利于完善监督,更好地、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各法院通过司法质量评估制度对自身的司法活动评查,有利于从影响司法公正的各个环节上监督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行为。
3、司法质量评估是量化司法质量的有效依据。司法质量评估不仅仅是对审判活动及其他司法活动质量进行简单的定性,如合格、不合格,含糊、缺乏依据,而是制定、细化规范标准,从数量分值上细化各项工作,划分质量优劣,考核司法质量。通过量化,使评查人易于操作,使被评查人对规范要求有进一步的了解,来规范办案行为。
三、司法质量评估体系的构想
(一)司法质量评估应该实现一个转化
司法质量评估应从对结果的监督转为对过程的监督。长期以来,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评判标准往往是以诉讼的最终,即实体结果的公正与否作为主要标准,却忽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对程序问题忽略。公正的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证。“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③忽视程序,只能导致司法的暗箱操作,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司法的实体公正难以保证,司法应有的权威不复存在。“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表现。”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公正的程序可以弥补实体判决的缺陷。有学者认为“在正义的程序得当实施的情况下,程序过程本身能够使结果正当化,并且有吸收当事人不满的功能。”⑤尤其是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法官遵循公正的程序,按照正义的要求来理解和适用法律,其裁判结果也因程序的公正而服判。公正的程序是绝对的,公正的裁判是相对的。在审判中,不允许增加程序,也不允许减少程序,更不允许变更法定程序。⑥对程序的监督比结结果的监督更直观、更有效、更容易。司法质量评估应从结果的评估转为对过程的评估。
(二)司法质量评估标准
合法性。所定立的评估标准、评估结果的处理必须合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适法、适法走样、适法错误的问题。
针对性。所评估的重点应当是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当前办案过程中常见的“不标准”现象,解决热点、难点问题,防止再次发生错误。
权威性。对于评估的结果应当具有权威性,必须服从,即使有意见必须按正当程序提出。
操作性。注重规范的技术细节和完整性,合理量化,使司法质量评估标准能成为规范法官办案的指南,按图索骥,掌握办“标准案”的工具。
(三)司法质量评估的方式和机构
司法质量评估,应该采取法院本身自查、上级法院抽查和复核相结合,层层评估的方式进行。各法院对本院办理的全部案件和可能影响司法质量的其他工作进行自查;中级法院负责对基层法院进行抽查;省级法院负责对各中级法院进行抽查,对各基层法院复核。对于党委关注和人大、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严重超审、执期限的案件以及涉嫌违法、违纪案件、发回重审和再审改判案件、引发国家赔偿案件应当抽查或复核。
司法质量评估的机构。明确案件质量监督主体是构建案件质量监督体制的前提和基础。为保证司法质量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该机构既不能隶属于某个委员会,更不能下设于某个内设部门。无论是审判委员会还是案件质量监督委员会虽然组成人员一般由各法院的主要领导和资深法官组成,但均为较松散的委员制结构,成员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工作力度仍有欠缺。而将司法质量评估机构置于某个内设部门的做法更是与设立该机构的主旨背道而驰,不能发挥监督制衡的作用。因此,建议法院应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成立一个人员精干、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的司法质量评估机构,专司案件质量监督的职责,直接向院长(副院长)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应当是平行、相互制约的关系,由它监督各业务庭案件的质量,而它的工作则要接受院领导、审判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和指导。
司法质量评估的程序。基层法院可实行月考评、季考评、半年考评、年度考评,中级法院以上对下级法院主要采取年度考评;自查结论服从抽查结论,抽查结论服从复核结论。下级法院发现有异议的,应当逐级提出。上级法院对异议应当审查。
法院对内部司法质量监督可以实行如下制度:
1、案件报结制度。所评查的案件为各审判业务庭上月审、执结的各类案件。案件审结的裁判文书均以送达各方当事人为标准;案件执结以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或执行手续办理齐备、入卷为标准。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内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只要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的,一律要单独组装执行卷。
2、全面送检制度。各审判业务庭必须于评查前三日按上月本庭司法统计报表上的报结数逐案整理、收齐案卷,并造出清单如数送交司法质量评估办公室以备评查。
3、一案一表制度。评查人员在评查案件时,应逐案填写《司法质量考核核评议表》,对评议情况应详细记载,以便统计分析。
4、定时集中的评定制度。评查员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对全院上月各执法部门办结的案件组织评议。
5、司法质量评议制度。质量评定完毕后,由评定小组进行集体评议,对出现的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案件有分歧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澳大利亚法治概述
迄今为止,人类有两大发明,一个是科学技术,一个是法律。科学是解决人类征服和控制自然界的重要武器,而法律则是人类解决人们之间关系的重要武器之一。法治是把法律尊崇为治国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法治是社会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她与人类进步事业息息相关。并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起着保障和促进作用。
澳大利亚是法治国家,法律至上、重视程序法、司法判例、权力分立与制衡等都是基本原则。在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制度都体现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州议会可以就任何与所在州有关的事宜进行立法。但是,在宪法限定的权力范围内,有效的联邦法律可以州法律。司法独立于立法与行政。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法官独立于政府。联邦法官的任期得到宪法保障。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所有事项(无论是属于联邦还是属于各州管辖范围)的最终上诉法院,而根据宪法授权,联邦议会有权赋予州法院联邦管辖权。由于深受英国普通法的影响,因此具有典型的普通法系的特点。
(二)原则与妥协的产物——《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是澳大利亚的最高法律,规定了澳大利亚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联邦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法治原则、在民原则等。整个宪法条文勾勒出了联邦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这部宪法为澳大利亚的现代化发展铺平了道路,意义巨大。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起草与通过经历曲折,是因为各殖民地区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矛盾。首先是大州和小州之间的矛盾。其次,自由贸易派和保护关税派之间存在分歧。再次,关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权限方面的分歧。最后,关于首都所在地的分歧。经各区代表反复权衡与选择,最终将首都定在堪培拉,以平衡各地区,尤其是墨尔本和悉尼的歧见。至今还有两座代表墨尔本和悉尼的大厦巍然屹立在堪培拉,表征着这段历史和澳大利亚的民主和平等。
(三)澳大利亚公民具有浓厚的法律意识和敬业精神
澳大利亚人的平等意识、自由意识、法律权威意识、守法意识等观念深入人心,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相得益彰。民众对法律普遍怀着一种敬畏心理,总是竭力恪守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别明显的是,在澳大利亚几乎所有的住房都没有高围墙,没有防盗门窗,阳台全是开放式的,社会治安比较好)。有人说,在澳大利亚享有自由与平等,这依赖于每个人都履行其责任,此言不虚。人们忠于澳大利亚并支持其民主生活及其深层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包括尊重法律、自由、平等、兼容、公平以及同情处于困境的人。
澳大利亚人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敬业精神与其教育水平很高、文化生活丰富有密切关系。澳大利亚教育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的大力投入。2006年澳大利亚教育投资占政府支出的8%;同时,师资力量雄厚、人才资源丰富,也是澳大利亚教育发达的另一要素。澳大利亚历史虽然不长,但38所公立大学中已经有17所入围世界200强。据说,目前澳大利亚人的人均购书册数已居世界各国前列。
(四)严格规范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根据澳大利亚的宪法和法律,澳大利亚的政府体制反映了英国和北美的模式,但又具有自己的特点。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建立在由普选产生的议会基础上。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和参议院。凡在众议院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联邦政府,内阁部长从参、众两院产生。总理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决定,而是由在众议院赢得大选的政党任命。在澳大利亚各级议会,议员可以突袭提问。而在(部长答复众议院所提问题)议会质询时间,政府与反对党之间有严格的轮流提问安排。在质询和辩论期间,那些措辞严厉和跌宕起伏的场面都会得到现场直播和广泛报道。这种做法使澳大利亚赢得了公众辩论机制健全之美誉,同时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非正式的制约力量。此外,还有严格的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绩效考评制度等。
在澳大利亚,不论是政府机关还是议会大厦,人们可以自由进出,可以到市政大厅找市长攀谈,也可以去议会大厅聆听议员辩论。国家的所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都必须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政府的投入与产出效益必须接受选民的公开考评,公共机构的支出及其绩效必须接受公开监督,政府的可信度是建立在健全而透明的公共支出绩效评估基础之上的。
(五)福利体系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比较完善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高福利国家之一。津贴繁多,工资很高,养老充分。澳大利亚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非常完善,有《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过渡法》《重新就业和开业法》《学生与青年津贴法》《产妇津贴法》和《寡妇抚恤金法》等。这些法律所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非常广泛,项目较为齐全。
目前,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是典型的“三大支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养老金、雇主提供的职业年金和个人自愿性的养老金储蓄。三个支柱互相支持,为公民的晚年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六)通过法治推进生态文明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设立政府环保部门的国家之一。据统计,人口稀少的澳大利亚,各州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在1000人以上,每年的环境保护投资都约占GDP的1.6%。澳大利亚政府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建立起了包括自然资源、生物、生态等各方面的50多部环境法律,还有《清洁空气法规》等20多部行政法规。各州根据自己的管理职能还制定了几十部地方环境法规。政府投资与市场运作有效结合,使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成效十分明显。
澳大利亚优美的生态环境,得益于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得益于公众具有强烈而自觉的环境保护意识。国家把环境保护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公民教育的全过程,公众不仅自觉遵守环保法律,而且还积极主动地参与环境监督和管理。
二、澳大利亚法治建设对我们的启示
一、理财产品法律性质
在对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界定的问题上,存在着一个焦点,就是委托和信托之间的焦点。银行理财的主要模式就是投资者把资金给银行,然后以银行名义对资产进行管理,投资者对风险进行承担,而银行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样以来,信托关系理财模式更加有助于理财业务的发展,对投资者是一种保护,使其权益不被侵犯。
(一)信托关系的特征
1.信托关系更符合理财特征
在信托管理中,银行虽然被委托进行资产管理,但是所有收益和风险都不承担,承担者还是归委托人所有,银行只是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回报。信托关系一旦确立,就不能中断。
2.信托关系对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更加有利
信托关系确定后,对理财产品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使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范围不断扩大,也解决了投资方式限制问题。另外,这种关系也更加有助于稳固投资者和银行之间的关系。
3.信托关系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一种保护
信托关系不会因为银行的破产等受到危害,这对投资者的财产是一种保护,使投资者更加主动积极投入到这些业务中来,为银行的多种业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4.信托关系更符合国际化
信托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公平、透明等基础之上的,这些特征与国际上的资产管理基础是一致的,更加有利于走入国际化,与国际模式接轨。
(二)对理财业务法律性质如何进行确定
要想明确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完善信托法,对银行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宽,对其经营资格进一步明确,银行经许可后,方可进行资产管理。在法律上进一步放宽银行混营业务,对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这项业务长期稳健发展做出贡献。通过完善一系列的信托法律,使之理财业务进一步扩大。
二、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
(一)存在三大法律问题
1.银行理财产品承担无形的担保的风险
银行所从事的理财业务主要是为了达到预期的收益,更加注重以后的收益,以及对所管理的资产进行安全保值,而这无形之中就承担了担保的压力。当前,我国银行理财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一些相关的法律还不完善,对各个市场和主体的参与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规定,当出现亏损的时候,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就需要进行投诉。
2.复杂多变的交易方式隐含着巨大法律风险
当前,理财方式非常的多样,各有各的特征,而各种方式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其中复杂的结构背后就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投资中每个细小的环节出现瑕疵,就会引发法律问题。
3.对投资者的补偿制度存在缺陷
尽管投资者把资产交给银行管理,但是其资产还是会存在很大风险。因此,需要对投资者补偿金制度尽快建立起来。当投资者的资产受到危害的时候,补偿制度缺失就会使投资者和银行之间产生巨大的法律问题。
(二)完善对策
第一,银行要对投资者的分类标准进一步划分,对分类方法进行完善,对投资者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另外,对理财产品的信息及时披露,尽量使信息通俗,投资者都能够看明白,保证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对其有详细了解。
第二,对产品运作模式进行调整,使风险收益逐步转移到投资者身上来。银行要对现有的体系进行改进,从各方面提高产品净值。对理财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使投资者承受最小的风险。
第三,对重要理财业务要进一步创新,对审查机制进行创新。对理财产品进行详细的考察和论证,使其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第四,建立补偿金制度。当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通过建立补偿金制度,投资者的利益就可以用补偿金来补偿,这样投资者就的利益就有了保障。
三、理财业务中的 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
(一)存在问题
在关联交易中,利益冲突最为严重。在我国,还没有制定一套相关的规定关联交易的法律,当发生关联交易的时候,就会出现利益冲突。因此一定要重视这种关联交易。
(二)规范关联交易,对利益冲突管理机制进行构建
第一,对关联信息进行披露。对关联信息进行披露是保证交易公平公正进行的重要手段。对于关联交易要尽可能完善的披露关联信息,使各方都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了解和监督,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法和公正。
第二,在关联交易中要依据公允原则进行。银行在进行关联交易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公允、公正、诚实守信。不得随意的降低或者是太高价格,使关联方受益,而损害其他方的利益。要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保证关联交易按公允价值进行。
第三,对利益冲突管理机制进行构建。要建立法人和业务防火墙,使银行和其他关联企业进行信息传递,在组织形式上,要尽可能使理财业务独立。还要建立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当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进行调整,把矛盾化解。
四、理财业务跨国法律风险
(一)存在问题
我们不能忽视合规经营的风险。国外对合规经营非常重视,对违规经营的要加大惩罚力度。在国际上,反洗钱和偷税监管不断强化。现在,很多的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控制,进行洗钱等违法业务,作为银行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去维护银行内部的违法现象。银行要对投资者的信息进行详细了解,降低风险。
(二)对理财业务跨国法律风险做好防范工作
关键词:企业 标准化 建设
当前,国家电网公司系统90%以上的企业正在向管理规范型企业转变,怎样完成这个转变呢?笔者认为,规章制度是传统的管理工具,标准才是现代化管理工具,企业应该把管理制度上升到管理标准,建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应用管理标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1.推行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
1.1推行标准化建设是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需要
标准化建设工作不仅是技术工作的基础,也是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建立企业标准体系是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保证和手段,是建立企业现代化管理制度的主要标志。
1.2推行标准化建设是加快省级电力公司融入国家电网公司的对接点
通过实施标准化建设,对各省级电力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整体管理的对接提供了平台,可以逐步将各省级电力公司基础管理与国家电网公司的各项管理衔接起来,为全面融入奠定基础。
1.3推行标准化建设可以加强员工队伍素质培训,为企业储备人才
通过实施标准化建设,可促使企业加大标准化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技能,进一步提高全员综合管理素质,为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快融入步伐做好人才储备工作。
2.电网企业管理现状分析
2.1在业务流程方面
随着电网建设的发展和国家电网公司管理模式的转变,省公司不断推广新技术、实施新的管理方法,但由于原来固有的管理流程没有随着新技术和新方法出台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规范,造成新旧体制下的管理冲突、管理空白和管理死角。
2.2规章制度方面
各单位每年出台的规章制度很多,几乎所有的管理点都有对应的制度。但有的制度指导性不强,导致规章制度权威性低、执行效力差。
2.3员工行为方面
员工标准化意识淡薄,标准化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不健全,自觉应用行业标准程度低。
3.电网企业如何有效实施标准化建设
物资总公司经过近几年的探索,总结出的“四级控制、四个凡事”一体化管理法值得借鉴,具体应该从三点着手:
3.1筑造“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轨道
在标准化建设实践过程中,必须要人人参与,按照“制度管人、流程管事、文化治企”的管理思路,通过“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 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各项工作不出现“空白”、不挂“空挡”。
一是拓展标准化领域。将标准化建设渗透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专业,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地推进标准化建设,实现公司大闭环与部门小闭环的有效衔接。
3.2塑造标准化建设的理念
物资总公司将 “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的“四个凡事”一体化管理法融入到日常工作中让标准固化为自觉习惯,在物资集约化发展进程中,标准化建设早早地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每年年初,相关部门制定领导班子调研提纲和课题,在一定范围内,对调研成果共享,就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新观点和新思路,并将有建树的成果运用到工作中。
二是加强标准化先进典型的推广。公司提炼的 “441”电网物资保障法,在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主要报刊杂志上进行了刊登,扩大了公司的美誉度。专业部门将“441”电网物资保障法运用到宁东±660千伏直流输电示范工程(陕西段)等重大工程项目上,用典型的作用推动企业整体工作。
三是驱动标准化文化。物资总公司在“两级”领导干部和职工中开展了《细节决定成败》、《责任胜于能力》等有关书籍的学习交流活动。并在业务部门开展业务竞赛活动,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对档案资源进行整合,将省公司系统集中规模招投标资料在物资总公司进行集中统一整理归档。
3.3打造标准化建设的文化体系
在标准化建设实践中,物资总公司努力建设融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两位一体”的标准化文化体系,引领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将责任意识渗透到员工思想中,通过创建楼道文化墙等措施,营造主动履则的标准化氛围。通过开展“强化责任、提升素质”等活动,提升员工责任意识,做到尽职先尽责,让责任意识成为习惯,时刻用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各项工作。
将管理意识融入到管理层与实施层中。制定了《物资总公司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形成了PDCA自律循环和问题管理平台,并用“四个凡事”来指导、协调、示范和引领标准化工作,提升管理水平。
一是凡事有章可循,提升工作质量。物资总公司每年坚持对管理体系进行改进,借助“外脑”审核公司管理流程。近年来,出台了百余份管理制度。目前,公司标准体系文件涵盖了党务工作、人资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管理、信息化管理、行政管理、工会管理、综合管理类。
二是凡事有人负责,提升管理水平。对年初工作会议上所有工作进行梳理划分,确定了36项全年业绩考核指标,并以《任务分解表》的形式印发各部门,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成情况定期检查并考核。
三是凡事有据可查,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落实“管理服务一线,机关服务基层”的要求,对管理服务的内容、环节等量化和细化,提升服务水平。
四是凡事有人监督,规范工作流程。随着电网业务的不断扩大,物资总公司工作节奏也越来越快。总经理办公室将工作事项、落实部门、交办时间、完成时限、落实情况一一列出,实现了行政工作从接受到完成的闭环管理。
3.4建立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机制
学习科学发展观,实现粮食标准质量事业的科学发展,就必须科学管理粮食质量,就必须在粮食标准质量管理上有所建树,特别是粮食标准质量管理工作者更应该全面考虑。
在目前情况讲粮食安全,本人认为粮食质量安全更重于数量安全。当前,各级政府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更应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就目前的科学水平,我们的食品有80%以上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粮食,或由粮食转化而来,而粮食在生长、收获、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均有被污染的可能且污染源较复杂,这就充分说明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粮食标准质量工作者的责任重大。为此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首先、应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立粮油质量监测体系必须要有相应的粮油检测机构及检测技术的支撑。粮油检测机构历来是粮食部门行使对粮食质量把关的重要机构,计划经济时期的粮食购、销、调、存、加每一环节原粮、半成品粮、成品粮、饲料等的质量检测都是由粮油检测机构来检验把质量关的。粮食流通放开后,各级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因经费得不到解决而相继被取消,检验人员相继被裁减,粮油检测工作一段时间处于休眠状态。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事故不断,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逐渐被各级政府所重视,粮食质量检测工作也逐渐被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理解。但政府对这一工作的支持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对此,本人认为,国家在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测体系上应有所创新。目前,国家粮食局已将一部分条件较好粮油检测机构列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下一步应该考虑如何让各级政府保证这些检测机构的经费来源,使这些检测机构的设备得以及时的补充或更新,人员素质得到提高,并制度化,或用法律的形式来确保粮油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真正达到从源头上确保粮食安全的目的。我们认为这应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掌握、控制粮食质量安全最好的措施之一。
第三、要充分发挥各粮油检测机构在粮食流动执法过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取得检验资质的粮油检测机构应主动积极配合当地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对粮食流动市场粮食质量进行监管,及时完成政府下达的检测任务。本人对国家粮食局提出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中建立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非常理解和支持,这确实可以从源头上掌握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但在近几年的实施中确实存在着不少困难,特别是一些个体粮食经营者及私营业主对粮食的质量意识很淡薄,要让他们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和实施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确实非常难,要解决这样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提高粮食收购许可的门槛儿。三万元资金、50吨的仓容就可以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这个门槛儿确实太低,建议在制定《粮食法》或修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时应予以提高。并明确对不建立粮食质量档案者、不实施粮食出、入库检验者给予相应的处罚或提高处罚力度。
第四、要有建全、完善的制修订标准体系。尽管这些年加快了粮油标准更新速度,但一部分用了20多年的成品粮标准还在使用,这与时代的发展及不相适应。我们认为,中国的粮油标准在与国际标准接轨时,更应有中国的特色,绝不能照抄国外标准或国际组织的标准。标准中的所有指标必须要有现实意义,或是指导生产、或是指导生活食用。
关键词:乳腺癌;皮下积液;护理
乳腺癌是女性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目前乳腺癌根治术是最有效的治疗手段之一,而术后皮下积液则是乳腺癌术后最常见并发症,发病率为25.0%~73.2%[1],难治性乳腺癌术后积液达3.5%[2],如处理不当,易导致皮瓣坏死,影响切口愈合,加重患者的心理和费用负担。为减轻乳腺癌患者术后痛苦,我科在开展乳腺癌根治术后就针对皮下积液设计了胸带加压包扎、创面彻底引流、留置针穿刺抽液和积液腔内注射高聚金葡素四步法序惯治疗,但我们感觉早期病例皮下积液愈合时间长,皮瓣坏死较高。经过护理措施改进后后期病例均取得较好的转归。现总结报告如下:
1 一般资料
调阅2009年6月~2013年6月在我院行乳腺癌改良根治术352例病案资料并对术后发生皮下积液病例进行相关资料统计,年龄28~64岁,平均47岁,其中发生皮下积液66例。以2010年1月我科改进护理措施后为时间界线,早期护理组,22例;有效护理组,44例。
2方法
2.1四步法序惯治疗①胸带加压包扎:腋下和胸骨柄空隙处用无菌纱布均匀填满,避免受力不均形成残腔,用胸带加压包扎。②创面彻底引流:腋下和胸骨旁放置韧性好、粗细适中、多侧孔硅胶管引流,并连接负压吸引器持续负压吸引。③留置针穿刺抽液:引流管拔除后仍有皮下积液时,在积液最低位置置入留置针,连接20ml注射器,缓慢抽出积液,根据积液形成的速度决定抽吸次数。④积液腔内注射高聚金葡素:在积液明显部位常规消毒,穿刺抽得积液证实达到皮下积液腔,固定针头,抽尽积液后,根据积液腔大小决定高聚金葡素注射液选用500~1000U,注入皮下积液腔,连续注射3d开始行局部加压包扎,若4~6d后积液仍未减少可再用相同剂量和方法注射1次。
2.2有效护理组采用方法①胸带加压包扎的护理:严密观察患侧肢体远端血运情况,若出现皮肤紫绀、皮温降低、脉搏减弱,则提示胸带过紧,立即调整胸带松紧度。胸带过松达不到加压止血的目的,而过紧则影响患肢血运;若胸带松脱应及时包扎,使皮瓣与胸壁持续紧贴,促进两者之间毛细血管相吻合,保证皮瓣良好的血液供应。②引流管的护理:因手术范围大、创面大、术中产生的血凝块、坏死组织以及手术残留的渗液、淋巴漏液、血管渗液较多,引流管易出现堵塞,因此早期确保引流通畅是关键。术后为防止伤口感染,引流管留置3~10d可考虑拔管,保持持续有效的负压吸引,经常挤压引流管是防止引流管堵塞的有效方法,挤压时用力适中,应由内向外。引流不畅时,用少量生理盐水冲洗;观察并记录引流液颜色、性质、量的变化;拔管指针为24h引流量小于20ml,拔管时用力均匀,动作轻柔,避免将使已黏附好的皮瓣重新裂开。③留置针穿刺抽液的护理:拔除引流管后,若24h引流液量仍大于20ml,改为留置针穿刺抽液,置入留置针后,连接20ml注射器,并适当调整留置针角度,用手托起腋窝处皮肤,将积液挤向针头处,缓慢抽出积液。24h少于20ml即可拔除留置针。④皮下积液腔内注射金葡素注射液的护理:用药后局部可出现轻度疼痛及轻度发红,少数可出现低热(37.5℃左右),告知患者,药物的作用及不良反应,并鼓励患者多饮水。⑤心理护理:多与患者交流,及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列举成功病例,树立其战胜病魔的信心。⑥健康教育: 加强营养, 鼓励进营养丰富无刺激性饮食,有效控制糖尿病等基础疾病;术后禁止在患侧上肢输液,测血压,采血,术后24h内保持肩关节制动,指导患肢功能锻炼,有效消除术侧上肢水肿,促进淋巴血液回流。
早期护理不当组护理缺陷:主要表现在:没有重视对胸带加压包扎、留置针的护理,认为这些都应该是医生的事情。结果护理观察不仔细,皮瓣出现缺血危象后没有及时告知医生进行合理医疗处置,导致皮瓣因缺血坏死。对留置针的作用不太了解,没有将皮下残存的积液采用性引流抽吸出来,致使皮下积液时间延长,伤口愈合延迟。
2.3统计学处理对皮下积液的两个转归皮瓣坏死和愈合时间进行统计,其中皮瓣坏死包括部分和边缘坏死,愈合时间是指皮瓣获得良好血液循环重建,伤口和皮瓣最终均得到愈合的时间.对两组皮瓣坏死发生率采用χ2检验,对愈合时间采用t检验。统计学软件包为Origin70汉化版。
3结果
66例乳腺癌术后皮下积液患者两组皮瓣坏死和愈合时间见表1。
4讨论
由于皮下脂肪及淋巴管丰富,创面的渗血、上肢淋巴回流不畅、皮下毛细血管外压力降低等因素,导致乳腺癌术后皮下积液成为最常见并发症。通过采取适宜的胸带加压包扎减少积液,有效的负压吸引排除积液,对出现皮下积液的患者及时行留置针穿刺抽液,大部分患者皮下积液得以缓解和治愈。高聚金葡素是从低毒高聚价的金黄色葡萄球菌代谢物中提取的一种活性物质,腔隙内给药可增加淋巴细胞局部浸润及活性,产生非特异性炎症,修复损伤细胞、降低毛细血管通透性,引起腔隙黏连、闭合、有效减少积液的产生[3]。采用四步法序惯治疗与护理乳腺癌术后皮下积液,并适时给予健康指导及心理护理,可以取得满意的治疗效果。
本组结果显示护理工作在乳腺癌根治术中的重要性,尤其是发生皮下积液等并发症后。护理工作如何有效配合临床医生的医疗处置,仔细观察病情变化,防止进一步并发症产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Nadkarni MS,Rangole AK,Sharma RK,et al.Influence of surgical technique on axillary seroma fomation: a randomized study[J].ANZ J Surg,2007,77( 5):385-389.
资料与方法
2005年2月~2007年8月收治脑梗死急性期痰热腑实证60例,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治疗组30例,男20例,女10例;年龄49~70岁(60.21±7.28岁);病程8~126小时(70.23±52.25小时);合并高血压13例,冠心病17例,糖尿病8例。对照组30例中,男19例,女11例;年龄47岁~69岁(62.18±8.21岁);病程11~134小时(69.31±47.19小时);合并高血压14例,冠心病21例,糖尿病13例。两组一般资料差异无显著性 (P>0.05),具有可比性。
诊断标准:脑梗死西医诊断标准符合第四届全国脑血管病会议通过的脑卒中诊断标准[1],并均经头颅CT检查明确诊断;中风病诊断标准、中医分型痰热腑实证诊断标准、分期标准按199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脑病急症协作组通过的中风病诊断与疗效评定标准(试行)[2]。
治疗方法:予常规基础处理用药(如脱水、降纤、稳定血压、血糖,维持水、电解质平衡以及及时处理并发症等治疗),同时予以常规体针治疗。治疗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加用通腑泄浊汤(生大黄10g,厚朴6g,枳实6g,瓜蒌仁10g,丹参20g,田三七研末冲服3g;大便通下后生大黄改炙大黄)。均治疗20天进行疗效统计。
疗效评定标准:①基本痊愈:功能缺损评分减少91%~100%,病残程度0级;②显著进步:功能缺损评分减少46%~90%,病残程度1~3级;③进步:功能缺损评分减少18%~45%;④无效: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减少不足17%或死亡。
统计学处理: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等级资料采用Ridit分析。应用SPSS10.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
结 果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见表1。
讨 论
观察结果表明,采用中医通腑泄浊法结合常规西医、体针治疗急性期脑梗死,可有效的提高临床疗效。在临床中发现,除了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之外,加强护理工作对患者病情的恢复和改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心理护理:对患者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对患者很好地配合治疗和康复护理有很大的帮助。
饮食护理:脑梗死患者在治疗的基础上配合食疗,会有很大的收益。应注意给予易消化、高维生素饮食。日常饮食还要做到限制脂肪摄入量,烹调时用植物油为宜;控制总热量,对高血脂改善有很大帮助;同时适量增加蛋白质,像瘦肉、去皮禽类等,可多食鱼类;高血糖病人应予低糖饮食,同时严格限制精制糖和含糖类的甜食,包括点心、糖果和饮料;病人要经常饮水,尤其在清晨和晚间,这样可以稀释血液,防止血栓的再形成。
各种并发症预防:由于长期卧床机体因运动、感觉障碍、局部血液循环障碍,抵抗力下降,易发生各种并发症,如:褥疮、坠积性肺炎、便秘、尿路感染等。因此必须加强基础护理,每2小时更换1次,按摩受压部位及骨隆突处。
康复护理:早期康复护理对患者对防止肌肉萎缩,促进肢体功能恢复尤关重要。早期康复注意并保持患者在床上的正确,且经常更换,一般60~120分钟变换1次,由护理人员协助翻身,逐步到训练患者主动翻身。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