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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
企业工会组织在制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技术和设备不断更新,工程作业环境不断变化,劳动保护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还存在着以下不足:
第一,全员劳动保护的观念和意识,与新形势下劳动保护工作的高标准高要求不相适应,对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树立起全员“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建筑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二,工会劳动保护人员队伍不稳定,并且劳动保护专责岗位只能兼职而且是多个岗位职责一人兼,严重影响职工劳动保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三,全员劳动保护的档次与新形势下工程建设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仅仅停留在安全规程操作的监督和简单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上,忽视了劳动者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更深层次的劳动保护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
第四,不少企业工会对于与职工劳动保护相关的决策不能及时参与,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及时采纳,多为事后监督,维权工作源头机制不健全。
二、推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第一,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首要任务就是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要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工会维权工作的总体任务,列入工会领导干部的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通过安全文化建设,把职工的思想从“要我安全”引向“我要安全”。工会要利用自身宣传阵地,努力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一方面,要用演讲、宣传栏、征文、多媒体视频、网页手段,弘扬安全主题,对职工进行安全文化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把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纳入企业评先、评优范围。通过先进典型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榜样和示范作用,进一步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
第三,研究与探索更深层次的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立足实际,从制度上解决工程机械设备、工作环境、企业外部因素等对职工身心健康以及安全的影响,切实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知情权”。坚持开展企业劳动保护的民主管理活动,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确定职工享有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四,建立健全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保护决策制定的相关制度,积极参与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规章制度的活动,努力实现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源头维护。
第五,要强化三个“加强”,抓好三个“完善”。
一是要加强基层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尤其是在改制分流,合并机构,精简人员深化企业改革的情况下,完善组织机构不容忽视。只有组织机构完善,职责明确,劳动保护体系齐全,并层层落实,才能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二是加强机制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和工会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切实发挥企业职代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对企业的安全决策、安全投入、劳动安全卫生健康条件等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工会在参与或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敢于指出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积极反映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呼声和要求;要广泛发动职工,结合“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查找不安全因素”、风险评估和危害识别竞赛等活动,积极协助企业顺利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坚持原则、明确职责、大胆监督,解决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建立劳动保护责任制,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网络作用,强化责任考核,明确工会领导及劳动保护干部的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正确行使好监督权,对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坚决追究。
根据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的内涵界定以及制度发展路径,评估依据的宗旨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实现公平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制度运行内部效率,优化自身结构。评估主要依据系统性、重预防重康复、国际化接轨、适度性、管理效益性、动态优化等原则,多层次全方位地对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做出定量和定性的评价。
二、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的指标设计
评估制度发展,不仅要考量制度中总量指标是否增长,还要根据结构和效率指标做出科学判断。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指标内容为:
(1)工伤保险覆盖面和享受群体指标,考察参保人群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群的变化。
(2)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指标,说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能否保障伤残劳动者及家属的基本生活。
(3)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障项目比较指标,说明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工伤保险水平国际比较指标,从开放视角下考察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国际水平。
(5)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统计指标,可以评价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情况。
(6)工伤事故认定制度执行指标,从工伤认定程序、规则和发生工伤认定群体的赔付的角度,以及工伤认定制度内部结构进行评估。
(7)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指标,可评价保险费率确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看工伤费率是否能够达到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目标。
(8)工伤预防康复和劳动保护制度运行绩效指标,用于评价“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实施状况。
(9)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管理评价指标,考查制度管理体制运行中的诸如管理成本、人员结构以及机构设置的相关指标。在上述9个指标中,指标(1)至(5)侧重基于宏观角度评价工伤保险制度运行发展的水平和效果,即发展水平评估指标;而指标(6)至(9)是基于工伤保险制度自身运行的角度,考察其结构和效率,即制度综合评估指标。在上述指标选取的基础上,本文构建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评估指标体系。该体系分别由总目标层、主体指标层和分类指标层构成。其中,总目标层为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评估指标体系,表明评价的总体结果,反映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总体发展水平;主体指标层由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9大指标构成,表明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子项目的评价结果及发展水平,构成一级子系统;分类指标层由参保人数、工伤保险给付水平、覆盖面比较等29个具体指标构成,表明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子项目中各分项的发展水平及程度,构成二级子系统。
三、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定量评估
本文选取1994—2011年的工伤保险样本数据,利用工伤保险覆盖面和享受群体指标以及基金运行等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对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发展水平进行定量评估。经过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检验得:KMO值为0.716,大于0.6,表明基本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是609.798,对应概率p接近于0,表明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各指标数据作因子分析后的因子旋转结果,包含各因子变量的方差贡献率和累计方差贡献率,累计方差贡献率表示前m个因子刻画的总方差占原有变量总方差的比例。从初始解中提取了2个公共因子后,对原变量总体的刻画情况,这是由于分析过程中我们指定了提取方差贡献率大于1的公共因子。可见,如果提取2个公共因子,那么它们可以描述原变量总方差的87.240%,大于85%,可以认为,这2个因子基本反映了原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是按照方差极大法对因子载荷矩阵旋转后的结果,可以得出结论:第一主成分为覆盖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工伤保险覆盖情况及基本待遇状况,且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覆盖面与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响工伤保险发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为基金运营指标,基本反映了基金结余、收支增长率等指标。从所提取的2个公共因子,以及各2个公因子对于各项指标的载荷大小来看,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客观指标的设计中,关于各子体系的划分及其相关下层客观指标构成的设计结果与数据分析相互验证,充分表明了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合理性。SPSS根据因子得分函数自动计算各样本的2个因子得分,这样就把原来的14个指标浓缩成相互独立的2个公因子,一方面达到了降维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标之间的相关性,为下面综合指数的构建奠定了基础。2个公因子从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个指标的信息,2个公因子按照特征根比累计贡献得到公因子系数,并最终计算综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的动态时间发展状况或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次评估采用的是时间序列数据,若采用省份、城市等数据,可以对区域发展情况进行对比。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评估综合得分结果表明,中国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改革发展趋势是1999年之前处于下降趋势,1999年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得分仅为-1.06;2000年之后缓慢回升,到2004年达到当期历史最好水平,为0.04分;之后综合得分稳步提高,得分在2011年达1.73。原因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保险制度取得了全面的发展。从2004—2011年,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评估综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续良好的发展态势,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综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四、完善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1.继续扩大制度覆盖面,实现全体劳动者享有该基本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吸收新的群体,最终让社会全体劳动者都能够受到保护,将从事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的人都包括在整个工伤保险制度之中,例如,奥地利、丹麦、芬兰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国已经把个体经营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中[3]。
2.建立集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只有以工伤预防为主,达到工伤预防、康复和补偿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日趋完善。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标准和规程。二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预防费用投入机制。三要强化职工工伤预防培训上岗制度,对企业领导和职工进行系统经常性的工伤预防知识教育。四要积极开展职业伤害康复工作,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进行康复训练。
3.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要不断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每3年调整一次,同时,全面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二要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第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结构,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实行保障基本生活与适当经济补偿相结合;第二,完善工伤待遇合理调整机制,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随物价和工资增长做出适当上调。三要增加工伤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伤残补助金之外,还应当根据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赔偿费。四要理顺工伤保险管理体制,可以由国家和各省设立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基金运作,实行省级统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工伤基金的监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4.完善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法规体系
一、抓好宣传教育。
在“春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之前,2月26日我们专门召开了一次动员会,组织全体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对“春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我们还按照电业工会“春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并下发了我局《关于认真做好20__年“春查”期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春查期间组织工会干部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认真学习了__*总经理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题为“安全生产是企业改革发展的命脉”的讲话精神和新安规,要求广大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和自觉性,逐步提高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组织基层职工利用安全活动日认真学习了各类事故通报、安全简报、《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安全生产法》等文件和制度。举办了“两票”学习班、交通安全培训班,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2、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主阵地作用,继续以“十个一”活动为载体,在职工中广泛普及劳动安全卫生知识。
组织全体职工深入开展安全“十个一”活动。在活动中,各工会小组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了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知识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我们还组织了安全生产签名、安全猜谜、周五事故反思、安全事故分析等活动,通过活动使劳动保护意识深入职工群众的内心,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他们自觉做到遵章守纪,抵制违章操作,杜绝违章作业,营造出“时时想安全,处处抓安全,事事重安全,人人保安全”的氛围。同时,各工会小组还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广泛征求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工会积极向行政反映职工意愿和要求,真正为职工多办实事。
3、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
通过下基层、进班组、广泛深入到一线与企业领导和职工交谈、座谈、查阅有关原始档案资料、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形成了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一、全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现状
近年来,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省总工会的有力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为落脚点,充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群防群治、群众监督的组织优势,扎实做好新时期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安全生产这个党政最关切、职工最关心、社会最关注的工作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为保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加快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先后被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予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优秀组织奖、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优秀组织单位等荣誉称号。
1、工会劳动保护机构健全,为职工健康、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了组织保证
经过对收回的200份调查问卷、183份问卷回答及有关档案资料的分析,说明我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是健全的,不仅县区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健全,就是在企业厂级、车间、班组工会劳动保护三级监督检查网络也比较健全。各县区、企业都高度重视职工健康、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充分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能够做到充分发挥、调动一线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民主监督管理,查隐患堵漏洞已经成为各科室、各班组每天的必修课,对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将各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起到重要作用。
2、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保护活动,为职工健康、企业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基础
各县区、企业高度重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纷纷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劳动保护活动,为职工健康、企业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基础。海尔电子强抓安全“十个一”工作,通过网络、宣传板报、培训卡片、在岗教育、会议沟通、会议讲评、月度表彰、案例警示、专项培训、责任承诺等手段,不断推进海尔电子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各班组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不仅实现了全员管理,有效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还带动和促进了各部门安全生产的基础创建工作,已连续多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保证了公司正常、持续的生产经营。海毅公司工会深入开展“十个一”活动,即学习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一条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查一次事故隐患或纠正一次违章行为,写一点安全生产体会,做一件预防事故的实事,看一次安全生产录像,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记一次事故教训,当一天安全检查员,搞一次安全签名。每年的6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相关人员突击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好超前预控,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位,班组安全管理效果显著。同时,在海毅公司二期厂房建设施工期间,公司工会积极参与监督相关安全设施的设计、安装情况,并参与二期厂房的验收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佳通公司以六月“安全生产月”为契机,悬挂横幅标语进行安全宣传,组织车间开辟安全板报专栏,由工会、厂办、安全环保处对安全板报进行评比,对优秀的安全板报给予奖励;积极参加“安康杯”竞赛、“滨湖杯”竞赛、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竞赛、“十个一”等活动,公司工会积极参与了安全项目的“三同时验收”。
3、定期发放劳保用品,为安全生产提供了物质保障
大多数企业都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发放、按生产规程使用劳保用品,保障了职工的生命健康。佳通公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在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环境中作业的员工发放防尘口罩、耳麦等,夏季对高温岗位员工发放绿豆汤、冰红茶、矿泉水、十滴水、人丹、清凉油、风油精等,在作业现场放置冰块降温。制定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安全环保处拟定,总务部实施发放,根据岗位不同发放的劳保用品和数量也有所区别,如对电气作业人员发放绝缘鞋,对模具更换人员发放防砸的铁头劳保鞋,对露天作业人员发放雨衣、为防止缠绞事故,对所有一线女工发放女工安全帽等。为改善作业环境,投资数百万元在全钢四辊机台、半硫化罐上方安装抽排烟气装置;在斜交硫化、半钢硫化、全钢硫化车间的南北方向加装气楼,以改善通风状况。海尔电子、海毅公司工会能够有效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充分发挥工会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海尔电子的防热手套,根据工作要求,随时更换破损的防热手套,确保职工安全。
二、存在问题
1、超时加班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在重点调研的4家
企业中,或多或少的存在加班现象。其中尤以佳通公司、海毅公司较为严重。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国家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造成轮胎需求量增加;加之2009年6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从9月份开始对从中国进口的低成本轮胎征收最高55%的惩罚性关税,促使美国经销商在此法案实施前抢购中国轮胎,从而使佳通公司外销订单突然增加,佳通公司从今年4月份开始到6月底,部分工序实行连续的三班三运转,没有休息天,在换班的当天,工作时间长达16个小时,只有8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实际睡眠时间只有4个小时左右,大大超出了职工的身体极限,职工意见较大。虽然从7月份开始,公司为确保员工正常休息、维护员工身心健康,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对上夜班的员工换班可以休息24小时;离公司较远的员工由员工自愿申请,公司为员工安排公司宿舍,以保障其有充足的休息时间;对于不愿意上三班三运转或身体状况不适应上三班的员工,可由本人提出,公司尽量安排其上四班三运转;员工如有合理的理由要求请假部门主管应准许请假,如有不准假的现象员工可直接拨打高管手机,高管负责协调处理等。但以上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实行,员工对此意见仍然很大:因为这种规定实际上只有在夜班换班时可以休息一天,也就是17天才能休息一天;对不愿上三班三运转的员工,公司为其调整岗位,实际上难以做到;如要请假一天,从工资中扣60元,扣款太多,等于有一天的工作是白干。最主要的是员工的身体无法承受如此连续高强度的工作任务,因此员工强烈要求实行四班三运转。海毅公司长年坚持两班制,即每天工作12小时,一周休息一天。企业却以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为理由,员工多劳多得,工作时间长。金工轴承实行的也是计件工资制,基本上可以做到八小时工作制、每周休息2天,但有时也有加班现象,加班没有加班费。
2、多种劳动用工并存。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使单一的劳动用工制度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一些原来由企业正式职工承担的工作,或采取区域承包的外协作业模式,或采取岗位插入的协力作业模式交由外来务工人员承担。虽然外来务工人员与正式职工同在一个单位甚至同在一个岗位工作,但由于身份的不同,加上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安全意识、劳动保护条件和技能与正式职工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很大的隐患。如海尔电子有四分之三的员工是与企业直接签订合同,有四分之一的员工就是劳务公司派来的员工。
3、部分企业劳保用品发放不规范,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隐患。金工轴承作为一家金属加工企业,职工每天与钢筋打交道,但企业的劳保用品发放存在较多问题。如劳保鞋,有的员工反映,从2005年发过一双后到现在一直没发过,穿坏后只好穿布鞋;手套一季度发12双,员工普遍反映不够用,只好将破损的手套一而再、再而三的缝补后接着用。据企业领导反映,劳保用品是交给各二级单位发放,规定是2年一双劳保鞋,手套一季度12双。从这可以看出,企业并不是按照职工工作需要来发放劳保用品,而是按照企业的生产成本来规定劳保用品的数量。
4、企业工会劳动保护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企业工会劳动保护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与当前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工会干部普遍“身兼数职”,投入劳动保护工作的精力受到影响。有文化、高素质工会劳动保护干部较少,影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长远发展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有效发挥。
三、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困惑
1、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手段。工会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担负着“群众监督”的责任。但是,工会要切实履行职责,掌握现场基础资料,缺乏有效的必要手段,影响工会劳动保护职责的履行和作用的发挥。
2、非公有制的企业工会作用难以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工作者基本上都是兼职,并且大多数是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老板的雇员。他们端着老板的“饭碗”,在工作中不能不顾忌老板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有效保护。
3、安全设施“三同时”实现难度较大。《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但是,除国有企业在改建或扩建项目时能做到这一条以外,其他企业在改建或扩建项目时做到这一点很难。项目竣工验收不需要工会参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可能在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隐患。
四、对策及建议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针对加班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作为企业,要根据企业的规模、员工多少、生产能力等接受订单,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要求员工加班加点,损害职工的身体健康。作为企业工会,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要求企业行政按法律办事,执行8小时工作制,确需加班也要遵守每天不超过2小时,每月不能超过34小时的规定,确保员工的身心健康,维护职工的生命健康权。作为员工,对企业的超时加班现象,要注意收集加班的证据,为政府部门查处提供真实的依据,并及时向政府部门举报或反映。作为政府的有关部门,接到职工的举报或反映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或限令企业及时整改。
2、增强职工的归属感。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缺乏对企业安全生产文化“认同感”、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工会组织要将他们视为“自家人”,增强他们的归属感,让他们真切感受到家的温暖,自觉地接受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遵守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从而减少违章违纪和事故的发生。
3、切实负起监督责任。针对劳保用品发放不规范的问题,企业工会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监督企业不能以货币的形式代替劳保用品,对二级机构的劳保用品发放情况做到定期检查和随时检查相结合,确保劳保用品及时发放到位,员工穿戴、使用到位。要形成员工向企业行政、工会及时反映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企业行政认真听取员工的意见,工会及时把员工的建议转达给企业行政的机制,让劳保用品真正发挥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作用。
一、基本情况
*乡位于*县西部,距县城60公里,辖11个行政村1个社区,总人口13000余人,幅员面积38872亩,森林覆盖广,地质灾害频发,系典型的农业低山区乡镇。
二、安全机构职责
1、乡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关于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发令和上级指示;
(2)、教育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全面负责本乡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4)、启动安全生产各应急预案;
(5)、落实安全经费;
2、副乡长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法令和上级指示;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安全规章、安全制度;
(3)、全面落实本乡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4)、及时赶赴事故隐患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3、安监所长职责:
(1)、协助分管领导开展好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3)、认真抓好全乡安全生产工作;
(4)、进行现场检查、督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
三、安全保障措施
(一)水管站要抓好水利工程的安全波汛,负责防汛抢险工作的行业管理,严格值班制度,组建好抢险队伍,落实好抢险物质,特别要搞好突况下的应急措施和人民安全转移方案。
(二)电信部门负责辖区电信设施的信号优先传输,加强电信值班制度。
(三〉广播站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准确宣传报道采取措施、方法、引导老百姓安全转移。
(四)武装部组织基干民兵,负责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质。
(五)民政办切实做好救灾准备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上报灾情。
四、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全力抢救被淹、被困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
2、积极做好安置灾民、安定民心工作;
[关键词]历史;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人事劳资;管理
根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的人事管理始于尧舜时期的禅让;伴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的剧变,“家天下”的世袭登上了历史舞台;在秦统一中国以后,草创了一整套较完善的集权政治体制之后,人事管理上的世卿世禄被废除,军功制也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中国先后出现了三种影响较大的官员选任制度――察举征辟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
古代人事管理制度闪耀着古人的管理智慧和政治哲学光辉,对今天而言,有以下几点仍然具有现实的指导和借鉴意义:1.重人的理念。2.系统化的监督和考核制度。3.中央到地方的培训和选拔。4.法制对腐败保持较强的制度威慑力。5.回避、轮换和致仕。
我国古代人事制度作为封建专制统治的产物和工具,必然带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和弊病,其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是非常明显的。其集中体现在:1.君权之上带来的人身依附关系。2.选拔机制上存在不公平。3.体制逐渐僵化,缺乏生命力。
综上可见,中国古代的人事管理制度既有鲜明的特色,值得吸收和发扬的思想和制度设计上的精髓,同时又有着自身不可避免的弊端和缺陷。人事管理制度的变迁和发展维系着我国古代王朝的政治统治,尽管其总体上的封建管理属性已经为时代所淘汰,但实际上一些传统的管理观念深刻的影响着今天,也给今天留下了大量的思想和精神上的遗产。总结前人的经验教训结合当今社会的发展政策以及人事劳资工作在事业单位管理和建设中占有的重要地位。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单位管理的水平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我们事业单位的劳资人员工作不能停留在原有的水平,要逐步提高劳资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建立更完善的机制、体制,以及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理念。
一、不断加强业务能力水平
事业单位工作部门多,层次多,劳动技术差别大,服务面广,各级人员的工资参差不齐。劳资工作复杂而又琐碎。这就要求我们对全体职工的职称、原工资级别、工作年限等做到心中有数。要熟练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概况。要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以搞好劳动纪律的管理。要加强技术工人的培训。要组织技术工人参加人事部门举行的技术人员考试工作。对工人的劳动态度,技术高低度,贡献大小进行严格的考核,并以贡献的大小为主要依据,对符合以上三项给予择优升级。通过技术工人的考试培训,使工人的技术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工人的技术的专长。要强化临时工管理。推行人事劳动工资实行计算机管理。为了把劳动工资条理化、制度化,我们实行计算机管理,使原来靠手工操作的工作,变成了随时采用,随时调出的计算机管理,给人事劳资工作带来了方便,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建立完善的劳资管理体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一些管理体制上更是急需进行改革。1.完善劳务合同,从而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劳务合同是用工单位和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双方权益的法律手段。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劳务合同是基础。劳务合同的有效签订是保证双方权益的根本保障,这样对用工单位和员工都能从根本上进行有效约束,便于管理。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对员工的聘用、辞退实行“家长制”,企业用工不签订用工合同或与打工者口头协定,一旦发生问题双方的利益都很难得到保障。许多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即使签了也多数是应付上级检查,不履行,毫无约束力。上面所说的情况不应该出现在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身上,一旦产生纠纷对单位的社会形象会产生严重影响。
三、建立劳动保护机制
单位的经济效益都来自单位职工的劳动。所以突出“以人为本”的劳动保护理念切实保护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要把单位的劳动保护建设通过一种长效控制机制来规范。具体的控制措施如下:
1.提高劳动保护意识,开展以人为本,加强劳动保护生产教育。首先从领导认识层面上,要有职工劳动保护意识,要把安全生产贯穿到职工的整个劳动过程中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组织机构,领导要为职工的安全保护负责。统一管理、统一步调、统一规范各项制度、统一监督检查。逐步形成劳动保护的风险共担机制和效益共享机制。要切实做到领导有劳动保护意识,职工有自保意识。另外通过大力的宣传工作,宣传劳动保护。要让职工明确劳动保护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工作制度,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通过教育和培训相结合,创建单位劳动保护文化。单位应该认真贯彻落实“三个条例”,建立以工会为核心的劳动监督保护委员会,充分发挥该劳动监督保护委员会在完善职工劳动保护方面所起的作用。极力创建单位自我的劳动保护文化。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劳动保护素质,使职工形成一种“劳动保护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保护意识。
四、管理人员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劳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是它的服务性,为广大职工服务是劳资工作的本职。劳资管理者必须做到服务认真、态度端正、礼貌待人、工作热情周到,切实关心和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劳资管理部门要切实把服务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关键环节来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人事劳资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一是要突出服务重点收集整理劳资档案信息资源,积极为各级领导对重大问题的谋划和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二是要创新服务机制,注意学习其他单位劳资部门服务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搞好面对面服务,为广大干部职工服好务,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和单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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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安置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就业路子。为加强乡镇企业职工就业的宏观管理,稳定乡镇企业的劳动关系,保障乡镇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促进乡镇企业高效、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范围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应结合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乡(镇)、村骨干企业1996年底前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它乡镇企业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原则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要引导乡镇企业和劳动者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更加以完善,并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所有企业和劳动者均要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三、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内容
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该包括: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四、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规定
乡镇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相应的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五、劳动合同中工时的规定
乡镇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绝大多数乡镇企业职工仍是亦工亦农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休息休假办法。
六、劳动合同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规定
乡镇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加强劳动保护,防止生产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七、劳动合同中社会保险事项的规定
乡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步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要逐步完善、规范;尚未建立养老保险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
乙方(劳 动 者): (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保证其具有签订本合同的行为能力和履行合同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甲方因此承担任何对第三方的责任;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安排乙方担任 职务,乙方具体工作范围为 ,工作地点为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原则上实行《劳动法》规定的每日 8 小时工作制,如有特殊情形需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另外安排加班时间,甲方必须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并且依法支付乙方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乙方在其工作范围内必须主动配合甲方的安排,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法定节假日依法安排乙方休假。否则按照法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1、乙方每月的基本工资为 xx元/月(仅供参考) ,甲方应当在 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2、甲方执行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保证乙方试用期月工资或正常月工资(不包括加班费)收入,不低于东莞市当年公布生效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按公布的本公司规章制度,确定乙方的工种津贴、职务补贴和奖金数额,并根据生产经营效益,参照当地物价指数的变化,结合乙方所作的贡献和工种、职务的变化,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4、因工作生产需要,甲方有权安排乙方进行合理加班。小时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不低于当年本市小时工资最低标准,乙方小时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约定为 4.12(仅供参考) 元/小时。
5、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五、社会保险:
1、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为乙方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应承担部分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直接扣除。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3、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长期以来,在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明规定。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均是引用民法 通则106条第2款按过错原则判令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与雇员分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思维定势?依据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受理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了雇员的赔偿责任。这一判例无疑带有指导性。但带来的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当前民营化改革带来的大量雇佣关系的巩固与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接轨。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审判实务上有必要重新审视雇员受损归责原则,不能再按一般侵权原则处理这类案件。
二、雇主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依据。
1、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这是因为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并非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当然,同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一样,雇主有以下两种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纯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民法通则107条也有明确规定。2、受害人故意。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除这两种免责情形外,雇主还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转移分散给社会。
2、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是现代民法的通例。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香港的雇员赔偿条例等都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场。按香港《雇员赔偿条例》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因工受伤所负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即使意外并非雇主的疏忽而引致,雇主指派的工作则不论意外发生或感染职业病是由于雇员违反适用于其工作的法例或其他指示或其工作未获得上级的指示而自行判断行事,该意外仍视为由于受聘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在我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国家职工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法人对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单位应给予补偿。这种补偿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性质。
三、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受害人为雇员。受害人是否为雇员是构成该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雇员是指受雇于他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领取一定报酬人,雇员系为雇主提供劳务的,但这不是雇员的根本特征。根本特征在于其须直接接受雇主的监督,按照雇主的指示为雇主服务。因此,凡不受他人的直接监督和指挥,虽为之服务的人,但不为雇员。例如,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虽然承揽人系由定作人选任并为定作人提供服务,但因其独立完成承揽的工作任务,因而,不属于雇员。确定行为是否为雇员,不仅要看其与雇主之间有无雇佣合同,而且要看行为时的事实状态。个体工商户所请的帮手、所带的学徒,与其雇员并无差别,应视为雇员。但与他人换工或者帮工的人,不能看作是雇员。换工、帮工受到损害的,应按一般侵权责任处理。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受害雇员是在完成受雇任务中发生工伤事故。所谓因工伤事故受损害,是指雇员的损害与其从事的受雇事项有关。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是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按照香港《雇员赔偿条例》的规定,雇员因工受伤是指因公事或受雇过程中从事雇主所指派的工作遭遇意外事故而受伤。基于香港的一些判例,雇员因工受伤,可按以下准则确定。首先,“在受雇工作过程中受伤”是指雇员在执行雇佣合约所规定的职责或雇主及其行政管理人员所具体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受伤。笔者认为,判断雇员是否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看是雇员的受害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一般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情况来考虑:一是雇员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即雇员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他应当做的事。这里主要是考查雇员所从事的活动与受雇工作的关联程度,二是雇员受害的时间,即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不一定限于工作时间,也可以是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只要雇员的工作与受雇工作有关;三是雇员受害的地点,即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的地方是否为其应该出现的地方。这里主要是考查损害发生的地点与受雇工作的地点。
3、雇主须没有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的免责事由。前已述及,此不再赘叙。
四、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