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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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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

第1篇: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范文

各位领导:

现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局结合自身职责,认真厘清思路,把土壤污染防治同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建设用地供应、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融入到自然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严守耕地红线,严防土壤污染。

一、实行分类管理,强化耕地质量保护

保护耕地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保护耕地重在保护耕地的种植条件,保护土壤不受污染。我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一是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按照耕地保护任务,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以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级保护责任,对全县116.7611万亩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97.6万亩)实行最严格的保护。2019年,县政府与乡镇、街道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18份、乡镇、街道与村级签订责任书222份。

二是建立考核机制。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打击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行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并实行奖惩,确保资源红线不被逾越。

三是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把对耕地保护的宣传作为“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测绘法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的主要宣传内容,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开展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同时,在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设立了240处保护标识,埋设了1140根界桩。

四是强化部门联动,实行分类管理。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完成了耕地环境质量划分工作,其中优先保护类耕地115.8764万亩,占比99.24%,安全利用类耕地0.8847亩,占比0.76%。建立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其中详查单元内包含15个优先保护类I、352个安全利用类II,土壤污染物均为镉;详查单元外包括18个优先保护类I1和3个优先保护类I2, 土壤污染物为镉。

二、坚持用地准入制度,从源头管控污染源

为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实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按照《2020年合肥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部署,结合本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准入范围和条件,对污染行业用地严格把关,特别是对554.01平方公里的生态红线内项目用地,实施最严格的管控,必须完全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农业农村局都是县土委会、规委会成员单位,全县所有项目用地都必须经土委会、规委会研究,实行集体决策,共同把关,用地准入管理信息沟通机制顺畅,凡界定属于潜在污染行业的建设用地申请,一律不予办理供地手续;对在土地开发利用前,涉及用地性质变为住宅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用途的,对原场地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得开发利用,确保人居土壤环境质量。2019年以来,我局通过招拍挂向社会供应土地70宗,其中工业用地42宗2558.31亩,经营性用地28宗1286.81亩,全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无污染土壤项目。

三、合理布局,科学防控

1.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和重点行业用地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实现调查成果共享,不断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相关土壤数据信息,科学规划相关行业企业选址布局,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地区新建化工、冶炼等行业企业。严把土地征收关,严格管控建设用地受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对已经污染的地块实行科学规划,严格落实管控措施。我县化工企业****化工有限公司经县政府批准土地收储,收储面积447亩,该地块疑似污染,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展开调查,确定聚氯车间和精炼铜泵车间存在土壤污染。为防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县政府要求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该储备地块的土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工作,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从土地储备资金中安排拨付,同时要求我局和相关部门加强联动监管,确保土壤环境安全。

2.加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生产矿山、尾矿库的土壤环境治理。**县已实施国家级合肥县环**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片区项目)和**县北郊矿区废弃矿山治理修复项目等约14个生态修复项目,投入治理资金2亿多元,累计恢复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约5平方公里;环****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计划投资20.34亿元,计划于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县域范围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县现有生产矿山6座,主要生产水泥用灰岩、铁矿石、冶金(镁)用白云岩;尾矿库4座,现状全部为停排尾矿库。矿山每年采取人工取样和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矿山、尾矿库土壤、地下水进行检测,确保采矿区、尾矿库土壤安全。

四、强化动态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2篇: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范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决打好“1+1+10”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四减四增”,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全街道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各类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突出环境问题基本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全面落地,重要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和修复。

具体指标:到2020年底,全街道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分别控制到64微克/立方米、104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良好率提高到60%及以上;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2)平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且持续改善;臭氧(O3)浓度较去年有明显改善;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详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52%,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不高于2015年指标。

二、工作任务

(一)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要求,以PM2.5浓度明显下降、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为导向,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推动全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1.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做好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和生态环境部“2+26”城市大气污染强化督察工作。持续大力度整治“散乱污”企业,一经发现坚决保证清理整治到位,避免死灰复燃现象发生。加大对全街道企业巡查力度,聘用第三方专业结构对重点企业开展环保隐患排查,形成问题清单,逐项销号整改,督导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做好家居产业集群规范整治,引导企业入驻产业园区和喷漆中心,督促企业提升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完善环保设施,做大做强铝质家居产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强化标准、加强监管、积极引导,建园区、搭平台,疏堵结合的方式,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推动家居产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上级要求引导企业做好排污许可证申报工作和建设项目环评预审工作。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控制,有效遏制臭氧浓度上升趋势。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有序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实施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燃气锅炉、燃气工业炉窑实施低氮改造或尾气脱硝治理。(环保所、各管理区等负责牵头落实)

2.严格控制燃煤污染。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因地制宜实施清洁取暖,按照宜热则热(集中供热、地热)、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有序推进清洁取暖;2020年采暖季前,在确保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燃煤替代,生产厂区内一律不得出现燃煤炉;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村,积极推广洁净煤和环保炉具,加强煤质管理,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大力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提高煤炭集中利用水平。(环保所、各管理区、村建办、市场监管所、供电站等负责牵头落实)

3.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按照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要求,统筹开展车、油、路协同治理和非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鼓励淘汰老旧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加快推进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并轨。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油品行为,集中力量整治黑加油站点。逐步推进非道路机械排放检验和环保标识管理,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全面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所、各管理区、村建办、公路站、交通安全办、派出所等负责牵头落实)

4.深化扬尘污染整治。严格街道面源污染防控,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秸秆禁烧、各类垃圾焚烧等烟尘污染的监督执法。提升施工扬尘防治水平,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各类工地全面落实扬尘控制措施,职能部门建立管理清单,实行动态管控。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提高道路机扫、冲洗率。(环保所、各管理区、村建办、城管大队等负责牵头落实)

5.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完善重污染过程应急响应机制,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制定错峰生产调控方案;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货车运输企业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方案。加强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监督检查力度,督导企业按清单要求停产限产并完善相关支撑材料。(环保所、各管理区等负责牵头落实)

(二)深入推进碧水行动

深入实施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市系列实施方案,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保好水、治污水、除臭水。

1.打好水源地水质保护攻坚战。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快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氮、磷、硫酸盐排放控制。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全面提升环境应急管理与处置能力。(环保所、各管理区、水利站、村建办、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负责牵头落实)

2.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将黑臭水体作为河长、湖长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河道底泥污染安全治理,深入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多渠道、多方式消除农村黑臭水体。(环保所、各管理区、村建办、水利站、城管大队等负责牵头落实)

3.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扎实推进生态振兴,以农村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排查整治工作,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环保所、各管理区、村建办、农业办、林业站、城管大队等负责牵头落实)

(三)扎实开展净土行动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深入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

1.加快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上级要求逐步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以耕地为重点,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别采取不同管理措施。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适时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实施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重大工程,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排查和整治。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防止污染扩散。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拆除各类设施过程中的风险管控。(环保所、各管理区、村建办、农业办、林业站、城管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负责牵头落实)

2.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打好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整治攻坚战,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综合治理,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环卫所、各管理区、农业办、城管大队等负责牵头落实)

3.强化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对以危险废物为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危险废物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分级评估。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环保所、各管理区、派出所等负责牵头落实)

推进医疗废物城乡一体化处置,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2020年年底,力争实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环保所、卫生院等参与)

4.打好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攻坚战。开展打击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攻坚战,强化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监管。坚决杜绝新增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和列入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进入我街道。(环保所、各管理区等负责牵头落实)

(四)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推进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提升各类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1.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上级部署,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现有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上级环保督察要求,按期有序退出。(环保所、各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负责牵头落实)

2.打好自然保护区等相关问题整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系统修复,实施森林生态修复与保护、退耕还林还果、农田防护林建设、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城乡绿化美化生态建设工程。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矿山问题,有效提高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环保所、各管理区、林业站、水利站、农业办、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负责牵头落实)

3.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深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推进水土流失、荒漠化综合治理。推动耕地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环保所、各管理区、林业站、安监站、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负责牵头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强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体责任,为生态环保工作提供坚强政治保障。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牵头部门要做好工作的指导、调度和协调,对未按时间节点和要求完成任务的进行督导,配合部门要对照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数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落实)

第3篇: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辽宁省;青山工程;生态效果;森林资源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4-0223-1

1 研究区基本情况

辽宁省位于我国东北地区南部,介于东经118°53′-125°46′,北纬38°43′-43°26′,南北宽约530公里,东西长约574公里,地处欧亚大陆东岸,属于大陆性季风气候,由于地形、地势、距海洋远近的影响,省内各地的气候差异较为明显,主要特点是:雨热同季,日照丰富,寒冷期长,春秋季短,冬湿西干,平原风大,年平均气温5℃~11℃;七月份最高,平均达22℃~25℃,极端最高气温40℃;土壤共有11个土类、31个亚类、155个土属、602个土种;辽宁省现有各种植物161科2200余种,其中具有经济价值的1300种以上;药用类830余种;木本植物68科167属550余种,占全国木本植物种类(8000余种)的6.9%。

2 青山工程

青山工程主要是通过“小开荒”还林、退坡地还林、工程封育、闭坑矿生态治理、生产矿生态治理、公路建设破损山体生态治理、铁路建设破损山体治理和墓地、坟地整治工程八项强有力的措施,对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已破损山体进行植被恢复治理,对未破损山体实施严格保护。

3 青山保护现状

长期以来,辽宁省针对青山保护相继开展了“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沿海防护林、防沙治沙、速生丰产林、大规模造林绿化、平原绿化、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工程建设,陆续出台了《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规,辽宁省的青山保护和生态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生态格局基本形成、生态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3.1 以造林为主的生态建设取得重要突破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各省先后实施了“三北”防护林体系、沿海防护林体系、世界银行贷款造林项目、退耕还林等多项国家级林业重点工程;近年来辽宁省又实施大规模造林绿化、沿海经济带绿化和辽西北边界防护林体系建设等省级重点工程生态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大片青山得到绿化,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根据几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可以看出,森林资源面积蓄积呈现了持续双增长的趋势,有林地面积由改革开放前(1975年)的342.3万公顷,提高到563.6万公顷,增加了221.3万公顷,净增64.7%;森林覆盖率由26.4%提高到38.2%,净增11.8%;活立木蓄积由8712.7万立方米提高到28499.2万立方米,净增19786.5万立方米。

3.2 重要生态区位的山体及森林得到了有效保护

3.2.1 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辽宁省从1980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开始到目前为止,共建立102处保护区,面积达244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1.1%。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发展,使辽宁省关键区位的山体、珍稀物种繁衍地和珍贵野生物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巨大作用。

3.2.2 实施公益林、天然林补偿工程使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明显提高 自2001年开始,辽宁省实施了中央财政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同时,在辽宁省范围内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并由省级财政投入专项补助资金,开始了自费天然林保护工程。仅“十一五”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投入累计达12.5亿元,补偿面积达386.1万公顷。据每年辽宁省公益林监测数据显示,通过实施公益林及天然林保护工程,每年可增加森林蓄积300多万立方米。据统计,公益林及天然林产生的生态效益占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3.2.3 “林业三防”工作成效显著 长期以来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林业综合执法工作为保护青山及森林资源发挥了巨大作用,到“十一五”期间,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每年成灾率已控制在3‰以下;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显著提高,年均森林火灾受害率0.42‰,远低于国家控制标准;林业综合执法力度加强,辽宁省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16885起,打击处理各种违法犯罪人员18694人次,有效震慑了针对青山的违法犯罪行为,使辽宁省的山体和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

4 青山保护存在的问题

辽宁省青山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仍存在着矿山及其他建设项目破坏山体、毁林开荒、超坡地水土流失、无序放牧毁林等不可忽视的问题。

4.1 矿山及其他建设项目破坏的山体植被恢复较差

据矿山及其他工程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结果显示,辽宁省拥有8493座矿山,占用土地5.0万公顷,其中林地面积为30130.0公顷,这些工程大多数没有按照要求恢复植被,导致水土流失。

4.2 毁林开荒现象屡禁不止

随着粮价持续上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强,“毁林复耕”势头不断上升。虽然经过多次整治,毁林开荒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目前辽宁省还有小开荒面积10.7万公顷。

4.3 超坡地水土流失严重

目前,辽宁省还有15.6万公顷坡耕地。这些坡耕地粮食产量低而不稳,水土流失严重,亟需退耕还林还草。

5 小结

第4篇: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污染场地 治理 经济政策

中图分类号:X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1(c)-0071-03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问题正日益受到关注,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化,场地治理修复需求正逐步得到释放,污染场地修复的政策和资金机制问题日益成为场地修复的瓶颈。因此,该文从经济政策和资金机制的角度对现状做了梳理,并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1 污染场地管理相关的政策分析

1.1 法律法规及管理政策

受到多种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虽然也高度关注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但是一直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到水和大气方面上,对土壤污染问题相对忽视,特别是在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出台,在社会背景下得到广泛的实施,土壤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没有得到相应的制定,对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优化开展产生了不良影响。现阶段我国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体系,分散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中,并且只存在原则性的规定,无法对污染场地治理和土壤修复提供科学的指导。

纵观我国土壤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农业法》《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相关法律条款中有所涉及,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合理控制农药、化肥等过度使用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

防治“三废”污染的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适用于合理预防和治理废气、废水以及固体废弃物不合理处置可能形成的土壤污染问题。

土壤保护本身的有《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主要用于土地管理和再开发。

除了在上述相对零散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部分土壤污染的法律规定外,我国相关环境保护部门针对场地污染治理需求也出台了相应的意见,希望加强对场地污染治理工作的规范,如在2004年环保局经过系统研究签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保部2008年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以及2012年由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的《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四部委的联合通知主要针对工业企业场地变更利用方式,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时所要开展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工作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是目前推动工业污染场地修复的主要法规依据。

此外,在污染场地治理工作开展较早的地方,如沈阳、重庆等地,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法规政策也进行了一些地方上的探索。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过联合分析和研究后共同印发《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人大常委颁布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法规都在不同程度上弥补了当地在污染场地治理方面法规政策的不足,对于指导污染场地工作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其他地方乃至全国的污染场地法规制订提供了先行经验和范例。

在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土壤修复问题做出了明确限定,在第三十二条中提出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方面的保护,并结合实际需求建立更为完善的调查、检测、评估修复制度,保证土壤修复工作的顺利推进。环保部正加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预计将在2016年颁布出台。近年来,国家真正认识到土壤污染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土壤污染修复工作方面的专门法律研究和制定已经受到重视,这对推动污染场地修复、规范修复市场将起到巨大作用。

1.2 污染场地标准

1.2.1 质量标准

在质量标准方面,我国在1995年对土壤环境质量控制要求制定的《土壤质量环境标准》是当前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能够参照的最权威标准,在评价和修复污染场地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土壤质量环境标准》的制定时间相对较早,受到当时社会发展情况的影响,在制定质量标准的过程中主要集中在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控制方面,与当前以工业污染场地修复为主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场地污染治理的实际需求。

其他土壤环境保护质量标准还包括《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以及在2014年7月份废止的《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等,但是这些标准一般都是针对专门问题提出的,所以适用性偏低,无法满足普遍性的场地污染治理需求。如《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就是针对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控制提出的,一般仅适用于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项目,缺乏普遍适用性。

但是居住类的项目目前还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使用土壤质量评价标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在将工业用地转变为居住用地的过程中,没有相契合的质量标准进行参考,对居住用地项目进行选址的过程中也缺乏相应的质量标准支持,造成在污染场地修复实践标准使用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也造成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依据不足,甚至难以开展,居住用地的土壤使用安全存在隐患。

1.2.2 技术导则

在2014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式颁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以及《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程序、方法和术语进行了规范,对场地修复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技术选择等环节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技术指导,对污染场地修复工作的规范和评价提供了依据。

1.3 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政策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污染场地修复经济政策,已有的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措施也比较分散,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政策有如下方面内容。

政策日期单位主要内容有《关于组织申报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日期2012.2.14,发改委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助,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高不超过总投资45%的补助。《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2―2015年),时间2012年6月27日,湘政办“十二五”末,重金属企业数量及重金属排放量比2008年减少50%,经过治理,力求2015年铅、汞、镉、砷等重金属排放总量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70%左右,“十二五”期间完成项目856个,总投资505亿元。《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日期2012年11月27日,环保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提出了对城镇工业企业污染场地进行管理方面的基本工作任务有:对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加以规范有:对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问题加以控制;严格排查污染场地;对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工作进行科学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污染场地的治理和修复工作;严格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管理;防范场地污染;以“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确认责任主体;强化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期2013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成立专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2 污染场地修复市场基本发展现状

由于污染场地的修复工作存在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污染场地的治理研究已经得到了发展,但是污染场地修复和治理仍然是政府部门需要高度重视的、工业企业搬迁后必须解决的重点场地房地,也是产开发工作难点。同时,受到居民健康意识进一步的影响,我国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也呈现出逐渐增多的发展态势,专业性的场地修复企业逐渐出现,对我国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工作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现阶段,由于在污染场地治理方面强制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缺失,并且场地修复工作机制也没有得到明确的限定,因此,土壤修复市场尚未得到真正的激活,造成我国土壤修复工作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特征,大部分项目由污染企业内部或者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处理,统一的场地污染治理和修复市场尚未形成。此外土壤修复产业项目具有较高的集中度,也是发展现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绝大多数项目集中在几家大型企业中,其他几百家中小企业只接到了少数订单,甚至还存在部分企业无法接到项目订单的现象,这就对企业发展以及市场良性运行产生消极影响。

3 污染场地修复资金机制

3.1 国际污染场地修复资金机制

3.1.1 美国“超级基金”

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部门设立了“超级基金”,为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或者能够确定责任主体但是责任主体无力承担费用的污染场地治理提供了相应的保障。1996年,美国政府对“超级基金”的资金规模进行了适当的拓展,从最初的16亿美元增加到85亿美元,“超级基金”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而从1982―2013年的30多年时间内,美国社会上共计有1 320块污染场地进入污染控制清单中,然而受到高昂治理费用的影响,最终完成治理的仅有200块左右,虽然数量看似相对较低,却已经是全球领先水平。此外,美国也尝试组织开展棕色地K治理循环贷款基金示范试点,有效增强了治理资金的持续性。

3.1.2 德国土壤污染基金

德国在场地污染治理方面投入的经费相对较多,环境责任基金体系也较为庞大,具有更为广阔的覆盖面,并且土壤污染基金是这一基金体系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德国土壤污染基金主要用于对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无力承担修复责任、多主体之间无法有效确定责任的情况下承担土壤污染治理工作。

现阶段,德国每年大约会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投入16亿马克,另外还包含一部分政府部门的直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优惠性贷款等。

3.1.3 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

日本在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设方面积极借鉴美国和德国等国家的经验,结合该国实际情况创设了指定援助法人基金,即在相关法律条款的限定下向制定区域内无过失购入污染场地但是无力承担治理资金的土地所有者提供相应的治理资金援助。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主要由4个部分所构成,即国家预算、向产业界组织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以及土地所有者自己承担的资金。

3.2 国内污染场地资金机制

现阶段,我国污染场地的修复尚未得到系统管理,因此没有构建与明确合理、权责一致的资金机制。

我国前期场地土壤修复工作中的场地基本上以工业用地为主,除了少部分国家试点的修复场地之外,这些被修复的场地主要位于老城区的中心地段。房地产开发价值相对较高,并且由工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后产生了良好的溢价收益,场地修复费用仅占溢价收益的小部分,因此,场地修复工作往往在商业利益的作用下自发运行。

当前我国在矿山和农田污染场地修复方面开展的项目相对较少,但是在当前城市内部污染场地已经得到基本控制的情况下,对矿山和农田的修复必然会逐渐提上日程。就修复资金机制来说,由于在矿产开发时,已经提取了矿山修复保证金的费用,可以作为矿山修复的一个来源,但对于年代久远的废弃矿山和无主矿山的修复还依赖于财政的投入。

农田由于其本身经济产出十分有限,目前农田污染的治理费用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治理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在财政预算工作中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借以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加强生活污水和废弃物处理工作,促使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等情况得到了改善。

4 当前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对我国污染场地治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是法律法规缺失。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法规缺失,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以及污染者在治理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问题尚未得到明确的限定,严重局限了土壤修复产业的顺利发展。

二是资金渠道单一。土壤修复项目资金以政府支持为主,造成资金缺口较大,在缺乏稳定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的情况下无法在短期内取得良好发展成效。

5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经济政策建议

对于目前面临的污染场地修复中存在的问题,从经济政策的角度提出以下3个方面政策建议。

5.1 建立多资金来源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

“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立应该由政府部门牵头,探索多渠道资金来源,如中央财政划拨专项资金、结合土壤污染情况向企业增收差异性的附加税;地方政府实施配套投资;向加工或者消费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相应的消费税;由污染场地的责任主体承担部分治理和修复费用;向固体废弃物持有者征收差别化费用;向土壤修复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税费;向土地修复过程中出现的增值出售盈利征收相应税费。

5.2 出台财税政策为土壤污染治理提供良好的支持

基于当前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实际情况,要想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还应该针对具体的问题出台适用性较强的财税政策。其一,针对直接造成场地污染的企业应该征收一定的污染附加费;其二,向加工或者使用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相关消费税;其三,对于间接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征收低水平的污染附加税;其四,向从国外进口有害固体废弃物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一定的环境税;其五,对积极从事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的相P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支持。这样政府部门结合上述5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标准,能够为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优化提供良好的支持。

5.3 加大PPP模式推广力度,积极引入民间资本

PPP模式具体可以称之为“政府-企业-合作”模式。政府和企业双方建立相应的合资公司,来组织开展经济合作,并且企业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获得相关项目的长期特许经营权或者项目收益全,而政府部门借助企业的配合也应该积极引入更为专业、先进的技术和资源,进而促使场地污染和土壤修复治理工作取得良好的发展成效。例如:我国政府在湖南湘潭的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中就尝试引入了PPP模式,促使政府部门与土壤污染治理企业永清集团进行合作,共同成立了合资公司,促使工业场地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复工作得到顺利推进。在完成修复工作后还将原污染工业场地打造成为多功能的生态新城,永清集团在土地交易盈利中获得了丰厚的治理收益。

参考文献

第5篇: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抢抓今冬明春有利时机,迅速在全县掀起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会议。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性

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前提和基础。“十五”以来,我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1998年农业人均一亩基本农田目标顺利实现,“小工程、大群体”水利基础建设等一批水利工程相继建成投入使用,对我县粮食增产、农业结构调整、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改善,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目前我县农田水利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基本农田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水利化程度低。1998年全县虽然实现了农业人均一亩基本农田目标,但近年来,由于水毁、村民建房、城镇开发、工业项目征用、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等原因,全县基本农田逐年减少,据今年编制基本农田及小型水利设施规划时实地普查,截止2004年底基本农田减少9万亩,全县农业人均达标基本农田实际不足0.65亩,基本农田中有效灌溉面积只有12万亩。二是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脆弱,很难满足农业需要。建国以来,全县先后建成水库44座,堰塘3335口,引水渠道1063条860公里,机井304眼,抽水站87处,兴建城乡供水工程223处,兴修水窖10670口,各类水利工程可控制利用水量为8398万方。为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水源保障。但是,我县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大部分修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标准不高,配套不全,加上近年自然灾害,有三分之一的工程长期难以发挥效益,每遇干旱或洪涝年份,愈加显得抗御能力薄弱,而且还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三是农村水利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近几年,中、省、市投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资金很少,县财政又非常困难,拿不出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很难掀起,一些地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出现了下滑趋势,部分干部群众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工作力度减弱,严重影响了冬春农田水利工作的开展。

机遇与挑战同在。当前,我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面临着新的机遇。一是各级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党和国家更加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央连续两年下发了1号文件强调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上,已将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到议事日程,将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设立小型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债资金也将增加向小型水利建设的安排,国家以工代赈、水保生态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总体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为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供了政策和资金支持。二是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已经编制出台,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大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三是随着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和“一事一议”的村组民主决策建设公益事业机制的不断完善,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投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极性,为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现阶段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千方百计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迅速掀起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今冬明春全县农田水利建设要坚持“主攻水源、以水促田、水旱并举、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以水毁修复、集雨节灌、防洪保安、城乡供水、水保生态和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实施库、塘、窖、井、渠配套建设,山、水、田、林、路综合开发,川道抓灌区挖潜配套、扩灌保灌,两山抓修田造地、水窖建设,确保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目标任务是全县上劳10万人,大干100天,兴修梯田0.2万亩,新增有效灌溉面积0.5万亩,新修水窖800口,新增节水灌溉面积0.2万亩,解决0.7万人的饮水困难,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5平方公里,修复水毁堤防30公里,修复基本农田0.28万亩,完成水产品产量1100吨。

围绕上述目标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六大工程:

(一)突出抓好水毁修复工程。

今年全县连续3次遭受严重洪涝灾害,水毁修复任务十分繁重。各乡镇和水利部门要把修复水毁工程作为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一项重要任务,大力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不等不靠,按照轻重缓急,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开展水毁修复工作。今冬明春全县计划修复重点堤防30公里,加固病险水库2座,恢复供水站10处,渠道20公里,水窖12口,堰塘30口,拦河坝8处,恢复基本农田2760亩。蒲溪镇干沟水库、漩涡镇先锋水库要在明年汛前完成除险加固任务,切实缓解全县防汛压力。要特别强调的是,修复水毁工程不能只简单地重复建设,要利用重建的机会,退田还河,给洪水留足出路,在工程的规划、设计中贯彻新的治水思路,体现新的防洪理念,实现人水相亲,人水和谐。

(二)坚持不懈地抓好以水窖集雨节灌工程为重点的“小工程、大群体”水利建设。

今年是新一轮集雨水窖建设的第一年,在建设管理上,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要根据情况,量力而行,改变过去的指标过高、摊子铺得过大和单一抓水窖建设的做法,县乡两级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注重建设质量。平梁、涧池、龙垭等水窖建设重点乡镇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再接再厉,真正起到重点乡镇、带头乡镇的作用。其他各乡镇也要因地制宜,在继续搞好集雨水窖建设的同时,抓好小渠、小塘等小型水利群体工程建设,平梁镇重点抓好沐浴河渠道衬砌工程建设。水利、发展计划、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项目衔接,逐步启动洞河水库移民搬迁等前期工作。

(三)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建设,为全县粮食安全提供保障。

一要稳定和增加基本数量。抓住中省关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以工代赈、水保生态、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中基本农田建设的机遇,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今冬明春全县要完成基本农田建设任务2790亩。二要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已经实现农业人均一亩基本农田的地方,要在巩固数量的基础上,加快配套建设水利设施,努力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坚持不懈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新办法、新机制,迅速在全县开展以水毁修复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各乡镇要按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通知要求,做好基本农田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可尽快组织实施,使全县基本农田建设有一个突破性进展。

(四)坚持以人为本,抓好城乡供水工程建设。

一是加快2004年人饮解困项目建设进度。第一批22处解决8334人饮水困难,全县今冬明春重点抓好5处优良示范工程建设。二是抓好县城供水改造扩建工程。年底完成水源至水厂5.4公里输水管道建设和城南、城北9条街巷管网改造工程。三是抓好2005年度饮水安全项目计划的衔接和建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平梁镇、蒲溪镇要抓好集镇安全供水工程实施和前期准备。

(五)做好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工作。

汛期已结束,水利部门要根据汛期河道采砂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结合采砂规划,及时科学制订《采砂管理办法》,报政府审定后执行。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对不符合要求的采砂场必须予以关闭,公星吊桥采砂厂要重新选址,涧池集镇段砂石厂属禁采区,必须关闭;洞河出口段砂厂要重新确定采砂地点。在河堤建设上,水利防汛部门要实施好城区河堤加固和洞河出口段河堤水毁修复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按期完成任务。

(六)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水保生态建设。

要切实加快观音河水库灌区改革试点步伐,在此基础上,水利部门和各乡镇要按照《县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今年县上确定城关镇中坝村、平梁镇兴河村、长坝村为全县小水工程改革的示范点,相关乡镇要落实专人负责,制订工作方案,认真抓好此项工作,示范带动全县小水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尽快走上“以水养水、滚动发展”的良性轨道。要坚持治理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全面抓好水保生态建设工作。认真做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土保持项目前期争取和启动准备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矿山开发项目的水保监督执法工作力度。

三、强化措施,努力开创冬春水利基本建设新局面

(一)及早动员部署。冬春是大干农田水利建设的大好时机,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要求和县上确定的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因地制宜的制定出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工作方案。把县上下达的冬春水利建设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村组和工程,及早动员部署,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广泛深入发动群众积极投身到冬春农田水利建设主战场,使全县冬春农田水利建设尽快启动,迅速掀起。

(二)加大资金和劳力投入。积极争取省、市对我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支持,并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及时拨付到位,发挥效用。要认真落实农村“一事一议”投工投劳规定,充分调动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的积极性,要加快小水工程产权改革步伐,积极推广“五自工程”和股份制民办水利工程,促使水利建设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三)坚持项目带动,典型示范。一要对今冬明春开工建设的各类重点水利工程,逐项目落实资金、任务、抓点领导、技术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二要加强项目管理。冬春水利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建成和效益的发挥。三要抓典型示范。今年将平梁、涧池、永宁、漩涡、龙垭5乡镇列为全县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建设示范乡镇,从水毁修复、集雨水窖、城乡供水、防洪保安、基本农田建设等工程中,培育10处典型示范工程,以点带面,推动全县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多种有效形式和途径,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宣传工作力度。今年要着重建立健全农县乡农建信息传递网络,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加强典型宣传和信息上报,努力营造冬春大干农田水利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加强对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领导

第6篇: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湖北省;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补偿标准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6)10-2710-05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6.10.063

Abstract: For realizing accurate compensation and determining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tandards, the service value of products in ecological regions needs to be understood. Based on ecological service value theory and focusing on status of different ecological service products in Hubei province, the ecological service value was measured, for providing guidance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t concluded that the assessment results of ecosystem service value could be used as the upper limited reference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 calculating the actual compensation standard, the willingness-to-pay and sharing mechanism in ecological product service regions should be also considered. In Hubei province, the path of combining market mechanism with policies and social governance should be actively explored. Specifically,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eaturing “different categories, regions and grad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calculate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practice and improve the accuracy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Key words: Hubei province; ecosystem service value; compensation standard

1 湖北省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

1.1 湿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为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国家在汉江流域开展了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其中,汉江流域是全国惟一的试点流域,在襄阳、宜昌、荆门、武汉、鄂州开展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是全国试点较多的省份[1]。

2013年,湖北省湿地面积共144.5万hm2,其中湿地自然保护区16个,5个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62个,其中39个是国家级湿地公园。湖北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有鱼类176种、底栖动物86种、浮游生物213种。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主要由直接使用价值和间接使用价值两部分构成。

湖北省湿地的直接使用价值主要表现为湿地的用途价值,主要包括:①湿地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各种生态产品,如木材、药材、肉类产品、泥炭、砂石、芦苇;②湿地水资源可用于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用水,在丰水期湖泊还是水运的通道和介质;③湿地独特的自然景观成为重要的观光休闲地,为人类提供舒适。具体物质生产的价值量计算结果见表1。

湖北省湿地的间接使用价值表现为它的功能价值,主要包括:①蓄水,调节洪峰,滞后洪水过程,减少洪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生命损失;②湿地植物固碳放氧,调节空气中的CO2和O2的平衡;③降解污染物,净化水质;④为生物提供栖息地,保存生物物种资源,以供科学研究,以便将来更好地服务于人类。湖北省湿地提供的各项间接使用价值量见表2。

根据以上估算,湖北省2013年每公顷湿地提供的生态系统产品和生态系统功能的价值总量约为22 961亿元。

湖北省湿地生态补偿量的计算主要包括3个内容:①湿地生态服务价值损失量;②湿地污水治理成本及其相关费用;③人工湿地部分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量。运用直接市场价格法、炭税法和造林成本法、疾病费用法等对湖北省湿地的生态补偿量定量评估,结果见表3。

综上,湖北省湿地的生态补偿量是湿地损失的经济价值总量、水体治理费用和人工湿地生态服务价值三者之和。湖北省湿地的生态补偿量约为354.26亿元,其中湿地损失的经济总量是333.56亿元,湿地水体治理费用是20.57亿元,人工湿地的鸟损价值量是1 270万元。

1.2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湖北省生态林业建设在全国生态林业体系建设中具有特殊地位。据统计,2013年全省水土流失面积仍有36 903.02 km2,占总土地面积的20.5%。全省水土流失地域广泛,主要集中在鄂西山地的三峡库区、清江流域、丹江库区,以及大别山、幕阜山、桐柏山和大洪山地区。

基于成本和收益角度,进行湖北省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测算。经济收益包括林产品收益、非林产品收益等。主要根据森林面积分别乘以林产品单位面积的年产价值、非林产品单位面积的年产价值加权得到。从收益角度,通过相同或近似产品法和直接产品评价法得出各地区林业生产总值(表4、表5)。

森林提供的大多数生态服务如水文调节、水土保持和碳汇等具有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 1712-2008),森林生态收益核算方法见表6。

1)涵养水源。按照总拦蓄水量=(降雨量-蒸发量)×森林拦蓄降水面积计算,其中湖北省森林拦蓄降水面积包括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苗圃地,为8 098 500 hm2。根据测定,湖北省境内平均降水量800~600 mm,林区蒸散量占年总降水量的60%。则计算的总拦蓄水量为51.8×109 m3。森林拦蓄水的价值,相当于等容量水库的价值,核算价格用水库拦蓄1 m3水的建造成本。目前,中国单位库容造价为5.48元/m3。因此,湖北省森林拦蓄降水的价值为2 838.64亿元。目前湖北省生活用水的价格1.96元/m3(以武汉市为例),净化水的量为51.8×109 m3,计算的森林净化水质的价值为1 015.28亿元。根据湖北省2014年统计年鉴,湖北省多年平均径流量为6 338亿m3,其中年洪水径流量为1 712亿m3。按照湖北省能够防洪的森林总面积24 405 hm2[1],土地防洪费20元/m2计算,湖北省防洪的总价值为48.81亿元。综上,湖北省森林生态系统涵养水源的价值至少为3 902.73亿元。

2)保育土壤。依据土壤研究可知,无林地土壤中等程度的年侵蚀深度为15~35 mm,年侵蚀模数为150~350 m3/hm2。本研究以无林地土壤侵蚀模数的年平均值(200 m3/hm2)来估计湖北省减少的土壤侵蚀量。湖北省林业用地的平均收益为500.3元/hm2,森林生态系统的土壤保持量为404.547万hm2。计算得出湖北省减少土地废弃的经济价值约为20.239 5亿元。湖北省因森林防护而减少的土地损失的面积约为22 785.89 hm2,按照平均林地价格2 459.9元/hm2计算,森林减少土地损失的价值为0.560 5亿元。湖北省森林地表层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为3.1%,其中全氮含量平均为0.094%,全磷含量为0.071%,全钾含量为2.9%,总量分布为60 970 t、56 300 t、314 498 t,而尿素、磷酸二铵和氯化钾的市场售价分别为1 900元/t、2 200元/t和1 400元/t。计算可得森林减少的氮、磷、钾养分损失的价值为6.80亿元。综上所述,湖北省森林生态系统保育土壤价值为27.60亿元。

3)固碳供氧。按照碳储量=森林生物量×容积密度×含碳率[2]计算,湖北省森林生物总量约为248.206万t,阔叶林的容积密度约为21.62 t/hm2,针叶林的容积密度约19.31 t/hm2,针阔混交林取两者均值,含碳率取0.5,则湖北省碳储量为7 619.304万t。从而得到CO2量为27万t,处理1 t CO2价格按100元计算,则湖北省森林固碳供氧价值为279.37亿元。

4)净化空气与森林防护。按照净化空气服务价值=林地面积×滞尘能力×单位滞尘价格计算,湖北省森林生态系统主要以阔叶林、针叶林以及针阔混交林为主,面积分别为400 483 hm2, 552 968 hm2, 660 425 hm2。阔叶林的滞尘能力为10.11 t/hm2,针叶林为33.20 t/hm2,针阔混交林的滞尘能力取两者平均值。阻滞降尘的价格采用0.56元/kg计算[3]。因此,湖北省森林生态系统净化空气的服务价值为205.57亿元。

由于缺乏相应的数据,保守的用森林保护稻田天敌的效益代替农业的增产效益,则湖北省每年至少因森林保护引起的农业增产价值为112.61亿元。

5)森林休憩和保护生物多样性。2013年,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接待游客人次达到650万,带来了约6亿元的旅游收入,而创造的社会效益则达到49.77亿元。在此,如果用社会产出代表森林游憩的价值,湖北省森林游憩价值为49.77亿元。森林生物多样性的间接经济价值主要体现为机会成本,2013年湖北省森林生物多样性的间接经济价值约为59.36亿元。

结合上述生态服务价值的计算结果,湖北省2013年森林生态服务价值汇总见表7。

以上以湿地和森林为对象,测算了湖北省主要生态产品提供的生态价值,表明湖北省生态系统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特别是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气候调节的生态服务功能需要被重点保护。

1.3 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和补偿

湖北省矿产资源丰富,种类齐全,主要矿产种类有铁矿、铜矿、磷矿等,2011年湖北省共有铁矿储量6.05亿t,铜矿96.58万t,磷矿7.70亿t。2011年湖北省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贵重金属矿、冶金辅助原材料、化工原料非金属矿和其他采矿业创造的产值为172.86亿元,产品销售收入164.00亿元(表8)。以能够创造经济效益的矿种来看,铁矿、钒矿、钛矿、磷矿、盐矿、灰岩矿等湖北省优势矿种2011年销售收入99.16亿元。这些矿山企业是当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要来源。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公式:征收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率以2%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需要由地方政府会同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根据开采方案进行核算,这里以1来估算,可得铁矿、钒矿、钛矿、磷矿、盐矿、灰岩矿等湖北省优势矿种应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为1.98亿元。与同期实收年均1个亿相比,缺口并不大。

自实施《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以来,设立了专项经费,累计征收保证金19亿元,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的治理提供了一定的经费来源,但是,目前已经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仅36项,占全省矿山地质灾害总数的5.48%,恢复治理面积600多hm2,占全省需治理面积的4%左右。在颁布的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湖北省将全面推行保证金制度,实施高标准的提取准则。因此,需要更多的配套资金支持上述政策。

2 基于生态服务价值的补偿标准确立――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为例

湖北省十堰市是“南水北调”工程的核心水源区之一,以汉江、丹江为主要河流,有215条河流的流域面积超过100 km2,21条河流超过1 000 km2,水资源总量超过388亿m3,占全流域比重为66.7%。全流域人均水资源量为3 741 m3/人,高于全国人均水平值[4]。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供给的强大后盾。受水区为河南、河北、天津和北京4省(市)。

2.1 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生态价值

根据谢高地提出的“中国陆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生态服务价值当量”[5,6]和研究区单位面积农田食物生产生态服务价值,可得研究区各种土地类型的生态系统服务单位价值。

1)应界定水源区为受水区提供的生态服务种类。只有在扣除林冠截留和林地蒸散后(根据陈东立的研究,林冠截留率的平均值为24.95%[9],林地蒸散率因计量复杂,暂定为0),其他四类生态系统(森林、草地、农田、湿地)提供的“水源涵养”生态服务才形成了水源区的水资源量,从而通过调水工程使受水区获得清洁水源。

2)确定受水区意愿支付水平。公众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认知水平和意愿支付水平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提高而发展的,它与恩格尔系数(受水区加权平均0.33)有大致的对应关系。

3)确立生态补偿标准中央和地方的分摊机制。根据王国栋[10]的建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中央与地方生态补偿资金分摊比例应确定为4∶6。

2.2 生态补偿上限与实际补偿标准

根据上述调整过程,以2010年得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生态补偿上限标准为46.12亿元/年。根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规划(2001年修订)》,中线工程一期工程调水总量为95亿m3,其中河南、河北、天津和北京分别为38亿m3、35亿m3、10亿m3、12亿m3,计算出河南、河北、天津和北京4省(市)生态补偿上限标准的分摊额度分别为11.07亿元/年、10.21亿元/年、2.91亿元/年和3.49亿元/年。

进一步来看,以2010年的现有生态系统土地面积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开工前的2002年比较,水源区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显著下降,减少了125.38亿元。其中尤以森林生态价值的下降为显著特征(表11)。因此,本研究的结果表明,当前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并没有扭转生态效益下降的趋势,原因除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缺口外(2009年中央财政17.88亿元,缺口28亿元),关键是地方政府和农户的积极性不高。在国外的生态补偿实践中,生态补偿标准亦根据当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实际值确定,若水源区当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上升,则补偿标准随之上升;若水源区当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下降,补偿标准也会下降。可见,适时监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量,确立生态补偿标准能提升水源区政府和公众保护生态系统、保护水源的积极性,有利于形成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

3 结论与启示

要破解湖北省当前生态补偿的现实困境,就必须理清生态补偿核算思路,加快重点领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进程,明确生态补偿核心任务,确定实现路径,加强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以重点项目为抓手,全面深化湖北省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成立专门机构,在科学测算生态价值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生态补偿的呼声,积极响应陕西、河南水源地的诉求,吸引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倾斜力度。

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点,湖北省必须尽快推进武陵山和秦巴山生态林(含神农架林区)生态补偿试点,争取纳入国家规划的“笼子”。

参考文献:

[1] 熊春茂,陈 敏,朱白丹.湖北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水利,2012(11):31-33.

[2] 沈浩然.建立完善恩施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J].清江论坛,2011(2):68-70.

[3] 韩秋萍,张修玉,许振成,等.珠三角生态屏障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核算―以韶关市为例[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S2):430-434.

[4] 周 晨,丁晓辉,李国平,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补偿标准研究―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视角[J].资源科学,2015,37(4):792-804.

[5] 谢高地,鲁春霞,冷允法,等.青藏高原生态资产的价值评估[J].自然资源学报,2003,18(2):189-196.

[6] 谢高地,甄 霖,鲁春霞,等.生态系统服务的供给、消费和价值化[J].资源科学,2008,30(1):93-99.

[7] 侯 鹏,王 桥,王昌佐,等.流域土地利用/土地覆被变化的生态效应[J].地理研究,2011,30(11):2092-2098.

[8] 李 疲李晓东,海米提・依米提.基于LUCC的喀纳斯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研究[J].资源与产业,2011,13(6):122-127.

第7篇: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范文

一、青藏高原大生态观认识

1、青藏高原生态价值的重要性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价值,不仅超越了青藏高原本身,而且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和世界人民的利益,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源”,而且是世界人民的生命“源”,这一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在青藏高原生态建设中必须树立大生态观的观念,做到人口、自然、社会、经济、文化与环境协调发展,才能振兴青藏高原的经济,才能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青藏高原人口与环境协调发展。青藏高原的人口密度虽然在全国最低,但是现有人口数量已经远远超出社会经济环境的承载力,而且未来人口将在较长时期内处于人口生育波动规律的高峰状态。其人口压力第一次高峰为50年代,青海省西宁市和海东地区人口增长过快。第二次高峰为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期,在1965-1969年期间,全区人口出生率年均为16.2‰,而在1970-1979年期间,全区同类值为24.3‰,后一阶段高出前一阶段8.09‰。人口生育一波比一波高,这正是青藏高原人口增长的特殊性,是人口增长最快的阶段,全区人口在15年中净增48.23万人。面对越来越明显的人口压力,从当地的特殊情况出发,自治区政府于1975年开始实行较为灵活的计划生育政策。自80年代末期开始,全国出现了第三次人口高峰,的生育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必须进行人口计划生育,发展多目标、多层次的人口教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从而实现青藏高原人口与环境的和谐发展目标。2、青藏高原生态可持续发展青藏高原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社会发展进步,必须建立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绝对不能通过对自然资源无节制、无序的掠夺。提高民族整体的知识、素质、能力和人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生态城市化进程,大力推进社会文化事业的进步,协调社会与环境的关系,努力保护建设高原生态环境。青藏高原经济与环境相协调发展。青藏高原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出发点,必须抛弃只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生态效益的传统观念。改变传统的粗放消费资源的方式,制定有利于节约资源的产业政策,建立和完善节约资源与新的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体系。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增加环保投入,探讨由于资源开发对环境危害所造成的代价以及成本最低的环境保护办法,建立成本效益分析体系,分析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发展无污染环保产业和产品,青藏高原是受现代工业文明冲击最小地区之一,许多地区生态系统处于原始循环状态,环境污染程度低,有大片无污染区域以及未遭受污染的动植物。另外由于空气的净化,这里有许多的产品具有特殊的医疗和保健价值,符合国内外消费市场的需求。因此,应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等绿色产业。生态产业大多数是高新技术产业,一般都消耗资源少,较多地生产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具有集约利用资源、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双增长的特点,既能改善生态环境又能发展经济,是两者的统一体。

二、青藏高原水系与生物资源概况及其建设保护情况

1、青藏高原水体总体情况及其建设情况青藏高原水资源丰富,共分为五个水系,即太平洋水系,在高原的东部,包括金沙江、大渡河、黄河和澜沧江。印度洋水系,位于南部,分属恒河、布拉马普特拉河(雅鲁藏布江在布拉马普特拉河的上游)、印度河流域、怒江、吉太曲等直接入海河流。内流区水系,包括藏北内流水系、藏南内河流水系和青海内流区。河川径流有雨水、冰雪融水、地下水补给和混合型补给等四种类型。东部地区金沙江、澜沧江和努江三江中下游以及黄河上游、拉萨河、青海湖的布哈河等以雨水补给为主,属雨水补给类型。西部地区河流基本上以融水和地下水为主。喜马拉雅山南坡和藏东南地区河流以雨水补给为主,北部地区内陆河流则以地下水补给为主。青藏高原水资源总量大,但时空分布极不均匀,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对水的需求程度不一样。在广大的干旱、半干旱地区,雨水稀少,春旱频繁。没有灌溉就没能农业。因此在现有耕地较多,且可耕地集中的地区,要发展高产稳产农业,应大力发展灌溉农业,带水农业。这些地区分布在一江两河流域、青海河湟谷地和青海共和盆地、紫达木盆地以及高原东部的其它河流谷地。水资源已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其开发程度直接影响着农业的发展。随着工农业发展,今后在一江两河地区,尤其是年楚河流域、青海河涅谷地、柴达木盆地将会面临水资源短缺问题,应按高原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长期的水资源供求规划,从源头治理做起,修建水利工程、修梯田、陡坡退耕,以及采取与生物措施(种草种树)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开展以小流域治理为中心的国土治理整治工程。同时还要做好城镇、工业中对水资源“三废”防污染治理工作。对水污染严重地区如(大部分地区水中含氟、有毒的有害物质)、格尔木等地应尽快引进先进的水净化设备,清洁水源,形成健康的生活水源。2、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青藏高原是世界上拥有巨大生物库的地区之-,目前高原有维管植物1500属12000种以上,种数占全国维管植物总数的40%;脊椎动物有鱼类45属152种,陆栖脊椎动物共有343属l047种,占全国该类动物总数的43.7%。仅陆栖脊椎动物高原种有71种。迄今为止,关于青藏高原物种的灭绝率尚不得而知,但据初步统计,受威胁濒危植物有35种,如雨蕨、巨柏、藏瓜、青海茄参等。生态环境恶化是构成对生物多样性威胁的主要原因。水土流失导致地表植被破坏程度十分严重,而且为重建生物种群造成极大的困难。土地草场沙化、碱化、退化、荒漠化进程加快、水资源日益枯竭、污染等生态问题,互为因果,使高原生物渐渐失去且好的生存条件。森林、高寒灌丛、草甸、高寒草原、高寒荒漠和高原湿地,都出现了严重的失衡现象。尤其是黑土滩、沙漠化的不断扩大和湖泊干枯,大规模砍伐森林、据采灌木、盲目垦荒、超载过牧,对野生动植物的狂捕疯猎、滥挖乱采、开矿、修路、高耗能工业污染等,造成的“生物空洞”,吞噬了大量生物种群。在已列出的全国濒危及受威胁的1009种高等植物中,青藏高原有170种以上。受濒危的陆栖脊椎动物多达95种。为了使青藏高原生物资源得到保护,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关键地区如川西高山峡谷地区、东南部山地地区和青海三江源和可可西里地区、祁连山地、川西若尔盖湿地区域,建立多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依法禁止滥采、滥挖、滥捕,实行综合性保护,并科学管理,从实际出发,分核心区(绝对保护)、缓冲区、试验区的结构模式进行管理。有条件开展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应合理规划旅游线路,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保护区内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和其他协调的办法,积极吸收当地群众参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8篇: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范文

美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分析

美国在发展农业的实践中认识到科学合理地使用农业投入品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根据《劳工法》、《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美国联邦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农业投入品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在登记注册方面,美国法律规定,所有的农药都必须在联邦农业部登记,在使用的州注册。194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此后又经过几次修订,并于1988年经里根总统签字颁布。除《农药法》外,美国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也涉及到农药管理的许多内容。目前,在德克萨斯州农业厅农药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药品种有万种以上,约600种化学成分。根据《农药法》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规定,美国环保局颁布了《农药和农药器具标志条例》、《农药登记和分类程序》、《农产品农药残留量条例》、《农药登记标准》等一系列农药管理法规作为农药管理的依据。

可以说,美国拥有健全的农药管理法规和条例,这是美国农药管理工作成功的基础。在农药管理机构方面,美国的农药管理以联邦政府管理为主,联邦与各州政府相互配合。其他联邦机构如农业部、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职业安全及卫生管理局和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也被授权从事各自专业内的管理。美国高度重视对农地的保护力度,主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成效非常显著。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对农地保留农业用途的减税、退税等优惠。美国许多州都采用这种农地保护方式。如196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通过了著名的《加利福尼亚土地保护法》,该法设计了利用税收优惠鼓励农民保护耕地的条款。据统计,大约有1500万英亩的农地曾经参加这个计划。

德国发展生态农业的经验分析

德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德国政府对生态或生物农业采取补贴政策,每公顷土地每年可以得到450马克的补助,这样的优惠政策使德国的生态农业发展迅速。在德国政府的支持下,德国“工业作物”种植业发展较快,全国“工业作物”种植而积在1996年就超过了50万公顷,为化工和造纸工业提供了数量可观的原料。德国农业的发展也十分迅猛。德国农业生产效率高,农业科技含量高,机械化程度高,农产品自给率高,农民收入高。除了对生产方面,德国也资助生态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从1993到2007年间相关资助费用超过2500万欧元。基于政策的导向,德国及欧洲农业不断加快转型的步伐,正在逐步转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农业、能源农业、非农产业等四个方面,生产能力和质量不断提高。德国的农业发展政策是很有特色的。从1949年起到现在德国政府都把土地合并工作作为发展农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每个州及下级政府都设有专门的土地合并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有专门的预算进行这项工作。在优化生态农业产业结构方面,德国坚持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调整,农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德国《农业法》的指导下,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和出租,这样就使本来规模很小、生命力不强的小农场有机会逐渐转变为规模更大的富有生命力的农场。同时,在德国制定实施《土地整治法》,对零星小块土地进行调整,也使农场规模不断扩大;通过调整优化,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德国粮食单位面积产量跃居欧盟第五位,粮食总产量跃居欧盟第二位。此外,德国政府还利用补贴、信贷等经济手段来调整土地结构。按照政府规定,如果农民出售土地,则可以获得奖金或贷款,以帮助其转向非农产业;如果土地出租达到12年以上,每公顷租地可获奖金500马克。

德国自2002年开始制定生态农业联邦项目,在国家财政预算中有2000万欧元专款用来发展生态农业,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培训、科研开发、科学技术向应用转化等。为了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德国在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指导培训方面加大了力度。培养农民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生产技术,从而成为家庭农场经营者、农艺师和农业技术员等;培养相当于大专水平的高级农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农业人才。德国对农民的教育渠道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正规大学或大专院校培养专门农业人才,另一种是通过进修和职业培训达到国家对农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为了适应德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对农民的培训更加注重有关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德国不同规模和类型的生态农场和村镇已发展到8000多个,许多大学和研究部门还设置了生态农业专业。随着禽流感、疯牛病、口蹄疫等动物性疾病的频频爆发,德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在加强生态农业建设,发展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和有机食品方面德国政府赋予了强有力的政策手段。同时,德国还加强标准化基地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市场准入、质量追溯等制度,全程监控农产品及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培育较大的生态农业基地,采取有力措施,培植更多的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著名品牌,使生态食品产业不断壮大。德国采取两种模式对生态农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检验生产加工过程,成品检查作为辅助,如出现可疑情况,也会进一步对土壤和植物以及残渣进行分析。农场必须书面纪录产品类别、数量、销售方向,以保证生态产品的来源有据可查。

日本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分析

日本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的研究工作,在国内设有专门的农业环境技术研究所,相关科研人员不仅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还负责对政府制定环保政策提出建议及理论根据。日本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开发工作上投资力度是很大的,用于环保研究开发的国家财政支出由1975年的6260万美元增加到1985年的8040万美元。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设立了“自然环境保全法人”,允许这种公益法人买下拥有良好自然环境的土地并加以管理。除此之外,还开展“国民环境基金”活动,即通过募捐的形式使广大国民自愿参加环境保护活动。日本积极研究开发低毒农药,随着化学工业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低毒农药被开发研制成功,逐渐替代了残留性高的农药。1971年以后,根据修改后的《农药管理法》,日本加强了对农药的使用限制,对毒性大、残留性高的农药按《农药管理法》实行严格的注册管理制。日本下大力度保护水资源,确保农业用水不受污染。在全国范围内,日本为271个地区修建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对13个地区的大型农业用水的水资源进行了水质检查及污染原因调查。在农业振兴地区,对水质受到污染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66个地区实施了水源转换。#p#分页标题#e#

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日本发起了土地改良运动。土地改良主要是针对被污染的土地采取排土、添土、水源转换等措施加以修复,并对其效果进行检验。此外,还实施了土壤环境基础调查以便于掌握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情况,制定了防止土壤中重金属蓄积的管理基准,力图把土壤污染防患于未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日本非常重视发展林业,1964年制定了《林业基本法》,1981年制定了《关于森林资源的基本计划》,1986年又提出《森林行政的方向》。日本林业经营目标是通过林业机械化,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实现林业经营现代化;提高林业生产和经营技术,改善林业结构;稳定林产品价格,提高林业人员福利待遇等,特别强调有计划开展人工造林活动。

国外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经验借鉴

无论是美国、德国还是日本,这些国家之所以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不仅仅是因为他们认识到本国的资源与环境发展可持续的重要性,而是因为他们已经认识到农业环境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回避的。如日本通过“政府开发援助”计划提供环保农业援助,应说是实现了援助国和受援国的双方受益。我们国家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也要从农业环保无国界的认识出发,在重视本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加强有关方面的国际合作,尤其是与邻国的合作,在农业环境保护问题上实现与自然共生、与国际社会共生。农业生态环境的管理不应仅仅依赖于行政手段,同时也应学会和善于用技术手段即标准手段管理,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实现国际接轨的必然需要。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资源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如何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以及如何正确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不可缺少的内容。目前,在我国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条例主要见于现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这样的规范不成体系,难以产生好的效果来有效抑制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非常重视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特别在农业环保与治理方面,规定尤为详细。因此,我们应学习这方面的经验,尽快地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法律的实施效果。

第9篇: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陕北地区 矿产资源开发 支撑利益 法律对策

陕北地区地处黄土高原,位于陕西省的北部,包括榆林、延安两市。受区域自然条件的限制和历史原因,该区域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平衡明显失调,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问题相当严重。与此同时,该地区又是能源、资源富集区,被誉为中国的科威特。其中,榆林市每平方公里的土地蕴藏6吨煤、140立方米天然气、140吨盐、115公斤油。延安市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紫砂陶土等资源也很丰富,已探明石油储量4.30亿吨,煤炭地质储量为71亿吨,天然气33亿立方米,紫砂陶土5000余万吨。目前,以煤炭、石油以及天然气为主的矿产资源开发及加工已成为陕西省的支柱产业。榆林市更是被列为国家“十二五”能源化工业基地。

随着国家、省、市企业对陕北地区能源、资源的大规模开采,整个陕北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影响,造成了诸如地面下陷、地表水断流和环境污染等新的生态问题,部分矿区甚至出现了生态灾民。如何通过法律调控,实现该地区可持续性发展,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本课题组以支撑利益及法律规制为切入点,对此问题加以研究,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一、支撑利益研究的理论基础

支撑利益是生态整体主义的集中反映。生态整体主义以现代生态学为理论基石,以生态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现代生态学认为,生态系统是一个和谐有机的整体。生态系统的每一部分、每一小环境都与周围生态系统处于动态联系中。对生态系统某一部分的破坏或改变都可能对整体生态系统产生影响。反之,对生态系统的保护本身有利于构成生态系统的每一要素的生存和发展。以此为基础,生态整体主义者认为,生态系统是一个独立的价值单元,没有它,有机体就不可能生存。由于生态系统本身也具有价值,因而,我们既对那些创造出来作为生态系统中的内在价值之放置点的动物个体和植物个体负有义务,也对这个设计和保护、再造与改革生物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的生态系统负有义务。在生态整体主义视野下,土地是由气候、地貌、岩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自然资源共同作用下所形成的自然综合体。依附于土地的矿产资源与其周围的自然环境之间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依存,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构成了一个复杂的支撑与被支撑体系。基于土地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赋存于土地的矿产资源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双重属性。因矿产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生态破坏,不仅会影响到相邻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私人利益,还会影响到社会利益乃至全人类的利益。在法学范式下,我们将蕴藏于矿产资源与其依附的自然环境中的权利和利益统称为支撑利益。支撑利益的功能在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和谐、平衡和持续存在,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基于矿产资源赋存的地质特性和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特性,支撑利益损害具有影响范围广、累积性、长期潜伏性以及生态修复难、成本高昂等特点。对支撑利益的保护更应坚持环境优先原则。

基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是最具有公共性的自然和社会存在。与其他劳动产品不同的是,生态价值不存在作为商品的交换价值,或者即使有交换价值,其交换价值也非常小,近乎于免费使用。生命个体对生态环境的利用具有显著的共享性和非排他性。这意味着,生态问题的解决需要全面综合的、从生态学角度出发的方法,把生态问题的各个方面集中成一个完整的形式来解决。这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公共利益和要求;二是各机构在分别履行环境责任时要进行有效地协调合作。要做到这样,必需有一个从公益出发而又强有力的政府。公共信托理论正是构造这样一个政府的有力工具。

公共信托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设立的信托。信托的公益目的是公共信托的根本属性和核心要件。从历史发展的脉络看,公共信托理论建立在三个相关原则基础上。其一,某些利益例如空气与海,对全体国民具有如此重大的意义,以至于将这些利益作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是很不明智的。其二,这些利益蒙受自然如此大的恩惠,而不是某个企业的恩惠,以至于这些利益应该提供给全体国民自由使用,不论国民的经济地位如何。其三,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增进一般公众的利益,而不是按照从广泛的公共用途到有限的私人收益用途重新分配公共物品。基于此,公共信托理论成为公民环境权和政府管理权的理论基础。是对支撑利益给予保护的理论基石。

二、陕北地区支撑利益损害的主要表现及成因

陕北地区能源、资源开发始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和有效监管,整个陕北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影响。尽管这几年,国家加大了对陕北地区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但因历史欠账太多,该地区生态状况仍不容乐观。

1.陕北地区支撑利益损害的主要表现。(1)地面塌陷问题严重。在陕北地区,常见的矿产资源主要有煤、石油、天然气、盐等。这些资源一般赋存于地下一定空间之中。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本质上是对地下特定空间的一种利用。基于空间物理边界的对抗性,受矿产资源开采影响的支撑利益不仅存在于土地与土地、地表与地下空间、相邻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之间,也存在于土地分层之间。在矿产资源和其他固体矿石被运出地面后,地下往往形成一个巨大的空间。空间四周的岩层在重力作用下,极易发生陷落。这种陷落不仅影响到地表地貌,也会引发山体崩塌、滑坡及地面沉陷等生态灾害。(2)地下水遭到严重破坏。陕北地区属于黄土沟壑地带,部分沟谷地带是长时期地质变动形成的生态区域。因此形成了该地区居民依赖的“潜水渗流补给的沟谷网水系”生态。矿产资源开采引起的岩层松动和地貌改变,改变了潜水流场,破坏了补给网,影响了沟谷的水量,最终导致井泉下漏、淤坝干涸、树林枯死等生态问题。(3)水土流失严重。陕北地区位于黄土高原,水土流失一直是这里的生态难题。随着煤炭资源的开发,这里的水土流失问题更为严重。

2.陕北地区支撑利益损害的主要成因。(1)政策导向不利于支撑利益保护。现代政府存在“内部效应”,政府组成人员有自己的利益偏好,有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的倾向。(2)监督机制不健全。与其他地区相比,陕北地区属于西部欠发达地区,为了快速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自20世纪80年代,陕北地区大上五小企业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随着环境保护优先理念的提出,陕北地区开始走上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但由于缺乏有效管理,陕北地区的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速度仍赶不上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速度,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导致管理无效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部门监管职责既相互交差又存在缺位,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综合决策机制不健全。(3)矿产资源开发区立法效力层次低。在我国,有关环境立法的权力过于集中于中央和省级国家机关,矿产资源开发区的立法效力过低,制定的相关法律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4)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是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制定的环境经济政策。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90年代中期进一步进行改进,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了矿产资源税,用以调节资源开发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之后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现在,除了沿用矿山开发押金制度外,有些地方采用征收保证金的办法,进行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包括陕西省在内的许多地方多是按照矿产资源销售量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生态补偿费,用于生态修复和保护。但这一生态补偿模式存在严重弊端。现行的补偿模式偏重对矿区群众房屋、耕地毁损等严重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对于因生态破坏导致的耕地减产、水源减少等轻度的或者间接的损失缺乏足够重视。对于短期内没有显现的损失更是缺乏考虑。另外,生态补偿标准采取固定价格模式,采区生态治理和恢复投资在资源生产成本中列支较少。企业大多不愿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生态保护。最后,在我国的石油和天然气主采地区,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没有评估体系和标准,更无从谈赔偿问题。

三、支撑利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人类一切行为包括经济行为、政治行为、社会行为等都无一例外地参与生态系统的演变。可以说人类的智慧可以超越环境,但在很长时间内受制于生态环境。在生态文明的语境下,支撑利益既是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得以生成的基础,又是度量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准则。产生于工业文明的法律规范的不适性和滞后性,决定了人类必须创设一种全新的法律规则,以求对支撑利益给予充分保护。

1.我国环境与资源法对支撑利益的保护。如前所述,公共信托理论是对支撑利益给予保护的理论基石。依据公共信托理论,支撑利益属于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可委托给政府。政府应当为了全体公民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个财产。由此,政府和公民之间便建立其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支撑利益公共信托法律构造的核心在于,保证政府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国家责任包括立法、司法和物质给付三方面。从已有实践和公共信托理论看,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强化国家责任:首先,修改《环境保护法》和《矿产资源法》,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包括:(1)建立企业对矿区所在地、资源输入地对输出地、国家对地方的三级生态补偿机制。(2)完善资源税和环境税立法,通过税收解决生态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设立生态补偿税,对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投入与补偿的政策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3)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煤炭资源税的征收办法,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其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西方发达国家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是指社会成员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针对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可以达到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均衡发展,还可以较好地监督政府的行为。由于公益诉讼必须经过民事诉讼这样的方式来进行,这就涉及到诉讼资格,社会公众与政府关系、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公共信托理论给出了圆满的答案。按照公共信托理论,国家是社会公众生态利益的受托人,由于国家的特殊性质不可能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而是将诉权分配给检察机关或政府相关部门,由这些机关来代表国家行使诉权提起诉讼。如果国家怠于提起诉讼,公民或者社会团体可以自行提起诉讼。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再次,强化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囿于“管理型”的立法思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忽视了地方政府、环境资源监管部门的责任,在责任形式上过于依赖行政处罚,缺乏配套的民事、刑事责任。从已经发生的大规模的环境侵权案件看,生态损害都与政府监管不到位有关系。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责任,建立完善的问责制是一种较为现实的制度设计。最后,考虑到生态损害救济技术性强,所需成本高,国家有义务在公众向生态环境破坏者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以及信息的帮助,协调政府与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以便于社会公众环境权的实现。

2.我国物权法对支撑利益的规制。我国物权法上不存在支撑利益这一概念,与支撑利益有关的权益主要是通过相邻关系、地役权等制度间接予以保护。客观而言,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过于宽泛,很难对支撑利益给予有效保护。为此,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增设空间地上权。我国物权法虽未明确规定空间权,但实际上肯定了空间权利的独立存在。如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在学理上,将这种以地上空间、地下空间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称为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空间地上权相比,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空间地上权可以存在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仅存在于国有土地之上;空间地上权并不区分建筑物的用途,只要是利用他人的土地,就统统由地上权制度解决。但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因建筑物的用途不同而存有差异,如果是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农户住宅,则由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责。对于煤炭资源开采来说,采矿权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远远超过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在超出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土地上,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无适用之余地。这意味着,与集体土地相关的支撑利益主体受到了法律的不公平待遇。国有土地的空间价值得到了肯定,而集体土地的空间价值则成了免费的午餐,由此,极易发生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公地悲剧”。采矿权人可以恣意地超越已征收土地的范围,进入未征收土地的地下从事开采活动。这不仅不利于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为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英美国家支撑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空间地上权。具体措施是,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权的同时,自动取得矿区范围内的空间地上权。但其在从事开采活动时,应该选择对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损害最小的方法为之,并支付相应的补偿。如果因开采活动导致土地失去原有使用功能,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请求采矿权人征收该部分土地或者给予合理的补偿。如果因开采活动危及土地所有权人或相关权利主体权益时,土地所有权人或相关权利主体有权要求采矿权人消除危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另外,为了充分保护支撑利益人的利益,空间地上权不得单独转让。采矿权期限届满,空间地上权随之消灭。(2)拓展地役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6条的规定,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利用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这些不动产虽然不以土地为限,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其限于土地。这里的土地不限于地表,也可以是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后者即所谓的区分地役权。结合我国煤炭资源开采的现实情况,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地役权的规定对煤炭资源的开采活动具有一定的调控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极其有限的。这是因为,根据煤炭资源形成的地质特征,煤炭资源并非独立存在之物,而是土地的构成部分。煤炭资源与土地的其他构成部分形成合力,共同支撑着地表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乃至整体生态环境。从这个意义看,开发煤炭资源的权利也是环境权的重要部分,属于一种环境利益。基于环境因素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因煤炭资源的开采而发生的影响范围远远超越了传统地役权调整的范围。传统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而存在的物权。但在煤炭资源和其他资源垂直依附于不同地层的情况下,供役地和需役地往往很难确定。在此情况下,强调地役权的目的性限制,实际上是限制了地役权优势的发挥。对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突破需役地利益目的限制这一条件。凡是出于资源的有效开发或环境保护的需要,均可设立地役权。(3)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往往导致所有权的丧失,给所有权人造成了损害。因此,各国均对土地征收的条件及补偿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一般以地表的使用价值为基础,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土地使用权在支付了上述费用后,即拥有了对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可延伸至地下一定的空间。显然,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根本未考虑地下空间的财产价值。在我们承认了空间地上权的同时,土地征收就不应该局限于土地的平面划割后的某一宗地的征收,应该包括对土地纵向分层后的特定空间范围的征收。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降低煤炭开采的土地成本,减少国家对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另一方面,对农村集体组织来说,在保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的利用价值,缓解因资源开采造成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和集体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