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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速公路隧道;应急管理;应急预案
一、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不够完善
尽管目前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当中,对高速公路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划,但是在以隧道为主的交通管理中,专项的应急预案还存在大量的空白有待填补。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中,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主要应对方向都是在道路方向的,或以水害、地质灾害以及气象方向的灾害为主要应对内容。高速公路中的隧道虽然属于高速公路特殊运营设施,但是由于其结构、建设方式、危害方式以及应急救援等方面,与其他方向上的灾害应对工作有着明显不同,因此在隧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方面因为重视程度的不足存在一定的缺失。在突发事件应对机构的管理系统上,目前实施的应急管理措施大多仍停留在不完善阶段或趋于表面,因此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多部门协同时,这些机构缺少了相应的协调权限,也会不利于突发事件应对的及时性。
2、缺少专业的救援应急系统支持
在高速公路隧道中发生事故时,由于隧道的特殊属性,进行救援工作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且这种救援工作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般要有当地的消防部门或者公安系统来协助完成。而管理的单位极少有拥有此类应急能力,因此,在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需要沟通相关部门进行,有时会错过进行救援的最佳时间。尽管一些交通运输单位同样配备了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系统作为救援支持,但是这些人员无论是行动能力、响应效率还是应急速度等方面,与满足隧道应急救援的条件还存在着很大差距,更多时候只能给后续专业的救援队伍提供一定的协作帮助。
3、隧道中受运营车辆影响和隐患较大
隧道的运营管理中,目前进行的隧道建设还无法对特殊车辆进行有效甄别,在国内能源尤其是以石油资源为主的运输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大,这类交通事故由于运载物质的特殊,也会带来较大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在隧道中会因为隧道内部的结构和环境造成更大的危害。除了隧道特殊属性的因素外,此类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般像这类危险品的运输工作是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运送,而实际行车过程中,由于人员成本等问题,恰恰缺少这种押运人员作为安全的保障,这也导致了一些隐患问题存在,给应急管理工作造成阻碍。
4、超载现象频繁,问题治理困难
超限超载一直是道路运营中压力打击的违规行为,但是目前的运输市场行情导致了一些运输人员在进行运输工作时,为了利益方面的考虑,超限超载地进行运输,造成了在隧道中发生问题更加不可控制,这样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都较为常见,也是引起隧道内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5、隧道内安全设施的管理难度较大
隧道中一些基础系统的建设必然离不开能源的支持,以电能为主的能源在隧道运营以及应急系统安全管理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一些隧道位置较为偏僻的电力系统中,仍主要依靠农业电力来供应,这也就造成在隧道供电系统不能全面进行,部分地区还存在着间歇供电等问题。电路供应不足,相应的设备也缺乏主要的保障,由于隧道中设备的不断增多,进而在现代隧道建设中,需要进行维护的机电设备,在种类、数量、结构等多个方面已经越来越复杂而庞大,需要的维护人员也在数量和素质上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也正是当前在隧道运营公司出现的一个主要问题。
二、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对策
1、在应急管理机制上进行有效健全
统一的应急机构是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中发挥出作用的一个重要保证,因此对于相似的隧道交通层面应急救援工作中,地方政府应当在日常工作里建立起能够对救援工作所涉及部门的统一协调指挥工作,在机构和运行的机制方面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调动与指挥。从行政单位开始,联合公安消防、医疗部门以及行业的管理单位等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管理时,做到统一指挥统一调动,确保工作的合理、高效_展。
2、对应急管理制度和预案的建立
隧道应急预案应当加入到隧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当中,并将此类工作作为行业中的指导文件对各个地区进行传达。自地区高层机构开始每一层级应设立专门的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为应对,预案应当按照可行、具体、专项的原则进行制定,将应急工作的各个流程进行细化,保证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另外在管理上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作为保障,由主管领导带头,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对一线保障工作进行重点巡查,确保每个岗位都有相应的工作人员进行全天候值班工作,在值班工作中,各部门之间也要保证信息交流的通畅,一旦某一部门发生特殊状况,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协同其他部门进行事故的排查处理。
3、应急队伍的建立
综合性应急队伍一直是我国应急管理工作里的短板,在近年来我国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逐渐重视,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也逐渐成为工作中一个发展的重要方向,此类队伍应当具备成熟的救援体系、救援设备与技术,并在现场医疗救助、现场场地规划、解救被困者方面具备优势资源和力量。而这类队伍的建立,除了隧道所在的主管单位外,还要立案和上级政府的公安消防以及医疗系统,并配合、武警部队作为突击力量,建设处能够快速反应,正确处理应急工作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地开展。
4、对车辆管理及隧道安全管控的强化
交警部门要加强驾驶员隧道行车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隧道行车安全意识。交警要治理超速、违停、占道行驶等不文明驾驶行为,同时要严厉打击损坏、盗窃高速公路沿线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强特长隧道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运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改装、加长、加宽大货车的监管力度。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作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强化运营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保障所辖段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参考文献:
[1] 欧阳娜.高速公路运营隧道安全现状与对策分析[J].公路交通科技:应用技术版,2016(11).
山东省泰安市交通发达,市内公路、铁路纵横,交通流量很大,因此道路交通始终处于全市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泰安市交通系统从实际出发,从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着眼,构建了全面的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体系,实现了应急管理规范化,使应急处置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4项工作去“顽疾”
通过调研,泰安市交通局发现一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些单位和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不够健全;有些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实用实效性不足;少数部门、单位注重文字资料的学习,忽视了应急演练,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从业人员,尤其是营运车辆驾驶员在遇有突况时,应变处理能力较低。
针对这些“顽疾”,泰安市交通系统加强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自2001年开始,泰安市交通局针对全系统内各类较大、特大等级及以上事故、突发事件,编制了应急处置救援预案。第3次修改印发的《泰安市交通系统较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从针对性、可操作性、实用实效性出发,明确了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时,公安、交通、卫生、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及当地政府各自的职责。如: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险情,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过往车辆,交通部门要立即组织抢修,确保道路畅通。此外,规定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至少组织一次对相关预案的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补充、完善本预案和现场救援预案,实现交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规范化、全面化。市县交通管理机构在为从事道路营运、水上运输、公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办法行政经营许可、核发许可证时,将“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作为审核内容之一,提高了全行业应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施救与处置能力。
交通管理部门还增加了应急管理培训时间。尤其是各运输企业,对驾驶员都进行了道路常见各种突发险情的应变处理培训。仅2011年上半年,泰安市交通应急培训中心就开展各类培训42期,培训8188人次,培训内容包括交通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危险路段排查整治,针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进行重点整改。整治的重点包括公路事故高发路段,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路段和路口,城区应设信号灯而未设置信号灯的路口,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的路段。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泰安市交通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找准问题的原因和关键环节,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之后,市交通局还继续坚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道路交通危险路段排查整治,消除道路交通危险路段。对正在整改和还没有整改的路段、路口加强监护措施,确保不发生问题。
为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泰安市借助手机3G网络,建设长途车载无线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长途客运、货运汽车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此外,泰安市还对首次非故意违法且危害较轻的,实行首次违法不罚制,只下达警示书而不处罚。开发了“智能交通指挥系统”,内容包括交通信息指挥中心系统、单兵无线执法系统、智能公交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数字交通”信息化项目,能够实现对全市5个码头、10个公路收费站、12个汽车站及150辆公交车辆的监控,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准确、及时、动态地报告应对处置的情况。
加大投入 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关键词:衡茶吉铁路 高速公路大桥交通安全防护
一、工程概况
衡茶吉铁路跨京珠高速公路大桥主桥跨越京珠高速公路,采用(60+100+60)m曲线连续梁结构,与京珠高速公路夹角为34°。京珠高速公路主道为双向六车道,路宽28m。墩身为圆端形实心墩,桥下防护棚架协议净空为5.5米。
二、危险源的辨识
1、本连续梁施工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危险源
悬臂施工浇筑,挂篮安全;
高处作业施工安全;
既有道路行车安全。
三、交通安全防护方案
1、总体施工方案
本桥6#~7#墩主跨100m连续梁按设计采用悬灌浇筑法施工,根据梁段所处位置及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先施工7#墩AO号块,后施工6#墩AO号块,同时依次悬臂对称浇筑A1~A12号块、B1~B12号块,最后进行中跨合拢段施工。
为防止梁体浇筑过程中杂物坠落影响公路交通,拟采用门式通道防护方案。门洞净宽为9m,净高5.5m,防护结构宽较连续梁桥面每边加宽4m。
2、交通管制
门式通道施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先施工广州方向的右幅车道门洞,此阶段开始实施交通管制,限速40km/h,车道位于中间,设置5m宽通道。广州方向车辆从离施工区域1km处开始设置提示标牌,150m设置减速带。
待珠海方向门洞施工主要材料运到现场后,同步进行第二阶段北京方向门洞施工。施工时对北京方向车道实施交通管制,并对此方向车流进行交通疏解。
进行车道封闭和交通疏解时需请当地路政部门和交警部门指挥交通,进行隔离墩设置并进行速度限制。
3、门式通道施工
车道交通管制后立即进行门式通道施工。京珠高速公路与跨京珠高速公路大桥交叉处路面宽度,左幅主车道宽度为9m,右幅主车道宽度为9m。门式通道采用单向单门形式。
4、门式通道搭设时间安排
根据连续梁施工工期安排,梁体直接跨越高速公路施工计划在11月20号到2011年4月底。现计划跨高速公路门洞施工时间为2010年10月10日至10月30日,其中珠海方向门洞施工及道路封闭时间为10月10日至10月20日,搭支架及上部型钢结构和辅助设施安装。北京方向门洞施工及道路封闭时间为10月21日至10月30日,搭设支架及上部型钢结构和辅助设施安装。门洞拆除时间计划在2011年6月。
四、施工安全措施
1、支架搭设要求
支架搭设应按相关安全规范规定搭设:
a.支架各部件完好情况,有严重变形、损坏及焊伤的不能使用,必须重换。
b.每排立杆必须设置扫地杆、顶部封口杆。
c.可调底座、顶托的丝杆伸出长度及垂直度应符合要求。一般情况下丝杆露出长度不宜超过250mm,如丝杆伸出长度过长可通过加垫垫木来调整。
d.立杆的接长缝应错开,扣件必须紧固。
e.脚手架拼装到3~5层高时,应检查横杆的水平度和立杆的垂直度。并在无荷载情况下逐个检查立杆底座有否松动或空浮情况,并及时旋紧可调座和薄钢板调整垫实。
f.支架剪刀撑沿顺桥向和横桥向每3排设一道,呈45度。剪刀撑必须下到地面, 两端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一般情况下剪刀撑应尽量与脚手架的节点相连。
g.支架必须与顶部型钢连接牢固,保持门式通道的整体稳定性。
2、辅助设施的设置
a、分别在距施工区前后1000m和300m的地方设立"前方施工,车辆慢行"的标志牌,并设置"限高5.0m"、"限宽3m"、"限速40km/h"标志牌。
b、在距施工区前后150m的地方设置3道减速带,每道间隔20m。
c、在支架外侧设围挡和隔离墩。彩钢板围挡高1.5m,隔离墩间距1m,均涂红白双间反光漆。在围挡外侧和门洞上方悬挂警示灯和照明灯,并迎车面门洞两侧标立面标记,保证司机夜间能看清支架轮廓。
d、在施工区域两端设立"禁止穿越"的标志牌,严禁施工人员和闲杂人在任何时候穿越高速公路,确保人生安全。
e、施工区域两端分别安排4名交通安全员昼夜轮流值班,确保车辆的正常行驶和施工的安全。交通安全员将统一服装,手持红、黄旗(白天)和红黄灯(夜间)信号显示,并配备对讲机供其与项目部相关领导及时联系情况,紧急情况发生后对施工区域内的车辆进行疏导。
f、所有标志牌必须按标准制作,具有反光效果,由高速公路管理局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
五、安全保障体系
成立以项目经理任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任副组长,部门负责人、施工队队长等任主要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工作自上而下有效的实施。
六、 应急预案
连续梁悬臂浇筑挂篮施工中跨跨越京珠高速公路的施工安全防护难度非常大,为确保施工行车安全和安全生产的万无一失,除按照常规连续梁施工方法控制外,还必须加强施工正下方的路面安全防护,加强施工位置的安全防护。
1、建议部分封闭交通,加大投入对施工正下方和施工位置进行全方面防护,具体做法如下:
⑴为确保挂篮施工的自身安全在连续梁施工区域的两端设2处限高架限高防护,即在京珠高速公路上行方向北京端、下行方向珠海端设置,限高均为5.5米,同时在连续梁底部京珠高速公路两端设置减速带,并设置慢行车牌及限高标志,采用反光锥桶进行防护,人工引导车辆减速通过施工区段。夜间在挂篮底设置标志灯,施工时使路面车辆避开施工段位置。
⑵挂蓝由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设计,考虑对施工人员以及对京珠高速公路的防护,在挂蓝外侧设置安全防护设置,即将挂蓝设计为封闭形式,现场采取三层网格密的细网及彩条布将京珠高速公路路面以上连续梁悬臂浇筑挂篮施工段底部及施工平台封闭施工,防止混凝土及器件坠落伤人;在跨越京珠高速公路正上方的挂蓝端面设安全防护网进行完全密闭,确保悬臂梁施工时,在挂蓝内的施工人员以及材料、小型机具设备不会坠落到公路上。
⑶对已经施工完毕的梁段,结合设计图纸,在两翼位置安装钢护栏,并在护栏上安装1.2m高安全防护网进行密闭防护,防止施工时施工人员以及材料的坠落等。
⑷当悬臂梁施工到京珠行车道上方时,结合施工进度,我单位积极与公路管理部门沟通协调,联系交警部门,施工期间进行交通管制。
⑸悬臂梁浇筑到合拢段前的一段时,待混凝土养护达到张拉条件,张拉完毕后,需要封闭一侧道路进行挂蓝的拆除,留一挂篮施工合拢段,合拢段施工完毕养护达到一定强度后,再次封闭一侧道路一定时间,拆除挂蓝,完成后恢复交通。封锁道路时严格按照道路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关防护设备。
⑹对于施工中占用的行车道还应在京珠高速公路上严格按要求设置警示牌、限速牌、反光锥封闭、路栏及太阳能频闪灯等设施。
⑺对于京珠高速公路第三车道在棚架前端封道,将双向三车道变为单向二车道。
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直接负责交通安全,施工期间24小时派专人值班,确保施工期间交通安全。
2、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
当项目分部所属工点发生火灾时,由各项目分部经理下令启动并运行本应急救援预案,全力确保国家、社会、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3、应急救援资源配备情况
⑴资金的配备
项目分部财务部必须保证足额的应急救援备用金,以备紧急事件发生时,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应急救援工作。
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的配备
4、应急响应
⑴接警与通知
①接警:接警部门为办公室。接警人接到报警后,应详细询问以下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详细地点、事故性质、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简要经过介绍、人员伤亡及被困情况、现场事态控制及发展情况等,并做好记录。
②通知:接警人接到报警后,由办公室主任向项目经理详细报告,项目经理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是否向有关应急机构、政府及上级部门发出应急救援申请。
⑵应急通讯联络系统
项目部应急救援联络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应急救援联络途径如下:
⑶现场保护
安全事故发生后,安质科门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保护。
⑷警报和紧急公告
当事故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对周边地区的公众可能造成威胁时,应及时启动警报系统,向周边公众发出警报,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发出紧急公告,告知事故性质、对健康的影响、自我保护措施、注意事项等,以保证公众能够做出及时自我防护响应。
⑸事态监测
发生安全事故并启动本应急预案后,由安质部、工程部、办公室负责人各指定本部门1名人员组成事态监测小组,负责对事态的发展进行动态监测并做好过程记录。
⑹警戒与治安
为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事故现场周边建立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防止与救援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⑺人群疏散与安置
人群疏散是减少人员伤亡扩大的关键措施,也是最彻底的应急响应。
⑻医疗与卫生
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对伤情严重的人员立刻转送至附近医院或急救中心进行抢救,转送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途中护理,急救车为转送伤员专用车辆或120急救车。在紧急转送伤员时,救护车鸣灯。
⑼公共关系
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将有关事故的信息、影响、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等及时向媒体和公众进行统一,以消除公众的恐慌心理,控制谣言,避免公众的猜疑和不满。
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对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指挥人员)的安全进行周密的考虑和监视。
5、应急终止与现场恢复
沪蓉高速公路宜巴线全长,其中桥梁138座,总长,隧道39座,总长,桥隧比达74.5%,全线互通7处,服务区3处、停车区2处,是G42沪蓉高速最后开通的一段路,也是长江三峡库区北岸唯一的陆上快速通道,起于宜昌市夷陵区,止于恩施州巴东县。宜巴高速省际卡口神农溪收费站2014年7月20日开通后,主线日均车流量已突破4000台次,预计到年底全线贯通后将分流沪渝高速鄂西段60%至70%的车流量,由于该路段系典型的山区高速公路,因此预计全线贯通之后将成为我省高速公路事故预防的又一重点路段。
高速公路隧道突发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据研究,隧道突发事故的发生同时取决于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车辆的不安全状态、隧道的不安全条件和管理等四个因素,如果这些因素之间出现“不和谐”,就会导致突发事故,其中管理因素直接影响着其他三个因素,是杜绝事故的抓手。
高速公路隧道突发事故一般分为交通事故、危险品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堵塞事故四类,交通事故为最基本的突发事故形态,是导致危险品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堵塞事故的重要成因。
根据国内外隧道内交通事故成因统计表明,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在隧道内驾驶员自身不当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二是在隧道内因自身机械故障引发交通事故;三是在隧道内有障碍物没有及时清理引发的交通事故;四是在隧道内因自然因素而引发突发性事故;五是隧道内灯光照明因素,形成“黑洞”现象,引发交通事故。
隧道突发事故虽然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但和隧道自身的安全管理状况是息息相关的。沪蓉高速公路宜巴段特长隧道突发事故处置救援往往呈现出以下四个“难”点:一是进入难。发生隧道内突发事故,救援力量往往很难及时的到达和进入隧道进行施救;二是分流难。隧道内发生突发事故,由于隧道路段的封闭性特征,导致分流疏散难;三是疏通难。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等突发事故,大型的施救设备无法施展,空间的狭小导致疏通十分困难;四是救援难。由于山区高速公路隧道往往地处偏远,远离市区,如有人员伤亡,医疗急救部门很难在救援的最佳时间内到达展开救援,这也是隧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客观原因。
(一)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隧道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突发事故得到有效处置
高速公路隧道突发事件具有次生事故率高、救援难度大等特点,如果处置不及时,极有可能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和长期交通中断,造成巨大社会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相应的高速公路隧道应急处置预案。
1.要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总队应急指挥中心对下属各相关单位的人员进行统一指挥和科学调度,各部门在接到指挥中心的指令后按照各自的功能和职责分头执行。
2.要建立科学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要实现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还必须要有科学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机制应当遵循“坚持先控制后处置,以人员抢救为第一原则;救援因以隧道管理单位为先,地方救灾单位在后的原则;救援行动以已有硬件设施为主,救灾单位的装备为辅的原则;路网一盘棋、协调救灾的原则;
3.细化制定隧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理流程。科学的机制要通过科学的流程来实施,应急救援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步,缺一不可。一是事故发生与察觉(预警和报警);二是受理确认;三是通报派遣及前导作业;四是人员避难指导及交通疏导管制;五是救援单位初步应变;六是事故处置及受困者、伤员救助;七是灾后恢复。
4.隧道群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应急救援预案能否在事故应急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不仅仅取决于预案本身的完善程度,还取决于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还有预案中的机构、人员及各种资源需通过定期的演习才能熟悉不同类型的事故处理方式。通过演习,可以了解各单位反应及协调能力、各救灾设备配备和人员是否足够、各救援力量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熟悉各救援单位救灾路线、熟悉整个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及现场指挥体系等,进而可分析预案存在的不足,并予以改进和完善。
(二)增加高速公路安全管控措施,确保最大限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1.强化驾驶员隧道行车安全意识。隧道内事故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或缺失,因此,作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的高警大队及营运公司要加强驾驶员隧道行车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如发放行车安全宣传单、借助媒体播放安全行车教育短片等,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考虑将隧道行车安全知识加入到驾驶员考取驾驶资格证的理论考试中去,提高隧道行车安全意识从源头抓起,从驾驶员抓起。
2.提高特长隧道突发事故的预警报警能力。一是增加隧道监控,消除监控盲区,监控人员24小时值班查看视频,实现全方位监控;二是对隧道应急停车港进行编号和提示报警电话,以便当事人能准确报警,执法和救援部门能快速准确确定突发事件具置,迅速作出应急救援部署。
一、高速路网运行基本情况
假日期间,全省高速公路网出入口总流量302.16万辆,日均流量100.72万辆,较上月日均同比增加2.84%。其中,9月5日出入口流量最高峰达到102.04万辆,较去年同期单日最高流量增加1.91%;小型客车出入口总流量达到223.51万辆,日均流量74.50万辆,较去年同期日均流量增加26.37%。
假期三天共发生交通事故114起,均为车辆碰擦或追尾等一般性事故,未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假期首日,受货车事故影响,G25长深高速安徽段天长收费站往南京方向入口及S42黄祁高速黟县收费站往祁门方向入口均临时封闭,上述阻断均于当日处理完毕。在9月5日即假期最后一天11时,G4212合安高速合肥方向1069公里+300米处发生多起小车追尾事故,现场车辆通行缓慢,该事故12时处理完毕。另由于G4211宁芜高速马芜段XX方向69公里处路面施工,该路段在假期三天中均有时段性车辆排队现象,XX东收费站往XX方向根据通行情况进行临时管制。省内其他高速路段及收费道口在假期中均车流量平稳,道路通行正常。
二、高速路网保畅措施
(一)强化领导带班和24小时应急值守。坚持分岗分责、靠前指挥,成立应急协调、技术保障、新闻宣传、信息等工作组,完善各类交通保畅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送与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做到提早预警、及时响应、快速处置。
(二)加强高速公路全网全时监测预警。利用路警各类系统平台加强对全省高速路网与重要国省干线等的监测监控力度,对省界主线、景区道口、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全时全网监测预警,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微博、公路沿线电子情报板,特别是部署在监控指挥大厅的省级应急广播等实时路况动态与各类预警信息,引导公众错峰出行、分流绕行。
(三)强化跨部门协调联动与应急处置。加强与交警、路政、气象及各地方政府等多部门信息互通与协调联动,积极协调交警、路政及高速业主单位等,开展联合巡查、快速出警、远端管控、近端分流等措施,及时缓解交通拥堵。
无论是灾情统计。还是决策制定,都离不开确实可靠的基础信息。交通基础信息平台作为交通应急的信息来源和信息通道,是我们开展交通应急的先决条件。
基础数据支持子系统通过对行业数据资源的数据抽取为指挥决策提供全方位的行业数据支持;预案管理执行子系统根据基础数据支持子系统的实时行业数据在指挥时对预案进行修正,并对预案的执行进行实时监控;地理信息应用子系统根据基础数据支持子系统的相关数据以电子地图等直观方式为指挥人员提供现有资源情况的展示,同时根据预案管理执行子系统对预案执行的实时监控数据在地图中直观地展现出目前任务的执行情况;数据及通讯子系统是指挥人员与现场人员的信息沟通渠道,通过本子系统,根据不同的任务和现场情况,指挥人员以数据或音视频对话等方式下达任务,交流任务执行情况。
当然,就破坏性地震的应急通信而言,利用卫星通信已成为不可替代的可靠方式。在汶川地震的救援当中,由于通信基础设施破坏严重且无法短时间内恢复,我们采取了卫星IDR传输设备+地面电路的传输方式、卫星移动终端(包括海事卫星终端、全球星终端)、VSAT远端站、卫星应急车等多种方式来保障应急通信。
一项交通应急任务可能涉及到公路、水路、运输、人员、机具设备等等方面,在指挥决策时也就需要对各方面的基础数据进行分析。而目前这些基础数据基本都掌握在相关的业务部门手中,指挥中心在决策时要实现对上述相关数据进行直接分析还需要一个行业基础数据资源整合的建设过程,将行业内各业务数据整合到行业数据整合数据中心,这样指挥中心可以直接掌握行业所有业务数据,在第一时间进行数据分析,作出指挥决策。在行业信息资源整合建设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应急指挥决策要得到基础数据支持只能采取如图1中所示的方案,从行业数据资源中通过数据抽取和调用的方式,对相关基础数据进行分析。要实现这种设计,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指挥中心和业务数据所在部门有专用网络连接;二,业务数据库需向指挥中心开放数据访问权限;三,相关业务系统需向指挥中心提供查询分析模块或接口。
2加强立法方面的工作
法律保障对应对处理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事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规范个人、社团和政府部门在非常时期法律赋予的权利、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各国在此方面都做了大量立法工作,如美国的《国家紧急状态法》。俄罗斯的《联邦公民卫生流行病防疫法》,无论是美国、德国、日本等老牌发达国家,还是意大利、澳大利亚等新兴发达国家,其应急法律体系大都已经成型。交通应急及运输保障作为应急管理的一部分,虽然上述国家也很少为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但它们都毫无例外地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有所涉及。内容包括交通应急及运输保障的预案制定、应急预警与响应、救援行动、事后处置、机构设置与职责、资源调用、各类组织与人员的义务和权利等各个相关方面,正是基于这些法律法规,国外的公路交通应急及运输保障工作能够高效、有序、稳定地开展。
我国于1997年通过并于2008年修订的《防震减灾法》里特别提到。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里关于交通运输保障的要求是“铁道、交通、民航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对于地震等重夫自然灾害的交通救灾应急,应当制定救急和减灾法案。通过法律手段规定紧急事态和灾害发生时的应急程序,明确减灾救助的资源,界定相关政府结构的职能,明晰政府、机构和个人的关系。确立资产征用和补偿的范围与方式等重大问题,指导救灾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鉴于交通应急运输在处置重大自然灾害与公共事件的重要地位。我们应该为交通领域编制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对于不同层级的交通应急,各级政府部门的处置规范,对于各个运输领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业单位都应制定相应的交通应急颓案。
3组织体系的建设与保障
交通应急运输在地震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救援中的重要性,使得交通应急及运输保障必须依靠一套广而有效的蛆织机构体系来实现持续、高效地运转。部分发达国家在中央政府设立了专职机构全面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交通应怠工作,如美国在其运输部下设了专职负责交通运输救急的支持委员食(ESF),日本由消防厅主管全国的交通应急急救,而在地方,交通应急机构更为重要,它们是交通应急及运输保障具体事务的管理与协调主体,承担着应急现场的指挥、协调、调度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门的交通应急组织。但我国也在抓紧制定相关措施。2008年有关专家向交通部提出了在郑州设立国家区域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议,交通部也表态建立一个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交通应急指挥中心非常有必要,该提议提出在交通部统一指挥协调下,“国家区域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以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及高速公路路警联合指挥中心等已有资源为基础,建立救助救援基地,连接周边省份各有关机构、部门,建立国家区域交通应急指挥体系,主要协调和服务河南、河北、安徽、山东、陕西、山西、湖北、湖南八省约21540公里高速公路(占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53400公里的40.3%)的应急保通工作。
4加强交通规划与建设的前瞻性设计
根据国内外城市在地震灾害中的财产损失分析。在地震灾害来袭时,城市交通系统的损失会占地震灾害直接财产损失的1/4左右。其中,城市的桥梁、隧道、有轨交通等将受到严重破坏。很难快速修复并在后续救援与疏散工作中及时使用;地面道路系统也将有不同程度破坏和堵塞。只有一部分道路系统可以保存下来,以承担后续的救援和疏散任务;水路交通受损最小,但破坏桥梁会成为水路的障碍。城市在地震灾害中能够保存下来及时用于救援的交通系统与日常交通所依赖的交通系统有很大区别。地铁、快速道路、铁路等这些正常环境下在交通系统中发挥重大作用的基础设施,在地震灾害后很难作为生命线通道。也就是说,震后城市交通的生命线要依赖平常在交通组织中处于次要地位的地面常规交通系统来保障。这就要求在交通规划中考虑这些次要交通设施在震后应急方面的需要,同时要保证高等级交通系统在地震灾害中的损毁不会对这些交通系统的运行造成较大障碍。
因此,交通系统应急规划要吸取国内外城市在重大灾害中交通系统运行与组织的经验教训,科学地进行交通系统应急规划,加强交通系统对各种灾害。特别是地震灾謇袭击的可靠性评估。把灾害中城市交通应急规划作为城市交通规划和城市防灾预案的重要内容。保障在地震灾害来临时城市救援生命线的畅通和疏散需求,有效地降低灾害所带来的损失。
5宣传与社会动员
由于地震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等特征。从事救灾应急运输的相关人员常常会遇到许多在平时的运输生产和管理工作中极少遇见和难以蓣料的问题。应急运输的环节、程序和处置技术也不同于日常运输管理活动,相应的应急运输预案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相关的法规与政策如何得到贯彻和落实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平时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强化危机意识,提高应急运输保障能力。建立社会动员机制,是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动员机制具有两个方而的优点,一是经常性和社会化,即在全体公民中进行经常性的灾害应对教育和准备;二是机制性,即有一整套覆盖全社会的灾害应对机制,而不是仅依靠临时性政治动员和行政命令。因此,建立广泛、有效的社会动员体系及其机制,充分发挥全社会的救灾力量是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
2011年11月18日,南京市重大化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在南京蓝星新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化工”)展开。这次演练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南京市化工园区管委会承办,南京市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交管、特警支队)等23个部门(单位)的60余台特种车辆和500余人参加了演练,全面检验了南京市处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应急演练过程
2011年11月18日上午10:00,随着演练总指挥——南京市市长季建业一声令下,南京市重大化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在化学工业园区蓝星化工生产装置区正式开始。
演练模拟蓝星化工新建四氢呋喃装置试生产过程中,氢气泄漏发生爆炸燃烧,火势蔓延扩散平台,容器受热变形导致发生二次爆炸,爆炸抛射物击穿邻近装置的苯储罐,造成管道破损,大量有毒有害物料泄漏和扩散。
上午10时1分,蓝星化工1号生产区四氢呋喃装置中控室加氢工段突然发出了报警的信号。巡检人员报告:四氢呋喃装置阀门法兰垫片处泄漏,发生爆炸,有人员伤亡,物料有甲醇、四氢呋喃、氢气和马来酸二甲酯,请求救助。随后,一声警报汽笛拉开了化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序幕。公司启动了应急预案,事发车间应急人员按现场处置方案迅速组织抢险,其他车间紧急停车、疏散人员,并报告园区应急响应中心。
10时6分,园区应急响应中心接到公司请求支援后,迅速启动园区应急响应,成立园区应急指挥部,下设通讯与信息保障、治安道路交通保障、救援装备保障、公用工程保障、专家组等专业小组,迅速转入应急响应状态。同时,调动园区应急处置力量立即赶赴现场,统一组织协调现场抢险处置行动,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10时8分,化工园区消防中队及周边扬子、南化公司消防队赶赴现场展开救援行动。扬子、江北人民医院急救车将蓝星化工自救的受伤人员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现场侦查小组、警戒小组、灭火小组、搜救小组按照预案任务分工,利用现有装备展开救援,控制火势蔓延。灭火小组按照指挥员的指令分别在着火装置的北侧设置2个车载炮和2门移动炮,对着火装置进行冷却降温,并利用泡沫发生器对地面流淌火进行堵截和控制;供水小组占据消火栓向主战车辆不间断供水;警戒小组对火灾现场的主入口利用警戒桶、警戒灯、警戒带等器材实施警戒,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搜救小组在水枪的掩护下,重点对燃烧爆炸现场进行搜救。
10时12分,市委、市政府接到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后,迅速启动市级响应,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安监局值班室报告。南京市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接到命令后火速奔向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南京市安监局从市安全生产信息平台专家库选调3名化工专家赴现场进行技术支撑;交管部门立即启动重特大事故交通保障预案,先期调集九大队、十大队、二桥高速大队和六合大队的警力,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疏导,并控制围观人员的聚集,保障江北大道、长江二桥等通往事故现场、扬子医院、江北人民医院的道路畅通。
10时16分,根据《南京市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在园区管委会成立以副市长罗群为总指挥,安监局局长丛跃滋、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王霞为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各方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行动。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化工、消防、环保、气象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正在对事故发展态势及影响进行分析,为指挥部作出科学、正确的决策提供安全技术支撑。
在现场,市级医疗专业救护队伍、气象监测应急抢险队、通信保障专业应急队伍等市级响应的救援力量陆续抵达事故现场,各专业队伍迅速投入救援。消防部队重型装备投入了战斗;市气象局的应急分队正对现场进行气象监测,将汇总到的事故现场风向、风速和气压的气象要素信息不断传送到指挥机构;电信、移动应急通信分队正在建立应急通信指挥系统,保障应急通讯所需;市环保监测分队设立多处检测点,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空气及水体进行多方位监测;质监局特种设备应急技术人员正在提供特种设备和压力管道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
10时23分,事故发生所在地六合区政府接到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命令后,按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派出现场工作组,对处于事故发生地下风向的两个社区群众进行疏散。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调集30多辆客车,组织群众向上风向、侧风向撤离疏散。
10时27分,轰的一声剧响,现场发生二次爆炸,爆炸的抛射物四处飞散,并击穿了装置数十米之外的苯储罐,造成苯储罐着火。此时,侦察直升机接到救援指挥部的指令,飞临事故上空,对事故现场有毒有害烟雾扩散情况实施空中侦测。
10时28分,随着现场火势扩大,园区及周边消防力量明显不足,现场指挥部又紧急调动特勤一中队、战勤保障大队等增援力量到场,大型危化品应急救援车投入抢险战斗。由于容器发生爆炸,造成相连的管道发生泄漏,消防特勤和堵漏人员正在对管道进行堵漏。
10时30分,堵漏人员报告堵漏成功,苯储罐明火扑灭,消防人员正用泡沫覆盖围堰内的消防水,防止苯挥发,并增调消防车对苯储罐进行冷却。
10时32分,现场总指挥罗群下达总攻指令:“总攻条件已具备,总攻开始!” 随着总指挥一声令下,抢险勇士奋力向前,水枪水炮怒吼,水流泡沫齐发,银龙飞舞,激流四射。
一、总体目标
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切实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指挥到位、人员到位、物资到位、措施到位、抢险及时,确保汛期交通系统各项工作安全正常。
二、工作原则
汛期防汛抢险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部署、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分级实施”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承德市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在从事道路建设施工、道路养护管理、道路(危 货)运输、水上运输、各项交通 规 费和公路通行费的征收、场站建设中所发生的水毁、洪涝、塌方、泥石流等灾害事故。
四、防汛抢险的重点部位
(一)易塌方路段
根据承德地区道路特点及新改建情况,易塌方落石的路段有:国道 101 、承秦出海路、 承围线 、张隆线、北凌线、 112 线等 6 条线路;
(二)重点桥梁
本市范围内共有重点危桥 11 座: g101 线长山峪中桥、许杖子中桥; g112 线红石 砬梁根 小桥、石井子 1 号小桥;承栗线岔沟 1 号小桥; 承围支线 三岔口西桥、中营子小桥; 北凌线安达 石后沟 2 号小桥、丁家沟门小桥、苏杖子小桥、乱泥沟小桥。
(三)施工工地
目前正在施工的项目有:平铁线 13 个标段、韩 郭 线 个 标段。由于山区公路大多是依山傍水,施工工地及施工人员生活区设置在山沟里,所以 汛期应 注意防洪排水,是我们防汛工作的重点部位之一。
(四)市区武烈河防汛责任河段
根据市防汛指挥部划分,我局市区防汛责任区为:武烈河东岸由承德大桥向北 240 米 河段。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承德市交通系统防汛工作指挥部,地点设在市局五楼值班室,联系电话: 2271252 。总指挥由局长担任、常务副局长和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下设一室六组:
1 、防汛抢险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公安科科长担任,联系电话: 2271260 、 2271298 。
防汛抢险工作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系统防汛抢险组织指挥工作;对所属各级防汛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了解、收集、汇总防汛抢险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汇报;负责在汛情发生时与各级防汛指挥部门保持联系,按照市防汛指挥部及本级防汛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开展工作;负责协调全系统防汛物资、设备、人员的调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级防汛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制(修)定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预案。适时、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汛情;
2 、干线养护组,设在市公路处,组长:白宝合。主管领导:张义。职责:负责全市干线公路汛期保畅工作。安排部署全市各县区公路站及各大中修工程指挥部的防汛抢险工作。
3 、地方道路组,设在市局地方道路管理处,组长:姜洪光。主管领导:张义。职责:负责全市地方道路的防汛抢险指导工作。
4 、高速公路工程组,设在京承高速公路建管处,组长:于凤江。职责:负责高速公路及在建工程的防汛抢险工作。
5 、新改建工程组,设在市局公路工程管理处,组长:王金学。主管领导:范有毅。职责:负责在建国、省干线工程的防汛抢险工作。
6 、道路运输组,设在市运输管理处,组长:刘学敏,主管领导:耿国华。职责:负责汛期人员、物资运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7 、后勤保障组,设在市局机关事务管理处,组长:郭庆。主管领导:闫国辉。职责:负责防汛指挥部安排的市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准备。
六、防汛保障
(一)人员
公路处、工管处分别组织不少于 60 人的机动抢险队,其他单位组织不少于 30 人的抢险队,随时准备参加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二)机械设备
工管处、设备处组织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吊车、水车(能自动抽水)、运输车、盘车、水泵等机械设备抢险救援队,随时准备市局防汛办调用。运管处组织防汛抢险运输车队,货运运力不少于 500 吨,必要时负责运送救灾物资,客运运力不少于 600 人,负责运送抢险人员。
(三)物资
各单位根据自己组织的抢险人数、任务,配置一定数量的草袋、编织袋、钢丝笼、断道警示牌、钢 纤 、大锤、锹、镐、苫布、撬杠、水上救生用具、安全帽、拖绳、小型抢险工具等,预设砂、石料源;材料处要做好材料储备,随时为道路抢修提供沥青 砼 。设计院对重大抢修项目、桥涵修复工程提供技术保障,必要时,根据上级要求实行现场设计,指导施工。
七、组织与实施
(一)汛期值班要求
值班员必须 24 小时在岗值班,各单位防汛机构人员要保持 24 时通信畅通,出现大雨以上天气,遇水毁断路、塌方断路、桥梁毁坏等险情,各级防汛主管领导必须值班,各抢险队、机动队随时待命。
(二)抢险时限
一般水毁、排除积水、 50 立方米 以下塌方、落石,做到及时清理;水毁、断路、 50 至 500 立方米塌方, 24 小时处理完成;处理特大塌方( 500 立方米 以上)、多处水毁,要在 48 小时内抢修 好临时 便道。
(三)分级响应
1 、塌方处理
处理 500 立方米 以下塌方,由公路养护部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自行组织实施;处理 500 立方米 以上的特大塌方,由市局统一协调指挥,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2 、桥梁冲毁
当桥梁冲毁时,应立即启动绕行方案,并在及时上报的同时,调动抢险队及机械设备抢修便道,设置绕行警示标牌,协调当地交警疏导交通,必要时按照上级指示架设临时战备钢桥。
3 、施工工地
施工工地受山洪、泥石流威胁或侵害,在向上级上报的同时立即展开自救互救。市局根据危害程度,涉及施工人员安全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施工人员、设备安全。
4 、市区责任河段险情处置
当日降雨量大于 200 毫米 或 12 小时降雨量大于 200 毫米 时,启动市局防汛应急预案,或根据市防汛指挥中心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八、防汛措施
1 、对可预见的一些水毁和水害,在汛期前采取预防性的措施处理,如:清除上边坡险石险方、闸山沟和开挖鱼鳞坑、疏通河道及桥涵、维修加固破损的挡墙及 凹 岸处的调治构造物等。尽最大可能减小汛期水毁和水害所造成的损失。
2 、对干线公路,由公路处负责,安排各养护单位准备充足的抢险物资、人力和车辆,当出现公路上边坡塌方落石、泥石流时,全力清除。当沿河路段公路路基挡墙和调治构造物发生险情时,可用较大体积的铅丝、石笼和大体积块石沉至墙基进行防护,缓解水流对坝基的冲刷,对水流不太急路段的险情,也可采用打桩 和码砌沙袋 的方法进行防护。同时,通过加强汛期的公路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处理。
3 、对于地方道路,由地方道路管理处负责与各县(区)局一起,积极联系当地政府,发动沿线群众,组成民间抢险组织,积极作好防汛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是中小桥梁及涵洞和 以坝代 路的路段,针对不同险情,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理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保护地方道路的建设成果。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寒潮、霜(冰)冻、雷电、大风、冰雹、大雾、暴雪、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高发易发区域及易燃易爆行业雷电安全监管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依法组织开展本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项目规划初期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备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能。
鼓励社会力量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质、资金捐赠。
第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承担气象灾害与防护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隐患整治督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职责,为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提供技术服务,为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建设密度,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专项工作,为农林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专题气象保障。
第九条[气象灾害防御探测设施建设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本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及公共区域,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第十条[气象探测资料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合力科学防御气象灾害。
实行气象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象探测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传播载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点配置气象预警终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和传播渠道建设,利用气象公共信息显示屏、网络、电视、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公共信息进社区、住宅小区]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社区、住宅小区气象预警终端建设,推进气象公共安全社区、住宅小区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并与同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部门专项应当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实现气象灾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集中、权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本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与传播]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有关部门及媒体有义务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需要及时增播或插播,标明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通过短信方式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转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智慧气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推进智慧气象专项建设,支持和鼓励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充分利用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建立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建立基于互联网气象+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智慧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服务模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并与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干旱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重点农经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的旱情监测,加强人工增雨监测、指挥、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库塘蓄水、农业抗旱、森林防火等需要,适时开展抗旱应急人工增雨和水库蓄水常态化人工增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合理调度水资源,推广节约用水和抗旱耕种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预防、减轻干旱灾害。
第十八条[暴雨洪涝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风险,开展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雨季期间定期疏通河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等建设,定期组织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持续性强降水或突发强降水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预警信号。
根据预警研判可能导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即启动暴雨应急预案,做好积水易涝区域整治、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情况紧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和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引导受影响人群就近疏散至应急避险场所。灾害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紧急转移、疏散高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低温冰冻灾害防御]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供水、电力、供气、通信、公路、铁路、航空、地铁、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山区道路、高速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的灾害应急工作;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覆盖、深灌水等防寒、除霜、防冻措施;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维护抢修工作,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供水设施、太阳能等防冻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防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经相关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经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应当经相应专业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防御]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备案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本级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及时向社会雷电预警信息。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配合调查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大风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检查水面船舶作业、交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大风灾害多发的冬春季节和大风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采取避风避险措施;加强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防风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予以加固或拆除。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大雾灾害防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大雾风险区划,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的监没设施,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灾害的监测信息、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航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实施限速、封闭等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提醒各类交通参与者减缓车速、谨慎安全驾驶。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二十六条[冰雹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等主要农经作物主产区科学布点建设人工防雹作业点,建立专业作业指挥平台,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防雹设备、设施,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二十七条[暴雪灾害防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气象主管机构降雪预报预警气象信息,及时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工作;农业、畜牧部门应当指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大型牲畜保暖工作。降雪天气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做好交通疏导、积雪清除、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高温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落实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保护措施,做好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加强对老、弱、病、幼人群的高温防护指导。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保险理赔等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应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助政策,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灾害求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应当分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施的采购、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气象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需要或受灾情况申请使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装备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进适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分散灾害风险。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据实、无偿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气象衍生灾害防御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作地质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雾霾等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授权分级,完善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应急预案衔接,建立气象次生及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体系。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科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场所及设施建设,向社会宣传和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防御部门失职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巡查、监控、消除气象灾害隐患点的,导致重大气象灾害未能有效防御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旱情、水情、灾情等共享信息的;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将本部门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指挥机构的,或未执行响应流程后;
(四)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基础电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
(四)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的。
第三十六条[雷电灾害防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挂靠、伪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或租用、借用和利用挂靠、伪造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三)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