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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城市供水压力现状
1、现有供水系统起点低,城市扩展后显得先天不足。
主要制水厂江北水厂是建市前按原县城总规选址、征用地和确定最终规模的,至今未能突破单水源、小水厂、以树枝状为主的供水管网,供水水压为低压制的格局。供水范围原来主是要巴河两岸较平坦的低洼区(高位山坡地带尚未开发),且在上世纪80-90年代,城区多层建筑大部分都设有屋顶水箱和加压设备,对昼夜用水量和水压不均匀情况自行调节,所以江北水厂建成初期,供大于求,市民满意,政府高兴,很多潜在问题尚未显现。
2、管网建设滞后,供水系统未能全面配套。
3、高位调节水池损坏,直接影响压力调控。
4、新建住宅小区供水后遗症层出不穷。
近几年来,**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各处如雨后春笋般建成一片片居民小区商品住宅群,大多数是7-12层的小高层建筑。但供水水压问题从未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从设计、施工到建成交付使用,均无楼院供水加压设施。靠城市供水管网压力是否能直供到顶,开发商似乎从未怀疑过。而实际上,小区室内室外给水系统不完善,供水设施不配套,交房后供水问题层出不穷,高层位住户反映热水器打不开,厕所排便冲不走的欠压问题严重存在,物业管理跟不上,水一通,供用水双方矛盾加剧。5、一户一表供水方式改变后,所需服务水头增大。
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以后,多采用首层集中分户,各户分设单根小口径(dn20)主管入户的供水方式,较之以往每户有多根大口径(dn40或dn50 )主管分别进入厨、厕、卫的供水方式,管径变小,管线增长,阀门和附件增多,使管道阻力损失成倍增加,对配水管网上的用户接管点处的服务水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中所提到的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相当于将水送至6层建筑物所需的最小水头,而实际上六层住宅“一户一表”所需水头往往要大得多,因此,分户表后,不少用户反映水压不足。
二、**供水压力不足解决的对策和措施
1、近远结合,科学规划。
为实现中等城市供水目标,按照**新的总规修编要求,XX年,**圣泉水务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市供水设计院完成了2020年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拟建成多水源、大环网、分区分压城市供水系统。
2、加大投入,加快管网配套建设和高压区位供水加压站建设,从根本上改善管网水压。
现已完成城市给水管网改造规划、可研及一期工程的初设评审。一期管网改造(低压)工程已进入第一标段的施工阶段,计划用三年时间,投资6610万元完成一期管网改造项目,使**供水管网现状得到根本改善,同时为二期建设、近远结合打好基 础。二期工程主要解决城市高区位加压供水问题。目前正积极筹备加压站选址、完善用地手续等供水加压站建设前期工作。
3、增加变频恒压装置和修缮白云台高位调节水池。
为弥补白云台高位调节水池功能不足,江北水厂在送水泵房增设了变频恒压装置,对稳定出厂水压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对远端管网压力调节作用不大。为此,积极组织修缮白云台高位调节水池。高位调节水池功能恢复后与变频恒压相结合,实现近、远端水压综合调控。
一、基本情况
(一)运行情况
__年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共受理各类城市管理案件__件,处置__件,处置率__%,其中按期处置率达到93%。从案件类型看,城市管理部件类案件__件,其中安全隐患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井盖破损、缺失案件__件;事件类案件__件,其中与市民生活、出行息息相关的机动车、人行道路破损类案件__件。
(二)硬、软件建设情况
1.硬件方面。为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发挥更大作用,数字化中心对办公区域功能布局进行调整,增设1个操作大厅、含10个操作平台和1个液晶拼接显示屏。同时,在去年安装120个视频探头的基础上,今年又新安装视频探头__个,实现了对城市建成区视频监控全覆盖。
2.软件方面。今年是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开展的第二年,数字化中心始终把软件建设与管理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通过建立系统运行台账征集、汇总各责任单位关于系统GPS定位、绩效评价体系、协调办公子系统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把汇总的问题与软件公司展开积极磋商并督促解决,保证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高效运行。
(三)切实用好视频监控
为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视频监控的作用,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建立了视频监控电子地图。并按照中心城区、城区主干道30分钟内视频巡查一次,二级道路、__新城每小时视频巡查一次,其余街道适时视频巡查的要求,及时监控城市管理状态。全年,通过视频监控,数字化中心不仅发现各类城市管理问题__多件,还为市公安局13件交通事故案件、1件命案、3件抢劫案、3件诈骗案、3件盗窃案提供了视频查询。同时,积极配合社会治安及维稳工作,及时提供高效、稳定的监控平台。
(四)做好数字化城管牵头工作
1.协调案件处置。针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部分案件处置存在职责争议,特别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井盖类和道路破损类案件,数字化中心多次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及时清除安全隐患。共召开全市协调会议2次,相关部门会议10次以上,协调争议案件400余件,并对少数长期拖而不决的案件处置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
2.做好绩效评价。为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数字化中心每月将全市责任单位数字化城管案件处置情况编写成专刊送市领导参阅。今年以来,市长、市委副书记等市领导多次在 “数字城管”专刊上作出重要批示。
二、目标工作
(一)信息采集市场化
按照我市相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__年__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信息采集公司,并通过周密计划、细致培训,完成了原有信息采集队伍与市场化信息采集的平稳过渡。通过2个月的运行,市场化信息采集工作已步入正轨,案件发现量由前两个季度的月均1500件上升至现在的__件。按照 “少花钱、多办事”的指导思想,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与市政公用设施安巡服务相结合实施市场化运作,这在成都市范围内尚属首例,获得了市城管局和成都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的一致好评。
为进一步提升信息采集质量,数字化中心安排专门人员对信息采集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将每月案件上报数、按时核查率、准确上报率以及日常督查情况汇总考核,考核结果与信息采集服务费用挂钩。同时,督促信息采集公司每星期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保证信息采集质量。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向乡镇延伸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规划,数字化中心正逐步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向重点场镇、示范线沿线__镇、景区延伸工作。目前,已完成__镇__个数字化城管视频探头建设安装工作,整逐步推进龙门山镇视频探头安装工作。
三、特色工作
(一)拓展系统功能
1.开通移动处置受理反馈子系统。为充分发挥数字化城管及时、高效的特点,__年__月,数字化中心在城管局试点开通“移动处置受理反馈子系统”,使各科室接收、处置数字化中心派遣的案件不再受时间、空间限制,并于9月上旬,将该子系统向全市2个镇、1个工业开发区、20多个市级部门开通,大大提高了数字化城市管理处置效率,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的按期处置率由去年的月均88%上升至今年的96%以上。
2.建设全民城管子系统。按照市主要领导关于逐步推进城市管理手段创新、体制改革的要求。8月,数字化中心在彭州市政公众信息网显著位置开通了全民城管子系统,为市民参与城市管理开通了网上“绿色通道”。
(二)完善管理制度
1.制定《__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标准、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进行了规范完善。
2.拟定《__市城市管理局数字化城市管理工行运行机制》,对各职能科室在数字化城管工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三)创新工作机制
1.建立“7*24”小时工作机制。为使数字化城管发挥更大作用,按照局党组的统一安排,7月,数字化中心在我市“三圈城”率先施行了7*24小时工作制,实现对城市管理的全天候、无缝隙。
2.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为保证数字化中心平台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先培训、实习,考核合格后上岗的要求,在8月底至9月初,数字 化中心对10余名新进人员开展了业务技能、系统操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并于 9月下旬举行了入职考试,合格后安排上岗。
3.实行技能等级管理。为规范平台操作管理,数字化中心明确了操作平台岗位设置,建立了薪酬待遇的管理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创新性的施行劳务派遣人员业务技能等级管理,将平台操作员的工作年限、业务技能等级与工资薪酬、任职岗位相结合,既可以促进平台操作员业务技能和自身素质的提高,也保证了平台操作员队伍的稳定性。
四、亮点工作
市政府__年__月__日常务会议要求,由城管局牵头,探索研究“后城市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我市“后城市管理”机制,抓好城市运营及管理,让我市广大老百姓参与其中,切实让城市完成自我更新。__年__月,在局领导带领下,数字化中心抽调精干力量,通过参观学习、咨询专家、查阅资料,完成了后城市管理调研工作,并高质量撰写了后城市管理调研报告,市领导参阅后,给予了高度评价。
四、存在的不足
一是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处置协调还需进一步加强。
二是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软件部分功能还需进一步优化。
五、下一步计划
一是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覆盖率,稳步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向示范线沿线乡镇、景区延伸。
二是进一步梳理系统存在问题,并进行完善。充分发挥户外广告管理、车辆GPS等拓展子系统的作用。
但“揪心”并不是公众脸上的唯一表情。在舆论场,很多人对这起滑坡事故都备感诧异。深圳――按理说不应是此类新闻的主角,其现代化水平在中国城市中位居前列,其治理层次也被普遍认为和“善治”标准对接。正因如此,这起事故才增添了人们的错愕。
一个被称为花园城市的一线大都市,居然被渣土搞得如此狼狈不堪。深圳绝不是孤例,很多城市尽管在经济创新方面身披“领潮者”的光环,但在社会治理的某些方面,却仍然停留在“农耕时代”。2015年以来,“上海跨年夜拥挤踩踏事件”、“天津港爆炸事故”等恶性公共安全事件接连发生,令人扼腕,而北京的大气污染情况日益严重,至今尚未找到有效的解决对策。
这些发生在本不应该发生的地方和时刻的事故,无论如何都让人无法相信“城市让生活更美好”。2012年北京暴雨后,一位来自农村的朋友给我说,他觉得城市是老虎,是会吃人的。他的意思是,对于没在城市生活过的乡下人来说,城市里处处充满了危险性。某种程度,我认可这种说法。
――涵洞、河涌、城中村、棚户区、地下隧道、废弃厂房、立交桥底、胡同角落,任何一处繁华闹市区的角落,都可能成为不被关注的“城市死角”。城市长大了,繁华了,但光明的背后,有着另一层无法掩盖的阴影。一个又一个死角,寄生于表面的繁华与文明之中,无人理睬,野蛮又肆意。
――一个定居东部特大城市多年的建筑家,始终认为这座城市是一个很危险的地方,那是一座30年内海平面上升会威胁到的城市。他也担心,其地质状况恐怕也难以承受庞杂的地下交通系统以及地上磁悬浮的共振。当然,这种恐慌也可以放在其他大城市。
――西南财经大学去年年中的一份关于城镇住房空置率的调研报告提出,我国有大量城镇住房处于闲置状态,日益增加的鬼城、睡城、空城背后,管理缺失带来的诸多风险呈几何数量累积。
……
如果说中国农村的危险,在于人口流出带来的衰退和凋敝,那么大城市的危险,则是来自于急功近利、不加节制的疾进。急速进退之间,制造了当今中国城乡的诸多奇幻景象,也隐藏着更多“阳光下的危险”。当北京暴雨、深圳滑坡这类事件发生时,我们才会惊觉,在绮丽炫目的城市外表背后,还有那么多蛮荒和脆弱的存在。我们才会发现,在我们讨论乡愁、文脉、智慧城市这些“高大上”的话题之前,安全才是我们享受城市生活的首要前提。安全,也应当是我们城市化反思中最应“回头看”的问题。
刚刚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安全”一词可能令很多城市管理者们如芒刺在背。会议指出,“要将安全放在中国城市发展和管理的首位,安全意识应该渗透城市工作的方方面面”。北京大学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院教授俞孔坚言辞犀利:“中国高速的城镇化也造成许多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还有不得不提到的环境问题――今天的北京就像是世界末日。城市工作会议的召开意味着对中国城镇发展的反思。”
【关键词】基于工作过程 高职 人居环境 教学设计
【基金项目】广东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研究项目《低碳经济背景下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课题编号:2010tjk220)。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6-0253-02
进入21世纪,城市空气污染和噪音越来越成为城市的常见病,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国家通过各种政策号召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参与到低碳社会的建设中来,因此,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适应社会和市场的需要,积极开发绿色低碳住宅。作为为房地产企业输送智力资源的高职院校,应该与市场需求保持同步。我院通过对房地产企业的调研和毕业生的反馈,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修订,近两年将《人居环境》课程作为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专业课开设。通过两年的探索,我们教学团队对该课程的建设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本文试图从高职房地产类专业的《人居环境》课程的设置背景,课程总体定位,课程内容选取,课外实训环节设计等方面对该课程的教学进行一些探讨。
1.课程设置背景
1.1政府对绿色低碳住宅的倡导
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世界气候大会,标志着世界经济将进入一个以“低碳”为显著特点的新时代。中国通过政府制定中期减排目标,决心将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低碳、环保、节能的经济发展模式。积极进行节能减排的改造,建立绿色低碳住宅将是中国房地产走上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政府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引导来推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节能意识和参与。各级政府出台建设低碳城市的行动纲领和实施意见,明确建设低碳建筑有关规定,从规划设计、施工、装修、验收、物业等各环节,对新、旧建筑提出绿色低碳化建设规定。同时,各级政府实施相关扶持激励政策,加快落后建筑材料的淘汰速度,加大对新材料的开发应用扶持力度。
1.2房地产市场对绿色低碳住宅的需求
低碳新材料的应用从表面上看的确是增加了建材成本,但从长远的综合效益上来讲,总成本是下降的,使资源浪费的现象得到缓解。以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为例,购买节能住宅增加成本约20000至30000元,按每平方米每年可节电40千瓦时计算,一年就可以节约数千元左右,这样购房增加成本大约几年就可收回。根据权威调查机构所做的一项网络调查结果显示,80%左右的受访者表示会选择购买低碳住宅,由此可见低碳建筑的市场很广阔,普通居民对低碳的接受能力比较强。因此,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会顺应市场需求,逐渐提高房地产产品的节能环保水平。
1.3低碳住宅技术的使用和普及
“绿色低碳住宅”是一种低碳,环保,节能的居住空间。这类住宅实质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意在寻求自然、建筑和人三者之间的和谐统一,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利用自然条件和人工手段创造一个有利于人们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近年来,低碳住宅技术的使用和普及越来越广泛,一方面政府通过合理发展城市规模,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合理布局城市居住用地,创造良好的居住小气候条件,从根本上减少对能源的依赖。另一方面,企业通过住宅设计创新,包括建筑设计如户型结构设计创新、遮阳通风技术,中水利用技术,利用太阳能等绿色可再生能源技术,来补充能源消耗,实现节能减排。这些节能技术的应用为低碳住宅的实现奠定了技术基础。
所以,作为未来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学生们,应该将这类知识作为专业课进行学习和灌输,使他们具备基本的规划和设计节能低碳环保住宅的能力。
2.课程总体定位
国家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我院的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将培养具备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房地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的技能,能够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业务,以房地产营销与经纪为主要能力,兼具房地产项目开发前期报建与策划、后期物业管理服务方面工作的一专多能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学生通过三年的学习,考取助理房地产策划师、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或物业管理员(三选一)资格证,可胜任房地产开发报建员、楼盘营销策划专员、地产经纪、物业管理员等岗位。通过广泛的调研,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岗位、职业资格、工作任务和所需技能对照表如表一。
表1: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岗位、职业资格、工作任务和所需技能对照表
根据表一对照中各种职业资格对应的工作任务和技能要求,我院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人才培养确定了专业技能课的构成,具体课程进程如下。由于各类岗位中均需要具有住宅物业人居环境规划和维护的知识和技能,所以将《人居环境》课程定位于我院该专业的专业课,用于学生拓展能力的培养。我院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体系架构与课程路线如图一。
图1: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体系架构与课程路线
3.课程内容选取
根据国家对高职院校课程改革的要求,在《人居环境》课程中,我们课程团队通过对接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课程与行业(企业)岗位(群),以房地产开发工作过程为主线、典型工作任务为节点,整合、序化和重构《人居环境》课程内容;引入企业真实项目,以典型产品为载体设计学习情境,探索任务驱动教学法在课程中的运用,改进学生考核与评价指标与方式,促进学生核心职业能力和综合职业技能的形成。课程计划总学时为36学时,主要教学内容、重点和学时数分配如下表。在表二中,我们根据人居环境工作的具体内容,将课程整合为三项基础理论知识和十项工作任务,通过教学中基于工作过程的十个项目的训练,使学生掌握人居环境打造和规划的基本技能。
表2:《人居环境》课程教学进度表
4.课外实训环节设计
对《人居环境》课程的学习不但需要课内分散工作任务的操作实习,还需要课外综合实训的实际运用,课外实训内容主要通过以下综合实训环节来完成。
4.1实训环节一:楼盘人居环境实地调研
4.1.1实训目的
现场指导学生认识居住区的人居系统构成,培养真实工作环境的适应能力。
4.1.2实训要求
利用课下时间让同学们实地调研楼盘,分析具体楼盘的人居环境构成。参观楼盘的各项人居系统设计的情况。
4.1.3实训步骤
教师选定调研楼盘,利用课下时间让同学们实地调研企业,参观楼盘的各项人居系统设计的情况。最后提交一份某楼盘人居环境系统情况的调研报告。
4.2实训环节二:楼盘人居环境比较
4.2.1实训目的
使学生通过调查了解不同楼盘在打造人居环境时的具体方法和策略,进一步培养学生如何将所学知识应用到真实工作环境中。
4.2.2实训要求
利用课下时间让同学们调研不同楼盘的大气、水、声环境,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利用热环境、光环境、电磁辐射环境、放射性环境,居住区绿化,居住区气候的改善等的情况,并比较各个楼盘人居环境的优劣。
4.2.3实训步骤
教师选定几个调研楼盘,利用课下时间让同学们实地调研企业,然后按照人居环境的评价标准,让学生分析各个楼盘人居环境的优劣。最后提交一份各楼盘人居环境系统比较的调研报告。
4.3实训环节三:楼盘营销策划(绿色住宅产品设计部分)方案写作
4.3.1实训目的
培养营销策划(绿色住宅产品设计部分)文案写作的能力,培养对楼盘的整体策划和推广的能力。
4.3.2实训要求
根据所学知识,学生在课下对老师布置的特定楼盘用PPT格式做一个营销策划(绿色住宅产品设计部分)方案,并在课堂上演讲。
4.3.3实训步骤
学生先在课下进行指定楼盘营销策划(产品设计部分)方案写作的准备工作,以组为单位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楼盘营销策划方案的讲解和评比,最后提交一份XX楼盘营销策划(产品设计部分)方案。
5.结语
高职房地产类专业设置《人居环境》课程是适应社会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也是高职房地产类专业适应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一线房地产开发、经营人才的需要。作为高职院校教师,我们还应不断关注低碳节能技术的发展,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房地产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杨雨华,宗建伟 人居环境科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3(1)。
[2]李帅,李春郁 运用绿色建筑材料营造健康的人居环境[J].改革与开放,2010(11)。
[3]张斌 房地产估价课程设计及其教学探讨[J].高等建筑教育,2007(4)。
五大问题突出
物业管理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北京市建委主任隋振江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物业服务不规范,整体水平不高。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为居民服务”、“为业主服务”的观念,基至颠倒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态度蛮横、行为粗劣”现象屡见不鲜,保安与业主发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其次,物业服务不到位,出现紧急情况不能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不能保证群众正常生活的需要;第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透明度不高,个别企业仍然存在多收费、乱收费的情况。
开发遗留问题引发矛盾突出。北京市政协曾对北京市物业管理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报告指出:现有商品房小区发生的物业与业主的纠纷中,相当数量的矛盾起源于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一是规划变更导致业益受损,也有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配套设施。二是房屋及附属设备质量差,水电等配套项目得不到落实,缺项甩项多等。三是建筑权属不清。由于《物权法》尚未出台,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如地下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问题往往引起业主与开发商的争议。
业主大会成立缓慢。到目前,北京市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的只有511个,比例很低。业主大会不成立,物业市场就不完善,业主的权利很难得到集体支持,维修资金的使用等涉及业主共同权益的问题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不积极、不配合、不支持,导致成立筹备组困难;二是在政策宣传、引导上力度不大,许多小区的业主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初,不了解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往往是事倍功半;三是指导方式、方法和力度上还存在一定问题,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协同配合还不够,离开社区居委会的牵头组织、协调和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组织工作容易陷入混乱、无序状态。四是按照法规规定,业主大会的成立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条件,一些小区业主参与意识不强,投票比例不高,导致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无法通过,业主大会难以成立。
业主自律机制不完善,对业主委员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在实践中发现,一些业主大会成立后,作为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无责,缺乏监督和约束;业主委员会往往超越职权开展活动,个别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滥用权利,,损害多数业主利益,引起业主之间意见不一致,影响居民生活的安定。
老旧居住小区的长效管理机制没有建立。老旧小区由于建设年代久,配套设施严重不足,房屋及设施设备失修失养严重。由于居民认识不统一、交费状况不理想等因素,改造后的小区良好状况难以得到长期维持。
对症下药建和谐
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有关业内人士指出原因有以下几点: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相关的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尚不健全。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个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多个法律主体。既有开发遗留问题、建管衔接等前期物业管理问题,又有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权属、处分及收益,以及物业服务合同问题。
配套政策不完善。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并出台了一些配套政策文件,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物业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对日新月异变化的市场缺少快速应对机制,对规定、办法的实施缺乏操作性研究。
对物业管理企业监督不力,主要表现为对物业管理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不够。客观上,存在各区县人员编制少、执法力量薄弱等因素,但主观上,受到“企业受处罚就会甩手不干”的影响,在处罚时畏手畏脚。关于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结合的精神落实不到位,与街道、居委会的协调配合还不够,还不能及时、有效、完全地化解矛盾和纠纷。
隋振江指出,物业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作为城市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物业管理,尤其是居住区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发展和保障。针对存在的问题,北京市将从以下个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完善业主自律机制,转变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如果不能与社区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很容易造成管理体制上的不顺,矛盾解决渠道的不通畅,容易削弱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控力度,降低工作效率,并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北京市建委正在研究制定业主大会成立指导规则等政策文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将业主组织有效纳入到社区民主自治的范畴,加强对成立业主大会的组织、指导,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确保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有机结合。
智慧城市的建设和推进是一项意义重大但难度极高的工作,标准体系建设的好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最终智慧城市的建设效果。智慧城市作为最具创造力的城市形态,已成为全球城市发展的战略选择。当前智慧城市建设在全国各地掀起热潮,截止2013年5月,有超过250余个地方提出了智慧城市相关发展规划。
信息化的重点区域--智慧城市,是全面感测、充分整合、协同运作和激励创新。“智慧的城市”的核心理念,感知化(Instrumented)、互联化(Interconnected)和智能化(Intelligent)。
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意义重大
建设智慧城市,也是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客观要求。目前,中国城市正在迈向智慧城市,包括科技的智慧城市、人文的智慧城市和生态的智慧城市。
目前,物联网、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正在引发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也就是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发展。
我国许多城市如深圳、南京、昆山、沈阳,省内如杭州、宁波等都各有侧重地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2013年1月2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首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首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共90个,其中地级市37个,区(县)50个,镇3个。
国家开发银行表示,在“十二五”后三年,与住建部合作投资智慧城市的资金规模将达800亿元。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首席工程师单志广透露,我国提出智慧城市建设的城市总数达到了154个,投资规模预计超过1.1万亿元。据赛迪信息预测,到2014年,中国智慧城市的IT投入预计可达到1700多亿元的规模。
可以说智慧城市建设离不开标准化支持,标准化缺失拖了智慧城市建设的后腿。开展“智慧城市”技术和标准试点,是科技部和国家标准委为促进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我国自主创新成果在智慧城市中推广应用共同开展的一项示范性工作,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是城市变革的需要,亟需制定与更新相关技术与产业标准以指导新兴产业的规范运行。
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是管理革新的需要,管理规范体系的出台将对智慧城市的健康运行起到必不可少的辅助指导作用,有助于实现智慧城市的智慧化管理;同时,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是和谐建设的需要。
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存问题
为贯彻党的十精神,推行新型城镇化,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2013年度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3]275号)要求,确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03个城市(区、县、镇)为2013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加上住房城乡建设部此前公布的首批90个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目前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已达193个。
2010 年以来,智慧城市快速成为我国各城市的建设热潮。2013年2月28日,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OA分技术委员会(筹)(以下简称“SOA分委会”)组织召开了“《我国智慧城市标准化体系研究报告》及关键标准”讨论会,对我国智慧城市基础参考模型及标准体系框架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据统计,截至 2013 年 5月,有超过 250 余个地方提出了智慧城市相关发展规划,涉及社会管理、应用服务、基础设施、智慧产业、安全保障、建设模式、示范试点、政策法规、标准体系等多方面的内容,如北京市于 2012 年 3 月了《智慧北京行动纲要》,扬州市 2011 年《“智慧城市”行动(2011-2015)》;2011 年 12 月《南京市“十二五”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等等。
中国政府对智慧城市建设的响应程度越来越高。另外,对比2011年与 2012年中国智慧城市起步阶段发展水平调研报告结果可以看出,平均得分率由去年的 48.99%提升到今年的 51.77%,智慧城市整体发展水平呈现稳步提升态势。我国确定6 个一级指标、19 个二级指标、39 个三级指标构成的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综合来看,仅有14个城市总得分达到了及格水平(60分) ,及格率为28%;另有36个城市处于及格水平以下。
由于智慧城市建设涉及领域众多,各地特色及经济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至今还没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来支撑智慧城市建设。现在我国的标准建设滞后于智慧城市的建设速度,标准体系研究工作迫在眉睫。
尽管我国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建设已引起各方重视,但我国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大多提出了“四统一’原则,仍存在很多问题,体系框架和内容不尽完善,缺乏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组织参与机制不够健全、行业信息化标准建设规划不足,缺乏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标准化人员匮乏、重建设轻应用、体系建设效率有待提高、缺乏激励机制等问题严重制约我国智慧城市的持续发展。
从智慧城市起步阶段划分为 A(领跑者)、B(追赶者)、C(准备者)三个等级的得分情况看,各个城市之间智慧城市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距,东部沿海地区城市起步早、速度快、成绩领先。
明确智慧城市标准化的工作目标:以科学化、实用化、合理化为目标,达到对智慧城市建设发挥指导和推动作用,为逐步促进智慧城市建设的规范化,推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交流。满足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确保智慧城市信息系统的建设有标准可遵循。
从技术上保障智慧城市的可持续建设,以实现智慧城市信息系统的开放性、可扩充性、可交换性和可持续发展性。满足信息资源共享的需要,为企业信息系统集成和整合提供标准。
解决企业信息系统的数据奇异性和多重性问题,提供系统集成依据和信息采集、传输、交换、存贮、处理和共享等环节制定或采用相关技术标准。
智慧城市标准应当是智慧城市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成为监督检查智慧城市是否达标和取得绩效的重要依据。
智慧城市建设要标准先行
智慧城市,标准先行,这是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热潮后反思的必然结果,也是很多正在建或者准备建的城市的心声。
加强组织领导。我国智慧城市建设涉及城市建设的多个方面,建议成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由各建设智慧城市的市长担任组长,智慧城市建设相关市领导为副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委、城建委、交委、科技、财政、国土规划、公安、城管、商务、卫生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信产办、电信、广电等部门以及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参加领导小组。
建议尽快建立我国智慧城市标准化总体推进组织和机制。建议尽快建立适于智慧城市建设特点的国家智慧城市标准化工作推进组织和机制,完善适于标准工作特点的协调、联络、沟通机制,发挥各有关利益方的积极性。
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统筹我国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建设和国际标准化工作,促进智慧城市标准化工作与行业应用、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协调推进。
注重既有标准的选择,加快急需标准的制定。智慧城市标准体系的建设既是对已有标准的整合,也是对新兴产业技术以及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要注重标准的成熟性和稳定性。要加紧制定急需标准的制定速度,确保新兴产业与新兴技术的发展有章可循。
(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国家层面,先后制定了一些与城市古建筑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文物保护等①*,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保护制度。在地方层面,各城市根据本地的特点先后出台了一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促进全国性法律法规在本地的实施,如北京出台了文物管理办法②*等。此外,各个城市还通过制订各种规划,来达到对城市古建筑保护的具体保护,如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③*。通过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城市发展规划等的相互配合,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城市古建筑保护法律体系,使得城市古建筑保护领域有法可依。
(二)建立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始于1956年,《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明确提出实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制度。此后,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文化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基本成立。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文物保护单位”式管理,同样对旧城古建筑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制度、“四有”制度以及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修缮和管理等方面。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一般经由文物普查登记、筛选定级、核定公布几个阶段④*。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是指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好保护工作的四项措施:有保护组织,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科学记录档案①*。文物经营管理基本的原则是: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②*。根据利用方式的不同,法律法规也分别采取鼓励支持、申请审批和绝对禁止的态度。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管理,将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非建设地带,可保留平房地带,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地带,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地带,特殊控制地带③*。
(三)完善了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古建筑保护制度对于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有价值的文物古迹,规定“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商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暂时予以保护,不得破坏,并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办理保护审核手续”④*。此外,还对文物保护单位之外的古建筑保护作出具体的规定,“保护价值待定的文物古迹,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公布为文物暂保单位,视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文物暂保单位公布后两年内,必须完成对它的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公布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公布撤销。逾期不公布,暂保单位自然撤销”⑤*。
(四)加强了历史古建筑的保养、维修、利用和管理针对城市历史古建筑保护中常见的问题,通过立法对古建筑的保养和维修、防火与报警、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及使用权的变更,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文物建筑的保养和维修;应当严格按照古建筑消防管理的规定,加强一切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有损文物建筑安全或者有碍开放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整治或者搬迁;整治、搬迁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⑥*。
(五)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区2002年,北京市公布了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方案,首次提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院落划分、用地调整、人口密度分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等做法”⑦*。2004年,又公布了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此次规划共15片,其中有5片位于旧城区内,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了风貌保护和高度的控制。2013年,又新增了3片保护规划,至此北京旧城区将拥有3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对旧城的保护更加立体而完整。
(六)形成旧城整体保护制度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层次更加明确,呈现出“点—线—面”分层保护的状况。此外,还注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法规与《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相衔接。除北京之外,浙江省、河南省、宁波市、沈阳市、南京市、哈尔滨市等都制订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加强了旧城的整体保护。至此,我国的古建筑保护制度基本形成,既有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又建立了古建筑保护的具体制度,构建了“点—线—面”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城市古建筑的保护理念也有了质的提升和飞跃,从以往的对先人遗留下来的财产的一种保护与利用,发展成为对城市发展历史的保留,对城市发展进程中的文化底蕴的尊重,对城市发展历史传承的延续。但我们同进应当意识到,我国城市古建筑的护路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也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和挫折,也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十字路口,也走了一些弯路。比如说建国初的城市规划制定是以原有城区为中心,还是在旧城区的边缘另起炉灶,对此有了激烈的争论,其中,以梁思成等提出的“梁陈方案”①*,主张在旧城区边缘再建新城,对旧城的古建筑进行整体保护,但这一设想并未能得到认可和实施,一些古建筑因此被损毁。
二、城市古建筑保护制度存在问题
城市古建筑见证了城市的生命历程,保障了城市的文化延续,促进了城市的健康发展,因而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城市化进程中的古建筑保护状况却不容乐观。
(一)重单体文物保护古建筑的保护,缺乏对旧城区的整体保护当前有些历史性城市,为了更好的保护传统历史建筑,某些历史文化名城在旧城内设立保护区,对旧城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但有些城市为了既保护历史城区的古建筑,又实现城市的发展与更新,一方面对标志性的古建筑进行重点保护,另一方面却大力拆毁这些标志古建筑的周围环境和历史街区和传统建筑,建设性或保护性开发对城市古建筑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如“会址周围的历史建筑一拆而光;安阳穿城修路严重破坏历史街区;福建的三坊七巷名存实亡;南京老城已经拆迁改造完毕;济南投入22亿‘巨资’拆迁了44万平方米、43个片区,大量特色街道消失在推土车轮下;开封覆盖着现代化的草坪;郑州以‘一路、一区、一城’为标志,古城全部翻新……在‘旧城改造’的名义下,历史文化名城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创伤。”②*尽管北京在城市建设中制定了大量的制度措施来保护城市古建筑,但其遗留下来的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仅占老城面积17%,而欧美国家旧城保护面积基本可达到古城的80%~100%③*。正如有学者所说:“没有历史街区提供的建筑背景和文化氛围,历史纪念物只不过是现代城市的一个小小点缀而已。”
(二)大量城市古建筑因缺少维护面临毁损城市古建筑除包含文物保护单位以外,还有大量的其他城市古建筑。这些城市古建筑大部分被公私主体所占有、使用,其中有些被占用的古建筑因缺少维修,面临着损毁危险。有些被市民占用的古建筑,因占用的主体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未能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缮;有些占用者因未取得对古建筑的明确法律权利地位,没有进行古建筑维护等的积极性。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占用的古建筑情况也不容乐观,古建筑的产权归属问题以及占用主体的保护能力和意识等都影响着古建筑的保护。有些古建筑的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权利义务分配不清晰,占有使用单位只使用不维护,而所有单位因未使用、受益而对古建筑不闻不问,古建筑实质处于无人负责的状况。另外,有些被占用的古建筑被用作办公场所,一般不对外开放,剥夺了民众接近和消费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权利。
(三)过度商业开发破坏古建筑原有的历史文化内涵在国家文化保护经费有限的大前提下,城市古建筑的保护必然要依靠自己的经营开发来创收,以此解决一部分维护的经费。有些古建筑被管理机构作为商业场所来经营,有些则出租或承包给第三方的商业主体。以文物养文物,以古建筑养古建筑,这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所提倡的文物保护方式。为了保护这些古建筑,可以在维持古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商业开发与保护模式。但有些古建筑的过度商业开发对城市古建筑的保护造成了持久的负面影响,如丽江古城本是一片风景秀丽的宁静之处,后因酒吧等的入驻,侵扰了这一世外古镇原有的安宁。同样的情形还发生在凤凰古城、西塘、周庄等地,虽然古建筑的外壳被保存了下来,但是文物古迹的那种精神文化氛围,早已不见了踪影。超负荷的旅游开发破坏历史文化空间,不合理定位改变了历史地段环境。
(四)旧城改造致大量城市古建筑被拆除城市古建筑是一座城市的重要标志。单霁翔曾就旧城改造对古建筑的破坏指出:“一些城市在开发建设中,无所顾忌地大拆大建,……致使一批批文物古迹被摧毁的同时,一些历史街区也被摧毁”[7]。现在有些城市把“拆”成为城市建设的第一步,将见证城市发展的传统建筑及历史街区拆除,使得历史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性城市的整体风貌被破坏。有媒体甚至将北京旧城区的胡同和四合院逐渐消失的情形,称之为文化自杀,“正把自己伟大的文化变成平庸”[9]。还有一些历史性城市打着尊重历史的幌子,将真文物拆毁,制造一些假的文物和古董,以发展旅游的名义拆旧建新。全国各地陆续出现拆除古建筑,新建仿古街的运动,一些独具特色的传统街道被改造成为失去真实历史价值与信息的假古董。还有些城市以保护利用为名,将历史街区内的传统民居拆除,保护性破坏屡见不鲜。吴良镛的胡同有机更新模式尽管在学术上取得极高的成就,实践上却没有得到社会和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推广。旧城改造中的大规模拆迁,将一个城市最有特色的古建筑一扫而光,就像一把理发剪刀推过,只剩下光突突的头皮。
三、城市古建筑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面对被损毁的城市古建筑,要做的不仅是哀叹与惋惜,更要痛定思痛,找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从而为未来的城市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能够更好的对症下药。现阶段我国城市古建筑保护不力的原因主要有:
(一)保护意识薄弱、管理意识不强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仅仅依靠文物保护行政机关的力量,来完成整个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是几乎不可能的,需要其他机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更需要民众的参与和支持。从世界的角度上来看,凡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行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是相对较高的。而国内的文化遗产事业的难点和关节点,也在于社会各界文物保护意识的觉醒。不可否认,中国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保护成效也初步显示出来,但近来因文物保护意识不足而引起的文物破坏案件却时有发生。近年来有不少的文物保护单位遭受破损的事件,究其原因,一部分是因建设施工单位的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未进行报批就擅自动工建设,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受损,如临汾古城墙被毁事件;云南大理为修路拆毁唐代古城墙,致龙首关遗址被毁等。一部分是因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管理者保护意识不足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的损毁,如拈花寺偏殿着火,与产权所有单位与使用单位管理不当,未能将建筑物按照文物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古建筑的保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多头管理及管理缺失现象并存根据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金瑞国、刘赪娜、张寄所做的调研报告《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调研与分析》,除文物部门以外,还有不少于20个部门在使用和管理着文物保护单位,以宗教部门最多。在由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中,设有专门机构和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比例约为7比3。各省(区、市)非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比重不尽相同,其中(64.81%)和北京(57.99%)达到半数以上。由文物行政部门在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现场保护的机构,自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由于文物保护经费有限,且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的不断增长,操作起来显然不太现实。另外由于历史原因,许多不可移动文物在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前,就由其他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占用,有专门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这使得在每一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机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对于产权或使用权不属于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这类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普遍采用的方式是与文物行政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然而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文物行政部门的职权使其不能落实协议内容的履行。文物保护单位往往成为所有和使用者的部门利益,从而不能对文物进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保护造,破坏时而有之。
(三)具体保护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在文化遗产问题上,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制定和贯彻管理法规与标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保护范围。由于申报时保护范围未能完全确定,一年的时间给相关的利益者留下了可乘之机,给现实操作带来许多的麻烦,并造成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此外,有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确定之后,也不能按照法定的保护范围的标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使保护范围成为一纸空文。如保护范围内不法违章建筑物未能及时清理,城市规则及其他重大工程项目未考虑已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保护范围等。
(四)旧城内历史建筑产权不明确由于历史原因,旧城内的居住人口往往严重超过适宜数量,建筑大都显得拥挤破败,北京的胡同四合院便是如此。为了保护好这些传统的历史文化建筑,政府部门一方面有责任引导和帮助古建筑占有与使用主体对它们进行保护、更新和维护,在保存原有风貌的基础上改善旧城内的市政公共设施和居住条件,使得其适合居住;另一方面又要适度控制古建筑内的居住人口数量,针对部分居民缺乏维护保养的能力与动力的情况,将旧城内的居民迁出或者进行置换,将想居住进胡同及四合院且有维护能力的主体引进来,而将欠缺维护能力且想迁出去居民迁出去。所有这些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旧城内古建筑产权的明晰化和长期化,并且允许古建筑在公开公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现在旧城内古建筑产权具有碎片化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有些古建筑被十几甚至几十个家庭所占有,无法正常的居住与生活,这样的条件根本无法进行适当的维修与保护。另外,旧城内的古建筑因面临改造与更新,随时可能被拆迁,产权的不稳定使得现有的主体缺乏维护的动力,外来的主体也没有购买意愿,古建筑的交易流转不顺畅。
(五)过分注重商业价值,开发利用不规范国内经济发展的成就,在某种程度上唤醒了民众的文化遗产消费的需求,使得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突显出来。然而,商业价值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开展,但这另一方面又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频繁出现一些怪异的现象,如重利用轻保护,重经济价值轻文化价值等。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热点文化遗产事件,都与古建筑的保护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如西湖旁边建会所,公园内古建筑中的高档餐厅等。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古建筑等文化遗产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带动区域旅游业的发展,从而产生经济效益。有学者说文物保护“尤其是要慎谈利用,国外谈得较多的是保护,不谈或者很少谈利用;而在中国的经验里,是不仅要保护,还要利用;所谓“充分保护适度利用”,但真的要做到这一点太难了。”
(六)文物保护法及城乡规划法规定不完善程序性规定欠缺。我国文物保护法将城市古建筑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三个层级进行保护,但是却没有将三个层次的保护责任主体及保护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文物法将历史街区及历史名城保护的具体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条例进行规范①*,而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由城市建设部门主管,仅在审批和实施监督阶段征求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没有充分发挥文物保护部门在文物保护中的专业优势。国外与此相关的审批和监督职能是由专业性委员会来负责,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限制了某些行政首长个人决断权,防止个人意志对城市古建筑的破坏;另一方面专业委员会由文物保护相关专家及在文物保护事业中有影响力的市民代表组成,能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与市民代表的积极性,通过市民代表反映其所代表的群体的意见,充分维护不同主体的利益。其次,我国文物法第24条规定国家所有文物保护单位不能作为企业资产进行经营②*,因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给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如何解释这一条文,专家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有些学者认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性质是文化遗产,是国家的文化资源,而不是经济资源,它对社会要起的作用,是为社会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而不是创造物质财富,它是文物资源不是经济资源,把盈利作为目的,把它变成经济资源了,以赚钱为目的了,是不对的。”因此,不能作为经营性资产应当指禁止将文物的经营权进行转让等经营活动;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里所说的不能作为资产经营,应当是指不能作为企业等经营性主体的经营性资本,不能作为将来发生债务时的担保财产。因法律规定的模糊,在实际的遗产保护与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些单位将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产的一部分,“由旅游公司来兼并文物保护单位,以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名义将文物资源作为普通资产纳入企业进行市场化理和经营”;有些单位将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价入股,进行所谓的“强强联合、捆绑上市”通过文化遗产的经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在我们为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能否作为经营性资产争论不休时,如果将眼界放宽,通过对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进行考察分析,就能得到比较满意的答案。例如,法国政府将国内著名的一百多个著名的文化遗产(其中大部分为古建筑遗产)交由法国古迹信托来经营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再次,我国的城市规划法中与城市古建筑保护的规定不完善。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虽规定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传统风貌①*,但在涉及旧城市规划时,却提出了旧区改建的城市建设、发展方式②*,在旧城区古建筑保护制度中存在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也指出规划的制定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③*,且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但仍然有旧城区改建的提法,城市规划在保护古建筑的同时允许旧城范围内的拆迁和危房改造④*,这一制度上的缺口,时时被开发商和城市管理者所利用,造成古建筑被保护性破坏。除了保护意识不科学外,与国外的规划法相比,我国规划法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古建筑的保护作用有限。(七)行政执法力度不足执法不严,一直以来是倍受学者和大众诟病的中国司法现实疑症,也是造成中国法律执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具体到古建筑保护的执法力度来说,一是相关立法不够具体,执行性不强;二是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三是各级政府不够重视,四是文物执法经费紧缺等。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重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当地政府是否重视、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文物保护状况的好与坏。少数领导干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当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尤其是与旅游开发发生矛盾时,往往是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被忽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遭受破坏就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如何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健全执法机构,加大执法督察力度是当务之急。
四、国外城市古建筑保护制度的借鉴
当我们置身于西欧古城之中时,往往被他们那富有深厚文化气息的,保存完好的城市古建筑所折服,不得不对这些城市管理者与市民的城市古建筑保护理念与制度表示由衷的钦佩。尽管英法两国与我国的历史发展轨迹并不相同,但其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同样遗留下了大量的城市古建筑文化遗产,在面对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历史古建筑保护的问题时,他们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尤其值得我们去借鉴。
(一)保护程序清晰、主体职责明确,相关制度可操作性强英国的《1990年登录建筑及保护区规划法》,在制度上不仅涵盖了事前认定,事中维修与保护以及事后补救等整个登录建筑的保护过程,而且明确规定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办事程序⑤*,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更好的保护登录建筑与保护区内的古建筑。如对登录建筑的保护对象的确定规定了清晰的程序,且指定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如规定了提供名单者、审批者及其权限、技术咨询机构及其程序、保护对象的内涵、保护对象的管理责任部门、保护对象的记录文件形式、保护对象管理责任部门的具体责任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皆有较明了的规定。
(二)特别重视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除了在登录建筑的认定与保护上的严格程序性外,英国1990年法在各个环节上都规定了类似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体现了实施措施的科学合理性。如在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在汇编、审批和修改之前,国务大臣应向有关方面进行咨询,如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古迹委员会或其他专业知识的公众及团体。⑥*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古迹委员会由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是一个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咨询机构,它通过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问题作出科学的建议和方案,来为登录建筑的保护提供基础技术服务。法国的古建筑的专业咨询机构有历史古迹国家委员会、遗产和景观大区委员会、历史古迹总建筑师、法国建筑师等,这些专业咨询机构对于古建筑的保护具有决定权,许可和决定下达之前必须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并以他们的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三)注重多种手段的相互配合英法两国均注重综合使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来达到立法目标,尤其是经济手段的运用。英国1990年法包含了多种经济的激励手段,如通过提供拨款或贷款,解决部分或全部的历史古建筑保护费用①*;为维修和保养提供财政补贴或贷款等经费支持②*;设立土地收益补偿制度③*;实行有条件拨款制度④*等。法国鼓励非政府组织出资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这些捐赠者可以享受相当比例的税收优惠,个人捐赠数额的66%可以从应纳税收中扣除,企业可以享受捐款额60%的营业税优惠。此外,政府十分注重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财政投入。2013年法国政府文化遗产保护预算7.76亿欧元,其中历史性建筑保护3.22亿欧元。
(四)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法国约有352个服务于文化领域的基金会,其中31%与建筑遗产保护相关。1996年由14家法国知名企业发起成立的“文化遗产基金会”规模最大,其主要有三种运作方式:对维修工程进行直接资助;帮助遗产所有人向社会募集资金;颁发可享受一定的税务优惠政策“遗产基金会标签”(财政部唯一授权的非政府组织)。2008年,该基金会对一千八百多个项目提供了帮助,总金额达1.3亿欧元,收到捐款一千多万欧元,颁发“遗产基金会标签”1029个,为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起了重要作用。法国现有6000多个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协会,其中规模和影响最大的是“国家建筑和遗址保护协会联合会”,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和出版有关文化遗产的著作等,服务全法国3500个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同时其还协同“法国老房子协会”、“古宅邸协会”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协会举行全国大会,大会由文化部长主持,为非政府组组织性质的协会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提供对话的机会。协会在地方上的作用非常显著,在城市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平衡上起到了监督作用。
(五)注重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英法两国均注重发挥“规划法”对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法国城市规划法与文化遗产保护法是城市古建筑保护领域重要的两部法律,对于城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保护起了重要的作用。城市规划法主要是为了调整城市发展过程中,如何解决历史建筑保护与人们生活需要满足之间的矛盾的一部法律,一方面强调对历史街区进行长期规划和整体保护,另一方面规划制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甚至于对单个建筑的保护都进行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对不遵守规划而破坏原有建筑物和整体景观者进行严惩。
五、结语
受城市发展规律的制约,城市化过程必然涉及对原有城市建筑与设施进行更新与利用。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国土资源面积十分有限,决定了我国的城市化更加注重对旧城区的规划和利用。城市古建筑通常位于城市的旧城区,如何对待老旧破败的旧城区与城市古建筑的保护密不可分。城市旧城区的更新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是重新调整城市功能结构和城市布局,形成最有利于发挥城市各要素组合状态的功能分区;二是改造老城区中居住条件较差的住宅区,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三是整顿与改善城市道路系统,改造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四是增加城市绿地与公共空间,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五是通过拆迁改造,改变原有旧城区土地的低效使用状态,实施城市土地的立体综合开发。”在这几种方式中,有的通过完全拆除古建筑的方法来达到旧城更新,而有的采取小规模局部翻新、对危旧房的改造以及道路市政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等方式来达到目标。但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对原有古建筑进行维护也好,拆除也好,最终目标是改善原有居民的居住条件、保持老城区的活力,这样的旧城区才能发挥应有的经济与文化功能,不至于过分的衰退。这就需要城市发展决策者具有大局观念与正确的文物保护意识,处理好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认识到旧城区和古建筑等在长远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为当代人及子孙后代保留下珍贵的历史遗产,不用“大拆大建”等一刀切的方式来解决旧城问题。只有真正认识到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在发展中的资源效益和文化价值,才能切实保护好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西方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也证明城市古建筑的保护,最终受益者是整个历史名城与城市市民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