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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中心主任侯志明女士介绍,红枫中心的前身是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妇女研究所,在1992年建立了中国第一条妇女热线。从2004年开通反家庭暴力的专线电话到2005年10月的一年多时间里,共接到了来自全国各地反映家庭暴力的电话近600个。由于中心设在北京,接到的北京电话最多,占75%。其中,女性占96%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3%。从总体上看,知识分子家庭的暴力形式以冷暴力和性暴力为主。像干涉配偶行动自由、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这样的精神虐待都属于冷暴力。而待是强迫配偶进行性生活,损伤其性器官等。
侯女士认为,造成近年来知识分子实施家庭暴力上升的原因是他们所面临的社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而他们想成名成家的期望也比过去高。一般来看,知识分子比文化层次较低的人更要面子。在她所接触的案例中,很多男性知识分子都有着双重性格或者说分裂的人格。由于工作压力大、或者觉得自己的妻子比自己强等原因,他们实际上并不觉得幸福,甚至用虐待对方的方式来发泄,可在外人面前还要装出一副很幸福的样子,进而导致了他们心理极度压抑。
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身、心、性三方面的暴力威胁和暴力行为。由于各国文化传统、习俗、社会经济的不同,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所差异。一般而言,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联系的家庭成员间一方对另一方的施暴行为。
这两年,家庭暴力已不是个别现象。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的抽样调查显示,有三分之一的家庭发生过配偶暴力,超过85%的施暴者是男性。全国妇联2004年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由于绝大多数挨打的家庭成员因羞耻、恐惧等因素不愿吐露实情,实际的数字会高一些《。中国妇女白皮书》指出,在离婚的家庭中,起因于家庭暴力的占四分之一。另有专家指出,约有40%的离婚案与家庭暴力有关。家庭暴力现状已经引起社会相关部门的普遍关注。
家庭暴力有四个特点。第一,针对妇女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在所有文化层次、所有职业的家庭中均有发生。以前人们认为的只有社会底层的人和没有文化的群体或者经济不独立的女性会更多地遭遇家庭暴力,现在看来这些还都不是家庭暴力的最重要的原因,很多经济独立、文化程度高的女性一样遭受家庭暴力。
第二,有些家庭暴力非常残忍。在全国妇联的抽样调查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疯狂地“拳打脚踢”,河北省昌黎县妇女赵丽遭丈夫殴打,头部被撞出2厘米长的伤口,鲜血直流。这样的殴打和伤害已是赵丽近20年婚姻生活里常有的事。据统计,2002年全年,我国家庭暴力致死的案件有260多起。
第三,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在家庭暴力所涵盖的三类形式中,精神暴力发生率占第一位(其次为身体暴力、性暴力),而精神暴力无形,身体上不留痕迹,无法鉴定。另外,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私人场所,40%以上的受害者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外扬“家丑”,许多家庭暴力不被人所知。
第四,家庭暴力往往持续发生。天津市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64%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受虐时间几乎等同于她们的婚龄。一位结婚42年的妇女,受丈夫的打骂已经长达40年,而一位刚结婚3个月的女性,也是在暴力中度过了这3个月的新婚时光。一位医护人员,长期被自己任局级领导职务的丈夫打骂,直到快50岁的时候才到妇联求助。
家庭暴力对于社会、家庭和个人均带来严重的后果。不女受丈夫精神暴力的伤害远比肉体深,有的女性因受丈夫侮辱、咒骂、歧视或被限制人身自由而自卑、自暴自弃、精神压抑或心理变态,进而导致身体的器质性病变,在丈夫对妻子的精神暴力中最具隐蔽性伤害的是丈夫的婚外。据对l2例因丈夫婚外而受到伤害的女性分析,其中尽管有8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不论是离婚者还是继续维持婚姻者,除1人恢复正常心态(离婚时心态也一度失调)外,其余11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变态或性格扭曲,她们中有9人患有因忧郁而引起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
其次,家庭暴力也给家庭和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有些受虐者因受配偶伤害而产生报复心理,酿成恶性案件。据了解,我国现行女犯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不了丈夫的施暴而走向犯罪道路。据辽宁省一项关于女性犯罪的调查报告显示:女性犯罪50%以上有家庭暴力因素,犯有重伤害、杀人罪的女性罪犯,80%是因为家庭暴力。
然而,面对危害如此严重的家庭暴力,调查表明,仍然有接近半数的女性选择“忍”。女性的忍,折射出我国传统文化对于家庭暴力的解释。
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情境,当一桩家庭暴力发生时,可以听到人们对于受虐者的责备。比如,这个女人太软弱了,文化水平太低,独立能力差,如果她能干一点,丈夫就不会打她;如果她勇敢一些,坚强一些,暴力就会停止。于是,妇女的“逆来顺受”或素质差成为家庭暴力的原因。然而,女人强也是要挨打的,天津的一项调查表明,受到伤害的妇女中41%的人学历在大专以上,而其配偶学历却并不相当,只有23%的人有大专以上学历。这是因为“强”女人太厉害,有主见,不听话,给男人带来压力,要挨打。在这里,暴力被重新定义和解释为“受害者因自己的过错所受到的教训”。女人要为自己挨打负主要责任,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这是她们自己的原因,别人帮不了忙。
其次是对施虐者的容忍。男人打老婆是因为压力太大:作为养家糊口的主要者,工作太累了,目标太高,容易出现心理障碍,如果妻子没有温柔地体贴丈夫,反而烦他,男性就要把他在社会上受到的压力发泄在妻子身上。调查显示,至今我国仍然有近一半人认为打老婆“有理”:是女人不好才挨打的,好女人怎么会挨打?所以施暴者是应该“原谅”的。男人打老婆的种种理由也因此得到认可,不管是怀疑女人在外有了相好、不会管家理财、过于独立自主或过于被动依赖、控制欲太强或正好相反太胆小懦弱、拒绝和丈夫睡觉、没有教育好子女等,凡此种种,家庭暴力在传统上都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都是她们“挑起事端,应受惩罚”。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现状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行为。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待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待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
据世界银行调查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至50%的妇女都曾受到丈夫或男友的虐待。在美国,根据联邦调查局报告,每15秒就有一名妇女遭到其丈夫、男友或伙伴的殴打。据英国政府内政部的统计资料,英国每4名妇女中就有一名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每一个星期就有两名妇女在家庭暴力中丧生,家庭暴力占英国犯罪总数的25%,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现。据199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1个省进行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女性经常遭受丈夫的殴打,8.2%的妻子有时遭受丈夫的殴打,20.1%的妻子偶尔遭受丈夫的殴打。
1995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因于家庭暴力。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但是社会学家认为,实际数字要高得多(《中国妇女报》2000年12月10日)。在我省家庭暴力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立脚点。从我省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和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来看,近年来,我省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占整个婚姻家庭案件的20%左右,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占92%。在家庭暴力案件中80%以上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并且施暴者的手段极其残忍。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而被社会所忽视,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人身伤害等事件屡有发生,甚至诱发一些恶性案件。据了解,仅在2000年,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8179起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或者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约占20%,当年受理的2674起刑事案件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案件也占了一定比例。这些数字反映出的仅仅是相对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统计,可见,家庭暴力象一个幽灵游荡在我们周围,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已成为整个社会不容忽视的一个严重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家庭暴力往往产生严重的后果,危害性也很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重地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一个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丈夫,受传统观念影响,加之个别男性仪仗自己是体力上的强者,对妻子破口就骂,动手即打,他们就是以动物世界弱肉强食原则对待体力上弱于他们的妻子,多女就在他们的暴力下渗遭残害的!因此,在家庭暴力中直接受害的,也是受害最深的要算是妇女。
(二)影响和破坏婚姻家庭,尤其是不利于子女的成长。男女地位不平等,夫妻生活不协调、丈夫经常打妻子,必然会影响夫妻感情,一旦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时,就会导致家庭破裂。在这种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和厌世心理,他们感到自卑、孤寂,变得情绪低落,不相信任何人,会严重影响学习和生活,有些孩子因忍受不了父母整天的吵闹、打架而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巷尾,有些还走上犯罪道路。
(三)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或死亡,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不予以重视,不予及时有效的加以遏制和处理,受害者又不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长期遭受暴力扭曲的心态下,一旦失去平衡,就会“自行摆脱地狱般的生活”铤而走险,采取杀夫的报复手段,酿成恶性事件。据调查,女性中近1/10的人犯罪与家庭暴力有关,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地危害了安定团结的局面。
三、家庭暴力的原因
要遏制家庭暴力事件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封建思想残余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根源。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封建的思想意识根深蒂固,如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流毒很广很深,尤其在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更为突出。做丈夫的总是将打老婆视为天经地义的事。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只好自认倒霉,这样,就为丈夫的施暴行为创造了条件。
(二)法制观念淡薄,对家庭暴力惩处的力度不够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人们法制观念不强,与家庭暴力的形成和蔓延有很密切的关系。丈夫认为打妻子不犯法,一般群众也认为两口子打架是家庭私事,说什么“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往往被人忽视;邻里朋友对此弈处而淡之,或劝导几句了事;有关单位或组织解决此类问题抱着表面上息事宁人的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处理问题缺乏公正和力度,其结果,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对受害人可能更加凶残。
我国法律在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丈夫打妻子只是纳入虐待罪的范畴。并且这类案子属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就不会有司法介入;即便是达到了刑事惩罚的程度,妻子慑于“丈夫”的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决不会多管“闲事”。而实践中往往是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多被认为是“家务事不好管”,劝一劝就算了,施暴者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人多数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反而招致丈夫变本加厉的报复,迫使受害女性忍气吞场,在丈夫的拳脚下苦熬,致使施暴者更加有持无恐。
(三)喜新厌旧和婚外两性关系的发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响的人。尤其那些先富起来的人,腰缠万贯后,就滋生了“饱暖思欲”的思想,在外面拈花惹草、搞小蜜、包二奶,为了踢掉原配偶,人为地制造矛盾,采用殴打、捆绑、折磨、虐待等手段逼使原配偶同意离婚或原配偶无法忍受时主动提出离异,当然,也有因妻子有了外遇后,致使丈夫用武力殴打导致暴力的。总之,哪里有喜新厌旧或第三者,哪里就会有暴力,这是当前家庭暴力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此外,夫妻间对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不一致及经济上的冲突等等也是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
除以上原因外,导致家庭暴力现象发生的还有:
1、男性因性别所具有的较强攻击性,在家庭暴力问题上总是扮演着施暴者。
2、性格乖戾、性情精暴者易实施家庭暴力。这类人脾气暴躁,自控能力弱,遇到意见分歧或本人的要求没有被接受,习惯于用拳头解决问题,在社会上如此,在家庭里也如此。不论大事小事,往往采用暴力手段压制他人的不同意见。
3、受教育水平低下者较之受过较高教育的人,在家庭内部更容易使用暴力手段实现本人的意志。
4、经济条件差、生活困难的人,较之社会生活成功者更多地采取暴力手段解决家庭内部纷争。
5、家庭关系失和者更易将使用暴力作为发泄心中不满的手段,有意或无意地伤害其他家庭成员。
四、法律救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立法现状看,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关于制止家庭暴力,有许多法律、法规可以适用。例如,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997年修订通过的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套用《刑法》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但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199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人身权利一章对妇女人身权作了专门具体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法律多为原则性、禁止性的规定,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的缺陷。
从一些妇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安全来看,真正达到《刑法》调整范围的轻伤和重伤或致死程度的暴力犯罪案件不太多。而大多数妇女遭受丈夫殴打、虐待,但未达到规定的轻伤、重伤程度的妇女,虽有伤情鉴定机关的验伤证明,但告到法院后也往往不被受理,或不好受理。有的即使达到轻伤程度,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伤害案件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即只有在被害人控告加害人并要求对加害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能对加害人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理原则与《刑法》类似,这就导致大多数的家庭暴力案件因达不到《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最低受害标准而得不到制裁。而且很多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因而不愿让对方受到处罚,这是司法实践中国家司法机关及妇女维权组织面临的难题之一。
五、完善立法的可行性及具体设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本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伤害,而且会影响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造成不良社会效果,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伤害、杀人等罪案在家庭内发生,毁灭了一个甚至多个家庭,增添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绝不是简单的“家务事”。对家庭暴力进行制裁是法律应有的职能,执法机关应积极干预家庭暴力事件。
而且这在国外许多国家均有先例,国外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都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都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加拿大把家庭暴力案件列为公诉案件,并在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我国也应尽快制定出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使制裁施暴者、保护受害者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已有十几个省市地区出台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打击的可操作的规定。各地出台的这些法律,将分散于不同规章中的适用条款加以汇总,并细则化、具体化,操作性增强,这样更能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妇女权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法律干预应包括立法、执法和监督三个部分,立法是对妇女权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进行保护的前提、基础和首要环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对家庭暴力含义的界定,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受害人伤残程度的认定步骤及方法,执法主体的确定,各执法主体的职责分工,各执法主体行使职责时的具体步骤,责任主体及法律责任,受害人的权利、义务,监督机构及职责等等。在立法具体规范方面,笔者有以下几点粗略的意见:
1、暴力事件的执法主体应是公安机关。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控告和举报家庭暴力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3、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居民(村民)委员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在家庭暴力事件处理过程中起配合执法机关的作用,应积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对一般的家庭暴力纠纷及时调解,化解矛盾,预防更严重行为的发生,并存档备案,以备日后作为证据使用。
4、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侵害事件,公安机关应在接到控告或举报后,对家庭暴力事件在第一时间接处警,形成有关笔录,对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存档备案,并对受害妇女的伤痕进行拍照,以备日后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事后应要求受害者到伤情检测中心进行鉴定,并对施暴者现场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对施暴者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5、人民检察院对由公安机关报捕或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对符合逮捕或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被害人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害的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一并依法判决;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儿的离婚案件,依法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7、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以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执法和监督主体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无论多么完善的立法也将是一纸空文,对妇女权益保护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完善的援助受侵害妇女,打击施暴者立法和执法系统使反对和制裁家庭暴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将在全国范围内有力地推动家庭暴力行为的制止与制裁。但是家庭暴力有其深刻的经济、历史、社会、思想根源,有着受害范围广、危害程度深、隐蔽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消除家庭暴力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仅仅依靠一部立法就能彻底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需要个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资料
1993年3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7年1月1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01年4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2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民商审判与参考第2卷;
我们都知道,相伴一生的道路不可能沿途铺满鲜花:也准备好了,在细碎的日子里用爱和包容来化解矛盾。所以,当我们迈开双脚迈进婚姻,还是会坚定地相信等待我们的未来,终究会是一片美好――至于那些道听途说的可怕故事,应该只是一个传说,决计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遗憾的是,有时候生活的确会和我们开玩笑。
在真实生活中,总有些不幸的故事在一些家庭中上演,而且那些情节丝毫不亚于文学作品中的作者想象。比如出轨和家庭暴力,比如毒瘾和酒精依赖,再比如一些更加隐蔽的家族秘密……哪怕它们在社会学家的调查报告里只占区区几个百分点,但对于正在承受这些痛苦的人们来说,这弥漫于天地之间的痛苦,却是不可否定的百分之百!
原本寄托了无限希望的婚姻,长出一颗毒瘤。仅仅是面对这一事实本身,就需要当事人鼓起极大的勇气。在问题呈现的最开始,否定和掩饰常常是我们最自然的反应。我们会一相情愿地自我安慰:“这只是一场意外,这应该不会再次发生。”然后,随着,情况恶化和痛苦的加剧,我们开始动摇和怀疑,不知道自己究竟是该选择坚守还是放弃。
是啊,到底应该怎么办?不仅仅是道德标准的要求,或者一纸婚书的约束,对于绝大多数的女人来说,迟迟不愿做出决断的原因,更多是源于内心中对于自己爱人的牵挂、对于那些一起走过的青春的不舍。“就算是养过一只宠物,我也不会随便就选择放弃。我就当他是生了一场病,一场很严重的心病,虽然委屈和辛苦,我也想陪着他把病治好……”但一味的忍让,是否能为生活开创出一个新的明天?世许吧。
毕竟生活不是考卷上的选择题,没有4选1的标准答案等着被揭晓。最终的选择是走是留,当然要视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而言。但现有的一个观点,已经比较统一地得到了大部分婚恋专家的支持――自爱而爱人。诚然,每个人都可以选择去做一名救赎他人的天使,但前提是你确定有足够的力量带领对方脱离苦海,而不会跟着他一同卷入更大的深渊。我们无法把自己没有的东西奉献给别人,特别是幸福。
出轨 婚姻能否共享?
如今有关“第三者”题材的影视作品的泛滥,也正好反映了眼下婚外恋对于传统婚姻的考验有多么严重。在沸沸扬扬的《蜗居》影响下,千百年来被人唾弃的“陈世美”,华丽转身后就变成了被无数年轻以及不再年轻女性心中向往的“宋思明”。再联想到一场车祸带出一系列小三的老虎伍兹――似乎成功的男人,就应该在婚姻之外寻求其他的安慰,就应该被N+1个女人共享。
可是,如果我们设身处地地去体会那个被别人“撬”走了伴侣的留守夫人,她的内心中,又会有多少荒凉和无奈需要时间和智慧去平复。很多女人发现自己做不到,于是选择离开。上海社科院做过一项调查,结果发现:在70多种导致离婚的原因中,婚外占到总数的40%,名列婚姻杀手榜榜首。
如果只是偶然一次“失误”,作为妻子,可以尝试在心情平静时,把自己的视线放宽――想一想在事件发生后,他对于你、对于这个家,是更好、更关心了?还是更糟糕、更冷漠了?如果你把对方的出轨看作是他某些需要没能在家庭中得到满足的信号,就可以以此为线索,找到两人重新回归亲密的方法。
但如果丈夫“频频出轨”,妻子所承受的痛苦不是一般人可以想象的,即便如此,大多数的妻子还是会抱有幻想,期待对方会有玩累了的那一天,会有浪子回头的时刻。但是,大量案例研究表明,“频频出轨”是一种成瘾性心理疾病,而非一时糊涂。我们必须要有勇气在心理面对并承认这个事实,这也许是你最害怕的。当你能够面对,你就有了选择。实际上,一个人能够自强的时候,即使单身的母亲也能够提供一个有爱而且稳定的环境给孩子,这也许比形同虚设的“完整家庭”也许更能让孩子安全成长。
血亲第三者 谁是外人?
在这个春天播放的都市剧《锁春记》中,妹妹庄芷言是哥哥庄世博精神世界的“爱人”,他所有的精神世界都只向妹妹一个人开放。哥哥在婚姻中与妻子相敬如宾,妹妹却宁愿“自己的一生没有春天”,视哥哥的人生为自己的人生。
这样的故事也许听来太过惊奇,但类似的主题却在我们身边处处可见。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媳妇经常要在婚后很长一段时期里忍受“外来人”的角色折磨。
如今的女性,虽然不需要忍受形式上的“排挤”,但在心理上,她们仍然有风险要面对一个界限不清的家族,并不是每一个走进婚姻的男性都做好了“心理断奶”的准备。网络上各种“极品婆婆”的故事不断上演,我们甚至有幸了解到还有“连每周有几次夫妻”都要关心的婆婆,经常会提醒媳妇“我儿子从小身子虚,你别总勾引他。”也难怪严歌苓笔下的人物会无奈感慨:“这世界上,只有生我的,和我生的人,才是亲人。”
这也是中国婚姻和西方国家婚姻的最大不同,中国人认为:父母、血亲关系比婚姻关系更重要,妈妈只有一个,媳妇可以再换。实际上,这样观念对婚姻爱情关系,会造成很大的破坏。如果把婚姻关系放到优先位置,血亲关系当作其次,结果就会发现:当丈夫站在妈妈那一边,来强求妻子怎样做得更好,这样的婚姻离婚几率很大。相反地,如果丈夫先去爱伴侣,不勉强妻子对婆婆好,而是给妻子很多空间,自己更多的去负起责任时,婆媳关系就会好转。
所以,如果恰巧不幸,你遇到了一个“极品婆婆”,不要把怨恨的焦点放在婆婆身上,而是想办法去培养一个勇于担当的、有责任感的丈夫。可以在生活的细节中学会示弱,试着让自己成为一个“女儿”而不是“妈妈”,不断激发强化丈夫“为人夫、为人父”的角色意识。
暴力 在爱的掩护下……
家庭暴力,听起来好像是一个离我们很遥远的事情,但事实上一点也不远。最近有一项调查,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其中九成的受害人是女性。
当年热播的《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安嘉和说过的一句话,经常是绝大多数男人对妻子大打出手的好借口。他说,“爱有多深,恨就有多深。”似乎是因为爱才去恨,因为恨才会施暴,而这样一个过程的起点,是因为梅湘南曾经失身。这一文艺作品更多表现了安嘉和施暴的客观原因,却忽视了隐藏在他内心深处的权力欲、控制欲,以及男权文化对他观念和行为所构成的影响。
实际上,安嘉和在乎的不是梅湘南和多少陌生人说了话,而是她是否对丈夫忠贞和是否依然在他的控制之下。在我国很长时期的社会观念中,女性的和对丈夫的服从是天经地义的,这种文化已经成为人们观念的一部分。安嘉和经常打妻子而不是其他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心理问题;而梅湘南之所以能够一而再,再而三的忍受,是因为她把丈夫的暴力合理化了――“我失身过,他施暴是可以理解的。”
通常,家庭暴力都不是偶尔的冲动行为,而更多情
况是一种“被遗传”家族习惯。因此,有家暴倾向的人的心理治疗通常需要一个不算短的时间。所以,作为妻子,如果我们愿意陪着他慢慢学会其他更为理性的问题解决方法,也一定要在确保自己不会再度受到伤害的前提下进行。著名的两性专家黄维仁认为,作为受暴一方的女性在这种情况下一定不能屈服,可以不离婚,但需要分居,让对方尝到后果,一方面自保,一方面可以保护孩子。很多时候,如果遇到婚姻暴力的情况,女人更愿意去寻求心理治疗,丈夫却往往不屑于如此。而如果妻子离开,男人就会变成好学生。
瘾君子 天使也会绝望
电影《逃离拉斯维加斯》里,尼古拉斯・凯奇扮演的酒鬼开始工作顺利,家庭美满,但却因为离不开酒精而妻离子散,丢了朋友和工作,最终被社会彻底抛弃,只身一人到拉斯维加斯喝酒一直喝到生命终结。这部黑,是根据奥布瑞安的同名自传体小说改编,是作者一生唯一的作品,而且他在改编权买断后仅仅两周就自杀身亡。
现实生活中的酒鬼,并不是每一个都会选择这样默默地离开。类似有酗酒或毒瘾等物质依赖的人,多性格软弱,习惯逃避责任,依赖外物让自己不必面对现实,且情绪易激惹,还常会对配偶及子女施加暴力。
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很多家庭治疗的案例都发现,正是这样一类“拒绝对自己负责”的“问题式”人物,恰恰对于那些爱心泛滥、具有浓厚拯救欲的“天使型”女性具有致命的吸引力。甚至还有“天使”太太会在丈夫成功戒除酒瘾后离婚!精神分析解释这一现象为“对童年的效忠”,很多人会在选择伴侣时试图再一次完成童年的心愿。
所以,如果你发现自己经常被那些需要照顾的“大麻烦”所吸引,生活似乎变成了一部部不断重复上演的故事片,一定不要随便相信所谓“命运”的谎言,要从反醒和治疗自己开始,最好接受专业人士治疗。婚姻是两个人的舞步,等你治愈了自己的时候,要么对方也会跟着改变,要么,你找回了重新选择的力量。
性 游戏还是虐待
相对于加斯特・吉肯于1975年导演《O娘的故事》我们的《色戒》真的只能算是小学水平。那部影片叙述了一位代号“O”的年轻漂亮女人,被她的男友Rene送到巴黎郊外的一座城堡里,在那儿接受了SM女郎的训练:捆绑、鞭打和待。O深深地爱着Rene,为了证明她的爱,她甘愿忍受对她的各种各样的羞辱和虐待。尽管如此,O最后还是逃脱不了被Rene为了抵债当成礼物转让给他同父异母的哥哥Stephen的命运。
为了爱,是绝大多数女人在面对病态婚姻,难以一走了之的绝对软肋。具体到性问题上,如果不是因为爱,有几个女人不会在这样的尴尬场合当场翻脸?但专家们提示我们:令人愉悦的性,首先需要两个人之间基于互相尊重的坦诚对话:并不是两个人相爱,就可以体验任何方式的性。
当然,每个人对于性活动的底线,都有自己的理解。向对方坦白自己的想法,也的确需要一个过程。处理这样的问题,没有什么人人通用的必须原则。但不管怎样,美满的性是两个人的游戏,它需要双方的共同探索,而忠于自我是开始相互对话的第一步。甘愿配合的前提,是爱,而绝不应该是恐惧。一个真爱你的人,会尊重你、疼惜你,不会强迫你做不情愿的事情。所以,勇敢的做你自己,明确自己的底线在哪里是建立和谐两性关系的关键。
延伸 如何向孩子说明?
很多人在痛苦中继续忍耐,原因常常就是为了孩子。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似乎“一个完整的家”对孩子来说,永远是超越一切的必需品。但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调查数据和案例报告却证明,那些具有高度“伤害性”的“完整家庭”,要比仅仅是形式上的“不完整家庭”,对于孩子会产生更严重的不良影响。
日前,瑞典一项最新的研究结果显示。甲壳类节肢动物扁虱体内一种过去被公认为对人体无害的微生物可引发脑膜炎。
据瑞典《乌普萨拉新报》报道,瑞典研究人员在对一名患有脑膜炎的中年妇女进行病因分析时发现,扁虱体内的一种立克次体引发了她的疾病。在染病最初的几个星期里,这名妇女自诉感到疼痛和不舒服,但医务人员并未在她体内发现任何常见的脑膜炎感染源。
参与研究的瑞典乌普萨拉大学遗传病理学教授尼尔松说:“过去,医学界一般认为这种微生物对人体无害,这是在世界上首次证实这种无处不在的微生物也能引起脑膜炎。”
美国因食品污染每年损失超千亿美元
日前,美国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食品污染每年给美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520亿美元。报告呼吁美国国会通过更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以保证民众吃到安全放心的食品。
负责此次调查的美国乔治敦大学研究人员在报告中说,这些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以及人们因染病而导致的工资损失和生产力损失等。
报告指出,这一数字要大大高出美国农业部此前的估计。当时,美国农业部的调查只涉及一小部分由食品污染引起的疾病.没有考虑人们染病后受到的长期危害,如生活质量降低等。
报告说,近年来美国食品污染事件层出不穷,被污染的食品涉及花生、墨西哥胡椒、菠菜、牛肉等。食品专家指出,日益严重的食品污染现象暴露了美国食品安全系统出现的漏洞。
英国开发出鼻子形状的身份识别系统
英国研究人员日前称,他们开发出一种基于鼻子形状的身份识别系统,可以方便快捷地确认目标对象的身份。
英国巴斯大学公告说.该校研究人员利用西英格兰大学等机构研发的脸部三维成像技术开发了这一系统。在获得目标对象的鼻子图像后,系统会分析鼻梁长度、鼻根宽度和鼻尖宽度之间的比例关系,并据此建立数据库,在需要时通过对比识别目标对象的身份。目前对36人进行的测试显示,这套系统具有良好的识别能力。
参与研究的巴斯大学博士阿德里安・埃文斯说,鼻子是人脸部最突出的器官,但在身份识别上对它的利用还很少。与眼睛虹膜识别等技术相比.鼻子图像更容易获得。因此这套技术可用于对那些不愿合作的对象秘密进行身份识别。由于不用分析整张脸的特征,鼻子识别也更为快捷。
阿德里安・埃文斯说。这套技术显示出良好的应用潜力和前景。研究人员计划将建立更大的数据库,进行更加贴近应用的测试,同时进一步改进系统的分析能力,确保准确识别目标身份,包括区分相貌极为相近的亲属。
日本刷新有机超导材料临界温度世界纪录
日本冈山大学教授久保园芳博率领的研究小组近日发现了新的有机超导材料。这种新材料刷新了有机化合物超导l晦界温度的世界纪录。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新材料是由芳香族分子与碱金属原子相互作用形成的。这种有机材料在零下253摄氏度时进入超导状态。
据介绍,当环境温度降到一定程度时,一些材料的电阻会突然消失,这种现象被称为超导。如果输电线路能够在超导状态下工作,输送电力时的损耗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目前困扰超导技术的关键是超导材料临界温度过低。如果能够提高超导材料的临界温度,使其接近常温,这种材料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就会提高。
保加利亚贫困人口日趋“女性化”
保加利亚独立工会联合会近日发表的一份题为《经济危机下的保加利亚女性》分析报告指出,保加利亚贫困人口中女性数量日益增多,贫困人口日趋“女性化”。
报告指出,保加利亚女性的平均工资比男性低,失业人口中女性也占大多数。在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处于领导岗位的女性人数明显少于男性:而在家庭暴力、贩卖人口等事件的受害者中,女性所占的比例远远高于男性。
论文关键词 家庭暴力 受虐妇女综合症 期待可能性
一、问题缘起:长期受虐致使以暴抗暴
据统计,北京市监狱关押的女性杀人罪犯中,有将近一成是因为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杀人,她们因为不堪忍受丈夫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又找不到司法救济途径,不得已“以暴制暴”。江苏省妇联权益部2002年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家暴已成为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在2000年对湖南省女子监狱的调查中发现,在所调查的118名暴力女犯中,家暴犯罪的有43人,占调查总数的36.4%。重庆市检察院公布的2003年至2005年重庆市女性犯罪调查报告显示,家暴成为女性犯罪的三大主要诱因之一。
家暴的受虐妇女在无法忍受施暴人的虐待而又无法通过合法手段维权时,往往以暴抗暴,杀死、伤害施暴人,自己也付出沉重的代价,法律对此也由严厉逐渐转变为宽容。但因没有明文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量刑标准上宽严不一,有的以故意杀人罪顶格判处实刑直至死刑,有的以故意伤害罪轻判缓刑,轻重悬殊。
二、难点所在:情与法、理与实的冲突
(一)情理与法律的冲突
1.情有可原。理论上,家暴受害者可以求助亲友或社会、离婚、报案等方式维权。现实中,不少受虐妇女无法得到充分救济,甚至导致变本加厉的摧残。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它在任何生物都以自我保护的本能形式表现出来。 民众往往倾向于同情受虐人的行为,甚至施暴人的亲属也是如此。
2.于法难容。刑法条款中并未明文规定上述犯罪存在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即使受虐人确因无法忍受施暴人而采取极端措施以暴抗暴,其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再者,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往往导致同案不同判,引发受虐人、施暴人及亲属的不满;最后,由于家暴取证困难,难以根据正当防卫等免责事由对受虐人从轻处理,甚至很难判处缓刑。
(二)理论与现实的冲突
1.理论不少。虽然存在正当防卫、受虐妇女综合症等理论,但因我国刑法理论对于传统正当防卫理论要件的严格限制、未采纳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意见作为证据以及缺乏统一的轻刑化标准,以暴抗暴的现象不断增加,往往还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导致理论与现实的冲突碰撞。
2.现实无奈。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定罪量刑须严格依法进行,而法律对受虐妇女以暴抗暴行为没有减刑规定,法官对于法无明文规定而构成无罪、轻罪的行为无自由裁量权,致使法官简单了事而将就下判。基层法院与群众直接接触,案多人少、社会矛盾集中,如果出现施暴人的亲属极力要求施以重刑的情形,法院往往以故杀、故伤等定罪量刑以缓和社会矛盾。
三、应对之道:更新理论以选择新立场
为保障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必须履行健全遏制与救助体系的义务,多措并举彻底消灭家暴。但是,囿于国情社情、经济水平和大众素质,想短时间内消灭家暴是不现实的。因此,需要引入新理论、选择新立场,更好地维护受虐妇女的权益。
(一)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1.概念。受虐妇女综合症(Battered Woman Syndrome)原是一个社会心理学名词,指长期遭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所表现出来的、针对施暴人的特殊行为模式。最早是由研究家暴问题的先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Lenore?Walker)博士提出,后来逐渐演化成法律概念,于1987年用于加拿大的司法实践。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已据此理论,将受虐妇女在极度恐惧下杀死施暴人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2.借鉴意义。家暴问题专家陈敏女士认为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不仅可以使全社会更清楚家暴的性质、特点及对受虐妇女的身心伤害,预防和制止家暴,体现国家对妇女人身权利的司法保障;还可以提供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法律依据,使这些长期受虐妇女得到公正审判,解决司法实践难以解决的问题;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我国在狱政管理和社会治安方面的成本,节约有限的监狱资源和国家维护社会治安的成本。 笔者对陈敏女士的观点表示赞同,不再赘述。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
1.论点基础。该理论最初源于大陆法系倡导的“规范责任论”,在既往的责任能力、故意与过失之外,又提出了狭义的责任论即可责性要素——(适法)期待可能性。根据该理论,针对故意与过失的违法非难是面向社会全体法共同体成员的一般而抽象的非难;责任非难,才是面向行为者本人的个别而具体的非难。 也即,唯有国家对行为者的行为存在适法的期待可能性时,行为人才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期待可能性理论解决受虐妇女以暴抗暴而不被判处死刑或判处轻刑的观点,已有详细而又有说服力的论证 ,在此不再赘述。笔者着力论证采纳期待可能性理论,解决受虐妇女以暴抗暴而致施暴人死亡应构成无罪、轻罪的问题。
2.问题所在。刑事社会学派的“社会防卫论”认为,即使国家未能健全遏制与救助体系,但为了社会安全之计,仍可以对已然“不适应社会或反社会的人”,施以刑罚或保安处分,这实质是刑罚“社会本位”理论,契合“杀人偿命”、“宁枉不纵”的传统报应观。司法实践中,由于欠缺对家暴的本质、历程与影响的认识,仍以法律本位主义和处理一般案件的态度进行处理,忽略考虑社会结构、制度层面上欠缺求助途径的事实,也忽略受虐妇女在体力、经济、法律上的弱势地位,认为受虐妇女并无杀害其配偶的必要。
3.具体论证。“法律终究是法律。人有善恶之分,可人的生命绝无善恶优劣之分,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生命”。 根据现行法律,受虐妇女以暴抗暴的私力救助行为“非法”。然而,法治社会的法律应是善法,是不强人所难、张扬人性、弘扬人本之法。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正在于“法不强人所难”,对人性的弱点采取合理的宽容态度。 就社会现状而言,家暴被认为是个人的私事,民不举、官不纠,一概苛求受虐妇女穷尽合法方式维权是极不现实的。家暴已成为掩盖在亲情关系面纱下一种“邻里不愿劝,单位不介入,村委会不过问,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睬”的无奈现实,受虐妇女事实上无法得到有效救助,国家对此应承担防治缺失的责任。
根据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长期受虐的女性处于担惊受怕、孤立无援的境地,变得消极被动而不再相信社会。一旦达到某个激化点,受虐妇女随即以暴抗暴,试图改变受虐处境。由于长期受虐,受虐妇女神经高度紧张且恐惧:若不杀死施暴人,难逃被报复乃至被杀死的命运。因此,苛求受虐妇女控制以暴抗暴的尺度以避免致死结果是不现实的,即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再者,受虐妇女的行为事出有因,个人危险性低,判决无罪也符合社会一般防卫理论。
(三)法律经济学角度
任何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社会防控目标而设计的,法治国家在立法时都会优先考虑立法、守法及执法成本,即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受虐妇女以暴抗暴固然不是最合适的选择,但却是最无奈的选择,是否苛以刑罚还应参照法律经济学理论进行全面分析。
1.要支付高昂的治安成本。以暴抗暴的受虐妇女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一旦施暴人或家暴消失,再犯可能性不大。因而,完全可以采取非监禁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没必要将有限的社会防治成本施用于她们身上。
2.要支付高昂的维稳成本。施暴人死亡、受虐人被关押,原来依靠他们的子女及家庭成员将瞬间失去倚靠,被迫成为社会包袱,受虐妇女家庭的子女还有可能将因缺乏管教、仇视社会而故意犯罪,导致新的不稳定因素。
3、要支付高昂的国际成本。我国防治家暴的有效措施较少,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已受到国际上诸多压力。如果坚持将走投无路而以暴抗暴的受虐妇女苛以刑罚,将更加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国家将为此不得不受到更多的责难。
(四)制度设计
并非所有受虐妇女以暴抗暴而致人死亡的情形都可以认定为无罪,这不符合我国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也可能导致放纵犯罪的情况发生。因此,必须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词,用以证实具有隐秘性和专业性的问题,例如是否发生家暴、家暴程度、为何不采取其他方式、为何确信必须致施暴人死亡等。当然,专家证词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专家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可以综合专家证词等证据,参照罪刑阶梯模式,对以暴抗暴的不同程度行为做出合理评判。例如,参照受虐时间长短、情节轻重、危险高低、是否寻求救助等,对受虐妇女进行分级,程度达到60%-100%的受虐妇女即使杀人、伤害致死施暴人死亡的,应认定不具备守法期待可能性而判决无罪;程度达到20%-59%的受虐妇女致施暴人死亡的,可认定守法期待可能性较小而判决保安处分、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程度为1%-19%的受虐妇女致施暴人死亡的,可认定其守法期待可能性较大而判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程度为0的受虐妇女致施暴人死亡的,可认定其应具备守法期待可能性而依法判决。
关键词:语言哲学 科学哲学素养 语言暴力 语言研究 社会语言学
中图分类号:C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159-02
一、引言
语言哲学是现代西方哲学中影响最大、成果最为卓著的一个哲学流派。加强对语言哲学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研究对于哲学学科的创新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语言暴力,就是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致使他人的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损害,属精神伤害的范畴。而低龄语言暴力,就是限定了施暴者或受暴者是青少年。很多情况下,语言暴力源自不平等的相互关系,受害者通常缺乏自卫的力量,未成年人遭受的语言暴力就属于这一类。从表面上看,语言暴力比体罚显得文明,但它带给学生的伤害绝不会比体罚小。从某种程度上讲,可能还有过之而无不及。体罚更多伤害的是学生的身体,其痛苦可能是短暂的,但语言暴力的伤害却是长久的,不仅侮辱了孩子的人格,损伤孩子的自尊和自信,摧残学生心理健康,严重的还会导致学生心智失常,丧失生活勇气,引发厌学、逃学、违法犯罪、自杀等严重恶果。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邹泓说,“同伴或老师实施的语言伤害,还会给孩子的心理上投下一种阴影,致使他们不再相信外部世界,觉得这个社会是冷漠的、恶毒的,对社会产生一种强烈的排斥感……”语言暴力,主要有两方面的来源:一是老师对学生。近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大大减少,但采用讽刺、挖苦、揭短、当众出丑等手段对学生进行“心理惩罚”的现象却呈上升趋势。二是同学之间。比如给别人起绰号、公开别人隐私、讽刺挖苦他人、嘲笑他人的生理缺陷等等。“语言暴力”是时下倍受人关注的话题,有许多人给出了不同的界定或描述。有人说:“语言暴力就是用不合逻辑和法律规范、欲通过不讲逻辑、不守法度的语言风暴,从而以语言霸权的形式,孤立和剥夺他人的某种权利,对他人造成伤害。”还有这样的界定:“是以语言为武器进行人身攻击与生命摧残的暴烈现象,也可界定是暴力在语言的表现。”还有人描述为“使用嘲笑、侮辱、诽谤、诋毁、歧视、蔑视、恐吓等不文明的语言,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感受到痛苦或伤害”。从表面上看语言暴力是软暴力,它所带来的伤害往往不是身体上的,但它的影响主要集中于人的精神和心理伤害,伤害时间持续更长,往往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很快弥合的。语言暴力这一语言现象给社会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因此,研究这一课题对深刻理解语言与语言所描述的现象之间有一定的意义。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社会现象,社会性是语言的本质特征之一。语言与社会生活是互动的。一个处于常态的社会,人们依照常识使用语言并做到尽量准确,这样的社会生活和语言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是最好的状态,但不可否认的是语言暴力仍会在某些领域存在。当社会有了急剧变化,语言便开始迅速变异,作为社会生活的产物,当语言受到社会变革、社会阶层的影响后语言的暴力现象就极有可能出现。一个处于动荡时期的社会,语言必然是混乱的,在这样的状态下,社会生活与语言之间的关系是恶性的互动,动荡的社会导致语言的激变,暴力语言促使社会生活更加畸形。根据社会语言学理论语言现象同社会现象是共生、共存、共亡的,语言变异同众多社会因素有关。
二、语言哲学素养与日常生活中的语言暴力倾向研究
哲学是美好的。一个人的哲学修养,标志着他的文化品位;一个民族的哲学理论思维如何,关系到它的前途命运。马克思称有价值的哲学犹如“闪电”,犹如“头脑”,是“时代精神的精华”。黑格尔曾把哲学喻比为“庙里的神”。他说,如果没有哲学,“就像一座庙,其他各方面都装饰得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一样。”所以,中国是具有上下五千年悠久文化传统的礼仪之邦,追求德性完美始终是社会的主流意识导向。
哲学的一般规定与科学的一般规定是不同的,它具有更广泛的“宽容性”和“历史性”。关于哲学的规定应该体现它的研究领域和范围(这种领域和范围亦有其不确定性),与此同时亦不应该企图以一种哲学思想代替全部哲学,除非这种哲学思想确实可以含盖过去、现在乃至将来所有哲学。因为哲学的问题和对象根源于人类要求超越自身的有限性而通达无限之自由境界的最高理想,就人类有理性而言他一定会产生这样的理想,但是就人类的有限性而言他又不可能现实地实现这一理想,虽然他无法实现这一理想但他又不可能不追求这一理想,哲学就产生于这个“悖论”之中。由于在有限与无限、现实与理想、此岸与彼岸、暂时与永恒之间横着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而我们命中注定要千方百计地去尝试各种方式以图超越这一界限,所以真正的哲学问题不仅是没有终极的答案,而且永远也不会过时,因而哲学就表现为过去、现在和将来人们面对共同的哲学问题而采取的不同的解答方式。由此可见,哲学不可能存在于“一种”哲学之中,而只能存在于所有哲学之中,因为任何一种哲学都只不过代表着哲学问题的一种解答方式,而不可能代表哲学问题的所有解答方式。我们之所以坚持在“哲学是什么”与“什么是哲学”之间作出区别,就是为了说明所谓哲学归根结底乃是哲学史这个道理。
语言暴力有显性和隐性之分。显性的语言暴力,即语言暴力指向明确,多体现为直接的攻击性语言。显性的语言暴力一般是指在人际关系中一方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恐吓、挖苦、贬损等侮辱歧视性的不文明语言对另一方进行言语攻击,是一种企图对他人或者已经对他人造成精神和人格伤害的暴力宣泄,其背后也往往体现着说话者的某种权利或优势地位。隐性的语言暴力,其内容未必涉及暴力因素,但其使用者试图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限制他人的行为或思想自由,造成一种不明显间接的精神伤害。下面列举两种语言暴力现象:
1.针对妇女的语言暴力。语言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语言暴力,其产生和存在既有社会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也有不可忽视的现实因素;既有来自社会个体的内在因素,又有社会环境这一助推力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传播途径的日益丰富,尤其是网络的发展,语言暴力的传播越来越显现出自由性、恶意性等特征。一些暗含暴力和色彩的影视,总会有意或无意地被观众所接收,产生潜意识的暴力倾向。同时,在网络技术发达的今天,一些人以之为载体,产生了网络上的语言暴力。语言暴力传播扩散除了由于现代传播媒介的发展以外,法律法规的欠缺和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现在,我国几乎没有一部完整的有关语言暴力的法律,仅在少数法律里面涉及这个问题,也缺乏具体的方案对策。研究小组在调查中还发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不够,“火炉效应”发挥不佳。
女性与男性一样,同样撑起了社会的半边天。当前,我们正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净化语言环境,保护和尊重女性,使广大女性免受语言暴力的伤害刻不容缓。针对妇女的语言暴力对妇女造成的伤害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根据研究小组的访谈可以归纳出以下两种妇女遭受语言暴力的途径:一方面,针对具体对象的语言暴力。这种直接的语言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女性的直接的言语伤害,如“你这个贱女人”。另一方面,针对妇女的语言暴力还有更为隐蔽的表现形式。其一是针对“妇女”这个群体角色的语言攻击,另一种是对他人的言语攻击间接造成了对女性的攻击。前者并非指向某个具体的妇女或者妇女群,而是说话者所说言语本身带有对“女性”这个整体概念的歧视、侮辱等意味。如“他妈的”,其指向对象也有可能是男性,但也属于针对妇女的语言暴力。后者是通过对与某位妇女或者某几位妇女有社会关系,通常是有正面感情的社会关系人的辱骂,而造成对妇女的伤害。当别人骂“你这个小兔崽子”时,伤害最深的可能是小孩的妈妈,一位无辜的妇女。这种无意识的伤害行为使得针对妇女的语言暴力这一概念的外延更广了。这种伤害的广泛存在,使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针对妇女的语言暴力问题。研究小组在调查中发现,女性遭受语言暴力与其社会地位有着密切联系。报告显示,有63.79%的人认为服务场所的工作人员最易遭受语言暴力的伤害,工厂女工则以43.68%居于第二位,办公室女职员和家庭主妇所占比例也分别达到了31.52%和32.76%。这些女性,大多数或处于社会底层、地位低下,或处于相对劣势的环境,因而,她们也更容易遭受来自强者的语言暴力。妇女遭遇语言暴力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报告显示,80%的职场女性更多的是遭遇“黄段子”的侵扰;服务性场所或其他社会地位较低的女性则直接承受语言暴力,语言内容包含妇女的隐私部位,人格尊严的侮辱、人生价值的否定等。相对于工作场所,家庭中的语言暴力同样不容忽视。我们一般人所理解的家庭暴力,是指身体上的残害,而忽略了语言在家庭暴力中扮演的角色。妇女如果长期处在一个充斥着语言暴力的环境里,将严重影响心理等诸方面的健康发展。调查报告显示,妇女在遭遇家庭语言暴力后,有高达86.43%会与对方发生“冷战”,不理对方,52.23%的人逆来顺受,忍气吞声,也有38.58%的人将以同样的方式回击对方,而只有19.68%的人会与对方进行沟通。在针对妇女语言暴力中,女性在某一场合,如工厂、集市、办公室等场合,遭遇语言暴力后,或者是立马回击,以同样的方式攻击对方,这就造成了语言暴力的连续性;或者是当时压抑着自己的情绪,但又没有得到合理的排解,在另一场合,转而实施到他人身上,这就造成了语言暴力的循环性。这种循环性、反复性体现在语言暴力结果的恶性影响上,特别是作为家长的父母,如果把语言暴力带到家庭中来,潜移默化,小孩会不自觉地深受其影响,在其以后的生活中,无意识地表现出来,从而使得语言暴力又具有延续性。语言暴力就在这样一种不断循环、反复、延续的状态中,得以扩散发展。
2.针对学生的语言暴力。案例链接:2009年,某高中二年级的两名学生上课时看小说,被班主任发现后,当众用语言侮辱并打了两个孩子。孩子被老师批评得无地自容,结果扑向老师将其摔倒。学校得知此事后要求学生退学……家长打来电话咨询时说:“孩子多次自残,并企图自杀,幸好被家人发现……”目前,《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语言暴力”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立法明确禁止“语言暴力”势在必行。应通过立法明确语言暴力的概念以及禁止语言暴力的规定,并规定有效的惩戒方式,同时建立起“学生投诉机制”,以有效预防发生此类暴力事件。
正如一位教育工作者所说,随着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断完善,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呈下降趋势,而变相的“语言伤害”却在我们的身边时有发生。老师与学生的沟通成了教学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教师如何避免在教学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使用“语言暴力”和如何在不伤害“问题学生”的情况下达到教育的效果是需要教师用语言哲学素养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结束语
提起暴力,人们想到更多的是行为的暴力,而事实上,语言暴力也是非常广泛的存在于生活中的。所谓语言暴力,就是直接地或间接地对他人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性、歧视性语言,致使对方的人格尊严、精神和心理健康遭到侵犯和损害。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家庭或学校,都有语言暴力的现象,可以说它充斥着现实生活和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毒化着社会环境,损害着社会文明。许多人在生活中经历过语言暴力,当别人侮辱、嘲讽时,会按捺不住愤怒的情绪,采取“以其人之道还之以其人之身”的方式,并且认为回击他们是天经地义的。久而久之,我们会对那些骂人的脏话没感觉了。成为被伤害者的同时也有可能感染上这种病毒,然后对一些并没有伤害过自己的人使用语言暴力,这种恶性扩散的力量是强大的。语言暴力有强大的杀伤力、伤害性,能损害人的自尊心,相信许多人对语言暴力是颇具反感的。但是生活中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拿语言当武器,去伤害其他人呢。难道不能平心静气的好好说话,通过正面语言来以理服人吗?为什么偏要通过辛辣、带有讽刺的言辞来挖苦别人以宣泄心中的不满呢!或许跟现代社会人们心态的浮躁、人际关系的紧张、生活压力的增大、以及缺乏理解与宽容等等因素有关吧!可能他们的生活并不如意,曾经在语言暴力的环境中也受过伤害。但很遗憾这种伤害没能成为他们珍惜生活中美好东西和追求美好品德的理由,相反,激发了他们人性中丑陋、卑劣的一面,然后去欺负别人,自以为这算是生活中小小的满足,但这种建立在伤害别人自尊心上的满足是虚幻的,也是可怜的,不值得的。当别人对我们使用语言暴力的时候,我们可以去回击,但是对于一笑置之,视而不见的人,那些企图伤害我们的人还能怎么样呢。不要因为我们忍受不了他们的恶意攻击而变本加厉地反唇相讥,那样,当他们知道我们的怨恨使自己心情烦躁、不安、郁闷时,他们一定会拍手称快的。面对语言暴力,或许脱离接触,不跟想伤害你的人搅在一起并与之正面对抗是最好的办法。不因为那些语言暴力而影响自己一天的好心情,相信总会有一天让那些伤害你的人停止攻击并感到惭愧。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使用语言暴力,不但使别人的心灵受伤害,而且也损坏了自己的品德。在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要学会尊重,学会包容,学会理解,努力去做一个文明的传播者,而不是语言暴力的散布者。
注:[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指导项目,项目名称:“日常生活中的语言暴力倾向研究”,项目编号:1155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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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双岘中心小学 马锦锋
一、基本情况
我乡全乡有在校学生1833人,其中留守儿童达716人,占学生总数的近40%,其中父母双方在外打工的有42人;学习成绩不稳定达86人.
二、问题分析
(一)学习状况不容乐观
留守儿童和监护人对待读书和教育的认识上也不容乐观。由于监护人素质不够高引起许多监护人对其孩子的教育都疏于管理,从对留守儿童的调查问卷结果中不难看出,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不容乐观,这背后主要是心理问题干扰及学习自控力较差造成的,农村父母文化程度以小学居多,很难辅导子女功课,80%的教师认为留守儿童自律性较差,以及79%的留守儿童无人督促学习。
(二)对亲情需求较强
根据我们调查,不难发现他们家庭的经济状况大都不容乐观,也许由于经济原因,留守儿童父母回家次数也普遍较少,其中仅在春节回来的占33.2%。还有11.1%每隔三年回来一次,这部分样本主要集中在外省的打工人员,在对留守儿童采访中甚至还发现极少数七八年未回来的例子。从留守儿童对家庭生活的期望上看,54.5%的留守孩子希望“和爸爸妈妈在一起”,希望“与亲戚共同生活”占8.6%,希望“一个出去,一个在家”占36.9%。这表明孩子当前严重的“亲情饥渴”,尽管如此,35.6%的留守子女却表示与在外打工的父母相处时感到生疏冷漠,交流困难,据调查,留守子女渲泄烦恼的途径,“憋在心里不说,写日记”的占51.2%,“和同学或朋友说”的占23.5%,由于缺乏或者不愿意采取与人交流这些正式的渲泄方式,过半的孩子积压忧郁,必然产生自卑心理,还有一部分主要从同龄人中获取安慰,这样同伴的不良文化,一些越轨的行为很容易蔓延,甚至出现“拉帮结伙”的现象。
(三)监护状况堪忧
监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里结合我乡留守儿童实际情况,重点讨论以下两项内容:基本监护(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以及深层监护(对被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
1、监护人情况分析:据调查、留守家庭中60%,是由爷爷奶奶等隔代亲人照看,15.4%由亲戚代管,尽管80%的隔代亲人很高兴照看留守子女,但是由于体力、知识等原因,57.1%的隔代监护人表示“照看孩子感到吃力”,85.8%的亲戚表示“不乐意但没办法”或“无所谓只要父母给钱”,可见他们对待孩子的态度相当冷漠,大多碍于情面而照顾,我们所接触的大多数留守儿童都是这种情况。
2、沟通是实现家庭教育的前提。而80.2%的监护人直接表示“很少或不与孩子谈心”,只有11.3%的留守子女表示“有烦恼的时候和照顾我的人说”,同时54.3%的孩子还透露监护人有过罚跪、罚站等家庭暴力行为,可见双方在沟通态度和方式上存在很大问题。在教育态度方面,58.8%的隔代亲人及亲戚表示“只照顾生活,别的不管”,只要有所交代就可以了,这说明孩子缺乏必要的家教氛围,无论是爷爷奶奶还是亲戚,对孩子大多局限于吃饱穿暖的浅层关怀,难以尽到对孩子的教育责任。
三、留守儿童形成原因分析
1、从社会整体发展来看,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与城乡壁垒存在矛盾,2005年我国农村流动人口已达到1.139亿,比2004年增加38.8%,即增长了1000万农村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的数量不断扩大,家庭化流动趋势日益明显,但城乡二元结构使进城打工的农民工无法长期将子女带在身边给予照顾,原因在于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以及这种户籍制度相伴而生的子女免费或低收费中学,必须在原籍所在地中考、高考制度形成的壁垒,农民工无法承担子女入学的高昂费用,在简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入学无法解决开学考试问题。
2、从家庭认识来看,在经济收入与子女教育之间取舍失衡;为了改善家庭生活,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了土地,到城市里务工谋生,他们希望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好,也希望给下一代成长提供更充裕的经济支持。但在外出务工与子女就学、教育之间产生冲突时,他们往往选择前者。农业部2005年数据显示,劳动力不外出的原因中“怕影响子女上学”仅占6.7%。这其中即有生活压力的原因,也有教育意识的原因,但不同原因导致的结果却是相同的,即:使儿童在不完整的家庭中成长,在流动——留儿——流动的变动中长大。
3、从家长自身来看,家长的教育能力与孩子教育需求之间形成落差,外出务工的家长整日忙于打工,没有时间与精力过问孩子的学习,对孩子的困惑,需求,兴趣的关注就更少了,在家里的父亲或母亲忙于空白状态,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时期的中小学生,对学习、生活、自身的变化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但家庭不能给予他们以精神上的支持和知识上的解答。
4、从学校教育来看,课程设置与儿童身心发展不相适应,由于家庭生活的不完整,留守儿童在心理发展上存在更多的困惑与问题,他们需要学校给予更多的帮助与疏导,需要通过教师,集体的温暖弥补亲子关系缺乏对其人格健全发展形成的消极影响,农村学校很少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并配备专门的心理教师,也很少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这些教育内容不但对留守儿童是必要的,对生活在社会飞速发展变化这一时代的所有儿童都是必要的。
四.途径探索
1.政府就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救助扶贫力度,让大多数人能在家通过自身努力达到脱贫,甚至致富.
2.加大对外出务工子女上学的投资,政府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务工地有学上.
二0一一年九月三日
xx市医院污水处理情况调研报告
为了摸清xx市医院污水污染状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为改进全市医院污水排污状况,保证顺利实现“五创”工。xx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调研小组,采取现场抽查、问询,实地监测等多种方式,按照分类调查的原则,对xx市污水处理状况良好、一般、差的10家医院进行实地调研。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站历年来掌握的监测数据,现对我市医院污水处理情况调研分析如下:
一、医院污水的来源及危害
根据医院各部门的功能、设施和人员组成情况不同,产生污水的来源主要有二类:一是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手术室等排水;二是医院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食堂、单身宿舍、家属宿舍等排放的生活污水。医院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是:药物、消毒剂、诊断用剂、洗涤剂,以及大量病原性微生物、寄生虫卵及各种病毒。另外,设有同位素诊疗室的医院污水中还含镭226、磷、金198、碘131等放射性物质。由于不同性质医院产生的污水不同,不同部门科室产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也不相同,所以医院污水较一般生活污水来源及成分更为复杂,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相比,它具有水量小,污染力强的特点。如不经有效处理任其排放,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并严重污染环境。
1、医院各部门排水情况及主要污染物:
表1 医院污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部门
污水类别
主要污染物
SS
COD
BOD
病原体
放射体
重金属
化学品
普通病房
生活污水
传染病房
含菌污水
动物实验室
含菌污水
放射科
洗印废水
口腔科
含汞废水
门诊部
生活污水
肠道门诊
含菌污水
手术室
含菌污水
检验室
含菌污水
洗衣房
洗衣废水
锅炉房
排污废水
汽车库
含油污水
太平间
含菌污水
同位素室
放射性污水
宿舍
生活污水
食堂
含油污水
浴室
洗浴污水
解剖室
含菌污水
注:SS为悬浮固体;BOD为生化需氧量;COD化学需氧量
2、医院污水水质情况
表2 医院污水各污染物浓度变化范围
项目
浓度
CODcr
mg/L
BOD5
mg/L
SS
mg/L
氨氮
mg/L
粪大肠杆菌
个 /L
污水浓度范围
150-300
80 - 150
40 - 120
10 -50
1.0 × 106-3.0 × 108
平均值
250
100
80
30
1.6 × 108
二、xx市医疗机构情况及污水处理设施现状
xx市(三区两县一市)现有各级医院58家,其中三级以上综合医院5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40家,一级小医院13家。
近年xx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xx市环保局污染源监测计划,对市内31家医院污水进行监测,在对历年的监测情况进行分析,结合近年监测情况,通过调查表明,31家医院基本都有污水一级沉淀处理设施,其中28家医院安装有污水消毒设施,3家医院无消毒设施。安装有污水消毒设施的消毒工艺均采用氯化消毒法,即以氯酸钠和盐酸为原料,采用负压曝气工艺,生产以二氧化氯为主、氯气为辅的复合消毒液的二氧化氯发生器进行污水消毒,但建设条件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按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要求,医院污水采用二级生化处理的医院很少, 目前只有**市人民医院、xx市中医院、xx市第二医院、附属医院扩建工程、xx市第一人民医院扩建工程、xx市妇幼保健院扩建工程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加消毒处理工艺。
对xx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近年委托监测的其他医院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统计,xx市尚有核工业217医院、**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等4家医院污水经一级沉淀后加氯消毒处理。
监测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只对部分较大的医院进行了环境管理,尚有23家医院的污水处理情况不完全了解;根据国家相关标准2008年起,综合、传染医疗机构污水应采用二级生化后加消毒处理工艺,我市尚有部分医院污水需要进一步改进。
三、xx市医院污水监测情况及达标情况
1、监测情况
xx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自1986年开始对xx市大中型医院污水开展监测工作,根据监测能力、医院污水处理情况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主要监测项目有粪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总余氯、化学需氧量等。随着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监测家数由原来的10家左右到现在的31家。
2、医院的污水处理设备情况
在1986年开始对医院的污水监测是,各医院的污水基本是直接排放,消毒大多采用氯气简单的消毒处理,随着环境管理的发展,到近年来大部分采用一级处理后二氧化氯消毒处理,新建医院按要求采用格栅井、调节池、生化池、消毒池、污泥池组成的二级生化处理后消毒处理(如**市人民医院等)。
3、医院的污水处理效果
在监测的31家医院,其污水一级处理设施安装率达100%,污水消毒处理设施安装率达90%以上,但污水的处理效果并不理想,根据表1,医院污水涉及的排放标准,结合我站近年来的监测结果表明,其COD的浓度范围为21-1669mg/l,粪大肠菌群浓度范围为0-大于16000个/L,具体监测结果见表2,监测结果统计表。
表1 医院污水涉及的排放标准
标准
粪大肠菌群(个/L)
总余氯(mg/l)
CODcr(mg/l)
肠道致病菌
标准1允许排放浓度
医疗机构
1000
>3(接触时间≥1小时)
150
500(三级标准)
-
传染、结核医院
500
>6.5(接触时间≥1.5小时)
150
500(三级标准)
-
标准2允许排放浓度
综合医疗机构
≤900
≥3.5
≥2.5
同上
不得检出
传染医院
≤900
≥6.5
≥4.0
不得检出
结核医院
≤900
≥6.5
≥4.0
不得检出*
其他医疗机构
≤900
≥3.5
≥2.5
不得检出
标准3允许排放浓度
综合医疗机构
500
5000
0.5(接触时间≥1.0小时,出口2-8 mg/l)
60
250
不得检出
传染、结核医院
100
0.5(接触时间≥1.5小时,出口6.5-10mg/l)
60
【关键词】课程质量评价;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发展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4.739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4-2390-02近十来年,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招收学生的入学成绩不断降低,教师疲于应付超额教学,导致中等职业学校的课程教学质量有所下滑。然而,社会对高素质的医疗服务人员需求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医学院校包括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培养数量更多、素质更高的医学人才,满足社会的需求。高素质的医学人才的培养,是建立在高质量的课程教学的基础之上的。多角度对课程质量进行评价,获得全面、准确的课程评价信息和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学质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更好发展。1中等卫生职业学校课程教学现状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内容是提高教师教学质量的关键。通过课程质量评价,了解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及对人才培养质量的影响,以便为做好教学改革提供有力的依据。因此,我们对2012级护理专业四个教学班在2013年9月份对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尽管这次调查对象仅仅为定西市卫生学校护理专业200名同学,不一定代表全部中等卫生职业学校的课堂教学情况。但窥一斑而见全豹,这次调查基本上能反映中等卫生职业学校课程教学现状。
调查问卷中的信息反馈了学生对教师素质、授课表现、教材及教学辅导资料的满意程度、教学效果的评价,学生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的评价。教师素质和教师授课情况通过精神状况、严谨治学、言传身教、专业知识、教书育人、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方式、教学技巧等方面进行评价;教材及辅导资料通过编写内容、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教学效果通过学生的满意程度评价;学生学习态度通过学生自我评价来完成;学生学习效果通过学生对教师讲授内容的掌握程度来评价。通过调查报告的显示,对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推广他们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经验;同时,还可以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指导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从而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
这次发放调查问卷的范围为2012级护理专业四个教学班200名学生,共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96份。调查结果数据统计,见表1。
表1调查问卷结果数据统计
1非常好1较好1一般1非常差教师素质132.7%139.8%121.0%11.5%教师授课情况134.7%137.8%124.5%13.0%教材及辅导资料139.8%141.8%117.3%11.1%教学效果133.2%140.3%119.412.1%学生学习态度118.9%127.0%128.1%126.0%学生学习效果117.3%124.5%131.1%127.1%综合分析此次调查活动发现同学们对本次课程质量调查工作还是相对认可的,大部分同学对任课老师的教学素质、教师授课情况教材及辅导资料、教学效果给以较高的评价。这除了教师的教学能力较强外,也反映了学校对教师的要求严格。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学生对教师的评价要好于学生对自身的评价,73.5%的同学认可教师的教学,但只有41.8%的同学可认为学习效果好,两者数据相差较大。通过教师的讨论和学生的谈话,发现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学生认为知识无用、基础差、厌学、对自身要求不严、自我约束力低甚至自我放纵、单亲家庭或家庭溺爱或家庭暴力、生理成熟提前、心理成熟延后等因素造成的。有以上原因的学生也知道自身缺点,但由于意志薄弱,无法克服甚至不去有意识地克服。这就造成了教师课堂教学效果较好,而学生学习效果不佳的状况。2加强课程质量评价的必要性
教师课堂教学效果较好,学生学习效果不佳,这就迫切地需要加强课程质量评价,通过开展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建立课堂教学质量标准,引导和督促教师规范课程教学各环节工作,及时反馈信息,促进教师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手段,更进一步地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师的教学方式、教学思路、教学理念能符合学生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满足学生对知识的需求,把更多的学生培养成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并为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津贴发放、评优评先等提供参考依据。3如何加强课程质量评价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按评价主体分为教师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和专家评价等三种类型。
3.1教师自我评价态度是行为的出发点,态度决定成败。不少教师认为评价是一种管理行为,是学校或领导的事。这种不正确的评价观,加上教学任务繁重或其他一些因素,相当一部分教师没有充分认识到课程质量自我评价的价值。这些教师认为只要自己努力认真上课就行,开展课程质量自我评价对于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没有多大作用或作用不大,不是出于自我发展的需要,而是在外力的作用下被迫开展的,教学评价是学校的需要和强求,是自己工作的额外负担。因此,教师首先要认识到对教学课堂质量自我评价的重要性。
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教师教学自我评价是教师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素养的有效方法。没有评价的经验是狭隘的经验,最多只能形成肤浅的知识。如果教师仅仅满足于获得经验而不对经验进行深度地分析思考,那么他的发展将受到限制。所以教师对课程教学质量自我评价是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环节,也是教师专业发展和自我成长的核心因素。
教师的自我评价的前提是学校或教育部门应制定出严格的课程评价体系,任课教师才能按照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指标的要求,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根据各评价点的要求,客观、公正的逐条对照,统计出课程教学质量最终得分。不仅如此,教师还应该对在课程教学中的亮点和特色,作重点材料总结,以供同行专业评价时参考或其他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借鉴。
教师自我评价是教师通过认识自我、分析自我,从而达到提高自我的内部机制,也是一种教师专业自主发展的内部机制。如果教师不能正确的认识自我、分析自我,则会使教师的自我评价变成一句空话。
通过学校培养或教师自学,教师要知道如何进行自我评价。教师的自我评价可以选择每次课后进行,通过评价知道自己在本次课时的成功与不足,自己或与其他老师分析其原因,探讨改进措施。根据全面的、客观的、正确的、准确的课程质量评价,改变自己的教学观念、教学策略及教学行为,积极主动地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把更多的学生培养成对社会有用的医学人才。
3.2学生评价教育要“以人为本”,其含义就是教育的主体是学生。学生能否通过教学活动有所收获,包括知识的、技能的、体格的、精神的等等,是教育能否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学生是参与课程教学的主体,也是课程的受益者,对课程教学质量有全面的了解,所以学生对课程质量的评价最有话语权和评价的权利。学生在进行评价时,也可相互讨论,达成共识,以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但如果是:评价指标过于细化,不具有操作性;动员不力;课程质量评价工作未与教师的聘任、评职、工作量以及奖惩挂钩,评价结果对评价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并没有受到什么影响;害怕个别教师对学打击报复。这就会造成了学生对问卷调查厌恶,进行问卷调查时不认真,随意勾涂,完全没有对照评价要素进行评价,则导致评价结果失真。
因此,在制订评价指标时既要考虑评价的全面性,又要考虑评价的可操作性,问卷项目不能过多、太繁琐。在评价之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层层的宣传、动员和思想发动,提高学生对课程质量评价工作的认识,使学生认识到课程质量评价工作不仅是为了判定教师授课质量的优劣,更重要的是通过教学质量评价,督促教师不断增加对教学工作的投入,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策略,改善教师的教学态度。这样,才能把自己培养成素质更高的医学人才。同时,要注意参与问卷的学生越多,越容易出现不负责任的问卷,那么采取去掉最高、最低分或剔除不合格问卷等控制方法加以调控,确保调查问卷的高质量。对评价结果要及时公布,根据评价结果要求教师改进教学,进行奖优罚劣等。让学生知道他们的真实反映得到了学校的足够重视,那么学生就会自觉地运用通过评价向校方反映真实问题,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3.3专家评价邀请专家进行评价。方法可采用验证性或认定性的评价方法,以任课教师的自我评价和学生评价材料和结果为依据,通过查阅材料、听课、访谈、与教师学生座谈等方式进行,按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中的评价点的要求,逐条评分。
但如果是:专家不是专职人员,工作量大,专家本身的综合素质不高,对评价工作认识不足或偏差,存在“人情”状况,就会导致听课质量下降,评价不认真,从而使评价失真。这就使得专家的课程质量评价失去了它原本意义。
关于青少年家庭教育内容的研究在青少年家庭教育内容方面,一是强调青少年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如赵忠心教授在《家庭教育学》中指出家庭教育的内容应该包括家庭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并指出当代家长必须重视培养孩子竞争的意识、适应社会和竞争的能力。[9]二是家庭教育要培养青少年良好的行为习惯。如陈鹤琴在《家庭教育》中指出,儿童的早期家庭教育在人的一生成长发展过程中起奠基作用,他还提出了101条家庭教育原则,提出了家庭教育的任务和内容是培养训练儿童良好的习惯。第三,家庭教育要注重青少年“品德”发展。古人伏、高峰、张良才和其他多位学者也都着重强调了青少年家庭教育中“品德教育”的重要性。
关于青少年家庭教育教养方式的研究国内对家庭教养方式的研究主要体现了“单纯类型论”的特点。如杨丽珠等也选取了母亲教养方式的溺爱性、民主性、放任性、专制性和不一致性等多个侧面,全面探究其与儿童气质的关系。[10]林磊通过对幼儿家长教育方式的类型及其行为特点的研究,归纳出极端型、严厉型、溺爱型、成就压力型和积极型五种学前儿童家庭教育方式。[11]关颖将家庭教养方式归纳为娇纵溺爱型、启发引导型、放任自流型、因材施教型、简单粗暴型等。[12]刘金花把父母教养方式分为:拒绝型、严厉型、溺爱型、期待型、矛盾型、分歧型;陶沙等又把父母教养方式分为七类:溺爱、忽视、专制、民主、惩罚、成就要求和教育的不一致等。[13]对家庭教养方式作类型划分,对各地区、各层次的家庭教养方式进行了系统的探索,值得许多家长借鉴和参考。同时,我国学者从各个角度对亲子关系、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性别教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关于青少年家庭与学校合作的研究学校与家庭两者之间的关系由昔日的分离状态到今日的合作越来越紧密。大量的研究表明,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不可分离,更多的需要两者的协同共育,越来越多的家长希望参与到学校教育中支持学校教育。尹雯副教授在问卷中问到“您会拜访孩子的老师吗?”这一问题时,仅有7.9%的家长选择“经常”,52.2%选择“有时”,27.2%选择“很少”,还有9.1%选择“从不”,可见家庭与学校的联系不够,使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处于分离状态。[14]如果家庭和学校之间缺乏联系,家长对孩子在校的表现一无所知,家庭教育就无法配合学校教育,就可能无的放矢。随着研究的深入,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长意识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关系,迫切希望参与到学校教育领域中来。刘东菊研究员认为:随着家长教育子女的主动性增强、能力也越来越高,长期以来被动接受学校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的局面已不再为家长接受,家长不满意学校,想参与学校管理,希望家庭与学校共同配合培养和教育子女的心情越来越迫切。[15]在家校合作的方式方面,主要是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召开家长会、家庭访问、书面指导、实行开放日来整合教育资源,实施家庭、学校的协同共育。[16]
关于青少年家庭教育问题的研究青少年家庭教育问题主要表现为:(1)青少年父母的问题导致家庭教育的失当。石军在《工读学校“问题学生”的成因分析和教育转化对策》[17]一文中指出父母错误的教育观念、错误的教育方式和教养方式,如棍棒教育,放任型的教养方式,或对孩子的过分关注与过分溺爱,对孩子的绝对化要求,对孩子教育的完美主义倾向等都是家庭教育中父母的教育失当。章国宾在《浅议青少年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一文中指出:子女是父母的一面镜子,“问题孩子”的背后往往是“问题父母”。[18]丁瑜在《青少年家庭教育若干矛盾探析》一文中指出当前的青少年家庭教育中,作为教育主体的家长,在其家庭教育的期望水准、家庭教育的目标定位、价值观念以及家庭教育的态度方法等方面,尚存在着一些与社会发展、时代精神相违背的新的倾向。这些倾向和问题直接与青少年的现实面貌和社会发展的目标需求构成不同程度的矛盾。[19]王军荣讲师认为家长在道德人格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对其子女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影响。在青少年道德行为习惯形成过程中,家庭教育方式不够科学,家庭中父母教育方式影响最为直接。[20](2)青少年家庭教育内容的不当。王军荣讲师认为在教育过程中重视对孩子的“智力”培养,忽视了对孩子的“品德”教育。家庭教育内容的不尽合理。普遍偏重孩子的物质营养,忽视孩子的身心健康的教育,普遍以智力教育为中心,而忽视了对孩子的道德品质的培养。[21](3)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青少年“家缺失”和“爱缺失”。石军认为“家缺失”即由于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结构的不完整,使得孩子缺少在一个完整健全的家庭环境长大的氛围。“爱缺失”即对父爱、母爱或者父母之爱的缺失。“家缺失”和“爱缺失”是造成青少年家庭教育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22]章国宾在《浅议青少年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一文中认为残缺家庭对孩子产生的不良影响是造成“问题学生”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23]王秋英在《当前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的研究表明:单亲教育问题会给孩子成长带来很多隐患。[24](4)青少年家庭教育不当。如章国宾在《浅议青少年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一文中提出家庭教育不当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即溺爱放纵是当前家庭教育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家庭暴力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元凶;残缺家庭对孩子产生的不良影响;父母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放任自流。[25]上述研究表明,青少年家庭教育不当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一项重要原因,很大部分是缺乏家庭教育,特别是家庭教育失当的情况下造成的。
关于青少年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关于家庭教育立法这一带有前瞻性的研究命题,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文献不多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制定家庭教育法律的要求,为中国大陆家庭教育法律政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姚建龙的《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和上海市妇联、上海家庭教育研究会的《家庭教育立法的探索》等文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进行了论证,并指出家庭教育与国家教育(公办教育)、社会教育(民办教育)一样,同是教育体制的三大支柱之一,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也是合理的、有根据的。最近台湾地区通过的《家庭教育法》所指的家庭教育主要包括:家庭世代伦理教育;夫妻婚姻关系教育;父母的亲职教育;现代化家庭生活教育;家庭和社区关系教育。
关于青少年家庭教育相关性问题的研究青少年家庭教育相关问题的研究,如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关系的研究。近年来,特别是与教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相结合的研究日益突出。如青少年家庭教育中道德问题研究、父母教养方式与子女人格自尊的相关研究、青少年情绪与父母教养方式的相关研究、父母教养方式与子女学业成绩的相关研究等。对青少年家庭教育国内外的比较研究也越来越多,如刘金花的《上海市与横滨市幼儿性格特征和家庭环境因子关系的比较研究》、张文新的《城乡青少年父母教育方式的比较研究》、边馥琴等的《中美家庭代际关系比较研究》等,这些研究至少说明了两点:一是对家庭教育的研究从单一化向多维度转变,它与诸如学校德育、儿童身心发展等关系日益密切,对这些关系进行探讨,可以增强青少年家庭教育方法的时效性,提高青少年家庭教育的科学性;二是家庭教育研究目前还处于零散的相关问题的探索中,这些理论研究的探索,对青少年家庭教育研究体系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我国青少年家庭教育文献研究综述的启发
(一)青少年家庭教育的研究对象要更关注“儿童”本身
对青少年家庭教育的文献研究表明,青少年家庭教育过度关注了父母对儿童教育的重要性,更多强调的是一种“单向化”的教育方式,站在父母的角度和立场上去思考如何教育自己的孩子,如父母的教育观念,教育方式与教养方式,父母的教育态度等对孩子的教育影响,青少年家庭教育研究目的更多的是父母如何教育子女,为教育子女着想,旨在教给父母如何来实现完善的家庭教育,而对家庭教育的研究对象——儿童,则关注过少。不是教育父母如何教育孩子就万事大吉了,要知道,“儿童”才是家庭教育的主体,只有真正关注“儿童”,站在“儿童”的立场上的家庭教育,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家庭教育。
(二)青少年家庭教育要更加关注儿童的“品德教育”
“德是为人之本”,“品德教育”是青少年家庭教育的根本,家庭教育教育孩子,要万事“德”为先。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关颖通过中央综治办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对闲散未成年犯罪调查,通过对2000多名普通未成年人调查资料的分析与比较认为:忽视思想道德教育,是当代青少年家庭教育的最大失误。[26]现代教育研究也表明,儿童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非智力因素的积极特征都是婴幼儿时期起步的,都是从家庭教育开始的。所以,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需要从幼儿开始。青少年家庭道德教育是一个漫长的生活化过程,涉及到孩子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情感性格等方面,这些方面同时都印上父母的烙印。因此,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担负着“育人”的角色,培养孩子成为一个品德高尚的人,父母必须在青少年家庭教育过程中关注、渗透儿童的“品德教育”
(三)青少年家庭教育需要社会和学校的“协同教育”
家庭、学校和社会是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三大主要场所和因素,这也决定了在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时不能忽视家庭与学校和社会的内在联系。苏联著名教育学家霍姆林斯基认为只有学校教育而无家庭教育,或只有家庭教育而无学校教育,都不能完成“培养人”这一极其细致、复杂的任务。他说:“良好的学校教育建立在良好的家庭教育的基础上”,“家庭教育是一门培养人的科学,教育孩子需要懂得科学,需要研究方法,这就需要学校的指导和帮助。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加深,学校尤其是社会对儿童成长的影响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青少年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社会文化与学校文化的影响。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是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青少年家庭教育要主动配合学校教育,学校也要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与家庭教育的相互联系与配合,才能形成强有力的教育合力。真正实现家庭、学校、社会各方教育资源的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孩子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