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教育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医学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经济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金融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管理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科技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工业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SCI杂志
中科院1区 中科院2区 中科院3区 中科院4区
全部期刊
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范文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范文

(一)立法方面一是立法根基存在偏差。计划生育立法普通存在一个问题是没有体现权利和义务、权力与责任的相一致的原则,大多存在重限制、轻奖励和优待,重保护行政权、轻保护群众正当权益的现象。比如,关于公民生育权的保护方面就存在立法冲突缺乏协调机制的问题。如国家现行立法和湖北省、恩施州等地方法规中,对夫妻户籍分布属不同省份,且这两个省份生育政策又不一致的情况下,生育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没有作具体规定,这就给操作带来尴尬。二是法律质量不尽如人意。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关于生育调节的人群规定不明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明确规范了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的生育行为,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却存在生育行为的人群没有相应的规范。对生育行为与婚姻关系的不一致的情况该如何调节其生育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生育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否一定要以婚姻为前提,不是很明晰。三是操作性和执行性差。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避孕节育是个极度隐私个性的人权事项,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宣传教育,保障公民知情避孕节育措施,非强制性监督、控制,故不能“保障”其“选择”。又如,法律、政策的不配套。在实践中常见的早婚问题,就存在婚姻法不管,计生法难管等方面的尴尬局面。

(二)执法方面一是法治观念弱,粗暴执法。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干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而计生法规条条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太繁琐、太慢,削弱了工作力度。虽然人口计生法制建设进程中,拆屋下瓦,牵猪赶牛的现象是早已杜绝,但程序违法、程序不公开也是一种粗暴。二是法治观念强,法治能力弱。违法生育必须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法律的规定,无可非议。但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固执的认为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这个违法生育子女不论是与何人所生,都属于家庭成员,作为家庭主角的妻与夫都应受到处理。但此种情形,如果只处理夫妻一方,就会造成违法生育另一对象借此逃避处理。这种法治观念强而法治能力欠缺的现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本意,同时也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三是政策随意性大对执法带来挑战。如根据《人口法》的规定: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于是有很多的地方出台对农村双女户和独女户在中考、高考时给予加分录取的政策。此规定是增加妇女受教育的机会的举措,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女孩的关爱。但此政策以户籍为前提,将非农户籍的女孩排斥在外。高中阶段的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户籍并不决定孩子受教育的学校和享受教育资源的不一样,农村户籍的和非农户籍的基本上是混杂在一起上学,享受一样的教育资源。因此,以户籍为杠杆来关爱农村双女户和独女户对非农户籍的女孩极不公平,既无法体现对女孩的关爱温情,更容易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发。

(三)司法方面一是司法不公。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把握不住特殊时效的规定而造成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现象时而发生。特别是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候,执法人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如果执法人员不公秉公执法,不公正的结果显而易见。有的基层法院在审查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行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时,裁定执行的要求在各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干部在征收抚养费上拍脑袋给违法当事人减免,把自己的个人标准和价值凌驾于法律之上,关系案、人情案屡见不鲜,造成不良影响。二是行政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果不尽如人意。部分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嫌法律程序、执法文书填写麻烦,同时排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大,百姓不配合执法也造成法院无法顺利实施强制执行。此外,有的法院认为如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计划生育部门自己的事情,对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积极性也不高。三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现象普遍存在。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涉及基本人权,因此运用法律者应吃透法律要义,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上更要理解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法律法规之间关系而正确适用条文。但实践中,有的地方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理解不深不透,影响法律的真正执行。

(四)守法方面一是群众的生育观念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现阶段,群众的生育观念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要求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依然蔓延,歧视、虐待、溺弃女婴等现象屡禁不止。二是计生工作人员观念仍有待提高。当前,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实践中出现民告官的强化与行政管理机制弱化的对比,这给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提高恩施州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法律法规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自治法规,都要做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与相关法律内容上的衔接。做好计划生育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配套工作。修改完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堵塞法律漏洞。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如《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法》,依法明确流动人口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服务职责。同时,还要完善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全国基本统一的管理规范,妥善解决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就同一事项作出不同规定的问题。

(二)健全执法机制一是积极探索新的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执法,保障非诉行政案件顺利审查和诉讼复议案件顺利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强化计划生育执法手段。依托互联网将公民履行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情况纳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明确规定任何经济社会组织与所有金融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代扣代缴社会抚养费。二是改革流动人口管理体制,理顺管理秩序。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制。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将流入人口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合理设置管理服务机构。三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通过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消除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后顾之忧,使之懂得养老不是单纯依靠儿子和女儿,还可以依靠社会的力量,逐步形成家庭抚养孩子---孩子回报社会---社会赡养老人的良性循环。

(三)强化监督体系一是积极探索新的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执法,保障非诉行政案件顺利审查和诉讼复议案件顺利审理。依托互联网将公民履行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情况纳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明确规定任何经济社会组织与所有金融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代扣代缴社会抚养费。二是改革流动人口管理体制,理顺管理秩序。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制。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人口总数,合理设置管理服务机构。三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通过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消除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后顾之忧,使之懂得养老不是单纯依靠儿子和女儿,还可以依靠社会的力量,逐步形成家庭抚养孩子---孩子回报社会---社会赡养老人的良性循环。

第2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范文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计生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强化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依法行政力度,一年来,我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工作,主要做了一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成立了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制定工作措施及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对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和省“条例”及省有关办法进一步量化、细化、具体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加全面、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更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与和谐社会发展。

 

二、严格执行人口法规的规章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案件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了计划生育维权工作制度、人口计生政务公开制度等,严格再生育审批程序,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案件的处理率达100%,坚持“十禁止”、走群众工作路线、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全乡无违反“七不准”和“十禁止”的行为发生,无行政复议案件发生,无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发生。

 

三、加大力度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在全乡各村开展便民维权活动,通过三条便民措施,即在生育文化服务中为群众获取计划生育知识和信息提供方便;在技术服务中为群众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提供方便;在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服务中为群众维权、办事提供方便,和四条维权要求,即保障群众合法生育权、保障群众知情和参与权、保障群众法定的奖励和优待权、保障群众的诉求和监督权,尊重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人翁地位,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实现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四、广泛开展人口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了学法用法制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了村组计生人员任职培训、专业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中,增强了各级计生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固定标语等形式和,扎实开展了人口计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群众自觉依法生育和维权的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率达到了100%。

 

第3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范文

一、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五五”普法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五五”普法期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工作,市计生委高度重视,认真规划全面部署“五五”普法工作。在就成立了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股室骨干为成员。研究制定了《第五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对“五五”普法工作进行了统一安排部署,形成了普法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出台了《市计生委法制创建实施方案》、《关于办理非诉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强制执行案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这些政策性文件和措施,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同时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了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了“三个纳入”:即纳入了——各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了党支部和职工政治学习计划;纳入了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每年召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普法治理工作,并在年初制定年度普法法制工作计划。由于领导高度重视,计生委“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做到了机构人员、工作和经费三落实。

二、加大普法力度,大力营造“五五”普法良好氛围

随着普法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化,市计生委在普法教育工作中做到“八个融入”。一是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新农村建设中,彻底转变群众婚育观念,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在7个乡镇小康住宅前墙统一制作了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保健、新农村建设等内容为一体的釉面瓷砖宣传壁画,结合人口文化大院建设,充分发挥人口学校的功能,开展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吸引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二是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宣传机制,扩大宣传面和宣传效果。近年来,印制宣传法制法规日历画2万份,刷新标语173条,更新国策壁50块。印制计生法律法规政策手册15000册、围裙10000个、宣传口杯30000个、致育龄群众一封信0份,致流动人口一封信5000份,群众需求调查表10000份,第五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指南3000份、生殖健康指南3000份,在所有的宣传品上都印制了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内容。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普法工作,使广大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规政策的知晓率进一步提高。三是从群众需求出发,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围绕中央《决定》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各级干部进村入户、人口学校培训等方式,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培训,深入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22期,培训人数3.9万人,从而使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家喻户晓。四是结合科学发展观宣讲活动,拟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讲座稿,深入到乡镇、社区、学校进行集中宣讲。五是举办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活动。通过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计生干部的法律意识,把学法、懂法、守法纳入计生系统岗位大练兵活动整体规划之中,要求计生系统执法干部带头学法、带头用法、带头守法,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六是利用“5.29”协会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大节日开展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积极为群众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相关知识。七是把学法、懂法、守法纳入计生系统岗位大练兵活动整体规划之中,要求计生系统执法干部带头学法、带头用法、带头守法,重点学习宣传以《公务员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为主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八是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培训班,全市计生系统执法人员42人全部参加了培训,参考率达到100%。优良率100%。通过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了计生干部的法律意识,强化了执法为民的理念,提高了法制宣传教育能力和水平,为“五五”普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执法基础。

三、立足“五个注重”,不断加强计生队伍自身建设

经过普法宣传教育,计生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大家在学法的同时,也学会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把法律作为一把尺子来衡量身边所发生的事情,深切感受到了在法制社会法律的重要性。大家能自觉地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分析社会现象,解决现实问题,把学法和用法很好地结合起来,对社会文明和进步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一是注重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在制订学习计划时,每年安排集中学习不少于4次,并认真做好记录。在学习内容上结合工作实际,将行业法律法规、基本法律知识与政治理论学习穿插学习,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保证普法工作落到实处。如在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深刻感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我们日常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曾多次分专题学习,并就职能、权利和义务、工作任务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把依法行政的思想统一到法的精神上来。通过学习和讨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断增强,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不断增强。二是注重对普法目标任务等要领的掌握。“五五”普法是开展以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以培训、教育、考核、检查为主要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通过学习,认识到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创建工作不是一项具体的业务工作,而是涉及到人口和计划生育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不单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的事,而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个系统的大事;不仅是主管法制工作负责人的责任,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所有干部的责任。从而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重点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监督水平。三是注重普法队伍建设。把“整顿队伍、转变作风”作为强化“五五”普法工作的切入点,把“严肃政策,依法管理”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立足点,通过整改、优化、培训等措施,进一步抓好执法干部队伍建设,为人口计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四是注重规范程序,坚持两个原则:即执法程序“规范、到位”的原则,要求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要依照法律规定,自觉规范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卷宗。结合执法工作,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位。在执法过程中抓好“严格、准确、求实、细致、公正”这五个环节。把执法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实行阳光操作。五是注重检查,定期考核。法制创建工作情况是衡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内容。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每年的人口计生工作年终考核中,对依法行政工作突出的基层计生办,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行政工作搞得不好的基层计生办通报批评。对因不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败诉和经行政复议被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违法施政出现恶性案件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坚持“三个结合”,依法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秩序

为保证“五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计生委积极调动各方因素,充分挖掘各方资源优势,坚持“三个结合”,依法规范人口生育秩序,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普法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结合。规范依法行政档案。一是程序规范。即要求行政执法的每个案件必须按照立案审批、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征收(或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申请复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二是行政规范。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范畴内进行,杜绝违反计划生育群众纪律的行为,做到无侵权行为,无重大错案、无重大上访案件。三是案卷规范。按要求做到了一宗一卷,填写统一规范,文书资料齐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二)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依法规范生育秩序。坚持宣传与服务兼顾,预防与治理并重的做法,进一步遏制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我们着重做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往年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充实了性别比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单位工作职责,细化目标责任;二是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防范为主的工作机制,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药监局、公安局、 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在工作中,做到“四个清楚”:即辖区内的医疗服务机构、经营范围、从业人员、b超分布情况清楚。“四项制度”:即孕产期访视制度;严禁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出生婴儿性别监测制度;有奖举报制度。三是强化源头管理。严把二孩审批关,对二孩怀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四是市乡两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均在服务窗口张贴了禁止“两非”的挂图,并将印有《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的宣传品分发到户,让育龄群众对打击“两非”的内容有了初步了解。四是认真排查摸底,夯实工作基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市开展了打击“两非”专项检查。对能开展妇科、b超诊断、取环、人流、引产的卫生医疗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了是否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重点排查了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通过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和综合治理,使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了正常值范围内。

第4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范文

人口计生委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2009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市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沁阳”的总体目标,以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为主线,以落实责任为重点,以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市为载体,以加大投入为保障,不断强化各种措施,强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标。在今年全市组织的行风评议中,计生部门在72个部门中名列第7位。(一)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干部素质。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配齐配强政策法规专职干部,并加强对他们的政策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今年年初,人口计生委组织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执法干部进行了集中培训;8月份,邀请焦作市人口计生委法制科马科长等再次进行了培训;11月份,人口计生委协助市政府法制科对全市的计生法制干部进行了业务培训和考核,有100余人重新换发了行政执法证。(二)严格落实各项政策法规,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签订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书,并将行政执法情况纳入年度计生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市人大、市政府督查室、人口计生委等定期到各乡镇(办事处)检查督导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今年共有3名计生执法干部给予了党政纪处分。(三)规范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做到一事一卷,内容齐全,格式正规,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年初,人口计生委与各乡镇(办事处)签订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11月份对全市计生征收案卷进行评审,指出问题,限期整改,并对各乡镇(办事处)案卷整改规范情况进行了全市通报。(四)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程序办案,依法征收。积极和法院结合,加大对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问题。2009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率达到65%以上,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nbs

p;(五)扎实开展了党员干部违纪超生清查处理活动。通过发动、申报、公示、举报、调查,全市共对政策外生育二孩的2062名干部进行了认真审查、核实、处理,对534人征收了社会抚养费,落实党政纪处分96起,征收社会抚养费138万元,起到了教育干部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焦作市委的通报表彰。(六)扎实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集中教育活动和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活动。成立了由市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郭君玲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在全市开展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沁阳市人口计生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集中教育活动实施意见》,重点对全市计划生育系统2009年元月以来的所有收费项目和行政行为进行了专项治理,全市有1100余名计生干部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共清查出违规押金12600元、乱收费92200元,活动中全部退还。(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再生育审批、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审批等进行办理许可或审批;在群众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证件过程中没有“搭车收费”、强迫群众参加学习、强迫群众交纳押金、强迫群众回乡康检、推诿刁难等违法违纪现象。在办理成人伤病残和病残儿鉴定中,严格按照程序,各负其责,把好关口,对各乡镇(办事处)经初审上报的名单进行认真审核、鉴定,张榜公示等。2002年以来,审批的成残365人,儿残30人中均未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在为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广大育龄夫妇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全面开展知情选择,优质服务,使广大育龄妇女在计生服务人员的科学指导下,了解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并根据自身生理特点及生活方式,自主选择适合于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全年共免费为6500余名育龄妇女实施了女扎、引流产、上取环、病发症等手术,为38765名育龄群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八)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定下发了《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在去年村村都有政务公开栏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实用、醒目的原则,300个行政村由市统一设计、制作,设置瓷片形式政务公开栏,各乡镇(办事处)印发了“建议卡”、“评议卡”、“反馈表”、“政务公开台账”。进一步增强计生工作的透明度,加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了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在今年上半年组织的行风评议中,计生部门满意率名例前茅。一年来,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虽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计生干部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思想观念落后,责任心还不够强,执行力较差,工作落实标准不够高;(二)工作不够“精”、“细”。(三)创新意识差。按照要求落实的人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人少。新的一年,我们将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认真的工作态度,努力工作,埋头苦干,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人口计生委依法行政工作总结》人口计生委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第5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改革为动力,以人为本,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准绳,依法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和计生专干的行政行为。围绕“普法、规范、执法、监督”四个环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升社区的人口与计划哈属于工作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等,其内容、形式产生程序必须合法。

2、群众性原则。以计划生育协会为主要载体,充分发挥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作用,广泛、深入地发动村(居)民主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充分享有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

3、合理性原则。计划生育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要求作到公平、公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工作目标

1、普法目标:开展“一法三规一条例一办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计划生育普法率达100%,知晓率达90%;育龄群众普法率达95%,知晓率达90%。

2、合法目标:全面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杜绝计划生育违法行政行为和“三乱”行为;无计划生育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违法生育处理案卷质量达标率为90%以上。

3、效果目标:及时查处计划生育的违法案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四、基本要求和内容

(一)提高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认识。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也必然要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这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

(四)建设计划生育依法管理队伍。要作到依法行政,必须加强法制培训和岗位业务考核,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的法制员队伍。

(三)抓好项目运作的四个环节

1、抓好计划生育普法教育。一是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相结合。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活动的重要内容,以集中宣传、培训、宣传资料入户、文艺演出、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普法教育,以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二是与综合治理部门工作相结合。三是与优质服务工作相结合。四是与居民自治工作相结合。

2、抓计划生育行政行为规范。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内容是指审批和发放计划生育有关证件、证明,落实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优待政策,作出计划生育行政决定等行政行为。

3、抓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到位。

4、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

五、项目运作步骤

(一)成立项目工作机构(4月下旬)

为确保计划生育依法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计划生育依法管理项目领导小组,配备专人具体抓落实。

(二)开展普法教育(5月)

开展“一法三规一条例一办法”进入门户,深入人心,为项目运作奠定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规范依法管理制度(6月)

根据上级制度,制定符合社区的依法管理制度。

(四)依法管理制度运行(6月-9月)

1、社区聘请“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人民评议员”,颁发证书,每季度开展一次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评议,并公开评议结果;

2、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定期公开违法处理情况、再生育证发放情况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评议结果;

3、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共同管理、共同服务;

第6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范文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机关和全系统干部廉洁从政、勤政为民意识,建立健全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计划生育工作运行机制,现就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强化民主政治建设、推行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制约,提高行政效率,密切干群关系为目标,按照公开、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的基本要求,建立公正、透明的工作运行机制,切实达到转变职能、改进作风、规范行为、提高效率的目的,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基本原则:深化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必须依法公开;必须坚持真实准确的原则,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信;必须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必须坚持利于监督的原则,要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机构

(一)区、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二)区、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

(一)区、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开内容(10项)

1、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服务承诺;

3、生育政策和再生育审批程序:

(1)《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的领取程序

(2)再生育申请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3)病残儿鉴定的程序

(4)再生育审批权的结果

4、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和必备材料;

5、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申请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程序;

6、征收社会抚养费管理制度;

7、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法律责任;

8、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受理投诉程序、有奖举报电话等;

9、计划生育服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

10、行政许可法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二)区、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公开内容(4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证、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

3、免费技术服务的对象、项目、程序,标准及依据;

4、工作职责、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

(三)村(居)务公开内容(3项)

1、人口和计划生育生育政策;

2、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

3、免费服务项目。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公开形式主要有:

1、设立政务公开栏;

2、在新闻媒介上公布;

3、印制宣传品;

4、设立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

5、群众座谈会、入户走访;

6、建立网上政务公开专栏。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

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程度高的工作,各级领导和计生干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努力搞好“四个结合”,切实把握“四个环节”,建立健全“五项制度”,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1、努力搞好“四个结合”,即:政务公开要与优化发展环境相结合,逐步实现从过去的政策公开和办事程序公开转变为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全方位公开;政务公开要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政务公开要与推行全程办事制相结合,实现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效果公开;政务公开要与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相结合,做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7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范文

关键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权保障

有资料表明,在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的占了八成以上。更主要的是行政执法具有明显的侵益性特征。实践中行政执法出现执法不作为、不按程序执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等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行政执法侵权占据行政侵权的主要部分。行政执法随时可能侵犯相对人的权利。无疑,要充分保障公民人权,就必须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尽管近年来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目前群众抱怨过多、颇有微词的依然是行政执法问题,城管、计划生育执法就是明显的一个例证。

多年来,计划生育执法过程中,的确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引起了广泛批评、激化了干群矛盾的强制拆房、关押对象户亲人、强制引流产、强制收缴财物抵社会抚养费等,并由此催生了计划生育“七不准”的公布实施。在这些现象逐渐消失时,基层又出现了执法人员收钱放生的违法现象。为什么计划生育工作很难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要求和初衷来执行呢?其真正原因是什么呢?是什么导致了基层行政执法中这种违反国家政策、侵犯公民人权行为的出现?

在许多有关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的分析文章中,最常见的一个原因就是责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不好。他们认为政策是好的,只是执行中走了样,主要原因是基层人员素质低。例如有文章说:“个别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工作中有法不依、弄虚作假、乱收费、乱罚款、不按法律程序办事,不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和冲突,致使违法侵权的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的存在,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党群关系,影响了计划生育的正常开展,同时给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人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但我想,有谁认真的去考虑过政策为什么会走了样,难道基层人员的素质真的很低吗?低到不知道怎样是遵守政策,怎样是违反了政策吗?抑或是他们的素质低到不知道违反政策要受行政处分甚或担法律责任吗?连最基本的遵法、守法以有利于自己——最起码可以不犯错误都不知道的工作人员的素质的确太可怕,指责当然应该。只是笔者在想:随着我国人事制度的逐渐规范化,无论如何,基层工作人员多少也是参加了录用考试,闯过了几道关才获得了工作机会。虽说难免有个别人是靠关系的,但也是有硬杠杠(诸如大专学历等)卡着的,也不是任人唯亲,不论良莠与否都可以进来的。既然如此,基层人员素质太低以至于知法、执法、犯法甚或连违法的后果都不知晓的可能性就排除在外。

一般而言,人的行动有两个出发点:一为名或利;一为职责所在,不得已。那末是什么让他们知法而不守法、或者说是不严格的守法执法的呢?是为名或利吗?据我所了解,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付出和收入极其不成比例。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的冲突是得罪人甚至是对于执法人员有人身危险的工作,如果说他们关押人员,扣押东西得到了好处,那就是:名是骂名,利是那没有保障的工资。至今为止,笔者家乡的计划生育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依然没有保障。他们的其他福利待遇如“三保”“五保”(诸如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等)一律为零。而他们辛辛苦苦工作所应得的劳动报酬:工资还是要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来兑现,收上来就发工资,收不上抚养费就拖欠、扣工资,甚至直接的惩罚就是:别来上班了,何时完成收款任务何时来上班。

如果说为了保障自己的工资而采取强制执法方式侵犯公民权利是为了利,那也不算是私欲过度膨胀导致的超出制度范围的求利;至少,他们也是在保障自己获得报酬、继续工作的权利,或者说也是在保障自己为人子女、为人父母而必须对家庭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和义务的能力。这是国家和社会没有对他们尽到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义务、没有保障他们的相关权利而导致的变相扭曲。

当然,这是激愤之辞,只是笔者的打抱不平之见。实际上,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决没有因为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而故意去违法或变相执行政策。相反,他们在误解和低待遇的条件下,在巨大的压力和责任重负下兢兢业业地工作,为开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迫使他们这样做的,是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要求与群众强烈的生育意愿的矛盾,是没有完善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要求与错综复杂的具体情况不相吻合产生的矛盾。

一直以来,大众传媒、社会各界强调的是弱势群体——计划生育对象户的权益保障。但有谁去想过基层工作人员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包括给他们一个清楚、明白、可行的执法规范以保证他们不“简单粗暴地执法”?没名没利,他们为什么这么粗暴的执法以致于侵犯了公民人权呢?笔者认为,唯一的解释就是:职责所在,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甚至是赋予了他们这样做的必然性。

为什么会产生政策执行中的扭曲现象呢?笔者认为:

其一、依法行政、保障人权,最关键的不是执行者的素质,而是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与性质。即一部善法,是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在这方面,笔者深深赞同关于善法、恶法的讨论。当然,这里的“善”,不仅仅指善、恶之善,也指完善之善。在前几年,计划生育是靠国家的行政强制力来推行的,即便是“计划生育七不准”,也是在作为内部纪律使用多年后才解密的:即面向社会公开。而受到广泛批评的“计划生育七不准”所禁止的基层工作人员执法行为也是在这一规定公布后使计划生育基层人员成为矛头所指、众矢之的的。这其中,政府法令的颁布自然有着当时国情的考虑,但也包含了政府对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的态度和工作方式选择的认可度,至少是默许的。“国家公共权力主体或政策制定者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或出于某些特殊的考虑,而不是按照公认的公共政策基本原则,像公正、公众利益至上、合法等原则去制定公共政策。”【1】笔者认为: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最初颁布施行,应该符合“出于特殊国情的考虑”这一假设。(由于笔者知识层次、社会地位所限,这个结论只能是我的推断,因此称为“假设”。)计划生育工作方式为什么发生了转变,是人员素质得到了突飞猛进的提高吗?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真正的原因是:一、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来看,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最初是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入轨”的,如今转向了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阶段;二、相关制度,诸如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帮扶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政策的建立、完善、落实较之前几年进一步强化了。也许这些是当时及今日计划生育工作局面的最好注解。计划生育工作方式的转变,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善法而非人员素质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其二是法律制度的安排,没有给行政人员切实可行的执法空间。基层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中,没有强制执法权,需要强制执法的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有很多局限。例如,在公、检、法、司、城管等部门和计生委的配合上是否有高效协同性。具体而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尽管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依靠法院强制执行,非基层执法人员所能决定,一般要有县计划生育局统一决定,向法院上交法定费用,办齐手续后才可以实行。而上级下达收款任务又常常不考虑这些实际情况,不可能每次收款都等全县统一的行动。这无形中增加了征收的困难。又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即使可以等待时机,而大月份计划外孕妇的人流工作就没有这么多时间和机会“暂缓”。法律规定是要做通工作让她们自愿去做人流。想方设法要生孩子的人,能做的通工作吗?在行政手段淡化和农民法制观念淡薄、生育愿望强烈的情况下,要让他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还是很难的工作。何况,好多孕妇甚至“准孕妇”根本就不在家,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做思想工作的机会。所以,我们不能片面批评基层人员如何低素质,如何粗暴简单的工作,我们应该考虑政策的现实可行性。这里,笔者请大家思考几个问题:为什么计划生育七不准没有在颁布之初就向社会公开?为什么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粗暴简单的计划生育执法案件中,几乎没有群众胜诉的?因为计划生育推行之初,的确是靠国家行政强制力来推行的。固然,这和当时的国情有关,笔者不想加以评论。

其三、财政投入不到位,导致行政执法资源不足。西方政策实施途径的两大学派之一的组织理论学派的代表人物斯诺和特里林认为“只有了解组织是怎样工作的,才能理解所要执行的政策,也才能知道它在执行中是如何被调整和塑造的”。[2]只有了解了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是如何运转、工作的,我们才能解开计划生育政策变形的真正原因。以计划生育为例,根据有关规定,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有关事业单位的定义及特点来看,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也应属于享有全额财政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财政投入人均十元作为计划生育事业费。实际上由于地方财政能力不足,在一些贫困县里,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实际上处于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境地,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以及其它一切费用都是从社会抚养费里出。还有一些贫困县,财政不仅不拨钱给计生部门,每年各计划生育服务站至少还要上交乡镇财政几十万元。一个没有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赢利性下属单位的服务部门,如何有钱上交?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因为得不到资金投入,而又要承担数额不菲的上缴任务,为了单位的正常运转,他们只有依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寻求生存空间。而由于有“计划生育七不准”、没有强制执行权等种种限制,这就迫使计生部门去“放查放生”,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从政府的角度来说,经费再紧张也不应该放生。而基层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不仅仅是经费紧张,而是拨款几乎为零,经费严重不足。在某些地区,是这些“素质低、执法简单粗暴的”基层人员在养活着计生办!在保证着基层计生办这一国家、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单位的运转!个别领导,尤其是县级领导一讲话就说:严肃查处收钱放生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如何处理某些素质低的工作人员等等,但却不说“我怎么没、为什么没有保证拨款到位”,只说财政紧张也不应该放生,却不说基层人员也要吃饭,也要养家;而且,紧张和零是两个概念,是质的飞跃和差别!我想作为乡镇党委书记、县委书记总该懂得这一点?很多关于基层计生队伍建设的文章说到队伍建设建议时,大多是从对他们的要求入手,诸如:素质高、懂业务等等,很少有作者真正从关心基层计生队伍的待遇和工作状况——哪怕是他们的工作权利的保证出发的。我想,某些人是否应该深入基层去看看再发表言论、制定政策?!

其四、利益激励引导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过轻,使守法、违法的得失权衡失度。有人认为是基层计生人员受利益驱动导致了收钱放生。而笔者认为至少应区别看待“基层计生人员”中所指的乡镇和村级计生干部两个不同的群体,笼统地说基层计生人员受利益驱动收钱放生是不符合事实的。笔者认为,对于乡镇计生干部来说,基本上是由于资金投入不到位所迫使的。因为在收钱谋私和为此失去工作之间,他们更愿意守法保住工作。如果说村计生专干放查放生是利益驱动,或许的确如此。因为村级专干几乎没有工资收入,一般每个月只有五十或六十元的补贴,又没有退休、养老保障等,(笔者要强调的是,在有些县,乡镇计生干部除了工资按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来执行外,也没有任何福利待遇,包括现在农民已经有的医疗保障,他们都没有。他们唯一所有的就是一个有名无实的事业身份,支撑着他们继续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寄希望于国家的机构改革会给他们带来曙光。)因此部分村计生专干,甚至村党支部书记、村长等宁愿选择丢掉这份“工作”(这也是他们受到的最重的处罚),也要包庇自己的至亲超生或者收受钱物包庇他人。

第8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范文

近年来,邯矿集团计划生育工作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家庭,在各个领域广泛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计划生育工作的触角延伸到了企业的每一个角落,保持了较高的工作质量,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下面我就如何在企业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谈一些看法。

一、抓宣传教育,提高对计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利用企业内部网络、报纸,专栏、板报等多种宣传媒介,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开展以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政策宣传服务活动,重点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各部门综合治理的责任和义务,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进一步增强各部门和各级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广大群众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合法权益和人口忧患意识。

二、抓依法行政,把计生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做到宣传教育、科学管理与综合服务相统一是建设法制化国家的客观需要,是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计划生育工作者必须始终做到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避免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使行政执法规范化。在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过程中,要严格对自己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自查,建立健全各项基础台账、管理制度,基础档案等,特别是对社会抚养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费用的情况逐一审查,防止漏发、错发的现象发生。要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应公开事项按期公开,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三、抓重点难点,探索特殊入群的管理经验

随着企业用工制度的多元化,企业流动人员大幅度增加,这就为加强其管理增添了难度,因此,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管理成为我们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新形势下,要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的管理办法,不断创新。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参加孕检的人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季度见面签字制度,及时发现不良因素,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外来人口的宣传培训工作,向他们宣传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注重做到管理与服务并举,经常组织他们参加各种知识讲座,宣传计生法规,为他们送去人口杂志、生殖健康知识图书等,使计划生育知识,政策进入到每一个流动人口家庭中,为他们提供避孕药具,并定期举行新生儿知识讲座、妇女保健知识讲座等,通过以上种种工作的落实,为进一步拓宽工作领域奠定基础。

四、抓优质服务,突出“以人为本”思想理念

把管理与服务统一起来,寓计生管理工作于服务之中,增强服务意识,简化有关手续,提倡人性化服务,规范群众的婚育行为,做到政策法规宣传到户、流动人口管理到户、生殖保健服务到户、优惠政策落实到户,进一步推动计生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根本转变,提高计生工作水平和质量。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向育龄群众宣传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全面开展婚前、孕前、孕期和围产期保健系列服务,为育龄群众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坚持送政策进家,送知识进家,送药具进家,送温暖进家,为育龄群众提供基本生殖保健服务。另一方面,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以开展优质服务为重点,从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提高其生存生活质量、健康状况入手,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坚持人户走访,做好跟踪服务。

第9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范文

首先,对副主任一行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对省计生委给予市人口计生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感谢。

今年以来,我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两对基本矛盾”(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群众婚育观念、生育愿望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牢牢坚守“两条工作底线”(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确保依法行政不出问题),抓实质,干实事,用实招,求实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今年一季度,全市出生人口1.21万人,出生率2.00‰,自然增长率0.31‰,合法生育率99.3%,出生人口性别比109.3,各项工作指标均保持较好水平。下面,按照本次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逐项汇报一下的工作情况。

一、贯彻落实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情况

2月26日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结束后,我市迅速贯彻落实。3月初,市政府分管领导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了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和贯彻落实的初步意见。焉荣竹书记听取汇报后指出,今年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立意深远,思路清晰,要求严格,措施扎实,抓住了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矛盾和核心问题,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市各级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坚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上来,坚定不移地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坚定不移地推行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坚定不移地恪守依法行政底线,千方百计稳定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不断推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3月17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奖惩兑现大会,焉荣竹书记出席会议并讲话,张建国市长主持会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出席会议。会议以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研究部署了今年的工作,确定了八条工作措施:一是把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纳入全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中,切实提高各级对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性质、特点、规律和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二是加强对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出生性别比等核心工作指标的督查力度,市委督查室每半年督查一次,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督查一次,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三是不断改革完善人口责任目标考核,使我市的考核始终与省考核要求相统一,与基层工作相符合,对推动工作更有效。四是以推行长效节育措施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宣传、经济等手段,严防违法生育反弹,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五是广泛开展“双进、双建”、“三下乡”等社会宣传活动,全面加强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大力表彰首届“泉城人口奖”获奖人员,引导全社会理解计划生育、支持计划生育、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与推进计划生育。六是认真组织免费为育龄妇女健康查体工作,适时提高双女绝育户奖励标准,积极搞好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七是进一步抓好基层的计划生育机构阵地、人员队伍和工作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八是切实加强人口计生系统行风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维护省城稳定,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全运”的目标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情况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今年以来,我市紧紧围绕这项核心工作,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力保障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一)坚决推进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措施是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安全、适宜、有效、以长效为主的节育措施。今年以来,我市按照省里的部署要求,多次召开有关会议,要求各县(市)区特别是农村县(市)区,正确处理知情选择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关系,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推动力度,多管齐下,认真抓好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4月27日,我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重要意义,确定了开展工作的范围对象、措施任务和工作要求,为全市开展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工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随后,我们在章丘召开了强化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现场暨工作会议,章丘市、天桥区、商河县分别介绍了工作经验。

在推行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工作中,我市重点把握了三个原则。

一是实行分类指导。对农村居民,凡是可以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积极动员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确实不适应的需医疗机构开具证明;对城镇居民,通过签订责任书或协议等形式,积极引导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管理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职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鼓励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全市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居民,积极动员其落实绝育措施;号召符合条件的党员、干部带头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二是实行综合推进。坚持以宣传教育发动,大力宣传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意义和好处,积极引导群众认可、接受并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坚持以奖励政策带动,严格兑现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制度,并于年内提高奖励标准,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群众给予物资奖励和优先优惠;坚持以考核奖惩推动,将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人口责任目标考核,对推行长效节育措施工作不力,统计年度内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和及时率不达标的县(市)区,取消市级计划生育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对推行长效节育措施成效显著,并在省、市年度人口责任目标考核中未发生长效节育措施扣分因素的,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要求全市各级在推行长效节育措施过程中,始终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正面宣传,不提过激口号,严禁使用粗暴手段和违法措施,坚决杜绝违法案件和群访事件的发生。同时,对非法私自摘取宫内节育器、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术,以及开具假节育手术证明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查,切实保障育龄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长效节育措施的有效推行。

截止4月底,我市农村县(市)应采取节育措施的人数46.14万人,其中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43.67万人,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94.64%,比去年同期稳步提升,预计二季度和下半年还会有所提高。长效节育措施的扎实推行,为全市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内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积极做好经常性工作。一是层层分解落实人口控制计划。年初,就把省下达我市的年人口控制指导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并逐一落实到各乡(镇、街办)。市政府专门下发《通知》,提前下达了2010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计划,要求各级早安排,争主动,确保计划的完成。二是坚持以宣传教育为先导。春节前后,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和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先后到商河县、济阳县开展计划生育“三下乡”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品、上门送药具、免费健康查体、走访计划生育贫困户等形式,积极宣传国家现行生育政策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意义。同时,大力加强新闻媒体宣传,通过每月通报、纳入考核等措施,鼓励各级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刊发或播报计划生育新闻稿件,用稿数量增加,宣传效果明显。三是广泛开展有奖举报。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常年有奖举报制度,并把今年的4月份和8月份作为计划生育密码有奖举报集中宣传落实月,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奖举报活动,形成计划生育时时有人管,违法生育天天有人查的工作氛围,打消偷生、躲生者的侥幸心理。四是认真组织流动人口清理清查。春节前后,我市开展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清理清查活动,基本摸清了工作底数。截止今年3月底,全市流动人口育龄妇女10.74万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办证率、验证率、信息建档率、通报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通报率均达95%以上。

三、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和行风建设情况

(一)贯彻省人口计生委两个行风建设文件情况。去年底和今年3月,省人口计生委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切实加强行风建设的通知》(鲁人口发[2008]39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行风建设的通知》(鲁人口密电字[]1号),我市非常重视,迅速在全市人口计生系统予以贯彻落实,明确要求全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及下属单位,立即停办各类计划生育商业保险(政府出资的除外);立即停止、销售“福施福”、“福格森”等保健商品,有的立即下架;立即停止在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时,举办各类培训班及健康查体等有偿服务活动;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药具站不得超执业范围使用药品、配置医疗设备、开展有偿服务,坚决杜绝了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和强行服务行为。我们早在去年4月就已明确,凡是通过市长公开电话、市政务监督热线、市政府网上以及市人口计生委电话,接到群众反映的计划生育乱收费、乱摊派情况,经查属实的,给所在县(市)区当年度的人口责任目标考核扣1分;经新闻媒体曝光的扣2分,并取消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及直接责任人三年内评选市级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资格。近期,市人口计生委还专门制定了《关于实行委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的意见》,确定每周安排一名委领导到办公室全天值班,切实发挥领导干部在化解问题、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由于要求具体,措施严厉,近年来我市人口计生系统的行风建设一直保持较高水平,去年市人口计生委获得全市行风评议公共服务类第一名,五个县(市)区获得本地行风评议的第一名,其他县(市)区也保持在前五名。

(二)执行省人口计生委两个工作纪律情况。为认真执行省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我们制定了执行“两个纪律”的实施方案,对全市人口计生系统的行政执法、技术服务和村级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学习培训,近期还对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执行“两个纪律”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总体看,我市人口计生系统执行“两个纪律”的情况是好的,广大干部职工能够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开展工作,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各级在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意见时,对新增的考核内容或新设指标,广泛征求各级、各部门意见,努力使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反映各地工作水平,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执行考核过程中,调查人员严格按照考核方案进行操作,严格遵守各项考核工作纪律,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四、健全完善利益导向体系情况

根据年初计划,今年我市准备在全面落实好已有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免费为城乡低保育龄妇女健康查体、提高双女绝育户奖励标准、把城市低保计划生育家庭纳入奖励扶助范围、推进生育关怀行动、优先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纳入城乡低保范围、长效节育措施奖励等六个方面,研究出台一批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截止目前,已经在四个方面取得成效。

(一)全面开展免费为育龄群众健康查体活动。经市政府研究,确定从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免费为城乡享受低保的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查体活动,并把这项活动列为今年市政府承诺为群众办好的九件实事之一。3月19日,市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免费为城乡享受低保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查体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全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享受低保的城乡已婚育龄妇女均可享受免费查体政策,50周岁以上的妇女虽已退出育龄期,但身体正处于发病高峰期,也一并纳入免费健康查体范围。查体内容共11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拨付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截止3月底,全市累计查体人数11682人,完成全年计划的28%。

(二)及时提高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标准。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制度是去年我市自行推出一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在提高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双女绝育户奖励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农村双女绝育户实施绝育手术的一方,从年满55周岁起,每月奖励50元,即提前5年享受农村奖励扶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今年3月,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对奖励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确定联合出台文件,将奖励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60元。

(三)认真组织实施生育关怀行动。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和市委宣传部等17部门建立了工作联席制度,明确提出各工作联席单位在制定普惠政策时,切实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二是积极构建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募捐、企业赞助为补充的计划生育公益金筹措机制。今年,市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公益金50万元,县级财政投入200万元。前不久,我市还组织了“人口关爱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80余万元,为深入推进生育关怀行动奠定了基础。三是继续开展免费为计生特困家庭办理团体健康保险活动,截止目前,已为2万余名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免费办理了团体健康保险。

(四)积极推动把城市低保计划生育家庭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去年,我市槐荫区率先出台政策,把城区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独生子女家庭,参照农村奖励扶助的做法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奖励。最近,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联合到槐荫区进行了专项调研,并对全市城区享受低保的独生子女家庭进行调查摸底,拟从今年开始在全市推行槐荫区做法,把城市低保计划生育家庭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免责声明

本站为第三方开放式学习交流平台,所有内容均为用户上传,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不实请联系在线客服删除,服务时间:8:00~21:00。

AI写作,高效原创

在线指导,快速准确,满意为止

立即体验
文秘服务 AI帮写作 润色服务 论文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