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范文

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1篇: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涵义与特点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本文认为电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合同的主体具有电子化和虚拟性的特点。合同主体的电子化,是指合同订立的当事人以“数字人”的面目出现,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合同主体的虚拟化,是指合同主体的当事人在洽谈、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网络空间进行,而无须见面。

2、电子合同的载体主要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电子数据交换(EDI)是将商务或行政事务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文档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最后通过邮件服务器将其传送到另一端的终端机上的信息。

3、电子合同的生效方式由传统的签字盖章被数字签名(电子签名)所代替。

电子签名是电子合同得以实施的基础条件之一。电子签名的主要功能是确认主体资格,保证数据文件的完整性、记录事实的时效性等。

4、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生效地点与传统合同相比发生变化。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电子合同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是商业交易内容,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一个能有效保障电子合同的法律架构和体系是必须的。然而,电子合同这类基于新载体的合同,在应用层面上给传统法律体系带来很大的冲击。本文围绕电子合同应用上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一)电子合同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说明我国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这种规定虽简单,但对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合同的发展却意义深远。

联合国在1996年12月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第6条中写明:“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并且在第11条中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上述法律及《电子签名法》,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但把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在应用上又会引起相关问题,如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认证及标准等。

(二)电子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关于合同的合法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在商务活动中,关于签约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上,无论是电子合同还是纸质合同,都存在着如何确认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只能通过数据信息来了解对方,而不能像传统商务中交易当事人可以面对面的接触了解。这样,交易双方的信任就很难建立。这就需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来为交易当事人进行信誉保证,以帮助双方建立信任,促成交易。电子认证机构就是这样的机构,可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基本安全保障。在合同主体和内容确认方面,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在实用性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相关制度的衔接上尚需进一步完善。

(三)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

1、要约与承诺生效时间

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订立的,当事人承诺的“发出”、“送达”,是通过电脑终端的发送、接收来完成,与传统的邮递传送有很大区别。电子合同的“虚拟”和“无纸”特点决定,在确定其成立的时间问题上,不能套用普通“纸面合同”的一般规则。

世界各国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发信主义和收信主义两种立法例。我国合同法也是采用收信主义,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时间在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中作了规定。因此,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2、合同生效地点

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及其相关适用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在计算机网络中订立的,其通信方式是利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进行,它突破了传统的地理概念,其收发装置的地址都是模拟性的,如电子邮件信箱,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任何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收发电子邮件。所以,一方面人们无法按照一个虚拟的电子邮件地址确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个当事人可以任意变更的,与合同本身并无合理联系的收发电子信息(承诺)的信息系统所在地,作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适的。既然收发电子信息的网络地址和信息系统的实际所在地都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据。那么,电子合同的成立地应以什么标志来确定呢?《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

据此,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以电子合同的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成立地,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四)电子文档的证据力问题

由于电子合同的证据是电子化的,所以容易被伪造和篡改,而且很难发现改动的痕迹。因此,电子合同的证据力在传统证据规则中是受到限制的。针对这个情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第9条中规定: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这一规定既考虑到了电子记录自身的特点,又赋予了其应有的证据力,是对传统证据规则的突破,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营。然而,在实际操作上,还是存在不少的不确定性。

(五)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电子合同虽然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签订,但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是实实在在的人与物。并且,由于电子商务超越国界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中的当事人与标的物,常常会是分属不同的国家,按照国际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允许各国依不同的原则行使管辖权。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四个方面。各国均可按照以上四个方面的国家管辖权,对有管辖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行为行使管辖权。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与司法管辖问题上,各国的管辖权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电子环境下,住所地或营业地判断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困难在于以下:(1)在出卖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下;(2)在出卖人通过第三人交易平台或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的自动交易系统缔结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判断交易当事人的所在地。这在应用上和行使管辖权方面,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目前电子商务的立法中关于国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尚处于初级阶段,主要形式是通过订立条约或协商等方式。但是电子商务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国际性,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合作、协调是很必要的。

三、分析和建议

法律本质上是为了调节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而存在的。鉴于人类涉及电子商务活动的历史相对较短,根据这类活动经验的积累所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很有限。在应用层面上还有很多法律空白。衍生自电子商务的电子合同基本上也面对着同样的问题。目前和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律,大多是基于传统的民商法,由于电子合同和书面合同本质上的差异,在实际的运作上,会有不少不相容的细节和法律的空白,这可能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限制的扩大。所以,对电子商务和电子合同进行专门立法是很必要的。

虽然《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生效时间地点等作了规定,《电子签名法》也有所补充。但是,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例如,对于电子认证的有效性、虚假电子认证、国际冲突等重要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很不利。因此,我国应大力加强电子商务法制化建设,制订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支付等问题进行专门规定,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在刑法中,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犯罪进行规定。从而在法律上为电子商务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在实施层面上,电子法律的应用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体系。如果没有公平可靠的订立主体和内容认证,也就谈不上责任规范和法律的保障。在确定商务认证机构模式中,需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很多普通消费者对电子商务还很不了解,根本无法在自由约定时,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条件。而且,在交易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弱势一方很难通过谈判来取得公平的结果,所以,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在实施上会有一定问题。

此外,在技术层面,需要大力推展电子签名等技术,从技术上为电子合同提供安全保障,使技术满足电子合同的安全营运要求。只有在安全和可靠性上有了保障,才能成为立法上的依据,赋予法律上的效力。

在对外交接层面,需要加强国际间合作。通过技术上的国际合作,能提高电子交易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这在立法上,减少了很多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在立法上,则必须充分考虑国内法律,国际条约,行业惯例,以及国家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以提高法律的实用性。

参考文献:

1、齐爱民,刘颖.网络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

2、薛凌云,杨坚争.国外电子签名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M].国际贸易问题,20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

4、潘伟华.论电子合同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J].安微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

第2篇: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范文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合法的合同一经成立便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

但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不一致,如效力待定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却处于待定的状态。当然,此类情况毕竟是例外现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果合同并未成立,那么确认合同的效力也就无从谈起。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则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其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只有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的义务(不包括没有履行可能的情况)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属于缔约过时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范畴。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应包括:(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而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人。(2)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我国《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作了列举性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然,以上要件只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实际上鉴于合同性质、内容的不同,许多合同还需具备其他特别成立的要件方能成立。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只要其符合现行法中有关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则其也应具有法律效力。当今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采取减少不必要限制的做法,这种做法对于鼓励网上交易,增加社会财富都是十分必要的,也颇值得我国借鉴。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也表现为意思表示交互进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其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要约邀请,大都采用网络广告的方式来进行。要约邀请既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由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内容无须具体明确。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件的,则视为要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出了实质性的区分,因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且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而言,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经发出的意思表示。

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比较容易作出判断。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却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由于互联网的特点就在于它能够以低廉的成本提供广泛的信息,这就使得网络广告的发展速度惊人。这些网络广告是否都是要约或要约邀请,值得研究。有人主张应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广告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也有人主张应视为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并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解决,他们根据交易的性质将电子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和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网络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网络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较之前两种观点,第三种观点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虽然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但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从交易对象的种类出发,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标准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其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所以,对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应根据前引《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予以解决。具体来说,如果在网页上登载的广告包括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以及购买的有效时间等,应认定为要约;如果商品的信息不完整,例如商家为了吸引顾客,新产品的信息等,则属于要约邀请。

三、电子合同的承诺

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网上承诺既不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也不以一般的书面形式作出,其特殊性在于承诺人必须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才能作出承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二、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四、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要件。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也可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16条还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可见,我国《合同法》对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仍然坚持了“到达主义(ReceivedtheletterofAcceptance)”原则。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商务来说,采取“到达主义”原则更为适宜,因为英美法所采取的“投邮主义(Mail-boxRule)”原则不利于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1.意思表示的撤回问题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和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但意思表示撤回的条件因各国法律的分歧而有所不同。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所以,在一般要约中,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以前随意撤回其要约,而且对此撤回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所以,承诺人亦可在承诺生效之前随意撤回其承诺,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对于电子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或者承诺人在发出承诺后,通常是不可能撤回的。因为网络文件的传输速度很快,要约或承诺一旦发出,就可以立即进入收件人的计算机系统,发出和收到的时间仅相差几秒。所以,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要约和承诺一般是不能撤回的。要约和承诺的撤回只能适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

2.意思表示的撤销问题

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销仅指要约的撤销,而承诺则没有撤销的问题,因为承诺并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

第3篇: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范文

关键字:电子商务法律;电子合同;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的商业模式,对全球经济已经开始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使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并且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我们迫切地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对其加以规范。因此,总结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研究电子商务法律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遇到的法律问题制定出对策,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电子商务法律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简称电子商法,是指调整因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一般商业活动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会关系和电子商务所特有的社会关系两个方面。与之相对应,电于商法也将主要由两个部分, 即一般商法和特殊商法所组成。电子商务虽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的商务活动,但从其本质上讲,并没有改变商务活动的基本属性,仍然属于商务活动的范畴,依然适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般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适用我国现有商法的规范。

二 电子合同及其法律效力问题

(一)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信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信息,该信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

电子合同的意义和作用较传统合同而言,虽然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是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2)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3)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4)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对于法律法规来说,我们面对的一个很重要的课题,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

(二)电子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电子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所以,我们应重点从这两方面着手,消除电子合同遇到的法律障碍,从而更好的发挥电子合同的作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人。对于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有人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将使用电信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但是,这样无疑会鼓励网络上不负责任行为的产生及泛滥非但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实现,反而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这样也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 ,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即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之主观要件,二是此意识外部表示之客观要件。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当事人可能运用机械的或自动化的方式来为要约或承诺做出意思表示。在网络发达的今日,计算机程序或主机在其程序设计的范围内自行"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则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过程,此为"电子人",电子人独立代表个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其所代表的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我国合同的缔结方式必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网络做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做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做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做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做出的承诺。

电子合同的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以识辨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者。随着数字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鉴定。2004 年8月 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常"正式诞生。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实施,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在我国仍处于初始阶段,无论是在立法与监管实践上仍处于探索之中。我国应加快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学习和借鉴国际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在电子合同立法中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及时地修改和补充。时机成熟时,单独制定和颁布《电子证据规则》、《电子合同认证规则》或统一的《电子合同法》或《电子商务法》,以弥补当前的法律空白。解决一直以来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立法滞后问题,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扫清国内法律的障碍。完善电子合同国内立法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首先必做的一件事,这才足以确保电子商务的安全、信用,从而有利地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1]吴伟光:《电子商务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郭懿美,蔡庆辉:《电子商务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3]卓婷婷:《电子商务网上支付风险问题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08

[4]苏惠:《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第4篇: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合同效力;电子证据

中图分类号 :D922.298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互联技术的突飞猛进,电子商务活动已经十分普遍,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新新型交易方式将彻底改变传统商业运转模式,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运转的重要基础和工具也被逐渐被人们广泛运用,极大的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本文试图从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核心――电子合同作一初步探讨。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1.电子合同的概念

目前,我国及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对电子合同都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 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这说明电子合同的定义本身并不是很重要的。但从法学研究的角度看,电子合同的定义是开展其它问题研究的一个逻辑起点,是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前提。因此,从理论的角度对电子合同进行定义是非常必要的。结合国际通行观念,可暂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电子合同的特点

(1)要约和承诺通过互联网进行,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互不见面,都是通过网络在虚拟的市场上运转,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4)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电子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合同的文本,就其本来面目而言,是以可读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信息,该信息首先通过一方的计算机进入内存,然后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或存储在软盘、光盘上,因此电子合同也被称之为无纸合同。由于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

(6)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到当事人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电子数据不仅可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受到被黑客窃取、篡改或被计算机病毒侵害等计算机特有的无形灾难的攻击,从而影响到电子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电子合同的效力

1.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把电子合同纳入“书面形式”之内。

2.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如同传统合同签字盖章方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合同有效。

在传统合同中,手签名或加盖公章的行为有二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约束的意愿。但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电子交易方式。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电子签名技术来相互证明身份。在美国《电子签名法全球与国内贸易法案》正式承认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欧盟很多国家也承认了电子签名的合法地位。这种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具备了上述签名的特点和作用。目前国际上已普遍采取通过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建立起类似印鉴管理和登记制度担当起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证明和鉴定的责任。

我国现有法律虽未明确电子签名具有的法律效力, 但《合同法》采取了一种较灵活的方式。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就是说,在实行合同签署时运用电子签名,可以不签订确认书,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后一种做法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防止电子签名的伪造。

三、电子合同的证据

根据传统的证据法学理论,任何定案的根据都要有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但是在网络领域里这一原则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电子证据是人类社会进入网络时代以后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由于电子商务中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和单证都是采用电子形式的,因此,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载体,在诉讼中,已不仅仅是合同形式,同时也是具有证据意义的权利义务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 条规定,在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依次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可见,我国目前并没有对电子证据做出具体的规定,数据电文被排除在证据清单以外,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国电子证据还不具有合法性,和国际上的立法还有较大的差距。为适应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应把数据电文单列为证据种类的一种。

由于电子证据非常容易被修改而且可以不留下任何的痕迹,所以当事人请求采用通过拨号上网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收集证据有极大的风险性。为保证电子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当事人在前最好的办法是向公正处申请证据保全。

电子合同是我国合同领域中的一个新兴种类,在现代人们生活中被广泛应用。我国虽于1999年制定了《合同法》,但其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却是少之又少,并且规定的不是很详细。《合同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和国际立法趋势有相当的差距,我国立法必须对这一问题加以解决,否则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并且影响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本文分析的仅仅只是电子合同的诸多问题中的几点基本问题,还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我们期待着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能早日诞生,对我国的电子合同领域作出必要的规范。

作者单位:淄博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付音.对电子合同引发我国合同法完善的思考[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 :2-3.

[2]卓小苏.电子合同形式论[J].法商研究,2002,(2) :1-2.

第5篇: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可谓少之又少,目前直接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11条对于电子合同合法性的承认以及第33条涉及的电子合同生效的要件,部分条款也有涉及到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等问题,此类立法虽然对于电子商务的合法性予以了肯定,仅为电子商务定义上的立法,电子商务的操作管理的法律制度仍是空白。[1]

本文将讨论在电子商务的范畴内,所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包括的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等方面未受到足够重视的众多问题。

一、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著作权是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这是有利于我国文学、艺术及科学等领域作品积极传播的立法,而并非行为人恶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依据。在我国的网络环境下,网络作品传播的快速和广泛性致使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仍然处于无序的状态,著作权法与电子商务存在的种种利害关系,应从主体与客体两方面进行讨论。[2]

(一)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客体

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客体主要包括传统作品以及网络信息服务客体、网页等。传统作品附着于一定的有形媒体,是以实实在在的形式存在,而网络能将所有作品通过数字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播,一件作品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传遍全球,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品的数字化转换过程并没有因原作品产生创造性的内容,而只是形式的转换,因此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并无法律依据而将他人的文字资料、图片、声音或者信息数字化或传输的这一过程,即属于著作权中的复制,构成了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网络信息服务包括了商业信息、联机新闻、广告、经济与社会、科学教育、图书杂志、休闲与娱乐、电视电影及音乐等形式,其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其中大多数内容与著作权中的传统作品相类似。值得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中,商业信息在网上的传播与接受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商务信息可能是初始的商业数据或资料,或是汇编或整理过的数据以及其他资料。无论是商家或是消费者都可能会在电子商务贸易中对商业信息进行有意或无意识的复制,也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中对于复制权的限制,大多数学者对于商业信息的保护持赞同观点。我国在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防止未经许可将信息上载到网上进行传播。[3]

网页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曾受到争论。网页的设计与制作中的主要颜色、图案、文字组合等,具有反映一定创意与设计感的独创性,并通过计算机这一载体反映出来,且有被复制的可能,符合作品的特征,对于网页的保护也是对于网页设计和制作者辛苦创造的尊重。因此,虽然著作权法并没有将网页列入作品的范畴,但实际上应属于著作权作品而应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在普通的条件下,个人使用作为复制量有限的形式,我国著作权法予以“合理使用”这一特殊范围,允许公民以个人观赏、学习的目的以及教育科研的目的小范围使用他人作品,这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也有利于公众利益。但在网络这一大环境下,作品的大量传播和复制成为极其简单的行为,任何人只要需要都可以方便快捷地复制出与原作品一样精美的作品。[4]可以预见,对作品的个人复制更有可能成为发行和利用作品的主要方式。如果网络上的个人使用仍被看作合理使用,那么众多的网络用户可自由地使用他人作品,相应地就会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权益。著作权人也会因网络合理使用带来难以保障的权利问题而不敢再将作品上传至网络,而使因特网上空空如也,最终受害的还是公众。网络的出现给我国现存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挑战,也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二、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权利人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专利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不断变化,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

(一)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客体

专利法中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型专利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很多技术都成为专利的新客体,可以作为专利权对象的包括计算机软件、通讯协定、密码技术和电子销售系统等。一般计算机程序是不能受专利法保护的,但如果它被固化在一定的硬件上,以硬件作为专利申请的对象,可以达到对软件的保护;通讯协定是计算机之间交换资料的格式和程序。由于连在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种类极为繁多,其使用的操作系统也各不相同,如果没有标准的传输协定,则资料的交流便难以完成;对于电子商务而言,信息安全技术是相当重要的,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的信息传递系统,如果没有密码技术对信息加密,就会造成信息被不该看到的人看到或接收、截取;电子销售系统是一种保障商家在网络上可安全地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的技术。[5] 除了这些,资料的处理和检索技术,界面的设计等都可以成为申请专利的客体。专利权的电子申请作为一种特殊申请方式的承认,并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范畴,但作为未来专利申请无纸化的发展趋势,它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应作为讨论对象。

(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专利法在保护创造者方面所提供给权利所有者的权利是最广泛的。它更多地是倾向于保护创造者的创造积极性,而著作权法提供给作者的权利则是建立在作者的利益愿望与消费大众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基础之上的。所以对于计算机软件是否应纳入专利法保护问题,实存争议,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的专利权问题主要就是电子商务的软件保护问题,很多国家的法律在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程序进行保护时都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吸收了专利保护的一些内容。不仅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版权,在专利保护方面也有所取。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对于专利权客体的描述为:“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无论是产品还是程序,无论在任何技术领域,只要它们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的和具有工业实用性的,都可以被授予专利。”可见,专利制度作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法律手段已经成为一种趋势。[6]

三、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与域名

绝大多数企业一般以自己的商标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一是方便客户的查找,另一方面也便于企业进行宣传。但很多企业在申请用自己的商标注册域名时,才发现已经被他人注册了,这就是典型的域名抢注行为。

域名抢注是侵犯域名权最主要的方式。所谓域名抢注,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域名抢注者就如同信息高速路上的车匪路霸,对网络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有害。

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域名”已实际上作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受到了保护,并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上被交易着。同时,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除以域名抢注的方式表现出来外,也会因不同行业商标权的冲突表现出来,商标法允许同样的商标可以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使用,只要这些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上不会引起混淆。与此冲突的是,因特网由于其全球性的特点,仅仅允许一个主体使用一个特定的域名。因此,当使用同一商标的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在中请域名时,都希望以这一商标作为自己域名的名称,这样就有可能发生域名冲突。对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权所对应的域名这样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商标法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法来制止和反对,从而保护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对于使用同一商标下的不同产品或服务的人,同时想利用该商标作为自己域名,可以考虑通过制定多级域名制度规则来缓解冲突;如果域名仍在不同所有人之问有冲突,就只能按照域名的登记规则――“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来解决问题了。

参考文献

[1]李冬梅.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当代经济,2007(10).

[2]王素玉.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构建――兼论其对电子商务的影响[J].长春大学学报,2006(07).

[3]贾庆伟,卢平.网络“疆界”谁来划分――浅谈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中国经济信息,2000(9).

[4]吴名钊.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J].商场现代化,2008(17):542.

第6篇: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服务贸易 挑战

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同是世界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自20世纪70年代之后,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越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显著上升,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日益凸显,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学界对这一领域的广泛关注。我国的服务贸易也在逐步开放,并发展迅速。服务贸易和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改变了我国长期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经济增长的格局,同时在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扩大就业、节能降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对服务贸易逐步渗透,并产生深远影响,电子商务将是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方向。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也给我国服务贸易带来了新挑战。

一、服务贸易的概述

(一)服务贸易的概念界定

服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这一概念的提出并不久远。据相关资料记载,服务贸易的概念最早是在1972年9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一份有关《高级专家对贸易和有关问题的看法》的报告中提出的。服务贸易即服务这种特殊的商品进出口。所谓服务的出口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服务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外汇收入的过程,服务的进口是指一国服务的消费者向另一国服务的提供者购买服务的过程。各国的服务进出口,便构成了国际服务贸易,世界各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或进口总额便构成国际服务贸易额。

(二)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概况

近几年,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显著,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增长迅速,服务质量体系基本形成,服务贸易各行业运行机制不断改变,为我国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1)服务业发展滞后,但总体呈上升趋势。从我国服务贸易总体来看,我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相当低,在国际贸易中远低于货物贸易所占比重。此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服务业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还主要集中在传统服务业上。另外,虽然服务贸易增长率受世界经济的影响有所波动,但多数年份增长迅速。同时,自1995年WTO把服务贸易纳入其谈判框架,在服务自由化推行的影响下,服务贸易规模扩张很快,总体呈迅速增长。

(2)新兴服务业比重逐渐上升。从服务贸易的部门结构来看,新型服务业的比重增加迅速,体现了服务贸易结构加速升级的特征。随着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以金融、建筑、保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为代表的现代服务比重不断上升,服务贸易的要素密集度特征也正在由原先的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和人力资本密集型转变。以出口来衡量全球服务贸易和部门服务贸易的规模,从部门服务贸易占全球服务贸易的比重变化可以看出,运输、旅游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逐渐下降,而以通信、金融、保险、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为代表的其他新兴服务贸易的比重在逐年增加。

(3)地区结构不平衡。由于各地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服务贸易发展在地区存在较大的差异。从服务贸易的地区结构来看,中东部地区在服务贸易中居于主导地位,约占服务贸易总额的3/4。近年来,虽然西部地区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在逐步上升,但是仍然比较落后。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国际服务贸易排名前10位的国家中,只有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而且所占比重很低。服务贸易存在地区性不平衡的发展状况。

二、电子商务的概述及优势

(一)电子商务概述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在服务贸易交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模式,使贸易流程完全电子化。这种电子商务的全新商业模式,使从服务贸易的交易磋商、签约、交货、付款结汇等整个贸易流程中所涉及的业务环节完全电子化,实现贸易的无纸化传递,大大节约了贸易成本,增加了贸易机会,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发展。根据波士顿管理咨询公司的研究,电子商务模式在服务贸易中的运用,使贸易成本平均降低12%。自1998年电子商务出现以来,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其交易额大约每隔九个月就翻一番。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未来互联网的商务属性会越来越强,电子商务在贸易交易中的渗透率也将会越来越高。现在由于技术标准化和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的完全使用还存在一定的障碍,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普及以及人们消费习惯和观念的改变,这种模式一定会被广泛使用。也许将来某一天,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将成为服务贸易的主要模式,这将根本改变现今的贸易流程,节约贸易的交易成本,极大推动服务贸易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

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较而言,具有以下优势:

(1)减少交易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服务需经过国内商、国外商等诸多中间环节,才能实现从服务提供者到国外消费者的转移,营销链长,费用高。电子商务则借助于电子计算机,交易双方即可通过网络直接接触,无需贸易中介的参与,减少了交易的中间环节,参与交易的各方只需支付较低的网络通信和管理费用就可获得、存储、交换和处理信息,降低了交易成本;Internet是全球性开放网络,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完整信息,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市场上的搜寻成本;在互联网上直接进行交易,还可节省传统业务中人员往返、住宿、交易设施投入等许多费用。

(2)减少纸面单证,简化交易手续。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需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来形成、修改、传递纸面文件,每年国际贸易产生的纸面文件要以“亿”计。电子商务使用电子单证代替传统的纸面单证,减少了单证的重复录入,简化了业务流程,使贸易双方的交易更为便捷,提高了工作效率。

(3)解除交易限制,实现资源共享。电子商务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信息革命把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带入了一个网络经济、数字化生存的世界。交互式网络模式为服务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完备的市场环境,在解除了传统贸易活动中物质、时间、空间对交易双方限制的条件下,实现了资源的跨国传递和信息共享,一些公司在传统国际贸易运行环境下难以克服的区位劣势和竞争劣势得以克服。例如,通过互联网,企业可以构筑覆盖全球的商业营销体系,实施全球性经营战略,从而增强全球性竞争能力。这对于中小企业尤其适用。因为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相对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中小企业受资金、人力等资源条件的限制,开拓海外市场的难度更大,许多中小企业,在产品上虽有优势,但苦于无实力开拓市场,只能维持小规模经营。而通过互联网络的信息资源共享,中小企业不仅能获得自身以常规方式无力收集的市场信息,还可以像大企业一样上网拓销,促进与遍布全球的公司间的合作,从而形成一种更大、更有效的经济规模,使自己更具竞争力,为开拓国际市场创造了机会。

三、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服务贸易的挑战

对电子商务的认识缺乏,多数外经贸企业虽然已经上网,但主要用于信息查询和进出口的部分环节,建立企业网站或在专业网络平台建立企业网页的仍为数不多。对产、供、销,人、财、物等重要资源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管理的企业比例更小。这样就造成很多企业的网站淹没在互联网的浩瀚信息中,无法体现其产品的差异化竞争。

(一)对我国服务贸易结构提出新要求

在传统的服务贸易交易模式中,在信息查询、合同订立和执行、售后服务等方面所花的费用是服务贸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而电子商务则可以大幅度降低这些成本。电子商务的应用,可以发掘订单附加的信息潜力,简化数据处理程序,缩短服务贸易的文件处理周期,降低企业的库存水平,消除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人工干预,从而降低成本。

(二)贸易的“国际”问题及经营主体问题需要重新考虑

电子商务方式与传统的商务模式存在巨大差异:前者的商业环境是“赛柏空间”(cyberspace),其基本组成单位是“比特”(bit);而后者是“原子空间”,其基本构成是“原子”(atom)。传统的国际贸易建立在对“原子”的跨国搬运之上,而“比特”没有重量也没有质量,在网络上能以光速传输。因特网是一个开放式、无中心的网络,“国界”很难发挥控制作用,贸易的“国际”问题需要重新加以考虑。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专门从事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或企业应运而生。由于这些公司或企业不需传统的厂房或门面,简单到只需几台微机或服务器,就可通过网站向世界市场提品或服务,因而被称为虚拟公司或企业。由于单个的公司或企业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卓越的技术,利用现代化信息沟通技术将它们变成一个网络,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于是由众多公司或企业相互联合形成一个合作组织形式———“虚拟组织”,完成一个公司或企业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这种虚拟组织在功能和效果上已经远远超出了原有的单个公司或企业,但在资本关系上却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或企业发生联系的权力,因此,它实际上不是一个具有命令系统的经济组织,只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功能而看起来具有某种实体性。

(三)有关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受到挑战

我国现行的许多贸易法律、法规是基于传统的有纸贸易而制定的,而电子商务大量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因为网络是无疆界的,可以延伸到世界各个角落,因此原有的法律管辖边界可能不再适用。这些问题使许多原有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受到挑战。

(1)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应用于服务贸易后,贸易合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一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是不见面的;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被数字签名所代替;三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形式的变化,给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确定都出了一个难题,而且容易被改变和伪造。例如:合同形式的改变。传统上的贸易合同必须由书面订立,通过手写签名或印章来辨别身份。但在网络交易中,由于运用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有形合同的法律规定很难适用网上无形的合同,而无形的网上合同如何确定权力和义务,尚待进一步明确规定。此外,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合同的订立要由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构成,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则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双方签名的时间、地点定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很容易确定。但是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亲笔签名变为电子签名,这使合同成立的时间尤其是地点较难确定。

(2)管辖权问题。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在电子商务参与服务贸易后,由于其具有跨地区、跨国界的特性,管辖权的冲突会更加普遍,如果管辖权得不到解决,会极大的影响诉讼效率。

四、积极应对电子商务对服务贸易带来的挑战,促进电子商务与服务贸易的良性发展

(1)积极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新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时代已快步向我们走来。网络将会对人类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各方面造成巨大的冲击,只有及早融入全球数字化竞争,才能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的运行,分享国际分工的利益。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网络和信息在未来竞争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居民和企业转变观念,重视网络贸易的发展,构筑推进网络贸易发展的舆论环境。

(2)加强产业横向引导,实现电子商务与服务贸易双赢。加强与国外知名服务贸易企业构建电子商务战略事实上,这种方式在我国服务贸易企业己经采用,但是应用层次比较低。由于我国服务贸易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和许多服务贸易企业的短视行为,使得我国服务贸易企业与国外企业的合作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根据电子商务战略的含义,我们可以知道构建战略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双方取得所谓“双赢”的共同发展,而非当前的这种形式。发展信息技术研究应用。中国服务贸易企业信息技术发展较慢,而在竞争中,信息技术优势无疑占有重要地位。中国服务贸易企业可以按照电子商务战略的思想,发展信息技术研究应用38即服务贸易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结成。服务贸易企业应建立信息技术应用与开发经营机制,注意吸收和消化各国具有市场潜力的信息技术成果,改变信息技术游离于市场和服务贸易企业之外的局面,形成技术创新能力,增强我国服务贸易企业竞争优势。

(3)推进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商务在服务贸易中的发展,应将重点放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并最终实现服务贸易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与各国的政务平台、其他商务平台、各国政府监管系统等的对接。这一平台如果最终实现,将大大简化服务贸易企业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各国服务贸易企业的沟通效率、降低服务贸易企业的运营成本,实现服务贸易企业的内部无纸化操作和对外电子数据的高效交换,创建内服务贸易新方式。该电子商务平台并非一个单纯的网站,而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目的地信息化和营销全面解决方案。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适应新的国际贸易形式,除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外,还面临着制定电子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电子合同履行的方式与地点、电子合同履行中的验收、网上格式合同的法律规范等作出规定。

参考文献:

第7篇: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范文

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精编

委托方(甲方):xxxxxxxxxxxx

受托方(乙方):xxxxxxxxxxxx

签订日期:20xx-6-26

签订地点:xxxxxxxxxxxx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地址:

企业负责人:

受托方(乙方):xxxxxxxxxxx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xxxxxxxxxx设备缺陷管理系统技术服务项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服务内容及方式

2.1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缺陷管理系统》软件一套。

2.2服务方式:1、现场技术支持;2、电话技术支持、电子邮件技术支持;3、网络远程技术支持;4、系统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软件免费升级。

2.3技术服务达到的技术要求及考核验收指标/标准: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设备缺陷管理系统技术规范书》为依据验收。

3.服务期限、地点及进度安排

3.1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后六十天内。

3.2服务地点:甲方信息中心。

4.资料的提供

4.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组织机构图、人员名单、工作表格及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管理文档等。

4.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资料:

《设备缺陷管理系统》软件一套及相关的产品使用手册。

5.验收时间、地点和方式

5.1甲方在乙方服务时间内安装调试结束后,经过一个月的试运行(双方无修改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甲方中心机房进行验收项目成果,验收根据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设备缺陷管理系统技术规范书》为依据验收。

5.2甲方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作为验收结果的书面材料。

5.3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壹年,自项目通过*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如发现服务质量有缺陷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正、返工。

6.费用及支付

6.1本项目技术服务费为:万元人民币,大写:整。本项目技术服务费由甲方承担,依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

6.2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软件预付款(合同总款的30%)即万元(大写:整)。

6.3项目实施完成,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全款的50%,即万元(大写:整)。验收后满一年质保期软件运行稳定,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余款万元(大写:万元整)。

7.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约定如下:

7.1甲方权利

7.1.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技术服务成果;

7.1.2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7.1.3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7.1.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7.2甲方义务

7.2.1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本合同4.1中列明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未及时提供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7.2.2向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保证软件安装调试有效网络平台;提供上述工作条件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7.2.3在接到乙方关于要求改进或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的通知后三天内,及时做出答复,未及时答复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7.2.4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7.2.5按约定验收项目成果。

7.3乙方权利

7.3.1接受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

7.3.2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作成果后获得报酬;

7.3.3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在接到上述资料或开始工作的一天内,通知甲方改进或者更换。超过上述期限不提出改进或更换要求的,视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已符合合同约定。

7.4乙方的义务

7.4.1乙方应按约定亲自完成技术服务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委托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拒付报酬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7.4.2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场所时,须遵守甲方厂规厂纪,如因违反甲方厂规厂纪造成乙方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4.3项目验收后,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8.不可抗力

8.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地震、飓风、洪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8.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如本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或合同有关执行期间应相应延长。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责任:

9.1.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约定标准完成服务项目的,应当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9.1.2甲方迟延支付项目报酬的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每逾期一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1.4其他约定:

9.2乙方违约责任

9.2.1乙方不能完成服务项目,应当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

9.2.2乙方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逾期三十日仍未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

9.2.3乙方未按约定标准完成服务项目的,乙方应负责按合同约定标准整改。如合同履行期已到期,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一定期限作为补救期。在补救期内,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工

作成果符合约定标准。乙方如在约定的补救期到期后仍未能按标准完成服务,或甲方不同意给予乙方补救期的,甲方有权在补救期到期后或合同履行期到期后,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虽经乙方补救完成工作,但已构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按9.2.2支付逾期违约金。

9.2.4在合同服务期间,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或工作条件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未按本合同7.3.3款约定期限书面通知甲方,造成技术服务工作停滞、延误或不能履行的,应承担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

9.2.5其他约定:无。

10.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其它约定

11.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1.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执行本合同所需要的通知、报告及其一些通讯信件,均以书面形式有效并以书面形式传送到甲乙方指定的地址。

甲方(签章):xxxxxxxxxxxx乙方(签章):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技术服务协议书样本

甲方:

乙方: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代表处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电子政务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数据保存等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日内向乙方支付元/年的技术服务费。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加工贸易申报系统,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加工贸易审批部门申报加工贸易合同。

3、甲方应确保计算机系统和ie浏览器能正常工作,自行解决网络接入问题。

4、甲方应指定专人(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加工贸易业务知识)负责系统的操作,甲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指定联系人:电话:传真:信箱:

5、甲方在遇到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跟乙方联系,如实向乙方描述故障现象,积极协助乙方解决问题。

6、甲方如需乙方提供上门技术服务,应及时跟乙方联系,乙方会按照标准的上门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贸易ca证书的使用培训。

2、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贸易系统的技术支持,但不包括对甲方计算机的维护和提供加工贸易业务咨询,不对甲方合同数据的正确性以及能否通过审批承担责任。

技术支持电话为:传真:信箱:

3、乙方的服务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8:30—17:30,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不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4、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形式是用户的电话咨询或来访培训,不包括上门服务(vip会员除外)。

5、在发生网络故障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系统无法使用时(如internet接入问题等),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6、乙方应当准确记录甲方传输电子数据的过程和时间,保证所存储的数据不被人为更改和灭失。电子数据的保存期限为20xx年。

7、乙方应采取国际上通行的网络安全措施,保证存储在系统内的电子数据的安全、真实、完整,不得对电子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篡改等。

8、因加工贸易审批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9、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其存储的电子数据。

三、协议期限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所指技术服务期限为年,从双方签定之日开始计算,具体时间为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四、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协议到期后,如甲方继续需要乙方的服务,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如甲方不再需要乙方的服务,本协议自动终止。

五、对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政府行为及其他乙方不能控制或避免的原因致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七、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代表处。

甲方:乙方: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代表处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字: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标准技术服务合同参考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服务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序文

鉴于甲方(委托方)需要就_________技术项目由乙方(服务方)提供技术服务;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正文

第一条服务项目名称

1.1服务项目名称是指技术服务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标的项目的全称。本合同的技术服务项目名称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服务项目的名称)

1.2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技术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培训合同或技术中介合同。

1.3鉴于我国技术服务业的具体情况,技术服务合同的种类繁多复杂,法律上具体规定名称的,只有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但技术服务的范围远不限于此,凡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需要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合同,大都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条技术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2.1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体现为技术工作成果,主要有产品设计、工艺编制、工程计算、材料配方、设备改造、制定企业技术改造方案、提出改善经营管理、计算机程序设计和检索、复杂的物理测试及化学测试、生物测试、复杂的产品或材料

性能的分析鉴定、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工业化试验和生产活动中完成的特定技术工作、以及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合同。服务方可就上述技术服务内容向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

2.2技术服务的方式主要是指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具体做法、采用的手段和方式。双方约定服务方可以通过产品设计、工艺编制、非常规理化测试分析、企业技术改造、材料鉴定分析、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技术中介活动等方式来提供技术服务。

2.3技术服务的要求是指完成特定技术服务项目的难度、具体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以及实施效果。例如,为引进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关键部件的消化吸收,通过技术服务,使技术设备能够达到某一种技术生活水平和某种标准。

第三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本合同从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具体时日,以及分阶段履行的各阶段的起止时日。双方约定各自的履行期限为:(如委托方协作事项应在______日内完成;服务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完成技术服务项目等。)如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方可以随时履行,权利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2本合同的履行地点可以由双方约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以约定在服务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3.3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约定以工艺产品结构的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性能的测试分析、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以及利用技术和经验为特定技术项目服务等方式来完成。

第四条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4.1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是指为了使服务方顺利开展服务工作,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技术背景资料等。

4.2委托方应协作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向服务方阐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要点,提供有关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数据、原始设计文件及必要的样品材料等;

(2)根据服务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追加有关资料、数据;

(3)提供给服务方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应及时修改、完善;

(4)为服务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4.3双方约定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数据:(委托方应提供的技术背景材料和有关技术、数据)

4.4双方约定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提供以下工作

条件:(委托方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如场所、交通、食宿等)

4.5以上协作事项应约定的明确具体,要尽量写明提供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具体时间、内容、数量、方式和要求等。

第五条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1本合同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5.2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需要保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合同没有约定的,委托方不得干预服务方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

5.3双方可以约定不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式

6.1鉴于技术服务合同的验收比较特殊,其技术服务成果大都属于软科学范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无形、不可操作的特点,其验收标准一般无法以硬指标衡量,故双方应本着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不能过于苛刻或显失公平。

6,2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服务成果采用鉴定会、专家评估的方式验收,也可以约定由委托方单方认可视为验收通过。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都应由验收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6.3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验收或评价方法,则按照合同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第七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7.1双方应明确约定服务方提供技术服务所应获得的报酬。在本合同中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支付报酬元人民币。

7.2双方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为:(可以约定采用一次总付、分期支付等方式支付,并明确约定支付期限)

7.3双方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活动等经费如果不包含在合同报酬中,其费用应由哪一方支付、支付的金额及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委托方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

8.2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服务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服务方造成的损失。

8.3委托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和保管费;

委托方逾期六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服务方有权处分工作成果,从所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委托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方补齐不足部分。

8.4服务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委托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期作出答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5服务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者提出建议,委托方应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委托方未按期答复的,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6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者服务方完成的工作成果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委托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7服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减收或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8服务方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服务方应当返还技术资料、样品及已收的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9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委托方同意利用的,服务方应减收报酬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有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服务方应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10服务方对委托方交付的样品、技术资料保密不善,造成丢安、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11服务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而未中止工作、或采取适当措施也未及时通知委托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8.12服务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9.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可以根据自愿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9.2争议发生后,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

9.3若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

9.4若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协商、调解的,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9.5双方也可以约定不通过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条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0.1技术服务:是指科学技术专家或者由专家组成的智囊团利用自己拥有的科学技术知识为他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一项服务活动。

10.2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建议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10.3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10.4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运用自己的技术知识为促成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而进行的介绍活动,并协助解决约定的技术问题而订立的合同。

10.5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的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问题。

10.6技术工作成果:是指服务方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和手段解

决特定技术问题所完成的、以科学技术知识为内容的工作。

10.7验收标准和方式是指当技术服务合同实施完成后,双方约定的通过何种标准和方式来验收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附文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有关批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

第8篇: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范文

尽管学界尚未形成被各方普遍接受的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但是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开放和发展的概念,其含义虽然不能被穷尽,但是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学者的著述以及社会生活实践的总结,提炼诚实信用原则应有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中有很多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一般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与诚实信用原则关系最为密切的合同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法律规范,可以列举出诚实信用原则应包含以下方面的要求:(1)要求当事人诚实不欺,言而有信,严格遵守已经达成的交易(协议),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2)要求当事人之间正当竞争;(3)善意并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保密义务与披露义务;(4)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诚实信用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不合理与不公平的权利义务。

二、电子商务交易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挑战

近十年来,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不断多样化,从单一的B2B(BusinessToBusiness)发展成为今天的三种基本模式B2B、B2C(BusinessToCustomer)以及C2C(CustomerToCustomer);从国外公司占据市场主流到本土化转变;从低迷到现今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已经逐步走向成熟。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02亿,使用率达到48.9%,相比2012年增长6.0个百分点。团购用户规模达1.41亿人,团购的使用率为22.8%,相比2012年增长8.0个百分点,用户规模年增长68.9%,是增长最快的商务类应用。[5]在网民增速逐步放缓的背景下,网络购物应用依然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然而,电子商务市场也不断面临着技术、安全、道德、法律等多方面的潜在危机。2013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网购消费欺诈、用户信息泄露、企业无序竞争等问题在2012年更加突出。除了由于技术的局限性和人类认知水平有限而现今无法解决的问题外,电子商务活动中主要存在着下列有待市场和政府监管部门加以完善的几类问题。

(一)交易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技术安全问题;二是信息安全问题;三是交易安全问题。而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涉及的层面十分复杂,其涵盖了合同、电子支付、隐私权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领域。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到道德、法律层面的问题,同时它还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电子商务活动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因而交易的具体情况无纸化、数据化,给交易当事人中的技术弱势一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带来巨大挑战。同时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规制起步较晚,仍处于初级阶段,因而交易的安全性问题更加严峻。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如何有效地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二)电子合同问题

从本质上看,电子合同是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而不是突破传统合同的新类型。因此,我国目前没有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定义,电子商务立法领域更加注重对合同的形式———“数据电文”等概念加以界定。结合合同的性质和国际通行观念,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电子商务的概念一样,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来说,电子合同是指所有通过电子技术手段缔结的合同,包括电子手段、光学手段以及其他类似手段;狭义上说,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方式缔结的合同。狭义上的电子合同是电子合同类型中的主体,它又可以分为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EDI)订立的合同、以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和电子格式合同。电子合同具有与传统合同显著不同的特征:(1)合同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性;(2)合同形式的电子化和标准化;(3)合同的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4)合同生效的时间、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不统一性。电子合同的上述特征使其具有传统合同所不具有的独特魅力,但是也正因此使其面临着突出的交易安全问题。电子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难以区分,要约与承诺成立的时间点与传统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多样,有离线支付、货到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上述因素使得如何判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履行受到技术层面与法律层面的双重挑战。同时,交易双方没有对等的信息交换、格式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地位的冲击、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追究困难等问题十分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合同的履行中的适用对于平衡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行为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从形式来看,电子合同大多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即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适用而预先制定的,并且适用于不特定的交易相对方,相对方无权修改变更,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的合同。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为提高交易效率而产生的订约模式。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格式合同的表现形式为点击合同,即由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预先设定全部或部分合同条款,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购买”等指令才能订立的合同。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往往具有优势地位,其往往利用优势地位订立有利于自己的格式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加重对方义务条款、不合理分配合同风险的条款等等,以谋求利益最大化。因此,为平衡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中均引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格式条款加以限制。我国《合同法》第39~4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3条均是对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体现。网络经营者订立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且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说明。网络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的义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的规定。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

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的虚拟性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中更加猖狂。交易欺诈、商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格式条款侵权、个人信息泄露、选择权得不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权受损、维权困难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尤其表现为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个人信息,又为个人资料或个人数据,是指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或资料的总和。常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生日、职业、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银行账号、购物习惯等。个人信息在现今具有与以往时代明显不同的特征:(1)个人信息更具有商业价值,逐渐成为商业竞争的重要目标,一些经营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作为买卖标的而泄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现象愈加普遍。(2)个人信息的获取更加便利。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形式,其不仅是虚拟的交易,而且是一种结合线上网络和线下实体的商务行为,在此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交换。(3)个人信息的获取范围更广。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商业行为超越了空间的限制,也就意味着个人信息突破了传统的在“熟人社区”中交换,发展成为全国性甚至全球性的交换。电子商务时代,只有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才能确保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抱有信心,推动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新解释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商事的交易路径从即时交易向远期交易转换,从现货交易向期货交易递进,从小量交易向大宗交易、从实物交易向权利交易、从双向交易向多向交易、从单次易向连续易的发展,迥异于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成就的民法原则和制度,我国商法确立了交易的定型化、权利的证券化、程序的简易化以及短期时效等制度,保证商事交易的简便迅捷。[6]电子商务无疑是商事活动中体会变化的确切的代表,从某种角度上说,现代科技的诞生必然伴随着其本身的不合理因素。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是信息科技时代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电子商务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及时通过技术、法律、行政等手段加以解决,最终将阻碍电子商务市场的良性发展,也会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诚实信用原则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现存问题的规制有着特有的作用。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只是一般性原则,而是采取一般原则与具体制度、具体规则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它既在民法总则和其他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总论中作一般性的规定①,突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关系主体的强制性要求和对司法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和限制,又在具体民商事法律规范分则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具体制度和规范,突出表现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要求使得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类型化适用同样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电子商务活动的现存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则设定就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类型化适用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作用。梁慧星先生在《民法解释学》中提到,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以道德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虽以社会伦理为基础,唯其并非道德,而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7]所以,以电子商务作为媒介而产生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应当遵循如下要义。

(一)适当、实际、协作履行

适当履行,又称为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电子商务中,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电子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前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行为将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依照合同标的履行合同义务。电子合同的标的大致上可以分为信息产品和非信息产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论合同标的是哪一种,当事人都应按照合同标的来履行。协作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互助协助对方履行以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以电子商务B2C模式为例,其具体表现为消费者应告知经营者自己的地址和身份信息以便于经营者发货和消费者受领;应处于可联系状态以便商品的收验;在信息产品交付中,应使自己的信息系统处于可接受的状态等。本文来自于《税务与经济》杂志。税务与经济杂志简介详见

(二)附随义务

第9篇: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范文

“秒杀”原系电脑游戏中的名词,现已延伸到网络购物,指网络卖家一些超低价商品,让买家通过网络抢购。由于价格极其低廉,往往商品一上架就被抢购一空,甚至用时只须一秒,让网购一族为之疯狂。

然而,一些无良商家却浑水摸鱼,那么,消费者遭遇秒杀纠纷,该如何维权呢?

秒杀:应当兑现

【案例】一家公司曾在淘宝网举办“秒杀X运动鞋,原价300元秒杀成功只需1元加运费15元”活动。2010年4月25日21点,李先生秒杀成功。但事后公司一直未给他寄去运动鞋。李先生多次与公司电子商务部工作人员联系,对方竟以“只有一双鞋子,当日却有21位秒杀成功,公司只能以先交费者为成功秒杀者”等理由一再搪塞。

【点评】公司应当兑现李先生运动鞋。公司事先所发通知虽为商业广告,但其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一经消费者承诺,即交付运动鞋的意思,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视为要约。李先生按要求参与秒杀并成功,不仅是对公司要约的承诺,且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该公司必须无条件兑现,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秒杀:不容欺诈

【案例】2010年6月,刘小姐看到一家网店推出秒杀活动,说平常要卖1980元的皮包,只卖198元,并限量十只。当晚,刘小姐成功秒杀。可几天后,刘小姐发现该店又搬出该款皮包搞秒杀,且通过网上搜索该皮包的成交记录,得知其实际卖价一直都是198元。原来,是网店故意在前期提高价格,在促销时,再把价格调到正常水平。

【点评】玩此类噱头的,当属欺诈。网店一是制作、了虚假、引人误解的广告;二是利用虚假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刘小姐有权要求网店给予双倍赔偿,计396元。

秒杀:须保质量

【案例】2010年6月,李小姐以20元的价格秒杀获得一双市面售价1280元的女式皮鞋。穿了一周后,李小姐给皮鞋上完油,仅过了不到半天,便发现洁白的袜子变成了黑色。原来,鞋面的鞋油渗到了鞋内。李小姐要求网店更换,却遭拒绝,理由是亏本出售,个别质量问题自然应忽略。

【点评】网店的说法是错误的。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而《产品质量法》的核心之一就是“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保证商品质量,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价低商品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网店推出秒杀,并不等于告知消费者商品存在瑕疵,也不等于消费者接受了瑕疵。因此,网店应予以更换。

代秒:不得私吞

【案例】2010年7月,丁小姐见一网店推出一元钱秒杀6998元女式自行车活动,便央求好友聂小姐帮其“代秒”,并约定不管成功与否,均给聂小姐一瓶价值168元的洗面奶作为报酬。聂小姐秒杀成功后,觉得自己太亏,丁小姐占了大便宜,便后悔,决定不顾情谊,拒绝将自行车交给丁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