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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规避风险 采访工作 纸质文献 数字资源 知识产权
(分类号]G253
馆藏文献均为重要知识资产。图书馆除了要担负保存、开发、传播、利用等传统职能外,还要担负版权保护新职能。表现在采访业务中则为不断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准确感知各种版权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从而使图书馆在版权得到保护的法律环境下,扮演重要角色。而且主动自觉规避知识产权风险,也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更是图书馆行业以职业道德进行自我约束,从而达到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自律体现。下文梳理了采访工作中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问题。
1 从文献的版权取得要求看
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登记取得和自动取得两种方式。我国采用的是不附加任何条件和程序的版权自动取得制度。还有的是以著作权标记获得著作权,如《世界版权公约》明文规定,一切已发表的作品均应加注版权标记,否则视该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加注版权标记对于表明著作权人的权利还是有好处的,大多数《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和《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都遵从这一规定,我国也不例外。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都要求作品的版本应附上著作权标记。中国的版权标记则为“版权所有”字样。
纸质文献的采访一般可通过版权页来粗略识别近期出版的图书是否拥有版权声明或标记。如果是在坊问访求近代及更早前的图书,则需勘察是否保护了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对于有意篡改、歪曲原始作品的侵权文献,避免收藏入馆。如果是通过国内从事版权贸易的出版集团公司采购其版权书(俗称影印书刊),则不能停留在原始版权页上的判断,需慎重查看其获得重印的授权合同,查看其授权协议是否囊括了其销售书目清单,合约上的销售数目是否符合其国内发行量,避免公司自行扩编的非授权书刊入藏到图书馆。虽然影印书刊在纸张材料、印刷精美程度、发行速度上,都无法与原版相比,但中小型图书馆限于经费的匮乏,通常通过该类公司获得优惠价的国外授权影印书刊。
数字文献的采访,无法也没必要一一鉴定数据库内文献是否为数字文献生产商合法取得版权;图书馆作为第三方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可声明不受连带责任。但本着尊重作者的著作权,推动数字资源产业健康发展的目的,图书馆在签订购买协议时,有必要对供应商提出版权合法取得的要求,尽量避免购买使用存在侵权问题的数据库。尤其是近年来,国内常见的数字文献生产商均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频繁亮相:2004年郑成思等7专家状告书生数字公司侵犯著作权;2005年河北省32名作者投诉中国知网侵犯著作权;2006年李昌奎状告超星数字图书馆,兼告使用该公司产品的几所大学;2007年吴锐领衔的400位专家学者状告超星及其关联企业盗版;2008年482名硕博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虽然图书馆在系列版权纠纷案件中,多因非赢利及免费服务性质,即使涉人其中也多免责,但也要考虑到版权纠纷案件对图书馆的负面影响:①造成购买的数字资源不稳定,涉嫌侵权作品退出数据库后,影响使用;②付费使用涉嫌侵权的数据库变相助长侵权行为者的得利;③图书馆在版权交易中对著作权保护的薄弱环节暴露无遗。
2 从文献的合法出版要求看
2.1 合法出版社违规出版书刊问题
新闻出版总署先后制定有《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出版业务的监督通过行政法规来强化管理。因此,采访员应全面了解具体的出版管理条例。纵使是政府部门确认的合法出版单位,在出版过程出现违规行为,导致书刊不符法规而出版,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应界定为存在一定侵权风险而避免接受。如《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34条为“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对私自出版两期以上增刊的杂志,要拒绝接受。2004年《中华成语典故》出版违规案件中,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买卖书号,就曾造成国家图书馆收藏侵权作品。
2.2 非法出版的非盗版书刊问题
2004年7月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公布了“首批被取缔的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期刊名单”,同年11月上旬再次公布60种非法报刊名单。2009年公布了在南京、石家庄等地印刷非法报纸的徐州“3.03”非法报纸团伙网络案以及南京“3.16”非法报纸印刷案。负责期刊、报纸采访的馆员,在每年预订新报刊时,要关注非法报刊黑名单,以免错订非法出版报刊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同时给读者带来负面影响。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非法出版物流人图书馆并造成不良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单位应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虽然杜定友先生曾言:“图书馆应该收藏一切有文字的纸片”,但著作权法却并未允许图书馆收藏非法出版的作品并开展服务。
2.3 非法出版的盗版书刊问题
印刷技术的高速发展,容易衍生非法出版的盗版书刊。1997年《巾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首次列明惩处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款。但盗版现象有深刻社会根源:①国民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显得比较冷漠,尤其在对待盗版问题上;②盗版商借用新复制技术,使真假产品愈来愈难分辨。仅靠法律制度的制定还不能带来全面性的权利保护。而且我国著作权法还存在个别规定模糊的问题,不利于对特殊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尤其对待盗版,还缺乏系统的法律体系和操作程序,通常依赖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模式来处理,造成双重管理,管辖职能分工不清,办事效率低下。在面对一定时期内盗版与正版并存的复杂出版发行市场,图书馆需避免文献采访过程中,购进盗版文献。2002年4本盗版的《席慕容文集》混进广东省中山图书馆,被网络媒体及传统纸质媒体曝光,就曾对图书馆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3 从文献的合法营销要求看
3.1 避免正常渠道下的非法营销行为
近年图书馆普遍采用招标模式引进图书文献。为避免非法营销书刊进馆,在招标文件中,不少图书馆或采购中心也将盗版问题列入合同条款。例如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谈判采购公告(2008年)提到“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物发行管理规定,不发行盗版或盗印的出版物;对盗版图书图书馆有权拒绝验收,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退货。”但招标方式如果操作不严密,也会让盗版出版物明目张胆地进入图书馆。2005年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突击检查部分图书招标工作,金沙县一中新进6万册图书中超过六成是盗版和非法出版物。此外,抽查图书的用纸均为劣质再生纸。这些显然存在问题的图书,均系政府采购部门以公开招标形
式购进,按理不该出现这样的情况,却偏偏被人钻了空子。纵使是资质比较高的供应商跟图书馆合作,也不能因为其是合法营销的单位而忽视了其营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法营销行为。
3.2 避免非正常渠道购买合法出版书刊
一些书刊从出版方式看,是合法出版,但在营销过程中出现了欺诈行为或借道于没有取得政府颁布营销执业资格的商,也会让合作的图书馆受到利益伤害。例如外国出版商在销售其产品时,所制定的详细售价标准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在商业谈判中我们要据理力争适用于本地区的售价方案。但个别图书馆为节省经费支出,以商业欺骗的手段(如盲目听信个别国内公司的所谓低价销售方案,类似案件如2005年的“上海红宝公司非法进口销售书刊案”)来引进纸质或数字文献,以图反制出版商垄断的高价,就显得不切实际,除负担违约责任外,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出版发行权。
有些国外刊物有特殊使用说明标记。如美国JohnWiley销售给个人的刊物,有专门标识注明不得存放于图书馆供大众借阅。有的出版社在销售方案上有区别为机构价或个人价。图书馆就要以机构价方式购买,避免引起纠纷。另外有的刊物原为本国出版发行,后改为国际出版发行,如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Law,图书馆可以廉价费用从本国编辑部获得样刊。但这类通过非正常发行渠道获得合法刊物的方式也存在侵权风险。
4 从合理使用文献的要求看
纸质馆藏依著作权法,在正常借阅流通或适度复制方面都不会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即使是外借纸质图书过程中收取了一定费用,也不侵犯版权。因为纸质图书没有出租权,跟光盘文献、软件等不同。虽然有一些国家提到在流通借阅过程中,要推动著作权法确认公共借阅权,即作者或出版者按每本图书在图书馆被借阅次数收取版税的权利,但目前仅有少数国家立法保护公共借阅权,国际著作权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将公共借阅权纳入。所以采购纸质文献的过程一般不提及文献进馆后的合理使用问题。
数字文献因内容比较容易被复制,传播的速度也比较快,因此出版商对其合理使用的条款有比较多限定,而且有些超出著作权的界定范围。为维护版权人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国际图联确定了系列原则。其中第10条认为:“对于授权协议由著作权人单方面订立,在订立的过程中没有给用户协商机会,并且许可使用条款中有限制或否定著作权法中已有的著作权例外或限制规定的授权协议,国家著作权法应使该项授权协议无效”。中国图书馆学会也作了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第5条认为:“图书馆不可能、也无义务为用户的侵权承担责任。用户通过图书馆的阅读和利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由用户独立作出判断,并独立承担责任。图书馆不为任何第三方侵权带来的后果承担直接的或连带的责任。”但在正式签订数字文献引进合同前,图书馆要全面地与数据库商协商界定清楚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版权问题。
4.1 要明确用户范围
图书馆要采取技术保护措施,防止非法用户对数字资源的非法使用。而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权利人可采取技术措施来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第18条规定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应承担的责任。
4.2 要明确使用权益
图书馆要保护自己及读者用户的合法权益,并为绝大部分用户争取最大限度的使用权益。例如避免不合理的“非法滥用”或“恶意下载”界定;避免出版商单方面增加不利于馆际互借的限制性条款。
4.3 要明确双方职责及涉及侵权时的责任
图书馆在提供数字资源给用户使用前,要明确标识版权公告及使用细则并对用户进行培训、指导。用户使用过程中,无论其是否有意造成非合理使用,要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其行为,避免负面影响扩大。供应商要保证资源在合同年限内无障碍使用,不得窃取用户注册的个人信息,尊重图书馆作为公益性、非赢利性单位在保护著作权与促进资源共享方面的特殊地位。对于用户侵权时的责任,图书馆不为第三方承担责任。只要尽了告知义务就应认可采取了合理措施。比如,有人认为:“通常情况下在一份电子资源许可协议中,图书馆不应对出版商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包括用户违反版权法使用电子资源的情况,因为图书馆完全无法控制用户使用电子资源的行为,但是图书馆应当为阻止滥用的发生采取合理措施,包括拒绝滥用者访问电子资源”。但用户的不当使用,会影响到图书馆与供应商的合作;对违规者的查找浪费不少人力,影响正常的工作进展;对用户的使用量进行研究性统计时,产生干扰,不利于图书馆准确调研。从各个方面来综合考虑,我们应引导用户“合理”使用数字资源。
5 从馆藏查缺补缺需求看
引进纸本期刊时,最不可轻视的就是查缺补缺环节。尤其是外国期刊往往是按需印制,缺了则难以补回。那么是否可通过复制来补缺?发生在馆外的复制行为,图书馆可否接受?笔者认为因补缺而实施的馆外复制行为务必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能接受书商非授权下的复制品。个别图书馆漠视著作权人的专有复制权,为补全刊物,默认书商的非法复制刊物到馆收藏(如南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中提到:“投标人应能及时处理图书馆的查缺请求,对于未能补缺的期刊应提供复制服务”),会因主观上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受到相关部门的依法追究。只有当合法书刊完成交易进馆后,方可按照著作权法对其实施合理的复制。
各类纸质馆藏在使用过程中,也会因借阅流通、自然损耗、突发危机事件等导致缺失,图书馆无法在出版市场通过正常渠道购买时,也会采用各种复制办法补缺。表面上这类复制不属采访业务,但也是馆藏保持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2007年全国图书采访工作研讨会还专门讨论了馆藏补缺问题)。而且这种馆内复制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属合理使用。但如果是借助商业公司复制后再购进,则存在侵权风险,应特别注意商业公司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复制授权,其提供按需出版”断版书、短版书”服务时,是否履行尊重版权的尽责义务。
数字化馆藏如发生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其存储格式已过时,需补缺时则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享受复制豁免权。
不过,为保存版本而合理复制本馆收藏的合法作品(含数字作品),严格限制在保存版本目的范围内,若将复制品用于借阅,则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可视为存在侵权风险。从国外立法看,补缺复制书刊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第404条规定允许图书馆以合理使用方式制作三份包括数字复制件在内的馆藏复制品,但数字复制件不能向图书馆建筑物以外的公众传播。这意味着图书馆可让本馆用户有限度地借阅、流通。1993年俄罗斯通过的《关于著作权和邻接权法》赋予图书情报机构在复制和自由利用文献方面的特权,其第20条规定图书馆可以“修复、替换丢失的或受损坏的合法作品;为其它图书馆提供所丢失的作品复制品”,从而赋予图书馆一定的复制特权,为图书馆有效组织馆藏以及进行馆际互借提供了保障。2008年俄罗斯颁布新《图书馆法》,允许叶利钦总统图书馆、俄罗斯国立图书馆和俄罗斯国家图=}5馆有权制作电子图书。三家图书馆可与其他图书馆共享电子图书。可见,俄罗斯图书馆可依法通过复制方式进行多样化的查缺、补缺。我国著作权法应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图书馆在复制上的特殊保护,使补缺的馆藏能合法化地后续流通使用。
6 结 语
关键词:电于商务;税收政策;征收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电子商务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来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交易行为的最新方式。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尽管电子商务活动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间接电子商务方式。
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间接电子商务方式是指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货物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货上门的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指电子商务的实质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之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于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社会进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务活动实施过程中质的飞跃。它的涉税事项管理与传统商务活动的税收管理有着巨大的区别,甚至原有许多税收政策及管理方法无从适用。正因为如此,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实质而言,现行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具有无地域性。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型的,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通过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导航手段,人们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能了解产品性能,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许多交易过程。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贸易。如许多跨国商务交易活动不受海关检查就可以自由进行,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但同时也跳出了税务监督管理的范围,使原有的税收征管方法和税收监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货币电子性(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交易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有国家严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现金交易数额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交易形势下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而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实体隐匿性。
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强的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税务主管机关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四)具有实体虚拟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以“虚拟化”。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可以虚拟的方式出现。在税务征收管理上,难以确认准确的对象。
(五)具有单据无形性。
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资金流动需要真实、合法的票据作核算的证据,但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是方便、快捷、节约成本。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被电子签名代替,纸质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所代替。由于电子数据不直观,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容易被删除、修改、迁移、隐匿,这就给税务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电子数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再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这也给税务监督管理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六)具有商品来源模糊性。
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储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论/文/网LunWenNet/Com]
二、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监控的主要对策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上述特点,给原有税制要素的确认带来了困难,也使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因国际互联网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就此进行了积极广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许多相应的对策。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主要对策有:
(一)电子课税原则的确定。
电子课税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则,在这方面,欧盟于1998年底制定的电子商务征税五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网上贸易除致力于推行现行增值税外,不开征其他新税。
(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是科技、信息进步的表现形式。(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中性原则,不应加重电子商务活动正规经营的负担。(4)税收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易于遵从,并与电子商务经济相适应。(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应确定网络税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规定将可能实行的无纸化电子发票。
从上述可以看到,欧盟制定的适用课税的五原则是在对网络贸易主要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提出的,虽然谈及税收中性原则,也只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而美国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解释有所不同,他们的宗旨是要求对类似的经济活动行为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强调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时应采取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新科学的发展与应用。
(二)是否课税的确定。
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是世界网络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是最大的输出国,信息产业已成为其第一支柱产业,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保持其在这一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国际互联网商务免税,但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国的这一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持有异议,如日本、法国、德国等作为全球网络贸易的主要消费国则主张征税,理由是不征税会丧失大量税收收入,丧失税收,最终将无法改变其在网上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范围,世界各国通用的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权限,几乎都同时采用了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已难以有效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主张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四)常设机构的确定。
常设机构的确定是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基础,在国际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日本认为,对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应依据其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定,如提供者仅是通过设在该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连接服务,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服务的服务者则应该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目前,这种认定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国家认可。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电子科技发达的表现形式,由于我国电子科技发展较晚,10年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涉及税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虽然存在但还不十分明显。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涉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从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不难预计,将很快出现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将处于重要地位。
从实际而言,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较权威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具体的法规,实际情况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从历史看,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1999年开始的,至今已有10年,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网上支付体系、配送服务体系以及经营者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环境的完善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但笔者认为,我国应对电于商务的税收政策及其相对应的法规的确立刻不容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以下相关对策:
(一)实施鼓励、支持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表现。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电子信息、工商部门的推广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支持政策,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我们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忽视和限制其发展。否则,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将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电子商务的实践中去调查,找寻电子商务活动的实质,以利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具有针对性。
(二)实施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
对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制订积极、稳妥的税收政策,跟发达国家一样,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活动形式造成歧视,更不能由于征税阻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限止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给予电子商务一些优惠政策,以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三)实施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税收政策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不能按照传统的商务活动制定税收政策和具体的税收法规。制定政策、法规前要摸清电子商务的实质,掌握交易活动发生的全过程,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采取技术政策,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目前科技发展的速度来看,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智能化征管。
(四)实施协调、配套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虽然有其特点,但其运行过程有其综合性,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需规范。制定税收政策、法规时要与其他法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否则难以将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到位。除此这外,还要考虑国际上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协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创新与发展
记者:剑桥大学出版社拥有427年的历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出版社之一。在这数百年间,它发生了什么巨大的变化?您看到的变革有哪些?面对这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出版社,您上任以后,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
Stephen:剑桥大学出版社漫长的历史,有时意味着我们遇到的困难更多的是传统问题。人们经常说,在剑桥就是这么做的,这就是我们的方式,而不愿意改变。如果世界一点也不发生大变化,那么这种说法是没有问题的。但今天的世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版业也是如此,特别是在数字出版方面。人们常常认为最优先考虑的问题应该是如何保护历史,但有时这是错误的,其实最该保护的是出版社本身。如果你读历史书,有很多书会写到这个出版社,你就会明白在我们的历史当中,有很多很多的变化。即使有些变化是比较小的,也能促使我们向前走,历史从来都不是墨守陈规的。我们随时要做好准备去进行改革。我们现在面临的是文化的变迁,一个是从传统出版到数字出版,一个是在国际市场领域不断提升和扩大的国际化运作。随着人们的需求越来越多,我认为我们首先不应该过多地依赖历史,而应该敞开胸怀迎接变化。其次我们要明白在我们出版社的商业运作当中,国际化或者全球化是必须的,我们85%的市场都在英国以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国际经验和国际化的知识,比如我们必须去了解中国、阿拉伯、巴西的市场。我认为这种全球战略对中国来说,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因为中国想让世界了解它,那它必须首先去了解世界。
记者:作为剑桥大学出版社的执行总裁,您觉得自己最鲜明的风格是什么?
Stephen:灵活开放,不墨守陈规,总是寻找机会和方法甚至是创造机会把事情做成。为了把这些事情做成,有时候需要新的法规和方法。我会向董事会提出,对以往的法规和制度进行调整和修订,为了剑桥大学出版社的发展,我要有高瞻远瞩的眼光,去勾勒出我们下一步的宏图。
我比较擅长开发拓展新的业务,作为执行总裁,我必须具有战略眼光,当然我也需要其他的人助我一臂之力,需要团队的帮助,来一起实现战略目标。我相信勇于冒险、创新、大胆尝试对出版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要勇敢,勇往直前,不能惧怕困难。就像十年前我们到中国拓展业务,会被认为是种很大的冒险。我的前任中,有一位就看到这个风险是值得去冒的,才有了今天我们在中国市场的业绩。今天我们到其他国家去也有同样的风险,我们必须不断寻求机会并勇于冒险,否则我们就落伍了。当然在冒险的同时,我们也要做好失误的准备,因为有时候我们会有失误,但这没有关系。
我们要相信自己有力量去修正、构建出版业的未来发展图景。最关键的则是我们要勇于实践和冒险。目前在数字出版这个领域,没有足够的全球经验供人们借鉴,人们不知道怎么发展,所以我们要有冒险的精神,或者说我们要不可避免地去尝试风险。剑桥大学出版社与其他出版社相比,可能会有更多的风险。因此,我在工作中会多制订一些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流程。几乎每一次,每一个项目都会有一个议事日程。在此过程中,我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这样员工就能跟着我分享形成战略思想和用战略眼光看问题的过程。我总是认为,在做一些不同于以往的事情时,一定要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获得支持。
十年前,我让员工去印度考察市场,与那儿的出版业建立联系,但他们都不大愿意,那我就自己跟他们一起去。作为一个执行总裁,我认为身体力行很重要,而不只是要求下属和员工做这个那个。很多执行总裁和我的意见不一致,他们更多时候愿意杲在舒服的办公室。
我喜欢做一个有活力的领导,去关注世界的发展,但这同时也产生了一个问题。当我一年中有四个月不在办公室时,我必须有一个我信任的团队并授权他们行使相关权力。一个领导者,必须信任你的团队。当然,领导者也有可能会选错人,看人看走眼。可你必须允许你的下属和员工犯错误,但同时你又要要求他们从错误中学习,当然这种错误不能太多。其实,即使有错误发生,因为这些错误是在认真地工作当中出现的纰漏或失误,所以往往不会给事业的发展带来致命的打击和严重的破坏。
总之作为执行总裁,他应该是一个有创新意识的领导,有战略思维能力的领导,有冒险精神和实践勇气的领导,一个以身作则的领导,一个宽容的领导。
记者:在日常的出版经营管理中,您认为最重要的是什么?
Stephen:作为执行总裁,我认为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学会授权,也就是懂得放权。当然放权的前提是你要选好人,选好放权的对象。你要了解他们的基本素质是好的,但放权也并不是全部放手、只要求他们给你一个工作结果。放权意味着信任被授权的人,放手让他们工作,但同时要有制度约束和管理,而且要在他们有困难的时候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解决困难。我对编辑部门尤其放权,因为我自己没有编辑背景,但同时我也会很严格地对他们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
学术出版:在质量、品牌和利润之间
记者:众所周知,您是剑桥大学出版社第一个有金融背景并且使出版社有快速发展和盈利的执行总裁。您说过想找到学术出版和赢利之间的平衡。您找到了吗?它是什么?
SteDhen:是的,我事业起步的时候是一个注册会计师。我最初参与出版业务的时候,我们的业务规模是比较小的,业务量也不是很大,以往的一些执行总裁是按资金配比进行出版业务的规划。因为那时候没有多少钱,所以财务这方面没有现在这么重要。到了我的前两任,他们已经开始对财务非常关注,熟悉甚至精通财务。到了我呢,进一步有了一些不同以往的想法。以往认为:像财务制度、市场营销的效率性,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就是质量。但我认为如果考虑得周全一些,制度严谨一些,在质量和经济效益两方面都是可以兼顾的。如果我们能够有盈利,对我们的发展是很有帮助的。当然这种盈利依然是注重质量和经济效益平衡的盈利。我认为这个平衡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坚持服务于学术和教育。第二,创立并通过再投入扩大出版社的新业务。第三,给大学贡献一些经济效益。如果这样,大学就会有条件把教育做得更好,学校的声誉就会变得更好。学校的声誉好了,我们出版社的品牌也会更好。因此在质量和利润并重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坚持质量第一,利润第二。如果只是对利润感兴趣,许多人就不愿意在这
个出版社工作,因为他们工作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赚钱,他们会有自己对学术出版的理想。同时我也相信,即使是数字化出版,质量也是最为重要的。因为现在网上的图书很难区别质量的好坏,除非你有一个非常强大的品牌,才能使得你的数字化产品和其他出版社的产品区别开来。显然数字传播将成为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那么大家是否在网上继续选择来阅读你的东西,我想最重要的还是要看你的内容和质量。所以我相信,数字出版依然会把内容质量作为最重要部分。我想,如果我们的出版社能够很好地平衡质量和利润的关系,我们后几年的目标就是每年实现10%的利润率。在西方,最好的出版社利润率可以达到16%,但我们是一个大学出版社,我们首要的责任还是要为学校、为教育服务。当然我们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达到12%的销售回报,这取决于我要非常严格地去控制成本。
我的同事Andrew Brown是剑桥大学出版社的学术总监,对于学术出版有深刻的体会,这个问题也可以请他回答。
Andrew Brown:优秀的学术出版和利润之间没有真正的冲突。事实上,读者越尊重你的书,你的书越有可能销售好――或者,在经济困难时期(像现在的情形)学术机构越会继续购买你的书籍,而不买其他出版商的书。
利润当然是必不可少的。图书销售价格的确定,涵盖了所有相关的成本,图书出版盈余可以用于下一年的出书和相关的基础设施的投资上。与实际水平相比,剑桥一直推行高价位定价。许多美国的大学出版社仍不愿把书的价位定得太高,这就是为什么许多美国的大学出版社目前处于尴尬境地的原因之一。
然而,追求短期的利润是极其危险的。如果,像许多商业出版社一样,降低初始质量评估标准,降低设计、排版、校对和生产材料的费用,这将逐步削弱你在学术出版领域信誉的内在价值,从长远来看,这将导致销售额的下降。人们如果认为这些书无论在内容或实物生产方面是二流的,那么他们将不会再买你的书。
剑桥不以盈利为目的。我们之所以需要创造利润是为了业务的继续发展,但我们的根本目的是出版这些书,是为人类知识的积淀做出真正的贡献――我们的成功在于使我们的书籍有可取之处。学术出版和赢利之间的平衡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这是一个复杂的平衡行为,我们需要不断调整和应用专业判断来决定要出版哪些书,如何出版,成本如何,如何定价。
记者:剑桥大学出版社几百年来在学术出版方面是如何保持图书的质量和品牌知名度的?
Stephen: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所有图书都要通过理事会把关和监控。剑桥大学出版社理事会由学校推荐的18位权威性很强的学术专家组成,理事会每两周开一次。(这个会已坚持了280年,从无间断。――编者加)一般情况下,我们的图书产品上会论证之前,都要先由两名权威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和推荐。一旦上会,专家们将会毫不留情地各抒己见,来论证这一个项目是否足够好。我们出版的每一本书都必须经过他们论证、同意,没有理事会的论证意见和结果,我们不可以签任何一个合同。一旦专家们给了明确的意见,出版某一本书,我们就会配上最好的编辑和生产人员,来确保质量和成本的控制。所以在这一点上,专家的意见是最关键的。具体做法是:当我们确认出版一本学术著作时,我们先会采用理事会中该领域的一个专家的意见,然后再听取两到三个专家的意见。如果他们建议做改动的话,我们会将他们提出来的改动意见反馈给作者。一般情况下,作者都会非常高兴有机会听取权威专家的意见并进行改动。这种做法主要用于学术出版,可能在大众出版中不需要这么做。为了保证学术出版的质量,我们建立了有效的同行匿名评审制度并对书稿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估。此外,我们还有严格的编辑审查条例。
Andrew Brown:通过同行匿名评审来严把质量是剑桥大学出版社优秀声誉的基础。所有的书目,无一例外是根据这一程序来进行的。评审的材料有时是作者的详细提案;有时是一项提案加上标题章节;有时(特别是在艺术和人文类的)是一部完整的书稿。
出版社编辑的任务,首先是判断书稿在原则上是否适合出版社出版,主题是否适合;内容是否涉及一个很重要的话题――个有重大贡献的学术讨论、研究或教学;作者是否知名,是否由资深人士推荐,是否符合市场需求,等等。
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均为“是”,出版社编辑的第二个任务就是选择恰当的学术专家,来阅读和评估所提交的材料,确定这本书是否符合剑桥大学出版社的要求。
选择专家有不同的标准。例如,教科书一般会选四名或者五名讲授相关课程的教授。研究专著通常是选两名或三名该领域的有关专家学者来评审。出版社的每个主题编辑都有几十人的顾问,可以定期向他们咨询,听取真正有用的意见。
基于各种原因,有时理想的评审人选是根本不存在的。比如,有时基于专业或个人原因专家们不愿意对他认识的人进行评价;或者有时候出版社编辑知道评审人有明显的倾向性可能会倾向于支持或反对作者的做法。我们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例如,我们几乎没有征询过与作者是同一所大学的专家或教授的意见,哪怕评审人先前已表明自己与作者是对立的,我们都会组织专家客观地进行评价。
总而言之,出版社外部评审员的选择程序是一个有技巧和关键的环节,编辑要具备相当的敏感、经验和专业判断的能力。
同样重要的是编辑要确保对评审报告进行正确解析。例如,编辑可能收到一份报告,明确建议出版,但其中附带了许多批评建议,使你最后考虑到底是否要选择该作者。与之相反的,有些评审员吝啬赞美之词,不愿给一个好的评价,但是不冷不热的报告实际上可能代表了相当积极的建议。当然,我们希望我们所选择的评审员不仅严格,而且公平。但对一些报道,在事物的性质上需要进一步证实,在实践中出版社编辑对此进行解释是必要的。
我们征求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后,有三种处理结果:(1)接受出版该书;(2)拒绝出版;(3)要求作者进行某些修改,然后重新提交。第三种是相当普遍的。每年剑桥大学出版社同意出版的几百本书中,有许多是将初步大纲甚至是完整的书稿退回给作者重新组织或按我们的外部评审员建议重写,然后在其修订的基础上再请原来的评审员重新评审。如果评审员满意第二次的书稿,我们最终会同意出版;如果他们的评审结果是否定的,那么该书就被否定了。
我要指出,虽然出版社的编辑有权提出拒绝出版的建议,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外部评审建议(在实践中,每年我们不采纳外部意见而否定了几千本书出版的建议,主要原因是这些书不适合出版社出版),但是出版社没有人(包括编辑、出版董事甚至执行总裁)有权决定一个正式的出版合同。只有出版社里一个由18位资深学者组成的理事会才有权做出出版决定。
出版社的编辑,他们在征求外部意见的基础
上,向理事会建议某书出版。理事会在实践中很少否定这些建议,对编辑提出的恰当的报告给予支持。理事会的审议和决定是履行出版社的法律程序的根本,因此该组织的作用是监督评审的过程,确保评审过程中已经进行了适当的和专业的评审,而不再自行二次评审。
评审员的报告是匿名的。即使是请作者修改相应的书稿时,我们也从来没有透露过评审员的身份。在这一点上,我们有时会受到质疑。有些作者会因为退稿而要求我们提供评审过程中的信息。我们从来没有透露这一点,因为这样做会破坏整个匿名同行评审的规则。这个规则是了不起的,对保持剑桥品牌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同行评审对书稿的内在学术价值的评判是很清楚的。出版社需要在此基础上做出商业决定,因为出版社要承担决定支持或反对出版的财务风险。我们并不是总能做出正确的决定(有时我们否决了出版某一个书稿,但该书却在其他出版社成功发行。有时,我们决定出版的一本书在相关的文献期刊上会有不同的评论),但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往往是能够做出正确的决定,我们一直努力在保证我们做的决定是正确的。今年,我本人拒绝了一个非常杰出的文学家的书稿(此书如出版,无疑将会在世界范围内售出几十万册),因为该书几乎没有什么新颖之处。这种严格的评审标准是一视同仁的,是受我们的作者欢迎的,肯定我们的读者也是欢迎的。当诺姆・乔姆斯基为我们提供他的下一本书稿时,我们视他如目前未出名的研究生一样,同样进行同行评审,以评估其具体的价值。这是乔姆斯基最后为什么选择剑桥大学出版社的重要原因。
记者:经过几百年的积累,剑桥大学出版社在世界各地已拥有了近四万名世界一流的学术作者资源。您能否讲一下在选择作者时,剑桥大学出版社坚持什么样的标准?
Stephen:一般我们是通过一些学术专家给我们一些建议来挑选作者。我们经常会到大学里跟教授们交谈。比如说我们要写一本关于生物方面的书,某某教授就会建议我们去找y博士或z教授,我们找的作者的学术地位必须是大学公认的,他提供的作品既是我们需要的,还要有可读性,同时能够影响到读者市场。
Andrew Brown:我们的主题编辑(我们在剑桥、纽约、墨尔本有五十多名主题编辑)全都拜访过主要的大学和参加世界各地的学术会议,从而建立起有关联系网以便让决策者知道,谁是最资深的教授和谁是在该领域里最有前途的年轻学者。一旦我们获得一个作者的第一本书稿,我们相信,他感受到的经历,即我们在出版过程中的每个阶段所提供的无与伦比的服务,也将促使他给我们提供他的第二本和第三本书稿。卓越吸引卓越,我们书的名声越好,我们提供的服务就越好,就越容易吸引最优秀的作者。他们希望在剑桥出书,是因为剑桥是最棒的。
记者:剑桥大学出版社的作者多是在学术界甚至世界上赫赫有名的人,编辑如何与他们沟通?在这种交流中,编辑们该如何考虑自身的角色定位?
Andrew Brown:从长远来看,出版商需要深刻理解学术界的需求和愿望,同时也需要像一个企业家一样来更好地服务于此。学术编辑的综合素质是罕见的!几乎我们所有的编辑在他们所负责的科目上都有很深程度的研究。没有这些资格,他们是不大可能与资深学者沟通的。最好的编辑能够不断地跟踪学术前沿,有能力对受访者的研究进行判别,最终出版最有价值的研究和教学书籍。
一直以来,我们的编辑以拥有自己的这份工作而感到自豪。他们被视为在学术领域中的关键人物。几乎所有的资深教授的大门始终是向剑桥的编辑们敞开的。他们可以和知名作者进行平等的交流。剑桥大学出版社的名声是如此之高,即使是最有名的作者(霍金,乔姆斯基等)一般都乐意与我们的编辑见面和交谈。
记者:您聘用员工时坚持什么样的标准?您如何培训他们并且使他们有好的职业发展?
Stephen:当然,我们不坚持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剑桥大学毕业的,但我们肯定在招聘时,会选择比较好的大学的毕业生。我们会注重应聘人的智商、智力,在好的大学获得的良好的学历,他个人的经验是否适合我们的出版社,他是否能够和我们分享企业的价值观和创新的东西。此外,我们还要看这个人是否诚实,我们会要求他对我们的企业文化高度认同,并有尽快适应的能力。当然这个企业文化不仅仅是指的英语文化,因为我们是个非常国际化的出版社,比如在印度,我们有160个员工,我们以他们为荣。最重要的是我们的员工相信,在教育和学术上,剑桥大学出版社可以为世界做出贡献。
记者:您说过,未来的出版人将不只是单纯的纸质图书的出版者,而是知识界的研究者、内容提供者、质量管理人、市场营销家和能承担风险的企业家。您会如此要求您的编辑吗?您用什么方法使他们达到这样的要求?
Stephen:我是这样认为的。我们希望选好的员工参与到我们的工作中来,以有一个好的团队基础。他们个人先天的素质很重要,我们总能招到优秀的员工(像Lucy这样的)。同时,我们会提供各种工作锻炼的机会和培训。能干的人,很快就给他独立做事的机会和岗位。像Lucy,才来了一年,一个人负责所有我们面对中国的图书和项目。
数字出版与专业人才
记者:剑桥大学出版社有图书和期刊两大系列的数字化产品。在中国,数字出版是一个热门话题。但在世界范围内,只有专业期刊在数字出版赢利上取得了成功,例如剑桥的学术期刊在2010年效益增长22~,6。您是怎么看数字化产品的盈利能力的?
Stephen:我认为所有的数字化产品都应该盈利,除了PDF电子文件格式写成的书以外。我们必须首先考虑我们的消费者以及他们的需求。这个需求中最核心的一点是,他们总是想物有所值甚至物有多值。所以我们需要考虑使用音乐、图片、影像、地图以及其他的各种元素,来增加我们图书的附加值,然后使我们的产品更有用,更有趣,更能使我们的读者产生愉悦感。娱乐性和休闲性在某种程度上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我们的产品特别符合顾客的需求,那么我们的产品价格就可以提升,效益就能提高。
记者:贵社的数字出版业务是独立的吗?您聘用何种素质的团队参与数字出版业务?
Stephen:是的,这部分是独立的。我们所有数字化的内容都由数字化出版部门来进行生产和销售。从事数字化出版的员工素质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非常内行的技术人员,来操作数字化业务发展所需要的技术软件,但我们不是软件公司。我们到外面去寻找专业的软件公司合作,但是我们内部是需要内行的人很好地使用和操作这些软件的。中西文化的交流及对中国出版的建议
记者:剑桥大学出版社成立了剑桥中国文库项目组,您直接负责,重点是引进出版中国文化和学术方面的著作。您认为学术出版是一个促进中英之间文化沟通的很好的平台吗?
Stephen:剑桥中国文库项目,确实是一个很
好的文化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对于剑桥来说,着力于文化和学术的沟通与交流,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种压力。我相信如果人们之间相互有更多的理解,世界上的冲突就会减少很多。例如:十年前在美国,人们对阿拉伯世界的了解非常少。作为大学出版社,我们需要帮助那些不能够相互理解或者不想去沟通的人们,给他们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能够打动他们,促使他们到不了解的国家去旅游,沟通,那就是非常好的事情。
记者:2011年,您个人获得了由中国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中华图书特别贡献奖”,表明您近年来与中国出版的密切关系。您是否认为剑桥在中国出版和图书市场的发展计划对中国出版者也是―个机会呢?
Stephen:当然是,这对我们共同获得市场体验、了解彼此的文化、创造效益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中国人比我们更了解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因此合作是非常关键的。数字化的合作对我们来说尤其重要,共享销售平台,是我们发展和分摊成本的一个重要方式。数字出版成本很高,如果大家携手共进,将会较好地降低成本,共同发展。
记者:近几年来,剑桥大学出版社在中国四川认养了熊猫“剑桥”,并捐资建立了一所希望小学,您说您想将中国的学问和文化带给西方的读者们。那您对中国的学术研究和中国的学术作者是一种什么印象呢?
Stephen:我认为我们才刚刚开始了解中国学术和中国作者。中国对外开放时间很短,中国有很多规模很大的大学,我们可以找到与我们合作的人。在中国有许多学术成果,是领先于世界的。我们必须通过其他的学者,找到并认识他们。我们希望可以带给这些中国学者与我们和其他西方出版社一起工作的机会。我认为在中国有一些学术成果,质量是比较高的。中国的教育体制引导他们专注于某一领域努力工作,特别是在科学研究方面,他们能够发展成为真正的专家和世界的领先者。毋庸置疑,中国的学术研究质量还是很高的,我们的问题是如何找到我们的作者写出适合于西方读者的书。
记者:对中国的出版人有什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