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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管理流程化是指:通过搭建物流管控平台,将物资管理纳入管理体系,将合同签订、计划、审批、采购、验收、领用、存储、消耗、报废、信息反馈以及供应商评价等事件进行整合,使物资管理工作所有任务固化于系统流程之中。过程管理流程化的好处在于:不仅可以保证物资采购过程规范,还可以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并对各种信息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统计。物资的申请采购部门也可以通过查询了解物资的库存情况以及物资采购的实际进程,领导可以通过查询物资情况,了解相关部门的实际生产状况。物资储存部门可以利用消息的方式通过申请采购部门领取到库的物资,从而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变得更加合理高效。通过统一管理流程、步骤和口径,使管理工作变得更加严密、紧凑。
2管理全程无纸化
管理全程无纸化是指:通过搭建物流管控平台,建立物资管理各功能模块,加入审批功能,将物资管理的各事件、动作进行信息化处理,不再借助纸质载体流转,减少原来需人力完成的大量繁琐、无序工作,让有限的人力去完成对企业更有价值的工作。管理全程无纸化的好处在于:一是大大减少了各种物资的使用(比如纸张),有效地降低管理成本。二是结合移动云平台可实现电子公文的随时处理和查阅,节约了各级管理人员签字审批花费的时间,可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3事件管理精细化
事件管理精细化是指:将流程中每个事件发生的内容和数据完整充分地记录,不缺项、不漏项、不错项。事件管理精细化的好处在于:详细记录各事件数据,便于系统后期筛选、查询统计,满足各种要求汇总台账、报表的需要。例如计划事件里就会包含部门、时间、需求内容、填报人、需求人等字段。
4身份管理关系化
身份管理关系化是指:将各物资在系统中贴上身份标签,该标签将与该物资的各类信息相关联,只需点击属性就能知道该物资的各种信息。例如该物资隶属的合同、供应商、采购时间、价格、领用部门、责任人、存放地点等信息会作为标记跟随该物资直到消耗或报废。身份管理关系化的好处在于:能够对各物资的信息一目了然,让管理者能够非常直观地了解物资的来路和状态。5.5实物管理电子化实物管理电子化是指:通过搭建物流管控平台,利用物联网技术,对需要进行重点管理的物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部分低值易耗品)进行电子管理,管理者只需使用手机等设备扫描条码就能了解相关信息。实物管理电子化的好处在于:通过粘贴管理信息标签,可用手机等终端直接对其扫描获取信息,乃至进行实物盘点。
5结束语
一、企业为实施电子商务应该发生的成本
企业为实施电子商务所应该发生的成本是企业为建成、和运行电子商务系统所必须发生的成本。如果没有这些成本支出,企业就无法实施电子商务或无法得到电子商务的好处。这些成本应该包括:
l、电子商务的接入成本。这种成本是企业为建立电子商务系统所发生的成本,是对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具有基础意义的成本。这种成本一旦发生,就是一种沉没成本,它不管后来方案如何变化,都是固定不变的。
2.购置、维护硬件和软件所发生的成本。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必须具备一定的硬件如电子机、服务器、交换机和等作为载体;也必须具备相关的电子商务软件,才能完成其功能。硬件一般通过向电脑公司购买即可。软件可以购买已经成熟的商品软件,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自己组织人员进行针对自己的特点开发。电子商务系统运行以后,必须对硬件和软件加以日常维护,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行。
现在电脑技术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企业配置的硬件设备很快就会过时,被新的、更多功能的、更快速度的、更强兼容性的硬件所代替。与此同时,电脑软件的功能也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强大,遵循的标准越来越高。企业在信息系统路径依赖的作用下,为了赶上的潮流,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必须适时对电子商务系统进行更新换代。
3、系统人力资本的投入。实施电子商务系统以后,还必须配备相关的人员、建立相关的机构,具体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这些人员在招聘的时候需要花费选择成本,进入到企业后还要对其加以培训,需要支付其工资。
4.交易成本。企业在通过电子商务系统与其他企业发生商务活动也需要发生成本,主要由三部分构成:(1)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而在合同契约签订前发生的成本,如对对方的调研费用;(2)企业签订合同的过程所发生的成本,如双方讨价还价、起草合同、协商合同条款和最后签订合同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3)合同签订以后为监督、实施合同而发生的成本。
5.电子商务系统的保护成本。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了电子商务系统,企业间信息的共享程度也越来越高。但是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的竞争优势,都有自己的专有技术和信息。专有技术和信息区别于非专有技术和信息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排他性。公开的网络环境为“商业间谍”和黑客等不法之徒窃取企业的机密提供了方便之门。因此,企业在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系统之后,必须建立专门的制度,专门的设备和软件来防范系统中信息的被盗和泄密。系统的保密程度越高,相应地花费的成本也就越高。
二、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应避免发生的成本
以上是企业在建立和运行电子商务系统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属于直接发生的。但还有一些成本,它并不是明显发生的,属于间接成本。企业必须防止和避免这些间接成本的发生。
L、系统路径依赖的负面成本。企业建立好电子商务系统后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如果技术更新换代,也只是沿着同类技术的路径走下去。系统的路径依赖对企业的正面作用,是有利于企业积累经验,使企业在竞争中取胜。但是系统的路径依赖也具有负面效应,就是不可避免的对新的、更有效的、类型不同原有系统的技术的抵制。这既不利于新的更有效的技术的引进,也实际上是对新效率的一种自动放弃。这是一种机会损失,构成企业的一种间接成本。因为如果企业的竞争对手采用这种技术,就会具备更高的竞争优势。
2、操作技术不配套而发生的成本。不可否认,我国企业的信息化进程与信息技术水平良莠不齐,差距很大,甚至在同一个企业中也存在不同档次的操作系统与管理混用的。一些企业拥有相当先进的设备,但没有采用与之配套的管理方法,使大量的工作仍然停留在手工方式上,这是我国企业与国外先进企业差距的一个典型标志。
企业在这种不配套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双重付出:一是因为处理方法原始、落后,先进的系统“掩埋”在陈旧的操作方式中,原先的投资成为沉没成本;二是由于不同的处理方法造成的管理困难,以及由这种困难产生的额外的协调成本。
3、弥补信息流动性陷阱的成本。信息的流动性陷阱是信息供给与信息需求不对称在企业的一种特殊反映。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更多的信息流动渠道开通,信息的供给大大的增加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需求,出现了信息泛滥。这时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信息处理方法,就产生了信息流动性陷阱:一方面企业强烈的市场信息需求面对的是大量泛滥的、不适用或无法采用的信息;另一方面,企业对市场和技术信息有比较强烈的需求意识,但由于信息消费能力不足,需求意识转化为切实的需求行动。
三、实施商务成本的变化趋势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因特网的步伐越来越快,从而使企业实施电子商务的成本有以下变化趋势:
1、企业的电子商务成本的绝对量有增大的趋势。电子商务成本的绝对量有增大的趋势是指在总量上电子商务成本比企业的其他成本增长要快得多。这是因为随着实施电子商务企业的增多,从而产生规模效益,电子商务给企业带来的效益越来越大,其成本收益率高于企业平均成本收益率,即电子商务成本总量的增大不会企业收益的提高,反而有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
2、电子商务的硬件投入成本相对减少,软件投入成本有增大的趋势。由于技术的进步,硬件的性能有不断提高的趋势,而其价格却在不断的下降。硬件投入成本相对减少的含义是:相对过去而言,硬件的投入绝对值是增加了,但相对软件投入成本而言,不如软件投入成本增加迅速。
软件投入成本主要是指相关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服务、信息交流、人员信息处理能力的培训等方面的成本。客户在与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的时候,所接触的是软件,而硬件隐藏在背后。所以现在软件是决定一个企业的电子商务系统是否有效的关键,其在电子商务系统的地位越来越高。其成本有增大的趋势是指:不仅软件投入成本的绝对量而且相对硬件来说都有增大的趋势。
3、纠正成本、保护成本和升级成本有增大的趋势。在电子商务系统中纠正成本的支出可以防止信息泛滥、信息虚假,以求信息可靠、真实。企业在将外部的信息引入企业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变形,甚至错误,这时就需要付出纠正成本。现在互联网上过量和虚假的信息越来越多,就需要企业加大纠正成本的支出。
现代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竞争对手总是千方百计地搜集甚至是盗窃企业的机密信息。为防止企业的机密信息被盗和泄密,企业必须强化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程度,相应地必须增大安全成本的支出。
一般而言,基于全球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是超越国界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带给生产企业和消费者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便捷、低成本地进入全球市场。这样,就能够以极低的成本创造出大量的“网络”商人;也能够使拥有一网计算机和信用卡的消费者成为“全球”消费者。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通过开展电子商务能够有效地缩短供货时间和生产周期、简化定单程序、降低库存,而生产企业与消费者的直接沟通将使得两者的关系更加紧密,传统交易中的进口商、出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将变得毫无意义。交易的低成本和进入的低门槛,使得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拥有了参与电子商务的均等机会(就此意义讲,发展电子商务是扶持中小企业成长的较有效的工具),从而能够有效地改变和改善了企业组织结构和市场竞争结构,使得经济的运行效率显著提高。
电子商务国际性的特点,要求其交易规则和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应尽可能地一致,理想的情况是绝对的相同。这正是发达国家积极推进制定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并且发达国家力争谋求制定规则的主导权,以体现本国的利益。对我国来说,在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作用机理的同时,把握其国际性的特点,是制定相关政策的关键。从我国的现状看,存在着与国际市场隔离的两大因素:一是电子支付系统的国际非通用性;二是大多数网络用户的语言障碍。
2.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远比网上购物宽泛
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远远超过通常的网上购物的概念。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不仅包括企业对消费者(BtoC)的商务活动,也包括企业对企业或企业内部(BtoB)的商务活动。一般的观点,是将电子商务视同网上购物
其一,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往往是过去商务关系和商务活动的延续,而这一商务关系是构筑在高信任度和商务合同基础上的。
其二,企业对企业的大宗交易能够更大限度地发挥电子商务的潜在效益,并通过供应链的集中、采购的自动实现、配送系统的高效率而得以实现。
这一特点反映在政策层面意味着两点涵义:一是如果只认识到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就可能囿于现行政策、制度、配套系统的不完善,因为企业和消费者都需要较长时间的认知、认同阶段,以建立相互信任的基础,在政策环境存在明显缺陷的条件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就会受到较大的制约。二是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部分抵消制度缺陷的制约影响,这样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和制度的同时,通过发展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就此意义上说,似乎存在着企业对企业、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的先后逻辑,当然也不能僵化地、绝对地分阶段发展电子商务,只是发展的重点要有所侧重。
一系列新的政策问题
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建立在新介质基础上的电子商务引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问题,主要集中在安全性、隐私权、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用等方面,同时也对税收、国家的权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其商业活动的监督、统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新问题的引出,主要是由于电子媒介的如下特点而引发的:一是,互联网已消除了传统的物理国界的概念;二是,交易过程十分迅速、便捷;三是,电子合同和文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进行修改、复制和删除。
对我国而言,电子商务带来的最大挑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政策的一致性和制度框架的设计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交易过程的全链条中过去适用于传统交易方式的法律、制度均提出了挑战,何况我国计划体制下条块分割、行政分权的明显残留物,导致了难以形成一个跨部门的、一致性的政策框架。
电子商务引出的政策问题包括:
税收和关税问题。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不能改变原有的课税和关税原则,但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税收、关税征稽系统和制度。
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用;传统交易方式中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合同、签名等如何在电子介质中应用;纠纷出现后电子形态的证据如何被法庭所接受,等。
安全问题。主要有: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交易过程的商业秘密;电子通讯的安全,特别是未经授权的中途拦截和篡改;交易和其它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等。
如果不采用有效的加密技术电子交易是极不安全的。企业和消费者必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其交易行为才可能实现,而相互信任的基础是交易过程的安全保证、保密(对消费者而言是其信用卡详细信息的保密,以免被他人盗用)、受法律保护,而这些只能通过政府颁布安全标准、建立安全制度和安全系统才能实现。否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受到严重的制度制约。
电子支付系统的建立和协调消费者权益以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未经许可采集、分析、使用个人信息变得十分容易,从而存在个人隐私被侵犯的潜在风险,为此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商务活动的真实统计以及政府的宏观管理。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的若干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但口头合同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来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合同仍为人们广泛采用的方式。与传统的书面合同相比,电子商务合同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在表现形式上,电子商务合同必须依赖计算机才能表现其内容,而传统的文字毋需依赖机器设备。2、在存储介质上,电子商务合同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依赖的是诸如计算机硬盘、软盘等磁性储存介质,而传统的书面文件所依赖的主要是传统纸张。3、在可信度上,基于电子信息的储存原理,电子商务合同容易被篡改而不留痕迹,可信度较低,而记录在传统纸张上的文字原始保真程度较高,被篡改后容易被发现,因而可信度较高。基于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的上述特点,要将传统的书面形式要求照搬到电子商务合同中是根本不可行的。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起草《电子商务示范法》时,采用了一种称作“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术,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对合同的作用,以确定通过电子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六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假如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的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式”一词的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其目的不是确立这样一项要求:在任何情况下,数据电文都应起到书面形式的全部功能,而并不注重于信息可以复制和阅读这一基本核念,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种客观标准,即一项数据电文内所含的信息必须是可以随时查找到以备日后查阅。使用“可以调取”字样是意指计算机数据形式的信息应当是可读和可解释的,使这种信层、成为可读必须的软件应当保留。“以备”一词并非仅指人的使用,还包括计算机的处理。新加坡《交易法令》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要求信息、采用文字、书面形式或规定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定后果的情况下,如一项电子记录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则其应被视为满足了该项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是在借鉴《电子商务示范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合同也属书面形式对“书面”作了扩大解释,使之涵盖了数据电文,也就是说只要一项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所含信息可以显示且是完整的就被视为书面形式,这种不拘泥于概念本身从功能角度出发的做法消除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障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中国合同当事人可以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但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对其形式和内容的特殊性应该进一步制定相应的规范加以约束。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意思表示电子化,传统合同法中关于要约与承诺的制度面临着重大挑战。要约,又称发盘或发价,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由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所以这里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和要约邀请加以区分。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要约的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的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几种常见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使人将商业广告都理解为要约邀请,该条随后特别指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在争议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一般交易活动的特点,应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第一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但这是从交易对象的种类出发,而不是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目的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其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譬如,在网上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中,相当普遍的情况是商家的广告内容十分详尽,覆盖了标的物、价格、交易方法、时间及地点、付款方式,甚至售后服务、免责事由等诸事项,更为重要的是商家自己实际上己将其视为要约。在此情况下,按照上述观点,这种广告仍视为要约邀请,允许两家可自由拒绝消费者的承诺或随时撤销意思表示则于消费者没有任何公平而言。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应回到《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约符合的条件。《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电子商务合同中亦是如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十八至二十一条的规定:“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2、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3、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它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的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在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上,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崇尚契约R中原则,所以允许当事人自由提出或撤销其意思表示,们也有例外的规定,美国《统一两法典》第2-205条规定:(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间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价;或(2)受要约人对此发生了依赖,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并且不能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撤销,对于货物买卖合同,未规定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得撤销,这个合理期限也不应超过三个月。大陆法系中,要约方向他人发出包括合同订立的基本条款在内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于到达相对方时生效,这种生效使要约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在要约发生效力后,要约人不能任意撤销要约。这个根源于法国合同法的传统理论:要约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并不当然的具备法律效力,但是考虑到实践中的交易安全等因素,规定了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不得任意撤销。而在有效期内作出的与要约内容一致的规定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在这里“相一致”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我国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己有的立法(譬如《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新加坡《交易法令》)来看似乎都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有人认为:数据巴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救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的不可能。这但也有人主张:法律贵在严密,即使要约能撤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应完全否认这种己得到广泛承认的合理权利的本身。只要要约人的要约尚未获得承诺,应允许其对要约作出重新安排。本人认为:在电子环境中,由于数据电文的传递速度极快,在要约人发出要约指令几秒钟内就会到达对方系统,实务上基本不存在其他的更快的方式能够在要约指令到达之前便撤回的指令到达对方系统。然而,电子要约的撤回虽然非常困难,但并非绝不可能。在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或线路过分拥挤的情况下,就可能耽搁要约的收到时间而使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在特定前提下电子要约存在撤回的可能,尽管这种可能来源于意思表示之外。至于意思表示的撤销,在电子网络环境下,有些情况是可以实现的,例如,要约人以电于邮件方式友出一份可以撤销的要约,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并没有马上答复作出承诺,此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得予撤销;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另外,受要约人使用了自动回应系统,对符合条件的要约自动进行回复,则要约人可能无法撤销要约”。所以我们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四)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在一般情形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确立了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相应的确立了合同效力起始与合同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c合同成立的地点则对确定适用惯例,在诉讼时确定管辖以及对确定适用的法律均有重大意义。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问题,英美法系采用“邮箱规则”一项承诺生效的时间为投入部箱的时间,生效的地点为投入邮箱的地点。如今这一传统原则也有所松动要约人有权在要约中规定,承诺的通知应于送达时才生效。“邮箱规则”的另一个例外是,双方当事人以非对话形式如使用电话、电传打字机或传真等方式来传递要约与承诺,承诺于到达要约手中生效,所以这种即时通讯方式的合同的成立的时间、地点,采用“到达主义”原则。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规则,即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所支配的范围内生效据此,合同成立于承诺到达之时,合同成立地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所在地。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主效采用到达主义,与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并不矛盾,即使对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来说,也不冲突,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有规定当双方当事人以非对话的即时通讯方式进行要约承诺,该承诺的生效应应采用“到达主义”原则。所以对电子商务这种即使通讯,他们也倾向于采用“到达主义”原则。关于这一问题,《电子商务示范法》只规定了“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与地点”并未规定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的法律判别标准。我国《合同法》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可见,在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规则采用到达主义,并且也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有明确规定。
(五)电子签名传统的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而且手书签字和盖章还是合同真实性的证明。然而,就电子商务合同而言手书签名或盖章己经无法适用了,那么如何确定合同主体的真实性保障交易安全呢?我国《合同法》没有正面回答这一问题,而是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这一条文为任意性规范,建议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在网上达成的合意转化为“纸面合同”,再以纸上的手书签名和盖章为准。这一建议固然不错,它极大的增加了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签定确认书,不把网上的合同内容记载在纸面上,问题就还没得到解决。况且如此一来也就大大违背了电子商务合同的快速交易、简化交易过程而节约成本的初衷。如果合同一方恶意否定合同的存在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网上的数字化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明合同的充分证据,仍然是个疑问。《合同法》之所以回避这一问题,是因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并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电子签名示范法》第二条对电子签名下了一个定义,所谓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的数据,该数据在一段数据信息之中或附着于一段数据信息,有逻辑上的联系,数据可以用来确定签名人与数据信息的联系并可以表明签名人对数据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与亲笔签名相比,电子签名主要具有如下特征:l、签署比较复杂。这并不是指签署的具体过程多么复杂,而是就其所需条件和后果而言。签名人需要相应的硬件和软件设施,而不是一张纸和一只笔就能解决问题;签署的程序对设计者来说可能容易,但对普通用户而言往往是复杂难懂的;此外,由于对程序的陌生和不需要亲临现场,签名人并不总是象在亲笔签名那样知道行为的后果。2、不具有可靠的持久性。从物理层面看,电子签名只不过是储存于个人电脑或服务器的硬盘、软盘或其他介质上的一系列信息位和字节,不能以书面形式储存,虽然书面文件也不绝对可靠,但稍加注意还是可以长久保存的,电子签名的持久性除取决于保存者的细心程度外,还取决于所储存的介质的持久性、所用软件的持久性等多方面因素。3、不能直接辨别。对亲笔签名可凭视觉辨别:对电子签名则无法通过感官直接辨别,需凭借一定的系统和程序来鉴别。4、原则上不具有独特性。一个人只有一种亲笔签名的样式(虽然字迹可能发生变化,但至少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况且变化也可凭字迹判断人但他可能有多种电子签名的方式,每使用一个信息系统,就可能配发一个。电子签名必须借助于某种手段,以采用公共密匙的电子签名为例,在使用电子签名之前,签名一方必须将其公共密匙交由一个可依赖的第三方(即安全认证机构)登记,并由该机构签发电子签证。签名一方用私人密匙在文件上签名之后和电子凭证一起交给接收文件的对方。对方通过电子凭证用公共密匙验证电子签名的正确性。由于电子签名具有技术特征,是否要把电子签名技术特定化就成为两难问题。一方面如果确定了一种签名技术,则安全认证等所有制度都必须围绕这一技术来设置,从而忽略了技术不断发展,日趋多样化的事实。另一方面法律完全不涉及电子签名技术也是不可能的,电子签名不是法律简单的规定“电子签名与手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就能解决的。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认证机制,而一定的机制总是与特定技术联系在一起,在解决上述立法模式问题上,新加坡《电子商务法》采取了折衷的办法,一方而规定了电子等名的一般效力,保持技术的中立性,适用于以仟何技术为基础的电于签名;另一方面,又对所谓“安全电于签名”(即以公共密匙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作出了特别规定,并建立了配套认证机制。这一立法模式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现实性。受到英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和充分肯定。关于电子签名安全认证机构的审核,从世界范围看,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政府组建或授权的机构担任;一种则是通过市场方式建立。前者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后者以市场信用为担保。出于促进技术的无拘无束发展和我国电子商务技术不落后于世界水平的目的,本人建议采用后一种方式,但是政府在其中的监督管理功能应得到相当重视。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电子商务中签名问题如何解决仍然不明确。这种状况对于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非常不利,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我国应以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的《电子签名法》为蓝本,在将要制订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加以规定。新晨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
(一)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认定在贸易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或者通过长期的交易伙伴关系,或者通过对他方的资信状况等可见指标来建立一种最起码的信任关系。如果不具备这种合同履行的可信度,信用危机由此产生,甚至会导致债务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法弥补债权人损失的严重后果c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中,当事人的资格认定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电子商务合同是通过开放性的互联网订立,并且当事人不是面对面地直接商谈,所以,在比传统合同当事人陌生得多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要具备比传统合同当事人资格认定更严格的认定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所以在电子商务领域内应建立一种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机制。有的学者建议,取得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易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经营项目符合电子商务交易要求;(3)取得有关部门签发的允许该类产品、服务进行网络交易的许可证,并符合质量要求:(4)资信状况良好;(5)已建立了固定的销售和服务网络体系。这是一一种准则制的审定方法,只要交易上符合上述条件,就可进入电子商务市场。既然是电子商务市场,就应有其本身的交易规则,交易双方除满足这些具体规则的要求外,还要求买方具备一定的网上支付能力和有效的网上支付工具。卖方具备一定的供货能力,固定的销售网络用以传输商品和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等。但是,所有这些条件靠谁来认可,又靠什么来保证实施,就需要建立一个交易服务与认证机构。美国建立了一种认证机构,这种认证机构有三种类型:官方机构管理型、民间合同约束型、行业自律型。在我国,我们建议成立一个互联网上的认证机构,在用户进入电子商务市场时,由认证机构按网上交易的要求核实该用户的真实身份,签发一份“鉴定证书”,其中包括身份证明、支付能力证明等。以后该用户进行任何交易都要附带这份电子证书,用来证明它作为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性。电子证书的功能相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这份电子证书同样要经认证机构的定期审核,以保证其有效性。另外,认证机构应该对所有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主体的基本情况的评估。审核进行保存,以便交易者进行查询。
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律支持在电子商务方面国际商业合同的使用,其模型建立了批准和承认以电子手段形成合同的规则和标准,为电子合同实施的合同格式和管理设置了查错规则,定义了有效的电子书写和原始文件的特征,为了立法和商业目的提供了电子签名的可接受性,支持在法庭和仲裁过程中提供了计算机证据,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UNCITRAL制定了一些原则用来指导管理全球电子商务合同的起草,如:
1. 参与方应自由地在他们认为适合时签订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
2. 规则在技术上应保持中立(如:规则既不应要求也不应采用特殊技术),并且规则应着眼于未来发展(如:规则不应阻碍未来技术的使用或开发);
3. 作为必要的或实际的要求现存的规则应被修改,而新的规则应被采纳以支持电子技术的使用;
4. 过程应包括高技术商业部门以及还未在网上运作的业务。
支付标准
支付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核心,国际通行的网上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主要有银行卡支付、电子现金、电子支票以及电子资金转账、微支付等。
1. 智能卡支付标准(SET)
1996年2月1日MasterCard 与Visa两大国际信用卡组织与技术合作伙伴GTE、Netscape、IBM、Terisa Systems、Verisign、Microsoft、SAIC等一批跨国公司共同开发了安全电子交易规范(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简称SET)。SET是一种应用于开放网络环境下,以信用卡为基础的安全电子支付系统的协议,它给出了一套电子交易的过程规范。通过SET这一套完备的安全电子交易协议可以实现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加密、认证机制、密钥管理机制等,保证在开放网络上使用信用卡进行在线购物的安全。由于SET提供商家和收单银行的认证,确保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可靠和交易的不可抵赖性,特别是具有保护消费者信用卡号不暴露给商家等优点,因此它成为目前公认的信用卡/借记卡的网上交易的国际标准。
SET协议采用了对称密钥和非对称密钥体制,把对称密钥的快速、低成本和非对称密钥的有效性结合在一起,以保护在开放网络上传输的个人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隐蔽性。其重点是如何确保商家和消费者的身份和行为的认证和不可抵赖性,其理论基础是著名的非否认协议 (Non-repudiation),其采用的核心技术包括X。509电子证书标准与数字签名技术(Digital Signature)、报文摘要、数字信封、双重签名等技术。如使用数字证书对交易各方的合法性进行验证;使用数字签名技术确保数据完整性和不可否认;使用双重签名技术对SET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支付信息和定单信息分别签名,使得商家看不到支付信息,只能对用户的订单信息解密,而金融机构只能对支付和账户信息解密,充分保证消费者的账户和定货信息的安全性。 SET通过制定标准和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解决了一直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安全问题,包括购物与支付信息的保密性、交易支付完整性、身份认证和不可抵赖性,在电子交易环节上提供了更大的信任度、更完整的交易信息、更高的安全性和更少受欺诈的可能性。
虽然早在1997年就推出了SET1.0版,但它的推广应用较缓慢,主要原因是由于昂贵、互操作性差和难以实施,它提供了多层次的安全保障,复杂程度显著增加;另一个原因是由于SSL的广泛应用。此外,银行的支付业务不光是卡支付业务,而SET支付方式适应于卡支付,对其他支付方式是有所限制的。而且,SET协议用以支持"B to C" (business to consumer)类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即消费者持卡在网上购物与交易的模式,而不能支持B to B模式。
尽管有诸多缺陷,但SET已获得IETF的认可,成为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协议。
典型的智能卡系统有CyberCash和First Virtual Holding等。SET协议可更好地保证智能卡在INTERNET环境下进行网络直接交付。
2. 电子现金支付协议
电子现金(e-cash或digital currency)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具有多用途、灵活使用、匿名性、快速简便的特点,无需直接与银行连接便可使用,适用于小额交易。其主要好处是可以提高效率,方便用户使用。目前电子现金一些只需要软件,而另一些则需要新硬件--主要是智能卡,即主要有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或数字方式的现金文件。也可采用现金转卡或采用Mondex卡转卡的方式。其安全使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包括限于合法人使用、避免重复使用等。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都有其自己的协议,用于消费者、销售商和发行者之间交换金融申请。每个协议由后端服务器软件--电子现金支付系统,和客户端的"钱包"软件执行。
电子现金支付已经有三种典型的实用系统开始使用,分别是:Mondex, Netcash, Digicash。
Mondex:欧洲使用的、以智能卡为电子钱包的电子现金支付系统,应用于多种用途,具有信息存储、电子钱包、安全密码锁等功能,安全可靠。
Netcash:可记录的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主要特点是设置分级货币服务器来验证和管理电子现金,其中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得到保证。
DigiCash:无条件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主要特点是通过数字记录现金,集中控制和管理现金,是一种足够安全的电子交易系统。
3. 电子支票
电子支票(e-check或e-cheque)支付目前一般是通过专用网络、设备、软件及一套完整的用户识别、标准报文、数据验证等规范化协议完成数据传输,从而控制安全性。这种方式已经较为完善。电子支票支付现在发展的主要问题是今后将逐步过渡到公共互联网络上进行传输。电子资金转账(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简称EFT)或网上银行服务(Internet Banking)方式,是将传统的银行转账应用到公共网络上进行的资金转账。一般在专用网络上应用具有成熟的模式(例如SWIFT系统);公共网络上的电子资金转账仍在实验之中。目前大约80%的电子商务仍属于贸易上的转账业务。
电子支票支付遵循金融服务技术联盟(FSTC,Financial Services Technology Consortium) 提的BIP(Bank Internet Payment)标准(草案)。典型的电子支票系统有E-check、NetBill、NetCheque等。
4. 微支付
"微支付"(micropayments)的特征是能够处理任意小量的钱,适合于因特网上"不可触摸(non-tangible)商品"的销售。一方面,微支付要求商品的发送与支付要几乎同时发生在因特网上;另一方面,商品销售、处理与运输的"瓶颈"为保持成本低廉设置了障碍。为保持每个交易的发送速度与低成本,目前有很多厂商在致力于发展别的协议以支持SET和SSL所不能支持的微支付方式,其中之一是微支付传输协议 (Micro Payment Transport Protocol, 简称MPTP),该协议是由IETF制定的工作草案。
"微支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其定义随着对象而变化,有许多系统声明其是"微支付",允许支付小于现有货币面额的数额。如IBM开发的"Micro Payments"、Compaq 与Digital开发的"Millicent"、CyberCoin开发的"CyberCash"等。
联合电子支付联盟JEPI(Joint Electronic Payment Initiative):是由World Wide Web协会和CommerceNet领导的一个联盟,目的是对支付协商过程进行标准化。在买主一方(客户方),JEPI是WEB浏览器和wallet使用不同协议的接口,在卖主一方(服务器方),JEPI在网络和传输层之间,将下层来的事务送给适当的传输和支付协议。
智能卡标准
智能卡是一种内部嵌入了集成电路的、信用卡大小的电子卡,具有储存信息量大、数据保密性好、抗干扰能力强、储存可靠、读写设备简单、使用灵活、操作速度快、脱机工作能力强易于携带等特点。
智能卡大致分接触式、非接触式2种。它们又分别有存储式、带CPU式两种。智能存储器型卡中有硬件的逻辑保护,以密码加密形式来保护其存储内容不被非法更改;较先进些的存储卡里面有读写的安全模块做算法的加密认证等;CPU卡因运算速度和存储容量的不同而不同;有的CPU卡里带FPU,能加快数学算法的运行,如公开密钥的运算等.非接触式的同样分为存储式的和带CPU式的,它主要应用于容量或认证比较快捷方便的地方,如公交、门禁控制等。
智能卡提供了一种简便的方法,可用来存储和解释私人密钥和证书,并且非常容易携带。智能卡可以配合SET或SSL使用。SET非常好地解决了智能卡与电子商务的结合,智能卡上存放的证书使持卡人的身份得到认证,并直接在每一次网上购物时签上客户的数字签名。
1997年全球智能卡发行量达13亿张;1998年达到16亿张,增长率为23%;到2000年,发卡量预计将增至30亿张。推动智能卡发展的主要领域是银行金融界、电信业、交通业以及医疗保健和身份认证系统。其中,金融业的增长将尤为迅速,电子支付将使智能卡的发展推到一个新的高度。欧洲是智能卡最大的市场,但亚洲和美洲市场具有非常广阔的前景。据不完全统计,至1998年,我国已发行IC卡约8000多万张。据有关部门预测,至2000年,我国IC卡发卡量将在2亿张以上。智能卡已在电信、交通、医疗、商业、旅游、公用事业等众多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将在电子商务领域得到更大的发展。
1. 智能卡国际标准
(1)全球PC/SC计算机与智能卡联盟
Bull、HP、IBM、Microsoft、Simens、Nixdof、Sun、Toshiba、Verifone和Gemplus组成了计算机与智能卡联盟,制定计算机和智能卡连用标准.以达到通过一张智能卡,插入异地网络计算机,即可通过因特网查询本地资料或进行电子商务活动。
(2)EMV集成电路卡规范(EUROPAY- MASTERCARD- VISA Integrated Circuit Card Specifications )
该规范是基于ISO标准的规范,最早由VISA于1992年着手研制,此后VISA联合EUROPAYT和MASTERCARD共同完成了该规范。1996年6月,EMV出版了EMV集成电路卡规范第三版,1998年5月对该版做了更新,该规范用附加的数据类型和编码规则为金融服务企业扩展了ISO 7816标准。。
按照合同纠纷来处理,似乎是此类案件判决的“常规”做法。尽管都是因网络服务问题产生纠纷,都是适用合同法,但从一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和理论界的评论来看,在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细节问题上,意见并不统一,甚至还有很大的分歧。
比如对网络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只能说有一点可以算作“共识”,那就是两者之间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但具体来说,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说、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说以及混合合同法律关系说等等,每一种观点都有不少赞同者。
虚拟财产的法律缺失
据报道,在“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中,原告李宏晨当时的状把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红月”系一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被告是该游戏的经营者,原告是游戏玩家之一。玩家通过账号注册首次进入游戏,之后通过购买被告发行的游戏时间卡并为账号充值后获得游戏时间进行游戏活动。
一审法院在做出判决时,把两者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娱乐服务合同”。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被告为玩家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但是,被告主张红月游戏规则系双方之间的合同,被告又没能就原告承认合同内容、确认合同效力方面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院不采信被告的主张,红月游戏规则不能确认为是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
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系网络游戏经营者与玩家因网络游戏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
对此,有观点认为,服务本身就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如果把网络游戏的运营定性为一种服务,服务过程中游戏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会显得比较模糊,按照通常的服务行业来看,服务提供者通常只为接受服务者提供人身和财产的注意保护责任。这种注意义务在民事法律上来讲的话,是一种附随的法律义务。它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义务存在和成立。而这种附随的法律义务,在学理上虽然已经达成公识。
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该类义务的认定,以及内容到底包括什么,都比较难确定。法律界人士对此“众说纷纭”,这是我国法律在这一领域存在缺失的必然结果。
合同定性谁说了算
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一般是后者在平台上单方公布的,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它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着很大的区别。其实网络服务合同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再次,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用户在浏览服务协议之后,可能会成为确定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成为匆匆一看客;最后,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对合同的形式作这样的理解,一是除即时结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须订立书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且需有双方签名盖章,而这些要求对网络服务合同来说则是不可能的。
网络服务合同属于电子合同,因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两个根本问题――如何证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在此类合同中同样存在,并且常常成为案件审理中的难点。
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网民刘某的纠纷就是一起典型案件。刘某先后在易趣网注册了两个账户,注册时易趣网络平台实行免费服务,但未约定提供免费的期限。后易趣网向用户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刘某确认了易趣网发出的服务协议。一年后,刘某的两个用户账号拖欠使用费共4336.6元,易趣公司以刘某违反双方间网络服务协议为由向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刘某依协议支付平台使用费。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的一个账号为其父亲注册使用,原告仅依据被告注册时提供的个人资料及两个用户的信息相类似即认定该用户系被告注册,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原告制定的服务协议,经被告确认后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被告未按约支付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庭审中,被告认为服务协议过于冗长,注册时不可能阅读全文,不应受约束,法院认为经公证的协议和注册程序表明只有阅读了协议才能成为易趣用户,故没有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其中一个账号平台使用欠费,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表明,由于在网络服务一开始普遍推行用户注册虚名制,用户可以在网络中拟制其在“虚拟世界”的名称,所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内容和主体认定始终潜伏着证据困境。为此专家建议,大力推行数字签名技术并制定相应电子证据认定规范。
随着网络服务纠纷不断增多,无论是网络用户、网络公司还是法律界人士,在一个基本问题上已经形成了共识,那就是要彻底解决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难题,最根本的出路是网络立法,通过加快立法来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缺失。网络服务合同如何定性,法律说了算。
技术VS法律
如果把整个社会比作一栋高楼,虚拟世界就是其中一个房间,而法律是管整个大楼的。如何证明网络服务电子合同的主体和内容,这是程序上的问题。至于解决办法,现在有电子签名、第三者认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行的电子专利申请也不错,这些在技术上应该很好处理。
随着网络服务纠纷不断增多,有人呼吁要彻底解决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难题,最根本的出路是网络立法,通过加快立法来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缺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禾的观点具有代表性,技术发展很快,而法律是来解决问题的,永远落后于技术,要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就不能针对某一技术规定得太具体。比如对电子商务,法律上只要承认电子合同有效就行了,至于采取怎么达成的协议,怎么签的合同,那是技术上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网络立法举步维艰,有关司法解释亦未能出台,在此背景下,网民的自我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对网民提出三条建议:
第一,网络用户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对自己作为网络合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要有一个盖然性的认识。
第二,要了解网络合同的成立、签订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订立有何不同,特别是对一些格式化的合同的订立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全面了解网络公司单方拟定的有关协议,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大意行事。
[关键词] 电子支付 风险监管 制度完善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通过电子通讯网共享商业信息,保持商务联系以及从事商务交易的行为。对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可以增加销售额、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利用互联网技术可以提高企业对市场的反应速度;对消费者来说,电子商务可以给买主和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可以提高客户服务水平;电子商务的好处可以惠及整个社会。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处于朝阳产业的关键时期,电子支付风险的存在及其监管已经成为制约整个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电子支付的风险表现及其原因分析
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在给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带来低成本、高效率、便捷性、国际性等优势的同时,存在着如下风险:
1.电子支付不能及时、准确地完成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已经完成电子支付的操作后,由于事故或故障等原因使得电子支付无法及时、准确地完成,这将极大地影响电子支付的高效性优势的发挥,进而刺激交易方转而求助于传统的支付方式。
2.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出现问题
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进行货币转移,可能因为交易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或者外界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因素导致货币转移无法实现交易目的,前者如客户误操作导致转账错误,后者如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感染导致账户资金被非法转移等问题,这些都是电子支付安全性的风险。
3.电子支付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对于发生了电子支付的延迟、错误等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和银行、认证机构等第三方之间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可能出现不明确的情形。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出于交易当事人过错的电子支付不能,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往往通过单方声明方式主张免责,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对此持不同意见,形成纠纷。
二、电子支付风险监管及其制度完善
电子支付的风险是伴随电子商务发展不可避免的产物,为了有效地解决因电子支付风险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瓶颈”制约,有必要加强对电子支付风险的监管,尤其是完善有关制度。
1.电子支付风险监管的法律支持
在实际电子支付操作中,电子支付业务除了依据《电子签名法》和《合同法》之外,很多还是依据内部规定、格式合同等进行。滞后的法律制约了电子支付的发展,应制定新的法律以填补空白点,修改与之冲突的旧法律条文以适应新情况。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规定线条较粗,立法层次明显偏低,不能满足电子支付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电子支付方面,急需修订的现行法律主要是《票据法》的相关内容。现存的《票据法》已经无法适应电子支付的发展需求,应考虑加快修订或改订,重点应加强电子签名、电子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电子文本的效力等。另外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制定的《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立法严重滞后,而且仅仅作为部门规章的法律层级过低,至少应该由国务院出台《支付清算管理条例》,加强对支付清算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2.电子支付风险监管的电子认证制度支持
电子认证主要是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保证交易人的真实和可靠。建立完善的电子认证机构是电子认证制度的关键。电子认证机构应由政府作为倡导方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统一规划,采用市场运营方式。建立电子认证机构,应审慎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认证机构的发展现状和法律法规的发展。利用计算机通讯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基础上,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子支付认证中心,为电子支付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认证服务。同时,应加快有关电子认证的立法,加强电子签名技术及制度的安全监管,明确电子认证机构与电子支付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
关键词:电子商务;中小贸易公司;影响;对策分析
Internet正在改变世界,而国际贸易领域更是深受其影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的通行证,并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崭新的运作模式和方式。
一、中小贸易公司的含义
2003年,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我国中小企业制定了标准界定,“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小贸易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模较小,产品品种多等特点。这些都很符合网络营销的特点。同时,我国中小贸易公司与大型贸易公司相比较在经营机制、管理等方面都简单的多,有利于公司的调整、管理,便于较快的贯彻、接受新鲜的经营理念,快速的以更新的经营体制去适应时代的发展大潮。《2005-2006年中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研究年度报告》显示,“中国2005年中小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766亿元,同比增长56.7%已经占据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的38%左右”,可见。中小贸易公司在我国市场尤其是电子商务市场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中小贸易公司的影响
电子商务无纸化、低成本的特点有效弥补了中小贸易公司在资金、技术、规模、形象等方面的缺陷,为中小贸易公司提高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1降低中小贸易公司的成本
首先,电子商务可以降低采购成本。电子商务环境下中小贸易公司可以通过网络个人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供应商,通过网络传递商业单证,网络拍卖更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绝好的采购途径。
其次,电子商务降低了营销成本。中小贸易公司可以建立网站,产品介绍、技术信息、售后服务等信息,进行产品形象和宣传。更重要的是,电子商务使中小贸易公司的客户维系成本明显降低,电子邮件和在线聊天代替了原先昂贵的长途电话费用。
最后,电子商务降低了库存成本。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降低自己的库存水平,进而合理规避经营风险。更重要的是,通过电子商务可以直接将供应商的商品提供给顾客,甚至不需要存储到仓库,实现零库存,同事加快中小贸易公司对市场客户的反应速度。
2提高中小贸易公司的业务机会和运作效率
中小贸易公司的最大问题是业务量小,而电子商务天然的无国界的特点会为他们带来更大的市场空间。大大拓展他们的市场机会,电子商务使传统的贸易流程得到简化,使信息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接收,处理和传输,从而使中小贸易公司用最快的速度获取信息资料,顺利完成交易,这样不仅能降低成本,还能显著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有利于中小贸易公司把握商机,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从而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3缓解中小贸易公司的基础设施难题
电子商务为中小贸易公司营造了一种全新的信息交流和商务贸易环境,中小贸易公司甚至只需要一台电脑、一部电话、一个猫和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开张了,解决了中小贸易公司由于资金短缺出现的基础设施问题
总之,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中小贸易公司不但可以获得以前他们无法获得的信息,而且获得了和大公司一样开拓国际市场的机会,对中小贸易公司开展国际贸易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在我国中小贸易公司应用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三、中小贸易公司实施电子商务的现实问题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中小贸易公司目前的信息化程度还不够、传统电子机制使得其实现实现电子商务的成本居高不下,这些矛盾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深入。
1中小贸易公司电子化程度低
中小贸易公司因为业务量少,一般用人力就可以解决,所以普遍存在电子化程度低的问题。首先,资金少使得其硬件设施还不够完善,电子化处理水平较低;其次,人才的缺乏使得其现有设备的维护也出现难度;最糟糕的是,中小企业还没有形成电子化单据处理的工作方法和相应的数据库,不具有主动获取、分析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导致很大一部分公司网站成了“摆设”。如网站内容单调,仅限于产品目录,或者长时间得不到更新,使得对方无法快捷的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等,从而在竞争中失利,甚至错过很多贸易机会,阻碍了中小贸易公司发展国际贸易。
2立法不健全,观念未改变
传统意义上的贸易合同必须书面订立,通过手写签名或印章来辨识身份,在电子商务的网络交易中,大量运用电子货币和电子签名,导致有形合同的法律规定很难适用于网上无形的合同,对于网上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及规定。比如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合同法规,只是在原来的合同法中进行了简单说明。使得钻法律漏洞的的行为常常发生,甚至有人利用网络贸易进行诈骗犯罪,这些都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加之许多中小贸易公司还在利用电子商务发展贸易机会的问题上犹豫不决。
3电信资费较高
我们国家的电信机制是集行政管理与经营于一身的垄断体制,经营成本高,效率低下,使得资费标准较高。这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尤其对于资金实力本就不是很强大的中小贸易公司来说,高额的资费标准更是导致其对电子商务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不改变这种现状,在成本增加的前提下,中小贸易公司大多宁愿选择熟悉的,传统的经营模式,但这样就使得公司本身无法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无法跟上时展的潮流,造成恶性循环,这不利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普及,更不利于我国中小贸易公司的发展壮大。
此外,开展电子商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当前前网络安全技术及其相关的认证都不完善,如电子商务合同的应用和有效性认证,交付商品的质量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认证体系等。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成为了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在信息安全保密方面,计算机专家在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上虽然采用了多种措施,但仍然无法有效防止网络黑客的攻击。也正是由于种种风险的存在,使得各方当事人对电子交易疑虑重重。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成为了当务之急。
四、我国中小贸易公司有效开展电子商务的对策分析
通过分析电子商务对中小贸易公司的影响,结合中小贸易公司实施电子商务过程中的现实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积极转变自身观念
中小贸易公司应主动推进电子商务,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中,使公司在竞争中取得胜利。目前我国许多中小贸易公司仍认为电子商务仅限于网上信息,网上获取订单,而忽视了电子商务真正带来的优势——通过业务流程的电子化,从而提高运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不应当仅限于“眼见为实”的传统观念,要打消对网络交易真实性的怀疑和戒心,认识到电子商务距离自身已经非常的贴近,把发展电子商务调高到关乎中小贸易公司存亡的高度上去理解,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到电子商务发展大潮中去,主动推进电子商务,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中,为自己的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抢占一个制高点。
2加强基础建设和人才建设
电子商务是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其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网络信息基础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信息基础建设正是制约网络贸易发展的关键所在,我国目前在信息基础的投资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网络架构已经基本完成,但与发达国家的高投入及密如蜘蛛网的信息高速公路相比,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入仍严重不足,建设仍处于初步阶段,这方面的落后,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影响着中小贸易公司的发展。因此加强信息基础建设刻不容缓,同时也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以求实现利润最大化,加快中小贸易公司的发展步伐。
另外,电子商务的关键是人,公司贸易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中小贸易公司普遍工作素质比较低,对信息知识和技术的掌握程度非常有限,专业的信息技术人才很少或没有,这种情况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环境以及在面对外国企业和国内大型贸易公司优势的时候,显得尤为突,出,需要尽早解决。一方面引进新人才,针对目前的技术,管理需要,引进一些接受过系统学习、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才,以应对公司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留住原有人才,中小贸易公司本身也应该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设立专门的培训部门,对原有的人才进行新式的培训,让员工更好的接受新知识。了解新技能,以便在自己的岗位上发挥更出色的作用。使公司更好的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3着力塑造网络品牌
对于中小贸易公司来说,商业机会更是维系公司生存的关键。我国中小贸易公司大多处于品牌创建初期,以提高品牌知名度为主要任务,应该大声地、异口同声的告诉大众“我的品牌是谁?我的品牌下的产品有什么优势?”。首先让公众知道品牌的存在和特点,这就要求公司网站要简单易用、网页设计要能吸引客户。接着应花力气宣传品牌。充分利用互惠连接、搜索引擎等方法进一步推广品牌,提高品牌影响力,赢得消费者感情上的认可与偏爱。
4重视客户关系管理
客户关系管理对国际贸易至关重要,尤其对于中小贸易公司这种先天客户关系资源就缺乏的个体来说。好的客户关系管理能为中小贸易公司把握住市场机会,不仅能促进产品贸易的顺利实现,而且有助于实现长期合作,中小贸易公司可根据客户特殊的要求为其量身定做某类产品或者可以及时的了解售后情况,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等等,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公司获得到稳定的商业机会,取得客户的信任。另一方面,对于中小贸易公司本身也起到了一种宣传作用,可以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和壮大发展的机会。
5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网络贸易环境
政府鼓励和引导对于国际贸易网络化作用明显。美国曾经出台政策要求对网上报关优先处理。我国政府要加快建设,改变目前的贸易方式,使那些贸易业务还在网下的贸易公司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在积极引导的同时,出台实际的优惠政策,例如,适当调整电信资费标准,为中小贸易公司提供电子商务有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等。真正为中小贸易公司解决网上经营中所存在的问题,使中小贸易公司从被动参与到积极将公司的贸易活动整和到电子商务上来,让中小贸易公司真正的体会到好处,这才是政府需要思考的切实问题。
一、中小贸易公司的含义
2003年,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我国中小企业制定了标准界定,“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小贸易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模较小,产品品种多等特点。这些都很符合网络营销的特点。同时,我国中小贸易公司与大型贸易公司相比较在经营机制、管理等方面都简单的多,有利于公司的调整、管理,便于较快的贯彻、接受新鲜的经营理念,快速的以更新的经营体制去适应时代的发展大潮。《2005-2006年中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研究年度报告》显示,“中国2005年中小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766亿元,同比增长56.7%,已经占据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的38%左右”,可见。中小贸易公司在我国市场尤其是电子商务市场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中小贸易公司的影响
电子商务无纸化、低成本的特点有效弥补了中小贸易公司在资金、技术、规模、形象等方面的缺陷,为中小贸易公司提高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1降低中小贸易公司的成本
首先,电子商务可以降低采购成本。电子商务环境下中小贸易公司可以通过网络个人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供应商,通过网络传递商业单证,网络拍卖更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绝好的采购途径。
其次,电子商务降低了营销成本。中小贸易公司可以建立网站,产品介绍、技术信息、售后服务等信息,进行产品形象和宣传。更重要的是,电子商务使中小贸易公司的客户维系成本明显降低,电子邮件和在线聊天代替了原先昂贵的长途电话费用。
最后,电子商务降低了库存成本。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降低自己的库存水平,进而合理规避经营风险。更重要的是,通过电子商务可以直接将供应商的商品提供给顾客,甚至不需要存储到仓库,实现零库存,同事加快中小贸易公司对市场客户的反应速度。
2提高中小贸易公司的业务机会和运作效率
中小贸易公司的最大问题是业务量小,而电子商务天然的无国界的特点会为他们带来更大的市场空间。大大拓展他们的市场机会,电子商务使传统的贸易流程得到简化,使信息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接收,处理和传输,从而使中小贸易公司用最快的速度获取信息资料,顺利完成交易,这样不仅能降低成本,还能显著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有利于中小贸易公司把握商机,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从而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3缓解中小贸易公司的基础设施难题
电子商务为中小贸易公司营造了一种全新的信息交流和商务贸易环境,中小贸易公司甚至只需要一台电脑、一部电话、一个猫和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开张了,解决了中小贸易公司由于资金短缺出现的基础设施问题
总之,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中小贸易公司不但可以获得以前他们无法获得的信息,而且获得了和大公司一样开拓国际市场的机会,对中小贸易公司开展国际贸易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在我国中小贸易公司应用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三、中小贸易公司实施电子商务的现实问题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中小贸易公司目前的信息化程度还不够、传统电子机制使得其实现实现电子商务的成本居高不下,这些矛盾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深入。
1中小贸易公司电子化程度低
中小贸易公司因为业务量少,一般用人力就可以解决,所以普遍存在电子化程度低的问题。首先,资金少使得其硬件设施还不够完善,电子化处理水平较低;其次,人才的缺乏使得其现有设备的维护也出现难度;最糟糕的是,中小企业还没有形成电子化单据处理的工作方法和相应的数据库,不具有主动获取、分析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导致很大一部分公司网站成了“摆设”。如网站内容单调,仅限于产品目录,或者长时间得不到更新,使得对方无法快捷的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等,从而在竞争中失利,甚至错过很多贸易机会,阻碍了中小贸易公司发展国际贸易。
2立法不健全,观念未改变
传统意义上的贸易合同必须书面订立,通过手写签名或印章来辨识身份,在电子商务的网络交易中,大量运用电子货币和电子签名,导致有形合同的法律规定很难适用于网上无形的合同,对于网上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及规定。比如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合同法规,只是在原来的合同法中进行了简单说明。使得钻法律漏洞的的行为常常发生,甚至有人利用网络贸易进行诈骗犯罪,这些都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加之许多中小贸易公司还在利用电子商务发展贸易机会的问题上犹豫不决。
3电信资费较高
我们国家的电信机制是集行政管理与经营于一身的垄断体制,经营成本高,效率低下,使得资费标准较高。这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尤其对于资金实力本就不是很强大的中小贸易公司来说,高额的资费标准更是导致其对电子商务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不改变这种现状,在成本增加的前提下,中小贸易公司大多宁愿选择熟悉的,传统的经营模式,但这样就使得公司本身无法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无法跟上时展的潮流,造成恶性循环,这不利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普及,更不利于我国中小贸易公司的发展壮大。
此外,开展电子商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当前前网络安全技术及其相关的认证都不完善,如电子商务合同的应用和有效性认证,交付商品的质量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认证体系等。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成为了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在信息安全保密方面,计算机专家在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上虽然采用了多种措施,但仍然无法有效防止网络黑客的攻击。也正是由于种种风险的存在,使得各方当事人对电子交易疑虑重重。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成为了当务之急。
四、我国中小贸易公司有效开展电子商务的对策分析
通过分析电子商务对中小贸易公司的影响,结合中小贸易公司实施电子商务过程中的现实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积极转变自身观念
中小贸易公司应主动推进电子商务,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中,使公司在竞争中取得胜利。目前我国许多中小贸易公司仍认为电子商务仅限于网上信息,网上获取订单,而忽视了电子商务真正带来的优势——通过业务流程的电子化,从而提高运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不应当仅限于“眼见为实”的传统观念,要打消对网络交易真实性的怀疑和戒心,认识到电子商务距离自身已经非常的贴近,把发展电子商务调高到关乎中小贸易公司存亡的高度上去理解,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到电子商务发展大潮中去,主动推进电子商务,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中,为自己的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抢占一个制高点。
2加强基础建设和人才建设
电子商务是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其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网络信息基础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信息基础建设正是制约网络贸易发展的关键所在,我国目前在信息基础的投资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网络架构已经基本完成,但与发达国家的高投入及密如蜘蛛网的信息高速公路相比,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入仍严重不足,建设仍处于初步阶段,这方面的落后,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影响着中小贸易公司的发展。因此加强信息基础建设刻不容缓,同时也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以求实现利润最大化,加快中小贸易公司的发展步伐。
另外,电子商务的关键是人,公司贸易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中小贸易公司普遍工作素质比较低,对信息知识和技术的掌握程度非常有限,专业的信息技术人才很少或没有,这种情况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环境以及在面对外国企业和国内大型贸易公司优势的时候,显得尤为突,出,需要尽早解决。一方面引进新人才,针对目前的技术,管理需要,引进一些接受过系统学习、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才,以应对公司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留住原有人才,中小贸易公司本身也应该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设立专门的培训部门,对原有的人才进行新式的培训,让员工更好的接受新知识。了解新技能,以便在自己的岗位上发挥更出色的作用。使公司更好的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3着力塑造网络品牌
对于中小贸易公司来说,商业机会更是维系公司生存的关键。我国中小贸易公司大多处于品牌创建初期,以提高品牌知名度为主要任务,应该大声地、异口同声的告诉大众“我的品牌是谁?我的品牌下的产品有什么优势?”。首先让公众知道品牌的存在和特点,这就要求公司网站要简单易用、网页设计要能吸引客户。接着应花力气宣传品牌。充分利用互惠连接、搜索引擎等方法进一步推广品牌,提高品牌影响力,赢得消费者感情上的认可与偏爱。
4重视客户关系管理
客户关系管理对国际贸易至关重要,尤其对于中小贸易公司这种先天客户关系资源就缺乏的个体来说。好的客户关系管理能为中小贸易公司把握住市场机会,不仅能促进产品贸易的顺利实现,而且有助于实现长期合作,中小贸易公司可根据客户特殊的要求为其量身定做某类产品或者可以及时的了解售后情况,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等等,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公司获得到稳定的商业机会,取得客户的信任。另一方面,对于中小贸易公司本身也起到了一种宣传作用,可以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和壮大发展的机会。
5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网络贸易环境
政府鼓励和引导对于国际贸易网络化作用明显。美国曾经出台政策要求对网上报关优先处理。我国政府要加快建设,改变目前的贸易方式,使那些贸易业务还在网下的贸易公司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在积极引导的同时,出台实际的优惠政策,例如,适当调整电信资费标准,为中小贸易公司提供电子商务有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等。真正为中小贸易公司解决网上经营中所存在的问题,使中小贸易公司从被动参与到积极将公司的贸易活动整和到电子商务上来,让中小贸易公司真正的体会到好处,这才是政府需要思考的切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