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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现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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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现状

第1篇:电子合同的现状范文

变电站自动化工程的未来发展提供有利的参考。

关键词: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现状;系统功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是一项提高变电站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水平,降低运行维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电能服务的一项措施。随着通信技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的迅速发展,一方面综合自动化系统取代或更新传统的变电站二次系统,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另一方面,保护本身也需要自检查、故障录波、事件记录、运行监视和控制管理等更强健的功能。本文就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现状及功能进行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发展现状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具有安全可靠、功能齐全、结构简单和技术先进的优点,且这些优点通过一些新建变电站的运行得到了很好的证明。近年来,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水平飞速发展,在我国电力系统、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普及和应用。无论是 220kV及以上的超高压变电站的设计与建设,还是中低压变电站的无人值班,都应用了自动化新技术,这一应用使得电网建设和电力系统的现代化水平大大提高,并且使电网调度和配输电的可能性增强以及变电站的建设成本更为低廉。

二、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组成

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中,通常把继电保护、动重合闸、故障录波、故障测距等功能综合在一起的装置称为保护单元,而把测量和控制功能综合在一起的装置称为控制或I/0单元,两者通称为间隔级单元。 各种类型的间隔级单元搜集到的状态量和测量值,通过软件来实现各种保护闭锁。它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微机保护单元主要完成信号的测量、传递、 保护的计算和执行、接受上位机的指令并执行,通讯网络主要完成信号的传递,后台管理机主要完成对保护单元上传来的信号进行分析处理及显示、提供人机对话窗口、 接受操作人员的指令、 向上位管理机传递及时信息,为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信息。

站控层的主要功能就是作为数据集中处理的保护管理,担负着上传下达的重要任务,对下它可以管理各种间隔单元装置,包括微机监控、保护、自动装置等,收集各种数据并发出控制命令,起到数据集中作用,还可以通过现场总线完成对保护单元的自适应调整:对上则通过设立开放式结构的站级网络接口,与管理层建立联系。 将数据传送给管理后台机或调度端,起到数据处理作用。

网络层支持单网或双网结构,支持100M高速工业级以太网,有效地保证了网络传输的实时性和可靠性;通信协议采用DL/T667-1999规约。

间隔层按一次设备组织,一般按断路器的间隔划分,具有测量、控制和继电保护部分。 测量、控制部分负责单元的测量、监视、断路器的操作控制和联锁及事件顺序记录等:保护部分负责该单元线路或变压器或电容器的保护、各种录波等。因此,间隔层本身是由各种不同的单元装置组成,这些独立的单元装置直接通过总线接到站控层。

三、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分析

3.1 继电保护功能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中的微机继电保护功能主要包括自动重合闸、小电流接地系统自动选线、电容器保护、母线保护、电力变压器保护以及输电线路保护。因为继电保护极其重要,其可靠性绝对不可以被综合自动化系统降低,因此要求做到:

(1)分别独立设置系统中继电保护的电力设备单元,电气量由相关的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直接输入,输出则由触点相应断路器的跳闸线圈直接操作。

(2)保护装置设有通信接口,供接入站内通信网,在保护动作之后向变电站层的微机设备提供报告,但通信网并不是继电保护功能完全依赖的对象。此外,保护装置之外的一些重要控制设备,例如控制电容器、变压器分接头有载切换和投切的无功电压控制装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等,通信网同样并非是其完全依赖的平台,应在相应的间隔屏上放置设备装用的装置。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硬件重复,使整个系统的造价降低、可靠性提高,特别针对35 kV及以下设备,可将一些其他功能配给给保护装置,但其前提是不能使保护装置的可靠性将因此被降低。

作为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中的关键环节,继电保护最重要的就是拥有完整、独立的继电保护功能,而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下列附加功能:

(1)与监控系统的通信功能。监控系统与综合自动化系统中的继电保护是彼此独立的,因此,与监控系统的通信功能是继电保护所应具备的附加功能之一。继电保护功能会将动作名称、动作值、动作性质以及动作时间主动上传,并将当前的修改定值和保护定值的信息按照控制命令上传。

(2)与系统统一时钟对时的功能。在电网运行中,时间的统一和精确是极其重要的,当继电保护动作时,对电网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正确分析的可靠依据,即是各套继电保护动作的先后顺序,而只有借助统一精确的时间才能判断其顺序的先后。因此,1991 年 7 月颁布的“大纲”已对同一电网内采用统一的对时方式做出了明确的建议,以便将保护动作的时间和故障发生的情况进行准确记录。

(3)将授权修改和远处观察的保护整定值进行当地显示的功能。对保护整定值的修改与检查要做到可靠、方便、直观。对保护定值的修改除了能够在各保护单元上进行显示之外,还应考虑到无人值班的因素,通过远方调度端和当地的监控系统,使得保护定值能够被修改和查看。同时为了对加强定值的管理,避免出现差错,应采取校对密码的措施对定值进行修改,并对最后一个修改定值的密码进行记录。

(4)故障自恢复、自闭锁、自诊断功能。完善的自诊断功能是每个保护单元都应具备的,当内部发现故障时,能够自动报警,同时对故障部位予以指明,使维修时间缩短以及故障的查更为方便。当故障出现在关键部位时,保护出口则应自动闭锁。如果故障干扰到的是软件,则通过自启动功能使保护装置的可靠性得以提高。

(5)自动重合闸功能。输电线路保护内为该设置和功能。三相一次重合闸一般为 110 kV及以下线路所采用,可整定其同期检定方式下重合闸延长的时间。同期检定方式包括检同期方式、检无压方式和不检定方式。

3.2 监视控制功能

3.2.1 数据处理与采集

对变电站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电力运行的实时数据进行采集,包括保护信号、数字量、脉冲量、模拟量和各种状态量等,经过去伪存真的处理后,将采集到的数据存于数据库,为计算机处理提供信息基础。

(1)采集模拟量。其内容包括功率、站用电电压、直流电源电压、变电站室温、主变压器的油温、功率因数、相位、无功频率及功率、电容器的电流、功率值、主变压器电流、功率值和电压馈线电流、线路电流以及各段母线电压。

(2)采集状态量。其内容包括运行告警信号、继电保护动作信号、同期检查状态、有载调压变压器分接头位置、隔离开关状态以及断路器状态。

(3)采集脉冲量。脉冲电能表所输出的电能量即为变电站所采集到的典型脉冲量,实质采集的是包括无功电能和有功电能在内的电能量。

(4)采集数字量。主要指对自动装置的信息或计算机构成的保护进行采集。

3.2.2 运行监视功能

通过监视状态量变位,可对变电站内机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的动作顺序及情况、变压器分接头的动作和位置情况、接地开关、隔离开关和各种断路器进行监视。监视模拟量分为事故模拟量变化的追忆、定值超限报警和正常的测量。当变电站设备异常或状态非正常时,监控系统能够第一时间在远方或当地发出语音报警或事故音响,同时在 CRT 显示器上自动推出事故情况的报警画面,然后运行人员可以此为依据对事故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存储和打印记录事故信息。

3.2.3 事故追忆及顺序记录功能

事故追忆是指对于主要母线电压、有功功率以及线路等一些主要模拟量,连续测量并记录其在事故前后一段时间内的状态;事故顺序记录是指自动记录变电站内的断路器、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等在事故时动作的先后顺序。毫秒级为事故记录对时间要求的精确级别,CRT显示器上可以打印输出和显示自动记录下的报告。事故顺序记录功能所提供的报告非常有助于评价断路器、自动装置及继电保护的动作情况,并对事故进行分析。

四、结束语

总之,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以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为中心。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技术、 通信技术的应用,为新的保护和控制技术采用提供技术支持,解决过去能解决的变电站监视、控制问题,促进各专业在技术上、管理上配合协调,为电网自动化进一步发展提供基础,提高变电站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水平。

参考文献

第2篇:电子合同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变电站;综合自动化;防误闭锁装置;问题;对策;管理措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信息技术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电力系统也逐渐向微机保护、自动化系统进行快速转变,目前变电站管理中已经达到了无人值班的水平。变电站综合自动化发展已经成为电网调度自动化及电力系统自动化的发展方向。在操作过程中为防止产生电网、设备等安全危害,或引发更大的损坏。在变电站中可以选用防误闭锁装置对此类问题进行有效防护。本文主要对综合自动化装置实现变电站防误闭锁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其方案进行了探究,同时还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各种事故的出现,增加电力系统操作的安全性。

一、防误闭锁装置存在的问题

常规变电所“五防”程序在断路器分断中必须先遵循模拟图板上的红、绿翻板进行,再取出程序锁匙分断隔离开关的顺序进行。在综合自动化变电所主要选用微机保护,断路器分合中的控制开关转变为按钮开关,这种情况下,导致原有“五防”装置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分、合按钮开关在强制闭锁中根本无法实现,极可能产生断路器误分、误合故障;第二,按钮开关分、合第一把程序锁没有,导致隔离开关的程序锁和断路器的分、合状况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隔离开关操作机构上的程序锁任何时间都可以开启,闭锁功能就消失了,则会出现带负荷拉隔离开关故障。这种情况下导致隔离开关以下的防误装置就没有任何功能性作用。基于此,在微机保护原有“五防”装置中其防误闭锁功能在变电所中不能对其作用进行充分发挥。

二、应对防误闭锁装置的对策

在面对自动化变电所防误闭锁装置存在的问题时,通过对35KV到500KV变电所防误闭锁装置的了解,有多种型号的变电设备在电网系统中得到了多种应用,因此防误闭锁配置的型式也越来越多,主要有常规的机械闭锁、电磁闭锁、程序闭锁等,近年来还出现了微机防误闭锁。各个防误闭锁作用各不相同,在变电站运行过程中其起到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同时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电压等级不同,主结线结构不同的变电站防误闭锁装置则要进行不同类型的配置,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整机配套防误闭锁:这种防误闭锁装置目前广泛应用于500KV当中,这种装置在生产过程中就将其设置在变电设备微机保护中,在后期运行中则不需要进行安装。

(2)微机防误闭锁:这种防误闭锁装置主要应用于具有复杂主结线安装的110KV枢纽变电站及220KV、35KV的变电站。目前最常见的微机防误装置类型主要有两种:现阶段应用较为广泛的微机防误装置是将变电所一次模拟屏作为重点,在模拟屏工控机内预存了所有设备的倒闸操作程序。在操作过程中向电脑钥匙进行模拟预演的准确操作程序的传送,并对电气设备操作进行分析。现阶段在变电所内WBF型微机防误装置应用的很少,这种微机防误装置的主要执行元件为电磁锁,利用电磁锁闭合触点进行设备的顺利工作,其微机防误网络的组成成分主要有操作、执行、显示及打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选用导线连接的方式进行网络各元件的连接,这种方式还可以进行电脑钥匙操作的替代。

(3)综合防误闭锁:这种防误闭锁装置目前广泛应用于较为简便35KV变电所的主结线安装中和110KV末端变电所。综合防误装置的主体为JSN型机械程序锁,同时有各种装置组合而成,其主要辅助机械为闭锁、电磁闭锁等。采用前面所提到的辅助防误装置可以对自动化变电所中选用的微机保护,出现的各种防误现象进行有效处理。这种“五防”装置在应用过程中具有功能齐全、质量高、操作简单及成本低的优势。

(4)机械防误闭锁:这种防误闭锁装置目前广泛应用于35KV户内变电所中。在生产过程中厂家已经设计了机械防误闭锁装置。“五防”装置的各个功能的闭锁工作主要有机械机构传动来有效运作,在设备正式运行后,用户则不用进行“五防”装置的安装。这种设备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对尘、污染等具有极高的防护作用,比较适宜于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安装。其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这种设备主要依靠机械进行转动,具有较多联动环节,在操作当中往往会造成机械卡死等问题。

三、防误闭锁装置的管理措施

在电气系统操作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将对操作人员的安全、设备及电网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操作不当、设备质量不达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基于此,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与探究,及时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有效处理。完善防误闭锁装置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力度,是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的重要保障。

(1)对电网防止电气误操作等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认真执行,同时与变电站自身的具体情况充分结合,制度符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作业。

(2)为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必须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对防误闭锁装置操作技术人员进行有效的专业知识及实践培训,帮助操作人员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使他们能够对自身的工作更加熟练、准确把握各个系统之间的联系、设备的运作原理及功能等,起到规范操作,增加安全性的作用。

(3)在操作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操作规范进行正确操作。当异常情况出现在操作过程中,严格禁止在原因没有确定之前进行强分及强合等违规作业。在进行解锁时,要对闭锁装置的异常情况进行准确确定,并在相关领导批准后进行解锁作业。与此同时,还要填写解锁记录,把解锁的各个环节、时间等都进行准确记录,确保其操作的规范性、正确性。

(4)完善防误装置管理体系,加大管理力度。实行责任制,明确划分各个部门及个人的责任,对防误负责人的责任及义务进行明确划分,并进行防误装置台账的建立,同时进行电气防误闭锁装置运行章程及维护规范的制定。在检查项目中检查人员必须将防误装置作为其主要项目进行科学有效地检查,并在相关设备检修项目内添加防误装置检修试验等项目。这样可以帮助工作人员及时地发现问题,并能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理,确保防误装置的安全性及有效性。

(5)必须严格遵循国电公司的安全设施规范化要求进行现场设备的选择及安装。确保防误闭锁装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做到质量达标。在规范化管理当中,相关部门可以将电动刀闸操作箱归入管理范围内,电动按钮可以有两个名称,同时将防误措施在电动按钮内进行设置,操作结束后则要将操作电源进行立即切断,刀闸操作电源的开关必须具有独立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力系统的容量增加的速度越来越快,同时随其增长的还有电压的等级。这种情况下,促使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通过防误闭锁装置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中的大量应用,将对变电站运行设备操作的准确性、有效性进行极大的提升。

参考文献

第3篇:电子合同的现状范文

电子商务,抛弃了以信函、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纸面文件来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而传统的这些纸面文件大都需要当事人签名,否则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或不能强制执行。电子商务更快捷、更经济,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极易复制、数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丢失与毁坏,因此它也给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国际国内贸易法律制度产生了冲击,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法律受到了各国的重视。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前者对电子商务合同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电子签名法》是2004年通过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颁布的单行法,主要涉及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及其法律责任三方面的内容,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两部法律,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也不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规制。如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94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公安部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等。

二、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核心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

首先,电子合同的收到依赖于通讯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其次,在电子合同关于要约与承诺问题上,其与纸面合同的区别就在于电子合同如EDI合同订立的决策过程属于计算机自动化操作,这样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且由于其整个过程由计算机迅速操作,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将很难进行。如何通过法律对其进行定义很有现实意义。最后,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也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因为电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点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经由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电文。

(二)电子合同形式问题

贸易伙伴之间进行电子交易,主要是通过计算机屏幕加以显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唯一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证据的,只有在计算机内储存的电子信息。但是这些电子信息能否取得与纸质文件一样的法律效力,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人们的理解也不一样。

(三)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一个最大区别是“无纸”的信息传递,这就必须在电子商务当事人之间加进传递信息、提供信息技术设备服务、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能否安全、可靠的进行,电子商务第三方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探讨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电子错误问题

与传统的书面合同订立过程相比,通过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是一种全新的、正在发展的合同订立方式,技术本身或人与技术的和谐等原因使得错误发生的频率更高。所以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可能发生的错误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条b款对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有原则性规定:在一个自动交易系统中,对于消费者无意接受,并且是由于电子错误产生的电子信息,如消费者采取了下列行为,即不受其约束:(1)于获知该错误时,立即(A)将错误通知另一方,以及(A)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第三人,或销毁所有的信息拷贝。(2)未曾使用该信息,或从该信息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为第三方获得。

(五)电子签名与认证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对面型的交易,当事人双方基本上只能依据对方自己披露的个人信息来了解其个人情况。于是交易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性导致虚构名义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价金后逃匿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于在电子商务中很难确认本人身份与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权限造成的。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便应运而生。

三、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完善

电子商务合同法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往往总是滞后于事务本身的发展规律的。就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而言,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加强对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在于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通过对面交谈,电话的联系,也不到实体店进行采购,因此,一旦发生质量纠葛,消费者往往是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而且电子商家为了逃避税收,往往不给买房任何购买凭证,买家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仅投诉无门,而且还很难进行退货,即使退货也必须承担必要的运输成本。参考我国实际情况,在合同法中应注重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费者退货的权利。特别是针对网上购物,电视购物,预付买卖等,应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有撤约,及至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二是将广告法和合同法结合起来。电子商务消费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不适宜的广告会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法强调电子签名,但是电子信息在网络中可能是公开的,从而造成买家的私人信息泄漏。

第4篇:电子合同的现状范文

电子商务虽然正在以难以置信的速度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及电子技术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交易各方不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而是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通俗意义上讲,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信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的各种商业和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以数据(包括文本、声音和图像)的电子处理和传输为基础,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活动(如商品服务的电子贸易、数字内容的在线传输、电子转账、商品拍卖、协作、在线资源利用、消费品营销和售后服务等)。它涉及产品(消费品和工业品)和服务(信息服务、财务与法律服务)、传统活动与新活动(虚拟商场)。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涵盖广泛的业务范围,包括:信息传递与交换;售前、售后服务,如提品和服务的细节、产品使用技术指南及回答顾客意见等;网上交易;网上支付或电子支付,如电子转账、信用卡、电子支票、数字现金;运输:如商品的配送管理、运输跟踪以及采用网上方式传输产品;组建虚拟企业,组建一个物理上不存在的企业,集中一批独立的中小公司的权限,提供比任何单独公司多得多的产品和服务,并实现企业间资源共享等。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拟定的合同,即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其实现过程就是用户将有关数据从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送到有关交易方的计算机方信息系统的过程。关于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笺、数据电子(包括电极、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合同实际上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的一种。

传统的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在法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有着许多新的特点。

其一,邀约承诺通过互联网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通过网络在虚拟的市场上运转,其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

其二,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定立、变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标的额小,关系简单的交易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

其三,传统合同和电子商务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一般而言,要约和承诺是订立一项合同的两个必要环节,也是一项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一项合同其实都是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所作出的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程序,只是要约和承诺都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瞬间传递、瞬间完成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电子方式自动作出。这就使得在认定电子商务合同是否成立时首先应明确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可否被撤回或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都是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发生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被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别的订立方式,使我们需要在此问题上根据其特征,确定适用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要约规则。

在电子商务的特殊环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传输速度的快捷,接受订单的计算机是自动处理信息并通知有关方面进行作业的,要约的发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撤回和撤销显然无法实现;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费者或客户的点击“确认”而实现的,合同成立的即时性使商家发出要约后,撤销和撤回就更无可能。作为《合同法》,对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作出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体现合同订立时平等、合意的原则。然而,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考虑则不能单纯地像传统合同那样片面。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交易形式,特点就在于快速、便捷,人们认可电子商务,使用电子商务合同也就是看重了这一特点。在这样的前提下,若非要将电子商务合同也套入传统合同法规定的条框中,承认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不但在现实中无法实现,而且也不适应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因而本文认为对于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原则上应当认为是不可撤销或撤回的。

在原则认为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要约是不可撤销或撤回的同时,应允许特殊情况的存在,例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的要约,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并没有马上答复作出承诺,此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只要要约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通知在对方答复之前达到对方。但若受要约人使用了自动回应系统,对符合条件的要约自动进行回复,则要约人可能无法撤销要约。对于合同而言,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也就是电子商务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问题。

关于承诺生效的问题,通常有两种情况,即到达主义和投寄主义。“到达主义”,即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所支配的范围内时承诺生效。据此,合同成立于承诺到达之时,合同成立地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所在地。根据“到达主义”,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时承诺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邮局、电报局及其他原因导致承诺通知丢失或延误,一律由发出承诺的人承担后果。根据“投寄主义”,一旦承诺人将承诺信件丢进信筒或者把承诺的电报交给电报局,则承诺生效、合同成立,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诺发出之地和时间即为合同成立之地之时间。承诺的通知如果因为邮局、电报局或者其他原因迟延、丢失,后果由要约人承担。然而随着电话、电传、传真等现代化通讯手段的出现,“投寄主义”在适用上出现了许多困难,许多现代化的通讯手段都可以随时随地地发出或接受信息,这样如果还采用“投寄主义”,则会造成合同成立地点的不确定性。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多样性使情况变得复杂化了。在EDI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速度极其迅速,并且由于双方都各自拥有自己的信息处理系统,因而采用“到达主义”原则来判断承诺的生效与否更具合理性。而在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中,消费者一旦在网页上点击“确认”,无论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费者确认的信息,则合同都已经成立,显然应该适用“投寄主义”原则。

在电子邮件式电子商务合同中情况则又不同了。许多电子邮件的用户并没有自己的收件服务器,而一般是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商提供的设置在他们服务器上的邮箱来收发邮件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到达主义”原则来判断承诺生效与否,则对“到达”这一概念无法认定,因为若仅仅把信息发送到了电子信箱中就认为是已经“到达”了显然没有道理,因为信息并没有到达当事人控制的范围内;而如果认为只有当事人阅读到了这些信息才算到达,则又会使到达的时间不确定,使信息的发出者对发出的信息处于无法期待的状态,这样一来合同的成立与否也就难以确定了。

但是要是适用“投寄主义“原则,承诺人发出的承诺信息无需送到要约人就已经生效。对于承诺方来说,该项原则无疑对之有利,但是对要约方而言,他收到的电子邮件的时间无法确定,甚至可能根本无法收到承诺信函。这对于要约方来说是很不合理的。由此可见,对于包括多种形式的电子商务合同而言,统一规定承诺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时间采用“到达主义”或“投寄主义”都无法将所有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问题适当的解释。目前实践中这个问题大部分还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协议来解决的。但是通过订立协议来解决承诺生效问题一般只适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电子邮件式电子商务合同,对于其它的电子商务合同,特别是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额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着交易人不确定的情况,双方不可能预先订立协议来专门解决承诺生效的问题。而要求每一笔交易都在合同中协商好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标准也是不可能的。

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其一,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人。对于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有人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将使用电信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但是,这样无疑会鼓励网络上不负责任行为的产生及泛滥,非但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实现,反而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这样也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二,电子意思表示真实。即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之主观要件,二是此意识外部表示之客观要件。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当事人可能运用机械的或自动化的方式来为要约或承诺作出意思表示。在网络发达的今日,计算机程序或主机在其程序设计的范围内自行“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则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过程,此为“电子人”,电子人应独立代表个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我国合同的缔结方式必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电子合同的签名的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以识辨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者。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鉴定。2004年8月28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实施,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和纠纷解决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多样化的。从当前电子商务开展的情况看,基本上有三种履行方式:第一种是在线付款,在线交货。此类合同的标的是信息产品,例如音乐的下载。第二种是在线付款,离线交货。第三种是离线付款,离线交货。后两种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信息产品也可以是非信息产品。对于信息产品而言,既可以选择在线下载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离线交货的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并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机制有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此外还有较新颖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所谓在线争议解决方式,是指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形式来解决争议。目前,在线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4种形式:在线清算、在线仲裁、在线消费者投诉处理、在线调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享有对电子商务当事人或者电子商务行为的管辖权,是进行管辖和规范的前提。电子商务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寻求行政、司法或仲裁救济。行政救济主要根据属地管辖进行,仲裁救济主要根据协议管辖进行,最复杂的是司法管辖,即诉讼管辖。电子商务合同所依据的数据电文的特殊性,特别是互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的全球性、虚拟性,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界限甚至国家界限等特点,使得确定管辖法院可能出现困境。在我国,首先就级别管辖而言,多数第一审电子商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其次,在符合级别管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除了合法的协议管辖之外,国内电子商务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5篇:电子合同的现状范文

一、引言

2013年8月,保监会实施《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专业网络保险公司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保障,2013年9月29日,中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其突破国内现有保险营销模式,但是不设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的模式也对我国现有保险合同法提出挑战。2011年4月15日,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表明了保监会要完善网络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决心。

本文结合国际相关立法和当今中国网络保险的发展,对网络保险合同法展开研究,为我国网络保险合同法的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借鉴。

二、我国网络保险合同相关研究

(一)网络保险合同的实质及其法律效力

由于近年来网络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完全在线上实现,所以网络保险合同的实质是一种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针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规定:“当法律要求信息需具有书面功能时,一条数据信息如果已含的内容可以被读取以备日后查阅,该信息应被视为符合该要求。”这一规定承认了电子合同的书面法律效力。而我国《合同法》对此也做出了明文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从以上二者对于电子合同的阐述可以得出,电子合同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其拥有和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网络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其身份资格确认

网络保险中,投保人和收益人与传统保险差异不大,保险人和保险人则因为网络这种营销手段而被赋予一些新的涵义。

保险法要求保险当事人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在网络保险中,网络保险人和网络保险人的身份资格都是比较容易确认的,虽然也存在一些钓鱼网站混淆消费者的判断(这在网络银行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但是由于网络安全软件的日趋完善,这种情况得到明显改善。

相比而言,网络投保人的身份资格确认就成了比较显著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投保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网络保险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显著,网络保险公司和网络保险公司处于信息劣势方,加之传统的身份鉴定方式,如手写签名和盖章等无法在网络环境履行,其很难确认网络另一端的投保人是否是其所声称的人。我国的《电子签名法》针对此类问题,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电子签名确认身份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电子签名也存在被盗用的可能。同时投保人保险标的的选取要符合可保利益原则,这类问题的产生同样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网路环境中,保险人在确定投保人是否符合可保利益原则时,难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其与标的物存在利益相关性的实物证据,这样为了规避这方面的风险,网络保险倾向于设计一些较为分辨利益关系的标的物的保险产品。

(三)网络保险合同签订过程

新型的网络保险,其合同订立过程完全在网上进行,这就有别于《保险法》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情况的限定,其订立过程具有个性化的特点,本文查阅了淘宝网上各大保险公司产品介绍,整合了当前流行的网络保险合同订立流程,在合同订立流程中,网络保险的合同订立流程和传统保险合同的订立有以下几点不同,首先是全程操作的信息化这表现在无论是选择产品还是填写投保信息以及信息审核这些过程都是在网上完成;然后是支付手段的网络化,网络保险的保费支付通常都是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或者网银支付,而传统保费支付大多使用的是现金;最后是保单形式的电子化,网络保险的保单一般都采用电子保单,而传统保险都是纸质的。

(四)网络保险合同中的要约及承诺

网络保险中要约和承诺的特点,导致可能出现的问题就是要约的撤销问题,《合同法》规定要约递交者在发出后,到达要约接受人并在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是可以撤回或者撤销的,但是由于网络保险是基于电子信息网络,而数据的传输速度极快,所以要约几乎是在递交瞬间到达要约接受者手中,这时如果接受者是采用的是实时核保,则要约接受者也几乎是在瞬间做出承诺。这种情况下,要撤销要约一般是不可能的;反之,如果接受者是采用的是延时核保,则在此期间是可以撤销要约的。

三、政策建议

综上,保监会应当尽快出台针对网络保险的相关法律,同时《合同法》中也应当尽快明确针对于电子合同的相关立法,可以借鉴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从而达到规范网络保险市场的目的,避免相关法律纠纷,其改善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应完善由于投保人身份不明确而产生问题的法律条文,明确各种情况,如投保人个人终端出现问题,第三方网站被伪造,网络服务商数据传递错误等发生导致法律纠纷时各方的责任;

其次,网络保险中由于合同双方不能直接面对面接触,一些需要保险人当面强调的条例不能再网络保险中实现,所以也要这对这种情况,立法规范;

最后,无论是实时核保还是延时核保,因为保险业务的特殊性都不应该取消投保人撤销要约的权利,在此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为保障投保人利益提供法律支撑。

参考文献

[1]傅晓萍.网络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

[2]杜红权.浅论网络保险的发展策略[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07).

[3]魏士廪.从UCITA论我国电子合同法律规制之建立[J].法律科学.2001(02).

[4]于静.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政法论坛.1997(06).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作者简介

第6篇:电子合同的现状范文

电子货币的出现和运作就面临着几乎无法可循的局面,尤其是电子货币的发行、流通和赎回都是在网上进行的,产生纠纷后的司法管辖权等问题在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体系无法找到恰当的解决。这种缺失必然会抑制电子货币的进一步开发与使用,因此必须厘清相关理论,以期电子货币为社会带来更多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电子货币;管辖权;网络环境;冲突法

电子货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规范,是各国立法机构以及当今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因此加强对电子货币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货币是指储存在储值卡或者计算机网络中的币值,与传统货币有固定的兑换关系,可以在该电子货币被接受的广泛范围内自由支付和流通,并且在持有人要求时能通过回赎兑换成法定货币的新型货币形式。电子货币交易活动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选择公力救济时,首先要确定法院的管辖权。然而电子货币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如何确定法院管辖权,应根据何种标准确定以及传统的管辖权原则是否使用等问题都急需解决。

电子货币运作中包括三个阶段,分别包括三个合同关系:在发行阶段,电子货币的购买者与发行者间形成买卖关系,购买者向发行人支付一定的法定货币作为购买电子货币的资金,发行人向消费者发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电子货币作为对价;在使用阶段,电子货币购买者与特约商户之间形成消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费者向商户转让电子货币的赎回请求权作为商户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对价;在电子货币回赎的阶段,商户作为电子货币的持有人向电子货币发行人主张权利,经过电子货币发行人履行债务来实现电子货币的价值。

这三类合同都可能具有涉外的因素,如作为合同之债主体的电子货币发行人与购买者、电子货币持有人作为消费者与商家以及商家作为电子货币最后持有人与发行人,这三类合同的主体都有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他们履行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与客体,也都有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进行,而且该三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很有可能就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这势必牵涉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不同国家法律的差异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对立将使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这种法律冲突体现在合同的各个环节。

二、电子货币运行对传统管辖权冲突的主要表现

(一)对传统冲突法的冲击

国际私法大多数领域,确定准据法的连接因素都很清楚,但在合同领域是例外,在网络环境下诞生的电子货币,它比普通的合同或者普通涉外合同更加复杂得多,同时具备物权与债权属性的电子货币,所面临的司法管辖权与连接点的确认也自然会极其复杂。

(二)对传统民商事管辖权适用原则的冲击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范。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对某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根据各国立法和国际惯例,传统的司法管辖权主要有四种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这些原则大致是以人或者地域为基础以确定要以何地的法律作为案件适用法律的依据。由于电子货币是无形物,如果发行人、购买人和数据的处理中心都位于不同国家与地方,究竟储存电子货币义务的智能卡所在地或者计算机所在地是电子货币义务的所在地,还是发行人记载电子货币义务的数据处理中心所在地是电子货币义务的所在地?对于这些问题,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大分歧。

(三)对准据法的冲击

由于网络技术的形成与应用只不过是近几十年的事情,许多国家尚未及时进行法律调整,仅有韩国、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通过了有关立法,现有的立法也仅就电子贸易中某些最基本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有一些国家出于保护本国技术发展的考虑,不愿过早下结论。因此,尽管对于某一电子货币纠纷,我们适用了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最后却发现这一切都是徒劳的,因为该国根本就无相应的立法。

三、我国电子货币运作中管辖权问题的应对

(一)建立多样化更具弹性的管辖权标准

当前的电子货币纠纷管辖权确定的方法基本上沿用传统的管辖权规则,但在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理论和方法,将传统的连结点软化,以更具有弹性的标准来适应网络的需要,使管辖权的确定更为合理和公平。我国在立法上,应制定富有弹性的管辖权确立标准,并利用网络技术特征将传统的管辖权标准多样化和软化处理。可以将网址、网络服务器等更多的网络因素考虑进来,使管辖规则顺应电子货币法律纠纷网络管辖权的发展方向。

(二)适应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趋势,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国际私法趋同化的价值取向与网络环境下国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正是这种法律思想和规制上的趋同化为网络司法管辖权的协调与合作铺平了道路和奠定了基础。虽然制订一个统的国际公约是解决包括电子货币管辖权在内的冲突法问题的最佳途径,但因为各国法律文化的迥异,短期内构建统一的法典或者国际公约的可行性较小,所以次优的选择则是双边或多边国家的国际协调先行。

(三)鼓励当事人进行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由当事人选择可以有效减少管辖权冲突,在国内外法律法规滞后的现状下,是当事人想要更快速便捷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不管是事先还是事后的协议都应具有排除其他类型管辖的优先效力。

四、结语

可以预见,随着电子货币的蓬勃发展,随着我国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深入,有关电子货币纠纷的案件管辖权的问题会日益突出,该如何应对在立法上尚处于空白的电子货币和电子货币管辖权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否能做出良好的应对,这是我们必须加以关注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侯捷.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探析[J].当代法学,2002,(8)

[2]齐爱民,刘颖.网络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19.

第7篇:电子合同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周期循环基础;体系框架;有效沟通;循环内容

在20世纪后半叶,随着电子技术和Internet的发展,信息技术作为工具被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了基于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各类生产经营领域应用的电子商务。人们通常把电子商务看成是利用各类网络(有线网络与无线网络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形式,包括货物、服务与知识产权等经济贸易活动。

一、技术、管理和环境组成的多维结构是电子商务周期循环的基础

基于网络经济贸易的电子商务由其技术、管理和环境构成多维立体结构。它既包含了基于各类网络(有线网络与无线网络)通信进行的全部的商业活动、市场调查和分析、物料采购管理、财务管理和成本控制、生产规划、商品与服务营销、客户关系管理、物流配送系统等在内的网络生产经营活动,又包含了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国家和企业信息化与网络化的总体水平、商务环境、法律环境、认证、支付等因素。电子商务作为其技术、管理与环境的整合与统一,是上述各因素的统一体。

电子商务技术是实施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与基本条件。网络通信、互联网络与计算机、多媒体、数据库、决策支持、集成技术、协同工作、电子商务认证等是网上生产与经营、网上交易安全、网上购物环境、以客户为中心的个性化、商务决策和快速反应能力、商务工作流程、企业间协作等的前提,其现状取决于技术的现状。

电子商务管理是基于电子商务技术基础上并在其的支持下实施的,商贸业务与办公自动化管理、企业资源规划、客户关系管理和供应链管理构成一个企业的信息化管理基础。反映企业竞争能力的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要素的明显改善和提高,必然要求同步实施和强化企业的电子商务管理。

电子商务的成功不仅要有企业的内部信息化管理和管理理念的改变,而且还需要得到外部环境的支持。电子商务环境涉及信息技术、政策、法律、管理、社会心理、税收以及全社会的经济活动信息化程度等方面。电子商务的商流、物流、资金流以信息流形式,通过物流配送体系和电子支付系统实现在信息控制下的自动化管理;电子商务主体的公平竞争和电子商务的高效持续不断地发展,依赖于电子政府的建立、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法律制度和税收政策的确立与完善;电子商务大厦需要公共政策与法规、安全与技术标准等的支撑。如果电子商务缺少外部环境的支持,要想获得成功是不可想象的。

二、基础设施、支撑环境与应用结构搭起的体系是电子商务周期循环的框架

在这个统一体中,电子商务的技术、管理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电子商务从网络基础层、多媒体消息/信息与传输层、一般业务服务层到电子商务应用的一般体系框架。

在这个阶梯式的体系框架中,网络基础层是最基本的层次,是开展电子商务的首要条件。为电子商务开展提供各种支持的是传输层、一般服务层、政策与法律、安全和技术,这里有众多的协议、服务与规范。各行各业的电子商务就是基于这些支持上的具体应用。

站在系统整体角度上,在电子商务多维立体结构和一般体系框架基础上,电子商务的体系构架清晰可见。其中,网络及相关软件构成了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物流环境、电子支付环境与信用环境则组成电子商务的支撑环境;而电子商务应用结构包含了采购者、供应者及二者的联动。

三、互联网的网状结构保证了电子商务周期循环的有效沟通

那么,具有多维立体结构的电子商务体系是如何驱动的呢?通过考察发现,互联网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原来的直线结构转化为一种网状结构,在企业与客户之间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交互的方式,加快了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流,为交易各方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及有效的信息传递与管理手段,企业各部门、企业与其合作者通过这一网络彼此协调,共同满足顾客的需要。

从企业和顾客的(B2C)沟通方式看:互联网为企业提供了一种与顾客直接沟通的廉价工具。企业通过互联网可以:⑴降低企业与顾客彼此的“寻找成本”;⑵直接与顾客交流,实时了解顾客需求;⑶在网站上为顾客提供丰富的产品及服务信息,以及便利的信息检索手段;⑷分析、跟踪顾客需求,为顾客提供、推荐如特定股票的价格,特定城市的天气等个性化信息;⑸帮助顾客订制产品。企业除初始投资外,无需额外成本,只需在网上提供一些模板和建议,订制过程由顾客自行完成;⑹建立“呼叫中心”,为顾客提供多种网上、网下联系手段,迅速响应顾客服务请求。

顾客通过互联网可以:⑴方便地检索信息;⑵选择性地接收信息,订制个性化信息;⑶便利地信息,提出自己的个性化需求。

从企业内部(MIS与ERP)沟通方式看:通过互联网,建立企业内部信息流程,实现各部门间紧密合作。具体来说实现:⑴共享业务信息;⑵实现各部门有效协调;⑶实现跨国公司的远距离管理;⑷把公司的计划、生产、人事、工资发放、人员外出借款与报销、其它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放在网上进行,降低管理成本。

从企业和企业(B2B)沟通方式看:通过互联网,打破企业间界限,企业间的合作将如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合作一样便利。具体来说实现:⑴增加借互联网面向全世界销售的市场机会协调;⑵扩大在全世界范围内选择最好的供应商的范围,节约采购成本协调;⑶在网上,上游企业可清楚了解下游企业的需要,可在恰当的时间与地点为下游企业提供恰当数量的恰当商品,从而减少库存,以至实现“零库存”,共享业务信息及有效沟通,实现高效合作。

四、电子商务的周期循环内容是以经济贸易活动为出发点与归宿点的

电子商务的周期循环,从一个完整的过程上看,在一般意义上可分成下列环节:

1、交易前的准备

指买卖双方和参加交易各方在签约前的准备活动。对采购方来说,根据自己要买的商品,准备购货款,制订购货计划,进行货源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查询市场价格行情;如是进口贸易,还要了解供货方国家的贸易和关税政策,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寻找满意的商品和商家。对招标方来说,它应该公布招标信息,制订标书,在网络招标平台上确定开标评标方案。对销售企业来说,根据自己所销售的商品,全面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了解产品销售目标国的贸易和关税政策,制订营销策略和销售方案,建立网站,利用互联网商品广告,寻找贸易伙伴和交易机会,逐步扩大贸易范围和商品所占市场的份额。对拍卖方来说,它应该在拍卖网站登记注册,明确拍卖条件、交货方式,甚至还可要求将标的物寄存在网站并进行估价。

2、交易谈判和签订合同

指买卖双方对所有交易细节进行谈判,将双方磋商的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把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所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和运输方式、违约和索赔等合同条款做出全面详细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签约,并可以通过数字签名等方式进行确认。在招投标网站完成开标和评标,通知中标方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在网上商店购物,顾客要填写购物订单,确定付款方式,明确配送方式与送货地点。

3、办理交易进行前的手续

指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到合同开始履行之前办理各种手续的过程,也是双方贸易前的交易准备过程。交易中要涉及到有关各方,如中介方、银行金融机构、海关系统、商检系统、保险公司、税务系统、运输公司等,买卖双方要利用电子数据交换与有关各方进行各种电子票据和电子单证的交换、开信用证,直到办理完可以将所购商品从卖方按合同规定开始向买方发货的一切手续为止。

4、交易合同的履行

从买卖双方办完所有各种手续之后开始,卖方要根据订单将生产任务下达到每个生产及原料采购环节,组织生产、组货备货,然后将商品交付给运输公司包装、起运、发货;银行金融机构也按照合同进行货款结算,出具相应的银行单据等,直到买方收到自己所购商品,这就完成了整个交易过程。对于网络零售和拍卖企业,网站要根据顾客的购物订单,通过配送中心将指定货物送交客户。

第8篇:电子合同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 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法规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2(a)-098-02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这一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真正意义上进入全速发展的阶段。完善法律体系将会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 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自1994年4月20日我国首次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壮大。但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用药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SFDA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重视并持谨慎态度。2000年,国家信息产业部选择了医药卫生电子商务网作为全国行业类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原国家经贸委医药司批准在部分城市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试点工作。在试点中研究适合医药电子商务开展的模式,并在实践中针对所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

我国现行的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基本法律层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组成;二是经济法层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等;三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四是医药类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相关通知、补充通知,以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规、管理办法或通知要求等。这些法律法规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初步形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使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开展有法可依。

2 对医药电子商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问题的思考

自2000年以来,SFDA和其他相关部委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初步构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只是围绕着医药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而对于医药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却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的过少[1]。

医药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依次分为:资质认证――信息/查询――合同订立――(电子)支付/结算――仓储配送――争端仲裁/法律救济几个部分[2]。以下将对这几个环节的交易各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1 资质认证

2.1.1 执法人员的素质与法规要求不相适应2000年颁布的《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问题的通知、补充通知,构成了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的法律体系,对参与医药电子商务的各主体资质的验收、审批、监管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资质认证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分为企业管理、数据管理、技术管理三个部分,相对应的专业性很强,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有人员的专业能力显然不可能达到如此广博的程度,这就使得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有法可依,却难以有效地实行。只有使监管体制、机构设立、专业人员配备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匹配,才能真正做到严格、高效地把好资质认证这道关口。

2.1.2 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环节相关表述不具体在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要求的一些规定亦不够明确。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这里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界定显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同一利益集团下的不同公司或者具有同一控股人的不同企业等具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法人,是否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范畴之内难以确定。由于在《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中都要求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参与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公正性、公平性异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故应该对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的利益取得和与其他交易活动主体的利益关系有更详细、明确的规定[1]。

2.2 信息和查询

药品信息的,主要受《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制约。这两部法规对药品信息的审查、管理、权利义务界定都较为系统和全面,对药品信息有利益倾向、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虚假信息等可能出现问题的情况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责罚细则。

但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两部法规都没有对“相关部门”进行明确阐述,这就造成了“有法可依却无法执行”的问题。法规中应该明确其负责责罚的监管部门,明确其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出处,或者直接明确其责罚措施,真正做到监管到位。

在信息和查询环节,还有三个方面需要分别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范。一是既然作为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上网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那么出现虚假信息造成买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应如何界定第三方和资料提供企业之间的责任;二是信息过程中,加强对信息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种类知识产权之权利不稳定及“游离”状态;三是信息查询、咨询过程中,对买方的隐私权应充分考虑,对查阅相应咨询、交易记录的权限进行明确。

2.3 合同订立

对于医药电子商务交易中合同订立,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细致地进行针对性的规定,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验收标准第三条中规定了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明确合理的法律合同文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对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应用带来的问题却未涉及。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电子合同的订立、存储应有特殊的法律条款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证据。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系统软件测评大纲》中,也未对电子合同(证据)的记录、修改、存贮的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增加了争端解决和仲裁的难度。

2.4 (电子)支付/结算

2.4.1 电子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完成支付的,因网上支付而产生了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新型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更的安全保障等问题,都需要相应法律来调整。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构成了我国现阶段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这四部法规,对加强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与风险管理,保证电子支付安全、及时、高效的进行有效的规范。但是,这些法规更多地考虑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性以及交易证据的处理,而对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及相关网上银行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没有进行详细的界定。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过失甚至欺诈,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对于造成交易方的损失的赔偿,亦未有相应细则进行规范。

2.4.2 电子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的特点给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亦值得关注[3]。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交付都可经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所有这些可被轻易的更改而不留痕迹,使得现行的税收体制与电子商务明显脱节。制定新的税制、税法,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税收体系,防止借助网络支付形式偷税漏税亦显紧迫。

2.5 仓储配送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关于商品包装的规定》、《国家物资储备局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而在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中,几乎没有对仓储配送做有效的规范。相比工业发达国家,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仍缺少仓储法、货运法等法律法规,缺少涉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委托关系及有关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制度。也没有关于药品配送过程药品质量保障的相关法规。

2.6 争端仲裁/法律救济

在争端仲裁方面,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中对有关记录(电子证据)的字段项目和保存时间做出了要求,但是作为技术标准,其约束力和制裁力显然不能与行政法规或规章相提并论。同时,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医药电子商务活动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细的划分和界定,亦未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部分的兼容作出充分的说明,尤其是没有明确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用户利益受到损失时的责任约定。这使得在产生争议或出现问题时,仲裁的执行相当困难。

同时,在相关法律对由于电子商务系统问题等造成的买方或卖方损失的法律救济方面没有明文规定。这类问题的处理,只能参照一般民法、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无针对性措施。而这部分法规,对于保障买卖双方利益,解决冲突、索赔、补偿等问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3 结语

综观我国现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法律法规的效力普遍较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仍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这不仅仅是单一立法的问题,而需要整个医药管理制度与法律体系的互相适应、互相协调,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医药国际贸易的兼容性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江宁,吴清纯.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到对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的分析[J].首都医药,2006,13(16):24-25.

[2]陈玉文.医药电子商务[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9,27-31.

第9篇:电子合同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专业化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5.015

1前言

近几年传统国际贸易模式在国内制造行业人力成本上涨和欧美发达国家针对中国的贸易壁垒的双重压力下,外贸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利润率急剧下降;不少外贸企业正在努力转型。在2015年“两会”上总理提出“互联网+”的互联网思维方式来革新传统行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互联网+外贸”的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新的亮点。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贸易数量小、商品类型丰富、配送时效性等特征的影响,传统国际贸易模式下的国际物流形式已经无法支撑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需求,物流端口成为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在我国物流行业里应用多年的第三方物流模式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2第三方物流的定义

第三方物流的英文名称为Third-Party Logistics,简称是3PL或TPL。第三方物流其自身并不是一件商品,也不能进行商品交易,它是相对于“卖方”(发货者或委托人)和“买方”(收货者)来说的,是联系卖方和买方的纽带,是作为中介的作用存在于两方交易中的中间物流环节,在进行物流服务期间,物流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合同形式提供全部或部分物流服务,例如货物的运输、储存、运输、配送等单一性或多样性的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从其构成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两层次。前者是以自营物流为参照,凡是按照买卖双方企业的要求,由第三方的专业物流企业提供为“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交易的物流服务的活动,统统可以包含在它的服务中。后者则指的是专业的物流企业能够独立的提供专业化、现代化、高精度化的介于供方和需方之间的物流服务。

3跨境电子商务下的第三方物流模式的特征

(1)合同承包,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物流供应商与客户以契约的方式约定服务内容。一方面,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要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事项,为客户提供专业、多样、高效的物流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各方所拥有的权力、利益以及责任等,合同双方各施其责,共同执行,互惠互利。

(2)个。跨境电子商务下的服务对象更多面向的是普通物流消费者,这些普通的物流服务消费者因其年龄、性别、消费特征不尽相同,所以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针对性的物流服务,甚至可以根据客户开展定制化的增值服务,提升客户在整个物流服务中的体验。

(3)专业效益。第三方物流服务区别于其他物流服务类型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其专业性的服务,高效、精准、专业化的服务使得购买服务的企业能够把物流成本降到最低。专业化的服务不仅仅是客户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要求,对于第三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核心竞争力。

(4)系统协调。系统协调是物流企业现代化的关键一步,因为系统协调的对象是物流信息,只有物流信息能够及时、准确、畅通的显示,以物流信息为依托,建立一个完整的现代化物流体系,整个物流工作才能得以高效的运作。

(5)信息优势。掌握信息技术是物流企业能否实现现代物流服务的基础。只有拥有了物流技术,企业才能够准确、迅速的传递数据,让货物在订货、仓储、运输以及流通等各个环节都能自动运作。促进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及合作,使各个企业能够协作发展。

4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第三方物流模式存在的问题

(1)政府管理层面的问题:由于缺乏全面的政策层面的指导我国目前的第三方物流发展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物流体系仍然没有形成。因为各个地区及部门所指定的物流环节的运输工具、承载设施和设备标准不一样,一些无效的环节大量增加,使物流的成本也随之增加。物流效率的高低是通过仓储、装卸和运输等环节的运作的速度快慢来衡量的,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物流标准和规则,但是由于缺乏全国性的统一标准而使各个物流环节难以达到畅通有效的衔接。

(2)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身的问题:我国第三方市场需求从地域和需求上来看,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其一,从地域上来看,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东部沿海地区的物流市场需求明显高于内陆地区,并且市场分布较为集中。其二,从市场需求来看,城市的物流市场明显比农村更为活跃。目前我国物流企业正在使用的一些设备和设施基础设施都比较简易、落后,老化程度很高,现代化、自动化、专业化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造成信息不流畅,已经不适合当下的物流作业的需求了。从顾客下单到企业发货的反应速度和及时跟踪物流的反应都不及时,物流基础设施不完善影响第三方物流效率的提升。

(3)第三方物流信息化发展滞后。

我国的物流信息技术落后,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的物流基础设备的设施不先进有关,GPS、EDI、自动仓储系统等先进的高科技都没有充分运用在物流业中,致使物流服务无法达到及时、准确、快速的效果,从而使卖家和买家之间不能达到信息共享,也就形不成互相信赖的伙伴关系,这极大的制约了我国物流业的健康、良好发展。

5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第三方物流模式应用策略

(1)2015年物流总量就超过了210万亿吨,然而物流业蓬勃发展的背后却没有健全可靠的法律法规的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迟迟没有出台,所以完善物流法律、法规是政府刻不容缓要做的事情。其次,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网构建,使各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可以共享,从而提高服务的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再次,推进该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对于规范其行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

(2)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对于货物配送的响应时间和服务体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状态下,从服务的类型方面入手提供多样化服务,提升连续性强和高稳定性的品质服务,已经成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提升他们市场竞争力的有力手段。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客户订单,众多第三方物流企业纷纷针对客户最真实的需求提供差异化服务。依靠高效率、一体化的现代物流综合服务平台使客户的物流成本降到最低点。

(3)物流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物流运营的网络化和物流设备的自动化,物流运营的网络化是指依托网络技术将第三方物流企业内部管理网络化,并且能够与企业外部的关联企业协同构建外部网络。物流设备的自动化是指整个物流的货物的接收,分拨、仓储、装卸以及过程的监控环节均由自动化设备来完成,并且将条码技术、射频技术,GPS定位技术等高科技手段综合运用,最大的程度的降低人工操作,提高整个物流的运行效率。

6结语

本文通过我国第三方物流现状分析,提出基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第三方物流模式应用策略,有利于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瓶颈问题,使之成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助推器。

参考文献

[1]曹淑艳.李振欣.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模式研究[J].电子商务,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