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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1.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建设。自证券投资基金进入我国以来,先后颁布了多项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证券投资基金:1997年11月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该条例于2012年被废止,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修订)》代替。随着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将近二十年间,国家不断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修正,以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有国家法律、部门规章为保障。国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部门规章如针对基金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针对基金从业人员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针对基金销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其他针对基金运作、基金托管、基金评价、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也颁布了相关规章文件。2.证券投资基金规模扩大。自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进入我国以来,基金规模逐年呈增长趋势,不断扩大。截止到2017年4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09家,其中内资公司65家,中外合资公司44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共12家,保险资管公司2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合计9.53万亿元。截至2017年5月底,按正在运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实缴规模划分,管理规模在20亿元~50亿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505家,管理规模在50亿元~100亿元的有183家,管理规模大于100亿元的有166家。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包括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指数基金(ETF基金)等,自证券化业务实施备案制以来,根据数据显示,每月发行规模与数量呈持续稳定增长趋势。
二、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与关注,在其稳步发展的过程中,同样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1.证券市场金融产品单一,导致投资范围与选择有限。目前我国证券投资产品较少,而基金管理人由于资本利益等原因往往倾向于股票,未能良好的贯彻“多元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2.证券投资基金的理性投资被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制约。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公司规模相对来说较小,盈利能力较差,不具投资价值,且往往在投资方面“扎堆”选择股票,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雷同。3.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不够健全。虽然自1997年以来,我国颁布了诸多法律条文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但现有的法律法规仍不能满足发展迅速的基金规范需要,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4.证券投资基金内部组织管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如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问题、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基金激励机制缺乏问题、基金托管人地位独立性等问题,而以上问题会影响基金投资及选择,不利于基金良好发展。
三、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优化策略
1.创新金融产品,丰富证券投资基金市场。针对目前证券市场金融产品单一的问题,要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探索研究基金投资人民币远期交易及利率期货、汇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的方式,同时拓宽投资渠道,扩大投资范围,丰富投资方式,坚持“多元化投资”原则,为投资提供更多选择。2.转变投资观念,引导基金投资者理性投资。要转变基金投资观念,投资者应认识到基金投资的意义,淡化时机选择,强调长期持有,不应抱着追逐暴利的心态投资基金,充分基金类型,理性投资。3.完善监管体系,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新形式新情况,尽快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予以适时保障。同时要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与效率。基金托管人也应履行其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其基金持有人的作用,监管基金管理人。4.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组织及人员监管。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内部的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一方面,加强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建设,解决基金的委托问题;另一方面,从制度上着手,可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等手段,切实加强基金持有人的实际权力,并形成“基金董事”的制衡力量,以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
四、结语
证券基金投资的蓬勃发展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在市场经济中,如何把握好方向,促进其更好更快的发展———不但要从思想上转变,也要创新基金投资产品,丰富投资市场,更要从制度上予以保障与规范,加强管理,方能更好的服务于大众。
作者:刘有锦 单位: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参考文献:
[1]张津,王卫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实证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01).
关键词: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基金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103-02
阳光私募基金,是私募基金的一种,是与公募基金相对的,主要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按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由银行托管,并定期公示业绩和运作报告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金融产品。随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迅猛发展,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作为一种集中资金由专家管理进行投资组合及风险分散的金融投资工具,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内容
目前,国内的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度量,包括单位净值及单位累计净值、季度投资组合、收益能力(重点考察绝对收益),以判断作为一个整体,基金的业绩是否能够战胜市场;二是对基金业绩进行分解研究,对公司基本情况、投研团队、投资理念和风格进行分解研究,以判断经理人是否已经具备了较好的证券选择能力和时机判断能力;三是从基金业绩持续性特征加以分析,以判断基金的业绩是否具有持续性。
此外,一些评级机构应用期望效用理论。该理论认为:投资决策是一种复杂的人类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心理博弈的过程,这包括对整个市场的认知过程、情绪及意志的作用等,由于投资者对市场信息的认知、对个人心态的把握以及对市场价值的判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理性不完备的状况,往往会产生系统性的或非系统性的认知偏差和选择偏好,反映到投资决策行为上则表现为“比起无法预期的高收益,更倾向于可预见的低收益;愿意放弃一部分预期收益来换取确定性较强的收益”。
二、实例求解及分析:
1.图1为2009年参与1年期评级的私募基金按评级指标由高到低排序后,用净值日期在8月20日及以后的187只基金计算的平均收益率为-8.83%,中值为-8.84%,远小于大盘近-19.82%(调整后)的跌幅和公募股票型基金-16.3%的损失。8月份市场的大幅调整使部分基金回吐了前期涨幅。今年以来收益率超过70%的基金共有21只(见图2),短期表现评价见图3。
2.统计数据显示,163只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26.6%,中值为23.57%。有74只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45%;有88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为54%。中期来看,私募基金的表现与大盘相近,但领先股票型公募基金近5个百分点。
3.图2来自买好基金网2010年6月阳光私募基金统计。244只参与1年期评级的私募基金按评级指标由高到低排序后,从左往右依次对应的是近12个月收益率和下行标准差的分布情况。图中显示,产品的近12个月收益率分布在-30%~70%之间,与评级指标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如获得“5星”的翼虎成长的收益率为69.55%,展博1期、新价值2、宏利2期-龙赢、六禾光辉岁月等的收益率均在40%以上,而“1星”的私募皆为负收益;产品的下行标准差分布在0%~9%之间,与评级指标呈负相关关系,“5星”私募的平均下行标准差为2.45%,而“1星”私募的平均下行标准差为7.49%,总体的风险水平与5月份相比有向两端分化的趋势。通过以上两组数据,我们了解到更多的关于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估的核心问题,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结论可以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投资人在选择基金时,通过基金业绩评价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取大量有关基金运作情况的信息,可以对基金、基金经理人,进而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比较分析,从而降低投资人“逆向选择”的发生,形成对基金经理人良性的外部激励约束机制。基金公司也可以根据基金评价机构的正确评价结论,分析实施投资计划是否达到或超过投资目标,和在什么程度上增加了基金净资产的价值,判断基金投资策略在实际市场中的适应能力,总结基金管理成功的经验,促进基金管理公司提高 经营管理水平。监管部门也可以以基金评价机构的正确评价结论作为制定改善监管规则的依据。
现有对基金业绩评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基金业绩进行评价方面,绝大部分研究没有考虑投资风格以及基金规模与基金业绩之间的联系,综合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特点所进行的业绩评价研究较少。 由于我国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起步晚、证券市场本身问题也比较多,从而造成了国内现有研究存在很多不足,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结论及建议
其一,净资产不是基金真实价值的反映,仅是基金投资收益的账面价值,其将来的变现价值受市场随机因素的影响很大;净资产是一种静态指标,而基金的资产价值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其无法反映基金存在的内在风险。以基金净资产为标准进行评价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其二,业绩评价和使用评价结果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正如我国教育领域近年来鼓励多考查学生能力,而不是简单地以考试成绩来评价学生。要从多方面全方位的去评价一个学生,这样可能会更加公平 。基金市场也是一样,其业绩在于社会和基金业如何全面看待。之所以基金经理承受较大的排名压力,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运用短期排名指标来考核基金经理。其实更应该全方位的从短期、中期和长期来考查基金业绩。
其三,排名或评星是基金业绩的客观定量描述。目前绝大多数基金研究评价机构的排名或评星,基本上是数据的客观定量描述,并没有考虑规模因素,尤其是净值增长率计算及其排名,基本上是计算机自动计算,业务规则和计量依据统一而明确,不能全方位地整体说明基金业绩。
我国基金业起步较晚,基金管理行业的出现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诞生。经历了初期无序发展的阶段,以1997年10月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1998年3月封闭式“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的成立,拉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在封闭式基金试点初期,管理层给予新股配售的扶持政策,为基金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催化剂,在给基金输送高额投资收益的同时也为基金公司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和掩护。
(1)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规模的“跳跃式”发展
从1998年3月27日第一只规范的封闭式基金成立算起,在短短十年时间内,我国基金业完成了从封闭式基金为主到开放式基金为主的转化,从资本市场基金到货币市场基金的创立,从中资基金管理公司到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创设的历史性跨越,达到了成熟基金市场需要近百年时间才能达到的规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值得关注的是,基金规模0发展到1万亿元耗费了9年时间,但从1万亿元飞跃到3万亿元却只经历了2007年内半年不到的时间(图5-1)。截至2008年12月31日,基金持有12788.74亿元的A股流通市值,占沪深A股流通市值44419.11亿元的28.81%,对比1998年基金持有股票市值占股票市场流通市值比例0.55%,可以说基金已经成长为A股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2)、基金业在机构投资者中一“基”独大
2008年上半年,我国各类机构投资者持股比重目前占A股流通市值近50%,其中基金持股比重就超过了A股市场的30%。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我国机构投资的代表,可谓是一支独大。狭义上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五类:退休基金、慈善基金、家族基金、大学基金、保险基金以及信托基金;从广义上还包括不拥有投资资本但从事投资活动的一类公司,即代客理财的金融机构,包括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以及风险投资。在我国2005年以前股市长期的单边下行行情挫伤了大部分券商的元气直到现在难以独撑大局,证券市场监管的强化又迫使私募基金出局,商业保险与社保资金还不能形成市场主流,共同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代表成为了证券市场的主角。机构投资者的一支独秀式发展只能使我国资本市场各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破坏了基金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为历史的经验表明,退休基金、保险、年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的培育是共同基金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助力。
二、利益失衡现象的后果
当我们用超常规的手段将基金发展到目前的状况后,在历史因素和现实导向的冲击下,现有的利益失衡将面临一系列嬗变的可能。
(1)影响基金业自身生存发展
从最直接效果看,基金业利益失衡将会影响证券投资基金业本身的生存发展。在法律意义上,基金是为委托理财者谋利益的投资工具。而在成熟市场,比如美国,基金(特别是退休基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确实是普通投资者的一项重要理财工具,此外还承担着特有的社会责任,对股市运作起着稳定协调的作用。在我国,基金反而沦为股市动荡的推波助澜器。在既不为委托理财者谋利益,也不承担其作为机构投资者应有的社会责任,而只在乎能否对原有基金扩募,能否继续发行新基金,这样的基金既是对投资委托者的背叛,也是对稳定股市的背叛,对市场经济的背叛。基金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持续下滑,一方面为投资基金的潜在竞争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成长壮大提供了机遇,进一步挤压了自有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降低了自身产品需求---潜在基民的消失和可能“赎回潮”的发生会引发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危机,加之在不健全的治理机制下“逆向选择”和“利益输送”等道德风险的存在,基金发生巨额亏损甚至于清盘的不确定性同样存在。
(2)引发证券市场的不稳定
基金业陷入困境将进一步引发证券市场的不稳定。证券投资基金具有投资“证券”而非“股票”的模棱两可的特点,吸引了老百姓手中的零散资金,但我国目前的基金基本等同于国外认定的股票基金,在股市发生较大波动时将容易引起基金的赎回风潮,而基金的赎回必将对股市产生重大打击,使得股市走强的心理预期进一步下调,股市进一步下跌又引起新一轮的基金赎回压力,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在没有政府强力措施的干预下,股市会下跌到正常预期值之外,加重金融风暴的爆发几率。
1. 业务类型不同。与开放式基金只发行份额相等的金融产品不同,证券公司不但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作为试点单位的,还可以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这些个性化的投资产品,操作方式各不相同,代表着不同的风险偏好。
2. 市场定位和客户群体不同。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面向机构客户和广大的公众投资者,即处于首尾两端,其优势在于规模相对较大,管理规范。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由于投资额度的限制(《试行办法》第37条规定,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其目标客户则介于这两者之间,面向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
3.行为规范不同。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基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则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4. 推广和发行的渠道不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公开销售或推广。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及推广机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时,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已经是有关证券公司或推广机构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则可以通过一切公众媒体推广其基金产品。
两者在业务开展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5.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由于资金的私募性质,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必须遵循的信息披露要求,比之基金大为降低。
总体而言,投资基金透明度高,要定期公布投资组合、基金净值,面向公众披露几乎所有的相关信息。因而,基金的操作方式容易为市场所熟悉,只能靠稳定的进出获取相对稳定的收益。而券商资产管理的信息披露,只限于对委托人作资产管理报告,相对基金而言,其透明度大为降低,运作方式也可以更隐蔽、更灵活,从而可以满足不同的投资偏好。
6.资产管理的份额赎回与转让机制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上受《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契约的严格约束,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要求赎回或卖出基金变现。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则主要依据管理机构和客户一对一、或一对多的资产管理合同,而且,由于资金的私募性质和未对外公开信息披露,为防止份额转让中信息失真而引发法律纷争,《试行办法》第32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由于没有份额赎回压力,券商资产管理将获得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根据《试行办法》第56条规定,券商还可以和委托人提前商定在什么情况下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相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券商对受托资产的掌控权更为牢固。
7. 受托人和托管人职责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0条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总则第9条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此句寥寥数字,却堪称我国资本市场立法的革命性突破。遍查我国《公司法》、《证券法》、1997年《暂行办法》,诚信和勤勉字样无踪可寻,公司法只有类似于忠实义务的规范,而对勤勉义务却没有规定。才能和品德要求,两者不可偏废,投资者利益才有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有此规定后,从英美国家的情况看,投资者完全可能以基金经理未善尽勤勉诚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此时,有关交易记录、会议记录等证据的保全和提供,将构成法院判案的主要依据。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注意相关文件的保存。
相形之下,《试行办法》对券商和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规定,明显低于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其一,《试行办法》从未规定券商和托管人负有诚信和勤勉这一概括性义务,而将委托人、券商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赖于合同规定。其二,虽然《试行办法》第53条、第54条也对资产托管机构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并未将其明确为受托人,此点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基金托管人明确为受托人有本质区别。前者的职责无疑大大减轻。
8.资产委托人话语权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除了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享基金收益、参与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赎回或者转让持有的基金份额等权利外,还在第72条中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自行启动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启动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事宜,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还可以罢免基金经理,这在原来1997年《暂行办法》的框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这除了构成业绩压力之外,基金管理人还必须更加注意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是机构等大额持有人保持经常的沟通,防止他们受恶意唆使而倒戈 .
相反,券商受托进行资产管理,除市场和业绩压力外,无须承担来自委托人的倒戈压力。因为《试行办法》并没有类似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委托人大会这一制度安排。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已是金融投资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它的组织形式涉及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切身利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从各国(地区)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3种。这3种组织形式有着各自的特征。
1 私募股权基金的3种组织形式
传统理论上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取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型、有限合作型和契约型3种。在美国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较长时间的国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多按照有限合伙制进行组织模式的建立。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上几种组织模式的界限并不分明,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和组织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样,在众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时存在。
1.1 公司型
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而言主要是有限责任制。投资人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外部人,实践中通常是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由于法律的限制,一般股东数目不多,但出资额都比较大。
1.2 有限合伙型
基金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PE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一般为10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订立的条件外,完全无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
目前,国内实行有限合伙制的比较多。有限合伙制比较适合“以人为本”的企业,它们做事比较低调,管理人对企业的负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会注重防范风险,不愿意激进。公司制虽然很普遍,但却存在缺陷。比如我国公司的注册制度,工商局要求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用“中国”字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用“投资”字头。但是,对注册资本的过高要求,可能产生虚假注资和抽逃注资等问题。这在大企业已经成为一个问题:这么大的注册资本,股东难免会挪用。所以,公司制在注册上是两难的,而合伙制是承诺出资制,相对有优势。
1.3 契约型
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订“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 “ 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百科对单位信托基金的定义,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并不合适。
有鉴于契约型基金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标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人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人共担的金融工具。
通常认为,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第二条)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约束和监管,同时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新修订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型设立,为未来设立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和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2 3种组织形式比较
2.1 出资及资产独立性
主要在出资人数、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比例要求、出资程序、财产独立性几方面有区别,详见图1。
2.2 资本变动
3种组织形式的增、减资程序和出资人出质或转让要求也不完全相同,详见图2。
2.3 内部治理结构
3种组织形式的内部治理结构异同点详见附图。
2.4 税收
2.4.1 公司型
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需缴纳税费详见附表1。
2.4.2 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需缴纳税费详见附表2。
2.4.3 契约型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暂无非常明确的直接性规定。新《基金法》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无须征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但实务中,大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比照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并未实行代扣代缴,由投资人自行申报。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业;基金治理结构;法规与制度建设;策略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
截至2007年QDII基金发行前,我国大型基金公司和中小型基金公司的发展速度几乎相同,规模增长主要来自股票价格增长,以及主要基金拆分和大比例分红带来的净现金流。目前我国基金业在基金托管方面,目前超过三万亿的基金总资产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合计占有市场份额83%,其中中国工商银行的托管规模占比高达33%。其他8家托管银行只能分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外17%的基金托管市场。目前,我国私募证券基金的规模已经达到万多亿元,进入门槛已降到5万元,投资人已从机构、上市公司为主转为以居民个人为主。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波动过大
从1996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在不断壮大,市场内生力量不断增强,各项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使得市场在纵向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但由于外部环境、以及市场自身的一些原因,市场波动性非但没有削弱,反而有所增强。
(二)我国证投资基金治理问题
1、基金托管人监管的软弱性。在我国现实的实践中,基金管理人通常都是基金的发起人,其在实质上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这就导致了托管人实际上受制于基金管理入,所以名义上的双向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异化管理人对托管人的单向监督。同时,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新的表外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如果托管人为了基金持有入的利益,面对基金管理入进行监督,就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最终损害自身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偏离基金持有人利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入和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委托人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人追求收入的大化、社会名声、业内地位等,两者的目标函数不完全一致,当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基金公司控股股东利益发生冲突,基金管理公司往往选择服务于控股股东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力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建设明显滞后于基金业的发展。尽管我国已经有了《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章制度,但是未建立起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较为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基金立法缺乏必要的延续性,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随着我国基金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对基金业事无巨细的直接监管无疑是效率低下的。我国目前的基金业自律机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基金监管的专业性不强,而且缺少对违规进行处罚的权威。
三、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基金治理结构
1、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参照美国共同基金独立董事制度,我国当前的独立董事制度中应完善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争取达到2/3的水平,独立董事必须占有董事会多数席位,以便更好地控制基金的运作;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2、引入独立的受托委员会,履行契约的监护权。由于我国基金持有人的分散,导致对管理人的日常监督成本过高,或者由于外部性的存在根本就无人有动力去监督,于是在契约形成时,加入一个集中代表持有人履行监督职能的角色,并让其享受相应的剩余索取权,是符合成本收益原则的。在我国现有的契约型基金架构下,可以借鉴澳洲模式,引入独立的受托委员会来担任,实现这一第三方监督职能。
(二)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工作
1、建立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我国目前基金托管人选择范围过于狭窄,准入门槛太高,可以考虑放松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本金要求,让更多的银行、投资信托公司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具有获得托管人资格的机会。同时,对基金托管人在专业人员、技术力量以及内控制度方面做出较为严格的规定。
2、加强政府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作用。法律应该规定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时,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使其在新的基金托管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使基金托管人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不会甘冒失去未来托管费收入的危险。同时,应建立基金托管人自律组织,提高整个基金托管人行业的监督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我国推进基金公司治理改革――激励相容的监管探索
引入业绩报酬,且在评价基金业绩时引入风险指标。引入声誉机制。声誉机制是一种动态激励。在存在声誉机制的情况下,基金激励方案中原本存在的一些问题自然而然就会消失。它形成了基金管理人出于长期利益的考虑以约束短期利益冲动的自发机制,它是基金管理人的自我激励,而且付出的成本也是最低的。
(四)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适应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需求
伴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激变,此时的基金产业从内部结构到外部环境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基金新产品和新业务的不断涌现。为了适应基金行业外部生存环境的变化,避免《基金法》成为基金产业进一步发展的约束,应当对当前《基金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谭浩.浏览美国共同基金[J].新视野,2003(3).
2、宋国良.证券投资基金――运营与管理[M].人民出版社,2005.
产业投资基金是中国特有的概念,国外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的是,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于20世纪60年代在欧洲和美国兴起,近50年的发展历史中,已逐步形成相当的规模。近20年来,这一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刚刚起步
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外发展迅猛,我国本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如何?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介绍说,目前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大部分具有外资背景。
来自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咨询顾问清科集团研究中心的一组数据印证了祁斌的说法。统计数据显示,以中国为首的亚洲新兴市场越来越受到全球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关注。到2007年11月30日,投资亚洲市场的私人股权基金募资超过300亿美元,比2006年全年增长114%。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市场共投资170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24亿美元。
从盛大网络、百度、无锡尚德的“上市神话”,到徐工、哈药、深发展的并购重组,其背后都有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身影。多家海外投资基金如凯雷投资、IDG创投、软银亚洲、JP摩根、高盛亚洲等,通过投资国内企业股权获取了高额回报,同时也扶植了国内一批优秀的企业。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产业(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副组长何小锋说,这些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是“两头在外”:它们以美元为基准货币投资到国内,然后带动所投资企业到国外去上市,再退出。
至于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何教授认为只是刚刚起步,而且,国内往往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相混淆。
为资本市场提供优质公司
在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增长迅速,已经成为投融资市场的主渠道之一。而在我国,因为种种原因,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迟缓。与会多位专家呼吁,现阶段,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是基于多方面的迫切需要。
“这是企业融资的需要,特别是成长型企业的需要。这些企业迫切需要既掌握资金、又懂技术和管理的社会力量介入,帮助其完善治理结构;投资人有保值增值的需要,像社保基金等各类基金,它们有保值增值的需要。与此同时,现阶段社会上出现了富有的个人投资者,他们作为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资金,需要进行投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长戴相龙认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也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需要,我们应该像搞证券投资基金那样迫切地去搞股权投资基金。”
当前迫切需要解决三大问题
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戴相龙理事长认为,目前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制订法规。把国内经常讲的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名称为“股权投资基金”,并按照股权投资基金来制定统一法规,即抓紧审定《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使之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相配套,共同提高我国直接融资的比重。
戴相龙强调,管理办法不应太细,可以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补充和完善。最关键的是各界要求大同存小异,近期先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是要扩大股权投资的试点。目前国务院有关部委已经批准和正在核准的股权投资基金有10个,基金总额超过了1200亿元,而没有经过发改委核准的市场的基金数量也非常大。所以戴相龙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审批速度。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和明确有关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问题、管理问题、交易问题、税收问题。
关于登记问题,戴相龙说:“股权投资基金形式可以是三种类型:公司制、委托制、有限合伙制。我认为不应该强行规定一种,法律上把它归纳为三种,然后把三种形式的优缺点都说清楚,愿意采取哪种方式就让它们采取哪种方式。”
同时,戴相龙认为,税收方面不应该重复征税。
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增长速度从高速转为中高速。2013年全国GDP增速为7.7%,2014年放缓至7.4%,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将GDP增速目标设定在 7%左右。
在“新常态”格局下,中国私人财富市场依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调研显示,2014年,中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突破100万亿,达到112万亿元。中国的高净值人群数量首次超过100万人;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约30万人,相比2010年人群数量实现翻倍。其中,超高净值人群规模近7万人,可投资资产5千万以上人士共约14万人(见图)。就私人财富规模而言,2014 年中国高净值人群共持有32万亿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2012-2014 年增速与 2010-2012 年基本持平,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 3 千万人民币。
报告同时显示,高净值人群未来1-2年内对实业投资的观点呈分化状态,只有约19%的受访者考虑在未来两年增加实业投资,约 57%选择保持现有规模,而有24%则考虑减持。高净值人群对房地产的投资热情持续下降,约15%的受访者表示未来一到两年会减少房地产投资,考虑增加房地产投资的高净值人士则重点关注一线城市。此外,综观国内金融市场行情,超过50%的高净值人群未来一到两年会考虑增加金融投资。
虽然房地产市场风光不再,整体经济形势下行趋势明显,股市却在2015年上半年“一飞冲天”:上证综指由2014年末的两千多点,到现在已突破五千点大关。在国家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背景下,央行半年之内连续三次降息,大量资金进入股市,众多股民更是“跑步入场”,力图在资本市场分一杯羹。然在“牛市”之中亦有风险,受政策和市场影响,股市已经历多次剧烈涨跌幅,尤其在五千点之后,“牛市”何去何从,亦呈众说纷纭的状态。
本轮牛市中,专业私募基金受到投资者诸多青睐。过去半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就像是一个蓄水池,各个不同渠道的资金持续涌入其中,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急剧扩张,很多公司的资产规模在半年时间里增长了2至3倍。根据证监会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5年5月末,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12285家,管理私募基金13663只,管理规模2.6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从业人员199097人。在已备案私募基金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7487只,规模11470亿元;股权投资基金4565只,规模19919亿元;创业投资基金993只,规模2161亿元;其他类型基金618只,规模1289亿元。在此市场背景下,MOM基金产品开始步入人们的视野,并以其专业资产配置策略和稳定收益能力受到市场热捧:国内最大券商中信证券豪掷15亿元投入60个私募基金,意在发力组合基金,招商证券于2014年推出首只MOM集合产品,招商证券为基金管理人,博道投资、鸿道投资和景林资产的3位基金经理出任子账户首批管理人。国内已经发行的MOM产品包括万博宏观策略MOM、万博多策略进取MOM、万博升级MOM、平安罗素MOM一期等。深圳前海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则专注MOM模式,在中国率先发展专业MOM基地,吸引了业界和诸多投资者的关注。(作者/秦逸飞,SCC所罗门资本大中华区CEO)
私募型投资基金按照设立、募集以及运作等操作流程进行处理和整合,资金募集对象则要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并且结合运作资金的需求,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不能借助公开宣传以及公开市场上发行募集的非公开放行方式募集运作资金,要按照标准流程有序开展资金操作。
1私募型投资基金运行模式
11私募型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方式
在对相关运行方式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要对其基本运行要求和控制机制展开深度解读。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按照设立、募集以及投资运作、资金退出等步骤展开应用处理,并且要求参与人员在完成基本操作后,对整个过程的结果负责,也就是说,私募股权投资体系是从资金结构设立到退出获利的全部过程。而对于研究方式以及研究效果进行整合的过程中,主要对资金募集对象进行集中解构,不仅仅要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要求,也要保证资金募集方式的合法。[1]并且,在私募型股权投资资金运行结构中,运营投资的目标主要针对的是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市场上发展前景较好的具备企业类型,结合市场需求和市场基本运营方式,积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确保能对其投资目标有所帮助。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这类企业,其整体运行结构和管理机制都普遍具有高成长的趋势,最重要的是,多数企业还没有进入资本市场,能升级整体管理效果和控制效果,并且保证处理机制和运行参数的稳定性。在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份后,相关管理人员就要对之后的一系列操作进行统筹分析和集中整合,确保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提高其实际应用价值,并且,为以后的上市做好各项铺垫。只有保证后续操作的稳定性,才能有效实现后期退出获利。
除此之外,正是由于私募型股权基金投资的方式,决定了其实际管理结构和应用效果,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者与被投资企业能在实际操作结构中获得双赢。在实际管理模型中,正是由于企业私募基金的投入份额,使得整体管理结构和应用体系出现了变化,不仅仅能提升整体管理效果,也能在获取经营发展资金的基础上,取得现金管理经验的注入资质,为管理效果升级奠定坚实基础。相应的管理机制中,私募型投资基金管理团队也能借助管控机制的应用和落实,对市场运营管理以及发展动态展开深度整合,为企业提供常规化运营模式无法获取的优质资源,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局面。这对于私募型投资基金项目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和价值,能在提升整体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实效性的基础上,保证整体管控模式和应用价值。在前期考察论证工序完成后,企业能对符合其参与投资的对象有直观的认知,借助有效的调研和分析,对其整体发展价值和运行效率展开分析。
12私募型证券投资基金运行方式
目前,在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集中整合和分析的过程中,要对其主要运作方式展开讨论,应用较为广泛的就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管理基金的投资单位会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并且针对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对资金结构设定有效的底线,若是投资过程中出现了跌破底线的情况,则整体投资模式会自动终止操作。这种方式能有效地应对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以及风险,保证应用效果,但是,其运营过程中的保底资金并不退回;另一方面,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客户只要把账号转交给私募基金管理部门,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和常规化操作后,若是基金管理结构出现了约定亏损比例的情况,基金的持有客户能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并且判定相应的管理需求和控制措施,能进行自动终止约定的操作。也就是说,客户无须对后续项目和资金管理需求进行整合,只需要对现有资金进行处理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终止合作后,要对约定赢利部分以上部分进行综合性处理,主要是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完成交易合作。利用客户委托私募理财、第三方监管、?C券以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等方式,都能实现财务业务处理的目标。[2]
2我国私募型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私募型投资基金运行问题之发展滞后
正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私募型投资基金开始进入发展阶段,困扰中国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问题,在实际管理模型和应用结构中逐步实现了整合以及解决,并且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呈现出自行管理和应用的态势,整体管理效果和控制机制也出现了变化,不仅整体管理结构和应用体系逐渐扩大,行业规模也在完善和增长,整体管理机制逐步正规化、规范化。但是,在法律层面,私募基金行业的合法化发展结构却还存在滞后的问题,其整体管理结构和应用模型需要得到有效的处理和综合性管控。私募投资基金在证券行业内部,还没有取得合法身份,这对于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贸易行为都会产生严重的制约,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更加系统化的控制结构,才是从根本上提高其管理有效性的路径。
22私募型投资基金运行问题之监管滞后
在实际管理体系中,要保证其管理效果,就要对监管措施和监管机制进行集中整合,但是,由于监管滞后产生的影响也很大,使得这里管理模型和控制机制出现问题,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控制体系也会存在严重的经验滞后和管控效果滞后,相应的管理模型和应用价值无法得到有效落实。目前,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内部组织结构和控制体系并不能符合实际需求,设定的程序也并不具备基本的组织规则,相关应用价值无法有效整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混乱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得到有效处理。[3]值得一提的是,基金投资者对显而易见的违规交易行为并没有进行阻止,会导致整体管理结构和应用理念受到制约,相关操作模型和控制氛围也会出现问题,也就是说,在实际管理机制和控制体系建立后,由于其运行模式中存在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导致相应的真实信息得不到披露,拟定协议不被执行,甚至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还存在拟定协议条款模糊化的问题,为了能降低违规成本,就将投资风险转嫁到了投资人身上,严重者会导致投资人面对资金风险。
23私募型投资基金运行问题之信息收集滞后
在私募型投资基金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存在信息交流和收集结构不明确的问?}。主要是专门规范和业务操作没有得到有效的指引和规范,相关信息的披露结构并不符合实际需求,处理机制和管控措施也存在非常严重的滞后性问题。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由于部分私募投资基金尽管在贸易领域被归属到同一种类,然而,其实际信息整理机制和管控体系却存在差异,也就是说,私募投资资金在负有义务的披露主体方面以及应当披露的范围层面都存在不足,信息的传递出现严重的滞后和问题,也是导致整体信息结构和应用价值之间存在分歧的原因。另外,由于信息传递和分析结构出现问题,导致整体管理要求得不到有效的满足,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无法有效对其相关操作展开深度分析,也使得没有标准的平台应用价值随之降低,由于对不同的私募投资基金无法展开比较,就会无形中加大了投资决策的困难程度,使得整体管理效果失去实效性。除此之外,政府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要求得不到有效落实,也是导致其处理效果受限的主要原因。
3我国私募型投资基金的运行优化措施分析
31优化资金管理机制
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资金管理机制符合标准,并且积极建立健全更加系统化的控制措施和运行标准。由于行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投资基金投资者的自身利益,因此,要积极建构更加完整且有效的资金管理机制,确保控制结构和应用渠道符合标准。目前,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已经逐步成为金融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加之近几年证券市场的发展,在股权交易市场逐步完善的背景下,整体运行结构和应用模型也趋于规范,在金融资本市场中占比逐渐增大,这正是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层次结构项目中非常关键的力量。也就是说,要想提高具体研究效果,就要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进行综合性解读,确保其资金募集的主体地位,也要对集合资金的来源进行整合,保证处理效果和管控体系的完整性,升级应用价值。尤其是对集合资金进行投资运作资本的分析和控制,以保证在发展金融资本市场的过程中,整体管理模型和监督管理机制符合实际标准。监督管理机构在认知市场投资项目的同时,结合实际需求,建立健全完整的处理框架体系和管控模型,为实现公平汇报投资管理氛围奠定坚实基础。
32优化资金独立性
对于整体管理机制和管控结构升级项目来说,资金独立效果和应用体系非常关键,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进行统筹分析,积极践行系统化的处理模型和处理措施,并为管理应用结构提供更加直观的管理建议。值得一提的是,在对资金进行管理时,私募投资基金的资产是基金投资者投入的资产,要从根本上保证基金维护资产的安全性,切实管控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秉持独立性原则,为项目升级提供资金管控支持。私募型投资基金的管理,要对资金的应用路径和渠道展开深度分析,设立单独存款账号的同时,保证资金管理和控制规定符合标准,在优化资金独立性的基础上,为资金管理系统的综合性升级奠定坚实基础。
33优化管理经验
我国相关部门需要对国外优秀经验进行集中学习和分析,结合我国市场的实际需求和特征,建立健全有效的管控体系。不仅仅要认识到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重要性,也要对投资项目的应用框架展开深度分析,确保企业融资效果和应用理念的完整程度。除此之外,相关部门也需要结合实际管理需求,对市场信息和管理模型展开深度分析和集中调研,建立健全完善的私募型投资基金登记结构,运行行业协会制度,保证准入监督效果符合预期,也为管理模型的综合性升级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