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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案例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家庭财产保险案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第1篇:家庭财产保险案例范文

    不久前看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位保户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中列明的保险标的是VCD机,电视机和一套音响,保险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火灾,该被保险人在大火中抢救出了VCD机,电视机及音响,但大火烧毁了其他一些物品,价格约4,500元人民币。被保险人事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500元。对此索赔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该火灾是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公司内部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受损物资不属于保险标的,应该拒赔;另一种认为应该通融赔付被保险人4,500元。最后保险公司是以通融赔付的方式赔偿被保险人4,500元。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保险人只负责必要合理的施救费以及施救行为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本案的受损财产即不是保险标的,也不应看作是施救费用,然笔者认为保险人的处理不但无可厚非,而且还体现了保险人一切为保户着想的精神。该案不仅应该赔,而且还不应该只是通融赔付,之所以最后以这种方式解决是因为财产保险(本文仅指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保险)条款在对施救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方面的规定有待商榷之处。

    发生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为鼓励这种行为,各国保险法都规定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我国保险法也不例外,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由此可见对施救费用的支付没有太大的争议。但实际的施救中,施救行为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受损的财产可能是保险财产也可能不是保险财产,那么保险人如何负责呢?对此《保险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只能在有关的保险条款中找到。对因施救行为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如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中有如下规定“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险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负责赔偿;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负责赔偿。而由于施救行为造成的非保险标的的损失,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不属于责任范围,“…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不可避免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赔偿范围。

    但对非保险财产的损失则不付赔偿责任”。即对施救行为造成的非保险标的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但以本案例,换个角度去考虑,如果被保险人抢救的是非保险标的,势必保险标的就要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要负责赔偿,可能赔偿的数额更大。而且被保险人的索赔理由也充分得多。在实务中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当保险财产和非保险财产同时遭受威胁时,被保险人会在施救过程中优先抢救非保险财产,而使保险财产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我认为现行的财产保险条款中,还没有充分鼓励被保险人抢救保险财产,应再加上“对由于施救行为造成的非保险标的合理必要的损失也负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以获救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同时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保险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好,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改变条款内容,因此保险人应本着公平的原则及时调整保险条款中不利于保险业务发展及显失公平的规定,使保险条款更加完善。

    在实务中,对于该损失的赔偿也需遵循财产保险的理赔原则,如由于家财险 采取的是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对施救行为造成非保险标的损失不必考虑比例赔偿,但对于企业财产保险就要考虑不足额投保的情况,如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对非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也要按相应的比例计算。

    增加这条规定似乎是增加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但有一点必须明确保险人也只负责因抢救保险标的而导致的合理必要的非保险标的损失,并且还以获救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作为上限。这样看来,只有加上这一条,才能进一步鼓励被保险人在发生灾害事故后及时抢救保险标的,同时也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达到财产保险的最终目的:补偿损失,恢复生产,最大程度地降低社会财富的损失。

第2篇:家庭财产保险案例范文

为什么一定要等到意外发生,才去后悔自己没有未雨绸缪,有些时候,也许连后悔的机会也没有。

无论有没有亲历,这次地震都足以让人们更多地开始刷新自己的安全保障观念。与日俱增的危机感,来自于对未知的恐惧,当我们见识过台风、洪水、海啸、地震的无情,谁又能忍得住心里面的担忧:我们的城市安全么,我们的人身安全么,我们的房屋安全么,我们的财产安全么?

你的人生足够保险么?

“我坚信投资房地产最稳妥,因为它是不动产。”

“我向来福大命大,小心驾驶,交通意外之类不可能会发生在我身上。”

“我有社保,公司也买了保险,我觉得已经够了,还是别再花冤枉钱了。”

……

上面这些话,你或者从朋友那里听到过,或者自己就曾经很坚定地表达过,然而,一场打破价值观的大地震之后,你还敢这么说吗?

原来不动产也会动,原来意外真的会发生……

天灾之前我们是无力的,我们能做的只有重新审视自己的理财观,当你发现你高额买下的房屋险在地震面前完全免责,或者变故之后没有保险可以为你分担这些意外时,有没有一丝丝遗憾掠过心头?危机感忽然降临,是时候好好清理清理放在柜子最底层的保单了,是时候联系一下那个被你每次草草敷衍的保险专员了,因为保险和股票一样,是需要规划的,只有配置了合理充足的保险,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在意外发生时消减损失,共担风险。

保险就是为自己规避风险。

人生有很多阶段,各自有着不同的财务目标和不同的风险,因此,只有对保险目标有了准确的定位,才能理智地选择保险产品。

1、事业起步期

在我们刚参加工作的五年内,身体健康,充满活力,家庭压力很小,甚至还有父母的经济庇护,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突发意外(例如车祸、摔伤等事故)带来的风险。可以考虑购买的是定期寿险、意外险、意外医疗险以及一些报销型的医疗产品。这类产品保障很高,而费用相对比较便宜。

2、甜蜜新婚期

组建家庭后,财务情况发生了变化,房、车费用、亚健康的身体状况、高通胀下的生活负担。如何有效转嫁潜在风险,是理财的关键。家庭的底子还不厚,所以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一旦遭遇风险,对家庭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打击。建议可以通过定期寿险与意外险来解决房屋按揭与家庭人员安全保障的风险,用重大疾病和附加医疗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有了小孩以后,还可以用带豁免功能的教育基金解决孩子未来的教育问题。

3、事业稳定期

随着经济实力的逐渐成熟,家庭收入的逐年增加,我们开始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养老规划、财产保险与投资收益进入了我们的视线。中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说,有保证的幸福晚年还得靠我们自己来打造。

此阶段的保险任务需要以全面、合理、高投资回报为目标,除了定期寿险与意外险、重大疾病和附加医疗保险、小孩的教育基金等基础险种之外,还应该为家庭财产、公司财产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此时完全可以考虑保险的投资功能及税务规划功能。例如购买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寿险,这笔投入从法律角度讲是绝对安全的(保险法律规定:保险金不受债务追偿),这笔钱可以作为企业后备金,一旦出现经营问题,也不会影响到家庭的运转。同样,这笔钱也不会产生税务问题,是企业合理避税很好的一个方式。

专家建议,购买保险的顺序应该是:意外险及意外医疗险(意外保障)――定期寿险(人身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重大医疗保障)――子女教育保险(子女教育保障)――养老保险(养老保障)――理财类保险(财务保障)――终身寿险(税务筹划)。

让我们更多地了解保险。

保险产品从总体上来说,可分为人身保险(寿险)和财产保险(产险)两大类。针对不久前刚刚发生的大地震,很多读者都想了解此方面的保险知识。总的来说,寿险公司的所有产品都保地震,而产险公司只有个别产品涵盖了地震责任。

1、意外险:最基本的配备

意外险是指以意外伤害导致客户死亡或者残疾作为赔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这是最基本的保险产品,是风险不可预测和风险转嫁理念的直接体现。意外险包括交通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意外险和意外医疗险并不等同,要想获得全面保障,可以选择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它包含了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保险金,医疗费用等。

2、家庭财产保险:有所保有所不保

家财险,顾名思义,是对家庭财产提供保障的险种,家用电器、装修、家俱及其他生活资料等都属于被保险范围。家庭财产保险同时可以附加盗抢险和水管爆裂险等,即使水火无情也无需紧张财产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许多财产都可以承保,但由于保险技术等原因,国内的大多数财险公司对某些难以界定价值的产品不予承保:例如货币、票证、钻石及制品、玉器、金银、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等贵重财物。

3、子女教育金:保费豁免很重要

商业保险公司的子女教育金,最大特点在于豁免功能。子女的教育费用来源于父母,如果父母发生意外,那么子女未来的教育金储蓄就会有很大的问题。所谓豁免,就是说父亲或者母亲为子女购买教育金,一但父亲或者母亲发生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保险公司会豁免他们剩下的保费(即不用再交钱也可以继续享受此保险)。这种产品能够保证小孩子的教育费用不会受到家庭风险的影响,而且父母也可以通过教育保险为小孩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减轻经济负担。

4、房贷险:规避按揭风险

市面上有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针对按揭购房者的夫妻房贷险,即夫妻一方身故,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房款。这款保险将保障您不会因为家庭突遭意外事故,导致还款能力下降而被银行收回房子。

5、投资连接保险:兼具保障与投资

投资连接保险在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欧洲,是包含一定保险保障功能的投资类的保险产品。它会最少设立一个投资帐户,将客户的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进行运作,比如说购买基金和债券,产生的收益或者亏损都由客户承担。这类产品有很强的投资性,而且设立在各个投资帐户中的钱可以相互转换来规避风险,资产透明度很高,由保险公司的专业投资团队来进行运作,相比个人投资来讲具有专业性,风险较低,是国外家庭进行资产托管的金融工具之一。

你买对保险了么?

更多地了解保险知识可以让你更准确、有效地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可是生活中也不乏因为对保险知识不够了解而错误投保的案例,买了不必要的保险花冤枉钱事小,该买的保险没买,到时候才是一声叹息。

未能正确投保的案例

1、刘女士32岁,是一名财务人员,老公王先生从事传媒行业,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小孩3岁。夫妻双方的收入都不错,有50万的房屋贷款。今年初在别人推荐下以小孩的名义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投资连接保险,准备作为将来小孩的教育金规划。但是,天有不测风云,6月份王先生因酒后驾车意外身亡。因为王先生本人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因此只得到少量的车险赔款。因为经济支柱的倒下,每月高额的按揭房款让家庭负债累累,最终刘女士只能放弃房子选择和孩子租房生活。价值10万元的投资连接保险,在这次变故中,没能起到任何风险防范的作用。

刘女士购买保险的误区:

盲目购买不适合自己家庭情况的保险,同时也没有为家庭经济支柱购买足够的寿险,意外险等,保险意识的偏差,才导致悲剧过后更重的悲剧。

2、张女士38岁,是一个收藏爱好者,家里面收藏了价值不菲的字画和古玩,去年在朋友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价格不菲的家财险。5.12地震让她价值百万的古董花瓶们瞬间化为乌有,当她回到家里看到满地的“高价”碎片时,忽然想起自己保了家财险,而当保险专员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指给她看时,她才发现家财险的保障范围并不包括古董,因为当时草草签下合同并未仔细阅读其中条款,以为高枕无忧的家财险在关键时刻并未能为她分担这次的损失。

张女士购买保险的误区:

在购买保险时没有详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障范围。虽然家财险可以帮张女士保障生活中的很多风险,但是对于家中最贵重的古董却不能起到任何保障作用,这和张女士投保的初衷是有偏差的。另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几乎所有家财险在地震中都是免责的。

投保建议实例

我们选取了比较典型的几个读者,分别代表各个收入层面,让专业人士为她们制定一套粗略的保险方案,

1、月存款1000以下

李小姐,26岁

职业:会计

婚姻状况:单身

房屋状况:无房,与父母同住。

收入状况:月存款不多,500-1000不等。

建议:

李小姐现阶段的家庭压力较小,身体健康,主要担心一些意外风险和小的疾病。可以选择高保障低保费的产品。建议购买较高额度(比如20万)的定期寿险,为将来可能的房屋按揭做好准备,同时附加医疗报销类的险种(每次报销4000元)和意外险(20万的额度),每月费用80元左右。

2、月存款1000―3000

赵小姐,28岁

职业:医生

婚姻状况:结婚两年,还没有小孩。

房屋状况:15万的按揭贷款。

收入状况:每月家庭固定存款2000元左右。

建议:

此阶段主要需要考虑的是意外以及未来的疾病,可以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最少10万的额度,并在此基础上附加定期寿险15万,意外保险20万,每次住院报销4000的医疗保险,每月费用不到300元。其中,重大疾病的10万元保障可在未来的某一时间点返还,达到风险转嫁与储蓄的双重功能。

3、月存款3000―8000

王女士,32岁

职业:外企HR经理

婚姻状况:丈夫在政府部门工作,女儿两岁。

房屋状况:10万的按揭贷款,有一辆价值10万左右的车。

收入状况:每月家庭固定存款6000元左右。

建议:

王女士的家庭属于中产阶级,可以通过合理的理财渠道来保证家庭生活的品质,以及孩子的教育资金。随着步入中年,健康也应该成为关注的要点。建议可购买一份和女性重大疾病相关的储蓄型医疗产品(15―20万),附加20万的定期寿险与3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包含住院报销和住院津贴的健康险,解决家庭的后顾之忧。同时,可以和先生分别为孩子投保带豁免与医疗功能的教育基金产品(例如小孩大学教育大概花费10万元左右,和先生分别购买5万元,将潜在风险分散)。这样的保障计划每年花费大概在7000元左右,并且带有储蓄返还功能。

4、月存款8000元以上

钱女士,40岁

职业:某医药公司西南区销售总监,年薪15万左右。

婚姻状况:丈夫是私企业主,儿子正上高中。

经济状况:家里除了住房还有3套投资型房产,银行存款60万左右,还持有一些股票。

收入状况:不很稳定,每月平均保持1万元以上存款。

保险状况:夫妻双方和孩子已经拥有比较完善的保险保障,主要各买了20万的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很高额度的健康产品,由于都要开车,所以各买了4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

建议:

钱女士的家庭经济状况很好,有不错的投资渠道,家庭基本风险已经规划,现在主要可以考虑养老、投资和税务规划三个方面,同时将老公餐厅的一些经营风险进行规避。

钱女士夫妻可以购买可保证领取夫妻连生养老保险,具体额度可以根据规划的退休后每月生活水平而定。在投资理财及税务方面,可以分别购买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寿险,用类似基金定投的方式每月或者每年固定存入一笔钱,既可以享受投资回报,也可以全面保障资金的安全。在先生的餐厅经营方面,可以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保险(预防工伤的出现),为餐厅购买责任保险(比如转嫁食客在餐厅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

家庭财产方面,可以为几套房屋购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例如地震险这一类的自然灾害保险,为餐厅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为车辆购买机动车辆保险。这样,钱女士一家的风险基本就可以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了。

保险产品没有好坏,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最重要。

买保险就像婚姻,我们寻找的永远是最适合自己的另一半,而不是所谓

第3篇:家庭财产保险案例范文

关键词:行为导向;教学;财产保险;效果

行为导向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教育教学论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思潮,是为适应时展要求而提出的一种现代教育思想。由于行为导向教学对于培养人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方面起着十分重要和有效的作用,所以日益被世界各国教育界与劳动界的专家所推崇。本世纪初期,我国引入“行为导向教学法”,各领域都进行了“行为导向教学法”的试点工作,也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给我国教育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保险业作为我国快速发展的朝阳行业之一,对保险教育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何培养出具有时代特征、满足现时保险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显得尤为重要。《财产保险》是保险专业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本文力图通过研究在财产保险教学中如何引进行为导向,加强学生对该课程的理解和掌握,提升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从课堂到工作的实时无缝对接。

一、《财产保险》教学中应用行为导向的原因

行为导向教学模式是一种“能力本位”的教学理念,强调通过学生自己的实践或行动来培养和提高专业能力。它提出了教学应从理论培养向实践性教学转化,从示范性教学向应用性教学转化的观念。行为导向教学模式可简单概括为在设计教学时充分考虑学生学习目标的明确性、学习活动的自主性、学习过程的交互性、学习成果的建构性。学生在完成一个既定任务的过程中,在教师的帮助下,通过自主活动和小组分工协作,构建自身新的知识体系,获得各种能力。教学目标也从单一认知转向专业和跨专业的认知、合作的情感体验、克服难题的意志力训练和动手操作训练并举的教学综合目标,满足了学习和教学的不同方面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高等教育要“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并提出“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保险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灾害学、医学、工程学、数学和信息科学等学科领域为一体,体现出多学科相互渗透、交叉发展的边缘性特点。这就决定了在保险学专业的教学别强调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实际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来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事实上,保险业作为我国的朝阳产业,正处于快速扩张过程中。现阶段急需即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同时具备业务经营、管理等较强的实践能力的人才,特别是擅长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复合型应用人才。《财产保险》是保险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之一。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同学们需掌握财产保险运营的基本规律、把握财产保险业务体系及产品的主要特点、设计原理及营运基础,为今后从事财产保险的营运管理及产品设计打下基础。因此,《财产保险》教学较之其他专业基础课显示出更强的实践性特点,在教学中引入行为导向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财产保险》教学中行为导向的方式方法

行为导向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包括模拟教学、案例教学、项目教学和角色扮演等方法,我们在《财产保险》教学中分别采用了以上各种方法。

1.模拟教学法。在一种人造的情境或环境里学习某职业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模拟训练给人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更重要的是提供了许多重复的机会和随时进行过程评价的可能性,且成本较低。在教学中我们主要采用了以下两种模拟教学法:第一,模拟财产保险公司营运。将同学进行分组,分别代表不同业务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及投保人,分别以不同的标的物模拟投保、承保、客户服务及理赔等环节。通过保险公司模拟营运,学生基本掌握了财产保险公司前台营运系统及后台支持系统的组成,对保险公司各部门的职能有明确的认识和了解。第二,我校目前建有多个金融实验室,如国泰安模拟交易所、股指期货套利系统等,经过我们的申请及到其他高校考察借鉴,目前已初步建成保险公司业务营运系统。这两种方法在教学中相合配合交叉使用,作为学生模拟的检验或示范,通过这种训练使学生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组成有了全面准确的把握。

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即根据实际能力培养的需要,教师从实际工作中寻找恰当案例,并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和研究,达到为今后职业做准备的目的。在分析过程中,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并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手段,从而培养独立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财产保险有很多具体的业务类别,在实践中呈现特殊性、发展性的特点。我们积极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收集整理了一系列针对性强、有代表性意义的真实案例,将之穿插运用于教学中,通过学生的反馈进一步凝炼,最后形成了与教材相配套的案例集。

3.项目教学法。将一个相对独立的项目,交由学生自己处理。信息的收集、方案的设计、项目的实施及最终的评价,都由学生自己负责。学生通过该项目的进行,了解并把握整个过程及每一环节中的基本要求。财产保险中,每一张保单都可以看作是一个项目,特别是复杂的非标准体的保单。在教学中,每讲授完一个单元,就让学生自己独立设计一款保单或者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一个保险方案,比如在介绍完所有的业务种类,让学生为学校设计一保险方案;学完家庭财产保险后,让学生设计一款大学生宿舍保险等。然后同学们再相互讨论,不断完善产品或方案。

4.角色扮演法。学生通过扮演不同角色,体验自身角色的内涵活动,又体验对方角色的心理,从而充分展现出现实社会中各种角色的“为”和“位”,达到培养社会能力和交际能力的目的。角色扮演法属情景教学,创设一个“身临其境”的感官效应,能提高学生专业能力、方法能力与社会能力。财产保险营运涉及到多方主体,让学生分别选定不同的角色,如投保人、核保人、理赔员、客户服务人员、事故第三方等,由其主导设计一保险场景并进行演练。

5.大脑风暴教学法。“大脑风暴”教学法是教师引导学生就某一问题自由发表意见,而对其意见的正确性或准确性教师不进行任何评价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一种能在最短的时间里,获得最多的思想和观点的方法。通过鼓励学生发现并提出问题,给他们以成就感,激发其学习的强大动力。该方法主要在前面几种方法中同步使用,也可以在理论教学中使用,老师针对学生的案例分析、项目实施、角色演练进行即时的、随机的、针对性的提问,启发学生进行多维度思考,锻炼学生快速反应的能力。

三、行为导向法在《财产保险》教学中的效果评析

财产保险作为保险专业课,教学重点是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律,传统的教学方法侧重于通过现行产品解读,让学生把握财产保险的特点及与其他保险业务区别,由于缺乏感性认识,学生会感觉比较枯燥,教学效果大打折扣,而行为导向法立足于引导学生、启发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效果得到了极大提升。

1.增强了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教学方法容易激起学生的好奇心,产生强烈的学习愿望,积极参与教学过程。课堂上学生积极思考,与教师产生互动,充分调动了课堂气氛。

2.提高了学生创新及应用能力:案例式教学、项目教学等方法的引入,大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不再是以前保险条款的阅读和复述,而是自由地发挥,激发了学生的潜能,其创新能力及应用能力也得到大大提高。

3.有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如头脑风暴、角色扮演、项目教学可以使学生的社交能力、应变能力、协同工作的能力得到有效的训练,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从而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4.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法对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每一种行为导向法,都需要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参与收集信息、制订计划、选择方案、实施目标、反馈信息到成果评价的全过程,让学生既了解总体,又清楚每一个具体环节的运作,并从中得到关键能力的提高。

总之,通过近两年的尝试,行为导向法在《财产保险》教学中的运用,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得到很大提高,学习热情也高涨,理论教学再加上一系列行业导向教学法使学生对财产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及应用有了扎实的认识和理解,也对其后续专业课的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提升了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赵爱威,温宝阳.行为导向教学法实施探究[J].教学与管理,2009,(8):121-122.

[2]李毅卉,贺子瑛.行为导向法在结构力学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研究,2011,(3):131-133.

第4篇:家庭财产保险案例范文

近几年来,随着更多人投保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很多人为了做到未雨绸缪,希望自己发生意外后能得到保障,于是通过购买意外险来完成自己的意愿。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不少人发生意外后不能获得最大理赔实惠,这使得很多投保人非常苦恼。鉴于此,笔者不妨把理赔之中的三种拒赔“意外”介绍如下,希望人们对意外险理赔有一个全新认识。

拒赔“意外”之一:

手术意外死亡,不在意外伤害理赔范畴中

为避免自己发生意外伤害后让自己和家人有“保障”,刘先生于是到本地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该公司的一款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

不久后刘先生便出现了“意外”,他患了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因病情严重,医生建议刘先生通过手术进行治疗,没想到就是这场手术当中刘先生便因意外永远的离开了人世。

刘先生过世后,他的家属在悲痛中想到,刘先生在本地一家保险公司投过一款意外伤害险,认为刘先生的死属于意外死亡,在保险公司理赔范畴。当刘先生的家属拿着医院开具的意外鉴定和相关证明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遭受到另一个晴天霹雳。

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刘先生并不是属于遭受意外伤害死亡,而是属于疾病手术过程中的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保险专家提醒:

意外伤害构成需要具备三大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三大条件,保险公司一般都不会给予理赔。条件之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其包括: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二是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条件之二:“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和残疾。条件之三:“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该条件要求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疾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

从上面的案例看,刘先生尽管投的是意外险,可是他的死亡并不完全符合保险公司所提出的这些意外死亡条件,所以刘先生的家属拿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拒赔“意外”之二:

保险索赔有猫腻,“免责条款”要看清

一天的上午,欧阳雪梅女士亲自驾驶着自己的私家小车出门办私事时,因没有找到有人管理收费的停车场,所以,她只好把自己的私家小车停放在了一处紧靠大马路的无人管理的能够停车的车位上。

可当等她把自己的私事办妥后,来到停车的地方,欧阳雪梅女士发现,自己私家车的车门被别人的车给碰了。因为无法找到肇事者,心急如焚的欧阳雪梅女士只好向保险公司报案,把自己私家车车门被撞严重变形的实际情况反映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而保险公司的回复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欧阳雪梅女士既无法说清自己私家车的车门被撞的严重变形的事情经过,又找不到对她的私家车进行过侵害的责任人,像她这种情形保险公司将要免除35%的赔偿责任。

保险专家提醒:

难道保险公司能赔多少就赔多少。真的欧阳雪梅女士就得不到那35%的赔偿了吗?保险公司以这条合同条款为依据,就真的可以免除35%的赔偿责任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在我国新《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我国新《保险法》第十九条还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无疑,该保险公司的此条款,同时违背了新《保险法》中的这两条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

拒赔“意外”之三:

保险“责任”需看清,“理赔”不能想当然

李先生自己购买了一套单元楼房,随后出于对自己“财产”安全的考虑,所以他便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

李先生为了达到自己想要的装修效果,在装修时给房子的结构动了手脚,结果引起楼上邻居的严重不满,邻居还向当地房管部门举报。经房管部门核实后,李先生确实违背了当地城市房屋建筑有关规定。

房管部门给李先生下达了整改书面通知,这样一来,李先生就会损失不少的钱。而他认为自己已经上了家庭财产保险,即使就是受到了损失,也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

而当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听了李先生的讲述后,却告诉他装修拆改破坏房屋压根就不在保险公司所保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会赔偿他的损失。

保险专家提醒:

第5篇:家庭财产保险案例范文

在财产保险的理赔中,非车险理赔通常是指财产险业务中除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理赔,包含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等若干个险种。保险理赔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公司信誉和经营效益。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由于保险覆盖面的逐步扩大和新险种的大量增加,以及人保公司市、县两级公司内部机构的整合,三个中心(业务处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财务中心)的建立,理赔人员不足尤其是非车险理赔人员匮乏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理赔人员不适应非车险理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工作中的失误和延时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还因为处理不当造成保险纠纷,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的利益,影响到保险合同的合法履行。同时,也影响到公司理赔工作的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因此,找出非车险理赔工作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保险理赔工作质量,是当前形势下各级公司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非车险理赔工作的特点

一)保源分散,涉及面广。

在人保公司的业务总量中,车险业务占较大份额,人保总公司和人保河南省公司近三年的车险保费收入均达到业务总量的60%以上,而占份额不足40%的非车险业务,其保源较为分散,不同险种保额悬殊较大,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可谓无所不及。这种保险覆盖面广、风险多样化的特点,要求保险从业人员的知识面要随之拓宽,对涉及开办险种的相关知识,不能仅简单的了解,而应是熟知和掌握。如在企财险中承保机械制造业的综合险附加机损险,要了解房屋建筑物的结构,了解和掌握从原材料购进到产品出厂的生产过程和面临的风险,了解车、磨、刨、铣、镗等工艺流程,了解配件、总装、产品包装和销售渠道,了解制造成本中各项目各环节的构成;在家财险中,要了解和掌握一般家庭和特殊家庭、贫困家庭和富裕家庭的财产构成,了解房屋、装修、家具用具、衣服被褥、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物品的价值和使用特点;在货运险中,要了解和掌握货物的种类,运输工具,启运地和目的地,标的流动过程中的形态变化,保险合同的转让,被保险人、托运人、承运人、保管人的责任等;在责任险项下的产品责任险中,要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使用特点,产品的缺陷,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的责任,追溯期的应用,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与合法权益等。此外,理赔人员还应掌握风险管理知识,学会分析、研究相关的风险源、风险特点、规避和转移风险的手段等。

(二)案件集中,工作量大。

非车险理赔中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就是风险的发生和案件处理不像车险那样频繁,而是相对集中,大案和复杂案件较多。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大面积自然灾害、自然灾害连续发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波及相邻保险标的等,这些都会给理赔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和工作量,且由于险种的特点所致,一些案件在理赔中的查证、鉴定、理算、追偿等环节耗时长、牵涉精力大。如2002年7月19日发生在我省的特大冰雹、龙卷风灾害,涉及多个市、县的多项险种,多个被保险人,仅郑州市除车险外就有2711户企业和家庭受损,赔款总金额高达1207万元。这就要求理赔人员既要有过硬的本领、娴熟的技术,又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连续作战的能力。

(三)案情复杂,技术含量高。

非车险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即使一个较小的案件,也会因涉及多方而复杂起来。如公众责任险中,顾客在购物时因试用商品意外致伤,就与厂家、商家、销售人员、共同购物人有关联;在建筑工程险中,工程项目因暴雨受损,则同工程所有人、设计单位、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工程师有关联。在企财险、货运险、农业险中更是如此,既有出险原因(保险责任)、案情发展、定责定损的复杂性,又涉及相关责任方认定、代位求偿、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既要求业务人员通晓保险产品的属性,细分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又要求他们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行业知识、日常生活知识。如企财险中涉及不同行业计算存货损失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各级书店的图书价差问题、药材批发和零售企业的采购价与加工成本问题、零售商业中的代销赊销问题等,都需要把保险知识与之结合起来理解和应用,才能知己知彼,心中有数,客观公正地处理赔案。

(四)社会关注,影响力大。

非车险业务的保障对象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承保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往往会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所以,理赔质量的好坏、速度的快慢,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利益和后续购买力,影响到公司的信誉,影响到保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保险经营国际化,随着保险供求关系的变化和保险产品的增多,这种影响将会进一步扩大。三、提高非车险业务理赔工作质量的对策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处理各类案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保险消费大众化和保险理赔市场化(如公估行的介入)的趋势,也对练好内功、强化理赔工作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做好非车险理赔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熟知保险条款和相关知识。保险条款和条款解释是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保险产品质量标准,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合同内容,也是理赔人员处置理赔案件的准则。因此,作为理赔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各险种的条款和条款解释,既要合理区分已保财产和未保财产,又要掌握基本风险责任和特殊风险责任,还要把握条款解释和行业解释的共同点与不同点。此外,理赔人员要熟知与承保标的相关的行业知识和生产生活常识。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保险知识与非保险知识相结合、坚持原则与灵活运用相结合。

(二)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由于风险多样化和案件多样化,加之部分客户在保险标的受损后一味考虑自身利益,往往片面理解和误解保险条款,因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较大意见分歧以致发生保险纠纷。理赔人员必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认真学习《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在工作实践中,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工作,把被保险人的认识统一到保险合同内容上来,客观公正地商洽理赔事项。

(三)提升专业技能培训的水平。保险行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行业,保险从业人员一般都经过多次的岗前和在岗培训。随着险种的增多、标的的变化、风险系数的增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索赔意识的增强,对保险理赔工作和理赔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在传统培训的基础上,以集中进行专业培训为主,选择有较高理赔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选定针对性强的教材,采取灵活的授课方式。不能就保险学保险,不能走“单打一”的老路子,要在学习保险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拓宽知识面。通过培训达到理论水平同实战能力相结合;保险理赔原则和权威认定同工作中的疑点、难点相结合;保险产品性能、保险保障功能同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结合。从而使每个理赔环节都能体现“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理赔原则,使每个理赔人员都能在工作中做到不惜赔、不滥赔、不错赔。

(四)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提高理赔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水平。一方面,组织理赔骨干人员到高等院校参加专业研修班,学习财务知识和成本核算知识,学习专业鉴定知识和种植业、养殖业知识等。另一方面,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行业权威人士、高等院校的教师到公司为理赔人员进行短期专业培训,讲解专业知识,传授专业技能。此外,还可以到经营某一险种时间长、业务量大的公司进行专题学习、取长补短。

(五)定期举办典型案例分析会。针对不同险种、不同案件、不同地区的特点,选择金额较大、环节较多、案情复杂的有代表性案件,召开典型案件分析会或研讨会,由理赔当事人讲述和分析案件处理中的责任认定、矛盾焦点、工作方法、的过程等,相互交流理赔经验、透析案情、统一认识,提高理赔人员处理疑难案件、复杂案件和大面积灾害案件的能力。

第6篇:家庭财产保险案例范文

    关键词:保险合同; 保险费; 同时履行抗辩权; 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为债法上合同的一种,因当事人的意思互相表示一致而成立,在债法上属特种之债。[1](P28)在这种特种之债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基于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各负其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的义务为前提。只有在双方同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其性质通说认为属于双务合同)。然而,对于保险合同的这种同时履行规则,法学界和保险界却观点各异,未能达到共识,以致在保险实务中,当事人和有关部门都感到很棘手。笔者在这里从一个既成案例入手,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理论和保险合同的内在规律性,对保险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理论作简要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一则案例引发的争议

    XXXX年5月20日,某乡6549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商定每户交保险费7.5元,保额为2500元。在“特别约定”栏中约定“保险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一一交清”。随后保险公司委托某乡代收保险费,并将《家庭财产保险单(正本)》(代保险费收据)交至乡政府。7月20日前,保险人多次催交保险费,乡负责人承诺在农户早稻上市后(8月份)将收集并交付部分保险费,棉花上市(11月份)后,保险费全部付清。但是,同年7 月24 日深夜,盛夏的洪水吞没了该乡,到9月中旬才退出,使该乡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后,乡农户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380万元。保险公司在研究理赔时,认为该乡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未生效,向该乡政府发出了《拒赔通知书》。乡灾民则认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其义务,于10 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理赔。

    对于本案,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被告保险人向原告人乡政府签发了保险单,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依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法律关系确立,承担保险责任和交纳保险费即分别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义务,双方应各自履行。因此,本案中原告是否交纳保险费,不是本案被告按约定期限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保险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所以,在本案中,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须承担保险责任。据此,同年12月8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被告保险公司一次给付原告赔款及各种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380万元,原告向被告交纳保险费及利息3.5万元。[2](P39)

    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涉及到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保险合同作为双务合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它们的各自义务,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请求。然而,法院的判决令人费解。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功能和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亦称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3](P330)也就是我国《合同法》第 66条所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是以公平之理念,认为不应有之求他人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自己义务而设。[4] (P126)“当事人双方只须同时Zug um Zug 履行,而无须授予相对人以信用,法律不期待任一当事人先为给付,任何先为给付时,系以自己危险而作为。” [5](P542) 因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担保”其债权的实现的功能。

    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三:

    第一,须由同一合同互负债务。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得以行使的前提条件,它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方债务系同一合同而发生,“倘双方的债务,非同一之双务契约而发生,纵令双方债务在事实上有密切之关系——不能发生同时履行之抗辩。”[6]其二,双方完全互负债务。若双方之债务虽因同一之双务契约而发生,然其一方之给付与他方之给付,并非立于互为对待给付之关系者,不能发生同时履行之抗辩。也就是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仅限于双方完全负担债务的合同,即完全双务合同,不包括不完全双务合同。

    在这里很有必要区分完全双务合同和不完全双务合同。我国大陆民法学者对这两类合同很少进行讨论。其实对它们进行实益区分,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和运用大有裨益。根据我国台湾学者的研究,双方相互负担债务的合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双务合同,一类是不完全双务合同。完全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居于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合同,易言之,即一方之所以负给付义务乃在于取得对待给付。不完全双务合同,即双方虽各负有债务,但其债务并不居于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7](P145)即一方之给付义务与取得对方对待给付,处于不确定状态和具有不对等性。二者具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联系在于,两类合同为当事人相互间同时或先后互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其区别在于义务与权利成为法律行为之动机关系。在不完全双务合同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系债之关系过程中所生结果现象。完全双务合同则是产生相互债的合同,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依当事人的意思自始至终联系较为紧密,其所以为给付义务的承诺,乃在于相对人亦有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对于一项义务之不履行或不良履行在法律上必然对其对待义务有所影响。[8] (P29)这便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立法意义。

    第二,须双方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得以行使的实质要件。当事人只有在无法定或约定的先行给付义务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是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援用,系给付与对待给付的交换,即对价的实现,故双方债务必须处于可请求履行的状态,但是,若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方有先为给付义务者,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9](P651)在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是否有先为给付出义务,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或法律的有关规定得知。如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依其性质,买方有先行给付的义务,在此情形下,买方不能以卖方未为对待给付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先行付款的义务。

    第三,须对待给付已届期且他方当事人未为履行。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得以行使的基础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提出,在于促使双方的债务同时交换履行,如对待给付没有届期或虽然已经届期但是当事人同意延期履行义务,或者他方已经给付或已经提出给付出请求,抗辩原因则消灭。

    三、保险合同中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保险合同中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目前学术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肯定说,否定说和中性说。肯定说认为,保险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存在两个方向相反的义务,即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和保险人对投保人(包括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该两项义务是互为对价,存在着同时履行的关联性。只要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双方的义务是可以同时履行的。[10](P218)否定说者认为,由于保险合同的本性,投保人在履行义务时总是在先,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何时开始履行则完全取决于保险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故其义务履行必然在后。[11](P52)因此,保险合同这种“特种合同”和一般合同有不同之处,民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保险法的有关保险费交付的规定有差异。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先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得依民法上的规定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12](P10)如果一定要象一般的双务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均须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那么保险合同是不可能存在的。[13](P109)中性说者认为,保险合同系特殊形态之双务契约,一方所负的为无条件之给付义务,与之相对的却是他方附条件的给付义务,双方的关系尽管属双务关系,各人负有义务,但在附条件成就前,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14](P524)

    在上述三种学说中,笔者赞成肯定说,即认为保险合同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保险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理由如下:

    首先,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的完全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付出保险费之约定义务,与保险人同意承受标的物“危险负担转移”,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在这种对待给付中,保险人的义务有二个:一是承受危险负担之转移,二是为保险金之给付。[15](P52)其中,前者是保险人所承担的第一性义务,后者是保险人所承担的第二性义务。第一性义务能否得到履行,直接影响第二性义务的实现。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投保人来说,投保的目的在于交付保险费,转移附随于权利之“危险负担”(危险对权利造成之损害)。对保险人来说,保险费之取得,是积极财产的增加,“危险负担之转移”是“潜在性”消极财产之增加。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标的造成损害时,“潜在性”消极财产,才转化为“具体性”消极财产,即负给付保险金义务。在这里,也只有两项“增加的财产”才是“对待给付”的对象,即在一个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费之交付”,与 “危险负担转移”而非“保险金给付”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对待给付”。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或约定外,二者应当同时履行。也就是说,投保人在交付保险费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韩国商法第656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若另无约定,保险人的责任应自收到第一次保险费的支付时开始”。

    其次,依保险合同的性质,上述的“对待给付”,只能存在于投保人的保险费的现实交付和保险人承受“危险负担转移”的允诺中。因为“允诺本身应被认为是彼此的对价”,在英国,包含一个允诺的对价被认为是“待履行的合同”,[16](P125)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务合同)。例如,在个人住房保险合同中,一个保险公司允诺,房屋在一定的年限内被毁坏,它将赔偿该房屋的价值。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的允诺在作出时是有价值的,是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对价的。所以,笔者认为,保险合同的双务性质是一种允诺的对价给付,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给予保险人保险费,保险人允诺承受“危险负担转移”后,对保险标的损害负“潜在性”赔偿责任。保险人的义务“并不是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仅是对履行赔偿责任的一项承诺,无论损失发生与否,保险人承担规定的风险就是对其承诺的履行。”[17] (P13)

    再次,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没有先后。否定说之所以认为保险合同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因为它们认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的履行存在先后之别,其实不然。如前所述,保险合同的双务性质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义务,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危险负担转移的承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保险金。二者是一种有价值的对价关系,因保险合同的达成而产生。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特别约定,它们是同时产生的。但是,与一般的双务合同不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交费义务总是具有现实性和履行的必然性,而保险人履行义务因其是一种承诺而对其所承担的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承担危险负担转移和赔偿或支付保险金)总是不具有显现性,所以,从表面上看,保险合同具有不完全双务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在性质上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对等性和时间上的不同时性。但这实际上正好说明保险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保险人的第一性义务为标准的,而不是第二性义务能否得到实际履行为标准。因为保险合同的本质是“权利”和“危险负担”之分离。从投保人而言,投保之目的并非是为了获取保险金,而是以保险费之给付,转移其附随于“权利”之“危险负担”,由保险人承受。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与保险人同意承受标的物“危险负担转移”的义务在时间上并没有先后之别而且是同时进行的。这就是上述否定学说和中性学说的认识上的重要误区,它们的观点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内在规律性,因而也是笔者不敢苟同的。

    四、结论与建议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经说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互为对价’关系”[18](P7)投保人有危险忧郁,愿意付出少许代价,即愿意付出一定保险费买到一个安全,而保险人则基于保险经营企业的性质,收受保险费,愿意作出承受“危险负担转移”的允诺。当发生允诺中的保险责任时,给予相应的补偿费,从而使得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价关系得以维持。但是,若当事人之间另无约定,保险人的承受危险负担转移的责任应自收到投保人的保险费时开始。否则,投保人没有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没有允诺承担危险负担转移,也就不需要进行赔偿。在本案中,原告和法院因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以至于法院作出了不令人满意的判决。本文之作,系从民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观念论述了保险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规则,也因此认为,我国保险法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关系上应当有新的规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应当是同时履行的,只有这样,才符合保险制度之原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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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家庭财产保险案例范文

关键词:案例教学;保险学;应用

一、有关案例教学法的剖析

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些真实的、典型的实例讲解、分析和讨论,使学生掌握有关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的教学方法和过程。其最早的雏形出现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但直到1910年在美国哈佛大学的商学院和法学院才真正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使用,后又被广泛运用于管理学界。目前案例教学法已成为一种风靡全球、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在国内该教学法也逐渐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广泛地应用于很多课程授课中,如市场营销、企业管理、公关文秘、法律等,并被列入了很多高校的教学改革计划之中。案例教学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将“要我学”变成“我要学”。教育在本质上是对人本身的一种完善,是人从不完善走向文明、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将学生看作是学习的主体,激发学获取知识、掌握技能、提高思想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这种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好,教学效果就好;发挥得不好,教学效果就差。那么,如何才能在教学过程中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呢?首先要使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在教学的过程中巧妙地运用适当的教学法,例如用案例引路,用事实传道、授业、解惑,教学收益会比较高。比如在保险学的授课过程中讲到人身保险的有关内容时,给学生提供一些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例(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健康保险案例等),从而使学生于实例中切实感受到保险学教学不仅是课程学习的需要,也是他们日常生活的需要。这样一来,这门课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便不言自明了。

(二)案例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接受了教师的知识传承之后,能够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教学的基本目的之一,尤其是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而言。保险学是金融及保险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高职高专院校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该课程主要介绍基本的保险理论、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以及保险公司基本经营管理方法,是一门集方针与业务技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且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的应用课程。如果在授课过程中仅凭教师课堂上进行理论讲解,运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是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的。而且,单纯的讲授使学生的大脑始终处于单调而紧张的状态,容易产生枯燥感,更谈不上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与提高。而通过实施案例教学法,学生会在教师的指引下充分调动大脑去思考,一方面要阐述和讨论自己的分析判断,同时又要倾听他人的意见。这就给学生提供了表达自己意见和进行思维创造的机会,改变了单纯进行保险条款讲解的枯燥感和抽象感,将保险原理还原到实际生活中去。

(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及时反馈信息,促进教与学的双向交流。案例教学是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多向信息交流方式,它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单向传递信息的方式,使学与教都处于教师、学生及案例所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体系之中。在案例教学中,学生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并能得到教师的及时指导,深化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另一方面,教师通过学生在案例分析中提出的多角度的观点可以发现教学中需要改进的地方,督促教师在今后的教学中考虑问题更全面、更细致。

二、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教学中的应用心得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各行各业对人才的衡量标准和人才价值观念日益发生着变化,用人单位选择人才时更看重应聘者的实践经验及技术应用能力。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模式主要以培养社会建设应用型人才为目标,致力于高职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因此在高职教育中开展实践性教学的意义尤其重大。就保险学这门课程的教学而言,相应的实践性教学主要是案例教学。保险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学生接受的角度来讲,如果教师只是介绍抽象出来的理论和既定的保险条款,而不是与实际应用联系起来,会给人枯燥空泛的感觉,也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从促进学生能力发展的角度看,案例教学是学生了解现实问题的重要媒介,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促进所学知识的灵活运用。如果能与讨论、角色模拟等形式相结合,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要想使案例教学达到预期的效果,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事情:

(一)案例选择要适当。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核心,案例的选编是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关键点。一般来说,选择案例要考虑案例的典型性、真实性和分析价值等要求。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识应当是学生已经学过或即将学习的知识,这样才能保证案例教学的顺利进行,才能使学生达到温故而知新的目的。比如在保险学的教学过程中保险合同是该课程研究的重点,涉及大量重要的基础概念,并且保险合同内容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在讲授这部分内容的时候先是给学生提供一些已经填写好的保险合同(有规范的,也有不规范的),然后引导学生设身处地的考虑一下,如果自己是一个有风险防范意识的人,在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要考虑哪些方面的内容,让学生提出他们的见解后,再引入话题:这个考虑过程看似简单,其实里面包含了很多内容。因为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利益位置不同,签订合同时所关心的问题是不一样的。而且,一份保险合同包括的内容很多,有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以及保险条款等等。那么这些内容又包含了许多小的方面,这也正是保险合同这章所要学习的内容。这样一来,学生对于该次课的学习兴趣就一下子被激发起来了,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就高了。

(二)正确处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之间的关系。案例教学不是孤立存在的,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而案例教学有利于加深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保险学不是完全的实验课,它必须要先掌握一些基本的理论、概念和方法,然后进行实务性的学习。如在讲述“保险的基本原则”一章时,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该车坠崖落水。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现金还在车内,就将残车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被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对于这个案例而言,一定是在相关概念都讲授完备的基础上,再组织案例分析。如果学生连最基本的概念,比如推定全损、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要求、物上代位的含义等都不理解的话,就很难对该案例作出一个合理的全面的判断。

成功的案例教学是在讲解基本理论时,结合案例分析,引导学生明确地认识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把生动的案例与理论知识融为一体,巩固学生学习的基本原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三)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多样的案例教学实施方式。案例教学的实施方式有很多具体的形式,比如课堂讨论法和讲解分析法等。在教学过程中针对不同的章节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在讲授“企业和家庭财产保险”一章时,由于该章主要是关于财产保险的险种介绍,实务性较强,所以主要采用课堂讨论、保单分析等形式授课,即在学完各类条款内容后,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老师给出的案例资料,开展课堂讨论,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在讲授“保险的基本原则”一章时,由于该章内容是保险基础理论的核心部分,涉及大量重要的基础概念,要学生一下子通过课堂上学习的理论知识对实际问题作出准确回答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就采用讲解分析的方法。讲到一种保险原则时,先把该原则的含义、基本内容、需注意的关键点讲解清楚,然后引入相应的案例。在实际授课过程中,除讲清案例的背景、经过、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法以外,教师也可以采取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一些讨论。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教师和学生要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也要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克服怕羞、怕说错的心理,师生共同打造既严肃又活泼的学习氛围。

三、关于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思索

案例教学法由于其自身的优越性,在教学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案例教学取得预期的效果,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加以注意:

(一)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把握好自己的定位。在不同的案例教学实施方式中,老师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比如在使用讲解分析法时,老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课堂讨论法中,老师要把表演的舞台尽可能的放给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老师既要善于引导学生,又要注意倾听学生的发言,也就是说一方面要避免出现“冷场”的现象,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话题范围不要过于宽泛,使课堂讨论始终围绕案例进行,以促使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深化。

(二)若使案例教学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教师充分的课前准备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具要准备案例,又要运用理论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理解,有时也要积极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中去。就保险学这门课程而言,就是要求任课教师要尽可能多地接触一些保险业务实例。保险纠纷的处理很多情况下是涉及到法律的应用的,如果老师对保险实务的发展变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更新都不能准确掌握的话,那么在组织案例教学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就事论事的误区。

总而言之,案例教学是保险学讲授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国外大学的财经类专业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占有及其重要的位置。我们应借鉴先进的经验,加大保险学案例教学的比重,提倡互动式案例教学,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的掌握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王先强,童本立.高等财经教育理论与实践[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

[2]李国义.保险概论(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第8篇:家庭财产保险案例范文

关键词:小学数学 解决问题 教学

一、教师存在的问题

(一)自身基础知识不扎实,能力不足

教师的能力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有力保证,“教师的能力包括:组织能力、计划能力、适应能力、实际操作能力、创造能力、言语表达能力、情感表现能力、协调人际关系能力。我市小学数学教师中绝大多数的原始学历是中师,根据本人的工作经历,从我市中师毕业的学生是一届比一届差,而这些学生如今都在小学一线教书育人。他们自身的数学基础知识掌握就不牢靠,对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中的素材、一些数学概念的认识不充分,教学能力也相对欠缺。

(二)对数学应用题教学认识不到位,教学脱离生活实际

教师对数学应用题教学的认识就不到位,虽然现在提倡素质教育,不比成绩,但好多学校还在对成绩排名。我想这也就是导致教师教学不到位的必然所在。另外脱离生活实际的应用题在课堂上、练习中也比比皆是。

二、学生在“解决问题”存在障碍

(一)学生阅历浅,缺少生活实践能力

应用题一般文字较长,涉及生活常识广泛,科技术语多,有些概念和它的背景对学生来说可能是生疏的,模糊的,神秘的,小学生年龄小,阅历浅,缺乏感受实际问题的亲身经历,缺少生活实践,对数学在实际中的广泛应用认识不深刻,教师在平时的课堂教学中,要注意密切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例如:小学六年级期末考试有这样一道应用题:“李林家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金’,保险金额为120000元,保险期限三年,按年利率O.5%计算,共需缴纳保险费多少元?”几乎难住了所有的学生。

(二)阅读能力差,不能准确理解应用题题意

解应用题,首先要在阅读材料、理解题意的基础上,把实际问题抽象成数学问题,利用学过的数学知识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在利用数学知识对数学模型进行分析研究,得到数学结论,然后把数学结论返回到实际问题中去。由于小学儿童的阅读和理解能力较差,缺乏实际生活经验,思维形式是从具体形象思维逐步向抽象的逻辑思维过渡,对有些概念容易模糊,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数学术语。数学教学也就是数学语言的教学。例如“除"和“除以”,应用题中的“相向运动"和“同向运动”等,教师要指导学生正确理解运用数学术语,否则儿童就很难理解应用题中的数量关系,以至于不会解决问题。

三、“解决问题”教学的策略

(一)教师以情境教学,拉近与生活的距离

合理有效地创设生活教学情境,可以使数学课堂教学更接近基于当前小学数学“解决问题”教学。教师在教学时,合理地创设生活教学情境,使问题接近学生的现实生活,使学生身临其境,加强感知,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激发思维,轻松地接受新知识。这决定了小学数学生活情境的创设要从小学生熟悉的生活现实出发,把数学内容与数学现实联系起来,在生活中捕捉精彩镜头,再配置有特定数学信息的生活原型,让学生感受到数学源于生活,生活中处处有数学,使学生初步学会运用数学的思维方式去观察,去解决日常生活中和其他学科学习中的问题,增强应用数学的意识。

(二)方法多样,鼓励策略多样化

由于学生生活的背景不同,思考的角度不同,当一个数学问题出现的时候,他们都会联系自己的经验,用自己的思维方式来解决,因而对同一个问题可以想出不同的方法。教学中必须尊重学生的策略多样化。不同认知水平的学生有不同的解题策略,鼓励解决问题策略的多样化,因材施教,促进每一个学生充分发展,教师要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潜在的创造性,鼓励学生运用多种策略分析、解决问题。承认学生学习的差异性,使学生通过交流了解同一问题可以有不同的解决办法。使他们在交流过程中相互启发,相互影响,完善解题策略。对不同学生的不同方法应予以充分肯定,引导学生积极评价,充分尊重学生,做到既评价知识技能,又评价情感。鼓励解决问题策略的多样化,是因材施教、促进每一个学生充分发展的有效途径。

(三)开放学习方式,促进学生创造性解决问题。

数学课堂教学应当是一个生动活泼、主动的、富有个性的学习活动。学习方式的转变是课程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学习内容比以前宽泛多了,经常能够联系实际,接触社会实际,从生活中来学习、思考。作业形式也丰富多了,有手工制作、画图画、讲故事、查资料,活动性作业比书面作业有增多,在轻松中学习知识,掌握技能。

例如:高年级实践活动课“可怕的白色污染”,教师可先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出发利用信息技术帮助学生从感性上认识白色污染的危害,然后组织让学生小组合作调查自己家和邻居家每月产生白色污染塑料袋的数量,再推算学校里所有学生家里一年丢掉的塑料袋的个数,并动手测量塑料袋的面积,推算一千户人家每年丢掉的塑料袋的面积,接下来学生可通过看书、上网查资料做成幻灯片相互交流污染的危害并提出治理的方法。这是一例综合运用动手实践、自主探索和合作交流学习方式的案例。

总之,我们应该在新课程改革不断深入的前提下正确指导,科学、有效地进行小学数学“解决问题”的课堂教学,使教师教得轻松,学生学得也愉快又很有成就,师生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第9篇:家庭财产保险案例范文

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它是现代市场营销学在保险企业经营中的应用。保险营销渠道的选择直接制约和影响着其他营销策略的制定和执行效果。选择适当的营销渠道,不仅会减少保险企业经营费用的支出,而且还会促进保险商品的销售。

按照有无中间商参与的标准,可将传统保险营销划分为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直接营销,也称直销制,是指保险企业利用支付薪金的业务人员对保险消费者直接提供各种保险商品的销售和服务。间接营销,也称中介制,是指保险企业通过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推销保险商品方法。

在保险市场不健全时期,保险企业大都采用直销制进行保险营销。在这种营销方式下,保险企业可有效控制承保风险,保持业务量的稳定。其优势主要体现在:(1)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由于工作的稳定性强又比较熟悉保险业务,因而有利于控制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给保险消费者增加安全感。(2)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直接代表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具有较强的公司特征,从而在客户中树立公司良好的外部形象。(3)如果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完成或超额完成预期任务的情况下,则维持营销系统的成本较低。因为公司员工享有固定的工资和福利,其收入不会因其业务超额完成而大量增大。同时员工的培训费用也少于人员的同类费用。

由于保险服务需要与大量的目标顾客进行长时间的接触,而保险企业所雇用的直销人员总是有限的。因此,从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来看,直销制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不利于保险企业争取更多的客户。因为有限的业务人员只能提供有限的服务,同时他们预定的任务较重,无法与所有的客户建立较为密切的关系。因此,许多保户的潜在保险需求无法转化为现实的购买能力,使保险企业失去了很多潜在客户。(2)不利于扩大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由于直销人员有限,他们只能侧重于进行某些大型险种的营销活动,如企业财产保险、团体人员保险的业务,而对于某些极有潜力的业务领域都无暇顾及,如个人寿险、家庭财产保险等业务,导致保险企业对市场需求的变化不能做出充分合理的预测而错失发展良机。(3)不利于发挥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由于在直销方式下业务人员的收入与其业务量不发生必然的联系,当其超额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后,没有业务提成或提成太少。

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企业仅仅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和分支机构进行保险营销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也很不经济。因为无论保险公司的实力有多雄厚,都不能建立—支足以包容整个保险市场的营销队伍,即使可能,庞大的工资支出和业务费用势必提高保险经营成本。因此,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企业在依靠自身的业务人员进行直接营销的同时,更广泛地利用保险中介人进行间接营销。

自保险问世以来,保险人便随着保险业务发展而发展。如日本损失保险公司的保险人达107万人,约占日本全国人口的1%,是保险公司作业人员的10倍,保险人的保险费收入占全部保险费收入的84%。由此可见,保险人对推动整个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保险制度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供给能力,促进保险商品销售。保险人拓展了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业务空间,弥补了保险企业营业网点少,营销人员不足的状况,从而也就在客观上提高了保险企业的供给能力,方便了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事实证明,我国的保险企业利用保险人在争取分散性保险消费业务方面是十分成功的。(2)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服务质量,增强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保险企业利用保险人分布广泛、人员众多、服务优良等优势,可以弥补自身在保险服务方面的欠缺,全面提高保险企业的服务质量。如保险人与客户联系紧密,容易获得投保人的信任,便于提供投保、交付保险、防灾防损咨询、损失查勘及损失理算等服务。此外,有些保险人还具有自身的特长,如具有某个行业的专业技术,或在某个特定范围内具有良好的业务背景,能够提供一些专业。(3)有利于保险企业迅速建立和健全更为有效的保险信息网络,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新的、更为复杂的保险需求不断涌现,保险人在营销过程中,由于接触的客户多,信息灵通,有助于保险企业全面、迅速地了解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从而使保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求得发展。

当然,保险人与保险企业之间始终存在着核保与推销之间的冲突。(1)保险人的任务是力求推销更多的保险单,以获取更多的手续费,而保险人的任务则在扩展业务的同时更要注意提高承保质量,显然两者的冲突是难免的。保险人是从保险企业的整体情况来决定个别风险的承保与否,而这正是保险人无法做到的。因此,保险人认为是良好的业务,也有可能被保险公司拒绝承保。(2)保险人单纯为手续费而开展业务的做法,导致保险企业承保质量下降。由于保险人的个人收入与保险费挂钩,个别保险人为了赚得更多的手续费,往往频繁地利用默示权力,有时甚至超越权限去推销保险单,给保险企业带来—些风险极大的问题保单,影响保险人的经营效率和信誉。更为严重的是,公众由于人“软磨硬缠”而对保险业产生逆反心理等弊端,给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

保险经纪人一般都具有较高水平的业务素质和保险知识,是识别风险和选择保险方面的专家。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借助保险经纪人能获得最佳的保险服务,即支付的保险费较低而获得的保障较高。保险经纪人由于具有丰富的保险方面的经验,可以帮助投保人及时发现潜在风险,能够提出消除或减少这种风险的各种可能办法,并帮助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上寻找最合适的保险公司。同时,保险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其勺保险人协商保险事宜,办理投保手续,充当保险顾问的角色。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经纪人应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责,有义务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其委托人安排最佳的保险。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疏忽致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经纪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保险经纪人不依托某家保险公司进行中介活动,因此如果保险经纪人缺乏法律、法规的限制,就可能导致保险经纪人以中介为名,行欺诈之实,提供虚假信息来牟取暴利,使交易者在经济上蒙受损失,扰乱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保险网络营销及其效应分析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中,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通过网络进行保险在西方国家已十分普遍。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今年曾“21世纪保险动向与预测”的报告,该报告预测今后10年,个人险种的37%和企业险种的31%将通过国际互联网络来完成。加利福尼亚的一家网络保险服务公司INSWEB目前提供28家保险商的费率咨询,用户从1997年的66万增加到了1999年的300万;1997年意大利RAS保险公司用微软技术建立一套造价为110万美元的网络保险服务系统,在网上提供最新报价。该公司的月售保单从当初的170套上升到了1999年初的1700套。英国近年建立的“屏幕交易”网址提供7家本国保险商的汽车和旅游保险产品,用户数量每月以7%的速度递增。在国内,随着中国加入WTO,保险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保险业目前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近10年来,全国保险费年均增长39.6%。但是在与国际网络保险的成熟程度上尚有差距。保险产品的特性,使其具有网上销售的可操作性,与传统保险营销相比,网络营销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其明显的独特优势主要表现在:(1)节省开支,降低成本,便于控制营销预算。这是网络营销所具诱惑力的因素之一。据专家调查,通过网络出售保险或提供服务不仅比通过电话或人销售效果更好。而且,由于网站的后期维护成本较低,相对于开设营业点的销售成本和广告成本如房租、佣金、薪资、印刷费、交通费、广告费等都会大幅减少。据计算,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8%至71%的费用。(2)即时传送和反馈。网络营销的第二个优越性是即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发送信息的即时性。保险企业利用传统媒介不可避免地要支付一定的时间成本。因为从媒介谈判到发送时间排定直至最后顾客接受必然要有一定的时间跨度。企业网络营销则可以随时利用网络的BBS(电子公告栏)等方式向外发送信息,实现营销信息的即时和更新。从获取顾客反馈方面来看,利用传统媒介,企业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和费用,通过企业内部的营销管理机构或社会咨询机构来调查和收集有关顾客的反馈信息。而在网络营销中,企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及企业网络内置的聊天室等方式获得顾客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直接即时的反馈,了解市场动态。(3)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互联网的特点使得保险业务可以延伸到全球任何一台上网电脑,实现全天候24小时在线作业,促使保险市场进一步向国际化、全球化方向发展。同时由于上网的人越来越多,对保险企业来说,即使在网上暂时卖不出保险,网络也可以把对保险有初步意向的人,从众多的人流中挖出来。企业能够直接找到和您已经讨论过10分钟、半小时保险的人,使保险卖出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网络作为一个营销渠道、一种中间人,可以帮助企业完成出售保险过程中的很多环节,并且不受时间、地点、规模的限制。(4)投保人可以主动选择和实现自己的投保意愿,无需消极接受保险中介人的硬性推销,并且可以在多家公司及多种产品中实现多元化的比较和选择;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设置用户调查表、留言薄等得到客户的大量信息,诸如个人偏好、购物方式、消费水平等,从而可为其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组合。

开拓网络营销的空间是保险业今后的一个方向,但是要被大众接受,目前仍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如个人信用制度、电子支付手段、网上交易的法律效力、保险监管等一系列瓶颈的制约。网上销售对保险公司的挑战不仅是把标准化的产品转移到网上销售,而且需要重新设计适应网上销售的业务程序。目前虽然可在网上提供营销资料和申请表格,但剩余的业务程序则不能在网上完成,仍须在实体公司完成。此外,一些风险较大的商业保险产品及较复杂的寿险产品也不能在网上销售。更重要的是,如果消费者寻找信息的动机低落,或者根本不知道网站的存在,网络营销就不会有什么影响力,因此,消费者能否主动点击,进入网站查询信息成为企业网络营销是否成功的先决条件。

三、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的整合

保险企业在选择营销渠道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是:能否以最小的代价最有效地将保险商品推销出去。以上分析表明,保险的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相对优势和缺陷,它们是保险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网络营销代表的是保险企业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一种新颖的营销手段、一种理解客户的交流渠道;它的有效运作是以企业能够引导消费者进入企业的网站为前提,而这一工作不可避免地要由传统营销来完成。因此,网络营销还不能取代传统营销,而只能与传统营销实现整合,才能使企业的整体营销策略获得最大的成功。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来具体说明如何实现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的整合。

原以亚洲地区为主要业务重心的国泰航空公司,为了扩展美国飞往亚洲的市场,拟举办一个大型抽奖活动,并在各大报纸上刊登了一个赠送百万里行的抽奖广告。与众不同的是,这个广告除了几个斗大的字“奖100万里WIN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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