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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长期照护 递送体系 整合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而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面临的形势也不容乐观。根据调查预测,2010年末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0%1,再加上家庭照护能力弱化,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卫生资源短缺等因素,要解决我国失能老人的照护问题更为困难。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大规模增加照护服务的供给也不现实,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照护资源的效用,而对照护服务的组织递送进行优化整合就是其中的关键,因此照护服务的递送体系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
一、照护服务递送体系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长期照护这个概念是直接从英文Long- term Care翻译过来的,所谓长期照护,就是“在持续的一段时间内给丧失活动能力或从未有过某种程度活动能力的人提供的一系列健康护理、个人照料和社会服务项目”2。而长期照护服务的组织递送主要解决如何借助不同层次的平台将已有的照护服务项目组织起来,通过适当的渠道将服务递送给消费者的问题,其中的主要消费者是老年群体。递送体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长期照护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效果,但并不存在单一的、最好的递送模式,如何选择受到一国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特征、文化背景及长期照护内容的制约和影响。就目前的发展来看,长期照护的组织平台一般有三种:以家庭为平台组织的居家照护服务;以社区组织为平台的社区照护服务;以专门机构为平台的机构照护服务。递送方式的分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更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老年人需求满足的分割。每种递送方式都有其优缺点,也会侧重于某一方面的护理内容,但又有很多重叠之处,所以构建照护服务的递送体系不仅仅是发展三种平台这么简单,还要将平台与不同的服务内容有机整合起来,保持统一协调,使它们不至于因为具体服务项目、专业、提供者的不同导致的分割影响到老年人的实际使用。
二、服务递送平台的界定和发展
(一)居家服务平台
就家庭平台的居家照护服务来说,它不应再是那种传统的所有照料护理都由家庭来承担的模式,而是一种家庭照护模式与福利机构照护模式之间的折中方案,在这种模式下,国家虽然不直接承担老年照护的责任,但却提供各种支持性的服务,间接地帮助家庭承担起照护其老年成员的责任。老年照护的主要场所在家庭里,但老人除了接受家庭成员的照护之外,还能在家中享受到来自家庭之外的照护服务体系提供的各种服务。这种模式极大地弥补了家庭在老年照护提供中的不足,提高了家庭照护的能力,使老年人居家养老变为可能。鉴于现阶段的国情,我们应当将居家照护服务定位为我国主要的老年人照护模式,并为它提供多个层面的外部支持3。国家要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为居家照护创造一个可持续的、适度并且有效率的制度环境。地方政府也要为居家照护改革和发展提供更多的实际支持,尤其是相关部门要改变以往的工作方式,向接受居家照护的消费者实际需求靠拢。社区层面的互助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居家照护是否可能,因为与家庭最为接近的社区在其寻求外部支持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4。
(二)社区服务平台
所谓社区照护服务,是指依托社区,组织官方或民间以及大量的志愿者为生活在社区内的受照护者提供的服务。一般地说,社区照护服务泛指以社区为单位组织的、可以在社区内获得照护服务5。之所以需要社区平台上的照护服务,是因为我国的老年群体有许多特征很集中,例如完全依赖他人照料的老人所占比例不大、很多年纪较大的老人无法承担老年公寓甚至是普通养老院的费用等。而且对很多老人而言,离开熟悉的生活环境可能带来在适应新环境中的风险,很多老人即使有能力和需要入住专门的老年照护机构,也更愿意留在自己熟悉的社区养老6。因此要明确社区照护服务的重要性,发挥社区组织平台的作用,把社区建设成为适合老年人居住的能够维系老年生活连续性并提供安全感的地方,在他们身体发生变化时能够满足他们需要,最大限度的维持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比如,可以对老年居民比例较高的社区进行生活设施的改造,为一些失能老人提供辅助设施和器械,在社区内设置相应的生活服务机构等。
(三)机构服务平台
机构照护也是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中一种常见的类型,曾经受到实行高福利制度的西方国家推崇,但70年代的经济危机让片面发展机构照护变成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一方面,机构照护成本相当昂贵;另一方面,片面强调医疗照护,忽略了生活、交往和精神方面的需求,造成普遍的过度医疗与服务满意度低同时存在7。虽然我们不能将机构照护作为老年人照护体系建设的主要方向,但机构照护在为那些重度失能老人以及经济条件较好或是有特殊照料需求的老人提供服务时更有优势,而且我国照护机构及床位数量相比失能老人规模相比还是相当少的,所以机构照护还需要长足的发展。也就是说除了发展那种大型的提供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全方位服务的养老院,还要在更多的社区兴办一些类似的老年人照护机构,如社区养老院、托老所、生活护理院等8。我国发展老年照护机构还要考虑到收入水平的不同,这样就可以根据消费者支付能力将照护结构分为两类:满足一般群体的普通老年照护机构和满足高收入群体的高级老年照护机构。
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去,越来越多的家庭将陷入三角养老的窘境。儿女难以兼顾双方父母,其中大多数家庭的老人将不得不面对空巢的现实。我们更关心的是,养老,相关的硬件和软件准备好了吗?
“根本不够。”这是沈阳市某养老院院长张琳(化名)的答案,她指的是沈阳市2015年每千名老人有30张养老床位的规划。
这个答案并非没有根据。根据《辽宁省2011年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2011年末,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724万人。其中,“空巢老人”占全省老年人口总数的41.98%,沈阳市的这个数字更是高达52.01%。
也就是说,仅沈阳市就有近70万的空巢老人是养老机构的潜在客户,一旦“送养老院是不孝”的观念集体改变,对养老机构的需求将面临爆发式发展。而截至2012年9月,沈阳市城乡养老机构有144家,只有床位2.6万张。
虽然公办养老机构仍然代表政府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但民间资本介入养老市场已经是必然趋势,只是到现在为止,民办养老机构仍然吃力不讨好。
“公办的才是亲儿子,我们就像后娘养的。”张琳这样形容她的民办养老院和公办养老院的区别。“公办的,政府什么都给。现在他们还面向社会招收老人,有些不能自理的都不收。他们本身硬件好,什么后顾之忧都没有,建一个书画室几百平方米,一个台球室也上百平,要是我们能多有一百米,能解决多少问题?至少饭时当餐厅,平时能当活动室。”张琳说,“政府对民营的扶持太少了。我们最缺的,就是资金。”
张琳的养老院是自筹资金创建的,“院里的家底就是我的全部家产和贷款。”张琳说,院里共有300多张床位,主要针对高龄、失能老人,每张床每年的成本大概一万元左右。“我们是民办非营利机构,收费主要用来生存和发展,能够自理的老人每月1000元,需要护理的2000元。除去成本,我们每月贷款利息就有7、8万元。虽然政府也有补贴,每张床4000元分两年给,但这样补贴基本上是杯水车薪。”
元年或开启
同样存在巨大缺口的,还有专业的护理人员。“目前全国现有养老护理员仅30多万人,其中取得职业资格的更不足10万人,而市场上却需要约1000多万的养老护理人员。”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阎青春曾这样透露。
“插尿管的、脑退化的、骂人打人的……失能老人照顾和普通护理不一样,不仅需要耐心,还需要专业。”张琳说,因为针对高龄、失能老人,养老院需要具备一定的医疗护理能力。但市场上大多数养老机构缺乏专业性。
构建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体系迫在眉睫
读了赵亮的来信,生出许多感慨。
让赵亮心生困惑的是远离母亲,家庭和工作两方面的因素让他不能在老人身边尽孝。顺着这一思路,如果我们从个人、家庭和社会三个方面来剖析,每个人对父母的尽孝还是有章可循的。
从个人方面来讲,如果苛求尽孝做到十全十美,在当下中国绝对是自寻苦吃。因我们根本做不到。你远离父母,如何做到为母亲做可口的饭菜?在生活中纠结于一念,必然会受困于一念。其实,赵亮在尽孝心方面也有独到之处,他“每隔一段时间,都会把豆豆的照片给母亲寄回去几张。”母亲虽然与他隔着时空,但这几张照片让母亲在劳累之后,在闲暇之时,能看着孙子的照片来分享亲情的抚慰。赵亮能不能做得更好一些呢?能否坚持每周给母亲打个问候的电话?母亲的裁缝铺生意冷清,能否每月寄去一些生活费呢?每年能否为母亲做一次体检呢?一年几个长假,能否选在春节或中秋和母亲团聚呢?能否在清明节向单位请个假,回老家为父亲扫墓,顺便安慰孤寂的母亲呢?在尽孝方面,也是对普天下儿女生活理念、工作规划、计划执行、做人修养的一种考验。
毫无疑问,长期护理(主要是非医疗部分)是快速老龄化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提供社区护理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政策选择,并借助(或部分借助)私营长期护理保险解决这一问题(例如美国、德国等);而随着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妇女作用(扮演非正规照料老年人的角色)的变化,许多发展中国家越来越难以维持现有形式的非正规长期护理安排。_1 因此,很多国家开始探索更为完善的长期护理政策,以期达到各方的平衡。按照联合国65岁以上老人占比达到7% 的人口老龄化标准,台湾地区于1993年进人人口老龄化,该年老年人口占比达7.09% ,而大陆地区于2001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比达到7.1% ,标志着进入老龄化社会。_2 台湾地区进入人15老龄化,逐渐形成了符合其文化、人口、经济特征的长期护理照料体系,随着大陆地区的人口老龄化加剧,老年长期护理问题亦成为亟待个人、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解决的问题。相同的文化背景和生活习惯决定了台湾地区的探索经验和成果在大陆地区的高度适用性,本文对其加以梳理总结,以期能为大陆地区的长期护理体系完善带来启示。
一、台湾地区长期护理的发展背景和源起台湾地区把长期护理称为长期照护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自1980年在“老人福利法”中就开始关注老年长期护理问题,至今已经历了30年的发展,目的在于维持或增进身心功能,使需求者遂行自我照顾及独立自主之生活能力,减少其依赖程度,增进其尊严并减轻他人或社会负担,发展的主要背景和原因在于人口、家庭结构的变化和逐步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1.快速的人口老龄化自1993年进人人口老龄化以来,台湾地区人口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根据台湾地区经济建设部门的推测,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数的比例将从2006年的9.9%上升到2026年的20.6%(如表1所示)。伴随着人口老龄化急剧加快的是老年人口依赖比的增加:从1950~1970年间,台湾地区老年人口的依赖比约在5%左右,意即约每2O位工作年龄人口需扶养一位老人;2006年此数据攀升至每7.2位工作年龄人口需扶养一位老人;据此推算,由于战后婴儿潮时期出生的人口逐渐迈人高龄,到2026年将变成3.3人必须扶养一位老人。_3 值得注意的是,老龄化产生的影响之一就是长期护理的公共支出增长,联合国一项研究表明:在今后几十年内长期护理费用占GDP比例将增加1—3个百分点,这意味着老龄化将导致护理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和费用的急剧上升。
2.长期护理需求人数快速增加长期护理的需求者主要包括两类:慢性病患者(主要是老年人)和失能者或残障者。慢性病患者总数的上升和残疾人数的增多必然产生新的护理需求,需要提供新的护理方式和服务内容。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和预期寿命的延长,慢性病成为大多数老年人需要面对的问题。Hoffman等的研究结果表明,年龄与患慢性病和失能的比例呈正相关。 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研究也表明慢性病成为死亡的主要原因,世界范围内2005年死于慢性病的人占死亡总人数的60% ,原因在于大多数国家正在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台湾地区长期护理需求人数快速增长。有研究表明台湾地区老人慢性疾病盛行率高于85%,85岁以上老年人的失智率高达30% 一50%; 另一方面,失能和残障人数也在不断上升,2009年台湾地区约有1 071 073位残障人士,占总人VI的比例达4.63%. 3.家庭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变化人口的迁徙和妇女社会地位的转变导致台湾地区家庭结构和就业结构在近几年有很大的改变。
台湾地区总生育率从1965年的4.8个降至2007年的1.1个。随着生育率和死亡率下降,越来越多的家庭结构为核心家庭,大家庭传统的成员互助作用日渐减弱。联合国(2007)的研究显示,台湾地区1/3的家庭中老年人不与子女同住。联合国调查表明,台湾地区20—39岁的妇女预期老了以后同已婚儿子一起生活的人的比例已从1973年的56%下降到1986年的45% .¨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女性参与工作,2005年女性劳动参与率为48.12%,Ell 另有数据显示台湾地区女性员工占全体员工的比重从2009年的52%增至2012年的56%o家庭和就业结构的变化使得依赖于妇女承担家庭老人照料责任的传统模式受到挑战。
二、台湾地区长期护理发展历程梳理自1980年台湾地区“老人福利法”颁布以来,台湾地区老年长期护理发展日趋完善,主要表现为相关法律体系和政策制度方面的不断完善,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元。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综合对相关文献的分析,总结提炼后将其发展历程概括为4个阶段,具体为:1.家庭完全的责任期(1980~1996年)1980年“老人福利法”通过标志着台湾地区对老年福利和长期护理的重视,要求设立老年福利机构,但在法令中针对长期护理服务仅规范了机构式服务;1983年到1986年期间各市县实施居家老年服务试点计划;1992年放开外籍护工规定,以减轻家庭照料负担;1995年实施的“全民健康保险法”将“居家护理”列入给付范围。总体而言,这一阶段老人的长期照护主要由家庭承担,政府介入极少,但也呈现出逐渐依靠专业护理人员来减轻家庭责任的势头。
2.服务机构全面立案整合期(1997——2002年)1997年“老人福利法”第一次修订通过,将老人福利机构修正为“长期照护机构”、“养护机构”、“安养机构”、“文娱机构”及“服务机构”五类,规范各类服务提供机构的发展和资源整合利用。通过3年(1999~2002年)的清查,对未立案的微小型机构进行全面统计,辅导未立案的老年福利机构重新整合,为后续的各项政策规范实施奠定基础。同年,“残障福利法”修订完毕,修订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开始重视除老年人以外的身心障碍者长期护理问题。
3.多元实验方案蓬勃发展期(1998~2007年)这一阶段,随着老龄化程度加剧,台湾地区开始对老年长期护理问题实施多管齐下、多元实验方案并头发展的策略,主要包括:(1)老人安养服务方案(1998~2007年):1998年台湾地区行政部门核定“加强老人安养服务方案”,内政部门推出“加强老人安养服务方案”,独居老人长期护理问题开始受到关注;(2)老人长期照护三年计划和各类管理方案的探索:1998年提出“老人长期照护三年计划(1998~2001年)”,以“充实社区化照护设施,普及机构式照护设施”为方向,试办“长期照护管理示范中心”整合服务和管理网络;2005年将名称统一为“长期照护管理中心”,各个县市均有成立;(3)建构长期照护体系先导计划(2000~2003年):为更好地实施后续的长期护理举措,台湾地区2000年构建了以“在地老化”为总目标的长期照护先导计划,探索实施“社区优先照顾”并成立长期照护专项小组;(4)照护服务福利及其产业发展方案(2002~2007年):在失业问题严重的背景下,台湾地区于2002年实施该方案,旨在促进各类长期照护和管理人员的就业,积极发展长期护理产业,护理保障服务的适度补助也从中低收人家庭户扩展到一般户,鼓励一般失能者使用居家服务。
4.长期护理保险规划期(2007年)经过前期各类方案的实施和成熟经验的积累,台湾地区行政部门2007年提出“长期照顾十年计划——大温暖社会福利套案之旗舰计划(2007~2016年)”,正式标志着长期护理产业及长期护理保险整个体系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该计划以“构建完整的长期照顾体系,保障身心功能障碍者获得适切的服务,增进独立生活能力,提升生活品质,以维持尊严与自主”作为核心理念;2009年提出要积极“推动长期照护保险与立法”,成立了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筹备组”,“长期照护服务法(草案)”正在立法部门待审,基本确立了以居家、机构和社区三类为主体的长期照护体系:“长期护理保险法草案”
还在进一步论证和筹划中。
三、台湾地区现行长期护理体系概述从历程梳理可以看出,台湾地区自进人人口老龄化以来就非常重视长期护理问题的解决和完善,不断推出相关政策,旨在逐步解决老年长期护理问题。下面分四个方面对现行体系进行介绍。
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
据介绍,本市将开展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制定经济困难高龄老人服务补贴制度工作,初步设计完成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评估量表,制定本市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试点工作方案。民政局、财政局就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政策开展前期调研。年内,针对全市老年人的需求评估工作将展开,将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日常生活的自理能力、经济条件,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扶持建立独立、公正、专业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构,统一对需要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评估意见,确定对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
根据相关要求,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老年人,今后将动员其居家养老;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优先考虑机构养老,其中对“三无”“五保”对象和低收入群体,优先考虑到政府建设或资助的养老机构养老,对经济条件好的需要护理的老年人,动员其到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养老。
同时,民政部门还将确定养老服务清单,通过评估,掌握社区养老的需求底数,重点培育与老年人居家生活紧密相关的服务项目。
政府专设机构收失独老人
失独老人如何安度晚年一直受到社会关注。近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老人可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同时,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照护服务。
Abstract: China is facing the pressur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caused by the aging population, age before rich, age before provision and other problems. Insurance market and the academic community has been concerned about the upsurge of pension finance for nearly ten years, but the research on the financial services for the elderly is not comprehensive. From the view of existing status of the personal pension financial products and services and the national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there are the function of homogenization, operation controversial, product updates can not fit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old industrial environment and other issues in a large number of
"unique" insurance products provided by the insurance company. Under the development background of the pension industr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to dispense predicament and explore individual pension financial opportunities depends on the type and function of products improving the products and marketing services and participating in creating the pension industry ecosystem. At the same time, the state should introduce relevant policies to strengthen top-level design, boost the development of personal pension financial innovation.
关键词: 保险公司;养老金融;困境;对策
Key words: insurance companies;pension financial products;obstacles;development strategies
中图分类号:F8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1-0038-04
0 引言
个人养老金融的定义从属于“养老金融”这一概念。目前,尚未有严格的定义对“养老金融”和“个人养老金融”的内涵进行规范。中国养老金论坛提出了养老金融涵盖的一系列概念,其中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储蓄、养老信托等,都是个人养老金融包含的内容。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孙博(2015)认为,“养老金融”是指围绕社会成员各种养老需求所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总和,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养老金金融,指为储备养老资产进行的一系列金融活动,包括养老金制度安排和养老金资产管理;二是养老服务金融,指为满足老年人的消费需求进行的金融服务活动;三是养老产业金融,指为养老相关产业提供投融资支持的金融活动。[1]个人养老金融属于此概念的第二类含义,提供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三大金融机构分别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基金公司。
本文从两个角度界定保险公司发展的“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范畴。第一,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三大支柱与金融业的关系(表1)来看,保险类个人养老金融产品是保险公司参与其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交集,为公众提供自愿参加、收益独享的养老保险产品,目前以寿险为主要类型。第二,国家老龄委提出的六大养老产业之一“老年金融理财业”,在当今大金融资产管理的思路下,养老保险产品更多地被纳入个人终身资产管理的范围,养老金融是一种以养老为目的的个人金融服务。三大提供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中,以风险管理、提供保障为目标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即是保险类个人养老金融产品。概括起来,由保险公司开发的以获得退休金、提供养老保障为主要目的、客户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即为保险类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如表1所示。
保险公司发展和创新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对养老制度的第三支柱而言,有利于个人养老方式的多样化。纵向来看,丰富了社会保障体系层次,提高了养老保障的整体水平。保险公司发展养老金融产品的重要意义还在于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结构,提升市场运行效率。在我国养老产业逐步发展的背景下,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可以联系与整合养老产业体系,成为符合现阶段人口环境、经济状况的经济增长点。因此,研究个人养老金融发展,关注保险公司创新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市场及学术界关注养老金融的热潮已有近十年之久,但针对个人养老金融服务的研究尚不全面。对养老金融的研究过程中,大多学者关注养老保险制度和保险资金进入养老产业的问题,王新星(2006)对比总结了养老保险制度调整前后的变化[2],郭凯(2010)分析了养老保险公司的商业运营模式[3],陈谊娜(2012)提出全面加强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4],刘永合(2015)探讨老龄化背景下的保险资金如何用于养老产业等[5]。而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发展现状和创新方向往往一笔带过。
在针对个人养老金融方面,曹雪琴(2008)从现代养老金融基本模式出发,考察投保型养老金融发展的制度建设[6]。高林(2012)认为我国保险公司开发的养老型金融产品具有“同质性高”、“偏离保险优势理念”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缓慢”的缺点[7]。莫娇(2014)从老龄化背景下的家庭持有资产的角度研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家庭对保险产品的认识不足,为金融机构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供未发掘的市场潜力的导向[8]。近些年,针对商业银行拓展养老金融产品业务的文献研究较为丰富。高鹏(2014)针对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推出的典型理财产品对比分析,针对丰富性、创新性、保障功能不足等缺陷,提出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融业务的未来发展对策建议[9]。冯丽英(2015)认为商业银行发展养老型理财产品具有技术、客户量、专业性等多元优势[10]。
可见,现有对养老金融中养老金制度、产业资金运用与经营模式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而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探讨商业银行应如何发展、创新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相较而言,缺少专门研究保险公司应如何发展创新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问题,这也是本文专注研究的方向。本文从公众养老观念、政府法规政策、市场现有产品比较分析的角度,结合养老产业兴起、保险资金进入养老产业的新环境,研究保险类养老金融产品发展的现状、困境和机遇,并提出创新方向和建议。
1 保险类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发展现状
1999年我国进入老龄化人口模式,至今老龄人口正伴随高龄化、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问题向经济发展施加压力。据2014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末我国60周岁以上的人口达到21242万人,占比15.5%,65周岁以上人口占比10.1%,都远远超过联合国统计老龄化社会人口结构的标准(分别为10%和7%),老年抚养比13.7%,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
近年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发展养老金融,缓解日益沉重的养老负担。养老金融作为养老服务业之一,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机构提出“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为发挥消费的引领作用,国家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更多适合医疗、养老、文化、旅游等行业和小微企业特点的保险险种”。在此背景下,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1.1 养老保险公司快速成长
面对沉重的养老负担,全国几家大型保险公司筹建各自的养老金管理公司,服务于养老市场,经营公司金融和个人金融业务。从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国寿养老、长江养老保险公司营业收入趋势来看,五年来产生数倍甚至十倍以上的增长。平安养老和太平养老分别对各自保险业务收入和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进行了统计。数据显示,占据最大市场份额是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在近五年发展最为迅速,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从不足1亿增长到近30亿人民币,目前占据养老保险公司原保险业务规模第二位。平安养老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收入从2010年42亿元,2014年数额翻一倍以上达到近89亿人民币,如图1所示。
1.2 产品类型繁多
保费总额的迅速增长伴随着寿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同时保险类养老金融产品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由向日葵保险网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专题页面,共列计40余家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养老保险产品,诸如太平洋人寿、长城人寿、泰康人寿、平安人寿、中国人寿等。每一寿险公司都向公众提供数种保险计划,按保障的特色分成消费型、津贴型、报销型、红利返还、期满返钱、保单贷款、体检可优惠等十余种类型,保额十万到五十万不等,甚至筛选标准细致到性别,并针对不同年龄段筛选出相应适合的保险产品。
据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国寿养老等大型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产品信息表显示,经人社厅函确认的养老金产品,国寿养老有21种,平安养老提供18种,太平养老提供11种,长江养老提供5种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其中产品类型包括货币型、债券型、债权计划型、股票型、信托型以及混合型等。
如此看来,中国的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市场正处于高度饱和、竞争激烈的状态,细分市场的条款针对性的满足客户的特色需求,是一个完全竞争的有效率的市场。
1.3 新型养老金融产品有所突破
长期护理险是对被保险人接受长期护理服务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20世纪70年代最早在美国提出。相对于已有几百年历史的现代保险业,护理保险是一种新兴产品,引入我国才有10年时间,一些养老保险公司对护理险有所开发和尝试。2005年1月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推出康宁长期看护健康保险是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上第一款亿长期护理为主的商业性保险产品。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退出了“太平盛世附加老年护理保险”,信诚人寿推出了“挚爱一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护理保险[11]。现在在售的护理险还有中国人寿的“国寿信誉保险组合计划”,依条款向被保险人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癌症关怀金等保障;中国人保健康的“人保健康美满一生保障计划”,拥有长期护理金、健康维护金、老年护理金等多重保险责任。
“反向抵押贷款”保险是2003年时任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总裁孟晓苏曾提议设立的,让拥有私人房产并愿意投保的老年居民享受“抵押房产、领取年金”的寿险。我国2005年在南京山刘元老年公寓首次推出“以房养老”产品。2013年9月13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由国务院引发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7月起,我国“以房养老”保险开始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城市试点;2015年3月,幸福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以房养老”保险,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45户家庭62人签约投保这一产品。
2 保险类养老金融产品存在的问题
从保险类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市场供给来看,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公司提供大量“各具特色”的保险产品,而事实上,看似多样的产品的功能同质化,运作颇具争议,产品的更新不能很好契合养老产业发展的环境,存在的问题大致归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传统养老险同质性强。目前保险类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多数是传统的养老险,包括分红型养老险、万能型寿险和投资性质的保险。和讯网提供的“养老险”产品信息显示,共有50种养老险,其中护理险2款,老年意外险1种,老年重疾险2种,其余全部为一般的补充养老金保险,也即传统的养老险。传统的养老保险对保障功能、风险和收益有不同的侧重,一定程度上满足养老人群以收益、投资或保障为目的需求。
其次,新兴产品开发不足。而市场上新兴的产品类型相对偏少,护理险、重疾险以及“以房养老保险”或因开发难度、相关产业发展水平、市场接受程度等问题很少提供。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寿鑫裕保险组合计划”为例,以护理保险为主险,附加分红老年进、重疾险、意外伤害险等多项条款,被保险人须在男六十岁之前、女五十五岁之前参保,而护理险的生效必须以特定疾病为条件。护理险通常以支付一定的护理费补偿为保障责任,事实上,护理险所涉及到医疗条件、房产社区、专业照护人员等现实因素,往往难以满足急需照护的老人的需求,因未获得照护、无法获得照护而不需要护理险,即使参保也无从获得护理费补偿,这一矛盾成为开发护理险的障碍。总的来说,养老相关产业的发展尚未与养老险创新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另外新兴产品中争议颇多的“以房养老”产品,自推出以来市场参与性并不高,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以房养老”主要争议点在于,如何从法律上界定老人是房屋的产权人,房产价格如何确定等问题。杨金培(2014)认为,由于此项业务盈利性不高,对保险公司吸引力不够,加上业务办理流程复杂,有时可能涉及到抵押债务关系,大量保险机构采取观望的态度。目前房地产市场并不是十分景气,未来房地产发展前景不明朗,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推出以房养老产品的积极性[12]。
第三,政策缺乏针对性。国家出台政策法规大多针对养老产业,缺少针对性的支持养老服务金融产品创新的政策规制。某些法规政策的实行对商业养老金融创新模式设定了一定的障碍。例如,为了约束保险公司以养老地产的名义销售商品房,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参与以及土地开发,受到政策法规的限制,养老地产“只租不售”的模式使得养老地产的回收期拉长10年甚至20年,为了规避政策限制,泰康人寿和合众人寿通过提前销售与仍然在建的养老社区挂钩的保单,提前收回现金流。中国台湾则采取“保险公司专注长期护理保险等产品设计,投资REITs买断养老社区居住权,收取会员费并开发保险客户的方式”。
3 机遇与建议
管理风险的不确定性是保险产品的主要目的,对养老产品来说,首要目标是保障功能的实现。养老的保障,主要是养老资金的保障,分红收益提升,而且包含日常生活的保障。虽然市场已有种类繁多的具备养老性质的养老金融产品,但目前我国社会年龄结构及家庭模式、养老体系不完善都对商业性个人养老金融的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在2016年全国两会提案中表示,截至2014年,我国有21亿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5.5%,其中将近4000万人是失能、半失能的老人。据预测,到203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人,失能、半失能老人将会进一步增多,加上由于疾病、意外带来的护理需求,失能、半失能人群对长期护理需求很高。同时,独生子女的家庭结构、社会保障制度等问题都体现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因此,对照护的现实需求不足,受制于长期照护市场的供给低效率,而巨大潜在需求的存在说明养老金融发展的重要机遇正待发掘。市场应当从保险资金的保障、养老照护的产业化发展。保险产品的收益性、流动性提高,照护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又涉及了投资、精算人才,需要医疗、药物、器械、护理方面知识短板的弥补。而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尚未考虑增加长期护理险种,“十三五”期间将研究失能老人养老问题。在国家尚未对长期护理制度完全开展的情况下,发展长期护理险既是保险公司主营的保险产品创新的有益尝试,也可作为保险公司介入养老地产、养老医疗照护产业的附属产品。通过市场的方式开发满足现代养老需求的产品,发挥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形成相关养老产业和保险产品开发的相互促进,是目前养老金融市场现有的保险机构提供的养老产品存在类型与功能单一的弊端,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导向,在养老产业发展的大背景下,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未能跟上养老产业的拓展。结合我国老年人口高龄化,照护和医疗的需求增加的现状,同时保险资金进入相关领域,或是与地产、照护、医疗行业达成合作协议,有发展医疗、照护与保险结合的条件。因此,本文提出以下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融业务未来发展的对策建议。
3.1 产品完善
传统的商业养老保险仍然是保险类养老金融产品的主流,在保险机构与地产、社区、消费等开发商的战略合作,或自建完整体系的基础上推出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是主要的发展方向。对于此类养老金融产品的创新,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完善。
3.1.1 产业搭载产品,产品引领产业
德国、日本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美国则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当被保险人进入需要护理的阶段,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养老社区,其护理费用将得到保险公司的报销,或者保险公司直接提供护理服务。受制于保险商不得销售地产的政策局限,“只租不售”和“可租可售”的选择、“自建社区”和“合作开发”的选择需要相应的政策引导、市场导向。无可争辩的是保险公司与地产、医疗、餐饮等行业的结合,形成新的养老产业生态圈,向市场提供保障性养老生活模式是养老服务金融的重要创新方向。
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作为中介,为医疗照护服务的供需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养老地点仍在家中,评估看护完成情况给予经济补贴。张佩等(2014)认为,护理服务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开发的产品可以分散和转移国家面临的基本养老保险压力,对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3]。养老保险公司自身进行保险资金投资相关养老产业,可以从中筛选护理、医疗等服务的合作方,借助长期护理、专业照护的产业发展平台,向客户出售与本公司相关的护理险、重疾险;养老保险公司或可以投资养老社区的建设,在疗养、度假等服务的基础上设计养老金保障产品,满足老年人更高层次的养老需求。同时这也对养老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紧跟养老险创新的步伐提出了要求。这一相互促进关系重要意义在于发挥养老金融产品更新、创新作用、推动其与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3.1.2 其他服务与保险产品的结合
保险机构应在现有的保险产品基础上,深入了解客户体验、售后和评价,了解需求方对产品的满意度和潜在需求。不仅从产品属性上满足老年人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保险资产要求,而且需要不断提升客户体验,为养老人群提供专门服务,例如老年客户减费让利、灵活营业时间、上门服务、24小时热线、健康顾问、法律顾问等增值服务。这要求保险机构切实落实社会责任感,回归保险本身管理风险、降低损失的不确定性的内涵。为达到这一目的,提供需求方真正需要的、满意的增值服务,保险机构应完善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产品开发保持专业化与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3.2 政策出台
现阶段公众普遍缺乏养老规划的意识,养老储备方式也较为保守,因此,引导人们树立养老金融的意识,需要依靠顶层设计推动养老服务金融的创新。
完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中,个人储蓄型养老方式作为第三支柱应发挥怎样的作用取决于前两大支柱的运作情况。只有国民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给公众的养老支持明确了,企业年金支柱建立、完善、发挥应有效用的前提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补充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对养老金融的创新才能更具备针对性、有效性。
完善养老产业的顶层设计。养老金融业本身是养老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现有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这将涉及到保险、地产、护理等多个行业,保险机构探索养老金融的创新需要结合相应行业的发展情况,匹配保险类养老金融产品需求和产业所能提供的相应服务。
提出针对养老金融发展的优惠政策。养老服务金融创新在推广手段、精算技术、财税政策、关联产业合作等方面寻求新的突破,需要国家支持政策和财税优惠推进产品研发、迭代,跨产业合作的制度支持。对公众宣传保险类商业养老服务金融产品的优势,创新养老服务金融运营模式和产品形式,市场化的同时不失政策法规的引导和规范,从而使养老服务金融成为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支柱。
注释:
①表格根据新浪财经报道《胡继晔:养老金融将是有巨大潜力的交叉学科》整理得出,报道原文链接http://.cn/meeting/2016-02-27/doc-ifxpvysv49535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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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泛在网;医养结合;增值服务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1-0216-02
泛在网络下,信息化系统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深远。如今,我国老年人数量虽逐步上升,但在使用互联网的用户中老年人口所占比例依旧非常小,这样的比例势必会给老年人带来一些不便。只有了解清楚阻碍老年人了解泛在网、应用泛在网的因素,发现医养结合模式的问题。我们才能更有效的设计出全新的医养结合模式,面临的各种老龄化引发的问题才能进一步解决。
1 我国老年人口基本情况
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及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2200万人,占总人口16.1%。预计到2050年,我国的老年人口数量将会达到4.8亿,这意味着中国的老龄化趋势将会越来越严重,如果不提出对策来对抗这个趋势,社会一定受到巨大的影响,国家还可能面临着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多重挑战[1]。
2 泛在网对老年人的重要性
泛在网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元素。在生理需求方面,专家设置了老年人服务网站,提供老年人的特定需求产品。在安全需求方面,利用高端科技技术,制造出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应急设备,方便快捷的电子档案等,随时对老年人进行安全防护。在社交需求方面,泛在网提供电子邮件,QQ,微信等便捷服务,老年人通过与家人交流,情感上可以得到满足。在尊重需求方面,通过评价网站,老年人的地位得以认可。在自我实现需求方面,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学习,寻找合适的工作,让老人实现自身的价值[2]。
3 医养结合模式存在的问题
3.1 养护人员专业素养过低
当下中国虽然养护人员数量庞大,但是真正有专业素养的护理人员少之又少。我国几乎没有专业的医养结合培训机构,国内高校中也没有相关领域的专业。这就导致如今的养老机构专业性严重缺乏,老年人在身体出现状况时,并不能由护理人员及时直接地解决,而是只能转移到就近的医院治疗,这不仅会造成对医院的资源占用,还会延误老人的病情。
3.2 政府职能行使不到位
我国设立的老年人管理部门过多,每一层养老机构都由不同的机构审批和管理,每个的机构没有统一的制度,管理人员层级不同,政府对行政划分和财务分割也不同,而且妇联,民政局等部门又不断介入养老服务中。这时候,虽然每个部门分工明确,但是多个独立部门的加入,很容易造成职能交叉,导致人力物力的资源浪费。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政策很难满足每一个部门的需求,政策很难落实,老年人们不能及时地享受到政府的福利政策[3]。
3.3 机构间衔接性过低
我国的许多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承担的任务过多,不仅承担着失能或半失能老人的收容工作,同时还收容着许多可以自理的老人。由于我国的医养结合机构与其他机构衔接性过低,以至于在老人恢复健康后不能为老人制定转移工作,从而造成很多生病的老人无法入住,老人的健康得不到保证。
3.4 老年人导向型产品过少
泛在网下,我国大部分产品导向过于年轻化,如网页设计过于先进,老年人操作起来较为困难,内容与老年人生活关系不密切,并没有抓住老年人的眼球。老年人在运用智能化工具时,因为身体机能下降,会表现的不灵活,易疲劳,加上时代的不同,老人没有系统接触过泛在网方面的知识,记忆力又大幅度衰退,学习的动力几乎为零。另外,老年人消费观念落后,他们把休闲活动,使用互联网等视为奢侈的享受,只追求衣食住行的满足;种种因素导致老年人与泛在网的隔阂越来越大。
4 创新型医养结合发展模式
随着老龄化加深,我国面临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我国的养老难题,必须进行机构养老模式的创新,鼓励养老机构增强医护功能,维护老人健康状况;同时应该利用政策创新,整合我国医疗和养老资源,推动医养结合养老发展模式的创新,提高我们养老产业发展水平。
4.1 建立专业化培训网站,提高医疗人员素养
我高专业素养的护理人员数量过少,以至于在老年人身体状况出现改变时,护理人员并不能够及时解决而是转移到医院救治,这样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还延误了老人的病情。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现有的养护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对此,建立专业化的培训网站是最有效最便捷的方法。通过聘请国外专业人员或三甲医院养老方面的专业医师,定期为护理人员在线授课,每个护理人员通过在线注册在线付款即可享受在线课程。这样不仅为医疗人员提供了一个提升专业素养的平台,它的便捷、兼容性高还大大的降低了人均费用,减少了医疗机构的培训负担。此网站同时要提供专业的测评系统,通过定期对现有经过培训的养护人员的护理水平进行考核,筛选出更加优秀的养护人员来为老人提供高质量的养护服务。而测评成绩较低的护理人员则需要重修培训课程直至该护理人员符合医养结合机构的专业水平为止[4]。
4.2 细化养老设施,建立智能化网络平台
我国的养老公寓虽多,但是真正做好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少之又少。参照西方国家细分养老设施的方法,我国可以设立多层次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每种类型的公寓安排医护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护理服务,以便随时监控老人的病情并及时治疗。同时,建立控制病人转移的网络服务平台将发挥很大的作用。在这个网络平台上可以随时记录病人的档案、录入各医养结合机构的位置信息、医疗资源使用状况等[5]。一旦病人出现状况,可以根据病人的信息将病人的档案等转移到与病人情况相符并且距离最近的医养结合机构,以保证病人能够及时得到最有针对性的治疗;当病人身体状况得到改善时,该平台也会及时将病人转移到合适的医院,保证每个机构的医疗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防止医疗资源浪费。
4.3 建立虚拟增值服务平台
根据老人的特定需求还可以建立虚拟“增值服务”平台。首先,平台可以与多家餐饮公司合作,在平台上推出专门针对老人的老年餐,如糖尿病人的少糖餐,高血压病人的低盐餐等,从饮食上保证老年人的健康,让老年人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另外,平台还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接送服务,在老年人需要出行时,平台上推出针对不同健康程度老年人的出行方案,帮助老年人选择合适的接送设备,以保证老年人的出行安全[6]。
5 结语
在泛在网的视角下,建立创新型的医养结合模式,不仅能提升我国养老机构的专业水平,让更多老年人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而且节省了政府的成本,更符合我国的基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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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敬父母、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伴随社会变迁、社会结构转型,传统孝道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冲击,甚至有些地方出现艰难维持的窘境。
7月1日起,不常看望老人将违法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国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在老人赡养方面,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该法还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摘自《银川晚报》)
新法的亮点
■文/纪驭亚
与1996年颁布实施的老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新法的内容从原来的50条扩展到了85条,而新增条款多属于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范畴。新法除了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将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年节,还有颇多亮点。
亮点一:财产处置必须充分尊重老人意愿
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在处理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代为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有关事项时,只要代办人持有老年人的授权证明,甚至只持有老年人的身份证件即可。
但随着我国高龄、失能、失智老年群体相应增多,经常出现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利用老年人对自己的信任、认知水平下降以及行为能力不足的缺陷,违背老年人意愿,擅自到有关部门办理涉及老年人重大权益的一些事项,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
为防范此类案件发生,新法特别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要担负“特别注意义务”。
根据老年人的具体情况,有关部门在办理事务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电话或者当面等多种形式听取老年人的意愿,或者对代办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有关材料等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防止擅自处分老年人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事件发生。
亮点二:常回家看看也被写入法律
尽管面临巨大争议,但新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是把子女们“常回家看看”列为法律条款,新法第十八条中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到2012年底,浙江省已经有857多万老年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17.87%。”杨建华教授说,在浙江省老龄人口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大背景下,老年人家庭呈现空巢化趋势也开始愈加凸显,要占到老年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
“空巢老人们最盼望的就是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杨教授说,这一条规定实质也是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制定的。
而针对“常回家看看”入法,叫好但难落实等看法,杨教授认为,作为社会法,它虽不像刑法、民法等具有法律的刚性,但应体现政策、道德与法律的有效结合。“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需要配套立法,也需要地方立法,来加以体现和保障。”
(摘自《今日早报》)
新法从5方面保障老人权益
吃饭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疾病风险
为有效应对老年人可能面临的失能风险,法律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法律还规定,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服务需求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住行方便
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改后的法律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明确规定。法律专门设立“宜居环境”专章,旨在着力解决老年人的住和行的问题。
社会参与
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为此,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老年人口2025年将突破3亿
■文/李广军
目前,社会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针对这一现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 2055年前后达到峰值4.87亿。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
在我国,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确实越来越多的老人也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在瑞典、芬兰等一些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规定,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也有明确的规范,比如要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规定了子女跟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规定每天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也作了规定,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在日本,也有“一碗汤”距离的规定,就是父母和孩子居住的距离应为端一碗汤从这家到那家不会凉。
(摘自《长沙晚报》)
民政部规范养老机构设立与管理:
虐待老人可追刑责
民政部6月30日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两部新规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为开办养老机构设立了门槛,包括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还明确,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两部新规,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怎样叫“常”?怎么算“看”?
“咋样叫‘常’?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半年一次?”“‘看看’该怎么看?带钱还是带水果、营养品,还是什么都不带,回来一圈扭头就走?”在洛阳,市民热议“常回家看看”入法。
市民林远问:“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说全国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违法了?”他说,自己的儿子在沿海地区打工,不能常回家看看,他和老伴都能理解。“平时一周都要打至少一次电话,我们也都能理解。”
“就算儿女不经常回家,又有几个父母会去状告自己的儿女呢?”退休职工顾军说,虽然新法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他认为这一项很难得到落实。他认为,法院难判,判了也难执行。
“就算是老人与子女为此发生了纠纷,怎么来取证、如何制裁都是问题。”市民李建民的儿子也是个北漂族,平日工作忙,很少有时间回家,“他为了我们家里生活更好出去的,不能‘常回家看看’就说他不孝顺啊。”
一个善意的“提醒”
■文/罗晓星
用法律形式把“常回家看看”定格,这应是立法的美好初衷。但经济腾飞的步伐,早就挣脱了“父母在,不远游”的束缚,独生子女们远赴他乡逐梦,或是陷入了残酷现实的泥淖,或是被繁华拖住了“回巢”的脚步,许多人忘记了“反哺”含辛茹苦的父母。
老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要让亲情看望世代相传,仅仅靠道德力量远远不够,必须用法律强制培养儿女“常回家看看”,即完成儿女的看望义务,也培养一种看望习惯,升华一种亲情力量,更接力承传亲情看望美德。
“常回家看看”写入了法律条文,但如何量化儿女的孝心?与其把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看成对家庭关系的介入,不如将其当成一个善意的提醒,提醒儿女们,数数自己回家的“次数”,掂量自己回家的“质量”。
其实,对“空巢”老人的关爱,绝不止回家探望一说。这样一来,反倒显得其他的亲情表达方式是虚无的,甚至是“非法”的。再者,“空巢”现象是一个复杂而宏观的社会问题,比如:为了生存,很多人都奔跑在工作上,顾不上回家看望父母,有时候可能不是不想,而是不能。或许,法律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营造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文/王昊魁
“传统孝道文化不能丢,国家一直强调和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科技手段发达的当下,应通过微博、博客、论坛、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网络道德文明传播,在全社会营造孝老敬老的良好氛围。”李迎生说。
李迎生建议,政府应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制度,特别是养老制度,实现农村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让他们过上体面的老年生活。同时,积极发展社会服务事业,加快社会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的社区服务人才队伍,能够及时为老人提供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服务。此外,在法律层面,出台比较有约束性的法律法规,约束人们自觉遵守相关行为规范。
“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经常”是弹性用语,要求人们尽量去做。姜明安说,“法律是辅手段,解决好这个问题,还需要设计更加人性化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单位领导统筹考虑,为员工安排假期。加强学校教育,让人们从小就树立孝敬父母的理念。重视新闻舆论引导,树立孝老爱亲的典型,积极引导人们自觉孝老敬老。”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将养老重任全推到政府身上,每个家庭应积极行动,尽职尽责,既让老人享受到政府的温暖,也让他们享受到家庭的温馨。”李迎生说,“现在年轻人受时代变迁影响较大,个人阅历不够丰富,个人责任体认少,但相信随着年龄的增长,自身对传统观念的认同会逐渐加深。”
(摘自《光明日报》)
国外老年人的特色服务
老年“幼儿园”
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有一个专为65岁以上老人准备的“第三年龄幼儿园”。凡是愿意到这里来“入托”的老人均由工作人员负责接送。每天早晨上课以前,老人们要在一起吃“团聚饭”,上课时学习的是老年保健知识和保健操。在这里,老人们没有孤独的感觉。
老人商店
[关键词]社区养老标准化法律制度保障
作为世界人口第一大国,近年来中国快速地步入老龄化社会。根据国家老龄委的数据,截至2008年底,全国老年人口已经增至1.69亿,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2.48亿,而2050年将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届时我国老年人口达到4.37亿,占总人口30%以上。同时,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数量大增,家庭空巢化现象日益突出。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已经迫在眉睫。
但是国家统计局的一项调查表明,2020年我国机构养老床位需求量为307万张,2030年则增长至424万张。而截至2009年,全国有各类老年福利机构38060个,床位266.2万张。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千人拥有的床位数在50~70张。在中国,65岁以上的老人每千人拥有的床位数不过23.5张。据保守估计,我国养老机构的床位缺口数在300万张以上。
由于中华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的影响,加之经济赡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需要,中国的老年人更倾向于居家养老这一传统的养老方式。而社区服务具有服务直接、成本低、覆盖范围广和服务方式灵活等特点,因此,在社区内居家养老这种舶来品被引进中国后,逐渐成为城市养老服务的主流。究其原因,在于它既可缓解我国养老机构不足、城区土地有限的困境,又可以满足许多家庭既保持赡养老人的传统、又减轻子女压力的双重需求,可以说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模式。
20世纪70年代起,许多人口老龄化国家将社区养老作为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从本世纪初开始,逐步在上海等大城市推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试点改革,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铺开。前不久,我国在“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指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
纵观世界各国做法、结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正在全面推广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政府在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中要建立保障效率制度,为其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促使我国社区养老服务走上立足社区、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道路。
1发达国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现状
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老年人问题的复杂化,欧美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障体系逐步转型,老年人社区照顾逐渐被接受,这一模式通过保持老年人在社区中的长期护理照料,减少公共依赖,以降低长期护理照料的成本。从实质上说,它是福利多元主义成为西方养老保障理论主流后,逐步发展的以社区为依托、多元化的老年福利服务模式。而各国又根据各自的国情选择不同的方式与制度,具体如下:
英美等国家强调以社区为基础实行长期养老,并特别强调以社区为基础的老人健康和社会照顾要成为社会福利的主流。其社会照顾的资金筹措办法、管理传送程序和训练计划等要根据客观变化而改变;其中老人健康照顾还包含三种具体主张:一是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非正式照顾(老人接受家庭成员、朋友和邻居的照顾);二是正式照顾(老人得到私营部门、志愿者、慈善机构和团体的照顾);三是由医疗保健机构照顾(护理服务)。
日本是全球老龄化进程最快、老龄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最初,日本模仿西方,大量投资兴建福利设施,由于失去了家庭的亲情而心情压抑,这对老人保持身心健康十分不利。为此,日本社会进行了反思,创建了以年金―医疗―护理为核心的老年福利体系,以及以家庭养老为中心、以社区老年服务为补充的老年服务模式。老人可以选择入居型福利设施(护理老人福利院,特别护理老人福利院,低费护理老人福利院)和社区服务型福利设施(老人福利中心,保健康复中心,护理援助中心,老人之家),这些设施的条件及人员配备必须达到服务标准。
法国的社区老人服务一直坚持标准化理论,一方面强调为住在家里的老人进行家务料理(设定标准化服务项目),另一方面强调为住在老年医学服务组织或者老年公寓、养老院、长期看护中心和老年人旅馆、临时接待中心和每日活动中心的老人提供标准化服务。养老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还包括陪伴老人、保洁、导医、购物、生活指导、日托等。
综上所述,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均已走上社区化和标准化的发展道路,这对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但是由于历史、风俗习惯和国情不同,我们应探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社区养老服务制度。
2我国社区养老服务业法制建设现状及不足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可避免,国家提出全面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战略,老龄产业特别是养老服务业面临大的发展机遇。“十二五”规划意见提出,“鼓励扩大民间投资,放宽市场准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
但与国际水平相比,目前我国养老服务落后相当明显,这与法律制度薄弱、服务标准缺失、滞后等密切相关,因此造成整个产业运行效率不高。主要体现在:
2.1 社会养老总体上缺少法律层面的根本保障
由于统一的立法缺位,全国各地对老龄产业的政策各自为政,缺乏全国统一执行的法规基础。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而地方性法规高于同级地方政府规章。目前,虽然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规定了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权利承担的法律责任。全国已有30个省制定实施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没有涉及养老服务的具体规范,在实践中缺乏指导性,只能依靠行政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来操作,执行强制力和实效性都无法保证。
比如,我国鼓励和支持私营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机构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现行规范这些服务业的法律渊源基本是规章,立法上尚属空白。即目前对这些机构的规制,更多是依托于国家的政策目标和散见于各地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且政出多门。例如,作为养老机构主管部门的民政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各地也相继颁布实施了类似的地方性规章、条例。 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国家颁布《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
此外,现行法律对行政机关和养老服务机构的约束力都不强,对涉及购买、享受机构服务的老年人权益保护不全面。例如,我国虽然有《收养法》,但无法涵盖社会养老服务诸多方面。养老服务合同在《合同法》中也未有涉及。其他民事法律的立法,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也缺少调整社会养老服务的法律规范。
可以这么说,目前规制养老服务业的多为行政规章制度,距法制化、规范化的实际需要还相差甚远。由于在立法资源、立法公开性和民主性上的“先天”不足,因此在“立法”时出现瑕疵的概率较高,具体执行过程中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大打折扣。
再者,就是社会养老政策法规体系内部建设也缺少配套和衔接。具体体现在社会养老政策法规体系零散,各地出台的政策各自为政,缺乏内在逻辑,缺少配套衔接,造成社会养老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不落实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在批(或用)地、信贷、税收、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较难。
2.2 政府需要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在社会保障方面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
目前,国家不仅通过税收优惠,直接投资和货币政策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而且正在将政府购买制度运用到养老服务业中,期望能够引导产业的发展。例如,福建省政府2009 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养老服务以有偿、低偿、优惠服务为主,政府购买为辅。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主要是70周岁以上的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老年人”。但是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和管理规范问题,目前没有高位阶的专门法规来具体规范,如何保障购买服务的资金到位,以及如何管理使用这些资金,都急需法律法规方面的保障。
2.3 我国养老专业服务人员严重短缺
到2008年底,我国取得养老护理员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到3万人,需求量约为1000万人,而且他们多数是在养老机构,与超过3000万失能或部分失能老人的潜在需求相比,现有专业人员数量远不能满足需要。虽然《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自2002年2月已经推行,但是我国养老机构服务人员仍然处于非职业化阶段。特别是社区服务从业人员多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几乎没有接受过正规专业的训练,而且多为学历水平低和年龄偏大,服务技术和方法都是靠经验总结,相对传统和落后,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服务和不断变化的社区服务需求极其不适应。
3加快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建设的建议
我国社区养老服务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以规范和保障社区养老服务的运行和发展,基本点应落在加快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上,具体说就是健全养老服务业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使养老服务行业加强自律、更好调整服务机构与老人之间关系。
3.1 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立法质量
截至2010年3月,在养老服务业方面,我国制订出台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试行)》等4项行业标准。此外,一些省市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标准,如北京市的《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与改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等,南京市的《社区服务:养老服务规范》。
但国家层面的标准仍有缺失:行业标准仅关注养老设施和护理员的规范,而对老年食品、医疗等没有涉及;部分地方标准也仅仅是注重养老机构、老年食品、医疗、旅游、保健、生活照料、教育、中介服务以及各种特殊用品等养老服务业的单一领域。
“十二五”规划意见中也特别提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要加快发展服务业,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探索适合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的市场管理办法,调整税费和土地、水、电等要素价格政策,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因此需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来规范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质量。特别是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准入机制和评估考核制度,督促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走上标准化、正规化的道路。
再者,整合现有资源,针对社区养老服务制定我国养老服务国家标准,科学确定社区养老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确保各地相关部门有法可依。
我国现有的养老服务机构合同没有统一的格式化文本,合同条款粗疏、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不平等和违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为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养老服务合同进行规范。特别是对合同双方的义务做出详细规定,考虑在相关法律中增补条款,或者单独立法加以规范,以厘清目前在养老机构服务中存在的司法执法争议,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3.2 推进养老专业服务人员的培养
人才匮乏和从业人员质量良莠不齐是制约我国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提升的瓶颈。福利社会化和老年服务业方兴未艾,专业人才和职业人员极为短缺,填补老年专业教育在中国的空白,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具体而言,就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现有养老服务人员的素质;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等,为将来储备人才。为了把好进口关,应大力推进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制定和执行力度,人才队伍的职业化将极大地促进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趋于规范化。
3.3 加大社区养老经费投入
对社区养老经费的投入是政府的义务。国家应制定出具体的标准范围,督促各级政府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适当加大对社区养老的资金投入比例,对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可以实行转移支付。为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民间捐助的社区养老服务资金也应建立专门帐户,实行专人管理,保证全部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3.4 加快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强化自律管理
特别是优化社区养老服务产业投资结构,调动社会力量兴办相关产业的大背景下,政府侧重行业的宏观管理和规划监管,而行业协会则承担规范行业管理职责,各司其职,有效地整合配置资源。
4结语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现实国情要求由家庭、社会、国家共同承担起养老的重任,基于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全方位的服务,这一发展趋势对法律上调控的需求愈来愈迫切。在探索发展的过程中,规范社区福利机构为老人提供服务的质量是社区养老制度的落脚点,在上文提出法律制度保障的基础之上,应该远期考虑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服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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