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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的本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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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的本质

第1篇:社会责任的本质范文

社会学家J.H.特纳在《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The Structure of Sociological Theories)一书中指出,人类有三种交换活动,即“市场交换”、“互惠交换”和“再分配交换”。根据特纳教授的“交换理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市民(消费者)、企业与员工、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按各取所需的原则,必然地存在着第三种交换形式,即所谓“互惠交换”。“互惠交换”是交换各方为取得自己所希望得到的社会认同,进行的“社会价值”交换形式,比如,交换的一方付出的是钱财、物品和人力,而得到的是荣誉、理解、内心的满足等。互惠交换的媒介一般不是货币,而是社会关系和道德责任。促成互惠交换成功的主要机制是交换者之间的信任和道德信念。毫无疑问,在互惠交换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成为其追求交换效率的一种必需或经常的手段。

我们知道,一切交换活动,从本质上讲都应以“等价交换”为原则,这是交换活动中最基本的价值规律。背离了价值规律,交换行为就无法长期地、健康地发展。即使如特纳教授所讲的“互惠交换”,一般不以作为市场行为中价格符号的货币为媒介,但交换本身还是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只不过,这里所讲的“价值”,应当是社会价值而已。

在长期以互惠交换稀缺社会资源为目的的社会活动中,凝结在社会产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即表现为以社会成员长期努力逐渐形成的进步的、积极的、美善的共同社会意识或行为规范等,也就是社会互惠交换中的价值。它是企业社会活动中的价值交换“基石”,因此,它可以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准”。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从本质上讲,就是在企业与“企业外界”互惠交换过程中,对交换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都会具有价值目标多元化的社会行为特征。那么,不同的企业行为价值目标体系中,究竟有哪些内涵属于企业在长期努力中,逐渐形成的进步的、积极的、美善的共同社会意识或行为规范呢?

首先,它是一种能够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共同生存的企业社会行为规范。企业社会行为存在共同价值标准的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保卫自身生存权。保卫自身生存权是保护企业共同生存权的基础。任何企业的社会行为,都必须把保卫自身生存权放在首要地位。这就要求企业在社会行为活动中,立足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维生存空间”,在实现社会价值“互惠交换”的同时,必须追求合理的、有效率的经济利益,必须严格服从政治及法律规范。只有每个企业都能有效地保护自身生存权,全社会企业的共同生存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最近发生的“苏丹红”事件,给人们以深刻教训。许多产品完全合格的食品生产厂家,因不法企业缺失社会责任诚信,致使全社会范围内消费者都不敢吃熟食产品,合法企业被“殃及池鱼”。究其终因,就在于合法企业缺乏“自身生存权”保卫意识,全社会也缺少以此行为规范为内涵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当然,我们说保护企业共同生存,并不否定企业的“生物进化性”,它仍然以“优胜劣汰”为原则。但是,它排斥无序竞争、禁止恶意竞争、反对非道德竞争。

其次,它是一种能够促进实现社会公正、公平的企业社会行为规范。约翰・罗尔斯在集中体现其理论精华的著作《正义论》开篇就指出,“正义否认某个人失去自由会由于别人享有更大的利益而变得理所当然起来。它不承认强加给少数人的牺牲可以由于许多人享有更大利益而变得无足轻重”,罗尔斯提出他的正义原则,即“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社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

罗尔斯关于正义的描述,类似于经济学上的“正义”帕累托最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景天魁借用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这本著作的名称,提出了一个社会公正新概念―“作为公正的发展”。在景天魁“作为公正的发展”理论中,他提出“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 等一系列重要思想,应可理解为促进实现社会公正、公平的企业社会行为规范。“作为公正的发展”理论认为,没有公正的发展,根本算不上发展,在某种状况下,它极可能是“反发展”、“负发展”。所以,遵循促进实现社会公正、公平的原则,当然是企业重要的社会行为规范。

不过有一点我们也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即真正的公正与公平是极难实现的,也就是说经济学意义上的“正义”帕累托最优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讲,作为企业社会行为规范的社会责任标准,所要求的“公正”与“公平”,本质上是要求能够建立一种“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实现的机制,而这种机制的根本前提则是维护一定社会条件下的“正常秩序(或称自然秩序)”。

这就好比说,社会普遍的行为规范要求“行人靠右走”,那么任何人都无权“靠左走”,某个人靠左走就意味着对他人权益的侵犯,这就是“不公平”。社会允许这种人的行为存在,就是一种“不公正”。如果各地火车铁路轨道的宽度不一致,火车肯定没法在全国范围内行驶。各地乘客就从根本上丧失了享受火车便利的“公正”与“公平”前提。如果没有这种“正常秩序”,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将会乱套,会发生“企业战争”,有些企业会被无秩序的混乱所消灭,而这并不是“适者生存”进化论的应有结果,恰恰是因为违背进化论的一种无序状态所造成的悲哀。

第三,是一种能够保持民族先进文化的企业社会行为规范。这种民族的先进文化,应当是在保持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特色基础上的多民族文化融合的过程。企业社会行为领域内所存在的一切共同价值标准,并不是对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特色的“消灭”,相反,它是对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种新的存续,是在此基础之上的多民族优秀文化融合的过程。

唯如此,人们才能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形成共同的、科学的认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对人名的称呼上,中文称“张三”,英文却称“三张”,这已经形成了两种文化习惯。从中也可以体现两种不同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前者反映中华民族秉承父姓(姓氏、性格与性情)、长幼有序的特点,后者反映西方民族个性张扬、独立发展的开拓精神。你能说哪一种文化更优秀、更先进、更具有生命力呢?

最后,它必须是能够不断创造和谐社会建设新动力的企业社会行为规范。企业社会行为存在共同价值标准的一个最重要的事实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诚如我们前面所论及,不同企业在社会领域里的“互惠交换”虽以价值为基础,但极难找出它的价格或价格表现形式。这种社会交换活动虽以“互惠”为目标,但却很难真正衡量企业自身在交换活动中的“惠得惠失”。所以,社会领域内企业交换的效用,形式上大多体现为企业对其社会行为的“幸福感觉”(不可否认其本质上是存在价值交换的)。

最明显的一个事例是,禁渔期的实施。当一个湖(或江河)里的渔资源一定的情况下,两个企业的社会行为可能存在“对抗性”,我捕的鱼多,意味着你捕的鱼必定会少,但我们还是能找到共同的行为价值目标取向,即共同保护好湖里的渔资源,共同禁渔成为我们“互惠交换”的价值均衡点。这既是我们现实的共同福祉之所在,也是我们未来幸福的共同愿景。所以,两个企业选择了共同社会行为,实施禁渔期禁渔。这种在长期社会劳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共同行为规范,成为推动和谐发展的新动力。

第2篇:社会责任的本质范文

但从现代的快速增长的社会发展来看,有一些教师工作不安心,敷衍了事;不尊重学生、侮辱体罚学生;有的教师不热心本职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校外创收上;有的教师利用职业之便,向学生强行推销各种学习、考试资料;有的教师未经上级部门许可,向学生收取节假日补课费、培训费等;有的教师不拘生活小结,或衣冠不整,或穿着过于艳丽花哨;有的教师思想不健康,言行中显现低级情趣等等。这些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是这些教师缺乏师德修养的具体表现。

教师一直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他对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同时又是举足轻重,润物无声的。陶行知先生曾讲:“先生不应该专教书,他的责任是教人做人;学生不应该专读书,他的责任是学习人生之道。”所以,学生学生,关键在于学习人生。教师做到了“精于教学、勤于育人、敢于创新、乐于奉献”,我们的学生才会有感恩之心,才会有进取之志,育人的职责也就达到了。

作为一位人民教师,我们要深刻领会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以讲话中的“四点希望”自励自勉。 热爱本职工作,关心热爱学生,提升自己的人格魅力。

教书中科研是教师的强身之道。“活到老学到老”,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努力使自己成为科研型教师。育人要培养自己的亲和力,用宽容的心态接纳学生。在浮躁的环境里,我们教师要淡泊名利,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甘于奉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名利观,远离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

要想真正地履行好服务新时代的社会责任,就要清楚地认识并关注教育公平,随着十七大的召开教育公平的问题引起国民的广泛关注。

孔子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思想。他的本义是不分贵族与平民,不分国界与华夷,只要有心向学,都可以入学受教。教育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没有高下贵贱之分。“有教无类”思想的实施,扩大了教育的社会基础和人才来源,对于全体社会成员素质的提高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教育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在当今社会“有教无类”的思想正逐渐退化,教育不公平现象在当今社会屡禁不止,过去人们要求人人有学上,现在人们要求人人上好学。想让孩子读好一点的学校就要交一定的择校费;学校教育与普通学校教育的不公平,升学教育与就业教育的不公平,关注知识与关注能力的不公平等等,这些教育不公平现象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在我看来中国的教育不公平现象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教育起点的不公平,2.教育过程的不公平,3.教育机会的不公平,4.教育结果的不公平。

1.教育起点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受教育机会面前应受同等对待。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大多数,义务教育的重头戏在农村。总理说过:“让所有孩子都能上得起学,都能上好学。”中央近年来逐年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表明了中央对教育的重视。一个国家的强大离不开对教育的重视,教育对政治经济文化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现在国家实行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让所有孩子都享有同等受教育权,让所有孩子都能上好学,这是我国教育理念的一个巨大改进和完善。

自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以来,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成绩斐然,但义务教育城乡差别依然存在。由于基础教育阶段城乡教育机会的差距,以及教育经费、教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因素造成的教育质量的差距逐层累积的结果,与现行高校招生制度客观上倾向于城市等原因,最终导致城乡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巨大差距。

2. 教育过程的不公平。城乡之间的差距,及激烈的入学竞争和屡禁不止的“择校热”由高等教育阶段下延到义务教育阶段,使全社会公民本应大致公平享受的义务教育权利,在一些地方很大程度上沦为了家长之间权力和金钱的竞争。“卖考分”泛滥使公平竞争的升学考试制度遭到破坏,“钱学交易”、“钱权交易”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广大平民百姓,特别是农民和下岗工人,本来想让子女通过勤奋读书最后改变家庭的面貌,在高收费下只能望洋兴叹;有些人就是借钱也要让子女读书,导致家庭更贫穷。有钱人的子女可以享受优质的教育,高考分数不够还可以交钱读名校,出来后更不愁没有好工作。贫富越来越悬殊,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大,它不仅影响这一代,还会影响下一代,影响国家的未来。

3. 教育机会的不公平。在我国目前在对高校的管理上,采用的基本上还是垄断式的管理方式。我国的公办高校有统招的名额,国家承认的学历,能够方便地吸纳社会优质的教育资源。一些民办高校并不能享受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竞争的平台,社会上的民间资本并不能自由地进入教育领域。

4. 教育起点的不公平。教育机会的不公平、教育过程的不公平必然导致教育结果的不公平。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教育资源投入的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的教育质量不同,突出表现在西部地区的教学质量明显低于中、东部地区,贫困地区的教学质量明显低于经济发达地区。教育不平等造成了公民个人技能和劳动力资源上的不平等,使农村和城市贫困群体子女进入社会高层的门槛大大提高了,贫困和富裕阶层之间上下流动的障碍增大了,教育这一最有效的扶贫和提高社会公平性的手段减效了。农村学生考上本科与重点院校的比例要远远低于城市学生。教育不公平后果严重,会影响到人的就业不公平,甚至一个人一辈子的不公平;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公,甚至会引发社会危机。在欧美一些国家,教育不公平被认为是国家危机。确保教育公平是关系国家战略的大问题,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这一治国理念的需要。

改善教育不公平的现象主要是从事中长期宏观的教育政策研究,就是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教育不公平是我国现阶段的一种客观存在,改变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我们绝不能对这种现象听之任之,更不能为教育不公平张目,而是要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事实上,解决办法是有的,关键是一些地方政府能否下决心去做。政府首先还是应当控制和协调城市与农村的教育投入比例,改革城市教育中的铺张浪费问题,将一部分削减下来的资源投入到农村,支持农村的教育硬件建设,给农村教师多增加一些工资或补贴;在同一城市,政府可以尝试均衡调配师资力量,让名师平均分布在各个学校,并对各校教师的工资收入统一标准,使用财政资金的着力点放在消灭学校之间的差别等。

第3篇:社会责任的本质范文

社会责任理念不仅代表着时展对企业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代表着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新观念。这个新要求和新观念实质上就是关于企业发展为了谁,企业发展要靠谁,企业如何负责任地发展,以及如何衡量负责任发展等一系列问题。企业只有回答好了这一系列问题,才能将社会责任的理念融入到企业发展观,进而形成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观,亦即企业社会责任观。在阅读企业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企业公民)报告时我们欣喜地看到,一大批只经过短时间发展的中国企业已逐步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企业社会责任观。

企业发展为了谁?是为股东还是为利益相关方,抑或是为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可持续发展,企业不同的回答可以说表达出了企业发展不同的最终目的。中国大唐集团在其2006年的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就提出“提供清洁电力,点亮美好生活”的社会责任理念,表明了公司作为一个发电集团,其基本职责是提供清洁电力,但其根本目的则是通过清洁电力来为世界创造更美好生活。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在其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提出“放飞神剑,收获和平”的企业社会责任观,非常好地道出了作为一个中国军工企业的根本目的,那就是为了维护中国和平,促进世界和平的本质存在。

企业发展要靠谁?这个问题其实从每份报告都有一个利益相关方表即可获得答案。因为企业之所以要将企业的理念、行为和结果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一方面是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和检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得利益相关方的认同和支持,来实现企业长期的可持续运营。

企业如何负责任地发展?“点石成金,造福人类”是中铝公司201 O年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公司社会责任观,事实上也就清晰地指出,公司通过负责任的决策(“点”)和在尊重人权等七个方面负责任的行动(“成”)来实现对各种人、财、物资源(“石”)的有效利用,创造经济、环境和社会综合价值(“金”),进而达到服务全球经济发展,提升人们生活品质的目的。

第4篇:社会责任的本质范文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一、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一)“责任”的语义解读

辨析公司的社会责任,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明确界定,首先应对“责任”一词的概念加以澄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责任”的释义为:一、分内应做的事。二、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承担的过失。而在法学意义上,国内的通说认为应将“责任”一词划为两层语义:一曰关系责任,一曰方式责任。前者为一方主体基于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实际就是义务;后者为负有关系责任(即义务)的主体不履行其关系责任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适用何种语义解释更为恰当呢?此问题,涉及了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区分。所谓法律义务,是指当法律规则规定的条件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一个人出于被要求作(或不作)为的状态。而法律责任则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以违反法律义务为前提,违背了这个义务才导致了法律责任的出现。回看我国《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其中的“必须”,表明公司处于被要求承担社会责任的状态,只有在违反这一要求(义务)时才会引起对不履行义务后果的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由此得出结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实质为为公司承担的一种义务,一种基于与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的关系而对社会所承担的一种法律义务。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迄今没有统一的界说。一些美国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角色。而斯蒂芬.P.罗宾斯的观点则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指超越法律和经济要求的,公司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两种定义前者侧重强调了董事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后者则突出了公司的社会性,但都同时忽略了公司存续的根基,即公司以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两种定义是否可取仍有待商榷。

国内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也有许多不同的界定。刘俊海先生在定义公司社会责任时指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们营利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朱慈蕴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从广义角度讲,是指公司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居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应界定为,公司在依法实现营利目的增进股东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凡此种种。

可以看出,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关注,从而产生了对其概念的不同的表达。各家的观点均有其界定基点的合理之处,但也许正是因为角度不同,以致迄今对这一概念未形成统一的界说。

笔者认为,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标的法人,追逐利润是其根本。但公司同时又具有社会性,强调公司的资本有伦理,商业有道德。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时,二者不可偏废其一,故在参考国内外学者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是的语境,对这一概念作出简短定义,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最大限度的为股东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所承担的维护和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利害关系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二、 公司社会责任正当性的理念透析——以公司本质为视角

(一)公司的本质

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营利,无论公司从事何种经营活动,其最终目的都是将利得分配给其成员,这也成为公司法人与公益性法人的根本区别。公司的营利性强调通过经营使公司利润最大化,其体现的是传统公司法的股东至上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股东投资企业就是为了获取回报,公司存在的最高目标也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以最大限度的满足股东的投资回报,可以说,公司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其营利性,进而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从未间断,学者们试图从社会、经济、道德等各个方面对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制度予以支持或驳斥,而对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种种认识,不论肯定或否定,其焦点就在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否会影响其营利性这一本质。

公司是一种营利性社团法人,在商言商,追逐利润是公司与生俱来的本来。从表面上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要以牺牲一定的自我营利为代价,二者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但实际上,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1)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以公司的营利性本质为前提的

如前所述,公司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公司对社会承担的一种法律义务,公司是在法律的规定下被动的适应这一义务,公司只有在收益超过成本时,才会使承担社会责任成为其内在动力,从而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而非被动的适应。正如Mark S.Schwartz所说,在促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制度和道德的诸多动因当中,公司纯粹出于道德动因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极少见,纯粹出于制度动因承担社会责任则往往是对制度的被动适应,而道德动因通常也可以被解释为有利于长期经济利益。所以,利益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根本动因。

公司的营利性是股东之所以设立公司的原因,提升公司利润,满足公司利得是公司存在的首要目标。没有这个目标,公司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一方面,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自身的长期利益,应考虑到维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但若此作为以不能实现公司的营利性目标为代价,公司及其股东就很难考虑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无力承担。如我国在经济体制过度时期曾有过的政策性亏损公司,这种公司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牺牲了公司自身和股东的利益,以致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试想,没有任何理性的投资者会为了赔钱而投资,也不会在明知亏损的情况下维持公司的继续存在,所以这种公司很快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而在另一方面,只有实现了公司的营利目的,才能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使公司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

(2)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公司营利目的的实现

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逐利工具,当然具有营利性,但公司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更具有社会性。公司必须依靠社会才能购进其生产所必须的原材料、设备、工厂等;公司也要依靠社会出售其产品和服务,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发展,进而为股东谋取利润。所以公司要生存发展,必须要承担社会责任,与其所处的社会构成良性互动。

反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著名经济学家Friedman基于无效率和不道德两点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驳斥。他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将导致在资源配置上最终由政治机制代替市场机制从而产生经济无效率。同时,他认为在法律上公司管理者是股东的雇员,要求这些雇员承担社会责任无异于允许他们以不利于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为。花费在社会项目上的资金是从股东钱袋里掏出来的,这些资金实际上从股东那里征税而来的,然后再由公司管理者以自己认为最佳的方式来决定如何使用这些资金,这是对主人的背叛。所以,公司社会责任不仅无效率,而且是一种盗窃。Friedman的结论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利润。

笔者认为,Friedman的观点并不可取,原因有二:

首先,不能否认仅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作为公司的目的而无需考虑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主体,使公司董事在代表公司行为时目标明确,从而避免应考虑众多主体的利益而迷失方向,最终导致股东利益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无法实现的后果。但仍应看到,随着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公司与社会上其他利益主体的联系更为密切,雇员、董事、债权人、社区等利益主体对公司利润的增长均有所贡献,没有他们的贡献,公司的利润无从谈起。所以利害关系人与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与股东一样至关重要。公司不可能在忽略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还能取得公司利润的稳定增长。而另一方面,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公司的管理层控制着公司的实际运转,对公司的高效合理运作举足轻重,而管理层之下的职工是公司利润的创造者,如果忽略了管理层和职工的利益,势必会对公司的生产效率产生影响,使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因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保护,并非是无效率的。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正在于制止公司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以维持市场秩序,进而提高经济效率,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其次,传统公司理论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董事受雇于股东,应对股东负责,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并不限于短期利益,而应是着眼于追求股东的长远利益。董事在决定从事一些公益活动时,表面上似乎因公共利益而减少了公司利益,但用发展的眼光看,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公众心中的形象,这就为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期受益创造了条件。以这种视角观察,董事对相关利益者承担责任,并非是对股东的背叛,而正是从其忠实和勤勉义务出发,对股东负责的表现。

综上所述,公司社会责任与其营利性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营利性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公司最求最高利润的实现,在市场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实现二者之间的一致存在着越来越多的可能,公司社会责任和营利性正从对立逐步走向相互促进。

参考文献

[1]《法理学》 张文显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版

[2]《法理学研究》朱景文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第5篇:社会责任的本质范文

关键词:绿色信贷 赤道原则 社会责任 社会回应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7)11-058-03

一、绿色信贷是中国环境经济制度和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建设的切入点

人类必须正视和解决日益凸显的两大环境难题――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问题和人类在使用生态环境资源时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前者是环境技术问题,后者是环境制度问题。在技术水平既定条件下,不同的制度安排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人不敌天天人合一人定胜天新境界的天人合一”所映射的“史前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环境问题正发端于此)生态文明”的路线,展现了环境制度的出现、变迁总是依存于并作用于一定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图景。基于福利经济学而侧重于政府干预的庇古手段和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而强调市场机制的科斯手段,在论争中不断助推着环境制度的变革;同时,其长久不息的纷争本身就意味着,对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并不能简单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两者都存在一定的有效的和失灵的区域。分析政府有效或失灵和市场有效或失灵的两两组合的四种状态(Ⅰ双有效、Ⅱ政府有效市场失灵、Ⅲ政府失灵市场有效、Ⅳ双失灵)的结论是:双有效多为理想状态;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间的选择,并不一定是完善与不完善的选择,而多是在不完善或缺陷的程度和类型之间的选择(如Ⅱ和Ⅲ之间的选择),甚至可能仅在不合意与无法容忍之间选择(如Ⅱ与Ⅳ或Ⅲ与Ⅳ之间的选择)。既不能完全摆脱政府又不能全部依赖市场的现实选择,实为一种次优选择,是对制度创新和新的社会机制重塑的理性诉求。

因此,鉴于制度由政府制定的正式约束和民间自发形成的非正式约束共同构成,生态社会建设既需要“硬”的正式约束(如政策、法律手段等)、刚柔相济的两种约束的结合(如经济手段),又需要“软”的非正式约束(如教育手段、社会准则与规范等);环境制度的目标架构应是三足鼎立的“政府+市场+社会”的有机联动。

在我国,在绿色GDP试图以政策干预地方排污冲动未果,在区域(流域)限批被职能部门自认效果有限后,《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以绿色信贷为切入点的环境经济制度的实施大幕已悄然开启;而环境保护的实质就是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其目的在于督促生产者和消费者关注其生产和消费行为的社会福利效应,督促和引导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赤道原则是商业金融组织的社会责任基准

政策性金融组织本身就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无需赘言;而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国际浪潮,对全球经济、社会、政治领域产生的巨大影响,引发了人们对金融领域的深刻变革的审慎思考――应运而生的赤道原则及其与商业性金融组织(以下的金融机构均指商业性的)运行的对接,成为国际金融与经济深化发展的突出问题。

2003年6月由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荷兰银行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等7国的10家国际银行率先宣布实行的赤道原则(EPs),(意即“非南非北”而居中间赤道,以示公平)是由这些世界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目前,已有52家国际著名银行(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这一原则。其历史背景在于:环境危害事件的直接制造者企业,其背后的金融推手银行难咎其辞:它们在提供重大(重要)项目的融资支持时,有责任评估、监督环境和社会影响,并要求不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由风起云涌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催生的赤道原则,以首次确立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具有了里程碑式的意义。不过,既非国际条约又非国际组织的赤道原则,其实是一个自愿守则――某金融组织只需宣布已经或即将建立与该原则相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即可;其奠基人意在打造一个有吸引力的“尽可能宽广的教堂”,并非想创立另一个与现存的国际金融组织抗衡的银行集团。另外,赤道原则于2006年7月关于项目融资规模由5000万美元调低为1000万美元的修订,表明对发展中国家环境与社会问题的忧虑和扶持的强化(发展中国家的融资项目规模多在5000万美元以下而未能按要求“入围”)。赤道原则的这种软约束机制,为急欲经济追赶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无意的借口;然而,这张无形的网,又激发企业公民以一种道德责任感和“公司良知”去积极应对。遗憾的是,中国无一银行接受赤道原则;但面对这一国际环保标杆,中国银行业正朝着改善金融生态之路前行,与赤道原则已渐行渐近――绿色信贷正是赤道原则在中国金融领域的第一次试水。

三、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演化路线解析

作为公民个人的社会责任思想的起源可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时代;而作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思想则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的美国(由克拉克1916年提出),这由美国特殊的制度背景所决定:大公司及其形成的著名的伯利一米恩斯命题(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两权分离),催生了管理者资本主义(1941年伯纳姆最先提出本概念,1978年被钱德勒称为由管理者企业主导的制度),挑战经典的自由经济的利润最大化原则,产生了这一思想。

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历史演变,典型地体现了斯特龙伯格的名言:任何一个时代都有一种时代精神,这种时代精神影响着思想和表达的所有领域。自克拉克提出后的30年内,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表现出一种公司慈善性面貌;之后,其演变历经了五个阶段:即1950年代的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1970年代的公司社会回应、1980年代的公司社会表现、1990年代的与相关利益者理论的全面结合和21世纪的为公司公民概念所替代的阶段。五阶段的论争无不指向一个焦点:管理者尤其是现代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即回答一个简单但本质的问题――公司是谁的公司。

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着眼于寻求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被推崇为“公司社会责任之父”的鲍恩,其1953年的划时代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标志着现代公司的社会责任(CSR)概念构建的开始。鲍恩的定义――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去确定政策,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包含责任主体即现代大公司、责任实施者即管理者、责任原则即自愿原则三大内容。戴维斯的“责任的缺律”(责任与权力联系在一起;责任越少,权力越小;企业非经济价值)和五条定理,扩展了鲍恩的思想。斯维斯建议企业在承担“社会―经济”责任时,还要承担“社会―人类”责任,做到社会责任的经济方面与非经济方面兼顾;并总结道:“有社会责任感的组织在保护和提高社会生活质量时也保护和提高自身的生存质量。生活质量本质是人们在多大程度上生活在与自己内心、与他人以及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之中。企业对于这些和谐,尤其是后两种和谐起重大影响作用。”

60年代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动荡,消费者运动和环保运动等引起企业外部环境的剧变,促使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之争,化作事关公司存亡的现实问题――提供可执行公司社会责任原则的行动维度,使之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的公司社会回应诞生了。戴维斯和布洛斯特罗姆阐释了社会责任与社会回应的关系:理想化终极目标必须通过一系列理念、过程和功能实现,以社会责任为理念,企业创造性的社会决策为过程,它导致社会行动(社会回应)功能的运行,最终达到更有效的结果。阿克曼和鲍尔关于公司社会回应的“三段论”(认识政策、学习应对和制度化承诺),深化了这一思路。弗雷德里克提出从CSR1到CSR2,,即以公司社会回应替代公司社会责任概念,试图实现从理念和伦理概念向行动导向的管理概念的转变。不过,公司社会回应虽从环境评估和管理过程方面搭起了新的现实平台,但其本质上只是解决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单维度问题的静态理论,没有涉及社会变动以及企业如何应对这些变动等问题,从而最终未能取代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两者是等量齐观,相互补充。

于是,就有了对此进行修正和完善的产物――公司社会表现,一个包含了道德维度和管理维度的内容宽泛的主张。塞西为普雷斯顿和波斯的公司社会表现的早期思想,套上“结构框架”,即衡量公司或特定行业公司行为的“令人合意和有用”的方法。卡罗尔首次提出了著名的公司社会表现的“三维概念模型”,即由公司社会责任(可分解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四部分)、社会问题管理和公司社会回应共同构建的三维空间。而沃蒂克和科克伦在此模型基础上的经典定义――公司社会表现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准则、社会回应过程和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之间的相互根本作用,将企业与社会领域的三大主导方向,即社会责任的理念导向、社会问题的组织导向和社会回应的制度导向,融合在一起。通过对三大维度的修正,伍德将定义重新表达为:其是指一个企业组织的社会责任原则、社会回应过程与政策和方案的构成,以及当它们与企业社会关系相联系时所产生的可观察的结果。可见,公司社会表现模型是重新建立起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社会回应之间断裂的联系。同时,公司社会表现的实证检验即其财务业绩表现,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必须从相关利益者理论寻求支持。

被认为是可用于评估公司社会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理论依托的相关利益者体系的构建,关键在于实现从概念框架到一体化的理论框架的转换。1993年的第一次多伦多会议,完成了从概念框架到理论框架的第一次转变;而琼斯和威克斯的“一体化相关利益者理论”,通过对共生的超越,完成了理论框架一体化的进程。也只有在一体化的理论框架下,相关利益者理论才能与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分庭抗礼。由此出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与相关利益者理论在全面结合中的共同发展――前者为后者提供实证检验方法;后者为前者提供理论依据。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这种超越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力量,来自于它自身以及它所依托的相关利益者理论的内在的全面性和包容性,体现在它们既满足股东的要求,又顾及其他的相关利益者,从而谋求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对于这场关于公司本质的认识革命,正如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最有影响的坚定反对者弗里德曼所言:它是一种颠覆性的学说,改变了公司的根本目标。

21世纪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主题词则是“公司公民”。关于公司公民与公司社会责任间的关系,有公司公民局部观、等同观和延伸观之说。三种学说最终归于对公司公民的核心和本质的认识问题。洛克于1690年就指出,(个人)公民拥有对于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天赋权利;而公司是否也有这种天赋人权,对此有公司是公民、公司像公民、公司管理公民权三种不同的答案,公司公民通过将公民的概念从个人延伸到公司,又基于全球化,扩展为“全球公司公民”,是对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继承、发展和突破。其继承在于,它将上述四个阶段的概念、学说融入统一的框架中;其发展在于,它将公司社会责任从一种自愿行为发展为公民观下的公民――作为整个生态大环境的企业――对社会的义务。其突破在于,它重新审视了公司的地位和作用这一重要命题,直接触及了公司与社会关系或公司在社会中的本质问题。无论公司“是”或“像”公民,还是“管理”公民权,必定有须遵守的条件、满足的标准和履行的义务,由此提供了关于公司社会性作用的规范思考。同时,这种向全球公司公民的扩展,使原有的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突破了地域和文化的界限,为跨国公司践行全球社会责任而实现新跨越提供了新指引。

四、结语

追寻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嬗变轨迹,其实是为梳理出这样一条主线:近一个世纪以来,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总是在与其对手特别是与其最大的“敌人”――传统的或正统的古典和新古典的经济学思想――的激烈斗争中,成长和成熟起来的;并由此深刻影响着那个时代的经济(当然含金融)、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反观中国企业(金融的和非金融的企业及其联动)的成长,则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借用管理学大师德鲁克关于“行善赚钱”(将慈善行为作为企业改善公共关系的“公告广告”,目前承担的支出是为了今后更高的回报)和“赚钱行善”(即将对社会的需要转化为公司的盈利机会)的思想,它们要么是游走于“行善赚钱”和“赚钱行善”之间,要么是假“赚钱行善”之名而行“行善赚钱”之实。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特定的体制约束条件下,那种“骑墙式”的哲学思维最终会自觉不自觉地滑向“行善赚钱”的实质作为。

同样,在环境经济和生态金融状况并没有得到多少改善,甚至有恶化趋势的大背景下,从仍具有“管制―命令”痕迹的绿色信贷到具有自愿自发机制,特别是具有作为“全球公司公民”责任感的赤道原则的实质性转变,根本取决于能否成功实现从公司的社会责任到公司的绿色社会责任的思想变革。

参考文献:

1.沈满洪.绿色浙江〔M〕.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6.82-83.

2,齐薇薇.“绿色信贷”令〔N〕.21世纪经济报道,2007-08-01(13).

3,沈洪涛.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46-47.

4,徐光华.基于共生理论的企业战略绩效评价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20-122.

第6篇:社会责任的本质范文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比外企高

长期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所所长黄群慧介绍,2006年,被称为中国“社会责任发展元年”。这一年,新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至2015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走过快速发展的十年,由过去的“解释问题”向“解决问题”转变,一批企业更加关注如何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2015年,中国企业3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为34.4分,同比提高1.5分,整体处于起步者阶段。近七年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持续增长,但增速有所下降。

近八成的企业得分低于60分,处于三星级及以下水平,近五成企业为一星级,仍在“旁观”,7家企业得分为0,未披露任何社会责任信息。

在华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指数存在较大差别,东亚地区企业表现较好,其中韩企表现最好,达到68.2分,而欧美地区企业表现相对较差,低于20分,仅为一星级水平。

企业社会责任包括责任管理和责任实践两大板块。这两项指数持续增长,责任管理继续领先于责任实践,且两者差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社会责任指数高于市场责任和环境责任指数。

对比社会责任议题得分情况,国企、民企和外企三类企业差异较为明显。国企和民企倾向于披露财务类数据,对供应链管理信息披露相对不足;而外资企业更加注重对社区关系和供应链管理方面的信息披露,对合规类和财务类信息披露相对不足。

重点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选取了16个社会关注度高的行业/领域进行重点分析。电力行业得分领先,达到了四星级,处于领先者阶段。而作为近年来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表现较差,仅为一星级。

履行社会责任使企业尝到了甜头

蓝皮书显示,石油化工社会责任指数处于追赶者阶段。正如中国石化新闻发言人吕大鹏所说,履行社会责任使企业尝到了甜头!他介绍说,这几年企业美誉度显著提高,负面舆情也显著下降,实现了负面舆情的四连跌。更重要的,使企业在责任沟通、责任传播中受到了很好的收益。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所所长黄群慧认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创新需要回应三个问题:一是回归责任本质责任,减少社会环境影响;二是服务国家战略,回应社会重大议题;三是健全社会责任,加强社会责任品牌传播。

以中国石化为例,提升油品质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清洁能源,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进“碧水蓝天”环保行动,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这就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本质社会责任,也是履行社会责任最重要的使命。

第7篇:社会责任的本质范文

如果现在要谈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形势下,每一个在中国的企业,都应当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它所包含的内容是什么,和以前有什么区别。这实际上需要理解,社会责任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在经济转型的过程当中究竟发挥什么作用。现在需要重新思考社会责任,把它重新提到一个新高度上,走向这个责任担当的新高度就是要适应新常态。

新常态要求新质量

首先我们要知道新常态是什么意思。经济学界和很多学者、专家都在讨论,新常态下中国的经济能否保持7%。有各种不同的理由说能否保持,从各种不同的方面说很有挑战性的问题。新常态所包含的问题仅是一个速度的问题、GDP或增长数量的问题吗?我认为只谈发展的速度,只谈发展的数量,只谈发展的增量,还不足以了解什么是新常态。

首先,在中国今天所处的发展阶段面临新的挑战,这个挑战要求我们把经济的发展提高到一个高质量的水平。这个高质量的水平,它所衡量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概括地说,就是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深化改革开放,实现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可持续发展体现在哪儿?体现在经济、社会、环境的有机统一,体现在企业和全社会在这三个方面的责任。

过去30多年的发展,我们在经济上已经取得了成就。但是我们看到,这样一种发展的模式在今天是不可持续的。也就是说,认识中国经济发展的新阶段,那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提高中国经济发展的质量。

我们的注意力、关注点,把我们所作的一切努力,不能仅仅停留在经济的层面上,必须要把环境的、把社会的挑战当做经济发展一个非常重要质量因素,去考虑、去实现这三者的统一。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的经济保持健康的增长和发展。

这是我们理解今天这个背景的一个现实情况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但是如果我们只理解中国经济发展过去的情况,远远不能规划出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路线图。我们必须面向未来,因为中国是处在全球变化的过程中,中国的经济处在全球经济体系当中,只有正确审视和处理好与全球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以及环境发展的正确关系和相关主题的时候,就会增强中国经济未来在全球的品质地位和引领世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前不久,主席在APEC会议上谈到,中国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的比例要达到20%,中国碳排放的高峰到2030年达到峰值。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宏伟的目标,是一个负责任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要求企业和全社会都应为此做出贡献。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挑战在于,必须采用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实施路径和方法。我们谈社会责任,实际上是系统实施和落实在可持续发展目标而必须的责任。

中国发展过去阶段中所依存的条件和环境已经变化了,现在有了新的条件和要求,应当进一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我们意识到,过去的发展方式出现的问题包括,快速消耗了资源,使生态和环境恶化,生产效率低下,产能过剩等等,这使得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没有完全实现同步。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在宏观层面上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和要求十分突出。在微观层面上,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显得十分紧迫。

企业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效果体现在哪儿?我认为,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路径,是十分重要的。这也就意味着我们需要重视强调社会责任在当前形势下的意义,建立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发展相统一的联系。所以,新常态不仅表明经济发展的新质量,也意味着实施社会责任必须具有新的质量。

回归价值和本质

2009年我讲企业社会责任是有意义的事业,是说人们要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2013年我讲要把企业社会责任做成有意义的事业,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不能做表面文章,更不是短视的行为。2014年我讲社会责任要回归本质和价值。

这些实际上是阶段性的描述,也是倡议要从道德和价值观上理解、认识和落实社会责任,为实现企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的意义。而我们今天要理解新常态下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回想我所讲的这几句话,我认为依然具有本质上的现实意义。

在讲社会责任时,我一开始就提出了第一个支撑性的观点,说社会责任是负责任的管理,要把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价值创造的全过程。这个话后来被广为引用,但把社会责任融入到管理、融入到企业的战略,变成员工的行动,特别是把它当作一个负责任经营管理模式还有很远的距离。

另外,几年前我讲社会责任时还说,社会责任是实现中国企业国际化的一个最重要的方法,是实现中国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一个最重要途径。当时很多人认为社会责任与这些有什么关系?但是今天当社会责任在国家层面提到一个很高的位置上时,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社会责任与这些战略主题有什么关系。

中国企业要发展,要国际化,遇到的挑战和问题与社会责任极为相关。正确地系统地处理和应对这些问题,这将会极大地有助于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和各个领域的影响力。

所以,我讲在这个新常态下,我们必须要让社会责任回归到价值和本质的轨道上才行。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推进的反腐倡廉,国家治理现代化,整个中国的生态文化建设等诸多方面,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的责任,也明确了企业的责任和每一个公民、每一位消费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把社会责任当做一个价值行为,当做实现企业发展和基本经营方式去做的时候,这样的社会责任才能看出效果。

今天一些企业开展社会责任遇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是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也就是说,每个企业它的成功发展的路径和责任都是具体的。我们需要实施可持续的原则,但不能简单地引用社会责任的指标,泛泛地、毫无针对性地把它放在某一个企业去承担责任。

企业需要认识中国现在发展阶段所面对的挑战和任务,制定和实施适合自己的负责任的发展战略,在运营和社会活动中考虑作为一个企业公民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措施。落实责任的方式就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没有这个发展方式,就不可能实现企业的转型。

所以,社会责任是一个道德行为,是一个价值观念,这是我们的一个出发点。离开了这一点,或者社会责任表面化不会产生正面的价值和作用,这种社会责任最终只能是耗费企业财力物力和资源,最终员工不认可、企业不认可,客户和消费者也不会认可。

其二,在社会责任领域,尚有各种不同的误区,而这些误区有时导致了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方向不明确、重点不突出,而且没有按照一个科学的方式去进行。这种不科学的方式,在社会责任领域表现出来的就是最不可持续的方式。社会责任是企业发展的战略,如果离开了真正的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开展社会责任会遇到极大的障碍。

我们要在经济发展现阶段的形势之下,在企业未来发展的蓝图上,找到企业目标实现的路径。而这一点,必须从对社会整个发展的需求和挑战上去认识。谁把这个问题认识得越清楚,谁所做的方案就越切合实际,未来的发展潜力也就越大。

对一个企业家而言,重要的是清楚地认识到,他的企业是中国这个社会的一员,他的企业处在国际市场和供应链上,今天检验一个企业家或者一个企业的标准,已远不仅是一个质量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市场推广或宣传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为了社会责任报告的问题。

社会责任报告本来应当是一件好事,本来应当是有助于与社会各方沟通,建立负责任的形象,和改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绩效和管理的,但是如果开展社会责任和社会责任报告离开了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对社会负责的理念,从长远来看其结果会适得其反。以片面的观点,短视的行为去承担社会责任,只停留在眼前的效果上,是会遇到巨大困难的,因为这经不起实践和时间的检验,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社会责任四要素

作为企业要适应新常态,最关心最注意的是如何才能把社会责任落实到企业的发展和管理之中。我想再次强调社会责任的四个方面的要素。社会责任的四个要素是我在2009年提出的,很多企业接受并实践了这个观点和理念。

第一个要素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与企业的核心结构相结合。离开了企业的核心业务谈社会责任,实际上会使它与企业的管理脱离,不会与企业的发展同步。不与核心业务相结合的社会责任不管做多大的宣传,不管做多大的努力,和企业的发展不在同一个轨道上。所以,能否与核心结构相结合,这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试金石。

第二个要素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要考虑行业的特点。每一个企业所处的行业、所遇到的挑战是不一样的,所遇到的环境条件,以及经营的模式、管理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所以,不体现行业的规律和发展,不了解行业里面具体的要求和共同的规律,这样进行的社会责任就可能与产业结构在同一个方向上,就不可能形成可持续的供应链。

第三个要素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要考虑地区的特点。企业在不同的地区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不同,所承担的社会义务有所不同,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实际上也是企业建立必要的生态环境,开拓自己发展空间,这也是开展合作、贡献社会要履行的公民义务。

第四个要素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要考虑企业的文化。企业的文化不管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这种文化对企业的管理、经营方式和行为方式都有直接的影响。民营企业的创始人对自己企业的影响尤为突出。培养负责任的文化,把它当作重要的机制,落实到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人的行为准则,才能有效探索企业未来发展的路径并创造品牌。

所以,正确地认识社会责任就是要认识经济发展现阶段的挑战,确定出每一个企业发展的主题,确定每个行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所做贡献的方式、方法以及路径。落实社会责任,一定要清楚和辨识企业社会责任在具体情况下意味着什么,如何改变经营方式,如何改变每一位员工包括领导的行为方式。

如果没有这种方式的改变,就谈不上我们今天所说的创新。创新的源泉来自于社会,创新的源泉来自于价值观,创新开始于企业的战略,创新必须满足企业永续发展、社会和利益相关方的要求。考虑这些因素,形成系统化的理念,变成管理体系,就为创新奠定了基础。

创新可能是技术创新,也可能是流程创新,也可能是营销的创新,还有可能是管理模式的创新。这些创新考虑社会责任时,企业就会爆发巨大的创造力。要达到这一点,离不开实实在在地做工作。所以,要从对企业发展的价值和对社会创造的价值这两个维度去考虑社会责任的意义,只有这样社会责任才可能是有效的。

企业的公益慈善活动,是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如何正确处理公益与企业所承担的主体社会责任的关系,实施可持续的管理,这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企业只有系统地把社会责任转化为管理系统,形成一个清晰的方案时,就为激发企业自身内部的发展潜力,使对社会负责处于战略的地位,使内部和外部的行动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样的可持续的社会责任就有了条件。

社会责任的阶段性

最后,我想说社会责任具有阶段性。中国的社会责任正处在一个非常初期的阶段,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在这个阶段参与社会责任报告、参与社会责任的企业,总体上还不多。

一些企业还未充分认识到社会责任的意义,处在一个被动的状态。就是说,当企业出现了环境或社会问题的时候,往往才去解决出现的问题,而且解决的方式是采用危机公关。这样的企业所做的工作实际上是过去的事情,也就是企业没有做今天应该做的事情,更没有做未来发展的事情。

一些企业把公益慈善当成社会责任,公益慈善固然是好事,但还不能代替负责任发展的责任。企业还应该把精力放在自身能力的建设上、自身发展潜力上,从外部和内部两个角度去审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是企业形成内外相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另外,企业需要正确处理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有的企业把社会责任报告当成包装的广告或者宣传品去处理,而忽视了企业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从长远看这对企业来是很不利的。

第8篇:社会责任的本质范文

【关键词】会计目标;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一、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目标的内容

(一)为谁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即明确会计信息的使用主体

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角度来分析,企业创造的利润增长能够给股东带来财富,也会对企业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有促进作用。因此,相关的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以及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构成了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使用主体。

(二)提供哪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即明确会计信息使用主体的需要

可持续发展会给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可利用资源,满足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因此,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及时性等信息质量特征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如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企业生产经营对社会的影响,保护环境、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产品质量、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完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具体可行办法等信息)是会计信息使用主体的需要。

(三)如何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要提供正确、有用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需要实施一系列合理、完整的会计程序与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自然资源利用效率、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会计事项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因此,要求企业拥有健全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

二、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目标的确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基本目标的确定

对于会计目标的定位,目前主流的观点只有两种:一是受托责任观,二是决策有用观。笔者认为,企业向社会公众提供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以帮助其做出决策是社会责任会计的目标。这是因为:首先,社会责任会计的产生是为了解决企业行为的外部性问题,这种外部性可能会导致社会最优资源配置的偏差,推行社会责任会计的目的就是要对企业行为的外部性进行内部化,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其次,社会责任会计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和政府等,将提高社会效益作为社会责任会计的基本目标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目标是一致的。我们可以通过推行社会责任会计来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缓解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各种矛盾,通过定期提供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以利于他们做出正确决策,从而促进社会效益的提高。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基本目标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确认和计量会计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对社会的净贡献;二是衡量企业准则和社会准则的一致性;三是尽可能多地为社会各部门提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会计信息。

(二)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具体目标的确定

企业应在社会责任会计基本目标的基础上,应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来确定具体目标。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供企业对投资者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企业的投资者主要包括股东和债权人,企业要为股东创造财富,通过经营活动使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这是企业的第一社会责任。(2)提供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相关信息。主要是两个内容:一是向环保组织提供企业污染控制与治理的信息、排污量的信息、废物回收与处理的信息、各企业参与周边环境治理的信息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的信息,使环保组织能够采取措施进一步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二是向矿产部门提供各种矿藏、天然气、地下水和地热储备量及其已开采量、尚可开采量和尚可开采年限的信息,以便矿产部门有计划地开采和监督资源的使用。(3)提供企业对职工承担责任的相关信息。主要是向劳动部门提供企业的就业人数、人员工资和福利状况、就业人员的分类等信息,以便劳动部门了解人力资源利用状况和失业状况。(4)提供企业对社会公共事业及所在社区承担责任的相关信息。这方面主要包括:为公共交通、医疗保健、市政和娱乐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对文化、教育、体育等事业的捐赠和赞助;对社会弱势群体承担社会责任;按规定及时缴纳税款。企业对所在社区承担的责任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对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等。(5)提供企业对客户和消费者承担责任的相关信息。企业对客户和消费者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产品对用户产生危害时承担的责任、提品咨询和售后服务等。(6)提供企业承担其他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也会发生变化。例如对经济和技术进步承担的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可以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信息,为利益相关者传递相关信息,同时,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目标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与其他许多学科(如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计量学、组织行为学等)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通过这些学科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要在已有会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来很好的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目标。

三、总结

首先,与传统会计的关系上,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是对传统会计的反思与发展。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目标和理论基础的讨论使研究者清醒地看到自由市场在公共领域中的缺陷,认同会计是社会进行沟通的方式。由此,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研究自然而然地朝着批判性的方向发展,开始思考民主社会中一种新的可能和角度,如会计的制度安排具有推动社会变革的能力。这在本质上是重新审视会计与社会的关系。

其次,在研究方法上,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研究本质上是规范性的理论研究。社会责任会计作为一个新领域,在概念上尚缺乏共识,在实证研究中的发现也是众说纷纭,急需发展出一套坚实和富有解释力的理论体系。

最后,在研究内容上,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是多学科融合的产物。尽管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主要在经济学的语境中展开讨论,并在政治经济学中找到理论依托,但它融合了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思想,开阔了会计研究的理论视野。

参考文献:

[1]沈洪涛.公司社会责任和环境会计的目标与理论基础――国外研究综述[J].会计研究,2010,(3)

第9篇:社会责任的本质范文

关键词:社会责任;法律义务;对外捐赠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尽管公司社会责任为学者们津津乐道,然而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定义和内涵一直莫衷一是,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公司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ai)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表述为: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商业责任,它是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有的认为其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有的认为其包括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和慈善的责任,有的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依次包含了(1)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责任,例如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责任,(2)以软法的形式出现的社会责任,例如各种示范性质的公司治理准则、行业标准与自律规范等;(3)企业自发承担的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它主要体现为慈善责任等公益性质的责任,还有的认为按照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来源为准,公司社会责任可以分为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如及时足额地履行债务、纳税、支付劳动者工资、保护环境)与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可见,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从来未有清晰的界定,但大体上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意味公司不但应当对股东负责更应当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至于其具体内涵,大多赞同其既包括法律责任亦包括伦理的等非法律责任。

二、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公司法的引进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于上个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并被许多学者大肆歌颂。“公司既具有营利性,也具有社会性。既然公司具有社会性,就不能将公司利益仅仅还原为股东利益;相反,公司理应对其劳动者、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资源和环境、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承担一定责任。”“企业是一定社会中的企业,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地存在……从企业与社会的目标追求来看,虽然企业发展的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企业的目标不能不受社会目标的约束,这种约束使得企业的利益和目标在某种程度上要服从于社会利益和社会目标”。

我国的企业和公司尽管在历史上一直承担着沉重的社会责任,但是并未制度化、法律化。首次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文件是2002年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六章中就“利益相关者”作了规定。如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第86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将公司社会责任明文引进了法律层面,该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新公司法下的公司社会责任

对于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学者大多加以颂扬。然而,从法律体系和法的价值看,该种规定似乎过于激进。

首先,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即法律规定的内容应当是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且这种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保障或强迫。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尽管莫衷一是,但是全部强调既包括法律责任也包括伦理等非法律责任,即使暂不考虑该种观点对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混淆,单是其对法律与道德的混淆就具有致命的缺陷。法律与道德虽然具有内在联系,但是二者在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内容结构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本质区别。其次。在不考虑道德责任情形下,公司确实应当承担法律上的社会责任,公司作为社会成员消耗社会资源,承担社会责任天经地义,然而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意味公司法上的责任更不意味公司法应当赋予其他利益主体参与公司控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例,产品质量法、行政许可法、侵权行为法和公正的刑法足以保障消费者提供充足的保护,而完全不必像有的学者所言应当纳入消费者董事。以劳动者保护而言,强大的工会、完善的劳动合同法、严格的安全生产法足以为劳动者提供有力的保护。公司法不是宪法,根本不必全面调整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法律各司其职才更有利于法律效用的充分发挥,当然,有的公司当事方的利益通过其他法律尚不足以得到完全保护,比如公司债权人,公司法确有必要为其提供进一步保护,比如资本维持、公司法人人格否、强制清算等,但是绝不意味公司法应当赋予债权人管理公司事物的权利。再次,公司法不但无须要求公司运转体现社会利益,反而应当要求公司最大限度体现股东利益:其他利益主体在公司财产分配上优先于股东,公司股东承担着公司运行的最大风险,获得最大控制权方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其他利益主体在公司中的利益皆是固定的,唯有股东享有全部剩余索取权,赋予股东最大控制权方能提高公司运营效益实现公司法追求的效率,司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能够获得契约保护,而公司股东由于享有的剩余利益不确定,获得契约保护面临严重的困难,因此公司董事应当只对公司股东负有受托责任。此外,社会是个有机整体,每个主体都在扮演不同的角色,资本市场发达的今天,股东、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等角色往往是交错在一起的,一个人购买公司产品时自然希望物美价廉,他购买公司股票时期望公司实现最大利润,它借款给公司时却又希望公司运营安全。社会主体不同角色的不同期望应当由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满足,如果强制公司法满足其所有的期望,只能导致社会的紊乱。

或许正因为如此,在美国,虽然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已经进入大约30个州的公司法,但是包括特拉华州在内的其他州仍然没有采纳公司社会责任或利益相关者条款,而众所周知,特拉华州是美国大型公司最主要的注册地。此外,即使引入利益相关者条款的州公司的规定绝大多是授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并且绝大 多数允许公司董事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州公司法将其适用情形进仅限于公司控制权变更场合,而且法院在适用利益相关者条款时通常要求对非股东集团的考虑或对其提供的利益必须与股东的利益存在相当合理的联系。另外,美国各州引进公司社会责任,其主要动机是为了保护本州工人的就业岗位和州政府的税收收入,与其说其是一种法律进化,不如说其是一场基于美国强大的工人力量与独特的政权结构的政治运动更为恰当,也正因为如此,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尽管也传人了其他国家,并被一些学者大肆鼓吹,但是尚未有其他发达国家正式立法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日本公司法2005年的修订和英国公司法2006年的修订仍然采纳了股东本位模式。

我国改革开放前,企业承担全面的社会责任,结果导致产品质量低下,职工收入微薄,政府作为投资人亏损严重,不但影响了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足以作前车之鉴,是故,理解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时,应当将之理解为一种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这也符合我国法律的立法特点,因为我国法律习惯将一些倡导性规范导入法律以引导人们的行为,比如《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