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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争端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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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争端

第1篇: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

3年后,中美两国围绕知识产权再生争端,并又在美国规定的谈判最后期限即1995年2月26日,达成了《中美知识产权磋商协议》,结束了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的争端。

仿佛是在重演。但是中美两国的贸易关系随着历史的不断改善。中美两国第一次知识产权争端是围绕着“立法”问题,这次争端是围绕着“执法”问题。两次争端的中心问题不同,但都是通过谈判协调来解决,反映了在国际形势从“冷战”转为“冷和平时代”的情况下,全球走向一体化,各国科技经济既存在相互依存,又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一切国际争端都可以通过谈判协调来解决,可以避免彼此间采取贸易制裁和其它形式的制裁行为。

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产生的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又结束了,但给我们留下众多启迪。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亟待提高

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已经15年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初成体系。我国在1983年实施了商标法,1985年实施专利法,1991年实行著作权法,在短短的10年中颁布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三大法规,完成资本主义国家花费几百年做完的工作。同时,我国在1989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加入了“保护产权巴黎条约”,1989年加入“关于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也初步实现了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接轨。另外,我国最近又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采取了通过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构的三种管理形式来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取得相当有效的作用。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制度和执法制度以跨世纪的速度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却未能同步发展,而呈现滞后发展的现象,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呈现较大的差距。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是由历史传统、文化水平和科技经济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1.从历史传统来说,虽然我国具有长达数千年的悠久文化和历史,拥有世界“四大发明”等古代的先进技术。但是长期以来,却没有产生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许多发明创造或是通过“祖传秘方”“世袭”沿袭下来,或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而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或是大公无私地奉献给世界各国,始终未能形成激励创造发明的竞争机制。虽然到廿世纪初期在我国曾经出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萌芽,但是直到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逐步建立起来。这种历史传统,而然地在国民意识中长期呈现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空白。因此,一旦从政府立法制度上完成我国这个跨世纪的进程,但是国民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上却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的,不仅需要有一个认识和教育的过程,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转变过程。

2.从文化教育来说,我国解放以来长期灌输一种“技术公有”、“知识共享”的思想,从小学到大学都没有将“知识作为有价值的商品”的观念加以教育,几十年来都接受了无偿使用他人的技术发明,无偿使用科研成果的作法。直到我国实行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技术作为商品、知识作为有价值的资本财富,才逐步地为社会各界所接受。但是对于政府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条例,由于缺乏广泛深入地宣传和教育,广大群众尚不能具备应有的国民意识,不能积极主动地保护本国或外国的知识产权。例如在改革开放中,我国部分领导和技术人员,为了引进外资和技术,在接待外宾来访和进行外事谈判中,不自觉地泄露了我国传统产品的技术给外方人员,使我国的景泰蓝、宣纸、唐三彩等传统产品技术流入国外,造成在国际市场中我国这些产品面临强有力地竞争对手;另外我国许多名牌产品出口到国外,由于商标保护意识不强,被国外当地商人抢先注册商标,了我国这些名牌产品的继续出口。同样,我国部分地区企业也在国内仿制外国的产品,造成对外国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地发生。

3.从和水平来说,我国作为发展家,经济和科技水平同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1993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600多元(合310美元左右),而美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却达到2.4万多美元。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70%部分是依靠科技进步来实现的,而我国却只有20%左右是依靠科技进步来实现的。显然我国在改革开放10多年中技术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是我国总体科技实力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公众的科学水平也比较低。按照有关公众科学素养衡量标准的指标体系,具备理解科学知识、理解科学过程、理解科学技术对的等3个条件,则被认为是具备科学素养的公众。中美两国的有关数据可见下表。

中美公众科学素养衡量指标比较 中国(1992) 美国(1990)

理解科学知识 30.1% 35.7%

理解科学过程 236% 13.3%

理解科技的社会影响 1.9% 26.4%

具备科学素养的公众 0.3% 6.9%

在高技术产业方面,我国同发达国家的水平也相距甚远。据统计,我国高科技产品出口只占我国外贸出口的5%左右,1993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46.8亿美元,进口159.1亿美元,进出口逆差达112.3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商品逆差的92.2%。我国外贸出口总体商品的结构,也表现出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出口比例低,随着国际市场上技术商品的比重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的外贸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就不容乐观。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低技术含量的商品竞争不过高技术含量的商品,一些地方和为了本地方和本企业的利益,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忽视国家的,不顾国家整体经济利益,防止和假冒国内外的名牌产品,特别是高技术、高投入的商品,损害了国内外厂商的利益,轻则引起国内外的民事纠纷,重则引起国际关系的摩擦,两种情况均给国家、地方和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引起了政府和国民的重视,告诫我们务必加快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适应国际发展需要。

二、科技发展不断更新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和形式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从第一次产业革命以来,伴随着世界化的进程,在商品贸易特别是技术贸易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奠定了传统产业革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保护对象主要为机械、化学发明与文学艺术著作。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保护形式能够较好地适应这一时期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本世纪中叶以来,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兴起,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技术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迅速走向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例如60年代末,美国IBM公司率先使机软件这种新型的知识产品在世界上走上独占销售道路;70年代后,半导体芯片在美国商业化,并进入世界贸易的行列;而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其在医药,食品、农业等领域得到广泛,高新技术领域已成为国际间技术竞争的热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成为衡量一国科技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准,高新技术产品是占领国际贸易市场份额的重要竞争力量。正因为高新技术竞争的激烈以及在国际贸易中地位日益重要,有关这个领域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层出不穷,冲突的激烈胜过以往任何时期,表现出与传统领域显著不同的特点。这是由于:

1.这些领域智力劳动创造出知识高度密集型产品,如一枚数毫米的半导体芯片上可集成数十万个元件,使用的原材料只占整个生产成本的1%左右。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与其有形载体软盘、磁带等关系也不大,但它们的开发都要耗费大量的心血,如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开发涉及新的工艺技术和复杂的设备,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巨额资金;新材料产品可靠性检验,要花费庞大的费用,需要较大的试用时间;计算机软件开发凝聚着发明者呕心沥血的智力劳动等;激光唱盘和电影制片的载体材料虽然并不昂贵,但是灌输唱盘和拍摄电影过程中却要付出巨大的资金投入和高级编导、演员的无价的文艺创作劳动。

2.与开发成本不断上升,风险不断增加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新技术领域的产品一旦投入市场,仿制、复制却相当便利且成本低廉。任何有相当技术背景的人都可以用很少的时间和资金复制出集成电路芯片、机软件、激光唱盘、电影制片和原版书籍期刊、医药品等。正因为如此,在国际贸易中,上述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仿制、侵权屡见不鲜,一旦这类现象发生,投资者和发明者在这个领域的损失又是传统领域所不能相比的。例如,据美国官方估计,仅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盗版复制,就给美国每年造成5亿美元的损失;而据欧洲电脑软件出版协会(SPA)统计报告显示,欧洲15国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严重,每年因此损失大约10亿美元以上;美国指责南方29家工厂每年生产7500万张盗版激光唱版,使美国每年蒙受8亿美元的损失。

高新技术领域由有关知识产权的摩擦在作为竞争对手的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日益富有竞争力的新兴化国家(地区)之间表现特别激烈。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味着保护技术开发国的世界市场和国家利益,保护开发者在世界技术竞争中的领先地位。而这个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也将促进技术开发者与、公众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有利于投资者信心的增强,从而加速高新技术的国际间转移,推进全球技术的。

高新技术领域的迅速发展,使世界产业结构、贸易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力的突破性发展使人们从思维到社会生活诸方面都产生一系列突破旧传统的变化,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课题,对高新技术新领域、新产品给予某种新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已经为越来越多国家所接受。但是高新技术发展带来的生产力的突破性发展,并没有给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家的国民意识带来跳跃性的思维变化。受到传统观念的约束,阻碍了他们对新技术革命中的新技术、新发明、新产品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的认识,从而跟不上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步伐和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进程,出现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准则相悖的行为和作法,更谈不上具备主动性地和前瞻性地预测下一阶段时间,随着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而涌现出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新对象、新形式,这是一种观念滞后的效应。无论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种观念滞后效应都或大或小的存在,而总体水平发达的国家的观念滞后效应则显得相应小些。

三、引进技术不能成为本国的知识产权

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无论是发达国家要处于科技领先地位还是发展中国家要赶上世界科技发展水平,都需要“两条腿”走路,一是依靠本国的自主科研与开发,二是引进外国先进发达的科学技术。对于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是节省本国研究开发资金和时间,在短期内缩小同发达国家科技差距的重要手段。我国自1978年至1990年的13年间,引进先进技术设备17000多项,使用外汇360亿美元。1991年技术引进359项,金额34.6亿美元;1992年经审批的技术引进合同502项,合同金额为65.9亿美元;1993年经审批的技术引进合同493项,合同金额为61.1亿美元。我国技术引进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成套设备引进、关键设备引进、技术许可引进、合资生产引进、合作生产引进和技术服务引进等。长期以来,我国引进技术的主要方式是以进口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关键设备为主,引进软件技术为辅;以引进为主,缺乏科研设计和生产单位联合引进;近来又为了吸引外资而以合资、合作生产引进技术居多。例如我国在化肥工业、电视机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生产及食品饮料生产、激光唱盘生产等大量重复引进外国的生产线,这些生产线中的成套设备虽然对我国而言尚属于先进设备,但在技术母国而言,已经是处于下降阶段的技术设备,因为技术母国绝不会将刚刚研制开发且处于上升阶段的科技转让他人,为自己树立起市场和商品的竞争对手,而只是希望延长那些已经处于下降阶段技术的商业生命周期和市场效益,将其转移到综合科技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但是,在发达国家以各种形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时,出现的一些越来越引起我们的严重关注。这些问题表现为:

1.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并不能拥有外国的知识产权。当先进技术主权国家向技术接受方国家转让技术时,并没有将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诀窍、商业秘密、商标等)给予完全转让,被转让的技术和设备的原配件还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依靠转让方的技术服务和配套生产,技术接受方国家并不能拥有转让国的知识产权。例如我国引进的化肥、石油化工、电视机、汽车、电冰箱、饮料、激光唱盘等生产线,都是由于对引进的技术不能实现国产化而重复引进。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本国的设计能力弱、生产制造水平低、原材料质量差,不能实现创新改造;另一方面则主要是并未拥有外国的知识产权,许多关键技术、专利、商业秘密不能得到,导致不允许仿制,而只能重复引进。例如我国引进的可口可乐、雪碧等饮料生产线,就根本无法拥有其外国的商业秘密(配方)和商标;另外前几年我国引进日本许多条彩电生产线技术,但其中有的专利是属于美国的,致使我国生产出的彩电出口到美国和西欧时,就造成对美国公司的侵权等。如此种种,不胜枚举。

2.为了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而损失本国的知识产权。近几年我国在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中出现一种不良倾向,就是只要吸引外资和获取效益,而不惜以损失本国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和产品市场为代价。尤其是在汽车、电冰箱、化妆品、饮料等产业,为了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合作生产,不惜“改名换姓”,摘下本国的商标,而使用外国的商标,什么“大众”、“奥迪”、“夏利”、“标致”、“依维柯”等外国商标的汽车到处可见到在国内大街上“奔驰”,而我国原有的“红旗”、“上海”、“解放”、“跃进”等等商标的国产汽车消声匿迹。上海“美加净”产品在与外方合资后,其商标被外方以300万元买断,岂料改用商标后,厂方仅在第一年就损失了300万元。这种作法,不仅损失了本的声誉,严重地是以我国的知识产权和民族作为代价,长此以往,的自主技术和民族工业还要不要?南京“熊猫”无线电集团公司就弘扬了民族精神,宁可不与外商合资生产,也不愿更换该公司无线电产品的“熊猫”牌商标。

3.引进技术是为了提高本国的技术水平和产品结构,而不是为了暂时的经济利益而侵犯别国的知识产权。近几年我国南方29个厂家引进了许多条激光唱盘生产线。由于在文艺创作著作权、技术制作水平和原材料生产的种种制约因素,这些生产线不能生产拥有本国著作权的激光唱盘,而被国内外的一些不法厂商,为了暂时的经济效益而复制生产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激光影视、唱盘,侵害了外国公司的经济利益,引起了知识产权所有国的指责,成为中美两国知识产权的新一次争端导火线。为了维护我国的声誉,保护知识产权者的利益,我国政府不得不下令查除和关闭这些生产激光唱盘的盗版的工厂,以杜绝这类现象再次发生。

4.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同时,要注重保护本国的幼稚工业及其产品。随着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和生物技术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发展,我国同发达国家在这些领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我们在引进这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时,要注重保护本国的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产品市场。但是最近有一项统计反映的情况值得引起我国各界的重视。该统计表明,国外生产的许多高新技术产品几乎垄断了国内市场或占据国内市场的50—80%的份额:外国产传真机和摄像机分别占98%和99%,移动电话机占80%(主要是摩托罗拉公司和瑞信公司产品),大中小型机占75%,微型计算机占60%,录象机占60%,元件占70%,轿车占70%,机床占63%,局用数字程控交换机占50%。这些严峻的数据给我敲响了警钟。

我国的对外开放度在不断扩大,并不等于我国技术的发展对外依存度越来越大,而是应通过对外开放,通过引进技术、引进外资和各种形式的合作,、了解和借鉴外国先进和发达的东西,运用外国的资金和先进技术,促进发展本国的科学技术和工业,开发本国的知识产权及其产业。否则我国广大的市场就会在引进外资、技术,寻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情况下,舍弃本国产品的商标,在本国生产和使用外国商标的产品,出现万国牌汽车、万国牌冰箱、万国牌饮料食品、万国牌电视机。如此下去,我国的民族工业就会衰落,我国的科学技术就会永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国的产品就缺少竞争力,我国的市场就成为外国产品市场。

四、维护国际贸易中技术的公平竞争

处于“冷和平”的世界各国技术的,主要取决于各国科学技术及其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商品占有国际市场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商品拥有的技术含量。商品的技术含量越高,其附加价值就越大,商品的竞争力就越强。因此科学技术既是第一生产力,也是商品拥有的第一竞争力。要保护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就要保护商品负载的科学技术的先进性及其知识产权,但另一方面,还要维护国际贸易中科学技术的公平竞争。

无论是科学技术领先的发达国家还是科学技术落后的发展家,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争夺商品市场,都会采取不同形式的不公平竞争方式。这些形式表现为:

1.技术贸易标的物(即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和技术秘密)的所有人滥用上享有的独占权或垄断权,而在技术转让中采取限制性贸易惯例。这些限制性贸易惯例表现为:①限制对引进技术的、修改;②不平等地回授改进技术;③限制技术买者的产量或销售量、产品价格和品种;④限制技术买方出口产品;⑤限制买方获得类似的或竞争性技术;⑥强制技术买方从技术供方或指定方购买原料、设备或零部件;⑦搭卖行为;⑧限制技术买方在转让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先进的技术;⑨对专利权的不等议条款,⑩要求引进方支付失效专利的费用;⑾过长的合同期限;⑿对技术买方的经营和管理的限制。发达国家往往采取这种不公平的竞争方式。

2.技术贸易标的物的非所有人采取侵权、盗版、窃取商业秘密、假冒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技术贸易标的物的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作法。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会发生。

3.第三代实质或潜在的贸易扭曲措施。由于世界各国科学技术的差距,对知识产权保护表现不同的利益取向,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要求对知识产权提供全面、高标准的保护,以维护其经济、的领先地位和本国的贸易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则反对这种作法,更多地强调促进科学技术的国际转让。而无论是对知识产权缺乏有效的保护还是实行过度地保护,均会损害各国的贸易利益,阻碍经济、科技的进步和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已被视为:继第一代关税壁垒、第二代非关税壁垒相继撤除之后的“第三代实质或潜在的贸易扭曲措施。”

4.将知识产权保护同贸易利益、经济实力挂钩,以贸易手段、外交手段将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规来取代国际贸易准则法规,和世界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惯例和条约。

美国在80年代后期,为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利益,通过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不仅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科学技术的政策,而且使其在外交政策和贸易政策上也置于重要地位。美国几经修改的《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案》中的超级301条款和“特殊301条款”,就是将贸易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结合起来,在国际贸易中向许多国家采取了“葫萝卜加大棒”的政策和作法。

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之所以能够达成协议,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政府在涉及我国民族尊严和立法、司法主权上坚持原则、决不退缩;另一方面在执法制度上,我们实事求是地看到我国存在的薄弱环节,接受了美方提出的那些有利于改善和加强我国执法制度和措施的合理建议,积极向关贸总协定TRIPS国际规范靠拢。同时从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全局出发,有尺度地承诺为外国知识产权产品提供有限度的市场准入,从而使谈判取得进展,最终以经过九轮会谈达成协议。

而美国在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中,又以强大的经济贸易实力为后盾,采取以“特殊301条款”为胁制手段,与双边贸易挂钩的谈判作法,促使我方修改执法程序,严厉查处违法侵权行为,并提出为部分美国知识产权产品提供开放的市场准入;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美国承诺对我知识产权执法提供技术援助,宣布终止对我国的“特殊301条款重点国家”的调查和撤消实施贸易报复的命令。

由于美国通过双边贸易谈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已经奏效,因此美国声称:杜绝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最大进展来自双边努力。那么,如何看待以“特殊301条款”为手段,在双边贸易中推行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呢?

1.美国“特殊301条款”的威摄力建立在其强大的实力和国内市场接纳外国产品能力的优势上,同时也取决于各国产品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两者缺一,就谈不上威摄力。正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美国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中美贸易额(据我方统计)自1989年以来,连续几年以中国贸易顺差为主,因此若美国“特殊301条款”的报复机制一旦实施,对中方贸易的无疑是重大的。

2.美国以“特殊301条款”为手段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实质是一种“美国利益至上”的、带保护主义色彩的贸易政策。表面上看起来“特殊301条款”,执行一套严格的程序,但实际执行往往取决于美国当年的贸易状况,对贸易伙伴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损害美国利益的判断,美国贸易代表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特殊301条款”对美国贸易伙伴中富有竞争力的亚洲等地区新兴化国家往往给予特别的“关注”。不难理解,由于中美贸易长期顺差,从美国利益至上的角度,美国终于对中国挥舞“特殊301条款”大棒,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突破口,力图达到重新调整美中贸易利益,改善美国贸易环境的目的。

3.美国运用上述策略虽然对维护自己有利的竞争地位取得了实际效果,但美国在此扮演了“国际警察”的角色:以美国标准评价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以“特殊301条款”贸易报复机制迫使贸易伙伴就范;不能令美国满意就单方调查、限期谈判、单方制裁,这种美国利益至上的作法并不符合当今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精神以及关贸总协定的自由贸易原则。

第2篇: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

[关键词]垄断竞争;CES效用函数;Translog支出函数;国际贸易

[DOI]10.13939/ki.zgsc.2015.46.029

从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脉络中可以发现,对国际贸易的理论研究通常都侧重供给角度。具体说来,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都是从劳动生产率差异的角度解释国际贸易的原因,并不关注消费者的偏好。赫克歇尔・俄林的新古典贸易理论讨论国家之间禀赋的差异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同时,在H-O模型中明确假设两国消费者的偏好相同。克鲁格曼的新贸易理论研究规模经济导致的产业内贸易以及产业聚类等现象,仍然是侧重供给方。新新贸易理论专注对企业异质性的讨论,同样不重视需求方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已经有一些从需求角度研究国际贸易的文献,比如:嗜好与国际贸易,重叠需求与国际贸易等。但这些理论只是对国际贸易理论框架的补充和完善,从需求角度对国际贸易的研究还没有形成体系,更没有数理模型化的系统传承。

1 Homothetic函数的定义与特征

Feenstra(2002)的文章开启了从需求角度理论化研究国际贸易的一个新视角。Feenstra(2002)分析了Homothetic效用函数及垄断竞争条件下的国际贸易特征。Homothetic函数的定义参见定义1。

定义1(Homothetic函数):V:Rn+R是homothetic函数,如果它是一个齐次函数(homogeneous function)的单调变换(monotonic transformation)。具体说来:如果u是一个Rn+R的一阶连续函数,那么u是homothetic函数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切面斜率在沿着原点的方向是相同的。即:

Homothetic函数及其特征参见下图。

齐次函数及单调变换的定义参见定义2和定义3。

定义2(齐次函数):k∈[WTHZ]R[WTBZ],一个实值函数f[JB((]x1,x2,…,xn[JB))]称为R次齐次函数(homogeneous of degree k),如果f[JB((]tx1,tx2,…,txn[JB))]=tkf[JB((]x1,x2,…,xn[JB))]对x1,x2,…,xn成立,且t>0。

定义3(单调变换):I是一个实数区间,那么g:IR

Homothetic函数及其特征图

注:任意一条从原点引出的射线与Homothetic函数的交点处的切线斜率都相同。

是一个对I的单调变换,如果g是一个I的严格增函数。进一步的,如果g是一个单调变换,u是一个n个自变量的实值函数,那么就称gu:xg[JB((]u[JB((]x[JB))][JB))]是一个对u的单调变换。

2 CES效用函数与垄断竞争

关于垄断竞争,Dixit和Stiglitz(1997)假设消费者的效用函数为:

U=Ni=1 φ[JB((]Ci[JB))],φ′>0,φ″

其中,Ci是对商品i的消费量,i=1,2,3,…,N。在Krugman(1979)的关于垄断竞争和国际贸易的经典文章中,也使用了公式(1)的效用函数,但是公式(1)的效用函数不能保证具有homothetic的性质。因此,很多后续的研究采用的是公式(1)效用函数的一个特殊形式:

U=Ni=1 Cθi,其中0

公式(2)中的函数是homothetic,并且具有常替代弹性(Constant Elasticity of Substitution,CES),常替代弹性σ=[SX(]1[]1-θ[SX)]>1。

公式(2)中效用函数用于垄断竞争与国际贸易领域理论分析时存在不足:

第一,当N+∞时,商品价格对边际成本的溢价为常数。

第二,对某些特定的成本函数,厂商的产出为常数,利润为零。

这说明当国际贸易导致厂商总数量增加时,现有厂商的规模以及产品价格不变,这显然与现实相距甚远。

因此,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效用函数,这个引入的效用函数具有homothetic特征,并且不具有常替代弹性。Bergin和Fenstra(2000,2001)的文章引入了这样的效用函数:对称的translog支出函数。但Bergin和Fenstra(2000,2001)假设经济中商品的数量是固定不变的,这与开放经济条件下垄断竞争中不断有新的企业进入,从而均衡利润为零的理论相悖。下面将重点论证当商品总数量可变的情况下,Bergin和Fenstra(2000,2001)中对称translog函数的优良特征不会受到影响。

3 Translog支出函数与垄断竞争

假设社会中可能生产出的商品种类上限为[AKN~],支出函数为:

据公式(3)可知,消费者花费在某种特定商品上的支出比例Si满足公式(4):

Si=αi+[AKN~]j=1 γijlnpj(4)

假设市场中已经存在的商品为1,2,…,N。没有进入市场中的商品为N+1,N+2,…,[AKN~]。即:

Si>0,当i=1,2,…,N时;

Sj=0,当j=N+1,N+2,…,[AKN~]时。

可以证明,在Translog的函数形式设定下,均衡状态下需求弹性随着价格以及竞争厂商的改变而改变。

Si=[JB((]1/N[JB))]-γ[JB((]N-1[JB))]lnpi/N+[DD(]N[]j=1,j≠i[DD)]γlnpj/N(5)

根据公式(5)可得,当产品i的价格上升1%时,花费在产品i上的支出比例将降低γ%。对产品i的需求弹性随价格pi的上升而上升。产品i的价格pi满足

lnpi≈[JB((]1/2[JB))]lnmci+[JB((]1/2[JB))][DD(]N[]j=1,j≠i[DD)]lnpj/[JB((]N-1[JB))]+1/[JB([]2γ[JB((]N-1[JB))][JB)]](6)

公式(6)表明,产品i的价格pi是两部分的代数平均:第一部分是边际成本,第二部分是竞争对手的价格。可以证明,随着新厂商的进入,市场中原来的厂商的产品价格将下降。

4 结 论

总结说来,在CES效用函数下(U=[DD(]N[]i=1[DD)]Cθi,E=U1/θ+[JB((][DD(]N[]i=1[DD)]pθ/[JB((]θ-1[JB))]i[JB))][SX(]θ-1[]θ[SX)],需求弹性是常数,而Translog函数设定下,需求弹性随pi的变化而变化。在CES函数设定下,pi只取决于边际成本,pi等于在边际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固定溢价。CES下厂商i生产的产品i的价格pi不因为新厂商的进入而下降。而本文所设定的Translog支出函数下,pi不仅取决于边际成本,还取决于其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因此,pi随着新厂商的进入而下降。通过这个对比发现,Translog支出函数的设定方式对垄断竞争条件下国际贸易的理论分析能力和效果明显优于CES效用函数。

参考文献:

[1]Bergin,Paul R.,Robert C.Feenstra.Pricing to Market,Staggered Contracts,and Real Exchange Rate Persistence[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1,54(2):333-359.

第3篇: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保护措施,应对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world economy, China has become a worldwide trade country. Developed countries take all kinds of trade protection means to limit our country business enterprise of foreign trade activities. As the world's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China in the trade protectionism war become the largest one of the victims, suffered from trade friction industry, product and amount are constantly increasing. In this case, our country enterprise should take the strategy to deal with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protection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enterprise.

Keywords: international trade, protective measures, the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加快转变出口贸易增长方式,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一是要把突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点放到科技经营竞争上。按照国际经济学所奉行的比较优势原理,我国真正优势在于廉价劳动力,加工贸易应是目前我国在国际分工中最适合承担的角色。实际上,这种看似合理的贸易分工理论,自身却蕴藏着极大的不平等,因为它是以承认现有不合理社会分工为前提,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最终结果只能是落后者永远落后。当前,我国已进入必须依靠增强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企业更加需要通过加快转变贸易增长方式,确立依靠技术创新实现出口增长的新理念。而加强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一方面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创建企业技术创新环境,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另一方面应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水平,还要高度重视自己的技术创新速度,并与国际标准接轨,缩短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差距。

二是要从粗放经营向品质型贸易转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反倾销为形式的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日渐盛行,不断吞噬着我国出口市场,进而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拦路虎”。长期以来,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历来形象不佳,长期以“低质低价”取悦国际市场。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所以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时常受到绿色壁垒和反倾销的制约。而应对反倾销,企业练好内功是关键。我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低价、通过压低价格增加竞争力的低谷。提升产品品质与创立中国出口产品品牌,是突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限制的有效途径。

三是要大胆尝试“走出去”。企业走出去发展就地制造和贸易,可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参与国际市场分工与合作,扩展新的国际贸易空间。实践证明,企业“走出去”是避开国外对我产品设限的新途径。一方面,实施“走出去”跨国经营,可以就地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享受国外当地的种种优惠条件,受到当地政府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入世以来,欧美对来自我国本土制造的产品贸易限制增多,如果企业转到第三地进行生产,就不在设限之列。

四是要积极实施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并重的出口贸易新战略。在国际贸易保护中,货物贸易是重灾区,而服务贸易的设限却很少,国际市场需求旺盛。随着信息化发展与消费者为主导的市场新变化,全球已进入服务经济新的时代,现代服务业正在取代制造业,成为拉动出口贸易和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近年来,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合作与分工,许多服务贸易正在加快向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转移。一些跨国公司正在加快战略调整,信息技术、业务流程等服务外包量不断扩大,这就为我国的企业发展服务贸易提供了新机遇和有利条件。

二、善用国际贸易游戏规则,形成解决出口贸易争端的整体优势

1.企业与行业要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争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下的贸易争端,企业是直接利益者,行业是直接利益关联者,企业与行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争端,是维护中国企业出口贸易合法利益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遭遇反倾销案例的增多,磨炼了企业走向国外诉诸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本领。在对外应诉中,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面对频频出现的国际贸易摩擦,行业协会及时参与,就能把握主动。

2.尽快形成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整体合力。从总体上说,目前我国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机制尚不完善,整体合力还不够强。一些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受到诉讼,往往对国外相关法律不够了解,对应诉的相关程序与具体法律运用也不精通,信息不灵,力量单薄。同时,在国际贸易摩擦中,还有涉及国家整体产业和行业与产品的。因此,需要根据具体贸易摩擦的情况,通过国家对外贸易部门、涉外法律部门以及行业与企业多方的共同努力,形成解决贸易争端的合力,尽快形成整体优势。

3.注重窥视国际游戏规则新变数。面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走强的趋势与贸易保护主义生成因素,更加需要重视研究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窥视其中的新变数,及时采取应对之策。如果忽视了这一点,就会走入运用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盲区。现在,许多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有些是对WTO规则的“滥用”,有些则完全违背了国际法,我们只有认真研究,才能很好地加以应对。因此,我们应当适时看清国际贸易游戏规则新变数,学会运用WTO规则,以应对国际贸易新变化。同时,要善于钻研国外法规,避开国际贸易壁垒,提高国际法律经营水平,把握国际竞争的主动权。从而不断增强窥视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能力,加大对本国产业与企业的保护,形成和完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新的机制,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整体竞争力。

三、我国企业逐步熟悉并且运用深度的参与制定国际贸易的规则

1.入世十多年的时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主要对象国,中国企业面临着贸易摩擦已经成常态化的趋势。但是不少的企业经过积极的应对,在打国际贸易官司上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客观上也使得我们企业更加深刻地了解了国际规则。同时中国企业通过对外交流的专业平台上积极地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修改和制定,运用世贸规则和国际商业惯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的意识,能力都在不断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贸易保护主义,为改善国际贸易环境,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也做出了贡献。

第4篇: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

wTO 体制下的政策协调所要处理的就是理顺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起一种让各方均有所得、均有所收益的利益平衡体制。这种体制就是建立在互惠互利、竞争共赢基础上的利益共享体制。该体制旨在满足各成员的利益需求,旨在确保各方在履行协定项下义务基础上享有协定项下的权利。在此体制下,一国享有权利、满足利益需求是有代价的。这种代价就是该国须为其权利的实现履行一定的义务(如开放本国市场等)。任何一成员对 wTO义务的违背可能损及一个或多个或所有成员的经济利益。GATT/wTO 框架下政策协调的使命就是开展机制化的利益协调与合作,通过确保各成员履行义务的方式来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

贸易政策协调的机制化和法制化

为避免免费搭车和违约行为的发生,wTO 做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采取经常化的协调制度,让各方在此框架下进行反复多次的协调、博弈。这会减少甚至消除一方在国际合作中的投机行为。二是以规则和具体承诺方式规定了各参加方的权利义务,这些协定对有关关税减让、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义务规定了比较具体、客观的指标。三是建立透明度、政策审议等制度来对协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争端解决机制对违约行为进行审理裁决,强制违约方履行各协定所规定的义务。总体来看,wTO 构建起了对政策协调成果进行保障的法制框架体系。

wTO 的机制化属性有助于克服 GATT的缺陷。为实现共同贸易利益,GATT/ wTO 创建了国际贸易规则,包括:确立指导成员方关系的原则;谈判过程中实行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以谈判方式确定协定范围;对发展中成员实施差别和特殊待遇,等等。这些规则引申出了 GATT/ wTO 框架内有关权利义务的道义力量。GATT/wTO 协调机制在制定和适用相关规则、推动贸易自由化、实现共同贸易利益目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 wTO 制度规定,成员有义务履行其在政策协调中做出的承诺,有义务遵循政策协调所达成的规约。成员可以放弃其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但不得放弃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拒绝履行其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义务。

WTO争端预防对贸易政策协调的意义

争端预防是 GATT/wTO 政策协调机制的一项核心使命。在 wTO 协定中,虽然未将争端预防列为其宗旨目标之一。但毋庸置疑的是,若贸易争端和冲突得不到有效的防范和控制,GATT/wTO 的宗旨就根本无法实现。无人能说,在充斥着冲突、摩擦和“以邻为壑”的贸易政策的国际贸易环境中,GATT/wTO可实现其发展生产贸易、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使发展中国家获得其应得的贸易份额、使世界资源得到最佳利用等宗旨目标。大量的贸易摩擦和争端会引发国际贸易秩序的混乱、破坏国际贸易体系,甚至会导致相关成员国民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衰退和萧条。在愈益一体化的世界经济体系中,各国的经济发展变得愈来愈相互依存,一国经济贸易政策的外溢性特征更为显著,一国的经济政策也更容易受到他国政策外部性的影响。失控的贸易争端和摩擦会动摇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妨碍各方对预期利益的追求。故此,全面防范贸易争端、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是 GATT/ wTO 框架下贸易政策协调体制的当仁不让的使命。

贸易政策协调对WTO争端预防的价值和作用

贸易政策协调是成员间利益协调的主要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是预防、消除端的根本途径。利益协调(通过政策协调途径)是预防争端的前提、基础。争端预防是利益协调的结果,是利益关系得到协调的表现。当某种争端得到了有效预防就表明某种利益矛盾得到了缓和或解决,某类利益关系得到了协调。要预防贸易争端就必须缓和各方在贸易利益方面的矛盾,调和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利益矛盾若得不到协调,贸易争端就无从预防。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引起利益矛盾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利益关系失衡;二是利益受损;三是利益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GATT/wTO 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协调可以在平衡利益关系、防止利益受损、促进利益目标实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有助于消解或缓和成员间的利益矛盾,减少或避免国际贸易争端。

完善贸易政策协调体制的建议

第5篇: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

关键词:国际经贸,争端解决,WTO

国际经济贸易中会产生争端,解决这些争端的办法也就应运而生。国际经贸争端作为国际争端的一种基本形式,一直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948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为解决这些争端提供了一个场所和一系列规则,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世贸组织,作为关贸总协定的继受者,通过引进“否定协商一致”原则、自动程序、交叉报复,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设立上诉程序等有效措施,对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完善。

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国际经贸争端的解决难题就此迎刃而解。在复杂的现实情况中,仅仅依靠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无法圆满解决问题的。因此,探究WTO背景下的国际经贸争端解决之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今国际经贸争端的新趋势

当今世界,国家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无论是发达国家,抑或是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与整个世界经济密切相关。其间所发生的磨檫近几年来,呈现出以下新趋势。

(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使国际经贸争端的激烈程度有所提高

从贸易争端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一国与他国的联系越多,发生贸易争端的可能性就越大。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意味着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国内经济受国际经济影响越来越大,与他国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由于近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一直不景气,其国内经济增长减缓甚至陷入衰退,出现严重的开工不足,失业率不断攀升,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出于这样的考虑,各国对进口贸易的状况更加关注。贸易争端的激烈程度有加强的趋势。

(二)争端领域有所扩大

在工业化发展时期,国际贸易争端主要表现在纺织品、汽车、家电等货物贸易领域;而在信息化发展时期,国际贸易争端主要表现在半导体、电讯、IT等高新技术产业。众所周知,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是能否发生贸易争端的决定因素。而产业结构的升级,促使服务贸易增长速度快于货物贸易。这必将导致国际贸易争端有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

各国就限制服务业开放的冲突将成为今后国际贸易争端的一个新的焦点。

(三)反倾销、保障措施以及新型措施的广泛使用

WTO规则中,允许其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进行产业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WTO规则所允许的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而保障措施则是允许缔约方在达到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可以兼顾各自国家眼前的或急迫的局部利益,在二者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可以暂时放弃规则,进行自我调整。

自1947年起,国际社会各成员以GATT/WTO机制为依托和支柱,力图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各自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逐步建立起健全的多边贸易体制,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实现共同的经济繁荣。这是国际社会各成员协力追求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1]但是,在追求实现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同时,各成员却仍然有自己的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这就难免引起种种新的矛盾与冲突。归根结蒂,就是各成员在经济上的限制与反限制。[2]理论上,合理运用上述措施,是不会对他国经济造成严重侵害的。但是,某些WTO成员为了自身局部的和眼前的利益,不惜背弃自己作出的承诺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利用规则,以公平贸易为借口,频频无端发起反倾销和实施保障措施。这方面最为突出的例子,莫过于2002年3月至2003年12月间美国依据其本国贸易法“201条款”采取针对外来钢铁进口产品的“保障措施”。

同时,技术壁垒花样不断翻新。技术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的贸易限制措施,正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频繁限制产品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武器。就我国而言,以提高检疫标准、增加检测项目、繁琐通关程序为手段的技术壁垒对我国外贸发展的约束日趋严重。此外,通过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知识产权、计量单位、电子数据交换等手段设置技术壁垒,也有愈发普遍的趋势。

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质疑

在目前的经济大环境下,国际经贸争端的解决的确是一个难题。而由于世贸组织在机制构建上的先进性,到WTO争端解决机构去,成为了许多国家解决争端的首选。但是,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不仅仅是纸面上的条文,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制得以实现。[3]笔者认为,在WTO背景下,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可以圆满解决国际经贸争端,还值得细细拷问。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况分析

世贸组织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SB),隶属于部长会议。DSB有权“设立专家组,采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暂停适用有关协定项下的关税减让和其他义务”。[4]尤为重要的是,DSB彻底改变了GATT实行的“协商一致”程序,代之以“反向协商一致”(negativeconsensus)的决策原则,即“一致反对,才能否决”。

可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GATT原有机制相比,qy、高效了许多。同时,这种机制倘若能够正常地进行运作,对于国际经贸争端中的当事方,尤其是经济实力强大的当事方,将是一种较为有力的约束。以往,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往往“仗势欺人”,实行霸权主义,造成对弱小国家贸易的极大损害;而出现WTO争端机制之后,即使是美国这样的超级贸易大国,在DSB的裁断面前,也难以凭借其经济强势,借助过去的“协商一致”原则,随心所欲地逃避任何制裁。WTO规则的qy甚至使世界头号强国——美国都感觉到有些吃不消。是否接受WTO体制,尤其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争端解决机制,曾经引发了美国国会内议员的激烈争论,并经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炒作,形成全国性的论战,著名学者杰克逊教授称之为“1994年大辩论”(theGreat1994SovereigntyDebate)。[5]

有人势必会说,“既然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如此重要的进步,那么国际经贸争端就大可以从容地提交DSB解决了。”这是一种典型的对WTO规则的崇拜,抑或说是迷信!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交往环境中,坦率的讲,笔者认为:没有所谓的“放之四海皆准”的解决途径。不同的客观条件,需要不同的解决途径。两个WTO成员发生了贸易争端,在组织规则框架内进行解决固然不失为一可行之道,但未必就是争端解决的最优选择。

(二)实证分析——“欧美301条款争端案”[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让我们就“欧美301条款争端案”的现实情况,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作进一步探究吧。

1998年11月25日,作为对美国动用“301条款”单方宣布即将对欧共体采取报复制裁措施的回应,欧共体向DSB提出要求与美国磋商,以解决《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问题。随后,又在1999年1月26日要求正式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欧共体的这一举动,把“美欧香蕉案”中气势汹汹的原告——美国推上了新案的被告席。

众所周知,“301条款”是美国贸易代表[7]用以威胁和压服外国政府贸易对手的重要手段,充分体现了美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霸权。其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单方认为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则有权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妥协,消除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者提供美国官方认可的赔偿。[8]它的主旨在于保证美国产品能够长驱直入和充分占领其他国家的国内市场。

因此,许多吃过“301条款”苦头的国家,在这一案件中,由欧共体牵头,一呼多应:巴西、加拿大、喀麦隆、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尔、中国香港、印度、以色列、牙买加、日本、韩国、以及泰国,先后纷纷要求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身份,参与本案的磋商谈判和专家组的审理程序。从双方实力对比上看,几可称为“旗鼓相当”。这种局面,在世界贸易发展史上,是十分罕见的。

本案专家组在1999年3月31日组建成立,经约九个月的审理,于1999年12月22日签发了审结报告书,并呈交DSB审批。其核心结论是:

第6篇: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摩擦;新特点;应对措施

当前世界经济迅速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更加频繁,国际贸易额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和激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起,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17起。2008年,我国面对的贸易摩擦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世界经济增速的放缓和不景气将导致国际贸易保护的加剧和贸易争端的增多。从2008年一季度的贸易摩擦情况看,共有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17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案金额达20亿美元,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5起,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有大幅度的增长。从涉案产品看,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机电等我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其中尤以纺织品贸易摩擦更为突出。如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中欧鞋业争端,中美钢铁业争端,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中日纺织品争端等。

一、我国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特点

(一)反补贴成为我国国际贸易摩擦最大的新特点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近几年全球反补贴案件数量总体在减少,而我国与这种趋势相反,我国在极短时间里骤然成为世界头号反补贴调查目标国。至今,我国共遭遇反补贴调查22起,其中加拿大7起,美国13起,澳大利亚和南非各1起。从2007年起,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频率创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史先例,反补贴成为我国贸易摩擦的新领域和热点。2008年一季度,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相继对我国产品提出反补贴调查或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是首次对我国产品发起反补贴、反倾销合并调查。早在2004年,加拿大就首开先河,对我国的烧烤架和钢制紧固件发起了反补贴调查。2006年11月,美国也改变了其20年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对我国铜版纸开始了首起反补贴调查。在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之前,反补贴调查是不可能发生的,但现在却频频出现。

(二)与我国发生国际贸易摩擦案件的贸易伙伴相对集中

我国与美、欧发生的贸易摩擦较突出,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欧洲反倾销调查的第一大国;2008年上半年我国对美出口1167.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9%,这是近7年来我国对美出口增速首次降至个位数,增幅远低于同期我国总体外贸出口21.8%的增速,较2007年同期对美出口增速回落9个百分点。我国对美出口呈全面萎缩状态,预计全年增长幅度很可能还要低于上半年的8.9%。

(三)我国遭遇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使相关产业受到影响

从2000年至今,我国生产的柠檬酸先后遭遇了美国、泰国、乌克兰、南非等诸多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我国柠檬酸遭遇美国的“双反”调查,是继2007年遭遇欧盟的反倾销之后,对整个行业影响最大的一次。美国是我国柠檬酸的第一大国际市场,约占总市场份额的10%,美国市场对我国柠檬酸产业的发展来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的柠檬酸企业面临着欧盟征收的高达49%的反倾销税,同时又面临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调查,从长远来看,这必将给我国的柠檬酸产业带来一定的冲击。

(四)国际贸易摩擦的产品、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

2007年我国成为世贸组织争端案件中作为被诉方次数最多的国家。从产品看,纺织品成为贸易摩擦的热点,但已从个别产品的倾销与摩擦阶段,开始逐步向多产业贸易摩擦和结构性贸易摩擦方向发展;从领域看,从货物贸易向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方向发展;从国别看,已从欧美贸易摩擦,向美日贸易摩擦到今天的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摩擦的发展。如阿根廷、韩国、日本、菲律宾等贸易伙伴对我国玩具、轮胎、食品等设置技术性的贸易壁垒,限制甚至禁止我国出口相关产品;2007年6月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制度正式生效,对产品的环保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产品的技术准入门槛;巴西、阿根廷对我国产品设置最低进口限价和违反周边规则的进口许可措施;美国利用“337知识产权调查”,遏制我国高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的出口。

二、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措施

(一)正确制定和运用补贴政策,避免不符合WTO规则的补贴

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取消补贴,补贴是国家鼓励外贸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只有政府实施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或政府支配下的私人机构行为才构成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主要以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为主。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二是有专向性但符合规定条件的补贴,包括研发补贴、落后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这是我们要充分利用的。可诉补贴具有双重性质,没有绝对禁止,但在给其他成员产生不利影响时则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我们应慎用。政府要加强对反补贴的认识,尽快熟悉游戏规则。要积极调整政策,规范促进贸易的政府行为。政府应该设法通过提高政府效率等手段,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来鼓励出口,不要直接进行各种税费减免和补贴。反补贴调查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部门,工作量大,协调困难。因此,政府部门协作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我国各级政府的各种补贴名目繁多,补贴政策既多又杂,难免有些补贴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冲突。各级政府在已有的或将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对现有各种补贴措施应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已颁布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应集中清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法规规章审查工作,确保新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WTO原则规则以及我国加入世贸承诺相符合,充分体现法制的统一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二)调整经济发展的战略、体制和政策,消除引发国际贸易摩擦的自身因素

1、建立和完善政府的权威信息与交换机制,并且建立预警机制。对进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生产量、利润与亏损等进行通报,进行信息交换。贸易主管部门、国内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产品国内生产、销售与进出口情况。一方面,对进口产品数量猛增,对可能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威胁进行预警。另一方面,对那些大批量单一产品的大量出口,可能引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适用进行预警,并对出口产品多元化、出口国多元化提出建议;政府部门还要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相应的机构,对相关的事务做出快速的反应,避免经过繁琐的程序,耽误时机。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框架下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为基础,修改并完善现有产业损害相关规则,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综合起来运用,使之适应全面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的需要。

2、在经济体制和制度方面,应该按照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尽快完成国有企业改革,深化价格和市场改革,以消除可能诱发国际经济摩擦的体制和制度因素,并结合多边和双边谈判,尽快获得更多的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摆脱在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中的被动局面。遵守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3、慎用贸易救济措施。作为国际规则允许的保护措施,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可以使用,但必须是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使用,更不能因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而滥用。在动用贸易救济措施时,不仅要衡量受保护产业的收益,更要计算相关产业受到的损害。只有在得出对大于失的情况下才能动用保障措施。否则,不仅对国内经济得不偿失,而且很可能引起国际贸易摩擦。

4、采用国际规则和标准。应该树立国际化观念,尽可能采用国际经济规则和国际技术标准。如果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标准存在严重缺陷,我国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和标准。但是国内规则和标准一定要比国际规则和标准更科学合理。同时,新的国内规则和标准要尽量与国际规则和标准保持一致或“兼容”,使得国际标准向新国家标准的转换简单便捷,并且不必付出太大的成本。

(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促进他国的贸易自由化

1、完善WTO的中性规则。即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容易滥用、并且对所有WTO成员都不利的规则,特别是争端解决规则和反倾销规则,以尽量减少这些规则存在的漏洞,避免其他国家利用规则漏洞来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和挑起中外贸易摩擦。

2、完善约束发达国家的规则。首先,约束发达国家切实履行以往开放市场的承诺,特别是纺织品和服装市场开放以及削减农产品补贴方面的承诺;其次,要求发达国家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特别是扩大发展我国优势产品的市场准入;最后,在贸易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新议题的谈判中,尽量明确发展我国国际贸易中应该得到的正当利益。

3、完善约束发展中成员的规则。贸易保护主义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目前,发展我国的贸易保护行为日益凸现,严重阻碍了发展我国之间的相互贸易,特别是使我国深受其害。我们应该转变观念,通过完善有关规则,促进发展我国国内市场的开放。

4、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在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有些规则存在很大漏洞,导致其他WTO成员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特别保障等贸易限制措施。应该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应该学会讨价还价,通过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来弥补这些漏洞,避免由此引起的中外贸易摩擦。

(四)积极提升企业自身发展和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企业发展不能完全靠政府补贴,要靠科技、品牌、效率和质量参与国际竞争。及时制定适当的营销策略,最大限度地获取出口利益的同时避免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企业应通过调整和完善出口战略,实现市场多元化,分散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的风险。企业一旦涉案,要积极应诉,因为只有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和企业才可以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其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于永达,戴天宇.反倾销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赵晓,柳阳.再论我国崛起之“国际经济摩擦时代”[J].国际经济评论,2005(4).

3、杨仕辉.国际保障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我国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5(1).

第7篇: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摩擦;新特点;应对措施

当前世界经济迅速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更加频繁,国际贸易额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和激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起,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17起。2008年,我国面对的贸易摩擦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世界经济增速的放缓和不景气将导致国际贸易保护的加剧和贸易争端的增多。从2008年一季度的贸易摩擦情况看,共有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17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案金额达20亿美元,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5起,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有大幅度的增长。从涉案产品看,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机电等我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其中尤以纺织品贸易摩擦更为突出。如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中欧鞋业争端,中美钢铁业争端,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中日纺织品争端等。

一、我国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特点

(一)反补贴成为我国国际贸易摩擦最大的新特点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近几年全球反补贴案件数量总体在减少,而我国与这种趋势相反,我国在极短时间里骤然成为世界头号反补贴调查目标国。至今,我国共遭遇反补贴调查22起,其中加拿大7起,美国13起,澳大利亚和南非各1起。从2007年起,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频率创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史先例,反补贴成为我国贸易摩擦的新领域和热点。2008年一季度,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相继对我国产品提出反补贴调查或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是首次对我国产品发起反补贴、反倾销合并调查。早在2004年,加拿大就首开先河,对我国的烧烤架和钢制紧固件发起了反补贴调查。2006年11月,美国也改变了其20年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对我国铜版纸开始了首起反补贴调查。在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之前,反补贴调查是不可能发生的,但现在却频频出现。

(二)与我国发生国际贸易摩擦案件的贸易伙伴相对集中

我国与美、欧发生的贸易摩擦较突出,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欧洲反倾销调查的第一大国;2008年上半年我国对美出口1167.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9%,这是近7年来我国对美出口增速首次降至个位数,增幅远低于同期我国总体外贸出口21.8%的增速,较2007年同期对美出口增速回落9个百分点。我国对美出口呈全面萎缩状态,预计全年增长幅度很可能还要低于上半年的8.9%。

(三)我国遭遇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使相关产业受到影响

从2000年至今,我国生产的柠檬酸先后遭遇了美国、泰国、乌克兰、南非等诸多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我国柠檬酸遭遇美国的“双反”调查,是继2007年遭遇欧盟的反倾销之后,对整个行业影响最大的一次。美国是我国柠檬酸的第一大国际市场,约占总市场份额的10%,美国市场对我国柠檬酸产业的发展来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的柠檬酸企业面临着欧盟征收的高达49%的反倾销税,同时又面临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调查,从长远来看,这必将给我国的柠檬酸产业带来一定的冲击。

(四)国际贸易摩擦的产品、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

2007年我国成为世贸组织争端案件中作为被诉方次数最多的国家。从产品看,纺织品成为贸易摩擦的热点,但已从个别产品的倾销与摩擦阶段,开始逐步向多产业贸易摩擦和结构性贸易摩擦方向发展;从领域看,从货物贸易向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方向发展;从国别看,已从欧美贸易摩擦,向美日贸易摩擦到今天的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摩擦的发展。如阿根廷、韩国、日本、菲律宾等贸易伙伴对我国玩具、轮胎、食品等设置技术性的贸易壁垒,限制甚至禁止我国出口相关产品;2007年6月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制度正式生效,对产品的环保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产品的技术准入门槛;巴西、阿根廷对我国产品设置最低进口限价和违反周边规则的进口许可措施;美国利用“337知识产权调查”,遏制我国高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的出口。

二、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措施

(一)正确制定和运用补贴政策,避免不符合WTO规则的补贴

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取消补贴,补贴是国家鼓励外贸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只有政府实施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或政府支配下的私人机构行为才构成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主要以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为主。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二是有专向性但符合规定条件的补贴,包括研发补贴、落后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这是我们要充分利用的。可诉补贴具有双重性质,没有绝对禁止,但在给其他成员产生不利影响时则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我们应慎用。政府要加强对反补贴的认识,尽快熟悉游戏规则。要积极调整政策,规范促进贸易的政府行为。政府应该设法通过提高政府效率等手段,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来鼓励出口,不要直接进行各种税费减免和补贴。反补贴调查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部门,工作量大,协调困难。因此,政府部门协作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我国各级政府的各种补贴名目繁多,补贴政策既多又杂,难免有些补贴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冲突。各级政府在已有的或将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对现有各种补贴措施应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已颁布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应集中清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法规规章审查工作,确保新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WTO原则规则以及我国加入世贸承诺相符合,充分体现法制的统一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二)调整经济发展的战略、体制和政策,消除引发国际贸易摩擦的自身因素

1、建立和完善政府的权威信息与交换机制,并且建立预警机制。对进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生产量、利润与亏损等进行通报,进行信息交换。贸易主管部门、国内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产品国内生产、销售与进出口情况。一方面,对进口产品数量猛增,对可能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威胁进行预警。另一方面,对那些大批量单一产品的大量出口,可能引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适用进行预警,并对出口产品多元化、出口国多元化提出建议;政府部门还要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相应的机构,对相关的事务做出快速的反应,避免经过繁琐的程序,耽误时机。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框架下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为基础,修改并完善现有产业损害相关规则,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综合起来运用,使之适应全面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的需要。

2、在经济体制和制度方面,应该按照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尽快完成国有企业改革,深化价格和市场改革,以消除可能诱发国际经济摩擦的体制和制度因素,并结合多边和双边谈判,尽快获得更多的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摆脱在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中的被动局面。遵守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3、慎用贸易救济措施。作为国际规则允许的保护措施,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可以使用,但必须是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使用,更不能因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而滥用。在动用贸易救济措施时,不仅要衡量受保护产业的收益,更要计算相关产业受到的损害。只有在得出对大于失的情况下才能动用保障措施。否则,不仅对国内经济得不偿失,而且很可能引起国际贸易摩擦。

4、采用国际规则和标准。应该树立国际化观念,尽可能采用国际经济规则和国际技术标准。如果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标准存在严重缺陷,我国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和标准。但是国内规则和标准一定要比国际规则和标准更科学合理。同时,新的国内规则和标准要尽量与国际规则和标准保持一致或“兼容”,使得国际标准向新国家标准的转换简单便捷,并且不必付出太大的成本。

(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促进他国的贸易自由化

1、完善WTO的中性规则。即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容易滥用、并且对所有WTO成员都不利的规则,特别是争端解决规则和反倾销规则,以尽量减少这些规则存在的漏洞,避免其他国家利用规则漏洞来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和挑起中外贸易摩擦。

2、完善约束发达国家的规则。首先,约束发达国家切实履行以往开放市场的承诺,特别是纺织品和服装市场开放以及削减农产品补贴方面的承诺;其次,要求发达国家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特别是扩大发展我国优势产品的市场准入;最后,在贸易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新议题的谈判中,尽量明确发展我国国际贸易中应该得到的正当利益。

3、完善约束发展中成员的规则。贸易保护主义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目前,发展我国的贸易保护行为日益凸现,严重阻碍了发展我国之间的相互贸易,特别是使我国深受其害。我们应该转变观念,通过完善有关规则,促进发展我国国内市场的开放。

4、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在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有些规则存在很大漏洞,导致其他WTO成员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特别保障等贸易限制措施。应该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应该学会讨价还价,通过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来弥补这些漏洞,避免由此引起的中外贸易摩擦。

(四)积极提升企业自身发展和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企业发展不能完全靠政府补贴,要靠科技、品牌、效率和质量参与国际竞争。及时制定适当的营销策略,最大限度地获取出口利益的同时避免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企业应通过调整和完善出口战略,实现市场多元化,分散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的风险。企业一旦涉案,要积极应诉,因为只有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和企业才可以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其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于永达,戴天宇.反倾销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赵晓,柳阳.再论我国崛起之“国际经济摩擦时代”[J].国际经济评论,2005(4).

3、杨仕辉.国际保障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我国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5(1).

第8篇: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

一、TRIPS协议产生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自1947年缔结以来,共进行了八个回合的谈判。在前七个回合的谈判中,都是以减免关税为谈判的主要内容,从来没有涉及过知识产权。直到乌拉圭回合才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谈判的内容,并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一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随着199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TRIPS协议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中的一个部分。与此相应,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也突现了出来。这样,当今的国际贸易也就有了三大内容,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TRIPS协议所说的知识产权,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从贸易的角度出发,TRIPS协议主要强调了以下一些内容: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这反映了作为计算机软件大国的美国的利益,也反映了软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强调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强调了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尤其是强调了对于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在专利保护上,强调了对几乎所有的发明都应当给予专利保护,统一了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除以上之外,还突出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第一次纳入国际公约的范围。

在合法的贸易中,既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可能不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在假冒商品的贸易中,则始终存在打击假冒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不论是假冒他人的商标、厂商名称和商品包装等,还是盗版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有技术,都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所以,TRIPS协议的原有题目是“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重点之一是强调打击假冒商品,从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二、TRIPS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关系

在TRIPS协议产生以前,国际上已经有一大批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存在。TRIPS协议在贸易的角度定义或强调知识产权的同时,还明确了它与其中的四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关系。依据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遵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性条款,但不包括协议明确排除在外的条款,也不包括两个公约的程序性条款。这实际上意味着,TRIPS协议关于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和版权的保护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协议本身,还包含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性条款。可以说,关于工业产权的保护标准是TRIPS协议加巴黎公约,关于版权保护的标准是TRIPS协议加伯尔尼公约。而且,TRIPS协议关于工业产权和版权的保护标准高于巴黎公约或伯尔尼公约的标准。

TRIPS协议还提到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罗马公约,又称邻接权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处理与这两个公约的关系上,TRIPS协议采取了另一种方式,即在相关条文中列举了或强调了两个公约中某些内容,并做出了适当的修订。这样,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来说,在关于邻接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上,可以只考虑TRIPS协议的要求,而不必考虑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由此看来,TRIPS协议提供的关于邻接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标准,低于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三、争端解决程序

TRIPS协议明确规定,当成员之间就本协议的执行发生争端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进行协商和解决。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中,《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协议,为成员解决各种贸易争端,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争端提供了一整套程序,如争端的发起、磋商、争端解决小组的裁定、上诉和执行有关裁定的监督等。根据规定,如果败诉方不执行或没有完全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胜诉方采取不同程度的贸易制裁措施,直到败诉方完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这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国际上第一次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使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带有了某种贸易上的强制性。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把TRIPS协议看作是实体性规定,把争端解决程序看作是程序性规定。

四、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成立,对于世界贸易组织不同类别的成员来说,TRIPS协议生效的日期不一样。根据TRIPS协议的过渡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有一年的过渡期,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对于发展中国家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有一个目前一日期起的四年过渡期,也就是说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日起有五年的过渡,于2000年1月1日生效。对于最不发达国家,享有自1996年1月1日起的10年过渡期,于2006年1月1日生效。这样,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日起,实际上享有11年的过渡期。

中国无论是作为发展中国家还是作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都可以享有五年的过渡期。早在1997年,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加入世贸谈判的进展,就已经宣布放弃过渡期的优惠。现在,2000年1月1日已经过去,五年的过渡期已经毫无意义。这实际意味着,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必须完全执行TRIPS协议。中国全面执行TRIPS协议,主要是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是在知识产权的实施方面。这既包括有关的法律规定要符合协议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也包括在实践中有效地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包括在有关的进出口贸易中有效地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

第9篇: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由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脱胎于关贸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ri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gatt与WTO跟所有其他国际机构表大的区别之一,就是它们有一个争端解决机制。gatt是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多边法律体系,也是一个准国际贸易组织。由于众多缔约方政治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自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和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在gatt体制下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会随着国际贸易秩序的变化而变化。gatt是维系国际贸易健康发展和各缔约方利益平衡的主体。任何缔约方特别是贸易大国有悖于gatt规则的单方面行为,都会或多或少地给其他缔约方带来损害或损失。换句话说,缔约方之间发上贸易争端是不可避免的。所以,gatt专门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gatt的规定,一旦缔约方之间发生了特定的贸易纠纷,他们必须按照原协定的争端解决方式,首先进行双边多边协商,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交缔约方全体或其他有关机构来判断是非曲直,以合理地解决争端。

自gatt于1947年在日内瓦签订后,gatt解决争端的主要机构一缔约方全体,先后受理并成功地解决了100多起各种类型的贸易争端,为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作出了贡献。其重要意义在于:(1)它使缔约方在发生争端时有章可循。在多边贸易领域的争端由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避免贸易大国援引国内法律程序通过双边途径解决。(2)它具有协调各缔约方履行义务和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gatt规则的作用。(3)它是gatt管理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4)它可以棋查catt的可行性,发现问题就作修改和补充,不断发展和完善gatt体制。

尽管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尤其在早期成效比较显著,但它并非十全十美。从gatt产生后,其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一直受到各缔约方的指责。其中最大的缺陷是解决争端的过程太慢,以至于许多当事国不愿意把时间性较强的案件提交给gatt解决,究其原因,各步程序缺乏明确的时间限制。这对gatt的威信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再有,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机构-专家组的成员组成按规定必须得到争端各当事方明示的同意,这使得专家组的成立相当困难;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另一个重要缺陷是它的“巴尔干化”即“碎片化”现象。gatt自身和历次回合的谈判达成的协议均含有争端解决条款,这些条款形成了一种“各自为政”的争端解决机制,彼此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

直到WTO成立以前,红过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才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争端解决机制。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键性文件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该谅解书全面规定了wtd解决争端的一般原则、政治方法、法律方法、裁决的执行与监督,以及补救办法等。

1.一般原则

(1)适用范围:该谅解适用于WTO的所有协议。但是否适用诸边协议,要由这些协议的成员决定。另外,在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标准、海关估价、卫生和植物检疫、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中,有若干争端解决的特殊规定。若遇有与该谅解冲突时,服从这些协议中的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之间有冲突,则由争端解决机构决定采用哪种规定。mto成员依WTO协议和该谅解的权利义务之争,也适用该谅解。

(2)谅解的实施。WTO规定,WTO理事会负责。争端解决事宜,并为此专设争端解决机构(英文名称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由WTO成员组成,统辖各协议之争端解决事宜。dsb负责实施该谅解,其职责为成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审案报告,监督裁决或建议的执行,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dsb的决定须以各方一致意见的方式作出。

(3)争端解决的目的与原则。争端解决机制旨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维护WTO成员的权利义务,依国际法的习惯规则,澄清WTO各协议的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削弱WTO成员的既有权利义务。争端解决的目的,在于促使撤销与WTO各协议不符的措施,若一时撤销有困难,作为临时措施,当事方可寻求补偿的救济办法。最后的救济办法才是dsb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争端解决程序,须按诚信原则使用,不得用于要挟或报复的目的,凡是侵害WTO协议规定的权利和行动,即初步推定构成他方利益丧失与损害。

2.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

(1)磋商(谅解书第4条)。争端当事方须先磋商解决争端。一方如果根据某个有关协议提出了磋商请求,接到请求的成员(双方同意的时间除外)应自收到请求的10天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在收到请求后不超过30天内,真诚地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果该成员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未作出答复,或未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或双方另外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磋商,或经60天磋商未果,请求磋商的成员可直接请求成立一个专家组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磋商的请求须通知dsb和有关机构,并以书面形式陈述有关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磋商应秘密进行,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经当事人同意可参与磋商,芳当事方不同意,则第三方可另行要求单独磋商。

(2)斡旋、调解和调停(谅解书第5条)。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使用该方法可在成立专家组的前后任何时间使用。WTO总干事依其职权可就争端事项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3.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1)专家组审案。

a、专家组的建立。起诉方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后,dsb应在请求提出15天内就此请求召开会议并将此请求列入朋dsb的正式议程,召开该会议的通知应在10天天前预先发出。除非在该会议上dsb一致反对成立专家组,否则将在下一次会议上成立专家组。

b、专家组的职责:按烈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当事方提交dsb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客观分析事实,适用规则,作出有助于dsb制定各项建议或按照协议中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报告。

c、专家组的具体工作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争端各方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前,向专家组提交各自对争端的事实及理由的意见书;

第二阶段:在第一次会议上,申诉方提出申诉,被诉方作出答辩。正式的辩论在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上进行;

第三阶段:如果一方提出科技方面的问题,专家组将指定一专家评审组提出咨询报告;

第四阶段:专家组向各方提交报告的陈述部分,争端各方可在两周内提出意见。然后专家组向争端各方提出中期报告,包括调查结果和结论,争端各方可在一周内提出复议报告,包括调查结果及结论,争端各方可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时间不超过两周,这期间专家组可与争端各方再进行协商;

第五阶段: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三周后终期报告向所有WTO成员公布布;

第六阶段:如果专家组认为被指控的措施与WTO有关协议不符,专家组应向有关被控方提出有关措施与WTO协定或协议相符的建议,同时,它还可向被控方提出如何执行建议的方法;

第七阶段:如果任何一方均不提出上诉,也未出现一致反对专家组建议的情况,dsb在专家组的报告公布后的60天内予以采纳。

(2)上诉机构复议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专家组程序中的争端各方提供了上诉的可能,但是,上诉只能诉及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及专家组所作出的法律解释。

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每一次的上诉由上诉机构中的3名成员审理。他们可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就法律事项作出的裁决或决定。一般上诉审理不得超过60天,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作出30天后,除非dsb一致反对,dsb将决定予以采纳。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3)争端裁决的执行与补救方法及监督

谅解书强调“为了所有成员的利益,dsb所作出的建议或裁决必须迅速执行,以确保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

在dsb决定采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30日内所举行的会议上,争端各方必须就如何执行建议表明态度,如果确实无法立即执行,则由dsb给予一“合理的期限”。如在此期限仍无法执行,被诉方必须与控诉方再进行谈判以达成一项双方接受的补偿办法。

如果30天后仍无法达成满意的补偿办法,则控方可要求dsb授权中止其对被诉方的减让或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dsb都将密切注视所通过的建议或裁决执行情况,且任何未解决的案件都将保留在议程之内,直到争议解决为止。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贡献

在当今世界上,被称为“经济联合国”的WTO跟所有其他国际机构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它有一个争端解决机制。没有争端解决机制,这些规则将无法执行,这个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组织将毫无意义。WTO的程序强调法律规则,因而使贸易制度更加完全和有可预见性。WTO成立以来取得的巨大成绩,几乎都离不开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可以说,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中流砥柱,为全球经济的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争端解决机制减少了单边行动,特别是对弱小国家来说,它是公平贸易的重要保证。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减少了国际经贸领域爆发贸易战的可能性,而且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取得了与发达国家平等的谈判地位。在此机制下,各成员国权利与义务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能将其不符合WTO规则的做法强加于另一方。

新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除非WTO成员一致反对通过争端解决专家组的报告,否则一律视为通过该报告。这一重大转变使贸易大国动辄使用否决权从而主宰争端解决结果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贸易小国的权利在多边机制下有了充分的保障,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加入WTO的重要原因之一。

截止1999年11月26日,各成员国已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185件申诉,其中有许多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有关贸易做法提出申诉并获胜的案例。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之所以能起到这样的作用,除了因为WTO在世界范围内的巨大影响以及该机制在WTO中的重要地位,更重要的是该机制本身的不断完善和它所具有的特性。

四、争端解决机制的特性及律师参与的可能性

第一,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较高程度的统一性。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其“巴尔干化”现象。与gatt相反,虽然“乌拉圭回合”各单项多边协议分别规定了争端解决程序,但它们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这种统一的机制对于提高解决争端的效率和加强各争端解决程序之间的协调,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这是很多国际组织所不具有的。首先,谅解书硬性规定了各个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限,而且这些时限总体上比gatt的有关规定较短,从而从程序上防止了案件的拖延和积压。其次,谅解书除了强化了原有的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之外,又新增了一种法律方法,即上诉。尽管上诉机构的管辖权具有严格的限定,但它的复审结论一经dsb通过,争端当事人应无条件接受。另外,谅解书还在裁决或建议的执行方面建立了一套监督程序,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dsb决定的实施。

最后,更值得为人称道的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准司法性和诉讼性质。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套机制是建立在像《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这样的具有程序法律性质的国际多边协议之上的,其规则和程序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一定的强制性。其次,从dsb特别是在该机制中起关键作用的专家组的人员组成、超然地位、职责、工作程序以及其所作裁决的效力来看,几乎和一般司法程序中的法庭没有什么两样。另外,如上所述,该机制还具有相当严格的时限、上诉复审以及相应的救济方法和监督机制。因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这套机制的完整、有效。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所具有的这种准司法性和诉讼性质从根本上保证了该机制的公平、公正和实效。

因此,该机制从正式运作以来,得到了WTO成员国的一致好评和信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实力同发达国家相比处于绝对劣势,一旦发生贸易争端,尤其需要一种公平公正的裁判机制,用程序上的平等来抵消实力上的不平等,以使争端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从该机制的实际运作来看,它也没有辜负国际社会的期望。例如,在被称为“WTO第一案”的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中,贸易小国委内瑞拉就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公正的天平战胜了世界头号经济大国美国,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也为该机制确立了权威。

中国在贸易总量上居世界第十位,但由于长期处于WTO多边体系之外,因而经常受到不公正和歧视性待遇而投诉无门。仅建立在双边基础之上的经贸关系是脆弱的,在利益驱动下,对方国家可以动辄以其国内立法为制裁的依据,从而出现双边经贸关系受单方面国内法制约的不正常、不公平现象。较典型的如美国对我国频频以动用“301”条款相要挟,欧盟任意对我国施加进口配额限制,以及在我国产品进口国经常出现的对我国产品使用特殊质量和技术要求等,这些均因无多边约束机制而得以引发。

而最为不利的是由于无多边正当解决机制加以裁判,一些专门对我国实施的歧视性作法成为普遍接受的规则。其中最典型的是各国在反倾销法的实践中普遍对我国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即不承认我国国内价格作为测定有否倾销差价存在的依据,而专横地以其任意选定的第三国价格作为我国生产要素的“替代价格”,使我国产品在反倾销案中很难逃脱被裁以高额反倾销税的厄运。这种规则在十几年前对我国适用尚有一定道理,但在今天看来却严重背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有长足发展的现实。面对如此作法,我国虽然可以举出大量理由加以反驳,然而我们不可能期望在别国国内立法的范围内找到进行辩驳的论坛,因而必须掌握使用WTO的这个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多边权利和利益的平衡来寻求公正解决的途径。

可见,加入WTO,可以充分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正当利益,使我们获得公正得多的经贸环境,并在许多领域免受贸易歧视。这将有利于获得稳定、更有可预见性的市场,从而提高我国产品与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所以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并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从以上有关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和特性的论述可以看出,参与该机制必须具有丰富的国际贸易知识和娴熟的法律诉讼技能,而在这方面两者兼备的律师应该大有作为。中国加入WTO之后,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专业领域会进一步对外开放,因此,中国律师界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同时也将获得前所未有的机遇。届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中国律师来讲,自然也会大有可为的。

五、律师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根据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情况和WTO成员国参与该机制的具体操作经验,我国律师将可以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首先,我国中央政府及省级政府外贸部门应选聘兼备丰富国际贸易经验和娴熟国际经济法特别是WTO有关规则操作技能的资深律师组建自己的律师团。在有关法学专家的协助下进行WTO争端解决机制实际操作的研究探讨,并由其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时,展开和WTO秘书处专门法律专家及其他有经验的成员国有关团体的广泛交流和协作,在必要的时候可向其申请法律援助。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wpo秘书处有专门法律专家,在任何WTO争端中援助发展中国家,并为其提供律师。该服务由mto技术合作培训司提供,目前,已有许多发展中国家使用该种服务。我国作为一个新入门的成员,尤其需要这方面的援助。

其次,律师团应参与国家有关外贸法规和措施的制定与整理,保证其符合WTO的规则,并最大限度地利用该争端解决机制。律师团体师还可以为有关外贸部门提供与争端预防和解决有关的法律咨询及服务。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难免会涉及WTO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果有律师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批写符合WTO游戏规则的合约等法律文件,出具经过科学论证的法律意见书,就能做到未雨绸缪,预防和化解争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律师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重要也是最能发挥律师作用的地方,就是代表国家在WTO争端中“起诉”和“应诉”。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的各个阶段,律师都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是各自职责及利益代表方有所不同而已。具体来讲,在争端发生之后,有关部门就应在律师的协作之下,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有关协议和争端发生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拟定争端解决方案,制定相应的对策。

在争端的磋商阶段,律师应严格按照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的要求,制作磋商请求书,陈述有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将请求书按规定时限递交给对方并通知dsb和有关机构。相反,若是对方提出磋商请求,则应按规定时限作出答复。在具体的磋商过程中,律师可作为谈判代表参与磋商的整个过程,用其法律知识和谈判技能维护本方利益。

在斡旋、调解和调停中,律师也可配合具体当事人协同工作,把好法律关,并积极为争端解决出谋划策。

若磋商、斡旋、调解或调停未果,则应在规定时限内向dsb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并拟定对争端事项的事实及理由的意见书。在配备专家组成员的过程中,应主动配合秘书处的工作,展开调查,争取对未方最为有利的专家成员进入专家组。在专京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之前向专家组递交上述意见书。在专家组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上,代表本方提出申诉;若作为被诉方,则代表本方作出相应的答辩。会后,认真研究双方的意见和答好,精心准备本方的辩论策略和详细的辩论词。在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上,则要全力以赴地同对方展开正式辩论,最大限度地争取有利于本方的结果。会后,认真研究由专家组提交的案件陈述部分报告,在两周内提出意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此后,精心研究专家组提出的中期报告,就报告的事实和结论部分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协助本方提出复议报告。如认为存在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情况则应及时提出相应的复议请求,并与专家组积极展开协商,争取尽量反映和落实本方的意见。在专家组提出终期报告后,根据报告结果,权衡利弊,协助本方作出接受或不接受该报告的决定。若接受,则配合本方动员dsb,以避免该报告被dsb一致反对而被推翻。若不予接受,则动员dsb,争取一致反对而推翻该报告。若不能以一致反对推翻该报告,则应作好上诉准备。

根据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上诉只能诉及专家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及其所作的法律解释,所以,律师必须就上诉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解释作全面的阐述,以备上诉机构审理。

最后,如争端裁决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执行的情况下,被诉方将与本方进行谈判以达成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若无法如期达成满意的补偿办法,则本方可要求dsb授权中止其对于被诉方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在此过程中仍需律师提供谈判和程序法律方面的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