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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全面排查和整治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各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强化各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局决定成立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三、集中开展大宣传、大培训
与2014年6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大力开展《省消防条例》宣传活动。各工业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新方式,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开展《条例》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动广大群众学习了解《条例》,在全县工业企业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
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工业企业要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级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确保每个企业至少有2名具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工作人员。
强化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各工业企业要组织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操作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确保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每班至少1名以上人员持证上岗,其他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四、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2014年7月1日-7月20日)
(一)本单位
1、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2、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二)各工业企业
1、各企业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2、各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各企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5、各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各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各企业的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室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8、各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9、各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是否整改到位,社会单位因消防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分管领导、落实到具体岗位、落实到每个环节。要加大对整治行动工作督导力度,对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将实行问责。
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七进”工作。以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为着力点,采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形式,牢固树立人人参与消防的理念,努力提升全乡群众和社会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二、组织领导
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乡消防宣传“七进”工作领导小组,乡长任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乡安办,由同志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内容
各村(居)及乡级各单位要紧密围绕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这个中心,把宣传教育内容与本乡实际相结合,丰富活动形式和教育内容,切实让全乡单位、群众从消防宣传活动中学到知识、提升意识,成为消防宣传“七进”工作受益者。
(一)消防宣传进机关
1.乡政府每季度要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力争到年底对机关各部门、各社区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2.乡安办要落实消防宣传教育职责、消防工作规章制度,目标责任落实。健全消防宣传组织和制度,完善年度消防宣传工作计划、方案和本单位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员参加的消防安全培训和逃生自救演习。所有机关干部达到“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要求。
3.完善各类工作制度、档案台账等基础资料,利用单位广播、电子屏幕、张贴标语等进行宣传教育,办公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或专栏,公共区域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语,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二)消防宣传进学校
1.消防安全教育内容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人,建立健全档案。组织开展“暑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行动”。
2.督促指导各小学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制度,保证消防器材设施完整好用,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等符合消防规划要求;制定消防安全疏散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灭火疏散演习。让教职工懂得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3.各学校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场所,配备消防图书、挂图、音像制品等消防宣传资料和常用消防器材;聘请消防官兵或派出所消防民警担任校外消防辅导员。
4.各学校要在校内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不少于2个,设置消防宣传户外公益广告牌不少于3块,并利用校报、橱窗、板报、校园电视、广播、网站等阵地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每学年与辖区内每所学校至少共同组织一次大型消防宣传活动,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三)消防宣传进社区
1.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文明社区”、“平安社区”、“网格化管理”等工作内容;制定完善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居民防火公约》,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老弱病残户防火巡查等制度,明确社区消防宣传教育责任人。
2.各社区,推举以网格员、治保员为骨干、热心消防公益的志愿者为主的“社区消防平安大使”;每半年组织一次“社区消防平安大使”消防知识技能培训,每年对“平安大使”服务活动进行总结,考评和表彰。
3.各社区要在消防栓或消防用水池、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处设置明显标识及操作示意图;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公共消防设施检查、保养、维护,确保完整好用。
4.各社区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或防火检查自查互查活动,每半年开展一次逃生疏散演练,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4次的家庭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安全疏散等消防宣传活动,建立健全各类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5.每年“119”消防日、“五一”、“十一”、“两会”、春节等重大节日、重点时期,各社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四)消防宣传进企业
1.全乡各生产企业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企业工作责任考评内容,明确工作计划、目标和责任人,完善基础档案;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到企业文化教育中,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教育宣传和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安全疏散等演习;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板、标语,经常性地利用广播、电子屏幕等开展三提示工作;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必须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使所有员工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举措,会报警、会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2.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完善灭火应急预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加强消防设施器材保养维护,并制作醒目的标识,配有操作使用方法文字或图例说明。
(五)消防宣传进农村
1.各村(居)要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建立村民义务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制定完善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经常组织村民参加学习,适时组织村民开展灭火演练;利用集市、节庆、民俗活动等时机和广播、宣传队等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根据农村夏收、秋收等农忙时节和火灾多发季节特点,开展有重点、有针对性、形式多样的防火宣传。年内,村民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率达到90%,村干部、民兵和成年人掌握并做到“一懂三会”。
2.自然村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宣传牌、宣传栏和警示标语等;在易发生山火的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性标语口号。有条件的自然村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室,配备相应的消防宣传资料与消防器材。
3.针对留守儿童、孤独老人、智障残疾人员建立邻里守望制度,上门宣传消防知识、查找隐患,落实紧急情况时的救助人员。
(六)消防宣传进家庭
1.各村(居)要将家庭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五好文明家庭”、乡规民约、邻里守望等创建、评定内容,开展以“发放一份居民防火公约、制定一份家庭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消除隐患、组织一次家庭疏散演练”为主要内容的“四个一”活动。
2.要加强家庭防火检查,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空巢家庭及留守妇女、儿童家庭建立联系制度,结成邻里看护的帮扶对子,定期开展上门式消防安全宣传服务。
3.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家庭配备必要的报警、灭火、照明、逃生自救器材。
(七)消防宣传进网站
1.政府网站开设专门栏目,宣讲消防安全常识。
2.大力推进“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营,专题策划信息内容、形式、时机和发送对象。在重大安保活动及节庆活动等重点期间,每天向“目标人群”发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等。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清此项工作重要性。
要树立消防宣传是火灾防控的“源头”工作和“第一道防线”的意识,切实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要制定宣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严格落实责任和奖励激励措施,强力推进工作开展。
(二)全民动员,突出区域宣传的重点。
各村(居)、乡级各单位要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教育职责为抓手,积极组建消防志愿者队伍,壮大宣传队伍力量,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整体推进“七进”工作。活动中,活动要紧扣辖区消防安全实际和区域火灾特点,在兼顾一般的基础上,突出对火灾防控重点行业、部门、区域和消防意识相对薄弱的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培训。特别是对于孤、寡、老、幼、弱、病、残等弱势群体,要做到入户宣讲、定期回访,着力补齐消防安全教育短板,推进消防宣传工作整体上水平。各村(居)组建的消防志愿者队伍至少10人以上,并请将名单于1月30日前报乡安办。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结合疫情防控和水利行业工作重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及时化解消防安全风险、消除隐患,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站,负责组织对全镇水利行业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部署安排,并协调有关指导督查事宜。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复工复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要支持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期间消防安全工作,要指导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等措施,有效杜绝违规动火违规储存等不安全行为,要通过网络授课、现场教学等方式,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不断提升返岗复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基本安全技能。
(二)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治理。要组织对水利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重点排查,要督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程,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治理,确保场所消防安全。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内容:1.是否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擅自加层扩建;2.是否未经消防行政审批擅自施工、投用;3.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日开展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安全管理;4.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5.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6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满足正常使用要求;7.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是否熟悉消防设施操作和应急处置,单位职工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及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三)全面开展“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治理。要结合实际情况,以“零容忍”的整治态度,强化对集生产、经营、储存和住宿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摸清场所数量,建筑状况及安全管理等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合账。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于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合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督促违规居住人员立即搬离;对于疏散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坚决依法整改;对于楼内、屋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的,坚决依法清理。对危及安全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围绕“全民防火”这个主题加强复工复产、单位防火宣传提示,重点利用手机媒体开展定向宣传、精准宣传、连续宣传,加强对水利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等四个能力。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自查。各村、各单位要于5月15日前组织水利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自纠活动,坚持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责任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二)排查检查。各村、各单位要按照《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行业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结合水利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自查自改情况,开展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隐患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逐项列出整改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定期照单对账、照单销账。
(三)督促指导。镇建立攻坚行动督查调研机制,适时组织对各村、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红线意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集中精力抓,及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分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共同履好职、尽好责。要强化预警、函告、督办、约谈制度的运用,督促落实排查、整治、监管责任。
(二)加强排查,严格执法。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检查执行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隐患闭环管理,对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又拒不整改的,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对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关键词: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存在问题管理对策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消防部门针对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单位进行重点保护而划分出来的。构建和谐社会,消防安全十分重要,特别是党的十六大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后,单位担负了发展经济的重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61号令》)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提出了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要求,但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因素,客观上导致61号令法律约束力、执行力较差,再加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也处于弱化的状态,火灾形势越来越严峻,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谈一些自己的思考。
1、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消防设施管理问题突出。
消防安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技术不断推广应用,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应用也越来越广。但消防技术在不断应用中,许多单位的管理跟不上,特别是一些单位的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性能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如何操作。
1.2单位员工流动性大,不熟悉单位内部消防设器材、设施使用
特别对于宾馆、饭店行业,由于各自本身的经营状况,单位内部员工流动性很大,每隔几个月就可能更换一次,从而出现了单位部分员工对基本的消防器材使用都不熟悉,部分员工甚至跟本不会识别和使用。这给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3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排除
根据公安部61号令规定了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但是在实际当中,很多单位就没有明显的安全责任划分,导致相关责任人不能按要求履行安全责任制,对单位内部消防器材、设施使用和运行状况不熟悉,一些消防器材、设施的缺少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导致其不能正常运行的现象也很常见。
1.4单位效益差,消防投入逐渐减少。
近年来,由于部分企业负担加重,效益差,有的重点单位处于亏损状态,消防投入随之减少。此外,由于认识理念上的偏差,导致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麻痹大意,于是出现了"三合一"等严重的火灾隐患,随时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1.5企业消防保卫干部被精简或事业心不强。
有的单位将消防工作与其它工作混在一起,归属混乱,职责不清,消防保卫干部待遇下降,等同于企业的一般工人;有的由于精简人员,消防保卫干部面临着严峻的竞争环境,因此,他们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有的现在虽然享受一定的待遇,但也往往一人身兼数职,消防工作难以正常开展。2、针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予以加强。
2.1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自责任
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对于存在的一些火灾隐患就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可想而知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对这些单位必须督促其严格按照公安部61号令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使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到个人,达到各个部门分工合作,各尽其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2.2加大投入,加强安全培训力度
针对一些单位人员流动性大,单位临时性员工较多的问题,单位要充分利用有利机会对这部分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比如在敦煌一些宾馆、饭店,流动人员主要集中在旅游旺季的服务人员当中,人员流动相当频繁。针对这一问题,单位在招收季节人员之前就可以组织短期的安全培训班,对一些基本消防器材、设施如灭火器以及消火栓的使用加以培训,培训合格后才允许其进行促销活动。
2.3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做到“四个到位”,即“设施、装备、培训、管理”四个到位。
在消防设施方面,重点单位要严格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施工,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并应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且应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营业或投放使用。在消防装备方面,应按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逃生器具,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畅通无阻,并应按规范要求安装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在培训方面,单位要采取抓住重点,兼顾一般的做法,凡是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一定要先取得消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同时邀请消防机构的人员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熟悉消防器材使用的知识、逃生方法、疏散灭火技能。
2.4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三不放过”原则。
即“隐患不发现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重单位要制定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不能及时发现隐患或隐情不报者追究责任,并予以罚款。隐患整改制订“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表”,记录火灾隐患检查人员、部位、内容、处理情况,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签字。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或不能及时整改的,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具体的方案,并落实防患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监督人员应转变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理念,全面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热情服务、严格执法是做好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关键,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把服务意识的理念融入到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改变过去工作的方式、方法,以热情服务来改善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的效果。消防部门对所辖实际情况,对重点单位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合理的划分,真正把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列入监督管理范围,并把具体的监管单位与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对于所列管的重点单位,消防监督人员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对所管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条件许可的可以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视频资料档案,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单位时不能仅停留在看汇报材料上,要把被监督单位确实存在的隐患挖出来,指出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消防设施上的缺陷,使被管理者在事实面前心服口服,提高隐患整改率,并在检查中既能发现一般问题,又能洞察深层次问题,既讲究工作方法,又不失原则,既树立了执法机关形象,又保障了单位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做好消防工作非一日之功,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坚持不懈,始终把握住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这个责任主体,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制度,抓好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运行,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构筑良好的消防安全屏障。
参考文献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分析上述典型火灾案例,不难看出,违章用火用电是施工现场火灾频发的主要直接原因,但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才是导致火势蔓延、酿成大灾的内在原因。
1.1用火用电管理不规范跟随施工进度的临时性用电多,且安装不规范;工人宿舍、食堂等电线、插座私拉乱接现象比较严重,电炉、火炉、液化石油气等被普遍使用;电、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时的现场防护、可燃物清理等措施不落实;电焊工无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现场吸烟、烟头乱扔等问题十分严重。
1.2易燃可燃物品多且乱工棚、仓库、食堂等临时性建筑多由木材、竹子、油毡、聚氨酯夹心板等可燃材料搭建;脚手架和安全防护物多为可燃物;混凝土早强剂、防冻剂亚硝酸钠,环氧树脂、酚醛树脂等防腐材料,油漆、油漆稀释剂等易燃可燃物大量使用。并且,这些材料随意堆放、相互毗邻,导致施工现场火灾荷载大,且一旦起火极易火烧连营。
1.3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大部分施工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或配备数量不足,还有的因害怕丢失、损坏而将灭火器锁起来或几种存放,导致使用不便;施工现场大多采用临时水源,无消防水源或压力不足现象十分普遍;一些施工现场不能按要求随进度敷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者敷设了但无水、无相关器材。
1.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工程进度和经济效益,对消防安全不重视,多数施工现场没有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均不明确,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划分不清,每日巡查、定期检查、用火审批、现场防护、入场培训、定期演练等消防工作制度不落实,形同虚设。
1.5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素质不高。很多施工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知道、不履行自身消防安全职责。同时,建筑工人多数来自农村且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低,又极少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知识和逃生自纠能力差,加之大量工人集中居住,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2预防的对策措施
2.1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义务消防组织,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明确项目经理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在各班组、工段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切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同时,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监理范围,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2认真贯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2011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以下简称《规范》),对施工现场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消防技术要求。施工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现场总平面部局,满足各项防火间距要求,配备、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加强日常防火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具体技术要求不再赘述)。
2.3细化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人员进场前,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讲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常识等。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介绍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逃生路线等。要特别注重对电焊、气焊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督促落实动火审批、现场防火等制度,确保用火用电安全。
1.1消防设施管理问题突出。
消防安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技术不断推广应用,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应用也越来越广。但消防技术在不断应用中,许多单位的管理跟不上,特别是一些单位的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性能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如何操作。
1.2单位员工流动性大,不熟悉单位内部消防设器材、设施使用
特别对于宾馆、饭店行业,由于各自本身的经营状况,单位内部员工流动性很大,每隔几个月就可能更换一次,从而出现了单位部分员工对基本的消防器材使用都不熟悉,部分员工甚至跟本不会识别和使用。这给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3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排除
根据公安部61号令规定了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但是在实际当中,很多单位就没有明显的安全责任划分,导致相关责任人不能按要求履行安全责任制,对单位内部消防器材、设施使用和运行状况不熟悉,一些消防器材、设施的缺少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导致其不能正常运行的现象也很常见。
1.4单位效益差,消防投入逐渐减少。
近年来,由于部分企业负担加重,效益差,有的重点单位处于亏损状态,消防投入随之减少。此外,由于认识理念上的偏差,导致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麻痹大意,于是出现了"三合一"等严重的火灾隐患,随时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1.5企业消防保卫干部被精简或事业心不强。
有的单位将消防工作与其它工作混在一起,归属混乱,职责不清,消防保卫干部待遇下降,等同于企业的一般工人;有的由于精简人员,消防保卫干部面临着严峻的竞争环境,因此,他们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有的现在虽然享受一定的待遇,但也往往一人身兼数职,消防工作难以正常开展。2、针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予以加强。
2.1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自责任
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对于存在的一些火灾隐患就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可想而知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对这些单位必须督促其严格按照公安部61号令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使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到个人,达到各个部门分工合作,各尽其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2.2加大投入,加强安全培训力度
针对一些单位人员流动性大,单位临时性员工较多的问题,单位要充分利用有利机会对这部分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比如在敦煌一些宾馆、饭店,流动人员主要集中在旅游旺季的服务人员当中,人员流动相当频繁。针对这一问题,单位在招收季节人员之前就可以组织短期的安全培训班,对一些基本消防器材、设施如灭火器以及消火栓的使用加以培训,培训合格后才允许其进行促销活动。
2.3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做到“四个到位”,即“设施、装备、培训、管理”四个到位。
在消防设施方面,重点单位要严格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施工,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并应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且应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营业或投放使用。在消防装备方面,应按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逃生器具,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畅通无阻,并应按规范要求安装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在培训方面,单位要采取抓住重点,兼顾一般的做法,凡是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一定要先取得消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同时邀请消防机构的人员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熟悉消防器材使用的知识、逃生方法、疏散灭火技能。
2.4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三不放过”原则。
即“隐患不发现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重单位要制定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不能及时发现隐患或隐情不报者追究责任,并予以罚款。隐患整改制订“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表”,记录火灾隐患检查人员、部位、内容、处理情况,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签字。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或不能及时整改的,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具体的方案,并落实防患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监督人员应转变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理念,全面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热情服务、严格执法是做好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关键,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把服务意识的理念融入到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改变过去工作的方式、方法,以热情服务来改善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的效果。消防部门对所辖实际情况,对重点单位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合理的划分,真正把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列入监督管理范围,并把具体的监管单位与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对于所列管的重点单位,消防监督人员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对所管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条件许可的可以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视频资料档案,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单位时不能仅停留在看汇报材料上,要把被监督单位确实存在的隐患挖出来,指出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消防设施上的缺陷,使被管理者在事实面前心服口服,提高隐患整改率,并在检查中既能发现一般问题,又能洞察深层次问题,既讲究工作方法,又不失原则,既树立了执法机关形象,又保障了单位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做好消防工作非一日之功,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坚持不懈,始终把握住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这个责任主体,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制度,抓好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运行,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构筑良好的消防安全屏障。
参考文献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消防监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对全现有的经营储存、物料仓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和区域,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彻底整治;明确和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镇政府成立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整治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凡是现状有同一时间容纳10人以上电子、制衣、医药、汽车、玩具、日用百货、家具木材橡胶烟草价格、物流仓库、肉食蔬菜海产品等食品生产加工或冷藏、储存以及其他制造或加工企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类似功能的同一时间容纳5人以上的家庭小作坊,均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
(二)专项治理重点
1、单位场所是否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经营
2、单位场所是否依法申报并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竣工验收。
3、是否违规采样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
4、液氨制冷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准是否安全有效。
6、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7、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设置影响逃生障碍物。
8、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16年1月15日前)
镇政府结合本地区制定了具体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政府排查、企业自查(2016年2月5日前)
镇组织各部门,实行划片立体摸底排查工作;各行业主管组织精干人员,分片包干,负责行业摸底排查工作。
关键词:大型煤化工企业;消防安全;问题;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煤化工企业用火、用电的作业和设备装置多,火灾危险大,火灾致灾因素多,一旦发生事故,职工的生命安全威胁大,经济损失大,对社会的影响也大。因此,煤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是头等的大事。
一、大型煤化工企业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管理模式过于单一,尚未形成系统性的管理局面
目前很多大型煤化工企业管理者认为消防安全是消防部门或者是保卫部门的职责,其他部门无需涉及,这样错误的认识直接导致很多大型煤化工企业难以顺利开展消防管理工作。危险品乱放、消防器材私自挪用、消防设施陈旧以及消防通道不畅等现象非常普遍。同时,再加上部分员工的不安全行为更是加大了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当前大部分企业所实行的消防管理主要是防止员工在危险品附近吸烟、动火或者违规操作;保障各个消防设施的完整以及消防通道的畅通;防止生产设备不受腐蚀,防止走电漏电等。这样单一化的消防管理模式对于中小型煤化工企业是可以保障其消防安全的,但是对大型煤化工企业来说则完全不能够满足其消防安全管理需要。
(二)消防队伍形式化,无法发挥其实际作用
对火灾进行扑救的最佳时机就是在火灾发生的最初阶段,而对火灾最初阶段就行扑救的最佳人员就是最早发现火灾且距离现场最近的人员。当前很多煤化工企业都陆续创建了自有的消防队伍,且数量众多,分布在每一个车间。但是这种自有的消防队伍实际上只是一个数字,并没有发挥出其真实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三分方面:一是车间消防队伍缺乏专业的消防知识,对火灾发生的原理、灭火常识认识不足;二是车间消防队伍大多不具备专业性的火灾扑救技术,甚至有些人员不了解如何使用灭火器;三是车间消防队伍的灭火器材比较少,并且多数消防器材年代久远,已经无法使用。总而言之,大型煤化工企业自有的消防队伍不论是在人才建设上,还是在设施配备上,都难以在真正的火灾事故当中发挥出其真实的效用。
(三)企业专业消防队伍稳定性比较差且战斗力水平低
大型煤化工企业所组织的专业消防队伍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保障,从而使得其在日常运行中没有具体的操作内容可以参考。同时,在人员数量、年龄以及经费和职称评定上都还处于空白,这也就使得企业专业消防队伍长期处于松散的状态。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队伍老龄化问题严重。部分煤化工企业为了能够解决专业消防队伍人员招聘难、无编制的问题,就从基层单位中抽调出具有退伍军人或者身体素质较好的人员进行消防队伍人员补充,这样的调动基本上属于“一次性就业”。尽管这样能够暂时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但是长期以往,队员的整体年龄段不断上升,已经不能够担任一线消防工作,再加上消防队员转成管理者的人员非常少,最终使得企业专业消防队伍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二是企业专业消防队伍稳定性比较差。尽管目前大型煤化工的专业消防队伍已经提出要建设一支年轻化的消防队伍,但是企业现有的消防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以后就只能选择二次就业,而这些专业消防人员并没有相关的生产技术或者岗位经验,从而使得其所能够得到的经济收入比较低,这也就造成企业消防队伍人员稳定性比较差;三是训练模式过于死板,实战能力不足。大型煤化工企业在消防演练与消防训练上通常都是参考公安消防的训练模式开展的,重点是对个人体能以及消防技能的培训与训练,忽略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目前比较流行的大型煤化工企业在火灾扑救上实行的是“多部门联合、方案统一指导、消防设施联用”的扑救方针,所以大型煤化工企业要尽快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火灾扑救方案,而仅仅凭借消防人员的体能与技术是不能完全扑灭火灾的。
二、加强大型煤化企业消防安全的相关措施
(一)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形成系统性的消防管理格局
大型煤化工企业在创建新型的消防管理制度上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度内容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消防安全培训与教育;专业消防队伍与义务消防队伍的日常管理;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与保养。除此之外,大型煤化工企业还必须要尽快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企业法人应当是企业消防安全的总负责人,主要负责企业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生产主管则是企业消防安全的管理者,对各个车间、厂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进行管理;而基层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则是要对本车间或者本厂区的消防安全进行负责,并且要具体设立各部门的消防职责和岗位负责人。
(二)增强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加大消防安全训练强度,提高义务消防队伍战斗能力
对企业员工以及消防队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上的增强上,首先是要体现出集体精神,使得每一位员工都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消防人员,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实施“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教育理念,要求每个员工和队伍都能够履行好自己的消防职责;二是要提升员工的岗位自救意识,指导员工了解和认识到如何在火灾初期进行扑救;三是要增强员工自救技能的教育与培训,不但必须要员工了解和掌握火灾发生初期所要运用的自救手段,而且还要使得员工了解如何与消防队伍进行联合灭火。另外,在进行消防演练上还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始终将疏散人员、抢救生命作为消防演练的核心内容。由于煤化工企业存有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品,所以爆炸与火灾是这类企业发生火灾时的主要特点,这也就要求现场人员必须要掌握如何运用救生设备来进行自我保护,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二是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由于煤化工企业在设备整体性以及部门连接上都比较强,所以一旦发生火灾,就可能会危机整个生产系统的安全,进而发生一系列的火灾。所以在发生火灾时,生产部门首先要对本区域火势进行控制,然后与现场人员进行有毒气体以及起火位置进行分析,从而提升火灾扑救的效率。
三、创新消防管理理念,加强专业消防队伍建设
首先煤化工企业应当树立建设一支精干且具有专业技能的正规专业消防队伍的管理理念,依据专业消防队伍的运行状况来进行人员以及车辆的精简,提升消防人员的薪资水平;其次是要加强专业消防队伍人员的消防知识与消防技能的培训教育,从而全面提升其实战能力水平,并且还要定期进行一次实战消防演练,从而提升其反应速度和扑救技能水平。
结语
大型煤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比较复杂且特殊的工作,其对于企业生产安全以及人员安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当前大型煤化工企业应当从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理念创新等方面来创建出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大型煤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与实施机制,从而有效保障大型煤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与人员安全。
参考文献:
[1] 罗晓明. 浅论民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经营管理者. 2014(19)
[2] 孙军山. 浅谈外资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J].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12(01)
[3] 王建国. 浅谈如何抓好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J]. 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13(12)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基本工作(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