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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力系统;配电网;自动化;应用
中图分类号:TM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话水平的日益提高,生产、生话对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不断提升。然而我国有些地区的配电网还存在设备陈旧、技术含量低、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配电线路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因此,必须加快配电网自动化建设,提高供电可靠性,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一、应用
(一)配电自动化实施目的。配电自动化实施目的是提高供电可靠性,提高电能质量,保证供电安全、稳定,以配电自动化提高管理水平,并进一步改善服务,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减少各种损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配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为电力系统改革打下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配电自动化实施原则根抓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的要求,配电自动化系统应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开放性、扩展性和容错性。配电网自动化系统是一个集计算机技术、数据传输、控制技术、现代化设备于一身的综合系统,具有在正常运行及事故情况下的监测、保护、控制、用电和配电网管理等现代化功能、配电自动化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实现配电自动化应本着“统筹考虑,全而规划,分步实施,汁重实效”的原则。
具体来讲,配电自动化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满足十年以上的使用要求;第二,技术可靠并且投资回报快,社会和经济效益大;第三,可升级,随着配电网的发展可以不断完善。配电自动化应满足以下功能:可以多电源供电、环网供电并自动隔离故障;继电保护装置可以判断接地、相间故障类型,并具备可调节的重合闸功能;主变电站可以实时监控、管理配电网。配电自动化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自动定位并快速切除故障,将停电时间和范围控制在最小;控制中心通过计算、传递可以实现信息交换、命令发送等操作;配电网自动化可以与办公自动化等系统共享资源。
(三)配电网自动化模式方案。配电网自动化指的是配电网运行自动化和管理自动化,是实现信息集成、用户服务的现代化管理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的发展,配电网自动化从原有的功能独立的自动化系统转变为电力资源的多方面综合利用。配电网自动化模式方案包括开闭所、馈电线路、调度自动化等内容,调度自动化系统可以接收全局电网和配电子站的运行信息,通过调度决策系统的计算、处理得出运行策略,从而保障配电网运行的经济性和可靠性。
配电网自动化是一项规模大、投资大、范围广、技术含量高的系统工程,需要结合现有信息和各项资源,以降低配电自动化建设成本和实施难度,提高建设水平。配电自动化模式方案应先规划实时监控环节,提高供电可靠性,再规划管理环节,提高供电经济性。配电网自动化对功能的实时性有很高的要求,实时性是保障供电安全、可靠以及劳动生产率的关键,必须首要考虑,其它功能可以在实时性的基础上逐步扩展和不断完善。在提高供电可靠性的基础上,需要以远程抄表自动化来提高供电经济性,并实现配电管理和负荷管理自动化,以降低电量损失,提高管理水平。
配电网调度自动化方面,需要采取从小到大、逐步实施的策略,及时总结经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在实施过程中,首先要分析可能涉及的技术问题,例如通信是否可靠、便宜、可发展;其次要分析问题解决方法的种类,例如通信可以使用光纤、载波、无线等方式;再次要分析最优的解决方法,例如通信可以结合实际需要选择光纤或是载波等某种方式;最后,试验,通过小范围试验来检验该解决方法是否可靠,在通过小范围试验之后,可以逐步扩大试验范围,以确保大规模使用中该解决方法也具备适用性和可扩展性等优势。
配电网自动化系统由网络设备连接调度自动化系统等各个子系统,形成实时网,实现信息资源在整个系统内部的共享,配电网管理中心也可以通过连入实时网的设备对配电网进行管理。其中调度自动化系统包括中心站、子站、终端三个层次,实行分层控制。
配电网的数据采集系统不仅包括RTU,还包括FTU。通过RTU可以收集实时数据以实现数据处理功能和监视控制等功能,通过FTU可以收集馈电线路的实时数据以实现远动功能。数据采集监控系统(即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简称SCADA),通常分为常规和扩展两部分功能。其常规功能主要有数据采集、报警、时间顺序记录、扰动后追忆、远方控制、远方调整、计算、统计、趋势曲线、历史数据存储、制表打印、事项记录、对时、模拟盘接口、通道监视、安全保护、远程维护等等,其扩展功能主要有无人值守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远方投切、远方整定、生成变电运行报告、搜集变电站故障、网络拓扑作色、识别并隔离故障、显示地理接线图、网络重构等等。
通信网络方面,需要根据配电网分层分区的特点进行设计。通常电压等级不同或相同电压等级情况下的不同母线是独立运行的,采用适应配电网结构的分层分区设计的通信网络能够保证通信畅通并保持管理、运行以及维护的一致。通信网络的介质需要综合考虑技术和经济等方面因素,通常城域网可以利用光纤介质,发挥光纤网大容量、高速度的优势,能够解决城域网站点数量少、信息量大的问题,而且避开了光纤介质不适合多站点网络的弱点。中层数据网可以利用光纤或是电力载波等作为通信介质,由于中层数据网具有设备数量多、单台设备信息量小、信息需要实时传输等通信特点,选择光纤可以发挥光纤网抗干扰性好的优势,但无法发挥光纤网大容量、高速度的优势,且随着配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串入的节点会不断增多,将导致光纤网可靠性降低、速度减慢、维护检修等工作量增加,使光纤网失去优势;选择电力载波可以发挥其便于安装、扩展的优势,而且节点扩展不影响系统的可靠性,但电力载波的速度较低,抗干扰性能也较差。
二、优势
(一)提高供电可靠性
配电网自动化能够通过环网供电等方式,借助馈线自动化系统对线路进行检测,自动定位故障并隔离故障区段,保证其它区段供电的稳定。
(二)扩大供电能力
配电网自动化通过实时监控能够及时调整系统运行,并提高用户侧管理水平,提高供电和服务质量,从而逐步扩大供电能力。
(三)降低线路损耗
配电网自动化能够优化网络结构,通过无功配置降低线路损耗。另外,还可以优化运行方式,从而提高设备利用率。
(四)减轻劳动强度
通过实现故障检测、定位等工作的自动化,可以降低管理和维护工作量,降低劳动强度。与此同时,还可以节省维护费用,避免重复投资,节省配电网建设投资。
三、总结
配电网自动化能够提高电力系统的工作效率、经济效益和安全性,电力企业必须牢记自身责任,加快、加强配电网自动化建设,为居民、企业的生产生活提供优质稳定的电能。
参考文献:
[1]蒋蕙.配电网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及实施[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01).
[2]李秋霞.配电网自动化的应用与发展[J].民营科技,2011,(08).
关键词:数字化变电站;智能管理系统;应用;优化策略
引言
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被灵活运用于变电站运行操作仿真以及智能化开关上,随着这些技术的不断进步与成熟,促进了变电站技术由以往传统的变电站自动化技术转变为高技术含量的数字化智能变电站,从而促进了我国电力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国内对数字化变电站的发展方向尚不明确,那么,对当代的国内数字化变电站智能管理体系的应用进行探讨,并提出促进其长期稳定发展的优化策略,显得十分重要。
1 数字化变电站的特点分析
数字化变电站以国际标准的IEC61850通信规范为基础,通过将一次设备智能化、二次设备网络化,分层构建过程层、间隔层、站控层等三层结构体系。数字化变电站智能管理体系的建立,使得站内的信息由过去的模拟信息转变为数字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工作[1]。在此基础上建立与数字化变电站智能管理体系相适应的通信网络体系,确保能我国变电站能符合现代管理的要求,实现信息共享与设备合作。与传统变电站相比,数字化变电站具有一次设备智能化、二次设备网络化以及管理系统自动化等优势。
2 管理系统中数字化技术应用表现
2.1 数字化网络的选型
只有确保网络系统正常的情况下,才能建立数字化变电站智能管理系统,而且网络系统信息传输的快慢决定了该系统的可靠度。传统的变电站系统一般采用在同一个CPU控制下进行的保护算法,使得运算、输出控制命令等变得迅速快捷简捷;而数字化变电站系统采用由多个CPU共同完成的信息保护算法,虽然复杂,但确保了信息的安全性以及提高了网络通讯速度。
2.2 数字化变电站智能管理系统的基本结构
以往传统的变电站系统由测控装置及常规继电保护组成,而数字化变电站实现机电一体化,用智能化设备的控制回路以及数字化传感器替代传统变电站的结构,将变电站带入数字化时代[2]。一般,数字化变电站智能管理系统的结构在逻辑结构上有三个层次,过程层、间隔层以及站控层。
2.3 系统模拟检测
数字化变电站智能管理系统建成后,必须对其测试能力进行验证,那么就必须建立一个数字化变电站测试环境,模拟系统进行检测。运用两款检验软件分别对数字化变电站系统的测试能力进行试验,并对其检验结果进行比较。试验间隔为主变间隔,先放大变压电压以及电流模拟量,再经过同步采样,将采样值送到交换机A中。变压器从交换机A中读取采样值数据,与此同时,将跳闸信号送入另一交换机B中。再通过采用统一的卫星同步时钟源,两款软件同时将采样值输出直接送交交换机A中,并都从交换机B中读取跳闸信号。
3 优化数字化变电站智能管理系统的策略
3.1 加大系统安全问题的解决力度
数字化变电站系统在逐渐转变为开放式系统,建立在标准的、智能的网络技术基础上[3]。通过进行技术开发,结合计算机网络技术,控制、监测该系统,必要时还可以对其进行远程诊断,从而进一步确保数字化变电站系统以及网络的安全可靠性。
3.2 加强防火墙技术的应用
防火墙通过对网络中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使得其他系统进行访问时受到控制,确保数字化变电站系统的安全。防火墙技术通常借助隔离网络与限制访问等方法,在变电站网络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建立隔离墙,确保变电站系统的安全[4]。隔离墙通过检查进出用户的信息,确定该信息是否被准许通过,一旦发现外界非法程序或是非授权用户有可疑之处,便立刻阻止其进入变电网络系统。在建立变电站系统防火墙时,应要求网络有明确的分辨界限,这样才能确保不放过任何可疑网络,达到保护信息安全的目的。
3.3 重视设备以及管理系统的处理工作
加强对一次设备智能化处理工作。采用微处理器和光电技术设计处理被控制了操作驱动回路的一次设备。摒弃传统的导线连接方式,采纳新型的数字程控制器以及数字公共信号网络;摒弃传统的强电模拟信号,采用新型的光电数字技术。对二次设备进行网络化处理。二次设备之间的连接用高速的网络通信替代传统功能下的I/O现场接口;故障录波装置、测量控制装置以及在线状态检测装置等多种二次设备,均要按照标准化的微处理机进行设计制造,将传统的功能装置完全转变为逻辑的功能模块,从而使得二次设备通过网络能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数据共享等建设目标[5]。对管理系统进行自动化处理。电力生产运行时对数据及状态的记录、数据的统计方面实现无纸化;变电站在其运行管理系统中对信息分层以及数据分流交换实现自动化;变电站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时,系统能够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并制定处理故障的方案,最后提交故障分析报告;对于经过检修的设备,系统会自动分析并提交检修报告,完成更加高效的状态检修。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数字化变电站智能管理系统在技术和管理观念上都进行了创新改革,提高了系统的自动化水平,也提高了电力系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安全保障。数字化变电站智能管理系统的建设工程是一项需要长期才能完成的系统工程,是电力系统实现现代化发展的必要手段。我们必须不断探索和研究在建立数字化变电站智能管理系统中需要掌握的技术性问题通过更新以往的管理观念,促进我国电力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元冬,王付卫.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技术浅析[J].云南电力技术,2012,10(11):12.
[2]谢春璇,张文力.浅谈数字化变电站的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2,8(02):34.
[3]王修庞,罗虎,李朝阳.变电站集控运行管理模式探索[J].继电器,2013,6(11):21.
[4]刘春华,郭晓燕.浅谈数字化变电站的技术与发展[J].江苏电机工程,2013,06(19):32.
关键词:检修;预决算;定额;ERP;Ajax;AOP/IOC
中图分类号:TP311.52
随着中国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国有大型石化化工企业为了加快企业发展和增强市场竞争力,需对原有炼油及化工生产装置进行改造、扩建及设备检维修,这些项目的结算过程通常采用手工结算方式,即使ERP上线后,设备检维修项目的结算仍然按线下手工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过程中往往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甚至涉及外部造价咨询机构,处理的环节和工单数量也非常多,目前采用纸质传递、手工核算,审核痕迹不便查询,各级审核人员的工作量将相当庞大,容易造成出错,同时审核效率低,对施工单位也造成诸多不便。
为了解决石油化工行业工程项目预决算管理手工核算的问题,目前国内许多企业都做了一些有意义的探索,希望通过信息系统将工程结算流程实现电子化在线执行,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因手工操作引起的人为错误等,同时在流转过程中会保留每一步的操作痕迹,并且人员的查看、修改、审核权限控制到单据的字段级别,不同人员根据分配的不同权限,处理各自的业务。此外,能与ERP系统的通过接口集成,以获取项目的相关信息,验证结算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1 开发内容
(1)检修预决算电子化管理系统将提高检修项目结(预)算审核效率。检修项目结算整个流程涉及的部门及人员多,审核环节多,工单数量多,目前采用纸质传递、手工核算,审核效率低,审核痕迹不便查询。采用此系统后,实现全流程网上流传、审核,提高ERP劳务工单结算及时性,及时掌握检修项目结(预)算动态。
(2)本系统与ERP系统后台实时关联。此系统作为ERP工单结算的辅助系统,实时提取ERP模块每张劳务工单数据信息,在此系统实现劳务工单结算网上审核,结算终审价再按ERP操作规则,进行SES(收货过账)并对工单进行技术完结。
(3)本系统进一步提高计价定额执行的统一性。在此系统实现本公司检修计价定额库管理,进一步提升检修结算的工程量签证、结(预)算计价等表单模版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嵌入检修项目计价定额库以及常规检修项目统一计价表,对人工取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定期统一维护,便捷追溯检修项目计价的历史记录,对同类或类似项目计价进行查询、对比,提高审核效率。
(4)本系统强化检修项目结算的报表统计、过程跟踪、考核。按ERP工单类型、作业类型、专业类型、时间等参数,在此系统实现实时查询统计,对审核流程各环节进行跟踪、提醒等动态管理,强化管理工作绩效考核。
2 工艺技术
本开发和设计坚持继承与创新,坚持现有技术与先进性、前瞻性统一,坚持系统安全性与操作灵活性统一,坚持研究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模式。
本开发和设计的实现基于B/S结构的多层应用,客户端不需要安装应用,只需要IE或FireFox等浏览器就可以操作。由于采用HTTP协议,服务器只需对外开通“80”WEB服务端口,有效阻止网络攻击。
在实现方式采用以J2EE为技术框架,J2EE有着稳定、灵活、安全、可伸缩性强、易维护、支持异构环境、支持多种操作系统等先天的优势,有大量成功的商业系统案例,保证的系统健壮性。
使用网络WEB技术,结合ERP模块和定额库,实现预决算网上在线审批和管理。根据ERP工单确定检维修预决算书工程量签证的来源依据,进行工程量核实程序,然后根据石油化工行业定额或地方定额编制预决算书,并通过可定制的流程实现预决算书的流转过程;审批流转过程中系统记录了工程量签证和定额修改的历史痕迹和变化的过程,并且系统可以通过Ajax技术清楚的回显预结算的审核修改过程,而且施工单位可以实时跟踪预决算书审核过程;结合系统数据库可以对预决算书和各阶段审核数据即时查询和统计分析,可以达到很好地控制设备检维修费用的作用,确保设备和装置的安稳长运行。
通过AOP/IOC技术,基于系统核心工作流程,实现预决算的高效审核。通过制定控制审核限制和对接期限、ERP采购订单等业务策略,以及基于定额库关联关系,制定预决算审核过程中定额、取费等数值计算规则和策略,达到审核高效的目的。
3 结构设计
整个开发和设计分为二个层次,基础模块和业务模块,如图1所示。基础模块包括基础信息配置模块和权限管理;业务模块包括工作流模块和统计分析,工作流模块是系统的核心模块,通过配置,实现签证单和结算书的多种审核流程。
4 功能特点
4.1 网上审核,及时反馈。通过全流程网上流传、审核,及时掌握检修项目结算动态,可以有效地提高各级审核员的办事效率;同时给各个施工单位以明确的审核结果出示时间,可以有效地促进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和各级审核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同时施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进行数据上传和审核结果查看、修正等工作,不用再频繁的来往于本单位和审核单位之间。
4.2 结算单数据自动核对、计算。通过网上审核,系统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实现结算的数据自动核对、计算;系统可以实现实时计算功能,即在用户修改单据某个数据后,马上根据修改内容自动计算相关联的数据。通过这些功能,可以大大减少审核员的工作量,避免误算,提供审核效率。
4.3 进一步提高计价定额执行的统一性。通过内置定额库管理,进一步提升结算的工程量签证、结算计价等表单模版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嵌入项目计价定额库以及常规检修项目统一计价表,对人工取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定期统一维护,便捷追溯检修项目计价的历史记录,对同类或类似项目计价进行查询、对比,提高审核效率和计价管理水平。
4.4 保留审核操作痕迹。在本系统中,每一步的审核过程中都会将数据修改痕迹保留下来,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可以查看前面审核人员的数据修正纪录。在结算书审核完之后,这些修改的历史纪录会保存下来,供以后核查。
4.5 历史数据查询统计。以数字信息方式存在的结算单审核数据可以有效地进行历史数据的管理,不用担心数据丢失、查询困难的问题。用户可以方便的查询历史数据,同时根据选定条件来做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把历年“死”数据盘活起来。
4.6 强化过程跟踪、考核。通过系统进行审核流程各环节进行跟踪、提醒等动态管理,分析某一段时间内的特定审核员的审核速度、准确程度,可以为对各级审核员的绩效考核提供有用的数据基础,强化管理工作绩效考核。
5 结论
实现结算书全流程网上流传、审核,减少结算过程中的计算差错、结算书丢失、查找结算书困难等问题,提高劳务工单结算及时性,及时掌握检修项目预决算动态,推进规范管理工作,强化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大力推进工程结算管理工作进步,通过信息技术带来管理效益,同时通过和其他信息系统的整合,有效的提高企业的整体信息化水平。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子签章;物资合同
1企业业务现状
目前,不少国有大型企业已经开展了电子商务业务,电子商务对企业来说真正体现了平等竞争、高效率、低成本、高质量的优势,能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握商机、占据主动并脱颖而出。特别是电力、电信等服务型企业都已通过应用电子商务和“供应商服务中心”模式,由省、市级的物资分公司通过“供应商服务中心”代表公司与供应商集中签订各类物资采购合同。此外,随着大型企业的物力集约化不断推进,合同签订的数量急剧增加,业务不断增多,工作量不断加大,但是合同签订人员有限,不能满足业务增长需求。这就造成供应商中标后,在签订纸质合同时,需要经常前往供应商服务中心现场办理业务,导致旅行成本高,合同签订周期延长且工作效率低下,供应商满意度不断降低。因此,合同签订双方迫切需要寻找一种高效、快捷、安全的合同签订新模式。2005年4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见图1),该法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专门制定的法律。其中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为企业指明了方向,即使用电子签章签订合同。图1电子签名法电子签章作为电子商务的一部分,将世界上先进的数字认证技术应用于印章管理中,强化对电子签章的制作和应用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电子签章持有者身份真实、可靠、安全。使用电子签章后可使得相隔很远的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在网络上完成合同签订工作,供应商不必再与采购方当面签订纸质合同,免去奔波之苦,同时大幅节约签约成本,压缩合同签订周期,提高物资供应速度。
2电子签章技术
电子签章是将传统的物理合同章的印记通过技术进行加密,以数字认证存储介质方式,加盖于电子文本的新型的电子版印章。(见图2)电子签章系统基于PKI(PublicKeyInfrastructure的缩写,即“公钥基础设施”)技术框架。PKI是一种遵循标准的利用公钥加密技术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一套安全基础平台的技术和规范。通过运用数字签名技术,电子签章内嵌了对所签文档的数字签名信息,因而保证了合同的真实性、唯一性、来源确认性和印章本身的不可复制性,完全区别于仅在文档中插入一个印章图片的老旧应用模式。签章系统采用多层次全方位的签章验证机制,确保文件安全及印章来源可靠,采用电子钥匙存储印章数据,确保签章的安全和权威,并通过把要传输的数字信息进行加密,保证信息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目前,应用于大型企业的电子签章系统通常基于Windows平台采用.COM组件及ActiveX技术开发的应用软件,只有合法拥有印章钥匙盘并且有密码权限的用户才能在文件上加盖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将用户的合同章存储在一个类似U盘的介质里(USB-KEY),基于PKI公钥基础设施,对签章者进行身份识别,利用非对称的公钥算法对电子文档进行加密电子签名,并根据传统习惯用印章或签名的图形方式加以表现。通过秘钥盘实现在MicrosoftWord文件上加盖电子印章,并将该签章和文件通过数字签名技术绑定在一起,且一旦被绑定的文件内容发生改变,如非法篡改或传输错误,签章将立即失效。
3电子签章技术的特点
(1)采用PKI体系的数字签名技术保证了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不可抵赖性,并且以有形的印章图片来实现签章业务的数字化。(2)采用USB-KEY作为签章权限,只有当USB-KEY和与之对应的PIN码相符合,且被授权人密码正确时才可以加盖电子签章。(3)印章验证更加高效,一旦发生文档被篡改或文本变动,电子签章上都回会出现特殊标记,并且可以查看文档篡改的时间和历史痕迹。(4)严格的身份鉴别,确保了签章人身份的真实、可靠,且可以通过电子签名获得签章人的身份信息以及签章时间。(5)支持多人审批和多个印章,并且可以对签约文档进行锁定、防止篡改、限定打印份数等管理。(6)为了保证打印出来的文档签章的真实有效性,电子签章图片采用了防伪水印技术,防止他人私自仿造和篡改。(7)数字证书由权威公正的CA中心签发,可以实现安全的身份认证。此外,电子签章使用由1024位乱码组成的密钥,运算复杂且破解难度极高,这些都保障了通过网络传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认性。(8)电子签章可以克服空间障碍,签约时间和方法也更加灵活高效。电子签章时,采购方与供应商登录系统选择拟要签订的合同模版,分别通过电子秘钥登陆即可在合同指定区域完成电子签章。
4电子签章的业务规范
目前,电子签章广泛采用USB-KEY硬件作为电子签章载体,通过在电脑上安装CFCA证书控件、在线签章工具及MicrosoftOffice签章工具、电子钥匙驱动等软件,在验证Pin码通过后,即可在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电子签章操作。
5未来前景
电子签章具有技术先进、安全性高、操作简便等优点,目前在国有大型企业的物资管理中被广泛应用于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并将逐渐扩展到超市化采购、服务类采购、战略性采购等采购模式中,以取代现有依靠大量人力的合同签订方式,进而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升企业电子商务和电子签章的应用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作者:李巍 单位: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子商务;管辖权原则;协议管辖
中图分类号:F062 文献标识码:A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包括电子方式和商贸活动。以交易对象为依据,可以把电子商务分为两种,即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完全电子商务,指利用电子方式实现和完成整个交易的过程,即商品或服务的完整交易过程完全在网络上进行,多为计算机软件等虚拟物和网络服务的交易。由于这种电子商务行为完全在网上完成,包括标的物及其交付在内的一系列问题有其特殊性,对其行为及其行为发生地点的确定较为困难,因此,当该种电子商务行为发生纠纷时,对该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特别是对传统的管辖权原则构成了冲击,使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传统管辖权规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所受的冲击
目前被广泛接受的管辖权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特殊管辖权包括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管辖地、财产所在地的管辖原则。由这些传统管辖权原则可以看出,管辖权原则均要求有一个稳定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住所、行为、财产等,但是这些相对稳定的因素,到了网络空间中,就变得非常模糊。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虚拟性,使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并非一一对应,从而使得传统的管辖权原则在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问题上面临着新的困境。
原告就被告原则,便于取证,判决也有利于执行,但在网络环境下,登陆发生的确定地点及登陆者身份难以确定,故被告的身份及所在地也无法确定,且流动性较大,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告获得司法救济的难度也会加大。电子商务也动摇了特殊管辖权原则,比如电子合同案件,合同缔结完全是通过网络完成,传统意义上的物理空间是不能作为电子合同的合同缔结地的。其它诸如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在网络环境下都是难以确定的,需要给予新的解释才能继续适用。
三、国外对电子商务管辖权原则的发展
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对发生争议的案件的管辖法院。它的优点在于,由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决定,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管辖权争议的发生。协议管辖是得到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一种管辖,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当事人以第一审为限,可以根据协议决定管辖法院。”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约定管辖,只对协议中确定产生诉讼的法律关系,才发生效力。”
之所以会有相关的限制,就在于协议管辖也有它的弊端:管辖法院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容易造成不合理或不公平的选择,对法律的权威性也有某种程度上的冲击;此外,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在签订电子合同过程中都习惯于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大部分的电子合同在内容上还只是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忽略了管辖法院的确定,这样一旦发生管辖权争议,协议管辖原则便无用武之地。
四、新的管辖权原则的建立与完善
1.网址作为确定管辖原则的参考。
单一的以协议管辖作为电子商务纠纷的唯一管辖权原则是不够的,需要有其它的管辖权原则或因素参考。根据电子商务的网络性和虚拟性的特点,网址可以作为新的一种确定管辖原则的参考。原因在于网址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它在网络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最重要的是网址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度,在电子商务合同与物理空间的联系因素中,网址与物理空间的联系最为稳定,不论在何处收发信息,其所利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址在一定的时间是不会变的。但是网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唯一根据,还应考虑其他的联系因素,需要与其它管辖权原则如协议管辖相辅助。
2.对传统管辖权原则作新的解释。
传统管辖权原则之所以在电子商务纠纷中受到冲击,在于对它的解释仍停留在普通案件的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如果赋予其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新的解释,它就可以发展完善,成为一种新的管辖权原则。
这里以侵权行为地原则举例。侵权行为地均是特定的物理地点,由于网络侵权行为是在网上发生的,有些人就以难以确定侵权行为的地点而否定了该项原则,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在电子商务中,根据网络活动的特点,侵权行为人必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因此设备所在地即为侵权行为地。分得再细一点的话,那就是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地为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所在地,而对于一般的网上用户来说为其使用计算机所在地。这样,通过对传统管辖权原则新的解释,侵权行为地原则也可以作为电子商务纠纷中的一项管辖权原则。
五、结束语
电子商务管辖权的确定,仅靠旧的管辖权原则,或是单一的新的管辖权基础理论都是难以完成的。电子商务是一种特殊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的管辖需要对传统管辖权原则进行新的解释,通过诸如网址等新的关联因素确定管辖权原则,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的利益达成合宜,协议管辖法院,才能最大程度上解决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争议。
作者单位: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齐爱民,刘颖.网络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3:380-393.
关键词:电子商务 ;传统商务
电子商务的广泛快速发展极大程度的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模式,也使得我们个人的消费方式有所改变,它节约了商家的商业成本,也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什么是电子商务,它对传统商务有着怎样的改进与发展,它与传统商务能否协同促进,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世界电子商务会议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
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
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如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如条形码)等。
(二)OECD关于电子商务概念的理解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研究报告《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统计》指出:
狭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主要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的商品交易。
广义的电子商务将定义的范围扩大到服务领域。
作为一个通用的定义,“ 电子商务”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活动或形式,二是能够使交易活动进行的通讯设施。交易活动或形式所涵盖的范围可以是广义的,也可以是狭义的:前者包括大部分不同层次的商务活动,如工程设计、商务、交通、市场、广告、信息服务、结算、政府采购、保健、教育等;后者仅仅包括通过电子化实现的零售或配送等。
(三) 自我看法
1、定义:利用当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开展的各类商务活动。
2、如果将“电子信息技术”看作为一个子集,“商务”看作为另一子集,电子商务所覆盖的范围应当是这两个子集所形成的交集。
3、广义:广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Business,EB)是指各行各业(包括政府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种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可称为电子业务,包括狭义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军务、电子医务、电子教务、电子公务等。
4、狭义:狭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EC)是指人们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的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商务活动,如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也可称为电子交易,包括网络营销、网络广告、网上商贸洽谈、电子购物、电子支付、电子结算等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电子商务活动。在高校的课程教学中通常是从狭义上进行讲解,电子只是手段,商务才是根本内容和目的。
二、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对比
(一)传统商务的局限性
传统的商务活动往往采取面对面直接交易或纸面单证往来传书的方式来进行。在传统的商务运作活动中,无论是柜台售货、开架自选,还是召开订货会进行商贸谈判,或借助纸面单证往来传书的方式询价与报价等,都是以直接或间接的物理接触来完成业务交易。人们在商场查看一件商品决定是否购买,试穿一件衣服,付现金购买;按照样品订购货物,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交货、付款结算;填写一张保险单,购买国库券等等。无论是面对面直接交易,还是通过信函等纸面方式交易,都是一种物理接触方式,这是传统商务的运作特点。
由于传统商务活动大部分依靠面对面及书面单证往来传递为主,使传统商务具有信息不完善、耗费时间长、花费高、库存占用大、生产周期长、客户服务不及时等局限性。
(二) 电子商务的优点
电子商务有着传统商务不可比拟的优点。快速扩大市场,受众对象范围广,有利快速树立企业品牌形象;依托网络进行,交易虚拟化;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交易成本低;操作软件的应用使得过程标准化,程式化;商业报文标准化,自动化,交易效率高。
(三)二者实例对比
以厂商的广告宣传为例,传统广告需要广告宣传品的设计、制作、分发等过程,这样从决定宣传到广告完成需要人力、财力、物力的耗费,而且周期长,甚至宣传广告单被丢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资源浪费很严重。而现在的各种各样的网络广告即点即看,不需要组织专人去分发,节省时间、人力,由于受众群体是自由选择观看的,这样就又不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更不存在资源浪费的问题。
再以厂家的仓库管理为例,传统模式同样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比如统计盘货这一环节,需要专人查看,仔细统计,而且还容易出错。而依托现代电子商务平台应运而生的第三方物流管理软件等能够很轻松通过操作电脑获取货物的进出仓信息、查看盘存,既省时省力,数据还准确无误。
三、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1、 电子商务是在传统商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电子商务不可能完全替代传统商务活动。例如,比如物流环节实体的配送、运输等仍需人员具体操作执行才能完成。很多电子商务网站都提供了传统的“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尤其是在宣传和推广网站时,电子商务也离不开传统的广告和促销模式。
2、电子商务具有巨大的融合性。电子商务把过去似乎不相干的很多概念、技术和工作融合到一起,也把传统商务模式和电子商务模式融合在一起。电子商务使一些传统的工作方式和岗位消失或改变,并不断创造新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新的沟通方式和新的创业模式。
参考文献:
[1] 菅得荣: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李琪.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摘要:电子签名不同于传统的签名,表现为特殊的形式,它从内部保证了电子合同的效力安全;电子认证及认证机构则是从外部来确保合同关系的存在。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应对电子合同的签名和认证予以法律规制。
一、电子合间引发的签名及认证的新问题
随着信息高速公路和因特网技术的迅速普及,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通讯手段在商务交易中的广泛应用,合同以一种新的形式即电子合同的形式出现,并迅速发展成为电子商务活动的一种重要工具和载体。电子合同利用信息技术改变了传统的贸易观念和方式,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在此就与安全有关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问题做些讨论。
第一,电子签名与合同安全。众所周知,电子合同是通过网络中的数据交换来传递信息的,其赖以存在的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它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是将信息记载或附着于一定的物质载体(纸)_L。由于电子合同的“无纸性”,对其进行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字即在文件上写上当事人的名字或盖章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应以在确认书上签章为要件。但如果在现实中每签订一份电子合同都要事先签订一份确认书且在确认书上进行签章,那么将无法发挥电子合同快捷、低成本的优点,电子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另一方面,签名在法律上的意义就在于证明及确认某项意思表示或法律文件之成立、生效以及内容的确实性。川为了保证交易安全,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及合同内容,签名对于电子合同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现实对传统的签名提出了挑战。
第二,电子认证与合同安全。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虽有与传统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却始终是不同于传统合同的。交易双方甚至往往是相互陌生的,互相不确定真实身份及真实意图,即使交易双方是在一定的信任基础上进行交易,网络中的交易信息在传输存储交换过程中被删改、窃取、拦截等情况也会发生,不能通过有效途径或有关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通过认证,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不可抵赖性,就会导致当事人责任不明,阻碍交易的进行或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电子交易就会处于相当脆弱的境地,其发展的余地可想而知。安全是电子合同的生命之所在,没有安全,就不可能有电子合同的存在与广泛应用,而电子合同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签名和认证上。因此,有必要对电子合同的签名及认证问题进行研究,找到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来解决由电子合同引发的安全间题。
二、电子签名在我国法律上的确认
关于电子签名(electronicsi,ature),国外及国际组织或是从签名形式的角度,或是从法律意义的角度阐述了电子签名的含义。笔者认为,电子签名简言之就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者。
电子签名本身是一种电子数据,储存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中,极易被修改或破坏,且不会留下痕迹,而书面签章可以向法庭提交初始文件,因而电子签名的证明力不如书面签章;在电子交易中,当事人一方可能同时拥有多个电子签名,可能在不同的系统中使用不同的电子签名,不如书面签名那样具有唯一性。尽管电子签名在这些方面逊色于传统的签名,但它满足了电子合同快捷的要求,其存在的价值在现代交易中得以体现。因此,不妨先认可电子签名的可应用性,然后找到一种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安全可靠的方式以及完善的制度设计来增加对电子签名的信任度和安全感。
纵观各国立法或条例,其中都涉及到了电子签名的概念、效力问题。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反观我国大陆,无论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未涉及电子签名,我国《合同法》显出了它的滞后性。笔者建议在《合同法》或司法解释中对电子签名的概念、种类、效力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使之更有利于指导实践。具体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子签名的概念。适用一个新的概念之前,首先应清楚其具体含义。电子签名主要包含了三层惫思:(l)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2)电子签名能确认电子合同的内容:(3)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表明其身份,并表明接受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继之表明愿意承担可能产生的合同责任。
第二,电子签名的种类。目前电子签名的主要方式是以非对称密钥体系为荃础建立起来的数字签名,但不可否认还有其它签名形式的存在,如PIN码等,以及今后可能会出现的更先进的签名方式。在法律中不能只规定流行的做法,应考虑到在现实基础上的技术的多样性及可能性。电子签名离不开技术的支持,而技术由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的不断提高也是不断进步和完善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后出现的技术优于先出现的技术,也包括攻击破坏技术。如果法律只规定现今广泛应用的技术,则不能适应新环境下对安全性的要求)为此,法律必须不断修改以适应新的需求,如此必将牺牲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另外,法律的单一性规定可能会妨碍其他技术的应用,导致垄断、歧视。因此,法律需要在电子签名的种类问题上保持中立我国应采取折衷的方法,一方面规定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允许运用以任何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保持技术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又对所谓的“安全电子签名”(即数字签名)作出特别规定,并建立配套的认证机制,与国际接轨。
第三,电子签名的效力。有学者认为,根据“功能等同原则”,电子签名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由原则来赋予的,要使电子签名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效力,只能通过立法的形式。就电子签名的内涵而言,它与传统签名别无二致,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在电子交易中,只要能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电子意思表示的发端人并证实发端人认可了该电子意思表示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国外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或正在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均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效力。为了便于国际领域的商务活动,法律应该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
三、电子认证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通过电子签名,从实体法角度来讲,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成立,确定了合同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身份和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从诉讼法角度来讲,保证了合同因签名而具有的证明当事人交易关系的能力。然而,电子签名只是从内部为当事人提供了数据信息安全性的保障。如果有人盗用电子签名进行交易以达到其诈骗的目的,如果交易一方否认合同义务而不予履行,那么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仍是处于危险之中的,交易信用安全仍然岌岌可危。因而,从外部对当事人合同关系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以及对电子签名、当事人身份、合同内容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证明显得尤为重要。此种外部保护就是由不涉及合同利益的第三方公平地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主要是当事人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证明,它依赖于电子认证以及认证机构。
电子认证是指电子商务认证机构(CertifieationAuthority,简称CA)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过程。我国信息产业部《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CA定义为: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电子认证包括站点认证、数据信息认证、当事人身份认证等。CA能提供比较易于使用的手段,使依赖证书的当事人得以证实:信息认证人的身份;用以鉴定签名持有人身份的方法;对使用签名目的方面的任何限制;签名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已失密。
电子合同的有效运作离不开认证及CA,没有CA的认证,电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就无从得到保障,当事人对交易对方的信任也无法建立,整个电子商务活动就会因为得不到人们的信任而无法进行下去。要使整个认证体系及认证活动受人信赖,使通过认证程序颁发的电子签名证书被广泛应用于电子合同交易中,CA的建立与完善问题首当其冲。这就涉及到CA的功能与机构设置问题。
第一,功能方面。目前,在世界范围内CA的主要功能都是接收注册请求,处理、批准或拒绝请求,颁发证书,以此达到对内防止否认,对外防止欺诈。J3]在认证体系中,CA应该是一个受单个或多个用户信任的,提供电子签名及用户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CA应该具备这样的特征:(1)它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2)它具有中立性,提供的是一种信用服务;(3)它的运作是为了建立或保证一个公正的交易环境。在具体的电子合同场合,CA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以及合同关系证明的角色。
在功能方面的建立及完善措施主要是规定CA的义务,明确CA的责任。从义务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明确CA的信息披露、数据保护、安全保密、歇业安排等的基本义务。比如,CA有义务确保自己作出的所有重大陈述,就其所知悉和所相信的最大程度而言是准确无误与完整的。另外,所有的CA都必须强制取得许可证,非许可的CA将丧失电子签名在证据法上的推定和相当优惠的责任限制。从责任的角度来看,证书是电子交易的基础,需要稳定性和准确性,认证人对自己因疏忽或告知不实而导致的用户损失与第三人损失,都应当负赔偿责任。通过义务及责任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将使CA的功能得到极大限度的发挥,也有利于电子交易活动中对电子签名的信任感的建立。
第二,机构设置方面。CA的建设机制可分为树形验证结构与邦联结构。日队我国当前实际考察,宜采用树形结构,建立一个独立于所有行业、所有交易的全国性的权威认证机构,由这样一个机构制定认证行业的统一运作规则,包括认证机构的人员、组织形式、营运章程等,并向下级CA发放根证书。目前,由人行牵头、组织12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建设已取得重大进展,认证体系一期工程建设已宣告结束,相继向全国的商业银行、商业用户和个人发放证书。毫无疑问,在CFCA建设运营的基础上发展国家根CA是可行的,国家根CA将来为全国其他所有的CA(包括金融CA与第三方CA)发放根证书,并对全国的认证机构进行监管。它的中立性、权威性将保证电子商务的深人发展,也将有利于保障电子合同的安全。
总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电子签名主要是用于数据电讯本身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是一种技术手段上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面,保证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是一种组织制度上的保证,不管从哪方面来说,都有利于电子合同的安全。电子签名和认证的价值也得到了体现。因而,在立法中对它们作出相关的规定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曾更莹.网际网路上运用电子签名所步及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台湾:万国法律,1997(4).
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J].律师世界,l999(11).
梅绍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68.
【关键词】外贸企业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 电子邮件 证据性质 证据效力
电子商务是外贸企业营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优点是成本低、信息量大、效率高。因此,目前国内外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很普遍。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也看到了电子商务的方便之处,通过电子商务欺诈我国出口企业的案例不断增加,这应引起外贸企业的高度重视。
一、一起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案例简介
2007年11月,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接到美国加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一封电子邮件,要求订购价值200美元的饰品。甲公司很快回复表示同意,并要求对方先支付50%的货款,其余的50%货款待货到后一周内付清。乙公司表示同意,很快汇来100美元,甲公司按时发货。货到后,乙公司很快汇出余款。后来又做了几笔货款金额为几千美元的生意,乙公司付款也比较及时,双方逐渐建立了互相信任的关系。到了2007年上半年,乙公司订货量加大,由每笔几千美元上升到几万美元。2007年3月乙公司要求订购价值2.6万美元的货物,并要求货到付款。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信誉较好,其网站做得也很好,还能进入该网站与客户时时聊天,就同意了货到付款的条件。货物是根据乙公司的要求,直接发给了乙公司的客户,到了付款截止日期,乙公司并不支付货款,推诿货还未卖出,后又以资金紧张为借口,拖延付款时间。甲公司认为2.6万美元数目不大,就等了一段时间,还经常进入乙公司的网站与其联系,包括催收货款。结果乙公司不久后关闭了自己的网站,甲公司无法进入该网站与其沟通,电话、传真也无人接听。通过查找,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新建了网站,继续通过网络从我国多个厂家进口货物,而且经营的货物品种很多,还在不断地欺诈我国其他出口企业。甲公司想通过法律手段追讨货款,但他们苦于没有证据,步履维艰。
二、关于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效力的争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因此,在对电子邮件等证据的法律定位过程中,我国法学学者一般是在继续沿用上述分类传统的前提下提出了以下最具代表性的观点。
1、视听资料说
这种观点目前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采纳。主要表现在一些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其中视听资料的范围包含了一部分电子证据的形式。如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12月32日的《检察机关贯彻刑事诉论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1款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持这种主张的学者通常认为:视听资料是指可视、可听的录音带、录像带之类的资料,电子证据可显示为“可读形式”,因而也是“可视的”;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在存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都是以电磁或其他形式而非文字符号形式储存在非纸质的介质上;存储的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均需借助一定的工具或以一定的手段转化为其他形式后才能被人们直接感知;两者的正本与复本均没有区别;把电子邮件等证据归于视听资料最能反映综合的证据价值等。
2、书证说
一些学者把电子邮件等证据归入书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普通的书证是将某一内容以文字符号等方式记录在纸上,电子证据则只是以不同的方式(电磁、光等物理方式)将同样的内容记载在非纸式的存储介质上,两者的记录方式不同、记载内容的介质也不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均能记录完全相同的内容。
(2)电子证据通常也是以其代表的内容来说明案件中的某一问题,且必须输出、打印到纸上(当然也可显示在屏幕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之类的书面材料后,才能被人们看见、利用,因而具有书证的特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也可以推断出电子合同证据系书证的一种。
(4)各国立法上尝试的功能等价法亦足以填平传统书面形式与电子合同证据之间的鸿沟。全国首例以电子邮件作为定案根据的劳动争议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了一份《电子邮件书证意见书》,就是将电子邮件视为书证的。
3、传统证据的演变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电子证据法研究》课题组认为,电子证据绝非一种全新的证据,根据电子文件作证时的属性或特征,应分别纳入现有的7种法定证据种类中,如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中留下的使用计算机的“痕迹”是电子物证,以电子文件中记载的信息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就是电子书证,电子形式的音像资料就是电子视听资料,电子聊天记录就是电子证人证言等。
三、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性质之分析
1、电子证据性质认定的原则
关于国际贸易电子邮件证据的特性及其归属,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电子商务示范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学界却也因此争论不休。《电子商务示范法》第3条2款规定,“对于由本法管辖的事项而在本法内并未明文规定解决办法的问题,应按本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解决。”即该条1款所揭示的“统一适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遵照“统一适用”原则,电子证据显然是赋有独立地位的证据力。《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要求各国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有效性与可执行性,第9条则对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证据力作了明确规定。关于电子证据在立法上的可接受性,我国学界目前没有争议。关于电子证据的证据力(程度),或其性质归属,或因理解和研究方法不同而产生分歧,但主要倾向是认为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必须归入其他证据形式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即不赋有独立的证据效力。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2款明确规定,“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的信息给予应有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其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这里明确表明了凡属能证明其生成、储存或传递办法、可靠的数据电文(当然须按国家法律授权的“办法”完成及证明),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无需倚仗其他任何证据形式而直接适用于“任何法律诉讼”。
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凡按《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0条“数据电文的留存”,第12条“当事人各方的数据电文的承认”,第13条“数据电文的归属”,第14条“确认收讫”等所要求和规定的做法和可开展完成的数据电文,显然赋有独立的证据效力。近年各国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电子认证机构及认证技术、认证秩序及措施,均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的。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对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的特性要有一个清醒的理解和辩证认识。各国只有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国际电子商务才有发展的基础。
2、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没有将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列为间接证据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及可执行性;第6条则具体赋予电子证据与传统法律书面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8条更赋予电子证据具有传统证据原件形式法律效力。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承认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法律地位。对于一项通信或一项合同,不得仅以其为电子通信形式为由而否定其效力或可执行性。同时,《公约》不规定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形式要求,一项通信或一项合同可以以任何特定形式做出、订立或证明。即使本国法律要求一项通信或一项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或规定了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后果的,只要该电子通信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国1999年3月通过的《合同法》,虽然也承认了“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了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为法律承认的合同形式,从而在原则上承认了电子邮件等的证据效力,但是对数据电文具体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被法律承认其证据地位,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我国2005年4月1日生效的《电子签名法》,是目前我国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储存及其法律效力认定等问题规定得最为具体的一部法律。该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我国学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入视听资料的范畴,作为一种间接证据,必须结合其他物证、书证等相互印证后方具效力的认识,并不符合《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以及我国法律的精神,倘若按此主张立法,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将会碰到许多与各国不相符合、不相适应的法律问题。
3、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以及我国法律未将电子邮件视为书证
主张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归入书证范畴的论者,认为将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划入书证更符合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规定。然其明确提出的四个依据似乎难以让人信服:第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特征在于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电子邮件证据虽然有多种外在表现形式,但都无例外的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符合书证的特征。但是笔者以为鉴别一种证据所属的类型,不能只看其“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特征。如果说“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就是书证,那么,我国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的第6、7种“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也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也应当归入我国证据及种“书证”中去?可见将电子邮件证据划入书证的第一个依据是 站不住脚的。第二,我国合同法已经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包括电子邮件)形式,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
但相对于书面合同形式,数据电文是无形而不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也是事实,不然就不会出现这种简单的形式归入法导致了电子合同至今面临尴尬的局面。欧洲一些国家和个人早在1982年“就提出计算机记录相当于书面文件作为证据的看法,并且符合联合国贸法会建议采用的功能等同(funotional-equivalent)。但功能等同绝不是形式等同,前者的意思是认为电子证据本身的功能具有与书面证据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不是主张将电子合同证据与书证在形式上等同起来再按传统书证赋予其法律效力。如果将电子合同证据归入书证形式,那么任何数据电文均如广东《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那样要求以电子数据服务中心提供的电子报文为准,才可以与书证一样直接作为司法判定的依据。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从立法精神上理解《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规定及其制作的初衷,“功能等同”,是立法者为保证数据电文在国际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而采取的一种对某些国家来说勉为其难但对电子合同证据来说易于接受的要求和做法,其本意并非要求各国只有通过将数据电文归入书面形式方法而使之获得法律效力。
实质上,如果无形无纸的电子邮件证据可以归入实质上有形有纸书面证据的范畴,那么传统的书面概念便已失去其质的规定性,两者混合的问题,不仅仅是对书面证据的移值,也是对电子合同证据价值及可接受性的不公平对待。
4、电子合同应当是一种新型证据
随着未来科学技术创新及交易方式的发展或升级,电子合同证据包含范围将日益广泛,电子合同证据在司法活动中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但任何一种传统的证据形式都无法将电子合同证据完全囊括进去,不论是纳入传统“书证”还是传统的“视听资料”,都将与传统证据在概念上、适用上发生诸多矛盾而使司法无所适从,陷入无休止的作茧自缚之中。
法律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应将电子合同证据增加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当然要通过立法程序,即在修改民事诉论法时将之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规定其中。因为电子技术的出现及发展是电子合同证据作为新的证据表现形式的根本原因。法律制度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发展,原有的证据种类如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则需要进行补充修改,正如视听资料最初并未纳入三大诉讼法法定证据种类之中一样。在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电子合同证据显然有其自身区别于其他证据的显著特征,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亦是多媒体的,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传统证据类型,把它塞入哪一种传统证据都不合适。
而所有电子证据均是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的,以商事交易的现实需要来说,完全有理由将其作为一种新类型证据来对待,确立起电子证据自身统一的收集、审查判断规则,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法律调整提供一个完整的法律平台。
四、对该纠纷电子邮件证据效力的分析
电子邮件作为一个独特的文件形式,它的生成、存储、传递遵循一定的方法与程序,即根据一定的技术标准,既不能无中生有也要能防止抵赖或删除,它有自己的特点,因而很难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类型中。
国际立法的趋势肯定了电子证据的有效性。自美国尤他洲1995年制定颁布了美国乃至全世界的《数字签名法》,对电子证据予以承认;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出台,2005年11月23日《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通过,更加承认了电子证据的证据分量之后,欧盟、国际商会及全世界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律、数字签名单项法律及有关政策框架,其中也均承认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并纷纷付诸实践。根据以上规定,就合同订立而言,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者要求,否则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已使用数据电文为由,而否定该合同成立的事实。解决争议时,可以依据数据电文确定当事人意思,从而确定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为了满足或者达到上述目的,必须承认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加以。
在该纠纷中,甲公司与乙公司采用电子邮件签订的购销合同,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国际公约,应当确认是合法有效的,并且甲公司已经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将货物直接发给了乙公司的客户,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而美国乙公司没有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过涉及此纠纷的电子邮件,其合法性、真实性应经过认证中心认证或者有关机构审查,方可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
在我国,全国首例以电子邮件作为定案根据的劳动争议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了一份《电子邮件书证意见书》,就是将电子邮件视为书证的。
在美国,在著名的阿姆斯特朗诉总统执行办公室一案中,当法庭发现被告未按联邦文件要求保留相关文件,并且对电子邮件的建立、维护和处理没有建立相应制度,遂判被告败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但受理上诉的法院驳回被告维持原判。因此,纠纷发生后甲公司应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对此,甲公司先与乙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这样不仅兼顾了法律形式上的正义与实质上的正义,而且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杨青:电子证据若干问题解析[J].政法论丛,2005(2).
[2] 常怡:论电子证据独立地位[J].法学论坛,2004(6).
[3] 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
关键词:电子提单传统提单技术和制度障碍
一、电子提单的概念和种类
电子提单(ElectronicBillofLading,简称EBL)是电子数据交换与纸张提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提单形式。通过计算机,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号后在电信网络中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还原为原信息。邢海宝在其著作《海商提单法》中认为:“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来实现提单作用的新的提单形式。它实际上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转让海上运输中货物物权的程序。其目的是加快单证流转,防止提单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以及解决日渐广泛地使用海运单后产生的在海上货物运输途中如何转让货物物权的问题。”
电子提单的缮制、修改、流转、储存等一切过程都在计算机内进行。因此,严格地说,电子提单并不是一种书面单证,而是一组电子信息。应用电子提单时,租船定舱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之后发给发货人一份收讯电,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签发提单。该讯电除包含装运货物的说明外,还包括传统提单在反面所记载的条款内容。所以,电子提单与传统提单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只不过电子提单表现为储存于计算机存储器中的电子数据,其交换和处理也由计算机自动进行。由此可见,电子提单的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提单。
对于传统提单,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提单分为不同的种类。比如,按照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可以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按照收货人的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按照提单的签发日期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等。
这些传统提单的分类方法对于电子提单是同样适用的。因为承运人完全可以用电子的方式对提单的批注、收货人以及签发时间等内容做出相应的记载,与传统提单惟一的不同是表现形式而己。相比较传统提单,除了可以用上述传统提单的分类方式将电子提单做出分类之外,还可以针对电子提单流转方式特殊这一特点,根据电子提单在流转过程中所处的状态将电子提单分为“运行中的电子提单”(activeelectronicbilloflading)“中止的电子提单”(suspendedelectronicbilloflading)和“终止的电子提单”(endelectronicbilloflading)。
二、电子提单的优点
电子提单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具备技术上的支持(计算机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但是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与传统提单相比电子提单具有以下一些显著的优点:
1.传统提单的流转会产生高额的成本
据联合国统计,国际间全年的贸易总额约为6万亿美元,而其中约7%被用于制作、管理、寄送和处理各种贸易单证。据估计,如果以电子提单形式的贸易,将可以节省50%的费用。
2.用电子提单可简化许多重复和繁琐的手续,提高提单签发的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而且电子提单可避免纸张单证分次、分散缮打时发生不一致的错误,即便有错误也可以立即由单据的签发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进行更正,减少拒付事件。
3.安全性角度来看,电子提单的收发不存在先天的风险,且有自己的确定程序,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提单欺诈
高额的成本,缓慢的流转速度以及在处理时容易出现疏漏等传统提单的弊端引发了诸多的贸易冲突。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提单的价值。因此,航运业对提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电子提单在克服传统提单的缺点方面具有显著的优点,同时它又继承了传统提单的基本功能,因此电子提单的使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注,电子提单的使用似乎成了众望所归的选择。
三、电子提单运作的技术和制度障碍
电子提单的运用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商业和技术问题。从一些国际组织解决电子提单运作问题的有关尝试来看,电子提单要得以顺利运作和普遍接受,需要建立顺畅的电子贸易环境及完善电子提单本身的制度。而这些条件,目前还未得到满足。1.电子贸易环境尚不完善
电子提单的产生与电子贸易的发展息息相关,而其运作也离不开电子贸易环境特别是EDI三大要件(即计算机应用、数据标准化和通讯网络)的建立与完善。电子提单的普及不是某个国家通过立法改革就可以解决的。首先,它需要建立一个广泛的并最终覆盖全球的计算机网络,以实现跨地域的电子数据交换;其次,在建立计算机网络、完善网络技术的同时,应加快计算机的普及和国际统一EDI标准的完善和普及。但在目前,电子贸易所遇到的障碍恰恰主要是:存在相互竞争的、互不兼容的专有网络系统,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电子数据的安全性,但并不利于建立统一的世界电子贸易环境,更不利于形成全球统一的电子贸易法律和技术标准;尚未形成全球统一的市场规范,而使用电子贸易手段的当事人需要的是能够适应自身系统同时也可被任何交易对方接受的系统,这不仅需要在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技术上形成统一的市场,而且需要在国际贸易所涉及的不同行业、不同国家间建立统一的市场规范。
2.电子提单本身的制度漏洞
(1)保密性问题。在电子提单模式下,无论是以承运人为中心的《电子提单规则》,还是设立登记中心的欧洲提单示范计划,都存在着物权变动公示与商业信息保密的矛盾。一方面,由于物权变动公示原则,为保护作为担保人的银行、第三方债权人和提单项下的货物买方,确保信息的可靠性、易得性和交易的中立性,电子提单的公开登记是合乎逻辑的选择;另一方面,大多数交易方都不愿将自己的商业信息轻易地透露出来,尤其不愿意让自己的商业信息为竞争对手所轻易得知。电子提单中信息的公开化,确实有可能损害交易方的商业利益。如何限制电子提单公开登记的内容范围,哪些人有权获取相关的商业信息,怎样兼顾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物权变动的公开安全,这些问题尚未解决。
(2)交易安全性问题。电子提单虽可解决纸面提单的欺诈问题,但它本身也可能存在欺诈问题,令人产生如电子密码是否安全、交易数据是否可能被人为更改而不留痕迹等顾虑。就《电子提单规则》中仅凭承运人来发送信息与密码的模式而言,承运人本身的诚信就颇值考量。毕竟提单受让人对于是否接受提单的判断是以承运人传送的信息为基础的,而承运人所传送的信息是否真实便极为关键。而在现阶段,对以上问题的监督程序与防御措施尚不完善。
四、结语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单证,围绕提单形成的一套制度是现行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石之一。EDI技术具有快速高效的优点,能弥补传统提单的诸多弊端,使提单与贸易的现代化相适应。电子提单是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是“有纸贸易”向“无纸贸易”演变的重要内容,将对21世纪的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法律的滞后是难免的。但为了尽量缩短期间的差距,在研究和立法上采取前瞻与务实相结合的态度无疑是科学和明智的。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所有障碍都不是不可逾越的。电子提单能够向当事人提供至少是目前纸质提单可达到的安全保障。加之在法律被相应修改后,电子提单的普及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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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齐爱民:《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3]邢海宝:《海商提单法》「M].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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