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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证券市场中的一种有效评估证券收益和风险的预测模型,且其结果具有直观简洁的特点,可以帮助证券投资者有效分析证券市场的变化,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但由于我国的证券产业起步较晚,且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因此,在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应用于我国证券市场后经常会出现相关问题。其中,信息披露不完善则是诸多代表性问题之一。具有完善体系的证券市场中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信息完全公开化,投资者通对具有较高利用价值的证券信息进行免费获取,可以对其自身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方向具有较深的了解。而信息完全公开化的另一特征则表现为:证券市场信息一旦公开,则可以马上对证券的实际价格产生影响。但就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而言,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技术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使得相关市场信息难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公开。另外,部分上市企业为了使本公司股票迅速升值,经常串通中介机构对其外部形象进行包装,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方向,使得资本资产模型的存在变得毫无意义。
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应用措施
为了保证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性和公平性,从而使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得以发挥其自身最大的作用,相关部门应该对当前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律进行全面分析,在全面了解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规范相关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从而为投资者创造良好而稳定的内部投资环境。另外,国家有关部门也需要对投资者的主体结构进行分析并加以改善和优化,使证券投资的主体逐步由个人转变为具有一定规模或组织的机构,从而加强不同投资个体之间的经验交流,从整体上提高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利用效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工作。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完善
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而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和信用制度的产物,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建设,必须要对证券市场加强监管。从本质上而言,证券市场产生于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所以为了使得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加的合理和科学,必须要加强政府监管,通过强有力的控制来实现证券市场的平稳。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建设不完善
法制建设不完善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因为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我国在建国后一直采取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样的环境下,证券市场才开始发展。由于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所以相应的立法没能完善。其次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虽然是在市场经济下发展起来的,但是却有着计划经济的影子,政府调控对证券市场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法制建设就会产生滞后性。
(二)市场监管存在着弱效性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强化市场监管非常重要,但是由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和研究不到位,所以在证券市场,市场监管存在着严重的弱效性,重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市场监管存在着片面性,也就是说市场监管对于证券市场的作用存在狭隘性,不能全面的进行监管。其次是市场监管存在滞后性,不能科学的预见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监管制度不能体现公平公正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证,市场监管也存在着弱效性,所以监管制度的不公平性表现的比较明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在证券市场中,市场主体的竞争存在不公平。就前现状而言,进行证券市场监督的主要是证监会,但是由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涉过多,导致证监会在履行其监督职能的时候不能完全的按照市场准则来进行,所以有失市场监管的公平性。其次,证券市场既是在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的,其监管制度就要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但是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在监管制度中的体现非常薄弱,这就导致监管制度在促进证券市场的自由发展方面存在问题。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强化法制建设
为了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更加的平稳,就必须进行法制化建设。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法制化建设,加强经济领域的立法对经济发展而言是一种保障,而证券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保证其稳定。强化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需要做到两点:首先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关于证券市场监督制度的建立内容,从他国经验中总结出优秀的制度体系为我国服务。其次,我国的市场监管制度法制建设需要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特色上来进行,因为只有符合我国特色的法律条文,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积极利用政府监管
在证券市场的监督制度建设中,一方面要进行市场监管的积极建设,另一方面要积极地利用政府监管来促进证券市场的合理发展。市场监管有两个突出的弊端就是由于市场具有开放性和自由性,所以市场监管会存在盲目性和滞后性,这对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不利,所以利用政府监管来做有力的调控,一方面可以对市场发展的弊端进行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的调控,证券市场将会向全面性和平衡性发展。
(三)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监管制度
建立公平公正的监管制度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是保证监管制度的独立性。市场监管是在证券市场的基础上建立的,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调节和控制作用的制度,要想充分的发挥其监督的职能,就必须保证其地位的独立。在实际监管中,政府部门可以协调监管,但是不得干涉证监会的监管工作。其次就是对于证券市场的主体要做好一致化对待,保证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
三、结语
证券市场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充分的认识到证券市场存在的监管缺陷,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监管制度的完善,这对于促进证券市场平稳有效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周麟 单位:国际关系学院
参考文献:
[1]杨邑龙.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研究[J].经济师,2010,04:93-95.
[2]王娜.浅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国证券期货,2013,07:71.
一、资本利得税对比现行税制的优越性分析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一、资本利得税对比现行税制的优越性分析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一、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作用
(一)可以帮助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为了确保证券交易和发行的顺利开展,国家首先要采用立法的方式允许部分中介人和金融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取得买卖证券的基本权益。但是在现有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市场上存在着垄断、欺诈、操纵交易、哄抬股价等问题。因此,需要做好证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非法的证券交易活动,对一些正当的交易进行保护,保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二)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都知道证券投资是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的一种投资。为了使投资者能准确把控投资方向,了解市场动向,以避免其在投资中受到较大风险的冲击,国家相关部门可通过采取相关立法程序或者管理手段督促筹资者定期向投资者公开证券方面的相关信息以及经营状况,使各项信息都透明化与公开化。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应组织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筹资者的信用等级进行测评,对欺瞒行为或是扭曲事实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与制裁,使证券投资市场持久、有序的发展下去。
(三)增强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效化
增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证券市场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还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与技术指导。要使证券市场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有效的信息,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拥有一套高科技、现代化的信息设备系统不可或缺,二是严密的科学信息网络体系;三是专业能力强的技术管理人员。
二、我国金融证券市场在监管方面所遇到的难题
(一)监管主体在监管中目的不明确
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这一职能时,必须将证券市场所具有的相关特征像高风险性、易变性等特征考虑其中,倘若监管单位在职责分配上不明晰,当出现某些突发事件时投资者与监管机构会因为职责的不明晰而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最终使得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大大降低[1]。作为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他们往往希望自己拥有更多的权利而不是应该承担过多的责任,当监管机构中的人员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影响等极容易出现分歧现象,这使得某些利益追求者乘虚而入,使得监管工作丧失其真正意义。
(二)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方式过于老套
我国关于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较少,而且较为陈旧,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原有的法律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时展之所需。我国现存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等,而且对于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发现其仍然存在很多缺陷,不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这使得监管的成效性显著降低。此外,我国在近些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计划经济仍然是一种主要的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往往较多,还存在很多金融证券市场的管理者法律观念不足,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而且我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管理模式较为落后,不能有效调动广大工作者的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金融证券市场中介结构监管方面较为欠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投资理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多,金融证券市场也得到了有效的发展,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队伍也在不断发展与壮大,但是存在不足的是很多中介机构在管理形式以及内容上还较为落后,不能有效处理相关问题。有的中介机构为了获得巨额的利润,为企业报假账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以此来误导投资者,这种行为一方面会使得消费者的财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金融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营模式,严重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持久、健康发展。
三、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力度的重要举措
(一)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市场在创新监管理念中要从以下两方面加以重视:第一,准确把控市场动向。监管单位要在掌握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对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准确的预测与有效评估,并根据当前发展趋势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还应对所指定的方案进行有效的调整与改进,以使其与当前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第二,监管工作在合理运行中还应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金融证券市场中风险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好风险的准确评估,不断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与合理化。
(二)建设全方位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
为了使证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构建一套全面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至关重要。我们通过对当前政府在监管方面以及企业在管理中的不足之处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寻求有效的管理体制已是大势所趋[2]。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只有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深化监督管理力度,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此外,还应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将政府的监管规定的许可的范围内,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性能高的投资渠道,全方位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的力度
对在金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使投资者在受到相关侵害时能够有法可依。
1.应在短期内真正将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弥补相关《证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增强政策制度在制定、实施以及处罚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2.制定有效的监管机构管理制度体系,对证券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要作出明确的界定。不管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亦或是人员的配置上等层面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3.制定监管道德行为规范,用以约束相关人员的某些行为。
内容摘要: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而制度性因素对经济增长起着决定性作用。证券市场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内容越丰富,对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越有利。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就是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证券市场效率是实现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基本前提。资本配置效率是衡量证券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指标。本文认为证券市场作为市场化产物,应充分发挥市场运行机制和定价机制来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使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和使用。
关键词:证券市场效率 资源配置 制度变迁
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的内涵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主要是产权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产权制度是一条减少不确定性的重要途径。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交易费用的存在必然导致制度的产生,制度的运行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法律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有效的制度能抑制人们的机会主义倾向,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是一个会不断创立、修正、改革、创新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完善和不断面临被替代的过程,这个过程称为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一个从制度均衡到非均衡再到制度均衡的循环往复的发展过程。金融制度是关于金融交易的一系列规则、惯例和组织安排。作为制度的金融市场,也是从事金融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关系契约的网络,其发展变化必然会受制于金融制度。金融制度对于金融市场结构变迁的决定作用主要是通过金融制度对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而发生的。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也就是其作为一种制度不断演化和变迁的过程。
证券市场效率与制度缺陷
(一) 证券市场制度效率
一个国家在没有证券市场的状态下引入证券市场,就是一种制度创新,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有效动员金融资源,给经济的快速发展寻求持续的资本供给,促进资源的有利分配。证券市场的发展促进了金融结构的调整,把资金配置到经济体系中能取得最高社会效益的地方。只要市场是有效率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就能够充分发挥,通过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定价机制,将资本配置到边际效率高的项目中,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可以实现。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是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发挥的关键。证券市场效率归根结底是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证券市场作为市场化产物,通过市场运行机制和定价机制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作用过程概况为:市场运行效率-市场定价效率-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配置资源,使资本的标准化、可分性、流动性和交易性达到了顶点,可以充分流动和交易。完全竞争的证券市场是最佳金融效率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二)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
在市场经济中,效率是资源配置的最高原则。由于制度缺陷作用于市场机制,造成了证券市场机制的扭曲,使市场本来的运行机制并不能有效发挥出来,无法实现信息的有效反映与传递,最终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金融组织制度存在缺陷,制度因素是根本问题。制度缺陷往往导致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约束弱化,所以必须不失时机地调整金融所有制结构。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产权约束不够,市场机制没有充分建立,还不具备按照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路径选择。政府的制度安排和证券市场内在的运作规律存在差异,这个差异正是证券市场低效率的制度依据。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结构出发,政府应该就其在证券业发展过程中的角色作出合理定位,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公司产权制度创新,以此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行为边界,调整政府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市场化的产权交易对产权界定进行补充。这是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低效困境的根本出路。减少政府对于金融的直接干预,并将我国证券市场引向市场化发展的道路,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关键所在。
上海证券市场效率的实证分析
(一)产权制度效率分析
我国非市场选择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我国证券市场自身完善的根源,政府对产权的盲目干预降低了证券市场产权融通的效率,同时,社会产权分布牢牢掌控在政府手中,致使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根本不能有效发挥。产权的缺失成为证券市场功能发挥的深层障碍。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代表被虚化掉了,主体地位形同虚设,产生公共权利私有化倾向。金融产权存在主体缺位和人格虚置,金融产权的公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是一种抽象的制度假设,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设定的金融产权制度安排。金融产权形式上公有、实际上虚置,在金融物品消费中公众可以共享。金融产权人人所有、人人没有的切身感受,人人不关心运行效率,缺乏真正的金融产权主体或产权归属。产权明晰化是降低交易费用、减少制度运行摩擦的关键,是促进效率实现的重要手段。
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缺失和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扭曲的根源在于上市公司失衡的股权结构,合理调整国有资本垄断产权是提高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的必要条件。行政力量使证券市场运行时,在既定制度安排下的信息难以发挥内在的传导作用,证券市场运行的效率较低,定价效率也未能充分有效的发挥,无法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证券市场的成本效率是负效率市场,直接重要的原因就是运作成本很高,有时甚至会出现上市公司的利润还不足以抵消市场的交易成本的情况。
(二)上海证券市场质量指标分析
1.从流动性指数看, 2009年上海证券市场流动性上升较快,通过流动性指数看出, 1995年到200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流动性指数上升了471%,其中2008年流动性指数下降了50%,这与2008年市场整体走势有关。相比市场低迷的2008年,2009年上海证券市场随着市场迅速回升,投资者交易意愿增强,上海市场流动性大幅提高(见表1)。
2.从买卖价差指标看,2007年上海证券市场的相对买卖价差显著改善,处于较好的水平。2008年绝对买卖价差有所下降,为2.9,但由于股票价格的下降,相对买卖价差上升29%。相比2008年,2009年上海证券市场绝对买卖价差有所下降,为1.5,相对买卖价差下降了45%,达到17个基点(见表2)。
3.从有效价差来看,2008年随着市场整体走势的下跌,绝对有效价差呈现下降趋势,但由于股票价格的下降,相对有效价差呈现出整体上升的趋势。相比2008 年,2009 年上海证券市场的平均绝对有效价差有所下降,为4.0,相对有效价差呈现出明显的整体下降趋势,下降至41个基点(见表3)。
4.从市场深度来看,订单深度是衡量市场深度最直接的指标,选择最佳5个买卖报价上所有买卖订单合计金额和最佳10个买卖报价上所有买卖订单合计金额作为订单深度的指标。2008年上海证券市场随着市场的调整和成交量的萎缩,订单深度有了很大的降低,与2008年相比,2009年随着市场的成交量活跃,上海证券市场订单深度迅速提高。其中,5档订单深度上升了149.7%,10档订单深度上升148.1%(见表4)。
5.从市场波动率来看,自2006年以来上海证券市场的波动率逐步上升(见表3)。2008年的日内波动率、日内超额波动率、日内收益波动率分别比2007年上升了12.5%、15.9%和6.3%。造成的原因可能是流动性过剩、大量个人投资者直接进入市场和国际市场影响等多个方面。2009年上海证券市场的波动率明显下降,日内波动率和收益波动率分别比2008 年下降了20.8%和31.3%(见表5)。
6.定价效率也称为信息效率,指证券价格反映信息的能力,反映价格揭示所有相关信息的速度和准确性。定价效率可以市场效率系数和定价误差系数等指标进行衡量。市场效率系数越接近1,说明定价效率越高;定价误差系数越大,说明市场定价效率越差。通过表4的数据可以看出,上海证券市场定价效率得到明显改善。与2007年和2008年相比,尽管2009 年上海证券市场日内市场定价效率系数反映的日内市场定价效率有所下降,但日内定价误差、日间定价效率系数和日间定价误差所反映的日间市场定价效率得到明显改善。这说明,上海证券市场日内股票的定价误差能在随后交易日内被很快修正(见表6)。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2009年随着市场的回升,投资者参与意愿显著增加,上海证券市场在流动性、波动性、定价效率等方面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市场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和定价效率得到很大提高。总之,上海证券市场具有较好的流动性,达到了弱势有效,但在市场波动性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
综上所述,制度的功能在于为经济服务,每一种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经济价值。金融制度对于金融市场结构变迁的决定作用,主要通过金融制度对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而发生的。从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演变历程来看,不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演变,只要是能够保证我国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制度就是合适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随着证券市场制度的变迁而逐步演进,既有证券市场变动的共性, 又有自身较为显著的时代特点。对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革,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2005年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2010年3月,沪深交易所正式接受6家试点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意味着融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这一项创新业务提供了做空机制,我国资本市场迎来“双边市”时代。2010年4月,股指期货正式推出,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又一次实现历史性跨跃,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交易所市场体系已基本完备,交易制度已具备互动的基础,交易手段已实现多空并举,市场结构逐步优化,证券市场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参考文献:
1.刘剑锋.中国金融发展路径及其效率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行为金融;证券投资;后危机时代;投资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0-0051-02
一、概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日益成长为证券市场上真正的主体,也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的重要力量,其投资行为日益受到关注,投资者投资行为的规范程度对于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不过,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看,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投资的高投机性问题显著,投资过程中还存在着过高的换手率问题,导致整个证券市场频繁波动,“短线为王”成为当下我国证券投资的流行观点。这种投资理念使得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影响力大大增强,并导致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存在诸多异动。
行为金融源于现代金融理论,近年来,其在指导证券投资方面的作用凸显。实际上,通过对传统金理论“理性人”假说的改造和突破,该理论能够有效解释当前金融市场的非理。行为金融代表着金融理论的发展方向,应用该理论对中国证券市场现状进行分析意义重大。鉴于此,本文将基于后危机时代的背景,对行为金融理论进行梳理,进而分析在该理论指导下证券投资的策略。
二、行为金融的由来及发展
行为金融以应用心理学研究为工具,通过分析金融市场行为,能够更加逼近真实市场行为,应用前景广阔。基于有限理性、有限控制力和有限自利三大原则,行为金融学对金融活动中存在的大量的非理进行了解释,认为人们的认知、感情等心理特征都会倒是市场非有效性。在研究金融市场“特异性”过程中,人的有限理性被引入,通过分析微观个体行为及其心理、社会动因要素,资本市场的各种现象和问题可以进行更加有效的分析。
行为金融理论认为,证券市场存在短期证券价格,动力效应、长期市场价格逆转和波动性高等现象普遍存在。随着环境变化,投资者并非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后悔、过度自信、缺少反应能力等心理因素往往会导致自身的行为偏差和反常现象,金融市场的“特异性”实际上总是存在。而当前的大量事实也证明,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和心理特征直接影响投资效果。因此,复杂金融市场的研究必须考虑人性的复杂多变性,自此,以投资者的心理因素为基础的行为金融理论体系初步形成。该理论主要基础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认知偏差理论,该理论主要研究人们的经验主义会导致投资错误,复杂问题往往使得投资者存在认识限制,缺少对问题的最优分析,这种直观推断法使人们处理问题能够更加简便,但容易导致失误。二是期望理论,该理论主要基于实验对比,认为多数投资者是行为投资者,且其投资行为并不总是理性的,其投资的效用函数也并非单纯的财富要素函数,也并非完全的风险规避型。三是行为组合理论,该理论认为投资者要考虑整个投资组合而非单个资产的风险决策分析,同时要着重考虑不同资产的相关性。这是现实投资者基本无法做到的。
三、投资策略及注意事项
行为金融学对传统金融学理论进行了改造,对于指导投资实践也有一定的作用。不过,限于理论和实践的差距,其并没有发展为完全的普遍应用的理论。后危机时代,我国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相比以前加大,在此背景下,该理论的发展,为后危机时代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策略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主要的投资策略和应注意的要点包括:
首先,从投资策略看,可以采用以下投资策略:一是进行逆向投资。说到底,就是要逆大盘行事。当前,反应过度的心理特征普遍存在,多数投资者过分注重眼前表现,容易产生低估和高估的现象。基于行为金融理论,投资者可以适时买进卖出,通过套利投资来获取收益。二是可以采用动量交易策略,这一策略主要源于对股市中股票价格中间收益延续性的研究。在一定的持有期内,一些股票或股票组合在前期涨幅较好,下期将仍有良好表现,这叫做动量效应。三是成本平均策略。即投资者根据不同的价格分批购买证券,规避一次性投入的风险。这个策略与预期效用最大化原则相悖,一般收益较差,但实际上能使投资者各期购入股票的平均成本低于股票的平均价格。这种投资策略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投资信心,其投资的益处是风险较小,适用性较广,不管股票价格上涨还是下跌都能进行证券投资。四是时间分散化策略,即进行时间分散化投资。五是垃圾股投资策略。金融危机过后,壳资源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稀缺性增强,垃圾股公司的价值巨大,该策略可以被纳入投资组合之中。六是行为控制策略,投资者要利用强制力或规划来进行自我约束,这对我国投资者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其次,从投资要点看,基于行为金融理论的证券投资要注意:一是行为金融理论不断发展,其理论指导下的投资策略要杜绝教条化。二是要杜绝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性,投资者在运用行为金融投资策略时要积极探索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策略。三是不同投资者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策略。
参考文献
[1] 刘君.行为金融理论对我国股票市场证券投资影响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15).
关键词: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证券监管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场本身机制的运转增强市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日益广泛的做法。但中国目前尚未就这一制度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得出明确的结论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了解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体系、价值基础以及当下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完善自己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及其理论体系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论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全面、准确、及时是证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第二假设所有投资者都能基于相关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适合自己的理性投资判断,那么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盈亏完全是投资者自己的风险。第三,证券发行只受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度的影响,其他有关企业自身素质等因素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第四,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披露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管理者无权对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的品质作出判断。管理的目标是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判断的基础而非代替投资者作出判断。第五,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肘间内如未被证券管理机关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发行且无需政府授权。第六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如果证券管理机构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虚伪、误导、不实、欺诈等情形可以颁布停止方式,阻止证券发行并要求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发行人对其公开披露文件中的不实陈述所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对投资者因其自身投资决策失误或因不实陈述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负有法律责任。
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基础
信息披露最初源于商业公司发展的自身要求,而法院对欺诈与不实陈述的制裁及自律机构对披露的要求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动力,并最终为成文法规范所确定。在这样的演变过程中不应忽略的是法律价值的变化对该制度的影响。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中显然存在的是诚信和效率。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证券法本质上是市场之法,它调整证券市场多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遵循诚信原则也就当然贯穿于它的方方面面,不论是证券发行、交易,也不论是上市公司、证券商还是中介机构其行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强制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将大大降低。强制信息披露使所有上市公司平等披露各种信息使所有投资者平等地接收信息,促进了证券市场自由竞争的实现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以较小资源损耗的代价一定程度上地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但是,当下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假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在相当一段对调查采取事前审查的办法,由于人力与时间的制约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处罚不力。我国证券法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由于对受害投资者没有补偿,从而没有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使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执法力度同样不够,许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没有完全按规定处理。
第三,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采取政府监管的模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条块分割与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地方政府为谋取地方经济利益,通过介入地方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体系的权威性。
第四,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事务所因参与造假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民事赔偿。正是由于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造成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监管框架的缺陷。我国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管,但完全依赖政府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政府获取信息能力,用于监管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监控一切。其次,监管根本目标事实上错位。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受到有效保护,从而违规处罚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再次,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对违规的监管。交易所的处罚权力有限,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更大的处罚权,但在制度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有多大的责任是一个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主要在于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监督,不能调查上市公司,故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信息违规行为。
从深层次探求原因,信息披露监管不力源于体制上的弊端。我国监管政策一贯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进入资本市场因此在事实上形成的发行审核惯例是凡是获得了发行额度的企业,很少有通不过审核的,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在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与监管部门实际上共同监管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我国中介机构长期缺乏独立性,严格的行政管制抑制了行业自律。同时,由于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在限制竞争中中介机构利益严重依存上市公司而法律责任的欠缺更使中介人员违法成本极低,最终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一道与监管部门周旋,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四、中国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首先在证券发行方面要取消发行额度实行注册制。发行额度是证券市场创立早期特定经济环境下的产物,明显具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如今已远远与市场规律不相适应。其负面影响早已超过控制市场风险的作用,相反由于人为因素的干扰大大增强了市场风险,应当坚决取消。注册制彻底贯彻了公开原则因而更加科学,更加符合证券市场内在的要求,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行政权力天然强大、市场机制正在发育的市场中,它对于减少行政干预,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形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