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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的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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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的意义

第1篇:医疗保障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农民工 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体系 主要途径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已经达到1.2亿至1.4亿,占我国总人口数的10%。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他们大多数还游离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因此,透析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显得十分必要。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城镇人口的医疗保障制度和在试行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但对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而言,他们大多数还游离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1.农民工很少参加城市所提供医疗保障 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的医疗保障政策往往忽略了农民工群体具有极强流动性这个特征,把农民工当成可长期在同一个城市居住的人来对待,因而显得很不合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上海的参保率极低,即使他最早推出外来劳力综合保险,目前参保的只占外来劳力总数的五分之一,参保率极低。截至2003年11月底,江苏省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估计为80万,占总数的15%;到2003年9月底,深圳市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80.36万人,参保率为28%;成都市2004年农民工综合保险的参保率为34%。因此,总体来看,该项政策不能算是成功的。

2.农民工不愿参加农村所提供的合作医疗 随着集体经济的解体,建国初期为农民提供的医疗保障已不复存在,现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兴未艾。据卫生部统计,截止到2004年10月31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333个县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约覆盖10691.09万农业人口。在新型合作医疗的国家级试点地区湖北公安、省级试点地区山东泰安,当地政府出台了有关新型合作医疗实施的办法都明确表示,受益对象包括具有当地户籍的外出打工农民。而且两地的试行办法均规定,农民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要做到一家一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参加,要“户不漏人”。然而,两地同时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几乎所有的农户在参加合作医疗的报名之初,都没将家中在外打工的成员姓名写入“合作医疗证”。也就是说,出外打工者实际上根本没有参加合作医疗。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原因

尽管我国目前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的试行条例。但总的来说,实际效果并不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影响 建国后,我国以户籍为标准,在全国分别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的医疗保障制度。农村是集体保障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城市实行的是国家――单位负责制。由于国家在城乡医疗保障中承担的责任不同,加之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些年来,城乡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导致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城乡之间、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二元割裂的状态。因此,尽管全国很多地方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但并没有真正改变农民工因传统体制造成的医疗保障缺失问题。

2.医疗环境问题严重 我国的三医问题极为严重。所谓“三医”问题是指医疗(卫生)问题、医药问题和医疗保障问题。医疗问题又可进一步分为医疗卫生体制、医疗费用、医院管理和服务等问题。其一,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其二,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其三,医院收费高,服务和管理水平不尽人意;其四,药品价格“虚高”久攻不下;其五,城镇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根据《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87.4%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由此可见,“三医”问题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自然会产生直接影响。

3.医疗保险制度显失公平 根据2004年12月零点调查和指标数据网与哈佛有关机构合作完成的《中国居民评价政府及政府公共服务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卫生资源分配中的不公平不仅仅体现在医疗保险覆盖率上,在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也是存在的。城镇内部不同群体占有的卫生资源是不一样的。大量的医疗补贴给了少数富人而不是城市中的贫民。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在规则设计上存在着内在的缺陷,使得利益分配、成本分摊、风险负担等方面都欠缺公平性,资源分配极不合理。这就使得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失去了作为财富再分配的最重要方式与手段的作用,甚至还成了分配不公平的放大器。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而言,当然无法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享受医疗保障权益。

4.农民工医疗保障观念相对滞后 在我国,医疗保障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近十年的历史。目前以年轻人为主力军的农民工群体,他们是在以家庭保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保障体制下成长,有的对城市没有归属感,不信任城市的医疗保障政策;有的由于少数官员经常挪用医疗保障费用,对政府倡导的政策冷漠视之;有的因流动性强,在异地生病得不到及时的回报,不愿参加医疗保障。因此,农民工并没有在心目中及时确立现代意义上的医疗保障观念。这是造成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三、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主要途径

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而且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是体现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的需要。它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要与经济承受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其主要途径如下:

1.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 如果将农民工进一步细化,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第二层次是短期在城镇生活,到一定年龄返回农村的农民工;第三层次是农闲时在城镇打工,农忙时又回到农村务农的农民工。针对不同层次的农民工,应建立内容完整而层次不同的医疗保障。第一层次的农民工在身份上已较接近城镇居民,应将他们的医疗保障与城镇市民的医疗保障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管理;第三层次的农民工,重心仍在农村,其医疗保障的内容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一致;而第二层次的农民工,他们的情况与第一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农民工不同,所以他们的医疗保障既不能套用城镇市民的医疗保障,又不能套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建立一整套介于两者之间的、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总之,面对农民工的不同层次,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

2.扩大基金来源渠道,设立个人账户并保值增值 资金是医疗保障体系运行的“血液”,没有充裕的资金,医疗保障制度就无法运行。但目前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基金来源要想全靠政府财政支出也不现实,这就要求农民工自己筹建以个人资金为主、国家财政为辅的医疗保障制度。按照平等性、统一性的原则,针对城市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要实行社会保障统筹账户的全国统筹,以利于社会保障关系的全国性转接。为增加资金可考虑:一是个人缴纳;二是政府财政拨款;三是发行福利彩票;四是社会慈善机构的捐款等。此外,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还可以去购买政府债券、公司股票、投资农业或存入银行等,以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

3.加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 由于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宏观上归入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因此首先要加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的农民工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已经不是一些临时性的、地方性的办法和措施所能解决的,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我们要着眼于医疗保障事业的长远发展,并针对目前农民工流动性强、工资水平低等特点,制定规范、合理的社会保障法规,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责任,惩治那些消极对待或逃避为农民工提供医疗保障的雇主,强制用人单位和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协同作业,确保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2篇:医疗保障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医疗保障;构建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045-02

把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体系不仅是实现我国全民医保的一个重要举措,而且是维护学生健康、提高学生身体素质、保证学生安心就学的一个重要政策。参加居民医保,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除或减轻因大学生患病,特别是患重、大病时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但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健康风险并不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就可以解决的,原因有: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实行的是自愿原则,由于大学生保险意识不强、高校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大学生就会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身体身体素质好而不投保,一旦其生病或发生意外,就没有任何保险可理赔;由于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较低,最高报销上限有待提高,当学生突患大、重病时保障不足,因病导致家庭致贫、返贫的现象仍有发生。因此,构建切合大学生实际的医疗保障体系意义重大。笔者建议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应以强制参加居民医保为基础,鼓励学生参加商业保险为补充,同时加强医疗救助。

1 以强制参加居民医保为基础

1.1 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强制性原则

我国对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采取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大学生的自和意愿,与居民医保互助共济的性质相吻合。但自愿原则也导致大学生参保率低,增加了筹资成本和难度,达不到风险共担的目的,其所带来的逆向选择更是增加了居民医保运行的风险。笔者认为,从扩大居民医保覆盖面、扩大基金来源、分散风险,达到风险共担的目的出发,有必要改变当前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所遵循的自愿原则,借鉴国外经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大学生参加医保的强制性原则,即规定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有参加居民医保并承担个人缴费的义务。德国、新加坡、日本等大学生医疗保险比较成功的国家,对大学生都采取了强制参保的形式,即他们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制度,强制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不仅可以解决参保的“逆向选择”问题,而且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要求。有利于扩大居民医保的基金来源,增强医疗保障体系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同时,政府和学校应采取措施减免贫困生参加居民医保的费用,以体现公平性。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的高校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学生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1.2 对高校医院首诊制度进行改革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要求门诊以校医院为首诊机构,但大学生对高校医疗的服务满意度普遍不高,以2009年相关学者对太原市2653名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调查结果为例:大学生享受卫生服务的机构多是自己所在的学校的校医院,但对校医院的满意度明显偏低,只有2.6%的学生感到非常满意,比较满意的占11.3%,满意13.8%,而不满意72.3%。据调查,绝大多数学生对校医院不满意,原因主要是药品疗效不佳、医生技术较低、医疗质量不好等原因。而居民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人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而忽视了高校医院的初级卫生保健投入。在现有条件下,将高校医院作为居民医保的首诊医院将影响大学生的投保热情和积极性。因此,应取消门诊以高校医院为首诊医疗机构的制度,让大学生在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同时,加强校医院的建设和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校医院工作人员的医疗水平,确保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2 以商业保险为补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作《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大学生参加商业保险,需要商业保险公民探索设计符合大学生需求的险种,同时还需要大学生保险意识的提高。

2.1 探索有效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原有的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比例偏低,赔付能力有限,当学生患重大疾病时往往保障不足;且因理赔时间长、手续复杂、索赔困难等而导致学生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因此,商业保险在学生中的信誉度不高,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在大学生纳入居民保险后,与居民保险保障范围和内容雷同的商业保险大多退出了竞争市场,但也有的利用商业保险的灵活性与居民医保展开了竞争,部分高校选择了商业保险而放弃了居民医保,这也直接影响了居民医保的参保率,而且没有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在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基础上,应探索有效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对其进行补充,以解决超过居民医保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

2.2 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

高校大学生对医疗保险的认识普遍偏低,一方面是各大高校和保险公司宣传力度不足,一方面是大学生自身保险意识不强,这就需要高校和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学生保险意识,在购买居民医保的同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购买商业保险。

高校宣传的关键在于辅导员。在强调辅导员责任心的同时,应对辅导员进行相关保险知识的培训,使其了解居民医保和商业医保的具体内容、赔付程序等,然后由辅导员配合学校通过讲座、海报、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并具体解答学生的问题。保险公司也应派专人进入学校专门进行宣传,在具体赔付案件中,以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争取大学生的良好口碑。

3 以医疗救助为保障

大学生医疗救助制度是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居民医保的费用不高,但对于特困生来说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有的贫困生虽参加了居民医保但未参加商业保险,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因无力支付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而延误病情。因此,可由国家财政、教育基金、福利基金和社会募捐构成医疗救助基金,以解决特困生缴费和部分大学生医疗费用支出过高的问题。当然,对于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在法律规定下进行。

参考文献

[1]张亚亚.浅析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院,

2010,(2):126.

第3篇:医疗保障的意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 服刑人员 医疗保障 保外就医

本文所称的“服刑人员”,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被剥夺自由并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人员。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应有的人身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其权利主张不容易受到重视和有效保护。服刑人员医疗保障,作为其重要人身权利,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的健康状况。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不容乐观,相关制度尚未有效建立。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施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如何在服刑人员身上得到具体体现,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服刑人员医疗状况介绍

近年来,“躲猫猫”、“喝水死”、“做梦死”等新闻事件的先后发生使得刑事羁押场所备受关注,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成为事件焦点,暴露出我国监狱、看守所等服刑、羁押场所所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然而很少有人将服刑人员作为弱势群体看待,服刑人员的人身权益并没有因为上述事件的发生而得到有效改善。

1.服刑人员医保水平整体低下。目前,每个监狱均设有相应的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但是普遍存在药品低廉、医疗设施落后、医务人员水平不高等问题,导致实践中服刑人员的很多疾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小病拖成大病,大病则束手无策的现象屡见不鲜。

2.监狱管理者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意识普遍淡薄。服刑人员因其犯罪记录,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作为被强制改造的对象。大多数监管人员往往不把服刑人员当成正常的人来看待,对其权利的剥夺认为理所当然。同时,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对服刑人员应当受到保障的权利尚缺乏鉴别能力,更谈不上去具体实施合法有效的保障措施。

3.保外就医制度并不能解决大多数服刑人员的医疗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可以依法申请保外就医。作为程序要件,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就是说,保外就医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只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特定服刑人员,不能作为一种普适的手段,绝大多数服刑人员不能享受保外就医,仍然只能依靠监狱现有的医疗资源。此外,近年来我国罪犯保外就医制度暴露出不少问题。据统计,2001年1月至2004年10月,全国保外就医罪犯25371人,平均每年保外就医创加人,其中违法办理的3708人,平均每年近930人,占保外就总数的14.6%。由于保外就医往往具有指标限制,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服刑人员占用了保外就医资料,对原本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服刑人员造成不公,使相当一部分服刑罪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却因为多种原因没能保外就医。

二、服刑人员医保制度陷入困境的原因

1.医疗经费严重不足。目前除个别正在试点医疗费用改革的监狱外,全国绝大部分监狱仍实行的是服刑人员免费医疗制,即由国家财政拨款和监狱企业收入来共同负担服刑人员医疗费用,这种医疗费用体制的弊端从以下的数据中可见一斑:服刑人员的医疗费全国监狱系统长期以来维持在平均每人每月在9元左右,有些地区还不到3元。就四川监狱而言,从2004年到2007年,罪犯医疗费一直维持在96元/犯的年标准。②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等因素,医疗成本增大,医疗费用不断攀升,不少药品出现了成倍增长,服刑人员医疗费用缺口越来越大。

2.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立法滞后,保障水平低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监狱法》等法律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法律体系。但是,立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规定,使得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服刑人员医疗条件迟迟得不到有效改善。

3.法律监督存在空白。从目前立法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监所检察的范围往往限于对罪犯劳动、学习、生活“三大场所”的监督,而这种监督也仅限于个别、偶尔抽查的方式,不可能每天进行巡视检察,无法掌握每个罪犯的具体情况。在监狱这种环境中,罪犯想要反映自己的诉求是非常困难的,检察人员很难接收到这种诉求。

4.保外就医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保外就医作为一种特殊的监外执行形态,极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利用。在极大的利益面前,不少狱政人员不惜铤而走险。保外就医看似审批严格、程序严谨,但只要拿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病情证明文件,通过审查的可能性非常大。而我们知道,一纸证明文件很容易人为捏造。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的监督力度有限。《罪犯保外就医办法》中只规定负责罪犯保外就医的监管单位应将决定保外就医手续送达检察机关、将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延长保外就医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没有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及监督步骤。虽然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有关保外就医检察监督的相关规定,但对执行刑罚机关缺少约束力,在实践中监督起来较为吃力。

三、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服刑人员医保制度

近年来,随着服刑人员诉求的不断增长,服刑人员费实行国家供给制所存在的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不少地方开始探索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的改革之路。2011年5月,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下发了《四川监狱系统服刑人员大病统筹管理试行办法》。《办法》规定,服刑人员大病统筹有省财政专项资金、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资金、监狱筹措资金、服刑人员个人劳动报酬提留等4种方式,为患大病的服刑人员建立服刑人员大病统筹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和使用,由监狱系统的两所中心医院及10所片区监狱医院分别建账,并设立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规定的程序和大病统筹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大病住院医疗费给予报销。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在全国首创服刑人员“大病统筹”,率先拉开解决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序幕。2012年,黑龙江省黑河市检察院辖区内四个监狱的服刑人员医疗救助问题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取得重大突破,7000多名服刑人员已全部纳入地方社会医疗保险。襄州区医保局将襄北监狱服刑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襄北监狱服刑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参加襄州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由襄北监狱负担,享受待遇和普通参保居民同等标准。住院待遇方面,服刑人员医疗采取就近住院,起付标准300元,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70%。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达9万元。

上述3地的改革措施代表了服刑人员医保制度的两种模式:一是初级模式,即在将服刑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存在困难的地区,可以首先建立大病统筹医疗保障模式;二是高级模式,即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当将服刑人员全部纳入地方社会医疗保险。笔者认为,这应当是解决我国服刑人员医保保障问题的两条切实可行出路,只有将服刑人员均纳入全民医疗保障范围,使其具有制度上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公民健康权。

(二)建立老、弱、病犯健康状况监控制度

目前,监狱应在接收服刑人员时,一般会对服刑人员进行体检,掌握服刑人员健康状况,同时建立个人档案。但是,没有建立专门的服刑人员健康档案,无法准确掌握服刑人员的健康动态。因此,有必要对老、弱、病、残等特殊服刑人员建立起专门健康档案,内容除健康状况外还应包含既往病史及用药情况、家庭特定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对此类人员要定期体检,并定期主动与其亲属取得联系,让其亲属了解该犯的健康状况。

(三)建立服刑人员病情危重告知制度

实践中,一旦罪犯被剥夺人身自由,进入服刑阶段,基本上与外界断绝联系,家属要求会见是比较困难的,不可能经常对服刑人员进行探望。除了家信,家属很难了解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由于监狱管理人员没有向家属通报情况的义务,如果服刑人员发生紧急情况,家属一般很难及时掌握。为了加强信息沟通,确保家属能够及时掌握服刑人员病情,应当建立起服刑人员病情危重告知制度。一旦发现服刑人员身体出现严重不适或者其他病变,应当及时将病情通知服刑人员的家属。通过制度化的规定,明确对哪些患病的罪犯要在何时让其亲属知晓,一方面可以争取罪犯亲属对患病罪犯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帮助,稳定患病罪犯的思想;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患病罪犯亲属对罪犯身患疾病有心理准备。

(四)建立重病犯病情诊断及医治情况向派驻检察室报告制度

凡属保外就医疾病范围内的,在将病犯送出就医之前,监狱有关部门应将病犯的基本情况、病情、家庭情况、改造情况告知派驻检察人员,以便检察机关对该部分人的保外就医进行监督。同时,对危重病犯要向派驻检察室通报病情及治疗情况,便于检察人员掌握相关情况。

第4篇:医疗保障的意义范文

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深层思考

【关键词】 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摘要】 目的 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和制度。方法 采用分析、比较和论述的方法,从我国社会保障政策角度,分析探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结果 阐明了我国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薄弱和医疗现状,提出了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深层思考和建议。结论 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存在诸多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关键词 公共卫生体系 社会保障 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权利等不受侵犯和破坏的社会政策。医疗保障便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而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就是国家和社会针对农村的情况,依法制定的有关疾病的预防、治疗等保护农民生命和权利不受侵犯的各项政策的总和,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医疗设施、医护人才、医保资金、疫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方面。在抗击sars期间,人们尤其担心疫情向农村地区蔓延,因为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极其脆弱,基础卫生设施和医疗条件很差,医疗水平低,农民没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如果sars病毒向中国广大的农村蔓延,那后果将不堪设想。经历了那样一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人们清醒地认识到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1 建立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

1.1 有利于我国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的实现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中国的农民数量非常庞大,到,农民占我国人口的60.91% [1] 。农民不富裕,整个国家就不可能富强;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整个农村的小康,也就没有我们整个社会的小康。我国现代化的关键是农村的现代化,而农民的健康状况和生活水平则是我国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对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都有积极的意义。

1.2 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健康水平 投资于健康,就等于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世界卫生组织对各国的卫生状况进行了评估,我国卫生状况远远排在发达国家的后面,特别是中国的农民总是无法享受充足的医疗保障。因而,还有不少农民有了病只能是“小病养,大病扛,重病等着见阎王”。久而久之,我国经济发展了,公民的健康水平却没有提高,以致于包括健康素质在内的人口整体素质难以提高,而人口素质又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发达程度。可见建立完善的农民医疗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1.3 有利于促进使用公共产品的公平性,维护农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

。公共卫生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公民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公共产品。享受高质量的医疗保障应当作为一种全体国民可以获得的权利,从世界范围看,医疗保障已经成为了生存权的一部分。长期以来,由于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和有关政策的不协调等原因,使得我国的公共产品在供给上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双轨”制,许多农民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基本的公共产品。在现阶段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乡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的情况下,更应该加强对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视,维护农民的基本权利。

2 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状况分析

2.1 公共卫生投入严重不足,城乡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据统计,我国卫生事业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3%左右,公共卫生事业费用约占总卫生事业费用的15% [3] 。我国农村卫生费用投入严重不足,1998年政府在卫生事业上投入587.2亿元,其中只有92.5亿元投向农村,仅占政府投入的16%。同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为3776.5亿元,占总人口80%的农村人口使用的份额不到25%。我国农村人口平均占有的卫生资源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即80%的农村人口只占用了20%的医疗资源和设施。这样造成了城市医疗设施、医疗技术人员的大量闲置和浪费,而农村很多乡镇卫生院基础医疗设施很差,缺少高水平的医务人员,无法满足广大农民的医疗要求,从而形成了城乡卫生资源配置的不平衡。

2.2 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不健全,卫生机构医疗基础设施差 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是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是为农民提供基本预防和医疗保障的,用基层的话说就是“县是龙头,乡是枢纽,村是网底”。但做为“枢纽”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却是生 存困难,导致了“枢纽不灵,网底不牢”的严重现象,如果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护,整个农村卫生服务网络都有可能瘫痪。再是由于重医轻防的现象突出,卫生院缺少运营需要的基本经费,为了生存只能走以药养医的路,而村卫生所的状况就更加糟糕,无基础医疗设施,要么承包给了个人,要么名存实亡。相当一部分村卫生所无房屋,靠听诊器、血压计和体温计这“老三样”来诊病,这对常见疾病、多发疾病的诊断都很困难,更何况要应付日常的预防保健工作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农村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缺少专业卫生人才,医疗服务质量差 大多数乡镇卫生院里,中专毕业生占多数,无学历的卫生人员也不少,最大的问题是人才不愿意来。由于没有一个合理的人才机制,人才来了也留不住。加上多数卫生院的资金不足,条件差,工资低,就更加吸引不了医疗卫生人才。农村的医疗服务质量很低,其主要原因就是缺乏专业的卫生人才。对于素质不高的农村卫生人员来说,诊断常见病、多发病都成问题,难以开展日常的预防保健工作,更何况要应付随时可能出现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2.4 医疗费用的增长高于农民收入的增长,农民缺乏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由于医疗行业的市场化和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造成了我国医药市场一直处于混乱状态,表现为医疗费用增长过快、药品价格居高不下,有的医生为捞取回扣乱开处方,医疗用品质量令人担忧。而最严重的问题是医疗费用的大幅提高,这令多数农民望而却步,不少卫生院走的是以药养医的道路。以致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非常严重 [4]

。医疗费用的迅速攀升,超过了农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医疗费用的大幅度上涨,给原本贫困的农民造成了更加沉重的经济负担。农民陷入了不敢生病、不能生病但又往往多病的困境。他们迫切需要一个完善的医疗保障,以保证最基本的卫生健康。

3 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考和建议

3.1 政府为主导,多渠道地筹集资金 建立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资金来源问题。农村医疗保障资金可以分为医疗救助资金和大病医疗统筹资金。政府社会救助职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医疗救济,医疗救助资金应该主要由政府财政予以扶持,并加大资金投入。同时,应实行多渠道的原则,在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包括接受社会捐助来支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3.2 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增强防病意识 的政府报告中提出“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助体系,提高应对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农村卫生院和乡卫生所是“防病大堤”的“堤脚”,要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提高农民预防保健意识,防止许多地区已被消灭或控制的传染病再度出现,甚至流行;否则,将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可以安排部分国债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的农村卫生工作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为广大农村居民筑起健康保护的屏障,下决心使农村医疗摆脱举步维艰的恶性循环。

3.3 加强农村卫生人才的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目前农村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医疗卫生整体水平较低,卫生机构服务质量不高,预防保健工作薄弱。由于农村经济的制约,很难吸引高素质的卫生人才。应调整农村医学教育方式,要有为农村专门培养医学人才的学制教育,比如建立相应的本科或专科,要设置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班,也可以采取定点培训进修的方法。这样才能培养适合农村的、在农村能留得住的、素质较高的农村医疗卫生人员。同时应该完善继续教育机制,将现在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中专以下学历的人员通过考试进入成人或医学院校进修学习,毕业后再回乡镇卫生院工作。还应建立、健全在岗培训制度,提高卫生人员的业务素质,进而提高农村的医疗服务质量。定期和经常组织医学专家到农村为农民看病。对长 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的乡及乡以下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工资优惠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要给予适当倾斜。

3.4 降低医疗费用,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政府应加强对药品的进货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减少药品销售环节,畅通药品销售渠道,尽量避免药品过多的销售环节而导致药价过高的现象发生。对于医疗器械的购买也要加强监管,避免为捞取回扣而使其价格上涨。政府部门要确保农民用药安全和药品价格低廉,可以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向医疗机构配送,并免收费,逐步形成药品供销的一条龙,净化农村药品市场,使农民吃上放心药。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结合起来,首先解决贫困地区的卫生设施建设与缺医少药的问题,并在国家扶贫专款及有关扶持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门解决贫困地区的医疗扶贫问题。

3.5 开展医疗知识网络服务,推行医疗卫生管理的网络化 要建立医疗知识网络服务系统,针对农民和农村的多发病以及重大传染病,提供相关的医疗卫生知识。使农民在日常生活中不仅增加了医疗卫生知识,而且还增强了预防的意识。使得科学的知识抵制了封建迷信活动的传播,而且对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贫困的地区,政府应该出资建立这一网络服务系统。现在微机管理已经进入各行各业的管理工作中,因而同样可提高乡镇医院的信息化的建设,可以保证给予农民最佳的药物治疗,尽可能减少农民在看病、取药等方面的不便,使农民了解所开药的基本效能以及医疗服务的各项费用,方便了农民看病治病,增强了乡镇医疗卫生工作的透明度。

3.6 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5]

。农村医疗合作制度过去在农村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卫生服务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个制度解体了,因而要因地制宜地搞好试点工作,探索出一些比较好的做法,为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对于广大农民来说,疾病威胁主要是重大疾病,这是因为他们缺少一个健全的合作医疗制度,他们无力承担疾病带来的沉重的经济压力。同时,由于国家投入的资金有限,不可能一下子建立起全面的、较高水平的医疗保障体系,所以只能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最急需的地方,即农民的重大疾病上,为农民建立最基本的“重大疾病保障”制度。因此,要坚持重大疾病保障的原则,逐步建立起更全面的医疗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97.

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北京:中华法律出版社,,9.

3 朱之鑫.中国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47.

第5篇:医疗保障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医疗保险体系 医疗保障制度 管理模式 着力点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25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制度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实际需要。本文中,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为建构合理的大学生医疗保险体系是解决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根本途径,并对大学生医疗保险模式的建立提出了个人见解,相信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现状

1、大学生医疗保障实施的依据

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制度大多沿袭上世纪50年代国家制定的公费医疗制度。多年来,相关政府职能机构对此几乎没有进行过系统地调研及深层次地改革,高校也基本上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自行制定补充细则或细化方案来组织实施和管理。

2、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经费来源

公费医疗制度下,国家对高校学生的公费医疗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在不同地区按生均标准下拨公费医疗费用,大多数高校将此经费统筹,由国家拨一部分,学校投入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建立高校公费医疗基金。少数高校通过其他形式增加费用建立类似的医疗基金。

3、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管理部门

一般情况下,高校都是明确由学校医疗医务部门(如卫生室、卫生院、卫生所或附属医院等)中设立大学生医疗保健保障岗位,由医务人员兼职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4、大学生医疗保障的实施程序

(1)每年,国家按标准拨付给高校公费医疗经费,学校在财务上建立统筹基金;

(2)一年内,学生一旦得病,若能在学校医疗机构治愈的,就按正常的手续接受治疗;

(3)若学生患重大疾病必须要到校外医疗单位接受治疗的,就要由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转(出)院证明;

(4)关于费用报销的问题,一般在学校医疗机构治疗的,学生的医疗费用较低(一般仅承担挂号费,医药费全免);转(出)院的,则按一定的比例或协议来予以报销,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承担的费用较重,学校和学生往往在费用报销的环节上容易有很大的意见分歧。

二、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障存在的根本问题

1、对于国家而言,国家缺乏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应急反应能力

由于已经将大学生的公费医疗费用下拨,对大学生医疗保障,国家一般都是以宏观协调和管理为主,具体的介入很少。所以一旦出现重大的问题,国家一般是依靠高校来解决问题,应急反应能力就显得不足。

2、对于高校,出现的高额的医疗费使得学校不堪重负

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沉重的医疗费用突出,已经令学校不堪重负。为了弥补旧制度下的公费医疗的不足,许多高校动了很多脑筋,想了很多办法,出台了形式不一、标准不同的新的学生公费医疗方案,比如“国家拿一点,学校负担一点,个人承担一点”方式,但此方式类似于“慈善机构”,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暂且不说,对于大学生的实际医疗需求也仅仅是维持低水平的医疗服务。

3、对于学生和家长,“病不起”、“看不起”已成为大学生的精神负担与生活压力

患病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往往会造成一个家庭的经济崩溃。目前,在校大学生一旦患重病,看病费用的解决途径一是靠家庭筹措;二是靠学校医疗报销,在突发疾病和意外事故前,公费医疗的那几百元显得苍白无力;三是靠社会捐助,但这种捐助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往往是杯水车薪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4、对于社会,由于高等教育是一个潜力无限的巨大的市场,很多企业都想介入高校从事有一定收益的教育产业,但高校自成系统的特殊性,让社会除了捐钱捐物外,一般是很难进入高校医疗保障系统,对于出现的问题往往都表现为爱末能助。

三、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设想

笔者通过多年学生工作的实际经验,认为应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切实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中出现的问题:

1、要建立和明确“医疗费用必须由学生个人承担”的思想

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上学费用已全部纳入个人教育成本的范畴,属于该成本中的医疗费用也必须由学生个体来承担,国家、社会或高校只是起着协调的作用,这点是全社会都应明确的,大学生本人也必须明确。

2、大学生医疗保障应充分纳入社会统筹的范围。

近几年来,高校已经逐步想社会开放,以往与社会完全隔离的“”这种方式必须考虑到政府的成本,完全由政府承担学生医疗风险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3、建立全社会的大学生医疗救助应急机制。

一方面要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贫困学生和当地低收入居民一道纳入社会医疗救助的范畴;另一方面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让学生在需要时得到一定社会援助。

4、在高校中引入大学生商业性医疗保险。

四、近几年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商业性经营的实践

(一)实践的基本情况

将商业性保险引入校园,可以说是大学生医疗保险商业性经营的萌芽,实施的较为成功的高校主要集中在北京、江苏、广东和上海等经济较发达地区的高校中。一般高校的做法是:

1、学生自愿投保(少部分高校是采用半强制的方式),保费由学校和个人平摊(高校主要投入公费医疗费用,而学生投保低于上述费用);

2、学生和保险公司由学校牵头,签定统一的保险合同,学校的学生教育管理职能部门承担校内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委派专人负责公司的理赔等管理工作;

3、在保险期限内,学生若出现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支出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在保险金额范围全额赔付。

(二)存在的问题

当然全国高校中,率先进行大学生医疗保险尝试的,也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

1、市场需求量大,而保险公司对险种的开发却十分乏力。

大学生医疗保险供给主要是通过医疗服务的形式实现的,因此,医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对医疗保险供给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医疗单位对医疗保险的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应适当而有效,即医务人员对病人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而且疗效明显,就可以节省和降低医疗保险金的开支,从而相应地扩大医疗保险的供给。而目前在我国的医疗市场上,因为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资源浪费以及医德医风等人为因素,造成医疗费用开支失控,以致形成了大学生医疗保险需求大而保险公司不敢大力开发医疗险种的局面。同时,保险公司更多的希望是“一校一制”,不愿意在一个学校中实行多品种的医疗保险种类,客观上也制约了市场的开发和学生投保的积极性。

2、为了控制医疗费用开支,保险公司开办医疗保险通常采取定点医疗方式,即被保险人生病后,只能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而保险公司或是在医院设监督小组,或是与医院签订合同,核查各项医疗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定点医疗的做法,使医院可以随意控制医疗标准,致使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可能被损害。

定点医疗在减少医疗过程中的浪费,协调医疗保险各方关系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定点医疗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一是定点医院数量单一,不方便学生就医;二是医疗行为具有隐蔽性与复杂性,同种病可以有不同费用的治疗方案,决定权在医生,保险公司很难对此进行干预,容易形成医疗服务垄断,医院可能会偏向于采用高费用的诊疗方案;三是采用医疗经费承包制,固然能减少浪费,但却容易造成被保险人治疗条件的恶化。

3、大学生医疗保险经营的专业人才缺乏。

经营医疗保险的风险很大,它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对象又是广大未走向社会的大学生,其从业人员除了在风险管理、条款设计、业务监督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大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方面的知识,但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往往具备风险分析、选择和鉴别的能力和素质,在其他方面的业务知识仍很缺乏。

4、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经营时间短,经验少。

我国普通医疗保险是从1986年下半年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开办的,而且大多都是团体承保的附加医疗险。而大学生的医疗保险都是近两三年内才推出的,总的来说,我国大学生医疗险从开办至今经历的时间较短,对于学校、学生个人及保险公司而言显得能够借鉴的经验较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较多,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较弱。

五、国外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的成功经验及可借鉴之处

国外对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大都采取强制的形式,主要是因为学生是弱势群体,必须加以保护。国外大学生医疗保险体系历经百余年的发展与演变,现已基本定格为如下四大类型。

(一)美国大学生的商业保险模式

美国是实行商业医疗保险最典型的国家。在美国,医疗保险以盈利为目的,完全按市场法则运作。其基本原则是“参保自由、灵活多样、保障随保费增加而增大”,故能适应不同的需求层次。

美国有的州立法规定,在校学生必须买保险,像哈佛大学规定,所有的全日制学生必须参加哈佛大学健康计划,并缴纳强制性学生健康保险费。斯坦福大学每年从学费中划出一定数额作为保险费。

(二)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险模式

该模式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参与社会统筹,互助互济,政府酌情补贴。在德国,无论是德国学生,还是外国留学生,原则上都参加法定的医疗保险。每月交纳不超过100马克的保险金,但是却有许多好处:参加医疗保险的学生可以免费得到治疗,如有需要也可以在医院得到治疗,经过申请,可得到免费的药品。注册入学时,学生必须提交参加医疗保险的证明。没有医疗保险证明不能注册入学。在第14个学期结束或30周岁以前,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每月交付的保险金十分低廉。

(三)以加拿大为典型的全民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是由政府直接创办医疗保险事业,老百姓纳税,政府收税后拨款给公立医院,医院直接向居民提供免费(或低价收费)服务。一名进入加拿大大学学习的学生,在入学注册的时候,学校保险中心就会给你一个学生保险号码,而且将来每次续保时,号码都不会改变,以便将来查询方便。一年165加元,看病无忧,这是办理外国学生在加国一年学生居留证所必须的。这165加元的医疗保险中规定,普通的头疼脑热全报,较大的病症如肺炎、肿瘤、癌症等,按照一定比例报销。

(四)储蓄保险模式

强调个人责任,通过立法迫使个人储蓄积累为医疗保险基金。新加坡是成功运行储蓄医疗保险的典范。

六、建构“强制实行、政府补贴、商业运作、规范管理”的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体系的探讨

借鉴国外高校的成功经验和国内部分高校医疗保障制度的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大学生应该建构“强制实行、政府补贴、商业运作、规范管理”的医疗保险体制确保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最终实施完善。

“强制实行”:即大学生医疗保险需要强制实行。

为了约束保险公司和学校在具体投保时的操作不合规定,保监会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但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是一个学校、家庭、保险公司和社会四方受益的事情,如果其流程合理、实施规范就应该在全社会提倡实行强制性的保险。

“政府补贴”:即大学生医疗保险需要政府加以补贴。

大学生没有被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之中,但是他们也是城镇户口,在校期间大学生又没有自己的个人稳定收入,所以由政府、学校、家庭(学生)三方各负担一部分的方法是比较合理也是容易让各方面接受的,目前学校可拿出公费医疗费用,家庭(学生)金额可略低于学校费用,政府可参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费用来设立保险统筹基金进行三方共同投保。

“商业运作”:即大学生医疗保险采用商业运作模式。

保险公司有自己经营团体健康险的经验和优势,而且大学生在校的时间固定,不存在个人积累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作定期经营比较适合。同时在大学生医疗保险上,保险公司亦希望有所收益,所以大学生医疗保险应采用完全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模式,不可强求保险公司的社会效益。

“规范管理”: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管理要规范。

一方面要求在学校中建立起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和机构,通过实践这一职能部门和机构宜放在与学生日常联系比较紧密的学校学生处、团委等部门中,同时在学生所在院(系)中也应该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专职管理人员;另外保险公司也应该委派专门人员积极参与到高校的管理机构中,讲解保险专业知识,同时自身也要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成长的规律。

参考文献

1、尹宏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实施与效益评估,中国校医,1994(4)

2、魏新民,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情况分析,中国学校卫生,1999(5)

3、孟秀红、江启成,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探讨,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4(6)

第6篇:医疗保障的意义范文

【论文文章摘要】现代医保制度对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品种、待遇等方面存在着二元对待,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社会贫富分化加剧。同其他公民一样,农民为国家建设、改革开放做出了巨大贡献,却难以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实际上不具备公民的地位,至少无法与城市公民相提并论。这与现代社会盛行的人权精神及公民的平等宪法权利是格格不入的。笔者在前期学者研;基础上,提出从现代医疗保障角度论证.平等权,并在平等权框架内重新构筑现行医保制度,提倡“以制度促进平等,以平等改良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医保制度进行了法学思考

一、关于现代医疗保障制度的讨论

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增加农民福利,保障公民权益意义重大。然而鉴于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现代医保制度却显示出其缺陷的一面,即对城镇、农村居民的不公平对待反映了当下中国农民平等权的实现依然差强人意。这与中央的惠农政策、和谐社会理念是极不相符的。笔者本着“以制度促进平等,以平等改良制度”的理念,提议实现城乡平等,减少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以保障农民权益,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农民的实有权利与宪法法律规定极不相符。农民平等权需要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概念加以提出。在中国,农民是大多数,只有维护大多数者利益的政府才是宪法上的合法政府,因而政府首先要维护农民阶层的平等权。因此,对于政府,需要转变执政理念,更加重视宪法法律,更加重视实现农民平等权,这样才能巩固自身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社会保障领域,需要本着实现农民平等权的原则对现行医保制度进行改革,着重体现对农民阶层的社会关怀,彰显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理念。

二、农民平等权的法学思考

(一)法理之维

在中国社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平等的权利意识并不强烈。生活在相对封闭和传统环境中的农民,平等观念和权利意识尤为缺乏。农民阶层权利意识淡薄,其不会主动主张权利,往往在支撑不下去时会爆发其力量。农民平等意识缺乏和权利意识缺损,却使农民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一没有提出异议的意识、渠道和法律依据。这为农民不平等提供了巨大的存在空间,并给予了农民不平等顽固的生命力,这是农民问题最根本的原因,也是解决农民问题最大的障碍,它使得国家和社会在解决农民问题的道路上举步维艰。获得医疗保障,是公民对政府的权利;增强平等观念、提高权利意识则应当是公民对自己提出的要求。公民(尤其是农民)权利平等观念的增强,对于增进自身福利,保障自身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平等权是人权的三大支柱权利之一,是一种基本人权,是人之为人的人权意识内要求类的平等的一种社会关系。人权作为一切个人享有的权利,是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的。这种人权的普遍性实质上体现的就是平等权,它要求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反对歧视。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平等权体现了人权的原理和精神,是人类追求幸福和要求全面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只有从人权的角度认识平等权,我们的认识才有理论的深度和政治的高度。

(二)宪法分析

权利平等是宪法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条是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一般规定,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平等权既然作为一种权利,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上的设立,意味着国家负有保障与救济的义务,当平等权利受到侵害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实现时,采取保护措施则是国家的应尽之责。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有没有平等权的确立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设立,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人民在基本人权上的平等享有程度,也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和文明的程度。没有平等,则法治失去灵魂;没有平等权,人民也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基本人权不受侵害,也难以得到国家的平等保护。所以,作为保障人权的国家法律,必须体现平等、保护平等,即立法上要平等。特别对于弱势群体,更要关注其平等权,在法律上更要强调其平等权的实现。在某种意义上,我国衣民生活在社会的最低层,权利最易受到侵害,毫无疑问属于弱势群体,其权利实现和保护理应受到国家立法的倾斜。在宪法和有关的法律中应予以优先体现和保护农民的平等权,而不应给予广大农民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三)历史根源

现实生活中农民的不平等状况具有深厚的历史根源,并且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然而从医保制度的架构看,既有平等观念的缺失,又有制度建立的失衡,具体表现在:“挖农补工”不平衡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不公正的二元户籍制度在客观上抑制了农民自由、平等发展的可能,而农民在政治参与上的不平等又在主观上消减了农民维护利益、争取公正的机会。最根本的,农民平等观念缺乏和法定平等权利缺损,为农民不平等提供了产生和发展空间,并使之获得顽固的生命力,阻碍农民问题的破解。一言以概之,不平等是农民问题的根源。正确地解释农民问题的根源,能增进对农民问题的认识,而且将有利于农民问题的有效解决。

第7篇:医疗保障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航天员;损伤;急救;空运后送;卫生勤务;医学保障

Experience in first—aid and rescue for the ‘SHENJIU’ astronauts in the landing site LIU Zhi—guo, NIU En—xi, JIA Fu—kun, CHANG Hong, CUI Shao—jie, LI Lu, GAO Tie—shan FANG Wei—wu, WU Ji—gong, YANG He—ming, WANG Rui—juan.Center for Special Medicine,The 306 Hospital of PLA, Beijing 100101,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o discuss the experience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of the ‘SHENZHOU’ astronauts in the landing place in the past 10 years, and to establish more effective mobile ICU in medical helicopters to ensure ‘SHENJIU’ astronauts safety. Methods The data collected from foreign nations and our country was reviewed. Formerly experience in first—aid and rescue astronauts of our team was summerized. The important reasons of accidental injuries of astronaut during aerospace flight were listed. More effective and reasonable prophylactic measurements and clinical treatments of the accidental injuries of astronauts were brought forward. Results we established three effective mobile ICU that could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astronauts. The carriers of the ICU were helicopters, and damage control surgery can be performed there. Fine armature made us more effective. Conclusions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prophylactic measurements and clinical treatments were the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successful manned aerospace flight. The first—aid system in helicopters could realize the destination of swift response and first—aid.

【Key words】Astronaut; Injury; First—aid; Air transportation; Medical service; Medical safeguard

载人交会对接是我国载人航天三步走战略的第二步,“神舟九号”交会对接的成功标志着载人航天第二步的完成。3名航天员飞行13 d,完成与天宫一号的自动和手控交会对接,有女航天员参试并开展一定规模的空间科学实验。这些新的任务特点,给主着陆场航天员的医疗救护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架医疗救护直升机,加载了ICU医疗救护平台。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情细化了各种方案预案,确保意外情况下航天员的救护和后送。

1 资料与方法

1.1 国外载人航天发生的主要事故

在过去50多年人类载人航天活动中,美国和前苏联发生过多次事故。在飞船发射、在轨运行和返回着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危及航天员健康的不同应急工况。因此,回顾载人航天航天员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对我国载人航天医学救护有重要借鉴意义[1]。

美国载人航天曾先后发生过19起安全事故和故障,造成18人死亡。前苏联共进行了几十次载人飞行,有6人死亡,先后出现过各种故障、事故和安全问题34次[2]。

第8篇:医疗保障的意义范文

美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主要针对65岁及以上老人,以及65岁以下因残疾、慢性肾炎而接受社会救济金的人;医疗救助计划(Medicaid)则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向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救济措施。在美国,那些能够同时参加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老年人和年轻的残疾人被称为“双重参保者”(Dual Eligibles),他们往往是健康状况最差、经济最为贫困的群体。双重参保者对医疗服务和长期护理具有广泛的需求,但是由于两种保障计划重叠支付造成的较低效率、对医疗服务者不同的激励政策,以及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财务分担等错综复杂的原因,双重参保者的医疗保障需求往往难以得到满足。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处方药物、门诊及住院治疗等多种服务的费用,医疗相关的花费首先由医疗保险支付;医疗救助是双重参保者医疗消费的第二顺序支付者,其保障范围除了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外,还涵盖长期护理保健的费用。

双重参保者的医保消费现状

2008年,美国大约有920万人同时参加了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他们中超过2/3的人成为两个保障计划的受益者,其余不到1/3的人仅在支付医疗保险保费时获得了医疗救助的帮助。双重参保者中大约2/3的人具备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是因为他们的年龄达到了65岁;而另外1/3则是较为年轻的残疾人,他们因为获得联邦残疾保险(SSDI)的给付而获得了医疗保险资格。他们全都达到了州和联邦制定的有关收入及其他严格条件(比如年龄、健康状况等)的标准而获得了医疗救助保障的资格。双重参保者是每个保障计划中收入最低、身体状况最差、最需要帮助的群体:根据凯泽家族基金会(Kaiser Family Foundation)和城市研究所(Urban Institute)的分析, 55%的双重参保者2008年的年收入不足1万美元,大约一半人的健康状况不佳。

据预测,2011年双重参保者的医疗保健相关支出将超过3150亿美元,其中大约55%的费用由医疗保险计划承担。在每个保障计划中,双重参保者的人数大约占1/6,但用于他们的支出却将近40%。在医疗保健支出变得更广泛的同时,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计划的费用也更倾向于那些有更大医疗需求的人――双重参保者中医疗花费最高的1/10的人的费用占到了双重参保者总支出的2/3。

医疗救助保障计划在双重参保者上的支出,大约有1/4用于支付医疗保险的保费和成本分摊,而70%的费用则用于长期护理服务。15%的双重参保者使用长期照护机构,他们是花费最高的参保者:平均每年每人5.5万美元的医疗救助支出,占医疗救助在双重参保者总支出的一半。

医疗保险用于双重参保者的支出主要包括住院和处方药的费用,其余大部分费用则用于日间护理服务。尽管研究表明用于双重参保者住院治疗的支出中,每年有高达64亿美元的费用花在了压力性溃疡和哮喘等这些可预防的疾病上,但却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由于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计划为不同的法律所管理,其服务受多种实体影响,这些实体无论在财政还是临床上都缺少进行整合的动力机制。对社区医疗与长期护理服务进行更好的管理与协调,能够减少不必要的住院。但是在现行制度下,这种改进不太可能发生,因为改进带来的节约可能主要产生在医疗保险上,而医疗救助计划则声称改进的成本是由医疗救助来承担的。

只有很小比例的双重参保者参与了充分整合的医疗保健体系,主要是通过与一小部分与医疗救助保障完全整合的特殊需求计划(SNP)及全面的老年人服务项目(PACE)等按人头付费的模式。其他大部分为双重参保者所做的按人头付费的安排并没有实现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统一支付。超过80%的双重参保者使用的是传统的按服务付费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模式,以及独立的医疗保险处方计划。因此,尽管双重参保者对医疗保健需求很高、需要进行协调护理的表征非常明显,但他们参与的各种保障几乎并没有协调服务的动力机制。

针对双重参保者的协同保障新模式

近期,某些州正在尝试一些创新工作,和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服务中心(CMS)以及其他机构一起致力于发展一种针对双重参保者的进行协同保障的新模式。2011年7月,CMS向各州的医疗救助管理人员提供了一份有关改善双重参保者保障模式的指引,这些模式在15个州的100万~200万人口中进行了长达3年的测试,最终形成了两种选择模型。第一种模型下,参与计划的医疗机构要对双重参保者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并获得按人头支付的费用。按人头支付的费用额度以参保者所在地区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计划的费率水平为基础,但是必须要实现州和联邦政府的花费节约。第二个模型建立在按服务付费的体系之上,支持对一个管理型的按服务付费的医疗体系的投资,在这个管理型医疗体系之中可能会包括负责任的护理组织或者医疗救助健康家庭这些基础护理体系。在该模型中,州政府需要对医疗服务联合体和以家庭社区为基础的护理组织进行投资管理,州医疗救助计划将会与医疗保险计划一起分享所有的费用节约。

与按服务付费模式相比,按人头付费对提高效率有更高的激励,比如有效降低住院率和不必要的家庭护理花费。然而,参保者最终的体验如何,却取决于CMS和州政府是否能够确保按人头付费的保障计划有足够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支持。如果没有强制要求州和联邦政府将这些节约进行再投资,双重参保者可能并不会从按人头付费的模式中受益,在这一模式中他们收到了更少的护理。

可以通过要求项目明确或消除在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覆盖范围上的重叠,比如家庭健康护理,来加强按服务付费的模式。但两种模式都不能通过要求双重参保者的处方药(医疗保险D部分承保)能够像州保险救助计划那样获得那么大的折扣而实现节约。根据美国众议院监管和政府改革委员会的计算,这种节约最高可达28亿美元。

第9篇:医疗保障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定点医院;医保剔除费用;账务处理

引言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各定点医院的医保病人数量逐年上升,但随之而来的医保剔除费用也不断增加。各定点医院对医保剔除费用的账务处理各不相同,造成核算口径不统一。笔者拟运用相关会计理论,对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新医院制度的规定,参照有关医院的账务处理方法,对医保剔除费用的种类和账务处理方法做一探讨,以供参考。

一、医保剔除费用的种类和产生的原因

由于各地医保经办机构采用的医保费用付费方式不同,医保剔除费用的种类也各不相同,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①不符合指定的用药、检查治疗。医保对某些药品、诊疗项目限定了使用范围,医生在临床用药、诊疗时未按医保政策限定范围执行而被剔除。

②用药与病情不符。慢性病门诊时,患者持规定病种病历就诊,根据医保政策只能使用规定病种的药品、诊疗。而临床医生将非规定病种的用药(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常用普通用药)、检查项目录入规定病种费用内。

③超剂量用药。一方面在临床治疗时,没有严格按医保政策对药品用量进行控制;另一方面是参保患者手拿几本病历同时配药,而临床医生在开药时没有查看上一次诊疗记录,或前一次没有认真书写门诊病历,从而造成超量用药。

④未按物价政策收费。例如,收费与医嘱或出具的报告不符。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

⑤冒用医保卡配药和检查。病人冒用医保卡就诊,医院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核对人证卡或医院工作人员参与冒用医保卡配药、检查而被医保部门查处的应追回的医保资金或罚款。

⑥超总控费用。实行“总额预付”付费方式时,医院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超过总额预算指标而被扣除的费用。

⑦均次费用超标准的费用。实行“单病种付费”和“定额结算”时,医院实际均次费用超过结算标准而对拒付的费用。

⑧药品比例超标准的费用。有些地方医保部门对定点医院的药品比例进行考核,当定点医院的药品比例超过规定指标时,要剔除或收缴的费用。 二、医保剔除费用的账务处理

新的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定点医院对医保剔除费用分别在“坏账损失”和“医疗收入”的“结算差额”二级明细科目核算,“结算差额”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医院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时,因医院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认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金额不同,而产生的需要调整医院医疗收入的差额(不包括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所产生的差额)。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而不能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按规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在“坏账损失”科目中核算。

根据医保剔除费用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本文认为,上述医保剔除费用中,“不符合指证用药和检查治疗”、“用药与病情不符”、“超剂量用药”、“未按物价政策收费”和“冒用医保卡配药和检查治疗被查处的应追回费用和罚款”属于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而造成的,应确认为坏账损失,在“坏账损失”中核算,定点医院发生上述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而不能收回的应收医疗款时,按照拒付金额,借记坏账损失,贷记应收医疗款——××医疗保险机构。“超总控费用”、“均次费用超标准费用”、“药品比例超标准费用”三项并非医院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而造成的,而是属于医院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认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在“医疗收入”的“结算差额”二级明细科目中核算,定点医院发生上述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剔除而不能收回的应收医疗款时,按照剔除金额借记医疗收入(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结算差额),贷记应收医疗款——××医疗保险机构。

三、建议

3.1 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结算差额”二级明细科目的余额要在每月月末按比例摊入其他二级明细科目,“结算差额”月末没有余额,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不能真实反映每个定点医院被医疗保险机构剔除费用的金额,也不能反映医疗收入的真实情况。平时应该保留“结算差额”科目的余额,并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反映,到年终结算时和其他科目一并转账。

3.2 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医院以在院病人该核算期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医疗收入,而医保经办机构一般要到下个月才能与医院结算,这样就形成了该核算期的医疗收入结算差额到下个核算期才冲减,即跨期冲减结算,与权责发生制相抵触,影响了当期医疗收入的真实反映,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两点作出统一规定。

参考文献

[1]杨晓云。浅谈医保剔除费用。卫生经济研究。2010,(9):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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